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 次 :4-1 103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 社 會 工 作 師 科 目 : 社 會 工 作 考 試 時 間 : 2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不 必 抄 題, 作 答 時 請 將 試 題 及 依 照 順 序 寫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於 本 試 題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請 以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在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一 何 謂 助 人 專 業?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需 符 合 那 些 特 質? 並 從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的 對 象 介 入 的 問 題 和 採 用 的 方 法 等 面 向, 詳 述 社 會 工 作 的 內 涵 特 性 (25 分 ) 二 相 對 於 一 般 社 會 工 作 而 言,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工 作 主 要 的 特 性 為 何? 就 我 國 社 會 情 況 而 言, 推 行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工 作 應 注 重 那 些 要 點? 試 申 論 之 (25 分 ) 乙 測 驗 題 部 分 :(50 分 ) 代 號 :1110 本 測 驗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共 40 題, 每 題 1.25 分, 須 用 2B 鉛 筆 在 試 卡 上 依 清 楚 劃 記, 於 本 試 題 或 申 論 試 卷 上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1 社 會 工 作 一 向 具 有 國 際 性 的 特 質,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國 際 社 會 工 作 的 發 展 將 被 更 加 重 視, 而 Gray 與 Fook 兩 位 學 者 在 思 考 國 際 社 會 工 作 時 提 出 應 顧 及 四 方 面 的 緊 張 狀 況,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其 緊 張 狀 況 之 一? 專 業 化 與 非 專 業 化 : 專 業 發 展 與 非 專 業 之 間 的 衝 突 西 方 化 與 本 土 化 : 西 方 與 對 立 的 實 務 想 法 間 之 平 衡 多 元 主 義 與 普 世 主 義 : 對 於 內 在 的 文 化 偏 誤 之 意 涵 與 回 應 全 球 化 與 在 地 化 : 全 球 化 與 在 地 化 的 趨 勢 同 時 發 生 2 社 會 工 作 者 對 於 藥 物 濫 用 者 除 了 要 尊 重 案 主 自 決 等 項 條 件 外, 其 實 務 原 則 有 下 列 幾 項, 何 者 不 在 其 中? 了 解 與 成 癮 者 有 關 的 生 物 性 心 理 性 與 社 會 性 因 素 了 解 治 療 的 雙 重 目 標 是 停 止 藥 物 與 酒 精 使 用, 並 恢 復 家 庭 職 場 社 區 的 正 常 生 活 了 解 種 族 與 族 群 年 齡 性 別 等 個 人 特 質 因 素 對 藥 物 濫 用 的 盛 行 狀 況 運 用 策 略 強 化 個 人 的 動 機 與 社 會 支 持 使 案 主 能 完 成 處 遇 計 畫 3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應 設 置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而 再 依 第 20 條 的 規 定, 收 出 養 媒 合 服 務 者 應 定 期 召 開 督 導 會 議, 其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每 年 應 接 受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收 出 養 相 關 課 程 在 職 訓 練 至 少 多 少 小 時? 10 小 時 12 小 時 20 小 時 25 小 時 4 社 區 能 力 建 構 (community capacity building, CCB) 是 英 國 自 90 年 代 以 來 主 要 社 區 工 作 議 題, 學 者 Ellis 和 Latif 指 出 社 區 能 力 建 構 這 個 概 念 已 成 為 英 國 新 工 黨 對 抗 社 區 排 除 與 落 後 地 區 重 建 的 核 心 概 念 之 一, 而 所 謂 社 區 的 能 力,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建 立 一 種 可 以 進 行 公 共 事 務 討 論 的 機 制 建 立 居 民 間 的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組 織 建 立 諮 詢 及 交 流 機 制 建 立 居 民 向 外 求 助 的 意 識 感 5 依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5 條 第 2 項 有 關 實 地 訪 查 的 成 員,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核 定 機 關 之 代 表 並 兼 訪 視 小 組 召 集 人 村 ( 里 ) 長 或 村 ( 里 ) 幹 事 當 地 立 案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 團 體 ) 或 普 受 社 會 大 眾 信 賴 公 益 團 體 之 代 表,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 團 體 ) 應 指 派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為 代 表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相 關 目 的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或 當 地 管 區 警 員 6 近 些 年 來, 在 美 國 的 社 會 工 作 從 多 元 文 化 主 義 的 觀 點 而 逐 漸 發 展 出 靈 性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spiritual-based social work), 而 影 響 此 案 的 因 素 之 一 即 是 因 美 國 總 統 曾 於 2001 年 啟 動 了 信 仰 基 礎 的 社 會 服 務 模 式 (faith-based social service initiatives), 其 具 體 做 法 就 是 立 法 讓 宗 教 機 構 或 是 採 用 宗 教 與 社 會 工 作 協 同 合 作 的 機 構, 可 以 向 聯 邦 政 府 爭 取 經 費, 同 時 也 鼓 勵 公 私 部 門 基 金 投 入 宗 教 與 社 會 工 作 協 同 合 作 的 社 會 服 務, 請 問 推 動 此 案 的 總 統 為 何 人? 雷 根 總 統 柯 林 頓 總 統 小 布 希 總 統 歐 巴 馬 總 統
頁 次 :4-2 7 依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16 條,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撰 製 社 會 工 作 紀 錄, 其 紀 錄 應 由 執 業 之 機 關 團 體 事 務 所 保 存, 而 前 項 紀 錄 保 存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幾 年? 5 年 7 年 10 年 12 年 8 依 推 動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處 遇 實 施 計 畫, 其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的 工 作 內 容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接 受 社 會 局 ( 處 ) 轉 介 個 案 不 得 無 故 拒 絕, 接 案 後 應 於 7 個 上 班 日 內 進 行 初 訪,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社 會 局 ( 處 ) 回 覆 評 估 結 果 依 本 計 畫 內 容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並 應 將 個 案 資 料 建 置 於 高 風 險 家 庭 個 案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運 用 家 庭 成 員 優 點 增 進 案 家 權 能, 協 助 脫 離 困 境 依 個 案 狀 況 安 排 訪 視 之 密 度, 輔 以 電 話 關 懷 協 助 案 主, 並 做 成 紀 錄 備 查 9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實 施 受 刑 人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應 涵 蓋 的 面 向 有 下 列 四 項, 何 者 錯 誤? 協 助 受 刑 人 家 屬 因 應 服 刑 者 觸 法 所 衍 生 之 生 活 或 法 律 危 機, 以 避 免 一 人 犯 罪 全 家 受 苦 協 助 主 要 照 顧 者 發 揮 親 職 功 能, 減 少 受 刑 人 缺 席 對 子 女 成 長 的 負 面 影 響 協 助 家 庭 連 結 並 擴 展 相 關 社 會 資 源 以 因 應 經 濟 困 難 社 會 孤 立 子 女 乏 人 照 顧 等 實 質 生 活 困 境 協 助 受 刑 人 對 於 犯 罪 行 為 的 自 我 承 擔 及 悔 過 10 敘 事 治 療 (narrative therapy) 被 認 為 是 利 用 後 現 代 理 論 觀 點 於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的 重 要 方 式, 其 在 實 務 運 用 上 的 四 個 原 則, 下 列 何 者 不 在 其 中? 把 焦 點 放 在 形 成 服 務 使 用 者 生 活 的 敘 事 和 描 述 把 焦 點 放 在 協 助 個 人 面 對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用 生 存 勇 氣 責 任 和 積 極 抵 抗 來 重 新 建 構 自 己 的 生 命 故 事 與 案 主 形 成 平 等 且 尊 重 的 夥 伴 關 係 11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面 對 服 務 案 主 的 過 程 中 常 會 碰 到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而 造 成 工 作 上 的 困 難, 對 此 學 者 Trotter 則 提 出 一 個 明 確 的 有 效 的 整 合 干 預 模 式 來 幫 助 這 些 案 主, 其 方 法 有 四 項,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社 會 工 作 者 要 清 楚 地 坦 誠 地 經 常 地 討 論 其 與 案 主 在 個 案 工 作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社 會 工 作 者 要 技 巧 地 建 立 與 案 主 的 關 係 社 會 工 作 者 要 聚 焦 在 示 範, 並 且 鼓 勵 案 主 符 合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言 談 及 行 動 社 會 工 作 者 要 採 用 任 務 中 心 的 工 作 模 式 處 理, 設 定 任 務 來 解 決 案 主 的 問 題 12 優 勢 觀 點 (strength perspective) 在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及 實 務 的 討 論 和 運 用 上 普 遍 被 肯 定 與 接 受, 對 於 此 觀 點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優 勢 觀 點 的 服 務 目 標 是 著 重 在 問 題 的 消 弭 優 勢 觀 點 聚 焦 在 案 主 面 對 此 情 境 中 展 現 的 能 力 與 自 尊, 甚 至 超 越 障 礙 和 問 題 後 的 成 長 與 復 原 優 勢 觀 點 的 服 務 過 程 是 傾 聽 案 主 的 聲 音, 發 掘 和 充 分 運 用 其 優 勢 達 成 其 想 望 優 勢 觀 點 在 處 遇 過 程 中, 讓 案 主 當 指 導 者, 而 社 會 工 作 者 為 其 夥 伴 13 隨 著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到 來,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曾 於 2002 年 提 出 一 個 活 躍 老 化 (Active Aging) 的 概 念 及 老 年 健 康 政 策 擬 定 的 主 要 架 構 為 了 達 到 活 躍 老 化 的 目 標,WHO 提 出 三 大 政 策 支 柱, 下 列 何 者 不 在 其 中? 健 康 促 進 社 會 參 與 友 善 關 懷 社 會 安 全 14 近 些 年 來, 面 對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發 展 的 趨 向 多 元 化 及 多 樣 性, 而 各 理 論 在 實 務 界 的 運 用 亦 各 有 其 利 弊, 因 此 有 學 者 指 出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在 實 務 運 用 上 有 趨 向 折 衷 主 義 的 取 向 和 趨 勢, 而 形 成 此 現 象 的 主 要 原 因 有 四,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社 會 工 作 處 遇 模 式 的 轉 變 趨 勢 案 主 問 題 情 況 的 錯 綜 複 雜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績 效 和 責 信 之 要 求 社 會 工 作 者 經 常 需 要 依 法 裁 量 15 針 對 政 府 近 些 年 來 推 動 脫 貧 方 案, 就 社 會 工 作 者 而 言, 下 列 有 關 實 務 操 作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有 工 作 能 力 但 未 就 業 之 低 收 入 戶 新 貧 近 貧 人 口 以 及 前 述 人 員 子 女 是 脫 貧 行 動 三 個 優 先 適 用 對 象 透 過 共 同 參 與, 預 防 新 貧 近 貧 人 口 進 入 低 收 入 戶 行 列, 促 使 已 進 入 低 收 入 戶 行 列 人 員 及 早 脫 離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是 脫 貧 行 動 的 短 期 目 標 提 升 個 體 的 能 力, 增 進 個 體 全 面 發 展 是 脫 貧 行 動 的 最 終 目 的 具 體 操 作 可 經 由 清 查 工 作 生 產 性 服 務 支 持 性 服 務 彼 此 配 套, 以 及 妥 適 的 資 源 管 理 達 成 16 在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中, 自 助 團 體 被 視 為 是 經 由 了 解 幫 助 相 同 經 驗 者 建 構 另 一 因 應 變 通 方 案, 協 助 成 員 滿 足 其 特 殊 需 求, 對 此 學 者 Riessman 提 到 自 主 團 體 明 顯 的 特 徵,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非 競 爭 合 作 導 向 菁 英 導 向 並 有 科 層 化 型 態 強 調 本 土 化 內 在 的 經 由 幫 助 別 人 獲 得 接 受 他 人 幫 助 的 態 度 17 近 些 年 來, 國 內 對 於 社 會 企 業 的 推 動 極 為 積 極 和 熱 絡,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者 而 言, 社 會 企 業 也 被 視 為 解 決 並 處 理 弱 勢 者 的 經 濟 就 業 及 相 關 問 題 的 一 種 新 的 組 織 型 態, 下 列 有 關 社 會 企 業 的 定 義 何 者 錯 誤? 社 會 企 業 是 指 一 個 致 力 於 公 共 財, 並 以 獲 取 利 潤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的 組 織 經 費 來 源 除 了 有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傳 統 經 費 來 源, 尚 包 括 商 業 的 營 利 收 入 以 及 商 業 的 活 動 社 會 企 業 強 調 社 會 創 新 精 神, 兼 容 社 會 經 濟 與 政 策 三 大 目 的, 以 解 決 身 心 障 礙 者 與 弱 勢 族 群 的 失 業 問 題 社 會 企 業 強 調 社 會 與 經 濟 目 標 的 融 合, 除 偏 重 商 業 收 益, 補 貼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財 政 缺 口 也 是 一 種 新 型 態 的 社 會 投 資
頁 次 :4-3 18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擔 任 災 難 管 理 時 的 志 工 督 導 或 管 理 者 時, 其 對 於 志 工 的 動 員 與 管 理 的 工 作,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督 導 或 管 理 者 必 須 讓 志 工 以 有 組 織 的 方 式 進 入 災 區 督 導 或 管 理 者 必 須 引 導 志 工 與 倖 存 者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隔 絕 與 脫 離 督 導 或 管 理 者 必 須 引 導 志 工 及 其 他 工 作 者 有 適 切 的 結 合 與 互 補 督 導 或 管 理 者 必 須 隨 時 注 意 志 工 的 工 作 狀 況 與 情 緒 反 應 19 進 步 年 代 (Progressive Era) 與 睦 鄰 運 動 的 價 值 觀 念 比 較 偏 重 於 關 注 下 列 那 一 方 面 的 問 題? 行 為 問 題 認 知 問 題 社 會 結 構 問 題 文 化 問 題 20 社 會 工 作 者 應 與 身 障 者 建 立 充 權 的 專 業 關 係, 下 列 何 者 不 適 用 於 充 權 敘 述? 案 主 自 決 的 倫 理 原 則 是 促 進 社 會 融 合 的 先 決 條 件, 應 該 視 身 障 者 為 專 家 應 依 據 過 去 的 服 務 紀 錄 來 判 斷 身 障 者 的 需 求, 而 非 只 是 聽 從 身 障 者 自 己 的 想 法 擴 大 身 障 者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選 擇 機 會, 提 供 積 極 復 健 計 畫 以 增 加 自 主 與 獨 立 體 會 身 障 者 被 邊 緣 化 與 烙 印 的 感 受, 協 助 其 面 對 與 家 人 和 社 區 的 社 會 互 動 21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中, 有 關 問 題 解 決 學 派 的 描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特 別 關 注 於 案 主 的 理 性 能 力 和 認 知 力 量 社 會 工 作 者 和 案 主 應 該 結 成 夥 伴 關 係 詳 細 地 辨 別 描 述 和 量 化 問 題 特 別 適 合 用 於 反 歧 視 的 實 務 中 22 睦 鄰 運 動 (Settlement House Movement) 與 慈 善 組 織 會 社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 雖 同 為 社 會 工 作 的 起 源, 但 兩 者 的 價 值 精 神 與 意 識 形 態 是 很 不 相 同 的 下 列 對 兩 者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兩 者 都 深 受 宗 教 慈 善 救 濟 窮 人 的 措 施 所 影 響, 並 以 宣 揚 教 義 為 最 終 目 標 兩 者 都 致 力 於 研 究 分 析 試 圖 以 科 學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傳 統 慈 善 無 法 處 理 的 問 題 睦 鄰 運 動 將 貧 窮 問 題 的 理 解 從 宗 教 與 非 經 濟 歸 因, 轉 化 到 社 會 環 境 歸 因 慈 善 組 織 會 社 整 合 協 調 資 源 的 目 的 是 避 免 資 源 重 複 浪 費 23 社 會 工 作 的 價 值 知 識 與 技 術 可 分 為 重 視 人 重 視 社 會 重 視 專 業 行 為 三 方 面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所 強 調 的 價 值 與 技 術? 尊 重 多 元 性 自 我 了 解 災 變 預 測 有 效 溝 通 24 實 踐 個 人 和 政 治 權 力 的 啟 動, 獲 致 感 覺 個 人 有 能 力 和 肯 定 自 己 的 經 驗, 並 進 而 能 獲 取 機 會 連 結 資 源 採 取 行 動 以 對 抗 社 會 控 制 等 主 張, 最 接 近 下 列 那 一 個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觀 點?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充 權 與 倡 導 觀 點 心 理 及 社 會 學 派 多 元 文 化 觀 點 25 有 關 女 性 主 義 社 會 工 作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同 樣 身 為 女 性, 社 會 工 作 者 要 扮 演 社 會 女 工 匠 的 角 色, 致 力 於 改 造 個 案, 脫 離 被 父 權 壓 迫 的 命 運 社 會 工 作 者 應 與 個 案 秉 持 一 種 平 等 的 關 係, 讓 個 案 可 以 釋 放 自 己 自 我 肯 定 與 學 習 新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拒 絕 性 別 盲 目 的 知 識 和 技 術, 改 採 取 承 認 女 性 經 驗 的 方 法, 來 修 正 實 務 工 作 模 式 尋 求 集 體 主 義 式 的 解 決 方 案, 但 尊 重 每 一 位 女 性 的 個 體 性 和 獨 特 性, 例 如 原 住 民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新 移 民 等 26 下 列 那 一 個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原 則 不 屬 於 社 會 心 理 學 派 的 創 見? 個 別 化 原 則 人 在 情 境 中 重 視 專 業 關 係 案 主 自 我 揭 露 27 在 開 個 案 研 討 會 中, 社 會 工 作 者 稍 微 隱 匿 修 改 一 下, 然 後 將 案 主 的 資 訊 和 與 會 者 分 享, 事 後 也 回 收 相 關 資 料 ; 如 此 做 法 符 合 那 一 項 專 業 倫 理 原 則? 案 主 自 決 絕 對 保 密 相 對 保 密 最 小 傷 害 28 社 會 福 利 組 織 受 到 購 買 式 服 務 契 約 與 私 有 化 的 影 響, 在 組 織 倫 理 方 面 比 較 著 重 於 那 一 方 面?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個 人 成 長 組 織 績 效 志 工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專 業 成 長 29 下 列 有 關 社 會 工 作 不 當 執 業 與 倫 理 原 則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當 社 會 工 作 者 發 現 自 己 沒 有 能 力 處 理 個 案 的 問 題 時, 應 立 即 向 更 有 經 驗 的 同 事 或 督 導 尋 求 諮 詢 或 轉 介 個 案 進 行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督 導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應 以 公 平 的 態 度 來 評 估 受 督 導 者 的 表 現, 而 非 考 量 人 際 關 係 與 情 分 深 淺 為 了 幫 助 個 案 取 得 較 好 的 福 利 資 源,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報 告 上 故 意 誇 大 一 下 個 案 的 可 憐 處 境, 是 維 護 案 主 利 益 優 先 的 倫 理 發 現 主 管 在 下 班 後 與 個 案 發 生 性 關 係, 基 於 維 護 機 構 利 益 對 組 織 表 示 忠 誠, 應 該 想 辦 法 揭 露 告 發 其 行 為 30 有 人 主 張 臺 灣 的 公 民 沒 有 義 務 提 供 非 法 移 工 任 何 服 務 與 協 助, 且 機 構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該 舉 發 逃 逸 外 勞 使 其 被 遣 返 回 國 是 合 乎 倫 理 的 ; 這 樣 的 主 張 是 屬 於 何 種 倫 理 觀 點? 利 他 主 義 行 為 的 效 用 主 義 馬 克 斯 主 義 相 對 論
頁 次 :4-4 31 在 我 15 歲 到 18 歲 時, 一 直 有 位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幫 助 我, 當 我 離 開 機 構 後, 開 始 思 考 上 大 學 這 件 事, 他 就 帶 我 到 每 一 所 我 想 去 的 大 學 參 訪, 指 導 我 如 何 租 屋 申 請 學 校 填 寫 經 濟 補 助 申 請 給 我 很 多 做 人 做 事 的 建 議, 也 協 助 我 順 利 找 到 打 工 工 作, 賺 取 生 活 費, 請 問 這 位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做 的 是 什 麼 方 案? 獨 立 生 活 服 務 青 年 住 宅 輔 導 員 學 生 助 學 貸 款 審 核 收 養 前 的 中 途 之 家 32 近 年 來 校 園 的 暴 力 霸 凌 事 件 頻 傳,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在 臺 灣, 似 乎 可 以 有 更 積 極 的 介 入 角 色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的 範 圍? 協 助 處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與 性 騷 擾 事 件 預 防 並 輔 導 青 少 年 未 婚 懷 孕 個 案 協 助 新 移 民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適 應 催 化 學 校 女 性 教 職 員 爭 取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運 動 33 精 神 病 理 社 會 工 作 的 介 入 理 論 包 括 心 理 學 器 質 性 理 論 社 會 文 化 理 論 等 觀 點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重 視 器 質 性 因 素 的 學 派 主 要 關 注 的 是 荷 爾 蒙 生 化 平 衡 神 經 傳 導 素 基 因 等, 介 入 上 是 以 抗 精 神 疾 病 藥 物 為 主 的 醫 療 處 遇 心 理 學 觀 點 認 為 心 理 疾 病 本 身 並 不 存 在, 主 要 是 社 會 文 化 對 人 產 生 壓 迫 與 迷 思, 造 成 個 體 的 潛 意 識 衝 突 行 為 主 義 認 知 學 派 關 注 於 檢 視 人 的 訊 息 處 理 過 程 對 行 為 的 影 響, 建 議 改 變 社 會 歧 視, 屬 於 社 會 文 化 觀 點 人 文 主 義 觀 點 強 調 以 人 為 中 心, 發 展 個 人 能 力 與 潛 力, 干 預 重 點 是 降 低 幻 想 與 妄 想, 使 獲 致 動 機 與 優 勢 34 有 關 社 會 救 助 與 社 會 保 險 的 比 較, 下 列 那 一 項 錯 誤? 社 會 救 助 的 對 象 主 要 是 低 收 入 者, 社 會 保 險 主 要 的 對 象 是 有 工 作 的 人 通 常 社 會 救 助 是 以 需 求 為 基 礎 來 進 行 資 格 認 定, 社 會 保 險 則 是 以 有 無 繳 納 保 費 來 認 定 受 益 資 格 雙 軌 式 福 利 論 認 為 社 會 救 助 帶 有 標 籤 與 歧 視, 且 受 助 者 通 常 是 女 性, 因 為 女 人 比 較 容 易 落 入 貧 窮 工 作 福 利 (workfare) 是 社 會 保 險 的 主 流 概 念, 目 的 是 為 了 鼓 勵 支 持 就 業 35 睦 鄰 運 動 強 調 從 社 會 環 境 的 角 度 來 解 決 社 會 問 題, 並 以 Three R 來 解 決 貧 窮 的 問 題 所 謂 Three R 指 的 是 : Research Residence Reform Research Rehabilitation Reform Residence Responsibility Reform Reaction Research Rehabilitation 36 有 關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法 (CBT)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起 源 可 追 溯 到 實 驗 研 究 與 學 習 理 論 分 為 古 典 制 約 法 操 作 制 約 法 社 會 學 習 論 三 大 流 派 干 預 過 程 強 調 以 診 斷 取 代 評 估, 療 程 著 重 在 了 解 為 什 麼 不 只 要 改 變 顯 性 行 為, 還 要 改 變 隱 性 行 為, 以 達 到 認 知 自 助 發 展 37 下 列 有 關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生 態 系 統 關 注 的 是 人 類 和 其 棲 息 環 境 間 的 互 動 過 程 與 其 他 物 種 的 適 應 歷 程 個 人 的 行 動 是 目 標 取 向 的, 為 了 適 者 生 存, 應 該 不 斷 強 化 個 人 的 求 生 意 志 與 競 爭 動 機, 以 適 應 環 境 變 遷 生 態 理 論 可 上 溯 至 達 爾 文 發 表 之 進 化 論, 尤 其 是 適 者 生 存 法 則 應 善 用 個 人 的 生 活 經 驗 與 非 正 式 支 持, 作 為 干 預 的 切 入 點 38 馬 克 思 主 義 (Marxism) 被 視 為 較 為 宏 觀 和 批 判 的 觀 點 與 理 論, 其 對 於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的 影 響,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馬 克 思 主 義 強 調 社 會 工 作 的 功 能 是 控 制 而 非 關 懷 馬 克 思 主 義 認 為 社 會 工 作 與 案 主 的 關 係 存 在 著 階 級 關 係 馬 克 思 主 義 主 張 貧 窮 的 問 題 是 來 自 結 構 性 的 原 因 馬 克 思 主 義 認 為 福 利 國 家 合 法 化 制 度 性 的 不 均, 因 此 應 廢 除 福 利 國 家 39 下 列 何 者 不 屬 於 批 判 取 向 / 基 變 社 會 工 作 (radical social work) 的 技 術? 集 體 化 (collectivization) 同 化 (assimilation) 覺 醒 (consciousness raising) 重 新 定 義 (redefining) 40 依 2008 年 由 社 會 工 作 師 全 國 聯 合 會 所 訂 定 的 社 會 工 作 師 倫 理 守 則, 其 中 有 關 社 會 工 作 師 做 為 專 業 人 員 的 倫 理 責 任 共 四 條,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不 在 其 中? 社 會 工 作 師 應 不 斷 進 修 努 力, 提 升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知 能 以 服 務 案 主 及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社 會 工 作 師 應 包 容 多 元 文 化 尊 重 多 元 社 會 現 象, 防 止 因 種 族 宗 教 性 別 國 籍 年 齡 婚 姻 狀 態 及 身 心 障 礙 宗 教 信 仰 及 政 治 理 念 等 歧 視,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不 公 平 現 象 社 會 工 作 師 嚴 禁 參 與 違 法 之 活 動, 並 注 意 自 我 言 行 對 案 主 服 務 機 構 社 會 大 眾 所 產 生 影 響 社 會 工 作 師 得 加 入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共 同 推 動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發 展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103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考 試 名 稱 :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類 科 名 稱 : 社 會 工 作 師 科 目 名 稱 : 社 會 工 作 ( 試 題 代 號 :1110) 題 數 : 40 題 標 準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C C D D C B A D B D A C D D B A B C B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D A C B A D C B C B A D A D A C B D B D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