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桂 政 发 2016 20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降 低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若 干 措 施 的 意 见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为 全 面 落 实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深 入 推 进 我 区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切 实 降 低 我 区 实 体 经 济 企 业 成 本, 进 一 步 改 善 企 业 发 展 环 境, 增 强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和 发 展 活 力,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降 低 制 度 性 交 易 成 本 ( 一 ) 进 一 步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2016 年 完 成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200 项 以 上 组 织 各 部 门 对 中 央 设 定 地 方 实 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逐 项 研 究 确 定 需 1
要 取 消 审 批 的 事 项 ; 重 点 围 绕 涉 及 投 资 进 出 口 生 产 经 营 创 新 创 业 人 员 流 动 等 领 域 的 许 可 事 项, 研 究 降 低 门 槛 放 松 管 制, 加 大 对 涉 企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清 理 规 范 力 度 在 创 办 企 业 投 资 办 项 目 等 重 点 领 域 再 取 消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完 善 并 公 布 我 区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探 索 建 立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管 理 制 度, 实 行 标 准 化 动 态 化 信 息 化 管 理, 不 在 目 录 中 的 事 项 一 律 不 得 实 施 继 续 抓 好 探 索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许 可 权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编 办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各 有 关 单 位 ) ( 二 )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2016 年 完 成 清 理 规 范 150 项 以 上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被 清 理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不 再 作 为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条 件 切 断 中 介 服 务 利 益 关 联, 推 动 各 部 门 开 展 中 介 服 务 去 行 政 化 工 作 审 批 部 门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的 社 会 组 织 及 其 举 办 的 企 业, 不 得 开 展 与 本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工 作 相 关 的 中 介 服 务, 需 要 开 展 的 应 转 企 改 制 或 与 主 管 部 门 脱 钩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类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一 律 与 审 批 部 门 脱 钩, 平 等 参 与 中 介 服 务 市 场 竞 争 配 合 做 好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监 管 工 作 对 经 清 理 规 范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制 定 并 公 布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目 录, 明 确 项 目 名 称 设 置 依 据 服 务 时 限 等, 凡 未 纳 入 目 录 清 单 的 中 介 服 务 事 项 一 律 不 得 再 作 为 行 政 审 批 的 受 理 条 件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编 办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各 有 关 单 位 ) ( 三 ) 规 范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对 绝 大 多 数 市 场 竞 争 充 分 规 范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一 律 通 2
过 市 场 调 节 价 格 对 确 有 必 要 的 极 少 数 垄 断 性 较 强 短 期 内 无 法 形 成 充 分 竞 争 的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实 行 政 府 定 价, 并 纳 入 政 府 定 价 目 录, 从 严 制 定 收 费 标 准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部 门 在 审 批 过 程 中 委 托 开 展 的 技 术 性 服 务 活 动, 必 须 通 过 竞 争 方 式 选 择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费 一 律 由 审 批 部 门 支 付 并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部 门 能 够 通 过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解 决, 以 及 申 请 人 可 按 要 求 自 行 完 成 的 事 项, 一 律 不 得 设 定 中 介 服 务 并 收 费 对 无 法 定 依 据 的 收 费 项 目, 坚 决 取 消 严 禁 利 用 优 势 地 位, 强 制 服 务 强 制 收 费, 或 只 收 费 不 服 务 多 收 费 少 服 务 该 项 工 作 在 自 治 区 编 办 明 确 行 政 审 批 中 介 服 务 项 目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各 有 关 单 位 ) ( 四 ) 加 快 推 进 广 西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建 设 搭 建 政 府 主 导 的 口 岸 公 共 信 息 平 台, 力 争 在 2016 年 率 先 建 成 全 国 首 个 陆 路 口 岸 单 一 窗 口, 用 3 年 左 右 时 间 完 成 广 西 单 一 窗 口 建 设 ( 牵 头 单 位 : 商 务 厅 ; 配 合 单 位 : 南 宁 海 关, 广 西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广 西 海 事 局, 武 警 广 西 边 防 总 队, 交 通 运 输 厅 ) 二 降 低 企 业 税 赋 负 担 ( 五 )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改 革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将 营 业 税 改 增 值 税 试 点 范 围 扩 大 到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和 生 活 服 务 业, 实 现 货 物 和 服 务 行 业 全 覆 盖, 打 通 税 收 抵 扣 链 条, 支 持 现 代 服 务 业 发 展 和 制 造 业 升 级 ( 牵 头 单 位 : 财 政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 3
( 六 ) 支 持 房 地 产 行 业 去 库 存 1. 降 低 房 地 产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毛 利 率 从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将 我 区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业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税 毛 利 率 统 一 调 低 为 : 开 发 项 目 位 于 南 宁 市 城 区 和 郊 区 的, 不 低 于 15%; 开 发 项 目 位 于 地 级 市 所 在 地 城 区 及 郊 区 的, 不 低 于 10%; 开 发 项 目 位 于 其 他 地 区 的, 不 低 于 5%; 开 发 项 目 属 于 经 济 适 用 房 限 价 房 和 危 改 房 的, 不 低 于 3%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 2. 适 当 调 整 房 地 产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自 2016 年 2 月 5 日 起, 降 低 进 驻 棚 户 区 改 造 货 币 化 安 置 房 源 信 息 平 台 房 地 产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非 普 通 住 宅 商 业 车 库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调 整 为 1.5%, 普 通 住 宅 土 地 增 值 税 预 征 率 按 1% 执 行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地 税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国 税 局 ) ( 七 ) 落 实 缓 缴 税 款 政 策 纳 税 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因 有 特 殊 困 难 不 能 按 期 缴 纳 税 款 的, 经 税 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 三 降 低 行 政 事 业 性 等 项 目 的 收 费 ( 八 ) 减 免 一 批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具 体 减 免 项 目 详 见 附 件 1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各 有 关 单 位 ) ( 九 ) 停 免 征 部 分 政 府 性 基 金 1. 从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免 征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4
加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的 范 围, 由 现 行 按 月 纳 税 的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度 纳 税 的 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9 万 元 )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扩 大 到 按 月 纳 税 的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10 万 元 ( 按 季 度 纳 税 的 季 度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 的 缴 纳 义 务 人 2. 从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将 新 菜 地 开 发 建 设 基 金 育 林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降 为 零 3. 从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全 面 停 征 价 格 调 节 基 金 4. 从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将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并 入 新 型 墙 体 专 项 基 金, 停 止 向 水 泥 生 产 企 业 征 收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将 预 拌 混 凝 土 预 拌 砂 浆 水 泥 预 制 件 列 入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目 录, 纳 入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 支 持 范 围, 继 续 推 动 散 装 水 泥 生 产 使 用 停 免 征 有 关 收 费 基 金 后, 相 关 单 位 依 法 履 职 所 需 经 费 由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 牵 头 单 位 : 财 政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各 有 关 单 位 ) ( 十 ) 减 免 一 批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和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具 体 减 免 项 目 详 见 附 件 2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各 有 关 单 位 ) ( 十 一 ) 实 行 土 地 价 款 优 惠 对 现 有 工 业 用 地, 在 不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且 符 合 城 镇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工 业 企 业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提 高 工 业 用 地 容 积 率 的, 不 再 增 收 土 地 价 款 ( 牵 头 单 位 : 国 土 资 源 厅 ; 配 合 单 位 : 财 政 厅 ) 5
( 十 二 ) 继 续 实 施 涉 企 收 费 清 单 管 理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分 别 在 其 部 门 网 站 等 媒 体 公 布 全 区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项 目 总 清 单 总 清 单 内 容 包 括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主 管 部 门 收 费 依 据 等 内 容 各 级 涉 企 收 费 主 管 部 门 自 本 意 见 印 发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根 据 经 批 准 的 收 费 权 限, 在 部 门 网 站 等 媒 体 公 布 本 部 门 执 收 清 单 执 收 清 单 内 容 包 括 征 收 项 目 名 称 征 收 标 准 征 收 依 据 减 免 政 策 等 内 容 凡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且 未 按 规 定 批 准 越 权 设 立 的 涉 企 收 费 基 金 项 目 一 律 取 消 ( 牵 头 单 位 : 财 政 厅 ; 配 合 单 位 :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中 直 区 直 涉 企 收 费 基 金 执 收 单 位 ) ( 十 三 ) 建 立 企 业 收 费 负 担 投 诉 举 报 体 系 依 托 现 有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工 作 平 台 和 12358 价 格 举 报 系 统, 构 建 网 络 电 话 信 函 等 多 渠 道 为 一 体 的 企 业 收 费 负 担 投 诉 举 报 和 受 理 机 制, 向 企 业 和 社 会 公 布 收 费 负 担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及 时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意 见, 对 企 业 反 映 的 收 费 问 题 有 疑 必 答 有 错 必 究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 配 合 单 位 : 财 政 厅 ) 四 降 低 企 业 人 工 成 本 ( 十 四 ) 降 低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两 年 内, 企 业 缴 纳 的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由 20% 降 至 19%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阶 段 性 地 降 低 全 区 产 业 园 区 内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 对 我 区 29 家 自 治 区 重 点 产 业 园 区 ( 含 4 家 生 态 产 业 园 区 ) 内 企 业, 企 业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6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由 20% 降 至 14%; 对 29 家 重 点 产 业 园 区 外 的 84 家 其 他 产 业 园 区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附 件 3) 内 的 参 保 企 业, 企 业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由 20% 降 低 至 16% ( 牵 头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科 技 厅 总 工 会 等 单 位 ) ( 十 五 ) 允 许 困 难 企 业 暂 缓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对 生 产 经 营 困 难 暂 时 无 能 力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企 业, 可 依 法 依 规 暂 缓 缴 纳 单 位 应 缴 部 分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期 限 不 超 过 1 年, 缓 交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不 计 滞 纳 金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总 工 会 等 单 位 ) ( 十 六 ) 继 续 执 行 降 低 失 业 生 育 工 伤 保 险 费 费 率 的 政 策 在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降 低 我 区 参 保 企 业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缴 费 比 例 其 中, 生 育 保 险 费 率 从 原 来 的 0.5% 1%( 各 市 费 率 不 同 ) 降 至 0.5% 以 内 ; 失 业 保 险 费 率 从 原 来 的 3%( 其 中 单 位 缴 纳 2% 个 人 缴 纳 1%) 降 至 1%( 其 中 单 位 缴 纳 0.5% 个 人 缴 纳 0.5%); 工 伤 保 险 费 实 际 平 均 费 率 从 原 来 的 1% 降 至 0.75% ( 牵 头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总 工 会 等 单 位 ) ( 十 七 ) 降 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缴 费 比 例 各 统 筹 地 区 在 确 保 参 保 人 员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水 平 不 降 低 保 证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平 稳 运 行 基 金 收 支 平 衡 不 出 现 缺 口 的 前 提 下, 可 7
以 阶 段 性 降 低 企 业 缴 纳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缴 费 比 例, 具 体 降 费 率 政 策 由 各 设 区 市 自 行 制 定 ( 牵 头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卫 生 计 生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总 工 会 等 单 位 ) ( 十 八 ) 继 续 实 行 失 业 保 险 支 持 企 业 稳 岗 政 策 在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从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中 给 予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支 付 相 当 于 该 企 业 上 年 度 企 业 及 其 职 工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总 额 50% 的 稳 岗 补 贴, 支 持 企 业 稳 定 岗 位 和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生 产 ( 牵 头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总 工 会 等 单 位 ) ( 十 九 ) 降 低 企 业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成 本 明 确 企 业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比 例 的 下 限 为 5%, 企 业 可 结 合 自 身 的 经 济 效 益 状 况 确 定 执 行 缴 存 比 例 缴 存 确 有 困 难 的 企 业, 经 本 单 位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工 会 讨 论 通 过, 并 经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报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可 以 降 低 缴 存 比 例 或 者 缓 缴 ; 待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好 转 后, 再 提 高 缴 存 比 例 或 者 补 缴 ( 牵 头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总 工 会 等 单 位 ) ( 二 十 ) 加 大 对 企 业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力 度 企 业 新 录 用 四 类 人 员 (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农 村 转 移 就 业 劳 动 者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城 乡 为 继 续 升 学 的 应 届 初 高 中 毕 业 生 ), 并 与 其 签 订 6 个 月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或 就 业 协 议, 在 劳 动 合 8
同 或 就 业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由 企 业 依 托 所 属 培 训 机 构 或 定 点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根 据 培 训 后 继 续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情 况, 对 企 业 给 予 一 定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企 业 在 岗 培 训 的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为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同 类 职 业 ( 工 种 ) 补 贴 标 准 的 50% ( 牵 头 单 位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总 工 会 等 单 位 ) 五 降 低 企 业 融 资 和 财 务 成 本 ( 二 十 一 ) 落 实 国 家 贷 款 利 率 政 策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合 理 定 价, 主 动 降 低 利 率 水 平, 与 企 业 共 渡 难 关 争 取 2016 年 广 西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贷 款 ( 不 含 贴 现 个 人 住 房 贷 款 信 用 卡 透 支 等 业 务 )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在 2015 年 的 基 础 上 下 降 50 个 基 点 以 上 ( 牵 头 单 位 : 人 民 银 行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金 融 办 广 西 银 监 局 ) ( 二 十 二 ) 落 实 小 微 企 业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的 无 还 本 续 贷 政 策 科 学 运 用 循 环 贷 款 年 审 贷 等 便 利 借 款 人 的 业 务 品 种, 合 理 采 用 分 期 偿 还 本 金 等 灵 活 还 款 方 式, 减 轻 小 微 企 业 的 还 款 压 力, 降 低 小 微 企 业 的 高 息 过 桥 融 资 成 本 ;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对 达 到 标 准 的 企 业 直 接 进 行 滚 动 融 资, 优 化 审 贷 程 序, 缩 短 审 贷 时 间 ( 牵 头 单 位 : 广 西 银 监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 二 十 三 ) 进 一 步 加 大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严 格 规 范 合 理 收 费, 禁 止 收 费 质 价 不 符 合 和 无 服 务 的 乱 收 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进 一 步 清 理 服 务 收 费 项 目 及 价 格, 梳 理 简 9
化 收 费 目 录 清 单, 于 本 意 见 印 发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在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布 ( 牵 头 单 位 : 广 西 银 监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 二 十 四 ) 充 分 发 挥 政 策 性 融 资 性 担 保 和 再 担 保 公 司 作 用 支 持 各 级 政 府 推 动 建 立 政 银 代 偿 风 险 分 担 机 制, 按 照 原 担 保 机 构 再 担 保 机 构 银 行 原 担 保 机 构 所 在 市 或 县 人 民 政 府 4 3 2 1 10 比 例 分 担 融 资 担 保 代 偿 风 险 责 任, 实 施 代 偿 风 险 分 担 机 制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应 考 虑 银 行 和 政 府 分 担 风 险 的 因 素, 担 保 费 率 在 原 来 基 础 上 下 降 30%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金 融 办 ; 配 合 单 位 : 广 西 银 监 局 ) ( 二 十 五 ) 增 强 支 持 困 难 企 业 扭 亏 转 型 发 展 脱 困 的 合 力 按 照 国 家 去 产 能 的 政 策 要 求, 全 面 排 查 需 要 帮 扶 的 困 难 企 业, 制 定 分 类 标 准, 确 定 企 业 名 单 对 债 务 规 模 较 大, 并 出 现 暂 时 性 经 营 困 难 的 企 业, 有 三 家 以 上 债 权 银 行 的, 组 织 成 立 债 权 人 委 员 会, 债 权 人 委 员 会 要 切 实 做 到 三 稳 ( 稳 定 预 期 稳 定 信 贷 稳 定 支 持 ), 通 过 必 要 的 风 险 可 控 的 收 回 再 贷 展 期 续 贷 并 购 重 组 调 低 利 率 联 合 增 信 等 方 式, 最 大 限 度 地 帮 助 困 难 企 业 实 现 近 期 解 危 远 期 解 困 对 已 确 定 的 僵 尸 企 业, 及 时 与 债 权 银 行 沟 通, 成 立 债 权 人 委 员 会, 制 定 清 晰 可 行 的 资 产 保 全 计 划, 稳 妥 有 序 推 动 其 重 组 整 合 或 退 出 市 场, 以 充 分 盘 活 沉 淀 在 僵 尸 企 业 和 低 效 领 域 的 信 贷 资 源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金 融 办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国 资 委, 广 西 银 监 局, 人 民 银 行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
( 二 十 六 ) 加 大 对 企 业 直 接 债 务 融 资 的 奖 励 力 度 对 成 功 开 展 资 产 证 券 化 和 发 行 公 司 债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的 企 业, 自 治 区 按 实 际 发 行 金 额 的 1.5%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对 每 家 企 业 奖 励 金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金 融 办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广 西 证 监 局, 人 民 银 行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广 西 银 监 局 ) 六 降 低 电 力 成 本 ( 二 十 七 ) 继 续 降 低 工 商 业 销 售 电 价 在 2015 年 降 低 一 般 工 商 业 销 售 电 价 6.34 分 / 千 瓦 时 的 基 础 上,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继 续 降 低 全 区 一 般 工 商 业 销 售 电 价 1.5 分 / 千 瓦 时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能 源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 二 十 八 ) 继 续 免 收 新 增 电 力 用 户 临 时 接 电 费 用 将 新 增 电 力 用 户 免 交 临 时 接 电 费 用 的 执 行 时 间 延 长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能 源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 二 十 九 ) 改 进 企 业 减 产 停 产 期 间 基 本 电 费 计 费 方 式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企 业 办 理 用 电 减 容 手 续 的, 不 受 次 数 限 制 企 业 提 前 5 天 向 供 电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11
供 电 企 业 按 变 压 器 ( 电 动 机 ) 台 数 办 理 减 容 手 续, 减 容 期 间 基 本 电 费 按 实 际 使 用 的 变 压 器 ( 电 动 机 ) 容 量 收 取 企 业 办 理 用 电 容 量 暂 停 的, 不 受 次 数 限 制, 但 每 次 暂 停 时 间 不 少 于 7 天 新 投 产 的 大 工 业 用 户, 在 达 产 前 基 本 电 费 按 实 际 运 行 容 量 收 取 同 时, 执 行 最 大 需 量 计 费 的 用 电 企 业, 每 年 办 理 调 整 最 大 需 量 的 次 数 不 受 限 制, 但 需 提 前 5 天 向 供 电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能 源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 三 十 ) 继 续 实 施 临 时 丰 枯 水 期 季 节 性 电 价 2016 年 对 自 愿 参 与 的 设 区 市 继 续 实 施 临 时 丰 枯 水 期 季 节 性 电 价 政 策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能 源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 三 十 一 ) 继 续 对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粤 桂 县 域 经 济 产 业 合 作 示 范 区 实 施 峰 谷 分 时 电 价, 并 实 行 与 广 东 省 毗 邻 地 区 相 同 的 电 价 政 策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能 源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 三 十 二 ) 开 展 峰 谷 分 时 电 价 政 策 试 点 研 究 推 进 发 电 侧 同 步 实 施 峰 谷 分 时 电 价 制 度 2016 年, 按 自 12
愿 原 则, 以 设 区 市 为 单 位 开 展 峰 谷 分 时 电 价 政 策 试 点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能 源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 三 十 三 ) 降 低 高 可 靠 性 供 电 费 用 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用 户 自 建 的 两 路 及 以 上 多 回 路 供 电 ( 含 备 用 电 源 保 安 电 源 ) 用 电 户, 按 现 有 高 可 靠 性 供 电 费 标 准 的 70% 执 行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能 源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 三 十 四 ) 降 低 核 电 上 网 电 价, 执 行 煤 电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能 源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 三 十 五 ) 推 进 电 力 市 场 化 改 革, 积 极 推 进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1. 组 建 相 对 独 立 的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2016 年 7 月 挂 牌 运 营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 能 源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2. 完 善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制 度 有 序 扩 大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规 模, 从 2016 年 4 月 起, 按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上 年 度 销 售 电 量 的 10% 左 右 开 展 13
第 一 批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 结 合 电 改 推 进 情 况, 适 时 安 排 35 亿 千 瓦 时 水 电 进 行 市 场 化 交 易 试 点 强 化 三 公 (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 调 度 有 序 放 开 发 用 电 计 划 放 开 售 电 侧 市 场 多 途 径 培 育 配 售 电 主 体 允 许 用 户 自 由 选 择 售 电 公 司, 自 由 购 电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能 源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3.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输 配 电 价 改 革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财 政 厅 能 源 局, 广 西 电 网 公 司, 广 西 水 利 电 业 集 团 公 司, 桂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百 色 电 力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 七 降 低 企 业 物 流 成 本 ( 三 十 六 ) 继 续 推 广 甩 挂 运 输 发 展 鼓 励 运 输 企 业 使 用 甩 挂 车, 建 设 实 施 面 向 东 盟 跨 境 物 流 的 甩 挂 运 输 主 体 性 试 点 项 目, 经 交 通 运 输 部 或 交 通 运 输 厅 认 定 的 开 展 甩 挂 运 输 项 目 试 点 企 业, 享 受 自 治 区 北 部 湾 办 财 政 厅 交 通 运 输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港 口 物 流 发 展 补 助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北 部 湾 办 发 2016 6 号 ) 规 定 的 补 助 政 策 ( 牵 头 单 位 : 交 通 运 输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商 务 厅 物 价 局 北 部 湾 港 口 管 理 局 北 部 湾 办, 南 宁 铁 路 局, 广 西 民 航 机 场 管 理 局, 广 西 北 部 湾 国 际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沿 海 铁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4
( 三 十 七 ) 积 极 发 展 多 式 联 运 全 面 打 通 铁 路 公 路 水 运 航 空 运 输 方 式 的 相 互 衔 接 障 碍, 完 善 不 同 运 输 方 式 之 间 的 连 接 和 转 运 设 施, 推 进 公 铁 水 民 航 等 基 础 设 施 最 后 一 公 里 的 衔 接, 推 动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进 港 口 进 园 区 进 集 群 进 市 场 ; 着 力 推 进 港 铁 物 流 工 程, 加 快 沿 海 和 西 江 港 口 的 多 式 联 运 设 施 建 设 ; 建 立 多 式 联 运 沟 通 协 作 机 制, 向 交 通 运 输 部 申 报 广 西 大 西 南 出 海 通 道 海 铁 公 多 式 联 运 示 范 工 程 和 贯 通 欧 亚 大 陆 的 公 铁 联 运 冷 链 物 流 通 道 示 范 工 程,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交 通 运 输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商 务 厅, 广 西 北 部 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北 部 湾 国 际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民 航 机 场 管 理 局, 南 宁 铁 路 局, 广 西 邮 政 管 理 局, 广 西 沿 海 铁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三 十 八 ) 继 续 执 行 对 进 出 钦 州 北 海 防 城 港 3 个 港 口 和 东 兴 友 谊 关 凭 祥 铁 路 3 个 口 岸 的 国 际 标 准 集 装 箱 运 输 车 辆 减 半 收 取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及 自 治 区 鲜 活 农 产 品 绿 色 通 道 政 策, 保 障 整 车 合 法 装 载 的 鲜 活 农 产 品 运 输 车 辆 免 费 快 速 通 行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商 务 厅, 广 西 北 部 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北 部 湾 国 际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民 航 机 场 管 理 局, 南 宁 铁 路 局, 广 西 邮 政 管 理 局, 广 西 沿 海 铁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5
( 三 十 九 ) 加 大 不 停 车 电 子 收 费 系 统 (ETC) 推 广 力 度 提 高 客 运 企 业 ETC 用 户 覆 盖 面, 进 一 步 扩 大 ETC 推 广 范 围, 给 予 ETC 用 户 5% 通 行 费 优 惠, 降 低 客 运 企 业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支 出 加 大 货 运 车 辆 通 行 费 储 值 卡 的 推 广 使 用, 提 高 货 运 企 业 享 受 减 免 1% 2%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优 惠 政 策 的 覆 盖 面, 降 低 货 运 企 业 高 速 公 路 车 辆 通 行 费 支 出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商 务 厅, 广 西 北 部 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北 部 湾 国 际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民 航 机 场 管 理 局, 南 宁 铁 路 局, 广 西 邮 政 管 理 局, 广 西 沿 海 铁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四 十 ) 全 面 规 范 港 口 机 场 铁 路 经 营 性 收 费 项 目 对 港 口 机 场 铁 路 实 行 政 府 定 价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市 场 调 节 价 的 经 营 性 收 费 项 目 进 行 清 理 规 范, 向 社 会 公 布 收 费 项 目 (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商 务 厅, 广 西 北 部 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北 部 湾 国 际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西 民 航 机 场 管 理 局, 南 宁 铁 路 局, 广 西 邮 政 管 理 局, 广 西 沿 海 铁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四 十 一 ) 执 行 铁 路 运 价 政 策 继 续 对 焦 炭 等 九 大 类 货 物 运 价 实 行 优 惠, 执 行 2014 年 运 价 水 平 ; 煤 炭 ( 吨 公 里 ) 运 价 下 调 1 分 钱 ; 积 极 推 进 实 施 竞 争 性 一 口 16
价 政 策, 按 照 项 目 制 管 理 原 则, 对 市 场 竞 争 性 货 物 品 类 和 方 向 等 实 施 运 价 优 惠 政 策 ; 继 续 运 营 钦 州 港 东 线, 为 客 户 节 约 物 流 短 途 运 输 成 本 ; 对 选 择 铁 路 运 输 的 零 散 快 运 货 物, 实 行 运 价 动 态 调 整 ( 牵 头 单 位 : 南 宁 铁 路 局, 广 西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广 西 沿 海 铁 路 股 份 公 司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交 通 运 输 厅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广 西 北 部 湾 国 际 港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2016 年 4 月 22 日 17
附 件 1 减 免 涉 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序 号 类 别 政 策 措 施 主 要 内 容 责 任 单 位 1 2 3 4 5 6 自 治 区 级 设 立 项 目 自 治 区 级 设 立 项 目 国 家 设 立 项 目 国 家 设 立 项 目 国 家 设 立 项 目 国 家 设 立 项 目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对 企 业 免 征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补 偿 费 自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 对 企 业 免 征 城 市 绿 化 用 地 面 积 补 偿 费 农 村 地 区 ( 县 城 及 县 城 以 下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政 府 老 院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各 项 检 验 收 费 全 免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举 办 的 幼 儿 园 孤 儿 院 敬 ( 养 ) 物 价 局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质 监 局 全 区 眼 镜 配 置 用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按 现 行 收 费 标 准 的 70% 收 取 检 定 费 玻 璃 温 度 计 检 定 按 检 定 收 费 标 准 的 50% 收 取, 不 超 过 其 售 价 的 80% 电 梯 起 重 机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单 项 检 验 测 试 收 费 降 为 原 标 准 的 90%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质 监 局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质 监 局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质 监 局 18
序 号 类 别 政 策 措 施 主 要 内 容 责 任 单 位 7 8 9 国 家 设 立 项 目 国 家 设 立 项 目 国 家 设 立 项 目 射 线 检 测 中 的 γ 射 线 检 测, 超 声 波 检 测 中 的 钢 板 复 合 钢 板 锻 件, 磁 粉 检 测 中 的 钢 板 锻 件, 渗 透 检 测 中 的 面 状 工 件, 声 发 射 检 测, 内 窥 镜 检 测 收 费 降 低 为 原 标 准 的 90% 广 西 支 柱 产 业 重 大 建 设 大 型 企 业 等 大 型 检 验 项 目 实 施 框 架 性 服 务 合 同 化 管 理, 根 据 检 验 项 目 和 检 验 费 用 数 额, 通 过 签 订 年 度 服 务 协 议, 按 价 格 的 80% 90% 收 取 检 验 单 位 提 供 价 格 10 万 元 以 上 的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到 现 场 工 作 收 取 出 机 费, 出 机 费 按 设 备 价 格 的 2% 降 为 1.5%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质 监 局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质 监 局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财 政 厅 ; 配 合 单 位 : 自 治 区 质 监 局 19
附 件 2 减 免 涉 企 经 营 服 务 性 收 费 和 中 介 服 务 收 费 清 单 项 目 序 号 政 策 措 施 主 要 内 容 责 任 单 位 1 降 低 北 部 湾 产 权 交 易 所 交 易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在 原 收 费 标 准 基 础 上 减 半 收 取, 降 幅 50%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国 资 委 2 取 消 农 用 机 动 车 二 号 保 养 维 修 费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农 机 局 3 取 消 燃 气 综 合 治 理 服 务 费 牵 头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4 取 消 房 地 产 权 属 档 案 查 询 服 务 费 牵 头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5 取 消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收 费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地 震 局 6 7 8 取 消 部 分 气 象 防 雷 服 务 收 费 ( 包 括 防 雷 技 术 评 价 雷 击 风 险 评 估 雷 电 灾 害 调 查 鉴 定 以 及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收 费 ) 政 府 安 置 机 构 组 织 商 品 房 房 源 实 施 统 一 安 置 的, 可 由 安 置 机 构 代 被 安 置 对 象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手 续, 由 原 房 屋 权 利 人 直 接 转 移 登 记 给 被 安 置 对 象 房 地 产 企 业 缴 清 土 地 价 款 后, 宗 地 确 需 分 割 合 并 和 调 整 边 界 的, 应 向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调 整 宗 地 规 划 条 件, 凭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复 文 件 申 请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调 整 手 续, 涉 及 需 补 缴 土 地 出 让 金 的, 应 补 缴 土 地 出 让 金 后 可 进 行 宗 地 变 更 登 记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气 象 局 牵 头 单 位 : 国 土 资 源 厅 牵 头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配 合 单 位 : 国 土 资 源 厅 20
序 号 政 策 措 施 主 要 内 容 责 任 单 位 9 10 11 12 13 14 自 2016 年 1 月 起, 经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土 地 抵 押 项 目 可 申 请 办 理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不 需 先 行 解 除 土 地 抵 押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免 收 股 权 登 记 托 管 年 度 服 务 费 各 级 集 中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免 收 小 微 企 业 的 招 标 文 件 ( 含 谈 判 询 价 ) 工 本 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和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有 效 期 由 3 年 延 长 为 6 年 对 配 备 需 强 检 计 量 器 具 1000 台 ( 套 ) 以 上 的 企 业, 符 合 上 门 检 测 条 件 的 实 行 上 门 检 测 服 务 除 采 矿 证 有 效 期 限 含 2015 年 度 且 保 证 金 属 一 次 性 缴 纳 的 和 2015 年 办 理 采 矿 证 的 矿 山 企 业 外, 其 他 矿 山 企 业 免 缴 2015 年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恢 复 保 证 金, 已 缴 纳 的 可 用 于 冲 抵 2016 年 保 证 金 ; 对 于 2015 2016 年 采 矿 证 到 期, 已 足 额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企 业, 可 返 还 2015 年 度 矿 山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保 证 金 牵 头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金 融 办 牵 头 单 位 : 财 政 厅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质 监 局 牵 头 单 位 : 自 治 区 质 监 局 牵 头 单 位 : 国 土 资 源 厅 15 取 消 房 地 产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费 牵 头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6 取 消 城 建 工 程 竣 工 档 案 整 理 综 合 技 术 服 务 费 牵 头 单 位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17 取 消 征 地 劳 务 费 牵 头 单 位 : 国 土 资 源 厅 18 取 消 道 路 运 输 驾 驶 员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收 费 牵 头 单 位 : 交 通 运 输 厅 21
附 件 3 重 点 产 业 园 区 和 其 他 园 区 名 单 重 点 园 区 名 单 (29 个, 含 4 个 生 态 园 区 ) 序 号 园 区 名 称 1 南 宁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2 3 柳 州 市 汽 车 产 业 园 ( 含 柳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广 西 柳 州 阳 和 工 业 园 区 柳 州 市 洛 维 工 业 集 中 区 ) 柳 州 市 河 西 机 械 产 业 园 ( 含 柳 州 市 柳 江 新 兴 工 业 区 广 西 柳 州 河 西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柳 州 市 柳 北 工 业 区 ) 4 桂 林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5 广 西 桂 林 西 城 经 济 开 发 区 6 梧 州 进 口 再 生 资 源 加 工 园 区 7 梧 州 东 部 产 业 转 移 园 区 8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 含 梧 州 生 态 产 业 园 ) 9 广 西 北 海 工 业 园 区 10 防 城 港 市 企 沙 工 业 区 11 防 城 港 大 西 南 临 港 产 业 园 12 东 兴 开 发 开 放 试 验 区 ( 含 东 兴 镇 边 境 经 济 合 作 区 ) 22
序 号 园 区 名 称 13 广 西 钦 州 港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14 中 国 马 来 西 亚 钦 州 产 业 园 区 15 广 西 钦 州 保 税 港 区 16 贵 港 国 家 生 态 工 业 ( 制 糖 ) 示 范 园 区 17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玉 林 龙 潭 产 业 园 18 玉 林 健 康 产 业 园 19 百 色 新 山 铝 产 业 示 范 园 20 广 西 田 东 石 化 工 业 园 区 21 广 西 贺 州 旺 高 工 业 园 区 22 贺 州 华 润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区 23 河 池 市 工 业 园 区 ( 含 河 池 市 工 业 园 区 大 任 产 业 园 ) 24 来 宾 市 工 业 区 25 崇 左 市 城 市 工 业 区 26 广 西 凭 祥 综 合 保 税 区 27 明 阳 工 业 区 28 南 宁 生 态 产 业 园 29 贺 州 市 生 态 产 业 园 区 ( 广 西 贺 州 电 子 科 技 生 态 产 业 园 ) 23
其 他 园 区 名 单 (84 个 ) 序 号 园 区 名 称 1 南 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2 广 西 东 盟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3 广 西 良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4 南 宁 六 景 工 业 园 区 5 南 宁 仙 葫 经 济 开 发 区 6 南 宁 江 南 工 业 园 区 7 隆 安 华 侨 管 理 区 8 广 西 宾 阳 黎 塘 工 业 集 中 区 9 南 宁 市 伊 岭 工 业 集 中 区 10 上 林 县 象 山 工 业 集 中 区 11 广 西 鹿 寨 经 济 开 发 区 12 柳 城 县 工 业 区 13 柳 州 市 融 安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14 柳 州 市 融 水 苗 族 自 治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15 柳 州 市 三 江 县 工 业 园 区 16 广 西 灵 川 八 里 街 工 业 园 区 17 桂 林 平 乐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18 全 州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19 永 福 县 福 龙 工 业 园 20 兴 安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24
序 号 园 区 名 称 21 荔 浦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22 桂 林 苏 桥 工 业 园 23 恭 城 瑶 族 自 治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24 资 源 县 中 峰 工 业 集 中 区 25 灌 阳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26 桂 林 市 阳 朔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27 桂 林 市 雁 山 工 业 集 中 区 28 广 西 梧 州 工 业 园 区 29 广 西 梧 州 长 洲 工 业 园 区 30 苍 梧 县 工 业 园 区 31 岑 溪 市 工 业 集 中 区 32 藤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33 蒙 山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34 梧 州 市 陶 瓷 产 业 园 区 35 北 海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36 广 西 北 海 出 口 加 工 区 37 广 西 合 浦 工 业 园 区 38 北 海 市 铁 山 港 ( 临 海 ) 工 业 区 39 上 思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40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防 城 区 工 业 园 区 41 广 西 钦 州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25
序 号 园 区 名 称 42 浦 北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43 灵 山 工 业 区 44 钦 北 皇 马 工 业 园 区 45 广 西 贵 港 江 南 工 业 园 区 46 桂 平 市 长 安 工 业 集 中 区 47 平 南 县 工 业 园 区 48 广 西 贵 港 ( 台 湾 ) 产 业 园 49 广 西 玉 林 经 济 开 发 区 50 广 西 容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51 广 西 北 流 日 用 陶 瓷 工 业 园 区 52 玉 柴 工 业 园 53 陆 川 县 工 业 园 区 54 博 白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55 玉 林 市 福 绵 服 装 工 业 区 56 兴 业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57 广 西 百 色 工 业 园 区 58 平 果 工 业 区 59 靖 西 铝 工 业 园 区 60 广 西 德 保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61 贺 州 市 八 步 区 信 都 工 业 区 62 贺 州 市 钟 山 工 业 集 中 区 26
序 号 园 区 名 称 63 富 川 工 业 集 中 区 64 广 西 贺 州 市 昭 平 工 业 集 中 区 65 广 西 宜 州 经 济 开 发 区 66 河 池 南 丹 有 色 金 属 新 材 料 工 业 园 区 67 河 池 环 江 工 业 园 区 68 东 兰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69 罗 城 仫 佬 族 自 治 县 工 业 园 区 70 天 峨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71 都 安 县 工 业 园 区 72 大 化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73 广 西 来 宾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74 武 宣 工 业 园 区 75 合 山 市 产 业 转 型 工 业 园 区 76 忻 城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77 象 州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78 来 宾 市 兴 宾 区 红 河 工 业 集 中 区 79 金 秀 瑶 族 自 治 县 桐 木 工 业 集 中 区 80 凭 祥 市 边 境 经 济 合 作 区 81 崇 左 市 广 西 中 国 东 盟 青 年 产 业 园 82 中 国 东 盟 南 宁 空 港 扶 绥 经 济 区 83 天 等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84 龙 州 县 工 业 集 中 区 27
公 开 方 式 : 公 开 抄 送 : 自 治 区 党 委 各 部 门, 广 西 军 区, 武 警 广 西 总 队, 各 人 民 团 体 自 治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政 协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高 级 法 院, 自 治 区 检 察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广 西 区 委 会, 自 治 区 工 商 联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016 年 4 月 25 日 印 发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