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初 步 询 价 及 推 介 公 告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特 别 提 示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双 杰 电 气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新 股 发 行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3]42 号 )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98 号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 开 发 售 股 份 暂 行 规 定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4]11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证 监 会 令 第 99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承 销 业 务 规 范 ( 中 证 协 发 [2014]77 号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范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配 售 细 则 ( 中 证 协 发 [2014]77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投 资 者 备 案 管 理 细 则 ( 中 证 协 发 [2014]77 号 )( 以 下 简 称 投 资 者 备 案 管 理 细 则 ) 等 相 关 规 定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本 次 发 行 在 投 资 者 资 格 老 股 转 让 限 售 期 发 行 结 构 定 价 方 式 回 拨 机 制 配 售 原 则 等 方 面 有 重 大 变 化, 敬 请 投 资 者 重 点 关 注 本 次 发 行 的 初 步 询 价 和 网 下 发 行 均 采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深 交 所 )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进 行, 请 网 下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公 告 关 于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化 的 详 细 内 容, 请 查 阅 深 交 所 网 站 (www.szse.cn) 公 布 的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深 证 上 [2014]158 号 ) 重 点 提 示 1 双 杰 电 气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3,448.64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发 行 ) 的 申 请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561 号 文 核 准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分 类 指 引 (2012 年 修 订 ),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为 电 气 机 械 及 器 材 制 造 业 ( 行 业 分 类 代 码 为 C38) 本 次 发 行 的 主 承 销 商 为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北 证 券 或 主 承 销 商 ) 发 行 人 股 票 简 称 为 双 杰 电 气, 1
股 票 代 码 为 300444, 该 代 码 同 时 用 于 本 次 发 行 的 初 步 询 价 网 下 及 网 上 发 行 2 本 次 发 行 公 开 发 行 新 股 数 量 为 3,448.64 万 股,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5.00% 本 次 发 行 不 进 行 老 股 转 让 本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无 流 通 限 制 及 锁 定 安 排 3 本 次 发 行 采 用 网 下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询 价 配 售 ( 以 下 简 称 网 下 发 行 ) 和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定 价 发 行 ( 以 下 简 称 网 上 发 行 )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为 2,100 万 股,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60.89%; 网 上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为 1,348.64 万 股, 占 本 次 发 行 总 量 的 39.11% 4 本 公 告 所 称 网 下 投 资 者 是 指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本 公 告 所 称 配 售 对 象 是 指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的 投 资 者 或 其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产 品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当 于 初 步 询 价 开 始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即 2015 年 4 月 8 日 (T-5 日 ) 的 12:00 前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完 成 配 售 对 象 信 息 的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东 北 证 券 已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业 务 规 范 等 相 关 制 度 的 要 求, 制 定 了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及 安 排 请 见 本 公 告 二 投 资 者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的 相 关 安 排 网 下 投 资 者 如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必 须 在 初 步 询 价 开 始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2015 年 4 月 8 日,T-5 日 ) 的 中 午 12:00 前 完 成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其 管 理 的 基 金 产 品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只 有 符 合 东 北 证 券 及 发 行 人 确 定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标 准 要 求 的 投 资 者 方 能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初 步 询 价 不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而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初 步 询 价 的, 须 自 行 承 担 一 切 由 该 行 为 引 发 的 后 果, 主 承 销 商 将 在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中 将 其 报 价 设 定 为 无 效, 并 在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公 告 ) 中 披 露 相 关 情 况 提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主 承 销 商 将 在 初 步 询 价 及 配 售 前 对 网 下 投 资 者 是 否 存 在 禁 止 性 情 形 进 行 核 查, 并 要 求 网 下 投 资 者 提 供 符 合 资 质 要 求 的 承 诺 和 证 明 材 料 如 网 下 投 资 者 拒 绝 配 合 核 查 或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足 以 排 除 其 存 在 禁 止 性 情 形 的, 或 经 核 查 不 符 合 配 售 资 格 的, 主 承 销 商 将 拒 绝 其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及 配 售 5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 (T-1 日 ) 进 行 本 次 发 行 网 上 2
路 演 关 于 网 上 路 演 的 具 体 信 息 请 参 阅 2015 年 4 月 13 日 (T-2 日 ) 刊 登 的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网 上 路 演 公 告 本 次 发 行 不 举 办 现 场 推 介 会 6 本 次 发 行 初 步 询 价 时 间 为 2015 年 4 月 9 日 (T-4 日 ) 及 4 月 10 日 (T-3 日 ) 每 日 9:30~15:00,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欲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应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为 其 所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填 写 报 价 以 及 拟 申 购 数 量 等 信 息 每 个 配 售 对 象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同 一 机 构 管 理 的 不 同 配 售 对 象 报 价 应 当 相 同 网 下 投 资 者 为 拟 参 与 报 价 的 全 部 配 售 对 象 录 入 报 价 记 录 后, 应 当 一 次 性 提 交 网 下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提 交 报 价 记 录, 但 以 最 后 一 次 提 交 的 全 部 报 价 记 录 为 准 配 售 对 象 报 价 的 最 小 单 位 为 0.01 元 配 售 对 象 报 价 对 应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应 不 少 于 210 万 股, 必 须 为 10 万 股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得 超 过 2,100 万 股 投 资 者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初 步 询 价,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7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初 步 询 价 结 果, 按 照 报 价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并 计 算 出 每 个 报 价 上 所 对 应 的 累 计 拟 申 购 总 量 后, 协 商 确 定 剔 除 拟 申 购 总 量 中 报 价 最 高 部 分 的 数 量, 剔 除 部 分 将 不 低 于 本 次 拟 申 购 总 量 的 10% 如 被 剔 除 部 分 的 最 低 报 价 所 对 应 的 累 计 拟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拟 剔 除 数 量 时, 该 报 价 的 申 购 将 按 照 拟 申 购 数 量 由 少 至 多 的 顺 序 依 次 剔 除 ; 如 果 报 价 和 拟 申 购 数 量 均 相 同, 则 按 照 报 价 时 间 由 晚 至 早 的 顺 序 依 次 剔 除, 直 至 满 足 剔 除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达 到 拟 剔 除 数 量 的 要 求 8 在 剔 除 最 高 部 分 报 价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考 虑 剩 余 报 价 和 拟 申 购 数 量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市 场 情 况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估 值 水 平 募 集 资 金 需 求 及 承 销 风 险 等 因 素, 协 商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及 其 有 效 拟 申 购 数 量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10 家 具 体 安 排 详 见 本 公 告 四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的 确 认 方 式 9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公 布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报 价 情 况 发 行 价 格 以 及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的 名 单 等 信 息 10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申 购 的 时 间 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 (T 日 )9:30 至 15:00 发 行 公 告 中 公 布 的 全 部 有 效 报 价 配 售 对 象 必 须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及 缴 款 在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时, 有 效 报 价 配 售 对 象 应 通 过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录 入 申 购 3
单 信 息, 包 括 申 购 价 格 申 购 数 量 及 主 承 销 商 在 发 行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申 购 价 格 为 发 行 价 格, 申 购 数 量 必 须 为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的 该 配 售 对 象 对 应 的 有 效 拟 申 购 数 量 有 效 报 价 配 售 对 象 应 按 照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与 申 购 数 量 的 乘 积 缴 纳 申 购 款, 未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申 购 款 的,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并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主 承 销 商 将 违 约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11 每 一 配 售 对 象 只 能 选 择 网 下 发 行 或 者 网 上 发 行 中 的 一 种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凡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的, 无 论 是 否 为 有 效 报 价, 均 不 得 参 与 网 上 申 购 12 本 次 发 行 网 上 申 购 日 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 (T 日 ) 可 参 与 网 上 发 行 的 投 资 者 为 : 根 据 创 业 板 市 场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及 实 施 办 法 等 规 定, T 日 或 之 前 已 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已 开 通 创 业 板 市 场 交 易 的 自 然 人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且 在 2015 年 4 月 13 日 (T-2 日 ) 前 20 个 交 易 日 ( 含 T-2 日 ) 的 日 均 持 有 深 圳 市 场 非 限 售 A 股 股 份 市 值 符 合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按 市 值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者 网 上 申 购 的 具 体 安 排 将 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 (T-1 日 ) 刊 登 的 发 行 公 告 中 披 露 13 本 次 发 行 网 下 和 网 上 申 购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启 动 双 向 回 拨 机 制, 对 网 下 网 上 发 行 的 规 模 进 行 调 节 有 关 回 拨 机 制 的 具 体 安 排 请 见 本 公 告 五 本 次 发 行 回 拨 机 制 14 本 次 发 行 的 配 售 原 则 请 见 本 公 告 六 网 下 配 售 原 则 15 网 下 投 资 者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一 经 发 现, 东 北 证 券 将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报 告 : (1) 使 用 他 人 账 户 报 价 ; (2) 投 资 者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 (3) 同 一 投 资 者 使 用 多 个 账 户 报 价 ; (4) 网 上 网 下 同 时 申 购 ; (5) 与 发 行 人 或 承 销 商 串 通 报 价 ; (6) 委 托 他 人 报 价 ; (7) 无 真 实 申 购 意 图 进 行 人 情 报 价 ; 4
(8) 故 意 压 低 或 抬 高 价 格 ; (9)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但 未 参 与 申 购 ; (10) 不 具 备 定 价 能 力, 或 没 有 严 格 履 行 报 价 评 估 和 决 策 程 序 未 能 审 慎 报 价 ; (11) 机 构 投 资 者 未 建 立 估 值 模 型 ; (12) 其 他 不 独 立 不 客 观 不 诚 信 的 情 形 ; (13) 不 符 合 配 售 资 格 ; (14) 获 配 后 未 恪 守 持 有 期 等 相 关 承 诺 的 ; (15)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6 本 次 发 行 可 能 因 下 列 情 形 中 止 : (1) 初 步 询 价 结 束 后, 报 价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数 量 不 足 10 家 的 ; (2) 初 步 询 价 结 束 后, 剔 除 不 低 于 拟 申 购 总 量 10% 的 最 高 报 价 部 分 后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数 量 不 足 10 家 的 ; (3) 初 步 询 价 结 束 后, 拟 申 购 总 量 不 足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的 或 剔 除 最 高 报 价 部 分 后, 剩 余 拟 申 购 总 量 不 足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的 ; (4) 发 行 价 格 未 达 发 行 人 预 期 或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就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5)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的 ; (6) 若 网 上 申 购 不 足, 申 购 不 足 部 分 向 网 下 回 拨 后, 网 下 投 资 者 未 能 足 额 认 购 的 ; (7) 发 行 人 在 发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重 大 会 后 事 项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的 ; (8)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证 券 发 行 承 销 过 程 实 施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或 者 存 在 异 常 情 形 的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形,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公 告 中 止 发 行 原 因 恢 复 发 行 安 排 等 事 宜 中 止 发 行 后, 在 本 次 发 行 核 准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择 机 重 启 发 行 17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次 发 行 中 有 关 初 步 询 价 的 事 宜 进 行 说 明,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次 发 行 的 一 般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2015 年 4 月 3 日 (T-7 日 ) 登 载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五 家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网 址 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网 址 5
www.cs.com.cn; 中 国 证 券 网, 网 址 www.cnstock.com; 证 券 时 报 网, 网 址 www.secutimes.com;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网 址 www.ccstock.cn) 和 发 行 人 网 站 (www.sojoline.com) 的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意 向 书 全 文,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提 示 公 告 同 时 刊 登 于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重 要 日 期 安 排 日 期 T-7 日 2015 年 4 月 3 日 ( 周 五 ) T-5 日 2015 年 4 月 8 日 ( 周 三 ) T-4 日 2015 年 4 月 9 日 ( 周 四 ) T-3 日 2015 年 4 月 10 日 ( 周 五 ) T-2 日 2015 年 4 月 13 日 ( 周 一 ) T-1 日 2015 年 4 月 14 日 ( 周 二 ) T 日 2015 年 4 月 15 日 ( 周 三 ) 发 行 安 排 刊 登 初 步 询 价 及 推 介 公 告 和 创 业 板 上 市 提 示 公 告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材 料 提 交 截 止 日 ( 中 午 12:00 截 止 ) 初 步 询 价 开 始 日 (9:30-15:00) 初 步 询 价 截 止 日 (15:00 截 止 )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可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及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刊 登 网 上 路 演 公 告 刊 登 发 行 公 告 投 资 风 险 特 别 公 告 网 上 路 演 网 下 申 购 缴 款 日 ( 申 购 资 金 有 效 到 账 时 间 15:00 之 前 ) 网 上 发 行 申 购 日 (9:30-11:30,13:00-15:00) T+1 日 2015 年 4 月 16 日 ( 周 四 ) T+2 日 2015 年 4 月 17 日 ( 周 五 ) T+3 日 网 下 申 购 资 金 验 资 网 上 申 购 资 金 验 资 2015 年 4 月 20 日 ( 周 一 ) 网 上 申 购 资 金 解 冻 注 :1 T 日 为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日 ; 确 定 是 否 启 动 回 拨 机 制 及 网 上 网 下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向 网 下 投 资 者 配 售 股 份 刊 登 网 下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及 网 上 中 签 率 公 告 网 下 申 购 余 款 退 还 网 上 发 行 摇 号 抽 签 刊 登 网 上 中 签 结 果 公 告 2 上 述 日 期 为 交 易 日,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公 告, 修 改 本 次 发 行 日 程 3 若 本 次 发 行 定 价 对 应 市 盈 率 高 于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二 级 市 场 平 均 市 盈 率,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在 网 上 网 下 申 购 前 三 周 内 连 续 发 布 投 资 风 险 特 别 公 告, 每 周 至 少 发 布 一 次, 本 次 6
发 行 网 上 网 下 申 购 日 将 顺 延 三 周 4 如 因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系 统 故 障 或 非 可 控 因 素 导 致 网 下 投 资 者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其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进 行 初 步 询 价 或 网 下 申 购 工 作, 请 网 下 投 资 者 及 时 与 主 承 销 商 联 系 二 投 资 者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的 相 关 安 排 ( 一 )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的 投 资 者 标 准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需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 1 具 备 一 定 的 股 票 投 资 经 验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依 法 设 立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达 到 两 年 ( 含 ) 以 上, 开 展 A 股 投 资 业 务 时 间 达 到 两 年 ( 含 ) 以 上 ; 个 人 投 资 者 应 具 备 五 年 ( 含 ) 以 上 的 A 股 投 资 经 验 2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用 记 录 最 近 12 个 月 未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未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3 具 备 必 要 的 定 价 能 力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研 究 力 量 有 效 的 估 值 定 价 模 型 科 学 的 定 价 决 策 制 度 和 完 善 的 合 规 风 控 制 度 4 2015 年 4 月 7 日 (T-6 日 ) 前 20 个 交 易 日 ( 含 T-6 日 ) 持 有 深 市 非 限 售 股 票 的 流 通 市 值 日 均 值 为 1,0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5 投 资 者 不 得 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或 集 合 信 托 计 划, 也 不 得 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投 资 协 议 等 文 件 中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载 明 以 博 取 一 二 级 市 场 价 差 为 目 的 申 购 新 股 的 证 券 投 资 产 品 6 网 下 投 资 者 如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必 须 在 初 步 询 价 开 始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2015 年 4 月 8 日, T-5 日 ) 的 中 午 12:00 前 完 成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其 管 理 的 基 金 产 品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7 下 列 机 构 或 人 员 将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 1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 2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主 承 销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7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 3 承 销 商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4 第 1 2 3 项 所 述 人 士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 5 过 去 6 个 月 内 与 主 承 销 商 存 在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关 系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已 与 主 承 销 商 签 署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合 同 或 达 成 相 关 意 向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6 通 过 配 售 可 能 导 致 不 当 行 为 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组 织 7 按 照 业 务 规 范 投 资 者 备 案 管 理 细 则,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公 布 的 黑 名 单 所 列 示 的 投 资 者 第 2 3 项 规 定 的 禁 止 配 售 对 象 管 理 的 公 募 基 金 不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限 制, 但 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且 在 2015 年 4 月 8 日 (T-5 日 )12:00 时 前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完 成 备 案 且 已 办 理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数 字 证 书, 并 与 深 交 所 签 订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使 用 协 议, 成 为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的 用 户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和 配 售 对 象 方 能 参 与 本 次 发 行 的 初 步 询 价 主 承 销 商 将 在 初 步 询 价 或 配 售 前 对 投 资 者 是 否 存 在 上 述 禁 止 性 情 形 进 行 核 查, 投 资 者 应 按 主 承 销 商 的 要 求 进 行 相 应 的 配 合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公 司 章 程 等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安 排 实 际 控 制 人 访 谈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自 然 人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名 单 配 合 其 它 关 联 关 系 调 查 等 ), 如 拒 绝 配 合 核 查 或 其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足 以 排 除 其 存 在 上 述 禁 止 性 情 形 的, 或 经 核 查 不 符 合 配 售 资 格 的, 主 承 销 商 将 拒 绝 接 受 其 初 步 询 价 或 者 向 其 进 行 配 售 ( 二 ) 承 诺 函 及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的 提 交 方 式 所 有 拟 参 与 本 次 初 步 询 价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须 符 合 上 述 资 格 条 件, 均 须 向 东 北 证 券 提 交 承 诺 函 及 信 息 表 8
1 提 交 材 料 : 机 构 投 资 者 须 提 交 本 公 告 附 件 1 2 的 承 诺 函 和 基 本 情 况 表, 个 人 投 资 者 须 提 交 本 公 告 附 件 3 4 的 承 诺 函 和 基 本 情 况 表 网 下 投 资 者 如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还 须 提 供 其 完 成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及 备 案 的 说 明 文 件 相 关 资 料 模 板 见 本 公 告 附 件 附 件 的 WORD 版 本 可 在 东 北 证 券 网 站 (http://www.nesc.cn/) 下 载 2 提 交 时 间 : 投 资 者 须 于 2015 年 4 月 8 日 (T-5 日 )12:00 前 将 附 件 1 2 或 附 件 3 4 扫 描 盖 章 版 和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东 北 证 券 指 定 电 子 邮 箱 (dbzqecm@qq.com) 电 子 邮 件 主 题 格 式 为 双 杰 电 气 -IPO- 投 资 者 类 型 - 投 资 者 全 称 ( 投 资 者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 如 未 收 到 自 动 回 复 邮 件, 请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确 认 电 话 为 :010-63210625 010-63210629 原 件 须 在 2015 年 4 月 13 日 (T-2 日 )12:00 前 送 达 东 北 证 券 北 京 分 公 司 资 本 市 场 部 邮 寄 地 址 为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锦 什 坊 街 28 号 恒 奥 中 心 D 座 5 层, 邮 编 为 :100033 主 承 销 商 将 会 同 见 证 律 师 对 网 下 投 资 者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需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的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核 查,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主 承 销 商 将 其 报 价 作 为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提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 如 主 承 销 商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收 到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备 案 信 息 核 查 材 料 或 提 交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资 格 核 查 材 料 要 求 的, 则 该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报 价 将 被 作 为 无 效 报 价 予 以 剔 除 因 投 资 者 提 供 信 息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一 致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三 初 步 询 价 1 本 次 发 行 初 步 询 价 通 过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进 行,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及 投 资 者 备 案 管 理 细 则 要 求 的 投 资 者 于 2015 年 4 月 8 日 (T-5 日 )12:00 前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完 成 网 下 投 资 者 备 案, 已 办 理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数 字 证 书, 并 与 深 交 所 签 订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使 用 协 议, 成 为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的 用 户 后 方 可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网 下 投 资 者 如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规 范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必 须 在 初 步 询 价 开 始 日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2015 年 4 月 8 日,T-5 9
日 ) 的 中 午 12:00 前 完 成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其 管 理 的 基 金 产 品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2 本 次 初 步 询 价 期 间 为 2015 年 4 月 9 日 (T-4 日 ) 及 4 月 10 日 (T-3 日 ) 每 日 9:30~15:00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为 其 所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填 写 报 价 以 及 拟 申 购 数 量 等 信 息 相 关 报 价 一 经 提 交, 不 得 撤 销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调 整 报 价 的, 应 当 在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填 写 具 体 原 因 3 每 个 配 售 对 象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同 一 机 构 管 理 的 不 同 配 售 对 象 报 价 应 当 相 同 如 同 一 机 构 出 现 多 个 报 价,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以 该 机 构 管 理 配 售 对 象 的 最 后 一 个 报 价 为 其 最 终 报 价 配 售 对 象 报 价 的 最 小 单 位 为 0.01 元 配 售 对 象 报 价 对 应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应 不 少 于 210 万 股, 必 须 为 10 万 股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得 超 过 2,100 万 股 4 网 下 投 资 者 报 价 的 以 下 情 形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网 下 投 资 者 未 在 2015 年 4 月 8 日 (T-5 日 )12:00 前 在 中 国 证 券 业 完 成 网 下 投 资 者 信 息 登 记 备 案 的 ; (2) 配 售 对 象 名 称 证 券 账 户 银 行 收 付 款 账 户 / 账 号 等 申 报 信 息 与 备 案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 该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配 售 对 象 的 报 价 部 分 为 无 效 报 价 ; (3) 配 售 对 象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超 过 2,100 万 股 以 上 的 部 分 为 无 效 报 价 ; (4) 配 售 对 象 拟 申 购 数 量 不 符 合 210 万 股 的 最 低 数 量 要 求, 或 者 拟 申 购 数 量 不 符 合 10 万 股 的 整 数 倍 要 求, 则 该 配 售 对 象 的 报 价 无 效 ; 5 投 资 者 或 其 管 理 的 配 售 对 象 的 托 管 席 位 号 系 办 理 股 份 登 记 的 重 要 信 息, 托 管 席 位 号 错 误 将 会 导 致 无 法 办 理 股 份 登 记 或 股 份 登 记 有 误, 请 参 与 初 步 询 价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正 确 填 写 其 托 管 席 位 号, 如 发 现 填 报 有 误 请 及 时 与 主 承 销 商 联 系 四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的 确 认 方 式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初 步 询 价 结 果, 按 照 报 价 由 高 到 低 进 行 排 序 并 计 算 出 10
每 个 报 价 上 所 对 应 的 累 计 拟 申 购 总 量 后, 协 商 确 定 剔 除 拟 申 购 总 量 中 报 价 最 高 部 分 的 数 量, 剔 除 部 分 将 不 低 于 本 次 拟 申 购 总 量 的 10% 如 被 剔 除 部 分 的 最 低 报 价 所 对 应 的 累 计 拟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拟 剔 除 数 量 时, 该 报 价 的 申 购 将 按 照 拟 申 购 数 量 由 少 至 多 的 顺 序 依 次 剔 除 ; 如 果 报 价 和 拟 申 购 数 量 均 相 同, 则 按 照 报 价 时 间 由 晚 至 早 的 顺 序 依 次 剔 除, 直 至 满 足 剔 除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达 到 拟 剔 除 数 量 的 要 求 在 剔 除 最 高 部 分 报 价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考 虑 剩 余 报 价 和 拟 申 购 数 量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市 场 情 况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估 值 水 平 募 集 资 金 需 求 及 承 销 风 险 等 因 素, 协 商 确 定 发 行 价 格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及 其 有 效 拟 申 购 数 量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的 数 量 不 少 于 10 家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的 认 定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 (1) 当 报 价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小 于 10 家 时, 中 止 发 行 ; (2) 当 报 价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不 少 于 10 家 时, 剔 除 最 高 报 价 部 分 后 报 价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即 为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有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报 价 不 低 于 发 行 价 格 的 拟 申 购 数 量 为 有 效 拟 申 购 数 量 五 本 次 发 行 回 拨 机 制 本 次 发 行 网 上 网 下 申 购 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 (T 日 )15:00 同 时 截 止 申 购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网 上 申 购 情 况 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 (T+1 日 )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回 拨 机 制, 对 网 下 网 上 发 行 的 规 模 进 行 调 节 回 拨 机 制 的 启 动 将 根 据 网 上 投 资 者 初 步 有 效 认 购 倍 数 确 定 : 网 上 投 资 者 初 步 有 效 认 购 倍 数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 网 上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有 关 回 拨 机 制 的 具 体 安 排 如 下 : (1) 网 下 发 行 获 得 足 额 认 购 的 情 况 下, 若 网 上 投 资 者 初 步 有 效 认 购 倍 数 在 50 倍 以 上 但 低 于 100 倍 ( 含 ) 的, 应 从 网 下 向 网 上 回 拨, 回 拨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20%; 网 上 投 资 者 初 步 有 效 认 购 倍 数 在 100 倍 以 上 的, 回 拨 比 例 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40%; 网 上 投 资 者 初 步 有 效 认 购 倍 数 超 过 150 倍 的, 回 拨 后 网 下 发 行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10% (2) 若 网 上 申 购 不 足, 可 以 回 拨 给 网 下 投 资 者, 向 网 下 回 拨 后, 有 效 报 价 11
投 资 者 仍 未 能 足 额 认 购 的 情 况 下, 则 中 止 发 行 ; (3) 在 网 下 发 行 未 获 得 足 额 认 购 的 情 况 下, 不 足 部 分 不 向 网 上 回 拨, 中 止 发 行 在 发 生 回 拨 的 情 形 下,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启 动 回 拨 机 制, 并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 (T+2 日 ) 在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网 下 配 售 结 果 公 告 中 披 露 六 网 下 配 售 原 则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在 完 成 双 向 回 拨 机 制 后, 将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对 网 下 投 资 者 进 行 配 售 : 1 东 北 证 券 及 发 行 人 将 对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是 否 符 合 东 北 证 券 及 发 行 人 确 定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标 准 进 行 核 查, 不 符 合 配 售 投 资 者 条 件 的, 将 被 剔 除, 不 能 参 与 网 下 配 售 2 主 承 销 商 将 提 供 有 效 报 价 并 参 加 网 下 申 购 缴 款 的 符 合 配 售 投 资 者 条 件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 (1)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募 基 金 ) 和 社 保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社 保 基 金 ) 为 A 类 投 资 者 ; (2) 根 据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和 符 合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的 保 险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年 金 保 险 资 金 ) 为 B 类 投 资 者 ; (3) 其 他 投 资 者 为 C 类 投 资 者 ; 3 若 网 下 申 购 总 量 大 于 本 次 网 下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 双 向 回 拨 之 后 ),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配 售 : (1) 同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应 当 相 同 ; (2)A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不 低 于 B 类 投 资 者,B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不 低 于 C 类 投 资 者 ; 12
(3) 主 承 销 商 将 安 排 不 低 于 回 拨 后 网 下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40% 向 A 类 投 资 者 进 行 配 售, 并 预 设 不 低 于 回 拨 后 网 下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20% 向 B 类 投 资 配 售 如 果 A 类 B 类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申 购 量 不 足 回 拨 后 网 下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40% 和 20%, A 类 和 B 类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将 获 得 全 额 配 售, 剩 余 部 分 可 向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网 下 投 资 者 进 行 配 售 (4) 当 由 于 向 B 类 投 资 者 优 先 配 售 网 下 发 行 数 量 的 20% 而 使 得 B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高 于 A 类 投 资 者 时,B 类 投 资 者 优 先 配 售 份 额 将 相 应 调 整 使 得 A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不 低 于 B 类 投 资 者 (5) 向 A 类 和 B 类 投 资 者 进 行 配 售 后, 主 承 销 商 将 向 C 类 投 资 者 配 售, 并 确 保 A 类 B 类 投 资 者 的 配 售 比 例 均 不 低 于 C 类 4 若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等 于 本 次 网 下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 双 向 回 拨 之 后 ),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按 照 网 下 投 资 者 的 实 际 申 购 数 量 直 接 进 行 配 售 5 若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本 次 网 下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 双 向 回 拨 之 后 ), 中 止 发 行 6 若 网 下 有 效 申 购 总 量 小 于 本 次 网 下 初 始 发 行 数 量, 中 止 发 行 7 零 股 的 处 理 原 则 在 实 施 配 售 过 程 中, 每 个 配 售 对 象 的 获 配 数 量 取 整 后 精 确 到 1 股, 产 生 的 零 股 分 配 给 A 类 投 资 者 中 申 购 数 量 最 大 的 配 售 对 象 ; 若 配 售 对 象 中 没 有 A 类 投 资 者, 则 产 生 的 零 股 分 配 给 B 投 资 者 中 申 购 数 量 最 大 的 配 售 对 象 ; 若 配 售 对 象 中 没 有 B 类 投 资 者, 则 产 生 的 零 股 分 配 给 C 类 投 资 者 中 申 购 数 量 最 大 的 配 售 对 象 当 申 购 数 量 相 同 时, 产 生 的 零 股 分 配 给 申 购 时 间 ( 注 : 以 申 购 平 台 中 的 时 间 记 录 为 准 ) 最 早 的 配 售 对 象 七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1 发 行 人 :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志 宏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三 街 9 号 D 座 1111 13
电 话 :010-62988465 传 真 :010-62988464 联 系 人 : 李 涛 2 主 承 销 商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电 话 :010-63210625/010-63210629 传 真 :010-68573606/010-68573837 联 系 人 : 资 本 市 场 部 发 行 人 :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4 月 3 日 14
附 件 1 网 下 申 购 承 诺 函 ( 机 构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我 公 司 ( 营 业 执 照 号 ) 有 意 参 加 贵 公 司 主 承 销 的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PO 询 价 配 售, 截 至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完 成 之 日, 本 机 构 承 诺 如 下 : 1 本 机 构 已 如 实 提 供 了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所 需 的 全 部 文 件, 并 保 证 对 本 机 构 提 供 的 所 有 文 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负 责, 确 认 没 有 任 何 遗 漏 或 误 导 ; 2 本 机 构 依 法 可 以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用 于 投 资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达 到 两 年 ( 含 ) 以 上, 开 展 A 股 投 资 业 务 时 间 达 到 两 年 ( 含 ) 以 上 ; 3 本 机 构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最 近 12 个 月 未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或 者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4 本 机 构 具 有 相 应 的 研 究 力 量 有 效 的 估 值 定 价 模 型 科 学 的 定 价 决 策 制 度 和 完 善 的 合 规 风 控 制 度 ; 5 本 机 构 所 管 理 的 拟 参 与 本 次 报 价 的 配 售 对 象 不 属 于 (1)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信 托 计 划 ;(3)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投 资 协 议 等 文 件 中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载 明 以 博 取 一 二 级 市 场 价 差 为 目 的 申 购 首 发 股 票 的 理 财 产 品 等 证 券 投 资 产 品 6 本 机 构 不 属 于 证 券 发 行 和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3 月 21 日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下 列 禁 止 配 售 对 象 : (1)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 (2)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主 承 销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15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 (3) 承 销 商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4) 本 条 第 (1) (2) (3) 项 所 述 人 士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 (5) 过 去 6 个 月 内 与 主 承 销 商 存 在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关 系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已 与 主 承 销 商 签 署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合 同 或 达 成 相 关 意 向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6) 通 过 配 售 可 能 导 致 不 当 行 为 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组 织 本 条 第 (2) ( 3) 项 规 定 的 禁 止 配 售 对 象 管 理 的 公 募 基 金 不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限 制, 但 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此 承 诺 机 构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16
附 件 2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本 情 况 表 ( 以 下 表 格 不 得 留 空 或 删 减, 如 不 适 用 则 在 空 格 内 填 无 ) 机 构 名 称 业 务 联 系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办 公 电 话 办 公 地 址 手 机 邮 箱 持 有 本 机 构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 如 为 合 伙 企 业, 则 填 写 GP LP 信 息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机 构 )\ 注 册 号 ( 境 外 机 构 )\ 身 份 证 号 ( 个 人 ) 名 称 护 照 号 ( 外 籍 个 人 ) 名 称 本 机 构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机 构 )\ 注 册 号 ( 境 外 机 构 )\ 身 份 证 号 ( 个 人 ) 护 照 号 ( 外 籍 个 人 ) 本 机 构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情 况 名 称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机 构 )\ 注 册 号 ( 境 外 机 构 ) 本 机 构 持 股 5% 以 上 股 份 的 公 司 情 况 名 称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机 构 )\ 注 册 号 ( 境 外 机 构 ) 本 机 构 管 理 的 拟 参 与 网 下 询 价 的 产 品 信 息 配 售 对 象 名 称 类 型 专 户 资 管 产 品 类 配 售 对 象 信 息 表 ( 仅 限 基 金 公 司 和 证 券 公 司 填 写 拟 参 与 申 购 的 一 对 一 一 对 多 类 产 品 ) 配 售 对 象 名 称 类 型 10%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持 有 比 例 (%) 注 : 如 果 本 表 格 不 足 以 填 所 需 信 息, 可 自 行 增 加 行, 不 可 删 减 行 本 机 构 承 诺 已 经 认 真 阅 读 初 步 询 价 公 告, 以 上 信 息 填 写 真 实 并 确 认 不 存 在 不 得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询 价 的 情 形, 并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机 构 名 称 ( 加 盖 公 章 ): 年 月 日 17
附 件 3 网 下 申 购 承 诺 函 ( 个 人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人 ( 身 份 证 号 ) 有 意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加 贵 公 司 主 承 销 的 北 京 双 杰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PO 询 价 配 售, 截 至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完 成 之 日, 本 机 构 承 诺 如 下 : 1 本 人 已 如 实 提 供 了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所 需 的 全 部 文 件, 并 保 证 对 本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文 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负 责, 确 认 没 有 任 何 遗 漏 或 误 导 ; 2 本 人 依 法 可 以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用 于 投 资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且 具 备 至 少 5 年 投 资 经 验 ; 3 本 人 信 用 记 录 良 好, 最 近 12 个 月 未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或 者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4 本 人 具 备 股 票 投 资 的 基 本 知 识, 有 较 强 的 研 究 定 价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5 本 人 不 属 于 证 券 发 行 和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3 月 21 日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下 列 禁 止 配 售 对 象 : (1)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发 行 人 及 其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 (2)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主 承 销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主 承 销 商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5% 以 上 的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直 接 或 间 接 实 施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公 司, 以 及 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控 股 子 公 司 和 控 股 股 东 控 制 的 其 他 子 公 司 ; (3) 承 销 商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员 工 ; (4) 本 条 第 (1) (2) (3) 项 所 述 人 士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及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18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 (5) 过 去 6 个 月 内 与 主 承 销 商 存 在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关 系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已 与 主 承 销 商 签 署 保 荐 承 销 业 务 合 同 或 达 成 相 关 意 向 的 公 司 及 其 持 股 5% 以 上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6) 通 过 配 售 可 能 导 致 不 当 行 为 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组 织 本 条 第 (2) (3) 项 规 定 的 禁 止 配 售 对 象 管 理 的 公 募 基 金 不 受 前 款 规 定 的 限 制, 但 应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此 承 诺 承 诺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19
附 件 4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本 情 况 表 ( 以 下 表 格 不 得 留 空 或 删 减, 如 不 适 用 则 在 空 格 内 填 无 )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性 别 通 讯 地 址 手 机 传 真 邮 箱 身 份 证 号 是 否 具 有 5 年 以 上 投 资 经 验 股 东 账 户 名 称 ( 深 圳 ) 股 东 账 户 号 码 ( 深 圳 ) 个 人 投 资 者 亲 属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关 系 身 份 证 号 工 作 单 位 父 亲 母 亲 子 女 子 女 的 配 偶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亲 子 女 配 偶 的 母 亲 配 偶 配 偶 的 父 亲 配 偶 的 母 亲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兄 弟 姐 妹 兄 弟 姐 妹 的 配 偶 个 人 投 资 者 控 制 或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合 伙 人 ( 普 通 ) 的 公 司 企 业 机 构 公 司 名 称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持 股 比 例 / 职 务 持 股 5% 以 上 的 公 司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注 册 号 ( 境 外 机 构 ) 持 股 比 例 注 : 以 上 信 息 请 务 必 填 写 完 备 如 果 本 表 格 不 足 以 填 写 相 关 信 息, 请 自 行 增 加 行, 不 可 删 减 行 本 人 承 诺 已 经 认 真 阅 读 发 行 安 排 及 初 步 询 价 公 告, 并 确 认 不 存 在 不 得 参 与 网 下 发 行 询 价 的 情 形, 并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签 名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