病 人 安 全 作 業 規 範 與 執 行 方 針 一 為 建 置 以 病 人 安 全 為 中 心 的 就 醫 環 境, 由 病 人 安 全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項 規 範 及 方 針, 使 本 院 成 為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最 可 信 賴 的 地 區 醫 院 二 確 立 病 人 安 全 工 作 目 標 三 訂 定 執 行 策 略 及 一 般 原 則 四 落 實 實 際 作 為 五 研 訂 各 項 醫 療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SOP) 六 參 加 或 辦 理 病 人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聯 安 醫 院 病 人 安 全 工 作 目 標 目 標 一 : 提 升 用 藥 安 全 目 標 二 : 落 實 感 染 控 制 目 標 三 : 提 升 手 術 安 全 目 標 四 : 預 防 病 人 跌 倒 及 降 低 傷 害 程 度 目 標 五 : 落 實 病 人 安 全 異 常 事 件 管 理 目 標 六 : 提 昇 醫 護 照 護 人 員 間 溝 通 的 有 效 性 目 標 七 : 鼓 勵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參 與 病 人 安 全 工 作 目 標 八 : 提 升 管 路 安 全 (970801 修 訂 ) 目 標 九 : 加 強 醫 院 火 災 預 防 及 應 變 (990415 修 訂 ) 目 標 十 : 加 強 住 院 病 人 自 殺 防 治 (1010326 修 訂 ) 目 標 一 提 升 用 藥 安 全 執 行 策 略 落 實 正 確 給 藥 程 序 查 核 落 實 病 人 用 藥 過 敏 及 不 良 反 應 史 的 登 錄 及 運 用 加 強 慢 性 病 人 用 藥 安 全 提 升 病 人 及 照 護 者 安 全 用 藥 的 能 力
運 用 資 訊 提 高 用 藥 安 全 加 強 高 警 訊 藥 品 的 使 用 安 全 一 般 原 則 1. 正 確 給 藥 作 業 程 序 符 合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優 良 藥 品 調 劑 作 業 規 範 2. 針 對 正 確 給 藥 作 業 程 序, 訂 定 執 行 策 略 與 執 行 內 容, 定 期 查 核, 並 依 據 查 核 結 果 進 行 檢 討 及 改 善 3. 醫 護 人 員 主 動 詢 間 病 人 目 前 用 藥 情 形 與 用 藥 過 敏 史 及 不 良 反 應 史, 並 確 實 登 錄 與 更 新 4. 建 立 慢 性 病 人 長 期 用 藥 監 測 機 制, 避 免 重 複 用 藥 或 藥 品 交 互 作 用 5. 建 立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用 藥 機 制, 以 加 強 病 人 對 所 用 藥 品 的 認 識 並 提 高 病 人 對 醫 囑 的 遵 從 性 6. 於 照 護 流 程 中 運 用 資 訊 技 能, 提 升 用 藥 安 全 實 際 作 為 1. 護 理 人 員 依 給 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執 行 2. 護 理 人 員 指 導 病 人 及 追 踨 用 藥 後 的 反 應, 並 有 紀 錄 3. 應 特 別 注 意 須 有 雙 重 檢 核 之 步 驟 4. 藥 劑 部 門 調 劑 藥 有 Double Check 的 機 制 5. 應 有 藥 品 識 別 方 法 步 驟 及 作 業 程 序 6. 病 房 依 照 臨 床 需 要, 設 立 常 備 藥 及 高 警 訊 藥 品 7. 護 理 站 常 備 藥 之 存 放 位 置 應 明 確 固 定, 藥 品 應 區 隔 且 標 示 清 楚 8. 護 理 站 急 救 藥 應 區 隔 且 標 示 清 楚, 無 過 期 藥 品
9. 高 警 訊 藥 品 以 常 備 藥 方 式 置 於 病 房 時, 其 存 放 應 與 其 他 藥 品 區 隔 10. 藥 劑 部 門 應 建 立 高 警 訊 藥 品 管 理 辨 法 及 名 單 或 清 冊 11. 主 動 詢 問 病 人 藥 物 過 敏 史 12. 藥 袋 包 裝 依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13 項 目 標 示 ( 包 括 病 患 姓 名 性 別 藥 品 商 名 品 藥 品 單 位 含 量 與 數 量 用 法 與 用 量 調 劑 地 點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調 劑 者 姓 名 調 劑 日 期 警 語 ) 13. 避 免 藥 品 交 互 作 用 14. 避 免 病 患 重 複 用 藥 目 標 二 落 實 感 染 控 制 執 行 策 略 落 實 洗 手 遵 從 性 及 正 確 性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感 染 重 大 事 件 應 列 為 警 訊 事 件 處 理 落 實 抗 生 素 正 確 使 用 的 教 育 及 監 測 機 制
落 實 組 合 式 照 護 (bundle care) 的 概 念, 降 低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感 染 一 般 原 則 1. 落 實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正 確 洗 手 的 動 作, 以 避 免 傳 播 致 病 原 並 自 我 防 護 2. 制 定 策 略, 教 育 病 患 家 屬 及 民 眾 勤 洗 手, 並 鼓 勵 民 眾 提 醒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於 適 當 時 機 洗 手, 以 協 助 控 制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感 染 3. 建 立 系 統 性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感 染 通 報 機 制 4. 遇 到 重 大 或 異 常 之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感 染 事 件 應 列 為 警 訊 事 件, 並 進 行 環 境 因 素 與 管 理 流 程 等 系 統 面 改 善 5. 建 立 抗 生 素 使 用 管 制 措 施, 包 含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及 門 診 抗 生 素 使 用 6. 定 期 製 作 醫 療 照 護 相 關 感 染 及 全 院 性 臨 性 分 離 菌 種 抗 生 感 受 性 報 告 實 際 作 為 1. 定 期 舉 辦 感 染 控 制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提 醒 正 確 洗 手 的 重 要 性 與 作 法, 並 制 定 稽 核 辦 法 2. 宣 導 並 落 實 正 確 洗 手 原 則, 每 一 單 位 均 有 完 善 洗 手 設 備 3. 制 定 感 染 管 制 手 冊, 確 實 執 行 並 定 期 更 新 4. 對 員 工 實 施 每 年 體 檢, 提 供 疫 苗 注 射, 並 在 不 同 疫 病 流 行 時 期, 依 情 況 對 員 工 每 天 查 看 健 康 狀 況 機 制 5. 定 期 對 院 內 感 染 的 發 生 及 其 動 向 開 會 檢 討 分 析, 並 訂 定 改 善 方 案
6. 有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傳 染 病 之 報 告 並 主 動 與 當 地 衛 生 機 關 連 繫, 並 依 規 定 將 相 關 之 傳 染 病 或 新 興 傳 染 疾 病 之 統 計 資 料 呈 報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7. 鼓 勵 主 動 通 報 院 內 感 染 案 例, 並 對 異 常 現 象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目 標 三 提 升 手 術 安 全 執 行 策 略 落 實 手 術 辨 識 流 程 落 實 手 術 安 全 查 核 項 目 提 升 麻 醉 照 護 功 能, 確 保 手 術 安 全 落 實 手 術 儀 器 設 備 檢 測 作 業 建 立 適 當 機 制, 檢 討 不 必 要 之 手 術 避 免 手 術 過 程 中 造 成 的 傷 害 一 般 原 則 1. 落 實 病 人 辦 識 1.2 落 實 手 術 部 位 標 記 及 辨 識 2. 手 術 安 全 查 核 項 目 應 包 括 : 術 前 照 護 病 人 運 送 擺 位 感 染 管 制 各 項 衛 材 之 計 數 儀 器 設 備 放 射 線 使 用 正 確 給 藥 輸 血 檢 體 處 理 及 運 送 等 安 全 作 業 3. 由 麻 醉 專 科 醫 師 負 責 或 在 其 全 程 指 導 下 完 成 麻 醉 前 評 估 麻 醉 中 的 生 理 監 控 及 手 術 後 的 恢 復, 並 訂 有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3.2 麻 醉 機 各 類 監 視 器 及 麻 醉 藥 物 之 管 理 及 使 用 應 建 立 標 準 機 制 4. 手 術 儀 器 及 設 備 應 定 期 保 養 並 留 有 記 錄 手 術 儀 器 使 用 前 應 確 認 功 能 良 好 及 適 當 5. 手 術 器 械 應 有 手 術 前 後 清 點 及 交 班 機 制 6. 制 定 適 當 機 制, 以 定 期 檢 討 手 術 的 適 當 性 實 際 作 為 1. 於 進 行 手 術 前 應 叫 病 人 全 名 確 為 本 人
2. 手 術 方 式 及 部 份 應 記 錄 於 手 術 同 意 書 上 3. 病 歷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上 之 手 術 部 位 記 錄 相 符 合 4. 手 術 前 應 由 手 術 小 組 成 員 ( 主 治 醫 師 麻 醉 醫 師 護 理 師 ) 與 病 患 ( 或 家 屬 ) 共 同 確 認 部 位 5. 病 人 手 術 前 醫 師 應 親 自 與 病 人 溝 通 說 明 手 術 相 關 資 訊, 給 予 充 分 時 間 詢 問 手 術 相 關 問 題, 經 聲 明 同 意 後 簽 具 同 意 書 6. 記 錄 病 人 抵 達 手 術 室 等 候 區 進 入 手 術 室 手 術 開 始 之 時 間 點, 並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目 標 四 預 防 病 人 跌 倒 及 降 低 傷 害 程 度 執 行 策 略 落 實 執 行 跌 倒 風 險 評 估 及 防 範 措 施 加 強 監 測 與 通 報 病 人 跌 倒 改 善 照 護 環 境, 以 降 低 跌 倒 傷 害 程 度 跌 倒 後 檢 視 及 調 整 照 護 計 劃 一 般 原 則 1.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工 作 人 員 病 患 家 屬 及 其 照 顧 者 之 跌 倒 預 防 的 宣 導 教 育 2. 運 用 具 有 信 效 度 的 風 險 評 估 工 具 及 早 發 現 跌 倒 高 危 險 群 的 病 人 3. 針 對 不 同 病 人 屬 性 提 供 不 同 程 度 與 個 別 性 的 跌 倒 防 範 措 施 4. 建 立 病 人 跌 倒 事 件 的 監 測 流 程 及 通 報 系 統 5. 提 供 安 全 的 醫 療 照 護 環 境, 以 降 低 跌 倒 後 傷 害 程 度 為 優 先 改 善 方 向 實 際 作 為 1. 病 人 入 院 後, 利 用 評 估 工 具 篩 檢 易 跌 倒 高 危 險 群 病 人 ( 尤 其 是 老 人 兒 童 ) 2. 鼓 勵 通 報, 以 便 真 正 呈 現 問 題 及 提 昇 病 人 安 全, 並 依 通 報 事 件, 進 行 檢 討 並 改 善 3. 發 生 跌 倒 事 件 時, 應 優 先 妥 善 處 置 病 人, 再 通 報 跌 倒 事 件 發 生 之 人 事 時 地 物 導 致 因 素 傷 害 程 度 及 處 置, 並 持 續 監 測 評 估 病 人 發 生 跌 倒 事 件 後 身 體 及 心 理 影 響 4. 醫 護 同 仁 應 接 受 預 防 跌 倒 措 施 之 教 育 訓 練 5. 落 實 執 行 對 病 人 家 屬 及 照 顧 者 的 預 防 跌 倒 措 施 之 教 育 訓 練 6. 對 於 高 度 跌 倒 危 險 傾 向 之 病 人, 使 用 預 防 跌 倒 的 標 誌 ( 如 貼 紙 掛 牌 臂 章 或 手 圈 等 ),
以 提 醒 工 作 人 員 及 照 顧 者 注 意 7. 提 供 安 全 環 境 ( 走 道 扶 手 叫 人 鈴 浴 室 防 滑 墊 等 ) 目 標 五 落 實 病 人 安 全 異 常 事 件 管 理 執 行 策 略 營 造 異 常 事 件 通 報 文 化, 並 參 與 全 國 性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系 統 落 實 院 內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對 重 大 異 常 事 件 進 行 根 本 原 因 分 析 定 期 分 析 通 報 資 料, 採 取 適 當 預 防 及 改 善 措 施 營 造 正 向 病 安 文 化, 建 立 異 常 事 件 相 關 人 員 支 持 系 統 一 般 原 則 1. 醫 院 宜 對 全 院 所 有 同 仁 加 強 病 人 安 全 觀 念 的 宣 導, 並 對 不 同 單 位 層 級 給 予 不 同 內 容 的 繼 續 教 育, 共 同 營 造 一 個 非 懲 罰 性 的 環 境, 來 鼓 勵 異 常 事 件 的 通 報 2. 積 極 參 與 全 國 性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主 動 與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分 享 經 驗, 達 到 共 同 學 習 的 目 的 3. 建 立 符 合 院 內 的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標 準 作 業 模 式 3. 定 期 檢 討 院 內 病 人 安 全 通 報 事 件, 以 提 升 通 報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4. 成 立 專 責 單 位 對 於 重 大 異 常 事 件 進 行 根 本 原 因 分 析, 根 據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避 免 類 似 事 件 重 複 發 生 5. 運 用 通 報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改 善 的 行 動 計 畫, 採 取 適 當 預 防 及 改 善 措 施 實 際 作 為 1. 能 針 對 意 外 事 件 及 跡 近 錯 失 事 件, 制 定 通 報 流 程 及 鼓 勵 通 報 方 法
2. 發 生 重 大 異 常 或 警 訊 事 件 時, 有 專 責 小 組 分 析 根 本 原 因 ; 討 論 重 點 著 重 檢 討 流 程 缺 失 而 導 致 事 故 發 生 之 改 善 3. 能 定 期 監 測 檢 驗 完 成 報 告 之 時 效 性 4. 對 於 重 大 異 常 數 值 ( 危 險 值 ) 能 即 時 通 知 臨 床 照 護 人 員 目 標 六 提 昇 醫 療 照 護 人 員 間 溝 通 的 有 效 性 執 行 策 略 落 實 單 位 內 交 班 資 訊 傳 遞 之 完 整 與 及 時 性 落 實 轉 運 病 人 之 風 險 管 理 與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落 實 醫 療 照 護 人 員 間 醫 囑 或 訊 息 傳 遞 的 正 確 性 檢 驗 檢 查 病 理 報 告 之 危 急 值 應 及 時 通 知 與 處 理 加 強 團 隊 溝 通 技 能 一 般 原 則 1. 訂 定 醫 療 人 員 交 班 人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應 包 括 基 本 資 料 重 要 醫 療 資 訊 內 容 等, 以 確 保 病 人 安 全 2. 醫 院 訂 定 醫 療 人 員 轉 運 病 人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應 包 括 運 送 之 風 險 評 估 人 力 設 備 與 運 送 流 程, 以 確 保 訊 息 傳 遞 之 正 確 性 與 運 送 途 中 之 病 人 安 全 3. 訊 息 傳 遞 與 記 錄 應 採 多 重 方 式 ( 例 如 : 口 頭 書 面 資 訊 ), 任 何 不 清 楚 的 地 方, 應 有 提 問 與 回 應 的 機 制
4. 定 期 量 測 並 評 估 各 項 檢 查 檢 驗 與 病 理 報 告 的 時 效 性 5. 對 於 重 要 之 檢 查 檢 驗 異 常 值 病 理 重 要 報 告 應 採 取 策 略, 確 保 能 及 時 知 會 相 關 醫 護 人 員 6. 建 立 醫 療 團 隊 間 溝 通 模 式, 強 化 團 隊 合 作 的 概 念 與 行 動 實 際 作 為 1. 護 理 人 員 在 單 位 內 應 依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交 班, 且 交 班 前 後 必 須 親 自 檢 視 病 人 2. 對 於 重 大 異 常 數 值 ( 危 險 值 ) 能 即 時 通 知 臨 床 照 護 人 員 3. 病 人 轉 床 ( 不 同 病 房 ), 應 制 定 病 人 交 接 之 標 準 程 序, 並 落 實 執 行 4. 病 人 在 院 內 不 同 部 門 間 的 運 送, 應 有 作 業 安 全 之 標 準, 且 明 訂 不 同 嚴 重 度 病 人 之 運 送 原 則
目 標 七 鼓 勵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參 與 病 人 安 全 工 作 執 行 策 略 鼓 勵 醫 療 人 員 主 動 與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建 立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擴 大 病 人 安 全 委 員 會 參 與 層 面 鼓 勵 民 眾 通 報 所 關 心 的 病 人 安 全 問 題 主 動 提 供 病 人 醫 療 安 全 相 關 資 訊 一 般 原 則 1. 臨 床 醫 療 照 護 人 員 宜 將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納 入 醫 療 團 隊, 共 同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2. 擴 大 社 區 人 士 參 與 醫 療 機 構 病 人 安 全 委 員 會 3. 醫 療 照 護 人 員 應 營 造 信 任 的 溝 通 氣 氛, 主 動 邀 請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表 達 所 關 心 的 病 情 照 顧 與 安 全 的 問 題
4. 鼓 勵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勇 於 說 出 對 其 所 接 受 的 治 療 與 處 置 之 任 何 疑 問 5. 以 多 元 方 式 主 動 提 供 病 人 及 其 家 屬 就 醫 安 全 相 關 資 訊 實 際 作 為 1. 主 動 提 供 衛 教 單 張 及 用 藥 檢 查 需 知 2. 鼓 勵 病 人 主 動 和 醫 師 醫 療 團 隊 溝 通 3. 建 立 申 訴 抱 怨 制 度, 且 儘 速 回 應 民 眾 建 議 及 申 訴 事 項 4. 志 工 代 表 參 與 病 人 安 全 委 員 會 目 標 八 提 升 管 路 安 全 97/08/01 修 訂 執 行 策 略 加 強 管 路 使 用 之 評 做 及 照 護 品 質 加 強 監 測 及 通 報 管 路 事 件, 採 取 預 防 及 改 善 措 施 整 合 醫 療 團 隊 資 源, 提 供 跨 專 業 管 路 照 護 提 升 管 路 置 放 安 全 及 減 少 相 關 傷 害 一 般 原 則 1. 建 立 侵 入 性 管 路 使 用 安 全 作 業 規 範 與 發 生 管 路 意 外 時 之 後 續 處 理 機 制 與 能 力 2. 建 立 管 路 留 置 照 護 及 移 除 作 業 規 範 3. 建 立 管 路 照 護 品 質 管 理 及 異 常 事 件 通 報 之 機 制 4. 提 升 管 路 安 全 是 醫 療 團 隊 病 人 家 屬 及 其 照 顧 者 的 共 同 責 任
實 際 作 為 1. 將 管 路 安 全 列 入 年 度 病 人 安 全 在 職 教 育 課 程 2. 設 計 各 項 防 呆 法, 防 止 錯 誤 3. 製 訂 : 胸 腔 引 流 導 尿 管 中 心 靜 脈 導 管 放 置 一 般 傷 口 引 流 呼 吸 道 鼻 胃 管 呼 吸 器 使 用 之 照 護 標 準 作 業 書 4. 鼓 勵 異 常 事 件 通 報 專 題 統 計 分 析 及 改 善 作 為 目 標 九 加 強 醫 院 火 災 預 防 與 應 變 99/04/15 修 訂 執 行 策 略 確 保 建 物 與 設 施 的 防 火 性 能 確 保 滅 火 及 逃 生 設 備 的 有 效 性 依 照 單 位 特 性, 擬 定 防 火 計 畫 制 定 全 院 及 各 特 殊 單 位 之 火 警 應 變 計 劃 落 實 人 員 防 火 教 育 及 火 警 應 變 訓 練 一 般 原 則 1. 防 火 裝 修 材 料 之 使 用, 避 免 使 用 易 燃 材 質 2. 符 合 規 定 之 防 火 及 滅 火 設 備, 並 定 期 檢 測, 維 持 有 效 性
3. 逃 生 避 難 動 線 規 劃, 如 逃 生 門 逃 生 通 道 等 維 持 通 暢, 避 免 堆 置 物 品 4. 使 用 符 合 院 內 特 性 之 消 防 設 備 安 全 系 統 用 電 設 備 及 易 燃 物 品 之 管 理 及 保 養 規 範 5. 醫 療 照 護 工 作 人 員 清 楚 瞭 解 手 術 進 行 中 可 能 引 起 火 災 的 原 因, 並 加 以 預 防 6. 訂 定 火 警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及 作 業 程 序, 內 容 包 含 如 何 在 緊 急 情 況 有 效 地 保 護 和 疏 散 病 人, 及 熟 悉 不 同 情 境 下 之 疏 散 路 線 7. 落 實 病 患 及 家 屬 防 火 衛 教 8. 落 實 消 防 講 習 及 演 習, 內 容 包 含 火 警 察 覺 初 期 滅 火 限 制 災 情 ( 如 關 門 ) 火 警 通 報 訊 息 傳 遞 及 溝 通 緊 急 疏 散 路 線 與 病 人 救 護 避 難 引 導 及 避 免 恐 慌 等 9. 定 期 實 際 演 習, 讓 院 內 全 體 同 仁 熟 悉 緊 急 應 變 災 害 計 畫 內 容, 並 根 據 演 習 結 果 進 行 應 變 計 畫 的 追 踨 改 善 10. 對 於 任 何 手 術 引 起 的 火 災, 鼓 勵 積 極 通 報, 針 對 帶 電 之 手 術 器 械 操 作 注 意 事 項 應 列 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提 醒 臨 床 醫 療 照 護 工 作 人 員 遵 守, 以 達 到 預 防 發 生 手 術 引 起 火 災 的 可 能 性 實 際 作 為 1. 規 定 隔 間 天 花 板 應 使 用 矽 酸 鈣 板 等 防 火 建 材 2. 規 定 防 焰 窗 簾 及 隔 簾 之 使 用 3. 汏 換 老 舊 線 路 及 設 備, 電 器 電 路 定 期 檢 測 4. 每 月 消 防 自 行 檢 查 記 錄, 督 導 同 仁 正 確 使 用 電 器 設 備 5. 每 半 年 執 行 消 防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6. 每 年 訂 定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計 劃 及 成 果 檢 討 並 呈 報 衛 生 局
7. 每 半 年 執 行 一 次 消 防 講 習 及 演 習 並 驗 証 研 訂 各 項 醫 療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SOP) 藥 事 作 業 手 術 室 作 業 麻 醉 作 業 護 理 作 業 放 射 作 業 檢 驗 ( 查 ) 作 業 院 內 感 染 作 業
急 診 作 業 醫 院 重 大 事 件 緊 急 作 業 ( 包 括 醫 院 火 災 預 防 與 應 變 資 訊 系 統 ) 自 殺 篩 檢 預 防 通 報 及 處 理 作 業 目 標 十 加 強 住 院 病 人 自 殺 防 治 執 行 策 略 加 強 環 境 安 全 建 立 住 院 病 人 自 殺 風 險 評 估 機 制 提 供 自 殺 高 風 險 個 案 之 個 別 化 照 護 溝 通 及 支 持 建 立 照 護 及 轉 介 機 制 一 般 原 則 1. 醫 療 機 構 應 對 環 境 空 問 及 設 備 作 有 效 安 全 管 理 2. 醫 療 機 構 應 建 立 所 有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皆 為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人 之 概 念
3. 醫 療 機 構 應 訂 定 住 院 病 人 自 殺 高 風 險 篩 檢 流 程 及 啟 動 時 機 4. 訂 定 自 殺 高 風 險 個 案 照 護 環 境 安 全 查 檢 標 準 5. 建 立 良 好 的 溝 通 模 式 及 支 持 性 醫 病 關 係 6. 應 建 立 病 人 自 殺 事 件 通 報 系 統 7. 建 立 支 持 性 醫 療 照 護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實 際 作 為 1. 病 室 內 盡 可 能 排 除 會 被 作 為 自 殺 之 設 備, 如 窗 簾 拉 繩 2. 對 高 樓 之 頂 樓 及 出 入 口 陽 台 窗 戶 氣 窗 應 有 安 全 防 護 設 計, 如 牆 面 高 度 及 窗 戶 只 能 開 15 公 分 3. 定 期 檢 視 及 確 認 各 項 設 備 及 環 境 安 全 防 護 功 能 之 正 常 4. 定 期 安 排 教 育 訓 練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辨 識 自 殺 高 危 險 因 子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5. 制 定 符 合 單 位 特 性 之 自 殺 高 危 險 因 子 篩 檢 工 具, 入 院 時 應 做 自 殺 高 危 因 子 篩 檢 之 對 象, 以 利 儘 早 發 現 潛 在 自 殺 者 並 作 防 範 6. 應 教 導 陪 伴 者 認 識 危 險 物 品 如 尖 銳 物 品 電 源 線 等 妥 善 保 管 方 式 7. 應 避 免 讓 有 自 殺 傾 向 病 人 有 獨 處 機 會, 必 要 時 調 整 靠 近 護 理 站, 並 增 加 探 視 頻 率, 就 近 照 護 8. 對 無 人 陪 伴 之 病 人, 單 位 應 適 當 安 排 志 工 作 協 助 9. 建 置 自 殺 事 件 通 報 監 測 機 制 及 作 業 流 程 10. 制 定 高 危 險 自 殺 病 人 清 單, 將 高 危 險 自 殺 病 人 納 入 重 要 交 班 事 項
11. 建 置 轉 介 或 照 會 做 啟 動 機 制, 並 教 育 醫 療 人 員 周 知 及 應 用,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電 話 02-23817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