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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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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 本 科 生 ) 编 委 会 主 编 于 成 文 盛 佳 伟 编 委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丁 煦 生 尹 兆 华 龙 洋 史 立 伟 曲 涛 刘 晓 东 杜 振 民 杨 雄 何 进 宋 波 张 卫 冬 张 卫 钢 张 文 平 张 同 华 张 颖 陈 大 鹏 赵 雨 秦 涛 夏 春 生 郭 侃 俊 曹 光 远 彭 庆 红 褚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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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上 级 文 件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3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18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办 法 29 第 二 部 分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3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考 核 及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4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规 范 5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补 充 规 定 6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校 内 转 专 业 办 法 6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6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内 交 流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7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海 ( 境 ) 外 交 流 管 理 规 定 77 关 于 将 大 学 生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的 通 知 86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类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8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9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艺 术 实 践 类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100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教 育 教 学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10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纪 律 111

6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生 证 校 徽 管 理 办 法 11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考 生 守 则 116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实 施 细 则 119 第 三 部 分 奖 励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评 奖 评 优 办 法 ( 试 行 ) 12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奖 章 章 程 13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通 令 嘉 奖 实 施 办 法 14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评 选 表 彰 办 法 ( 试 行 ) 14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评 选 优 秀 ( 三 好 ) 毕 业 生 的 实 施 办 法 14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评 审 办 法 15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标 兵 优 秀 宿 舍 长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15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15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16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科 科 技 竞 赛 奖 学 金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16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防 生 砺 剑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17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17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设 立 体 育 之 星 奖 学 金 的 暂 行 办 法 180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应 届 毕 业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及 启 航 奖 励 金 评 选 实 施 办 法 18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达 标 创 优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187

7 第 四 部 分 违 纪 处 理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 试 行 ) 19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0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规 则 ( 试 行 ) 215 第 五 部 分 资 助 办 法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22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23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240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247 第 六 部 分 学 生 军 训 和 国 防 生 学 籍 管 理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国 防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25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条 例 26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违 纪 处 罚 规 定 277 第 七 部 分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学 生 公 寓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283 学 生 公 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28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93

8 第 八 部 分 社 团 及 学 生 活 动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办 法 29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十 佳 学 生 社 团 评 审 办 法 320 关 于 规 范 开 展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的 规 定 ( 试 行 ) 323 关 于 在 校 内 举 办 大 小 型 活 动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325 第 九 部 分 其 他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推 优 入 党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32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宿 费 缴 费 办 法 334 学 生 就 医 及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须 知 336 说 明 340

9 第 一 部 分 上 级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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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教 学 [2005] 5 号 一 志 存 高 远,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二 热 爱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三 勤 奋 学 习, 自 强 不 息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四 遵 纪 守 法, 弘 扬 正 气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五 诚 实 守 信, 严 于 律 己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1

12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六 明 礼 修 身, 团 结 友 爱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师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七 勤 俭 节 约, 艰 苦 奋 斗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八 强 健 体 魄, 热 爱 生 活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2

1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1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3

14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4

15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5

16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6

17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7

18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8

19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9

20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10

21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1

22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12

23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13

24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14

25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15

26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16

27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7

28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002 年 6 月 25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发 布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积 极 预 防 妥 善 处 理 在 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保 护 学 生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学 校 实 施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中, 以 及 在 学 校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生 活 设 施 内 发 生 的, 造 成 在 校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故 的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客 观 公 正 合 理 适 当 的 原 则, 及 时 妥 善 地 处 理 第 四 条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和 生 活 设 施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指 导 学 校 落 实 预 防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措 施, 指 导 协 助 学 校 妥 善 处 理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18

29 第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对 在 校 学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自 护 自 救 教 育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制 度, 采 取 相 应 的 管 理 措 施, 预 防 和 消 除 教 育 教 学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 当 发 生 伤 害 事 故 时,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和 保 护, 应 当 针 对 学 生 年 龄 认 知 能 力 和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的 不 同, 采 用 相 应 的 内 容 和 预 防 措 施 第 六 条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 在 不 同 的 受 教 育 阶 段,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的 年 龄 认 知 能 力 和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避 免 和 消 除 相 应 的 危 险 第 七 条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 以 下 称 为 监 护 人 )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配 合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和 保 护 工 作 学 校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不 承 担 监 护 职 责, 但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或 者 学 校 依 法 接 受 委 托 承 担 相 应 监 护 职 责 的 情 形 除 外 第 二 章 事 故 与 责 任 第 八 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责 任,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依 法 确 定 因 学 校 学 生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根 据 其 行 为 过 错 程 度 的 比 例 及 其 与 损 害 后 果 19

30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应 当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非 主 要 原 因,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九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一 ) 学 校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以 及 学 校 提 供 给 学 生 使 用 的 学 具 教 育 教 学 和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或 者 有 明 显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 ( 二 ) 学 校 的 安 全 保 卫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有 明 显 疏 漏, 或 者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而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 ( 三 ) 学 校 向 学 生 提 供 的 药 品 食 品 饮 用 水 等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行 业 的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 ( 四 )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校 外 活 动, 未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并 未 在 可 预 见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 ( 五 ) 学 校 知 道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不 适 宜 担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疾 病, 但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的 ; ( 六 ) 学 校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或 者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从 事 不 宜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的 劳 动 体 育 运 动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的 ; 20

31 ( 七 )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特 定 疾 病, 不 宜 参 加 某 种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学 校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但 未 予 以 必 要 的 注 意 的 ; ( 八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突 发 疾 病 或 者 受 到 伤 害, 学 校 发 现, 但 未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加 重 的 ; ( 九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或 者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违 反 工 作 要 求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道 德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 十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在 负 有 组 织 管 理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职 责 期 间, 发 现 学 生 行 为 具 有 危 险 性, 但 未 进 行 必 要 的 管 理 告 诫 或 者 制 止 的 ; ( 十 一 )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擅 自 离 校 等 与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直 接 相 关 的 信 息, 学 校 发 现 或 者 知 道, 但 未 及 时 告 知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导 致 未 成 年 学 生 因 脱 离 监 护 人 的 保 护 而 发 生 伤 害 的 ; ( 十 二 ) 学 校 有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十 条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监 护 人 由 于 过 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一 ) 学 生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行 为 准 则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纪 律, 实 施 按 其 年 龄 和 认 知 能 力 应 当 知 道 具 有 危 险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他 人 的 行 为 的 ; ( 二 ) 学 生 行 为 具 有 危 险 性, 学 校 教 师 已 经 告 诫 纠 正, 但 21

32 学 生 不 听 劝 阻 拒 不 改 正 的 ; ( 三 ) 学 生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知 道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患 有 特 定 疾 病, 但 未 告 知 学 校 的 ; ( 四 )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身 体 状 况 行 为 情 绪 等 有 异 常 情 况, 监 护 人 知 道 或 者 已 被 学 校 告 知, 但 未 履 行 相 应 监 护 职 责 的 ; ( 五 )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监 护 人 有 其 他 过 错 的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安 排 学 生 参 加 活 动, 因 提 供 场 地 设 备 交 通 工 具 食 品 及 其 他 消 费 与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或 者 学 校 以 外 的 活 动 组 织 者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有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已 履 行 了 相 应 职 责, 行 为 并 无 不 当 的, 无 法 律 责 任 : ( 一 ) 地 震 雷 击 台 风 洪 水 等 不 可 抗 的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 ( 二 ) 来 自 学 校 外 部 的 突 发 性 偶 发 性 侵 害 造 成 的 ; ( 三 )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特 定 疾 病 或 者 异 常 心 理 状 态, 学 校 不 知 道 或 者 难 于 知 道 的 ; ( 四 ) 学 生 自 杀 自 伤 的 ; ( 五 ) 在 对 抗 性 或 者 具 有 风 险 性 的 体 育 竞 赛 活 动 中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的 ; ( 六 ) 其 他 意 外 因 素 造 成 的 22

33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下 发 生 的 造 成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故, 学 校 行 为 并 无 不 当 的, 不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 事 故 责 任 应 当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认 定 : ( 一 ) 在 学 生 自 行 上 学 放 学 返 校 离 校 途 中 发 生 的 ; ( 二 ) 在 学 生 自 行 外 出 或 者 擅 自 离 校 期 间 发 生 的 ; ( 三 ) 在 放 学 后 节 假 日 或 者 假 期 等 学 校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学 生 自 行 滞 留 学 校 或 者 自 行 到 校 发 生 的 ; ( 四 ) 其 他 在 学 校 管 理 职 责 范 围 外 发 生 的 第 十 四 条 因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与 其 职 务 无 关 的 个 人 行 为, 或 者 因 学 生 教 师 及 其 他 个 人 故 意 实 施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的, 由 致 害 人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三 章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并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救 援 等 方 式 救 助 第 十 六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情 形 严 重 的,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向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属 于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23

34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认 为 必 要, 可 以 指 导 协 助 学 校 进 行 事 故 的 处 理 工 作, 尽 快 恢 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第 十 八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与 受 伤 害 学 生 或 者 学 生 家 长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 双 方 自 愿,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成 年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也 可 以 依 法 直 接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调 解 申 请, 认 为 必 要 的, 可 以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调 解, 并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调 解 第 二 十 条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调 解, 双 方 就 事 故 处 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应 当 在 调 解 人 员 的 见 证 下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结 束 调 解 ; 在 调 解 期 限 内,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或 者 调 解 过 程 中 一 方 提 起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受 理 的, 应 当 终 止 调 解 调 解 结 束 或 者 终 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经 调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反 悔 的, 双 方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二 条 事 故 处 理 结 束, 学 校 应 当 将 事 故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报 告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处 理 结 果, 学 校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24

35 第 四 章 事 故 损 害 的 赔 偿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赔 偿 的 范 围 与 标 准, 按 照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时, 认 为 学 校 有 责 任 的, 可 以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相 应 的 调 解 方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受 伤 害 学 生 的 伤 残 程 度 存 在 争 议 的, 可 以 委 托 当 地 具 有 相 应 鉴 定 资 格 的 医 院 或 者 有 关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人 体 伤 残 标 准 进 行 鉴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根 据 责 任 大 小, 适 当 予 以 经 济 赔 偿, 但 不 承 担 解 决 户 口 住 房 就 业 等 与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赔 偿 相 应 经 济 损 失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其 他 事 项 学 校 无 责 任 的, 如 果 有 条 件,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本 着 自 愿 和 可 能 的 原 则, 对 受 伤 害 学 生 给 予 适 当 的 帮 助 第 二 十 七 条 因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务 中 的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予 以 赔 偿 后, 可 以 向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追 偿 第 二 十 八 条 未 成 年 学 生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由 其 监 25

36 护 人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学 生 的 行 为 侵 害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的, 成 年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第 二 十 九 条 根 据 双 方 达 成 的 协 议 经 调 解 形 成 的 协 议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生 效 判 决,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担 的 赔 偿 金, 学 校 应 当 负 责 筹 措 ; 学 校 无 力 完 全 筹 措 的, 由 学 校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举 办 者 协 助 筹 措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学 校 举 办 者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通 过 设 立 学 生 伤 害 赔 偿 准 备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依 法 筹 措 伤 害 赔 偿 金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据 保 险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学 校 责 任 保 险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鼓 励 中 小 学 参 加 学 校 责 任 保 险 提 倡 学 生 自 愿 参 加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在 尊 重 学 生 意 愿 的 前 提 下, 学 校 可 以 为 学 生 参 加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但 不 得 从 中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26

37 第 五 章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负 有 责 任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学 校 的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为 触 犯 刑 律 的,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顿 ;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拒 不 改 正 的,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未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为 触 犯 刑 律 的,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对 造 成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学 生,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 触 犯 刑 律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受 伤 害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在 事 故 处 理 过 程 中 无 理 取 闹,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或 者 侵 犯 学 校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学 校 应 当 27

38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校, 是 指 国 家 或 者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的 中 小 学 ( 含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生 是 指 在 上 述 学 校 中 全 日 制 就 读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三 十 八 条 幼 儿 园 发 生 的 幼 儿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根 据 幼 儿 为 完 全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特 点, 参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发 生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参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在 学 校 注 册 的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在 学 校 管 理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伤 害 事 故, 参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02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原 国 家 教 委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与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有 关 的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在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前 已 处 理 完 毕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不 再 重 新 处 理 二 〇 〇 二 年 九 月 28

39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办 法 (1989 年 12 月 28 日 北 京 市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布 ) 第 一 条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保 障 公 民 依 法 行 使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权 利, 维 护 首 都 的 社 会 安 定 和 公 共 秩 序, 结 合 本 市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公 共 道 路 和 露 天 公 共 场 所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和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行 使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权 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保 障 公 民 在 行 使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权 利 的 时 候,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不 得 反 对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的 社 会 的 集 体 的 利 益 和 其 他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自 由 和 权 利 第 四 条 市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主 管 机 关, 是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举 行 地 的 公 安 分 局 和 县 公 安 局 ; 游 行 示 威 路 线 经 过 本 市 两 个 以 上 区 县 的, 主 管 机 关 为 市 公 安 局 29

40 第 五 条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必 须 有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必 须 持 本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身 份 证 件, 在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五 日 前 向 公 安 机 关 递 交 申 请 书 以 信 件 电 报 电 话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的, 公 安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申 请 书 中 应 当 载 明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目 的 方 式 标 语 口 号 人 数 车 辆 数 使 用 音 响 设 备 的 种 类 与 数 量 起 止 时 间 地 点 ( 包 括 集 合 地 和 解 散 地 ) 路 线 和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职 业 住 址 第 六 条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的 名 义 组 织 或 者 参 加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必 须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申 请 书 必 须 加 盖 该 组 织 的 公 章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有 关 规 定 不 需 要 申 请 的 除 外 第 七 条 安 机 关 接 到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申 请 书 后,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的 规 定, 在 申 请 举 行 日 期 的 二 日 前, 将 许 可 或 者 不 许 可 的 决 定 通 知 书 送 达 申 请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负 责 人 逾 期 不 送 达 的, 视 为 许 可 负 责 人 不 在 住 址, 致 使 决 定 通 知 书 无 法 送 达 的, 视 为 撤 回 申 请 第 八 条 请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要 求 解 决 具 体 问 题 的,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通 知 有 关 机 关 或 者 单 位 同 申 请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负 责 人 协 商 解 决 问 题, 并 可 以 将 申 请 举 行 的 时 间 推 迟 五 日 30

41 有 关 机 关 或 者 单 位 应 当 按 公 安 机 关 规 定 的 时 限 将 协 商 结 果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第 九 条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负 责 人 对 公 安 机 关 不 许 可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自 接 到 决 定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做 出 不 许 可 决 定 的 公 安 机 关 的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自 接 到 申 请 复 议 书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做 出 决 定 第 十 条 于 依 法 举 行 的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派 出 人 民 警 察 维 持 交 通 秩 序 和 社 会 秩 序 第 十 一 条 法 举 行 的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除 申 请 参 加 的 人 员 外,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加 入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暴 力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进 行 扰 乱 冲 击 和 破 坏 第 十 二 条 会 游 行 示 威 在 国 家 机 关 军 事 机 关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等 单 位 所 在 地 举 行 或 者 经 过 的, 公 安 机 关 为 了 维 护 秩 序, 可 以 在 附 近 设 置 金 黄 色 绳 带 标 志 的 临 时 警 戒 线 临 时 警 戒 线 未 经 人 民 警 察 许 可, 任 何 人 不 得 逾 越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场 所 周 边 距 离 十 米 到 三 百 米 内, 非 经 国 务 院 或 者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不 得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 ( 一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所 在 地 ; ( 二 ) 国 宾 下 榻 处 ; 31

42 ( 三 ) 重 要 军 事 设 施 ; ( 四 ) 航 空 港 火 车 站 前 款 所 列 场 所 的 具 体 周 边 距 离,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或 者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不 得 在 天 安 门 广 场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第 十 五 条 会 游 行 示 威 应 当 按 照 许 可 的 目 的 方 式 标 语 起 止 时 间 地 点 路 线 及 其 他 事 项 和 平 地 进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不 得 携 带 武 器 管 制 刀 具 和 爆 炸 物, 不 得 使 用 暴 力 或 者 煽 动 使 用 暴 力, 不 得 扰 乱 治 安 妨 碍 交 通, 不 得 沿 途 涂 写 刻 画 张 贴 标 语, 不 得 损 坏 园 林 绿 地 公 共 设 施 第 十 六 条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负 责 人 必 须 负 责 维 持 秩 序, 并 佩 戴 明 显 标 志 负 责 人 应 当 指 定 参 加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人 数 十 分 之 二 的 人 员 维 持 秩 序 维 持 秩 序 的 人 员 应 当 佩 戴 统 一 标 志 与 现 场 维 持 秩 序 的 人 民 警 察 保 持 联 系, 保 障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佩 戴 的 标 志 样 品 应 当 在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前 一 日 送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 ( 一 ) 未 依 法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未 获 许 可 的 ; ( 二 ) 未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许 可 的 目 的 方 式 标 语 口 号 起 止 时 间 地 点 路 线 进 行 的 ; 32

43 ( 三 ) 在 进 行 中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者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情 况 的 有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听 制 止 的, 人 民 警 察 现 场 负 责 人 有 权 命 令 解 散 ; 拒 不 解 散 的, 人 民 警 察 现 场 负 责 人 有 权 依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必 要 手 段 强 行 驱 散, 对 拒 不 服 从 的 人 员 强 行 带 离 现 场 或 者 立 即 予 以 拘 留 参 加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人 员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人 民 警 察 可 以 将 其 强 行 带 离 现 场 或 者 立 即 予 以 拘 留 第 十 八 条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法 和 本 办 法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办 法 具 体 应 用 中 的 问 题, 由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986 年 12 月 26 日 北 京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北 京 市 关 于 游 行 示 威 的 若 干 暂 行 规 定 自 本 办 法 施 行 之 日 起 即 行 废 止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33

44 34

45 第 二 部 分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35

46 36

4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修 订 ) 校 发 [2010]62 号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经 我 校 录 取 的 本 科 新 生, 应 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期 限 来 校 报 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当 事 先 向 学 校 请 假 逾 期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学 校 批 准 的 事 由 除 外 ),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和 学 校 新 生 入 学 体 检 标 准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且 缴 纳 学 费 者, 予 以 注 册 并 取 得 学 籍 ( 自 入 学 之 日 计 起 )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研 究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无 论 何 时, 一 经 查 实, 即 取 消 学 籍 37

48 第 三 条 入 学 体 检 复 查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校 医 院 ) 进 行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校 医 院 或 学 校 指 定 二 级 甲 等 ( 含 )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其 短 期 治 疗 后 可 达 到 标 准 的, 由 学 校 批 准, 准 予 其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应 立 即 回 家 治 疗, 在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离 校 未 按 期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或 不 离 校 者, 不 再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可 于 次 年 新 生 报 到 时, 向 学 校 递 交 入 学 申 请 并 附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未 提 交 入 学 申 请 或 未 按 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学 生 应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用 于 修 读 其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学 分 所 对 应 的 课 程 延 长 修 业 年 限 者, 应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相 应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第 五 条 学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初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注 册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或 未 经 批 准 而 不 缴 纳 学 费 者, 不 予 注 册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注 册 者, 应 办 理 请 假,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后 可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未 准 逾 期 十 个 工 作 日 不 注 册 者,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六 条 未 注 册 的 学 生 不 享 有 在 校 学 生 的 待 遇 38

49 二 学 制 修 业 年 限 与 分 类 管 理 第 七 条 本 科 学 制 四 年, 按 照 学 分 制 管 理 机 制, 实 行 弹 性 学 习 年 限 本 科 生 修 业 年 限 为 3~6 年 ( 含 休 学 ), 修 业 年 限 自 取 得 学 籍 计 起 第 八 条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培 养 计 划 内 容 和 环 节 并 取 得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分 和 总 学 分 者, 经 批 准 允 许 提 前 毕 业 拟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应 于 第 六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院 提 交 提 前 毕 业 申 请 第 九 条 截 止 到 第 四 学 期, 累 计 取 得 规 定 课 程 ( 包 括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不 包 括 单 独 安 排 的 实 践 环 节 ) 学 分 低 于 60 学 分 者, 或 截 止 到 第 六 学 期, 低 于 120 学 分 者, 行 政 班 降 到 下 一 年 级 第 十 条 第 七 学 期 初 进 行 进 入 毕 业 环 节 资 格 审 核, 累 计 取 得 规 定 课 程 学 分 在 120 学 分 以 上 者, 可 以 选 择 进 入 毕 业 环 节, 也 可 以 申 请 降 到 下 一 年 级, 分 别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院 提 交 毕 业 申 请 或 降 级 申 请 进 入 毕 业 环 节 的 学 生 必 须 按 期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根 据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或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或 辅 修 专 业 的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二 条 经 学 校 同 意, 学 生 可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39

50 或 跨 校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等 在 校 际 间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三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按 入 学 年 级 和 专 业 编 班, 称 自 然 班 学 生 按 入 学 年 级 专 业 自 然 班 取 得 学 号 不 论 何 种 原 因, 学 号 均 不 变 更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被 录 取 的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请 转 专 业 1. 确 有 特 长 且 获 得 国 家 级 相 关 学 科 竞 赛 奖 励, 转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特 长 2.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其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不 能 在 现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3. 有 特 殊 困 难 或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学 院 内 转 专 业, 须 经 学 院 同 意, 由 教 务 处 批 准 学 校 内 转 专 业, 须 经 相 关 学 院 同 意, 由 教 务 处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个 人 意 愿, 于 一 年 级 的 第 二 学 期 末 提 出 转 专 业 申 请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校 内 转 专 业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受 理 时 间 为 每 年 六 月 和 十 二 月 的 第 一 周 40

51 1.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其 患 有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不 能 在 我 校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其 他 学 校 学 习 2.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转 学 方 能 继 续 学 习 市 内 转 学, 须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北 京 市 教 委 批 准 省 际 转 学, 须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两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原 则 上 不 受 理 下 列 学 生 转 专 业 或 转 学 的 申 请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2. 由 一 般 院 校 转 入 我 校 3. 由 专 科 ( 高 职 ) 转 入 本 科 4. 注 册 累 计 六 学 期 ( 含 ) 以 上 5.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生 四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连 续 完 成 学 业 因 正 当 理 由 需 中 断 学 习 者,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申 请 休 学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 特 殊 情 况 可 休 学 一 学 期 ),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受 理 申 请 时 间 一 般 为 每 学 期 第 一 周 1. 因 事 需 中 断 学 习 者, 应 申 请 休 学 2.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者, 应 办 理 休 学 并 按 国 家 规 定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以 内, 其 最 长 41

52 修 业 年 限 ( 六 年 ) 不 含 服 役 期 3.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需 停 课 治 疗 疾 病 休 养 累 计 超 过 六 周 者, 应 申 请 休 学 4.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应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休 学 申 请 及 相 关 材 料 由 学 生 提 交 学 院, 经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送 教 务 处 批 准 获 准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于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并 离 校 休 学 期 间 修 读 的 课 程, 学 校 不 予 承 认 第 二 十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1. 休 学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予 以 保 留 学 籍 休 学 学 生 的 户 口 不 变 更, 不 享 受 奖 学 金 贷 学 金 助 学 金 困 难 补 贴 往 返 路 费 自 理 2.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应 回 家 疗 养, 休 学 期 间 公 费 医 疗 待 遇, 执 行 校 医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3. 对 休 学 期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学 校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得 来 校 上 课 4. 学 生 在 休 学 期 间, 如 要 报 考 其 他 学 校, 须 先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休 学 期 满, 学 生 要 求 复 学 需 按 下 列 要 求 办 理 : 1. 休 学 期 满 者,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一 周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复 学 申 请 或 继 续 休 学 申 请 以 及 相 关 材 料, 经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由 42

53 教 务 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方 可 复 学 或 继 续 休 学 2.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必 须 提 供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校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者, 方 可 复 学 3. 休 学 期 间, 如 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依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处 理 4. 复 学 者, 依 其 修 读 课 程 情 况 编 入 原 专 业 相 应 年 级 学 习 五 学 业 警 示 与 退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一 学 期 中 取 得 规 定 课 程 ( 包 括 必 修 课 和 选 修 课, 不 包 括 单 独 安 排 的 实 践 环 节 ) 学 分 不 足 14 学 分 的, 学 校 给 予 一 次 学 业 警 示 学 业 警 示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院 长 签 发,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在 签 发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1. 连 续 两 次 或 累 计 三 次 受 到 学 业 警 示 的 2.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 含 休 学 ),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3.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43

54 学 习 的 5.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离 校 连 续 十 个 工 作 日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6. 逾 期 十 个 工 作 日 不 注 册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除 外 ) 的 7.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按 本 条 款 处 理 的 学 生,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为 其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退 学 学 生 的 处 理, 经 学 校 主 管 校 长 签 字 批 准 后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送 交 本 人, 无 法 送 交 的 在 校 园 内 或 校 园 网 上 公 告, 同 时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从 学 校 批 准 下 达 之 日 起, 退 学 学 生 应 当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并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学 校 发 给 其 学 习 证 明 和 肄 业 证 书 ( 在 校 学 习 至 少 满 一 年 ) 取 消 学 籍 已 退 学 的 学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申 请 复 学 六 处 分 及 学 籍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有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分 为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和 开 除 学 籍 五 种 对 学 生 违 纪 的 处 分 和 处 理 程 序 等, 依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因 事 可 以 请 假, 三 天 ( 含 ) 以 内 由 辅 44

55 导 员 审 批 并 报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备 案 ; 三 天 以 上 两 周 以 内 由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审 批 并 报 教 务 处 和 学 生 处 备 案 ; 两 周 ( 含 ) 以 上 由 学 院 审 定 后 报 教 务 处 和 学 生 处 审 批 学 生 未 经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擅 自 离 校, 五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五 至 十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十 个 工 作 日 ( 含 十 个 工 作 日 ) 以 上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开 除 学 籍 学 生 的 处 理,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由 学 校 出 具 开 除 学 籍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无 法 送 交 的 在 校 园 网 上 公 告, 同 时 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如 学 生 对 开 除 学 籍 处 理 有 异 议, 可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依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并 从 学 校 批 准 下 达 之 日 起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七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结 束 学 业 时, 学 院 从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对 其 作 全 面 鉴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读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教 学 计 划 内 容 和 教 学 环 节 并 取 得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分 和 总 学 分 者,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读 完 培 养 方 45

56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教 学 计 划 内 容 和 教 学 环 节, 但 未 取 得 规 定 的 各 类 学 分 和 总 学 分 者,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三 条 结 业 离 校 者, 自 取 得 学 籍 计 起 的 六 年 内,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二 周 内 向 原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旁 听 课 程 的 书 面 申 请, 批 准 并 交 纳 有 关 费 用 后 可 修 读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通 过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后, 可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对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且 符 合 国 家 和 学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发 给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校 学 习 一 年 以 上, 未 修 读 完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所 有 教 学 计 划 内 容 和 教 学 环 节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遗 失 或 损 坏 毕 业 ( 结 业 肄 业 ) 证 书 或 学 位 证 书 者, 不 再 补 发 相 应 证 书, 学 校 可 为 其 出 具 相 应 证 明, 该 证 明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八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接 受 本 科 教 育 的 学 生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为 专 升 本 双 学 位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的 参 照 执 行 文 件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 经 第 22 次 校 长 办 公 46

57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2010 级 开 始 实 行 2010 级 之 前 的 学 生 仍 按 校 发 [2008]81 号 文 件 执 行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47

5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成 绩 考 核 及 成 绩 管 理 办 法 校 发 [2010]65 号 为 维 护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考 核 方 式 第 一 条 所 有 课 程 均 组 织 成 绩 考 核 延 续 多 个 学 期 的 课 程, 按 多 门 课 计 第 二 条 成 绩 考 核 的 基 本 方 式 为 考 试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采 取 答 辩 方 式 单 独 设 课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也 可 以 采 用 答 辩 方 式 第 三 条 考 试 方 式 分 为 闭 卷 笔 试 开 卷 笔 试 口 试 笔 试 加 口 试 等 考 试 方 式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和 要 求 确 定,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初 告 知 学 生 二 考 试 组 织 第 四 条 期 末 集 中 考 试 在 考 试 周 进 行, 考 试 日 程 及 监 考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 非 集 中 考 试 在 课 程 结 束 时 由 开 课 学 院 负 责 统 一 安 排, 监 考 由 开 课 学 院 与 设 课 学 院 共 同 组 织 48

59 第 五 条 标 准 考 试 时 间 为 2 小 时, 个 别 考 试 需 要 增 加 时 间 的, 须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第 六 条 口 试 考 签 要 注 意 教 学 要 点 的 覆 盖 面 和 考 签 间 的 均 衡, 考 签 数 应 大 于 学 生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第 七 条 试 题 应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或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同 时 制 定 标 准 答 案 和 评 分 要 点 第 八 条 所 有 闭 卷 考 试 都 应 提 供 水 平 相 当 的 A B 两 套 试 题 作 为 考 试 用 题, 必 修 课 程 还 需 提 供 第 三 套 试 题 作 为 补 考 试 题 第 九 条 考 试 试 题 经 系 ( 所 ) 负 责 人 审 定 签 字 后,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印 刷, 考 试 前 两 周 教 务 科 承 办 试 卷 印 刷 手 续 第 十 条 教 师 要 按 照 标 准 答 案 和 评 分 要 点 评 阅 试 卷 分 设 多 个 讲 台 的 同 一 课 程, 应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考 试, 密 封 试 卷, 集 体 评 阅, 流 水 作 业 第 十 一 条 成 绩 送 交 教 务 处 后, 不 得 更 改 确 需 更 正 时, 须 经 开 课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更 正 申 请 第 十 二 条 开 课 学 院 负 责 试 卷 的 存 档 工 作 三 考 试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课 程 负 责 人 根 据 课 程 要 求, 明 确 学 生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的 资 格, 对 出 勤 作 业 实 验 实 验 报 告 实 习 报 告 等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并 在 第 一 堂 课 告 知 学 生 49

60 第 十 四 条 课 程 考 试 前 任 课 教 师 公 布 未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并 报 系 ( 所 ) 和 课 程 负 责 人 备 查 第 十 五 条 因 病 住 院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者, 须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缓 考 学 生 参 加 本 课 程 组 织 的 最 近 一 次 考 试 第 十 六 条 未 选 课 的 学 生 未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一 律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四 成 绩 评 定 第 十 七 条 成 绩 评 定 实 行 百 分 制, 满 60 分 即 取 得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分 第 十 八 条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和 考 试 成 绩 两 部 分 组 成, 平 时 成 绩 所 占 比 例 一 般 为 20 50%, 具 体 比 例 由 课 程 负 责 人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和 要 求 统 一 确 定,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开 课 初 告 知 学 生 第 十 九 条 平 时 成 绩 可 以 由 考 勤 作 业 测 验 等 组 成 教 师 应 根 据 课 程 情 况 安 排 平 时 测 验, 教 学 周 为 16 周 的 课 程 需 进 行 期 中 考 试 第 二 十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除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成 绩 外, 还 应 做 出 相 应 评 语 第 二 十 一 条 未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的 成 绩 记 0 分, 未 参 加 考 试 学 生 的 成 绩 记 0 分, 此 后 参 加 考 试 的 成 绩 按 重 修 成 绩 记 载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学 生 的 考 试 成 绩 记 载 办 法 参 50

61 照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第 二 十 三 条 特 长 生 民 族 生 等 学 生 的 考 试 成 绩 记 载 办 法 参 照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五 重 修 补 考 第 二 十 四 条 必 修 课 考 试 不 及 格 可 以 参 加 下 学 期 开 学 前 安 排 的 补 考 ( 以 过 程 考 核 为 主 的 实 验 课 和 实 践 环 节 除 外 ), 也 可 以 重 修 补 考 根 据 卷 面 成 绩 按 通 过 和 不 通 过 记 大 于 等 于 60 分 为 通 过, 记 60 分 ; 小 于 60 分 为 不 通 过, 必 须 重 修 重 修 成 绩 按 实 际 成 绩 记 第 二 十 五 条 选 修 课 考 试 不 及 格 可 以 重 修, 也 可 以 改 修 其 他 同 类 选 修 课 第 二 十 六 条 课 程 考 试 及 格 但 成 绩 不 理 想 可 以 重 修, 但 只 允 许 重 修 一 次 六 成 绩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成 绩 管 理 由 各 学 院 教 务 员 通 过 综 合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实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考 试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 校 级 公 共 基 础 课 可 延 至 两 周 ), 课 程 负 责 人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通 过 本 科 教 学 网 录 入 考 试 成 绩 打 印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单 由 任 课 教 师 签 字, 加 盖 学 院 公 章 后 送 交 学 院 审 核 存 档 51

62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由 综 合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生 成 课 程 考 试 过 程 总 表, 如 实 记 载 学 生 课 程 考 试 过 程 ( 如 补 考 重 修 成 绩 等 ), 是 学 生 毕 业 资 格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审 核 的 依 据 课 程 考 试 过 程 总 表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存 入 学 校 档 案 馆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时, 由 综 合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生 成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单, 记 录 课 程 最 高 成 绩, 不 记 载 课 程 考 试 过 程 原 件 由 教 务 处 存 档, 复 制 件 归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及 时 通 过 本 科 教 学 网 查 询 考 试 成 绩, 学 校 不 做 专 门 通 告 学 生 对 成 绩 有 疑 问, 不 得 向 任 课 教 师 查 询, 应 通 过 本 科 教 学 网 提 出 申 诉, 申 诉 期 为 成 绩 发 布 后 两 周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申 诉 期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给 予 答 复 七 加 权 平 均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课 程 成 绩 加 权 平 均 分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参 评 课 程 为 必 修 课, 课 程 学 分 见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成 绩 为 第 一 次 考 试 成 绩 八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接 受 本 科 52

63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除 特 殊 规 定 外, 亦 按 此 办 法 实 施 管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为 专 转 本 双 学 位 参 照 执 行 文 件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 经 第 23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学 年 开 始 实 行, 此 前 颁 行 的 相 关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53

6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规 范 校 教 发 [2015]2 号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是 本 科 教 学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保 证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不 断 提 高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特 对 原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规 范 (2010 版 ) 进 行 修 订 一 目 的 1.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解 决 本 专 业 科 学 与 工 程 问 题 的 能 力 2. 培 养 学 生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严 谨 求 实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工 作 作 风 3. 培 养 学 生 自 主 创 新 意 识 和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二 基 本 规 范 与 过 程 要 求 ( 一 ) 选 题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选 题 必 须 符 合 本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54

65 养 要 求 工 科 专 业 选 题 要 结 合 本 专 业 的 工 程 实 际 问 题, 培 养 学 生 的 工 程 意 识 与 综 合 应 用 所 学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学 院 要 认 真 组 织 审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选 题, 保 证 选 题 的 质 量 2. 严 格 坚 持 一 人 一 题 的 原 则 如 数 名 学 生 同 做 一 个 课 题, 则 应 保 证 每 名 学 生 有 不 同 的 专 题 同 一 选 题 五 年 内 不 得 重 复 使 用 3. 学 生 既 可 在 导 师 提 出 的 课 题 中 选 择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课 题, 也 可 自 主 选 题, 后 者 须 由 院 ( 系 ) 审 批 并 配 备 指 导 教 师 4. 学 院 在 第 七 学 期 组 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工 作 5. 题 目 一 经 选 定, 中 途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如 确 因 不 可 预 知 的 因 素 需 要 更 换 题 目 时, 必 须 在 中 期 前 向 系 ( 所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院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改 题 6. 学 院 应 于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开 始 三 周 内 将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一 览 表 上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 二 ) 任 务 书 指 导 教 师 应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开 始 一 周 内 向 学 生 下 达 任 务 书, 任 务 书 要 明 确 规 定 学 生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阶 段 要 完 成 的 任 务 和 要 求, 并 作 为 过 程 检 查 和 评 分 的 依 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应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下 达 给 学 生, 一 份 留 存 学 院, 待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完 成 后 装 订 在 论 文 中 55

66 ( 三 ) 开 题 1. 学 生 在 完 成 文 献 查 阅 毕 业 实 习 或 实 地 考 察 后, 要 向 指 导 教 师 提 交 一 份 开 题 报 告, 一 般 在 3000 字 左 右 内 容 包 括 : 课 题 背 景 及 研 究 意 义 文 献 综 述 研 究 内 容 预 期 目 标 及 研 究 方 法 进 度 安 排 等 2. 学 生 必 须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开 始 四 周 内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题 报 告 指 导 教 师 须 在 开 题 报 告 中 给 出 指 导 意 见 并 签 字 ( 四 ) 中 期 1. 学 生 在 第 十 周 向 指 导 教 师 提 交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期 检 查 表 内 容 包 括 : 是 否 完 成 预 期 工 作 原 因 分 析 及 改 进 措 施 下 一 步 工 作 计 划 等 2. 指 导 教 师 须 在 中 期 检 查 表 上 给 出 指 导 意 见 并 签 字 ( 五 ) 论 文 撰 写 1. 为 使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规 范 化, 使 学 生 掌 握 撰 写 技 术 报 告 和 科 研 论 文 的 基 本 方 法,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撰 写 应 严 格 参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模 板 2. 为 全 面 反 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要 求 理 工 科 完 成 篇 幅 56

67 不 少 于 2 万 字, 管 理 文 科 类 不 少 于 1 万 字 设 计 类 课 题 的 设 计 图 纸 工 作 量, 一 般 应 在 4 张 以 上 ( 折 合 A1) 3. 参 考 文 献 要 与 论 文 研 究 相 关, 一 般 在 10 篇 以 上 其 中, 外 文 文 献 不 少 于 两 篇, 且 有 一 篇 译 成 中 文 译 成 中 文 的 外 文 参 考 文 献 必 须 是 发 表 在 国 外 主 办 学 术 期 刊 上 的 论 文 4. 装 订 次 序 如 下 : 论 文 封 面, 扉 页, 声 明, 任 务 书, 中 外 文 摘 要 及 关 键 词, 目 录, 正 文,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附 录, 在 学 取 得 成 果, 致 谢 ( 六 ) 论 文 查 重 检 测 1. 检 测 范 围 : 全 校 抽 测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的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经 学 生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不 进 行 检 测 2. 答 辩 前 学 生 提 交 论 文 终 稿 电 子 版, 要 求 Word 文 档, 文 件 名 :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3. 对 检 测 结 果 处 理 如 下 : 论 文 检 测 总 评 重 复 率 低 于 30%( 含 30%), 视 为 检 测 合 格, 正 常 参 加 答 辩 论 文 检 测 总 评 重 复 率 介 于 30% 与 50%( 含 50%) 之 间, 经 本 人 修 改 且 再 次 检 测 合 格 后, 参 加 第 18 周 组 织 的 补 答 辩 再 次 检 测 总 评 重 复 率 超 过 30% 的 按 结 业 处 理,4 个 月 后 提 交 修 改 的 毕 业 论 57

68 文, 检 测 合 格 后 再 参 加 答 辩 论 文 检 测 总 评 重 复 率 超 过 50% 的, 视 为 不 合 格, 按 结 业 处 理 4 个 月 后 提 交 改 写 的 毕 业 论 文, 检 测 合 格 后 再 参 加 答 辩 4. 若 学 生 对 于 检 测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查 重 检 测 结 果 申 诉 表,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学 院 聘 请 两 位 相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审 议, 由 学 院 教 学 委 员 会 给 出 认 定 结 果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七 ) 评 阅 及 答 辩 1. 学 生 完 成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应 由 系 ( 所 ) 指 定 专 人 (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 进 行 评 阅 2. 评 阅 人 根 据 课 题 的 难 度 论 文 的 工 作 量 完 成 质 量 和 研 究 成 果 的 理 论 与 实 际 意 义, 给 出 评 语 并 评 分 3. 各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本 学 院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工 作, 审 定 评 语 和 成 绩, 研 究 和 处 理 小 组 答 辩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1) 各 学 院 可 设 若 干 答 辩 小 组 答 辩 小 组 由 3~5 名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组 成, 答 辩 小 组 设 组 长 l 名, 秘 书 1 名 答 辩 应 采 取 指 导 教 师 回 避 制 度 (2) 学 生 答 辩 资 格 由 指 导 教 师 和 系 ( 所 ) 审 查, 并 报 学 院 审 定 58

69 (3) 按 要 求 装 订 的 论 文 指 导 教 师 的 评 语 与 评 分 评 阅 人 的 评 语 与 评 分 等 答 辩 文 档 齐 备, 才 能 进 行 答 辩 (4) 答 辩 程 序 : 学 生 报 告 10 分 钟, 提 问 及 答 辩 15 分 钟 答 辩 记 录 要 完 整 准 确, 并 存 档 (5) 答 辩 小 组 在 全 面 审 查 设 计 说 明 书 ( 含 图 纸 ) 论 文 和 参 阅 导 师 及 评 阅 人 评 语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答 辩 学 生 在 答 辩 过 程 中 所 反 映 的 实 际 水 平, 写 出 答 辩 评 语, 并 给 出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最 终 成 绩 (6) 各 种 类 型 课 题 ( 包 括 与 外 单 位 协 作 的 项 目 ) 的 答 辩, 均 应 在 校 内 进 行 (7) 各 学 院 可 结 合 本 学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院 级 答 辩 (8) 学 校 成 立 由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组 成 的 若 干 个 校 级 答 辩 小 组, 随 机 抽 调 学 生 进 行 校 级 答 辩 凡 参 加 校 级 答 辩 同 学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均 以 校 级 答 辩 成 绩 为 准 (9)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 整 数 ) 按 百 分 制 评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为 优 (90 分 及 以 上 ) 的 比 例 控 制 在 20% 以 内 ; 优 与 良 (80~89 分 ) 之 和 的 比 例 控 制 在 70% 以 内 ( 八 ) 校 外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1. 校 外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是 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量 59

70 ( 不 包 含 毕 业 实 习 ) 的 50% 以 上 在 校 外 进 行 2. 学 生 在 校 外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必 须 配 备 校 内 指 导 教 师, 并 聘 请 协 作 单 位 人 员 作 为 协 作 指 导 教 师 协 作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学 生 若 需 在 校 外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应 由 校 内 指 导 教 师 提 出,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校 外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申 请 表, 并 附 上 由 协 作 指 导 教 师 填 写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聘 请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协 作 指 导 教 师 登 记 表, 经 所 在 系 ( 所 ) 领 导 同 意, 报 学 院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 九 ) 存 档 要 求 1. 论 文 的 所 有 文 档 必 须 使 用 学 校 统 一 提 供 模 板 打 印, 且 保 证 文 档 干 净 整 齐 2. 答 辩 工 作 结 束 后, 由 答 辩 小 组 秘 书 负 责 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文 本 原 件 附 件 及 选 题 报 告 中 期 检 查 表 答 辩 记 录 评 分 表 等 送 院 资 料 室 存 档, 保 存 期 为 三 年 凡 涉 及 技 术 秘 密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一 般 拟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 含 技 术 秘 密 部 分 ), 正 本 可 公 开, 副 本 为 内 部 档 案 三 组 织 管 理 与 职 责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60

71 ( 一 ) 教 务 处 职 责 1. 在 主 管 校 长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教 务 处 全 面 负 责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工 作 2. 教 务 处 按 各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人 数, 编 制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经 费 计 划, 由 财 务 处 按 计 划 拨 款 3. 组 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4. 组 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查 重 检 测 工 作, 确 定 抽 查 学 生 名 单 5. 组 织 学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工 作 6. 组 织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评 选 工 作, 编 撰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摘 要 集 ( 二 ) 学 院 职 责 1. 院 ( 系 ) 应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前 召 开 有 关 指 导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动 员 会 2. 院 ( 系 ) 负 责 审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及 指 导 教 师 名 单 3. 院 ( 系 ) 应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行 全 过 程 质 量 监 控, 尤 其 应 重 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开 题 和 中 期 检 查, 检 查 过 程 须 有 文 字 记 录 并 归 档 保 存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改 进 4. 学 院 负 责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查 重 检 测 的 具 体 工 作 5. 组 织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工 作, 核 定 本 院 毕 业 设 计 61

72 ( 论 文 ) 成 绩, 组 织 优 秀 论 文 的 评 选 与 推 荐 工 作 ( 三 ) 指 导 教 师 职 责 1. 指 导 教 师 应 是 具 有 中 级 ( 含 中 级 )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系 列 或 研 究 系 列 人 员, 其 他 人 员 只 能 担 任 第 二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教 师 原 则 上 不 得 中 途 变 更, 如 与 外 单 位 协 作 联 合 指 导, 为 保 证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第 一 指 导 教 师 须 为 我 校 教 师, 校 外 人 员 可 作 为 第 二 指 导 教 师 2. 每 位 教 师 指 导 的 学 生 人 数, 毕 业 设 计 一 般 不 超 过 7 人 ; 毕 业 论 文 一 般 不 超 过 5 人 3.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拟 定 具 体 明 确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开 始 后 一 周 内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向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下 达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4. 指 导 教 师 要 了 解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展 情 况, 至 少 与 学 生 每 周 沟 通 一 次, 及 时 给 予 具 体 指 导 要 重 视 对 学 生 独 立 分 析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和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5.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学 习 态 度 查 阅 文 献 能 力 外 语 水 平 选 题 报 告 与 设 计 ( 论 文 ) 水 平 等 给 出 评 语 与 评 分 6. 对 于 回 避 指 导 未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各 阶 段 任 务 的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可 不 推 荐 其 参 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7. 指 导 教 师 应 对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每 一 环 节 负 责 对 62

73 不 认 真 指 导 的 教 师, 学 校 取 消 其 指 导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资 格, 问 题 严 重 者, 按 教 学 过 失 或 事 故 处 理 ( 四 ) 对 学 生 的 要 求 1. 学 生 要 提 高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自 觉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集 中 精 力 按 时 完 成 课 题 研 究, 在 导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地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2. 学 生 应 主 动 与 教 师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及 时 汇 报 进 展 情 况 3. 学 生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过 程 中, 必 须 以 认 真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对 待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抄 袭 和 剽 窃 4. 在 整 个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过 程 中, 对 于 不 按 要 求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各 阶 段 任 务 的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要 给 予 警 告, 问 题 严 重 者, 取 消 其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资 格 四 附 则 本 规 范 自 2015 年 起 开 始 执 行, 相 关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范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63

7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补 充 规 定 校 发 [2005]21 号 第 一 条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实 施 第 二 条 本 补 充 规 定 为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和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的 补 充 第 三 条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1. 未 取 得 本 科 毕 业 资 格 2. 有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记 录 3.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或 学 院 学 位 分 委 员 会 认 定, 不 具 备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第 四 条 本 补 充 规 定 经 2005 年 3 月 25 日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2005 届 本 科 毕 业 学 生 开 始 实 行 此 前 颁 行 的 相 关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第 五 条 本 补 充 规 定 由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二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64

7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校 内 转 专 业 办 法 校 发 [2010]103 号 为 了 尊 重 学 生 的 专 业 兴 趣, 发 挥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体 现 以 学 生 为 本 的 办 学 理 念, 根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本 原 则 第 一 条 除 招 生 时 有 特 别 约 定 ( 外 语 保 送 提 前 批 录 取 ) 的 学 生 外, 所 有 必 修 课 成 绩 及 格 的 在 校 本 科 生 在 一 二 年 级 末 均 可 提 出 转 专 业 申 请 第 二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转 一 次 专 业 第 三 条 各 专 业 对 转 出 人 数 不 作 限 制 第 四 条 各 专 业 一 二 年 级 累 计 可 接 收 人 数 不 超 过 该 专 业 招 生 人 数 的 15% 第 五 条 申 请 转 入 人 数 未 超 过 专 业 可 接 收 限 额 时, 不 限 制 学 生 的 转 入 65

76 二 操 作 程 序 第 六 条 夏 季 小 学 期 第 一 周, 学 生 根 据 教 务 处 通 知 要 求, 通 过 本 科 教 学 网 填 写 申 请 表, 签 字 确 认 后, 交 拟 转 入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第 七 条 申 请 转 入 人 数 超 过 专 业 可 接 收 限 额 时, 由 接 收 学 院 成 立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转 专 业 学 生 的 考 核 工 作 第 八 条 学 院 确 定 拟 接 收 学 生 名 单 后,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第 九 条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前, 教 务 处 在 本 科 教 学 网 上 公 布 转 专 业 结 果 第 十 条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学 生 到 转 入 学 院 报 到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并 取 消 其 后 续 的 申 请 资 格 三 转 专 业 学 生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已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转 回 原 专 业 第 十 二 条 转 入 专 业 大 类 的 学 生, 在 分 专 业 时 需 服 从 学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跨 学 科 门 类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其 修 业 进 66

77 度 确 定 转 入 同 一 年 级 或 低 一 年 级 第 十 四 条 转 专 业 学 生 按 转 入 专 业 的 学 费 标 准 缴 纳 学 费 第 十 五 条 转 专 业 学 生 需 修 完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方 能 毕 业, 在 原 专 业 所 修 的 相 近 课 程, 可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由 转 入 学 院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进 行 认 定 四 其 他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经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2010 年 第 35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校 内 转 专 业 办 法 ( 试 行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67

7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校 发 [2011]20 号 为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对 跨 学 科 复 合 型 人 才 的 需 求, 鼓 励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在 完 成 本 专 业 ( 称 为 主 修 专 业 ) 课 程 的 同 时, 修 读 其 他 专 业, 学 校 开 设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和 辅 修 专 业 为 规 范 教 学 管 理, 确 保 培 养 质 量,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概 述 1.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四 年, 修 读 与 主 修 专 业 不 在 同 一 学 科 门 类 的 另 一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并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过 程 为 修 读 双 学 位 2.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四 年, 修 读 与 主 修 专 业 不 在 同 一 专 业 类 ( 可 以 在 同 一 学 科 门 类 ) 的 另 一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的 过 程 为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3. 学 生 报 名 修 读 双 学 位 或 第 二 专 业 未 能 完 成 其 全 部 学 业, 但 取 得 了 部 分 规 定 学 分 ( 大 于 或 等 于 20 学 分 ), 视 为 辅 修 专 业 4. 专 业 设 置 及 招 生 计 划 由 教 务 处 与 相 关 学 院 共 同 确 定 68

79 二 培 养 计 划 5. 各 学 院 在 制 定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的 同 时, 制 定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和 具 体 要 求, 并 报 学 校 审 批 6. 双 学 位 的 培 养 计 划 包 括 35 学 分 的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及 15 学 分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二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只 包 括 35 学 分 的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7.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中 的 课 程 与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重 复 时, 经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院 ( 以 下 称 主 修 专 业 学 院 ) 出 据 证 明,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审 核 认 可 后, 可 免 修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相 关 课 程,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两 门 重 复 课 程 超 过 两 门 时 应 补 修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指 定 的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8. 双 学 位 与 第 二 专 业 的 授 课 计 划 一 般 在 第 三 至 第 七 个 学 期 内 完 成 修 读 双 学 位 的 学 生 第 八 学 期 同 时 完 成 两 个 专 业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并 答 辩, 或 毕 业 后 半 年 内 完 成 双 学 位 专 业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并 答 辩 9.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实 行 学 分 制 管 理 攻 读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按 照 所 修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学 分 要 求 选 课 69

80 三 报 名 审 批 和 录 取 10. 春 季 学 期 ( 第 二 学 期 ) 学 校 公 布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为 保 证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质 量, 招 生 专 业 可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提 出 招 生 条 件 11. 学 有 余 力,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成 绩 优 良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一 年 级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修 读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12. 申 请 修 读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本 科 教 学 网 上 下 载 并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修 读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申 请 表, 交 主 修 专 业 学 院, 学 院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后 报 送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13.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审 核 后, 将 拟 录 取 名 单 报 送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发 放 双 学 位 ( 第 二 专 业 ) 录 取 通 知 书 14. 学 生 接 到 录 取 通 知 书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缴 纳 学 费, 然 后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缴 费 收 据 到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报 到 注 册, 取 得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修 读 资 格 四 教 学 管 理 15.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根 据 学 生 人 数 灵 活 采 取 集 中 授 课 或 随 班 听 课 的 形 式 教 学 集 中 授 课 一 般 安 排 在 晚 上 周 末 或 假 期 16. 相 关 学 院 要 选 派 优 秀 教 师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严 格 管 理 严 格 70

81 考 核,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享 有 与 本 学 院 学 生 同 等 的 教 学 条 件 17. 主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与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课 程 发 生 冲 突 时, 学 生 应 服 从 主 修 专 业 的 安 排, 其 主 修 专 业 学 院 应 向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应 允 许 学 生 按 照 主 讲 教 师 的 要 求 完 成 该 课 程 的 学 习 并 取 得 成 绩 18. 终 止 修 读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本 科 教 学 网 上 下 载 并 填 写 本 科 生 终 止 继 续 修 读 双 二 辅 专 业 申 请 书, 交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经 学 院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19.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生 的 管 理 工 作 由 主 修 学 院 负 责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院 只 负 责 学 生 的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成 绩 管 理 及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五 证 书 和 成 绩 20. 在 主 修 专 业 按 期 正 常 毕 业 并 获 得 学 位 的 前 提 下, 达 到 双 学 位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的, 发 两 个 专 业 合 一 的 毕 业 证 书, 两 个 学 位 证 书 和 相 应 的 学 习 成 绩 单 21. 在 主 修 专 业 按 期 正 常 毕 业 并 获 得 学 位 的 前 提 下, 达 到 第 二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的, 发 两 个 专 业 合 一 的 毕 业 证 书, 主 修 专 业 学 位 证 书 和 相 应 的 学 习 成 绩 单 71

82 22. 符 合 第 一 条 第 3 款 的 学 生, 视 为 达 到 辅 修 专 业 结 业 资 格, 发 辅 修 专 业 结 业 证 书 和 相 应 的 学 习 成 绩 单 23. 在 主 修 专 业 未 按 期 正 常 毕 业 的 前 提 下, 即 使 达 到 双 学 位 或 第 二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亦 不 发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按 照 辅 修 专 业 结 业 资 格 办 理 24. 在 主 修 专 业 按 期 正 常 毕 业 但 未 获 得 学 位 的 情 况 下, 若 达 到 双 学 位 或 第 二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只 发 两 个 专 业 合 一 的 毕 业 证 书, 但 不 发 学 位 证 书 25.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通 过 的 课 程 学 分 不 足 20 学 分 的, 作 为 其 主 修 专 业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记 入 本 人 学 习 成 绩 档 案, 并 可 冲 抵 主 修 专 业 规 定 的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分 六 学 费 26. 修 读 双 学 位 的 学 生 分 三 次 缴 纳 学 费, 第 二 学 期 收 到 录 取 通 知 书 后, 缴 纳 学 费 2500 元 ; 第 四 学 期 缴 纳 学 费 2500 元 ; 第 六 学 期 缴 纳 学 费 2000 元 27. 修 读 第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分 两 次 缴 纳 学 费, 第 二 学 期 收 到 录 取 通 知 书 后, 缴 纳 学 费 2500 元 ; 第 四 学 期 缴 纳 学 费 2500 元 28. 双 学 位 第 二 专 业 学 生 未 按 时 缴 纳 学 费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修 读 资 格 每 年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后 三 周 内 申 请 终 止 修 读 双 学 位 第 72

83 二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获 批 准 后 可 以 退 前 一 学 期 所 交 学 费 七 附 则 29. 本 办 法 于 2011 年 4 月 6 日 经 第 9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从 2010 级 学 生 起 执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73

8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校 内 转 专 业 办 法 校 发 [2010]103 号 为 了 尊 重 学 生 的 专 业 兴 趣, 发 挥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体 现 以 学 生 为 本 的 办 学 理 念, 根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本 原 则 第 一 条 除 招 生 时 有 特 别 约 定 ( 外 语 保 送 提 前 批 录 取 ) 的 学 生 外, 所 有 必 修 课 成 绩 及 格 的 在 校 本 科 生 在 一 二 年 级 末 均 可 提 出 转 专 业 申 请 第 二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转 一 次 专 业 第 三 条 各 专 业 对 转 出 人 数 不 作 限 制 第 四 条 各 专 业 一 二 年 级 累 计 可 接 收 人 数 不 超 过 该 专 业 招 生 人 数 的 15% 第 五 条 申 请 转 入 人 数 未 超 过 专 业 可 接 收 限 额 时, 不 限 制 学 生 的 转 入 74

85 二 操 作 程 序 第 六 条 夏 季 小 学 期 第 一 周, 学 生 根 据 教 务 处 通 知 要 求, 通 过 本 科 教 学 网 填 写 申 请 表, 签 字 确 认 后, 交 拟 转 入 学 院 教 务 办 公 室 第 七 条 申 请 转 入 人 数 超 过 专 业 可 接 收 限 额 时, 由 接 收 学 院 成 立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转 专 业 学 生 的 考 核 工 作 第 八 条 学 院 确 定 拟 接 收 学 生 名 单 后,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第 九 条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前, 教 务 处 在 本 科 教 学 网 上 公 布 转 专 业 结 果 第 十 条 秋 季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学 生 到 转 入 学 院 报 到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并 取 消 其 后 续 的 申 请 资 格 三 转 专 业 学 生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已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转 回 原 专 业 第 十 二 条 转 入 专 业 大 类 的 学 生, 在 分 专 业 时 需 服 从 学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跨 学 科 门 类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其 修 业 进 75

86 度 确 定 转 入 同 一 年 级 或 低 一 年 级 第 十 四 条 转 专 业 学 生 按 转 入 专 业 的 学 费 标 准 缴 纳 学 费 第 十 五 条 转 专 业 学 生 需 修 完 转 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所 有 教 学 环 节 方 能 毕 业, 在 原 专 业 所 修 的 相 近 课 程, 可 提 出 免 修 申 请, 由 转 入 学 院 按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进 行 认 定 四 其 他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经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2010 年 第 35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校 内 转 专 业 办 法 ( 试 行 ) ( 校 发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76

8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内 交 流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校 发 [2010]50 号 为 开 拓 学 生 视 野, 提 高 学 生 的 交 流 和 沟 通 能 力, 推 进 本 科 生 国 内 交 流 工 作, 完 善 本 科 生 国 内 交 流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适 用 范 围 生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参 加 签 订 校 际 交 流 协 议 的 国 内 交 流 项 目 的 本 科 二 选 派 标 准 1.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其 中 国 防 生 定 向 委 培 生 需 选 培 单 位 同 意 2. 品 德 优 良, 遵 纪 守 法, 无 违 规 违 纪 记 录 3.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享 受 加 分 政 策 的 学 生 ( 体 育 特 长 生 艺 术 特 长 生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等 ) 原 始 成 绩 均 在 60 分 以 上 4. 身 心 健 康, 能 够 圆 满 完 成 在 第 二 校 园 的 学 习 任 务 77

88 三 选 派 程 序 1. 按 照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由 学 院 向 选 派 专 业 的 所 有 学 生 公 布 派 出 计 划 并 组 织 报 名 2. 各 学 院 根 据 选 派 标 准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择 优 确 定 初 选 名 单 并 进 行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上 报 教 务 处 3. 教 务 处 对 学 院 上 报 的 派 出 学 生 名 单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四 学 籍 管 理 1. 交 流 学 生 派 出 前, 须 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内 交 流 申 请 表, 到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2. 交 流 学 期 学 生 直 接 到 接 收 学 校 报 到, 待 返 校 后 再 补 办 交 流 学 期 的 注 册 手 续 3. 学 生 在 交 流 期 间 应 遵 守 接 收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出 现 违 纪 行 为 的, 按 照 接 收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分, 学 校 对 该 处 分 予 以 认 可 4. 学 生 在 交 流 期 间 不 能 申 请 出 国 ( 境 ) 如 确 需 出 国 ( 境 ) 的, 必 须 返 校 办 理 手 续 5. 交 流 学 习 结 束 后, 交 流 学 生 须 按 时 返 校 办 理 报 到 注 册 及 相 关 手 续 78

89 五 学 分 互 认 1. 交 流 学 生 派 出 前, 由 班 导 师 根 据 我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和 接 收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帮 助 学 生 制 定 选 课 方 案, 并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内 交 流 申 请 表 中 的 学 习 计 划, 并 要 求 修 满 与 本 校 教 学 计 划 相 对 等 的 学 时 2. 交 流 学 生 学 习 结 束 后,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内 交 流 学 分 互 认 审 批 表, 学 院 根 据 派 出 前 的 学 习 计 划, 核 准 其 修 读 的 课 程 及 学 分, 报 送 教 务 处 注 册 中 心 备 案 3. 学 分 互 认 采 取 总 学 时 对 等 认 可 的 原 则 课 程 成 绩 按 接 收 学 校 的 课 程 名 称 及 转 换 的 学 分 和 课 程 类 别 记 入 成 绩 库 未 完 成 学 习 计 划 的 由 学 院 指 定 需 补 修 的 课 程 ; 多 修 的 课 程 可 认 定 为 公 共 选 修 学 分 ; 内 容 相 同 的 一 门 课 程 只 能 认 定 一 次 学 分 六 评 奖 评 优 1. 交 流 学 生 可 以 参 加 校 内 各 类 奖 ( 助 ) 学 金 评 定, 交 流 期 间 需 参 加 答 辩 的 可 以 免 除 2. 对 交 流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排 名, 其 在 外 校 交 流 期 间 的 成 绩 按 学 分 互 认 规 则 转 换 后 合 并 计 算 在 内 3. 完 成 交 流 期 间 的 学 习 任 务, 无 违 纪 行 为 的 交 流 学 生, 在 免 79

90 试 推 荐 研 究 生 过 程 中, 给 予 0.5 分 或 1.0 分 的 加 分 奖 励 其 中, 交 流 期 间 的 学 习 成 绩 在 同 一 接 收 学 校 本 专 业 参 加 交 流 学 生 中 前 40% 的 加 1.0 分, 其 余 加 0.5 分 4. 交 流 学 生 在 接 收 学 校 获 得 的 各 种 奖 励 学 校 予 以 认 可 七 其 他 1. 交 流 学 生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仍 在 我 校 缴 纳, 书 本 费 往 返 对 方 学 校 的 交 通 费 生 活 费 等 费 用 全 部 由 学 生 自 理 2. 在 交 流 期 间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回 校 后 按 照 学 生 医 疗 待 遇 报 销 3. 学 校 对 全 程 参 加 交 流 的 学 生 给 予 火 车 票 补 助 补 助 以 北 京 至 接 收 学 校 所 在 地 往 返 硬 座 车 票 为 标 准 4. 交 流 学 生 派 出 前, 须 到 宿 舍 管 理 中 心 办 理 床 位 腾 退 手 续, 以 供 接 收 外 校 交 流 学 生 使 用, 返 校 后 需 办 理 入 住 手 续 本 办 法 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 经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第 17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六 月 七 日 80

9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海 ( 境 ) 外 交 流 管 理 规 定 校 发 [2011]86 号 为 加 快 学 校 国 际 化 办 学 进 程, 扩 大 本 科 生 的 对 外 交 流, 促 进 学 校 与 海 ( 境 ) 外 院 校 学 生 交 流 项 目 实 施 加 强 学 生 海 ( 境 ) 外 学 习 管 理,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参 加 签 订 校 际 协 议 的 海 ( 境 ) 外 学 习 交 流 项 目 的 本 科 生 二 申 请 条 件 1.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其 中 国 防 生 定 向 委 培 生 需 选 培 单 位 同 意 2. 具 有 较 强 的 外 语 能 力, 英 语 或 交 流 国 的 语 言 成 绩 优 良 3. 符 合 外 方 协 议 院 校 规 定 的 申 请 条 件 三 项 目 管 理 1.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 以 下 简 称 国 际 处 ) 对 外 负 责 项 目 商 谈 联 络 工 作, 对 内 负 责 学 生 选 拔 以 及 外 方 学 校 申 请 出 国 手 81

92 续 办 理 的 指 导 工 作 教 务 处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及 学 分 认 定 备 案 等 工 作 2. 各 学 院 负 责 海 ( 境 ) 外 学 生 交 流 项 目 的 推 荐 协 调 及 学 分 认 定 工 作, 班 导 师 负 责 指 导 学 生 选 课 等 工 作 3. 按 照 签 约 派 出, 违 约 赔 偿 的 原 则, 交 流 学 生 须 在 派 出 前 与 学 校 签 订 协 议 书, 并 严 格 履 行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4. 学 生 在 海 ( 境 ) 外 学 习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更 换 学 校 延 长 或 缩 短 留 学 期 限, 不 得 擅 自 转 往 第 三 国 居 留, 否 则 将 被 取 消 学 籍, 并 根 据 协 议 赔 偿 相 关 损 失 四 选 派 程 序 国 际 处 联 合 教 务 处 及 学 院, 按 照 项 目 公 开 自 愿 报 名 公 开 选 拔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组 织 选 拔 学 生,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1. 报 名 国 际 处 向 学 院 发 布 海 ( 境 ) 外 学 生 交 流 项 目 公 告, 学 生 按 照 报 名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材 料 递 交 所 在 学 院 2. 初 选 学 院 根 据 项 目 要 求, 依 据 本 办 法 进 行 本 学 院 报 名 学 生 的 初 选 工 作 3. 复 选 国 际 处 根 据 初 选 名 单, 组 织 面 试, 确 定 最 终 人 选 4. 联 系 国 际 处 指 导 学 生 准 备 对 外 联 系 材 料, 并 递 交 海 ( 境 ) 外 院 校 82

93 5. 录 取 合 作 协 议 院 校 审 核 学 生 材 料,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或 邀 请 函 6. 派 出 国 际 处 在 项 目 录 取 结 束 后 将 录 取 名 单 送 达 教 务 处, 统 一 办 理 学 籍 相 关 手 续 学 生 在 班 导 师 指 导 下 制 定 学 习 计 划,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海 ( 境 ) 外 交 流 学 习 计 划 表, 交 学 院 存 档 ; 在 国 际 处 指 导 下 办 理 相 关 出 国 ( 境 ) 手 续 交 流 学 生 因 个 人 原 因 未 能 派 出 时, 须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海 ( 境 ) 外 交 流 生 复 学 申 请 表,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7. 返 校 海 ( 境 ) 外 学 习 结 束 后, 学 生 须 在 两 周 内 向 所 在 院 系 报 到, 办 理 复 学 (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海 ( 境 ) 外 交 流 生 复 学 申 请 表 ) 或 申 领 证 书 手 续, 并 于 两 个 月 之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国 际 处 提 交 海 ( 境 ) 外 学 习 报 告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海 ( 境 ) 外 交 流 生 学 分 认 证 审 批 表, 与 外 方 院 校 提 供 的 成 绩 单 一 起 上 交 学 院, 由 学 院 审 定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五 学 分 互 认 1. 一 学 期 ( 含 ) 以 上 的 交 流 项 目, 需 参 照 外 方 学 校 针 对 交 流 学 生 的 学 分 要 求, 由 国 际 处 教 务 处 和 相 关 学 院 按 项 目 提 出 需 完 成 的 最 低 学 分 要 求 83

94 2. 学 生 交 流 结 束 后, 完 成 项 目 规 定 最 低 学 分 的 视 为 已 完 成 校 内 同 一 学 期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的 学 分 ( 第 八 学 期 在 海 ( 境 ) 外 的 项 目 视 为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和 答 辩 环 节 ), 超 出 部 分 可 申 请 认 定 为 公 选 课 学 分 未 完 成 最 低 学 分 的, 须 按 未 完 成 比 例 补 修, 补 修 课 程 由 班 导 师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和 已 修 课 程 确 定 3. 因 参 加 短 期 交 流 项 目 无 法 完 成 校 内 教 学 环 节 的, 可 申 请 认 定 为 校 内 教 学 环 节 学 分 4. 认 定 的 学 分 按 免 修 处 理, 计 算 加 权 平 均 分 时 不 计 入 ; 课 程 名 称 学 分 和 成 绩 不 进 行 转 换, 直 接 在 成 绩 单 中 显 示 六 毕 业 管 理 1. 毕 业 学 期 仍 在 海 ( 境 ) 外 学 习 的 学 生 须 按 时 与 学 院 联 系 办 理 进 入 毕 业 阶 段 的 相 关 学 籍 手 续, 按 毕 业 照 片 要 求 提 交 本 人 近 期 数 码 照 片 2. 未 完 成 项 目 规 定 学 分 要 求 时, 由 学 院 根 据 其 已 修 课 程 确 定 是 否 需 补 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并 进 行 答 辩 七 费 用 1. 若 交 流 项 目 是 基 于 互 免 学 费 基 础 上 进 行, 则 交 流 学 生 须 按 期 缴 纳 本 校 学 费 ; 若 交 流 项 目 不 是 基 于 互 免 学 费 基 础 上 进 行, 则 84

95 交 流 学 生 缴 纳 外 方 学 校 学 费, 免 交 本 校 学 费 ; 交 流 期 间 占 用 床 位 的 需 按 标 准 缴 纳 住 宿 费 2. 学 生 在 海 ( 境 ) 外 学 习 期 间 必 须 参 加 海 ( 境 ) 外 意 外 伤 害 及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保 险 费 用 自 理, 学 校 不 负 担 交 流 学 生 在 海 ( 境 ) 外 学 习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险 八 其 他 1. 拥 有 海 ( 境 ) 外 学 习 一 个 学 期 ( 含 ) 以 上 经 历 达 到 学 分 要 求 的 学 生, 在 免 试 推 荐 研 究 生 过 程 中, 给 予 1 分 的 加 分 奖 励 ; 因 在 海 ( 境 ) 外 学 习 而 无 法 返 校 参 加 面 试 者, 可 申 请 免 试 2. 本 规 定 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 经 第 36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此 前 颁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3.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和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85

96 关 于 将 大 学 生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的 通 知 校 教 发 [2013]18 号 校 团 发 [2013]41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的 意 见 ( 中 发 号 ) 精 神, 根 据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的 意 见 和 中 宣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教 育 部 共 青 团 中 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的 意 见, 经 研 究 决 定, 自 2004 级 本 科 生 起, 大 学 生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 等 同 于 原 教 学 计 划 中 两 课 实 践 环 节 )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如 下 : 一 组 织 领 导 拟 成 立 校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与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管 德 育 工 作 教 学 工 作 和 学 生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教 务 处 团 委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等 单 位 的 相 关 负 责 人 和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86

97 二 实 践 内 容 社 会 实 践 内 容 包 括 : 理 论 宣 讲 ; 社 会 考 察 与 调 研 ; 社 区 服 务 与 志 愿 奉 献 ; 科 普 宣 传 科 技 服 务 科 技 创 新 学 术 研 究 ; 勤 工 俭 学 挂 职 锻 炼 ; 生 产 实 习 中 的 社 会 活 动 等 三 实 践 方 式 社 会 实 践 的 参 与 形 式 分 为 个 人 实 践 和 组 团 实 践 具 体 方 式 及 相 关 要 求 参 见 当 年 的 关 于 学 生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的 通 知 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手 册 四 时 间 要 求 与 学 分 计 算 大 学 生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主 要 安 排 在 大 一 暑 期 进 行 开 展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3 周, 共 3 个 学 分 分 数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单 五 考 核 方 式 实 践 结 束 后, 按 要 求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大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登 记 表, 并 形 成 社 会 实 践 总 结 报 告, 开 学 一 周 内 各 班 团 支 部 举 行 社 会 实 践 总 结 交 流 会 交 流 会 后, 由 团 支 部 书 记 收 齐 本 班 的 社 会 实 践 报 告, 通 过 学 87

98 院 辅 导 员 交 到 学 校 大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办 公 室 ( 校 团 委 ) 由 社 会 实 践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相 关 老 师 评 阅, 根 据 参 与 的 情 况 报 告 的 质 量 等 给 出 分 数 没 有 参 与 社 会 实 践 者, 社 会 实 践 不 到 2 周 者, 未 按 要 求 上 交 实 践 总 结 材 料 者, 弄 虚 作 假 抄 袭 报 告 者, 不 能 获 得 社 会 实 践 学 分 教 务 处 团 委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二 〇 一 三 年 六 月 六 日 88

9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类 实 践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校 团 发 号 校 教 发 号 一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的 范 围 第 一 条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分 为 校 内 服 务 校 外 服 务 和 重 大 活 动 服 务 三 类 第 二 条 校 内 服 务 是 指 在 我 校 校 园 内 完 成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美 化 校 园 图 书 馆 档 案 馆 资 料 整 理 北 科 大 社 区 敬 老 活 动 校 友 接 待 以 及 协 助 学 校 各 单 位 完 成 的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等 第 三 条 校 外 服 务 是 指 经 学 校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课 程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校 外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卫 生 清 洁 服 务 助 残 服 务 科 技 扶 贫 服 务 社 区 美 化 服 务 文 化 宣 传 服 务 法 律 普 及 服 务 支 教 服 务 政 策 宣 讲 等 第 四 条 重 大 活 动 服 务 是 指 为 国 家 首 都 社 会 及 学 校 的 重 大 事 件 或 紧 急 任 务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89

100 二 组 织 管 理 第 五 条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是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当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实 践 课 程 学 生 在 入 学 后 六 个 学 期 内 累 计 完 成 36 工 时 的 公 益 性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 校 内 与 校 外 服 务 均 可 ) 学 生 在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要 求 后 继 续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按 照 学 校 志 愿 者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给 予 认 可 第 六 条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的 组 织 管 理 采 用 学 校 与 学 院 管 理 相 结 合 长 期 项 目 与 常 规 项 目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校 团 委 和 教 务 处 是 学 校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课 程 的 管 理 部 门 校 团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和 校 志 愿 者 联 合 会 各 理 事 单 位 负 责 开 展 具 体 的 工 作 第 七 条 学 校 支 持 学 院 班 级 团 支 部 社 团 或 个 人 自 行 联 系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在 服 务 开 展 前, 进 行 志 愿 服 务 的 学 院 班 级 团 支 部 社 团 及 个 人 需 在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进 行 项 目 预 审 并 登 记 备 案, 预 审 通 过 后 方 可 发 起 活 动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由 校 团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统 一 登 记, 进 行 志 愿 服 务 课 程 网 的 系 统 信 息 录 入, 并 报 教 务 处 教 学 科 备 案 校 团 委 通 过 志 愿 服 务 课 程 网 对 学 生 课 程 学 习 进 行 管 理, 对 学 习 期 间 的 志 愿 服 务 和 公 益 劳 动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并 于 课 程 学 习 结 束 后 将 课 程 完 成 情 况 计 入 本 科 生 成 绩 单 并 发 放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认 90

101 证 证 书 第 九 条 长 期 项 目 的 组 织 每 学 期 初 由 校 团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汇 总 校 内 外 各 相 关 单 位 提 供 的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项 目, 并 公 布 本 学 期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课 程 的 固 定 活 动 项 目 与 开 展 要 求, 各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交 志 愿 服 务 长 期 项 目 登 记 表, 进 行 项 目 申 报 整 个 项 目 需 在 本 学 期 第 十 六 周 前 上 交 工 时 审 批 材 料 至 校 团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备 案 第 十 条 常 规 项 目 的 组 织 常 规 项 目 由 校 团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及 各 学 院 青 年 志 愿 者 组 织 公 益 类 社 团 班 级 团 支 部 的 志 愿 服 务 项 目 负 责 人 通 过 公 开 发 布 信 息 公 开 招 募 志 愿 者 的 方 式,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做 好 志 愿 服 务 工 时 的 记 录, 并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两 周 内 审 批 表 交 至 校 团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大 四 第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学 生 以 班 级 为 单 位 到 校 团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办 理 志 愿 服 务 课 程 结 课 手 续, 并 领 取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认 证 证 书 后 续 完 成 36 工 时 学 生 可 自 行 前 往 完 成 结 课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校 团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实 时 对 学 生 进 行 工 时 数 服 务 内 容 等 各 方 面 审 核 学 生 进 入 毕 业 设 计 前 由 校 团 委 志 愿 者 工 作 部 与 教 务 处 教 务 科 联 合 审 核 本 课 程 合 格 名 单, 作 为 进 入 毕 业 设 计 的 资 格 认 定 依 据, 未 完 成 本 课 程 的 学 生 不 得 进 入 毕 业 设 计 91

102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个 人 在 志 愿 服 务 课 程 网 上 的 账 号 密 码,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视 同 考 试 作 弊, 一 经 发 现 将 参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志 愿 服 务 长 期 项 目 登 记 表 及 各 项 目 负 责 人 名 单 将 进 行 公 示, 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进 行 工 时 记 录 时 不 能 如 实 录 入 的, 一 经 发 现 将 取 消 所 有 活 动 工 时 记 录, 并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责 任 教 职 员 工 的 违 规 行 为 参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教 学 过 失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予 以 认 定 和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完 成 志 愿 服 务 与 公 益 劳 动 实 践 课 程 后, 志 愿 服 务 记 录 继 续 有 效 继 续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的, 按 照 志 愿 者 工 时 管 理 和 评 优 评 定 相 关 办 法 给 予 记 录 和 表 彰 三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团 委 和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团 委 教 务 处 二 〇 一 四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92

10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校 教 发 号 校 团 发 号 根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制 定 本 科 10 版 培 养 计 划 的 原 则 意 见 文 件 精 神, 为 落 实 本 科 生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的 教 学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活 动 的 范 围 第 一 条 科 技 成 果 科 技 成 果 主 要 包 括 获 得 国 家 部 委 各 省 人 民 政 府 学 校 授 予 奖 项 的 基 础 理 论 成 果 应 用 技 术 成 果 软 科 学 成 果 以 及 与 企 业 合 作 产 生 经 济 效 益 的 应 用 技 术 成 果 第 二 条 专 利 论 文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与 著 作 专 利 主 要 包 括 发 明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外 观 专 利 ; 论 文 主 要 包 括 SCI SSCI EI 或 ISTP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在 国 家 正 式 出 版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及 在 学 术 会 议 上 交 流 的 学 术 论 文 ; 著 作 指 已 正 式 出 版 的 书 籍 第 三 条 学 科 与 科 技 竞 赛 学 科 与 科 技 竞 赛 主 要 包 括 校 级 及 以 上 的 各 类 学 科 与 科 技 竞 赛 ;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类 学 科 与 科 技 竞 赛 93

104 第 四 条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主 要 指 本 科 生 创 新 与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或 参 加 教 师 科 研 课 题 并 承 担 部 分 工 作 第 五 条 学 术 研 讨 学 术 研 讨 主 要 包 括 学 术 报 告 和 研 讨 班 课 程 第 六 条 其 他 由 学 院 组 织 经 教 务 处 认 可 的 活 动 与 项 目 二 学 分 确 认 第 七 条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是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应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学 分, 各 项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的 学 分 见 附 件 本 科 生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学 分 标 准 第 八 条 不 同 的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活 动 的 学 分 可 以 累 加, 同 一 项 活 动 只 记 最 高 分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的 学 分 超 过 6 个 学 分 时, 超 出 部 分 可 以 申 请 抵 冲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分,2 个 创 新 学 分 冲 抵 1 个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分, 最 多 只 能 冲 抵 4 个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分 第 九 条 科 技 成 果 以 获 奖 证 书 或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企 业 合 作 证 明 文 件 为 准 ; 专 利 以 专 利 证 书 为 准 ;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以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为 准 ;SCI 等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以 科 技 处 的 检 索 为 准 ;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以 正 式 刊 物 或 收 到 录 用 通 知 书 为 准 ; 会 议 论 文 以 会 议 论 文 集 或 证 书 为 准 ; 科 技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和 论 文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确 认 并 录 入 学 分, 在 非 正 式 出 版 物 上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须 经 94

105 过 教 务 处 审 核 确 认,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录 入 学 分 各 类 竞 赛 获 奖 等 级 以 获 奖 证 书 或 文 件 为 准, 学 生 参 加 非 校 方 也 非 本 学 院 组 织 的 竞 赛 活 动 获 奖, 应 由 竞 赛 活 动 主 办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学 生 通 过 本 学 院 认 定 和 录 入 学 分 第 十 条 本 科 生 创 新 与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后, 校 级 以 上 ( 含 校 级 ) 项 目 由 教 务 处 确 认 学 分, 院 级 项 目 由 学 院 创 新 负 责 教 师 确 认 学 分, 均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录 入 学 分 院 级 项 目 成 员 跨 学 院 的, 由 项 目 验 收 学 院 的 创 新 负 责 教 师 确 认 学 分,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确 认 后 送 项 目 成 员 所 在 学 院 录 入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参 加 教 师 科 研 课 题 的 部 分 工 作, 工 作 完 成 后, 由 课 题 负 责 人 ( 教 师 ) 根 据 学 生 承 担 的 工 作 难 度 与 工 作 量 赋 予 学 分, 所 赋 学 分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确 认 后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录 入 第 十 二 条 聘 请 校 内 外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影 响 的 专 家 学 者 作 学 术 报 告, 主 讲 专 家 一 般 应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为 知 名 企 业 领 导 人 政 府 官 员 等 学 生 应 全 程 听 报 告 并 在 报 告 结 束 后, 在 主 办 方 设 置 的 刷 卡 机 上 刷 卡 确 认, 不 得 多 刷 代 刷 学 分 由 主 办 方 统 一 录 入 第 十 三 条 开 设 研 讨 班 须 由 开 课 教 师 填 写 本 科 生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研 讨 班 课 程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学 生 名 单, 学 院 审 批 后,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备 案 开 设 研 讨 班 的 教 师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研 讨 班 的 学 生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30 人, 学 时 为 8 学 时 或 16 学 时 研 95

106 讨 班 结 束 后, 考 核 通 过 的 学 生 由 开 课 教 师 赋 予 相 应 学 分,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录 入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未 通 过 学 校 或 学 院 以 个 人 身 份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专 利 软 件 著 作 权, 发 表 论 文 与 著 作, 或 以 个 人 身 份 参 加 国 内 外 竞 赛 ( 含 学 生 艺 术 团 成 员 参 加 国 家 级 省 部 级 比 赛 ) 获 奖, 应 及 时 与 本 学 院 主 管 老 师 取 得 联 系, 确 认 并 登 录 学 分 三 组 织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活 动 由 学 校 和 学 院 共 同 组 织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教 务 处 为 本 科 生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的 主 要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确 定 相 关 教 学 工 作 的 实 施 细 则, 对 各 类 科 技 创 新 学 分 的 申 请 按 统 一 的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并 接 受 学 生 咨 询 和 答 疑 第 十 七 条 校 团 委 负 责 审 核 校 团 委 各 部 门 校 学 生 会 校 研 究 生 会 各 学 生 社 团 主 办 的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活 动, 指 导 和 监 督 其 进 行 科 技 创 新 学 分 的 认 定 采 集 和 申 报 第 十 八 条 学 院 负 责 审 核 本 学 院 各 单 位 ( 含 院 属 学 生 社 团 ) 主 办 的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活 动, 指 导 和 监 督 其 进 行 科 技 创 新 学 分 的 认 定 采 集 和 申 报 负 责 对 本 学 院 学 生 的 相 关 宣 传 动 员 工 作 96

107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学 分 登 记 上 弄 虚 作 假 视 同 考 试 作 弊, 参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条 例 处 理 教 职 员 工 的 违 规 行 为 参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教 学 过 失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和 处 理 办 法 ( 试 行 ) 予 以 认 定 和 处 理 四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和 校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本 科 生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学 分 标 准 表 2012 年 6 月 8 日 97

108 附 件 : 本 科 生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学 分 标 准 表 项 目 内 容 及 等 级 学 分 值 备 注 一 等 奖 1~15 名 30 1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1~15 名 25 科 三 等 奖 1~15 名 20 技 成 果 2 省 部 级 一 等 奖 1~10 名 15 二 等 奖 1~10 名 13 按 排 名 等 差 递 减 1 学 分 三 等 奖 1~10 名 10 3 校 级 1~5 名 5 知 识 产 权 4 与 企 业 合 作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1~5 名 5 1 申 请 一 项 专 利 得 到 申 请 号 ; 获 得 1~3 名 15 一 项 软 件 著 作 权 2 SCI SSCI EI 或 ISTP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1~5 名 15 文 3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1~4 名 6 4 正 式 出 版 刊 物 会 议 论 文 及 著 作 1~3 名 3 按 排 名 等 差 递 减 1 学 分 5 非 正 式 出 版 刊 物 1~2 名 2 国 家 级 特 一 等 奖 14 二 等 奖 12 三 等 奖 10 每 支 参 赛 队 成 员 限 制 在 5 人 竞 赛 校 级 ( 含 ) 以 上 各 类 竞 赛 省 部 级 特 一 等 奖 10 二 等 奖 8 三 等 奖 6 ( 含 ) 以 下 的 竞 赛 按 照 队 员 比 队 长 少 1 分 的 原 则 赋 分 ; 每 支 参 赛 队 成 员 5 人 以 上 的 成 功 参 赛 奖 4 竞 赛 按 照 排 名 依 次 递 减 1 校 级 特 一 等 奖 4 分, 最 少 1 个 学 分 二 等 奖 3 三 等 奖 2 98

109 校 级 一 等 奖 8 二 等 奖 6 项 目 成 员 数 5 人 以 下 的, 成 1 立 项 的 科 技 活 动 通 过 院 级 一 等 奖 5 4 员 比 负 责 人 少 1 分 ; 项 目 成 员 数 5 人 以 上 的, 按 照 排 名 依 次 递 减 1 分, 最 少 1 个 学 二 等 奖 4 分 通 过 3 2 参 加 教 师 科 研 项 目 1 听 学 校 举 办 的 学 术 报 告 1~2 1 分 /5 次 每 人 限 2 学 分 2 上 研 讨 班 课 程 1 分 /8 学 时 每 人 限 2 学 分 学 院 组 织 的 竞 赛 活 动 与 项 目 1~2 99

110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艺 术 实 践 类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校 教 发 [2014]31 号 校 团 发 [2014]73 号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我 校 关 于 推 进 艺 术 教 育 的 有 关 精 神, 落 实 艺 术 教 育 中 的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艺 术 实 践 类 课 程 包 括 舞 蹈 民 乐 管 乐 声 乐 话 剧 等, 课 程 内 容 主 要 安 排 各 类 艺 术 形 式 的 排 练 及 演 出 活 动 校 团 委 可 以 根 据 艺 术 团 发 展 需 要 增 加 其 他 艺 术 形 式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第 二 条 艺 术 实 践 类 课 程 主 要 面 向 艺 术 特 长 生, 同 时 也 向 全 校 具 有 一 定 艺 术 基 础 的 非 艺 术 特 长 生 开 放 第 三 条 艺 术 实 践 类 课 程 按 学 期 开 设, 第 2-7 学 期 开 始 选 课 每 学 期 修 满 可 以 获 得 1 个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分, 共 计 6 个 学 分 第 四 条 艺 术 实 践 类 课 程 对 于 艺 术 特 长 生 是 必 修 环 节 艺 术 特 长 生 必 须 修 满 某 一 类 艺 术 实 践 类 课 程,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后 由 校 团 委 出 具 合 格 证 明 方 可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艺 术 实 践 类 课 程 学 分 不 能 由 其 他 公 共 选 修 课 代 替 100

111 第 五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校 团 委 面 向 全 校 学 生 宣 传 并 接 受 学 生 选 课 报 名 报 名 结 束 后, 校 团 委 于 第 4 周 之 前 组 织 考 试, 并 将 考 核 通 过 的 学 生 名 单 交 教 务 处 备 案 校 团 委 聘 请 我 校 兼 职 教 授 及 知 名 专 家 授 课, 并 负 责 协 调 授 课 场 地 及 时 间 课 程 结 束 后, 由 校 团 委 和 外 聘 专 家 一 起 给 出 学 生 考 核 结 果 并 上 报 教 务 处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行, 由 教 务 处 和 校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2014 年 12 月 30 日 101

112 附 件 : 本 科 生 艺 术 实 践 类 课 程 减 免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分 标 准 表 课 程 类 别 课 程 名 称 减 免 学 分 备 注 民 乐 1 1 民 乐 2 1 民 乐 民 乐 3 1 民 乐 4 1 民 乐 5 1 民 乐 6 1 管 乐 1 1 管 乐 2 1 管 乐 管 乐 3 1 管 乐 4 1 管 乐 5 1 管 乐 6 1 声 乐 1 1 声 乐 2 1 声 乐 声 乐 3 1 声 乐 4 1 声 乐

113 声 乐 6 1 舞 蹈 1 1 舞 蹈 2 1 舞 蹈 舞 蹈 3 1 舞 蹈 4 1 舞 蹈 5 1 舞 蹈 6 1 话 剧 1 1 话 剧 2 1 话 剧 话 剧 3 1 话 剧 4 1 话 剧 5 1 话 剧

114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教 育 教 学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校 发 [2013]67 号 为 了 贯 彻 落 实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通 知 ( 教 社 政 [2004]13 号 ) 文 件 精 神 和 全 国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测 评 体 系 ( 试 行 )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加 强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根 据 我 校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情 况,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指 导 思 想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深 入 开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和 中 国 梦 宣 传 教 育, 紧 密 结 合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的 实 际, 针 对 学 生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和 思 想 特 点, 引 导 大 学 生 正 确 把 握 国 内 外 形 势 新 变 化 新 特 点, 全 面 准 确 地 理 解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统 一 思 想, 坚 定 信 念, 凝 聚 力 量, 为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而 努 力 学 习 104

115 奋 发 成 才 二 教 学 原 则 坚 持 理 论 讲 授 与 实 践 教 学 相 结 合 强 化 集 中 理 论 讲 授, 凸 显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理 论 高 度, 帮 助 学 生 确 立 正 确 观 察 与 分 析 形 势 的 基 本 方 法 把 理 论 与 实 践 有 机 结 合,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围 绕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年 度 主 题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实 践 教 学 活 动, 增 强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的 实 效 性 特 别 是 善 于 抓 住 重 大 节 日 纪 念 日 重 大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机, 挖 掘 教 育 资 源, 广 泛 开 展 教 育 活 动, 不 断 增 强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教 学 的 敏 锐 性 和 时 效 性 坚 持 校 级 指 导 与 院 级 组 织 相 结 合 在 校 级 课 程 组 统 一 安 排 下, 结 合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模 式, 立 足 学 院 发 展 与 学 科 特 点, 认 真 组 织 各 学 院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教 学,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主 题 班 会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做 好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与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的 考 核 工 作, 推 动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程 教 学 形 式 与 管 理 模 式 的 创 新 坚 持 网 上 学 习 与 线 下 教 育 相 结 合 着 眼 于 全 媒 体 时 代 的 快 速 发 展, 逐 步 充 实 完 善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课 程 网 站 与 资 源 库, 着 力 提 升 北 科 大 手 机 报 的 育 人 效 果, 坚 持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网 络 学 习 与 网 下 教 育 的 有 机 结 合 强 化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与 层 次 性 大 一 年 级 学 生 中 主 要 是 在 思 想 105

116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学 中 渗 透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并 组 织 参 加 国 史 国 情 党 史 党 情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专 题 报 告 大 二 年 级 学 生 中 主 要 集 中 开 展 课 堂 教 学 与 专 题 报 告 教 育 大 三 大 四 年 级 等 高 年 级 本 科 生 以 及 研 究 生 除 了 参 加 有 关 报 告 会 宣 讲 会 外, 主 要 开 展 行 业 形 势 就 业 形 势 就 业 政 策 教 育 三 课 程 设 置 ( 一 ) 本 科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按 照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本 科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程 列 入 培 养 计 划, 计 2 学 分 根 据 我 校 实 际, 教 学 实 施 分 为 理 论 教 学 与 实 践 教 学 两 部 分 具 体 设 置 如 下 : 1. 理 论 教 学 (1 学 分 ) (1) 课 堂 教 学 本 部 分 以 理 论 讲 授 为 主, 由 校 内 外 教 师 进 行 专 题 讲 授, 共 计 16 学 时, 计 1 学 分 主 要 面 向 大 二 年 级 学 生 开 设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每 学 期 第 2-6 周 第 7-11 周 第 周 开 设 三 个 课 堂 小 学 期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开 展 课 堂 教 学 (2) 专 题 报 告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部 共 同 组 织 形 势 与 政 策 专 题 报 告 ( 每 学 期 4 6 讲, 刷 卡 记 录 ), 学 生 在 4 个 学 期 内 每 学 期 至 106

117 少 聆 听 4 学 时, 累 计 16 学 时, 计 1 学 分 学 生 参 加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报 告 会 专 题 理 论 学 习 活 动 经 课 程 组 认 定 后 可 计 算 学 时 学 分 学 生 可 以 选 择 课 堂 教 学 或 专 题 报 告 两 种 形 式 中 的 一 种 完 成 理 论 教 学 的 学 习 任 务, 考 核 合 格 后 获 得 1 学 分 2. 实 践 教 学 (1 学 分 ) 本 科 三 四 年 级 学 生 的 实 践 教 学 主 要 结 合 行 业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就 业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由 各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进 行, 本 科 一 二 年 级 学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程 实 践 教 学 设 置 如 下 : (1) 主 题 班 会 ( 必 选 ) 每 学 期 由 课 程 组 确 定 主 题 本 科 一 二 年 级 每 学 期 进 行 1 次, 每 次 2 小 时, 共 计 8 学 时 (2) 观 看 视 频 ( 可 选 ) 课 程 组 每 学 期 在 校 内 进 行 时 事 热 点 视 频 专 题 报 告 视 频 以 及 爱 国 主 义 电 影 放 映, 参 加 者 每 次 计 2 学 时 (3) 调 研 或 其 他 校 园 实 践 ( 可 选 ) 课 程 组 根 据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教 学 要 点, 制 作 社 会 调 研 选 题 手 册 学 生 个 人 或 者 团 队 根 据 调 研 主 题, 开 展 校 内 外 社 会 调 研 活 动, 期 末 上 交 调 研 报 告 (5000 字 以 上 ), 考 核 合 格 后 计 8 学 时 (4) 宣 讲 演 讲 朗 诵 比 赛 ( 可 选 ) 107

118 结 合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主 题, 依 托 校 求 是 学 会, 鼓 励 并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校 园 宣 讲 演 讲 朗 诵 比 赛, 每 次 计 2 学 时 ( 含 预 赛 决 赛 ) 另 外, 获 得 校 级 竞 赛 三 等 奖 者 再 计 4 学 时, 二 等 奖 者 再 计 6 学 时, 一 等 奖 者 再 计 8 学 时 上 述 活 动 中, 主 题 班 会 为 必 选, 其 余 为 任 选, 累 计 学 时 要 达 到 16 学 时, 超 过 学 时 不 增 加 学 分 ( 二 ) 研 究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研 究 生 理 论 教 学 部 分 主 要 以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学 中 渗 透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为 主, 同 时 开 设 供 学 生 选 修 的 中 国 与 国 际 发 展 前 沿 课 程 实 践 教 学 部 分 主 要 是 通 过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和 各 学 院 组 织 的 社 会 实 践 与 实 习 科 技 服 务 与 挂 职 锻 炼 等 途 径 来 开 展 行 业 就 业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四 学 分 认 定 1. 本 科 生 在 大 三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时 按 照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一 次 性 计 入 学 生 成 绩, 未 按 照 要 求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学 生 认 定 为 不 合 格 研 究 生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程 考 核 由 校 级 课 程 组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以 及 各 学 院 研 究 生 工 作 组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2. 认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需 在 毕 业 前 继 续 参 加 形 势 政 策 课 学 习, 获 得 相 应 学 分 108

119 五 组 织 管 理 1.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设 立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课 程 组 课 程 组 于 每 学 期 初 根 据 教 育 部 颁 发 的 高 校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教 学 要 点, 制 定 具 体 教 学 大 纲 及 实 施 方 案 在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确 立 专 职 教 师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工 作, 在 各 学 院 确 立 专 门 联 系 人 参 与 组 织 相 应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管 理 工 作 2.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任 务 下 达 到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师 负 责 理 论 教 学 以 及 实 践 教 育 活 动 整 体 设 计 工 作,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各 学 院 辅 导 员 负 责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专 题 报 告 会 以 及 相 关 实 践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3. 加 强 大 型 报 告 会 的 组 织 工 作, 提 前 与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并 做 好 安 全 预 案 六 保 障 工 作 1. 教 材 与 讲 义 学 校 统 一 使 用 中 宣 部 教 育 部 推 荐 教 材, 课 程 组 根 据 课 程 年 度 教 学 要 点 编 写 教 辅 材 料 讲 义, 每 学 期 初 召 开 集 体 备 课 会 2. 师 资 与 培 训 课 程 组 成 员 由 专 职 思 政 课 教 师 与 兼 职 思 政 课 教 师 ( 含 辅 导 员 ) 组 成 积 极 联 系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校 外 专 家 来 校 作 形 势 与 政 策 报 告, 落 实 相 关 校 级 领 导 每 年 面 向 学 生 介 绍 学 校 发 109

120 展 形 势 或 作 形 势 政 策 报 告 制 度 学 校 组 织 与 推 荐 教 师 参 加 教 育 部 北 京 市 组 织 的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骨 干 教 师 培 训 班 学 习 3. 经 费 支 持 学 校 设 立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专 项 经 费 保 障 日 常 性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支 持 形 势 与 政 策 课 课 程 组 以 及 任 课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活 动 七 其 他 本 实 施 意 见 从 2013 级 学 生 开 始 执 行 2013 年 以 前 入 学 学 生 的 教 学 和 考 核 按 原 有 办 法 执 行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2013 年 11 月 1 日 110

12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纪 律 校 发 [2006]96 号 一 学 生 必 须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按 照 实 习 大 纲 和 实 习 计 划 进 行 实 习, 努 力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二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实 习 期 间 要 严 格 考 勤, 病 假 由 领 队 教 师 批 准, 两 天 以 上 必 须 有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超 过 一 周 时 要 及 时 向 学 院 汇 报 学 生 一 般 不 得 请 事 假, 特 殊 情 况 需 请 事 假 时, 三 天 以 内 由 领 队 教 师 批 准, 三 天 以 上 报 学 院 审 批 无 故 不 参 加 实 习 一 天 者 实 习 队 负 责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令 其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 无 故 不 参 加 实 习 二 天 者 由 领 队 教 师 负 责 报 学 院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无 故 不 参 加 实 习 三 天 ( 含 ) 以 上 者, 其 成 绩 按 不 及 格 处 理 三 实 习 缺 课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天 数 者 不 予 评 定 成 绩 不 交 实 习 报 告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核, 其 成 绩 按 0 计 四 严 格 遵 守 厂 矿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包 括 安 全 规 程 操 作 规 程 劳 动 纪 律 保 密 制 度 等 ) 入 厂 ( 矿 ) 前 必 须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未 受 教 育 者 不 得 入 厂 ( 矿 ) 实 习 五 服 从 实 习 队 的 领 导, 尊 敬 老 师, 听 从 指 挥 要 尊 重 厂 矿 领 导, 虚 心 向 工 人 和 技 术 人 员 学 习, 爱 护 公 物, 爱 护 集 体 团 结 友 爱, 讲 文 明 讲 礼 貌, 用 社 会 主 义 的 荣 辱 观 约 束 自 己 的 言 行 111

122 六 对 于 集 体 集 中 实 习 者, 实 习 期 间 不 得 离 开 实 习 地 点 到 外 地 游 玩, 只 能 在 实 习 地 实 习 和 休 息 不 听 劝 阻 到 外 地 者, 实 习 成 绩 按 0 计 除 寒 暑 假 分 散 到 厂 矿 和 就 地 放 寒 暑 假 外, 要 集 体 到 厂 矿, 集 体 返 校 沿 途 不 得 逗 留 游 玩 凡 不 听 劝 阻 中 途 下 车 者, 实 习 成 绩 按 0 计 对 于 分 散 实 习 者, 学 院 要 跟 踪 管 理, 学 生 要 严 格 自 律 七 严 格 禁 止 到 非 游 泳 区 ( 江 河 湖 海 ) 游 泳, 任 何 离 开 实 习 场 所 的 自 由 活 动 均 需 征 得 指 导 教 师 的 同 意 八 注 意 铁 路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九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社 会 公 德 实 习 期 间 不 得 有 外 宿 酗 酒 寻 衅 闹 事 打 架 斗 殴 等 现 象 十 对 违 反 纪 律 的 学 生 要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对 情 节 严 重 者 要 及 时 向 学 院 汇 报 处 理, 可 取 消 其 本 次 实 习 资 格, 其 成 绩 按 0 分 处 理 十 一 本 规 定 自 2006 年 6 月 23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原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生 产 实 习 纪 律 同 时 废 止 十 二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112

12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生 证 校 徽 管 理 办 法 校 教 发 [2004]32 号 一 学 生 证 校 徽 是 表 明 学 生 身 份 的 证 件 和 证 章, 只 供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使 用 二 学 生 证 校 徽 于 新 生 报 到 时 核 发, 只 限 本 人 使 用, 因 保 管 使 用 不 当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学 生 本 人 承 担 校 徽 遗 失 后 不 再 补 发 三 学 生 证 每 学 期 注 册 一 次, 注 册 期 间 有 效 四 学 生 证 页 面 损 坏 者, 可 申 请 换 发 应 提 供 学 校 统 一 拍 照 的 一 寸 照 片 一 张 ( 以 下 简 称 照 片 ) 破 损 的 学 生 证, 按 规 定 缴 纳 工 本 费 换 发 时 间 为 每 月 第 四 周 周 五 五 学 生 证 有 效 期 满 者, 可 申 请 换 发 应 提 供 照 片 有 效 期 满 的 学 生 证, 按 规 定 缴 纳 工 本 费 办 理 时 间 为 每 年 秋 季 开 学 注 册 日 六 学 生 证 遗 失 者, 可 申 请 核 发 临 时 学 生 证 应 提 交 经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的 本 人 申 请 及 照 片, 按 规 定 缴 纳 工 本 费 临 时 学 生 证 有 效 期 为 一 学 年 ( 即 8 月 31 日 止 ) 核 发 时 间 为 每 月 第 四 周 周 五 113

124 七 学 生 证 遗 失 者, 可 申 请 补 发 应 提 交 经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的 本 人 申 请 及 照 片, 按 规 定 缴 纳 工 本 费 办 理 时 间 为 每 年 秋 季 开 学 注 册 日 八 学 生 因 各 种 原 因 离 校 时, 应 办 理 学 生 证 注 销 手 续 ; 遗 失 学 生 证 者, 须 提 交 经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的 遗 失 申 明 到 教 务 科 备 案 九 本 办 法 自 即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颁 行 的 相 关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十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办 理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 简 称 优 惠 卡 ) 办 法 按 照 教 育 部 铁 道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购 火 车 票 学 生 使 用 优 惠 卡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03]1 号 ) 要 求, 自 2003 年 底 起, 对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往 返 家 庭 与 学 校 区 间 乘 坐 火 车 时, 实 行 凭 附 有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的 学 生 证 购 票 办 法 优 惠 卡 由 教 育 部 铁 道 部 监 制, 为 非 接 触 式 可 读 写 集 成 电 路 芯 片, 由 学 校 统 一 购 买, 粘 贴 在 学 生 证 内 芯 上 使 用, 一 经 粘 贴 不 能 揭 下 重 贴 1. 家 庭 居 住 地 和 学 校 不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学 生, 可 享 受 优 惠 卡 待 遇 114

125 2. 优 惠 卡 每 年 秋 季 注 册 一 次, 可 购 买 四 次 半 价 火 车 硬 座 客 票 注 册 由 学 院 统 一 办 理 3. 遗 失 优 惠 卡 者, 可 于 下 一 学 年 度 注 册 日, 连 同 学 生 证 一 并 申 请 补 发 ( 按 规 定 缴 纳 工 本 费 ) 4. 回 家 火 车 站 站 名 以 新 生 进 校 时 填 写 为 准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者, 经 申 请 审 核 后 可 在 秋 季 注 册 日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按 规 定 缴 纳 工 本 费 ) 1 父 母 双 方 户 口 迁 离 原 火 车 站 地 区, 申 请 时 需 提 供 父 母 迁 移 后 户 口 所 在 公 安 部 门 户 口 迁 移 证 明 2 铁 路 方 面 增 ( 减 ) 站 名 改 ( 扩 ) 建 线 路 二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115

126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考 生 守 则 校 教 发 [2006]46 号 为 了 维 护 考 试 的 严 肃 公 平 与 公 正 性, 保 障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利, 保 证 考 试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生 必 须 是 具 有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考 生 在 考 试 中 必 须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考 前 十 五 分 钟, 凭 本 人 考 试 证 学 生 证 ( 或 身 份 证 ) 进 入 指 定 考 场 ; 按 要 求 入 座, 将 证 件 置 于 桌 面 上 以 便 核 验, 自 觉 服 从 监 考 教 师 管 理 迟 到 十 五 分 钟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试, 该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开 考 三 十 分 钟 后, 方 准 交 卷 离 开 考 场 ( 特 殊 课 程 考 试 除 外 ) 未 交 卷 者 不 得 离 开 考 场 ; 已 交 卷 者 离 开 考 场 后 不 准 再 进 入 考 场 续 考 不 具 有 考 试 资 格 的 学 生 其 考 试 无 效 二 除 考 试 指 定 的 文 具 用 品 外, 其 他 物 品 一 律 不 得 带 入 考 场 或 放 在 身 边 及 抽 屉 内, 考 场 内 禁 止 使 用 各 类 通 讯 工 具 ( 如 手 机 寻 呼 机 ) 录 放 机 具 有 储 存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 如 文 曲 星 快 译 通 MP3 PDA 等 ) 耳 机 ( 听 力 考 试 部 分 除 外 ), 已 带 进 考 场 的 上 述 工 具 应 关 闭 后 连 同 其 他 物 品 ( 如 书 包 课 本 等 ) 放 到 考 场 指 定 地 点 三 考 场 内 不 得 擅 自 相 互 借 用 文 具, 开 卷 考 试 所 需 的 资 料 和 116

127 用 具 由 主 考 教 师 指 定 四 领 到 试 卷 后, 先 核 对 试 卷 是 否 完 整 无 损, 并 首 先 在 试 卷 规 定 位 置, 清 楚 正 确 地 填 写 学 号 班 级 及 姓 名 凡 漏 填 错 填 涂 改 或 字 迹 不 清 无 法 辩 认 的 试 卷 一 律 作 废, 成 绩 记 为 零 考 试 时, 要 保 持 试 卷 及 草 稿 纸 的 完 好, 不 得 将 装 订 好 的 试 卷 拆 为 单 页 每 位 考 生 只 应 有 一 套 试 卷 一 张 监 考 人 员 发 给 的 草 稿 纸 五 答 题 一 律 使 用 蓝 ( 黑 ) 色 字 迹 钢 笔 圆 珠 笔 做 答, 不 得 用 红 笔 或 铅 笔 ( 铅 笔 只 能 用 于 作 图 或 添 涂 指 定 的 答 题 卡 ), 不 按 要 求 作 答 的 试 卷 作 废 六 不 得 询 问 涉 及 考 试 内 容 的 问 题, 如 遇 试 卷 分 发 错 误 及 试 题 字 迹 不 清 等 问 题 必 须 举 手 示 意, 待 监 考 教 师 处 理 七 考 试 开 考 后, 必 须 保 持 考 场 安 静, 不 得 交 头 接 耳 ; 不 得 吸 烟 ; 不 得 传 递 任 何 物 品 ; 不 得 夹 带 或 翻 看 有 关 考 试 的 书 籍 资 料 等 ; 不 得 用 各 种 方 式 或 物 品 为 他 人 偷 看 提 供 方 便 ; 不 得 事 先 将 与 考 试 有 关 内 容 写 在 桌 椅 或 身 上 ; 不 得 借 上 厕 所 之 机, 在 考 场 外 偷 看 与 考 试 有 关 的 书 籍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其 他 违 纪 作 弊 或 协 助 他 人 作 弊 行 为 八 考 试 结 束 不 准 拖 延 交 卷, 不 得 将 试 卷 和 草 稿 纸 等 带 到 考 场 外 ( 凡 已 带 出 的 试 卷 一 律 作 废 ); 考 生 试 卷 必 须 交 到 监 考 教 师 手 中 ; 交 卷 后 不 得 在 考 场 内 逗 留 或 与 他 人 说 话 ; 不 得 再 返 回 修 改 考 117

128 卷 ; 不 得 在 考 场 内 外 大 声 喧 哗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妨 碍 监 考 教 师 进 行 正 常 工 作 九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不 服 从 监 考 教 师 管 理 的 违 纪 作 弊 考 生, 将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十 本 守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学 校 颁 布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考 试 纪 律 同 时 废 止 本 守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六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118

12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实 施 细 则 校 发 [2014]43 号 第 一 章 前 言 为 了 贯 彻 和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监 测 评 价 办 法 等 三 个 文 件 的 通 知 ( 教 体 艺 号 )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2014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 教 体 艺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促 进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养 成 终 生 体 育 锻 炼 的 习 惯, 提 高 自 我 保 健 能 力 和 体 质 健 康 水 平,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一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 以 下 称 标 准 ) 的 整 体 实 施 计 划 及 调 控 组 长 : 主 管 体 育 工 作 校 领 导 119

130 副 组 长 : 体 育 部 主 任 教 务 处 处 长 学 生 处 处 长 校 团 委 书 记 成 员 : 体 育 部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团 委 校 医 院 及 各 学 院 相 关 负 责 人 办 公 室 主 任 : 体 育 部 主 任 ( 兼 ) 第 二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中 心, 设 在 体 育 部 测 试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由 体 育 部 在 编 的 专 职 教 师 为 主 体 构 成, 主 要 承 担 测 试 组 织 成 绩 记 录 等 级 评 定 和 数 据 上 报 等 工 作 测 试 中 心 成 立 以 测 试 项 目 为 组 别 的 测 试 小 组, 对 标 准 中 的 各 个 测 试 项 目 实 施 分 组 管 理 第 三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监 督 小 组, 由 体 育 部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团 委 及 各 学 院 相 关 人 员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测 试 工 作 的 落 实 情 况 第 三 章 测 试 实 施 第 四 条 标 准 从 身 体 形 态 身 体 机 能 和 身 体 素 质 三 个 方 面 对 学 生 的 体 质 健 康 水 平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测 试 中 心 每 学 年 对 大 一 新 生 进 行 摸 底 体 测, 掌 握 新 生 身 体 素 质 和 体 质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五 条 根 据 要 求,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参 加 的 测 试 项 目 共 七 项, 分 别 是 : 体 重 指 数 (BMI) 肺 活 量 50 米 跑 坐 位 体 前 屈 立 120

131 定 跳 远 引 体 向 上 ( 男 )/1 分 钟 仰 卧 起 坐 ( 女 ) 1000 米 跑 ( 男 )/800 米 跑 ( 女 ) 第 六 条 各 应 测 项 目 由 测 试 中 心 每 学 年 对 每 个 学 生 测 试 一 次 两 学 年 度 测 试 时 间 间 隔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五 个 月 测 试 由 学 生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预 约 的 方 式 在 课 外 时 间 单 独 进 行 第 七 条 学 生 每 学 年 的 测 试 总 分 由 标 准 分 与 附 加 分 之 和 构 成, 满 分 120 分 标 准 分 满 分 100 分, 由 各 测 试 项 目 得 分 与 权 重 乘 积 之 和 组 成 ; 附 加 分 满 分 20 分, 根 据 实 测 成 绩 确 定, 即 对 成 绩 超 过 100 分 的 测 试 项 目 进 行 加 分 男 生 加 分 项 目 为 引 体 向 上 和 1000 米 跑, 女 生 加 分 项 目 为 1 分 钟 仰 卧 起 坐 和 800 米 跑, 各 测 试 项 目 加 分 幅 度 均 为 10 分 第 八 条 测 试 中 心 根 据 学 生 学 年 总 分 评 定 等 级 :90.0 分 及 以 上 者 为 优 秀,80.0~89.9 分 为 良 好,60.0~79.9 分 为 及 格,59.9 分 及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测 试 成 绩 和 评 定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给 学 生, 并 在 网 上 公 布 体 育 部 负 责 将 学 生 每 学 年 的 测 试 成 绩 及 等 级 评 定 结 果 记 入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登 记 卡 第 九 条 测 试 成 绩 评 定 达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者, 方 可 参 加 评 优 与 评 奖 ; 成 绩 达 到 优 秀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奖 励 ; 成 绩 评 定 不 及 格 者, 在 该 学 年 度 准 予 补 测 一 次, 补 测 仍 不 及 格, 则 该 学 年 成 绩 评 定 为 不 及 格 121

132 第 十 条 学 生 毕 业 时 的 成 绩 和 等 级, 按 毕 业 该 学 年 总 分 的 50% 与 其 他 学 年 总 分 平 均 得 分 的 50% 之 和 进 行 评 定, 并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对 于 测 试 成 绩 达 不 到 50 分 者 可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申 请 补 测, 补 测 成 绩 达 到 50 分 以 上 者 可 补 发 毕 业 证 书, 补 测 后 仍 达 不 到 50 分 者 按 结 业 或 肄 业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残 疾 可 向 测 试 中 心 提 交 暂 缓 或 免 予 测 试 的 申 请, 须 由 校 医 院 或 合 同 三 甲 级 医 院 出 示 免 测 医 学 证 明, 经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核 准, 认 定 人 员 签 字 后, 可 暂 缓 或 免 予 测 试, 并 填 写 免 予 执 行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申 请 表,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免 予 测 试 的 学 生, 仍 可 参 加 评 优 与 评 奖, 但 毕 业 时 测 试 成 绩 须 注 明 免 测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不 符 合 免 测 条 件, 平 时 锻 炼 积 极 努 力, 仍 达 不 到 及 格 标 准 的 特 体 学 生, 测 试 中 心 制 定 相 应 的 成 绩 评 定 办 法, 对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成 绩 评 定, 并 上 报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测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第 十 三 条 测 试 过 程 和 成 绩 评 定 坚 持 客 观 真 实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一 旦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违 规 现 象, 学 校 要 对 相 关 人 员 追 究 责 任, 学 生 如 有 代 测 等 行 为, 均 按 考 试 作 弊 处 理 第 三 章 体 育 教 学 改 革 第 十 四 条 2014 年 秋 季 学 期 起, 针 对 大 三 和 大 四 学 生 逐 步 开 设 122

133 体 育 选 修 课, 内 容 主 要 是 针 对 标 准 中 的 测 试 项 目, 以 改 善 学 生 体 态 提 高 学 生 身 体 素 质 及 机 能, 使 大 三 和 大 四 的 学 生 能 够 完 成 测 试 第 十 五 条 大 一 和 大 二 学 生 体 育 课 程 内 容 中, 适 当 增 加 针 对 测 试 项 目 的 教 学 内 容, 加 大 身 体 素 质 训 练 和 体 能 锻 炼 的 教 学 内 容 比 例 体 育 教 师 向 学 生 讲 述 测 试 意 义 体 育 锻 炼 安 全 常 识 介 绍 测 试 项 目 及 方 法 教 授 测 试 项 目 的 动 作 要 领, 并 安 排 相 应 的 练 习 第 十 六 条 除 体 育 课 教 学 外, 各 类 群 众 体 育 活 动 学 生 早 操 活 动 及 学 生 运 动 会 中 增 加 标 准 中 测 试 的 单 项 内 容, 促 进 测 试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增 强 学 生 体 质 第 五 章 其 它 第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自 校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之 前 实 施 的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试 行 方 案 及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试 行 方 案 实 施 办 法 停 止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测 试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2014 年 10 月 31 日 123

134 124

135 第 三 部 分 奖 励 办 法 125

136 126

13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评 奖 评 优 办 法 ( 试 行 ) 校 学 发 [2015]22 号 校 团 发 [2015]3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激 励 我 校 学 生 刻 苦 学 习, 奋 发 向 上, 成 长 为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对 各 项 奖 励 的 评 审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原 则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本 科 生 以 及 本 科 生 班 级 团 支 部 宿 舍 第 二 章 奖 励 种 类 第 四 条 个 人 奖 项 : 荣 誉 称 号 类 校 长 奖 章 ; 通 令 嘉 奖 ; 全 国 和 市 级 三 好 学 生 ; 全 国 和 市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 北 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三 好 毕 业 生 ; 优 秀 三 好 学 生 ; 三 好 学 生 ; 优 秀 学 生 干 127

138 部 ;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 标 兵 宿 舍 长 ; 优 秀 宿 舍 长 等 奖 学 金 类 国 家 奖 学 金 ;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 特 种 奖 学 金 ( 各 类 社 会 奖 学 金 ); 人 民 奖 学 金 ( 含 人 民 特 等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奖 学 金 新 生 奖 学 金 ); 新 生 入 学 奖 学 金 ; 学 科 科 技 竞 赛 奖 学 金 ; 国 防 生 砺 剑 奖 学 金 ;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奖 学 金 ; 体 育 之 星 奖 学 金 ;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 启 航 奖 励 金 等 第 五 条 集 体 奖 项 : 北 京 市 先 进 班 集 体 ;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秀 团 支 部 标 兵 ;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秀 团 支 部 ; 标 兵 宿 舍 ; 文 明 宿 舍 等 第 三 章 评 审 条 件 第 六 条 申 请 个 人 奖 励 需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规 校 纪 ; 3. 学 习 勤 奋 刻 苦,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第 七 条 申 请 集 体 奖 励 需 满 足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组 织 制 度 健 全, 干 部 以 身 作 则, 领 导 有 力, 积 极 开 展 各 项 有 利 于 学 生 成 长 的 活 动 ; 128

139 2. 具 有 积 极 上 进 乐 于 助 人 遵 纪 守 法 文 明 健 康 的 良 好 风 气, 成 员 均 能 模 范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当 年 度 成 员 无 纪 律 处 分 ; 3. 有 严 谨 求 实 刻 苦 钻 研 勤 奋 创 新 互 帮 互 学 的 优 良 学 风, 成 员 学 习 良 好, 当 年 度 无 学 业 警 示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具 备 个 人 奖 的 申 请 资 格 : 1. 当 年 度 课 程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 2. 当 年 度 因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规 校 纪 受 学 校 处 分 者 ; 3. 体 测 评 定 总 分 未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第 九 条 不 合 格 宿 舍 成 员 取 消 当 年 度 各 项 荣 誉 称 号 参 评 资 格, 奖 学 金 下 降 一 个 等 级 ; 所 在 班 级 团 支 部 取 消 当 年 度 各 项 集 体 奖 励 参 评 资 格 第 十 条 参 加 评 选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一 旦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取 消 其 当 年 参 评 资 格, 给 予 相 关 责 任 人 通 报 批 评 第 十 一 条 各 类 奖 励 详 细 评 审 条 件 见 附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第 四 章 评 审 机 构 及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学 生 评 比 表 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各 项 评 奖 评 优 工 作, 各 学 院 依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评 奖 评 优 办 法, 成 立 学 生 评 比 表 彰 工 作 小 组, 制 定 本 学 院 评 奖 评 优 细 则, 在 学 院 129

140 公 示 后 报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三 条 评 审 工 作 应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进 行, 突 出 学 习 成 绩 在 评 审 中 的 比 重, 综 合 考 虑 学 生 的 德 智 体 美 等 综 合 素 质 各 学 院 要 事 先 公 布 各 类 奖 励 的 种 类 名 额 评 定 标 准 和 相 关 具 体 要 求,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广 泛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并 以 一 定 方 式 公 示 第 十 四 条 各 学 院 要 针 对 优 秀 个 人 和 先 进 集 体 的 事 迹 做 好 有 关 事 迹 宣 传 和 交 流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获 奖 个 人 和 集 体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具 体 奖 励 方 式 详 见 附 件, 个 人 奖 励 记 入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校 团 委 及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涉 及 本 科 生 各 类 奖 励 明 细 表 2015 年 7 月 8 日 130

141 附 件 : 涉 及 本 科 生 各 类 奖 励 明 细 类 别 名 称 对 象 比 例 及 金 额 毕 业 生 ( 含 研 究 校 长 奖 章 通 令 嘉 奖 全 国 市 级 三 好 学 生 ; 全 国 市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生 本 科 每 年 不 超 过 10 人 生 专 科 ( 高 职 ) 生 )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不 定 专 科 ( 高 职 ) 生 评 审 时 间 4-5 月 有 特 殊 贡 献 者 可 随 时 授 予 有 特 殊 贡 献 者 随 时 授 予 全 国 市 级 三 好 学 生 在 校 级 优 秀 三 好 学 生 中 择 优 推 荐 奖 励 形 式 荣 誉 称 号 金 质 奖 章 证 书 荣 誉 称 号 证 书 附 加 条 件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奖 章 章 程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通 令 嘉 奖 实 施 办 法 131

142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北 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三 好 毕 业 生 优 秀 三 好 学 生 ;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14 至 40 周 岁 的 青 年 学 生 教 职 工 或 青 年 集 体 本 科 毕 业 生 二 三 四 年 级 本 科 生 二 三 四 年 级 本 科 生 不 超 过 10 个 每 两 年 一 次 北 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三 好 毕 5-6 月 业 生 20% 优 秀 三 好 学 生 5%; 三 好 学 生 10% 9-11 月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6% 9-11 月 荣 誉 称 号 奖 章 证 书 奖 品 证 书 荣 誉 称 号 证 书 荣 誉 称 号 证 书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评 选 表 彰 办 法 ( 试 行 )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评 选 优 秀 ( 三 好 ) 毕 业 生 的 实 施 办 法 详 见 每 年 下 发 文 件 详 见 每 年 下 发 文 件 132

143 类 别 名 称 对 象 比 例 及 金 额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标 兵 宿 舍 长 ; 优 秀 宿 舍 长 本 专 科 生 研 究 生, 及 青 年 教 师 和 员 工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宿 舍 长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3%;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7% 标 兵 宿 舍 长 3%; 优 秀 宿 舍 长 20% 国 家 奖 学 金 ;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本 专 科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约 1%,8000 元 ;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约 3%,5000 元 具 体 比 例 见 当 年 评 审 文 件 特 种 奖 学 金 ( 各 类 社 会 奖 详 见 每 年 下 发 文 件 学 金 ) 评 审 时 间 月 9-11 月 10 月 奖 励 形 式 荣 誉 称 号 证 书 奖 励 荣 誉 称 号 证 书 奖 金 证 书 附 加 条 件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评 审 办 法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标 兵 优 秀 宿 舍 长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133

144 人 民 奖 学 金 本 科 生 特 等 奖 学 金 5000 元, 评 定 比 例 0.5%; 一 等 奖 学 金 3000 元, 评 定 比 例 1%; 二 等 奖 学 金 1500 元, 评 定 比 例 3.5%; 三 等 奖 学 金 500 元, 评 定 比 例 30% 新 生 所 获 金 额 为 以 上 额 度 的 50% 9-11 月 4-5 月 ( 新 生 ) 奖 金 证 书 新 生 入 学 奖 学 金 一 年 级 本 科 生 本 省 入 校 新 生 中 排 名 前 3%, 9-11 月 5000 元 奖 金 证 书 学 科 科 技 竞 赛 奖 学 金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科 科 技 竞 赛 奖 学 金 实 施 办 法 详 见 每 年 下 发 文 件 获 奖 者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我 校, 且 理 工 科 学 生 高 考 分 数 高 于 一 批 控 制 分 数 线 80 分, 文 科 学 生 高 考 分 数 高 于 一 批 控 制 分 数 线 50 分 134

145 类 别 名 称 对 象 比 例 及 金 额 一 等 奖 学 金 2000 元, 评 定 比 例 为 国 防 生 总 人 数 的 2.5%; 国 防 生 砺 剑 国 防 生 奖 学 金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奖 学 金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二 等 奖 学 金 1000 元, 评 定 比 例 为 国 防 生 总 人 数 的 5% 新 生 所 获 金 额 为 以 上 额 度 的 50% 一 等 奖 学 金 3000 元, 评 定 比 例 为 1%; 二 等 奖 学 金 1500 元, 评 定 比 例 为 3.5%; 三 等 奖 学 金 500 元, 评 定 比 例 为 30% 新 生 所 获 金 额 为 以 上 额 度 的 50% 评 审 时 间 9-11 月 4-5 月 ( 新 生 ) 9-11 月 4-5 月 ( 新 生 ) 奖 励 形 附 加 条 件 式 奖 金 证 书 奖 金 证 书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防 生 砺 剑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体 育 之 星 奖 学 金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体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设 立 体 育 之 星 奖 学 金 的 暂 行 办 法 育 特 长 生 135

146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 启 航 奖 励 金 北 京 市 先 进 班 集 体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秀 团 支 部 标 兵 ;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秀 团 支 部 标 兵 宿 舍 ; 文 明 宿 舍 ; 合 格 宿 舍 本 科 毕 业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1000 元 ;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1000 元 ; 启 航 6 月 奖 励 金 4000 元 在 校 级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秀 团 支 部 标 兵 中 择 优 推 荐 二 三 四 年 级 本 科 生 班 级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秀 团 支 部 标 兵 每 年 35 个, 每 个 奖 励 5000 元 ; 先 进 班 集 体 优 秀 团 支 部 每 年 70 个, 每 个 2000 元 4-5 月 申 报, 9 月 评 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宿 舍 标 兵 宿 舍 每 年 60 个, 每 个 1000 元 ; 文 明 宿 舍 15% 4 月 申 报,9 月 评 审 奖 金 证 书 奖 金 证 书 荣 誉 称 号 奖 金 或 奖 品 证 书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应 届 毕 业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及 启 航 奖 励 金 评 选 实 施 办 法 详 见 每 年 下 发 文 件 详 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达 标 创 优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136

14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奖 章 章 程 校 发 [2007]7 号 为 进 一 步 弘 扬 我 校 学 风 严 谨, 崇 尚 实 践 的 优 良 传 统, 加 大 树 立 和 宣 传 学 生 先 进 典 型 的 力 度, 在 校 园 里 形 成 崇 尚 先 进 学 习 先 进 争 当 先 进 的 风 气, 引 导 和 激 励 广 大 同 学 坚 定 理 想 信 念, 刻 苦 学 习, 报 效 祖 国, 学 校 决 定, 对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品 德 高 尚 学 习 优 异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颁 发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奖 章 第 一 条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奖 章 是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设 立 的 用 于 奖 励 在 校 学 生 的 最 高 荣 誉 第 二 条 校 长 奖 章 颁 发 的 条 件 是 : 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读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专 科 ( 高 职 ) 生 ; 2.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3. 品 德 高 尚, 学 风 严 谨, 学 习 优 秀 第 三 条 校 长 奖 章 每 年 颁 发 一 次, 有 特 殊 贡 献 者 可 随 时 授 予 第 四 条 评 审 工 作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137

148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按 照 本 章 程 的 要 求, 可 向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推 荐 校 长 奖 章 候 选 人 正 式 推 荐 前, 应 由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讨 论 通 过 第 六 条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校 长 奖 章 人 选,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确 定 后, 由 校 长 签 发 表 彰 决 定, 授 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奖 章 和 荣 誉 证 书 第 七 条 校 长 奖 章 的 评 选 工 作 必 须 严 肃 认 真 客 观 公 正, 确 保 质 量 如 发 现 获 奖 者 主 要 事 迹 失 实, 撤 销 其 荣 誉 称 号 和 相 应 待 遇, 并 收 回 奖 章 和 证 书 第 八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九 条 本 章 程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奖 章 评 选 办 法 二 七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138

149 附 件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校 长 奖 章 评 选 办 法 一 评 选 范 围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在 读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专 科 ( 高 职 ) 生, 以 本 科 生 为 主 每 年 评 选 不 超 过 10 人 二 评 选 时 间 每 年 4 月 至 5 月 进 行 评 选, 有 特 殊 贡 献 者 可 随 时 授 予 三 评 选 条 件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2.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规 校 纪,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社 会 公 德 3.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勤 奋 刻 苦, 学 习 成 绩 或 科 研 成 果 优 异 4.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在 学 生 中 有 较 高 威 望 5. 在 我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优 秀 三 好 学 生 或 优 秀 三 好 研 究 生 称 号 ( 二 )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获 得 国 家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励 或 国 家 级 发 明 专 利 139

150 2. 在 学 科 比 赛 科 技 竞 赛 中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励 3.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编 写 学 术 专 著 或 发 表 较 高 水 平 论 文, 参 加 国 内 外 大 型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为 学 校 赢 得 良 好 声 誉 4. 有 其 他 特 殊 贡 献 者 四 评 选 程 序 及 奖 励 形 式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采 取 个 人 申 报 学 院 推 荐 综 合 评 定 的 方 式, 最 终 确 定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具 体 评 选 程 序 如 下 : 1. 符 合 评 选 条 件 的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个 人 事 迹 材 料 2.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对 申 请 人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讨 论 推 荐 人 选 并 填 写 推 荐 意 见, 报 送 学 生 工 作 处 3. 校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确 定 候 选 人, 对 候 选 人 事 迹 进 行 广 泛 宣 传, 并 组 织 评 选 和 考 核 4.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综 合 候 选 人 申 报 材 料 学 院 推 荐 意 见 评 选 考 核 成 绩 等 有 关 情 况, 确 定 拟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并 进 行 公 示 5. 校 长 办 公 会 确 定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由 校 长 签 发 表 彰 决 定, 并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6. 学 校 举 行 隆 重 的 颁 奖 仪 式, 向 获 奖 学 生 颁 发 金 质 校 长 奖 140

151 章 和 荣 誉 证 书 五 评 选 工 作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评 选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生 处 六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七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41

15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通 令 嘉 奖 实 施 办 法 校 发 [2007]6 号 第 一 条 为 倡 导 良 好 风 气, 优 化 育 人 环 境, 激 励 学 生 刻 苦 学 习 崇 尚 实 践 志 存 高 远 健 康 成 长 成 才, 学 校 决 定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进 行 通 令 嘉 奖 第 二 条 通 令 嘉 奖 对 象 为 在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专 科 ( 高 职 ) 生 中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校 纪 校 规, 在 思 想 政 治 专 业 学 习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服 务 学 术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文 体 活 动 及 社 会 工 作 等 方 面 为 学 校 社 会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高, 自 强 自 律, 因 表 现 突 出 获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称 号 者 ; 2. 有 见 义 勇 为 助 人 为 乐 拾 金 不 昧 等 方 面 的 突 出 事 迹 并 在 校 内 外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者 ; 3. 在 省 ( 市 ) 级 以 上 学 科 竞 赛 中 取 得 突 破 性 成 绩 或 获 得 较 高 名 次, 为 学 校 赢 得 荣 誉 者 ; 4. 因 科 技 发 明 科 技 创 新 受 到 省 ( 市 ) 级 以 上 表 彰, 或 其 成 142

153 果 通 过 专 家 鉴 定 并 能 取 得 较 好 社 会 效 益 者 ; 5. 在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志 愿 服 务 或 文 化 活 动 社 会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受 到 省 ( 市 ) 级 以 上 表 彰 或 为 学 校 赢 得 荣 誉 者 ; 6. 在 省 ( 市 ) 以 上 级 体 育 比 赛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为 学 校 赢 得 荣 誉 者 ; 7. 经 学 校 研 究 认 定, 有 其 他 突 出 表 现 或 突 出 贡 献 者 第 三 条 通 令 嘉 奖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 学 校 各 相 关 单 位 和 学 院 负 责 收 集 相 关 信 息 并 及 时 报 送 第 四 条 由 校 长 签 发 嘉 奖 令, 对 获 得 通 令 嘉 奖 的 学 生 个 人 或 集 体 进 行 表 彰 第 五 条 获 通 令 嘉 奖 的 学 生 个 人 或 集 体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通 令 嘉 奖 登 记 表,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七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143

15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评 选 表 彰 办 法 ( 试 行 ) 校 团 发 [2015]10 号 一 评 选 宗 旨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是 共 青 团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授 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优 秀 青 年 的 最 高 荣 誉, 旨 在 树 立 政 治 进 步 品 德 高 尚 贡 献 突 出 的 优 秀 青 年 典 型, 集 中 反 映 北 科 大 青 年 的 精 神 品 格 和 价 值 追 求, 激 励 广 大 青 年 勤 于 学 习 善 于 创 新 甘 于 奉 献, 为 培 养 更 多 适 应 新 时 代 发 展 和 祖 国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的 青 年 人 才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二 评 选 条 件 1. 年 龄 在 14 至 40 周 岁 之 间 的 青 年 学 生 教 职 工 或 青 年 集 体 ; 2.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理 想 信 念 坚 定, 是 广 大 青 年 政 治 进 步 的 楷 模 ; 3. 积 极 投 身 社 会 建 设 与 学 校 发 展, 在 教 学 科 研 学 习 或 重 144

155 大 活 动 中 事 迹 突 出, 勤 于 学 习, 敢 于 实 践, 善 于 创 造, 甘 于 奉 献, 弘 扬 青 春 正 能 量, 是 广 大 青 年 建 功 成 才 的 典 范 ; 4.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积 极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引 领 校 园 文 明 风 尚, 品 行 端 正, 乐 观 向 上, 是 广 大 青 年 文 明 风 尚 的 榜 样 ; 5. 青 年 学 生 或 青 年 集 体 成 员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无 不 及 格 门 次 ; 6. 获 得 过 全 国 市 级 荣 誉 者 或 对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发 展 有 突 出 贡 献 者 优 先 三 评 选 机 构 成 立 评 选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由 团 委 书 记 会 组 成, 负 责 评 选 表 彰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协 调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团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评 选 表 彰 的 日 常 工 作 四 评 选 程 序 1. 报 名 采 取 组 织 推 荐 和 个 人 自 荐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校 团 委 学 院 团 委 ( 团 总 支 ) 可 推 荐 不 超 过 3 名 候 选 人 ( 或 集 体 ); 符 合 条 件 的 青 年 ( 或 集 体 ) 可 自 我 推 荐 2. 复 核 团 委 组 织 部 对 推 荐 人 选 ( 含 集 体 ) 严 格 按 评 选 条 件 进 行 资 格 初 核 并 汇 总 推 荐 参 选 和 自 荐 参 选 提 名 人 资 料 145

156 评 审 在 评 选 活 动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由 全 体 团 委 委 员 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群 体 ( 教 职 工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团 队 ) 分 布 评 选 标 准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初 审, 选 出 16 人 左 右 的 建 议 人 选 ( 含 集 体 ) 校 团 委 按 候 选 人 ( 含 集 体 ) 得 票 多 少 确 定 不 超 过 10 人 的 建 议 人 选 ( 含 集 体 ) 名 单 3. 公 示 通 过 校 园 oa 北 科 大 新 闻 网 5470 网 面 向 全 校 对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7 日 4. 表 彰 校 团 委 书 记 会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确 定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获 得 者 ( 含 集 体 ) 名 单, 并 择 期 进 行 隆 重 表 彰 五 宣 传 表 彰 1. 集 中 表 彰 每 届 五 四 青 年 节 前 后 举 行 授 予 仪 式, 向 获 奖 者 颁 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2. 宣 传 教 育 校 团 委 将 以 多 种 形 式 宣 传 报 道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事 迹 各 级 团 组 织 也 要 结 合 实 际, 广 泛 宣 传 获 奖 人 的 先 进 事 迹, 充 分 发 挥 典 型 引 领 的 作 用 六 附 则 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每 一 或 两 年 评 选 一 次 2. 对 在 突 发 事 件 和 具 有 广 泛 社 会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中 做 出 特 殊 146

157 贡 献 的 青 年 和 青 年 集 体, 经 相 关 学 院 团 委 提 名, 校 团 委 可 直 接 授 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或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 集 体 ) ; 对 在 应 对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或 抗 击 自 然 灾 害 中 英 勇 牺 牲 并 引 起 广 泛 社 会 影 响 的 青 年, 经 学 院 团 委 提 名, 校 团 委 可 追 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青 年 五 四 奖 章 获 得 者 如 犯 严 重 错 误 或 触 犯 法 律, 校 团 委 将 撤 销 其 荣 誉 称 号, 收 回 奖 章 和 证 书 4.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由 共 青 团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147

15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评 选 优 秀 ( 三 好 ) 毕 业 生 的 实 施 办 法 校 发 [2010]63 号 为 做 好 毕 业 生 教 育 工 作, 表 彰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毕 业 生, 引 导 广 大 青 年 学 生 自 觉 成 长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树 立 学 生 先 进 典 型, 鼓 励 广 大 毕 业 生 服 务 基 层 建 设 西 部 到 祖 国 最 需 要 的 地 方 建 功 立 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选 条 件 1. 具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认 真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2.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模 范 遵 守 高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规 校 纪, 各 方 面 能 起 到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3.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学 习 认 真 刻 苦, 成 绩 优 良, 前 七 学 期 加 权 成 绩 专 业 排 名 前 25%,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优 秀 4. 参 评 北 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的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要 获 得 148

159 两 次 以 上 ( 不 同 年 度 ) 校 级 荣 誉 称 号 或 指 定 种 类 奖 学 金, 参 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三 好 毕 业 生 的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要 获 得 一 次 以 上 校 级 荣 誉 称 号 或 指 定 种 类 奖 学 金 荣 誉 称 号 限 定 优 秀 三 好 学 生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指 定 种 类 奖 学 金 限 定 人 民 特 等 奖 学 金 人 民 一 等 奖 学 金 特 种 奖 学 金 5. 具 有 建 设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的 远 大 理 想, 能 正 确 处 理 个 人 发 展 和 国 家 需 要 行 业 需 要 的 关 系, 志 愿 到 军 队 基 层 单 位 西 部 地 区 艰 苦 行 业 就 业 的 毕 业 生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评 选 6.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具 有 较 强 的 集 体 观 念, 为 校 风 学 风 班 风 建 设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修 养 和 文 明 习 惯, 所 在 宿 舍 在 宿 舍 达 标 创 优 活 动 中 为 合 格 宿 舍 7.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身 体 健 康, 达 到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二 评 选 比 例 北 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推 荐 及 评 选 比 例 为 全 体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三 好 毕 业 生 比 例 为 20%, 总 数 不 超 过 25% 在 评 选 工 作 中 要 做 到 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严 格 坚 持 标 准, 宁 缺 勿 滥 149

160 三 评 选 办 法 及 要 求 1. 学 院 组 织 申 报 工 作 申 请 学 生 填 写 登 记 表, 向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组 织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审 核, 征 求 任 课 老 师 和 班 团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的 意 见, 经 学 生 讨 论 后, 确 定 推 荐 名 单, 并 报 学 校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2. 学 校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学 院 报 送 材 料, 筛 选 获 奖 名 单, 公 示 后 确 定 评 选 结 果 3. 获 奖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分 别 颁 发 北 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毕 业 生 证 书 和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三 好 毕 业 生 证 书, 并 给 与 一 定 物 质 奖 励 四 附 则 1. 本 办 法 自 2011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开 始 施 行 2.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150

16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评 审 办 法 校 团 发 [2011]2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选 树 我 校 青 年 学 生 先 进 典 型, 发 挥 榜 样 教 育 作 用, 激 励 广 大 青 年 勤 于 学 习 善 于 创 新 甘 于 奉 献, 对 表 现 优 异 成 绩 突 出 的 共 青 团 员 和 共 青 团 干 部 予 以 表 彰,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评 选 对 象 及 评 选 条 件 第 二 条 评 选 对 象 1. 我 校 在 读 本 专 科 生 研 究 生, 及 青 年 教 师 和 员 工 2.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评 选 对 象 政 治 面 貌 须 为 共 青 团 员, 年 龄 在 28 周 岁 以 下 3.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评 选 对 象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第 三 条 评 选 条 件 1. 政 治 坚 定, 思 想 进 步, 作 风 优 良, 坚 决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认 151

162 真 落 实 团 的 各 项 决 议 2. 品 德 高 尚, 遵 纪 守 法, 团 结 青 年, 勤 于 学 习, 善 于 创 造, 甘 于 奉 献, 在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中 发 挥 表 率 作 用, 所 在 宿 舍 不 能 为 不 合 格 宿 舍 3. 参 评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无 不 及 格 门 次 4. 参 评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须 在 团 学 工 作 岗 位 上 表 现 优 秀, 为 我 校 共 青 团 工 作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5. 为 避 免 重 复 表 彰, 校 级 ( 优 秀 ) 三 好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再 参 加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的 评 选, 校 级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研 究 生 干 部 原 则 上 不 再 参 加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的 评 选 第 三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四 条 评 审 时 间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评 选 时 间 为 每 年 10 月 至 11 月 第 五 条 评 审 程 序 1. 组 织 推 荐 各 学 院 ( 单 位 ) 团 委 按 照 个 人 申 请 综 合 评 定 的 方 式 组 织 团 支 部 进 行 民 主 评 选, 推 荐 候 选 人 校 团 委 负 责 校 级 各 类 团 学 组 织 的 推 荐 工 作 2. 审 核 公 示 校 团 委 对 各 单 位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予 以 资 格 审 核, 152

163 面 向 全 校 公 示 候 选 人 名 单, 公 示 期 为 7 天 3. 确 定 结 果 校 团 委 根 据 公 示 情 况, 确 定 最 终 评 审 结 果 第 六 条 评 选 比 例 1. 各 单 位 可 推 荐 本 专 科 生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数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本 专 科 生 总 数 的 7%,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数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本 专 科 生 总 人 数 的 3% 2. 各 单 位 可 推 荐 研 究 生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数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总 数 的 5%,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数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研 究 生 总 数 的 2% 3. 各 单 位 可 推 荐 青 年 教 师 和 员 工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数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青 年 教 师 和 员 工 共 青 团 员 总 数 的 5%,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数 不 超 过 本 单 位 青 年 教 师 和 员 工 共 青 团 员 总 数 的 2% 第 四 章 表 彰 与 宣 传 第 七 条 表 彰 办 法 学 校 团 委 对 获 选 的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统 一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给 予 相 关 奖 励, 并 将 评 选 结 果 记 入 个 人 档 案 第 八 条 宣 传 展 示 各 单 位 通 过 答 辩 会 表 彰 会 宣 讲 会 报 告 会 展 览 展 示 等 活 动 形 式, 大 力 宣 传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的 先 进 事 迹 153

164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九 条 荣 誉 称 号 的 获 得 者 如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校 团 委 有 权 取 消 其 荣 誉 称 号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共 青 团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154

16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标 兵 优 秀 宿 舍 长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公 管 办 发 [2011]3 号 为 加 强 我 校 学 生 公 寓 建 设, 发 挥 学 生 宿 舍 长 在 宿 舍 安 全 卫 生 文 化 以 及 学 风 建 设 中 的 骨 干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选 范 围 种 类 及 比 例 1. 评 选 范 围 :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宿 舍 长 2. 评 选 种 类 : 评 选 设 标 兵 宿 舍 长 和 优 秀 宿 舍 长 两 个 类 别 3. 评 选 比 例 : 按 照 宿 舍 长 总 数 20% 的 比 例 评 选 优 秀 宿 舍 长,3% 的 比 例 评 选 标 兵 宿 舍 长 二 评 选 条 件 ( 一 ) 优 秀 宿 舍 长 评 选 条 件 1. 所 在 宿 舍 具 备 合 格 宿 舍 的 所 有 条 件 2. 本 科 生 宿 舍 长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本 科 生 参 评 学 年 的 加 权 排 名 155

166 位 列 专 业 前 50%, 且 无 不 及 格 门 次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高 年 级 研 究 生 的 科 研 和 论 文 进 展 较 大, 能 够 按 照 导 师 要 求 认 真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且 无 学 术 作 风 问 题 ( 须 有 导 师 或 实 验 室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评 语 ) 3. 宿 舍 长 积 极 配 合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认 真 参 与 宿 舍 长 培 训 4.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的 标 兵 宿 舍 文 明 宿 舍 宿 舍 长 可 直 接 推 选 为 优 秀 宿 舍 长 5. 党 员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可 优 先 考 虑 ( 二 ) 标 兵 宿 舍 长 评 选 条 件 1. 所 在 宿 舍 具 备 文 明 宿 舍 的 所 有 条 件 2. 宿 舍 长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本 科 生 参 评 学 年 的 加 权 排 名 位 列 专 业 前 30%, 且 无 不 及 格 门 次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必 修 课 成 绩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为 优 秀, 其 余 为 良 ; 高 年 级 研 究 生 发 表 论 文 较 多, 科 研 成 果 较 突 出, 能 够 按 照 导 师 要 求 认 真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且 无 学 术 作 风 问 题 ( 须 有 导 师 或 实 验 室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评 语 ) 3. 宿 舍 长 积 极 配 合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工 作, 认 真 参 与 宿 舍 长 培 训, 无 缺 勤 记 录 4.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的 标 兵 宿 舍 宿 舍 长 可 直 接 推 选 为 标 兵 宿 舍 长 156

167 5. 党 员 可 优 先 考 虑 6. 宿 舍 长 在 班 风 学 风 以 及 宿 舍 达 标 创 优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可 优 先 考 虑 三 评 审 程 序 该 项 评 审 每 年 9 月 进 行,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具 备 评 优 资 格 的 宿 舍 长 按 照 统 一 格 式 填 写 申 报 材 料, 学 院 进 行 学 生 成 绩 等 相 关 信 息 的 审 核 工 作, 留 存 申 报 材 料, 同 时 将 汇 总 表 交 至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四 奖 励 办 法 1. 标 兵 宿 舍 长 将 授 予 标 兵 宿 舍 长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证 书 2. 优 秀 宿 舍 长 将 授 予 优 秀 宿 舍 长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证 书 五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157

16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校 发 [2007]84 号 国 家 奖 学 金 由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奖 励 高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 含 高 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中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评 选 范 围 在 校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 含 高 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学 生 二 评 选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模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纪 校 规, 讲 文 明, 守 纪 律, 爱 集 体, 学 风 正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158

169 4.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上 进,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 5.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 6. 通 过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身 体 健 康 三 评 审 形 式 1. 国 家 奖 学 金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评 审 时 间 为 每 年 10 月 份 2. 国 家 奖 学 金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3. 评 审 工 作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评 优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高 职 学 生 由 管 庄 校 区 组 织 实 施 ) 4. 国 家 奖 学 金 实 行 个 人 申 请 学 院 推 荐 综 合 评 定 校 内 公 示 的 评 审 方 式 5. 学 校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评 审 和 通 过 后, 在 校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6. 同 一 学 年 内,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助 学 金, 但 不 能 同 时 获 得 其 他 奖 学 金 四 奖 励 标 准 及 发 放 1.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8000 元, 获 奖 人 数 以 每 159

170 年 国 家 下 发 的 评 审 通 知 为 准 2. 学 校 每 年 11 月 30 日 之 前, 将 国 家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学 生, 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印 制 的 奖 励 证 书,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五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六 本 办 法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160

171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校 发 [2007]86 号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由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激 励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评 选 范 围 在 校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 含 高 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学 生 中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二 评 选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和 改 革 开 放 政 策 ; 2.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模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纪 校 规, 讲 文 明, 守 纪 律, 爱 集 体, 学 风 正 ; 161

172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能 为 其 他 同 学 做 出 榜 样 ; 4.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优 秀 ; 5.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 6.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三 评 审 形 式 1.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学 生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2.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3. 评 审 工 作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学 生 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高 职 学 生 由 管 庄 校 区 负 责 实 施 ) 4.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实 行 个 人 申 报 学 院 推 荐 综 合 评 定 公 示 表 彰 的 评 审 方 式 5. 学 校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评 审 和 通 过 后, 在 校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示 6. 同 一 学 年 内, 申 请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助 学 金, 但 不 能 同 时 获 得 其 他 奖 学 金 162

173 四 奖 励 标 准 及 发 放 1.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奖 励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5000 元, 获 奖 人 数 以 每 年 国 家 下 发 的 评 审 通 知 为 准 2. 学 校 于 每 年 11 月 30 日 前 将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学 生, 并 记 入 学 生 的 学 籍 档 案 五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六 本 办 法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163

17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科 科 技 竞 赛 奖 学 金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校 教 发 号 校 团 发 号 为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搭 建 大 学 生 素 质 拓 展 平 台, 激 发 全 校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和 学 术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鼓 励 各 类 学 科 科 技 竞 赛 中 成 绩 突 出 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学 科 竞 赛 奖 一 竞 赛 组 织 学 科 竞 赛 是 指 围 绕 某 一 学 科 或 在 某 一 专 业 范 围 内 开 展 的 以 拓 展 大 学 生 专 业 知 识 为 目 的 竞 赛 为 了 更 好 的 统 一 规 划 全 校 的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指 导 学 生 有 选 择 地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经 学 校 批 准, 由 教 务 处 团 委 共 同 组 织 参 加 或 举 办 各 类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和 相 关 的 校 级 学 科 竞 赛, 目 前 我 校 参 加 和 举 办 的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名 录 见 附 表 1 参 加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和 国 际 性 的 学 科 竞 赛 须 经 学 校 教 务 处 批 准 164

175 二 奖 励 办 法 学 校 对 获 奖 学 生 分 为 一 二 三 等 奖 进 行 奖 励, 分 别 授 予 荣 誉 证 书, 颁 发 奖 金 并 给 予 相 应 创 新 学 分 ; 对 校 级 竞 赛 评 选 学 院 组 织 奖, 分 别 颁 发 奖 状, 奖 金 或 奖 品 单 项 学 科 竞 赛 奖 项 设 置 及 奖 金 竞 赛 级 别 一 等 奖 或 特 等 奖 ( 元 / 人 ) 二 等 奖 ( 元 / 人 ) 三 等 奖 ( 元 / 人 ) 国 家 级 ( 国 际 性 ) 省 市 级 校 级 注 : 国 际 性 比 赛 奖 励 标 准 按 国 家 级 竞 赛 奖 励 标 准 执 行 科 技 竞 赛 奖 一 竞 赛 组 织 科 技 竞 赛 是 指 竞 赛 内 容 涵 盖 或 涉 及 多 个 学 科 的 具 有 一 定 创 新 性 和 竞 赛 性 质 的 科 技 活 动 为 培 养 学 生 的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鼓 励 广 大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经 学 校 批 准, 由 教 务 处 团 委 联 合 学 校 相 关 单 位 共 同 组 织 参 加 或 举 办 各 类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和 相 关 的 校 级 科 技 竞 赛, 目 前 我 校 参 加 和 举 办 的 各 类 科 技 竞 赛 名 录 见 附 表 2 参 加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和 国 际 性 科 技 竞 赛 须 经 学 校 教 务 处 批 准 165

176 二 奖 励 办 法 学 校 对 获 奖 学 生 分 为 一 二 三 等 奖 进 行 奖 励, 分 别 授 予 荣 誉 证 书, 颁 发 奖 金 并 给 予 相 应 创 新 学 分 ; 对 校 级 竞 赛 评 选 学 院 组 织 奖, 分 别 颁 发 奖 状, 奖 金 或 奖 品 科 技 竞 赛 奖 项 设 置 及 奖 金 竞 赛 级 别 一 等 奖 或 特 等 奖 ( 元 / 人 ) 二 等 奖 ( 元 / 人 ) 三 等 奖 ( 元 / 人 )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校 级 注 : 国 际 性 比 赛 奖 励 标 准 按 国 家 级 竞 赛 奖 励 标 准 执 行 以 上 奖 学 金, 从 校 奖 学 金 中 列 支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团 委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组 织 参 加 的 学 科 竞 赛 名 录 表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组 织 参 加 的 科 技 竞 赛 名 录 表 二 〇 一 二 年 六 月 166

177 附 件 :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组 织 参 加 的 学 科 竞 赛 名 录 表 序 号 竞 赛 名 称 竞 赛 时 间 级 别 参 赛 对 象 1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与 计 算 机 应 用 竞 赛 2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竞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英 特 尔 杯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嵌 入 式 系 统 专 题 邀 请 赛 全 国 软 件 专 业 人 才 设 计 与 开 发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信 息 安 全 竞 赛 中 国 大 学 生 计 算 机 设 计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结 构 设 计 竞 赛 高 教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先 进 图 形 技 能 与 创 新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物 流 设 计 大 赛 中 国 大 学 生 原 创 动 漫 作 品 大 赛 9 月 国 家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校 级 6 月, 市 级 10 月, 全 国 赛 次 年 5 月 单 数 年 9 月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3-7 月 国 家 级 初 赛 4-6 月 决 赛 8 月 国 家 级 3-7 月 国 家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 分 专 业 非 专 业 和 经 管 类 ) 自 动 化 学 院 计 算 机 与 通 信 学 院 各 专 业 本 科 三 四 年 级 本 科 生 自 动 化 学 院 计 算 机 与 通 信 学 院 各 专 业 本 科 三 四 年 级 本 科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二 三 年 级 信 息 安 全 通 信 计 算 机 专 业 本 科 生 7-8 月 国 家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双 数 年 10 月 国 家 级 机 械 类 专 业 本 科 三 四 年 级 本 科 生 月 国 家 级 土 木 工 程 专 业 本 科 生 9 月 国 家 级 机 械 专 业 类 本 科 生 当 年 11 月 - 次 年 4 月 国 家 级 物 流 专 业 或 经 管 类 专 业 本 科 生 6-9 月 国 家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67

17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组 织 参 加 的 学 科 竞 赛 名 录 表 ( 续 上 表 ) 序 号 竞 赛 名 称 竞 赛 时 间 级 别 参 赛 对 象 全 国 大 学 生 物 理 实 验 竞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化 学 实 验 邀 请 赛 21 世 纪 杯 全 国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外 研 社 杯 全 国 英 语 演 讲 大 赛 中 华 全 国 日 语 演 讲 大 赛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与 计 算 机 应 用 竞 赛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数 学 竞 赛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首 都 高 校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大 赛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物 理 竞 赛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物 理 实 验 竞 赛 12 月 国 家 级 工 学 类 本 科 生 双 数 年 7 月 国 家 级 学 习 过 化 学 实 验 课 程 的 本 科 生 4 月 国 家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2 月 国 家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5-7 月 国 家 级 日 语 专 业 本 科 生 9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0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5 月 市 级 3-4 月 市 级 自 动 化 学 院 计 算 机 与 通 信 学 院 各 专 业 本 科 三 四 年 级 本 科 生 机 械 类 专 业 本 科 三 四 年 级 本 科 生 9 月 市 级 土 木 工 程 专 业 本 科 生 11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1 月 市 级 工 学 类 本 科 生 168

17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组 织 参 加 的 学 科 竞 赛 名 录 表 ( 续 上 表 ) 序 号 竞 赛 名 称 竞 赛 时 间 级 别 参 赛 对 象 25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化 学 实 验 竞 赛 11 月 市 级 26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物 流 设 计 大 赛 9-11 月 市 级 学 习 过 化 学 实 验 课 程 的 本 科 生 物 流 专 业 或 经 管 类 专 业 本 科 生 27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动 漫 设 计 竞 赛 7-11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28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创 业 设 计 竞 赛 9-11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29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计 算 机 应 用 竞 赛 12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30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人 文 知 识 竞 赛 11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31 北 京 高 校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优 秀 论 文 评 选 32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10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0 月 中 旬 -11 月 上 市 级 法 学 专 业 本 科 生 旬 33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11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3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数 学 竞 赛 6 月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3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物 理 竞 赛 10 月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36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物 理 实 验 竞 赛 9 月 中 旬 -10 月 上 旬 校 级 一 二 三 年 级 理 工 类 各 专 业 本 科 生 3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化 学 实 验 竞 赛 4 月 下 旬 -5 月 上 旬 校 级 应 用 化 学 专 业 三 年 级 本 科 生 169

180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组 织 参 加 的 学 科 竞 赛 名 录 表 ( 续 上 表 ) 序 号 竞 赛 名 称 竞 赛 时 间 级 别 参 赛 对 象 全 国 大 学 生 信 息 安 全 竞 赛 校 内 选 拔 赛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计 算 机 应 用 竞 赛 校 内 选 拔 赛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大 赛 高 教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先 进 图 形 技 能 与 创 新 大 赛 校 内 选 拔 赛 英 特 尔 杯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嵌 入 式 系 统 专 题 邀 请 赛 校 内 选 拔 赛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单 片 机 应 用 大 赛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人 文 知 识 竞 赛 校 内 选 拔 赛 21 世 纪 杯 全 国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校 内 选 拔 赛 外 研 社 杯 全 国 英 语 演 讲 大 赛 校 内 选 拔 赛 中 华 全 国 日 语 演 讲 大 赛 校 内 选 拔 赛 3 月 校 级 二 三 年 级 信 息 安 全 通 信 计 算 机 专 业 本 科 生 7 月 -9 月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3 月 校 级 土 木 工 程 专 业 本 科 生 6 月 校 级 机 械 专 业 类 本 科 生 当 年 6 月 - 次 年 2 月 校 级 5 月 校 级 自 动 化 学 院 计 算 机 与 通 信 学 院 各 专 业 本 科 三 四 年 级 本 科 生 自 动 化 学 院 计 算 机 与 通 信 学 院 各 专 业 本 科 生 对 单 片 机 应 用 技 术 感 兴 趣 的 其 他 专 业 本 科 生 10 月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2 月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4 月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4 月 校 级 日 语 专 业 本 科 生 170

181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校 内 选 拔 赛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大 学 生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动 漫 设 计 大 赛 10 月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9 月 校 级 法 学 专 业 本 科 生 9 月 中 旬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71

182 附 表 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组 织 参 加 的 科 技 竞 赛 名 录 表 ( 续 上 表 ) 序 号 竞 赛 名 称 竞 赛 时 间 挑 战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奇 数 年 1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6-11 月 创 青 春 全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竞 偶 数 年 2 赛 6-11 月 3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器 人 大 赛 7-8 月 全 国 大 学 生 节 能 减 排 社 会 实 4 8 月 践 与 科 技 竞 赛 5 全 国 大 学 生 智 能 汽 车 竞 赛 8 月 北 斗 杯 全 国 青 少 年 科 技 创 月 新 大 赛 全 国 航 空 航 天 模 型 锦 标 赛 ( 科 月 研 类 ) 8 中 国 机 器 博 弈 锦 标 赛 9-10 月 中 国 机 器 人 大 赛 RoboCup 公 月 开 赛 10 中 国 高 台 人 力 飞 行 大 赛 8-11 月 挑 战 杯 首 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奇 数 年 4 11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6 月 创 青 春 首 都 大 学 生 创 业 竞 偶 数 年 4 12 赛 -6 月 竞 赛 级 别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国 家 级 市 级 市 级 参 赛 对 象 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172

183 13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机 器 人 大 赛 9 月 市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4 北 京 市 大 学 生 工 程 训 练 综 合 工 学 类 本 科 月 市 级 能 力 竞 赛 生 15 摇 篮 杯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全 校 本 科 6-12 月 校 级 技 作 品 竞 赛 生 研 究 生 16 北 京 科 大 科 技 园 杯 学 生 创 全 校 本 科 1-5 月 校 级 业 竞 赛 生 研 究 生 1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机 器 人 大 赛 5-6 月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8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节 能 减 排 社 会 全 校 本 科 3-6 月 校 级 实 践 与 科 技 竞 赛 生 研 究 生 1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智 能 汽 车 大 赛 12 月 校 级 全 校 本 科 生 173

18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防 生 砺 剑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校 发 [2011]54 号 为 进 一 步 激 励 和 引 导 我 校 国 防 生 学 习 和 军 政 训 练 的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鼓 励 国 防 生 努 力 学 习, 拼 搏 进 取, 立 志 成 才, 携 笔 从 戎, 报 效 祖 国 经 研 究 决 定, 设 立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防 生 砺 剑 奖 学 金, 具 体 评 审 办 法 规 定 如 下 : 一 评 选 对 象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在 专 业 学 习 军 政 训 练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成 绩 优 良 的 国 防 生 二 评 选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有 正 确 坚 定 的 政 治 方 向 2.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军 队 条 令 条 例 和 国 防 生 教 育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模 范 遵 守 高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纪 校 规, 参 评 学 年 未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3.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修 养 和 文 明 习 惯, 尊 敬 师 长 关 心 集 体 团 174

185 结 同 学,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4. 在 学 习 科 研 上 勤 奋 刻 苦, 参 评 学 年 必 修 课 无 不 及 格 情 况, 加 权 成 绩 在 专 业 排 名 中 达 到 前 50%( 含 ) 5. 积 极 参 加 驻 校 选 培 办 组 织 的 军 政 训 练, 参 评 学 年 军 政 训 练 考 核 成 绩 优 良 三 申 报 评 审 办 法 1. 国 防 生 砺 剑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工 作 由 相 关 学 院 组 成 评 审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2. 国 防 生 根 据 自 己 的 具 体 情 况 提 出 奖 学 金 申 请, 填 写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并 附 学 年 成 绩 单 和 个 人 思 想 学 习 科 研 军 政 训 练 等 方 面 的 总 结 材 料 3. 各 学 院 对 申 报 学 生 的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在 充 分 征 求 任 课 教 师 和 班 级 同 学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推 荐 参 评 名 单, 报 送 学 校 学 生 评 比 表 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4. 学 校 学 生 评 比 表 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公 示 后, 确 定 获 奖 名 单 5. 不 合 格 宿 舍 成 员 奖 学 金 下 降 一 个 等 级 175

186 四 评 选 比 例 及 奖 励 额 度 一 等 奖 :2000 元 / 人, 获 奖 比 例 为 国 防 生 总 人 数 的 2.5%; 二 等 奖 :1000 元 / 人, 获 奖 比 例 为 国 防 生 总 人 数 的 5% 五 附 则 1.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防 生 砺 剑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 试 行 ) ( 校 发 [2007]87 号 ) 废 止 2.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选 培 办 负 责 解 释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176

18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校 发 [2011]53 号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鼓 励 我 校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努 力 学 习, 积 极 进 取, 特 制 定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一 评 选 对 象 德 智 体 等 全 面 发 展, 在 专 业 学 习 社 会 实 践 或 科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有 突 出 表 现, 成 绩 优 良 的 在 校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二 评 选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2.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规 校 纪, 参 评 学 年 未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3. 学 习 刻 苦, 成 绩 优 良, 参 评 学 年 必 修 课 无 不 及 格 情 况 4.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成 绩 优 异 5. 热 爱 集 体, 团 结 同 学,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177

188 6. 通 过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身 体 健 康 三 评 选 比 例 及 奖 励 额 度 每 学 年 获 奖 人 数 不 超 过 参 评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总 数 的 35% 奖 励 金 额 : 一 等 奖 :3000 元 / 人 ; 二 等 奖 :1500 元 / 人 ; 三 等 奖 :500 元 / 人 四 申 报 评 审 办 法 1. 各 学 院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应 在 学 院 党 政 领 导 下 进 行, 由 学 院 学 生 评 比 表 彰 工 作 小 组 具 体 实 施 2.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根 据 参 评 条 件, 结 合 自 身 学 习 工 作 等 情 况 进 行 申 报, 填 写 奖 学 金 申 请 审 批 表, 并 附 学 年 成 绩 单 和 个 人 总 结 材 料 3. 各 学 院 对 申 报 学 生 的 材 料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在 充 分 征 求 任 课 教 师 和 班 级 同 学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推 荐 参 评 名 单, 报 送 学 校 学 生 评 比 表 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4. 学 校 学 生 评 比 表 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公 示 后, 确 定 获 奖 名 单 5. 不 合 格 宿 舍 成 员 奖 学 金 下 降 一 个 等 级 178

189 五 附 则 1.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民 考 汉 内 地 班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校 发 号 ) 废 止 2.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179

190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设 立 体 育 之 星 奖 学 金 的 暂 行 办 法 校 发 [2004]54 号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鼓 励 我 校 体 育 优 秀 学 生 努 力 学 习 刻 苦 训 练,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经 研 究 决 定, 设 立 体 育 之 星 奖 学 金,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如 下 : 一 评 选 对 象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在 体 育 比 赛 中 取 得 优 异 成 绩, 在 专 业 学 习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方 面 成 绩 优 良 表 现 突 出 的 体 育 优 秀 学 生 二 评 选 条 件 1.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2.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模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纪 校 规 及 体 育 代 表 队 的 相 关 规 定 3. 训 练 刻 苦, 学 习 努 力, 成 绩 优 良 180

191 4.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成 绩 优 异 5. 热 爱 集 体, 团 结 同 学,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三 申 报 评 定 办 法 1. 体 育 之 星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工 作 由 体 育 部 组 成 评 选 领 导 小 组, 具 体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2. 运 动 员 根 据 自 己 的 具 体 情 况 提 出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填 写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并 附 学 年 成 绩 单 和 个 人 总 结 材 料 3. 充 分 征 求 教 练 员 任 课 老 师 和 班 级 同 学 意 见, 由 教 练 员 审 核 后 提 交 至 体 育 部, 体 育 部 评 选 领 导 小 组 评 审 后 送 交 学 生 工 作 处, 由 校 学 生 评 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评 定 四 评 选 标 准 及 奖 励 办 法 评 选 分 为 竞 赛 奖 和 学 习 奖 两 个 系 列, 对 竞 赛 成 绩 和 学 习 成 绩 各 有 侧 重, 运 动 员 可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提 出 申 请 ( 一 ) 竞 赛 奖 1. 特 别 贡 献 奖 :8000 元 田 径 : 全 国 高 校 冠 军 全 国 比 赛 前 八 名 球 类 : 全 国 高 校 前 三 名, 全 国 比 赛 前 八 名 2. 特 等 奖 :5000 元 181

192 田 径 : 全 国 高 校 第 二 名 北 京 高 校 冠 军 年 度 内 达 到 运 动 健 将 标 准 者 球 类 : 全 国 高 校 分 区 赛 前 二 名, 北 京 高 校 冠 军 3. 一 等 奖 :2000 元 田 径 : 全 国 高 校 第 三 名 北 京 高 校 第 二 名 球 类 : 全 国 高 校 分 区 赛 第 三 名, 北 京 高 校 第 二 名 4. 二 等 奖 :1000 元 田 径 : 北 京 高 校 第 三 名 球 类 : 北 京 高 校 第 三 名 5. 积 分 奖 运 动 员 在 每 年 度 比 赛 中 获 得 的 总 得 分, 以 每 分 100 元 予 以 奖 励 ( 二 ) 学 习 奖 运 动 成 绩 为 北 京 高 校 前 八 名,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学 习 成 绩 平 时 表 现 进 行 奖 励, 每 年 获 奖 人 数 不 超 过 参 评 体 育 特 长 生 的 35%, 奖 励 比 例 及 奖 励 额 度 如 下 : 特 等 奖 :3%,5000 元 / 人 一 等 奖 :10%,2000 元 / 人 二 等 奖 :10%,1000 元 / 人 三 等 奖 :12%,500 元 / 人 182

193 五 评 选 说 明 1. 年 度 重 复 获 奖 者 按 最 高 等 级 发 放 2. 同 时 获 得 竞 赛 奖 和 学 习 奖 同 级 别 奖 项 者 上 浮 一 级 奖 项 3. 获 得 竞 赛 奖 的 项 目 不 再 计 入 积 分 奖 积 分 4. 集 体 项 目 按 报 名 人 数 的 80% 奖 励 5. 获 奖 运 动 员 在 本 学 年 度 的 文 化 课 考 试 中, 一 门 次 不 及 格 者, 只 取 得 奖 学 金 的 50%; 两 门 次 及 两 门 次 以 上 不 及 格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或 体 育 代 表 队 相 关 规 定 者, 取 消 获 奖 资 格 六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七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四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183

19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应 届 毕 业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及 启 航 奖 励 金 评 选 实 施 办 法 为 支 持 国 家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倡 导 和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急 需 人 才 的 西 部 地 区 和 城 乡 基 层 奉 献 青 春 与 才 智, 学 校 设 立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及 启 航 奖 励 金,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如 下 : 一 申 请 条 件 申 请 者 需 是 德 才 兼 备 品 学 兼 优 的 非 定 向 应 届 毕 业 生, 已 完 成 签 约 且 在 择 业 过 程 无 违 约 记 录, 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志 愿 西 部 奖 : 毕 业 后 志 愿 到 西 部 地 区 ( 包 括 : 重 庆 市 四 川 省 贵 州 省 云 南 省 西 藏 自 治 区 陕 西 省 甘 肃 省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青 海 省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 工 作 2. 志 愿 基 层 服 务 奖 : 参 加 以 下 国 家 和 地 方 组 织 的 大 学 生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 包 括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赴 村 任 职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三 支 一 扶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3. 启 航 奖 励 金 : 需 选 择 到 西 部 艰 苦 行 业 或 基 层 岗 位 工 作 184

195 4.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和 启 航 奖 励 金 可 同 时 申 请 5. 西 部 认 定 以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单 位 户 档 地 址 为 准 二 奖 项 设 置 1.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 每 人 奖 励 1000 元 2.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 每 人 奖 励 1000 元 3. 启 航 奖 励 金 : 每 人 奖 励 4000 元 三 申 请 及 评 选 流 程 1. 申 请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启 航 奖 励 金 的 春 季 毕 业 生 于 每 年 1 月 3 日 前 完 成 申 请, 夏 季 毕 业 生 于 每 年 6 月 10 日 前 完 成 申 请, 未 参 加 1 月 份 申 请 的 春 季 毕 业 生 也 可 于 6 月 10 日 之 前 申 请 申 请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的 毕 业 生 于 每 年 6 月 10 日 前 完 成 申 请 2. 毕 业 生 需 填 写 相 应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 并 报 送 至 学 院 就 业 工 作 专 任 教 师 处 进 行 申 请 资 格 初 审, 初 审 合 格 后 由 学 院 统 一 报 送 纸 质 版 材 料 至 学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审 核, 审 核 通 过 后 将 获 奖 名 单 报 送 学 校 备 案 并 在 就 业 信 息 网 公 示 一 周 3. 经 公 示 后, 确 定 最 终 名 单 并 进 行 表 彰 185

196 四 奖 金 颁 发 1. 对 于 获 得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奖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启 航 奖 励 金 的 毕 业 生, 学 校 将 于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颁 发 奖 金 2. 奖 金 的 发 放 将 按 照 学 校 财 务 相 关 制 度 进 行 统 一 发 放 五 附 则 1. 志 愿 服 务 基 层 奖 的 奖 励 对 象 需 限 于 各 地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赴 村 任 职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三 支 一 扶 农 村 教 师 特 岗 网 上 已 公 布 的 录 取 名 单 之 内 2. 延 期 就 业 的 春 季 毕 业 生 可 与 夏 季 毕 业 生 一 起 申 请 奖 励 金 3. 所 有 奖 项 如 评 奖 后 发 现 或 出 现 不 符 合 获 奖 条 件 的 情 况, 将 取 消 有 关 奖 励 4. 获 奖 者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不 去 用 人 单 位 报 到 或 向 学 校 提 出 改 派 申 请 的 毕 业 生, 将 取 消 有 关 奖 励, 并 将 相 关 奖 励 金 退 回 学 校 5.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招 生 就 业 处 2015 年 5 月 27 日 186

19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达 标 创 优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公 管 办 发 [2011]2 号 为 加 强 我 校 学 生 公 寓 建 设, 营 造 文 明 整 洁 安 全 和 谐 的 宿 舍 氛 围, 经 学 校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研 究 决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选 范 围 种 类 及 比 例 1. 评 选 范 围 :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宿 舍 2. 评 选 种 类 : 评 选 设 合 格 宿 舍 文 明 宿 舍 标 兵 宿 舍 三 个 类 别 3. 评 选 比 例 : 文 明 宿 舍 占 宿 舍 总 数 15%, 标 兵 宿 舍 全 校 共 60 个 二 评 选 条 件 ( 一 ) 合 格 宿 舍 评 选 条 件 1. 宿 舍 成 员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7

198 和 校 规 校 纪, 学 年 内 宿 舍 成 员 未 受 到 2 次 以 上 ( 含 2 次 ) 警 告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2. 宿 舍 成 员 品 行 端 正 乐 于 进 取 团 结 互 助, 宿 舍 气 氛 和 谐 3. 宿 舍 成 员 认 真 配 合 学 校 学 院 开 展 卫 生 安 全 检 查, 参 评 年 度 宿 舍 卫 生 成 绩 获 得 差 评 次 数 不 超 过 3 次 ( 含 3 次 ) ( 二 ) 文 明 宿 舍 评 选 条 件 1. 具 备 合 格 宿 舍 的 所 有 条 件 2. 宿 舍 成 员 积 极 配 合 学 校 学 院 开 展 安 全 卫 生 检 查, 参 评 年 度 宿 舍 卫 生 成 绩 无 差 评, 宿 舍 没 有 存 放 或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的 情 况 3. 宿 舍 成 员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勤 奋 努 力 本 科 生 宿 舍 成 员 参 评 学 年 无 学 业 警 示 ;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高 年 级 研 究 生 的 科 研 和 论 文 进 展 较 大, 能 够 按 照 导 师 要 求 认 真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且 无 学 术 作 风 问 题 ( 须 有 导 师 或 实 验 室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评 语 ) 4. 宿 舍 成 员 为 党 员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或 学 生 干 部 的 宿 舍 可 优 先 考 虑 ( 三 ) 标 兵 宿 舍 评 选 条 件 1. 具 备 文 明 宿 舍 的 所 有 条 件 2. 宿 舍 成 员 大 力 配 合 学 校 学 院 开 展 卫 生 安 全 检 查, 参 评 年 度 宿 舍 卫 生 成 绩 全 部 为 优 评 或 良 评 188

199 3. 宿 舍 成 员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本 科 生 宿 舍 成 员 参 评 学 年 加 权 排 名 均 位 列 专 业 前 50%, 且 无 不 及 格 门 次 一 年 级 研 究 生 课 程 优 秀 率 较 高, 高 年 级 研 究 生 人 均 发 表 论 文 较 多, 科 研 成 果 较 突 出, 能 够 按 照 导 师 要 求 认 真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且 无 学 术 作 风 问 题 ( 须 有 导 师 或 实 验 室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评 语 ) 4. 宿 舍 成 员 全 部 为 党 员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或 学 生 干 部 5. 宿 舍 在 宿 舍 达 标 创 优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宿 舍 长 积 极 参 加 学 生 公 寓 自 律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各 项 工 作 三 评 审 程 序 1.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申 报 工 作 于 每 年 4 月 开 始, 评 审 工 作 在 当 年 9 月 开 展, 未 申 报 宿 舍 无 参 评 资 格 2. 申 报 阶 段 : 具 备 参 评 资 格 的 宿 舍 按 照 统 一 格 式 填 写 申 报 材 料, 学 院 进 行 学 生 成 绩 等 信 息 审 核 工 作, 留 存 申 报 材 料, 并 将 汇 总 表 交 至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3. 评 审 阶 段 : (1) 初 选 阶 段 : 学 生 楼 长 根 据 评 选 标 准, 组 织 学 生 层 长 对 参 评 宿 舍 进 行 信 息 统 计 与 核 实, 拟 定 初 选 名 单 ; (2) 终 评 阶 段 :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对 初 选 名 单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组 织 参 评 宿 舍 进 行 评 比 ( 标 兵 宿 舍 需 进 行 公 开 答 辩 ), 将 评 审 189

200 结 果 报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讨 论 确 定 最 终 名 单 四 奖 惩 措 施 1. 标 兵 宿 舍 将 授 予 标 兵 宿 舍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证 书, 并 给 予 1000 元 的 奖 励 2. 文 明 宿 舍 将 授 予 文 明 宿 舍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证 书 3. 对 于 不 合 格 宿 舍,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将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并 督 促 限 期 整 改 不 合 格 宿 舍 成 员 个 人 及 所 在 班 级 取 消 本 年 度 各 项 评 优 资 格, 奖 学 金 下 降 一 个 等 级 五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〇 一 一 年 七 月 190

201 第 四 部 分 违 纪 处 理 191

202 192

20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 试 行 ) 校 发 [2005]74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工 作 学 习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凡 在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均 适 用 本 规 定, 其 他 接 受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学 校 在 处 理 违 纪 学 生 时, 应 当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教 育 与 处 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应 当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四 条 在 处 理 过 程 中, 学 生 享 有 陈 述 申 辩 申 诉 等 权 利 193

204 第 二 章 违 纪 处 理 的 种 类 和 适 用 第 五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包 括 通 报 批 评 )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六 条 一 人 有 两 种 以 上 违 纪 行 为 的, 分 别 处 理, 合 并 执 行 ;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违 纪 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处 理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加 重 处 分 : ( 一 ) 违 纪 后, 认 错 态 度 较 差 ; ( 二 ) 多 次 违 纪 ; ( 三 ) 在 校 外 违 纪, 影 响 学 校 声 誉 ; ( 四 ) 涉 外 活 动 违 纪 ; ( 五 ) 对 检 举 人 证 人 进 行 威 胁 或 打 击 报 复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可 酌 情 减 轻 处 分 : ( 一 ) 违 纪 后, 能 及 时 承 认 错 误 ; ( 二 ) 违 纪 后, 态 度 端 正, 检 查 深 刻 ; 194

205 ( 三 ) 违 纪 后, 能 积 极 检 举 揭 发 他 人 ; ( 四 ) 在 校 期 间 表 现 优 异 第 九 条 对 受 处 分 者, 附 加 以 下 处 理 : ( 一 ) 受 处 分 学 生 在 当 学 年 内 一 般 不 得 参 评 奖 学 金, 不 授 予 校 内 综 合 性 荣 誉 称 号 ( 二 ) 留 校 察 看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表 现 良 好 的, 按 期 解 除 察 看 ; 表 现 突 出 的, 可 提 前 解 除 察 看 ; 表 现 差 的, 延 后 解 除 察 看 或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做 出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距 离 学 生 完 成 学 业 时 间 不 满 一 年 的, 留 校 察 看 期 到 学 生 结 业 离 校 之 日 为 止 ( 三 )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自 决 定 宣 布 第 二 个 月 起 停 发 助 学 金 贷 学 金, 取 消 奖 学 金 ;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学 生 按 协 议 退 回 原 工 作 单 位 或 原 籍 ( 四 ) 受 处 分 学 生 的 学 位 授 予,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位 授 予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学 生 的 处 分 材 料, 应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195

206 第 三 章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的 行 为 和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 一 ) 发 放 试 卷 时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 包 括 书 包 书 籍 笔 记 本 复 习 提 纲 自 备 草 稿 纸 寻 呼 机 移 动 电 话 及 文 曲 星 等 电 子 工 具 等 ) 且 未 放 置 在 指 定 位 置 ; ( 二 ) 发 放 试 卷 时 未 坐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 ( 三 ) 考 试 过 程 中 未 经 同 意 借 用 或 借 给 他 人 物 品 ; ( 四 ) 考 试 过 程 中 手 机 发 出 呼 叫 声 ; ( 五 ) 除 外 语 听 力 考 试 应 使 用 统 一 要 求 的 耳 机 外,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耳 机 ( 包 括 手 机 MP3 等 电 子 设 备 的 耳 机 ); ( 六 ) 考 试 开 始 指 令 发 出 后 不 按 要 求 填 写 姓 名 学 号 或 考 号 ; ( 七 ) 其 他 应 及 时 纠 正 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的 违 纪 行 为 第 十 二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者, 其 试 卷 为 无 效 试 卷,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 ( 一 ) 使 用 蓝 色 黑 色 之 外 的 书 写 工 具 解 答 试 题 ; ( 二 ) 上 交 试 卷 不 填 写 姓 名 学 号 或 考 号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一 ) 考 试 过 程 中 桌 面 有 他 人 所 写 的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信 息, 不 清 除 不 报 告 ; 196

207 ( 二 ) 考 试 开 始 指 令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考 试 结 束 指 令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 ( 三 ) 有 第 十 一 条 所 列 违 纪 行 为, 经 纠 正 批 评 教 育 无 效 ; ( 四 ) 其 他 应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 ( 一 ) 考 试 过 程 中 为 他 人 偷 窥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 ( 二 ) 考 试 过 程 中 任 由 他 人 拿 走 自 己 的 答 卷 或 草 稿 纸, 且 不 报 告 ; ( 三 ) 考 试 过 程 中 偷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手 势 ; ( 四 ) 使 用 规 定 之 外 的 纸 张 解 答 试 题 ; ( 五 ) 在 试 卷 规 定 区 域 以 外 书 写 姓 名 学 号 或 考 号,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 ( 六 ) 未 经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离 开 考 场 ;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带 出 考 场 ; ( 八 ) 其 他 应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第 十 五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 ( 一 ) 考 试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夹 带 行 为 ( 包 括 身 边 放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存 储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事 先 将 相 关 内 容 197

208 写 在 身 体 或 周 边 物 体 上 等 ); ( 二 ) 考 试 过 程 中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或 答 案 ; ( 三 ) 考 试 过 程 中 交 换 试 卷 或 答 卷 或 草 稿 纸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 ( 五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以 各 种 方 式 传 递 或 接 受 考 试 答 案 ; ( 六 ) 教 师 批 阅 试 卷 时 发 现 的 雷 同 答 卷 ; ( 七 ) 扰 乱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工 作 秩 序 ; ( 八 ) 其 他 应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不 得 继 续 参 加 考 试, 成 绩 记 为 零 分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者 交 由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 ( 一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学 号 或 考 号 等 信 息,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二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案 或 考 试 资 料,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三 ) 请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或 替 他 人 考 试,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涉 嫌 伪 造 证 件, 交 由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 ( 四 ) 参 与 盗 窃 出 售 试 卷,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并 交 由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 ( 五 ) 购 买 盗 窃 试 卷 或 解 答 盗 窃 试 卷,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六 ) 其 他 应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作 弊 行 为 198

209 第 十 七 条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伪 造 实 验 数 据 等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行 为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有 剽 窃 抄 袭 伪 造 科 研 数 据, 情 节 较 轻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 二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或 请 他 人 代 写 论 文 或 为 他 人 撰 写 论 文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章 其 他 违 纪 行 为 和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对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并 受 到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处 罚 者, 按 下 列 情 形 处 理 : ( 一 ) 被 劳 动 教 养 或 判 处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 包 括 宣 告 缓 期 执 行 ) 及 以 上 刑 罚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受 到 拘 留 处 罚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对 性 质 恶 劣, 后 果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被 收 容 审 查 释 放 者 ( 经 审 查 无 辜 者 除 外 ),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被 处 以 警 告 或 罚 款 者,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对 打 架 斗 殴 寻 衅 滋 事 等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者,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肇 事 者 引 起 事 端 或 激 化 矛 盾, 未 动 手 打 人, 但 造 成 199

210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动 手 打 人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二 ) 策 划 者 策 划 打 架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三 ) 打 架 者 先 实 施 打 人 行 为, 未 致 他 人 受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或 轻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后 实 施 打 人 行 为 ( 正 当 防 卫 除 外 ), 未 致 他 人 受 伤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或 轻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持 械 打 人 或 勾 结 校 内 外 人 员 聚 众 打 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打 架 事 件 已 终 止, 事 后 报 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提 供 凶 器,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六 ) 提 供 伪 证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七 ) 在 处 理 打 架 事 件 过 程 中, 不 按 正 当 程 序 私 下 解 决 者, 加 重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偷 盗 诈 骗 抢 夺 敲 诈 勒 索 国 家 集 体 或 私 人 财 物 者, 除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外,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偷 盗 财 物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下 者,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200

211 价 值 在 500 元 以 上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诈 骗 抢 夺 敲 诈 勒 索 国 家 集 体 或 私 人 财 物 者, 参 照 偷 盗 从 重 处 理 ; ( 三 )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社 会 危 害 或 多 次 作 案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为 违 纪 行 为 提 供 信 息 工 具 或 进 行 掩 盖 窝 藏 销 赃 等 活 动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故 意 破 坏 国 家 集 体 或 他 人 财 物 者, 除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外, 情 节 较 轻 者,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组 织 参 与 赌 博 者, 除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外,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赌 博 或 变 相 赌 博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组 织 赌 博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提 供 赌 具 赌 资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破 坏 环 境 卫 生, 影 响 学 校 公 共 场 所 正 常 秩 序 者,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在 建 筑 物 上 乱 涂 乱 写 乱 画 违 章 张 贴 者,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警 告 处 分 ; ( 二 ) 违 反 课 堂 纪 律, 扰 乱 食 堂 就 餐 秩 序 者,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201

212 或 警 告 处 分 ; ( 三 ) 酗 酒 滋 事, 借 故 起 哄, 摔 扔 物 品,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四 ) 违 反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等 规 定 者, 除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违 反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者,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故 意 制 作 传 播 利 用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或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功 能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增 加 干 扰, 造 成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计 算 机 网 络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二 ) 盗 用 他 人 IP 地 址 或 账 户,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在 网 上 撰 写 或 转 载 具 有 歪 曲 事 实 或 侮 辱 诽 谤 他 人 淫 秽 暴 力 或 反 动 等 内 容,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组 织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和 活 动 者, 给 予 以 下 处 分 : ( 一 ) 组 织 成 立 加 入 非 法 社 会 团 体,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出 版 非 法 刊 物,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违 反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成 立 未 经 批 准 的 学 生 社 团 并 开 展 活 动 出 版 刊 物, 或 以 合 法 学 生 社 团 的 名 义 开 展 202

213 非 法 活 动, 或 有 违 反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规 定 并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组 织 非 法 集 会 非 法 游 行 活 动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参 与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在 学 校 组 织 宗 教 活 动, 不 听 劝 阻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组 织 或 参 加 邪 教 迷 信 非 法 传 销 活 动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未 经 许 可, 以 学 校 名 义 发 布 公 告 新 闻, 参 与 商 业 和 社 会 活 动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理 : ( 一 ) 转 借 学 生 证 校 徽 等 证 章,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二 ) 妨 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学 校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或 依 校 纪 校 规 执 行 公 务 者,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三 ) 辱 骂 恐 吓 或 造 谣 诬 陷 他 人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四 ) 隐 匿 毁 弃 或 私 拆 他 人 信 件 邮 件,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五 ) 私 刻 偷 盗 公 章, 伪 造 证 件 或 证 明 文 件 者, 给 予 记 过 203

214 以 上 处 分 ; ( 六 ) 违 反 保 密 工 作 纪 律 和 制 度,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七 ) 涂 写 书 画 淫 秽 文 字 画 像, 或 制 作 复 制 出 租 传 播 淫 秽 书 刊 图 片 录 像 光 盘 等 黄 色 物 品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 八 ) 有 流 氓 滋 扰, 性 骚 扰 行 为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 九 ) 卖 淫 嫖 娼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十 ) 吸 食 或 参 与 非 法 制 造 买 卖 传 播 毒 品 或 其 他 禁 用 药 品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十 一 ) 其 他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的 行 为,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五 章 违 纪 处 理 的 权 限 与 程 序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纪 处 分 的 权 限 : ( 一 ) 对 考 试 作 弊 和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等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和 学 术 规 范 的 问 题,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处 理 ; 违 反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的, 由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处 理 ; 其 它 违 纪 行 为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处 理 ; ( 二 ) 学 术 或 学 位 论 文 中 是 否 存 在 抄 袭 或 剽 窃 等 行 为, 由 学 204

215 校 学 位 办 公 室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审 定, 并 根 据 审 定 结 论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 对 存 在 严 重 抄 袭 或 剽 窃 行 为 的 学 生 是 否 授 予 学 位, 由 学 校 学 位 委 员 会 研 究 决 定 ; ( 三 ) 同 一 违 纪 事 件 涉 及 多 个 学 院 的 学 生 时, 由 相 关 部 门 协 调 处 理 ; ( 四 ) 给 予 学 生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由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讨 论 后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或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 ( 五 ) 给 予 学 生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由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或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后 提 出 意 见, 主 管 校 领 导 召 集 有 关 部 门 研 究 决 定 ; 留 校 察 看 期 满 时,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解 除 察 看 的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定 ; ( 六 ) 给 予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或 考 试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提 出 意 见,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报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 七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由 相 关 部 门 发 文 ;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学 校 发 文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纪 处 分 的 程 序 : ( 一 ) 发 现 学 生 有 违 规 或 违 纪 行 为 时, 应 当 查 清 事 实 收 集 证 据, 认 真 做 好 调 查 笔 录 ; 205

216 ( 二 ) 在 对 学 生 做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告 知 学 生 拟 处 分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对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陈 述 和 申 辩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进 行 复 核 ; ( 三 ) 拟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有 要 求 听 证 的 权 利 ; ( 四 ) 对 每 个 被 处 分 的 学 生 分 别 制 作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 直 接 送 达 处 分 决 定 书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采 取 留 置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或 公 告 送 达 等 方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者, 处 理 程 序 作 以 下 补 充 : ( 一 ) 对 考 试 过 程 中 的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监 考 人 员 应 当 场 认 定 并 告 知 学 生 本 人, 由 学 生 本 人 签 字 确 认 ; 详 实 记 录 事 实, 保 管 作 弊 物 证, 及 时 报 送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 ( 二 ) 对 考 试 过 程 前 后 发 现 的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相 关 部 门 及 学 院 协 同 处 理 ; ( 三 )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考 试 作 弊 情 况 及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以 考 试 工 作 简 报 的 形 式 通 知 其 所 在 学 院 ; ( 四 ) 学 院 在 接 到 考 试 工 作 简 报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其 送 达 学 生 学 生 在 收 到 考 试 工 作 简 报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检 查 或 情 况 申 辩 学 院 在 认 真 审 阅 书 面 检 查 或 情 况 申 辩 后, 及 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报 送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206

217 第 六 章 申 诉 与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北 京 市 教 委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三 十 三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北 京 市 教 委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和 其 他 规 定 未 列 举 的 违 纪 事 件,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参 照 本 规 定 相 近 条 款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凡 以 前 各 种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同 时 本 规 定 将 根 据 教 育 部 及 北 京 市 教 委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修 改 与 补 充 207

218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于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二 〇 〇 五 年 九 月 208

21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校 发 [2005]7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制 度,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市 教 委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程 序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申 诉, 是 指 学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涉 及 本 人 权 益 的 处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向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对 该 决 定 进 行 审 查 处 理 的 一 种 请 求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我 校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其 他 接 受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条 学 生 应 当 本 着 严 肃 认 真 诚 信 的 原 则 提 出 申 诉 ; 学 校 应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处 理 学 生 的 申 诉 第 二 章 处 理 申 诉 的 组 织 第 五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校 党 209

220 ( 校 ) 办 ( 法 律 事 务 中 心 ) 纪 委 研 究 生 院 教 务 处 保 卫 处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学 生 工 作 部 校 团 委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担 任 委 员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设 在 校 团 委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可 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指 定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小 组, 负 责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小 组 由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学 生 代 表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向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第 六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包 括 : ( 一 ) 受 理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 ( 二 ) 书 面 审 理 申 诉 人 的 申 诉 ; ( 三 ) 召 开 复 查 会 议, 对 学 生 申 诉 的 问 题 进 行 复 查 ; ( 四 )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第 三 章 申 诉 的 受 理 第 七 条 学 生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涉 及 本 人 权 益 的 下 列 处 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学 生 申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 一 ) 对 学 生 本 人 做 出 的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以 及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 ( 二 ) 对 学 生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的 处 理 ; 第 八 条 学 生 提 出 申 诉, 应 当 自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学 校 做 出 的 处 理 210

221 决 定 的 文 件 副 本 ( 复 印 件 ) 申 诉 申 请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 一 ) 申 诉 人 的 姓 名 班 级 学 号 等 基 本 情 况 ; ( 二 ) 申 诉 的 要 求 和 所 根 据 的 事 项 与 理 由 ; ( 三 ) 相 关 文 件 和 证 据,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 四 ) 申 请 人 的 签 名 和 提 出 申 诉 的 日 期 第 九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接 到 申 诉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诉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如 下 决 定 并 送 达 申 诉 人 : ( 一 ) 申 诉 请 求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予 以 受 理 ; ( 二 ) 申 诉 材 料 不 齐 备, 要 求 申 诉 人 在 3 日 内 补 正 ; ( 三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不 予 受 理, 出 具 不 予 复 查 决 定 书 : 1. 申 诉 人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申 诉 人 资 格 的 ; 2. 申 诉 事 由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申 诉 范 围 的 ; 3. 申 诉 材 料 不 齐 备 且 在 限 期 内 未 补 正 的 第 十 条 受 处 分 学 生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向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的, 将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十 一 条 对 决 定 予 以 受 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接 到 学 生 申 诉 申 请 书 后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第 十 二 条 在 申 诉 期 间, 原 处 理 决 定 继 续 执 行 ; 但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认 为 应 当 中 止 执 行 的, 可 以 中 止 执 行 211

222 第 四 章 申 诉 的 复 查 第 十 三 条 申 诉 的 复 查 原 则 上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的 方 式 但 是 申 诉 人 提 出 召 开 复 查 会 议 要 求 时,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可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调 查 情 况, 询 问 申 诉 人 做 出 该 处 理 决 定 的 部 门 的 意 见 学 生 申 诉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以 召 开 复 查 会 议 对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做 出 受 理 决 定 次 日 将 申 诉 申 请 书 副 本 送 达 对 申 诉 人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部 门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副 本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包 括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其 它 相 关 材 料 的 书 面 答 复 第 十 五 条 采 取 复 查 会 议 方 式 进 行 复 查 的, 秘 书 长 应 当 在 收 到 双 方 书 面 材 料 后 召 集 复 查 会 议 复 查 会 议 是 否 对 外 公 开 举 行,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秘 书 处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申 诉 人 复 查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申 诉 人 无 故 不 出 席 复 查 会 议 的, 申 诉 复 查 程 序 终 止 申 诉 人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复 查 会 议 的,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向 秘 书 处 提 出, 由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决 定 是 否 延 期 决 定 不 延 期 的, 秘 书 处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申 诉 人, 申 诉 人 应 书 面 委 托 一 名 代 理 人 出 席 决 定 延 期 的, 另 行 安 排 复 查 会 议 时 间 212

223 第 十 七 条 复 查 会 议 主 持 人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复 查 会 议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主 持 人 介 绍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 二 ) 主 持 人 询 问 申 诉 人 委 员 中 有 无 需 要 回 避 的 人 员 ; ( 三 ) 申 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陈 述 ; ( 四 )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部 门 代 表 陈 述 ; ( 五 ) 申 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与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部 门 代 表 就 事 件 事 实 和 理 由 进 行 辩 论 ; ( 六 ) 申 诉 人 做 最 后 陈 述 ; ( 七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合 议 ; ( 八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形 成 书 面 意 见 第 十 八 条 复 查 决 定 做 出 前, 申 诉 人 要 求 撤 回 申 诉 申 请 的, 经 说 明 理 由, 可 以 撤 回 ; 撤 回 申 诉 申 请 的, 复 查 程 序 终 止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就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需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委 员 并 超 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半 数 ( 不 含 半 数 )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表 决 不 能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 ( 一 ) 不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直 接 告 知 申 诉 人 并 抄 送 相 关 部 213

224 门 ; ( 二 ) 如 需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提 交 学 校 或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研 究 后 的 处 理 决 定 为 学 校 的 最 终 决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复 查 决 定 由 秘 书 处 直 接 送 达 申 诉 人 和 相 关 部 门 直 接 送 达 复 查 决 定 书 有 困 难 的, 还 可 采 取 留 置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和 公 告 送 达 等 方 式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〇 五 年 九 月 214

22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规 则 ( 试 行 ) 校 发 [2007]26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制 度, 保 证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得 到 公 正 合 理 的 处 理,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及 我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校 学 生 受 到 拟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时, 有 权 依 据 本 规 定 要 求 听 证 对 本 校 学 生 因 违 纪 行 为 拟 受 到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未 经 学 校 学 生 处 分 听 证 程 序, 不 得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当 事 学 生 放 弃 听 证 权 利 的 除 外 前 款 所 指 的 本 校 学 生 是 指 我 校 正 式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生 研 究 生 等 第 三 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应 当 依 本 规 则 程 序 进 行, 不 得 违 背 社 会 的 善 良 风 俗 和 当 事 学 生 的 民 族 习 惯 215

226 第 四 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应 当 公 开 进 行, 但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除 外 当 事 学 生 及 其 监 护 人 可 以 申 请 要 求 听 证 不 公 开 进 行, 是 否 公 开 由 听 证 主 持 人 决 定 第 五 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应 当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参 与 情 况 下, 通 过 言 辞 辩 论 进 行, 全 面 公 正 地 听 取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六 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在 不 影 响 当 事 学 生 课 程 学 习 的 合 理 时 间 合 理 地 点 进 行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使 用 普 通 话 学 校 为 不 懂 普 通 话 的 当 事 学 生 监 护 人 留 学 生 提 供 翻 译 第 七 条 学 校 监 察 部 门 有 权 对 听 证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学 生 及 教 职 工 有 权 对 听 证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向 学 校 监 察 部 门 检 举 和 控 告 第 二 章 听 证 组 织 部 门 及 听 证 人 员 第 八 条 听 证 会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组 织 第 九 条 校 长 办 公 室 在 听 证 程 序 中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接 受 听 证 申 请 告 知 申 请 听 证 的 权 利 及 相 关 规 定,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听 证 的 书 面 决 定 ; ( 二 ) 对 决 定 受 理 的 听 证, 确 定 时 间 地 点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 ( 三 ) 拟 定 听 证 会 的 主 持 人 听 证 评 议 团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报 216

227 校 长 或 校 长 授 权 的 分 管 副 校 长 批 准 后 将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通 知 听 证 主 持 人 和 听 证 评 议 团 组 成 人 员 ; ( 四 ) 作 出 听 证 公 告 ; ( 五 ) 受 理 旁 听 申 请 ; ( 六 ) 校 长 或 分 管 副 校 长 安 排 的 与 听 证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宜 第 十 条 听 证 会 的 听 证 人 员 包 括 听 证 评 议 员 听 证 会 主 持 人 第 十 一 条 听 证 会 主 持 人 由 校 长 或 经 过 校 长 授 权 的 副 校 长 在 听 证 评 议 员 中 指 定 对 学 生 违 纪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的 人 员 不 能 担 任 听 证 会 主 持 人 听 证 会 主 持 人 履 行 以 下 职 权 和 职 责 : ( 一 ) 主 持 听 证 准 备 阶 段 活 动 ; ( 二 ) 决 定 并 宣 布 中 止 延 期 终 止 或 结 束 听 证 ; ( 三 ) 主 持 开 庭 听 证, 维 护 听 证 秩 序, 对 违 反 听 证 纪 律 的 行 为 予 以 制 止 ; ( 四 ) 向 听 证 参 与 人 就 听 证 的 实 体 与 程 序 问 题 提 问 ; ( 五 )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教 师 工 会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学 生 以 及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等 均 可 担 任 听 证 评 议 员 但 对 听 证 申 请 人 进 行 调 查 的 职 能 部 门 的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听 证 评 议 员 听 证 评 议 员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217

228 ( 一 ) 听 取 申 请 人 和 调 查 人 员 对 违 纪 事 实 所 作 的 陈 述 介 绍 以 及 双 方 的 质 证 辩 论 意 见 ; ( 二 ) 经 听 证 主 持 人 同 意, 可 以 向 申 请 人 证 人 和 调 查 人 员 发 问 ; ( 三 ) 对 所 听 证 的 事 实 作 出 评 议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由 3 至 5 名 听 证 评 议 员 组 成 听 证 会 评 议 团, 其 中 应 当 有 1 名 听 证 评 议 员 来 自 申 请 人 所 在 的 院 系 第 十 四 条 听 证 书 记 员 根 据 听 证 主 持 人 的 指 定 担 任 听 证 记 录 听 证 书 记 员 应 当 保 守 与 听 证 相 关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第 三 章 听 证 参 加 人 第 十 五 条 听 证 参 加 人 包 括 : ( 一 ) 学 生 违 纪 案 件 调 查 人 员 ; ( 二 ) 当 事 学 生 及 其 代 理 人 ; ( 三 ) 证 人 鉴 定 人 翻 译 人 员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人 员 第 十 六 条 调 查 人 员 和 当 事 学 生 是 听 证 当 事 人 当 事 学 生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依 照 本 规 定 申 请 回 避 ; ( 二 ) 依 照 本 规 定 申 请 听 证 不 公 开 进 行 ; ( 三 ) 提 出 事 实 证 据 或 规 范 依 据, 申 请 证 人 鉴 定 人 出 席 听 218

229 证 ; ( 四 ) 经 听 证 员 准 许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证 人 鉴 定 人 提 问 ; ( 五 ) 进 行 陈 述 申 辩 和 质 证, 并 提 出 新 的 证 据 ; ( 六 ) 委 托 1 至 2 人 代 理 其 出 席 听 证 ; 查 阅 复 制 案 件 材 料, 核 对 听 证 笔 录, 请 求 修 正 听 证 笔 录 中 的 错 误 记 录 当 事 学 生 依 法 承 担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按 时 出 席 听 证 参 加 听 证 ; ( 二 ) 如 实 陈 述 本 人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纪 事 实, 如 实 回 答 听 证 员 的 询 问 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提 问 ; ( 三 ) 遵 从 听 证 主 持 人 的 指 挥, 遵 守 听 证 会 场 纪 律 当 事 学 生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理 人 享 有 当 事 学 生 的 权 利 义 务 第 十 七 条 调 查 人 员 除 享 有 本 规 则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权 利 以 外, 还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按 时 出 席 听 证 参 加 听 证 ; ( 二 ) 如 实 陈 述 所 调 查 的 违 规 或 违 纪 事 实, 如 实 回 答 听 证 员 的 询 问 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提 问 ; ( 三 ) 遵 从 听 证 主 持 人 的 指 挥, 遵 守 听 证 会 场 纪 律 第 十 八 条 证 人 鉴 定 人 翻 译 人 员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是 听 证 参 与 人 219

230 听 证 参 与 人 有 如 实 陈 述 其 所 知 道 的 案 件 情 况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有 权 拒 绝 回 答 与 本 案 无 关 的 提 问 听 证 参 与 人 应 当 遵 守 听 证 纪 律, 听 从 听 证 员 的 指 挥 证 人 鉴 定 人 员 不 得 旁 听 听 证 会 ; 询 问 证 人 鉴 定 人 时, 其 他 证 人 鉴 定 人 不 得 在 场 第 四 章 听 证 准 备 第 十 九 条 负 责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调 查 处 理 的 机 构 拟 对 违 纪 学 生 作 出 最 终 处 理 决 定 之 前, 依 据 本 规 则 必 须 适 用 听 证 程 序 的, 应 当 制 作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告 知 书, 告 知 当 事 学 生 有 要 求 听 证 的 权 利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听 证 告 知 书 应 当 送 达 当 事 学 生, 并 同 时 报 送 校 长 办 公 室 接 受 告 知 的 当 事 学 生 应 当 在 告 知 书 送 达 回 执 上 签 字 如 不 签 字, 视 作 放 弃 听 证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条 当 事 学 生 应 当 在 收 到 告 知 书 之 日 起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其 本 人 或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向 校 长 办 公 室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书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并 提 交 听 证 申 请 书,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未 提 出 的, 视 为 放 弃 听 证 权 当 事 学 生 明 确 提 出 放 弃 听 证 权 利 的,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220

231 委 托 申 请 的 应 提 交 由 其 本 人 签 署 的 书 面 委 托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当 事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听 证 申 请 书 的, 校 长 办 公 室 应 当 受 理 并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申 请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交 付 申 请 人 第 二 十 二 条 校 长 办 公 室 在 决 定 受 理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听 证 会 评 议 团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并 报 请 校 长 或 经 过 校 长 授 权 的 副 校 长 批 准, 同 时 提 请 校 长 或 经 过 校 长 授 权 的 副 校 长 指 定 听 证 会 主 持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校 长 或 经 过 校 长 授 权 的 副 校 长 指 定 听 证 主 持 人 后 的 次 日, 校 长 办 公 室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听 证 会 主 持 人 和 听 证 会 评 议 团 组 成 人 员 准 备 参 加 听 证 会, 并 通 知 违 纪 行 为 调 查 部 门 将 调 查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等 送 交 主 持 人 第 二 十 四 条 听 证 主 持 人 在 收 到 调 查 材 料 后 的 五 个 日 工 作 内 确 定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并 应 当 于 举 行 听 证 会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通 知 申 请 人 和 听 证 评 议 员 由 当 事 学 生 在 通 知 书 送 达 回 证 上 签 字 第 二 十 五 条 除 涉 及 申 请 人 和 案 件 涉 及 人 员 隐 私 的, 听 证 会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听 证 当 事 人 申 请 人 可 以 申 请 听 证 不 公 开 举 行, 申 请 人 申 请 不 公 开 举 行 听 证 的, 应 当 在 申 请 听 证 时 一 并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公 开 举 行 听 证 的, 应 当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公 告 听 证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案 由 及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听 证 主 持 人 姓 名 221

232 第 五 章 听 证 会 程 序 第 二 十 六 条 听 证 会 开 始 前, 主 持 人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处 理 : ( 一 ) 申 请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准 时 到 场 参 加 听 证 的, 按 放 弃 听 证 权 处 理, 由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程 序 终 结 ( 二 ) 申 请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无 法 到 场 参 加 听 证 的, 应 当 在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前 两 天 书 面 提 出,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决 定 是 否 延 期 决 定 不 予 延 期 的, 应 当 即 告 知 申 请 人 ; 决 定 延 期 的, 由 听 证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会 改 期 举 行, 并 按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程 序 ( 三 )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听 证 会 评 议 团 组 成 人 员 没 有 到 会 的, 由 听 证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会 中 止, 另 行 安 排 听 证 会 的 时 间, 并 按 照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程 序 ( 四 ) 申 请 人 和 评 议 团 到 会 情 况 符 合 条 件 的, 由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开 始 第 二 十 七 条 听 证 主 持 人 与 本 事 件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申 请 人 有 权 申 请 其 回 避 主 持 人 是 否 回 避,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决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听 证 会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222

233 ( 一 ) 听 证 书 记 员 宣 布 听 证 纪 律 听 证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二 ) 听 证 主 持 人 介 绍 主 持 人 听 证 评 议 员 和 记 录 人, 询 问 核 实 听 证 参 加 人 的 身 份, 宣 布 听 证 开 始 ; ( 三 ) 事 件 调 查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人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纪 的 事 实 证 据 处 分 依 据 以 及 处 分 建 议 ; ( 四 ) 申 请 人 进 行 陈 述 和 辩 解, 可 以 提 交 相 关 证 据 和 证 人 ; 对 调 查 人 员 和 申 请 人 证 人 等 进 行 询 问 并 进 行 质 证 ; ( 五 ) 听 取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的 最 后 陈 述 ; ( 六 )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结 束, 进 入 评 议 程 序 听 证 笔 录 交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审 核 无 误 后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听 证 主 持 人 在 听 证 中 应 当 维 护 正 常 的 听 证 秩 序 第 二 十 九 条 进 入 评 议 程 序 后, 听 证 评 议 员 应 当 立 即 在 听 证 主 持 人 的 召 集 下, 就 听 证 事 宜 ( 违 纪 事 实 证 据 的 效 力 规 则 适 用 等 ) 做 出 评 议 听 证 评 议 中, 如 评 议 员 能 够 就 听 证 事 实 形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可 以 由 主 持 人 负 责 形 成 评 议 的 书 面 意 见, 由 全 体 评 议 员 签 名 ; 如 评 议 员 不 能 形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则 由 评 议 员 分 别 作 出 评 议 意 见, 由 其 本 人 签 名 后 交 主 持 人 事 实 复 杂, 影 响 重 大 的, 主 持 人 也 可 以 决 定 延 期 召 集 评 议 员 作 出 评 议 意 见 第 三 十 条 听 证 评 议 意 见 应 当 由 主 持 人 在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次 日 223

234 交 校 长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应 及 时 将 听 证 评 议 意 见 交 付 校 长 或 经 过 校 长 授 权 的 副 校 长 第 三 十 一 条 所 有 听 证 活 动 均 应 当 记 入 听 证 笔 录, 并 经 过 申 请 人 和 调 查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在 听 证 时 提 出 的 证 据, 作 为 听 证 笔 录 的 附 件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对 听 证 笔 录 记 载 的 事 项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听 证 主 持 人 提 出, 由 听 证 主 持 人 主 持 双 方 当 事 人 当 场 修 正, 或 附 记 于 听 证 笔 录 听 证 会 所 形 成 的 材 料 应 立 卷 归 档 第 三 十 二 条 申 请 人 未 经 主 持 人 同 意 中 途 退 场 的, 视 为 申 请 人 放 弃 听 证 权, 由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程 序 终 结 第 三 十 三 条 听 证 评 议 意 见 是 学 校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则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均 指 学 校 工 作 日 第 三 十 五 条 听 证 基 本 费 用 由 学 校 承 担, 双 方 当 事 人 因 举 证 鉴 定 委 托 代 理 人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当 事 人 自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规 则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规 则 经 2007 年 4 月 18 日 第 12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224

235 讨 论 通 过, 即 日 起 执 行 对 本 规 则 生 效 前 发 生 的 违 纪 事 实 进 行 的 调 查 不 适 用 本 规 则 二 七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225

236 226

237 第 五 部 分 资 助 办 法 227

238 228

23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校 发 [2010]95 号 国 家 助 学 金 由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对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进 行 资 助, 帮 助 他 们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评 选 范 围 高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 含 高 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在 校 生 中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二 评 选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和 改 革 开 放 政 策 ; 2.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模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纪 校 规, 讲 文 明, 守 纪 律, 爱 集 体, 学 风 正 ; 229

240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上 进 ; 5.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 6.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三 评 审 形 式 1. 国 家 助 学 金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学 生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2. 国 家 助 学 金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3. 评 审 工 作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高 职 学 生 由 管 庄 校 区 组 织 实 施 ) 4. 国 家 助 学 金 实 行 个 人 申 报 学 院 推 荐 综 合 评 定 的 评 审 方 式 5. 在 同 一 学 年 内,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可 同 时 申 请 并 获 得 奖 学 金 四 资 助 标 准 及 发 放 1. 国 家 助 学 金 用 于 资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生 活 费 用 开 支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资 助 标 准 分 为 三 等, 一 等 每 生 每 年 4000 元, 二 等 每 生 每 年 3000 元, 三 等 每 生 每 年 2000 元, 若 上 级 资 助 文 件 有 变 化, 230

241 则 资 助 人 数 和 标 准 以 每 年 国 家 下 发 的 评 审 通 知 为 准 2. 国 家 助 学 金 按 10 个 月 进 行 发 放, 学 校 按 月 将 国 家 助 学 金 发 放 至 学 生 补 助 卡 中 五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六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 校 发 号 )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231

242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校 发 [2004]94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部 教 财 [2004]14 号 教 育 部 关 于 转 发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51 号 ) 的 通 知 精 神,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利 用 金 融 手 段 完 善 高 校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加 大 对 高 校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力 度 的 一 项 重 大 措 施 是 经 银 监 会 批 准 有 条 件 经 办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的 银 行, 通 过 招 投 标 方 式 确 定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中 标 银 行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向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发 放, 用 于 支 付 学 费 住 宿 费 和 生 活 费 并 由 国 家 财 政 贴 息 的 商 业 性 贷 款 第 三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采 取 信 用 担 保 方 式 232

243 第 二 章 贷 款 对 象 与 条 件 第 四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借 款 学 生 为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中 经 济 困 难 的 本 专 科 生 ( 含 高 职 生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第 五 条 学 生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且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2.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未 成 年 人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须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 3.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4. 学 习 刻 苦, 能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 5. 能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经 办 银 行 和 学 校 关 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诺 按 贷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认 真 履 行 还 款 协 议 ; 6.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在 校 期 间 所 能 获 得 的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付 完 成 学 业 所 需 基 本 费 用 ( 包 括 学 费 住 宿 费 基 本 生 活 费 ); 7. 符 合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章 贷 款 申 请 第 六 条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贷 款 办 ) 与 233

244 经 办 银 行 共 同 负 责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的 咨 询 工 作, 学 校 于 每 学 年 开 学 后 集 中 办 理 学 生 的 贷 款 申 请 工 作 第 七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原 则 上 采 取 一 次 申 请 银 行 分 期 发 放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办 法 第 八 条 借 款 学 生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后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贷 款 申 请, 领 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审 批 表 等 有 关 材 料, 由 学 院 组 织 学 生 如 实 完 整 填 写 贷 款 办 分 批 次 为 学 生 办 理 有 关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第 九 条 借 款 学 生 须 如 实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审 批 表 ; 2. 借 款 学 生 的 学 生 证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户 口 迁 移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 未 成 年 人 须 提 供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和 书 面 同 意 申 请 贷 款 的 证 明 ); 3. 由 乡 镇 街 道 民 政 部 门 盖 章 确 认 的 借 款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调 查 表 ( 即 经 济 困 难 情 况 说 明 ); 4. 借 款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出 具 的 品 行 表 现 说 明 书 ; 5. 借 款 学 生 亲 笔 书 写 的 诚 实 守 信, 按 时 还 款 承 诺 书 第 四 章 贷 款 额 度 及 审 批 与 发 放 第 十 条 学 生 每 人 每 学 年 所 贷 学 费 住 宿 费 和 生 活 费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6000 元 234

245 第 十 一 条 各 学 院 负 责 借 款 学 生 资 格 确 认 资 料 审 查 工 作,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为 期 5 天 的 公 示, 对 有 问 题 的 申 请 及 时 进 行 纠 正 初 审 工 作 无 误 后, 学 院 学 生 贷 款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负 责 人 在 审 查 合 格 的 贷 款 申 请 材 料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贷 款 办 第 十 二 条 贷 款 办 对 各 学 院 所 报 的 学 生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审 核, 并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审 核 结 果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同 时 按 经 办 银 行 要 求 将 申 请 材 料 一 并 报 经 办 银 行 第 十 三 条 贷 款 办 收 到 经 办 银 行 的 批 准 借 款 学 生 名 册 后, 组 织 学 生 填 写 签 署 借 款 合 同 和 借 据, 并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学 校 接 到 借 款 合 同 和 借 据 后, 应 在 5 日 内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负 责 将 学 生 申 请 或 借 款 信 息 及 时 通 知 借 款 学 生 家 长 或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收 到 经 办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后, 由 财 务 处 出 具 借 款 学 生 学 费 住 宿 费 收 据, 并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收 据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 财 务 处 负 责 将 生 活 费 按 月 发 放 给 借 款 学 生, 学 院 负 责 监 督 学 生 的 贷 款 使 用 情 况 第 五 章 贷 款 期 限 展 期 和 利 率 年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六 235

246 第 十 七 条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自 付 利 息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其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之 日 的 下 月 1 日 ( 含 1 日 ); 当 借 款 学 生 按 照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结 业 肄 业 休 学 退 学 被 取 消 学 籍 时, 自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之 日 的 下 月 1 日 起 自 付 利 息 当 休 学 的 借 款 学 生 复 学 后, 恢 复 贴 息 起 始 日 为 当 月 的 1 日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毕 业 后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借 款 学 生, 要 在 毕 业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展 期 申 请, 并 提 供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相 关 书 面 证 明 贷 款 办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经 办 银 行 为 其 办 理 展 期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率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法 定 贷 款 利 率 和 国 家 有 关 利 率 政 策 执 行 如 遇 利 率 调 整,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合 同 变 更 第 二 十 条 借 款 合 同 为 约 束 借 贷 双 方 的 法 律 依 据 除 以 下 情 况 外,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借 贷 双 方 的 权 利 在 合 同 期 内 保 持 不 变 1. 借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有 终 止 贷 款 发 放 意 向 时, 借 款 学 生 应 在 当 年 放 款 10 日 前 通 过 贷 款 办 向 经 办 银 行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2. 借 款 学 生 转 学 时, 必 须 先 还 清 在 经 办 银 行 的 贷 款 本 息, 学 校 方 可 为 其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3. 借 款 学 生 发 生 留 级 休 学 退 学 出 国 被 开 除 学 籍 死 236

247 亡 等 其 他 不 能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的 情 况, 贷 款 办 及 时 通 知 经 办 银 行, 经 办 银 行 有 权 按 合 同 约 定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发 放 的 贷 款 提 前 收 回 贷 款 本 息 等 措 施 必 须 在 经 办 银 行 视 情 况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或 经 办 银 行 与 借 款 学 生 签 定 还 款 协 议 后, 学 校 方 可 为 学 生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之 一 的, 借 贷 双 方 应 办 理 合 同 变 更 手 续, 并 按 变 更 后 的 合 同 执 行 第 七 章 贷 后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借 款 学 生 必 须 按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贷 款 第 二 十 三 条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前, 学 生 在 与 经 办 银 行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制 定 还 款 计 划, 签 定 还 款 协 议 后, 方 可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并 将 其 贷 款 情 况 载 入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发 生 如 下 事 件 时, 借 款 学 生 保 证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经 办 银 行 和 贷 款 办 : 1. 家 庭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及 工 作 单 位 等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2. 出 现 失 业 重 大 疾 病 等 危 及 贷 款 安 全 的 情 况 ; 3. 涉 入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案 件 ; 4. 发 生 其 他 影 响 其 偿 还 能 力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五 条 如 未 按 期 偿 还 贷 款, 借 款 学 生 应 如 实 向 贷 款 办 和 237

248 经 办 银 行 提 供 要 求 的 资 料 ( 包 括 对 外 所 欠 款 项 新 发 生 大 额 借 款 等 ), 并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审 查 和 检 查 与 借 款 有 关 的 个 人 经 济 收 入 开 支 等 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借 款 学 生 在 进 入 还 款 期 后, 连 续 拖 欠 还 款 超 过 一 年 者, 经 办 银 行 和 全 国 学 生 贷 款 管 理 中 心 有 权 在 不 通 知 违 约 学 生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等 信 息 渠 道 公 布 其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毕 业 学 校 及 具 体 违 约 行 为 等 信 息 第 八 章 贷 款 本 金 偿 还 第 二 十 七 条 借 款 学 生 应 严 格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负 责 开 展 对 借 款 学 生 的 诚 信 教 育 和 还 贷 宣 传 工 作, 讲 解 还 贷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 建 立 借 款 学 生 信 用 记 录, 协 助 银 行 做 好 借 款 学 生 的 还 款 确 认 和 贷 款 催 收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借 款 学 生 可 根 据 就 业 和 收 入 水 平, 自 主 选 择 毕 业 后 24 个 月 内 的 任 何 一 个 月 起 开 始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具 体 还 款 事 宜, 由 借 款 学 生 在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时 向 经 办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经 办 银 行 进 行 审 批 第 三 十 条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或 终 止 学 业 后 1 年 内, 可 以 向 经 办 银 行 提 出 一 次 调 整 还 款 计 划 的 申 请, 经 办 银 行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238

249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贴 息 实 行 借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100% 由 财 政 补 贴 借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的 贷 款 利 息 及 罚 息 由 本 人 全 额 支 付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已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学 生 的 贷 款 发 放 贴 息 还 款 等 办 法 继 续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由 贷 款 办 负 责 解 释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239

250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办 法 ( 试 行 ) 校 学 发 [2010]2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认 真 做 好 我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认 定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科 学 地 分 配 资 助 资 源, 帮 助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高 等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财 [2007]8 号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专 科 学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是 指 学 生 本 人 及 其 家 庭 所 能 筹 集 到 的 资 金, 难 以 支 付 其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 费 用 的 学 生 240

251 第 二 章 认 定 机 构 第 四 条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领 导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认 定 工 作,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和 管 理 全 校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第 五 条 各 学 院 成 立 以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为 组 长 院 分 团 委 书 记 院 辅 导 员 等 担 任 成 员 的 认 定 工 作 组,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和 审 核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学 院 以 年 级 为 单 位, 成 立 以 学 生 辅 导 员 任 组 长, 班 主 任 学 生 代 表 担 任 成 员 的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负 责 认 定 的 民 主 评 议 工 作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成 员 中, 学 生 代 表 人 数 视 年 级 人 数 合 理 配 置, 应 具 有 广 泛 的 代 表 性, 一 般 不 少 于 年 级 总 人 数 的 10%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成 立 后, 其 成 员 名 单 应 在 本 年 级 范 围 内 公 示 第 三 章 认 定 标 准 第 七 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分 为 家 庭 经 济 一 般 困 难 学 生 和 家 庭 经 济 特 殊 困 难 学 生 第 八 条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说 明 并 经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确 认 其 难 以 支 付 学 习 及 生 活 费 用, 且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可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一 般 困 难 学 生 241

252 ( 一 ) 父 母 一 方 或 双 方 下 岗 ( 失 业 ); ( 二 )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两 个 以 上 正 接 受 非 义 务 教 育 ; ( 三 ) 父 母 离 异 导 致 家 庭 经 济 收 入 明 显 下 降 ; ( 四 ) 来 自 单 亲 家 庭, 且 家 庭 无 稳 定 收 入 ; ( 五 ) 家 庭 享 受 当 地 城 镇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 六 ) 来 自 等 贫 困 及 边 远 地 区 的 农 村 ; ( 七 ) 其 它 情 况 导 致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第 九 条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说 明 并 经 认 定 评 定 小 组 确 认 其 难 以 支 付 学 习 费 用,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情 况 之 一, 且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可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特 殊 困 难 学 生 ( 一 ) 孤 儿 烈 士 子 女 优 抚 家 庭 子 女 ; ( 二 ) 家 庭 成 员 因 患 重 大 疾 病 需 支 付 大 额 医 疗 费 用 ; ( 三 ) 家 庭 所 在 地 区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 ( 四 ) 家 庭 因 突 发 性 变 故 造 成 人 身 及 财 产 重 大 损 失 ; ( 五 ) 其 它 无 经 济 来 源 或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支 持 正 常 学 习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不 能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 ( 一 ) 拥 有 或 使 用 高 档 通 讯 工 具 ; ( 二 ) 购 买 高 档 娱 乐 电 器 高 档 时 装 或 高 档 化 妆 品 等 奢 侈 品 ; ( 三 ) 在 校 外 租 房 或 经 常 出 入 营 业 性 网 吧 ; ( 四 ) 有 其 它 高 消 费 奢 侈 消 费 行 为, 或 与 其 个 人 经 济 情 况 242

253 不 相 符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孤 残 学 生 烈 士 子 女 本 人 未 主 动 申 报, 但 学 院 有 相 关 档 案 证 明 属 实 的, 应 列 入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范 围 第 四 章 认 定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必 须 严 格 工 作 制 度,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做 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第 十 三 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各 学 院 认 定 工 作 组 年 级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按 照 各 自 的 职 能 分 工, 认 真 负 责 地 共 同 完 成 认 定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在 向 新 生 寄 送 录 取 通 知 书 时, 同 时 寄 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在 每 学 年 结 束 之 前, 对 需 要 进 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申 请 的 在 校 学 生, 向 其 发 放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 详 见 附 件 1) 需 要 申 请 认 定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新 生 及 在 校 学 生 要 根 据 个 人 情 况 如 实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并 持 该 表 到 家 庭 所 在 地 乡 镇 或 街 道 民 政 部 门 加 盖 公 章, 以 证 明 其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第 十 五 条 每 学 年 开 学 时,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布 置 启 动 全 校 认 定 工 作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组 织 学 生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 详 见 附 件 2), 并 负 责 收 集 北 京 科 技 大 243

254 学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第 十 六 条 各 年 级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根 据 学 生 提 交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和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根 据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标 准, 结 合 学 生 日 常 消 费 水 平, 以 及 影 响 其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的 有 关 情 况, 每 学 年 组 织 民 主 评 议, 认 真 确 定 本 年 级 各 类 别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格, 报 学 院 认 定 工 作 组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过 程 中 应 着 重 考 虑 孤 残 学 生 烈 士 子 女 优 抚 家 庭 子 女, 以 及 家 庭 成 员 长 期 患 重 病 家 庭 遭 遇 自 然 灾 害 或 突 发 事 件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学 生 第 十 七 条 已 被 学 校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再 次 申 请 认 定 时, 如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无 显 著 变 化, 在 由 认 定 评 议 小 组 进 行 评 议 时, 可 只 提 交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不 再 提 交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第 十 八 条 学 院 认 定 工 作 组 审 核 通 过 后, 要 将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名 单 及 类 别, 以 适 当 方 式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师 生 如 有 异 议, 可 通 过 有 效 方 式 向 本 院 认 定 工 作 组 提 出 质 疑 认 定 工 作 组 应 在 接 到 异 议 材 料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如 对 院 认 定 工 作 组 的 答 复 仍 有 异 议, 可 通 过 有 效 方 式 向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提 请 复 议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应 在 接 到 复 议 提 请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244

255 以 答 复 如 情 况 属 实, 应 做 出 调 整 第 十 九 条 各 学 院 应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和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建 立 本 学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信 息 档 案, 及 时 更 新, 并 报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汇 总 各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申 请 表 和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报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并 建 立 全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信 息 档 案 第 五 章 认 定 工 作 的 监 督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和 各 学 院 认 定 工 作 组 每 学 年 对 全 部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进 行 一 次 资 格 复 查, 并 不 定 期 地 随 机 抽 选 一 定 比 例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通 过 信 件 电 话 实 地 走 访 等 方 式 进 行 核 实 如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一 经 核 实, 取 消 资 助 资 格, 收 回 资 助 资 金 情 节 严 重 的, 学 院 应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并 在 其 档 案 中 记 载 不 诚 信 记 录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学 院 应 加 强 学 生 的 诚 信 教 育, 教 育 学 生 如 实 提 245

256 供 家 庭 情 况, 及 时 告 知 学 院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变 化 情 况 如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学 院 应 在 进 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工 作 和 后 续 资 助 工 作 中 及 时 做 出 调 整, 并 报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和 各 学 院 应 对 经 确 认 后 认 定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的 生 活 及 学 习 状 况 进 行 实 时 关 注,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资 助 措 施, 保 障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基 本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学 生 工 作 处 二 〇 一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246

25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校 学 发 [2013]2 号 为 加 强 对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的 管 理, 更 好 的 服 务 于 学 生,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体 系 的 意 见 ( 国 发 [2007]13 号 ) 和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 教 财 [2007]7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岗 位 设 置 每 年 初 由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制 定 当 年 的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用 人 单 位 须 向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校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审 核 批 准, 指 导 用 人 单 位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如 果 部 门 设 置 岗 位 数 量 较 多 或 酬 金 标 准 较 高, 须 提 交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确 定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后, 各 部 门 将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确 定 的 人 选 信 息 ( 姓 名 学 号 ) 及 岗 位 职 责 统 一 报 送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用 人 单 位 需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本 单 位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的 管 理 和 考 核 工 作, 并 有 义 247

258 务 定 期 参 加 相 关 工 作 的 培 训 和 业 务 学 习 1. 岗 位 类 型 :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分 固 定 岗 位 和 临 时 岗 位 (1) 固 定 岗 位 是 指 持 续 一 个 学 期 以 上 的 长 期 性 岗 位 和 寒 暑 假 期 间 的 连 续 性 岗 位, 我 校 固 定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机 关 固 定 岗 位 学 院 固 定 岗 位 校 园 服 务 固 定 岗 位 等 (2) 临 时 岗 位 是 一 次 或 几 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即 完 成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我 校 临 时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寒 暑 假 工 作 组 图 书 馆 图 书 调 拨 及 其 他 临 时 工 作 2. 岗 位 酬 金 : 以 工 时 确 定 酬 金, 基 本 标 准 为 10 元 / 小 时 (1) 固 定 岗 位 酬 金 按 月 计 算 以 每 月 40 个 小 时 为 基 本 工 作 时 长, 发 放 酬 金 400 元 / 岗 位 / 月 特 殊 岗 位 按 照 学 校 文 件 标 准 发 放 (2) 临 时 岗 位 酬 金 按 小 时 计 算 以 元 / 小 时 为 标 准, 以 有 用 人 单 位 签 章 的 勤 工 助 学 临 时 岗 位 记 录 卡 为 最 终 依 据 发 放 酬 金 (3)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出 现 一 人 多 岗 情 况 二 学 生 选 拔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定 后,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按 照 扶 困 优 先 竞 争 上 岗 的 原 则 进 行 学 生 选 拔 校 内 各 部 门 自 行 推 荐 的 学 生 需 要 到 248

259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申 请 表 备 案 留 存 1. 申 请 资 格 : 凡 在 我 校 正 式 注 册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者, 均 有 资 格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 (1)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德 良 好 ; (2) 学 习 努 力 奋 发 向 上, 成 绩 合 格 ; (3) 身 体 健 康 ; (4)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或 学 有 余 力 学 有 特 长 ; (5) 有 一 定 的 课 余 时 间, 能 保 证 按 时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2. 选 拔 程 序 : (1) 自 愿 申 请 :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到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办 公 室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申 请 表 或 登 录 网 站 进 行 申 报 (2) 重 点 筛 选 :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根 据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分 类, 并 重 点 解 决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对 每 学 期 申 报 同 学 实 行 信 息 反 馈, 做 到 全 覆 盖 无 盲 点 (3) 双 向 选 择 : 学 生 在 了 解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职 责 及 岗 位 酬 金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自 主 申 报 力 所 能 及 的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 用 人 单 位 对 学 生 进 行 面 试, 综 合 考 虑 申 请 学 生 的 困 难 程 度 和 工 作 249

260 表 现, 确 定 人 选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4) 信 息 反 馈 : 对 于 申 请 岗 位 但 未 被 录 用 的 学 生 进 行 信 息 反 馈 说 明 情 况 及 未 录 用 原 因, 让 每 一 名 申 请 岗 位 的 同 学 得 到 回 音 三 岗 位 监 管 1. 上 岗 培 训 : 对 拟 录 用 的 学 生, 首 先 由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进 行 初 步 培 训, 再 交 由 各 用 人 单 位 分 别 组 织 上 岗 培 训 培 训 内 容 涉 及 工 作 理 念 工 作 要 求 注 意 事 项 等,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2. 学 生 考 核 :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对 学 生 实 行 定 向 考 核 和 不 定 向 考 核 定 向 考 核 由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与 用 人 单 位 共 同 负 责, 考 核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时 间 完 成 情 况 等 方 面, 要 求 各 用 人 单 位 有 详 实 的 考 勤 记 录, 作 为 劳 务 发 放 的 依 据, 同 时 依 据 勤 工 助 学 劳 务 发 放 审 核 表 制 定 考 核 结 果 不 定 向 考 核 是 指 对 上 岗 学 生 和 相 关 项 目 单 位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临 时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其 中 问 题 并 监 督 整 改 考 核 结 果 与 学 生 劳 动 报 酬 挂 钩, 考 核 合 格 后 发 放 当 月 劳 务 3. 岗 位 考 核 : 年 末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进 行 各 部 门 年 度 岗 位 使 用 情 况 统 计, 对 于 250

261 实 际 发 生 岗 位 数 与 计 划 岗 位 数 偏 差 较 大 的 部 门 要 重 新 核 定 下 一 年 度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工 作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校 发 [2011]12 号 ) 同 时 废 止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学 生 工 作 处 二 一 三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251

262 252

263 第 六 部 分 学 生 军 训 和 国 防 生 学 籍 管 理 253

264 254

265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国 防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校 发 [2012]39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国 防 生 的 学 风 建 设, 加 强 和 规 范 国 防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为 军 队 培 养 和 输 送 合 格 的 后 备 军 官 根 据 教 育 部 等 六 部 委 颁 发 的 国 防 生 教 育 管 理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为 第 二 炮 兵 培 养 干 部 协 议 书 和 国 防 生 培 养 协 议 书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在 校 国 防 生 除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相 应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等 规 章 制 度 外, 同 时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全 体 在 校 本 科 国 防 生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国 防 生 所 在 学 院 和 第 二 炮 兵 驻 校 选 培 办 ( 以 下 简 称 选 培 办 ) 共 同 负 责 实 施 第 二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五 条 招 收 的 国 防 生 须 持 学 校 寄 发 的 国 防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照 选 培 办 和 学 校 寄 发 的 报 到 须 知 要 求, 255

266 按 期 到 学 校 办 理 新 生 入 学 手 续 无 论 请 假 与 否, 逾 期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除 外 ),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国 防 生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防 生 招 生 规 定 和 体 检 标 准, 参 加 学 校 和 选 培 办 共 同 组 织 的 复 查 复 审, 复 查 复 审 合 格 者 由 选 培 办 及 时 上 报 第 二 炮 兵 政 治 部 干 部 部 审 批, 选 培 办 接 到 上 级 关 于 国 防 生 资 格 批 复 后,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抄 报 教 务 处 和 国 防 生 所 在 学 院 按 照 国 防 奖 学 金 管 理 规 定, 国 防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到 学 校 注 册 中 心 注 册 后 才 能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复 审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后 备 军 官 选 拔 培 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及 国 防 生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者, 一 经 查 实, 无 论 何 时, 立 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及 国 防 生 资 格 第 七 条 在 校 选 拔 的 国 防 生, 从 确 定 为 国 防 生 的 下 一 个 学 年 度 注 册 时 间 起, 学 校 注 册 中 心 根 据 选 培 办 提 供 的 名 单, 按 照 招 收 国 防 生 注 册 程 序 办 理 学 籍 注 册 事 宜 第 八 条 国 防 生 支 付 由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的 国 防 奖 学 金 不 足 部 分 ( 包 括 学 费 及 住 宿 费 ), 用 于 修 读 其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学 分 所 对 应 的 课 程 重 新 修 读 课 程 应 由 国 防 生 本 人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交 纳 相 应 学 习 费 用 第 九 条 国 防 生 应 在 每 学 期 初 到 选 培 办 报 到,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到 注 册 中 心 注 册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或 未 经 批 准 而 不 256

267 交 纳 学 费 者, 不 予 注 册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除 外 ) 者,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取 消 其 学 籍 及 国 防 生 资 格 第 三 章 专 业 学 习 考 试 考 核 与 管 理 第 十 条 国 防 生 的 所 学 专 业 是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下 达 的 招 收 计 划 确 定 的,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其 所 学 专 业 不 能 变 更 第 十 一 条 在 校 选 拔 国 防 生 的 专 业, 应 按 照 教 育 部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下 达 的 选 拔 计 划 预 先 确 定, 学 校 教 务 处 和 相 关 学 院 在 正 式 分 配 和 明 确 学 生 专 业 时 必 须 优 先 予 以 保 障, 其 专 业 一 经 确 定, 不 能 变 更 第 十 二 条 为 便 于 选 培 办 了 解 掌 握 国 防 生 学 习 情 况, 学 校 注 册 中 心 于 每 学 期 初, 根 据 选 培 办 出 据 的 国 防 生 名 单, 提 供 国 防 生 上 一 学 期 所 学 课 程 的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以 及 受 降 级 学 业 警 示 情 况 第 十 三 条 为 便 于 选 培 办 和 国 防 生 所 在 学 院 一 并 做 好 国 防 生 的 教 育 管 理 和 跟 踪 考 核 工 作 及 时 掌 握 其 学 业 完 成 和 现 实 表 现 情 况, 所 在 学 院 每 学 年 在 给 国 防 生 家 长 寄 发 考 试 成 绩 单 和 操 行 评 语 前, 应 与 选 培 办 沟 通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特 殊 事 宜 可 及 时 抄 报 选 培 办, 以 便 与 学 生 家 长 共 同 做 好 国 防 生 本 人 的 思 想 工 作 257

268 第 四 章 军 政 训 练 选 修 课 计 划 与 学 分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国 防 生 军 政 训 练 选 修 课, 是 国 防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必 修 课, 国 防 生 在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本 专 业 学 习 课 程 的 同 时, 必 须 完 成 军 政 选 修 课 程 的 学 习,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毕 业 第 十 五 条 根 据 总 政 要 求 和 第 二 炮 兵 国 防 生 军 政 训 练 实 施 细 则 在 校 训 练 部 分 的 规 定 内 容,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分 解 为 学 校 教 学 日 常 训 练 和 综 合 训 练 三 个 部 分 以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国 防 生 军 政 训 练 课 程 教 学 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校 教 发 [2006]2 号 ) 进 入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计 算 相 应 学 分, 并 下 发 相 关 学 院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国 防 生 军 政 训 练 选 修 课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同 样 按 学 分 制 进 行 登 记, 每 项 课 程 考 试 考 核 结 束 后, 学 校 教 学 部 分 由 学 校 军 事 教 研 室 负 责 汇 总 后 同 时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和 选 培 办, 日 常 训 练 和 综 合 训 练 部 分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由 选 培 办 负 责 汇 总 后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按 照 校 教 发 [2006]2 号 规 定, 将 军 事 教 研 室 和 选 培 办 所 报 的 国 防 生 军 政 训 练 选 修 课 程 成 绩 及 相 应 学 分 载 入 国 防 生 学 籍 档 案 第 十 七 条 国 防 生 未 达 到 规 定 的 军 政 训 练 大 纲 要 求, 军 政 训 练 综 合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应 按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淘 汰 原 则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258

269 第 十 八 条 选 培 办 对 国 防 生 学 业 情 况 进 行 全 程 跟 踪 和 定 期 考 核, 考 核 情 况 记 入 国 防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五 章 学 制 学 业 警 示 与 退 学 第 十 九 条 国 防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实 行 学 年 学 分 制 管 理, 各 专 业 学 制 均 为 四 年, 并 且 国 防 生 必 须 在 四 年 内 完 成 本 专 业 规 定 的 学 分, 获 取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条 降 级 学 业 警 示 与 处 理 (1) 给 予 国 防 生 降 级 学 业 警 示, 与 学 校 普 通 本 科 生 执 行 同 等 标 准 和 条 件 (2) 对 受 降 级 处 理 的 国 防 生,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淘 汰 原 则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3) 对 未 受 学 业 警 示, 但 一 学 期 中 不 及 格 必 修 课 程 ( 含 重 修 课 程 ) 达 两 门 或 以 上 者 ( 以 每 学 期 初 注 册 中 心 提 供 情 况 为 准 ), 选 培 办 将 根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防 生 奖 惩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4) 对 受 学 业 警 示 一 次 者, 由 国 防 生 所 在 学 院 会 同 选 培 办 给 予 其 警 告 处 分, 同 时 选 培 办 将 根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防 生 奖 惩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259

270 (5) 对 受 学 业 警 示 两 次 者,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淘 汰 原 则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防 生 因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学 制 时 间 内 完 成 学 业, 或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或 学 位 证 书 的,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淘 汰 原 则 予 以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被 淘 汰 的 国 防 生 按 照 选 培 办 国 防 生 和 学 校 三 方 签 定 的 国 防 生 培 养 协 议 书 有 关 条 款 办 理 相 关 事 宜 第 二 十 三 条 退 学 国 防 生 在 与 选 培 办 办 理 完 相 关 手 续 后, 所 在 学 院 为 其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于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所 有 手 续 并 离 校 学 校 发 给 其 学 习 证 明 和 肄 业 证 书 ( 在 校 学 习 至 少 满 一 年 ) 退 学 国 防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申 请 复 学 第 六 章 处 分 及 学 籍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淘 汰 原 则 是 指 : (1) 取 消 国 防 生 资 格 (2) 属 于 当 年 在 其 报 考 地 区 以 低 于 学 校 本 科 生 录 取 分 数 线 招 收 的, 学 校 和 所 在 学 院 应 对 其 作 退 学 处 理 (3) 属 于 在 校 选 拔 或 达 到 学 校 当 年 在 其 报 考 地 区 本 科 生 录 取 分 数 线 招 收 的,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但 毕 业 当 年 不 得 报 考 研 究 生 260

271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有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分 为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和 开 除 学 籍 五 种 对 国 防 生 的 处 分, 除 学 校 和 相 关 学 院 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办 理 外, 选 培 办 还 将 在 军 政 训 练 和 党 团 组 织 活 动 期 间, 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国 防 生 奖 惩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对 受 到 记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的 国 防 生 应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淘 汰 原 则 予 以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国 防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取 消 国 防 生 资 格, 作 退 学 处 理 : (1)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反 对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参 加 宗 教 组 织 和 宗 教 迷 信 活 动,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和 非 法 活 动, 参 加 除 中 国 共 产 党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以 外 的 其 他 党 派 和 政 治 性 组 织 (2)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或 严 重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受 到 司 法 和 公 安 部 门 处 罚, 或 被 学 校 开 除 学 籍 的 (3) 未 经 选 培 办 同 意, 私 自 转 学 退 学 休 学 转 专 业 提 前 毕 业 结 婚 服 兵 役 出 国 留 学 ( 探 亲 ) 和 申 请 推 荐 免 试 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261

272 (4)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参 加 选 培 办 组 织 的 军 政 训 练, 不 服 从 选 培 办 管 理, 情 节 严 重 (5) 本 人 主 动 要 求 解 除 国 防 生 培 养 协 议 (6) 拒 不 服 从 毕 业 分 配, 经 教 育 无 效 (7) 申 请 或 享 受 其 他 义 务 性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或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订 就 业 协 议 (8) 采 取 其 他 手 段, 拒 绝 逃 避 到 军 队 工 作 的 对 上 述 (1) 至 (8) 款 情 节 恶 劣 的 将 开 除 学 籍, 已 经 取 得 保 研 资 格 或 已 经 录 取 为 研 究 生 的, 学 校 取 消 其 保 研 和 录 取 资 格 第 七 章 学 籍 档 案 与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防 生 学 籍 档 案 与 普 通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一 起,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和 档 案 馆 统 一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毕 业 国 防 生 在 毕 业 前 其 学 籍 档 案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学 院 完 善 后, 连 同 毕 业 国 防 生 的 毕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一 并 提 交 选 培 办 统 一 管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已 于 6 月 26 日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校 发 [2011]37 号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国 防 262

273 生 学 籍 管 理 补 充 规 定 ( 修 订 ) 和 国 防 奖 学 金 协 议 书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选 培 办 共 同 负 责 解 释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263

27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保 障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和 军 事 理 论 教 学 任 务 的 完 成,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防 教 育 法 以 及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校 内 与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相 关 的 部 门 在 校 就 读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第 三 条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是 指 学 校 依 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军 事 课 教 学 大 纲 内 容 要 求, 组 织 的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和 军 事 理 论 教 学, 以 及 与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有 关 的 其 他 活 动 第 四 条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必 须 围 绕 服 务 国 家 人 才 培 养 服 务 国 防 后 备 力 量 建 设 开 展, 坚 持 着 眼 时 代 特 征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注 重 实 际 效 果 的 方 针 通 过 军 事 训 练, 使 学 生 掌 握 基 本 军 事 技 能 和 军 事 理 论, 增 强 国 防 观 念 国 家 安 全 意 识, 加 强 组 织 性 纪 律 性, 弘 扬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革 命 英 雄 主 义 精 神, 磨 炼 意 志 品 质, 激 发 战 胜 困 难 的 信 心 和 勇 气, 培 养 艰 苦 奋 斗 吃 苦 耐 劳 的 作 风,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和 价 值 观,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264

275 第 五 条 开 展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是 进 行 全 民 国 防 教 育 履 行 兵 役 义 务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国 家 人 才 培 养 和 国 防 后 备 力 量 建 设 的 重 要 措 施, 是 我 校 教 育 和 教 学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第 六 条 我 校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军 事 训 练 ; 具 有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户 籍 的 学 生, 本 人 自 愿 参 加 训 练 的, 经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参 加 有 严 重 生 理 缺 陷 残 疾 或 疾 病 的 学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和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减 免 不 适 宜 参 加 的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科 目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与 实 施 第 七 条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担 任 ; 副 组 长 由 武 装 部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党 ( 校 ) 办 宣 传 部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保 卫 处 校 医 院 后 勤 集 团 学 生 处 团 委 武 装 部 等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组 成 第 八 条 各 学 院 成 立 院 级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学 院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负 责 ; 在 校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定 期 分 析 情 况, 研 究 问 题, 提 出 做 好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的 建 设 性 意 见 第 九 条 学 校 将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纳 入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统 筹 安 排 265

276 第 十 条 武 装 部 军 事 教 研 室 负 责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军 事 理 论 教 学 预 备 役 军 官 选 拔 工 作 的 计 划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期 间, 成 立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办 公 室, 隶 属 人 民 武 装 部 ; 参 训 人 员 组 成 学 生 军 训 团 ; 在 校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 协 同 军 训 基 地 承 训 部 队 共 同 完 成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任 务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的 需 要, 对 适 合 担 任 预 备 役 军 官 职 务 的 学 生, 经 军 事 训 练 考 核 和 政 治 审 查 合 格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预 备 役 军 官 登 记, 服 军 官 预 备 役 第 三 章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和 军 事 理 论 教 学 第 十 三 条 我 校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依 照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颁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军 事 课 教 学 大 纲 内 容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我 校 的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在 军 事 训 练 基 地 组 织 实 施 ;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 注 重 教 育, 科 学 施 训, 团 结 协 作, 确 保 安 全 第 十 五 条 我 校 学 生 军 事 理 论 教 学 由 学 校 配 备 的 专 职 军 事 教 师 聘 任 的 兼 职 军 事 教 师 和 军 队 派 遣 军 官 共 同 承 担 第 十 六 条 军 事 教 研 室 要 根 据 学 校 的 教 学 要 求, 加 强 军 事 理 论 课 程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军 事 教 师 的 教 学 水 平 和 科 研 能 力, 实 施 规 范 266

277 化 课 程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的 内 容 和 教 学 目 标 包 括 军 事 科 目 的 训 练 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两 部 分 军 事 科 目 : 条 令 教 育 与 训 练 轻 武 器 射 击 战 术 基 础 动 作 战 伤 救 护 定 向 越 野 综 合 训 练 等 ; 政 治 教 育 : 国 防 教 育 革 命 传 统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安 全 教 育 卫 生 与 健 康 教 育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就 业 教 育 等 军 事 理 论 学 习 的 内 容 : 中 国 国 防 军 事 思 想 战 略 环 境 军 事 高 技 术 信 息 化 战 争 民 防 教 育 等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是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纳 入 教 学 计 划, 计 4 学 分 ;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的 时 间 为 2 3 周 ; 军 事 理 论 教 学 的 课 时 为 36 学 时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的 各 项 科 目 和 内 容, 由 武 装 部 军 事 教 研 室 组 织 考 试 验 收, 不 合 格 者 需 重 修, 未 取 得 军 事 训 练 4 学 分 者 ( 经 批 准 免 训 者 除 外 ) 不 准 予 毕 业 ;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和 军 事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载 入 本 人 学 籍 档 案 第 四 章 领 导 职 责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1. 对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实 施 全 面 领 导, 协 调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间 的 关 系, 实 现 部 门 联 动, 齐 抓 共 管 的 局 面 267

278 2. 领 导 指 导 和 检 查 监 督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各 学 院 的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3. 及 时 研 究 决 定 解 决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4. 向 上 级 单 位 及 领 导 汇 报 我 校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办 公 室 职 责 1. 拟 制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计 划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成 绩 验 收 考 核 办 法 以 及 安 全 措 施 2. 组 建 学 生 军 训 团, 编 写 参 训 人 员 名 册, 组 织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动 员 大 会 及 成 果 汇 报 表 演 3.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保 障 参 训 人 员 的 服 装 及 军 训 物 品 4. 联 系 车 运 单 位, 保 证 参 训 人 员 在 训 练 中 的 交 通 运 输 5. 按 开 进 计 划 组 织 参 训 人 员 登 车 下 车, 保 障 参 训 人 员 的 安 全 往 返 6. 协 调 与 承 训 部 队 的 关 系, 保 障 武 器 弹 药 训 练 器 材 的 使 用 以 及 训 练 科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7. 协 调 与 军 训 基 地 的 关 系, 保 障 参 训 人 员 的 住 宿 饮 食 ( 水 ) 医 疗 洗 澡 等 项 内 容 的 落 实 8. 负 责 对 参 训 干 部 的 培 训 和 管 理, 充 分 调 动 参 训 干 部 的 积 极 性, 安 全 顺 利 地 完 成 军 训 任 务 9. 完 成 校 军 训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268

279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军 训 团 各 级 领 导 职 责 1. 负 责 参 训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2. 按 计 划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3. 按 条 令 对 学 生 实 施 严 格 管 理 4. 掌 握 学 生 的 思 想 动 态,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深 入 细 致 的 做 好 思 想 治 工 作 5. 组 织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文 体 活 动 以 及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6. 搞 好 训 练 总 结 评 比 和 成 绩 登 记 7. 组 织 开 训 典 礼 和 结 业 典 礼 的 工 作 8. 做 好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防 止 各 种 事 故 发 生 第 五 章 学 生 守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守 则 1. 服 从 命 令, 听 从 指 挥, 克 服 困 难, 顾 全 大 局, 坚 决 完 成 训 练 任 务 2. 严 格 执 行 条 令 条 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纪 守 法, 服 从 管 理 3. 认 真 执 行 勤 务, 尽 职 尽 责, 坚 守 岗 位 4. 爱 护 武 器 装 备 训 练 器 材 和 营 房 设 施 5.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旷 课, 不 作 弊,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认 真 269

280 听 讲, 按 时 完 成 作 业 6. 吃 苦 耐 劳, 勤 俭 节 约, 团 结 互 助, 文 明 礼 貌, 尊 重 领 导, 尊 敬 老 师, 热 爱 解 放 军 第 六 章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第 二 十 四 条 校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的 组 织 部 门, 要 做 好 参 训 干 部 和 学 生 骨 干 的 培 训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他 们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的 组 织 能 力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期 间, 参 训 干 部 要 加 强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以 身 作 则, 吃 苦 耐 劳, 团 结 协 作, 争 创 佳 绩 第 二 十 六 条 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的 文 体 活 动, 组 织 演 讲 歌 咏 拔 河 球 类 比 赛 以 及 文 艺 晚 会 等 活 动, 增 强 团 队 意 识 和 集 体 荣 誉 感,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在 训 练 中 的 积 极 性 第 二 十 七 条 参 训 干 部 要 根 据 训 练 中 不 同 阶 段 的 特 点, 采 取 谈 心 座 谈 讲 用 培 训 主 题 班 会 等 方 式, 深 入 细 致 的 做 好 学 生 的 思 想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坚 持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发 挥 党 团 员 学 生 骨 干 的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及 时 解 决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中 出 现 的 思 想 问 题 270

281 第 七 章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参 训 学 生 的 服 装 及 军 训 用 品 由 武 装 部 按 照 军 训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负 责 协 调 第 三 十 条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中 的 往 返 车 辆 工 作 用 车 由 武 装 部 负 责 联 系 ; 登 车 开 进 由 武 装 部 按 计 划 统 一 组 织 第 三 十 一 条 武 装 部 要 与 军 训 基 地 的 后 勤 部 门 密 切 合 作, 解 决 好 参 训 人 员 的 住 宿 饮 食 ( 水 ) 洗 澡, 以 及 训 练 场 实 弹 射 击 靶 场 和 学 生 课 余 活 动 的 空 间 等 问 题, 保 障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的 正 常 实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期 间, 学 生 军 训 团 要 成 立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责 任 制, 并 制 定 应 急 疏 散 和 卫 生 防 病 预 案, 加 强 对 参 训 人 员 的 安 全 教 育, 确 保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期 间 无 事 故 发 生 第 三 十 三 条 校 医 院 在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期 间, 按 参 训 人 员 比 例, 派 遣 医 务 人 员 组 建 医 疗 小 组, 负 责 参 训 人 员 的 伤 病 救 治 第 三 十 四 条 按 照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总 政 治 部 颁 发 的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规 定 要 求, 学 校 保 证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经 费, 并 给 予 政 策 上 的 指 导 和 制 度 上 的 监 督 审 计 271

282 第 八 章 军 事 训 练 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着 装 规 定 1. 学 生 在 进 行 军 事 技 能 训 期 间, 所 有 参 训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着 装 训 练 时 着 训 练 服 ; 开 饭 室 内 教 育 课 外 活 动 时 间 内 按 军 训 团 规 定 着 装 2. 在 军 训 团 规 定 的 换 洗 衣 服 时 间 内 可 着 便 服 ; 在 室 外 不 准 穿 高 跟 鞋 和 拖 鞋 ; 不 准 在 军 服 外 套 便 服 ; 不 准 披 衣 敞 怀 挽 袖 卷 裤 角 歪 戴 帽 子 3. 参 训 人 员 的 发 型 仪 容 要 按 条 令 规 定 执 行 4. 着 训 练 服 时, 不 准 戴 耳 环 项 链 戒 指 领 ( 胸 ) 饰 等 饰 物 ; 不 准 描 眉 涂 口 红 染 指 甲 ; 除 工 作 需 要 和 患 眼 疾 外, 不 准 戴 墨 镜 ; 不 准 佩 带 非 统 一 指 定 的 徽 章 标 志 第 三 十 六 条 营 区 规 定 1. 参 训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营 区 ; 参 训 人 员 的 亲 朋 好 友 在 军 训 期 间 不 得 到 营 区 探 望 ; 与 军 训 无 关 的 人 员 及 车 辆 不 得 进 入 营 区 2. 营 区 内 禁 止 谈 恋 爱 ; 严 禁 男 女 学 生 在 营 区 内 结 对 散 步 ; 未 经 许 可 严 禁 进 入 异 性 宿 舍 3. 搞 好 营 区 内 环 境 卫 生, 不 要 随 地 吐 谈, 不 要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272

283 及 废 弃 物 4. 禁 止 携 带 和 使 用 手 机 呼 机 等 通 信 器 材 5. 遵 守 营 区 规 定, 未 经 许 可, 不 进 入 军 事 禁 区 第 三 十 七 条 请 销 假 制 度 1.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期 间, 原 则 上 参 训 学 生 不 得 请 假,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请 假 者, 应 逐 级 请 示, 按 规 定 权 限 批 假 ;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者 不 得 离 开 营 区 2. 学 生 离 开 营 区 必 须 由 军 训 团 最 高 领 导 批 准, 其 他 级 别 的 领 导 无 权 批 准 学 生 外 出 3. 学 生 请 假 准 予 后, 必 须 持 请 假 批 准 条, 由 所 在 连 队 领 导 交 代 注 意 事 项, 明 确 归 队 时 间 4. 请 假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归 队,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续 假 者, 必 须 提 前 得 到 军 训 团 领 导 的 批 准 5. 请 假 人 员 归 队 后 要 及 时 销 假, 并 将 外 出 情 况 向 领 导 汇 报 第 三 十 八 条 安 全 规 定 1. 严 格 执 行 条 令 条 例 和 规 章 制 度, 一 切 行 动 听 指 挥, 做 到 雷 厉 风 行, 令 行 禁 止 2. 加 强 对 武 器 弹 药 训 练 装 备 的 管 理 ; 严 禁 枪 口 对 人 ; 严 禁 私 自 拆 卸 武 器 装 备 和 训 练 器 材 ; 严 禁 在 训 练 场 射 击 场 嬉 笑 打 闹 3. 严 格 执 行 卫 兵 制 度 和 值 班 制 度, 加 强 营 区 内 的 巡 逻 检 查, 273

284 做 好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4. 实 弹 射 击 时, 严 格 遵 守 靶 场 规 定 ; 射 击 前 后 必 须 验 枪 ; 严 禁 私 自 留 用 子 弹 弹 匣 和 弹 壳, 一 经 发 现 严 肃 处 理 5. 所 有 参 训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营 区, 更 不 准 翻 越 营 区 的 墙 头 和 栅 栏 6. 禁 止 饮 用 生 水, 禁 止 食 用 变 质 食 品, 禁 止 食 用 不 干 净 的 水 果, 禁 止 饮 酒 7. 医 务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要 深 入 细 致 的 做 好 防 病 工 作, 防 止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发 生 和 蔓 延 8. 参 训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不 准 做 单 双 杠 和 其 他 强 度 大 的 体 育 活 动 9. 学 生 宿 舍 内 严 禁 吸 烟, 严 禁 私 接 电 源,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电 饭 煲 计 算 机 热 得 快 等 电 器 ; 严 禁 用 明 火 照 明, 杜 绝 火 灾 隐 患 10. 参 训 干 部 要 坚 持 请 示 汇 报 制 度,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向 领 导 汇 报, 处 理 事 故 要 及 时 认 真 果 断, 事 后 要 向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呈 送 详 细 的 事 故 报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军 事 理 论 课 规 定 1. 学 生 上 军 事 课 时 要 着 装 整 齐, 不 得 穿 短 裤 背 心 拖 鞋 和 奇 装 异 服 ;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更 不 得 旷 课 2. 听 课 的 班 级 和 个 人 要 按 军 事 教 研 室 划 分 的 座 位 区 域 入 座 ; 274

285 班 长 要 在 上 课 前 清 点 到 课 人 数, 并 按 程 序 和 要 求 向 任 课 教 师 报 告 到 课 人 数 3. 在 听 课 中 要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维 护 课 堂 秩 序, 认 真 做 好 学 习 笔 记, 服 从 任 课 老 师 的 管 理 4. 做 好 课 后 作 业 和 考 试 复 习, 积 极 参 加 与 军 事 理 论 学 习 相 关 的 课 外 活 动, 努 力 提 高 军 事 理 论 学 习 的 自 觉 性 5. 在 期 末 考 试 中, 要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在 规 定 的 考 试 时 间 内 完 成 应 试, 不 得 作 弊 第 四 十 条 免 训 和 缓 训 规 定 1. 有 严 重 生 理 缺 陷 残 疾 或 疾 病 不 能 参 加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的 学 生, 应 持 校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经 所 在 学 院 的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报 武 装 部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免 训 2.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本 年 度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的 学 生, 必 须 经 所 在 学 院 的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报 武 装 部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缓 训 3. 缓 训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要 参 加 下 一 年 度 的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4. 免 训 或 缓 训 的 学 生 在 本 年 度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期 间, 应 根 据 学 校 的 要 求 和 学 院 的 安 排, 接 受 教 育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重 训 和 补 训 规 定 1. 有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者 要 重 训 2. 请 假 累 计 超 过 3 天 者 要 重 训 275

286 3. 军 训 不 合 格 者 要 重 训 4. 申 请 缓 训 并 获 得 批 准 者 要 补 训 5. 需 重 训 和 补 训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参 加 下 一 年 度 的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各 款 解 释 权 在 武 装 部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二 〇 〇 七 年 九 月 276

287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违 纪 处 罚 规 定 第 一 条 依 据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工 作 规 定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条 例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罚 条 例, 结 合 军 训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对 于 学 生 在 军 事 训 练 期 间 的 违 纪 行 为, 设 下 列 五 种 行 政 处 分 : 1. 警 告 2. 严 重 警 告 3. 记 过 4. 留 校 察 看 5. 退 学 第 三 条 军 事 训 练 包 括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和 军 事 理 论 学 习 两 个 阶 段 军 事 训 练 期 间, 无 故 不 参 加 训 练 的 学 生 按 小 时 旷 课 累 积 ; 以 下 各 条 文 均 针 对 军 事 训 练 期 间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旷 课 者 : 1. 迟 到 早 退 30 分 钟 者 按 旷 课 1 小 时 处 理 2. 旷 课 累 积 达 4 小 时 者, 给 予 全 连 ( 课 堂 ) 通 报 批 评 3. 旷 课 累 积 达 8 小 时 者, 给 予 全 团 ( 学 院 ) 通 报 批 评 277

288 4. 旷 课 累 积 达 16 小 时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5. 旷 课 累 积 达 24 小 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6. 旷 课 累 积 达 32 小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第 五 条 扰 乱 正 常 训 练 生 活 和 集 体 活 动 秩 序 者 : 1. 不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下 处 分 2. 扰 乱 课 堂 不 服 从 教 师 管 理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3. 违 反 就 餐 饮 水 集 体 活 动 的 规 定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下 处 分 4. 在 公 共 场 所 带 头 起 哄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5. 煽 动 闹 事, 寻 衅 滋 事 打 架 斗 殴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退 学 以 上 处 分 第 六 条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离 开 营 区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七 条 未 经 批 准 不 按 时 参 加 军 事 训 练 者 : 1. 超 假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2. 无 故 或 无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不 参 加 军 事 训 练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第 八 条 不 尊 重 领 导, 不 服 从 指 挥,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下 处 分 ; 侮 辱 威 胁 领 导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第 九 条 违 反 枪 支 弹 药 管 理 规 定, 违 反 实 弹 射 击 场 管 理 规 定, 278

289 违 反 野 外 训 练 管 理 规 定, 视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条 违 反 营 区 着 装 军 容 安 全 规 定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对 于 军 事 训 练 期 间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理, 以 本 规 定 为 主 要 依 据 ; 对 本 规 定 未 包 含 的 其 他 违 纪 行 为, 依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罚 条 例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对 学 生 在 军 事 训 练 中 的 违 纪 行 为 由 武 装 部 或 学 生 军 训 团 认 定, 武 装 部 学 生 军 训 团 可 根 据 本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意 见 ; 然 后 由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作 出 最 终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第 十 三 条 本 条 例 各 款 解 释 权 在 武 装 部 第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二 〇 〇 七 年 九 月 279

290 280

291 第 七 部 分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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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学 生 公 寓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校 发 [2010]8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规 定 中 学 生 公 寓 是 指 校 内 建 造 的 学 生 公 寓 和 以 租 借 等 形 式 安 排 学 生 住 宿 的 学 生 公 寓 第 二 条 学 生 公 寓 的 居 住 对 象 是 注 册 在 校 全 日 制 学 生 第 三 条 学 生 在 公 寓 内 应 严 格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首 都 大 学 生 文 明 公 约, 遵 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尊 重 服 务 人 员 的 劳 动, 积 极 配 合 公 寓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入 住 第 四 条 学 生 住 宿 由 公 寓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统 一 安 排 学 生 公 寓 住 宿 分 配 按 男 女 生 分 楼 居 住,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相 对 集 中 的 原 则 进 行 第 五 条 MBA 定 向 委 培 的 研 究 生 只 安 排 一 学 年 住 宿 ; 其 他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研 究 生 学 校 不 安 排 住 宿 第 六 条 新 生 缴 纳 住 宿 费 后, 凭 入 学 通 知 书 缴 费 票 据 到 学 生 283

294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签 订 入 住 协 议 书, 并 办 理 住 宿 登 记 卡 第 三 章 住 宿 第 七 条 住 宿 学 生 应 认 真 维 护 公 共 环 境 卫 生, 积 极 参 加 宿 舍 公 益 劳 动 坚 持 宿 舍 长 负 责 下 的 卫 生 值 日 制 度, 每 周 进 行 一 次 大 扫 除 禁 止 在 宿 舍 内 饲 养 宠 物, 保 证 宿 舍 整 洁, 达 到 合 格 宿 舍 卫 生 要 求 第 八 条 公 寓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有 权 根 据 学 校 住 宿 定 额 情 况 宿 舍 基 建 维 修 工 作 的 需 要 对 学 生 的 住 宿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第 九 条 学 生 宿 舍 住 宿 费 用 的 收 取 标 准 按 照 上 级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住 宿 费 按 学 年 收 取 (2.5 年 制 硕 士 生 最 后 半 年 按 半 年 收 取 ) 第 十 条 住 宿 费 须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两 周 内 缴 纳, 逾 期 未 缴 纳 者 取 消 其 住 宿 资 格 第 十 一 条 体 检 未 通 过 且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须 在 两 周 内 到 公 寓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其 床 位 不 再 保 留, 所 交 住 宿 费 退 还 给 学 生 第 十 二 条 未 住 宿 学 生 申 请 住 宿 需 要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前 递 交 申 请, 经 公 寓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办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84

295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毕 业 前 由 学 校 派 专 人 验 收 宿 舍 公 共 用 品, 如 损 坏 须 照 价 赔 偿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毕 业 时 未 缴 清 住 宿 费 或 赔 偿 费 者, 不 予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第 四 章 退 宿 第 十 五 条 毕 业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离 校 日 后 的 三 天 内 办 完 退 宿 手 续 并 离 校 第 十 六 条 因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被 取 消 住 宿 资 格 的 学 生, 应 及 时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并 将 所 有 个 人 物 品 搬 离 宿 舍, 剩 余 住 宿 费 予 以 退 还 第 十 七 条 因 退 学 转 学 停 学 出 国 等 原 因 退 宿 的 学 生,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公 寓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批 准,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对 已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的 学 生 ( 休 学 学 生 除 外 ), 不 予 恢 复 其 校 内 住 宿 资 格 第 五 章 附 则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公 寓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科 技 大 285

296 学 学 生 公 寓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校 发 [2007]23 号 ) 中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286

297 学 生 公 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校 发 [2010]8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生 公 寓 的 安 全 管 理, 确 保 学 生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发 [2002]6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公 寓 安 全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社 政 [2002]9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学 生 公 寓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中 的 学 生 公 寓 是 指 学 校 建 造 的 学 生 公 寓 和 以 租 借 等 形 式 安 排 学 生 住 宿 的 学 生 公 寓 第 三 条 学 生 公 寓 的 居 住 对 象 是 已 注 册 的 具 有 住 宿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以 下 简 称 住 宿 学 生 第 四 条 学 生 公 寓 是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生 活 学 习 休 息 的 重 要 场 所, 创 建 整 洁 美 观 安 全 舒 适 文 明 健 康 文 化 丰 富 的 学 生 公 寓 是 学 校 和 广 大 学 生 的 共 同 责 任 第 五 条 学 校 后 勤 服 务 部 门 负 责 学 生 公 寓 的 安 全 值 班 工 作 和 公 共 区 域 ( 不 包 括 学 生 宿 舍 内 ) 卫 生 保 洁 工 作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负 287

298 责 学 生 公 寓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指 导 监 督 工 作, 负 责 学 生 公 寓 内 监 控 消 防 等 安 全 设 备 维 护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住 宿 学 生 的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学 生 工 作 部 门 和 后 勤 服 务 部 门 共 同 负 责 住 宿 学 生 在 学 生 公 寓 内 的 日 常 行 为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由 住 宿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的 学 生 公 寓 自 律 组 织, 参 与 学 生 公 寓 的 安 全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监 督 各 项 安 全 制 度 的 执 行 学 生 公 寓 自 律 组 织 接 受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领 导 监 督 和 管 理, 接 受 学 校 后 勤 服 务 集 团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部 门 的 指 导 第 二 章 安 全 管 理 及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学 生 公 寓 实 行 值 班 登 记 制 度 ( 一 ) 住 宿 学 生 进 入 学 生 公 寓 应 当 自 觉 向 值 班 人 员 出 示 学 生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住 宿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生 公 寓 作 息 制 度, 晚 归 者 应 在 公 寓 值 班 室 登 记 ( 二 ) 探 访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8:00~22:00) 内 进 行 探 访 者 应 当 持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在 值 班 室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由 被 探 访 者 领 入 结 束 探 访 后, 由 被 探 访 者 带 领 到 值 班 室 办 理 出 楼 手 续 探 访 者 进 入 学 生 公 寓 后,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定 ( 三 ) 携 带 大 件 贵 重 物 品 出 入 学 生 公 寓 者, 应 当 自 觉 到 值 班 室 登 记 并 经 值 班 人 员 检 验 实 物 与 登 记 记 录 相 符 后, 方 可 携 带 出 288

299 入 ( 四 ) 学 校 寒 暑 假 期 间, 住 宿 学 生 在 离 校 前 应 当 到 公 寓 值 班 室 登 记, 关 好 门 窗 水 龙 头 等, 切 断 电 源, 离 校 时 粘 贴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专 用 封 条 违 反 上 述 条 款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第 七 条 严 禁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违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其 中 留 宿 异 性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第 八 条 住 宿 学 生 应 妥 善 保 管 宿 舍 钥 匙 学 生 公 寓 门 禁 卡, 不 得 借 予 他 人, 严 禁 私 自 更 换 宿 舍 门 锁, 违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第 九 条 严 禁 将 床 位 以 各 种 形 式 租 借 给 他 人, 违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并 取 消 住 宿 资 格 第 十 条 住 宿 学 生 如 需 调 换 床 位, 须 经 住 宿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并 到 后 勤 服 务 集 团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私 自 调 换 或 增 设 床 位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住 宿 学 生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自 觉 学 习 各 种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爱 护 学 生 公 寓 内 各 种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主 动 配 合 学 校 开 展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相 关 禁 止 行 为 及 处 理 规 定 如 下 : ( 一 ) 在 公 寓 内 吸 烟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二 ) 无 故 挪 用 损 坏 消 防 器 材, 私 拉 电 线, 使 用 明 火, 在 安 全 疏 散 通 道 内 存 放 物 品 有 以 上 行 为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并 没 289

300 收 其 涉 及 违 纪 的 物 品 ( 三 ) 在 公 寓 内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焚 烧 纸 张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有 毒 品 化 学 试 剂 等 危 险 物 品 有 以 上 行 为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并 没 收 其 涉 及 违 纪 的 物 品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公 寓 内 严 禁 存 放 和 使 用 热 得 快 电 炉 电 水 壶 电 磁 炉 电 热 杯 酒 精 炉 煤 油 炉 等 易 造 成 安 全 隐 患 的 加 热 设 备 存 放 违 章 电 器, 或 者 使 用 未 禁 用 电 器 不 当 造 成 安 全 隐 患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并 没 收 其 涉 及 违 纪 的 物 品 ; 使 用 违 章 电 器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并 没 收 其 涉 及 违 纪 的 物 品 第 十 三 条 严 禁 故 意 破 坏 学 生 公 寓 内 的 各 种 设 施 设 备, 严 禁 拆 改 水 电 暖 等 各 种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违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并 没 收 其 涉 及 违 纪 的 物 品 其 中 私 自 改 动 限 电 器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严 禁 攀 爬 学 生 公 寓, 严 禁 撬 窗 撬 门 违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严 禁 在 学 生 公 寓 内 散 发 和 张 贴 商 业 传 单 和 未 经 后 勤 服 务 集 团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的 其 他 宣 传 材 料, 严 禁 推 销 或 存 放 商 业 物 品 或 进 行 商 业 活 动 违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第 十 六 条 住 宿 学 生 应 服 从 并 积 极 配 合 公 寓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妨 碍 工 作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拒 绝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公 寓 工 作 人 员 及 学 290

301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授 权 人 员 例 行 检 查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加 重 处 分 ( 一 ) 违 纪 后, 认 错 态 度 较 差 ; ( 二 ) 多 次 违 纪 ; ( 三 )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 四 ) 对 检 举 人 证 人 管 理 人 员 等 进 行 威 胁 或 打 击 报 复 第 十 八 条 住 宿 学 生 造 成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损 坏 及 其 他 经 济 损 失, 须 照 价 赔 偿 违 纪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者, 依 法 追 究 其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未 列 及 的 其 他 损 害 公 寓 安 全 的 行 为,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章 违 纪 处 理 程 序 第 二 十 条 住 宿 学 生 违 反 本 规 定, 由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规 定 ( 试 行 ) ( 校 发 [2005]74 号 ) 的 相 关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第 四 章 附 则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公 寓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291

302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管 庄 校 区 学 生 公 寓 安 全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 校 发 [2007]23 号 ) 中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校 发 [2009]35 号 ) 同 时 废 止 292

303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校 发 [2004]8 号 第 一 条 为 确 保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作 和 健 康 发 展, 维 护 广 大 学 生 正 常 的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和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生 在 宿 舍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第 三 条 不 得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制 作 复 制 查 阅 和 传 播 以 下 信 息 : ( 一 )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煽 动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推 翻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 二 ) 煽 动 国 家 分 裂 破 坏 祖 国 统 一 ; ( 三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 四 )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视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 293

304 ( 五 ) 捏 造 或 歪 曲 事 实, 散 布 谣 言,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和 校 园 秩 序 ; ( 六 ) 宣 扬 封 建 迷 信 淫 秽 色 情 暴 力 恐 怖 赌 博 以 及 教 唆 犯 罪 等 ; ( 七 ) 侮 辱 他 人 或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 ( 八 ) 其 他 违 反 宪 法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危 害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安 全 的 活 动 : ( 一 ) 未 经 允 许, 进 入 计 算 机 网 络 或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资 源 ; ( 二 ) 制 造 和 故 意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或 发 布 传 播 依 附 有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消 息 ; ( 三 ) 使 用 传 播 破 坏 网 络 或 联 网 计 算 机 的 方 法 ; ( 四 ) 故 意 使 用 邮 件 炸 弹 或 用 其 他 方 式 致 使 他 人 网 络 系 统 或 联 网 计 算 机 系 统 发 生 堵 塞 溢 出 瘫 痪 资 源 异 常 消 耗 等 ; ( 五 ) 切 断 他 人 的 网 络 连 接, 盗 用 他 人 的 IP 地 址 第 五 条 不 得 冒 用 他 人 的 名 义 从 事 网 上 活 动, 不 得 窃 取 和 泄 露 国 家 他 人 秘 密, 不 得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第 六 条 不 得 通 过 扫 描 侦 听 破 解 口 令 远 程 接 管 利 用 系 统 缺 陷 等 手 段 获 取 他 人 信 息 第 七 条 应 该 保 证 其 系 统 配 置 参 数 和 使 用 方 法 的 正 确 有 效, 改 正 其 中 妨 碍 网 络 服 务 系 统 正 确 运 行 或 妨 碍 其 他 用 户 正 确 使 用 的 内 容 294

305 第 八 条 有 义 务 保 证 提 供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应 及 时 更 新 已 变 化 信 息, 删 除 失 效 信 息, 不 得 故 意 提 供 或 发 布 涉 密 虚 假 或 欺 骗 信 息 第 九 条 应 对 所 提 供 的 公 开 的 信 息 链 接 的 其 他 网 页 以 及 上 载 的 信 息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使 其 符 合 本 办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条 及 时 释 放 其 所 获 取 的 各 项 共 享 资 源 第 十 一 条 必 须 接 受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上 级 网 络 管 理 部 门 学 校 网 络 中 心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对 所 发 现 或 发 生 的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人 和 事, 应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或 向 公 安 安 全 和 网 络 管 理 部 门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反 映 举 报, 应 主 动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对 上 述 人 和 事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和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删 除 网 络 中 与 本 办 法 规 定 相 违 背 内 容 的 地 址 目 录 或 关 闭 服 务 器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宿 舍 计 算 机 网 络 仅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和 日 常 事 务 使 用 学 生 经 过 申 请 审 批 和 备 案 程 序 可 以 对 外 提 供 无 偿 的 非 商 业 性 的 信 息 服 务, 但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不 得 发 布 商 业 广 告 或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295

306 第 十 五 条 必 须 做 好 网 络 设 备 的 保 护, 对 破 坏 网 络 设 备 的 行 为 加 以 制 止 或 检 举 第 十 六 条 遵 守 宿 舍 作 息 制 度 用 电 管 理 等 有 关 规 定, 尊 重 他 人 的 正 常 生 活 习 惯, 不 得 影 响 他 人 的 正 常 学 习 工 作 和 作 息 第 十 七 条 必 须 对 其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对 触 犯 法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对 违 反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住 在 校 内 学 生 宿 舍 的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等 学 生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二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296

307 第 八 部 分 社 团 及 学 生 活 动 297

308 298

30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办 法 校 团 发 [2013]39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第 二 课 堂 的 育 人 功 效, 活 跃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第 二 课 堂 育 人 规 划 的 实 施 意 见 和 具 体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学 生 社 团 是 由 具 有 共 同 兴 趣 爱 好 的 我 校 学 生 自 愿 组 成 的, 具 有 一 定 章 程 并 在 学 校 登 记 注 册 的 非 营 利 性 的 学 生 组 织 第 三 条 学 生 社 团 是 我 校 学 生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素 质 教 育 的 重 要 实 践 平 台 它 的 目 标 是 培 养 拓 展 学 生 的 特 长 兴 趣 爱 好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丰 富 校 园 文 化 生 活 第 四 条 学 生 社 团 各 项 工 作 应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以 推 动 大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为 原 则,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发 挥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服 务 的 积 极 性, 引 导 学 生 社 团 健 康 发 展, 推 动 学 生 社 团 在 活 跃 校 园 文 化 加 强 和 改 进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服 务 299

310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等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第 五 条 学 生 社 团 的 各 项 工 作 与 活 动 应 受 到 挂 靠 单 位 指 导 老 师 和 社 团 管 理 部 门 的 统 一 监 督 和 指 导, 开 展 有 益 于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的 活 动,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社 团 宗 旨 无 关 的 活 动 第 六 条 各 学 生 社 团 之 间 一 律 平 等, 工 作 关 系 由 社 团 部 予 以 协 调 第 七 条 学 生 社 团 的 成 立, 必 须 到 社 团 部 申 请, 经 同 意 登 记 注 册 后 方 可 开 展 活 动 学 生 社 团 成 立 之 日 起, 每 学 期 必 须 到 社 团 部 进 行 注 册 第 八 条 学 生 社 团 的 注 销, 必 须 向 社 团 部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意 后 停 止 活 动 对 于 违 反 规 定 的 社 团, 社 团 部 有 权 予 以 注 销 第 二 章 学 生 社 团 成 立 第 九 条 为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拓 展 行 动 计 划, 丰 富 大 学 生 课 余 文 化 生 活, 培 养 同 学 们 的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学 校 鼓 励 广 大 学 生 自 行 组 织 学 生 社 团,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次 新 社 团 成 立 答 辩 会 学 生 社 团 发 起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校 规 校 纪, 为 广 大 同 学 认 识 自 我 了 解 社 会 锻 炼 能 力 展 示 才 华 培 养 兴 趣 提 供 良 好 的 环 境 和 舞 台 ; 300

311 ( 二 ) 完 善 的 社 团 章 程 : 包 括 学 生 社 团 名 称 社 团 宗 旨 主 要 任 务 活 动 内 容 活 动 范 围 组 织 机 构 挂 靠 单 位 指 导 老 师 管 理 方 式 会 员 资 格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经 费 来 源 等 事 项 ; ( 三 ) 指 定 的 挂 靠 单 位 : 为 加 强 对 学 生 社 团 的 指 导 与 管 理, 校 团 委 根 据 挂 靠 指 导 单 位 和 社 团 双 方 自 愿 的 原 则, 实 行 部 分 社 团 挂 靠 指 导 为 了 切 实 提 高 挂 靠 指 导 单 位 的 指 导 与 管 理 能 力, 明 确 挂 靠 指 导 单 位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成 立 社 团 需 与 挂 靠 单 位 签 订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挂 靠 指 导 单 位 责 任 书 ; ( 四 ) 特 定 的 指 导 老 师 : 每 个 社 团 成 立 必 须 配 备 一 名 特 定 的 指 导 老 师, 对 学 生 社 团 的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与 监 督, 并 为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 ( 五 ) 发 起 人 必 备 要 求 : 由 5 名 以 上 在 校 学 生 发 起 并 专 门 负 责 筹 建 事 宜, 其 中 发 起 人 必 须 为 大 二 或 以 上 年 级 学 生, 且 加 权 成 绩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其 专 业 排 名 50% 第 十 条 学 生 申 报 成 立 学 生 社 团 的 程 序 : ( 一 ) 申 请 成 立 学 生 社 团 须 上 交 基 础 材 料 一 式 两 份, 基 础 材 料 包 括 申 请 表 社 团 章 程 组 织 构 架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挂 301

312 靠 指 导 单 位 责 任 书 发 起 人 简 历 ; ( 二 ) 社 团 部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审 核, 满 足 成 立 条 件, 且 通 过 成 立 答 辩 会 的 社 团, 社 团 部 予 以 公 示 ; ( 三 ) 新 成 立 社 团 将 进 入 为 期 一 学 期 的 考 察 期, 考 察 期 间 内 须 在 挂 靠 单 位 的 指 导 下 举 办 活 动 ; ( 四 ) 新 社 团 的 申 请 成 立 时 间, 统 一 安 排 在 每 学 年 的 第 一 学 期 的 第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新 社 团 申 报 后, 经 过 初 审 和 答 辩, 最 后 将 对 批 准 成 立 的 新 社 团 进 行 公 示, 每 学 年 允 许 新 成 立 的 社 团 数 量 上 限 为 10 个 ; ( 五 ) 学 生 社 团 需 要 变 更 名 称 时, 须 向 社 团 部 申 请, 经 登 记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使 用 新 名 称 开 展 活 动 第 三 章 学 生 社 团 注 册 与 注 销 第 十 一 条 社 团 注 册 凡 我 校 社 团 必 须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由 社 团 负 责 人 到 社 团 部 进 行 审 核 注 册, 经 过 注 册 的 社 团 为 学 校 承 认 的 合 法 社 团, 未 注 册 社 团 严 禁 以 任 何 理 由 开 展 任 何 形 式 的 活 动 具 体 程 序 如 下 : ( 一 ) 活 动 考 核 : 活 动 是 否 符 合 社 团 管 理 相 关 条 例 是 否 与 社 团 宗 旨 相 关 是 否 在 挂 靠 单 位 和 指 导 老 师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下 举 办 活 动 ; 302

313 ( 二 ) 进 行 注 册 : 社 团 上 交 上 学 期 工 作 总 结 以 及 本 学 期 的 工 作 计 划, 并 填 写 学 生 社 团 注 册 登 记 表, 完 成 注 册 ; ( 三 ) 社 团 公 示 : 通 过 注 册 的 社 团 将 在 学 校 统 一 进 行 公 示 第 十 二 条 社 团 注 销 社 团 注 销 与 社 团 注 册 同 步, 一 旦 出 现 以 下 状 况, 一 经 发 现, 社 团 将 被 取 缔, 立 即 注 销 : ( 一 ) 在 社 团 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通 过 注 册 ; ( 二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政 策, 严 重 触 犯 校 规 校 纪, 利 用 社 团 名 义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 ( 三 ) 背 离 社 团 活 动 宗 旨, 连 续 一 个 学 期 未 举 行 正 常 活 动, 机 构 瘫 痪, 财 务 混 乱 ; ( 四 ) 盗 用 指 导 单 位 或 其 他 组 织 名 义 进 行 非 正 常 活 动, 影 响 恶 劣 后 果 严 重 ; ( 五 ) 社 团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解 散 可 自 行 解 散 并 报 社 团 部 予 以 注 销 ; ( 六 ) 社 团 未 经 社 团 部 审 批 而 擅 自 举 办 活 动 ; ( 七 ) 严 重 干 扰 学 校 秩 序, 或 出 现 其 他 应 予 注 销 的 情 形 等 第 十 三 条 社 团 闭 会 学 生 社 团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申 请 暂 时 闭 会 : ( 一 ) 社 团 现 阶 段 出 现 严 重 的 人 力 资 源 匮 乏 问 题 的 ; 303

314 ( 二 ) 社 团 现 阶 段 发 展 存 在 无 法 避 免 的 困 难 的 ; ( 三 ) 社 团 内 部 出 现 突 发 事 件, 不 能 及 时 有 效 解 决 的 ; ( 四 ) 其 他 可 适 用 暂 时 闭 会 的 情 况 社 团 闭 会 期 间, 停 止 任 何 活 动, 进 行 内 部 整 顿, 但 社 团 部 将 保 留 其 注 册 社 团 资 格 社 团 负 责 人 仍 要 对 社 团 负 责, 进 行 必 要 的 注 册 登 记, 与 社 团 部 保 持 必 要 的 联 系, 不 影 响 社 团 的 传 承 与 换 届 工 作 社 团 闭 会 时 间 最 长 为 一 年 社 团 闭 会 期 满 后 三 十 日 内, 社 团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申 请 复 会 的, 由 考 评 组 予 以 注 销 第 四 章 学 生 社 团 招 新 第 十 四 条 为 使 学 生 社 团 永 葆 活 力, 为 更 多 同 学 提 供 展 示 和 锻 炼 自 我 的 空 间, 学 生 社 团 按 照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在 每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组 织 招 新,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一 ) 严 令 禁 止 大 一 学 生 第 一 学 期 加 入 社 团, 一 经 发 现, 情 节 严 重 者, 社 团 将 被 取 缔 注 销 ; ( 二 ) 学 生 社 团 在 开 展 招 新 工 作 之 前, 应 向 社 团 部 提 交 招 新 申 请, 经 社 团 部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 ( 三 ) 学 生 社 团 的 招 新 海 报 或 材 料 应 清 楚 明 确, 应 向 应 聘 学 生 说 明 会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招 聘 干 部 干 事 应 说 明 拟 招 聘 的 具 体 人 数 工 作 职 责 ; 304

315 ( 四 ) 学 生 社 团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任 何 形 式 向 会 员 收 取 费 用 ; ( 五 ) 学 生 社 团 的 招 新 活 动 原 则 上 由 社 团 部 统 一 安 排 举 行,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单 独 招 新 的 学 生 社 团, 应 向 社 团 部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 ( 六 ) 社 团 提 交 录 取 名 单, 并 将 名 单 录 入 学 工 系 统, 社 团 部 进 行 统 计 汇 总, 做 好 备 案, 对 于 加 入 3 个 社 团 以 上 的 学 生 向 学 院 进 行 通 报, 并 及 时 做 好 后 期 跟 踪 第 五 章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第 十 五 条 凡 在 我 校 注 册 的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均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我 校 的 任 何 一 个 学 生 社 团, 校 外 人 员 加 入 我 校 学 生 社 团 须 经 过 指 导 单 位 审 批 及 社 团 部 审 批, 报 名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的 学 生 : ( 一 )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根 据 本 学 生 社 团 情 况 组 织 的 面 试 ; ( 二 ) 认 真 填 写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登 记 表, 报 社 团 部 统 一 存 档 ; ( 三 )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必 须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和 校 纪 校 规, 坚 持 学 习 为 主, 社 团 为 辅 的 原 则, 在 完 成 好 学 习 任 务 的 情 况 下 参 加 活 动 ; ( 四 )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必 须 履 行 成 员 的 义 务, 并 享 有 成 员 的 权 利, 并 有 权 对 本 学 生 社 团 持 有 异 议 的 活 动 或 事 项 向 社 团 部 投 诉 ; ( 五 )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如 果 退 出 所 在 学 生 社 团, 须 向 本 学 生 社 305

316 团 提 出 申 请 ; ( 六 )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毕 业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离 开 学 校 视 之 为 自 行 退 出 所 在 社 团 ; ( 七 ) 学 生 社 团 有 权 按 照 自 己 的 规 章 制 度 取 消 本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在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的 资 格 ; ( 八 )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可 以 以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的 名 义 参 加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的 表 彰 评 比 第 六 章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是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和 活 动 的 骨 干 各 学 生 社 团 选 拔 干 部 应 选 拔 德 才 兼 备, 并 愿 意 为 学 生 社 团 做 工 作 的 同 学, 学 生 社 团 的 主 要 干 部 应 由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根 据 大 多 数 团 员 认 可 的 选 举 规 则 和 程 序 进 行 民 主 选 举 或 推 荐, 并 经 社 团 部 综 合 考 察, 由 社 团 部 统 一 任 命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至 少 应 该 设 立 以 下 三 个 职 务 : ( 一 ) 财 务 主 管 : 负 责 财 务 管 理 及 报 销 ; ( 二 ) 项 目 主 管 ; 负 责 向 社 团 部 申 报 活 动 项 目 及 临 时 性 活 动 审 批 ; ( 三 ) 宣 传 主 管 : 负 责 新 闻 稿 撰 写 及 社 团 宣 传 ; 说 明 : 以 上 职 务 必 须 专 人 专 职, 不 得 兼 任 社 团 负 责 人 不 得 再 担 任 以 上 职 务 306

317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四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热 心 社 会 工 作, 尊 敬 师 长, 乐 于 服 务 同 学 ; ( 五 ) 成 绩 优 良,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在 社 团 内 有 较 高 威 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担 任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 ( 一 ) 前 一 学 年 功 课 不 及 格 达 两 门 或 两 门 以 上 者 ; ( 二 ) 学 习 成 绩 在 专 业 排 名 列 50% 以 外 者 ; ( 三 ) 受 到 警 告 或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者 ; ( 四 ) 曾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被 撤 职 的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 ( 五 )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校 纪 行 为 者 ; ( 六 ) 无 故 缺 席 两 次 社 团 大 会 者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享 有 的 权 利 及 其 义 务 : ( 一 )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要 在 学 生 社 团 中 积 极 开 展 工 作, 模 范 遵 守 学 生 社 团 纪 律, 完 成 上 级 部 门 分 配 的 各 项 任 务 ; ( 二 ) 学 生 社 团 要 对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每 学 期 或 学 年 进 行 改 选 或 调 整, 社 团 部 对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有 权 给 予 罢 免 或 撤 销 其 职 务 处 理 ; ( 三 ) 社 团 部 对 学 生 社 团 干 部 实 行 考 核 评 比 制 度 对 工 作 态 度 端 正 工 作 突 出 的 干 部, 校 团 委 每 年 可 给 予 校 级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表 彰, 并 存 入 本 人 档 案 ; 307

318 ( 四 )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对 各 自 社 团 内 的 主 要 干 部 应 严 格 要 求, 通 过 换 届 决 定 社 团 内 主 要 干 部 人 选, 并 将 主 要 干 部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姓 名 拟 任 职 务 成 绩 情 况 等 上 报 至 社 团 部 统 一 审 核 备 案 第 七 章 学 生 社 团 骨 干 培 养 第 十 七 条 为 培 养 优 秀 的 社 团 成 员, 针 对 我 校 社 团 发 展 现 状 和 团 体 工 作 的 要 求, 在 每 学 期 面 向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开 设 社 团 骨 干 培 训 班, 面 向 社 团 中 层 负 责 人 开 始 社 团 领 袖 计 划 培 训 班, 通 过 主 题 讲 座 交 流 研 讨 社 会 调 研 团 队 活 动 等 形 式, 从 提 升 团 队 领 导 力 增 强 团 队 协 作 优 化 管 理 体 制 强 化 学 风 建 设 打 造 社 团 品 牌 等 方 面 着 手, 全 面 提 高 青 年 学 生 的 素 质, 推 进 社 团 可 持 续 发 展, 繁 荣 我 校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 一 ) 秋 季 学 期 开 设 社 团 骨 干 培 训 学 校, 面 向 对 象 为 社 团 的 会 长 副 会 长 等 ; ( 二 ) 春 季 学 期 开 设 社 团 领 袖 计 划 培 训 班, 面 向 对 象 为 社 团 的 部 长 等 ; ( 三 ) 社 团 骨 干 培 训 社 团 领 袖 计 划 分 别 计 10 个 学 时, 不 满 8 个 学 时 的 成 员, 不 予 以 结 业, 对 于 无 故 旷 课 或 迟 到 2 次 以 上 者, 视 为 不 合 格 ; ( 四 ) 对 成 绩 优 异 或 突 出 表 现 者, 在 评 定 个 人 或 社 团 荣 誉 称 308

319 号 时, 将 享 有 一 定 的 加 分 ; ( 五 ) 对 于 未 结 业 的 学 员, 将 社 团 勒 令 整 顿, 待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举 办 活 动 第 八 章 学 生 社 团 换 届 第 十 八 条 为 保 证 社 团 工 作 的 延 续 性, 保 证 社 团 活 动 顺 利 正 常 的 开 展, 社 团 的 换 届 工 作 原 则 上 应 在 学 期 末 进 行, 一 般 一 届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任 期 为 一 学 年 为 切 实 做 好 社 团 换 届 工 作, 应 符 合 如 下 程 序 : ( 一 ) 提 交 候 选 名 单 : 社 团 换 届 工 作 在 学 期 末 进 行, 根 据 社 团 章 程, 由 即 将 卸 任 的 社 团 负 责 人 向 社 团 部 提 交 卸 任 书 申 请 及 新 任 社 团 负 责 人 的 候 选 人 提 名 表 ; ( 二 )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原 则 上 要 求 社 团 负 责 人 截 止 目 前 成 绩 排 名 在 50% 以 内, 前 一 学 年 不 及 格 门 次 少 于 2 门, 同 时 做 好 民 意 测 评 和 意 见 反 馈 ; ( 三 ) 召 开 换 届 大 会 : 由 社 团 指 导 老 师 和 社 团 部 负 责 人 列 席 监 督,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在 大 会 上 做 工 作 报 告, 财 务 负 责 人 作 财 务 报 告, 新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进 行 工 作 计 划 报 告 ; ( 四 ) 进 行 人 员 备 案 : 填 写 社 团 负 责 人 资 格 认 定 表, 完 成 换 届 309

320 第 九 章 学 生 社 团 活 动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社 团 活 动 的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和 工 作 效 率, 进 一 步 提 高 整 合 优 势, 从 而 规 范 社 团 活 动 管 理, 统 筹 社 团 活 动 项 目, 引 导 社 团 发 展, 对 社 团 活 动 采 取 以 项 目 化 活 动 为 主, 临 时 性 活 动 为 辅 的 管 理 模 式, 在 挂 靠 单 位 和 指 导 老 师 的 统 一 支 持 指 导 和 监 督 下, 有 序 开 展 活 动, 对 于 讲 座 涉 外 涉 商 外 场 活 动 等 建 立 专 项 规 定, 重 点 扶 持 有 利 于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当 今 时 代 需 求 的 主 题 活 动,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当 代 青 年 人 的 需 求 ( 一 ) 对 于 社 团 项 目 化 活 动, 社 团 每 学 期 前 两 周 向 社 团 部 提 交 社 团 项 目 审 批 表, 社 团 部 服 务 与 管 理 中 心 立 项 后 通 知 社 团 并 届 时 盯 场, 盯 场 评 分 结 果 将 列 入 季 度 考 核 内 容 ; ( 二 ) 对 于 社 团 临 时 性 活 动, 社 团 需 提 前 两 周 向 社 团 部 提 交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活 动 审 批 表, 经 社 团 部 审 批 通 过 后, 社 团 方 可 如 期 举 办 活 动 ; ( 三 ) 学 生 社 团 外 出 活 动 需 认 真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社 团 出 行 活 动 审 批 表 并 遵 循 学 生 社 团 校 外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 1. 社 团 进 行 校 外 活 动 前 一 周, 向 社 团 部 提 交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社 团 出 行 活 动 审 批 表, 活 动 策 划 书, 以 及 挂 靠 单 位 及 指 导 老 师 的 审 核 意 见 书,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举 办 310

321 2. 校 外 活 动 对 人 身 安 全 具 有 潜 在 危 险 的, 需 要 附 带 潜 在 危 险 分 析, 安 全 预 案, 医 药 救 护 计 划 和 后 勤 物 资 保 障 对 有 较 高 风 险 活 动 的 社 团 必 须 制 定 本 社 团 关 于 减 少 风 险 至 最 低 限 度 的 相 应 的 技 术 措 施 并 报 校 团 委 批 准, 校 团 委 视 情 况 而 定,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及 领 导, 成 立 答 辩 会 批 准 成 型 前, 校 团 委 监 督 每 个 学 生 购 买 人 生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并 与 家 长 取 得 联 系 3. 校 团 委 批 准 后, 社 团 需 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社 团 出 行 活 动 审 批 表, 到 保 卫 处 和 学 生 处 审 批 备 案 4. 凡 社 团 在 北 京 以 外 的 活 动, 如 社 团 提 出 要 求, 校 团 委 视 情 况 而 定, 派 出 随 队 老 师 5. 社 团 在 校 外 活 动 每 天 与 校 团 委 保 持 联 系, 不 得 隐 瞒 和 谎 报 6. 社 团 在 外 活 动 期 间, 应 与 当 地 相 关 部 门 和 睦 相 处, 尊 重 当 地 风 俗 习 惯 7. 如 接 受 媒 体 采 访, 所 谈 内 容 应 限 制 于 本 次 活 动 范 围 内, 不 得 发 表 与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学 校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相 违 背 的 言 论 8. 如 遇 紧 急 情 况, 应 及 时 与 当 地 的 公 安 部 门 团 委 挂 靠 单 位 取 得 联 系 9. 如 若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况 严 重 者 将 报 送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予 以 校 纪 处 分 311

322 第 十 章 学 生 社 团 财 务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社 团 自 成 立 时 起 即 应 建 立 经 费 收 支 账 目, 必 须 有 财 务 人 员 两 名, 一 人 负 责 帐 目, 一 人 负 责 现 金, 并 由 本 社 团 财 务 主 管 总 体 监 督 ; 社 团 财 务 人 员 ( 包 括 财 务 主 管 )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社 团 部 培 训 学 生 社 团 负 责 人 不 能 兼 任 财 务 人 员, 不 能 干 涉 财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社 团 的 活 动 经 费 由 学 生 社 团 挂 靠 指 导 单 位 承 担 未 经 允 许, 学 生 社 团 不 得 自 行 寻 找 社 会 企 业 进 行 资 金 资 助, 如 开 展 活 动 需 要 进 行 外 联 活 动, 需 在 本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中 明 确 指 出, 由 社 团 部 进 行 统 一 安 排 学 生 社 团 的 经 费 只 能 用 于 内 部 管 理 和 活 动 组 织 学 生 社 团 财 务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将 资 金 来 源 去 向 逐 项 登 记 清 楚, 并 有 相 应 原 始 凭 证 ; ( 二 ) 定 期 向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汇 报 财 务 状 况, 并 接 受 学 生 社 团 成 员 监 督 ; ( 三 ) 在 学 生 社 团 主 要 干 部 换 届 时, 负 责 做 好 财 务 的 交 接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社 团 部 办 公 室 对 各 学 生 社 团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检 查 对 财 务 状 况 有 问 题 的 学 生 社 团 有 权 质 疑 和 提 出 定 期 整 改 的 通 知, 对 逾 期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学 生 社 团 有 权 向 社 团 部 人 事 中 心 312

323 提 出 终 止 学 生 社 团 开 展 活 动 的 申 请, 学 生 社 团 财 产 为 本 学 生 社 团 集 体 所 有, 任 何 成 员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 学 生 社 团 终 止 时, 其 财 产 归 属 由 所 在 挂 靠 单 位 负 责 处 理 第 十 一 章 学 生 社 团 地 下 室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共 用 地 下 室 为 多 个 社 团 共 有 的 办 公 室, 为 了 保 证 地 下 室 的 正 确 使 用 并 且 营 造 一 个 良 好 的 氛 围, 各 个 社 团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规 定 实 行 各 社 团 相 应 联 络 人 将 会 对 社 团 使 用 地 下 室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一 旦 触 犯 并 且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受 到 相 应 的 处 罚 : ( 一 ) 在 地 下 室 的 社 团 应 该 本 着 和 谐 和 睦 共 同 进 步 的 思 想, 互 相 帮 助, 不 得 出 现 打 架 斗 殴 等 现 象 ; ( 二 ) 地 下 室 的 桌 椅 为 公 共 财 物, 一 旦 出 现 缺 损, 遗 失 的 情 况, 需 照 价 赔 偿 ; ( 三 ) 严 禁 在 地 下 室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害 等 危 险 物 品, 并 且 严 格 禁 止 使 用 大 功 率 电 器 一 旦 发 现 情 节 严 重 者, 将 受 到 相 应 处 分 ; ( 四 ) 使 用 同 一 办 公 室 的 社 团 应 提 前 协 调 使 用 时 间, 避 免 影 响 社 团 活 动 进 行 ; ( 五 ) 由 于 地 下 室 的 公 用 性, 在 地 下 室 的 言 行 举 止 应 该 文 明 健 康 不 得 出 现 随 意 吐 痰, 吐 口 香 糖 以 及 在 墙 上 乱 涂 乱 画 等 不 文 313

324 明 举 动 ; ( 六 ) 地 下 室 卫 生 需 要 大 家 共 同 保 持, 每 个 社 团 办 公 室 须 制 定 清 洁 值 班 表 并 严 格 执 行, 社 团 部 会 定 期 巡 查 ; ( 七 ) 为 了 维 护 大 家 共 同 的 利 益, 每 一 个 最 后 离 开 的 人 一 定 要 做 到 关 好 灯, 锁 好 门, 以 防 止 不 法 分 子 乘 虚 而 入 造 成 损 失 ; ( 八 ) 地 下 室 的 使 用 时 间 是 从 9:00-22:00 地 下 办 公 室 内 禁 止 通 宵 活 动 自 习 等 ; ( 九 ) 对 于 音 量 较 大 的 活 动, 应 选 在 不 干 扰 他 人 的 时 段 进 行 第 十 二 章 学 生 社 团 考 核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为 规 范 我 校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促 使 我 校 社 团 工 作 有 效 开 展, 提 高 我 校 社 团 的 整 体 水 平, 为 我 校 社 团 发 展 创 造 稳 定 的 环 境 及 良 好 氛 围, 根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 本 办 法 适 用 对 象 为 : 所 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团 委 社 团 部 注 册 学 生 社 团 ( 二 ) 我 校 社 团 考 核 每 学 期 进 行 两 次, 一 般 于 第 七 周 第 十 四 周 进 行 考 核 ( 三 ) 我 校 社 团 考 核 工 作 由 校 团 委 社 团 部 牵 头 成 立 考 核 小 组, 我 校 社 团 实 行 量 化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与 十 佳 社 团 评 选 挂 钩 314

325 ( 四 ) 成 立 由 校 团 委 社 团 部 为 主 体 的 监 督 反 馈 小 组, 负 责 日 常 信 息 工 作 收 集 和 反 馈 ( 五 ) 社 团 考 核 总 分 为 100 分, 包 括 内 部 建 设 部 分 30 分 活 动 部 分 50 分 组 织 纪 律 部 分 20 分 ( 六 ) 社 团 部 将 本 考 核 作 为 依 据 与 参 考, 开 展 学 年 度 社 团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十 佳 社 团 等 评 比 社 团 考 核 流 程 为 : 社 团 自 评 考 核 小 组 评 定 校 团 委 审 核 第 十 三 章 学 生 社 团 举 办 讲 座 或 报 告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为 保 证 我 校 学 生 社 团 举 办 的 报 告 和 讲 座 内 容 积 极 健 康 符 合 社 会 主 流 思 想, 能 正 确 引 导 我 校 学 生 的 思 想 观 念 坚 持 正 确 的 舆 论 导 向, 促 进 我 校 学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特 制 订 如 下 规 定 : ( 一 ) 凡 在 学 校 内 开 展 的 各 类 讲 座 或 报 告 均 须 经 过 审 批 方 能 开 展 ( 二 ) 对 于 面 向 全 校 同 学 开 展 的 讲 座 或 报 告 须 进 行 严 格 审 批 各 学 院 学 生 组 织 举 办 的 报 告 或 讲 座 由 学 院 党 委 严 格 审 批 ; 各 学 生 社 团 举 办 的 报 告 或 讲 座 由 挂 靠 指 导 单 位 审 批, 并 在 活 动 举 办 前 一 周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活 动 审 批 表 并 提 交 学 期 初 上 交 的 项 315

326 目 申 报 表 和 项 目 汇 总 表 ( 如 申 请 临 时 项 目 则 不 需 要 提 项 目 汇 总 表 ) 到 校 团 委 社 团 部 申 请 备 案 ( 三 ) 讲 座 或 报 告 如 涉 及 到 校 外 人 员 参 与 的, 审 批 单 位 应 对 校 外 参 与 人 员 的 身 份 进 行 审 慎 核 实 未 经 核 实, 出 现 恶 劣 影 响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审 批 单 位 负 责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四 ) 学 生 社 团 举 办 的 讲 座 或 报 告, 其 主 旨 须 与 本 社 团 宗 旨 相 一 致 或 紧 密 相 关, 不 符 合 本 社 团 宗 旨 的 报 告 或 讲 座, 原 则 上 不 予 审 批 ( 五 ) 在 举 办 讲 座 或 报 告 的 过 程 中, 主 办 社 团 要 做 好 活 动 现 场 的 拍 摄 和 录 音 工 作, 并 在 活 动 结 束 七 十 二 小 时 内 将 影 像 资 料 和 活 动 总 结 提 交 挂 靠 指 导 单 位 存 档 ( 六 ) 若 举 办 讲 座 过 程 中 需 要 经 费 支 持, 详 细 填 写 项 目 申 请 表, 报 与 服 务 与 管 理 中 心 项 目 组 审 批 ( 七 ) 若 所 举 办 讲 座 内 容 为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影 响 力 的 专 家 学 者 做 的 学 术 报 告, 主 讲 专 家 为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者 为 知 名 企 业 领 导 人 政 府 官 员 等, 或 者 对 同 学 专 业 学 习 有 指 导 教 育 意 义 的 讲 座, 可 同 时 为 讲 座 申 请 学 术 科 技 学 分 有 关 申 请 流 程 详 见 校 团 委 学 术 科 技 部 规 定 316

327 第 十 四 章 学 生 社 团 外 联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着 一 切 从 全 校 学 生 基 本 利 益 出 发, 为 所 有 社 团 健 康 发 展 铺 路 的 坚 定 而 谨 慎 的 服 务 理 念, 为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资 源, 调 动 学 生 第 二 课 堂 的 积 极 性, 竭 力 助 推 校 园 文 化 蓬 勃 发 展, 同 时 使 权 利 范 围 内 的 一 切 外 联 活 动 都 合 法 化 合 理 化 规 范 化 透 明 化, 特 制 订 此 规 定, 并 加 以 说 明 : ( 一 )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内 容 健 康, 积 极 向 上, 与 本 社 团 的 宗 旨 相 符, 以 服 务 学 生 为 主 ( 二 ) 社 团 可 开 展 活 动, 有 讲 座 外 展 路 演 等 形 式, 可 借 用 的 场 地 为 社 团 地 下 活 动 室, 多 功 能 厅 镭 目 报 告 厅 七 斋 南 侧 广 场, 室 外 规 模 应 小 于 200 人, 室 内 规 模 应 小 于 150 人 ( 三 ) 原 则 上 社 团 每 学 期 至 多 可 举 办 一 次 商 业 外 联 活 动 ( 四 ) 活 动 前 一 周 提 交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活 动 审 批 表 公 司 机 构 或 主 讲 人 介 绍 及 安 全 预 案, 到 校 团 委 社 团 部 进 行 报 批 ( 五 ) 现 场 有 专 人 负 责 安 全, 有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用 电 等 存 在 危 险 的 行 为 必 须 提 前 申 报 并 严 格 控 制 ( 六 ) 不 得 破 坏 环 境 损 坏 公 物, 现 场 须 保 持 整 洁 ( 七 ) 除 提 前 说 明 并 经 过 批 准 的 特 殊 活 动 ( 如 充 话 费 等 ) 外, 一 律 不 许 现 场 展 卖, 严 禁 现 金 交 易 317

328 ( 八 ) 活 动 过 程 中,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未 经 批 准 的 行 为 必 要 情 况 下, 社 团 部 将 要 求 事 先 签 订 协 议 ( 九 ) 所 有 活 动 必 须 在 社 团 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第 十 五 章 学 生 社 团 旗 帜 徽 章 及 刊 物 等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 一 ) 各 社 团 旗 帜 徽 章 需 报 送 社 团 部 备 案, 社 团 部 可 对 其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经 审 批 后 方 可 正 式 使 用 ( 二 ) 社 团 参 加 校 内 外 的 活 动 需 经 过 挂 靠 单 位 审 批 方 可 在 该 活 动 中 使 用 旗 帜 徽 章, 旗 帜 和 徽 章 由 各 社 团 自 行 保 管 社 团 旗 帜 徽 章 要 保 持 整 洁, 如 需 清 洗 应 在 未 悬 挂 期 间 完 成 ; 如 需 更 换, 应 提 前 两 日 作 好 准 备 ( 三 ) 社 团 旗 帜 徽 章 的 使 用 中 不 可 以 僭 越 校 旗 校 徽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 一 ) 校 团 委 对 社 团 刊 物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社 团 刊 物 仅 指 社 团 编 印 的 未 经 北 京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批 准 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内 部 刊 物 ( 包 括 小 报 ) ( 二 ) 社 团 出 版 刊 物, 应 先 向 校 团 委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经 费 预 算 报 告, 申 请 时 应 申 报 刊 物 的 名 称 宗 旨 主 办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318

329 人 经 费 来 源 发 行 范 围 及 方 式 ( 三 ) 经 校 团 委 批 准 后, 社 团 方 可 开 始 征 稿 筹 集 经 费 等 有 关 出 版 刊 物 的 准 备 工 作 征 稿 结 束 后 社 团 须 提 交 刊 物 的 全 部 原 稿 报 校 团 委 审 批,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由 校 团 委 发 给 准 印 证, 社 团 方 可 在 指 定 的 范 围 内 打 印 制 作 ( 四 ) 社 团 刊 物 所 登 文 章 由 作 者 或 编 者 自 负 责 任 ( 五 ) 社 团 刊 物 只 限 校 内 宣 传 和 交 流 需 与 校 外 单 位 和 个 人 交 流 的 须 经 社 团 部 同 意 ( 六 ) 凡 经 登 记 批 准 出 版 的 刊 物, 每 期 都 必 须 送 五 份 交 校 团 委 存 档 ( 七 ) 社 团 刊 物 需 要 公 开 发 行, 须 经 校 团 委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319

330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十 佳 学 生 社 团 评 审 办 法 校 团 发 [2013]4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学 生 社 团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创 建 精 品 社 团, 促 进 社 团 育 人 功 效 发 挥 和 校 园 文 化 繁 荣, 使 优 秀 学 生 社 团 评 审 工 作 更 加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特 制 定 本 评 审 办 法 第 二 章 评 选 对 象 及 评 选 条 件 第 二 条 评 选 对 象 在 校 注 册 成 立 一 年 以 上 的 学 生 社 团 第 三 条 评 选 条 件 1. 遵 循 和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有 坚 定 明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注 册 社 团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且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在 挂 靠 单 位 和 指 导 老 师 的 共 同 指 导 下 有 序 开 展 工 作 2. 社 团 宗 旨 明 确,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完 善, 围 绕 社 团 发 展 理 念 和 定 位, 努 力 加 强 社 团 精 品 化 建 设, 在 社 团 中 起 表 率 和 示 范 作 用 320

331 3. 社 团 活 动 内 容 积 极 向 上, 主 题 突 出, 特 色 鲜 明, 文 化 品 位 高, 服 务 于 学 生 发 展 需 求,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力 和 覆 盖 面, 为 繁 荣 校 园 文 化, 促 进 学 校 素 质 教 育 工 作, 推 动 校 园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4. 社 团 学 习 风 气 浓 厚, 社 团 成 员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5. 主 动 服 务 并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建 设 和 学 校 发 展, 发 挥 突 出 作 用,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 或 在 校 内 外 获 得 重 大 荣 誉 称 号 取 得 重 要 学 术 研 究 和 实 践 成 果 的 社 团 优 先 第 三 章 评 审 程 序 第 四 条 评 审 时 间 十 佳 学 生 社 团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评 审 时 间 为 每 年 3 月 至 4 月 第 五 条 评 审 程 序 1. 社 团 自 荐 按 照 自 愿 申 报 统 一 参 评 的 原 则, 参 评 社 团 提 交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十 佳 学 生 社 团 申 请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2. 考 核 评 审 校 团 委 社 团 部 根 据 十 佳 社 团 评 选 要 求, 从 社 团 宗 旨 文 化 内 部 建 设 会 员 情 况 活 动 情 况 等 方 面 对 参 评 社 团 进 行 量 化 考 核, 确 定 候 选 名 单 3. 现 场 答 辩 参 评 社 团 围 绕 社 团 全 年 的 组 织 建 设 品 牌 塑 造 文 化 凝 聚 未 来 规 划 等 方 面 进 行 集 中 展 示 答 辩 321

332 4. 结 果 公 示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根 据 参 评 社 团 量 化 考 核 和 现 场 答 辩 成 绩, 参 考 民 主 评 议 意 见, 确 定 评 审 结 果, 并 面 向 全 校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天 校 团 委 根 据 公 示 结 果 确 定 最 终 获 奖 名 单 第 四 章 表 彰 与 宣 传 第 六 条 十 佳 学 生 社 团 评 选 结 果 由 校 团 委 发 布 表 彰 决 定, 统 一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或 奖 杯, 给 予 每 社 团 5000 元 奖 励 第 七 条 校 团 委 组 织 十 佳 学 生 社 团 进 行 经 验 交 流 成 果 展 示 等 相 关 宣 传 交 流 活 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八 条 获 得 荣 誉 称 号 的 学 生 社 团 如 违 反 法 律 或 犯 严 重 错 误, 校 团 委 有 权 追 回 其 获 得 的 证 书 及 奖 励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共 青 团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二 〇 一 三 年 五 月 322

333 关 于 规 范 开 展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的 规 定 ( 试 行 ) 校 教 发 [2009]65 号 校 学 发 [2009]9 号 校 团 发 [2009]36 号 为 规 范 各 类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推 动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科 学 发 展, 加 强 对 学 生 参 加 课 外 活 动 的 有 效 指 导, 提 高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在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过 程 中 的 贡 献 率, 特 做 出 如 下 规 定 一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指 导 委 员 会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指 导 委 员 会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学 生 工 作 相 关 部 门 教 务 部 门 相 关 专 家 及 各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组 成, 办 公 室 设 在 校 团 委 二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要 结 合 教 学 安 排 进 行 科 学 设 计 统 筹 规 划 和 分 类 指 导 各 相 关 单 位 在 每 学 年 第 一 周 提 出 规 划 方 案, 由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指 导 委 员 会 研 究 统 筹 和 审 核, 按 照 审 核 通 过 后 的 方 案 开 展 各 类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三 学 生 组 织 学 生 社 团 团 支 部 班 级 等 学 生 团 体 是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组 织 实 施 的 主 体 为 充 分 发 挥 各 学 生 团 体 的 学 生 骨 干 在 学 风 建 设 中 的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校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的 学 习 成 绩 须 在 专 业 前 35%( 特 长 生 民 族 生 等 可 酌 情 放 宽 ), 学 生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学 习 成 绩 须 无 不 及 格 门 次 或 在 专 业 前 50%, 团 支 部 书 记 班 长 的 学 习 成 绩 须 无 不 及 格 门 次 323

334 四 为 帮 助 大 一 新 生 尽 快 适 应 大 学 生 活, 形 成 良 好 的 学 习 习 惯, 学 生 会 等 学 生 组 织 和 学 生 社 团 的 招 新 调 整 到 每 学 年 的 第 二 学 期 初 进 行, 相 关 部 门 和 学 院 要 加 强 对 大 一 第 一 学 期 学 生 思 想 学 习 和 生 活 的 指 导 五 各 相 关 单 位 如 需 举 办 学 年 初 规 划 中 未 经 审 核 的 较 大 规 模 的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需 及 时 向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指 导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审 核 通 过 方 可 开 展 二 〇 〇 九 年 七 月 324

335 关 于 在 校 内 举 办 大 小 型 活 动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为 加 强 校 园 安 全 环 境 治 理,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教 学 科 研 和 生 活 秩 序, 根 据 北 京 市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及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关 于 在 校 内 举 办 大 小 型 活 动 及 各 种 宣 传 活 动 规 定 如 下 : 一 禁 止 在 教 学 区 内 举 办 商 业 活 动 及 各 类 商 业 宣 传 二 凡 在 校 内 举 办 各 类 课 外 活 动, 均 需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手 续 三 各 单 位 及 学 生 组 织, 举 办 大 小 型 活 动 须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1. 小 型 活 动 : 举 办 单 位 需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活 动 审 批 表, 提 前 三 天 到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按 照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审 批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校 发 [2009]91 号 ) 文 件 执 行 ( 教 职 工 礼 堂 除 外 ) 2. 大 型 活 动 : 举 办 或 承 办 单 位 需 填 写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大 型 活 动 审 批 表, 提 前 一 周 到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同 时 必 须 制 定 安 全 工 作 方 案 和 应 急 预 案 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大 型 活 动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校 发 [2006]73 号 ) 文 件 执 行 3. 举 办 或 承 办 单 位 在 活 动 前, 对 场 所 及 使 用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避 免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4. 按 照 谁 主 办, 谁 负 责 原 则, 主 办 或 承 办 单 位 要 设 专 人 负 责 对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配 备 足 够 的 安 全 员 负 责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325

336 工 作 措 施, 维 护 活 动 现 场 秩 序, 保 证 活 动 安 全 顺 利 进 行 四 凡 未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的 或 安 全 工 作 落 实 不 到 位 的 活 动, 学 校 保 卫 保 密 处 综 合 治 理 办 公 室 有 权 责 令 其 终 止 活 动, 若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追 究 主 办 或 承 办 单 位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责 任 北 科 技 大 学 保 卫 保 密 处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326

337 第 九 部 分 其 他 327

338 328

339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推 优 入 党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校 党 组 发 号 校 团 发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做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 以 下 简 称 推 优 ), 是 党 建 带 团 建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是 共 青 团 组 织 的 一 项 光 荣 而 重 要 的 职 能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推 优 工 作, 有 效 提 升 学 生 党 员 的 发 展 质 量, 使 推 优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依 据 党 章 团 章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推 优 工 作 在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学 院 党 委 和 校 团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进 行, 各 级 团 组 织 要 高 度 重 视 推 优 工 作, 要 把 推 优 工 作 作 为 考 察 基 层 团 组 织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学 院 ( 或 单 位 ) 团 委 ( 或 团 总 支 ) 负 责 组 织 基 层 团 支 部 实 施, 基 层 团 支 部 负 责 具 体 推 优 工 作 第 三 条 推 优 工 作 原 则 上 每 学 期 举 行 1 至 2 次,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3 至 5 周 本 科 新 生 入 学 后 第 一 学 期 的 推 优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11 至 14 周,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学 后 第 一 学 期 的 推 优 一 般 安 排 在 第 6 至 8 周 329

340 第 二 章 推 荐 对 象 和 推 荐 条 件 第 四 条 推 荐 对 象 为 年 龄 在 周 岁 自 愿 申 请 入 党 并 已 递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的 共 青 团 员 第 五 条 团 组 织 向 党 组 织 推 荐 发 展 对 象, 要 坚 持 党 章 上 规 定 的 党 员 的 基 本 条 件, 真 正 把 团 员 中 的 先 进 分 子 推 荐 给 党 组 织 推 优 的 具 体 条 件 如 下 : 1. 政 治 表 现 热 爱 中 国 共 产 党, 有 坚 定 的 共 产 主 义 信 念, 有 端 正 的 入 党 动 机 积 极 向 党 组 织 靠 拢, 主 动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思 想, 递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三 个 月 以 上, 以 实 际 行 动 自 觉 维 护 党 的 形 象, 言 行 一 致 2. 品 德 修 养 品 德 优 良, 尊 敬 师 长, 关 心 同 学, 热 爱 集 体 3. 学 习 表 现 学 习 刻 苦, 学 风 优 良, 最 近 一 学 期 所 修 课 程 中 无 不 及 格 门 次 研 究 生 推 优 以 学 位 课 成 绩 作 为 参 考, 本 科 新 生 第 一 学 期 推 优 以 期 中 考 试 成 绩 作 为 参 考 4. 素 质 拓 展 作 为 学 生 干 部,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踏 实 肯 干,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有 一 定 的 大 局 观 念 和 服 务 意 识 ; 作 为 普 通 学 生, 能 支 持 校 院 班 级 的 各 项 工 作,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素 质 拓 展 活 动, 热 心 集 体 事 务 对 于 集 体 活 动 中 表 现 优 异 者 或 各 级 团 学 组 织 中 表 现 突 出 者 应 给 予 优 先 考 虑 330

341 第 三 章 推 优 入 党 的 程 序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校 团 委 将 下 发 推 优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统 一 部 署 全 校 的 推 优 工 作, 并 对 学 院 ( 单 位 ) 的 推 优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第 七 条 团 支 部 召 开 推 优 大 会 要 向 学 院 ( 单 位 ) 团 委 ( 团 总 支 ) 提 出 申 请, 学 院 ( 单 位 ) 团 委 ( 团 总 支 ) 需 派 专 人 负 责 大 会 监 督 第 八 条 团 支 部 根 据 学 院 ( 单 位 ) 团 委 ( 团 总 支 ) 的 部 署, 由 团 支 书 组 织 委 员 负 责 组 织 召 开 推 优 大 会, 参 加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团 支 部 人 数 的 2/3 第 九 条 班 级 梯 队 团 支 部 每 次 推 优 名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团 支 部 总 人 数 的 13%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学 后 第 一 学 期, 按 班 级 设 立 的 团 支 部 的 推 优 名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团 支 部 总 人 数 的 25%, 按 梯 队 设 立 的 团 支 部 的 推 优 名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团 支 部 总 人 数 的 17% 注 : 统 计 基 数 不 含 29 周 岁 以 上 的 人 数 第 十 条 为 适 应 国 防 和 军 队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提 升 国 防 生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根 据 国 防 生 教 育 管 理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为 军 队 培 养 人 才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文 件 精 神 加 大 对 国 防 生 推 优 工 作 的 支 持 力 度, 推 优 名 额 根 据 国 家 对 国 防 生 党 员 发 展 的 培 养 要 求 确 定 第 十 一 条 为 加 强 校 级 团 学 组 织 中 学 生 骨 干 的 培 养 与 考 察, 在 校 级 团 学 组 织 中 开 展 推 优, 校 级 团 学 组 织 团 支 部 推 优 名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校 级 团 学 组 织 总 人 数 的 7%, 由 校 团 委 社 团 团 工 委 根 据 331

342 各 校 级 团 学 组 织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分 配 第 十 二 条 推 优 大 会 流 程 : 1. 主 持 人 介 绍 推 优 办 法 2. 推 荐 候 选 人 符 合 推 优 条 件 的 学 生 均 可 作 为 推 荐 候 选 人, 通 过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推 荐 的 方 式 产 生 候 选 人 若 干 3. 候 选 人 进 行 自 我 评 述 候 选 人 应 按 照 推 优 的 标 准, 从 思 想 学 习 参 加 素 质 拓 展 活 动 情 况 等 方 面 进 行 自 我 评 述, 重 点 介 绍 入 党 动 机 自 我 评 述 需 实 事 求 是, 应 明 确 指 出 自 己 的 优 势 与 不 足 4.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团 支 部 成 员 对 候 选 人 的 情 况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的 民 主 评 议 5. 投 票 推 选 团 支 部 全 体 成 员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通 过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推 选 得 票 超 过 实 到 人 数 半 数 以 上 且 得 票 多 的 候 选 人 获 得 推 优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推 优 大 会 后 由 团 支 部 书 记 指 导 推 荐 对 象 填 写 由 校 团 委 统 一 印 制 的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推 荐 表 ( 以 下 简 称 推 荐 表 ), 表 格 一 式 二 份, 团 支 部 书 记 负 责 填 写 推 优 大 会 情 况 被 推 荐 人 优 缺 点 和 团 支 部 推 优 意 见, 并 上 交 学 院 ( 单 位 ) 团 委 ( 团 总 支 )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 单 位 ) 团 委 ( 团 总 支 ) 审 核 团 支 部 推 荐 意 见 和 相 关 材 料, 对 被 推 荐 的 团 员 情 况 进 行 考 察, 在 推 荐 表 中 填 写 学 院 ( 单 位 ) 意 见, 并 由 学 院 ( 单 位 ) 送 交 校 团 委 332

343 第 十 五 条 校 团 委 综 合 学 院 ( 单 位 ) 意 见 推 优 大 会 情 况 和 学 生 表 现 签 署 校 团 委 意 见, 并 送 达 学 院 ( 单 位 ) 团 委 ( 团 总 支 ), 由 学 院 ( 单 位 ) 分 别 送 交 至 学 生 党 支 部 和 留 存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 单 位 ) 团 委 ( 团 总 支 ) 在 推 优 入 党 工 作 结 束 后 对 本 单 位 当 次 推 优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并 将 推 优 汇 总 表 上 交 至 校 团 委, 校 团 委 将 在 公 示 栏 中 统 一 组 织 公 示 第 四 章 推 优 入 党 的 纪 律 第 十 七 条 在 推 优 过 程 中, 严 禁 拉 帮 结 派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若 出 现 违 纪 问 题, 除 取 消 相 关 责 任 者 在 校 期 间 的 推 优 资 格 外, 还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推 优 工 作 要 接 受 团 支 部 全 体 成 员 的 监 督, 各 成 员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发 表 意 见, 提 出 建 议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3 月 11 日 起 实 施, 原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推 优 入 党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校 党 组 发 号 校 团 发 号 ) 于 实 施 当 日 废 止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和 校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二 〇 一 三 年 三 月 333

344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本 科 生 学 宿 费 缴 费 办 法 为 了 方 便 学 生 办 理 缴 费 事 宜, 规 避 学 生 携 带 现 金 的 风 险, 学 校 财 务 处 对 在 册 本 科 学 生 学 宿 费 的 收 取 采 取 委 托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以 自 动 划 款 形 式 扣 缴 学 宿 费,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一 本 科 新 生 需 与 学 校 财 务 处 签 订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学 生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并 核 对 随 录 取 通 知 书 寄 达 的 学 生 本 人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同 意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采 取 自 动 转 账 扣 款 方 式 划 转 学 宿 费 二 学 生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10 日 之 前, 将 本 学 年 应 缴 纳 的 学 宿 费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存 入 学 校 为 其 开 设 的 学 生 本 人 中 行 账 户 三 申 请 贷 款 的 学 生 在 贷 款 学 年 度 贷 款 额 不 足 缴 纳 学 宿 费 的, 请 将 不 足 部 分 存 入 银 行 卡, 学 校 将 在 贷 款 到 账 后 从 个 人 账 户 划 扣 差 额 四 如 遇 银 行 卡 丢 失, 补 办 时 请 不 要 变 更 银 行 账 号,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银 行 卡 账 号 变 更 的 请 及 时 到 财 务 处 计 划 管 理 科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财 务 处 计 划 管 理 科 电 话 : 五 划 款 完 成 后, 银 行 不 另 给 凭 证,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开 具 票 据 并 负 责 相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各 学 院 学 生 辅 导 员 协 助 将 票 据 发 放 给 学 生, 该 票 据 为 学 生 交 纳 学 宿 费 的 唯 一 凭 据 如 日 后 需 要 办 理 334

345 退 费, 此 票 据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的 重 要 凭 据, 请 妥 善 保 存 六 如 需 查 询 账 户 交 易 明 细 请 到 校 内 中 行 或 其 他 中 行 营 业 网 点 查 询, 也 可 开 通 网 上 银 行 来 查 询 交 易 明 细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财 务 处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 335

346 学 生 就 医 及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须 知 一 新 生 如 何 办 理 及 管 理 公 费 医 疗 证? 新 生 入 学 体 检 合 格 后, 经 过 三 个 月 的 观 察 期, 校 医 院 下 发 新 生 医 疗 证 办 理 通 知, 各 学 院 以 班 为 单 位 集 体 到 校 医 院 办 理 公 费 医 疗 证 学 生 应 妥 善 保 管 医 疗 证 任 何 人 不 得 把 自 己 的 医 疗 证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没 收, 该 证 持 有 人 三 个 月 内 不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待 遇 毕 业 生 离 校 前, 须 以 班 为 单 位, 统 一 收 回 公 费 医 疗 证 交 校 医 院, 方 可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二 如 何 补 办 医 疗 证? 若 医 疗 证 丢 失, 丢 失 者 持 学 生 证 一 张 近 期 免 冠 一 寸 照 片 到 校 医 院 一 楼 挂 号 室 补 办 新 医 疗 证, 办 理 时 间 : 每 天 下 午 2:00-5:00 ( 周 三 除 外 ) 三 如 何 就 诊 转 诊? 1. 学 生 遇 身 体 不 适 到 校 医 院 看 病 时 必 须 出 示 公 费 医 疗 证 挂 号 就 诊, 否 则 视 为 无 证, 不 享 受 公 费 医 疗 待 遇 2. 学 生 首 诊 医 院 为 本 校 校 医 院, 如 遇 疑 难 杂 症 或 设 备 原 因 需 要 转 诊 到 上 级 合 同 医 院 ( 北 医 三 院 ) 就 诊 时, 须 经 接 诊 医 生 同 意 并 开 具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医 院 转 诊 单, 在 转 诊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336

347 四 如 何 看 急 诊 及 报 销? 因 急 症 不 能 到 校 医 院 就 诊 的, 可 以 在 就 近 的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的 急 诊 就 诊 ( 限 急 诊 本 次 ), 报 销 时 需 要 附 急 诊 诊 断 证 明 书 五 在 外 地 实 习 ( 或 社 会 实 践 ) 期 间 如 何 就 诊 及 报 销? 学 生 在 外 地 实 习 ( 或 社 会 实 践 ) 期 间 患 急 症 时 可 在 当 地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的 急 诊 就 诊, 报 销 时 需 持 学 院 证 明 医 院 的 急 诊 诊 断 证 明 书 药 品 处 方 收 据 等 慢 性 病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六 休 学 期 间 如 何 就 诊 及 报 销? 北 京 生 源 学 生 的 就 诊 规 定 与 正 常 就 学 的 在 校 生 相 同 外 地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 一 年 内 ) 应 在 指 定 的 一 所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就 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时 需 持 休 学 证 明 到 办 公 楼 公 费 医 疗 办 公 室 (125 房 间 ) 填 写 异 地 就 医 申 请, 报 销 时 需 持 异 地 就 医 申 请 表 药 品 处 方 收 据 等, 休 学 期 间 报 销 规 定 与 在 校 生 相 同 七 寒 暑 假 期 间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报 销? 按 照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规 定 : 寒 暑 假 期 间, 学 生 因 急 诊 在 校 外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 包 括 返 乡 外 地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 就 诊, 需 持 就 诊 医 院 的 急 诊 诊 断 证 明 和 急 诊 收 据 处 方 ( 加 盖 急 诊 章 ), 按 规 定 报 销 报 销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得 超 过 返 乡 期 间 国 家 规 定 的 公 费 医 疗 额 度 即 每 个 月 7.5 元 慢 性 病 在 校 外 医 院 就 诊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八 学 生 公 费 医 疗 的 报 销 比 例 是 多 少? 337

348 依 据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关 于 调 整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标 准 的 通 知 ( 校 发 号 ) 执 行, 校 内 外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自 负 10%, 校 外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自 负 5% 九 哪 些 医 疗 费 用 不 能 报 销? 本 校 执 行 北 京 市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90) 京 卫 公 字 第 100 号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公 费 医 疗 不 予 报 销 的 各 项 内 容 十 如 果 在 校 期 间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怎 么 办? 按 照 学 校 管 理 规 定, 凡 意 外 伤 害 均 不 在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范 围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 指 已 入 保 险 的 学 生 ), 其 医 疗 及 住 院 费 用 应 由 学 生 保 险 办 理 处 负 责 办 理 保 险 赔 付 手 续 十 一 学 生 因 病 转 校 外 住 院 需 要 借 支 票 者 应 办 理 什 么 手 续? 学 生 因 病 经 批 准 转 校 外 住 院 需 借 支 票 的 程 序 为 : 持 医 院 转 诊 单 和 医 院 住 院 通 知 单 所 在 学 院 填 写 借 款 单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盖 公 章 学 校 财 务 处 公 费 医 疗 科 ( 办 公 楼 一 楼 ) 借 支 票 借 支 票 金 额 元 ( 含 ) 以 下, 需 交 支 票 面 额 的 10% 作 为 借 款 押 金 ;20000 元 以 上 交 支 票 面 额 的 50%; 精 神 类 疾 病 交 支 票 面 额 的 40%; 特 殊 疾 病 还 需 视 患 者 自 负 金 额 酌 情 增 加 押 金 比 例 ; 急 症 入 院 不 借 支 票 十 二 学 校 公 费 医 疗 报 销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每 周 二 四 上 午 8:10-11:00 在 科 大 附 小 西 侧 铭 德 楼 108 室 进 338

349 行 校 外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 具 体 报 销 时 间 每 月 在 OA 网 和 校 医 院 铭 德 楼 的 通 知 栏 中 通 知 )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周 二 为 教 工 子 女 统 筹 专 场, 每 月 发 薪 日 为 离 退 休 专 场, 不 报 学 生 医 疗 费 用 每 个 人 一 个 月 最 多 报 销 一 次 财 务 处 公 费 医 疗 科 电 话 : 十 三 报 销 医 疗 费 时 须 携 带 哪 些 材 料? 按 照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规 定, 学 生 报 销 医 疗 费 时 须 带 公 费 医 疗 证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医 院 转 诊 单 收 费 单 据 药 品 处 方, 检 查 治 疗 项 目 明 细 单 大 型 检 查 结 果 复 印 件 看 急 诊 者 还 须 带 盖 有 急 诊 章 及 公 章 的 急 诊 诊 断 证 明 书, 收 费 单 据 药 品 处 方 均 需 加 盖 急 诊 章 十 四 报 销 有 无 期 限 限 制? 按 照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规 定, 当 年 的 医 药 费 当 年 报 销, 报 销 时 间 延 长 到 次 年 1 月 初 ( 具 体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 过 期 不 予 报 销 十 五 校 医 院 就 诊 时 间 安 排? 校 医 院 全 年 24 小 时 接 诊 正 常 门 诊 时 间 : 上 午 8:00~11:30; 下 午 2:00~5:30; 中 午 晚 上 及 节 假 日 均 在 一 楼 急 诊 室 接 诊 十 六 就 诊 流 程? 持 公 费 医 疗 证 和 病 历 本 到 校 医 院 挂 号, 根 据 不 同 的 疾 病 分 流 到 各 诊 室, 如 内 科 外 科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口 腔 科 妇 科 339

350 中 医 科 针 灸 科 理 疗 科 等 在 急 诊 室 就 诊 时, 上 述 程 序 均 在 急 诊 室 完 成 十 七 临 时 体 检 安 排? 每 周 二 四 上 午 为 临 时 体 检 时 间, 上 午 8:00 始 直 接 在 保 健 科 办 理 体 检 手 续 十 八 空 腹 取 血 安 排? 每 周 二 四 上 午 8:00~9:00 在 一 楼 注 射 室 抽 血 ( 空 腹 ) 十 九 预 防 接 种 安 排? 每 周 四 上 午 在 保 健 科 接 受 成 人 预 防 接 种 学 生 集 体 接 种 以 通 知 为 准 注 : 若 遇 特 殊 情 况, 将 临 时 对 时 间 安 排 进 行 调 整, 并 及 时 告 知 患 者 2015 年 6 月 说 明 本 手 册 收 录 学 校 于 2015 年 6 月 之 前 颁 布 的 相 关 文 件, 以 后 有 与 收 录 文 件 相 冲 突 的 以 新 规 定 为 准, 详 见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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