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廉政公署民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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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摘 要 2015 年 廉 政 公 署 周 年 民 意 調 查 背 景 1.1 為 了 掌 握 香 港 市 民 對 貪 污 問 題 和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的 看 法, 廉 政 公 署 在 1992 至 2009 年 期 間, 每 年 均 透 過 電 話 訪 問 進 行 公 眾 民 意 調 查 為 更 深 入 了 解 公 眾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看 法 及 關 注, 以 制 訂 適 切 的 肅 貪 倡 廉 工 作 策 略, 自 2010 年 起 開 始, 民 意 調 查 改 以 面 對 面 的 住 戶 訪 問 形 式 進 行 調 查 目 的 1.2 調 查 有 四 個 主 要 目 的 : 了 解 香 港 市 民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態 度 及 其 背 後 原 因 ; 找 出 市 民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關 注 事 項 變 化 及 其 原 因 ; 搜 集 公 眾 對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的 意 見 ; 及 了 解 公 眾 舉 報 貪 污 的 行 為 和 經 驗 訪 問 對 象 1.3 訪 問 對 象 涵 蓋 所 有 操 廣 東 話 普 通 話 或 英 語 的 15 至 64 歲 居 港 人 士 訪 問 時 段 1.4 訪 問 工 作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期 間 進 行 樣 本 設 計 及 數 據 收 集 方 法 1.5 代 表 訪 問 對 象 的 1 433 名 受 訪 者 * 以 面 對 面 訪 問 方 式 成 功 進 行 訪 問, 他 們 是 在 隨 機 抽 選 的 住 戶 中 以 最 快 生 日 方 法 揀 選 的 家 庭 成 員 回 應 率 1.6 回 應 率 為 59.4% 備 註 * 受 訪 者 數 目 略 低 於 目 標 所 定 的 1 500, 是 由 於 今 年 訪 問 期 間 電 話 騙 案 嚴 重, 故 拒 絕 接 受 訪 問 的 住 戶 較 以 往 的 多 訪 問 工 作 已 由 原 定 的 八 個 星 期 延 長 至 十 三 個 星 期, 最 終 完 成 了 1 433 個 成 功 訪 問 和 達 致 59.4% 的 回 應 率 社 區 關 係 市 民 諮 詢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社 區 研 究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樣 本 量 的 些 微 減 少 不 會 影 響 調 查 結 果 的 可 信 度 i

加 權 數 據 1.7 收 集 到 的 數 據 是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2014 年 年 中 人 口 統 計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組 別 加 權 處 理 1.8 報 告 中 部 份 列 表 內 個 別 項 目 的 加 權 數 字 及 百 分 比 數 字, 由 於 進 位 關 係 加 起 來 的 總 數 可 能 與 100% 略 有 出 入 ii

主 要 結 果 摘 要 A. 公 眾 對 貪 污 的 態 度 對 香 港 貪 污 的 容 忍 度 ( 表 A-a) 1.9 以 0 至 10 分 的 評 分 方 法,0 分 代 表 對 貪 污 完 全 不 可 以 容 忍 及 10 分 代 表 完 全 可 以 容 忍, 是 次 研 究 平 均 分 數 為 0.6 分, 反 映 公 眾 對 貪 污 的 容 忍 度 相 當 低 82.4% 受 訪 者 認 為 在 香 港 發 生 的 貪 污 是 完 全 不 可 以 容 忍 ( 即 0 分 ), 而 11.6% 受 訪 者 表 達 了 介 乎 1 至 3 分 的 容 忍 度 只 有 很 小 部 份 受 訪 者 (0.9%) 表 達 了 介 乎 7 至 9 分 的 容 忍 度, 而 極 少 數 受 訪 者 (0.3%) 表 示 完 全 可 以 容 忍 貪 污 ( 即 10 分 ) 0.6 分 的 平 均 分 數 對 比 2014 年 (1.0 分 ) 為 低, 亦 是 民 意 調 查 自 2010 年 起 發 問 此 問 題 以 來 錄 得 的 最 低 平 均 分 1.10 17.6% 受 訪 者 對 貪 污 的 容 忍 度 給 予 1 至 10 分, 當 中 最 多 人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社 會 一 定 存 在 貪 污,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24.0%) 有 些 人 則 表 示 貪 污 令 社 會 不 公 平 / 不 公 正 / 不 正 義 (17.7%) 及 如 果 貪 污 涉 及 金 額 少 的 利 益 ($ 1,000 以 下 ) 可 以 接 受 (10.2%) 是 否 願 意 舉 報 貪 污 ( 表 A-a) 1.11 大 部 份 (78.8%) 受 訪 者 表 示 如 果 知 道 有 人 貪 污, 他 們 願 意 去 舉 報, 比 例 與 過 去 三 年 接 近 14.0% 受 訪 者 表 示 會 視 乎 情 況 而 決 定 是 否 舉 報 只 有 5.7%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願 意 去 舉 報 1.12 不 願 意 舉 報 貪 污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最 主 要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與 自 己 無 關 (39.8%) 及 怕 影 響 自 己 或 家 人 的 安 全 (21.7%) 1.13 至 於 那 些 表 示 會 視 乎 情 況 而 決 定 是 否 舉 報 的 受 訪 者,25.5% 表 示 會 考 慮 會 否 影 響 自 己 親 友 及 家 人 的 安 全 或 工 作, 其 次 是 是 否 對 自 己 親 友 及 家 庭 有 利 (23.5%) 及 會 否 影 響 公 眾 利 益 (15.5%) iii

表 A-a 2012 2013 2014 2015 對 香 港 貪 污 的 容 忍 度 0( 完 全 不 可 以 容 忍 ) 77.0% 82.4% 76.6% 82.4% 1 3.4% 1.3% 2.5% 2.4% 2 5.8% 2.5% 4.3% 4.2% 3 5.2% 2.2% 3.9% 5.0% 4 1.8% 0.6% 2.0% 1.1% 5 4.0% 4.5% 4.8% 2.6% 6 1.2% 4.1% 1.6% 1.1% 7 0.8% 1.4% 1.9% 0.8% 8 0.6% 0.9% 2.1% 0.1% 9 - - @ 0.1% 10( 完 全 可 以 容 忍 ) 0.4% 0.1% 0.3% 0.3% 平 均 分 數 #*: 0.8 0.8 1.0 0.6 是 否 願 意 舉 報 貪 污 - 願 意 79.2% 80.6% 76.7% 78.8% - 不 願 意 5.1% 4.9% 6.7% 5.7%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14.1% 12.5% 13.6% 14.0% -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1.5% 2.0% 3.1% 1.6% 樣 本 數 目 (1 529) (1 482) (1 498) (1 433) 備 註 # 在 0.01 的 顯 著 水 平 下, 四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相 互 之 間 有 顯 著 分 別 * 在 0.01 的 顯 著 水 平 下, 調 查 結 果 與 2014 年 有 顯 著 分 別 @ 少 於 0.05% iv

對 不 同 貪 污 行 為 的 接 受 程 度 ( 表 A-b) 1.14 對 於 六 個 不 同 的 貪 污 處 境, 絕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87.0%-99.3%) 認 為 這 些 行 為 不 可 以 接 受 1.15 認 為 處 境 內 的 行 為 可 以 接 受 的 受 訪 者 比 例 介 乎 於 0.1%-7.0%, 而 0.1%-5.2% 的 受 訪 者 則 視 乎 情 況 而 決 定 有 關 行 為 可 否 接 受 有 關 酒 樓 買 手 收 受 肉 食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回 扣, 但 酒 樓 老 闆 並 不 知 情 的 處 境 (10.6% 受 訪 者 認 為 可 以 接 受 或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最 多 人 提 及 可 以 接 受 的 原 因 是 這 是 習 俗 / 行 規 ; 及 有 關 公 司 職 員 誇 大 交 通 支 出, 並 以 誇 大 的 數 額 向 公 司 申 領 開 支 的 處 境 (9.9% 受 訪 者 認 為 可 以 接 受 或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最 多 人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誇 大 數 額 低 於 $1,000 可 以 接 受 1.16 絕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84.0%-98.7%) 認 為 六 個 貪 污 處 境 內 的 行 為 是 違 法 的, 認 為 是 合 法 的 受 訪 者 比 例 介 乎 於 0.4%-9.2%, 而 0.8%-6.7% 的 受 訪 者 則 沒 有 表 示 意 見 v

表 A-b 不 同 貪 污 行 為 ( 樣 本 數 目 :1 433) (i) 酒 樓 買 手 收 受 肉 食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回 扣, 但 酒 樓 老 闆 並 不 知 情 (ii) 公 司 職 員 誇 大 交 通 支 出, 並 以 誇 大 的 數 額 向 公 司 申 領 開 支 (iii) 公 務 員 知 道 部 門 就 某 工 程 項 目 招 標, 向 由 親 戚 經 營 的 承 判 商 提 供 內 部 資 料, 協 助 其 投 標 (iv) 政 府 前 線 執 法 人 員 向 商 戶 索 取 節 日 利 是 (v)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成 員 收 受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承 辦 商 的 禮 物, 答 應 考 慮 採 用 不 符 合 標 書 要 求 的 物 料 (vi) 娛 樂 場 所 東 主 向 政 府 人 員 提 供 利 益, 要 求 檢 查 走 火 設 施 時 寬 鬆 處 理 可 以 接 受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接 受 程 度 不 可 以 接 受 行 為 是 否 違 法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是 否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7.0% 3.6% 87.0% 2.4% 86.3% 7.7% 6.0% 4.7% 5.2% 88.0% 2.0% 84.0% 9.2% 6.7% 1.4% 0.9% 96.7% 1.0% 96.2% 1.8% 2.0% 1.2% 0.7% 97.6% 0.5% 95.7% 2.4% 1.8% 0.2% 0.3% 98.3% 1.2% 97.0% 0.4% 2.6% 0.1% 0.1% 99.3% 0.4% 98.7% 0.5% 0.8% vi

對 香 港 貪 污 情 況 普 遍 度 的 看 法 ( 表 A-c) 1.17 65.5%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香 港 貪 污 情 況 不 普 遍, 比 例 與 前 兩 年 相 若 28.1%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香 港 貪 污 情 況 普 遍, 比 例 較 2012 年 (25.4%) 及 2014 年 (27.6%) 為 高, 但 較 2013 年 (29.1%) 為 低 餘 下 的 受 訪 者 (6.5%) 沒 有 表 示 意 見 1.18 認 為 香 港 貪 污 情 況 不 普 遍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訪 者 較 以 往 少 從 傳 媒 得 知 有 關 貪 污 的 案 件 (37.4%) 及 受 訪 者 / 親 友 / 家 人 很 少 / 沒 有 聽 過 / 經 歷 過 貪 污 案 件 (27.0%); 亦 有 9.4% 的 受 訪 者 則 認 為 市 民 反 貪 意 識 提 高 1.19 另 一 方 面, 認 為 香 港 貪 污 情 況 普 遍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從 傳 媒 得 知 很 多 貪 污 個 案 (58.8%), 其 次 是 香 港 政 府 / 政 府 高 官 / 公 務 員 / 議 員 有 貪 污 情 況 (13.9%) 及 社 會 上 仍 有 很 多 貪 污 問 題 存 在 (11.7%) 表 A-c 對 香 港 貪 污 情 況 普 遍 度 的 看 法 # 2012 2013 2014 2015 - 不 太 普 遍 / 非 常 不 普 遍 68.5% 64.9% 64.5% 65.5% - 非 常 普 遍 / 頗 普 遍 25.4% 29.1% 27.6% 28.1% -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6.0% 5.9% 7.9% 6.5% 樣 本 數 目 (1 529) (1 482) (1 498) (1 433) 備 註 # 在 0.01 的 顯 著 水 平 下, 四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相 互 之 間 有 顯 著 分 別 vii

B. 公 眾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關 注 保 持 社 會 廉 潔 對 香 港 整 體 發 展 的 重 要 程 度 ( 表 B) 1.20 接 近 所 有 受 訪 者 (99.0%) 認 為 保 持 社 會 廉 潔 對 香 港 整 體 發 展 重 要 只 有 極 少 的 受 訪 者 (0.3%) 持 相 反 意 見 0.7% 沒 有 表 示 意 見 1.21 認 為 保 持 社 會 廉 潔 對 香 港 整 體 發 展 重 要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最 經 常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有 助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 公 正 / 公 義 (31.2%) 有 利 於 香 港 的 經 濟 及 商 貿 發 展 (19.0%) 及 令 每 個 人 也 有 平 等 發 展 / 競 爭 機 會 (17.6%) 未 來 一 年 貪 污 情 況 的 轉 變 ( 表 B) 1.22 16.8%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未 來 一 年 的 貪 污 情 況 將 會 增 加, 比 例 較 2014 年 (20.1%) 為 低 62.6% 和 8.3% 的 受 訪 者 分 別 認 為 貪 污 情 況 會 與 現 在 差 不 多 或 將 會 減 少, 比 例 與 2014 年 ( 分 別 為 61.5% 和 9.6%) 差 不 多 1.23 認 為 未 來 一 年 貪 污 情 況 將 會 增 加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最 主 要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受 內 地 文 化 影 響 (30.2%)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合 作 愈 趨 緊 密 / 經 貿 活 動 愈 趨 頻 繁 (21.9%) 及 政 府 高 官 / 公 務 員 / 政 府 / 議 員 都 涉 及 貪 污 (13.0%) 1.24 另 外, 認 為 未 來 一 年 貪 污 情 況 將 會 減 少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最 多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廉 署 打 擊 貪 污 有 成 效 (29.9%) 市 民 反 貪 污 意 識 提 高 (21.3%) 及 廉 署 能 發 揮 阻 嚇 作 用 (19.0%) viii

表 B 2012 2013 2014 2015 保 持 社 會 廉 潔 對 香 港 整 體 發 展 的 重 要 程 度 # - 非 常 重 要 / 頗 重 要 98.8% 99.1% 98.7% 99.0% - 不 太 重 要 / 非 常 不 重 要 0.2% 0.1% 0.5% 0.3% -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1.0% 0.9% 0.7% 0.7% 未 來 一 年 貪 污 情 況 的 轉 變 #* - 將 會 增 加 14.0% 17.0% 20.1% 16.8% - 將 會 減 少 10.1% 8.6% 9.6% 8.3% - 跟 現 在 差 不 多 67.5% 66.2% 61.5% 62.6% -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8.5% 8.2% 8.9% 12.3% 樣 本 數 目 (1 529) (1 482) (1 498) (1 433) 備 註 # 在 0.01 的 顯 著 水 平 下, 四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相 互 之 間 有 顯 著 分 別 * 在 0.01 的 顯 著 水 平 下, 調 查 結 果 與 2014 年 有 顯 著 分 別 ix

對 不 同 界 別 貪 污 問 題 的 看 法 1.25 對 於 香 港 的 不 同 界 別, 最 多 受 訪 者 認 為 政 府 高 官 / 公 務 員 (24.7%) 的 貪 污 問 題 最 值 得 關 注, 其 次 是 建 造 / 工 程 界 (14.8%) 及 地 產 界 (8.7%) 13.8% 受 訪 者 沒 有 表 示 任 何 看 法 1.26 認 為 政 府 高 官 / 公 務 員 的 貪 污 問 題 最 值 得 關 注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最 主 要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影 響 民 生 / 市 民 利 益 (66.2%), 其 他 原 因 為 社 會 地 位 高 及 權 力 大 (19.8%) 及 影 響 社 會 公 平 發 展 (14.2%) 1.27 認 為 建 造 / 工 程 界 的 貪 污 問 題 最 值 得 關 注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最 主 要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影 響 民 生 / 市 民 利 益 (57.9%), 其 次 是 貪 污 會 導 致 偷 工 減 料 / 影 響 工 程 質 素 (41.2%) 及 涉 及 的 金 額 龐 大, 容 易 出 現 貪 污 (24.5%) 1.28 認 為 地 產 界 的 貪 污 問 題 最 值 得 關 注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最 主 要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地 產 商 令 樓 市 維 持 於 高 價 格 及 租 金 水 平 (60.7%) 影 響 民 生 / 市 民 利 益 (37.4%) 及 涉 及 金 額 龐 大, 容 易 出 現 貪 污 (17.3%) x

C. 公 眾 對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的 意 見 廉 政 公 署 反 貪 工 作 的 成 效 ( 表 C) 1.29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80.3%)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反 貪 污 工 作 有 效, 與 2013 年 (79.9%) 及 2014 年 (80.6%) 相 若, 但 較 2012 年 (88.3%) 為 低 12.4% 的 受 訪 者 持 相 反 意 見, 而 7.4% 沒 有 表 示 意 見 1.30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反 貪 污 工 作 有 效 的 受 訪 者 最 主 要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從 傳 媒 得 知 廉 署 反 貪 工 作 成 效 佳 (18.8%) 廉 署 成 功 拘 捕 及 檢 控 犯 案 人 士 (11.5%) 及 廉 署 能 發 揮 阻 嚇 作 用 (11.4%) 1.31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反 貪 污 工 作 無 效 的 最 多 提 及 原 因 是 廉 署 未 能 成 功 偵 破 案 件 / 破 案 率 低 (59.7%) 廉 政 公 署 是 否 值 得 支 持 ( 表 C) 1.32 絕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97.0%)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值 得 支 持, 比 率 繼 續 維 持 於 很 高 的 水 平 只 有 1.0% 持 相 反 意 見 2.0% 沒 有 表 示 意 見 1.33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值 得 支 持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主 要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廉 署 保 持 社 會 廉 潔 (26.9%) 廉 署 保 持 社 會 公 平 / 公 正 / 公 義 (22.3%) 及 廉 署 能 發 揮 阻 嚇 作 用 (15.2%) xi

表 C 廉 政 公 署 反 貪 工 作 的 成 效 # 2012 2013 2014 2015 - 非 常 有 效 / 頗 有 效 88.3% 79.9% 80.6% 80.3% - 不 太 有 效 / 非 常 無 效 6.5% 14.2% 12.4% 12.4% -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5.1% 5.9% 7.0% 7.4% 廉 政 公 署 是 否 值 得 支 持 # - 值 得 98.7% 95.6% 96.9% 97.0% - 不 值 得 0.4% 1.8% 1.4% 1.0% -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0.9% 2.6% 1.8% 2.0% 樣 本 數 目 (1 529) (1 482) (1 498) (1 433) 備 註 # 在 0.01 的 顯 著 水 平 下, 四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相 互 之 間 有 顯 著 分 別 xii

廉 政 公 署 需 要 加 強 的 工 作 1.34 對 於 廉 政 公 署 需 要 加 強 的 工 作 方 面, 近 一 半 受 訪 者 (46.7%) 提 及 反 貪 污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其 次 較 多 人 提 及 的 是 執 法 工 作 (24.5%) 1.35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需 要 加 強 反 貪 污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的 受 訪 者 當 中, 最 主 要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提 高 市 民 的 反 貪 意 識 (50.4%), 其 次 是 提 高 市 民 對 貪 污 問 題 的 認 識 (23.2%) 及 市 民 透 過 大 眾 傳 媒 容 易 接 收 信 息 (21.3%) 1.36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需 要 加 強 執 法 工 作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是 提 高 破 案 率 (39.4%) 加 強 阻 嚇 性 (18.7%) 及 令 社 會 更 廉 潔, 聲 譽 / 形 象 更 好 (12.2%) 廉 政 公 署 需 要 加 強 防 貪 教 育 的 對 象 1.37 39.3%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應 該 向 學 生 加 強 防 貪 教 育 工 作 其 他 較 多 受 訪 者 提 及 的 對 象 是 政 府 部 門 / 公 務 員 / 議 員 / 公 職 人 員 (36.2%) 地 產 / 建 造 業 人 士 (13.2%) 所 有 香 港 市 民 (8.3%) 青 少 年 (7.3%) 及 新 來 港 人 士 (6.7%) 最 多 受 訪 者 提 議 廉 政 公 署 採 用 舉 辦 講 座 / 研 討 會 的 方 式, 以 加 強 對 這 些 對 象 的 防 貪 教 育 工 作 xiii

D. 公 眾 舉 報 貪 污 的 行 為 和 經 驗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否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 表 D-a) 1.38 絕 大 部 份 (98.1%) 受 訪 者 表 示 自 己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沒 有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只 有 1.3% 表 示 有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0.5% 的 受 訪 者 沒 有 表 示 意 見 1.39 表 示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的 19 名 受 訪 者 當 中, 有 兩 人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他 們 分 別 以 親 身 和 電 話 方 法 舉 報, 而 其 中 1 人 有 向 廉 政 公 署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餘 下 1 人 則 沒 有 沒 有 作 出 舉 報 的 17 名 受 訪 者 中, 他 們 最 多 提 及 的 原 因 是 怕 證 據 不 足 受 訪 者 的 親 友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否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 表 D-b) 1.40 95.1%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自 己 的 親 友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沒 有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1.0% 的 受 訪 者 表 示 他 們 的 親 友 有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而 3.9% 的 受 訪 者 則 沒 有 表 示 意 見 1.41 有 14 名 受 訪 者 表 示 其 親 友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當 中 6 人 有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以 親 身 或 電 話 方 法 舉 報 各 有 3 人 其 餘 5 名 沒 有 作 出 舉 報, 所 提 及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怕 證 據 不 足 及 怕 影 響 自 己 的 工 作 餘 下 3 人 沒 有 表 示 意 見 xiv

表 D-a 2012 2013 2014 2015 受 訪 者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否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 有 1.8% 1.2% 1.5% 1.3% - 沒 有 98.1% 98.8% 97.8% 98.1% -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0.2% 0.1% 0.7% 0.5% 樣 本 數 目 (1 529) (1 482) (1 498) (1 433)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的 受 訪 者 有 否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 - 有 - 22.6% 11.7% 12.3% - 沒 有 - 77.4% 88.3% 87.7% 樣 本 數 目 - (17)^ (23)^ (19)^ 有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的 受 訪 者 舉 報 貪 污 的 渠 道 @ - 親 身 - 100.0% 100.0% 32.9% - 電 話 - - - 67.1% - 郵 寄 - - - - - 傳 真 - - - - 樣 本 數 目 - (4)^ (3)^ (2)^ 有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的 受 訪 者 有 否 提 供 個 人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 - 有 - 100.0% 100.0% 66.5% - 沒 有 - - - 33.5% 樣 本 數 目 - (4)^ (3)^ (2)^ 備 註 @ 這 條 題 目 由 2013 年 開 始 提 問 ^ 由 於 樣 本 數 目 較 少 (<30), 數 據 須 小 心 詮 釋 xv

表 D-b 受 訪 者 的 親 友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否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 2012 2013 2014 2015 - 有 2.5% 0.7% 1.2% 1.0% - 沒 有 94.1% 96.6% 95.5% 95.1% -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3.4% 2.8% 3.4% 3.9% 樣 本 數 目 (1 529) (1 482) (1 498) (1 433) 在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有 遇 過 貪 污 情 況 的 受 訪 者 親 友 有 否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 - 有 - 16.3% 33.3% 39.2% - 沒 有 - 83.7% 52.8% 33.3% - 不 知 道 / 沒 有 意 見 - - 13.9% 27.5% 樣 本 數 目 - (10)^ (18)^ (14)^ 有 向 廉 政 公 署 舉 報 的 受 訪 者 親 友 舉 報 貪 污 的 渠 道 @ - 親 身 - 100.0% 62.6% 54.3% - 電 話 - - 16.3% 45.7% - 郵 寄 - - 21.1% - - 傳 真 - - - - 樣 本 數 目 - (2)^ (6)^ (6)^ 備 註 # 在 0.01 的 顯 著 水 平 下, 四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相 互 之 間 有 顯 著 分 別 @ 這 條 題 目 由 2013 年 開 始 提 問 ^ 由 於 樣 本 數 目 較 少 (<30), 數 據 須 小 心 詮 釋 x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