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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NO.7,2014(VOL.130) CONTENTS Circulars and Decisions Joint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n reducing farmers' burden in 2014 /4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National Plan on Extinguishing HPAI H7N9 /6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accrediting national demonstrative enterprises for staple food processing (the 3rd group list) /9 Lette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agreeing to establish national pilot zones of grassland eco-friendly animal husbandry /11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production safety of mini-tillers /1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over quality & safety of designated pig slaughterhouses /14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regulation over inter-province movement of live sheep & goats /17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Announcement No.2114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atalog of regulations and rules of MOA /19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leasing the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pproval service (the 2nd batch) /31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leasing the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pproval service (the 3rd batch) /58 Notifications and Announcements Announcement No. 2111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1 Announcement No. 2112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2 Announcemen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List of appointments and removal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4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中 AGRICULTURE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OF 业 部 THE 公 报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教 育 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的 意 见 农 经 发 2014 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农 业 ( 农 牧 农 村 经 济 ) 厅 ( 局 委 办 ) 财 政 厅 (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物 价 局 法 制 办 教 育 厅 ( 教 委 教 育 局 )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 近 年 来, 随 着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力 度 的 逐 步 加 大 和 农 民 负 担 监 管 工 作 的 不 断 加 强, 农 民 负 担 总 体 控 制 在 较 低 水 平, 由 此 引 发 的 矛 盾 大 幅 减 少, 为 确 保 广 大 农 民 安 居 乐 业 农 村 社 会 安 定 有 序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但 是, 一 些 地 方 和 部 门 减 负 意 识 有 所 淡 化, 部 分 领 域 涉 农 乱 收 费 问 题 屡 禁 不 止,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实 施 不 够 规 范, 村 级 组 织 负 担 明 显 增 加, 一 些 新 的 领 域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凸 现, 甚 至 少 数 地 区 农 民 负 担 出 现 反 弹 苗 头 今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强 调 坚 决 查 处 和 纠 正 涉 农 领 域 侵 害 群 众 利 益 的 腐 败 问 题 和 加 重 农 民 负 担 行 为,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中 央 要 求,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办 发 2012 22 号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做 好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经 国 务 院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联 席 会 议 同 意, 现 就 2014 年 减 负 工 作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深 入 治 理 涉 农 价 格 和 收 费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完 善 和 落 实 涉 农 收 费 文 件 审 核 制, 严 禁 违 规 出 台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认 真 落 实 涉 农 收 费 和 价 格 公 示 制, 相 关 事 项 必 须 在 乡 镇 政 府 和 收 费 单 位 现 场 公 示, 及 时 更 新 公 示 内 容, 确 保 公 示 效 果 继 续 开 展 对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计 划 生 育 农 民 建 房 农 机 服 务 殡 葬 服 务 农 民 用 水 用 电 等 领 域 价 格 和 收 费 的 专 项 治 理, 落 实 对 农 民 的 费 用 减 免 和 价 格 优 惠 政 策, 严 禁 行 政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在 履 行 ( 代 行 ) 行 政 职 能 过 程 中 强 制 收 费 或 代 收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严 禁 经 营 公 用 事 业 的 企 业 超 标 准 收 费 强 制 服 务 收 费 和 搭 车 收 费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选 择 问 题 突 出 的 领 域 开 展 专 项 治 理, 制 定 治 理 方 案, 明 确 治 理 目 标, 落 实 部 门 责 任, 纠 正 和 查 处 各 种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切 实 解 决 行 业 性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二 清 理 整 顿 加 重 村 级 组 织 负 担 的 行 为 针 对 村 级 组 织 负 担 增 加 较 多 的 新 情 况, 继 续 开 展 向 村 级 组 织 乱 收 费 和 摊 派 的 清 理 整 顿, 重 点 治 理 以 建 设 公 益 事 业 提 供 服 务 达 标 升 级 要 求 赞 助 报 刊 订 阅 等 名 义 向 村 级 组 织 摊 派 收 费 问 题 严 禁 将 政 府 承 担 的 建 设 和 服 务 费 用 部 门 工 作 经 费 人 员 费 用 等 转 由 村 级 组 织 承 担, 严 禁 各 种 要 求 村 级 组 织 出 钱 出 物 出 工 的 达 标 升 级 活 动 加 强 向 村 级 组 织 具 体 收 费 事 项 的 日 常 监 管, 探 索 建 立 有 效 的 收 费 审 核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村 级 组 织 公 费 订 阅 报 刊 限 额 制, 坚 持 自 愿 原 则, 不 得 由 乡 镇 以 上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代 订 代 扣, 禁 止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村 级 组 织 摊 派 发 行 报 刊 图 书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 严 禁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委 托 村 级 组 织 向 农 民 收 取 费 用, 严 禁 村 级 组 织 用 罚 款 和 违 规 收 取 押 金 违 约 金 等 方 式 来 管 理 村 务 三 完 善 和 规 范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管 理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实 施 办 法, 严 格 界 定 筹 资 筹 劳 的 适 用 范 围, 合 理 确 定 筹 资 筹 劳 限 额 标 准 和 以 资 代 劳 工 价 标 准, 研 究 制 定 防 止 虚 假 筹 资 筹 劳 和 以 资 代 劳 的 有 效 措 施 要 加 强 对 一 事 一 议 项 目 的 全 程 监 管, 强 化 筹 资 筹 劳 方 案 审 核 和 专 项 检 查, 推 进 一

通 知 决 定 事 一 议 信 息 化 建 设 组 织 开 展 一 事 一 议 项 目 专 项 审 计, 重 点 审 计 筹 资 筹 劳 负 债 建 设 和 资 金 劳 务 使 用 情 况 研 究 制 定 一 事 一 议 规 范 管 理 县 管 理 办 法, 开 展 对 规 范 管 理 县 的 动 态 监 测, 建 立 有 进 有 出 的 监 管 机 制 总 结 推 广 典 型 经 验, 切 实 发 挥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深 入 开 展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政 策 调 研, 适 时 修 订 管 理 办 法, 推 动 健 全 财 政 奖 补 机 制 四 推 进 拓 展 农 民 负 担 监 管 范 围 总 结 推 广 各 地 拓 展 农 民 负 担 监 管 范 围 的 实 践 做 法, 联 合 相 关 部 门 对 问 题 较 多 的 领 域 制 定 监 管 政 策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加 强 对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农 村 公 共 服 务, 以 及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动 植 物 疫 病 防 控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等 公 益 性 农 业 服 务 领 域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的 监 管, 防 止 向 农 民 乱 收 费 和 集 资 摊 派 的 行 为 加 强 对 强 农 惠 农 富 农 政 策 落 实 中 加 重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的 监 管, 严 肃 查 处 代 扣 代 缴 其 他 费 用 配 售 商 品 以 领 取 补 贴 为 条 件 要 求 缴 纳 其 他 费 用 等 行 为 加 强 对 家 庭 农 场 专 业 大 户 农 民 合 作 社 等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的 负 担 监 管, 防 止 乱 收 费 在 新 的 领 域 滋 生 蔓 延 抓 紧 建 立 健 全 涉 及 农 民 负 担 政 策 文 件 会 签 信 息 公 开 和 备 案 制 度 推 行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农 民 负 担 审 核 制 度, 不 得 在 一 事 一 议 筹 资 筹 劳 范 围 之 外 要 求 农 民 出 资 出 劳 五 强 化 减 负 惠 农 政 策 落 实 监 督 检 查 加 强 对 农 民 负 担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的 跟 踪 调 查 情 况 核 实 和 督 查 督 办 改 进 农 民 负 担 监 督 卡 制, 完 善 监 督 卡 内 容, 创 新 发 放 形 式, 将 监 督 卡 作 为 宣 传 减 负 惠 农 政 策 的 重 要 途 径 各 地 要 通 过 明 察 暗 访, 对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不 定 期 有 重 点 地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农 民 负 担 年 度 检 查, 深 入 基 层 查 找 问 题, 在 适 当 范 围 内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并 积 极 向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报 告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情 况 中 央 和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要 选 择 问 题 较 多 的 市 ( 地 ) 县, 省 级 和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也 要 选 择 问 题 较 多 的 县 乡, 联 合 开 展 农 民 负 担 综 合 治 理, 督 促 制 定 治 理 方 案, 排 查 突 出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到 位, 切 实 防 止 区 域 性 农 民 负 担 反 弹 落 实 涉 及 农 民 负 担 案 ( 事 ) 件 责 任 追 究 制, 严 肃 处 理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六 推 动 涉 及 农 民 负 担 相 关 领 域 改 革 坚 持 把 农 业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作 为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安 排 的 优 先 领 域, 提 高 农 村 公 益 性 建 设 项 目 的 中 央 投 资 补 助 比 例, 减 轻 地 方 配 套 压 力 继 续 深 化 农 村 综 合 改 革, 推 动 消 除 造 成 农 民 负 担 问 题 的 体 制 机 制 性 因 素 继 续 完 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落 实 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学 生 营 养 改 善 计 划, 落 实 好 国 家 助 学 政 策 加 强 村 级 组 织 运 转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将 村 干 部 报 酬 村 办 公 经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作 为 保 障 重 点, 不 断 提 高 经 费 保 障 能 力 和 水 平 探 索 完 善 政 府 投 入 机 制 积 极 创 新 征 订 方 式 等 措 施, 进 一 步 推 动 和 改 进 党 报 党 刊 发 行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完 善 现 有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推 进 水 价 综 合 改 革, 鼓 励 农 民 节 约 用 水, 切 实 减 少 农 民 不 合 理 水 费 支 出 七 加 强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减 负 工 作 领 导 机 制, 坚 持 地 方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亲 自 抓 负 总 责 的 工 作 制 度, 完 善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专 项 治 理 部 门 责 任 制,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各 级 减 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及 其 办 公 室 的 作 用 完 善 减 负 工 作 考 核 制 度, 坚 持 实 行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推 动 将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纳 入 政 府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落 实 减 负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部 门 责 任 继 续 开 展 减 负 工 作 督 导, 实 行 省 级 自 评 审 核 评 价 重 点 抽 查 通 报 督 导 结 果 的 方 法,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推 动 地 方 建 立 逐 级 督 导 评 价 制 度 稳 定 和 加 强 各 级 减 负 工 作 机 构 和 队 伍, 保 证 工 作 经 费, 提 高 政 策 水 平 和 服 务 水 平, 确 保 农 民 负 担 监 管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教 育 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2014 年 6 月 9 日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的 通 知 农 医 发 2014 2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畜 牧 兽 医 ( 农 牧 农 业 ) 厅 ( 局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畜 牧 兽 医 局, 部 属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人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疫 情 应 对 工 作, 及 时 发 现 剔 除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切 实 保 障 养 禽 业 生 产 安 全 动 物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中 长 期 动 物 疫 病 防 治 规 划 (2012 2020 年 ) 要 求, 农 业 部 制 定 了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 见 附 件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并 请 于 2014 年 7 月 底 前 将 实 施 方 案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附 件 :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24 日 附 件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一 背 景 2013 年 我 国 出 现 首 例 人 感 染 H7N9 禽 流 感 确 诊 病 例 以 来, 已 造 成 多 人 感 染 和 发 病 死 亡, 并 对 家 禽 产 业 造 成 影 响 国 家 禽 流 感 参 考 实 验 室 研 究 表 明, 目 前 从 家 禽 和 环 境 中 分 离 的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对 家 禽 无 致 病 力, 但 存 在 变 异 成 高 致 病 性 毒 株 的 风 险 为 加 强 源 头 控 制, 及 时 发 现 逐 步 剔 除 H7N9 流 感 病 毒, 切 实 保 障 畜 禽 产 品 安 全 和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决 定 实 施 全 国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二 目 标 通 过 监 测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市 场 链 分 析, 掌 握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时 间 空 间 群 间 分 布 状 况 及 时 清 除 家 禽 养 殖 市 场 流 通 等 重 点 环 节 中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有 效 降 低 病 毒 向 人 传 播 风 险, 降 低 病 毒 由 活 禽 市 场 向 养 禽 场 传 播 风 险 三 技 术 路 线 和 防 控 措 施 限 制 家 禽 由 高 风 险 区 向 低 风 险 区 调 运 围 绕 活 禽 交 易 市 场 养 禽 场 和 野 生 禽 鸟 栖 息 地 等 重 点 区 域, 开 展 基 于 风 险 的 监 测 和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发 现 并 清 除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 一 ) 摸 清 病 毒 污 染 面 监 测 工 作 实 行 分 区 分 类 管 理 按 照 是 否 发 现 过 病 毒, 将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分 为 重 点 监 测 省 份 和 一 般 监 测 省 份, 前 者 监 测 范 围 应 覆 盖 各 环 节, 后 者 监 测 范 围 以 流 通 环 节 和 种 禽 场 为 主

通 知 决 定 重 点 监 测 省 份 对 所 有 活 禽 批 发 市 场 和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同 时 进 行 病 原 学 和 血 清 学 监 测, 批 发 市 场 每 月 监 测,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每 年 至 少 集 中 监 测 两 次 对 所 有 种 禽 场 ( 包 括 曾 祖 代 祖 代 父 母 代 种 禽 场 以 及 国 家 级 家 禽 基 因 库 的 种 禽 ) 进 行 血 清 学 监 测, 每 年 至 少 集 中 监 测 两 次 对 其 他 家 禽 养 殖 场 ( 村 ) 进 行 血 清 学 监 测, 应 确 保 监 测 频 率 和 数 量 一 般 监 测 省 份 对 所 有 活 禽 批 发 市 场 同 时 进 行 病 原 学 和 血 清 学 监 测, 每 年 至 少 集 中 监 测 两 次, 必 要 时 选 择 部 分 重 点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开 展 监 测 对 所 有 种 禽 场 ( 包 括 曾 祖 代 祖 代 父 母 代 种 禽 场 以 及 国 家 级 家 禽 基 因 库 的 种 禽 ) 进 行 血 清 学 监 测, 每 年 至 少 集 中 监 测 两 次 对 其 他 家 禽 养 殖 场 ( 村 ), 应 结 合 H5 亚 型 禽 流 感 监 测 计 划 开 展 家 禽 H7N9 流 感 血 清 学 监 测 野 生 禽 鸟 栖 息 地 在 鄱 阳 湖 洞 庭 湖 太 湖 洪 泽 湖 巢 湖 和 青 海 湖 等 湖 泊 湿 地 以 及 长 三 角 珠 三 角 等 水 网 地 区, 对 野 生 禽 鸟 采 样 监 测, 以 病 原 学 监 测 为 主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以 上 所 有 场 点 的 环 境 进 行 采 样, 开 展 病 原 学 监 测 国 家 禽 流 感 参 考 实 验 室 和 各 专 业 实 验 室 主 要 负 责 种 禽 场 批 发 市 场 和 野 生 禽 鸟 ( 家 禽 野 禽 界 面 ) 监 测 工 作 ;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按 要 求 开 展 监 测 样 品 采 样 病 源 追 溯 及 养 殖 场 ( 村 )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监 测 工 作 ( 二 ) 剔 除 阳 性 禽 群 按 照 动 物 H7N9 禽 流 感 应 急 处 置 指 南 要 求, 对 病 原 学 阳 性 禽 群 进 行 处 置 对 血 清 学 阳 性 种 禽, 直 接 扑 杀 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对 血 清 学 阳 性 但 病 原 学 阴 性 的 其 他 禽 群, 禁 止 流 通, 就 近 屠 宰 对 上 述 感 染 群 以 外 的 同 场 ( 村 ) 其 他 禽 群, 在 感 染 群 处 置 后 应 再 次 进 行 血 清 学 监 测, 监 测 证 明 无 感 染 阳 性 后 方 可 移 动 在 家 禽 或 环 境 样 本 中 监 测 到 阳 性 的, 应 开 展 追 溯 调 查, 了 解 病 毒 来 源 和 可 能 污 染 的 场 点, 对 可 能 污 染 的 场 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一 旦 家 禽 H7N9 流 感 病 毒 发 生 变 异, 成 为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毒 株, 应 按 照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全 国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应 急 预 案 和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处 置 ( 三 ) 流 通 调 运 监 管 对 跨 省 调 运 的 活 禽, 各 地 应 结 合 H7N9 流 感 血 清 学 或 病 原 学 检 测 结 果 开 展 产 地 检 疫 出 具 的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根 据 检 疫 工 作 需 要, 依 法 对 调 运 家 禽 进 行 H7N9 流 感 实 验 室 检 验 对 跨 省 调 运 的 种 禽 种 雏 和 继 续 饲 养 的 家 禽, 严 格 执 行 到 达 报 告 和 隔 离 观 察 制 度 到 达 目 的 地 后, 货 主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调 入 地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并 在 调 入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监 督 下, 在 隔 离 场 或 饲 养 场 隔 离 舍 进 行 隔 离 观 察 30 天 隔 离 观 察 未 见 异 常, 并 经 检 测 合 格 后 方 可 混 群 饲 养 ; 不 合 格 的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鼓 励 对 活 禽 进 行 规 模 饲 养 集 中 屠 宰 冷 链 配 送 冰 鲜 上 市 对 运 输 车 辆 装 载 工 具 和 相 关 人 员 应 进 行 严 格 消 毒 ( 四 ) 其 他 环 节 的 防 疫 监 管 各 地 应 加 强 对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和 家 禽 养 殖 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1.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各 地 要 根 据 实 际 采 取 针 对 性 措 施, 做 好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的 监 管, 严 格 落 实 定 期 休 市 消 毒 措 施, 建 立 统 一 的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休 市 消 毒 日 制 度 进 入 市 场 交 易 的 活 禽 应 附 有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出 售 的 活 禽 应 宰 杀 后 带 出 市 场, 未 售 出 的 活 禽 严 禁 运 回 养 殖 场, 在 农 贸 市 场 ( 活 禽 交 易 摊 位 / 档 口 ) 逐 步 推 行 活 禽 不 过 夜, 当 天 集 中 屠 宰, 冰 鲜 上 市 制 度 各 地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切 实 做 好 活 禽 市 场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和 疫 病 监 测 工 作 一 旦 检 测 发 现 阳 性, 应 建 议 当 地 政 府 关 闭 该 交 易 市 场 ; 彻 底 清 洗 消 毒 后, 经 地 市 级 以 上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与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分 析 评 估 合 格, 方 可 重 新 开 放 2. 家 禽 养 殖 场 点 各 地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通 知 决 定 严 格 落 实 养 殖 场 的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制 度, 指 导 养 殖 场 点 加 强 饲 养 管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动 物 防 疫 制 度, 推 广 全 进 全 出 封 闭 管 理 的 养 殖 模 式, 定 期 开 展 清 洗 消 毒 对 进 出 的 运 输 车 辆 装 载 工 具 和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消 毒 加 强 养 殖 场 防 疫 设 施 建 设, 有 效 防 范 家 禽 与 野 鸟 等 野 生 动 物 接 触 鼓 励 建 设 生 物 安 全 隔 离 区, 提 高 养 殖 场 所 生 物 安 全 水 平, 研 究 出 台 相 关 扶 持 政 策, 推 动 形 成 优 质 优 价 优 质 优 市 的 市 场 机 制 四 其 他 要 求 ( 一 ) 组 织 实 施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当 地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加 强 部 门 协 调, 强 化 措 施 联 动, 上 下 协 同, 共 同 做 好 家 禽 H7N9 流 感 防 控 工 作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本 计 划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设 定 工 作 目 标, 明 确 时 间 表 和 路 线 图,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和 评 估 工 作, 推 进 计 划 实 施 ( 二 ) 经 费 保 障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禽 流 感 监 测 经 费 预 算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与 有 关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进 一 步 加 大 投 入, 保 障 家 禽 H7N9 流 感 剔 除 计 划 的 实 施 家 禽 H7N9 流 感 扑 杀 补 助, 参 照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扑 杀 补 助 政 策 执 行, 根 据 实 际 扑 杀 数 量 据 实 结 算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专 项 经 费 监 督 监 管, 推 动 相 关 项 目 实 施 ( 三 ) 科 技 支 撑 国 家 禽 流 感 参 考 实 验 室 和 各 专 业 实 验 室 要 深 入 开 展 病 原 学 研 究, 加 强 家 禽 H7N9 流 感 快 速 诊 断 技 术 研 究, 建 立 敏 感 特 异 便 捷 的 检 测 方 法, 加 快 形 成 完 善 配 套 的 标 准 化 诊 断 试 剂 开 展 各 级 兽 医 实 验 室 家 禽 H7N9 流 感 血 清 学 和 病 原 学 检 测 和 质 量 控 制 的 能 力 比 对, 确 保 结 果 准 确 各 地 应 加 强 市 县 级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实 验 室 建 设, 配 备 必 要 的 人 员 和 基 础 设 施, 提 升 兽 医 实 验 室 禽 流 感 监 测 能 力 县 级 兽 医 实 验 室 应 具 备 血 清 学 检 测 能 力, 省 级 和 地 市 级 兽 医 实 验 室 应 具 备 病 原 学 检 测 能 力 ( 四 ) 宣 传 培 训 各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制 定 实 施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计 划, 加 强 对 兽 医 和 兽 医 辅 助 人 员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通 过 印 发 宣 传 册 明 白 纸 挂 图 以 及 组 织 培 训 班 等 多 种 方 式, 加 大 宣 传 培 训 力 度, 强 化 综 合 防 治 措 施 宣 传, 提 高 家 禽 养 殖 人 员 经 纪 人 承 运 人 活 禽 交 易 场 所 管 理 及 销 售 人 员 等 各 类 从 业 人 员 防 疫 意 识, 依 法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关 于 认 定 全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示 范 企 业 ( 第 三 批 ) 的 通 知 农 加 发 2014 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管 理 部 门 : 主 食 是 满 足 人 体 基 本 能 量 和 营 养 需 求 的 主 要 食 品, 也 是 保 证 国 民 身 体 健 康 的 基 本 食 物 为 提 升 我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发 展 水 平,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消 费 需 求, 促 进 农 民 持 续 就 业 增 收, 我 部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部 署 深 入 开 展 主 食 加 工 业 提 升 行 动 在 企 业 自 主 申 报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推 荐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并 进 行 公 示 的 基 础 上, 经 研 究 决 定, 认 定 北 京 老 江 阿 泰 餐 饮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等 100 家 企 业 为 第 三 批 全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示 范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示 范 企 业 ), 现 予 以 公 布 主 食 引 领 膳 食, 加 工 提 升 农 业 各 示 范 企 业 要 诚 实 守 信 依 法 经 营, 完 善 机 制 科 学 管 理, 自 主 创 新 科 技 强 企, 注 重 品 牌 开 拓 市 场, 珍 惜 荣 誉 再 接 再 厉, 切 实 发 挥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进 一 步 加 强 生 产 规 范 化 产 品 标 准 化 技 术 现 代 化 建 设, 力 争 取 得 更 大 的 进 步 各 级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管 理 部 门 要 深 入 推 进 主 食 加 工 业 提 升 行 动, 加 强 对 示 范 企 业 的 动 态 管 理, 加 大 政 策 扶 持, 加 强 规 划 引 导, 完 善 公 共 服 务, 加 快 主 体 培 育, 努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发 展 环 境, 努 力 促 进 主 食 加 工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推 进 我 国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为 农 业 强 起 来 农 村 美 起 来 农 民 富 起 来 做 出 新 的 更 大 贡 献 附 件 : 全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示 范 企 业 名 单 附 件 全 国 主 食 加 工 业 示 范 企 业 名 单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23 日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北 京 老 江 阿 泰 餐 饮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老 江 阿 泰 北 京 市 金 盛 福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金 盛 福 天 津 天 津 狗 不 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狗 不 理 天 津 一 品 斋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康 仔 天 津 巨 能 粮 油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巨 能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天 津 市 粒 粒 金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禾 农 天 津 市 兴 达 和 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和 平 河 北 河 北 纽 康 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纽 康 恩 中 粮 面 业 ( 秦 皇 岛 ) 鹏 泰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鹏 泰 河 北 佰 裕 东 面 业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甲 麦 元 河 北 企 美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企 美

通 知 决 定 续 表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唐 山 广 野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田 宝 斋 山 西 山 西 田 森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配 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田 森 太 原 市 金 大 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金 大 豆 定 襄 县 山 田 园 食 品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夏 维 山 西 佰 和 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佰 和 园 内 蒙 古 内 蒙 古 康 绿 源 蔬 菜 产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田 野 餐 桌 包 钢 集 团 万 开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包 钢 万 开 内 蒙 古 东 达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风 水 梁 吉 林 长 春 中 之 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中 之 杰 吉 林 市 黑 色 沃 土 绿 色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福 满 年 黑 龙 江 齐 齐 哈 尔 瑞 盛 食 品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粮 身 定 制 黑 龙 江 省 延 寿 鸿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绿 辰 黑 龙 江 大 庄 园 肉 业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大 庄 园 黑 龙 江 大 明 宝 贝 面 粉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大 明 宝 贝 上 海 上 海 鑫 博 海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博 海 上 海 清 美 绿 色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清 美 美 食 上 海 元 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元 盛 上 海 新 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新 成 江 苏 南 京 桂 花 鸭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桂 花 伽 力 森 主 食 企 业 ( 无 锡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伽 力 森 常 州 菜 根 香 生 态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菜 根 香 南 通 玉 兔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玉 兔 江 苏 新 顺 福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寿 桃 浙 江 浙 江 五 芳 斋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五 芳 斋 祖 名 豆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祖 名 祐 康 食 品 ( 杭 州 )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祐 康 浙 江 顾 大 嫂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顾 大 嫂 温 州 快 鹿 集 团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快 鹿 安 徽 安 徽 光 明 槐 祥 工 贸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槐 祥 同 福 碗 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同 福 安 徽 皖 王 面 粉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皖 王 安 徽 夏 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夏 星 颍 上 县 管 氏 面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慎 城 福 建 福 建 省 莆 田 市 海 源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西 海 岸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福 建 岳 海 水 产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岳 海 福 建 森 宝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森 宝 福 建 天 清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天 清 福 建 省 国 泰 沙 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国 泰 沙 利 江 西 南 昌 宝 迪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宝 迪 江 西 玉 芹 嫂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玉 芹 嫂 新 余 市 百 乐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百 乐 江 西 省 金 桥 农 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鑫 萱 江 西 华 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华 谊 山 东 济 南 民 天 面 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民 天 荣 成 泰 祥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泰 祥 山 东 半 球 面 粉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半 球 蓬 莱 京 鲁 渔 业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京 鲁 远 洋 山 东 富 世 康 制 粉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富 世 康 河 南 河 南 帮 太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帮 太 新 乡 市 新 良 粮 油 加 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新 良 河 南 南 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南 街 村 河 南 省 大 程 粮 油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豫 花 息 县 峰 刚 粮 食 制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峰 刚 湖 北 湖 北 金 银 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良 机 湖 北 瑞 丰 粮 油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白 玉 武 汉 梁 子 湖 水 产 品 加 工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梁 子 武 汉 新 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真 吉 食 湖 南 克 明 面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陈 克 明 金 健 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金 健 湖 南 临 武 舜 华 鸭 业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舜 华 浏 阳 河 农 业 产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 杂 粮 ) 神 豆 常 德 广 积 米 业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广 积 广 东 福 家 欢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锦 丰 广 东 霸 王 花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霸 王 花 广 东 冠 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冠 益 广 西 广 西 桂 林 天 然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张 金 华 四 川 四 川 颐 康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颐 康 元 成 都 昌 盛 鸿 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鸿 笙 四 川 省 贺 聚 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贺 聚 园 四 川 光 友 薯 业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 杂 粮 ) 光 友 10

通 知 决 定 续 表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云 南 昆 明 市 护 苗 学 生 营 养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护 苗 云 南 杨 广 红 达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杨 广 贵 州 贵 州 五 福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黔 五 福 贵 州 龙 膳 香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贵 州 龙 水 城 天 瑞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福 菂 遵 义 金 紫 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金 紫 阳 西 藏 西 藏 白 朗 县 康 桑 农 产 品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米 制 品 洛 丹 陕 西 西 安 爱 菊 粮 油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爱 菊 陕 西 陕 富 面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陕 富 企 业 名 称 所 属 领 域 注 册 商 标 汉 中 科 润 速 冻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科 润 源 生 丹 凤 县 华 茂 牧 业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商 凤 甘 肃 天 水 昌 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预 制 菜 肴 食 品 秦 岭 泉 宁 夏 吴 忠 市 曼 苏 尔 清 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曼 苏 尔 宁 夏 平 顺 源 清 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平 顺 源 宁 夏 敬 义 泰 清 真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敬 义 泰 新 疆 新 疆 伊 犁 盛 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伊 盛 新 疆 麦 趣 尔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麦 趣 尔 新 疆 百 味 餐 饮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荣 晟 拜 城 县 尼 格 尔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传 统 面 制 品 尼 格 尔 农 业 部 关 于 同 意 设 立 全 国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试 验 区 的 函 农 牧 函 2014 1 号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恳 请 将 青 海 省 列 为 全 国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试 验 区 的 函 ( 青 政 函 2014 46 号 ) 收 悉 经 研 究, 现 函 复 如 下 青 海 牧 区 是 长 江 黄 河 澜 沧 江 等 大 江 大 河 的 发 源 地 和 水 源 涵 养 区, 也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生 态 屏 障 和 特 色 畜 牧 业 生 产 基 地 近 年 来, 青 海 省 高 度 重 视 草 原 生 态 保 护 建 设 和 畜 牧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先 行 先 试, 积 极 探 索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建 设 模 式, 取 得 了 可 喜 的 成 果 与 经 验, 有 力 促 进 了 草 原 牧 区 生 产 生 活 生 态 共 赢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支 持 青 海 等 藏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农 业 部 关 于 促 进 青 海 农 牧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精 神, 我 部 同 意 支 持 你 省 设 立 全 国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试 验 区, 并 将 此 作 为 农 业 部 青 海 省 农 业 援 青 工 作 的 合 作 平 台 之 一, 在 农 牧 业 有 关 政 策 项 目 和 技 术 方 面 予 以 支 持, 合 力 推 动 青 海 草 地 畜 牧 业 发 展 请 你 省 在 实 施 全 国 草 地 生 态 畜 牧 业 试 验 区 建 设 工 作 中, 解 放 思 想,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机 制, 努 力 探 索 推 进 传 统 草 原 畜 牧 业 转 型 升 级 的 有 效 路 径, 及 时 总 结 成 功 经 验, 集 成 组 装 成 熟 模 式, 并 切 实 做 好 示 范 推 广 工 作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12 日 11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微 耕 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办 机 2014 1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农 机 ( 农 业 农 牧 ) 局 ( 厅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局 : 近 年 来, 农 机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总 体 稳 定 向 好, 事 故 总 量 稳 步 下 降 但 近 一 个 时 期, 微 耕 机 致 人 伤 亡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安 全 问 题 日 益 凸 显 为 做 好 微 耕 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预 防 和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保 障 广 大 农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现 将 有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 一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指 出 : 人 命 关 天, 发 展 决 不 能 以 牺 牲 人 的 生 命 为 代 价, 这 是 一 条 不 可 逾 越 的 红 线 要 始 终 把 人 民 生 命 安 全 放 在 首 位, 以 对 党 和 人 民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完 善 制 度 强 化 责 任 加 强 管 理 严 格 监 管, 把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到 实 处 近 年 来, 随 着 微 耕 机 保 有 量 快 速 增 长, 安 全 事 故 时 有 发 生, 在 一 些 地 区 呈 多 发 高 发 态 势, 给 当 地 微 耕 机 使 用 者 造 成 严 重 人 身 伤 害, 引 起 社 会 各 界 和 新 闻 媒 体 的 广 泛 关 注, 加 强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刻 不 容 缓 据 调 查, 一 些 地 方 在 售 在 用 微 耕 机 质 量 参 差 不 齐, 存 在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缺 失 警 示 标 志 易 脱 落 配 套 动 力 过 大 行 驶 速 度 过 快 整 机 质 量 过 重 缺 乏 急 停 装 置 挡 位 ( 变 速 杆 ) 无 卡 槽 等 问 题 同 时, 售 后 服 务 不 到 位, 宣 传 培 训 薄 弱, 操 作 人 员 安 全 意 识 淡 薄, 操 作 技 术 不 熟 练, 使 得 本 应 动 力 小 速 度 慢 质 量 轻 功 能 单 一 易 操 作 的 微 耕 机 安 全 隐 患 突 出 各 地 要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微 耕 机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迫 切 性, 深 刻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部 署 要 求, 紧 密 结 合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责 任, 针 对 微 耕 机 安 全 使 用 和 监 督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突 出 问 题,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坚 决 遏 制 微 耕 机 事 故 多 发 高 发 态 势, 促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安 全 发 展 二 开 展 质 量 调 查 微 耕 机 安 全 事 故 较 为 多 发 的 省 份, 要 依 据 农 业 机 械 化 促 进 法 和 农 业 机 械 质 量 调 查 办 法 的 规 定, 组 织 对 在 用 微 耕 机 产 品 的 适 用 性 安 全 性 可 靠 性 和 售 后 服 务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并 公 布 调 查 结 果 要 向 有 关 企 业 通 报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对 质 量 调 查 中 发 现 的 产 品 质 量 或 售 后 服 务 问 题 严 重 的 生 产 销 售 企 业,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企 业 拒 不 整 改 逾 期 达 不 到 推 广 鉴 定 要 求 的, 注 销 其 产 品 的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取 消 列 入 国 家 和 省 级 支 持 推 广 的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目 录 的 资 格 要 督 促 生 产 企 业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三 包 水 平, 维 护 农 民 合 法 权 益 要 组 织 微 耕 机 安 全 标 准 落 实 情 况 督 导 检 查, 从 源 头 上 堵 住 漏 洞 鼓 励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和 生 产 线 建 设, 促 进 企 业 生 产 上 规 模, 产 品 质 量 上 档 次 三 规 范 推 广 鉴 定 农 机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要 根 据 事 故 特 点 和 微 耕 机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对 鉴 定 大 纲 进 行 复 评 审, 必 要 12

通 知 决 定 时 进 行 修 订, 对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操 纵 机 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配 套 动 力 最 高 行 驶 速 度 整 机 质 量 等 进 一 步 提 高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严 格 技 术 规 范, 确 保 向 农 民 推 荐 的 微 耕 机 符 合 或 高 于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要 进 一 步 研 究 规 范 推 广 鉴 定 的 内 容 程 序 和 要 求, 特 别 加 强 和 严 格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安 全 性 检 查 可 靠 性 试 验 使 用 说 明 书 审 查 和 用 户 调 查 工 作 加 强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和 标 志 的 使 用 情 况 监 督, 对 安 全 检 查 不 合 格 产 品,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安 全 事 故 的 产 品, 贴 牌 生 产 或 不 具 备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的 企 业,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撤 销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对 未 按 标 准 和 鉴 定 大 纲 规 定 鉴 定 为 微 耕 机 的 产 品, 相 关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立 即 进 行 整 改 四 做 好 操 作 培 训 各 地 要 根 据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修 理 更 换 退 货 责 任 规 定, 督 促 微 耕 机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建 立 健 全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督 促 微 耕 机 销 售 者 对 购 置 使 用 者 进 行 必 要 的 操 作 维 护 和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的 培 训, 建 立 培 训 记 录 制 度,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和 效 果 要 根 据 实 际, 组 织 编 写 微 耕 机 安 全 操 作 挂 图 等 安 全 使 用 知 识 读 物, 免 费 发 放 给 农 户 要 结 合 全 国 农 业 机 械 化 教 育 培 训 大 行 动 和 阳 光 工 程 培 训 工 作 的 开 展, 将 微 耕 机 操 作 人 员 作 为 重 点 培 训 对 象, 组 织 监 管 人 员 和 科 技 人 员 深 入 乡 村 进 行 培 训, 使 农 民 掌 握 安 全 操 作 要 点, 进 一 步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水 平 五 强 化 安 全 监 理 各 地 要 加 强 微 耕 机 安 全 使 用 的 宣 传 工 作 力 度, 将 其 作 为 安 全 生 产 月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咨 询 日 的 重 点 内 容, 采 取 灵 活 多 样 的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微 耕 机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利 用 安 全 事 故 典 型 案 例 提 升 宣 传 效 果, 促 进 安 全 知 识 进 村 入 户 要 深 入 农 村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强 化 安 全 监 管, 积 极 推 进 免 费 实 地 安 全 检 验, 排 查 安 全 隐 患, 落 实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要 落 实 操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明 确 安 全 生 产 注 意 事 项 引 导 农 民 选 购 先 进 适 用 安 全 可 靠 的 产 品, 在 使 用 前 开 展 技 术 维 护, 禁 止 借 给 不 掌 握 操 作 技 术 的 人 员 操 作 微 耕 机 要 积 极 做 好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和 赔 偿 调 解, 鼓 励 发 展 微 耕 机 安 全 保 险, 创 新 保 险 体 制 机 制, 争 取 财 政 补 贴, 补 偿 事 故 损 失 六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各 地 要 主 动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规 范 微 耕 机 生 产 销 售 行 为, 进 行 综 合 治 理, 不 断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积 极 配 合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督 促 生 产 企 业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经 检 验 合 格 并 附 具 详 尽 的 安 全 操 作 说 明 书 和 标 注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后, 方 可 出 厂 销 售 积 极 配 合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严 厉 打 击 假 冒 伪 劣 微 耕 机 产 品, 打 击 非 法 组 装 拼 装 微 耕 机 的 行 为 切 实 落 实 农 机 产 品 出 厂 记 录 制 度 出 厂 检 验 制 度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和 销 售 记 录 制 度 等, 依 法 承 担 产 品 质 量 责 任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6 月 9 日 13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办 医 2014 3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畜 牧 兽 医 ( 农 牧 农 业 ) 厅 ( 局 委 办 ), 生 猪 屠 宰 主 管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畜 牧 兽 医 ( 商 务 )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 106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4 20 号 ) 以 及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监 管 职 责 调 整 的 新 要 求, 现 就 做 好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一 摸 清 底 数, 打 牢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基 础 各 地 要 巩 固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资 格 审 核 清 理 成 果, 坚 决 关 停 不 合 格 企 业, 推 动 生 猪 屠 宰 行 业 转 型 升 级 发 展 要 研 究 和 掌 握 本 地 区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现 状, 及 时 将 审 核 合 格 企 业 基 础 信 息 纳 入 现 有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平 台 电 子 化 管 理, 推 进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企 业 数 据 库 建 设, 逐 步 实 现 屠 宰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分 类 指 导 和 动 态 监 管 重 点 根 据 自 营 代 宰 混 合 经 营 等 不 同 模 式 对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结 合 本 地 养 殖 状 况 和 肉 品 流 通 等 情 况, 确 定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明 确 监 管 重 点 和 难 点 在 加 快 推 进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修 订 工 作 的 同 时, 及 时 组 织 清 理 整 合 已 发 布 的 相 关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以 强 化 兽 医 食 品 卫 生 检 验 为 重 点, 尽 快 完 善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提 高 监 管 工 作 科 学 化 水 平 二 严 格 监 管, 全 面 落 实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承 担 质 量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要 督 促 屠 宰 企 业 严 格 执 行 进 场 查 验 登 记 待 宰 静 养 肉 品 品 质 检 验 瘦 肉 精 自 检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制 度, 加 强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体 系 建 设 严 禁 截 留 挪 用 病 害 猪 无 害 化 处 理 补 贴 甚 至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国 务 院 2014 年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和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方 案, 扎 实 开 展 畜 禽 屠 宰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严 格 屠 宰 检 疫 和 兽 医 卫 生 管 理, 加 大 跨 部 门 联 合 执 法 力 度, 强 化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严 厉 打 击 私 屠 滥 宰 添 加 瘦 肉 精 注 水 或 注 入 其 他 物 质 等 各 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强 化 质 量 安 全 源 头 控 制, 严 格 生 猪 产 地 检 疫 和 兽 药 饲 料 使 用 监 管, 加 快 推 进 动 物 标 识 及 动 物 产 品 可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实 现 从 养 殖 到 屠 宰 全 程 兽 医 卫 生 管 理 三 科 学 检 测, 强 化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规 以 及 实 施 食 品 和 食 用 农 产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年 度 计 划 的 规 定, 在 开 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例 行 监 测 动 物 及 动 物 产 品 兽 药 残 留 监 控 等 工 作 的 同 时, 根 据 农 业 部 关 于 下 达 2014 年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 兽 药 ) 项 目 资 金 的 通 知 ( 农 财 发 2014 18 号 ) 的 要 求, 继 续 组 织 开 展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我 部 在 总 结 近 年 来 生 猪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制 定 了 相 关 技 术 要 求 14

通 知 决 定 ( 见 附 件 ), 以 提 高 这 项 工 作 的 科 学 性 要 充 分 共 享 各 级 各 类 项 目 检 测 结 果, 强 化 监 测 数 据 统 一 汇 总 分 析 和 评 估 结 果 运 用, 科 学 规 范 开 展 风 险 交 流 和 预 警 要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科 学 设 置 和 调 整 检 测 项 目, 完 善 检 测 标 准, 严 格 检 打 结 合, 提 高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有 效 性 和 针 对 性 四 加 强 领 导, 建 立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长 效 机 制 各 地 要 按 照 地 方 政 府 负 总 责 的 要 求, 切 实 加 强 对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加 快 推 进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监 管 职 责 调 整, 加 强 基 层 生 猪 屠 宰 监 管 执 法 力 量 条 件 保 障 和 规 范 化 建 设, 确 保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不 留 空 当, 有 序 衔 接 生 猪 屠 宰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执 法 机 构 和 检 测 机 构 密 切 配 合, 引 导 企 业 加 强 自 律, 严 格 落 实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各 项 措 施 要 转 变 生 猪 屠 宰 监 管 理 念,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健 全 监 管 机 制, 加 快 建 立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源 头 控 制 过 程 管 理 风 险 可 控 处 置 高 效 的 长 效 机 制 要 完 善 区 域 间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强 化 跨 地 区 生 猪 屠 宰 大 案 要 案 查 处 行 业 带 动 升 级 等 工 作 协 调 力 度, 破 除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生 猪 产 品 地 区 封 锁, 不 断 提 高 生 猪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舌 尖 上 的 安 全 各 地 在 扎 实 做 好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其 他 畜 禽 屠 宰 企 业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确 保 畜 禽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有 关 问 题 及 建 议, 请 及 时 反 馈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 农 业 部 畜 禽 屠 宰 管 理 办 公 室 )(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屠 宰 行 业 管 理 处 冯 梁 010-59191430) 附 件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技 术 要 求 附 件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技 术 要 求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6 月 18 日 一 职 责 分 工 2014 年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在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项 目 单 位 承 担 的 同 时, 农 业 部 有 关 单 位 继 续 对 重 点 省 份 开 展 监 督 抽 检 ( 一 ) 省 级 监 督 抽 检 县 级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在 监 督 抽 检 过 程 中 筛 选 出 阳 性 样 品 时, 要 及 时 向 县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送 至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确 证 检 测 各 确 证 检 测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确 证 检 测 结 果 反 馈 送 样 单 位 并 报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经 确 证 检 测 判 定 为 阳 性 的 样 品,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要 立 即 组 织 开 展 溯 源 调 查, 并 将 涉 嫌 犯 罪 的 相 关 人 员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 二 ) 部 级 监 督 抽 检 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中 国 动 物 卫 生 与 流 行 病 学 中 心 分 别 承 担 河 北 江 苏 福 建 广 东 等 四 省 和 辽 宁 浙 江 安 徽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四 川 陕 西 等 十 省 生 猪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抽 检 工 作 每 省 至 少 选 择 30 家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场 作 为 采 样 点, 总 采 样 检 测 量 15

通 知 决 定 不 低 于 1500 份 请 上 述 各 省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协 助 做 好 采 样 工 作 二 检 测 范 围 ( 一 ) 快 速 检 测 各 地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以 省 为 单 位 选 择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企 业, 采 样 点 要 涵 盖 自 营 代 宰 混 合 经 营 等 不 同 经 营 模 式 的 屠 宰 企 业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可 采 集 待 宰 生 猪 尿 样 或 在 屠 宰 线 上 采 集 生 猪 膀 胱 尿 样 ( 二 ) 确 证 检 测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为 阳 性 或 疑 似 阳 性 的, 经 再 次 检 测 仍 为 同 样 结 果 时, 检 测 单 位 应 当 将 样 本 送 至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确 证 检 测 三 检 测 品 种 每 份 样 品 ( 猪 尿 或 猪 肝 ) 检 测 盐 酸 克 伦 特 罗 莱 克 多 巴 胺 和 沙 丁 胺 醇 等 三 种 瘦 肉 精 类 物 质 各 省 使 用 的 瘦 肉 精 快 速 检 测 试 纸 条 / 盒 可 从 农 业 部 备 案 产 品 中 选 择, 也 可 根 据 各 省 组 织 的 试 纸 条 / 盒 比 对 试 验 结 果, 从 中 选 择 优 质 产 品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将 本 省 中 标 的 试 纸 条 / 盒 厂 家 名 单 和 中 标 数 量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四 样 品 采 集 ( 一 ) 样 品 采 集 人 员 驻 场 官 方 兽 医 负 责 样 品 采 集, 且 不 少 于 2 人 采 集 样 品 后, 填 写 瘦 肉 精 监 督 检 测 抽 样 单 ( 见 附 表 1), 填 写 信 息 应 完 整 齐 全, 并 做 好 留 样 ( 二 ) 采 样 方 法 参 照 猪 肉 猪 肝 猪 尿 抽 样 方 法 (NY/T 763 2004) 执 行 科 学 确 定 采 样 方 式, 年 度 内 均 匀 采 样, 不 得 在 某 一 时 段 内 集 中 采 样 集 中 或 分 期 分 批 检 测 除 后 续 跟 踪 抽 样 外, 不 得 在 同 一 采 样 点 重 复 采 样 ( 三 ) 样 品 采 集 比 例 同 一 批 次 生 猪 50 头 以 下 至 少 抽 检 1 头,50 头 以 上 按 照 不 少 于 3% 进 行 抽 检 同 一 批 次 生 猪 来 自 多 个 养 殖 场 ( 户 ) 时, 抽 样 样 品 应 涵 盖 每 个 场 ( 户 ), 且 每 个 场 ( 户 ) 抽 样 数 量 不 能 少 于 1 头 ( 四 ) 样 品 采 集 数 量 猪 尿 样 品 每 份 不 少 于 60 毫 升, 猪 肝 样 品 每 份 不 少 于 600 克 ( 五 ) 样 品 保 存 运 输 不 能 在 现 场 完 成 快 速 检 测 或 需 要 进 行 确 证 检 测 的 样 品, 应 当 进 行 分 装 封 存 后 送 检 和 保 存 对 屠 宰 线 上 膀 胱 尿 样 现 场 检 测 阳 性 或 疑 似 阳 性 的, 除 分 装 猪 尿 样 本 外, 应 同 时 采 集 对 应 的 猪 肝 样 品 进 行 分 装 所 有 样 本 编 号 应 当 与 生 猪 耳 标 号 相 对 应 分 装 时 将 样 品 分 作 三 份, 按 检 测 用 样 检 测 单 位 留 样 被 抽 检 单 位 留 样 的 要 求 进 行 标 记, 并 粘 贴 加 盖 检 测 单 位 印 鉴 的 封 条, 按 照 要 求 作 进 一 步 检 测 或 保 存 现 场 检 测 结 果 为 阴 性 的 样 品 不 需 要 保 存 留 样 样 品 运 输 保 存 时, 应 在 低 温 条 件 下 ( 一 般 不 超 过 4 ) 进 行 ; 长 期 保 存 时, 应 在 -20 以 下 冻 存 五 检 测 方 法 快 速 检 测 和 确 证 检 测 试 纸 条 或 检 测 方 法 应 分 别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 一 ) 胶 体 金 试 纸 条 1. 灵 敏 度 稳 定 性 交 叉 反 应 等 参 数 应 满 足 要 求 ; 2. 假 阳 性 率 应 不 高 于 5%, 假 阴 性 率 为 零 ; 3. 盐 酸 克 伦 特 罗 莱 克 多 巴 胺 检 测 限 应 不 高 于 3μg/L, 沙 丁 胺 醇 检 测 限 应 不 高 于 5μg/L ( 二 ) 酶 联 免 疫 试 剂 盒 1. 灵 敏 度 回 收 率 变 异 系 数 稳 定 性 交 叉 反 应 等 参 数 应 符 合 农 业 部 兽 药 残 留 酶 联 免 疫 试 剂 ( 盒 ) 备 案 参 考 评 判 标 准 的 要 求 ; 2. 假 阳 性 率 应 不 高 于 5%, 假 阴 性 率 为 零 ; 3. 检 测 限 应 不 高 于 1μg/L(μg/kg) ( 三 ) 确 证 检 测 方 法 参 照 农 业 部 相 关 标 准 [ 动 物 源 性 食 品 中 β- 受 体 激 动 剂 残 留 检 测 液 相 色 谱 - 串 联 质 谱 法 ( 农 业 部 1025 号 公 告 -18-2008) 猪 肝 和 猪 尿 中 β- 受 体 激 动 剂 残 留 检 测 气 相 色 谱 - 质 谱 法 ( 农 业 部 1031 号 公 告 -3-2008)] 执 行 六 检 测 结 果 处 理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为 阳 性 或 疑 似 阳 性 的, 经 再 次 检 测 仍 为 同 样 结 果 时, 检 测 单 位 应 于 24 小 时 内 向 16

通 知 决 定 当 地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同 时 送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确 证 检 测 确 证 检 测 机 构 应 在 出 具 确 证 检 测 报 告 后 2 小 时 内 告 知 送 样 单 位 送 样 单 位 应 在 收 到 确 证 阳 性 结 果 后 24 小 时 内 书 面 向 当 地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同 时 告 知 被 抽 样 单 位 必 要 时,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通 报 被 抽 检 屠 宰 企 业 和 个 人 对 确 证 检 测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在 收 到 检 测 结 果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组 织 实 施 监 督 抽 检 的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复 检 接 受 异 议 申 诉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经 认 定 有 异 议 的, 应 指 定 其 他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复 检 复 检 结 果 将 作 为 依 法 处 置 的 最 终 依 据 七 检 测 结 果 汇 总 分 析 各 省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2014 年 8 月 31 日 和 11 月 30 日 前 将 已 完 成 的 快 速 检 测 和 确 证 检 测 的 数 据 和 结 果 ( 见 附 表 2) 报 中 国 动 物 卫 生 与 流 行 病 学 中 心 汇 总 分 析, 中 心 应 分 别 于 9 月 底 12 月 底 前 将 分 析 报 告 报 农 业 部 兽 医 局 附 表 :1. 瘦 肉 精 监 督 检 测 抽 样 单 ( 样 单 ) ( 略 ) 2.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瘦 肉 精 监 督 检 测 结 果 报 送 表 ( 略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活 羊 跨 省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办 医 2014 3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畜 牧 兽 医 ( 农 牧 农 业 ) 厅 ( 局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畜 牧 兽 医 局, 部 属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小 反 刍 兽 疫 防 控 工 作, 降 低 疫 情 传 播 风 险, 切 实 保 障 养 羊 业 生 产 发 展 和 羊 肉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现 就 做 好 活 羊 跨 省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一 关 于 商 品 活 羊 的 跨 省 调 运 ( 一 ) 在 实 施 小 反 刍 兽 疫 免 疫 的 省 份 之 间 调 运 活 羊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免 疫 后 超 过 21 天, 并 在 有 效 免 疫 保 护 期 内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 二 ) 实 施 小 反 刍 兽 疫 免 疫 的 省 份 向 非 免 疫 省 份 调 运 活 羊 仅 限 屠 宰 用 途, 由 免 疫 省 份 到 输 入 地 省 份 屠 宰 场 实 行 点 对 点 调 运, 并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免 疫 后 超 过 21 天, 并 在 有 效 免 疫 保 护 期 内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检 疫 出 证 信 息 当 天 向 输 入 地 县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通 报, 并 实 行 全 程 严 格 监 管 非 免 疫 省 份 或 区 域 由 省 级 畜 牧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并 向 我 部 备 案, 我 部 及 时 向 全 国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17

通 知 决 定 ( 三 ) 非 免 疫 省 份 向 实 施 小 反 刍 兽 疫 免 疫 的 省 份 调 运 活 羊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在 调 运 前 21 天 免 疫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 四 ) 在 非 免 疫 省 份 之 间 调 运 活 羊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经 产 地 检 疫 合 格,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二 关 于 种 羊 的 跨 省 调 运 种 羊 的 跨 省 调 运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来 自 具 备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和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的 种 羊 场 ; 所 在 羊 群 最 近 21 天 内 未 引 进 活 羊 ; 在 实 验 室 血 清 学 检 测 基 础 上, 严 格 执 行 跨 省 调 运 乳 用 种 用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规 程, 且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A 证 经 县 级 以 上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字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禁 止 活 羊 由 高 风 险 区 向 低 风 险 区 移 动 的 原 则, 切 实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的 活 羊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具 体 调 运 监 管 办 法 由 各 地 自 行 确 定, 并 报 我 部 备 案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7 月 2 日 1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4 号 为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全 面 推 进 农 业 依 法 行 政,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0 33 号 ) 和 农 业 部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农 业 依 法 行 政 的 意 见 ( 农 政 发 2011 1 号 ), 现 将 农 业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予 以 公 布 农 业 部 2014 年 6 月 18 日 农 业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一 农 业 部 规 章 目 录 1. 兽 用 麻 醉 药 品 的 供 应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1980 年 11 月 20 日 80 农 业 ( 牧 ) 字 第 34 号 80 卫 药 字 36 号 80 国 药 供 字 第 545 号 公 布 ) 2. 渔 船 作 业 避 让 规 定 (1983 年 9 月 20 日 农 牧 渔 业 部 83 农 ( 管 ) 字 第 28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3. 农 业 专 职 植 物 检 疫 工 作 人 员 制 服 供 应 办 法 (1987 年 8 月 18 日 1987 农 ( 农 ) 字 第 32 号 公 布 ) 4. 农 业 部 关 于 确 定 经 济 价 值 较 高 的 渔 业 资 源 品 种 目 录 的 通 知 (1989 年 5 月 30 日 1989 农 ( 渔 政 ) 字 第 13 号 公 布 ) 5. 农 业 部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 舶 油 类 记 录 簿 使 用 办 法 的 通 知 (1989 年 6 月 27 日 1989 农 ( 渔 政 ) 字 第 14 号 公 布 ) 6. 农 业 部 关 于 下 发 海 洋 渔 业 船 舶 船 员 证 书 考 试 发 证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1989 年 7 月 20 日 1989 农 ( 渔 政 ) 字 第 28 号 公 布 ) 7. 黄 渤 海 东 海 南 海 区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保 护 费 征 收 使 用 暂 行 办 法 (1989 年 10 月 27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物 价 局 令 第 9 号 公 布,1997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2001 年 12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 号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4 号 修 订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进 出 渔 港 签 证 办 法 (1990 年 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1 号 公 布,1997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修 订 ) 9. 黄 渤 海 区 对 虾 亲 虾 资 源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90 年 11 月 8 日 1990 农 ( 渔 政 ) 字 第 17 号 公 布,1997 年 11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10. 农 业 部 植 物 检 疫 员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1990 年 11 月 8 日 1990 农 ( 农 ) 字 第 40 号 公 布 ) 11. 农 业 部 关 于 禁 止 在 公 海 使 用 大 型 流 网 作 业 的 通 知 (1991 年 6 月 8 日 1991 农 ( 渔 政 ) 字 第 3 号 公 布 ) 12.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审 计 规 定 (1992 年 5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1 号 公 布,2007 年 10 月 3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13. 渔 港 费 收 规 定 (1993 年 10 月 7 日 1993 农 ( 渔 政 ) 字 第 15 号 公 布,2011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4 号 修 订 ) 14.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1993 年 11 月 10 日 1993 农 ( 农 ) 字 第 18 号 公 布,1999 年 6 月 3 日 农 农 发 19

1999 7 号 修 订 ) 15. 农 业 部 关 于 实 施 清 理 取 缔 三 无 船 舶 通 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1994 年 11 月 8 日 1994 农 渔 发 21 号 公 布 ) 16.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农 业 部 分 )(1995 年 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 号 公 布,1997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17. 长 江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规 定 (1995 年 9 月 28 日 农 渔 发 1995 29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18. 沿 海 和 内 陆 边 境 水 域 渔 业 执 法 人 员 制 服 供 应 办 法 (1996 年 4 月 16 日 农 渔 发 1996 5 号 公 布 ) 19. 内 陆 水 域 渔 业 执 法 人 员 制 服 供 应 办 法 (1996 年 4 月 16 日 农 渔 发 1996 5 号 公 布 ) 20. 水 域 污 染 事 故 渔 业 损 失 计 算 方 法 规 定 (1996 年 10 月 8 日 农 渔 发 1996 14 号 公 布 ) 21. 水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1996 年 11 月 27 日 农 渔 发 1996 13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22. 渔 业 水 域 污 染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1997 年 3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3 号 公 布 ) 23. 进 出 口 农 作 物 种 子 ( 苗 )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7 年 3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4 号 公 布 ) 24. 绿 色 证 书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4 月 2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 ) 25. 关 于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农 作 物 种 子 企 业 审 批 和 登 记 管 理 的 规 定 (1997 年 9 月 8 日 农 农 发 1997 9 号 公 布 ) 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动 植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10 月 1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4 号 公 布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27.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公 开 暂 行 规 定 (1997 年 12 月 16 日 农 经 发 1997 5 号 公 布 ) 28. 渔 业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1998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6 号 公 布 ) 29. 渔 业 船 舶 船 名 规 定 (1998 年 3 月 2 日 农 渔 发 1998 1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30. 水 产 原 良 种 审 定 办 法 (1998 年 3 月 2 日 农 渔 发 1998 2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31.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1998 年 10 月 1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 公 布 ) 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 舶 验 船 师 资 格 考 评 管 理 规 定 (1998 年 12 月 16 日 农 渔 发 1998 11 号 公 布 ) 33. 吕 泗 长 江 口 和 舟 山 渔 场 部 分 海 域 捕 捞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1999 年 2 月 13 日 农 渔 发 1999 3 号 公 布 ) 34. 中 日 渔 业 协 定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3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8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35. 兽 用 安 钠 咖 管 理 规 定 (1999 年 3 月 22 日 农 牧 发 1999 5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3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及 动 物 源 食 品 中 残 留 物 质 监 控 计 划 和 官 方 取 样 程 序 (1999 年 5 月 11 日 农 牧 发 1999 8 号 公 布 ) 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一 批 )(1999 年 6 月 1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4 号 公 布 ) 3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利 用 特 许 办 法 (1999 年 6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5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海 域 外 国 人 外 国 船 舶 渔 业 活 动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99 年 6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8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40. 农 药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1999 年 7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0 号 公 布,2002 年 7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8 号 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2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9 号 修 订 ) 41. 动 物 疫 情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1999 年 10 月 19 日 农 牧 发 1999 18 号 公 布 ) 42. 渔 业 船 舶 航 行 值 班 准 则 ( 试 行 )(1999 年 11 月 8 日 农 渔 发 1999 10 号 公 布 ) 4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二 批 )(2000 年 3 月 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7 号 公 布 )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行 政 执 法 船 舶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6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3 号 公 布 ) 4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港 航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20

(2000 年 6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4 号 公 布 ) 46. 肥 料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00 年 6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2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47.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和 过 渡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2 月 1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7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4 8. 农 业 部 植 物 新 品 种 复 审 委 员 会 审 理 规 定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4 号 公 布 ) 4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三 批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6 号 公 布 ) 50. 农 作 物 种 子 标 签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9 号 公 布 ) 51. 农 作 物 商 品 种 子 加 工 包 装 规 定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0 号 公 布 ) 52. 主 要 农 作 物 范 围 规 定 (2001 年 2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1 号 公 布 ) 53.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53 号 ( 将 念 珠 藻 科 的 发 菜 保 护 级 别 由 二 级 调 整 为 一 级 )(2001 年 8 月 4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第 53 号 公 布 ) 54. 甘 草 和 麻 黄 草 采 集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0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 公 布 ) 55. 水 产 苗 种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2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 号 公 布,2005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6 号 修 订 ) 56. 兽 药 质 量 监 督 抽 样 规 定 (2001 年 12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5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四 批 )(2002 年 1 月 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 号 公 布 ) 58.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8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59.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进 口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9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60.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标 识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0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61. 兽 药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2002 年 3 月 1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1 号 公 布 ) 62.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4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2 号 公 布,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63. 农 药 限 制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6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7 号 公 布 ) 64.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8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9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65. 农 业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办 法 (2002 年 9 月 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1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66. 兽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2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67. 农 业 部 立 法 工 作 规 定 (2002 年 12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5 号 公 布 ) 68.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侵 权 案 件 处 理 规 定 (2002 年 12 月 3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4 号 公 布 ) 69. 远 洋 渔 业 管 理 规 定 (2003 年 4 月 1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7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70. 联 合 收 割 机 跨 区 作 业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7 月 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9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07 年 11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 号 修 订 ) 71.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纠 纷 田 间 现 场 鉴 定 办 法 (2003 年 7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8 号 公 布 ) 72. 农 作 物 种 质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7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0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73. 水 产 养 殖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2003 年 7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1 号 公 布 ) 7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五 批 )(2003 年 8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2 号 公 布 ) 7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11 月 1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3 号 公 布 ) 76. 渤 海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规 定 (2004 年 2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4 号 公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77. 农 业 行 政 许 可 听 证 程 序 规 定 (2004 年 6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5 号 公 布 ) 78. 农 业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7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9 号 公 布 ) 79. 拖 拉 机 驾 驶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8 月 15 日 农 21

业 部 令 第 41 号 公 布 ) 80. 拖 拉 机 驾 驶 证 申 领 和 使 用 规 定 (2004 年 9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2 号 公 布,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81. 拖 拉 机 登 记 规 定 (2004 年 9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3 号 公 布,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82. 兽 药 注 册 办 法 (2004 年 11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4 号 公 布 ) 83. 兽 药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11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5 号 公 布 ) 84.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1 月 1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7 号 公 布 ) 85. 草 畜 平 衡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1 月 1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8 号 公 布 ) 86. 农 作 物 种 子 检 验 员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2 月 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9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87.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3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0 号 公 布 ) 8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六 批 )(2005 年 5 月 2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1 号 公 布 ) 89. 高 致 病 性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审 批 办 法 (2005 年 5 月 2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2 号 公 布 ) 90.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分 类 名 录 (2005 年 5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3 号 公 布 ) 91. 农 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办 法 (2005 年 7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4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92. 新 兽 药 研 制 管 理 办 法 (2005 年 8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5 号 公 布 ) 93.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6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94. 草 原 征 占 用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8 号 公 布,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95.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加 工 审 批 办 法 (2006 年 1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9 号 公 布 ) 96.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3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2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97. 农 业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2006 年 4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3 号 公 布,2011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4 号 修 订 ) 98.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2006 年 5 月 10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7 号 公 布 ) 99.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种 场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6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4 号 公 布 ) 100. 畜 禽 新 品 种 配 套 系 审 定 和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鉴 定 办 法 (2006 年 6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5 号 公 布 ) 101. 优 良 种 畜 登 记 规 则 (2006 年 6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6 号 公 布 ) 102. 畜 禽 标 识 和 养 殖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6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7 号 公 布 ) 103. 蚕 种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6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8 号 公 布 ) 104. 农 业 机 械 质 量 调 查 办 法 (2006 年 8 月 2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69 号 公 布 ) 105. 农 产 品 包 装 和 标 识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0 月 1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0 号 公 布 ) 106. 农 产 品 产 地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10 月 1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1 号 公 布 ) 107. 联 合 收 割 机 及 驾 驶 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2006 年 11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2 号 公 布,2010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11 号 修 订 ) 108. 无 规 定 动 物 疫 病 区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1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 号 公 布 ) 109.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3 月 2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 号 公 布 ) 110.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章 程 (2007 年 6 月 2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4 号 公 布 ) 111. 兽 药 进 口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7 月 31 日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 号 公 布 ) 1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农 业 部 分 )(2007 年 9 月 19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5 号 公 布,2011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4 号 2014 年 4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3 号 修 订 ) 113. 农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12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8 号 公 布 ) 114. 农 药 登 记 资 料 规 定 (2007 年 12 月 8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0 号 公 布 ) 22

115.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2007 年 12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 号 公 布 ) 116. 农 产 品 地 理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1 号 公 布 ) 117. 农 作 物 种 子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118. 渔 业 航 标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4 月 10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3 号 公 布 ) 1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七 批 )(2008 年 4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4 号 公 布 ) 120. 生 鲜 乳 生 产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7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5 号 公 布 ) 121. 动 物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保 藏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6 号 公 布 ) 122. 乡 村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7 号 公 布 ) 123. 执 业 兽 医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8 号 公 布,2013 年 9 月 28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3 号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124.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11 月 26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9 号 公 布 ) 125.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3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20 号 公 布 ) 126.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纠 纷 仲 裁 规 则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2010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27.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仲 裁 委 员 会 示 范 章 程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令 2010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28. 兽 药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2010 年 1 月 1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3 号 公 布 ) 129. 农 业 植 物 疫 情 报 告 与 公 布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1 月 18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4 号 公 布 ) 13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八 批 )(2010 年 1 月 18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8 号 公 布 ) 131. 家 畜 遗 传 材 料 生 产 许 可 办 法 (2010 年 1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5 号 公 布 ) 132.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2010 年 1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6 号 公 布 ) 133.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办 法 (2010 年 1 月 2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7 号 公 布 ) 134. 水 域 滩 涂 养 殖 发 证 登 记 办 法 (2010 年 5 月 24 日 农 业 部 令 2010 年 第 9 号 公 布 ) 135.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1 年 1 月 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36. 农 业 机 械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011 年 1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37. 农 作 物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8 月 2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1 年 第 3 号 公 布 ) 138. 农 业 部 规 范 性 文 件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1 月 1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39.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命 名 规 定 (2012 年 3 月 14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40.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5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3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141. 新 饲 料 和 新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5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4 号 公 布 ) 142.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5 月 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5 号 公 布 ) 143. 绿 色 食 品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7 月 30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6 号 公 布 ) 144.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8 月 14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7 号 公 布 ) 14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办 法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8 号 公 布,2013 年 12 月 3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5 号 修 订 ) 146. 渔 业 船 舶 水 上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2012 年 12 月 25 日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9 号 公 布 ) 14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第 九 批 )(2013 年 4 月 1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48. 兽 用 处 方 药 和 非 处 方 药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9 月 11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49. 主 要 农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办 法 (2013 年 12 月 27 日 农 业 部 令 2013 年 第 4 号 公 布 ) 150. 饲 料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2014 年 1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1 号 公 布 ) 151. 进 口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1 月 13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2 号 公 布 ) 1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船 员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5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2014 年 第 4 号 公 布 ) 23

二 农 业 部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1.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外 国 农 药 试 验 实 行 免 税 放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88 年 6 月 2 日 88 农 ( 农 ) 字 第 16 号 ) 2. 农 业 部 关 于 调 整 国 外 农 药 试 验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1990 年 9 月 19 日 90 农 ( 计 ) 字 第 61 号 ) 3.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禁 止 在 公 海 使 用 大 型 流 网 决 议 的 通 知 (1990 年 11 月 10 日 农 ( 渔 政 ) 字 第 18 号 ) 4. 农 业 部 人 事 部 关 于 印 发 < 船 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规 定 > 渔 业 船 舶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1992 年 8 月 1 日 农 ( 人 ) 字 1992 67 号 ) 5. 农 业 部 人 事 部 印 发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研 究 员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1994 年 4 月 8 日 农 人 技 字 1994 4 号 ) 6.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水 族 馆 和 展 览 表 演 驯 养 繁 殖 科 研 利 用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996 年 1 月 22 日 农 渔 发 1996 3 号 ) 7.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有 关 废 旧 物 品 进 口 检 疫 管 理 的 通 知 (1996 年 6 月 5 日 农 检 疫 发 1996 4 号 ) 8. 农 业 部 关 于 禁 止 在 茶 树 上 使 用 三 氯 杀 螨 醇 的 通 知 (1997 年 6 月 20 日 农 农 发 1997 11 号 ) 9.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72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境 植 物 检 疫 禁 止 进 境 物 名 录 )(1997 年 7 月 29 日 公 布 ) 10.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强 水 果 花 卉 中 药 材 及 牧 草 检 疫 工 作 的 通 知 (1997 年 8 月 1 日 农 农 发 1997 77 号 ) 11. 农 业 部 化 学 工 业 部 全 国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关 于 停 止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除 草 醚 农 药 的 通 知 (1997 年 10 月 30 日 农 农 发 1997 17 号 ) 1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对 引 进 葡 萄 苗 木 疫 情 监 测 的 紧 急 通 知 (1998 年 7 月 20 日 (98) 农 明 字 第 75 号 ) 13.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清 产 核 资 所 有 权 界 定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98 年 8 月 18 日 农 经 发 1998 6 号 ) 14.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清 产 核 资 资 金 核 实 和 财 务 处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1998 年 9 月 1 日 农 经 发 1998 7 号 ) 15.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所 有 权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998 年 9 月 1 日 农 经 发 1998 8 号 ) 16.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清 产 核 资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通 知 (1998 年 9 月 4 日 农 经 发 1998 9 号 ) 17. 农 业 部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外 引 种 检 疫 审 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1999 年 6 月 3 日 农 农 发 1999 7 号 ) 18.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对 进 出 口 农 药 实 施 登 记 证 明 管 理 的 通 知 (1999 年 6 月 9 日 农 农 发 1999 9 号 ) 19. 农 业 部 关 于 禁 止 在 茶 树 上 使 用 氰 戊 菊 酯 的 通 知 (1999 年 11 月 24 日 农 农 发 1999 20 号 ) 20. 农 业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公 告 第 114 号 ( 允 许 美 国 小 麦 输 华 及 其 检 疫 措 施 要 求 )(2000 年 3 月 20 日 公 布 ) 21. 农 业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公 告 第 115 号 ( 允 许 美 国 得 克 萨 斯 州 亚 利 桑 那 州 佛 罗 里 达 州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柑 桔 输 华 及 其 检 疫 措 施 要 求 )(2000 年 3 月 20 日 公 布 ) 22. 农 业 部 关 于 征 收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000 年 4 月 25 日 农 渔 发 2000 10 号 ) 23.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业 部 社 会 团 体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00 年 10 月 27 日 农 人 发 2000 13 号 ) 24. 农 业 部 关 于 对 渔 业 船 舶 实 施 国 际 安 全 管 理 规 则 的 通 知 (2001 年 3 月 2 日 农 渔 发 2001 6 号 ) 25. 关 于 甜 菜 品 种 审 定 问 题 的 复 函 (2001 年 3 月 9 日 农 办 农 2001 8 号 ) 26. 农 业 部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公 告 第 151 号 ( 允 许 美 国 烟 叶 输 华 及 其 检 疫 措 施 要 求 )(2001 年 3 月 19 日 公 布 ) 27.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公 告 第 154 号 ( 暂 停 从 椰 心 叶 甲 发 生 国 家 及 地 区 引 进 棕 榈 科 植 物 种 苗 )(2001 年 3 月 26 日 公 布 ) 28. 农 业 部 关 于 转 发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附 录 水 生 野 生 物 种 目 录 的 通 知 (2001 年 4 月 9 日 农 渔 发 2001 8 号 ) 29. 关 于 种 子 审 定 及 试 验 示 范 推 广 与 经 营 行 为 界 定 问 题 的 复 函 (2001 年 4 月 16 日 农 政 函 2001 3 号 ) 30.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161 号 ( 肥 料 登 记 资 料 要 求 ) (2001 年 5 月 25 日 公 布 ) 31. 农 业 部 关 于 印 发 饲 料 药 物 添 加 剂 使 用 规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