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立 法 动 态 反 家 暴 法 正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今 年 下 半 年 提 交 审 议 ---------------------------------2015-03-04 中 国 网 傅 莹 张 德 江 : 今 年 推 进 反 腐 败 立 法 制 定 反 家 暴 法 -----



Similar documents
两 口 子 闹 离 婚 法 庭 门 口 竟 向 对 方 泼 粪 江 苏 高 院 常 熟 市 人 民 法 院 赵 丽 丹 严 雪 琪 ( 二 ) 婚 姻 无 效 撤 销 案 例 用 假 身 份 证 结 婚 登 记 能 否 作 为 普 通 离 婚

课 题 组 建 议 修 改 婚 姻 法 强 化 离 婚 限 制 条 件 避 免 手 续 简 单 而 导 致 草 率 离 婚 年 07 月 21 日 法 制 日 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反 家 暴 法 草 案

四 媒 体 典 型 案 例 ( 一 )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案 例 离 婚 协 议 未 生 效 则 按 该 协 议 履 行 的 财 产 分 割 行 为 不 具 效 力 指 导 性 案 例 审 判 规 则 他 已 超 出 家 暴 极 限

( 四 ) 财 产 分 割 案 例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 未 成 年 儿 子 房 产 份 额 离 婚 案 应 否 折 价 析 出 年 01 月 22 日 上 海 法 治 报 富 心 振 ( 五 ) 损 害 赔 偿 案 例 海 淀 法 院 : 丈 夫 因

( 福 建 ) 海 沧 家 事 法 庭 无 一 改 判 投 诉 年 7 月 8 日 法 制 日 报 吴 亚 东 三 立 法 动 态 四 媒 体 典 型 案 例 ( 一 )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案 例 密 云 法 院

立 法 向 家 暴 说 不 西 交 民 巷 23 号 枫 桥 反 家 暴 法 二 审 稿 有 哪 些 亮 点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分 享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建 设 进 程 中 的 点 滴 所 得 公 证 员 署 名 方 式 : 城 市 + 姓 名 + 公 证 员, 如 : 上 海 公 证 员 李 **; 学

2014 年 总 第 13 期 综 合 版 编 辑 时 间 : 目 录 一 婚 姻 家 庭 审 判 动 态 病 危 父 亲 诉 诸 公 堂 法 官 调 解 了 其 心 愿 年 11 月 28 日 西 安 市 临 潼 区 人 民 法 院 新 丰 法 庭

王 小 成 : 手 机 : 姓 名 主 办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承 办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婚 姻 家 庭 法 研 究 所 北 京 天 驰 洪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沪 家 律 师

Microsoft Word - ã•−赤峰俚鎩信憯㕉2016年第5æœ�+敻第124æœ�ï¼›.doc

从 因 人 设 事 谈 起 一 部 文 学 作 品 ( 尤 其 是 长 篇 小 说 ) 的 结 构 至 关 重 要, 因 为 它 是 文 本 整 体 的 组 织 方 式 和 内 部 构 造, 既 是 形 式 又 是 内 容 ; 乃 是 表 达 主 题 最 有 效 的 艺 术 手 段 元 代 戏 曲

循经指压疗法



Microsoft Word - HERBRECIPES《中國藥膳》.doc

毛主席的猪

附件1.FIT)

北魏山东佛教文化个案研究


发 展 为 目 标, 以 发 挥 事 务 所 党 组 织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为 重 点, 以 党 务 工 作 者 队 伍 建 设 为 支 撑, 以 制 度 机 制 建 设 为 保 障, 不 断 创 新 理 念 措 施 和 载 体, 在 新 的 起 点 上 全

2013年全区基层党建工作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4D F736F F D20BBA6CBC9BDCCB0ECA1B A1B33731BAC520B8BDBCFE2E646F63>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纲 要 重 要 会 议 ( 一 ) 党 的 创 建 时 期 1. 一 大 ( , 上 海 ),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1) 内 容 :1 确 定 党 的 名 称 为 中 国 共 产 党 2 通 过 了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一 个 党 纲 : 以 无

就 是 要 步 步 深 入 环 环 相 扣, 以 严 肃 的 态 度 严 抓 的 韧 劲, 把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良 好 态 势 巩 固 发 展 下 去, 做 到 真 管 真 严 长 管 长 严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是 推 进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常 态 化 制

主 要 内 容 : 首 都 科 技 工 作 总 体 情 况 介 绍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的 具 体 科 技 政 策 科 技 支 撑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具 体 举 措 最 新 政 策 市 科 委 提 供 的 科 技 服 务

出言成章中公教育专家历年研究发现

(\244j\257d\276\307\274\351_ C.indd_70%.pdf)

2016年5月11日泉鲤政文【2016】46号(关于调整区政府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doc

一 总 体 要 求 一 ) 严 格 把 握 定 义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是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自 资 设 立 并 承 担 连 带 还 款 责 任 的 机 关 事 业 企.l 三 类 法 人 ( 二 ) 完 善 " 名 单 制 " 管 理 各 银 行 要 继 旗 完 善 融 资 平

MyCOS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2015 年 专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我 校 秉 承 " 木 直 中 绳, 博 学 载 医 " 的 校 训, 始 终 坚 持 以 育 人 为 根 本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动 力 以 大 学 文 化 为 灵 魂 以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合 肥 市 局 开 展 节 前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巢 湖 气 象 局 召 开 2015 年 度 述 职 测 评 会 简 讯 : 庐 江 县 政 风 行 风 评 议 考 评 组 到 庐 江 县 局 开 展 政 风 行 风 测 评 肥 西 县 局 召 开 创 建 全 国 县 级 文 明 城 市 迎


6寸PDF生成工具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D0D0D5FEB9DCC0EDD1A7D0A C4EAB6C8C9E7BBE1D4F0C8CEB1A8B8E6A3A E362E3139A3A92E646F63>

毕业生就业政策读本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标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4D F736F F D20C9FABBB7B9FAD6D 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标题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2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密 级:

市六届人大--次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 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4D F736F F D20342E31332D 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四、实施步骤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 docx)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2014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4D F736F F 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自评报告合成.doc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附件3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君泰所 稿纸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000545C.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隐公(元年~十一年)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Transcription:

家 事 法 苑 TM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家 事 法 苑 TM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于 2008 年 2 月 15 日 创 办,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尝 试 搭 建 与 律 师 同 行 学 者 法 官 媒 体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及 社 会 组 织 进 行 业 务 研 讨 正 当 交 往 信 息 共 享 的 桥 梁 与 平 台, 共 同 促 进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建 设 每 月 1-2 期, 无 偿 赠 阅 如 邮 件 给 您 带 来 不 便, 请 回 信 xiaolinlvshi@vip.sina.com 或 来 电 13366156089, 立 即 在 列 表 中 取 消! 简 报 获 取 : 家 事 法 苑 家 事 律 师 网 http://www.famlaw.cn 首 页 资 料 下 载! 善 意 提 醒 : 简 报 仅 供 学 术 研 讨 交 流 用 尊 重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简 报 编 辑 需 日 复 一 日 耗 费 相 当 时 间 与 精 力,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整 体 利 用 本 简 报 或 经 常 性 取 材 上 传 网 络 ( 个 人 网 站 博 客 ) 或 为 其 他 非 研 究 用 途 使 用, 个 别 使 用 时 亦 应 注 明 转 自 本 简 报 欢 迎 对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提 出 好 的 建 议 家 事 法 苑 微 信 公 众 订 阅 号 : 家 事 法 苑, 微 信 号 famlaw ( 北 京 天 驰 洪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家 事 法 苑 团 队 主 办, 编 委 会 : 杨 晓 林 段 凤 丽 侯 晓 婷 邓 雯 芬 ) 2015 年 总 第 3 期 综 合 版 编 辑 时 间 :20150401 目 录 一 婚 姻 家 庭 审 判 动 态 东 台 三 重 监 督 化 解 家 事 纠 纷 ------------------------------------------------------2015-02-27 中 国 江 苏 网 关 于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有 关 问 题 及 离 婚 案 中 彩 礼 返 还 问 题 的 座 谈 会 纪 要 ------2007 年 石 家 庄 中 院 家 事 审 判 庭 专 断 家 务 事 ( 泉 州 中 院 创 新 成 立 此 庭 )----------N 海 都 记 者 韩 影 彭 思 思 通 讯 员 蔡 崇 谋 文 / 图 宁 夏 高 院 公 布 维 护 妇 女 权 益 典 型 案 ---------------------------------------2015-03-04 宁 夏 日 报 记 者 张 涛 北 京 二 中 院 召 开 涉 妇 女 权 益 保 护 案 件 情 况 新 闻 通 报 会 ----------------2015-03-06 中 国 法 院 网 王 要 勤 王 鑫 刚 国 外 离 婚 判 决 在 国 内 生 效 需 经 法 院 承 认 ----------2015-03-09 江 苏 法 院 网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宋 华 俊 孙 楚 楚 福 建 将 推 进 反 家 暴 司 法 干 预 引 导 受 害 人 使 用 人 身 保 护 令 ------------------2015-03-10 中 国 新 闻 网 林 玲 妇 儿 维 权 的 嘉 定 实 践 记 嘉 定 区 法 院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2015-03-10 稿 件 来 源 上 海 法 治 报 图 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2015-03-13 人 民 法 院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 基 层 法 院 应 建 立 家 事 法 庭 ---------------------------2015-03-13 新 华 网 记 者 李 强 赣 州 中 院 首 发 离 婚 案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2015-03-16 中 国 赣 州 网 家 暴 受 虐 申 请 保 护 法 院 下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2015-03-23 江 苏 高 院 徐 璩 福 建 法 院 : 惩 教 结 合 维 护 家 暴 受 害 者 权 益 ---------------------------2015-03-23 来 源 : 人 民 法 院 报 福 建 高 院 兄 妹 战 争 ----------------------------------------------------------------------2015-03-23 经 济 与 法 非 婚 子 女 难 落 户, 调 解 文 书 解 其 难 ---------------------------2015-03-25 立 案 庭 西 安 市 临 潼 区 人 民 法 院 王 娜 两 个 妻 子 的 45 万 之 争 ---------------------------------------------------------2015-03-25 经 济 与 法 二 一 般 审 判 动 态 两 高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联 合 出 台 意 见 反 家 暴 ----------------------------------------------2015-03-04 央 广 网 最 高 法 最 高 检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印 发 关 于 依 法 办 理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2015-03-04 最 高 法 最 高 院 审 监 庭 就 民 事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适 用 指 令 再 审 和 再 审 发 回 重 审 新 规 答 记 者 问 附 司 法 解 释 全 文 -------------------------------------------------------------------------2015-03-07 微 信 号 : 审 判 研 究 最 高 院 关 于 民 间 借 贷 的 研 究 报 告 ----------------------------------------------2015-03-16 原 载 于 微 信 公 共 号 法 律 大 讲 堂 来 源 于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民 间 借 贷 法 律 规 制 的 报 告 本 课 题 报 告 撰 稿 人 : 王 林 清 编 辑 : 李 麒 玉 论 坛 丨 老 娘 舅 纷 纷 叹 苦 经 : 钱 少 没 名 求 关 注 --------------------2015-03-18 上 海 法 治 声 音 实 习 记 者 丨 姚 远 上 海 一 号 课 题 剑 指 基 层 治 理 全 市 最 早 社 区 自 治 组 织 告 诉 我 们 基 层 建 设 建 什 么 居 民 当 老 娘 舅 心 之 桥 打 通 社 区 沟 通 路 --------------------------------------------------2015-03-30 上 海 法 治 报 记 者 陈 颖 婷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

三 立 法 动 态 反 家 暴 法 正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今 年 下 半 年 提 交 审 议 ---------------------------------2015-03-04 中 国 网 傅 莹 张 德 江 : 今 年 推 进 反 腐 败 立 法 制 定 反 家 暴 法 -----------------------------2015-03-08 中 国 青 年 网 周 小 璐 郭 蕾 四 媒 体 典 型 案 例 ( 一 )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案 例 ( 二 ) 婚 姻 无 效 撤 销 案 例 使 用 虚 假 身 份 证 进 行 婚 姻 登 记 的 婚 姻 效 力 ------------------------------------2015-01-23 法 制 网 编 辑 高 润 妻 子 查 无 此 人, 他 为 离 婚 告 民 政 ---------------------------2015-03-26 大 洋 新 闻 广 州 日 报 作 者 魏 丽 娜 ( 三 ) 子 女 抚 养 亲 子 关 系 案 例 法 院 强 令 父 亲 探 女, 能 有 用 吗 ---------------------------------------------------2015-03-01 搜 狐 今 日 观 点 七 年 之 痒 引 爆 夺 子 大 战 -----------------------------------------2015-03-10 上 海 法 治 报 记 者 周 寒 梅 男 子 离 婚 时 隐 瞒 真 实 收 入 法 院 判 决 提 高 女 儿 抚 养 费 ------------------------2015-03-14 重 庆 一 中 法 院 订 阅 号 离 婚 父 亲 车 祸 中 身 亡 内 乡 县 法 院 判 赔 偿 ------------2015-03-17 南 阳 晚 报 记 着 王 付 栓 通 讯 员 张 媛 媛 吴 夏 冰 否 认 亲 生 拒 绝 亲 子 鉴 定, 法 院 可 依 法 推 定 亲 子 关 系 成 立 -------------------------2015-03-24 江 苏 高 院 徐 璩 婚 前 约 定 若 离 婚 孩 子 归 父 亲 真 的 离 婚 时 却 判 母 抚 养 --------------------2015-03-29 广 西 新 闻 网 王 春 张 夜 尽 ( 四 ) 财 产 分 割 案 例 ( 五 ) 损 害 赔 偿 案 例 该 忠 诚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2015-03-07 山 东 高 法 山 东 法 制 报 董 克 华 张 兴 奎 丈 夫 出 轨 还 家 暴 被 判 刑 妻 子 离 婚 获 10 万 精 神 赔 偿 河 南 法 院 适 用 反 家 暴 指 导 意 见 第 一 案 -------------------------------------------------------------------------------2015-03-21 郑 州 中 院 电 脑 中 的 亲 吻 照 成 出 轨 证 据 妻 提 离 婚 获 赔 精 神 损 失 费 --------------------------2015-03-31 泉 州 网 - 东 南 早 报 ( 六 ) 扶 养 赡 养 案 例 ( 七 )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及 相 关 纠 纷 ( 八 ) 恋 爱 同 居 纠 纷 案 例 男 子 拿 220 万 购 房 无 出 资 证 明 全 归 前 女 友 --------------2015-03-04 广 州 日 报 记 者 魏 丽 娜 通 讯 员 杨 婷 邹 海 媚 ( 九 ) 其 他 相 关 案 例 福 建 高 院 发 布 家 事 审 判 和 反 家 暴 典 型 案 例 --------------------------------------------2015-03-11 福 建 高 院 鲁 法 微 案 例 全 省 法 院 十 件 典 型 行 政 案 例 ----------------------------------2015-03-24 微 信 公 号 山 东 高 法 ( 十 ) 赠 与 案 例 ( 十 一 ) 夫 妻 债 务 案 例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中 夫 妻 一 方 侵 权 之 债 性 质 认 定 ------------------------------2014-03-06 天 津 二 中 院 李 静 姚 强 女 子 借 20 万 后 离 婚 躲 债 法 院 判 按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处 理 --------------2015-03-23 长 江 日 报 李 亦 中 王 田 甜 刘 嘉 五 继 承 ( 一 ) 继 承 审 判 动 态 人 社 部 : 养 老 金 个 人 账 户 余 额 可 继 承 -------------------------------------------------2015-03-09 大 河 报 紧 急 公 证 ----------------------------------------------------------------------2015-03-26 经 济 与 法 农 村 宅 基 地 上 建 设 的 房 屋 能 否 继 承 ----------2015-03-26 人 民 法 院 报 黑 龙 江 省 牡 丹 江 市 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王 海 燕 老 汉 去 世 继 母 女 各 持 遗 嘱 争 房 产 法 院 判 归 继 母 --------------------------------2015-03-29 华 龙 网 - 重 庆 商 报 ( 二 ) 继 承 立 法 动 态 ( 三 ) 继 承 典 型 案 例 溺 亡 继 承 人 延 迟 报 险 遇 理 赔 困 境 ---------------------------------------------2015-02-15 法 制 日 报 社 区 版 新 疆 女 子 丈 夫 去 世 丈 夫 私 生 子 现 身 争 遗 产 获 法 院 支 持 ---------------------------------2015-01-29 天 山 网 未 按 民 政 局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养 女 无 权 继 承 遗 产 -----------------------------------2015-02-28 中 国 法 院 网 父 母 兄 长 均 过 世, 小 姑 子 诉 请 嫂 子 返 还 遗 留 房 ---------------------2015-03-04 微 信 号 luogangfayuan 萝 岗 法 院 俩 姑 姑 手 握 遗 嘱 侄 女 不 认 代 书 遗 嘱 无 签 名 视 作 无 效 ------------2015-03-26 台 州 日 报 记 者 颜 敏 丹 通 讯 员 张 茹 颖 六 房 产 股 权 信 托 ( 一 ) 房 产 父 母 生 前 将 房 产 处 分 给 子 女 的 协 议 是 不 是 遗 嘱 -------------------------2015-03-30 中 国 法 院 网 荣 昌 频 道 姚 梅 ( 二 ) 股 权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2

( 三 ) 信 托 家 族 财 富 与 企 业 传 承 中 的 信 托 之 问 ------------------2015-03-04 微 信 号 zhonglunlawfirm 中 论 律 所 龚 乐 凡 律 师 七 社 会 新 闻 房 产 证 填 子 女 名 离 婚 想 私 分 不 行 ------------------------------2015-03-03 大 河 报 ( 郑 州 ) 记 者 韩 景 玮 李 顺 子 妻 子 离 婚 要 分 3 万 残 疾 赔 偿 金 法 院 判 钱 归 受 伤 丈 夫 ------------------------------------2015-02-27 东 北 网 被 算 计 的 婚 姻 ------------------------------------------------------------2015-03-02 经 济 与 法 女 子 不 堪 家 暴 杀 夫 获 5 年 轻 判 家 暴 问 题 专 家 成 证 人 ----------2015-03-06 来 源 今 日 早 报 鹏 星 家 暴 防 护 中 心 法 学 教 授 巫 昌 祯 与 婚 姻 法 60 年 情 缘 ----------------------------2015-03-06 B04 法 治 文 萃 来 源 上 海 法 治 报 夫 妻 闹 离 婚 " 天 降 "400 万 债 务 妻 子 质 疑 丈 夫 与 人 串 通 -----------------------------------2015-03-07 泉 州 网 80 后 离 婚 案 增 长 部 分 父 母 代 理 -----------------------------------2015-03-06 14:52 法 制 晚 报 作 者 洪 雪 不 动 产 登 记 有 利 于 妇 女 主 张 自 身 权 利 --------------------------------------2015-03-07 中 国 妇 女 报 宋 利 彩 首 都 法 官 热 线 三 八 妇 女 节 专 题 报 道 之 七 : 零 忍 耐 对 家 庭 暴 力 说 不 ----- 从 全 国 首 个 远 离 令 签 发 谈 起 ------------------------------------------------------------------------2015-03-07 今 晚 拍 案 AM603 给 精 神 病 患 者 发 离 婚 证 民 政 局 离 婚 登 记 被 撤 销 --------------------2015-03-06 四 川 在 线 南 充 频 道 记 者 张 军 中 国 好 婆 婆 大 义 灭 亲 助 儿 媳 打 离 婚 官 司 -------------------2015-03-06 中 新 网 宁 波 3 月 5 日 电 记 者 何 蒋 勇 代 书 遗 嘱 未 当 场 签 字 确 认 被 判 无 效 -----------------2015-03-10 来 源 : 上 海 法 治 报 法 治 报 通 讯 员 李 新 卫 海 口 一 女 因 继 承 继 父 遗 产 受 阻 起 诉 法 官 判 其 胜 诉 ----------------------2015-03-12 海 南 特 区 报 记 者 李 美 香 法 官 还 没 结 婚 却 要 判 离 婚 案 粤 高 院 院 长 郑 鄂 建 议 任 职 起 点 年 龄 从 23 岁 提 至 28 岁 --------------------------------------------------2015-03-14 法 制 晚 报 记 者 李 洪 鹏 王 南 赵 颖 彦 陈 斯 丈 母 娘 慷 慨 资 助 购 房 小 两 口 离 婚 后 怎 么 分 房 产 有 了 纠 纷 ----2015-03-13 中 国 江 苏 网 - 扬 子 晚 报 华 茜 舒 秀 琴 张 建 波 亲 姐 妹 互 换 身 份 结 婚 小 姨 与 姐 夫 共 同 还 债 -----------2015-03-16 抚 州 法 院 网 金 溪 县 人 民 法 院 余 道 治 武 汉 任 性 父 亲 觉 得 儿 子 不 像 自 己 连 做 3 次 亲 子 鉴 定 --------------2015/03/19 楚 天 金 报 记 者 于 丽 娟 通 讯 员 高 翔 [ 一 家 之 言 ] 模 范 法 官 宋 鱼 水 点 评 : 高 知 剩 女 闪 婚 闪 离 案 -----------------------2015-03-23 微 信 号 律 师 界 女 子 起 诉 继 承 丈 夫 遗 产, 恍 然 发 现 自 己 已 成 前 妻 ------------------2015-03-24 人 民 网 - 法 治 频 道 记 者 李 婧 存 款 实 名 致 匿 名 存 款 取 现 难 : 银 行 要 求 储 户 确 权 没 道 理 ------------------------------2015-03-25 法 律 图 书 馆 永 登 男 子 离 婚 后 要 求 返 还 彩 礼 法 院 判 决 返 还 50%--------------2015-03-20 每 日 甘 肃 网 - 西 部 商 报 樊 丽 方 微 黑 龍 江 省 婦 女 研 究 會 調 查 顯 示 : 婚 外 情 經 濟 暴 力 成 離 婚 主 因 2015-03-23 哈 爾 濱 新 聞 網 - 哈 爾 濱 日 報 王 哲 致 小 三 们 的 法 律 风 险 提 醒 书 --------------------------------------------2015-03-27 公 众 号 尚 武 文 化 遗 嘱 信 托 明 信 人 的 郑 重 承 诺 --------------------------------------2015-03-28 昆 明 市 明 信 公 证 处 赴 外 生 子 赌 局 --------------------------------------2015-03-28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微 信 号 mzyfzshibao 揭 秘 海 外 生 子 产 业 链 ------------------------------------------2015-03-28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本 社 记 者 周 頔 那 些 赴 美 生 子 的 家 庭 -------------------------------------------2015-03-28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本 社 记 者 周 頔 北 美 月 子 生 意 末 路 难 测 --------------------------------- 2015-03-28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特 邀 撰 稿 陶 短 房 赴 外 生 子 : 纸 屑 一 样 的 事 情 ------------------------------2015-03-28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本 社 记 者 薛 应 军 赴 外 产 子 并 非 中 国 大 陆 独 家 -----------------------------2015-03-28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综 合 整 理 曾 袁 媛 儿 子 状 告 离 婚 父 亲 法 院 判 罚 119 万 元 抚 养 费 ------------------------------------2015-03-29 东 南 早 报 海 导 律 师 坐 堂 为 夫 妻 婚 姻 把 脉 --------------------------------------------------------------------2015-03-30 微 信 公 号 合 肥 司 法 行 政 一 条 暧 昧 短 信 30 年 婚 姻 受 挫 法 官 未 随 意 断 案, 当 起 劝 和 老 娘 舅 ------------2015-03-30 上 海 法 治 报 王 川 林 崇 代 书 遗 嘱 应 注 意 的 细 枝 末 节 ----------------------2015-03-30 上 海 法 治 报 北 京 国 汉 律 师 事 务 所 刘 超 陈 法 官 的 执 法 发 明 江 苏 徐 州 铜 山 区 法 院 郑 集 法 庭 副 庭 长 陈 魏 的 故 事 2015-03-31 人 民 法 院 报 记 者 娄 银 生 买 卖 还 是 赠 送 母 子 各 执 一 词 -----------------------------2015-03-31 人 民 法 院 报 记 者 余 建 华 通 讯 员 朱 玛 休 眠 存 款 难 继 承 公 证 查 询 解 难 题 -2015-03-30 -------------------------------------------------------- 中 安 在 线 - 安 徽 法 制 报 ( 合 肥 ) 作 者 : 吴 丰 葆 老 人 突 然 撒 手 人 寰 遗 产 继 承 各 种 难 -----------------------2015-03-27 宁 海 新 闻 网 记 者 何 莎 莎 通 讯 员 于 珊 婉 八 异 域 资 讯 美 国 的 未 成 年 人 审 判 制 度 -----------------------------------2015-02-26 中 国 法 院 网 北 京 频 道 作 者 : 郑 飞 飞 同 性 恋 相 爱 30 年 将 辞 世 法 院 破 例 发 结 婚 证 -----------------------------------------2015-02-21 新 浪 娱 乐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行 动 支 持 同 性 恋 婚 姻 ------------------------------------------2015-02-10 中 国 联 合 新 闻 网 英 女 子 在 农 场 劳 作 30 年 被 剥 夺 继 承 权 起 诉 获 法 院 支 持 -------------------------------2015-02-26 凤 凰 资 讯 立 法 院 三 讀 取 消 婚 姻 懲 罰 稅, 夫 妻 非 薪 資 所 得 可 分 開 申 報 --------------------2015-01-06 記 者 賴 映 秀 台 北 報 導 英 国 一 名 母 亲 为 独 身 儿 子 代 孕 诞 下 一 位 男 婴 --------------------------------------2015-03-05 中 国 新 闻 网 离 婚 23 年 后 前 夫 变 富 豪 女 子 索 赔 1900 万 胜 诉 ---------------------------------------2015-03-13 凤 凰 新 闻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3

韩 国 宪 法 法 院 裁 定 通 奸 入 刑 违 宪 ------------------------------------------------2015-03-14 韩 中 法 律 新 闻 香 港 男 子 当 庭 打 法 官 多 名 增 援 警 员 受 伤 --------------------------------------2015-03-20 来 源 : 中 国 新 闻 网 夫 妻 分 居 自 今 年 起 可 分 開 報 稅 財 政 部 訂 定 分 居 認 定 標 準 ----------------------------2015-03-20 法 源 編 輯 室 女 博 士 生 与 导 师 通 奸 产 子 师 母 4 年 不 知 情 获 赔 50 万 -------------------------------------2015-03-22 台 海 网 九 学 者 法 官 检 察 官 律 师 媒 体 视 点 公 证 专 题 ( 一 ) 理 论 学 术 动 态 学 者 观 点 法 刊 辑 要 (2015019): 政 治 与 法 律 ( 单 月 刊 ) 2015 年 第 2 期 目 录 与 摘 要 --------2015-03-01 法 学 期 刊 目 录 通 恋 爱 同 居 人 之 间 的 暴 力 行 为 也 应 纳 入 规 制 范 围 ----------------------------------2015-02-28 检 察 日 报 赵 衡 夫 妻 房 产 约 定 的 法 律 适 用 基 于 我 国 约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的 考 察 ----------2015 年 1 月 第 1 期 浙 江 工 商 大 学 学 报 许 莉 夫 妻 间 冷 冻 胚 胎 处 理 难 题 的 法 律 解 决 ---------------2015-03-15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学 报 2015 年 第 1 期 孙 良 国 ( 二 ) 法 官 视 点 夫 妻 财 产 契 约 中 的 物 权 变 动 论 ---------------------------------------- 微 信 号 海 坛 特 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姚 辉 小 议 离 婚 诉 讼 中 经 济 补 偿 与 经 济 帮 助 的 区 别 ------------------------2015-02-28 广 西 全 州 县 法 院 伍 秀 春 录 音 录 像 等 视 听 资 料 证 据 合 法 性 的 认 定 ---------------2015-03-02 微 信 公 号 审 判 研 究 江 苏 宿 迁 市 宿 城 区 法 院 卞 京 充 分 运 用 法 律 反 对 家 庭 暴 力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刑 一 庭 负 责 人 就 关 于 依 法 办 理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的 意 见 答 记 者 问 --------------------------------------------------------------2015-03-07 人 民 法 院 本 报 记 者 罗 书 臻 民 间 借 贷 中 夫 妻 共 同 债 务 的 法 律 判 断 ------------------------------2015-03-07 来 源 : 民 事 审 判 参 考 山 东 高 法 婚 后 一 方 父 母 出 资 购 买 的 汽 车 能 否 作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予 以 分 割?----------------2014-12-31 江 苏 法 院 网 周 双 探 望 权 纠 纷 案 件 的 执 行 若 干 法 律 问 题 新 探 ----------------------------------2015-03-06 江 苏 法 院 网 胡 发 富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下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 2015-03-12 人 民 司 法 案 例 2015 年 第 4 期 单 位 北 京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王 忠 ( 二 审 承 办 法 官 ) 朱 伟 债 权 人 撤 销 之 诉 的 债 权 效 力 与 物 权 效 力 分 析 及 司 法 路 径 探 索 -2015-03-12 浙 江 省 舟 山 市 嵊 泗 县 人 民 法 院 池 卫 卫 < 婚 姻 法 > 解 释 ( 二 ) 第 24 条 的 三 大 错 误 与 三 大 伤 害 -------------------2015-01-28 北 大 法 律 信 息 网 王 礼 仁 恋 爱 期 间 管 理 对 方 财 产 不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2015-03-16 微 信 号 : 燃 灯 者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吴 慧 琼 起 诉 离 婚, 没 有 结 婚 证 怎 么 办?----------------2015-03-21 审 判 研 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横 县 人 民 法 院 朱 小 燕 第 三 者 介 入 婚 姻 家 庭 的 法 律 处 理 司 法 观 察 ------------------2015-03-20 中 国 法 院 网 山 东 高 法 刘 黎 明 离 婚 诉 讼 常 见 疑 难 问 题 及 解 决 途 径 ----------------------------------------2015-03-23 中 国 法 院 网 张 华 仕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条 文 导 读 及 裁 判 索 引 / 白 小 莉 ------------2015-03-24 海 坛 特 哥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白 小 莉 完 善 诉 与 非 诉 衔 接 避 免 诉 讼 多 秩 序 少 ----------2015-03-25 人 民 法 院 报 四 川 省 眉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刘 楠 立 案 登 记 制 的 影 响 与 应 对 措 施 ------------2015-03-25 人 民 法 院 报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李 益 松 李 志 平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程 序 中 需 重 视 的 问 题 和 对 策 ------2015-03-25 人 民 法 院 报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马 小 龙 说 散 就 散 80 后 的 任 性 式 离 婚 -----------------------------------2015-03-23 人 民 法 院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物 权 登 记 不 能 对 抗 实 际 不 动 产 物 权 人 案 例 --------2015-03-27 人 民 法 院 报 广 东 省 江 门 市 蓬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陈 华 构 建 统 一 的 不 动 产 物 权 公 示 制 度, 评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5-03-21 王 利 明 ( 三 ) 检 察 官 视 点 ( 四 ) 律 师 视 点 全 国 法 院 保 护 妇 女 权 益 典 型 案 例 8 则 三 八 节 特 稿 -----------2015-03-06 上 海 市 华 诚 律 所 佳 和 家 事 (lawyer6666) 浅 说 夫 妻 之 间 赠 与 房 屋 可 否 撤 销 以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三 第 6 条 规 定 的 视 角 ---- 盈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 成 都 分 所 ) 张 承 凤 婚 姻 法 解 释 ( 三 ) 第 七 条 之 不 可 比 照 类 推 ----------------------2015-03-10 浙 江 乾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柯 直 赴 美 生 子 需 注 意 的 法 律 层 面 问 题 ----------------------------------2015-03-10 微 信 公 号 中 国 律 师 张 军 律 师 关 于 离 婚 管 辖 的 一 个 问 题 --------------------------------------2015-03-16 微 信 公 号 民 事 审 判 参 考 周 传 海 谁 说 天 价 车 牌 不 能 继 承? 律 师 解 读 车 辆 额 度 车 辆 号 牌, 沪 牌 不 能 继 承 是 误 读 --------------------------------2015-03-18 来 源 : 佳 和 家 事 (lawyer6666) 上 海 市 华 诚 律 师 事 务 所 杨 大 地 谈 香 港 居 民 在 大 陆 的 不 动 产 继 承 问 题 ------------------2015-03-20 汇 盛 家 族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君 悦 所 温 嘉 蕾 离 婚 案 件 中 夫 妻 共 同 股 权 分 割 问 题 研 究 ---------------------------2015-03-19 微 信 号 律 海 扬 帆 林 森 张 伊 扬 虽 未 经 登 记, 依 然 可 以 产 生 物 权 变 动 效 力 的 依 据 及 观 点 集 成 --------------2015-03-24 儒 者 如 墨 上 海 赫 少 华 律 师 ( 五 ) 文 件 选 读 ( 六 ) 媒 体 视 点 就 跨 境 婚 姻 案 件, 香 港 寻 求 与 内 地 合 作 --------------------------2014-12-17 南 方 都 市 报 南 都 讯 记 者 王 睦 广 为 了 遏 制 离 婚 潮 民 革 中 央 建 议 修 订 婚 姻 法 --------------------------------------------2015-03-03 王 茜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4

妻 子 违 约 出 轨 法 院 判 其 还 夫 钱 ------------------------------------------------ 福 州 新 闻 网 2015-02-11 日 讯 民 革 中 央 提 案 删 掉 孩 子 不 满 十 岁 夫 妻 不 能 协 议 离 婚 的 建 议 ------------------2015-03-02 人 民 网 记 者 李 婧 为 儿 童 利 益 限 制 离 婚, 值 得 商 榷 --------------------------------------2015-03-03 新 京 报 吕 频 ( 女 声 网 主 编 ) 看 四 部 门 反 家 暴 指 导 意 见 如 何 对 家 暴 行 为 说 NO-------------------------2015-03-04 文 / 法 律 出 版 社 综 合 编 辑 拓 宽 女 性 权 益 保 护 领 域 设 立 专 门 维 权 法 庭 --------------------------------2015-03-04 中 国 妇 女 报 耿 兴 敏 人 大 代 表 对 家 庭 暴 力 说 不 呼 吁 反 家 暴 法 尽 早 出 台 ------------------------2015-03-06 中 国 妇 女 报 姚 改 改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修 订 收 养 法, 让 打 拐 解 救 儿 童 能 有 一 个 家 ------------------2015-03-07 上 海 法 治 报 张 耀 宇 崔 郁 委 员 建 议 修 改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 二 ) 第 二 十 四 条 认 同 夫 债 妻 还 导 致 一 系 列 不 公 正 判 决 ---------------------------------------------------------------------2015-03-07 中 国 妇 女 报 王 春 霞 发 挥 公 证 作 用 降 低 继 承 成 本 --------------------------------------------2015-03-07 法 制 日 报 记 者 张 媛 青 岛 公 布 十 大 家 暴 典 型 案 : 冷 面 冷 语 冷 暴 力 ---------------------------------2015-03-06 青 岛 晚 报 记 者 王 婷 沪 牌 不 可 继 承 被 指 与 拍 牌 相 悖 ------------------------------------------------------2015-03-13 上 海 商 报 两 会 热 点 反 家 暴 不 应 将 同 居 拒 之 门 外 -------------------------2015-03-14 微 信 号 : 深 圳 罗 湖 区 法 院 最 贵 铁 皮 继 承 难 父 病 危 名 下 沪 牌 无 法 过 户 ------------------------------------------2015-03-25 上 海 热 线 母 亲 离 世 低 保 金 取 不 出 女 儿 欲 遗 产 助 学 遭 继 承 难 -------------------------------2015-03-25 大 众 网 东 营 离 婚 后 再 申 请 保 障 房 不 用 三 年 后 --------------------------------------2015-03-26 新 京 报 讯 记 者 马 力 经 适 房 案 件 审 判 难 题 增 多 专 家 学 者 共 支 招 ------------------------2015-03-27 上 海 法 治 声 音 实 习 记 者 姚 远 漂 洋 过 海 生 子 路 -----------------------------------------------2015-03-28 民 主 与 法 制 时 报 记 者 李 晓 健 南 昌 储 存 冷 冻 胚 胎 超 4 万 个 一 年 近 3000 对 夫 妻 解 冻 胚 胎 -----------------2015-03-16 江 西 晨 报 作 者 : 徐 柳 平 ( 七 ) 公 证 专 题 关 于 在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充 分 运 用 公 证 制 度 的 建 议 --------------------------2015-03-15 微 信 号 公 证 观 止 王 俊 峰 聚 焦 :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议 案 ----------------------2015-03-17 微 信 号 北 京 市 长 安 公 证 处 数 说 遗 嘱 公 证 : 某 公 证 处 的 样 本 分 析 ----------------------------------------2015-03-18 不 告 诉 你 公 证 观 止 婚 前 财 产 公 证 : 穿 越 500 年 的 传 奇 ---------------------------------------------2015-03-18 聚 焦 公 证 亮 效 公 证 员 严 谨 核 查 档 案, 解 开 遗 嘱 人 身 份 重 叠 谜 团 ----------------2015-03-23 江 苏 司 法 行 政 在 线 邓 晓 畅 贾 晓 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草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 中 提 及 公 证 的 条 款 --------2015-03-26 微 信 公 号 公 证 观 止 一 个 由 自 愿 引 发 的 病 句 引 发 的 讨 论 --------------------------------------2015-03-27 微 信 公 号 公 证 观 止 公 证 视 点 : 公 证 语 境 下 的 合 法 性 分 析 ----------------------------2015-03-30 公 证 人 北 京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宫 楠 公 证 话 题 关 于 小 额 财 产 领 取 程 序 的 讨 论 ------------------------2015-03-30 微 信 公 号 公 证 文 选 拉 丁 鹰 群 友 十 新 书 资 讯 特 别 声 明 简 报 获 取 : 家 事 法 苑 家 事 律 师 网 http://www.famlaw.cn 首 页 资 料 下 载! TM 家 事 法 苑 是 杨 晓 林 律 师 自 2008 年 11 月 开 始 在 先 拥 有 使 用 的 具 有 唯 一 性 的 法 律 服 务 商 标 TM 家 事 律 师 网 是 杨 晓 林 律 师 2011 年 6 月 1 日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信 部 备 案 注 册 使 用 的 http://www.famlaw.cn 的 网 站 专 用 名 称 ( 京 ICP 备 10218255 号 -1), 并 实 际 在 先 拥 有 使 用 且 具 有 唯 一 性 的 法 律 服 务 商 标 未 经 特 别 许 可,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仿 冒, 违 者 必 究 欢 迎 您 加 入 家 事 法 苑 家 事 法 主 题 沙 龙 QQ 群 ( 群 号 :153181612)----- 即 时 分 享 最 新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制 信 息 动 态, 真 诚 欢 迎 对 婚 姻 家 庭 法 感 兴 趣 的 律 师 法 官 学 者 在 校 同 学 媒 体 妇 联 及 其 他 朋 友 加 入, 共 建 专 业 领 域 内 交 流 正 常 正 当 交 流 的 和 谐 平 台! 家 事 法 苑 微 信 公 众 订 阅 号 : 家 事 法 苑, 微 信 号 famlaw 编 辑 :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顾 问 : 郝 惠 珍 主 编 : 杨 晓 林 执 行 主 编 : 段 凤 丽 编 委 会 成 员 : 邓 雯 芬 侯 晓 婷 TM 家 事 法 苑 家 事 律 师 网 http://www.famlaw.cn TM 家 事 法 苑 新 浪 微 博 :http://weibo.com/jiashifayuan TM 家 事 法 苑 婚 姻 律 师 团 队 官 方 博 客 http://blog.sina.com.cn/jiashifayuan 简 报 订 阅 意 见 反 馈 邮 箱 :xiaolinlvshi@vip.sina.com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5

正 文 一 婚 姻 家 庭 审 判 动 态 东 台 三 重 监 督 化 解 家 事 纠 纷 2015-02-27 中 国 江 苏 网 通 讯 员 汤 晓 青 中 国 江 苏 网 2 月 27 日 讯 为 提 升 家 事 纠 纷 的 调 解 率, 促 进 案 结 事 了 人 和, 东 台 法 院 利 用 家 事 审 判 庭 专 业 审 理 的 优 势, 引 入 三 重 监 督, 全 力 化 解 矛 盾 重 视 人 大 监 督, 对 重 大 敏 感 案 件, 邀 请 人 大 代 表 参 与 化 解, 确 保 案 件 处 理 公 平 公 正 重 视 群 众 监 督, 对 一 些 能 够 公 开 的 赡 养 婚 约 财 产 等 案 件 的 审 理, 通 过 就 地 开 庭 法 院 开 放 日 等 形 式, 邀 请 群 众, 尤 其 是 原 被 告 人 当 事 人 的 亲 戚 朋 友 邻 居 等 群 体, 听 庭 评 议, 形 成 矛 盾 化 解 合 力 重 视 媒 体 监 督, 注 重 与 各 级 电 视 台 的 合 作, 及 时 提 供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和 典 型 教 育 意 义 的 案 件 线 索, 跟 踪 拍 摄, 加 大 对 假 丑 恶 的 曝 光 力 度, 提 升 全 社 会 对 家 事 纠 纷 的 关 注 度 关 于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有 关 问 题 及 离 婚 案 中 彩 礼 返 还 问 题 的 座 谈 会 纪 要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百 度 文 库 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安 全 法 及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公 布 施 行 来, 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如 何 使 用 道 交 法 七 十 六 条 的 问 题 及 处 理 离 婚 案 件 时 如 何 返 还 彩 礼 问 题 上 理 解 和 掌 握 的 标 准 不 一 致 为 此 市 中 院 民 一 庭, 民 二 庭 分 别 就 上 述 问 题 展 开 挑 眼 并 召 开 研 讨 会, 形 成 了 较 为 一 致 的 意 见, 纪 要 如 下, 供 两 级 法 院 在 处 理 两 类 案 件 时 参 考 一. 如 何 使 用 道 交 法 七 十 六 条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1. 现 行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的 性 质 公 安 部 门 对 车 辆 进 行 年 检 时, 将 是 否 投 有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作 为 通 过 年 检 的 条 件, 故 现 行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应 视 为 第 三 者 强 制 责 任 险 2. 保 险 公 司 的 诉 讼 地 位 保 险 公 司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及 时 履 行 了 道 交 第 七 十 六 条, 七 十 六 条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当 事 人 只 就 超 过 限 额 部 分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可 以 不 列 保 险 公 司 作 为 当 事 人 参 加 诉 讼 当 事 人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时, 保 险 公 司 尚 未 履 行 义 务, 法 院 应 就 相 关 规 定 对 当 事 人 尽 告 知 义 务 当 事 人 将 保 险 公 司 和 侵 权 人 一 并 作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的, 应 予 准 许 ; 当 事 人 只 起 诉 侵 权 人 的, 法 院 应 追 加 保 险 公 司 为 利 害 关 系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3. 保 险 公 司 赔 付 的 依 据 是 道 交 法 还 是 保 险 合 同, 在 诉 讼 中 是 否 审 查 保 险 合 同, 如 免 赔 条 款 等 在 诉 讼 中 首 先 依 据 道 交 法 审 理 案 件, 在 审 理 过 程 就 对 保 险 合 同 进 行 审 查 保 险 公 司 履 行 的 是 合 同 义 务, 保 险 人 只 是 在 保 险 合 同 的 责 任 限 额 内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 当 事 人 未 投 保 如 何 处 理 我 国 已 存 在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强 制 投 保 制 度 如 当 事 人 示 投 保, 直 接 按 过 错 分 担 责 任, 则 加 重 了 受 害 人 承 担 的 责 任, 不 符 合 道 交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不 利 于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投 保 制 度 施 行 当 事 要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经 查 未 投 保, 则 应 由 当 事 人 在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最 低 责 任 限 额 ( 规 定 为 5 万 元 ) 范 围 内 先 行 承 担 责 任, 超 额 部 分 按 道 交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 二 ) 项 处 理 5 关 于 道 交 法 何 时 起 适 用 的 问 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本 法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即 2004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受 理 的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按 道 交 法 处 理 二 处 理 离 婚 案 件 的 返 还 彩 礼 问 题 1 要 注 意 把 握 解 决 此 类 纠 纷 时 所 坚 持 的 基 本 原 则, 彩 礼 是 否 返 还, 应 以 当 事 人 是 否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为 主 要 判 断 依 据 给 付 彩 礼 后 未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或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后 未 共 同 生 活 的, 原 则 上 收 彩 礼 一 方 应 当 返 还 给 付 彩 礼 后, 如 果 已 经 结 婚 的, 原 则 上 彩 礼 不 予 返 还 ; 2 哪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才 支 持 当 事 人 的 返 还 请 求 根 据 婚 姻 法 解 释 ( 二 ) 第 十 条 规 定, 当 事 人 请 求 返 还 按 照 习 俗 给 付 彩 礼 的, 如 果 查 明 属 于 以 下 情 形,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 ( 一 ) 双 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 ( 二 ) 双 方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但 未 共 同 生 活 的 ; ( 三 ) 婚 前 给 付 并 导 致 给 付 人 生 活 困 难 的 适 用 前 款 第 ( 二 ) ( 三 ) 项 的 规 定, 应 当 以 双 方 离 婚 为 条 件 共 同 生 活 应 当 理 解 为 是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当 地 风 俗 举 行 了 婚 礼 以 夫 妻 名 义 公 开 同 居, 进 行 生 产 和 生 活, 并 且 具 有 一 定 的 连 续 性 和 长 期 性 虽 未 举 行 婚 礼 但 已 经 共 同 居 住 和 生 产 的, 也 应 认 定 为 共 同 生 活 3 根 据 第 十 条 第 三 款, 判 决 返 还 彩 礼 应 当 以 给 付 人 因 给 付 彩 礼 造 成 生 活 困 难 为 前 提 生 活 困 难, 指 依 靠 个 人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6

财 产 和 离 婚 时 分 得 的 财 产 无 法 维 持 当 地 基 本 生 活 水 平, 这 种 困 难 是 一 种 绝 对 困 难 确 实 生 活 困 难 应 当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给 付 人 为 缔 结 婚 姻, 全 家 共 同 举 债, 致 使 家 庭 背 负 债 务 较 多 ; (2) 家 庭 成 员 没 有 固 定 收 入 ; (3) 家 庭 成 员 中 重 大 疾 病 ; (4)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致 使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 按 照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原 则, 给 付 人 对 自 己 生 活 困 难 的 事 由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4 返 还 额 度 的 认 定 (1) 双 方 未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的, 一 般 应 当 全 额 返 还 ; (2) 双 方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但 未 共 同 生 活 的, 一 般 应 当 全 额 返 还 ; (3) 根 据 给 付 人 的 困 难 程 度, 酌 定 返 还 额 度 ; (4) 根 据 结 婚 时 间 长 短 确 定 返 还 额 度 结 婚 时 间 应 以 实 际 共 同 生 活 时 间 为 标 准 实 际 共 同 生 活 一 年 内 提 出 离 婚 的, 彩 礼 可 在 半 数 以 上 酌 定 返 还 额 度 ; 实 际 共 同 生 活 两 年 内 提 出 离 婚 的, 可 在 半 数 以 上 酌 定 返 还 额 度 ; 超 过 两 年 的 一 般 不 予 返 还 (5) 根 据 导 致 感 情 破 裂 的 过 错 责 任 确 定 返 还 额 度 由 于 给 付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一 般 不 予 返 还 确 系 因 为 给 付 彩 礼 造 成 绝 对 生 活 困 难 的, 可 酌 情 在 半 数 以 下 酌 定 数 额 ; 因 接 受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的, 可 相 应 酌 定 增 加 返 还 的 数 额 5 返 还 方 式 的 确 定 : ( 一 ) 接 受 人 接 受 后, 未 用 于 置 办 结 婚 物 品 的, 返 还 彩 礼 时 应 当 返 还 现 金 ( 二 ) 接 受 人 接 受 彩 礼 后, 确 用 于 置 办 结 婚 物 品 的, 女 方 以 现 金 方 式 返 还 确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考 虑 分 割 共 同 使 用 的 物 品 ; 6 对 于 未 登 记 和 登 记 后 没 有 共 同 生 活 即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彩 礼 的 返 还, 同 样 适 用 普 通 的 诉 讼 时 效 诉 讼 时 效 的 起 算, 应 当 分 以 下 情 形 : 第 一, 双 方 未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的, 给 付 方 应 及 时 履 行 自 己 的 权 利, 向 对 方 主 张 ; 对 方 拒 不 返 还 的, 诉 讼 时 效 起 算 第 二, 如 果 双 方 登 记 结 婚 的, 自 其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之 日 起, 给 付 方 就 应 当 知 道 自 己 的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诉 讼 时 效 开 始 起 算 此 类 纠 纷 案 件 的 诉 讼 时 效, 也 可 以 发 生 中 止 中 断, 延 长 等 情 况 本 纪 要 意 见 供 参 考, 如 与 法 律 和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相 冲 突, 应 以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为 依 据 家 事 审 判 庭 专 断 家 务 事 2015-03-06 闽 南 网 记 者 韩 影 彭 思 思 泉 州 中 院 创 新 成 立 此 庭 ; 另 聘 家 事 调 查 员 和 调 解 员, 希 望 以 温 情 协 调 化 解 纠 纷 家 事 审 判 庭 昨 日 揭 牌 家 事 法 庭 一 角, 设 有 儿 童 游 戏 区 海 都 讯 在 家 这 个 小 社 会 里, 有 家 长 里 短, 鸡 毛 蒜 皮, 也 有 经 济 纠 纷 家 庭 暴 力 离 婚 投 诉 据 泉 州 中 院 数 据, 去 年, 泉 州 两 级 法 院 受 理 的 家 事 案 件, 达 7071 件, 占 所 有 民 事 诉 讼 的 10% 以 上 鸡 毛 蒜 皮 无 小 事, 遇 上 矛 盾 你 别 急 昨 日 上 午, 泉 州 中 院 创 新 成 立 了 家 事 审 判 庭 家 事 法 庭 成 立 后, 泉 州 中 院 将 创 新 审 判 方 式, 以 柔 性 诉 讼 传 递 司 法 柔 情 家 事 法 庭 确 定 7 名 法 官 为 家 事 审 判 员, 还 从 社 区 妇 联 教 育 机 构 等 选 拔 人 员, 聘 任 为 家 事 调 查 员 和 家 事 纠 纷 特 邀 调 解 员, 协 助 家 事 调 查 和 纠 纷 调 解 泉 州 市 妇 联 权 益 部 部 长 陈 春 梅, 作 为 家 事 调 查 员 之 一, 前 几 天 刚 调 解 了 一 起 离 婚 诉 讼 陈 春 梅 觉 得, 家 事 法 庭 的 成 立, 最 大 的 好 处 就 是, 专 人 解 决 家 事 纠 纷, 留 一 份 情 谊 在 海 都 记 者 留 意 到, 家 事 法 庭 的 布 置, 与 常 规 法 庭 有 所 不 同 这 里 没 有 冷 冰 的 法 槌, 也 没 有 严 肃 的 原 告 席 和 被 告 席, 而 是 代 替 以 圆 桌 会 议, 对 双 方 展 开 温 情 协 调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家 事 法 庭 的 一 角, 还 特 别 设 置 了 亲 子 陪 护 室, 布 置 了 游 戏 区, 供 孩 子 玩 耍 一 组 数 据 每 年 家 事 案 件 六 七 千 件 据 泉 州 中 院 副 院 长 韩 天 明 介 绍, 近 5 年 来, 泉 州 两 级 法 院 受 理 的 家 事 案 件, 每 年 都 在 6000 件 至 7000 件, 去 年 达 7071 件, 占 所 有 民 事 诉 讼 的 10% 以 上 除 了 离 婚 纠 纷 抚 养 权 纠 纷 继 承 纠 纷 外, 婚 姻 无 效 撤 销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分 割 等 纠 纷 日 趋 多 发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7

据 泉 州 市 妇 联 统 计,2014 年, 泉 州 市 县 两 级 妇 联 共 审 理 信 访 457 件 中, 婚 姻 家 庭 类 占 信 访 总 量 72% 家 庭 暴 力 145 件, 占 婚 姻 家 庭 问 题 的 40%, 是 妇 女 维 权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 离 婚 投 诉 咨 询 49 件, 其 中 多 因 财 产 问 题, 女 性 维 权 ; 配 偶 有 外 遇 34 件, 数 量 有 所 上 升 ; 恋 爱 同 居 纠 纷 28 件, 家 庭 纠 纷 70 件 一 个 案 例 婚 后 一 年 出 轨 妻 子 起 诉 离 婚 阿 强 ( 化 名 ) 是 晋 江 一 鞋 企 股 东 2006 年 经 人 介 绍 认 识 阿 美 ( 化 名 ), 两 人 当 年 10 月 登 记 结 婚, 婚 后 儿 女 双 全, 但 阿 美 并 未 感 到 幸 福 因 婚 后 仅 1 年, 她 丈 夫 就 出 轨 了 他 给 情 人 买 房, 还 生 下 两 个 孩 子, 阿 美 称, 和 丈 夫 感 情 已 经 破 裂, 要 离 婚 法 院 立 案 取 证, 发 现 阿 美 所 说 属 实, 遂 对 阿 强 名 下 账 户 股 份, 以 及 该 鞋 企 相 应 房 产 予 以 冻 结 一 审 法 庭 上, 阿 美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阿 强 赔 偿 20 万 元 精 神 抚 慰 金, 并 要 求 取 得 两 个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且 要 求 情 人 返 还 房 产, 分 割 丈 夫 企 业 相 应 资 产 我 不 同 意 离 婚, 虽 然 我 有 过 错, 但 我 也 有 抚 养 孩 子 的 权 利 阿 强 在 法 庭 上 辩 解 道 阿 强 还 称, 他 婚 外 情 人 所 住 房 产, 以 及 其 企 业 资 产, 均 是 其 婚 前 财 产, 阿 美 无 权 分 割 关 键 词 1: 精 神 抚 慰 金 丈 夫 出 轨, 离 婚 该 掏 抚 慰 金 两 人 感 情 是 否 破 裂, 一 旦 离 婚, 阿 强 是 否 要 支 付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阿 强 婚 外 情 人 所 住 房 产 阿 强 名 下 的 企 业 资 产, 阿 美 是 否 有 权 分 割, 以 及 如 何 分 割, 成 了 本 案 庭 审 焦 点 阿 强 称, 自 己 与 情 人 生 下 第 一 个 孩 子, 完 全 是 因 酒 后 乱 性 但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阿 强 并 未 就 此 认 错, 挽 救 和 妻 子 的 感 情 而 是 一 错 再 错, 很 快 又 与 情 人 生 下 第 二 个 孩 子, 违 背 了 夫 妻 间 最 基 本 的 相 互 忠 实 义 务, 从 而 导 致 两 人 感 情 破 裂, 给 阿 美 造 成 巨 大 的 精 神 痛 苦 法 院 认 为, 阿 强 在 婚 姻 中 存 在 明 显 过 错, 应 准 予 离 婚, 并 酌 定 阿 强 赔 偿 阿 美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8 万 元 关 键 词 2: 监 护 权 孩 子 该 和 谁 在 一 起? 阿 美 希 望 取 得 两 个 孩 子 的 监 护 权 她 认 为 孩 子 年 幼, 若 随 父 亲 一 同 生 活, 很 可 能 遭 同 父 异 母 兄 弟 的 排 斥 同 时, 阿 美 请 求 阿 强 每 月 支 付 两 孩 1000 元 抚 养 费 可 阿 强 称 : 她 缺 乏 经 济 来 源, 无 法 为 孩 子 提 供 优 良 的 教 育 和 健 康 的 生 活 环 境 但 阿 强 的 请 求 被 法 院 驳 回 法 院 认 为, 阿 强 虽 收 入 稳 定, 但 有 婚 外 恋 生 育 非 婚 子 女 的 行 为, 和 子 女 长 期 生 活, 可 能 对 孩 子 身 心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孩 子 由 阿 美 监 护, 阿 强 一 次 性 支 付 抚 养 费 34 万 余 元 阿 强 上 诉, 二 审 中 院 主 审 法 官 认 为, 一 次 性 给 付 抚 养 费, 不 利 于 父 亲 和 孩 子 感 情 沟 通 经 调 解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 阿 强 每 周 末 有 探 望 孩 子 的 权 利, 抚 养 费 每 年 支 付 一 次, 直 至 两 个 孩 子 满 18 岁 为 止 若 案 件 调 解 后, 阿 强 未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则 阿 美 有 权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阿 强 一 次 性 支 付 抚 养 费 34 万 余 元 关 键 词 3: 财 产 分 割 婚 后 收 益 视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情 人 住 房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吗? 阿 美 认 为, 丈 夫 在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背 着 她 买 给 情 人 的 房 产, 应 视 为 他 们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主 审 法 官 解 释, 若 确 实 是 阿 强 为 情 人 购 置 房 产,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视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情 人 应 归 还 但 法 院 审 理 过 程 中, 阿 美 无 任 何 阿 强 出 资 为 情 人 购 买 上 述 房 产 的 证 据 因 证 据 不 足, 法 院 未 予 认 定 涉 案 鞋 企 中, 阿 强 出 资 25 万 元, 占 股 50% 婚 后, 另 50% 股 份 被 阿 强 母 亲 取 得 阿 美 认 为,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应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阿 强 对 离 婚 有 重 大 过 错, 自 己 应 多 分 财 产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夫 妻 一 方 个 人 财 产 在 婚 后 产 生 的 收 益, 除 利 息 和 自 然 增 值 外, 应 认 定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虽 阿 强 出 资 25 万 占 公 司 股 权 50%, 但 是 在 两 人 婚 前 成 立, 阿 强 持 有 的 股 份, 婚 后 增 值 部 分, 应 视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法 院 取 证 发 现, 位 于 石 狮 某 处 的 20 多 间 房 产 ( 经 评 估, 该 房 产 总 价 为 385 万 余 元 ), 都 是 两 人 婚 后 产 生 的 收 益 至 于 公 司 股 权 是 否 全 部 为 阿 强 所 有, 阿 美 法 庭 上 未 能 举 证, 法 院 对 此 未 予 认 定 本 案 二 审 法 院 调 解 结 案,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涉 案 企 业 50% 的 股 份, 归 阿 强 个 人 所 有, 阿 强 名 下 一 处 房 产 归 阿 美, 另 再 补 偿 阿 美 20 万 元 宁 夏 高 院 公 布 维 护 妇 女 权 益 典 型 案 2015-03-04 宁 夏 日 报 记 者 张 涛 本 报 讯 ( 记 者 张 涛 ), 自 治 区 高 院 公 布 了 全 区 法 院 审 理 的 涉 及 维 护 妇 女 权 益 的 10 起 典 型 案 例, 其 中 包 括 离 婚 纠 纷 抚 养 纠 纷 赡 养 纠 纷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农 村 土 地 权 益 纠 纷 以 及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补 偿 纠 纷 等 类 型 注 重 依 法 保 护 弱 势 妇 女 权 益 银 川 市 兴 庆 区 法 院 审 理 的 刘 某 ( 女 ) 与 陆 某 ( 男 ) 离 婚 案 金 凤 区 法 院 审 理 的 叶 某 某 ( 女 ) 与 张 某 ( 男 ) 离 婚 案 吴 忠 市 中 院 审 理 的 杨 某 某 ( 女 ) 与 马 某 某 ( 男 ) 离 婚 案 西 吉 县 法 院 审 理 的 张 某 ( 女 ) 与 李 某 某 ( 男 ) 离 婚 案, 均 涉 及 男 方 存 在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法 院 一 经 查 明 存 在 家 庭 暴 力 事 实, 即 通 过 法 律 文 书 予 以 确 认, 从 保 护 妇 女 权 益 的 角 度 出 发, 视 具 体 案 情 及 时 发 出 人 身 保 护 裁 定, 保 障 受 害 妇 女 的 人 身 安 全 不 受 侵 犯 ; 对 施 暴 者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济 赔 偿 予 以 惩 戒 ; 对 离 婚 后 生 活 困 难 的 妇 女, 判 决 男 方 给 付 生 活 帮 助 费 注 重 对 妇 女 劳 动 权 益 的 依 法 保 护 劳 动 法 规 定, 女 职 工 处 在 孕 期 产 期 哺 乳 期 的,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如 解 除 与 处 在 上 述 特 殊 时 期 女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必 须 对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证 明, 否 则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8

就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2014 年 1 月 31 日, 美 丽 行 公 司 在 马 某 某 孕 期 解 除 了 与 马 某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兴 庆 区 法 院 的 庭 审 中, 美 丽 行 公 司 未 能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其 解 除 与 马 某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法 院 认 定 该 公 司 的 行 为 属 于 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判 决 该 公 司 向 马 某 某 支 付 相 应 的 经 济 赔 偿 金 注 重 对 农 村 妇 女 土 地 权 益 的 保 护 同 心 县 河 西 镇 桃 山 村 村 委 会 以 周 某 某 改 嫁 吴 忠 市 红 寺 堡 区 多 年 无 河 西 镇 桃 山 村 户 籍 不 履 行 村 民 义 务 与 他 人 因 耕 种 土 地 多 次 发 生 纠 纷 不 接 受 调 解 并 长 期 上 访 影 响 村 委 会 的 形 象 为 由, 终 止 了 与 周 某 某 签 订 的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吴 忠 市 中 院 审 理 查 明, 周 某 某 改 嫁 到 红 寺 堡 区 某 村, 该 村 未 给 周 某 某 分 过 土 地, 最 终 确 认 桃 山 村 村 委 会 撤 销 与 周 某 某 签 订 的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其 行 为 无 效 北 京 二 中 院 召 开 涉 妇 女 权 益 保 护 案 件 情 况 新 闻 通 报 会 2015-03-06 中 国 法 院 网 讯 王 要 勤 王 鑫 刚 3 月 6 日 上 午,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专 门 召 开 新 闻 通 报 会, 对 近 年 来 审 理 的 年 轻 夫 妻 离 婚 纠 纷 及 女 职 工 生 育 二 胎 引 发 劳 动 纠 纷 等 案 件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了 通 报, 并 结 合 实 践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提 示 该 院 民 六 庭 庭 长 李 经 纬 审 判 长 刘 洋 法 官 张 在 民 及 劳 争 办 副 主 任 李 馨, 法 官 窦 江 涛 张 洁 参 加 了 新 闻 通 报 会 通 报 会 由 该 院 研 究 室 副 主 任 新 闻 办 主 任 高 志 海 主 持 北 京 电 视 台 北 京 广 播 电 台 北 京 晚 报 法 制 晚 报 北 京 青 年 报 千 龙 网 及 首 都 政 法 综 治 网 等 十 余 家 媒 体 对 通 报 会 进 行 了 采 访 人 民 日 报 客 户 端 政 务 发 布 厅 及 该 院 官 方 微 博 对 活 动 进 行 了 现 场 同 步 直 播 北 京 二 中 院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发 现, 近 年 来, 结 婚 5 年 以 下 的 离 婚 案 中 80 后 占 半 数 以 上, 因 女 职 工 生 育 二 胎 引 发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开 始 出 现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妇 女 保 护 合 法 权 益 意 识 和 能 力, 促 进 家 庭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三 八 妇 女 节 前 夕, 该 院 主 动 延 伸 审 判 职 能, 专 门 策 划 召 开 了 此 次 新 闻 通 报 会 通 报 会 上, 李 经 纬 及 李 馨 先 后 分 别 结 合 典 型 案 例, 对 该 院 近 年 来 审 理 的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及 因 女 职 工 生 育 二 胎 引 发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共 同 特 点 及 发 生 原 因 进 行 了 详 细 通 报 李 经 纬 介 绍,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呈 现 80 后 离 婚 数 量 攀 升, 物 质 利 益 往 往 导 致 假 离 成 真, 女 性 离 婚 时 权 益 更 易 受 到 伤 害, 涉 网 恋 案 件 约 占 10% 以 及 年 轻 夫 妻 婚 后 矛 盾 一 定 程 度 源 起 双 方 父 母 等 特 点 李 馨 介 绍, 因 女 职 工 生 育 二 胎 引 发 的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呈 现 案 件 类 型 相 对 单 一, 均 为 女 职 工 违 法 生 育 二 胎 的 情 况 下 引 发 的 劳 动 纠 纷 以 及 案 件 审 理 及 调 解 难 度 大 等 特 点 在 此 基 础 上, 他 们 建 议 青 年 男 女 要 理 性 对 待 婚 姻, 双 方 父 母 避 免 对 子 女 婚 姻 生 活 干 预 过 深, 夫 妻 避 免 因 物 质 利 益 选 择 假 离 婚, 尊 重 法 律 和 事 实 ; 女 职 工 应 及 时 与 用 人 单 位 诚 恳 沟 通, 按 照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多 渠 道 了 解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避 免 因 超 期 休 假 构 成 旷 工 而 引 发 劳 动 争 议, 女 劳 动 者 有 政 策 生 二 胎 也 不 可 太 任 性 等 通 报 会 最 后, 与 会 法 官 就 劳 动 合 同 中 生 育 条 款 的 效 力 生 育 权 与 就 业 性 别 歧 视 以 及 相 关 典 型 案 例 等 问 题 回 答 了 记 者 提 问 国 外 离 婚 判 决 在 国 内 生 效 需 经 法 院 承 认 2015-03-09 江 苏 法 院 网 宋 华 俊 孙 楚 楚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原 始 链 接 :http://www.jsfy.gov.cn/spxx2014/ajsd/msaj/2015/03/09113457818.html 不 久 前, 市 民 王 女 士 打 算 与 男 友 去 民 政 局 登 记 结 婚 然 而 让 她 大 吃 一 惊 的 是, 工 作 人 员 告 知 其 正 处 于 已 婚 状 态, 不 能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王 女 士 赶 紧 咨 询 律 师 后 方 才 得 知, 其 与 前 夫 荷 兰 人 亨 利 两 年 前 在 荷 兰 的 离 婚 判 决 需 申 请 我 国 法 院 承 认, 才 能 在 国 内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这 是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的 一 起 申 请 承 认 外 国 法 院 离 婚 判 决 的 案 件 经 过 审 理, 该 院 依 法 作 出 裁 定, 对 该 荷 兰 法 院 判 决 的 法 律 效 力 予 以 承 认 既 然 已 经 在 国 外 离 婚, 为 何 还 要 申 请 我 国 法 院 承 认 外 国 法 院 的 离 婚 判 决? 随 着 对 外 开 放 和 交 流 的 增 多, 近 年 来 跨 国 婚 姻 越 来 越 多, 随 之 而 来 的 离 婚 纠 纷 也 日 益 增 多 但 是, 记 者 从 苏 州 中 院 获 悉, 近 些 年 来 该 院 受 理 的 申 请 承 认 外 国 离 婚 判 决 的 案 例 还 不 足 10 起 据 该 院 民 四 庭 副 庭 长 吴 宏 介 绍, 由 于 对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不 了 解, 很 多 旅 居 国 外 的 华 侨 在 国 外 经 常 居 住 地 诉 讼 离 婚 后, 往 往 认 为 既 然 获 得 了 外 国 法 院 的 离 婚 判 决, 双 方 间 的 婚 姻 关 系 当 然 即 告 终 结 但 外 国 法 院 的 离 婚 判 决 在 国 内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还 必 须 经 过 我 国 法 院 承 认, 否 则 双 方 在 国 内 法 意 义 上 的 婚 姻 关 系 仍 然 存 续, 导 致 当 事 人 可 能 无 法 再 次 在 国 内 登 记 结 婚, 或 者 登 记 结 婚 后 被 认 定 为 重 婚, 而 重 婚 系 婚 姻 无 效 的 情 形 之 一, 从 而 使 得 当 事 人 处 于 身 份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不 确 定 的 法 律 风 险 之 中 吴 宏 还 讲 了 该 院 近 期 受 理 的 一 个 案 例 甲 男 与 乙 女 均 为 中 国 国 籍, 二 人 1985 年 在 中 国 登 记 结 婚 此 后 二 人 于 1998 年 在 新 西 兰 协 议 离 婚, 并 获 新 西 兰 法 院 的 离 婚 判 决, 但 双 方 均 未 向 国 内 法 院 申 请 承 认 该 判 决 后 甲 男 与 丙 女 ( 中 国 国 籍 ) 自 2004 年 起 确 立 同 居 关 系,2013 年 1 月 育 有 一 子,2013 年 3 月 双 方 在 美 国 登 记 结 婚 并 获 中 国 驻 美 国 使 领 馆 认 证 2013 年 10 月 甲 男 意 外 身 亡, 未 有 遗 嘱 乙 女 以 甲 男 合 法 妻 子 的 身 份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分 割 遗 产 丙 女 遂 持 新 西 兰 法 院 的 离 婚 判 决 另 向 法 院 提 起 申 请 承 认 外 国 法 院 离 婚 判 决 之 诉, 要 求 确 认 甲 男 与 乙 女 的 婚 姻 关 系 自 新 西 兰 法 院 作 出 离 婚 判 决 时 即 告 终 结 此 案 正 在 审 理 之 中 如 何 申 请 承 认 外 国 法 院 离 婚 判 决? 据 介 绍, 根 据 我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与 我 国 有 司 法 互 助 协 议 的 外 国 法 院 作 出 的 离 婚 判 决, 按 照 协 议 的 规 定 申 请 承 认 但 实 践 中 与 我 国 签 订 司 法 互 助 协 议 的 国 家 并 不 多, 而 且 这 些 协 议 有 的 并 不 涉 及 对 外 国 法 院 离 婚 判 决 的 承 认 因 此, 大 部 分 外 国 法 院 的 离 婚 判 决 要 在 国 内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都 需 要 当 事 人 向 其 中 国 住 所 地 或 经 常 居 住 地 法 院 提 出 申 请 承 认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9

申 请 时, 申 请 人 要 填 写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外 国 法 院 离 婚 判 决 文 书 外 国 法 院 已 合 法 传 唤 相 关 当 事 人 出 庭 的 证 明 文 件 这 些 文 件 还 要 经 过 该 外 国 公 证 部 门 公 证 和 我 国 驻 该 国 使 领 馆 认 证, 并 提 供 中 文 译 本 当 然,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婚 姻 虽 经 外 国 法 院 判 决, 但 未 向 我 国 法 院 申 请 承 认 的, 当 事 人 仍 可 选 择 向 我 国 法 院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但 是, 当 事 人 对 离 婚 诉 讼 和 申 请 承 认 外 国 法 院 离 婚 判 决, 二 者 只 能 择 一 嫁 给 老 外 要 提 高 法 律 和 证 据 意 识 对 于 已 经 或 将 来 可 能 与 外 籍 人 士 走 进 婚 姻 殿 堂 的 市 民, 吴 宏 还 提 醒, 为 了 避 免 婚 后 出 现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纠 纷, 一 方 面 要 增 强 法 律 观 念, 对 配 偶 所 在 国 双 方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有 所 了 解 ; 另 一 方 面 要 提 高 证 据 意 识, 对 于 双 方 共 有 财 产 日 常 大 额 经 济 支 出 等 要 注 意 保 存 好 相 关 证 据 最 后, 跨 国 婚 姻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婚 前 进 行 财 产 约 定, 先 小 人 后 君 子, 避 免 事 后 纠 葛 福 建 将 推 进 反 家 暴 司 法 干 预 引 导 受 害 人 使 用 人 身 保 护 令 2015-03-10 中 国 新 闻 网 林 玲 中 新 网 福 州 3 月 10 日 电 ( 林 玲 )10 日, 福 建 省 人 民 高 级 法 院 向 外 界 通 报 了 近 年 来 福 建 法 院 反 家 暴 刑 事 司 法 干 预 的 情 况 据 统 计,2010 年 至 2014 年, 福 建 省 全 省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各 类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206669 件, 审 结 203093 件, 标 的 金 额 53.5 亿 元 其 中,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案 件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据 悉, 福 建 省 法 院 所 受 理 的 各 类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中, 家 暴 案 件 不 在 少 数, 这 些 案 件 大 多 集 中 在 故 意 伤 害 故 意 杀 人 虐 待 遗 弃 等 四 类 案 件 中, 其 中 女 性 受 害 者 占 全 部 案 件 的 90% 以 上 据 了 解, 这 些 受 害 女 性 一 般 文 化 程 度 较 低,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和 能 力 较 弱, 难 以 依 靠 自 身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因 此 对 于 家 暴 案 件 的 司 法 干 预 显 得 更 加 重 要 福 建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审 判 第 三 庭 副 庭 长 辛 方 玲 向 记 者 表 示, 运 用 刑 事 司 法 手 段 维 护 家 暴 受 害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让 她 们 感 受 到 安 全 尊 严 和 幸 福, 同 时, 让 施 暴 者 受 到 应 有 惩 戒 和 正 确 引 导, 这 就 是 反 家 暴 司 法 干 预 的 重 要 性 在 当 天 举 行 的 新 闻 发 布 会 上, 辛 方 玲 副 庭 长 向 记 者 提 到 了 一 种 专 门 为 预 防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而 设 立 的 一 项 法 律 救 济 途 径, 那 就 是 人 身 保 护 令 据 介 绍, 人 身 保 护 令 又 称 反 家 暴 人 生 保 护 令, 是 一 种 民 事 裁 定, 当 受 害 人 遭 受 来 自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暴 力 侵 害 时, 可 以 要 求 法 院 发 出 该 裁 定, 裁 定 的 内 容 包 括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殴 打 威 胁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的 亲 友, 要 求 被 申 请 人 暂 时 搬 出 双 方 共 同 的 住 所 等 这 样 的 法 律 救 济 途 径, 应 该 在 涉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中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但 司 法 实 践 中, 当 事 人 或 对 人 身 保 护 令 制 度 知 之 甚 少, 不 懂 得 主 动 申 请, 或 因 诉 讼 能 力 较 弱, 举 证 难 证 据 不 足 等, 导 致 了 现 实 中 人 身 保 护 令 的 使 用 率 较 低 因 此 人 民 法 院 在 在 受 理 涉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时, 应 主 动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释 明 引 导 其 申 请 人 身 保 护 令 指 导 其 固 定 证 据 及 取 证 并 在 必 要 时 加 大 法 院 依 职 权 调 查 涉 家 暴 事 实 证 据 的 范 围, 保 护 受 害 者 的 权 益, 免 其 收 到 施 暴 人 的 二 次 伤 害 辛 方 玲 副 庭 长 表 示, 福 建 省 法 院 将 进 一 步 发 挥 刑 事 审 判 职 能, 引 导 受 害 人 使 用 人 身 保 护 令, 从 根 本 上 遏 制 和 减 少 家 庭 暴 力, 维 护 家 庭 和 谐 稳 定 今 年 两 会 期 间, 我 国 首 份 反 家 暴 刑 事 司 法 指 导 性 文 件 出 台, 人 民 群 众 希 望 通 过 刑 事 司 法 手 段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的 呼 声 愈 加 强 烈, 反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事 关 千 家 万 户, 我 们 应 以 零 容 忍 的 态 度 坚 决 反 对 和 制 止 家 庭 暴 力, 进 一 步 促 进 家 庭 幸 福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 完 ) 妇 儿 维 权 的 嘉 定 实 践 记 嘉 定 区 法 院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2015 年 03 月 10 日 上 海 法 治 报 法 治 专 版 2012 年 3 月 2 日, 嘉 定 区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分 别 在 嘉 定 法 院 嘉 北 法 庭 和 安 亭 法 庭 揭 牌 成 立, 这 是 全 市 范 围 内 率 先 设 立 的 以 审 理 涉 妇 女 儿 童 案 件 为 职 责 的 专 门 合 议 庭 此 后, 嘉 中 法 庭 南 翔 法 庭 也 相 继 成 立 妇 女 儿 童 合 议 庭, 形 成 四 位 一 体 的 妇 女 儿 童 权 益 保 障 格 局 3 年 来,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精 心 开 展 审 判 工 作 倾 力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积 极 参 与 普 法 宣 传 主 动 延 伸 审 判 职 能 切 实 为 妇 女 儿 童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司 法 保 障 和 法 律 服 务 多 管 齐 下 保 权 益 和 这 样 一 个 父 亲 生 活 在 一 起, 我 的 身 心 无 比 煎 熬! 这 是 一 名 14 岁 的 孩 子 对 父 亲 的 直 观 感 受 虽 然 案 件 已 经 审 结 一 年 多 了,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的 江 法 官 至 今 还 清 晰 记 得 这 起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纠 纷 的 审 理 情 况 十 年 前, 沈 女 士 因 与 前 夫 李 先 生 感 情 不 和 而 协 议 离 婚, 时 年 4 岁 的 女 儿 文 文 随 经 济 条 件 较 为 优 越 的 李 先 生 共 同 生 活 然 而 离 婚 后, 沈 女 士 的 探 视 请 求 屡 遭 李 先 生 拒 绝, 文 文 也 没 有 得 到 应 有 的 父 爱, 甚 至 还 因 不 时 遭 受 父 亲 殴 打 而 离 家 出 走 2013 年 底, 父 女 间 又 爆 发 了 冲 突, 文 文 不 堪 忍 受 父 亲 打 骂 向 派 出 所 求 助 沈 女 士 毅 然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变 更 女 儿 的 抚 养 关 系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0

诉 讼 中, 沈 女 士 提 交 了 一 份 由 文 文 亲 笔 书 写 的 情 况 说 明, 细 数 她 与 父 亲 生 活 的 十 年 间 遭 受 的 痛 苦 为 了 核 实 情 况, 江 法 官 与 李 先 生 住 所 地 的 居 委 派 出 所 等 单 位 联 系, 了 解 到 他 平 时 为 人 处 事 较 为 急 躁, 尤 其 在 喝 酒 后 脾 气 更 加 暴 躁, 且 确 有 打 骂 女 儿 的 行 为 江 法 官 认 为, 李 先 生 的 行 为 已 严 重 侵 害 文 文 的 合 法 权 益, 继 续 由 其 抚 养 不 利 于 文 文 的 成 长, 文 文 已 经 十 四 周 岁, 应 当 尊 重 她 随 母 亲 生 活 的 选 择 最 终, 法 院 支 持 了 沈 女 士 的 诉 讼 请 求 本 案 的 公 正 审 理 得 益 于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对 案 件 的 精 心 研 判 在 根 据 当 事 人 陈 述 及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进 行 事 实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合 议 庭 广 泛 听 取 基 层 组 织 妇 联 等 单 位 的 意 见, 全 面 了 解 当 事 人 家 庭 及 生 活 情 况 此 外, 合 议 庭 在 严 格 适 用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保 护 法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的 前 提 下, 对 判 决 结 果 可 能 给 妇 女 儿 童 未 来 生 活 带 来 的 影 响 进 行 充 分 预 判, 反 复 权 衡 后 作 出 最 利 于 保 障 妇 女 儿 童 权 益 的 判 决 结 果 此 外, 为 了 使 每 一 名 当 事 人 都 能 顺 利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还 依 法 加 强 法 律 释 明 和 法 律 救 助 针 对 法 律 知 识 欠 缺 且 未 聘 请 律 师 的 妇 儿 维 权 案 件 当 事 人, 合 议 庭 适 时 加 强 诉 讼 引 导 和 法 律 释 明, 详 细 告 知 当 事 人 诉 讼 权 利 义 务, 耐 心 解 释 相 关 诉 讼 程 序 和 法 律 规 定, 引 导 当 事 人 更 充 分 地 行 使 各 项 权 利 针 对 经 济 确 有 困 难 且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当 事 人, 批 准 给 予 缓 减 免 交 诉 讼 费 等 法 律 救 助, 充 分 保 障 他 们 的 诉 讼 权 利 悉 心 调 解 止 纷 争 2014 年 6 月, 年 过 七 旬 的 姚 阿 婆 气 愤 地 来 到 嘉 定 法 院 递 交 诉 状, 她 所 起 诉 的 被 告 不 是 别 人, 正 是 自 己 的 儿 子 儿 媳 和 孙 女 在 几 年 前, 姚 阿 婆 和 丈 夫 儿 子 儿 媳 共 同 申 请 建 造 的 宅 基 地 房 屋 被 列 为 动 迁 对 象, 一 家 人 获 得 三 套 动 迁 安 置 房 然 而, 在 协 商 房 屋 产 权 归 属 过 程 中, 家 庭 内 部 出 现 了 矛 盾 姚 阿 婆 多 次 提 出 要 取 得 部 分 安 置 份 额, 但 儿 子 始 终 不 同 意, 几 经 协 商 不 成, 姚 阿 婆 提 起 诉 讼 在 大 致 了 解 案 件 情 况 后, 案 件 承 办 人 严 法 官 认 为, 这 是 一 起 典 型 的 因 拆 迁 引 发 的 安 置 房 屋 权 属 纠 纷, 案 件 的 事 实 和 法 律 关 系 较 为 清 晰, 作 出 判 决 并 不 困 难, 但 是 考 虑 到 本 案 的 特 点, 如 果 生 硬 下 判, 很 可 能 导 致 姚 阿 婆 与 儿 子 儿 媳 的 亲 属 关 系 进 一 步 破 裂, 继 而 引 发 更 大 的 家 庭 矛 盾, 这 对 于 年 逾 古 稀 的 姚 阿 婆 来 说 更 为 不 利 为 了 从 根 本 上 化 解 纠 纷 修 复 割 裂 的 亲 情, 严 法 官 做 了 大 量 工 作 她 先 分 别 约 谈 双 方 当 事 人, 耐 心 倾 听 他 们 的 真 实 想 法, 又 积 极 联 系 当 事 人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组 织, 发 挥 基 层 组 织 地 缘 优 势, 从 情 理 角 度 劝 解 当 事 人 平 息 纠 纷 经 过 几 轮 疏 导, 双 方 的 关 系 渐 渐 弥 合, 此 后, 严 法 官 又 前 往 社 区 上 门 调 解 在 法 官 和 社 区 干 部 的 反 复 劝 导 下, 儿 子 儿 媳 逐 渐 认 识 到 平 日 里 对 母 亲 不 够 尊 重 时 有 打 骂 的 行 为 是 不 对 的, 今 后 将 善 待 母 亲, 让 其 安 度 晚 年, 姚 阿 婆 也 表 示 愿 意 更 多 地 体 谅 儿 子 儿 媳 的 难 处 最 终, 双 方 各 退 一 步, 就 动 迁 安 置 房 的 份 额 分 配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姚 阿 婆 的 权 益 得 以 保 障, 母 子 也 冰 释 前 嫌 像 这 样 的 案 件,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每 年 都 要 审 理 数 百 起 为 了 妥 善 化 解 矛 盾, 真 正 实 现 案 结 事 了, 合 议 庭 从 三 个 层 面 着 力 加 强 调 解 工 作 一 是 强 配 置, 从 现 有 法 官 队 伍 中 精 心 选 派 审 判 经 验 丰 富 责 任 心 强 的 女 性 法 官 出 任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成 员, 发 挥 女 性 法 官 特 有 的 优 势, 更 好 地 倾 听 诉 求 析 法 明 理, 提 高 矛 盾 化 解 成 功 率 二 是 广 借 力, 充 分 发 挥 多 元 调 解 机 制 的 重 要 优 势, 与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辖 区 司 法 所 等 机 构 建 立 常 态 化 的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从 不 同 角 度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三 是 重 疏 导, 在 严 格 遵 循 法 律 规 定 坚 决 维 护 法 律 权 威 的 基 础 上 注 重 情 感 疏 导, 劝 导 当 事 人 以 亲 情 为 重, 相 互 包 容 相 互 理 解, 促 进 家 庭 和 睦 社 会 和 谐 在 这 样 的 工 作 方 针 下, 嘉 定 区 法 院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所 审 理 案 件 的 调 撤 率 明 显 高 于 该 院 民 事 案 件 平 均 水 平 情 理 兼 融 显 关 怀 我 们 家 庭 的 命 运 从 十 年 前 的 那 场 车 祸 后 彻 底 改 变 了, 但 是 法 院 以 及 社 区 各 方 面 的 帮 助 和 关 怀, 支 持 我 们 走 到 现 在, 一 起 离 婚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动 情 地 说, 感 谢, 除 此 之 外 还 是 感 谢! 2004 年, 阿 琴 因 为 一 场 突 如 其 来 的 车 祸 身 受 重 伤, 不 幸 成 了 植 物 人 那 一 年, 她 与 邱 先 生 的 女 儿 莹 莹 年 仅 7 岁 由 于 阿 琴 的 父 母 无 力 照 料, 照 顾 阿 琴 及 莹 莹 的 重 担 全 都 压 在 了 丈 夫 邱 先 生 以 及 公 公 婆 婆 的 身 上 嘉 定 法 院 第 八 党 支 部 闻 讯 后, 通 过 区 残 联 与 莹 莹 建 立 了 帮 扶 助 学 关 系, 支 部 干 警 们 不 定 期 前 往 莹 莹 家 中 看 望, 关 心 她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在 各 界 的 关 护 下, 莹 莹 得 以 健 康 成 长, 并 以 优 异 的 成 绩 考 入 一 所 市 重 点 高 中 继 续 学 习 伴 随 莹 莹 的 成 长, 老 两 口 日 渐 年 迈, 多 方 面 的 压 力 让 丈 夫 邱 先 生 渐 渐 感 觉 到 力 不 从 心 2013 年 10 月, 邱 先 生 向 法 院 递 交 了 离 婚 申 请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的 徐 法 官 长 期 从 事 民 事 审 判 工 作, 在 她 看 来, 这 起 案 件 与 众 不 同, 因 为 自 阿 琴 受 伤 后, 是 婆 家 始 终 给 予 照 料, 这 一 坚 守 就 是 9 年 在 这 样 的 情 况 下 邱 先 生 起 诉 离 婚, 背 后 一 定 有 原 因, 因 此 徐 法 官 打 算 到 当 事 人 家 中 实 地 看 一 看 在 邱 先 生 家, 徐 法 官 真 切 感 受 到 公 公 婆 婆 及 邱 先 生 对 阿 琴 的 深 厚 感 情 经 了 解, 邱 先 生 并 非 出 于 甩 掉 包 袱 的 目 的 提 出 离 婚, 而 是 希 望 在 解 除 与 阿 琴 的 婚 姻 关 系 后 能 够 找 到 一 位 合 适 的 伴 侣, 共 同 担 负 家 庭 的 重 任 同 时 他 还 承 诺, 将 一 如 既 往 照 料 阿 琴 直 到 终 老 此 后, 徐 法 官 又 走 访 了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无 论 社 区 残 联 干 部 还 是 相 熟 的 街 坊 邻 居, 都 对 邱 先 生 一 家 的 善 举 赞 不 绝 口 综 合 考 虑 后, 徐 法 官 认 为 判 决 两 人 离 婚, 不 会 对 阿 琴 的 正 常 生 活 造 成 影 响, 因 而 支 持 了 邱 先 生 离 婚 的 诉 请 宣 判 后, 徐 法 官 时 常 惦 记 着 这 对 患 难 夫 妻 和 可 敬 的 公 公 婆 婆, 尽 管 工 作 繁 忙, 她 仍 然 抽 空 到 邱 先 生 家 中 回 访 这 是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工 作 的 一 个 缩 影, 在 维 护 法 律 权 威 的 同 时 传 递 温 情 彰 显 关 怀, 在 履 行 审 判 职 责 之 余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1

结 对 帮 困 奉 献 爱 心, 正 是 由 于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走 心 的 审 理 和 默 默 付 出 的 点 滴, 当 事 人 在 法 庭 内 外 都 能 真 切 地 感 受 到 司 法 的 温 度 普 法 宣 传 促 和 谐 现 在 开 庭!, 小 法 官 掷 地 有 声 地 敲 响 法 槌 2014 年 8 月 20 日, 一 场 由 安 亭 高 级 中 学 的 学 生 组 织 的 模 拟 法 庭 活 动 在 嘉 定 法 院 安 亭 法 庭 上 演 活 动 当 天, 同 学 们 先 是 通 过 小 品 的 形 式 再 现 了 一 名 学 生 遭 遇 校 园 意 外 伤 害 事 件 的 经 过, 随 后 对 由 该 事 件 引 发 的 诉 讼 进 行 了 模 拟 庭 审 同 学 们 从 陈 述 答 辩, 到 举 证 质 证, 再 到 法 庭 辩 论, 各 个 环 节 都 演 绎 得 像 模 像 样 最 后, 审 判 长 根 据 查 明 的 案 件 事 实 并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当 庭 作 出 了 宣 判 庭 审 结 束 后, 指 导 老 师 徐 法 官 从 侵 权 责 任 法 切 入, 对 校 园 伤 害 案 件 中 学 校 责 任 的 认 定 问 题 以 及 体 育 竞 技 活 动 中 造 成 他 人 受 伤 应 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等 问 题 作 了 详 细 讲 解 据 了 解, 同 学 们 为 了 顺 利 完 成 此 次 模 拟 法 庭 活 动, 自 暑 假 放 假 后, 每 逢 周 三 上 午 便 前 往 安 亭 法 庭 进 行 排 练, 接 受 徐 法 官 的 悉 心 指 导 而 这 样 的 活 动 已 经 在 安 亭 法 庭 连 续 举 办 了 3 年 作 为 活 动 的 发 起 者 和 组 织 者 之 一, 同 时 也 是 安 亭 高 级 中 学 校 外 辅 导 员 的 徐 法 官 说 : 人 们 的 许 多 行 为 习 惯 形 成 于 青 少 年 时 期, 在 这 个 阶 段 向 孩 子 们 传 递 正 确 的 法 治 观 念 非 常 重 要 而 寓 教 于 乐 的 形 式 更 能 让 孩 子 们 投 入 其 中, 更 深 刻 地 体 会 和 接 受 所 传 递 的 信 息 维 护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社 会 责 任, 这 不 仅 体 现 在 对 既 有 矛 盾 纠 纷 的 妥 善 化 解 上, 更 体 现 在 矛 盾 的 源 头 控 制 和 预 防 上, 普 法 宣 传 就 是 其 中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为 了 更 好 地 体 现 宣 传 效 果,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结 合 嘉 定 区 农 村 人 口 多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多 等 特 点, 积 极 与 妇 联 街 镇 司 法 所 等 单 位 以 及 本 院 女 法 官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青 年 法 官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联 动, 开 展 了 娘 家 人 法 宝 维 权 站 舒 心 大 姐 志 愿 者 服 务 零 距 离 服 务 群 众 司 法 下 基 层 等 一 系 列 宣 传 活 动, 将 婚 姻 法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保 护 法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劳 动 法 等 关 系 妇 女 儿 童 切 身 利 益 的 法 律 法 规 送 到 群 众 身 边, 帮 助 他 们 学 法 知 法 用 法 据 不 完 全 统 计,2012 年 3 月 以 来, 妇 女 儿 童 维 权 合 议 庭 共 开 展 法 制 讲 座 30 余 场, 组 织 法 律 咨 询 活 动 40 余 次, 在 各 类 电 视 报 刊 等 媒 体 发 表 宣 传 报 道 百 余 篇,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宣 传 效 果, 有 力 助 推 法 治 理 念 深 入 人 心 图 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2015-03-13 人 民 法 院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10 2014 年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执 结 案 件 数 量 走 势 图 2014 年 人 民 法 院 审 执 结 各 类 案 件 构 成 图 注 : 其 他 包 括 对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执 行 案 件 的 申 诉 审 查 与 监 督 等 案 件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2

2010 2014 年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执 结 案 件 标 的 额 走 势 图 注 : 标 的 额 指 当 事 人 之 间 发 生 争 议 并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裁 判 或 执 行 的 金 钱 数 额, 或 者 能 够 以 金 钱 计 价 的 财 产 或 财 产 性 权 益 的 数 额 2014 年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案 件 效 果 图 2014 年 全 国 法 院 结 案 处 理 违 纪 违 法 干 警 人 数 构 成 图 注 : 以 上 三 类 共 计 1937 人 其 他 包 括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违 反 廉 政 纪 律 违 反 组 织 人 事 纪 律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失 职 违 反 管 理 秩 序 和 社 会 道 德 等 违 纪 行 为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3

2014 年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一 审 刑 事 案 件 构 成 图 注 : 审 结 一 审 刑 事 案 件 数 量 比 2013 年 上 升 7.2%; 其 他 包 括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危 害 国 防 利 益 等 案 件 2014 年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构 成 图 注 : 审 结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数 量 比 2013 年 上 升 5.7%; 其 他 包 括 不 当 得 利 无 因 管 理 适 用 特 别 程 序 等 案 件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注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工 作 动 态 裁 判 文 书 等 通 过 中 央 媒 体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人 民 法 院 报 以 及 网 站 微 博 微 信 新 闻 客 户 端 等 渠 道 及 时 发 布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5

审 判 流 程 公 开 平 台 注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深 入 推 进 司 法 公 开, 积 极 构 建 审 判 流 程 公 开 裁 判 文 书 公 开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络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用 语 说 明 审 判 体 系 和 审 判 能 力 现 代 化 审 判 体 系 是 人 民 法 院 立 案 审 判 执 行 以 及 法 院 行 政 事 务 管 理 的 制 度 机 制 和 工 作 安 排, 审 判 能 力 是 正 确 适 用 程 序 法 和 实 体 法, 确 保 公 正 司 法 严 格 司 法 的 能 力 水 平 实 现 审 判 体 系 和 审 判 能 力 现 代 化, 就 是 通 过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提 升 人 民 法 院 信 息 化 水 平 等 举 措, 使 人 民 法 院 各 项 工 作 更 好 适 应 信 息 化 社 会 要 求 更 好 适 应 人 民 群 众 多 元 司 法 需 求 更 好 适 应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要 求, 促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巡 回 法 庭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提 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设 立 巡 回 法 庭, 审 理 跨 行 政 区 域 重 大 行 政 和 民 商 事 案 件 2015 年 1 月 28 日 和 1 月 31 日, 第 一 第 二 巡 回 法 庭 分 别 在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正 式 运 行 巡 回 法 庭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派 驻 地 方 的 常 设 审 判 机 构, 主 要 职 能 是 办 理 应 当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的 部 分 案 件, 其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定 和 决 定, 就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裁 定 和 决 定 巡 回 法 庭 的 设 置 严 格 依 循 精 简 高 效 实 用 的 原 则, 实 行 新 的 审 判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和 管 理 模 式, 精 简 内 设 机 构, 实 行 主 审 法 官 合 议 庭 办 案 责 任 制, 法 官 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现 有 人 员 中 择 优 选 任, 未 增 加 一 个 行 政 编 制 和 领 导 职 数 截 至 今 年 2 月 底, 两 个 巡 回 法 庭 共 受 理 案 件 83 件, 接 待 来 访 群 众 1586 人 次 跨 行 政 区 划 法 院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提 出, 探 索 设 立 跨 行 政 区 划 的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跨 地 区 案 件 2014 年 12 月 28 日 和 12 月 30 日, 上 海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北 京 市 第 四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分 别 依 托 上 海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北 京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相 继 正 式 运 行 设 立 跨 行 政 区 划 的 法 院, 有 利 于 排 除 对 审 判 工 作 的 干 扰 解 决 当 事 人 争 管 辖 和 诉 讼 主 客 场 问 题 平 等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截 至 今 年 2 月 底, 两 个 跨 行 政 区 划 法 院 共 受 理 案 件 269 件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提 出, 探 索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2014 年 8 月 31 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作 出 关 于 在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的 决 定 11 月 3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案 件 管 辖 的 规 定 正 式 施 行, 明 确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管 辖 所 在 市 辖 区 内 的 专 利 植 物 新 品 种 技 术 秘 密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6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民 事 和 行 政 案 件 11 月 6 日 12 月 16 日 12 月 28 日, 北 京 广 州 上 海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相 继 投 入 运 行 截 至 今 年 2 月 底, 三 个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共 受 理 案 件 2832 件 六 难 三 案 指 门 难 进 脸 难 看 事 难 办 立 案 难 诉 讼 难 执 行 难 和 关 系 案 人 情 案 金 钱 案 人 民 法 院 在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中 发 现, 当 前 人 民 群 众 对 司 法 作 风 反 映 强 烈 的 问 题, 主 要 集 中 在 六 难 三 案 问 题 上 2014 年 6 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下 发 关 于 深 入 整 治 六 难 三 案 问 题 加 强 司 法 为 民 公 正 司 法 的 通 知, 制 定 33 项 整 改 措 施, 深 入 整 治 四 风 和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六 难 三 案 问 题, 加 强 和 改 进 司 法 作 风 同 时, 按 照 中 央 政 法 委 统 一 部 署, 利 用 半 年 时 间, 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机 关 开 展 增 强 党 性 严 守 纪 律 廉 洁 从 政 专 题 教 育 活 动, 教 育 引 导 广 大 干 警 增 强 党 性 修 养, 严 明 政 治 纪 律 和 政 治 规 矩, 转 变 司 法 作 风, 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深 入 开 展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是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建 设, 对 全 国 各 级 法 院 的 司 法 信 息 资 源 进 行 汇 聚 管 理 分 析 并 提 供 服 务 的 软 件 系 统 2014 年 6 月, 人 民 法 院 数 据 集 中 管 理 平 台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目 前, 平 台 已 实 现 对 全 国 四 级 法 院 案 件 数 据 的 自 动 生 成 实 时 更 新 动 态 分 析, 并 初 步 具 备 了 数 据 纵 览 审 判 动 态 司 法 统 计 专 项 分 析 司 法 人 事 综 合 搜 索 六 大 功 能 人 民 法 院 数 据 集 中 管 理 平 台 将 逐 步 汇 聚 各 类 司 法 数 据 信 息, 建 立 起 司 法 资 源 数 据 库 和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服 务 体 系, 为 党 委 政 府 和 各 级 法 院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制 度 指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将 具 有 履 行 能 力 而 拒 不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并 具 有 转 移 财 产 规 避 执 行 等 6 种 情 形 的 被 执 行 人 列 入 失 信 名 单, 通 过 向 社 会 公 布 向 相 关 单 位 通 报 其 个 人 信 息 和 拒 不 履 行 的 情 况 限 制 高 消 费 等 方 式, 对 其 进 行 信 用 惩 戒, 促 使 其 主 动 履 行 义 务 的 一 项 制 度 人 财 物 省 级 统 管 改 革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提 出, 改 革 司 法 管 理 体 制, 推 动 省 级 以 下 地 方 法 院 人 财 物 统 一 管 理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按 照 中 央 政 法 委 统 一 部 署, 配 合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推 动 建 立 省 级 以 下 地 方 法 院 人 员 编 制 经 费 统 一 管 理 制 度, 推 动 建 立 省 级 以 下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统 一 由 省 级 提 名 管 理 并 按 法 定 程 序 任 免 的 机 制 人 员 分 类 管 理 改 革 指 将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区 分 为 审 判 人 员 审 判 辅 助 人 员 和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按 照 各 自 职 业 性 质 和 特 点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审 判 权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此 项 改 革 的 重 点 是 完 善 以 审 判 权 为 核 心 以 审 判 监 督 权 和 审 判 管 理 权 为 保 障 的 审 判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落 实 司 法 责 任 制, 健 全 完 善 审 判 委 员 会 制 度, 规 范 上 下 级 法 院 审 级 监 督 关 系 量 刑 规 范 化 改 革 指 为 实 现 量 刑 公 正, 人 民 法 院 在 法 律 规 定 量 刑 幅 度 内, 按 照 统 一 的 量 刑 尺 度 和 方 法, 将 量 刑 纳 入 法 庭 审 理 程 序, 规 范 刑 罚 裁 量 权 的 做 法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出 台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对 交 通 肇 事 故 意 伤 害 强 奸 抢 劫 盗 窃 等 15 种 常 见 犯 罪 量 刑 问 题 逐 罪 加 以 明 确, 使 基 层 法 院 70% 以 上 刑 事 案 件 量 刑 问 题 得 到 规 范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各 级 法 院 已 全 面 实 施 量 刑 规 范 化 工 作 圆 桌 审 判 指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案 件 时, 以 圆 桌 代 替 普 通 法 庭 的 审 判 台, 审 判 人 员 与 公 诉 人 被 告 人 辩 护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等 围 坐 圆 桌 进 行 审 判 活 动 的 创 新 模 式 圆 桌 审 判 有 助 于 消 除 未 成 年 被 告 人 的 恐 慌 抵 触 心 理, 有 利 于 审 判 人 员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帮 教, 从 而 达 到 改 造 未 成 年 被 告 人, 促 使 其 回 归 社 会 改 过 自 新 的 目 的 首 都 法 官 热 线 三 八 妇 女 节 专 题 报 道 之 七 : 零 忍 耐 对 家 庭 暴 力 说 不 ----- 从 全 国 首 个 远 离 令 签 发 谈 起 2015-03-07 今 晚 拍 案 AM603 背 景 : 被 丈 夫 拳 脚 相 加 的 女 子, 无 奈 躲 回 娘 家, 但 男 方 仍 紧 追 不 舍, 到 女 方 父 母 家 殴 打 辱 骂 2 月 9 日, 为 保 护 这 个 遭 受 严 重 家 庭 暴 力 的 女 子,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发 出 一 份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远 离 令, 将 禁 止 男 方 在 距 离 女 方 父 母 家 100 米 范 围 内 活 动 作 为 保 护 措 施 这 份 反 家 暴 远 离 令 为 全 国 法 院 首 次 发 出 何 为 远 离 令? 远 离 令 主 要 是 通 过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施 暴 人 在 特 定 场 所 一 定 范 围 内 活 动, 在 施 暴 人 与 受 害 人 之 间 建 立 一 个 物 理 距 离 的 隔 离 空 间, 避 免 受 害 人 受 到 施 暴 人 的 暴 力 威 胁, 使 受 害 人 能 够 脱 离 控 制, 阻 断 家 庭 暴 力 继 续 发 生 的 可 能 这 些 特 定 场 所, 包 括 受 害 人 居 住 地 受 害 人 工 作 场 所 未 成 年 子 女 就 读 的 学 校 其 他 受 害 人 经 常 出 入 的 特 定 场 所 等 在 美 国 加 拿 大 及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反 家 暴 法 中, 均 有 该 项 规 定, 远 离 令 在 这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已 经 有 了 成 熟 的 运 用 和 发 展, 对 于 保 护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成 效 显 著 全 国 首 个 远 离 令 签 发 饱 受 丈 夫 暴 力 折 磨 的 李 丽 向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法 院 起 诉 离 婚 并 申 请 法 院 尽 快 作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李 丽 夫 妻 双 方 分 居 后, 丈 夫 曾 数 次 对 其 上 门 辱 骂 殴 打 骚 扰 可 见, 因 李 丽 意 图 脱 离 董 初 的 暴 力 控 制, 引 起 了 董 初 的 暴 力 升 级, 使 李 丽 及 其 父 母 都 处 于 极 度 恐 惧 之 中 考 虑 董 初 工 作 单 位 及 居 住 地 点 均 距 离 李 丽 父 母 家 较 远 等 因 素, 家 事 合 议 庭 最 终 作 出 裁 定 :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董 初 殴 打 威 胁 申 请 人 李 丽 及 其 亲 友 ; 禁 止 董 初 骚 扰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7

跟 踪 李 丽 及 其 亲 友 ; 禁 止 董 初 在 距 离 李 丽 父 母 现 居 住 地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某 小 区 100 米 内 活 动 这 次, 合 议 庭 除 了 发 出 禁 殴 令, 还 增 加 了 一 份 远 离 令 曾 经 因 怕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遭 到 董 初 报 复 和 加 倍 暴 力 的 李 丽, 在 收 到 这 份 裁 定 后 十 分 激 动, 一 改 过 去 终 日 惶 恐 食 不 甘 味 寝 不 安 席 的 生 活 状 态 李 丽 对 法 官 们 说 :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将 董 初 隔 离 在 100 米 之 外, 阻 止 了 他 继 续 施 暴, 让 我 和 父 母 都 有 了 安 全 感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是 人 民 法 院 为 了 保 护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确 保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正 常 进 行 而 采 取 的 一 项 民 事 强 制 措 施 它 是 2008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发 布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婚 姻 案 件 审 理 指 南 后,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提 出 的 一 个 全 新 法 律 概 念 此 后,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试 点 工 作 在 一 些 基 层 法 院 展 开 三 年 来, 试 点 法 院 勇 于 探 索 大 胆 尝 试,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已 发 出 人 身 保 护 裁 定 禁 殴 令 176 份, 这 些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的 自 动 履 行 率 达 97%, 居 我 国 各 种 民 事 裁 定 履 行 率 之 首 据 悉,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法 院 作 为 首 批 10 家 试 点 法 院 之 一, 是 全 国 试 点 法 院 中 发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数 量 最 多 种 类 最 全 的 法 院 法 官 评 析 : 一 家 庭 暴 力 的 形 式 如 果 一 个 人 在 家 以 外 的 地 方 遭 到 他 人 暴 力 袭 击 而 又 无 力 抵 抗, 他 会 迅 速 逃 离 现 场, 到 一 个 有 安 全 保 障 的 地 方, 比 如 说, 家 对 任 何 人 来 说, 一 般 情 况 下, 家 是 最 后 的 港 湾, 是 最 安 全 也 是 最 值 得 信 赖 的 地 方 可 是, 如 果 加 害 人 来 自 同 一 屋 檐 下 的 家 庭 成 员, 家 就 成 为 受 害 人 最 不 安 全 的 地 方 抵 抗, 力 量 不 够 ; 逃 避, 又 无 处 可 逃 此 时, 受 害 人 该 怎 么 办? 不 管 是 发 达 国 家, 还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家 庭 暴 力 都 是 一 个 棘 手 的 问 题, 应 该 说, 家 庭 暴 力 是 一 个 困 扰 世 界 各 国 的 难 题 直 到 上 世 纪 七 十 年 代, 世 界 各 国 才 开 始 建 立 针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民 事 保 护 令 制 度 就 中 国 而 言, 由 于 几 千 年 的 封 建 夫 权 思 想 影 响, 家 庭 暴 力 问 题 不 容 乐 观 从 疯 狂 英 语 创 始 人 李 阳 实 施 家 暴, 到 韩 国 明 星 家 庭 暴 力, 可 以 说, 家 庭 暴 力 是 一 个 全 球 性 的 社 会 痼 疾, 据 权 威 部 门 调 查, 我 国 家 庭 暴 力 的 发 生 率 在 29.7% 到 35.7% 之 间, 其 中 90% 以 上 的 受 害 者 为 女 性, 其 他 受 害 者 为 老 人 和 儿 童 近 年 来, 全 国 法 院 一 年 审 理 的 案 件 已 突 破 千 万 件, 其 中 民 事 案 件 占 80% 以 上, 而 离 婚 案 件 又 占 民 事 案 件 的 23% 左 右, 居 第 二 位 有 人 做 过 调 查, 各 个 基 层 法 院 受 理 的 离 婚 案 件 中,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占 三 成 到 六 成 新 华 字 典 上 载 : 暴 力 指 强 制 力, 其 目 的 是 控 制 控 制 的 意 思 是 使 某 事 或 某 人 处 于 自 己 的 占 有 管 理 或 影 响 之 下 大 凡 实 施 暴 力 者, 其 目 的 都 是 为 了 控 制 对 方 家 庭 暴 力 是 强 势 一 方 ( 通 常 是 丈 夫 ) 通 过 伤 害 弱 势 一 方 ( 通 常 是 妻 子 ) 而 实 现 控 制 弱 势 芳 的 有 效 手 段 调 查 发 现,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同 样 可 能 危 害 社 会 受 害 人 受 害 后, 如 果 其 权 利 得 不 到 正 义 的 救 济, 被 害 人 和 加 害 人 的 角 色 可 能 出 现 转 换 受 害 人 在 受 暴 过 程 中, 不 知 不 觉 习 得 暴 力 倾 向, 就 可 能 走 上 犯 罪 道 路 海 淀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2005 年 的 一 项 关 于 女 性 犯 罪 和 家 庭 暴 力 关 联 性 调 查 发 现, 女 性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捕 前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比 率 为 35.7% 许 多 罪 犯, 特 别 是 女 犯, 就 是 因 为 受 害 后 没 有 得 到 司 法 救 济 而 对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失 去 信 心, 因 此 走 上 犯 罪 道 路 监 狱 部 门 调 研 发 现, 因 长 期 受 家 庭 暴 力 侵 害 而 被 迫 以 暴 制 暴, 一 直 是 我 国 女 性 暴 力 犯 罪 的 主 要 原 因 有 一 个 女 子 监 狱 统 计, 因 长 期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最 终 以 暴 制 暴 杀 害 丈 夫 而 在 该 监 狱 服 刑 的 女 犯, 占 该 监 狱 全 部 因 婚 姻 家 庭 矛 盾 引 发 暴 力 犯 罪 的 女 犯 人 数 的 95.32% 二 家 庭 暴 力 的 社 会 原 因 一 些 丈 夫 在 打 别 人 老 婆 违 法, 打 自 己 老 婆 不 违 反 的 错 误 思 想 支 配 下, 甚 至 打 得 自 己 成 了 被 告, 还 不 认 为 自 己 打 人 违 法 有 的 人 为 表 现 自 己 男 子 汉 气 概, 不 无 自 豪 的 说 : 我 在 家 敢 打 老 婆, 在 外 敢 跟 打 我 老 婆 的 人 拼 命 社 会 上 对 打 老 婆 的 现 象 缺 乏 强 烈 的 道 德 谴 责 还 有 认 为, 老 婆 做 得 不 对, 就 该 打 或 者 说, 男 人 在 家 制 不 住 老 婆, 就 不 算 男 人 三 现 行 法 律 保 护 相 对 滞 后 理 论 上, 我 国 宪 法 婚 姻 法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都 可 以 作 为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依 据,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可 以 依 法 寻 求 治 安 民 事 和 刑 事 救 济, 但 实 际 上, 这 些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只 能 表 明 国 家 禁 止 家 庭 暴 力 的 态 度 和 价 值 取 向, 可 操 作 性 不 强 家 庭 暴 力 具 有 隐 蔽 性 取 证 难 认 定 难 的 特 点 1 治 安 救 济 途 径 不 畅 2 民 事 救 济 困 难 重 重 3 刑 事 救 济 形 同 虚 设 四 国 外 和 港 台 地 区 对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的 司 法 保 护 1 上 世 纪 七 十 年 代 末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2 香 港 家 庭 暴 力 条 例 包 含 强 制 令 规 定, 即 民 事 保 护 令 3 台 湾 1998 年 制 定 台 湾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内 容 包 含 大 量 的 民 事 保 护 令 法 台 湾 民 事 保 护 令 对 家 庭 暴 力 的 有 效 保 护 率 约 为 75%, 有 七 成 左 右 的 受 害 人 认 为 民 事 保 护 令 使 自 己 受 暴 次 数 减 少 暴 力 严 重 性 降 低 目 前 台 湾 家 庭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8

暴 力 发 生 率 占 总 人 口 的 0.3%, 而 大 陆 家 庭 暴 力 发 生 率 超 过 总 人 口 的 30% 五 人 身 保 护 裁 定 的 探 索 效 果 和 经 验 2008 年 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根 据 家 庭 暴 力 的 特 点 和 规 律, 以 性 别 平 等 为 视 角, 在 部 分 基 层 法 院 开 展 试 点, 开 创 了 以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的 方 式 有 效 制 止 和 预 防 家 庭 暴 力 的 做 法, 变 事 后 惩 罚 为 事 前 预 防, 被 社 会 各 界 普 遍 认 为 是 司 法 干 预 家 庭 暴 力 在 理 念 上 的 重 大 进 步 三 年 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将 参 与 这 项 试 点 工 作 的 法 院 陆 续 扩 充 至 79 家 据 统 计, 这 些 试 点 法 院 共 受 理 196 件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申 请, 发 出 保 护 令 176 份, 驳 回 5 件, 当 事 人 撤 回 15 件, 保 护 令 的 自 动 履 行 率 达 97%, 居 我 国 各 种 民 事 裁 定 履 行 率 之 首 从 2009 年 5 月 26 日 发 出 第 一 份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至 今, 香 洲 区 法 院 已 发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43 份, 是 全 国 试 点 法 院 中 发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数 量 最 多 种 类 最 全 的 法 院 诉 前 保 护 家 庭 起 死 回 生 2011 年 8 月, 法 官 代 敏 遇 到 这 样 一 起 案 件, 马 先 生 与 李 女 士 虽 是 一 对 博 士 夫 妻, 但 因 受 家 庭 影 响, 马 先 生 却 有 着 男 人 打 老 婆 天 经 地 义 的 陈 腐 观 念, 家 庭 暴 力 的 代 际 传 递 效 应 使 李 女 士 成 了 牺 牲 品 李 女 士 不 堪 忍 受 博 士 丈 夫 的 殴 打, 申 请 紧 急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经 法 官 说 服 教 育, 马 先 生 承 认 了 施 暴 行 为, 认 识 到 打 老 婆 也 要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当 场 写 下 保 证 书, 决 心 痛 改 前 非 李 女 士 看 到 马 先 生 的 转 变, 也 消 除 了 心 结, 打 消 了 起 诉 离 婚 的 念 头 通 过 对 涉 及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的 妥 善 处 理, 香 洲 区 法 院 法 官 发 现, 很 多 受 害 人 认 为 如 果 暴 力 停 止, 婚 姻 还 值 得 维 系 但 目 前 因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不 能 单 独 立 案, 只 能 依 附 于 离 婚 诉 讼, 客 观 上 造 成 了 受 害 人 只 有 起 诉 离 婚, 才 能 申 请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的 局 面 为 此, 香 洲 区 法 院 尝 试 发 出 14 份 保 护 期 为 15 天 的 离 婚 诉 讼 前 紧 急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经 法 官 回 访, 有 9 名 申 请 人 因 诉 前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止 暴 有 效, 未 再 起 诉 离 婚 诉 后 保 护 遏 制 分 手 暴 力 与 紧 急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相 对 应 的 是 长 期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当 事 人 可 在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同 时 诉 讼 进 行 中 诉 讼 终 结 后 申 请 在 王 霞 与 张 庆 勇 离 婚 案 件 中, 法 院 判 决 双 方 离 婚 后, 张 庆 勇 多 次 向 王 霞 要 求 和 好, 在 遭 到 拒 绝 后, 张 庆 勇 趁 王 霞 外 出 之 机, 对 其 进 行 拦 截 并 当 众 殴 打 辱 骂, 还 打 电 话 威 胁 称 : 再 让 我 找 到 你 就 打 死 你! 王 霞 终 日 惶 恐 不 安, 十 分 害 怕, 只 得 将 电 话 关 机 对 于 这 种 夫 妻 双 方 已 经 离 婚, 前 夫 持 续 纠 缠 侮 辱 谩 骂 殴 打 前 妻 的 分 手 暴 力, 家 事 合 议 庭 法 官 代 敏 告 知 王 霞, 可 申 请 保 护 期 为 6 个 月 的 离 婚 诉 讼 后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裁 定 发 出 后, 张 庆 勇 未 再 对 王 霞 实 施 骚 扰 六 建 立 民 事 保 护 令 制 度 的 可 行 性 1 符 合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必 然 要 求 2 具 备 政 策 依 据 3 具 备 法 律 依 据 4 人 民 法 院 的 试 点 工 作 获 得 良 好 效 果, 并 积 累 了 有 益 经 验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 基 层 法 院 应 建 立 家 事 法 庭 2015-03-13 新 华 网 李 强 新 华 网 北 京 3 月 13 日 电 ( 记 者 李 强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妇 联 主 席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在 全 国 两 会 期 间 接 受 新 华 社 记 者 采 访 时 表 示, 目 前, 国 家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已 经 列 入 立 法 议 程 即 将 出 台, 建 议 最 高 法 院 指 导 基 层 法 院 建 立 家 事 法 庭, 以 保 护 妇 女 的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男 女 平 等 是 我 国 宪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之 一, 早 在 2005 年, 男 女 平 等 的 基 本 国 策 已 经 写 入 修 改 后 的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2012 年,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又 明 确 提 出 要 坚 持 男 女 平 等 基 本 国 策, 保 障 妇 女 儿 童 的 合 法 权 益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表 示, 从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妇 联 信 访 来 看, 婚 姻 家 庭 领 域 的 纠 纷 投 诉 持 续 居 于 首 位, 占 总 量 的 70% 左 右, 其 中 家 庭 暴 力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子 女 抚 养 等 又 占 有 很 大 比 例, 基 本 属 于 重 复 反 映 的 涉 法 涉 诉 问 题, 可 以 说, 当 前, 广 大 群 众 尤 其 是 妇 女 群 众 对 依 法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和 依 法 寻 求 司 法 保 护 的 要 求 十 分 强 烈 因 此 在 家 庭 纠 纷 居 高 不 下, 纠 纷 复 杂 程 度 日 益 提 高, 纠 纷 解 决 难 度 不 断 增 大 的 背 景 下, 进 行 家 事 审 判 机 构 专 门 化 改 革, 建 立 符 合 实 际 需 求 的 家 事 法 庭 制 度 迫 在 眉 睫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说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还 表 示, 新 疆 是 我 国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偏 弱 的 地 区 之 一, 少 数 民 族 妇 女 由 于 受 到 自 身 文 化 素 质 低 下 以 及 法 律 知 识 欠 缺 等 因 素 的 制 约, 对 拿 起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自 身 安 全 的 意 识 较 为 薄 弱, 因 此 对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往 往 忍 气 吞 声 虽 然 传 统 的 法 院 在 处 理 家 事 案 件 中 存 在 诸 多 局 限, 现 有 的 很 多 审 判 程 序 也 不 适 合 此 类 案 件 的 处 理 但 实 际 上, 目 前, 江 苏 福 建 厦 门 武 汉 等 省 市 的 部 分 基 层 法 院 已 经 在 尝 试 建 立 家 事 法 庭, 并 取 得 了 很 好 的 经 验, 为 这 项 工 作 在 全 国, 尤 其 是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的 开 展 提 供 了 有 益 借 鉴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说 此 外,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建 议 最 高 法 将 性 别 平 等 咨 询 评 估 贯 穿 于 立 法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在 发 现 有 显 失 公 平 的 问 题 时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避 免 因 法 律 规 定 不 当 造 成 制 度 性 歧 视, 她 建 议 在 正 修 改 的 立 法 法 草 案 中 增 加 该 机 制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19

当 提 及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妇 联 如 何 从 中 更 好 地 发 挥 作 用 时,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说, 目 前, 新 疆 自 治 区 妇 联 正 在 加 快 推 进 全 疆 妇 女 的 普 法 工 作, 通 过 定 期 授 课 走 访 慰 问 等 方 式 不 断 提 高 自 治 区 妇 女 的 文 化 知 识 水 平 和 法 律 维 权 意 识 ( 原 标 题 :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哈 斯 也 提 艾 力 : 基 层 法 院 应 建 立 家 事 法 庭 ) 本 文 来 源 : 新 华 网 赣 州 中 院 首 发 离 婚 案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2015-03-16 中 国 赣 州 网 陈 珏 琦 记 者 张 庆 云 昨 天 记 者 3 月 16 日 从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获 悉, 该 院 于 今 年 2 月 首 次 在 一 起 离 婚 纠 纷 案 件 二 审 中, 向 女 方 当 事 人 张 某 下 达 了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书, 并 将 张 某 相 关 案 情 通 报 其 居 住 地 居 委 会 和 公 安 派 出 所 从 那 时 起, 相 关 部 门 便 密 切 关 注 张 某 的 人 身 安 全 状 况,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 截 至 目 前, 张 某 未 再 受 到 骚 扰 据 了 解, 不 久 前, 赣 州 中 院 受 理 了 李 某 ( 男 ) 诉 张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此 案 一 审 在 全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李 某 和 张 某 因 种 种 原 因 导 致 婚 姻 破 裂, 该 院 判 决 双 方 离 婚 一 审 判 决 后, 李 某 不 服, 上 诉 到 赣 州 中 院 在 此 期 间, 李 某 对 张 某 有 过 暴 力 行 为, 且 在 赣 州 中 院 二 审 庭 审 中, 仍 对 张 某 进 行 威 胁 恐 吓, 导 致 张 某 庭 审 后 为 了 自 己 和 家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有 家 不 敢 回 因 此, 张 某 向 该 院 提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申 请 赣 州 中 院 经 审 查 后 认 为, 在 李 某 和 张 某 婚 姻 存 续 期 间 及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双 方 离 婚 后, 李 某 经 常 对 张 某 威 胁 并 殴 打,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该 院 发 出 了 为 期 6 个 月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书, 裁 定 禁 止 李 某 骚 扰 跟 踪 殴 打 威 胁 张 某 如 李 某 违 反 上 述 禁 令, 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其 处 以 罚 款 拘 留,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俗 称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是 一 种 民 事 强 制 措 施, 即 法 院 为 了 保 护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和 特 定 亲 属 的 人 身 安 全 确 保 婚 姻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的 正 常 进 行 而 作 出 的 民 事 裁 定 申 请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申 请 人 是 受 害 人 ; 有 明 确 的 被 申 请 人 姓 名 通 讯 住 址 或 单 位 ; 有 具 体 的 请 求 和 事 实 理 由 ; 有 一 定 证 据 表 明 曾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或 正 面 临 家 庭 暴 力 威 胁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相 关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可 以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中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殴 打 威 胁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人 的 亲 友 ;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骚 扰 跟 踪 申 请 人, 或 者 与 申 请 人 或 者 可 能 受 到 伤 害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进 行 不 受 欢 迎 的 接 触 ;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生 效 期 间,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价 值 较 大 的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 有 必 要 的 并 且 具 备 条 件 的, 可 以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暂 时 搬 出 双 方 共 同 的 住 处 ; 禁 止 被 申 请 人 在 距 离 下 列 场 所 200 米 内 活 动 : 申 请 人 的 住 处 学 校 工 作 单 位 或 其 他 申 请 人 经 常 出 入 的 场 所 ; 必 要 时,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自 费 接 受 心 理 治 疗 ; 为 保 护 申 请 人 及 其 特 定 亲 属 人 身 安 全 的 其 他 措 施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裁 定 分 为 紧 急 保 护 裁 定 和 长 期 保 护 裁 定 紧 急 保 护 裁 定 有 效 期 为 15 天, 长 期 保 护 裁 定 有 效 期 为 3 至 6 个 月, 确 有 必 要 并 得 到 批 准 的, 可 以 延 长 至 12 个 月 家 暴 受 虐 申 请 保 护 法 院 下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令 2015-03-23 江 苏 高 院 徐 璩 案 情 卓 某 与 前 夫 育 有 一 子, 离 婚 后 和 现 任 丈 夫 于 某 再 婚, 婚 后 没 有 子 女 2012 年, 卓 某 发 现 于 某 与 一 名 李 姓 女 子 发 生 不 正 当 关 系, 双 方 发 生 了 冲 突, 于 某 对 卓 某 拳 脚 相 向 同 年 12 月 16 日 卓 某 与 于 某 在 市 公 安 局 达 成 协 议, 于 某 表 示 不 再 与 李 姓 女 子 见 面, 不 再 殴 打 卓 某 等 可 谁 知 丈 夫 于 某 不 但 多 次 发 短 信 和 出 言 威 胁 要 杀 害 卓 某 的 父 母 及 其 儿 子, 还 多 次 闯 入 卓 某 住 处 殴 打 卓 某, 导 致 卓 某 多 次 受 伤 就 医, 给 卓 某 的 人 身 精 神 造 成 了 巨 大 伤 害 卓 某 曾 多 次 就 医 及 报 警, 但 于 某 一 直 没 有 收 敛 为 了 保 护 自 己 和 家 人 的 人 身 不 再 受 到 威 胁 和 伤 害, 卓 某 向 法 院 提 出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申 请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在 卓 某 提 出 离 婚 诉 讼 之 前 作 出 了 禁 止 其 丈 夫 于 某 实 施 殴 打 等 行 为 的 禁 令, 禁 止 于 某 殴 打 威 胁 申 请 人 卓 某 或 其 儿 子 父 母 姐 妹 ; 禁 止 于 某 利 用 骚 扰 跟 踪 等 手 段, 妨 碍 卓 某 及 其 儿 子 父 母 姐 妹 的 正 常 生 活 ; 禁 止 于 某 在 卓 某 居 住 区 200 米 范 围 内 活 动 在 裁 定 作 出 后, 法 院 考 虑 为 充 分 保 障 申 请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还 同 时 将 裁 定 书 送 达 给 卓 某 所 在 地 派 出 所 法 官 点 评 家 庭 暴 力 是 行 为 人 以 殴 打 残 害 捆 绑 强 行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其 他 手 段, 给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的 身 体 精 神 等 方 面 造 成 一 定 伤 害 后 果 的 行 为 其 中 以 妇 女 儿 童 为 主 要 受 害 群 体 惩 罚 施 暴 者 保 护 受 害 人 是 立 法 和 司 法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根 据 现 行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的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可 能 因 当 事 人 一 方 行 为 造 成 当 事 人 损 害 的 案 件, 可 以 根 据 对 方 当 事 人 申 请 裁 定 责 令 其 作 出 一 定 行 为 或 禁 止 其 作 出 一 定 行 为 法 律 赋 予 了 受 害 人 可 以 申 请 人 身 安 全 保 护 的 权 利, 正 是 这 一 立 法 目 的 的 体 现, 而 且 根 据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是 导 致 夫 妻 感 情 破 裂 准 予 离 婚 的 法 定 事 由, 受 害 人 请 求 离 婚 的 同 时 还 可 以 要 求 施 暴 者 给 予 损 害 赔 偿, 并 可 以 适 当 多 分 得 部 分 财 产 在 今 年 " 两 会 " 开 幕 第 二 天,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依 法 治 理 家 庭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的 意 见, 这 是 我 国 第 一 个 全 面 反 家 暴 的 刑 事 司 法 指 导 性 文 件, 施 暴 者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程 度 可 能 被 判 处 虐 待 罪 故 意 伤 害 罪 故 意 杀 人 罪, 如 果 自 诉 的 被 害 人 是 无 行 为 能 力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无 法 起 诉,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近 亲 属 本 身 是 施 暴 者 或 者 没 有 起 诉 的, 检 察 院 也 可 以 代 为 起 诉 家 事 法 苑 律 师 团 队 编 辑 奉 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