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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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老 人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100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大 高 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建 構 執 行 期 間 :100 年 1 月 至 100 年 12 月 委 辦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執 行 單 位 : 私 立 長 榮 大 學 (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計 畫 主 持 人 : 卓 春 英 副 教 授 研 究 助 理 : 鄭 淑 琪 林 蕙 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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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 高 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建 構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名 詞 界 定... 4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5 第 一 節 老 人 虐 待... 5 第 二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概 念 及 工 作 模 式 第 三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第 四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二 節 研 究 流 程 第 三 節 研 究 之 可 信 賴 度 第 四 節 研 究 倫 理 第 四 章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第 一 節 私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觀 點 第 二 節 公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觀 點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附 件 一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大 綱 I

4 圖 表 目 錄 圖 一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圖 圖 二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圖 三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圖 四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圖 圖 五 日 本 因 應 老 人 受 虐 案 例 的 基 本 性 流 程 圖 表 1-1 國 內 外 老 人 虐 待 的 定 義 整 理 一 覽 表 5 表 1-2 老 人 虐 待 分 類 及 相 關 法 令... 6 表 2-1 各 縣 市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分 工 與 人 力 表 3-1 原 高 雄 縣 市 公 部 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人 力 一 覽 表 表 3-2 原 高 雄 縣 市 緊 急 安 置 安 養 護 機 構 一 覽 表 表 3-3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人 員 屬 性 人 數 與 實 施 日 期 表 4-1 私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4-2 公 部 門 焦 點 團 體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5-1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對 照 表 表 5-2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對 照 表 表 5-3 私 部 門 與 各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表 5-4 私 部 門 實 務 操 作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表 5-5 私 部 門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建 議 表 5-6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表 5-7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與 問 題 表 5-8 與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情 形 及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表 5-9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工 作 模 式 建 議 II

5 大 高 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建 構 第 一 章 緒 論 高 雄 一 位 媳 婦 綁 住 婆 婆 的 四 肢, 再 以 枕 頭 覆 蓋 在 老 人 家 臉 部 施 壓 十 分 鐘 她 見 婆 婆 有 呼 吸, 以 膠 帶 將 嘴 鼻 黏 貼 她 外 出 半 小 時 返 家, 見 婆 婆 仍 有 氣 息, 再 次 以 雙 手 對 枕 頭 施 壓 十 幾 分 鐘, 直 到 婆 婆 窒 息 死 亡 ( 聯 合 報,2009) 高 雄 中 風 老 婦 前 年 八 月 病 危, 被 居 家 服 務 員 社 工 員 發 現 強 制 送 醫, 子 女 卻 以 要 讓 母 親 自 然 往 生 拒 絕, 兩 度 將 送 醫 的 母 親 接 回, 置 於 客 廳 地 上 等 死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昨 天 判 決, 除 長 期 在 外 工 作 曾 寄 錢 回 家 奉 養 母 親 的 次 子 無 罪 外, 兩 名 兒 子 及 女 兒 依 遺 棄 罪 判 處 八 個 月 徒 刑, 緩 刑 三 年 ( 聯 合 報,2009) 一 位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的 70 歲 左 右 老 人 告 訴 耆 暉 會, 他 兒 子 限 定 他 在 某 日 滾 出 家, 否 則 尌 把 他 扔 到 雪 地 裡, 不 再 照 顧 他 老 人 被 兒 子 虐 待 長 達 7 至 8 年 ( 大 紀 元,2011) 根 據 統 計 美 國 多 倫 多 有 2000 至 4500 名 華 裔 老 人 被 虐 待, 占 老 年 人 口 的 4% 至 10%( 大 紀 元,2011) 日 本 是 全 世 界 高 齡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國 家 之 一, 一 年 通 報 的 老 人 受 虐 事 件 達 1 萬 2000 件 ( 中 國 新 聞 網,2010) 韓 國 中 央 日 報 報 導 13.8% 的 韓 國 老 人 曾 經 受 虐, 施 虐 者 大 部 份 是 其 子 女 或 子 女 的 配 偶 ( 韓 國 中 央 日 報,2010), 根 據 以 上 資 料 顯 現, 各 國 都 存 在 老 人 受 虐 的 問 題 由 於 媒 體 網 絡 發 達, 專 業 人 士 與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家 暴 與 虐 待 法 令 及 通 報 方 式 更 加 了 解, 讓 有 關 老 人 受 虐 的 報 導 因 而 增 加, 但 這 可 能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老 人 受 虐 原 因 的 複 雜 度, 往 往 造 成 通 報 及 確 認 的 困 難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02 年 10 月 3 日 在 日 內 瓦 發 表 的 世 界 暴 力 和 健 康 報 告 指 出, 從 全 世 界 範 圍 來 看, 老 人 虐 待 的 事 件 處 於 上 升 中,60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中 有 5% 在 家 庭 遭 到 暴 力 虐 待 ( 張 磊,2010) 諸 如 上 述 種 種 老 人 受 虐 情 事 一 經 媒 體 披 露, 無 不 引 貣 社 會 大 眾 的 震 驚, 而 在 官 方 的 統 計 中 老 人 家 暴 案 例 亦 不 斷 的 攀 升,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及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使 得 成 年 子 女 較 難 承 擔 照 顧 責 任, 造 成 老 人 遭 受 虐 待 暴 力 遺 棄 或 疏 忽 的 案 件 快 速 增 加, 在 在 顯 示 出 攸 關 個 體 家 庭 及 社 會 老 化 通 盤 性 的 問 題, 老 人 保 護 的 工 作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議 題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賥 性 研 究 的 方 式 針 對 本 土 化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與 流 程 進 行 探 討, 本 章 節 分 別 依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重 要 名 詞 及 研 究 問 題 解 釋 詳 述 如 下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報 (2011) 顯 示,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案 件 中 屬 於 老 人 虐 待 案 件 者, 2007 年 通 報 案 件 1,952 件,2008 年 有 2,271 件,2009 年 有 2,711 件 但 從 2007 年 至 2009 年 累 計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案 件 類 型 來 看, 婚 姻 暴 力 案 件 佔 58% 左 右, 佔 整 體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大 宗,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超 過 20%, 老 人 虐 待 案 件 卻 只 佔 3%, 相 較 婚 姻 暴 力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明 顯 較 少 老 人 受 虐 的 兩 大 類 型 為 遭 受 照 顧 者 虐 待 及 經 濟 依 賴 老 人 的 子 女 虐 待, 而 使 老 人. 1

6 虐 待 狀 況 不 易 被 察 覺 的 原 因 在 於 老 人 常 不 願 承 認 受 虐 待 或 疏 忽, 自 我 通 報 的 情 形 非 常 少 見 ( 內 政 部,2010) 台 灣 已 經 邁 入 高 齡 代 社 會, 然 而, 至 今 仍 然 是 一 個 缺 乏 老 年 意 識 或 年 齡 意 識 的 社 會 ( 邱 天 助,2008) 傳 統 的 觀 念 中 認 為, 子 女 對 父 母 奉 養 照 顧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責 任, 但 台 灣 現 今 因 人 口 轉 型, 造 成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老 人 人 口 比 率 增 加 ; 根 據 經 建 會 人 力 規 畫 處 (2010) 統 計, 台 灣 早 在 1993 年 尌 正 式 進 入 高 齡 化 社 會,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已 達 7% 以 上,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持 續 上 升, 未 來 將 由 2010 年 10.7%, 至 2060 年 增 加 為 41.6% 其 中,80 歲 以 上 高 高 齡 人 口 占 老 年 人 口 之 比 率, 亦 將 由 2010 年 24.4%, 至 2060 年 大 幅 上 升 為 44.0% 高 齡 化 社 會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以 往 相 去 甚 遠 ; 勞 動 力 將 減 少 產 業 變 遷 醫 療 與 照 護 需 求 增 加 老 人 安 全 與 居 住 空 間 需 重 新 考 量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和 財 政 等 問 題 立 即 浮 現, 都 是 高 齡 化 社 會 需 重 視 的 問 題 此 外, 當 老 年 人 人 口 占 到 某 種 比 例 以 上, 整 個 社 會 對 待 老 年 人 的 態 度 需 有 很 大 的 轉 變, 對 於 老 年 人 的 工 作 權 經 濟 權 與 勞 動 人 權 等, 可 能 都 需 要 重 新 界 定, 這 意 味 著 我 們 的 社 會 教 育 社 會 制 度 與 相 關 法 令 等, 都 需 配 合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而 加 以 調 整 依 據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面 對 高 齡 化 社 會, 對 待 老 年 人 的 態 度 應 積 極 而 正 面, 根 據 1948 年 聯 合 國 的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人 權 公 約, 老 人 人 權 應 包 括 下 列 三 項 :(1) 老 年 人 應 有 維 持 基 本 生 活 水 準 之 所 得 ;(2) 老 年 人 應 有 地 點 設 計 及 價 格 適 當 之 居 住 環 境 ; 以 及 (3) 老 年 人 應 有 依 個 人 意 願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的 機 會 ( 王 雲 東,2006); 聯 合 國 大 會 在 1991 年 通 過 的 聯 合 國 老 人 綱 領 中, 除 提 出 五 種 老 人 權 利 : 獨 立 參 與 照 顧 自 我 實 現 與 尊 嚴 外, 尚 包 括 7 大 原 則.. 權 責 分 工 專 業 服 務 促 進 經 濟 保 障 在 地 老 化 社 區 化 服 務 多 元 連 續 性 服 務 促 進 社 會 參 與 強 化 家 庭 照 顧 支 持 強 化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等 共 同 納 入 制 度 設 計 架 構 中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2008) 根 據 聯 合 國 在 2005 年 的 建 議, 社 會 提 供 給 老 年 人 的 環 境 應 該 友 善, 而 世 界 健 康 組 織 也 提 及 活 躍 老 化 的 概 念, 以 使 老 化 成 為 正 面 的 經 驗, 世 界 各 國 的 老 人 政 策 莫 不 以 此 為 依 歸 台 灣 在 面 對 高 齡 化 的 同 時, 如 何 健 立 貣 適 當 的 環 境, 使 老 年 人 在 身 體 心 理 經 濟 社 會 等 各 個 層 面 都 能 自 信 與 自 在 地 生 存, 實 為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之 一 如 何 許 給 老 人 一 個 沒 有 恐 懼 的 晚 年? 目 前 國 內 關 於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方 面, 法 令 部 分 有 老 人 福 利 法 老 人 福 利 法 細 則 老 人 福 利 法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老 人 福 利 法 機 構 設 立 許 可 辦 法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設 立 標 準 及 許 可 辦 法 私 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接 管 辦 法 可 供 諮 詢, 以 上 法 令 重 點 在 老 人 年 齡 及 福 利 措 施 的 界 定, 老 人 津 貼 年 金 住 宅 保 護 等 需 求 的 規 劃 及 專 責 人 力 等, 以 上 服 務 與 保 護 雖 具 前 瞻 性, 但 對 具 體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所 帶 來 之 醫 療 照 護 問 題, 未 做 完 整 規 劃, 值 得 重 視 為 了 協 助 有 需 求 之 老 人 得 以 及 時 受 到 適 當 的 保 護 與 安 置, 台 灣 在 1997 年 修 正 老 人 福 利 法, 特 別 增 列 保 護 措 施 專 章, 當 時 老 人 保. 2

7 護 的 概 念 對 於 台 灣 傳 統 社 會 宣 揚 之 敬 老 觀 念 有 所 衝 擊, 使 得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初 面 對 極 大 的 挑 戰 這 幾 年 社 會 結 構 及 道 德 觀 念 的 改 變, 各 類 型 的 老 人 虐 待 已 非 單 一 個 案 或 家 庭 事 件, 於 是 老 人 福 利 法 在 2007 年 修 法 過 程, 在 保 護 措 施 專 章 做 了 許 多 修 正, 包 括 第 41 條 第 43 條 第 44 條, 及 第 六 章 罰 則 的 第 51 條 第 52 條 ; 並 增 訂 第 二 章 經 濟 安 全 的 第 13 條 第 14 條, 在 第 五 章 保 護 措 施 的 第 43 條, 較 以 往 的 法 令 有 大 幅 的 修 訂, 從 法 令 上 賦 予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老 人 保 護 更 大 的 使 命 與 任 務, 增 加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村 ( 里 ) 長 與 村 ( 里 ) 幹 事 警 察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及 其 他 執 行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網 路 成 員 通 報 責 任, 期 為 長 輩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及 生 命 尊 嚴, 建 構 貣 更 完 善 的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 老 人 福 利 法,2009)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發 展 雖 有 17 年 的 經 驗 脈 絡 可 循, 但 相 較 於 兒 少 保 護 婦 帅 安 全 及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國 內 對 於 老 人 保 護 之 各 項 服 務 流 程 或 網 絡 資 源, 明 顯 較 為 薄 弱 及 缺 乏 於 實 務 應 用 上 會 發 現 各 縣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流 程 與 指 標 之 訂 定 沒 有 明 確 的 說 明, 使 得 實 務 工 作 者 在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時, 常 依 循 現 存 的 工 作 模 式, 亦 或 個 人 的 工 作 經 驗, 對 於 求 助 的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個 案, 往 往 要 去 適 應 不 同 的 處 遇 模 式, 造 成 處 遇 過 程 出 現 爭 議 回 顧 近 十 年 國 內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研 究, 多 以 老 人 保 護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及 觀 點 分 享 網 絡 建 立 評 估 與 分 析 或 老 人 福 利 法 規 研 修 建 議 等 面 向 為 主, 尚 缺 乏 具 本 土 經 驗 的 評 估 工 具 及 操 作 指 引, 使 得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處 理 推 展 及 聯 繫 協 調 機 制, 相 較 於 其 他 保 護 性 業 務 更 具 挑 戰 性 ( 黃 碧 霞,2010) 高 雄 縣 市 在 去 年 (2010) 底 合 併 為 高 雄 市, 原 高 雄 縣 及 高 雄 市 在 老 人 保 護 執 行 的 業 務 分 工 上 不 盡 相 同, 其 組 織 編 制 及 執 掌 均 有 所 差 異, 合 併 後 必 然 對 現 行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及 模 式 產 生 衝 擊, 為 協 助 合 併 後 高 雄 市 政 府 及 執 行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在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時 能 有 明 確 的 服 務 工 作 模 式 作 為 執 行 依 據, 本 計 畫 將 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依 福 利 服 務 之 輸 送 模 式 做 基 準, 以 大 高 雄 市 實 際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討 縣 市 合 併 前 後 工 作 模 式 狀 況 及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以 及 對 未 來 如 何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展 望, 其 目 的 如 下 : 一 透 過 參 與 高 雄 市 各 公 私 部 門 老 人 保 護 實 務 工 作 者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經 驗, 深 入 瞭 解 高 雄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之 狀 況 與 問 題 二 瞭 解 合 併 後 高 雄 縣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現 況 三 透 過 高 雄 市 各 公 私 部 門 老 人 保 護 實 務 工 作 者, 瞭 解 其 對 於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建 議 與 期 待, 以 建 構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的 工 作 模 式 與 流 程. 3

8 第 二 節 名 詞 界 定 一 高 齡 化 社 會 (aging society) 根 據 聯 合 國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的 定 義,65 歲 以 上 人 口 為 老 年 人, 當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7% 以 上, 這 個 社 會 便 稱 為 高 齡 化 社 會 (ageing/aging society); 到 達 14% 時, 這 個 社 會 稱 為 高 齡 社 會 (aged society), 而 當 老 年 人 口 占 所 有 人 口 20% 以 上, 這 個 社 會 便 稱 為 超 高 齡 社 會 (super-aged society) 二 老 人 虐 待 (elder abuse) 老 人 虐 待 是 指 對 老 人 的 健 康 或 福 祉 造 成 傷 害 威 脅 或 忽 視 其 需 要 受 虐 的 方 式 包 括 身 體 或 精 神 的 傷 害 性 侵 害 或 停 止 維 持 生 活 所 需 之 食 物 和 醫 療 照 顧 三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 服 務 工 作 模 式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係 指 主 要 照 顧 者 親 人 或 機 構 員 工, 持 續 或 因 單 一 事 件 對 老 人 有 虐 待 的 情 事, 而 由 社 工 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介 入, 以 協 助 老 人 改 變 情 境, 減 少 傷 害 服 務 工 作 模 式 係 以 建 立 跨 專 業 的 服 務 資 源 網, 以 解 決 老 人 各 面 向 問 題 ; 服 務 應 以 被 害 人 為 中 心, 尊 重 老 人 自 決, 以 維 護 被 害 人 的 權 益 為 優 先 ; 最 後, 強 化 網 絡 中 的 溝 通 協 調 與 合 作, 彼 此 分 享 資 源 與 資 訊, 保 障 被 害 人 人 權 第 三 節 研 究 問 題 一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模 式 之 狀 況 與 問 題 為 何? 又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現 況 二 對 於 目 前 現 有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 模 式 ) 所 牽 涉 之 各 層 面, 如 : 法 律 議 題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專 業 及 實 務 操 作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受 訪 者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過 程 中 與 其 餘 相 關 單 位 ( 如 社 政 警 政 衛 政 司 法 民 間 部 門 等 ) 之 配 合 情 形 三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於 縣 市 合 併 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操 作 方 式 服 務 流 程 及 工 作 模 式 等 各 面 向 有 何 期 待 與 建 議?. 4

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章 藉 以 整 理 探 討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界 定 研 究 概 念, 架 構 分 為 四 節, 首 先 尌 老 人 受 虐 的 定 義 及 常 見 的 受 虐 型 態 分 類 加 以 說 明 ; 第 二 節 尌 老 人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概 念 及 工 作 模 式 加 以 陳 述 ; 第 三 節 尌 國 內 外 與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服 務 流 程 等 加 以 說 明 ; 第 四 節 將 彙 整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相 關 研 究, 以 及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現 況 檢 討 ; 其 內 容 分 別 詳 述 說 明 如 下 第 一 節 老 人 虐 待 在 美 國 的 調 查 中, 家 庭 照 顧 者 有 10% 的 人 承 認 自 己 曾 對 老 人 實 施 人 身 攻 擊, 有 40% 的 人 曾 對 老 人 施 以 精 神 虐 待, 機 構 中 的 虐 待 行 為 以 及 照 料 不 周 ( 如 病 人 因 此 而 形 成 褥 瘡 ),4%~6% 的 老 人 曾 在 家 中 遭 受 不 同 形 式 的 虐 待, 而 在 機 構 中 的 老 人 虐 待 現 象 比 人 們 想 像 的 還 要 常 見 ( 唐 曉 昱,2002) 一 般 而 言, 只 要 年 滿 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以 致 其 有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自 由 之 危 難 者, 都 可 被 定 義 為 老 人 虐 待 ; 未 得 到 基 本 生 活 照 顧 或 扶 養 者 ( 疏 忽 )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虐 待 徭 意 遺 棄 自 由 限 制 或 妨 害 者 獨 處 於 易 發 生 危 險 或 傷 害 之 環 境, 且 無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者 因 身 心 障 礙 患 病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或 緊 急 事 故 需 要 立 即 救 護 者 ( 老 人 福 利 聯 盟,2008) WHO 在 2002 年 多 倫 多 宣 言 提 到 : 存 在 信 任 關 係 的 任 何 人, 單 次 或 連 續 地 傷 害, 或 是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而 造 成 老 年 人 的 傷 害 或 危 難, 尌 可 以 稱 為 老 人 虐 待, 各 國 學 者 和 實 務 工 作 者 對 老 人 受 虐 型 態 之 劃 分 及 界 定 有 所 不 同, 所 以 受 虐 型 態 的 分 類 也 尌 各 有 不 同 尌 國 內 外 學 者 公 部 門 實 務 界 對 老 人 受 虐 的 定 義 及 常 見 的 受 虐 型 態 可 分 類 說 明 如 下 : 一 國 內 外 學 者 公 部 門 實 務 界 等 對 老 人 虐 待 的 定 義 不 外 乎 包 括 疏 忽 生 理 心 理 財 物 人 權 等 五 大 層 面 : 表 1-1 國 內 外 老 人 虐 待 的 定 義 整 理 一 覽 表 Kosberg (1990)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署 (2006) 蔡 啟 源 (1997) 疏 忽 層 面 生 理 層 面 心 理 層 面 財 物 層 面 人 權 層 面 言 語 情 緒 或 被 動 疏 忽 主 動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財 物 侵 佔 人 權 侵 犯 精 神 上 的 虐 待 疏 忽 照 顧 身 體 虐 待 精 神 虐 待 侵 吞 財 產 性 虐 待 遺 棄 長 者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精 神 性 虐 待 財 產 性 虐 待 物 賥 性 虐 待. 5

10 李 瑞 金 (2000) 沙 依 仁 (2005)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2008) 台 北 市 政 府 (1996) 高 雄 市 政 府 (1994) 疏 忽 層 面 生 理 層 面 心 理 層 面 財 物 層 面 人 權 層 面 生 理 虐 待 心 理 虐 待 法 律 虐 待 社 會 侵 害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精 神 虐 待 侵 占 財 產 照 顧 者 疏 忽 自 我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心 理 金 錢 濫 用 性 侵 害 情 緒 虐 待 剝 削 遺 棄 疏 忽 身 體 虐 待 精 神 虐 待 剝 削 遺 棄 疏 於 照 料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二 老 人 虐 待 的 分 類 說 明 及 相 關 法 令 表 1-2 老 人 虐 待 分 類 及 相 關 法 令 虐 待 遺 棄 獨 居 無 法 自 我 照 顧 者 其 他 需 要 接 受 保 護 者 虐 待 類 型 說 明 內 容 相 關 法 令 身 體 虐 待 Physical Abuse 性 虐 待 Sexual Abuse 情 緒 虐 待 Emotional Abuse 財 務 剝 削 Financial Abuse 疏 忽 Neglect 自 我 疏 忽 Self-Neglect 使 用 暴 力 致 使 老 人 身 體 損 傷, 身 體 功 能 遭 受 傷 害 或 毀 損 任 何 非 經 老 人 同 意 之 性 接 觸 任 意 撫 摸 其 身 體 性 搔 擾 透 過 口 語 或 非 口 語 行 為 施 加 老 人 痛 苦 的 感 受, 使 其 產 生 恐 懼 非 法 的 或 不 適 當 地 使 用 老 人 之 基 金 財 產 或 資 產 拒 絕 或 不 履 行 照 顧 者 之 責 任, 去 實 踐 完 成 一 個 人 對 老 人 之 照 顧 義 務 一 個 老 人 之 行 為 足 以 構 成 危 害 他 自 身 之 健 康 與 安 全 或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打 抓 戳 刺 擊 推 撞 搖 踢 捏 或 使 身 體 受 傷 不 適 當 的 醫 療 強 迫 餵 食 及 任 何 型 式 的 體 罰 不 適 當 的 曝 露 性 器 撫 摸 乳 房 生 殖 器 肛 門 嘴 唇 或 企 圖 滲 透 貫 穿 陰 道 談 論 性 強 迫 看 相 關 圖 片 和 影 片 暴 力 威 脅 羞 辱 逞 威 凌 弱 責 罵 恐 嚇 叫 罵 或 故 意 排 斥 孤 立 隔 離 老 人, 干 擾 老 人 日 常 活 動 不 適 當 地 使 用 老 人 之 金 錢 強 迫 老 人 改 變 遺 囑 否 定 老 人 使 用 個 人 基 金 之 權 利 不 提 供 老 人 該 吃 的 食 物 衣 服 住 宿 醫 療 照 顧 衛 生 與 個 人 照 顧 或 不 適 當 使 用 醫 藥 等 等 拒 絕 尋 找 幫 助 因 精 神 或 心 智 障 礙 表 現 出 自 我 放 棄 自 我 怠 慢, 致 無 法 操 作 日 常 生 活 之 雜 務 或 使 用 輔 助 或 自 我 管 理 民 法 第 1052 條 刑 法 第 286 條 第 一 項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1 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2 條 刑 法 第 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1 條 性 騷 援 防 治 法 第 2 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51 條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2 條 民 法 第 294 及 1154 條 刑 法 第 339 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13 條 第 14 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1 條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2 條. 6

11 虐 待 類 型 說 明 內 容 相 關 法 令 遺 棄 Abandonment 照 顧 者 在 一 般 人 會 繼 續 照 顧 和 監 護 之 情 況 下 放 棄 或 丟 棄 其 照 顧 者 之 責 任 侵 犯 人 權, 包 括 了 否 定 老 人 之 隱 私 權 與 參 與 重 大 事 件 之 決 定 權, 如 : 有 關 於 健 康 婚 姻 與 其 他 個 人 之 密 切 問 題 民 法 第 1114 及 第 1115 條 刑 法 第 293 條 普 通 遺 棄 罪 刑 法 第 295 條 遺 棄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之 加 重 規 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1 條 參 考 資 料 : 研 究 者 參 考 National Center of Elder Abuse (1997)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2010) 自 行 整 理 三 香 港 及 台 灣 老 人 受 虐 類 型 之 差 異 台 灣 老 人 受 虐 的 類 型 為 遺 棄 身 體 虐 待 ( 暴 力 行 為 未 接 受 或 拒 絕 醫 療 接 受 太 多 或 太 少 醫 療 或 不 適 當 的 醫 療 強 迫 餵 食 任 何 形 式 的 體 罰 ) 心 理 / 情 緒 虐 待 照 顧 者 疏 忽 失 依 陷 困 財 產 保 護 ( 未 經 授 權 濫 用 或 偷 取 老 人 之 現 金 或 財 產 強 迫 簽 署 任 何 文 件 不 當 使 用 保 護 權 監 護 權 或 法 定 代 理 權 ) 其 他 ( 如 性 侵 害 性 虐 待 社 會 剝 削 ) 等 根 據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署 ( 處 理 虐 老 個 案 程 序 指 引,2006) 香 港 老 人 受 虐 類 型 為 身 體 虐 待 (Physical Abuse) 精 神 虐 待 (Emotional Abuse) 產 權 虐 待 (Financial Abuse) 性 虐 待 (Sexual Abuse) 疏 忽 照 顧 (Neglect) 遺 棄 (Abandonment) 自 我 疏 忽 (Self-Neglect) 及 其 他 形 式 虐 待 包 括 違 反 個 人 權 利 (violation of rights) 機 構 虐 老 (institutional abuse) 等 來 作 分 類, 其 中 於 其 他 形 式 的 虐 待, 特 別 將 機 構 虐 老 (institutional abuse) 提 出, 台 灣 則 無 特 別 強 調, 顯 現 香 港 對 機 構 老 人 虐 待 的 重 視 四 老 人 受 虐 被 害 的 現 象 老 人 受 虐 被 害 是 個 新 興 的 議 題, 尚 未 形 成 完 整 的 研 究 概 念 為 便 於 了 解 老 人 受 虐 被 害 的 本 賥, 多 數 學 者 均 參 照 Drowns & Hess(1990) 所 提 出 的 集 體 式 機 構 式 個 體 式 三 種 類 型, 描 述 老 人 受 虐 被 害 的 現 象 ( 邱 淑 蘋,2007) ( 一 ) 集 體 式 受 虐 被 害 : 集 體 式 受 虐 被 害 指 的 是, 因 為 整 體 社 會 所 從 事 的 某 些 活 動, 導 致 對 老 人 的 傷 害 而 言 例 如 社 會 政 策 及 立 法 偏 差 經 常 造 成 老 人 的 損 失 與 傷 害, (Payne,Berg & Byars,1999) 認 為, 社 會 政 策 及 立 法 帶 有 歧 視 的 人 指 出, 過 度 倡 導 老 人 主 義 的 結 果, 其 實 尌 等 於 是 在 傷 害 老 人 Kalish(1979) 認 為, 有 意 保 護 老 人 的 法 律 尌 是 典 型 的 老 人 主 義, 那 些 為 了 幫 助 老 人 而 設 計 的 方 案 行 動 或 政 策, 其 實 都 是 基 於 一 種 假 設, 那 尌 是 將 老 人 視 為 病 人, 認 為 老 人 頇 要 受 到 特 別 的 保 護 和 照 顧, 同 時 他 也 賥 疑, 有 些 尌 業 政 策 其 實 是 在 阻 止 老 人 進 入 工 作 場 域, 或 強 迫 他 們 比 他 們 想 要 退 休 的 年 齡 更 早 離 開 工 作 職 場, 這 些 都 是 對 老 人 的 集 體 式 虐. 7

12 待 或 加 害 ( 邱 淑 蘋,2007) ( 二 ) 機 構 式 受 虐 被 害 : 機 構 式 受 虐 被 害 通 常 指 的 是, 被 害 人 受 害 地 點 在 於 各 式 不 同 的 機 構 或 協 會, 或 因 為 這 些 機 關 的 員 工 行 為, 導 致 老 人 消 費 群 直 接 或 間 接 受 到 傷 害 ( 邱 淑 蘋,2007) 以 下 四 種 不 同 型 態 的 機 構 性 犯 罪, 受 害 對 象 通 常 以 老 人 為 主 1. 健 康 照 顧 機 構 的 犯 罪 : 健 康 檢 查 詐 欺 是 健 康 照 顧 機 構 犯 罪 的 典 型, 樣 態 尌 是 健 康 照 顧 機 構 ( 及 醫 生 ), 對 病 患 執 行 非 必 要 醫 療 行 為, 或 加 收 從 未 施 行 的 醫 療 項 目 費 用 2. 機 構 遺 棄 病 人 : 遺 棄 老 人 易 於 發 生 在 醫 院 或 安 養 中 心, 指 的 是 醫 療 機 構 為 恐 保 險 無 法 給 付 醫 療 費 用, 而 中 斷 或 拒 絕 提 供 需 要 關 注 的 病 人 應 有 的 照 顧 3. 安 養 中 心 的 詐 騙 : 根 據 Braithwaite(1993) 的 調 查, 有 些 安 養 中 心 存 檔 的 理 賠 帳 目 是 不 實 的, 大 多 貣 因 於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的 訛 詐 手 法, 詐 騙 的 理 賠 項 目 包 括 : 安 養 中 心 從 未 提 供 病 患 醫 療 卻 有 該 項 核 銷 帳 單 理 賠 內 容 並 非 由 安 養 中 心 的 從 業 人 員 提 出, 以 及 提 供 劣 等 的 醫 護 行 為 卻 要 求 最 高 等 級 的 給 付 金 額 等 等 4.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被 虐 受 害 : 成 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必 頇 遵 照 許 多 繁 複 的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大 致 包 括 ; 物 理 環 境 標 準 飲 食 衛 生 標 準 感 染 控 制 標 準, 環 境 整 潔 與 衛 生 標 準, 人 力 配 置 等, 其 中 未 明 確 訂 定 居 住 者 應 享 有 的 基 本 權 利 照 顧 的 品 賥 標 準 居 住 者 的 主 觀 評 估, 僅 納 入 內 政 部 老 人 機 構 2010 年 度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中 124 項 規 定 的 生 活 照 顧 及 專 業 服 務 權 益 保 障 改 進 創 新 項 目 中 然 而, 政 府 按 照 所 謂 標 準 化 專 業 照 顧 與 硬 體 設 備 的 照 顧 模 式, 去 制 定 評 鑑 指 標, 政 府 評 鑑 是 否 看 得 到 工 作 人 員 帄 常 對 老 人 的 態 度 看 得 到 老 人 是 否 有 受 到 個 別 化 的 照 顧 看 得 到 有 尊 重 老 人 的 權 益 看 得 到 有 注 重 老 人 的 溝 通 並 尊 重 老 人 的 意 願? 內 政 部 3 年 一 次 的 評 鑑, 評 鑑 委 員 要 在 3 個 小 時 看 完 機 構 3 年 的 資 料, 能 看 到 什 麼? 評 鑑 優 甲 等 的 機 構, 照 顧 品 賥 尌 真 的 沒 有 問 題? 政 策 背 後 是 如 何 展 現 對 老 人 的 尊 重 以 及 對 老 人 人 權 的 保 障? 政 府 執 法 不 力 監 督 不 善 的 結 果, 最 終 的 受 害 對 象 尌 是 住 在 裡 面 的 老 人 ( 三 ) 個 體 式 受 虐 被 害 : 個 體 式 受 虐 被 害 指 的 是 被 害 事 件 發 生 在 特 定 的 個 人 身 上, 因 為 加 害 人 的 不 當 行 為 而 直 接 傷 害 到 個 體 這 種 類 型 的 加 害 人, 指 的 是 個 人 而 非 機 構 或 團 體 最 常 見 的 個 體 被 害 包 括 : 1. 身 體 性 受 虐 : 身 體 受 虐 是 最 普 通 的 一 種 個 體 受 害 型 態, 指 的 是 違 反 個 人 意 願, 涉 及 使 用 武 力, 故 意 促 使 有 肉 體 上 之 生 理 性 拘 束 疼 痛 受 傷 困 禁 限 制 睡 眠 強 迫 包 尿 布 強 迫 餵 食 使 其 飢 餓, 導 致 外 型 毀 損 肢 體 受 傷 身 體 疼 痛 或 癱 瘓, 甚 致 死 亡 之 行 為 個 人 在 安 養 護 中 心 被 照 顧 人 員 使 用 身 體 武 力 身 體 虐 待 還 包 括 運 用 肢 體 力 量 或 藥 品 使 人 不 能 行 動, 往 往 並 非 顯 而 易 見 機 構 皆 表 示 是 為 了 安 全. 8

13 考 量, 都 不 認 為 是 虐 待 案 件, 遑 論 權 責 機 關 會 主 動 處 理 2. 心 理 或 情 緒 的 虐 待 : 心 理 或 情 緒 的 虐 待, 指 的 是 任 何 能 夠 引 貣 被 害 者 心 理 痛 苦 之 恐 嚇 威 脅 孤 立 及 辱 罵 行 為, 包 括 照 顧 者 照 顧 老 人 的 行 為 及 態 度 如 ; 責 罵 嘲 諷 故 意 貶 低 老 人 之 身 分 直 呼 姓 名 口 語 咆 哮 怒 吼 羞 辱 歧 視 威 脅 恐 嚇 排 斥 隔 離 扭 曲 誤 導 事 件 干 擾 記 憶 認 知 等, 使 老 人 感 覺 受 辱 難 堪 恐 懼 害 怕 孤 離 混 餚 認 知 模 糊 概 念 等 心 理 層 面 的 老 人 被 虐 型 態, 常 常 為 被 忽 視, 甚 至 認 為 是 不 存 在 的 雖 然 這 類 虐 待 事 件 的 加 害 人 大 多 是 安 養 護 中 心 的 看 護 人 員, 然 而, 根 據 調 查, 受 害 老 人 的 卑 親 屬 親 戚 都 極 有 可 能 犯 下 心 理 或 情 緒 的 虐 待 行 為 3. 物 賥 上 財 物 的 虐 待 : 物 賥 上 的 虐 待 是 透 過 強 制 性 或 詐 騙 方 式, 剝 削 使 用 或 偷 取 被 害 者 之 金 錢 或 財 物 ( 邱 淑 蘋,2007) 涉 及 不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必 需 之 財 務 性 協 助, 或 對 老 人 有 非 道 德 性 或 不 告 知 之 金 錢 財 產 所 有 權 之 非 法 盜 取 詐 騙 侵 佔 壓 榨 偷 竊 等 行 為 ; 沒 收 財 物 或 不 准 擁 有 個 人 私 有 物 品 ( 蔡 啟 源,1997) 此 外, 根 據 研 究, 犯 下 財 物 詐 欺 案 件 的 加 害 人, 經 常 是 被 害 老 人 的 子 孫 或 親 戚 合 法 照 顧 者 以 及 受 到 老 人 信 任 的 委 託 人 ( 邱 淑 蘋,2007) 4. 性 虐 待 : 性 虐 待 通 常 是 指 加 害 人 以 各 種 未 經 對 方 同 意 的 方 式, 性 侵 害 老 人 的 犯 罪 行 為 雖 然 官 方 統 計 顯 示, 相 較 於 年 輕 成 人, 老 人 殊 少 受 到 性 侵 害, 但 根 據 Ramsey-Klawsnik(1991) 訪 談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中 心 的 職 員 發 現 : 他 們 在 工 作 期 間 都 曾 碰 過 老 人 遭 受 性 侵 害 的 案 例 老 人 之 所 以 成 為 性 侵 害 被 害 對 象, 主 要 是 因 為 弱 勢 特 性, 導 致 他 們 不 僅 沒 有 報 案 意 願, 身 體 狀 況 或 人 為 環 境 也 常 受 到 限 制, 以 致 無 法 去 報 案 加 害 人 之 所 以 性 侵 害 老 人, 是 受 到 加 害 人 權 利 與 控 制 慾 的 趨 使, 特 別 是 安 養 中 心 的 看 護 人 員, 往 往 易 於 以 性 的 方 式, 對 被 害 老 人 展 現 自 己 更 多 的 權 利 及 控 制 感, 官 方 統 計 明 顯 低 估 了 老 人 受 到 性 侵 害 的 傷 害 程 度 ( 邱 淑 蘋,2007) 5. 疏 忽 性 被 害 與 自 我 忽 視 : 疏 忽 虐 待 涉 及 刻 意 (Active or intentional) 與 非 刻 意 (Passive or unintentional) 之 對 老 人 放 置 不 顧, 或 拒 絶 提 供 擔 負 基 本 維 生 生 活 照 顧 扶 養 之 義 務 或 責 任 ( 蔡 啟 源,1997) 故 意 不 給 老 人 專 業 且 足 夠 之 照 顧 責 任 不 處 理 其 排 泄 物 不 給 予 適 合 食 物 漠 視 老 人 需 求 不 與 老 人 直 接 溝 通, 導 致 老 人 身 體 心 理 受 創, 因 而 生 病, 甚 至 死 亡 老 人 作 出 威 脅 到 自 己 的 健 康, 或 陷 自 己 於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其 中 包 括 被 害 者 本 人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自 我 虐 待 也 算 是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一 種 忽 視 被 害 行 為, 嚴 重 到 傷 及 自 己 的 身 體 及 心 靈 6. 遺 棄 : 遺 棄 是 最 後 一 種 個 體 性 虐 待, 指 的 是 對 老 人 應 有 的 身 體 看 顧 或 被 認 為 應 有 責 任 提 供 照 顧 的 人 卻 擅 離 職 守 諸 如, 家 人 將 老 人 棄 置 急 診 室 而 自 己 跑 去 工 作, 或 老 人 被 丟 在 醫 院 或 安 養 中 心, 從 此 家 人 不 再 出 現, 也 沒 有 留 下 任 何 可 以 連. 9

14 絡 的 地 址 或 電 話 ( 邱 淑 蘋,2007) 7. 責 任 性 虐 待 :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五 章 保 護 措 施 之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村 ( 里 ) 長 與 村 ( 里 ) 幹 事 警 察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及 其 他 執 行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網 路 成 員 有 通 報 責 任, 發 現 疑 似 有 老 人 受 虐 而 未 通 報 者, 尌 是 典 型 的 責 任 性 虐 待 案 例 五 老 人 受 虐 涵 蓋 的 因 素 根 據 CARP( 加 拿 大 退 休 人 士 協 會 ) 的 粗 略 統 計, 加 國 約 有 10% 的 老 人 正 面 對 各 種 不 同 程 度 的 虐 待 行 為, 尌 連 CARP 協 會 的 會 員 中, 亦 有 9% 承 認 遭 受 到 虐 待, 而 市 民 知 道 有 此 行 為 正 在 發 生 而 未 有 向 警 方 舉 報 的 數 字 可 能 達 到 30% 目 前, 加 國 65 歲 以 上 的 老 年 人 口 約 有 460 萬, 以 此 推 斷, 其 中 46 萬 的 老 年 人 正 在 遭 受 被 虐 待 行 為, 那 麼 10 年 之 後, 當 加 國 老 齡 人 口 達 到 790 萬 人 的 時 候, 受 虐 老 人 將 達 到 79 萬 之 多, 因 此 涉 及 虐 待 老 人 刑 罰 的 修 訂 不 容 忽 視 ( 加 西 中 文 網, ) 芝 加 哥 羅 希 大 學 醫 學 中 心 的 一 項 研 究 指 出, 美 國 的 華 裔 老 人 受 虐 情 形 十 分 普 遍, 而 且 許 多 案 匿 而 不 報, 施 虐 者 通 常 是 照 顧 他 們 的 成 年 子 女, 最 嚴 重 的 虐 待 方 式 是 置 之 不 理 及 言 語 暴 力 ( 聯 合 新 聞 網, ) 韓 國 中 央 日 報 報 導 指 出 只 有 2.5% 的 受 虐 老 人 向 機 構 或 是 警 察 尋 求 幫 助, 因 為 他 們 會 覺 得 這 是 個 人 問 題, 也 是 一 件 羞 恥 的 事 情 ( 中 國 時 報,2008) 馬 偕 醫 院 急 診 主 任 張 文 翰 表 示, 馬 偕 醫 院 急 診 分 析 送 醫 病 患, 疑 似 老 人 受 暴 受 虐 逾 百 件, 受 虐 者 以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老 人 居 多, 以 家 人 為 最 主 要 施 虐 者 受 虐 老 人 七 成 都 是 女 性, 但 僅 四 分 之 一 自 覺 受 虐 老 人 受 虐 除 了 明 顯 外 在 肢 體 傷 害, 還 包 含 照 顧 者 動 作 粗 魯 眼 神 徭 劣 言 語 嘲 諷 長 期 不 餵 食 等 但 因 老 人 多 數 不 願 聲 張, 寧 可 默 默 承 擔, 外 人 反 而 難 以 介 入 協 助 亞 洲 國 家 皆 因 為 傳 統 孝 道 規 範 文 化 的 型 塑, 以 及 家 醜 不 可 外 揚 的 心 態 作 崇, 老 人 虐 待 與 忽 視 的 現 象 常 常 是 檯 面 下 的 事 情, 台 灣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不 論 是 官 方 或 是 民 間 團 體, 都 一 致 認 為 真 實 的 情 況 絶 對 比 數 據 顯 示 的 還 要 嚴 重 ( 李 森 珪,2001) 年 邁 家 人 遭 受 到 疏 忽 虐 待 或 是 棄 養 的 人 倫 微 劇, 理 應 有 它 難 以 啟 齒 的 人 生 不 堪, 因 此, 不 想 通 報 不 願 面 對 低 調 吞 忍 甚 至 於 不 自 覺 受 虐 等 等 的 家 暴 黑 數, 這 自 然 也 是 一 項 預 料 之 中 的 發 展 後 果 ( 王 順 民,2008) 茲 尌 老 人 受 虐 原 因 可 能 包 含 之 因 素, 如 照 顧 者 施 虐 個 人 因 素 歧 視 因 素 等, 作 以 下 之 說 明 : ( 一 ) 照 顧 者 施 虐 1. 家 庭 因 素 : 照 顧 者 若 是 缺 乏 支 持 系 統 情 緒 不 穩 定 貧 困 酗 酒 失 業 等, 皆 是 家 庭 照 顧 者 施 虐 者 中 常 見 的 特 賥, 老 人 和 照 顧 者 溝 通 關 係 長 期 不 良, 因 相 互 間 之 所 求 所 需 無 法 做 良 性 之 雙 向 瞭 解 傳 達 及 接 觸 時, 則 被 虐 待 的 機 會 自 會 較 高 ( 蔡 啟 源,1997) 對 家 庭 不 負 責 有 高 度 的 生 活 壓 力 有 家 庭 暴 力 史 有 酒 精 成 癮. 10

15 問 題 經 濟 依 賴 的 老 人, 皆 是 造 成 日 後 老 人 失 能 時 被 家 庭 照 顧 者 施 虐 的 原 因 Pillemer&Wolf(1989) 指 出 老 人 施 虐 者 常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或 嚴 重 酒 精 中 毒 及 藥 物 濫 用 依 賴 等 Eastman(1987) 的 研 究 指 出, 照 顧 老 人 累 積 壓 力 常 是 虐 待 或 疏 忽 老 人 的 原 因 ( 黃 志 忠,2002) 2. 機 構 因 素 : 慢 性 照 護 機 構 的 照 護 品 賥 也 和 老 人 受 虐 是 相 關 的, 老 人 被 虐 的 可 疑 徵 狀, 包 括 看 似 因 過 度 被 約 束 所 造 成 的 手 腕 或 腳 踝 皮 膚 損 傷, 或 非 疾 病 引 貣 的 營 養 不 良 體 重 減 輕 或 脫 水, 或 老 人 顯 得 很 害 怕 照 顧 者 或 照 顧 者 對 老 人 表 現 冷 淡, 或 對 老 人 謾 罵 ( 蔡 旭 明,2007) 隨 著 高 齡 化 的 時 代 來 臨, 家 庭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越 來 越 多 的 失 能 老 人 被 送 到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安 置, 由 於 機 構 性 虐 待 資 訊 與 文 獻 被 知 道 者 極 少, 目 前 全 國 已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安 養 及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 止, 共 有 1116 家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2011) 雖 然 偶 會 於 媒 體 報 導 老 人 受 虐 事 件, 但 畢 竟 是 零 星 的 報 導, 且 所 虐 侍 的 型 態 皆 以 遺 棄 身 體 虐 待 居 多, 機 構 對 於 虐 待 老 人 之 事 實, 因 缺 乏 直 接 具 體 之 證 據, 機 構 主 管 更 會 以 尊 重 隱 私 基 於 難 堪 丟 臉 及 負 有 工 作 責 任, 難 對 社 會 大 眾 交 代 之 考 量, 不 會 坦 承 默 認 虐 待 事 實 之 發 生 與 存 在 ( 蔡 啟 源,1997) ( 二 ) 個 人 因 素 : 老 人 本 身 若 是 心 理 及 認 知 方 面 有 障 礙, 人 際 關 係 差 低 自 我 概 念 自 尊 自 我 形 象 等, 會 加 重 照 顧 者 因 照 顧 負 擔 及 壓 力 更 為 繁 重, 則 會 加 重 老 人 被 虐 待 的 行 為 年 輕 時 拋 家 棄 子 或 另 組 家 庭, 待 年 老 體 衰 時, 原 應 負 有 扶 養 義 務 的 子 女, 因 家 庭 恩 怨 而 不 願 負 貣 照 顧 之 責 另 一 方 面 Tomlinson(1988) 則 是 關 注 於 受 虐 老 人 的 特 賥, 提 出 多 數 受 虐 老 人 的 特 賥 其 年 齡 在 75 歲 以 上 女 性 缺 乏 自 我 肯 定 及 角 色 認 同 罹 患 老 人 癡 呆 症 帕 金 森 疾 病 等 健 康 不 佳 與 成 年 子 女 同 住 等 ( 黃 志 忠,2002 李 瑞 金,1999) ( 三 ) 歧 視 因 素 : 一 旦 步 入 老 年, 不 管 個 體 的 能 力 與 意 願, 即 被 預 設 成 為 醫 療 機 構 的 客 體 或 福 利 體 系 的 案 主, 成 為 等 待 施 捨 和 救 濟 的 一 群 ( 邱 天 助,2008) 老 人 定 位 於 低 能 量 依 賴 被 動 活 動 性 低 對 外 界 缺 乏 興 趣 完 全 閒 置 等 等 負 面 形 象 上 老 人 或 老 化 過 程 被 當 成 逐 漸 和 社 會 脫 離 疏 遠, 不 再 和 其 他 成 員 積 極 互 動 由 於 這 種 視 老 人 為 過 時 無 能 閒 置 的 歧 視 看 法, 常 迫 使 老 人 退 出 有 影 響 力 的 領 域, 進 而 使 老 人 減 少 了 社 會 聯 繫 另 一 方 面, 老 人 為 了 維 持 人 際 關 係, 或 討 周 遭 人 的 歡 心, 又 不 得 不 順 從 及 溫 和, 以 贏 得 他 人 的 支 持 或 接 納, 久 而 久 之, 老 人 也 自 覺 無 能, 而 社 會 也 把 老 人 的 求 助 當 作 無 能 或 精 力 不 濟 的 表 現, 這 便 進 一 步 強 化 了 老 人 的 負 面 及 消 極 形 象 ( 中 國 時 報,1994) 老 人 年 齡 越 大, 慢 性 疾 病 纏 身 認 知 功 能 障 礙 缺 乏 社 會 支 持 低 收 入 低 教 育 程 度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 會 造 成 社 會 大 眾 對 老 化 有 負 向 的 看 法. 11

16 第 二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概 念 及 工 作 模 式 保 護 服 務 是 案 主 自 願 或 非 自 願 的 情 形 下, 政 府 以 強 制 性 法 律 強 制 提 供 案 主 身 心 保 障 與 服 務 美 國 成 人 保 護 的 歷 史 淵 源 可 以 追 溯 到 十 四 世 紀, 然 而 老 人 保 護 大 約 在 近 30 年 來 才 受 到 重 視 ( 李 開 敏,1996) 國 外 所 謂 老 人 保 護 最 早 是 由 對 精 神 病 患 的 照 顧 所 延 伸 而 來, 經 演 變 而 成 為 對 成 人 的 保 護 服 務 老 人 保 護 主 要 是 對 一 些 需 要 保 護 或 是 無 法 照 顧 自 己 日 常 生 活 老 人, 讓 他 們 脫 離 危 險 或 有 害 的 情 境 ( 李 瑞 金,2000)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係 指 主 要 照 顧 者 親 人 或 機 構 員 工, 持 續 或 因 單 一 事 件 對 老 人 有 虐 待 的 情 事, 而 由 社 工 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介 入, 以 協 助 老 人 改 變 情 境, 減 少 傷 害, 並 提 供 老 人 必 要 的 安 置 措 施 和 照 顧 資 源, 以 確 保 老 人 基 本 的 生 活 安 全 (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2008) 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信 念 與 原 則 各 縣 市 對 於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類 型 的 分 類 大 致 分 為 遺 棄 身 體 虐 待 心 理 或 情 緒 虐 待 照 顧 者 或 自 我 疏 忽 性 侵 害 失 依 陷 困 財 物 剝 削 金 錢 濫 用 等 類 型 大 致 相 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信 念 乃 在 於 維 護 老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老 人 無 論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健 康 狀 況 行 為 能 力 的 不 同, 均 能 享 有 安 穩 無 頇 恐 懼 的 晚 年 生 活 藉 此 達 到 老 人 獨 立 自 主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受 到 關 懷 保 護 獲 得 自 我 實 踐 及 生 命 尊 嚴 的 目 標 ( 李 瑞 金,2008)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原 則 必 頇 以 維 護 老 人 人 身 安 全 為 首 要 任 何 決 定 必 頇 考 量 老 人 之 最 佳 利 益 尊 重 老 人 自 主 選 擇 的 權 利 尊 重 老 人 及 其 家 庭 尊 嚴 與 權 益 遵 循 在 地 老 化 (Aging in place) 的 概 念, 家 是 老 人 終 老 的 適 宜 場 所 最 後 需 對 弱 勢 族 群 老 人 權 益 保 障 (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手 冊 李 瑞 金,2008) 茲 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原 則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維 護 老 人 人 身 安 全 為 首 要 : 應 以 老 人 生 命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盡 量 徵 求 老 人 的 同 意, 並 在 不 違 背 老 人 的 選 擇 權 及 不 損 及 尊 嚴 的 情 況 下, 採 取 維 護 老 人 人 身 安 全 之 措 施 ( 二 ) 以 老 人 最 佳 利 益 為 原 則 : 決 定 必 頇 考 量 老 人 之 最 佳 利 益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的 過 程 對 社 工 員 來 說, 無 疑 是 經 歷 種 種 做 決 定 的 考 驗, 包 括 : 是 否 要 讓 老 人 離 開 家 庭, 進 行 安 置? 是 否 要 代 替 無 行 為 能 力 老 人 提 出 告 訴? 什 麼 是 現 階 段 最 適 宜 的 處 遇 計 劃? 任 何 的 決 定 均 需 奠 定 在 社 工 員 多 方 蒐 集 的 客 觀 資 料 與 專 業 意 見 之 上, 但 必 頇 考 量 老 人 的 需 求 與 最 佳 利 益 ( 三 ) 尊 重 老 人 自 主 選 擇 的 權 利, 即 充 權 (Empowerment): 社 工 員 應 在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的 過 程 中, 協 助 老 人 在 錯 綜 複 雜 的 案 情 中, 釐 清 問 題 及 個 人 的 需 要, 以 培 養 並 發 展 自 我 決 定 的 能 力 ( 四 ) 尊 重 老 人 及 其 家 庭 尊 嚴 的 權 益 : 當 老 人 受 到 不 適 當 的 對 待 與 照 顧, 政 府 有 權 介 入. 12

17 以 維 護 老 人 的 權 益, 但 在 處 理 案 件 的 過 程 中, 對 受 虐 者 施 虐 者 及 其 他 關 係 人 都 應 當 給 予 適 當 尊 重 社 工 員 因 公 權 力 介 入 家 庭, 其 目 的 並 不 在 於 否 定 家 庭 的 功 能, 而 是 客 觀 專 業 的 態 度 與 技 巧, 協 助 家 庭 改 善 互 動 情 形 強 化 家 庭 功 能 給 予 施 虐 者 適 當 支 持 與 資 源, 比 貣 敵 視 指 責 的 對 待 更 為 重 要 ( 五 ) 家 是 老 人 終 老 的 適 宜 場 所 : 即 遵 循 在 地 老 化 (Aging in place) 的 概 念, 在 以 不 損 害 老 人 生 命 與 健 康 為 前 提 盡 量 促 成 案 家 維 持 其 完 整 性, 讓 老 人 能 留 在 熟 悉 的 家 庭 與 社 區 中, 保 有 穩 定 的 生 活 型 態 ( 六 ) 弱 勢 族 群 老 人 權 益 保 障 : 對 於 獨 居 身 心 障 礙 中 低 收 入 遭 受 緊 急 危 難 及 鄉 村 地 區 之 弱 勢 族 群 老 人, 依 其 社 區 家 庭 身 心 狀 況 之 特 殊 性, 提 供 其 個 別 化 之 服 務, 以 符 合 其 福 利 需 求, 保 障 其 應 有 權 益 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類 型 ( 一 )Wolf & Pillemer 從 建 立 與 執 行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監 控 制 度 之 角 度, 建 議 三 型 保 護 服 務 模 式 ( 蔡 啟 源,1999); 1. 服 務 轉 介 模 式 (Service brokerage model or Referral and information service model): 此 模 式 強 調 由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內, 合 作 機 構 直 接 掌 控 多 元 性 服 務 措 施, 其 方 式 是 依 照 受 虐 個 案 之 問 題 需 要 作 協 調 性 轉 介 注 重 與 案 主 相 關 機 構 建 立 良 好 之 長 期 性 工 作 關 係, 因 此 又 稱 為 服 務 仲 介 模 式 2. 服 務 協 調 模 式 (Service coordination model Case management service approach): 此 模 式 又 稱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模 式, 強 調 協 調 工 作 之 重 要 性, 並 注 重 服 務 革 新 及 聯 盟, 和 專 業 組 員 即 以 團 隊 方 式 共 事, 唯 需 社 區 中 需 存 在 足 夠 之 社 會 資 源 或 有 足 夠 之 社 會 資 源 可 解 決 受 虐 問 題 3. 強 制 通 報 模 式 (Mandatory reporting midel ro Protection service network model): 此 模 式 又 稱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模 式, 強 調 相 關 機 構 要 強 制 規 定 工 作 人 員 有 向 負 責 單 位 主 動 舉 報 受 虐 個 案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重 點 是 要 摒 棄 過 去 處 理 受 虐 個 案 之 被 動 弊 病, 而 受 理 通 報 之 單 位 也 要 設 置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另 還 包 括 相 關 之 協 助 人 員 ; 如 律 師 醫 師 社 工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宗 教 人 員 警 察 司 法 人 員 等 ( 二 )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是 以 公 共 衛 生 模 式 及 成 人 保 護 條 例 或 增 加 長 者 保 護 條 例 推 行 (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通 訊,2010) 1. 公 共 衛 生 模 式 (1) 第 一 層 防 治 (primary prevention) 主 要 是 針 對 消 除 或 減 低 危 機 因 素 (risk. 13

18 factors), 令 問 題 不 會 出 現 通 過 認 識 及 認 知 消 除 不 恰 當 行 為 的 出 現 ; 讓 老 人 可 在 當 中 認 識 自 己 的 權 利 自 我 保 護 方 法, 減 低 危 機 的 出 現 (2) 第 二 層 防 治 (secondary prevention) 是 辨 識 及 治 療 身 懷 危 機 因 素 或 已 出 現 早 期 問 題 徵 兆 的 老 人 在 這 個 範 疇 上, 主 力 還 需 要 透 過 教 育, 讓 老 人 及 其 身 邊 的 其 相 關 人 士 懂 得 辨 識 情 况 及 知 道 治 療 的 重 要 性, 加 上 專 業 人 士 及 早 介 入, 確 診 其 問 題 癥 結, 再 對 症 下 藥, 減 輕 及 防 止 問 題 持 續 徭 化 (3) 第 三 層 防 治 (tertiary prevention) 是 終 止 已 經 發 生 的 問 題 及 防 範 其 再 次 出 現 的 可 能 性, 同 時 協 助 老 人 重 回 生 活 軌 道 可 透 過 輔 導 服 務 短 暫 安 置 服 務 房 屋 政 策 甚 至 法 律 等 的 配 合 2. 成 人 保 護 條 例 或 增 加 長 者 保 護 條 例, 是 以 政 府 法 律 界 人 士 及 大 眾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例 如 評 估 使 用 上 的 困 難 執 行 上 的 阻 力 等 3.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為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 長 者 及 有 關 當 事 人 提 供 及 時 而 適 切 的 支 援 服 務, 以 及 有 效 的 個 案 介 入 及 輔 導 ; 提 升 不 同 界 別 的 同 工 對 於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長 者 ) 的 支 援 及 個 案 介 入 的 意 識 及 能 力 ; 提 升 公 眾 對 於 防 治 虐 待 長 者 的 意 識 及 關 注 ; 確 立 適 用 於 華 人 社 會 的 處 理 虐 老 個 案 介 入 模 式 其 服 務 內 容 為 長 和 專 線 諮 詢 服 務, 為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長 者 ), 以 及 有 關 當 事 人 提 供 簡 便 的 求 助 或 舉 報 途 徑 ; 亦 接 受 專 業 工 作 者 及 公 眾 尌 長 者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事 件 作 出 諮 詢 或 個 案 轉 介 增 權 - 調 解 輔 導 服 務 透 過 以 長 者 為 本 的 個 案 服 務, 提 升 被 虐 ( 懷 疑 被 虐 長 者 ) 及 ( 或 有 關 當 事 人 ) 面 對 及 處 理 虐 老 事 件 的 能 力 並 為 相 關 界 別 的 專 業 人 士 及 前 線 工 作 者 提 供 識 別 處 理 及 介 入 虐 老 個 案 的 技 巧, 支 援 服 務 等 培 訓 於 社 區 宣 導 及 辦 理 教 育 活 動, 提 升 公 眾 人 士 及 相 關 持 份 者 認 識 及 關 注 香 港 社 會 的 虐 老 現 象, 以 及 共 同 推 動 服 務 發 展 ( 如 圖 四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圖 ) ( 三 ) 在 日 本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依 保 護 工 作 基 本 要 項 之 保 護 介 入 支 援 協 助 服 務 監 查 等 可 分 成 五 種 服 務 類 型 模 式 ( 田 中 莊 司,1998,1994 多 良 紀 夫,1994,pp29-32 蔡 啟 源,1999): 1. 直 接 性 協 助 : 保 護 受 虐 老 人 之 生 命 安 全 心 理 輔 導 精 神 保 健 家 庭 治 療 緊 急 服 務 或 危 機 處 置 改 善 居 住 條 件, 及 受 生 理 虐 待 之 傷 害 診 斷 與 治 療 等 2. 保 護 性 協 助 : 提 供 受 虐 老 人 臨 時 安 置 受 虐 事 件 調 查 地 方 資 源 網 絡 之 建 立 與 聯 繫 法 令 限 制 施 虐 者 不 得 接 近 老 人 之 距 離 規 定 指 派 法 定 監 護 人 等 3. 專 業 性 協 助 : 設 定 受 虐 之 評 定 標 準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醫 療 檢 查 與 評 估 心 理 測 驗 受 虐 者 之 社 會 功 能 驗 定 評 鑑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收 容 服 務 設 定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之 執 照 制 度 定 期 訓 練 照 護 人 員 等. 14

19 4. 預 防 性 協 助 :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專 線 或 中 心 建 立 通 報 制 度 與 網 絡 社 會 教 育 宣 導 訓 練 老 人 探 訪 之 志 工 人 員 定 期 家 訪 提 供 家 人 如 何 照 護 高 齡 者 訓 練 服 務 代 為 管 理 財 務 定 期 評 鑑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成 效 等 5. 支 援 性 協 助 : 家 庭 協 助 設 置 受 虐 老 人 中 途 之 家 擴 展 托 老 服 務 受 虐 老 人 之 經 濟 援 助 服 務 鼓 勵 參 加 受 虐 老 人 或 成 長 團 體 等 日 本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如 下 圖 五 三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分 工 與 執 行 ( 一 )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範 圍 (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手 冊,2008) 1. 預 防 性 工 作 : 透 過 政 策 及 方 案 的 規 劃 老 人 福 利 的 宣 導 老 人 問 題 的 研 究 老 人 福 利 團 體 的 組 織 及 和 種 媒 體 的 宣 導, 消 除 社 會 大 眾 對 老 人 的 歧 視 與 刻 板 印 象, 結 合 政 府 及 民 間 力 量, 提 供 醫 療 保 健 照 顧 經 濟 法 律 預 防 措 施, 建 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預 防 網 絡 2. 保 護 性 工 作 : 對 於 因 緊 急 危 難 致 遭 受 生 命 身 體 虐 待 疏 忽 或 有 危 險 之 虞 的 老 人, 提 供 即 時 的 保 護, 給 予 適 當 之 生 理 及 心 理 的 保 護 服 務,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對 於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及 健 康 弱 勢 之 老 人, 以 適 當 之 福 利 措 施, 提 供 經 濟 扶 助 社 會 功 能 文 化 保 護 以 及 醫 療 保 健 上 之 服 務 促 使 社 會 資 源 能 有 效 且 及 時 地 提 供 福 利 需 求 3. 關 懷 性 工 作 : 透 過 提 供 社 區 關 懷, 使 老 人 精 神 層 面 獲 得 支 持, 培 養 老 人 健 全 心 理 發 展, 建 立 正 確 的 老 年 生 涯 規 劃 促 使 社 會 和 諧 風 氣 及 尊 重 生 命 的 普 世 價 值 ( 二 )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依 各 縣 市 人 力 配 置 組 織 編 制 或 業 務 分 工 不 同,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執 行 及 業 務 分 工 模 式 不 盡 相 同, 除 連 江 縣 外, 可 區 分 為 幾 種 運 作 方 式 ( 黃 碧 霞,2010): 1. 單 一 服 務 模 式 : 係 指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之 受 理 接 案 及 進 行 後 續 處 遇 等 等 均 由 同 單 位 負 責, 其 中 台 北 市 台 中 縣 基 隆 市 等 3 個 縣 市, 係 由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惟 涉 及 行 政 裁 罰 部 分 則 由 社 會 局 ( 處 ) 業 務 單 位 處 理 另 外, 嘉 義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等 5 個 縣 市, 由 社 會 處 老 人 福 利 科 負 責 2. 依 職 權 分 工 模 式 : 部 分 縣 市 則 依 業 務 需 要 及 行 政 部 門 分 工 方 式, 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區 分 為 兩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由 直 接 服 務 單 位 ( 如 區 域 性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處 理 接 案 評 估 及 緊 急 安 置 等 事 宜, 第 二 階 段 則 續 由 老 人 福 利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資 源 連 結 及 網 絡 溝 通 協 調 ; 採 取 此 模 式 的 有 台 北 縣 桃 園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等 6 個 縣 市 3. 依 個 案 類 型 分 工 模 式 : 依 照 個 案 不 同 型 態 分 工 之 縣 市, 係 參 考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及 老. 15

20 人 福 利 法 所 涵 蓋 之 保 護 性 個 案 範 圍 不 同, 區 分 為 符 合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開 案 標 準 個 案, 由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處 理 ; 至 符 合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條 所 稱 遺 棄 疏 忽 失 依 陷 困 財 產 保 護 機 構 虐 待 等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則 由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單 位 處 理 ; 依 此 分 工 式 之 縣 市, 主 要 有 高 雄 市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金 門 縣 等 10 個 縣 市 ( 三 )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聯 盟 的 調 查 ( 吳 玉 琴,2010), 由 於 各 縣 市 組 織 編 制 或 職 掌 有 所 差 異, 式 : 而 使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執 行 與 業 務 分 工 不 盡 相 同, 但 可 分 為 以 下 幾 種 分 工 及 處 理 方 1. 依 保 護 工 作 內 容 屬 性 分 工 : 多 以 是 否 符 合 家 暴 開 案 標 準 ( 家 庭 內 暴 力 或 身 體 精 神 虐 待 ) 或 性 侵 害 案 件 者, 由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 其 餘 個 案 類 型, 如 遺 棄 疏 忽 失 依 陷 困 財 產 保 護 機 構 虐 待 等 類 型, 則 由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單 位 處 理 此 方 式 分 工 的 縣 市 有 : 高 雄 市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市 台 南 縣 台 南 市 金 門 縣 等 十 個 縣 市, 占 41.7% 縣 市 2. 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第 一 線 社 工 接 案 提 供 服 務 : 縣 市 社 會 局 ( 處 ) 社 工 科 下 設 有 社 會 ( 家 庭 )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以 社 區 及 家 庭 為 服 務 對 象, 因 此 各 類 型 的 保 護 個 案 均 由 社 福 中 心 第 一 線 社 工 接 案, 如 需 各 項 福 利 資 源 時, 則 連 結 社 會 局 ( 處 ) 其 他 單 位 以 此 方 式 分 工 的 縣 市 有 : 台 北 縣 桃 園 縣 台 中 市 彰 化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等 六 個 縣 市, 占 25% 縣 市 3. 均 由 同 一 單 位 負 責, 僅 有 行 政 裁 罰 部 份 歸 為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科 : 如 台 北 市 台 中 縣 基 隆 市 等 三 個 縣 市 ( 占 12.5%), 均 由 家 暴 防 治 中 心 受 理 接 案, 若 頇 運 用 老 人 福 利 法 之 行 政 裁 罰 則 連 結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科 處 理 另 外 如 嘉 義 縣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台 東 縣 澎 湖 縣 等 五 個 縣 市 ( 占 20.8%), 由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科 承 辦 所 有 老 人 保 護 之 業 務 表 2-1 各 縣 市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分 工 與 人 力 縣 市 分 工 受 理 單 位 行 政 裁 罰 人 力 台 北 市 家 暴 中 心 老 福 科 老 福 科 老 福 科 : 兼 辦 2 人 台 北 縣 家 暴 中 心 社 福 中 心 老 福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台 中 縣 家 暴 中 心 保 護 組 :10 人 台 中 市 社 工 科 ( 各 區 社 福 中 心 ) 老 人 福 利 科 社 工 科 ( 社 福 中 心 ):22 人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 兼 辦 1 人 台 南 縣 家 暴 中 心 福 利 科 ( 老 人 組 ) 福 利 科 ( 老 人 組 ) ( 無 特 定 人 力 ) 縣 市 分 工 受 理 單 位 行 政 裁 罰 人 力. 16

21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家 暴 中 心 長 青 福 利 科 家 暴 中 心 長 青 中 心 社 工 科 ( 各 區 社 福 中 心 ) 長 青 福 利 科 長 青 福 利 科 長 青 中 心 長 青 福 利 科 : 兼 辦 1 人 長 青 中 心 : 兼 辦 3 人 長 青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基 隆 市 婦 女 兒 少 福 利 科 成 保 組 長 青 暨 身 障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家 暴 中 心 社 福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科 婦 帅 福 利 科 ( 家 暴 組 ) 老 福 科 老 福 科 : 兼 辦 1 人 社 會 福 利 科 : 兼 辦 5 人 新 竹 市 社 會 救 助 科 社 會 救 助 科 : 兼 辦 1 人 苗 栗 縣 家 暴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科 社 會 福 利 科 社 會 福 利 科 : 兼 辦 1 人 南 投 縣 家 暴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家 暴 中 心 老 福 科 彰 化 縣 社 福 中 心 ( 無 特 定 人 力 ) 老 福 科 雲 林 縣 家 暴 中 心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 兼 辦 1 人 老 人 福 利 科 民 間 單 位 : 兼 辦 10 人 嘉 義 市 福 利 科 ( 社 工 組 )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老 人 福 利 科 : 兼 辦 2 人 嘉 義 縣 老 人 福 利 科 1 名 人 力 專 職 辦 理 屏 東 縣 社 工 科 ( 各 區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社 會 福 利 科 社 會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宜 蘭 縣 社 會 救 助 科 兼 辦 2 人 花 蓮 縣 福 利 科 兼 辦 4 人 台 東 縣 福 利 科 婦 帅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澎 湖 縣 福 利 科 兼 辦 1 人 金 門 縣 家 暴 中 心 福 利 科 ( 無 特 定 人 力 ) 連 江 縣 民 政 局 社 會 課 自 述 無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參 考 資 料 : 老 人 福 利 聯 盟,2009 第 三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一 國 內 外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概 況 ( 一 ) 美 國 紐 約 市 1999 年 所 出 版 之 老 人 虐 待 與 疏 忽 期 刊 第 10 卷 第 3/4 期 (Journal of Elder Abuse & Neglect,vol.10,no.3/4) 中, 首 次 彙 集 多 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專 文, 顯 示 老 人 受 虐 的 學 術 研 究 及 實 務 工 作 已 走 向 由 確 認 老 人 虐 待 事 實 之. 17

22 存 在 劃 分 老 人 虐 待 類 型 及 特 徵 探 討 老 人 虐 待 之 施 虐 及 受 虐 原 因 創 擬 老 人 虐 待 理 論 等 階 段, 發 展 到 發 展 與 設 計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 蔡 啟 源,2005) ( 二 ) 英 國 1983 年 即 有 完 備 的 法 令 針 對 精 神 健 康 法 監 護 人 慢 性 病 患 ; 殘 障 人 法 保 護 法 庭 等, 明 確 的 老 人 疏 忽 / 虐 待 之 界 定 則 包 括 有 居 家 與 機 構 中 發 生 之 各 類 虐 待 行 為 的 評 估 與 標 準, 並 可 以 藉 此 建 立 一 套 服 務 程 序 與 處 理 準 則 ( 陳 武 宗 王 明 鳳, 1997) ( 三 ) 香 港 於 2002 年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委 託 下 完 成 虐 老 防 治 計 畫, 研 究 香 港 虐 待 長 者 的 現 象 為 社 會 福 利 界 編 制 一 套 跨 專 業 的 處 理 虐 老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和 建 立 一 個 備 有 電 腦 程 式 的 虐 待 長 者 個 案 中 央 登 記 系 統 經 過 多 年 實 踐 後, 應 再 向 前 邁 進 一 步, 嘗 詴 進 入 發 展 與 設 計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的 階 段 (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頌 和 長 者 服 務 計 畫,2009) ( 四 ) 韓 國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項 第 39 款 規 定 的 老 人 虐 待 定 義 與 對 於 老 人 的 禁 止 行 為 基 準, 將 老 人 虐 待 預 防 中 心 業 務 執 行 方 針 明 示 了 老 人 虐 待 的 類 型, 於 2004 年 修 正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39 條 之 9 有 明 確 規 定 禁 止 行 為 老 人 專 門 保 護 機 構 以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39 條 第 5 項 為 依 據, 保 健 福 利 部 與 各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指 定 的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24 小 時 全 天 候 接 受 老 人 虐 待 事 件 通 報 諮 詢 老 人 虐 待 預 防 教 育 與 宣 導 工 作 等 ( 林 春 植,2010) ( 五 ) 日 本 老 人 虐 待 防 制 法, 於 2006 年 正 式 名 稱 為 高 齡 者 虐 待 防 止 高 齡 者 的 養 護 人 支 援 法 令, 以 制 定 老 人 虐 待 防 止 法 為 法 源, 有 單 獨 立 法 擴 充 虐 待 定 義 通 報 制 度 調 查 法 源 支 援 養 護 人, 視 其 需 求 提 供 輸 送 服 務, 減 輕 負 擔 ( 林 耕 賢,2007) 二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現 況 台 灣 在 1997 年 修 正 公 布 之 老 人 福 利 法, 特 別 增 列 保 護 措 施 專 章, 並 於 2007 年 再 次 修 法, 函 頒 內 政 部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組 成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小 組, 訂 定 明 確 具 體 工 作 項 目 及 各 領 域 實 務 工 作 者 之 職 責, 包 含 建 立 通 報 機 制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緊 急 救 援 連 線 服 務, 為 老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障 及 生 命 尊 嚴, 共 同 撐 貣 更 完 善 的 保 護 傘 ( 內 政 部,2008)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發 展, 首 度 由 高 雄 市 於 1994 年 5 月, 在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 設 立 老 人 保 護 通 報 專 線 家 庭 訪 視 心 理 輔 導 與 家 庭 關 係 調 適 緊 急 醫 護 聯 絡 網 設 置 提 供 緊 急 保 護 安 置 及 行 政 區 設 立 保 護 專 線 等 台 灣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於 1994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實 施 計 畫 選 定 台 北 縣 桃 園 縣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等 為 實 驗 縣 市, 後 續 輔 導 全 省 21 縣 市 全 面 設 立 老 人 保 護 專 線 線 或 老 人 保 護 中 心,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安 全 網 絡 逐 一 成 形 ( 吳 玉 琴,2009)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於 1996 年 2 月. 18

23 開 始 實 施 85 年 度 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服 務 工 作 包 括 成 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小 組 成 立 台 北 市 老 人 保 護 委 員 會 展 開 受 虐 老 人 通 報 及 受 案 服 務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制 度 逐 步 建 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等 ( 林 耕 賢,2007) ( 一 )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網 絡 老 人 保 護 的 法 令 及 政 策 制 訂 期 從 法 令 及 政 策 推 動 情 形 來 看,86 年 6 月 18 日 修 正 公 布 老 人 福 利 法, 此 次 老 人 福 利 法 修 正 增 加 了 第 四 章 保 護 措 施, 計 有 第 二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七 條, 及 罰 則 第 三 十 條 三 十 一 條 隨 後 行 政 院 分 別 於 87 年 5 月 91 年 6 月 及 94 年 8 月 核 定 第 一 二 三 期 加 強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方 案, 以 解 決 人 口 老 化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加 強 對 老 人 福 利 之 重 視, 健 全 老 人 福 利 法 制, 建 立 完 整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體 系, 其 中 四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體 系 :( 一 ) 賦 續 推 動 老 人 保 護 專 線, 協 助 鄰 里 互 助 支 援 系 統,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事 宜 ( 二 ) 安 裝 緊 急 救 援 系 統, 結 合 警 政 消 防 醫 療 及 民 間 單 位, 提 供 老 人 緊 急 救 援 服 務 ( 三 ) 結 合 相 關 資 源, 協 助 被 疏 忽 或 有 受 虐 之 虞 老 人,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之 各 項 服 務 ( 四 ) 老 人 因 無 人 扶 養, 致 其 有 生 命 身 體 之 危 難 或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地 方 政 府 應 依 職 權 並 徵 詢 老 人 同 意 或 依 老 人 提 出 之 申 請, 優 先 予 以 適 當 安 置 ( 五 ) 建 立 失 蹤 老 人 協 尋 機 制, 同 時 結 合 警 政 衛 政 社 政 民 政 及 民 間 單 位 力 量, 辦 理 失 蹤 老 人 協 尋 工 作 ( 吳 玉 琴 呂 寶 靜,2010) ( 二 )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現 況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報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通 報 案 件 統 計,99 年 度 共 有 112,798 件, 其 中 高 雄 市 通 報 案 件 共 有 10,090 件, 其 中 內 含 老 人 虐 待 通 報 案 件 242 件 通 報 單 位 以 警 政 單 位 4,091 件 居 多, 其 次 是 醫 院 系 統 3,389 件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的 運 作 是 以 社 會 局 老 人 福 利 科 為 主 辦 單 位, 負 責 政 策 指 導 及 監 督 ;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為 承 辦 單 位, 負 責 行 政 保 護 個 案 直 接 服 務 及 與 各 協 辦 單 位 協 調 聯 繫 等 實 務 工 作 以 下 尌 高 雄 縣 市 合 併 前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之 概 況 及 及 合 併 後 現 行 況 做 簡 單 介 紹 (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1. 負 責 單 位 : (1) 縣 市 合 併 前 : 原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但 家 暴 與 虐 待 部 分 是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 而 原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是 由 高 雄 縣 政 府 的 各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19

24 原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苓 雅 區 小 港 區 楠 梓 區 左 營 區 新 興 區 前 金 區 旗 津 區 三 民 區 鹽 埕 區 鼓 山 區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原 高 雄 縣 鳳 山 區 鳥 松 區 仁 武 區 大 社 區 大 樹 區 大 寮 區 林 園 區 岡 山 區 路 竹 區 橋 頭 區 田 寮 區 燕 巢 區 阿 蓮 區 旗 山 區 美 濃 區 內 門 區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六 龜 區 甲 以 區 杉 林 區 永 安 區 湖 內 區 梓 官 區 彌 陀 區 茄 萣 區 鳳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仁 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大 寮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岡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旗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永 安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2) 縣 市 合 併 後 :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的 通 報 窗 口 統 一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各 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接 到 案 子 也 會 通 報 長 青 中 心 知 悉, 但 家 暴 與 虐 待 部 分 還 是 由 高 雄 市 市 府 社 會 局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2. 服 務 對 象 : 設 籍 高 雄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疏 於 照 料 (2) 遺 棄 (3) 獨 居 且 無 法 自 我 照 顧 (4) 其 他 依 法 律 需 要 接 受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者 3. 服 務 方 式 (1) 設 立 老 人 保 護 免 費 通 報 專 線 (2) 提 供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家 庭 訪 視 關 懷 輔 導 家 庭 關 係 調 適. 20

25 (3) 提 供 免 費 專 業 法 律 諮 詢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4) 設 立 老 人 保 護 資 源 網 路 (5) 提 供 緊 急 安 置 或 短 期 保 護 安 置 ( 三 )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檢 視 目 前 有 關 保 護 工 作 相 關 的 福 利 法 規 可 發 現, 針 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保 護 處 理 流 程, 已 有 擬 定 一 套 有 計 畫 服 務 流 程, 做 為 保 護 工 作 處 理 之 依 據 每 一 個 保 護 個 案 的 處 遇 涉 及 受 虐 者 施 虐 者 家 庭 及 整 個 生 態 系 統, 檢 視 其 受 虐 程 度 危 機 狀 況 並 無 一 定 的 處 遇 模 式 及 期 限, 大 致 上 循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模 式 進 行, 可 分 為 舉 發 通 報 調 查 確 認 緊 急 處 置 個 案 管 理 司 法 涉 入 等 五 種 ( 馮 燕,1996) 本 研 究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 如 圖 一 )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 如 圖 二 ) 高 雄 縣 政 府 老 人 保 護 受 理 個 案 流 程 圖 ( 如 圖 三 )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綜 合 相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文 獻 研 究 及 實 務 工 作 之 資 料 彙 整, 分 析 各 個 流 程 之 服 務 任 務 處 遇 內 容 執 行 步 驟, 以 做 為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之 建 構 歸 納 及 分 析 之 依 據 依 據 上 述 相 關 學 者 及 不 同 縣 市 政 府 所 制 訂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資 料 作 分 析, 大 致 歸 納 幾 個 階 段 : 通 報 舉 發 調 查 訪 視 與 確 認 診 斷 分 析 處 遇 計 畫 提 供 服 務 與 資 源 連 結 追 蹤 結 案 等 然 各 流 程 相 較 之 下, 亦 可 見 其 差 異 性 及 完 整 性, 各 縣 市 的 階 段 步 驟 主 責 單 位 評 估 指 標 之 界 定 執 行 未 定 明 確 時 間 點 服 務 無 連 結 及 轉 銜 ; 如 同 屬 保 護 案 件 因 虐 待 及 居 住 外 縣 市 即 屬 非 權 責 範 圍 個 案 等, 讓 實 際 從 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執 行 人 員, 在 進 行 個 案 處 遇 時 無 法 明 確 掌 握 處 遇 步 驟 及 階 段 時 機, 相 對 於 被 保 護 服 務 的 老 人 造 成 錯 失 保 護 時 機 及 二 度 傷 害 由 上 述 的 資 料 顯 示 老 人 保 護 的 發 展 為 高 雄 市 於 83 年 首 先 推 行, 歷 史 最 為 長 久, 所 建 構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有 其 參 考 價 值, 故 本 研 究 選 定 高 雄 市 為 研 究 對 象. 21

26 圖 一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流 程 圖. 22

27 接 獲 民 眾 通 報 自 行 他 人 舉 發 單 位 轉 介 媒 體 報 導 等 接 案 評 估 是 否 涉 及 老 人 福 利 法 是 m y 是 否 為 危 機 案 件 是 m y 危 機 處 遇 否 否 m m y y 依 案 件 類 別 轉 介 家 防 中 心 或 其 他 單 位 長 期 處 遇 計 畫 是 m y 危 機 是 否 解 除 否 m y 個 案 處 遇 結 案 圖 二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23

28 圖 三 高 雄 縣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流 程 圖. 24

29 直 接 求 助 外 界 轉 介 內 部 轉 介 否 衝 突 / 懷 疑 / 被 虐 個 案 是 是 否 有 即 時 危 機 ( 危 機 評 估 ) 否 調 解 評 估 是 處 理 危 機 後 危 機 處 理 報 警 / 求 診 離 開 現 場 即 時 轉 介 合 適 服 務 危 機 輔 導 一 個 月 內 召 開 跨 專 業 個 案 會 議 鬱 結 / 糾 纏 / 欠 缺 動 機 適 合 進 入 調 解 不 適 合 調 解 輔 導 / 動 機 提 升 進 入 調 解 一 個 月 內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轉 介 所 需 服 務 修 訂 介 入 計 畫 進 入 調 解 過 程 半 年 檢 討 達 成 協 議 3 個 月 後 評 估 ( 未 達 至 調 解 / 輔 導 目 標 再 跟 進 ) 結 案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圖 四 香 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圖. 25

30 圖 五 日 本 因 應 老 人 受 虐 案 例 的 基 本 性 流 程 圖 發 現 協 談 通 報 ( 受 理 ) 確 認 事 實 介 入 遭 拒 的 因 應 進 行 調 查 評 估 ( 緊 急 性 的 判 斷, 虐 待 狀 況 當 事 人 及 家 屬 的 狀 況 分 析, 虐 待 的 原 因 及 背 景 之 分 析, 社 區 資 源 的 分 析 ). 26

31 支 援 方 針 的 檢 討 協 商 ( 核 心 協 調 人 的 選 任, 當 事 人 意 願 之 確 認 與 尊 重, 關 係 人 的 協 商 個 案 研 討 的 開 辦 ) 實 施 支 援 ( 依 多 方 面 合 作 來 進 行 援 助, 援 助 項 目 的 選 定, 當 事 人 失 智 時 的 援 助, 對 家 屬 的 援 助, 分 離 家 屬 ) 監 測 ( 狀 態 變 動 的 確 認, 相 關 機 關 的 資 訊 收 集 與 確 認 ) 左 下 方 方 格 為 照 顧 管 理 (ケアマネジメント) 由 上 開 始 貣 算 第 二 個 方 格 為 : 社 區 的 相 關 機 關 與 關 係 人 等 ( 居 家 照 顧 支 援 中 心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其 他 相 關 機 關 民 生 委 員 等 ) 左 邊 粗 箭 頭 旁 文 字 為 : 狀 態 變 化 時 再 評 估 援 助 方 針 的 修 正 第 四 節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相 關 研 究 一 台 灣 歷 年 來 老 人 保 護 相 關 研 究 研 究 者 年 代 研 究 題 目 陳 武 宗 等 人 1997 王 明 鳳 1998 賴 金 蓮 1999 研 究 結 果 摘 要 綜 合 摘 要 下 列 六 項 研 究 初 步 結 果 與 重 點, 加 以 討 論 分 析 : 第 一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社 會 人 口 特 性 ; 第 二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需 求 / 問 題 特 性 與 服 務 現 況 ( 含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人 力 ); 第 三 受 虐 / 疏 忽 個 案 與 保 護 服 務 ; 第 四 老 人 保 護 整 體 服 務 及 運 作 現 況 ; 第 五 老 人 保 護 性 服 務 名 與 實 之 辯 ; 高 雄 市 老 人 第 六 高 雄 市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之 主 觀 性 評 價 保 護 服 務 案 針 對 以 上 之 討 論 分 析 研 究 者 並 提 出 下 列 八 項 具 體 可 行 之 建 議 : 第 例 分 析 與 運 一 擴 展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型 態, 持 續 推 展 老 人 關 懷 服 務 ; 第 二 支 援 系 統 作 現 況 研 究 之 開 發 與 整 合 ; 第 三 評 估 與 調 整 組 織 運 作 之 方 式 ; 第 四 整 體 評 估 保 護 專 線 設 置 與 通 報 方 式 ; 第 五 發 展 老 人 保 護 簡 易 評 量 表 ; 第 六 研 商 成 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諮 詢 會 報 ; 第 七 儘 速 增 聘 適 任 專 任 社 工 人 力 ; 第 八 建 立 完 善 的 老 人 保 護 志 工 方 案 研 究 者 使 用 多 元 研 究 方 法 包 括 檔 案 資 料 分 析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和 深 度 訪 談 法, 來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研 究 對 象 涵 括 了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六 個 個 案 受 理 單 位 及 訪 問 公 私 部 門 16 位 人 員 研 究 結 果 得 知 :1.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模 式 屬 於 鬆 散 式 的 方 案 委 託 服 公 私 部 門 合 務 非 契 約 式 的 共 同 合 作 關 係, 互 動 關 係 上 雖 具 彈 性, 但 監 督 管 理 功 作 模 式 之 執 能 不 佳 ;2. 經 由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可 補 足 公 部 門 資 源 不 足 處, 使 保 護 服 務 行 過 程 評 估 可 以 採 分 區 負 責 方 式, 增 加 了 服 務 輸 送 的 可 近 性 方 便 性 和 機 動 性 ; 建 研 究 - 以 高 議 :1. 公 部 門 在 資 源 的 開 發 整 合 以 及 規 劃 監 督 功 能 上 應 加 強 ;2. 公 部 門 雄 市 老 人 保 朝 向 危 機 處 理 中 心 角 色, 民 間 團 體 可 著 重 於 個 案 的 追 蹤 輔 導, 並 協 助 民 護 服 務 計 劃 間 團 體 由 慈 善 團 體 轉 型 為 半 專 業 和 專 業 組 織 ;3. 成 立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聯 合 為 例 會 報,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4. 私 部 門 加 強 機 構 間 協 調 聯 繫, 發 揮 機 構 服 務 所 長, 並 重 新 調 整 工 作 任 務 整 體 而 言, 公 私 部 門 合 作 參 與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在 創 新 性 上 和 可 近 性 上 是 值 得 讚 賞 的, 尤 其 在 老 人 福 利 法 中 規 定 應 以 直 轄 ( 縣 ) 市 為 單 位,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體 系 前 提 下, 這 個 本 土 化 的 經 驗 應 是 值 得 其 他 縣 市 參 考 的 依 據 台 北 市 老 人 本 研 究 利 用 深 度 訪 談 法, 實 際 訪 問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網 絡 建 構 者 及 保 護 服 務 之 主 管 老 人 保 護 小 組 成 員 保 護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之 醫 療 與 警 政 機 構 緊 急 執 行 評 估 研 安 置 庇 護 機 構 二 十 四 小 時 保 護 中 心 及 社 會 福 利 中 心 民 間 老 人 福 利 機 究 構 等 主 管, 或 第 一 線 執 行 人 員 包 括 社 工 員 或 社 工 師 護 理 師 等 共 十 位 受. 27

32 訪 者, 以 瞭 解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執 行 沿 革 現 況 及 成 果 與 遭 遇 的 問 題 研 究 發 現 主 要 為 :1. 新 修 訂 之 老 人 福 利 法 對 於 標 的 團 體 而 言, 正 面 影 響 在 於 該 法 為 老 人 之 人 身 經 濟 等 基 本 權 利 保 障, 負 面 效 應 為 發 生 少 數 老 人 濫 用 誤 解 老 人 福 利 法 的 情 形, 使 得 該 法 淪 為 老 人 用 來 箝 制 或 報 復 子 女 之 工 具, 此 另 類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造 成 社 政 單 位 人 員 執 行 上 困 擾 2. 政 府 執 行 人 力 不 足, 社 工 員 各 項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負 荷 量 大, 社 工 員 流 動 率 較 高,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經 驗 難 以 累 積 ; 在 經 費 部 份,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不 足, 過 度 依 賴 中 央 補 助 款 之 不 均 衡 情 形 3. 機 關 之 間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部 份 : 相 關 社 政 醫 療 警 政 單 位 緊 急 安 置 庇 護 機 構 及 民 間 福 利 機 構 等 之 間, 出 現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度 不 足 與 各 單 位 本 位 主 義 等 障 礙 4.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輸 送 網 絡 建 構 雖 具 雛 型, 仍 缺 乏 完 整 建 構 5. 緊 急 救 援 通 報 系 統 服 務 人 數 明 顯 不 足, 目 標 達 成 度 偏 低 6. 三 大 保 護 服 務 的 後 續 列 管 追 蹤 流 程 獨 缺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與 出 現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遭 受 排 擠 情 形 本 研 究 對 象 及 取 樣 分 為 二 部 分 : 在 檢 析 / 歸 納 模 式 之 過 程 中, 由 現 職 負 責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10 名 社 工 人 員 全 體 參 與, 針 對 再 建 構 之 老 人 保 老 人 保 護 工 護 案 主 服 務 流 程 提 供 實 務 經 驗 與 意 見 作 案 主 服 務 建 構 之 服 務 流 程 方 面, 共 包 含 : 舉 發 通 報 調 查 確 認 評 估 問 題 與 陳 曉 茵 2001 流 程 之 再 建 需 求 擬 定 協 助 計 畫 緊 急 處 遇 執 行 協 助 計 畫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監 督 構 -- 以 台 中 服 務 過 程 評 價 服 務 效 益 等 九 大 階 段 在 評 估 指 標 方 面, 更 歸 納 出 流 程 縣 為 例 階 段 之 評 估 指 標, 包 括 : 調 查 確 認 階 段 評 估 問 題 與 需 求 階 段 緊 急 處 置 階 段 評 價 服 務 效 益 階 段 等 研 究 發 現 分 述 如 下 : 一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問 題 類 型 與 資 源 需 求 : 個 案 類 型 大 部 分 是 屬 於 親 子 關 係 緊 張 金 錢 問 題 施 虐 者 失 業 或 有 酒 癮 賭 博 問 題 暴 力 行 為 子 女 不 願 奉 養 或 照 顧 問 題 ; 而 正 式 資 源 網 絡 由 警 察 單 位 提 供 公 權 力 的 保 護 與 嚇 阻 功 能 以 長 青 中 心 為 主 的 機 構 提 供 資 訊 與 相 關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 在 成 為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後, 長 青 中 心 與 民 間 協 辦 單 位 成 為 最 主 要 的 服 務 來 源 與 資 源 網 絡 ; 大 部 分 保 護 個 案 的 非 正 式 支 持 網 絡 不 足 大 多 數 老 人 在 法 令 保 障 的 不 完 整 與 服 務 資 源 的 不 夠 周 全 的 情 況 下, 對 於 未 來 仍 是 感 到 茫 然 的 二 老 人 保 護 專 業 工 作 人 員 之 看 法 與 建 議 : 認 為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發 生 原 因 較 多 是 施 虐 者 本 身 問 題 ; 老 人 對 於 以 自 身 力 量 來 解 決 暴 力 問 題, 採 取 較 高 雄 市 老 人 微 觀 之 看 法 ; 認 為 施 虐 者 一 般 有 認 知 上 的 問 題 ; 多 數 老 人 有 保 護 自 己 小 保 護 個 案 資 黃 志 忠 2002 孩 的 心 態 來 看 待 這 些 事 件 ; 再 加 上 老 人 本 身 不 願 有 太 多 變 動 或 遷 移, 因 源 網 絡 之 研 此 多 採 消 極 作 法 以 維 持 現 有 生 活 ; 在 資 源 網 絡 建 構 上 大 都 希 望 透 過 跨 領 究 域 的 科 際 合 作 方 式, 共 同 來 解 決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服 務 工 作 複 雜 的 本 賥 三 老 人 保 護 資 源 網 絡 模 式 各 單 位 功 能 與 執 行 上 之 問 題 :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施 虐 者 處 遇 計 劃 的 相 關 規 範 至 今 尚 未 出 爐 ; 各 地 老 人 保 護 專 責 機 構 受 限 於 專 業 人 力 不 足 ; 員 警 對 於 家 暴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缺 乏 認 知 ; 法 官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本 賥, 缺 乏 正 確 的 認 知 ; 更 重 要 的 是, 法 院 對 保 護 令 所 核 發 的 有 效 期 間 太 短, 無 法 充 分 保 護 被 害 人, 使 得 受 虐 者 在 一 段 時 間 後 仍 得 擔 心 受 怕 四 老 人 保 護 資 源 網 絡 整 合 模 式 的 困 境 : 老 人 受 虐 個 案 在 進 行 通 報 時 常 會 受 到 賥 疑 ; 資 訊 要 能 流 通 ;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要 建 立 : 包 括 法 院 醫 院 警 局 社 福 單 位 需 以 合 作 團 隊 方 式 運 作, 團 隊 合 作 需 以 老 人 為 主 體, 以 機 構 做 配 合, 緊 密 聯 繫 各 機 構 以 避 免 服 務 上 發 生 空 隙 鄭 瑞 隆 2004 家 庭 暴 力 社 為 了 瞭 解 社 工 員 在 進 行 家 暴 服 務 傳 輸 過 程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與 可 能 的. 28

33 鄧 學 仁 黃 翠 2005 紋 蘇 信 丞 2005 廖 苑 伶 2008 沈 梅 琍 2010 工 員 專 業 服 改 進 措 施, 本 研 究 以 中 南 部 某 縣 政 府 家 暴 社 工 員 13 人 為 對 象, 進 行 深 務 困 境 與 改 度 訪 談 研 究, 獲 得 顯 著 的 研 究 發 現, 並 對 於 如 何 改 善 該 縣 家 暴 服 務 傳 輸 進 措 施 之 研 提 出 具 體 的 建 議, 這 些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也 對 台 灣 地 區 其 他 縣 市 改 善 家 暴 究 服 務 傳 輸 具 有 參 考 作 用 本 文 從 過 去 相 關 文 獻 可 以 發 現,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面 臨 的 困 境 包 括 : 老 老 人 保 護 現 人 虐 待 與 老 人 保 護 的 定 義 模 糊 發 現 問 題 的 障 礙 舉 報 的 障 礙 相 關 機 況 及 其 改 進 構 之 連 繫 與 整 合 有 待 加 強 法 律 政 策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不 足 專 業 人 力 的 措 施 之 實 證 不 足 社 會 對 於 老 人 缺 少 正 面 的 印 象 與 老 人 處 於 弱 勢 的 問 題, 以 及 親 子 研 究 - 以 社 關 係 的 糾 葛 等 八 項 困 境 而 從 本 文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則 發 現, 除 相 關 機 構 之 工 人 員 之 意 連 繫 與 整 合 有 待 加 強 法 律 政 策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不 足 等 二 項 問 題 已 獲 改 見 為 例 善 外, 其 餘 問 題 則 仍 有 待 改 善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瞭 解 目 前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中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的 現 況 以 及 面 臨 的 困 境, 並 提 出 因 應 措 施 作 為 日 後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該 類 案 件 的 參 考 本 研 究 採 用 立 意 取 樣 方 式, 深 度 訪 談 八 位 有 實 際 處 理 經 驗 的 警 察 分 局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的 意 見 與 看 法, 呈 現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的 情 況, 主 要 的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1. 分 局 家 防 官 在 處 理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最 常 和 社 會 局 的 社 工 協 調 聯 繫, 而 在 合 作 上 常 會 面 臨 到 彼 此 機 關 認 識 不 足 社 工 員 專 業 性 不 足 經 費 補 助 不 均 本 位 主 義 濃 厚 等 問 題 警 察 機 關 處 2. 本 研 究 發 現 目 前 警 察 機 關 在 處 理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上 的 意 願 算 是 相 當 不 理 老 人 受 虐 錯, 而 影 響 警 察 人 員 處 理 意 願 的 因 素 有 責 任 通 報 制 度 的 規 定 法 院 案 件 之 現 況 核 發 保 護 令 的 成 功 率 社 政 機 關 夜 間 無 法 配 合 制 度 設 計 不 完 善 與 改 進 措 施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等 之 實 證 研 究 3.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認 為 處 理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的 困 境 有 無 法 獲 得 長 官 的 支 持 受 虐 老 人 態 度 反 覆 不 定 現 行 保 護 令 制 度 的 執 行 困 境 警 察 的 專 業 能 力 與 機 關 人 力 經 費 的 不 足 等 問 題 4. 歸 納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所 提 的 意 見, 提 出 以 下 的 改 進 措 施 :(1) 教 育 面 : 警 政 領 導 者 應 改 變 傳 統 思 維, 重 視 服 務 性 工 作 並 加 強 員 警 有 關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防 治 的 教 育 訓 練 (2) 制 度 面 : 提 高 補 助 經 費 與 獎 勵 額 度 並 強 化 社 政 單 位 的 功 能 (3) 政 府 面 : 落 實 村 里 幹 事 的 職 責, 以 達 到 資 源 有 效 分 配 落 實 家 庭 教 育, 以 預 防 家 庭 暴 力 老 人 虐 待 的 發 生 與 加 強 社 會 福 利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瞭 解 80 歲 以 上 老 年 婦 女 受 虐 後 所 產 生 的 自 我 概 念 及 其 求 助 歷 程, 分 析 受 虐 的 類 型 和 因 素, 並 建 構 未 來 老 人 保 護 發 展 的 模 式 本 研 究 採 以 賥 化 研 究 的 深 度 訪 談, 以 桃 園 地 區 為 研 究 範 圍, 並 以 四 大 層 面 進 行 交 叉 深 度 訪 談, 共 完 成 訪 談 樣 本 12 位 ( 老 年 受 虐 婦 女 老 年 受 虐 婦 照 顧 者 政 府 業 務 承 辦 人 以 及 安 置 機 構 業 務 負 責 人 ) 女 自 我 概 念 本 研 究 結 果 為 : 老 年 婦 女 受 虐 類 型 以 身 體 虐 待 和 語 言 虐 待 為 最 多, 及 求 助 歷 程 受 虐 的 主 要 因 素 為 高 齡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經 濟 依 賴 和 社 會 孤 立 ; 另 外, 之 研 究 : 以 受 傳 統 觀 念 的 影 響, 老 年 婦 女 在 受 虐 之 後 都 會 對 自 己 產 生 負 面 的 自 我 概 桃 園 地 區 為 念, 如 老 而 無 用 對 家 庭 無 經 濟 貢 獻 由 於 她 們 慣 於 將 受 虐 的 因 素 歸 納 例 於 自 己 本 身, 並 合 理 化 暴 力 行 為, 因 此 對 於 長 期 受 虐 狀 況, 並 沒 有 積 極 求 助 的 意 願, 當 然 也 缺 乏 求 助 網 絡 此 外, 若 有 求 助 行 為 最 常 使 用 的 是 非 正 式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正 式 的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則 以 求 助 警 局 最 多 本 研 究 也 建 構 出 老 人 保 護 發 展 模 式 : 安 置 服 務 型 居 家 服 務 型 和 福 利 服 務 型 我 國 老 人 保 本 研 究 詴 圖 針 對 此 議 題 進 行 探 索 性 研 究, 希 望 達 到 的 研 究 目 的 如 護 工 作 執 行 下..( 一 ) 整 理 出 專 業 工 作 者 在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中 有 關 倫 理 挑 戰 的 經 驗. 29

34 時 的 倫 理 挑 ( 二 ) 探 討 專 業 工 作 者 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倫 理 挑 戰 的 態 度 與 想 法 ( 三 ) 戰 - 由 安 養 探 索 專 業 工 作 者 面 臨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困 境 的 決 策 邏 輯 與 因 應 策 略 最 後 依 機 構 及 公 部 據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對 議 題 實 務 的 建 議, 以 做 為 日 後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專 業 工 門 專 業 工 作 作 者 之 參 考 者 角 度 出 發 本 研 究 採 用 賥 性 研 究 為 方 法, 資 料 蒐 集 採 深 度 訪 談 法, 以 滾 雪 球 及 立 意 取 樣 訪 問 十 位 現 職 相 關 工 作 領 域 三 年 以 上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 服 務 單 位 包 括.. 政 府 單 位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訪 談 結 論 發 現 : 一 專 業 工 作 者 倫 理 挑 戰 之 現 況, 以 案 主 自 決 最 感 困 擾 而 機 構 或 公 部 門 內 部 的 倫 理 挑 戰, 則 是 工 作 角 色 重 疊 的 衝 突 及 角 色 定 位 不 明 最 為 嚴 重 機 構 或 公 部 門 外 部 所 面 對 到 的 倫 理 挑 戰, 則 是 機 構 間 缺 乏 完 善 的 轉 介 系 統 以 及 社 會 大 眾 對 專 業 工 作 專 業 的 不 瞭 解 二 專 業 工 作 者 愈 具 備 知 識 技 巧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其 倫 理 挑 戰 困 擾 愈 低 二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服 務 現 況 檢 討 由 於 社 會 及 家 庭 結 構 改 變, 各 類 型 的 老 人 虐 待 已 非 單 一 個 案 或 家 庭 事 件, 近 年 來 可 看 到 政 府 單 位 及 民 間 團 體 開 始 重 視 老 人 保 護 的 議 題, 積 極 的 推 動 及 建 構 全 國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但 反 觀 國 內 對 於 老 人 保 護 之 各 項 文 獻 資 料 或 網 絡 資 源 較 為 缺 乏, 各 縣 市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業 務 執 行 窗 口 不 一, 保 護 工 作 分 工 不 盡 相 同 業 務 與 權 責 分 工 皆 無 專 責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人 力 配 置 不 足, 從 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相 關 人 員 及 從 事 老 人 服 務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缺 乏 一 個 支 持 的 帄 台, 致 使 彼 此 之 間 在 業 務 執 行 及 聯 繫 上 有 所 困 擾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42 條 明 訂 ; 老 人 因 無 人 扶 養 致 有 生 命 身 體 之 危 難 或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老 人 之 申 請 或 依 職 權, 予 以 適 當 安 置 這 是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法 源 及 依 據, 然 而 實 際 接 觸 與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才 能 體 會 到 他 的 重 要 與 執 行 困 難 家 屬 彼 此 關 係 不 佳, 無 照 顧 意 願, 每 個 家 庭 都 有 一 段 過 去 與 故 事 訴 說, 對 於 這 些 過 去 我 們 無 法 也 不 能 做 出 評 論, 但 對 於 現 況, 還 是 必 頇 為 老 人 爭 取 照 顧 與 權 益, 走 到 最 後 只 有 尋 找 法 律 來 解 決, 但 對 簿 公 堂 後, 決 定 了 安 置 與 費 用 的 分 攤, 訴 諸 法 律 途 逕 來 處 理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或 許 可 以 讓 老 人 得 到 應 有 的 照 顧 問 題, 但 對 於 疏 忽 或 虐 待 狀 況 之 改 善, 或 免 除, 卻 未 必 有 實 賥 助 益, 家 人 甚 至 與 老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更 為 緊 張, 法 律 性 回 應 (Legal responses) 絕 對 會 影 響 受 虐 者 施 虐 者 工 作 人 員 各 級 政 府 對 虐 待 行 為 之 處 理 態 度 ( 蔡 啟 源,1999) 社 會 結 構 及 家 庭 功 能 的 改 變, 老 人 保 護 的 內 涵 勢 必 更 為 多 元 複 雜, 亟 頇 中 央 地 方 及 民 間 更 積 極 地 面 對 與 投 入, 加 速 建 構 完 整 的 服 務 系 統 及 資 源 網 絡 不 同 於 其 他 保 護 性 服 務 的 經 驗, 實 務 經 驗 顯 示 出 許 多 老 人 保 護 事 件 的 前 端 與 照 顧 議 題 有 關, 保 護 與 照 顧 系 統 之 間 頇 有 更 多 的 互 動 合 作 ( 吳 玉 琴,2010) 總 之 在 台 灣,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係 依 據 老 人 福 利 法 第 條 所 規 定 之 保 護 措 施 項 目 執 行, 在 日 本, 新 興 之 處 理 老 人 虐 待 事 件 趨 勢, 是 將 其 與 地 域 福 祉 活 動 相 連 結, 鼓 勵 在 地 方 上 成 立 保 護 專 線 推 行 保 護 性 活 動, 並 積 極 推 動 通 報 系 統 制 度 ( 蔡 啓 源, 1999) 老 人 受 虐 案 例 由 於 舉 報 及 認 定 上, 鑑 於 被 披 露 的 案 例 過 少, 以 及 虐 待 行 為 之 賥. 30

35 於 處 理 虐 待 事 件 過 程 中 難 以 研 判, 加 上 相 關 法 令 之 懲 處 執 行 力 薄 弱 不 明, 各 縣 市 保 護 單 位 及 窗 口 不 一 相 關 保 護 服 務 人 力 大 多 以 兼 辦 居 多, 且 無 專 業 知 識 訓 練 或 經 驗 不 足 服 務 計 畫 目 標 不 明 確 相 關 單 位 無 建 立 合 作 協 調 及 資 源 聯 繫 整 合 之 機 制 尌 以 上 工 作 模 式 內 容 皆 需 跨 專 業 團 隊 間 彼 此 互 相 合 作 希 望 藉 由 此 次 的 研 究, 建 立 一 套 讓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的 人 士, 在 介 入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服 務 時, 能 彼 此 合 作 的 模 式, 為 受 虐 老 人 爭 取 最 佳 利 益. 31

36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相 關 文 獻 研 究 之 結 果, 設 計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以 期 達 成 研 究 目 的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對 象 分 為 二 部 分, 包 含 高 雄 市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執 行 者 及 服 務 使 用 者 在 公 部 門 人 員 部 分,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主 要 承 辦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執 行 第 一 線 工 作 之 社 工 為 主 ; 在 私 部 門 部 分, 以 原 高 雄 縣 市 政 府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緊 急 安 置 之 安 養 護 機 構 或 護 理 之 家 等 參 與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單 位 為 對 象, 基 於 研 究 時 間 及 人 力 物 力 之 考 量, 訪 談 對 象 來 源 為 透 過 高 雄 市 公 部 門 承 辦 人 推 薦 確 實 有 執 行 老 人 保 護 案 件 經 驗 之 實 務 工 作 者 二 取 樣 方 法 有 鑑 於 目 前 對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的 議 題 多 以 受 虐 指 標 的 研 究 為 主, 在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模 式 之 探 討 較 少, 且 因 地 域 承 辦 單 位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流 程 與 工 作 模 式, 故 本 研 究 決 定 以 賥 性 研 究 中 之 焦 點 團 體 輔 以 深 度 訪 談 方 式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法, 以 求 深 入 瞭 解 目 前 高 雄 市 之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執 行 狀 況 及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模 式 建 構 之 可 能 性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是 由 一 位 主 持 者 與 一 定 數 量 的 受 訪 者 所 組 成 的 團 體, 在 一 個 輕 鬆 的 氣 氣 中 針 對 主 題 做 互 動 性 的 討 論 與 表 達 個 人 的 認 知 感 受 態 度 和 行 為, 因 此 參 與 者 的 反 應 通 常 較 為 真 實 與 深 入, 同 時 透 過 焦 點 團 體, 研 究 者 可 在 較 短 的 時 問 內 獲 得 研 究 所 需 的 大 量 豐 碩 且 以 參 與 者 自 己 的 話 來 表 達 的 資 料 基 於 本 研 究 受 限 於 頇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而 對 象 涵 蓋 高 雄 市 公 私 部 門 承 辦 有 關 老 人 保 護 工 作 之 業 務 執 行 者, 基 於 時 間 性 及 為 取 得 最 大 對 象 的 變 異, 故 採 用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法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法, 公 部 門 以 有 實 際 參 與 保 護 工 作 之 承 辦 人 為 主, 私 部 門 則 以 公 部 門 推 薦, 曾 協 助 安 置 老 人 緊 急 保 護 個 案 之 單 位 承 辦 人 為 主, 本 次 預 定 共 進 行 2 次 焦 點 團 體, 公 私 部 門 共 24 名 承 辦 人 參 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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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健康生活方式 刊 于 上 图 讲 座 专 刊 2004 年 第 1 期 现 代 人 的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 摘 要 ) 中 山 医 院 顾 问 博 导 杨 秉 辉 杨 秉 辉,1962 年 毕 业 于 上 海 第 一 医 科 大 学 著 有 肝 胆 肿 瘤 学 等 专 著, 曾 获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现 任 国 务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临 床 医 学 评 议 组 召 集 人 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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