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 吳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招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簡 章 一 目 標 暨 特 色 : 本 校 為 服 務 社 會, 提 昇 在 職 人 員 素 質, 培 育 高 級 專 業 人 才, 提 供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針 對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特 辦 理 中 文 社 會 音 樂 日 文 法 律 經 濟 會 計 企 管 國 貿 財 精 資 管 商 學 院 EMBA 高 階 經 營 巨 資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等 十 三 學 系 ( 院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二 修 業 年 限 : 至 少 二 年, 至 多 六 年 ( 學 系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授 課 時 間 訂 於 晚 間 星 期 例 假 日 或 假 期 三 上 課 地 點 :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各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於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東 吳 大 學 外 雙 溪 校 區 上 課 法 學 院 商 學 院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院 各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於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貴 陽 街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上 課 四 考 試 日 期 暨 地 點 : 筆 試 : 筆 試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2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筆 試 地 點 : 筆 試 地 點 一 律 設 於 東 吳 大 學 城 中 校 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貴 陽 街 一 段 56 號 ) 註 : 各 學 系 班 組 筆 試 時 間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5 頁 第 十 二 條 : 筆 試 時 間 表 註 : 詳 細 筆 試 試 場 分 配 將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公 告 考 生 可 於 2 月 26 日 13:30 起 至 17:00 止, 親 赴 本 校 查 看 考 區 及 試 場 配 置, 但 各 試 場 教 室 不 予 開 放 進 入 面 試 :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 詳 細 日 期 請 詳 各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第 10-31 頁 ) 面 試 時 間 表 及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於 各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規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查 詢, 本 校 不 再 另 函 寄 發 請 依 各 學 系 班 組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準 時 至 本 校 參 加 面 試, 逾 期 以 缺 考 論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排 定 之 面 試 時 程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校 招 生 組 :02-28819471 轉 6062~6068 五 報 考 資 格 : 需 同 時 符 合 各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報 考 資 格 中 有 關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兩 項 資 格 之 規 定 具 有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36-37 頁 附 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必 須 由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工 作 證 明 書, 自 證 明 書 上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各 學 系 皆 得 計 算 至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 企 管 系 財 精 系 及 EMBA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工 作 年 資 需 以 具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後 累 計, 其 餘 學 系 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得 納 入 大 學 或 專 科 期 間 及 其 以 後 之 工 作 經 驗, 且 可 與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離 校 年 資 重 覆 累 計 至 於 考 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期 能 否 抵 充 工 作 經 驗, 概 依 各 學 系 分 則 規 定 1
六 報 名 方 式 暨 日 期 :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填 表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32-33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填 表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10:00 起 至 104 年 1 月 19 日 17:00 止 郵 寄 資 料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至 104 年 1 月 19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如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前,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 至 17:00) 逕 送 達 本 校 外 雙 溪 校 區 招 生 組 登 錄 收 件,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網 址 : http://www.scu.edu.tw/exam 或 至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http://www.scu.edu.tw/ 下 點 選 招 生 訊 息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建 議 及 早 上 網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地 點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70 號 東 吳 大 學 外 雙 溪 校 區 東 吳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及 EMBA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收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6 條 之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請 填 寫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資 格 審 查 表 ( 請 依 本 簡 章 所 附 表 格 逐 項 填 寫 ),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08:30-17:00) 親 送 至 本 校 外 雙 溪 校 區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件, 由 各 學 系 班 組 進 行 初 審, 續 提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審 查 結 果 將 於 104 年 1 月 8 日 前 另 函 通 知 七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 繳 交 之 文 件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簽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資 料 必 須 與 學 歷 證 件 相 符,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 請 依 各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規 定 裝 訂 於 書 面 資 料, 若 無 規 定, 請 放 置 於 報 名 表 後 ):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學 生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繳 交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或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加 蓋 註 冊 章 戳 或 由 原 校 教 務 處 加 蓋 證 明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 大 學 肄 業 生,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繳 交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考 驗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者, 繳 交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升 資 考 試 不 得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 各 學 系 班 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嚴 禁 抄 襲, 份 數 及 裝 訂 方 式 請 依 各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規 定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0-31 頁 ) 凡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另 應 於 報 名 時 提 交 : 同 意 書 ( 請 以 本 簡 章 附 錄 境 外 學 歷 同 意 書 填 寫 ), 同 意 學 歷 證 件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實 或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或 受 退 學 處 分 ;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即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境 外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中 文 或 英 文 翻 譯 影 本, 並 加 蓋 認 證 章 戳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簡 稱 移 民 署 ) 出 具 之 出 入 時 間 證 明 2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須 繳 驗 部 隊 出 具 本 校 註 冊 日 前 ( 約 九 月 中 旬 ) 可 以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現 役 軍 人 報 考, 須 繳 交 各 單 位 少 將 編 階 以 上 主 官 核 准 報 考 證 明 文 件 繳 交 資 料 須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前, 黏 貼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所 附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註 記 清 楚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及 姓 名, 裝 妥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後 掛 號 寄 回, 若 未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回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概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各 學 系 班 組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不 齊 全, 以 致 影 響 考 生 個 人 成 績,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於 寄 送 前 再 次 確 認 八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伍 佰 元 整 ; 報 考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須 另 繳 交 術 科 費 壹 仟 元, 共 計 貳 仟 伍 佰 元 整 (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32-33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並 依 網 路 系 統 賦 予 之 帳 號 繳 費 ) 繳 費 期 限 :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10:00 起 至 104 年 1 月 19 日 24:00 止 考 生 務 請 於 1 月 19 日 前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手 續, 逾 期 概 不 予 受 理 ; 除 非 因 資 格 不 符 由 本 校 主 動 通 知, 得 以 退 還 一 半 報 名 費 外,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報 名 費, 請 於 報 名 時 寄 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減 免 30% 報 名 費, 採 先 繳 全 額 報 名 費, 事 後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 減 免 後 金 額 為 音 樂 學 系 1,750 元, 其 餘 各 學 系 1,050 元 ), 請 於 報 名 時 寄 送 簡 章 附 錄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 台 灣 各 縣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 請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104 年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且 需 有 考 生 本 人 姓 名 ) 影 本, 註 明 姓 名 及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前 寄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否 則 仍 應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為 協 助 近 貧 及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學 子 報 考, 凡 家 庭 情 況 符 合 東 吳 大 學 學 生 清 寒 急 難 救 助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條 所 述 者 ( 詳 情 請 洽 德 育 中 心 網 頁 :http://www.scu.edu.tw/life), 得 於 考 試 結 束 一 週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校 將 全 額 退 還 報 名 費 九 報 名 手 續 : 報 名 表 資 料 須 採 網 路 輸 入, 輸 入 完 成 確 定 無 誤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依 網 路 系 統 賦 予 之 帳 號, 至 全 省 各 地 銀 行 匯 款 或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有 關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及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32-33 頁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及 繳 費 規 定 請 將 郵 寄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貼 妥 專 用 封 面 之 信 封 內,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若 無 法 裝 入 信 封 時, 請 全 部 以 包 裹 郵 寄 ) 郵 寄 前 務 請 再 次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暨 報 名 表 件 均 已 完 備, 若 本 校 收 件 後, 因 考 生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於 扣 除 試 務 作 業 費 用 外, 音 樂 系 退 還 1,250 元, 其 餘 各 學 系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750 元 書 面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郵 寄 前 請 再 確 認 一 次 < 考 生 必 須 將 列 印 完 成 之 報 名 表 簽 名 後, 併 同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裝 入 已 黏 貼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信 封 掛 號 郵 寄, 否 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3
十 查 詢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 考 生 應 俟 報 名 繳 費 程 序 完 成 後, 於 104 年 2 月 3 日 10:00 起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始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得 以 憑 證 應 試 (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准 考 證 ) 如 不 能 查 詢 列 印, 表 示 報 名 手 續 未 完 成 務 請 於 2 月 4 日 16:00 時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查 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查 詢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日 期 :104 年 2 月 3 日 10:00 起 查 詢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網 址 :http://www.scu.edu.tw/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聯 絡 電 話 : 東 吳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02-28819471 轉 6062~6068) 請 考 生 詳 閱 報 考 證 明 上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請 速 電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更 正 報 考 證 明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本 校 網 頁 列 印 若 於 考 試 當 天 遺 失, 請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考 生 申 請 補 發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考 生 應 攜 帶 報 考 證 明 及 貼 有 照 片 與 載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將 依 本 校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別, 且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考 生 留 意 本 校 各 學 系 考 試 時 間 是 否 衝 突, 如 堅 持 重 複 報 名,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退 件 退 費 持 海 外 大 陸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之 台 生 或 外 國 學 生, 其 所 持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歷 須 另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範 ( 請 填 具 本 簡 章 附 錄 境 外 學 歷 同 意 書 ;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查 詢 網 址 為 :http://edu.law.moe.gov.tw/lawquery.aspx)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明 報 考 惟 如 經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式 之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應 徵 役 男 可 憑 報 考 證 明 向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本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止 但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緩 徵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不 得 申 請 緩 徵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僑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回 國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經 本 辦 法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前 述 但 書 規 定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依 據 外 國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考 生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之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E-mail 應 正 確 詳 實, 若 因 資 料 錯 誤 導 致 無 法 通 知, 因 而 延 誤 考 試 或 其 他 需 要 聯 繫 之 重 要 事 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現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警 校 院 畢 業 生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請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取 得 正 式 許 可, 始 可 報 考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十 二 筆 試 時 間 表 : 考 生 須 持 報 考 證 明 及 貼 有 照 片 與 載 有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以 應 試 除 有 特 殊 規 定 之 考 科 外, 考 試 規 則 所 指 非 程 式 型 計 算 器, 係 指 以 四 則 運 算 (+ - % M) 三 角 函 數 指 數 及 對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Non-Programmable) 者 為 限 計 算 機 上 有 Prog. 鍵, 表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科 目 時 間 2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下 午 系 別 08:30-10:10 10:40-12:20 13:30-15:10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法 律 專 業 組 ) 調 性 音 樂 分 析 國 文 英 文 綜 合 常 識 測 驗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財 經 法 律 組 ) 公 司 法 會 計 學 原 理 ( 兩 科 任 選 一 科 ) 英 文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公 法 與 公 共 政 策 組 ) 時 事 法 律 與 公 共 政 策 分 析 十 三 錄 取 : 錄 取 標 準 : 考 生 凡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或 面 試 中 有 任 何 一 項 ( 科 )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雖 總 成 績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除 在 招 生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說 明 欄 內 特 別 註 明 外, 各 科 均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各 學 系 班 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如 遇 小 數 點 時, 一 律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以 下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處 理 ; 但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中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各 學 系 班 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後, 依 考 生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且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為 正 取, 其 餘 為 備 取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正 取 生 遇 有 缺 額,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備 取 生, 得 依 序 遞 補 如 正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同 學 系 分 組 名 額 除 簡 章 分 則 內 明 訂 不 得 流 用 者 外, 其 餘 均 得 相 互 流 用 各 學 系 班 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錄 取 生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各 學 系 班 組 分 則 ( 第 10~31 頁 ) 同 分 參 比 順 序 ; 如 參 比 到 最 後 其 分 數 又 相 同,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超 額 之 同 分 參 比 者 均 予 錄 取 同 分 參 比 成 績 概 以 原 始 分 數 為 準 5
東 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規 定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 各 組 招 生 名 額, 得 在 教 育 部 核 定 該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招 生 總 額 範 圍 內,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合 理 分 配, 其 缺 額 除 招 生 簡 章 內 明 訂 不 得 流 用 者 外, 其 餘 均 得 相 互 流 用 ; 但 應 由 各 學 系 提 出,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流 用 之 公 告 錄 取 ( 合 格 ) 名 單 : 初 試 合 格 及 一 階 段 考 試 學 系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104 年 3 月 14 日 於 外 雙 溪 及 城 中 校 區 分 別 張 貼 公 告,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通 過 初 試 考 生 務 請 自 行 至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各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不 另 函 通 知 複 試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104 年 3 月 28 日 於 外 雙 溪 及 城 中 校 區 分 別 公 告 錄 取 各 生 名 單 除 在 外 雙 溪 及 城 中 校 區 公 告 外, 並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 未 錄 取 者 則 以 平 信 寄 送 成 績 單 考 生 得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報 名 序 號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查 榜 服 務 : 考 生 除 可 來 校 查 看 錄 取 名 單 外, 並 得 使 用 下 列 方 式 查 詢 : 電 話 查 詢 :(02)28819471 轉 6062-6068 網 路 查 詢 :http://www.scu.edu.tw( 請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項 下 查 詢 ) 十 四 複 查 :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但 應 於 初 試 合 格 名 單 或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一 星 期 內 為 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校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將 調 出 申 請 人 試 卷 及 評 分 原 件,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之 成 績, 並 將 查 核 結 果 復 知 申 請 人 應 考 人 得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各 大 題 得 分, 但 不 包 括 大 題 內 子 題 分 數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為 下 列 之 行 為 : 申 請 重 新 評 閱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要 求 提 供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未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申 請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依 規 定 予 以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申 請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者,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五 報 到 : 報 到 重 要 日 程 及 行 事 : 104 年 4 月 28 29 日 : 正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104 年 4 月 30 日 15:00 起 : 網 頁 公 告 各 學 系 班 組 正 取 生 缺 額 一 覽 表 104 年 5 月 1 日 ~ 5 月 3 日 : 開 放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104 年 5 月 6 日 ~ 5 月 10 日 : 開 放 查 詢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 即 得 以 遞 補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名 單 ) 104 年 5 月 12 日 : 符 合 遞 補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104 年 5 月 19 日 : 開 放 查 詢 遞 補 狀 況 正 取 生 : 正 取 生 報 到 採 一 階 段 辦 理 錄 取 正 取 生 應 於 104 年 4 月 28 29 日, 依 本 校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進 行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驗 證 者, 其 缺 額 概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備 取 生 : 備 取 生 報 到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為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第 二 階 段 為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備 取 生 必 須 同 時 完 成 兩 階 段, 始 取 得 正 式 入 學 許 可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 第 一 階 段 ): 凡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備 取 生, 無 論 名 次 為 何, 均 應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按 時 上 網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逾 時 未 成 功 傳 送 登 記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6
論,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登 記 同 意 就 讀 並 於 期 限 內 成 功 傳 送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將 收 到 一 封 E-mail 確 認 信 為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請 於 傳 送 後 系 統 關 閉 前, 再 次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查 詢 是 否 已 有 登 記 序 號 及 時 間, 並 檢 查 是 否 收 到 E-mail 確 認 信 備 取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時 間 : 104 年 5 月 1 日 10:00 起 至 104 年 5 月 3 日 17:00 止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網 址 : http://www.scu.edu.tw/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流 程 : 有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登 記 時 間 內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報 名 序 號 核 對 是 否 為 本 人 請 按 確 認 就 讀 意 願 鍵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手 續 完 成 ( 系 統 將 發 e-mail 確 認 信 ) 離 開 網 頁 請 再 次 進 入 登 記 網 址, 查 詢 是 否 已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確 實 完 成 登 記 手 續 並 離 開 系 統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之 備 取 生, 可 於 104 年 5 月 6 日 10:00 起 至 5 月 10 日 止,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公 告 之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 網 址 : http://www.scu.edu.tw/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 符 合 備 取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考 生, 應 準 時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手 續 遞 補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 第 二 階 段 ): 凡 名 列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說 明 欄 註 記 名 額 內 或 流 用 名 額 之 考 生, 應 於 104 年 5 月 12 日, 依 網 頁 公 告 之 時 間 地 點 至 本 校 辦 理 遞 補 備 取 生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驗 證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由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說 明 欄 內 註 記 等 候 遞 補 者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其 他 重 要 說 明 :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各 項 時 間 之 認 定 概 依 中 原 標 準 時 間 作 業 錄 取 考 生 應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繳 驗 ( 交 ) 中 文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或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其 上 所 載 資 料 須 與 報 名 時 相 符 驗 畢 發 還 持 境 外 學 歷 錄 取 者 另 依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及 影 本 一 份 身 分 證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及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影 本 須 清 晰 )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彩 色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班 組 別, 以 備 製 發 學 生 證 等 用 )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相 關 證 書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填 具 同 意 書 (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 http://www.scu.edu.tw/ 招 生 訊 息 下 載 ), 於 同 意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由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內 依 序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辦 理 現 場 入 學 驗 證 報 到 後, 或 註 冊 前 若 仍 有 缺 額, 將 由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順 序 名 單 說 明 欄 註 記 等 候 遞 補 名 單 內 考 生 依 序 遞 補, 本 校 將 不 定 時 以 電 話 及 ( 或 ) E-mail 通 知 遞 補 報 到, 請 考 生 留 意 行 動 電 話 留 言 及 E-mail 電 子 信 箱 本 校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考 生 可 於 開 放 查 詢 期 間 至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項 下 查 詢 各 學 系 班 組 遞 補 情 形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 例 各 類 公 費 畢 業 生 現 役 軍 人 等 )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自 行 規 範 如 經 錄 取, 未 克 註 冊 入 學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7
十 六 學 雜 費 暨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將 在 本 校 預 算 程 序 完 成 後 調 整 公 告 之 檢 附 103 學 年 度 各 學 系 班 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收 費 方 式 及 相 關 事 宜 以 為 參 考 : 各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36 個 學 分 ( 含 ) 以 內, 每 學 分 之 學 分 費 依 各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繳 費 標 準 收 費, 累 計 超 過 36 個 學 分 的 部 份, 則 依 各 學 系 預 ( 先 )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費 收 費 各 學 系 一 二 年 級 ( 法 律 系 法 律 專 業 組 一 二 三 年 級 ) 每 學 期 預 收 六 個 學 分 費 及 雜 費, 第 三 年 起 ( 法 律 專 業 組 第 四 年 起 ) 不 收 雜 費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法 律 專 業 組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 註 冊 時 須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費 一 萬 元 學 生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重 修 之 科 目, 依 各 學 系 預 ( 先 )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費 收 費 依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而 准 予 抵 免 之 學 分, 合 計 於 36 個 學 分 內 院 系 別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 ( 含 退 撫 基 金 ) 雜 費 預 修 或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 含 退 撫 基 金 ) 人 社 法 外 語 學 院 各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不 含 音 樂 學 系 ) 6,820 10,300 1,480 商 學 院 各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7,870 15,450 1,680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400 * 不 含 主 修 及 選 修 個 別 指 導 費 20,600 1,610 商 學 院 EMBA 高 階 經 營 碩 專 班 8,670 15,450 1,680 * 以 上 收 費 標 準 未 包 含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電 腦 語 言 實 習 費 等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特 殊 試 場 服 務 時,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由 本 校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宿 舍 床 位 有 限, 目 前 無 法 提 供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申 請 住 宿 ; 惟 學 生 住 宿 中 心 提 供 有 租 屋 服 務 訊 息, 歡 迎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scu.edu.tw/housing/; 聯 絡 電 話 :02-23111531 分 機 :2345~2349)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經 依 各 該 學 系 班 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規 定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及 格 始 准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但 不 計 入 碩 專 班 畢 業 學 分 考 生 填 載 之 任 何 事 項 及 ( 或 ) 繳 交 之 任 何 文 件 資 料 倘 有 不 實 者, 願 受 禁 止 參 加 考 試 不 予 錄 取 及 ( 或 ) 退 學 之 處 分, 不 得 異 議 考 生 於 報 考 及 入 學 時 繳 交 之 文 件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考 生 報 名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為 必 要 之 資 訊 應 用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 如 審 查 面 試 等 試 務 作 業 需 要 ) 此 外, 考 生 得 同 意 招 生 委 員 會 交 由 本 校 推 廣 部 寄 送 各 項 簡 介 資 料 使 用, 如 有 異 議,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 聯 絡 電 話 :02-28819471 轉 6062~6068) 除 簡 章 分 則 或 試 題 上 特 別 註 明 用 使 何 種 語 言 或 方 式 作 答 外, 其 餘 並 無 限 定 如 經 發 現 錄 取 新 生 有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舞 弊 情 事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塗 改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8
明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公 告 取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外,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考 生 如 認 招 生 試 務 有 不 當 並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經 按 簡 章 規 定, 循 正 當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於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或 接 獲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申 訴 書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及 證 據,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凡 已 在 本 校 註 冊 入 學 ( 含 休 學 ) 或 獲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不 得 重 複 註 冊 入 學 本 校 同 一 學 系 班 組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錄 取 考 生 亦 不 得 利 用 其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違 者 願 受 禁 止 參 加 考 試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及 ( 或 ) 退 學 之 處 分, 不 得 異 議 有 關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東 吳 大 學 進 修 班 學 則 (http://www.acad.scu.edu.tw/1/reg/index.htm) 本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十 點 第 九 項 : 各 校 考 試 如 採 面 試 術 科 或 實 作 方 式, 應 以 錄 音 錄 影 或 詳 細 文 字 記 錄 之 規 定, 進 行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各 學 系 組 試 題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訊 息 內 (http://www.scu.edu.tw) 本 簡 章 附 件 如 下 : 報 名 表 ( 樣 本 - 請 上 網 填 載 後 列 印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作 經 歷 表 ( 除 法 律 企 管 國 貿 及 EMBA 以 外 各 學 系 適 用 ) 社 會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自 傳 表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面 試 ( 主 修 ) 曲 目 表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專 用 服 務 證 明 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個 人 簡 歷 表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專 用 服 務 單 位 長 官 推 薦 函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表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封 面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封 面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表 商 學 院 EMBA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封 面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表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資 格 審 查 表 ( 符 合 同 等 學 力 第 5 6 條 規 定 者 使 用 ) 同 意 書 ( 持 境 外 學 歷 考 生 填 寫 )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覆 表 報 名 專 用 掛 號 信 封 封 面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