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載及外加荷載作業守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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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恆 載 及 外 加 荷 載 作 業 守 則 2011 年 i

3 前 言 本 作 業 守 則 ( 守 則 ) 為 建 築 物 及 街 道 的 設 計 提 供 了 釐 定 恆 載 及 最 小 外 加 荷 載 的 指 引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中 對 樓 面 用 途 及 相 應 外 加 荷 載 的 規 定 亦 收 錄 於 本 守 則 第 3 節 各 表 內, 以 方 便 業 界 參 考 儘 管 除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中 所 訂 明 者 外, 本 守 則 條 文 並 無 法 定 效 力, 但 依 照 本 守 則 進 行 的 設 計 可 被 視 為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例 所 載 的 荷 載 要 求 本 守 則 由 屋 宇 署 編 撰 並 獲 檢 討 委 員 會 給 予 審 定, 守 則 內 容 是 根 據 屋 宇 署 委 聘 的 顧 問 公 司 ( 黃 志 明 建 築 工 程 師 有 限 公 司 ) 在 指 導 委 員 會 監 察 下 進 行 的 建 築 物 及 街 道 最 小 設 計 荷 載 研 究 的 結 果 編 寫 而 成, 指 導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學 術 界 專 業 學 會 和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代 表 檢 討 委 員 會 主 席 : 灌 志 明 博 士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成 員 : 吳 建 城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鄧 忠 明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楊 偉 明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姜 偉 宗 工 程 師 房 屋 署 甄 炳 志 工 程 師 建 築 署 鄺 君 尚 教 授 工 程 師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余 鍊 強 工 程 師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龐 耀 寶 先 生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秘 書 : 麥 志 輝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指 導 委 員 會 主 席 : 陳 祖 澤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成 員 : 彭 達 財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鄭 文 龍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彭 瀚 華 博 士 工 程 師 房 屋 署 陳 志 強 工 程 師 路 政 署 甄 炳 志 工 程 師 建 築 署 陳 國 煌 博 士 工 程 師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鄺 君 尚 教 授 工 程 師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朱 學 宏 先 生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關 建 祺 工 程 師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陳 旭 明 先 生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秘 書 : 麥 志 輝 工 程 師 屋 宇 署 謹 此 向 指 導 委 員 會 和 檢 討 委 員 會 成 員 致 意, 感 謝 他 們 所 作 出 的 貢 獻 和 努 力 屋 宇 署 2011 年 ii

4 目 錄 1 概 述 1.1 範 圍 符 號 恆 載 2.1 概 述 恆 載 的 計 算 外 加 荷 載 3.1 概 述 第 1 至 5 類 別 : 住 用 辦 公 室 社 交 商 業 行 政 及 工 業 樓 面 用 途 的 外 加 荷 載 第 6 類 別 : 供 車 輛 行 駛 或 停 泊 的 地 方 的 外 加 荷 載 第 7 類 別 : 屋 頂 的 外 加 荷 載 第 8 類 別 : 附 屬 的 建 築 物 構 件 的 外 加 荷 載 間 隔 ( 其 位 置 並 沒 有 在 建 築 物 圖 則 上 顯 示 ) 樑 及 垂 直 構 件 的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折 減 防 護 欄 障 的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擋 土 構 築 物 的 附 加 荷 載 及 側 向 荷 載 動 力 荷 載 本 守 則 沒 有 訂 明 的 外 加 荷 載 4.1 概 述 方 法...24 附 錄 附 錄 A 材 料 的 密 度 表...19 附 錄 B 第 6B 6C 及 6D 地 方 類 別 於 不 同 結 構 設 計 參 數 的 荷 載 長 度 例 子...20 附 錄 C 第 6B 6C 及 6D 地 方 類 別 的 荷 載 曲 線 圖...25 iii

5 1 概 述 1.1 範 圍 本 作 業 守 則 指 明 本 港 的 建 築 物 街 道 建 築 工 程 及 街 道 工 程 的 恆 載 值 及 外 加 荷 載 值 對 於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及 本 守 則 第 3 節 沒 有 訂 明 的 特 定 用 途 的 外 加 荷 載, 在 設 計 時 所 採 用 的 外 加 荷 載 須 以 可 靠 的 資 料 或 數 據 為 基 礎 或 符 合 第 4 節 所 述, 並 須 得 到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接 受 可 靠 資 料 的 例 子 包 括 : (a)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出 版 的 海 港 工 程 設 計 手 冊 中 有 關 海 事 構 築 物 的 荷 載 ; 及 (b) 路 政 署 出 版 的 道 路 及 鐵 路 結 構 設 計 手 冊 中 有 關 道 路 及 鐵 路 構 築 物 的 荷 載 可 靠 數 據 的 例 子 包 括 : (a) 公 認 學 術 機 構 的 研 究 結 果 ; (b) 參 照 國 際 標 準 或 作 業 守 則 的 資 料 ; (c) 認 可 測 試 實 驗 所 的 報 告 ; 及 (d) 供 應 商 製 造 商 的 技 術 文 獻 本 守 則 提 供 的 所 有 荷 載 值 均 未 倍 以 系 數, 使 用 極 限 狀 態 法 進 行 設 計 時 可 視 之 為 特 徵 荷 載 本 守 則 不 涵 蓋 施 工 荷 載, 設 計 人 員 應 考 慮 適 當 的 施 工 荷 載 及 其 影 響, 作 為 設 計 的 一 部 分 1.2 符 號 q k 均 布 荷 載, 以 千 帕 斯 卡 為 單 位 Q k 集 中 荷 載, 以 千 牛 頓 為 單 位 或 線 荷 載, 以 千 牛 頓 米 為 單 位 ( 視 乎 適 用 而 定 ) M 會 容 納 的 最 重 的 車 輛 按 公 斤 計 算 的 總 質 量 ν 車 輛 正 向 欄 障 按 每 秒 多 少 米 計 算 的 速 度 δ c 按 毫 米 計 算 的 車 輛 的 變 形 δ b 按 毫 米 計 算 的 欄 障 的 撓 度 γ 計 算 直 斜 路 下 端 欄 障 所 受 橫 向 外 加 荷 載 所 用 的 系 數 9

6 2 恆 載 2.1 概 述 恆 載 包 括 構 築 物 本 身 及 一 切 屬 於 永 久 性 物 件 的 自 重, 有 關 物 件 的 自 重 於 建 築 物 街 道 建 築 工 程 街 道 工 程 的 使 用 年 限 內 會 一 直 產 生 作 用, 而 其 量 值 在 此 期 間 變 化 很 小 恆 載 包 括 但 並 不 局 限 於 以 下 各 項 : (a) 構 築 物 本 身 ; (b) 所 有 附 於 構 築 物 的 其 他 結 構 構 件 ( 例 如 窗 覆 蓋 層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永 久 建 築 部 分 ); (c) 非 結 構 構 件 ( 例 如 飾 面 鋪 蓋 屋 頂 面 層 及 蓋 層 襯 層 路 邊 石 天 花 板 隔 熱 層 泥 土 及 碎 石 等 ); (d) 永 久 設 備, 其 中 包 括 固 定 附 着 物 及 裝 置 ( 例 如 永 久 的 固 定 線 路 及 網 狀 的 管 道 設 施 等 ); (e) 在 提 交 屋 宇 署 審 批 的 建 築 圖 則 上 有 顯 示 位 置 的 間 隔 ; 及 (f) 園 藝 綠 化 或 種 植 所 用 的 填 土 防 水 層 和 排 水 系 統 水 箱 及 其 他 容 器 的 重 量 屬 於 恆 載 水 箱 或 容 器 所 盛 載 的 東 西 則 屬 於 外 加 荷 載 如 對 有 關 恆 載 的 永 久 性 有 懷 疑, 則 應 將 這 類 荷 載 列 作 外 加 荷 載 處 理, 但 不 應 根 據 第 3.7 條 在 計 算 樑 及 垂 直 構 件 時 就 該 等 荷 載 作 出 折 減 2.2 恆 載 的 計 算 概 述 恆 載 應 根 據 構 件 的 設 計 尺 寸 或 已 知 尺 寸 及 所 用 材 料 的 密 度 計 算 部 分 常 用 材 料 的 密 度 載 列 於 附 錄 A 中 以 供 參 考 對 於 不 包 括 在 附 錄 A 的 材 料, 其 密 度 應 根 據 可 靠 數 據 計 算 第 至 條 詳 細 描 述 一 些 常 見 的 恆 載 項 目 間 隔 在 提 交 屋 宇 署 審 批 的 建 築 圖 則 上 有 顯 示 的 間 隔 應 視 為 永 久 間 隔 其 重 量 應 視 為 恆 載 處 理, 並 根 據 圖 則 上 顯 示 的 分 布 來 計 算 預 期 設 有 但 建 築 圖 則 上 沒 有 顯 示 特 定 位 置 的 間 隔, 其 重 量 應 視 作 外 加 荷 載, 並 按 照 第 3.6 條 計 算 鋪 蓋 屋 頂 防 水 膜 保 護 砂 漿 底 層 及 瓷 磚 等 鋪 蓋 屋 頂 重 量, 要 根 據 合 成 物 中 各 個 組 成 材 料 的 重 量 及 所 鋪 蓋 地 方 的 尺 寸 ( 例 如 厚 度 及 面 積 ) 來 計 算 當 屋 頂 種 有 綠 化 植 物 時, 泥 土 防 水 及 排 水 系 統, 以 及 綠 化 植 物 的 重 量 都 應 視 為 恆 載 處 理 10

7 2.2.4 覆 蓋 層 及 飾 面 覆 蓋 層 包 括 鋁 製 或 金 屬 覆 蓋 層 磨 製 花 崗 石 板 或 石 灰 石 覆 蓋 層 大 理 石 面 層 及 其 固 定 件 等 飾 面 包 括 實 地 澆 注 飾 面 ( 例 如 灰 泥 及 沙 漿 底 層 等 ) 預 製 牆 板 飾 面 天 花 板 木 料 及 其 他 樓 面 飾 面 骨 灰 龕 的 壁 龕 骨 灰 龕 壁 龕 的 重 量 應 根 據 壁 龕 的 建 造 用 料 與 骨 灰 缸 的 重 量 來 釐 定 對 於 重 量 較 輕 的 壁 龕, 例 如 以 木 或 輕 質 金 屬 造 成 的 壁 龕, 就 每 米 高 度 而 言, 其 重 量 不 應 少 於 2.0 千 牛 頓 米 ( 長 度 ) 對 於 較 重 的 壁 龕, 例 如 以 水 泥 造 成 的 壁 龕, 就 每 米 高 度 而 言, 其 重 量 不 應 少 於 4.5 千 牛 頓 米 ( 長 度 ) 11

8 3 外 加 荷 載 3.1 概 述 根 據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任 何 建 築 物 街 道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在 其 使 用 年 限 內 因 擬 作 用 途 或 目 的 而 相 當 可 能 產 生 的 最 大 外 施 荷 載 ( 包 括 相 鄰 土 地 施 加 的 力 度, 但 不 包 括 恆 載 及 風 荷 載 ), 即 為 該 建 築 物 街 道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外 加 荷 載 本 節 提 供 的 外 加 荷 載 值 是 根 據 有 關 樓 面 或 構 築 物 的 特 定 用 途 而 予 以 分 類, 在 設 計 時 應 視 這 些 數 值 為 最 小 值 根 據 對 樓 面 的 擬 作 用 途 或 擬 作 安 裝 的 設 備 機 器 或 展 品 的 認 識, 如 認 為 適 合 使 用 較 高 的 外 加 荷 載 值, 則 在 釐 定 樓 面 的 外 加 荷 載 時 須 考 慮 該 等 物 品 的 荷 載 在 第 3.2 至 3.5 條 中 提 供 的 外 加 荷 載 為 : (a) q k 均 布 荷 載, 以 千 帕 斯 卡 為 單 位 ; 或 (b) Q k 集 中 荷 載 或 線 荷 載, 以 千 牛 頓 或 千 牛 頓 米 為 單 位 ( 視 乎 適 用 而 定 ); 兩 者 以 產 生 最 不 利 影 響 者 作 為 考 慮 均 布 荷 載 q k 及 集 中 荷 載 或 線 荷 載 Q k 應 分 開 考 慮 在 考 慮 某 一 設 計 參 數 時, 均 布 荷 載 q k 須 施 加 於 單 一 或 多 個 地 方 以 產 生 對 其 最 不 利 影 響 的 結 果 在 考 慮 某 一 設 計 參 數 時, 集 中 荷 載 或 線 荷 載 Q k 須 施 加 於 對 其 產 生 最 不 利 影 響 的 位 置 上 如 本 守 則 所 指 明, 集 中 荷 載 須 假 設 為 均 勻 施 加 於 一 個 接 觸 面 上 ; 而 線 荷 載 則 根 據 本 守 則 所 指 明 的 用 法 施 加 在 合 適 情 況 下,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可 按 照 第 3.7 條 作 出 折 減 在 合 適 情 況 下, 間 隔 ( 其 位 置 沒 有 在 建 築 圖 則 顯 示 ) 的 重 量 及 橫 向 外 加 荷 載 須 分 別 根 據 第 3.6 條 及 第 3.8 條 所 指 明 的 方 法 作 出 考 慮 樓 面 用 途 分 為 八 類, 見 表 第 1 至 5 類 別 : 住 用 辦 公 室 社 交 商 業 行 政 及 工 業 樓 面 用 途 的 外 加 荷 載 表 3.2 載 列 第 1 至 5 類 別 的 特 定 用 途 例 子 及 其 外 加 荷 載 值 表 3.2 所 載 列 的 集 中 荷 載 Q k 應 施 加 於 平 面 上 任 何 邊 長 50 毫 米 的 方 形 範 圍 上 12

9 表 3.1 樓 面 用 途 的 分 類 類 別 用 途 1 作 住 用 用 途 及 住 宅 活 動 的 樓 面 2 作 辦 公 室 及 其 他 非 工 業 工 作 場 地 的 樓 面 3 會 有 人 群 聚 集 的 樓 面 4 作 購 物 商 場 用 途 的 樓 面 5 作 倉 庫 設 備 機 械 及 工 業 用 途 的 樓 面 6 供 車 輛 行 駛 的 地 方 7 屋 頂 8 附 屬 的 建 築 物 構 件 表 3.2 最 小 外 加 荷 載 類 別 用 途 特 定 用 途 的 例 子 1 作 住 用 用 途 及 住 宅 活 動 的 樓 面 2 作 辦 公 室 及 其 他 非 工 業 工 作 場 地 的 樓 面 q k ( 千 帕 斯 卡 ) Q k ( 千 牛 頓 ) 住 用 用 途 集 體 寢 室 旅 館 汽 車 旅 館 及 賓 館 內 的 私 用 客 廳 睡 房 及 洗 手 間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安 老 院 內 的 病 房 睡 房 及 洗 手 間 浴 室 ( 浴 室 內 的 浴 池 的 荷 載 應 分 開 考 慮 及 視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茶 水 間 廚 房 醫 療 診 症 室 或 治 療 室 醫 院 手 術 室 及 X 光 室 實 驗 室 沒 有 由 中 央 動 力 推 動 的 機 械 亦 沒 有 貯 物 的 輕 型 工 作 室 作 一 般 用 途 的 辦 公 室 放 置 輕 量 電 力 及 電 子 裝 置 的 房 間 不 可 作 貯 物 用 途 的 錶 房 茶 水 間 銀 行 大 堂 並 非 位 於 住 用 建 築 物 內 的 廚 房 及 洗 衣 房 放 映 室

10 表 3.2( 續 ) 類 別 用 途 特 定 用 途 的 例 子 3 會 有 人 群 聚 集 的 樓 面 3A: 設 有 桌 子 的 樓 面 q k ( 千 帕 斯 卡 ) Q k ( 千 牛 頓 ) 幼 兒 中 心 及 幼 稚 園 課 室 講 室 教 學 輔 導 室 及 電 腦 室 互 聯 網 電 腦 服 務 中 心 不 能 用 作 集 會 用 途 的 休 憩 康 樂 及 娛 樂 場 地 ( 例 如 有 間 隔 房 間 及 有 人 數 限 制 的 私 人 會 所 ) 按 摩 房 桑 拿 房 浴 室 ( 如 有 水 池 及 噴 泉 的 荷 載, 則 須 分 開 評 估 ) 1 沒 有 藏 書 的 閱 覽 室 咖 啡 室 麻 將 館 遊 戲 機 中 心 食 肆 夜 總 會 酒 廊 酒 吧 食 堂 快 餐 店 及 並 非 位 於 住 用 處 所 內 的 餐 廳 3B: 設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樓 面 ( 如 將 座 位 移 走 並 將 有 關 空 間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的 情 況 相 當 可 能 不 會 出 現, 該 座 位 即 視 為 固 定 座 位 ) 設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集 會 場 地 禮 拜 堂 教 堂 及 設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舉 行 崇 拜 的 地 方 音 樂 廳 會 議 室 1 接 待 室 大 看 台 ( 有 關 額 外 的 荷 載 見 第 條 ) 公 眾 會 堂 劇 院 電 影 院 C: 沒 有 任 何 設 置 阻 礙 人 流 的 樓 面 骨 灰 龕 ( 壁 龕 以 外 的 地 方 ) 美 術 館 及 博 物 館 沒 有 固 定 座 位 的 集 會 場 地 庇 護 層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行 人 天 橋 行 人 路 平 台 廣 場 及 供 行 人 使 用 的 地 方 花 園 中 露 天 的 地 方 ( 包 括 適 宜 步 行 的 矮 草 坪 ) D: 可 進 行 體 能 活 動 的 樓 面 桌 球 室 及 保 齡 球 場 練 舞 室 舞 廳 卡 拉 OK 場 所 的 士 高 及 健 身 室 及 體 育 館 溜 冰 場 ( 冰 的 重 量 應 分 開 評 估 ) 球 場 1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舞 台 及 用 作 舞 台 的 電 視 錄 影 室

11 表 3.2( 續 ) q k ( 千 帕 斯 卡 ) Q k ( 千 牛 頓 ) 百 貨 公 司 超 級 市 場 市 場 及 陳 2 列 及 售 賣 商 品 的 店 舖 有 藏 書 的 圖 書 室 ( 不 包 括 圖 書 館 書 庫 ) 供 貯 存 物 品 及 一 般 存 檔 用 的 辦 公 室 類 別 用 途 特 定 用 途 的 例 子 4 作 購 物 商 場 用 途 的 樓 面 5 作 倉 庫 設 備 機 械 及 工 業 用 途 的 樓 面 垃 圾 站 1 每 米 貯 存 高 度 3 為 2.5 書 店 及 圖 書 館 內 的 書 庫 冷 藏 庫 印 刷 廠 房 內 的 紙 庫 電 池 室 及 不 間 斷 供 電 支 援 室 本 類 別 沒 有 指 明 的 一 般 貯 存 空 間, 包 括 倉 庫 內 的 貯 存 空 間 每 米 貯 存 高 度 3 為 3.5, 但 不 少 於 10.0 每 米 貯 存 高 度 3 為 5.0, 但 不 少 於 15.0 每 米 貯 存 高 度 3 為 8.0 每 米 貯 存 高 度 3 為 10.0 每 米 貯 存 高 度 3 為 2.5 按 貯 存 物 件 的 重 量 而 釐 定, 但 不 少 於 9.0 按 貯 存 物 件 的 重 量 而 釐 定, 但 不 少 於 9.0 按 貯 存 物 件 的 重 量 而 釐 定, 但 不 少 於 9.0 按 貯 存 物 件 的 重 量 而 釐 定, 但 不 少 於 9.0 按 貯 存 物 件 的 重 量 而 釐 定, 但 不 少 於 9.0 按 貯 存 物 件 的 重 量 而 釐 定, 但 不 少 於 9.0 機 房 鍋 爐 房 通 風 機 房 電 機 房 及 同 類 房 間 工 場 工 廠 及 作 工 業 用 途 的 其 他 相 同 類 別 的 建 築 物 或 建 築 物 的 部 分 (a) 供 支 承 輕 量 荷 載 (b) 供 支 承 中 量 荷 載 (c) 供 支 承 重 量 荷 載 (d) 供 放 置 印 刷 機 械 裝 置 註 : 1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內 沒 有 指 明 的 特 定 用 途 2 對 於 貯 藏 場 所 或 倉 庫, 應 參 考 第 5 類 別 所 提 供 合 適 的 特 定 用 途 例 子 及 其 相 應 的 外 加 荷 載 值 3 第 5 類 別 內 的 貯 存 高 度 是 指 樓 面 與 以 下 項 目 之 間 的 空 間 高 度 : 對 貯 存 的 高 度 造 成 實 際 限 制 的 天 花 板 樓 面 底 部 屋 頂 或 其 他 障 礙 物 3.3 第 6 類 別 : 供 車 輛 行 駛 或 停 泊 的 地 方 的 外 加 荷 載 供 車 輛 行 駛 或 停 泊 的 地 方 ( 如 車 路 樓 面 車 道 斜 路 停 車 場 車 庫 上 落 客 貨 處 等 ) 可 根 據 在 該 等 地 方 行 駛 的 最 重 車 輛 的 總 重 量 再 細 分 為 5 個 次 類 別 此 分 類 乃 按 照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構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 第 374A 章 ) 劃 分 有 關 次 類 別 載 於 表

12 表 3.3 供 車 輛 行 駛 或 停 泊 的 地 方 類 別 6 類 別 特 定 用 途 車 輛 例 子 6A 可 供 總 重 量 不 超 逾 3,000 公 斤 的 車 輛 到 達 的 地 方 私 家 車 的 士 客 貨 車 電 單 車 6B 可 供 總 重 量 不 超 逾 5,500 公 斤 的 車 輛 到 達 的 輕 型 貨 車 小 巴 ( 不 超 過 16 位 乘 地 方 客 ) 6C 可 供 總 重 量 不 超 逾 24,000 公 斤 的 車 輛 到 達 中 型 貨 車 單 層 巴 士 雙 層 巴 的 地 方 士 旅 遊 車 6D 可 供 總 重 量 不 超 逾 30,000 公 斤 的 車 輛 到 達 消 防 車 垃 圾 收 集 車 整 體 式 重 的 地 方 型 貨 車 6E 可 供 以 上 第 6A 6B 6C 或 6D 類 別 以 外 車 輛 到 達 的 地 方 掛 接 式 重 型 貨 車 上 落 客 貨 處 連 同 通 往 該 處 須 經 的 車 道, 可 根 據 使 用 有 關 地 方 的 車 輛 類 型 而 歸 納 為 第 6B 6C 或 6D 類 別 凡 可 供 消 防 車 到 達 的 地 方, 則 必 須 額 外 驗 算 由 一 230 千 牛 頓 集 中 荷 載 均 布 施 加 於 一 950 毫 米 x 750 毫 米 平 面 面 積 上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表 3.4 至 3.6 載 列 供 車 輛 行 駛 或 停 泊 的 地 方 的 外 加 荷 載 第 6A 類 別 的 車 輛 行 駛 或 停 泊 地 方 表 3.4 載 列 第 6A 地 方 類 別 的 外 加 荷 載 值 表 3.4 第 6A 地 方 類 別 的 最 小 外 加 荷 載 類 別 q k ( 千 帕 斯 卡 ) Q k ( 千 牛 頓 ) 6A 表 3.4 所 載 列 的 集 中 荷 載 Q k 應 施 加 於 平 面 上 任 何 邊 長 200 毫 米 的 方 形 範 圍 上 對 於 預 計 用 作 雙 層 型 式 泊 車 的 第 6A 類 別 停 泊 地 方, 均 布 荷 載 q k 應 是 表 3.4 所 載 列 數 值 的 兩 倍 第 6B 6C 及 6D 類 別 的 車 輛 行 駛 或 停 泊 地 方 表 3.5 及 表 3.6 載 列 第 6B 6C 及 6D 地 方 類 別 的 外 加 荷 載 值 表 3.5 第 6B 6C 及 6D 地 方 類 別 的 最 小 外 加 荷 載 類 別 q k ( 千 帕 斯 卡 ) Q k ( 千 牛 頓 ) 6B 見 表 C 見 表 D 見 表

13 表 3.6 第 6B 6C 及 6D 地 方 類 別 的 最 小 均 布 荷 載 q k ( 千 帕 斯 卡 ) 荷 載 長 度 L( 米 ) 第 6B 類 別 第 6C 類 別 第 6D 類 別 0 至 或 以 上 註 : 對 於 表 內 限 值 之 間 的 荷 載 長 度, 其 均 布 荷 載 值 可 利 用 表 3.6 所 示 的 數 值 按 直 線 插 值 法 或 從 附 錄 C 所 顯 示 的 荷 載 曲 線 取 得 結 構 構 件 的 荷 載 長 度 應 為 荷 載 區 面 較 短 一 邊 的 長 度, 也 是 不 利 的 作 用 面 的 基 線 長 度 如 果 有 多 個 不 利 的 作 用 面, 例 如 在 連 續 結 構 的 情 況 下, 則 須 考 慮 單 一 不 利 的 作 用 面 或 多 個 不 利 的 作 用 面 的 組 合, 按 不 利 的 作 用 面 的 基 線 長 度 或 不 利 的 作 用 面 組 合 的 所 有 基 線 長 度 總 和, 決 定 荷 載 值, 然 後 計 算 出 可 以 產 生 的 最 大 影 響 附 錄 B 列 舉 了 為 不 同 結 構 設 計 參 數 選 定 荷 載 長 度 的 例 子 不 屬 上 述 的 情 況 是, 在 構 築 物 的 使 用 年 限 內, 基 於 實 際 環 境 的 限 制 ( 如 斜 通 道 ) 而 使 車 輛 行 駛 方 向 不 能 轉 變 ( 反 方 向 行 車 除 外 ); 在 這 例 外 情 況 下, 荷 載 長 度 可 沿 車 輛 行 駛 方 向 量 度 在 表 3.5 內, 第 6B 地 方 類 別 的 集 中 荷 載 Q k 應 施 加 於 平 面 上 任 何 邊 長 200 毫 米 的 方 形 範 圍 上 第 6C 及 6D 地 方 類 別 的 集 中 荷 載 Q k 應 施 加 於 平 面 上 任 何 邊 長 300 毫 米 的 方 形 範 圍 上 第 6E 地 方 類 別 的 車 輛 行 駛 或 停 泊 地 方 第 6E 地 方 類 別 的 外 加 荷 載 值 須 採 用 路 政 署 出 版 的 最 新 版 道 路 及 鐵 路 結 構 設 計 手 冊 (SDM) 指 定 合 適 的 公 路 荷 載 適 當 的 公 路 荷 載 可 以 是 HA 或 HB 荷 載, 視 乎 該 地 方 的 擬 作 用 途 而 定 如 果 構 築 物 的 設 計 不 須 承 托 HB 荷 載, 則 從 SDM 取 得 的 HA 荷 載 在 作 出 以 下 的 修 正 後 是 被 視 為 可 接 受 的 : (a) 為 要 將 SDM 的 表 17 圖 3 所 顯 示 以 車 道 計 算 的 荷 載 強 度 值 轉 為 均 布 荷 載 值, 虛 設 車 道 的 闊 度 須 取 3 米 ; (b) 刃 線 荷 載 之 值 為 40 千 牛 頓 / 米, 並 施 加 於 與 荷 載 長 度 垂 直 的 方 向 ; (c) 均 布 荷 載 及 刃 線 荷 載 須 同 時 施 加 在 最 不 利 的 位 置 上, 以 產 生 最 大 的 影 響 ; (d) 所 有 會 產 生 最 不 利 影 響 的 虛 設 車 道 均 須 完 全 布 滿 荷 載 ; 17

14 (e) (f) 須 施 加 100 千 牛 頓 的 單 輪 荷 載 於 平 面 上 任 何 邊 長 300 毫 米 的 方 形 範 圍 上, 及 在 一 個 會 產 生 最 不 利 影 響 的 位 置 上 這 荷 載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應 單 獨 評 估, 不 必 與 均 布 外 加 荷 載 及 刃 線 荷 載 一 併 考 慮 ; 及 停 車 場 構 築 物 的 設 計 不 必 考 慮 由 車 輛 引 起 的 次 要 外 加 荷 載, 例 如 離 心 力 牽 引 力 剎 車 制 動 力 及 滑 動 力 等 3.4 第 7 類 別 : 屋 頂 的 外 加 荷 載 屋 頂 ( 包 括 簷 篷 ) 按 其 特 定 用 途 細 分 為 4 個 次 類 別, 如 表 3.7 所 顯 示 表 3.7 屋 頂 及 簷 篷 的 分 類 類 別 特 定 用 途 7 7A 不 能 到 達 的 屋 頂 及 平 屋 頂 ( 除 僅 為 保 養 工 程 所 需 而 設 的 通 道 外, 沒 有 設 置 任 何 通 道 通 往 屋 頂 ) 7B 能 到 達 的 屋 頂 ( 除 僅 為 保 養 工 程 所 需 而 設 的 通 道 外, 另 設 有 通 道 通 往 屋 頂 ) 或 供 作 第 1 至 6 類 別 用 途 的 屋 頂 7C 1 能 到 達 的 平 屋 頂 或 供 作 第 1 至 6 類 別 用 途 的 平 屋 頂 7D 1 簷 篷 註 : 1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內 沒 有 指 明 的 特 定 用 途 表 3.8 載 列 第 7A 7B 7C 及 7D 類 別 的 外 加 荷 載 值 集 中 荷 載 Q k 須 施 加 於 平 面 上 任 何 邊 長 50 毫 米 的 方 形 範 圍 上 表 3.8 屋 頂 及 簷 篷 的 最 小 外 加 荷 載 類 別 屋 頂 的 斜 度 q k ( 千 帕 斯 卡 ) Q k ( 千 牛 頓 ) 5º 或 以 下 2.0 7A 5º 至 20º º 或 以 上 0 如 表 或 3.5 所 提 供 並 根 據 有 關 特 定 7B 20º 或 以 下 用 途 而 定, 但 q k 不 少 於 2.0 千 帕 斯 卡, 而 Q k 則 不 少 於 1.5 千 牛 頓 40º 或 以 上 0 0 7C 不 適 用 如 表 或 3.5 所 提 供 並 根 據 有 關 特 定 用 途 而 定, 但 q k 不 少 於 2.0 千 帕 斯 卡, 而 Q k 則 不 少 於 1.5 千 牛 頓 7D 不 適 用 註 : 1 如 屋 頂 的 斜 度 大 於 20º 但 少 於 40º, 則 可 按 直 線 插 值 法 釐 定 q k 值 2 第 7D 類 別 的 簷 篷 如 由 輕 質 材 料 例 如 玻 璃 或 金 屬 片 建 造, 均 布 荷 載 q k 可 減 至 0.75 千 帕 斯 卡 對 於 屋 頂 桁 架 的 下 弦 天 花 板 的 托 樑 及 吊 杆 天 窗 肋 條 天 花 板 入 口 的 骨 架 及 蓋 板 及 類 似 的 構 築 物, 如 要 承 托 人 的 重 量, 其 設 計 則 須 能 夠 承 受 1.5 千 牛 頓 集 中 荷 載 施 加 於 最 不 利 的 位 置 該 集 中 荷 載 應 與 表 3.8 所 載 列 的 適 用 荷 載 一 倂 考 慮 18

15 3.5 第 8 類 別 : 附 屬 的 建 築 物 構 件 的 外 加 荷 載 表 3.9 載 列 附 屬 建 築 物 構 件 的 特 定 用 途 例 子 及 其 外 加 荷 載 值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否 則 集 中 荷 載 Q k 應 施 加 於 平 面 上 任 何 邊 長 50 毫 米 的 方 形 範 圍 上 表 3.9 附 屬 的 建 築 物 構 件 的 最 小 外 加 荷 載 類 別 特 定 用 途 的 例 子 q k ( 千 帕 斯 卡 ) Q k ( 千 牛 頓 ) 8 1 伸 出 的 窗 台 伸 出 的 窗 簷 及 冷 氣 機 遮 簷 ( 上 及 沿 外 緣 施 加 的 1.5 千 牛 下 平 板 ) 1 - 頓 / 米 的 線 荷 載 工 作 平 台 與 所 連 接 的 樓 面 相 同, 但 不 少 於 4.0 沿 外 緣 施 加 的 2.0 千 牛 頓 / 米 的 線 荷 載 露 台 與 所 連 接 的 樓 面 相 同, 但 不 少 於 3.0 沿 外 緣 施 加 的 2.0 千 牛 頓 / 米 的 線 荷 載 樓 梯 樓 梯 平 台 及 走 廊 與 所 連 接 的 樓 面 相 同, 但 不 少 於 3.0 及 不 多 於 維 修 專 用 輕 便 通 道 - 每 米 間 隔 1.0 千 牛 頓 註 : 1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內 沒 有 指 明 的 特 定 用 途 3.6 間 隔 ( 其 位 置 並 沒 有 在 建 築 物 圖 則 上 顯 示 ) 如 建 築 物 須 承 托 間 隔, 但 間 隔 的 位 置 並 無 顯 示 在 提 交 屋 宇 署 審 批 的 建 築 物 圖 則 上, 則 該 等 間 隔 的 重 量 須 視 為 均 勻 施 加 於 平 面 上 的 外 加 分 布 荷 載, 而 除 其 他 外 加 荷 載 外 : (a) 須 不 少 於 均 勻 分 布 於 每 平 方 米 範 圍 內 的 每 米 間 隔 長 度 的 重 量 的 1/3; 及 (b) 如 樓 面 用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須 不 少 於 1 千 帕 斯 卡 3.7 樑 及 垂 直 構 件 的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折 減 以 下 的 荷 載 不 符 合 折 減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的 資 格 : (a) 已 特 別 予 以 考 慮 機 械 或 機 器 產 生 的 樓 面 荷 載 ; (b) 支 承 少 於 7.5 千 帕 斯 卡 荷 載 的 工 廠 及 工 場 的 樓 面 荷 載 ( 見 第 條 ); (c) 車 輛 產 生 的 樓 面 荷 載 ; (d) 辦 公 場 所 內 作 貯 存 及 檔 案 室 用 途 產 生 的 樓 面 荷 載 ; (e) 動 力 效 應 所 產 生 的 力 度 ; (f) 作 貯 存 用 途 產 生 的 樓 面 荷 載 ; (g) 間 隔 ( 其 位 置 並 沒 有 在 建 築 物 圖 則 上 顯 示 ) 產 生 的 樓 面 荷 載 ; 或 (h) 由 於 第 條 所 述 對 其 永 久 性 有 懷 疑 而 被 釐 定 為 外 加 荷 載 的 樓 面 荷 載 樑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折 減 除 第 條 所 規 定 外, 樑 上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可 按 表 3.10 所 載 列 的 百 分 率 作 出 折 減 19

16 表 3.10 樑 上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的 折 減 單 跨 樑 所 承 托 的 樓 面 面 積 ( 平 方 米 )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的 折 減 百 分 率 小 於 最 多 20 註 : 對 於 表 內 限 值 之 間 的 面 積, 可 用 直 線 插 值 法 計 算 折 減 的 百 分 率 面 積 小 於 45 平 方 米 除 外 樑 上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的 折 減 只 適 用 於 樑 本 身 的 設 計, 而 不 能 用 於 支 承 該 樑 的 垂 直 構 件 的 設 計 垂 直 構 件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折 減 除 第 條 及 第 條 所 規 定 外, 垂 直 構 件 所 承 托 的 每 層 樓 面 上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可 按 表 3.11 所 載 列 的 百 分 率 作 出 折 減 考 慮 中 的 構 件 所 支 承 的 有 符 合 折 減 資 格 的 荷 載 的 樓 面 層 數 ( 包 括 屋 頂 ) 表 3.11 垂 直 構 件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的 折 減 考 慮 中 的 構 件 所 支 承 的 所 有 樓 面 ( 包 括 屋 頂 )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的 折 減 百 分 率 以 上 最 多 除 第 條 所 述 的 情 況 外, 對 於 表 3.2 第 5 類 別 中 每 層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不 少 於 7.5 千 帕 斯 卡 的 工 場 及 工 廠 的 樓 面, 垂 直 構 件 所 承 托 的 每 層 樓 面 上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可 按 表 3.12 所 載 列 的 百 分 率 作 出 折 減 表 3.12 表 3.2 第 5 類 別 中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不 少 於 7.5 千 帕 斯 卡 的 工 場 及 工 廠 樓 面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的 折 減 考 慮 中 的 構 件 所 支 承 的 有 符 合 折 減 資 格 的 外 加 荷 載 的 樓 面 層 數 ( 包 括 屋 頂 ) 考 慮 中 的 構 件 所 支 承 的 所 有 樓 面 ( 包 括 屋 頂 ) 的 總 分 布 外 加 荷 載 的 折 減 百 分 率 以 上 最 多 25 註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折 減 後 每 層 樓 面 的 外 加 荷 載 不 應 小 於 7.5 千 帕 斯 卡 20

17 3.8 防 護 欄 障 的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為 限 制 或 管 制 人 的 移 動 而 設 的 防 護 欄 障 的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為 限 制 或 管 制 人 的 移 動 而 裝 置 的 間 隔 牆 玻 璃 牆 玻 璃 幕 牆 輕 型 構 築 物 及 欄 障, 其 設 計 必 須 能 夠 抵 抗 表 3.13 所 載 列 並 分 別 施 加 的 最 小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或 風 荷 載 ( 如 適 用 ), 兩 者 以 產 生 最 不 利 影 響 者 作 為 考 慮 表 3.13 為 限 制 或 管 制 人 的 移 動 而 設 的 防 護 欄 障 的 最 小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類 別 不 預 期 會 有 人 群 聚 集 的 地 方 可 能 有 人 群 聚 集 但 不 預 期 出 現 過 度 擠 逼 的 地 方 會 出 現 過 度 擠 逼 的 地 方 施 加 於 樓 面 水 平 之 上 1.1 米 高 度 的 線 荷 載 ( 千 牛 頓 / 米 ) 施 加 於 樓 面 與 頂 欄 杆 之 間 的 填 料 上 的 均 布 荷 載 ( 千 帕 斯 卡 ) 施 加 於 樓 面 與 頂 欄 杆 之 間 的 填 料 任 何 部 分 上 的 集 中 荷 載 ( 千 牛 頓 ) 不 預 期 會 有 人 群 聚 集 的 地 方 的 例 子 包 括 作 住 用 用 途 的 地 方 辦 公 室 樓 梯 和 樓 梯 平 台 可 能 有 人 群 聚 集 但 不 預 期 出 現 過 度 擠 逼 的 地 方 的 例 子 包 括 設 有 固 定 座 位 或 枱 的 地 方 露 台 工 作 平 台 屋 頂 邊 緣, 及 不 超 過 3 米 闊 的 行 人 天 橋 或 行 人 路 會 出 現 過 度 擠 逼 的 地 方 的 例 子 包 括 劇 院 電 影 院 的 士 高 酒 吧 購 物 區 集 會 場 地, 及 超 過 3 米 闊 的 行 人 天 橋 或 行 人 路 看 台 上 由 人 群 活 動 引 起 的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大 看 台 運 動 場 集 會 平 台 檢 閱 平 台 等 設 計 必 須 能 夠 承 受 由 人 群 活 動 引 起 的 最 小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其 計 算 如 下 : (a) 對 於 有 座 位 的 平 台, 須 分 別 考 慮 下 列 荷 載 情 況 ( 不 須 同 時 施 加 ), 而 有 關 荷 載 須 施 加 於 每 行 座 位 的 地 面 水 平 上 : (i) 沿 座 位 排 列 方 向, 每 米 長 度 的 座 位 為 0.35 千 牛 頓 ; 或 (ii) 垂 直 於 座 位 排 列 方 向, 每 米 長 度 的 座 位 為 0.15 千 牛 頓 (b) 對 於 沒 設 有 座 位 的 平 台, 其 水 平 外 加 荷 載 為 平 面 面 積 的 0.25 千 帕 斯 卡, 並 可 施 加 於 任 何 方 向 車 輛 欄 障 的 水 平 撞 擊 力 用 作 抵 擋 車 輛 撞 擊 的 欄 障 的 設 計, 須 能 抵 擋 預 期 的 最 大 撞 擊 力, 並 須 符 合 以 下 水 平 撞 擊 力 F( 以 千 牛 頓 為 單 位 ) 的 最 低 要 求, 其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21

18 F = 0.5 M v ² δ c + δ b 其 中 M 為 會 容 納 的 最 重 的 車 輛 按 公 斤 計 算 的 總 質 量 ; v 為 車 輛 正 向 欄 障 按 每 秒 多 少 米 計 算 的 速 度 ; δ c 為 按 毫 米 計 算 的 車 輛 的 變 形 ; 及 δ b 為 按 毫 米 計 算 的 欄 障 的 撓 度 除 第 條 另 有 規 定 外,M v δ c 及 δ b 的 數 值 如 表 3.14 所 載 列 表 3.14 計 算 車 輛 欄 障 水 平 撞 擊 力 的 設 計 值 類 別 M( 公 斤 ) v( 米 / 秒 ) 6A 3, B 5, C 24,000 6D 30,000 按 道 路 交 通 ( 車 輛 構 1.5 6E 造 及 保 養 ) 規 例 而 釐 定 δ c ( 毫 米 ) δ b ( 毫 米 ) 100 毫 米 ( 除 非 有 更 為 可 靠 的 數 據 ) δ b = 柔 性 欄 障 的 實 際 撓 度 δ b = 0 適 用 於 剛 性 欄 障 若 欄 障 位 於 長 度 超 過 10 米 的 直 斜 路 下 端, 則 表 3.14 所 載 列 的 速 度 便 須 增 加 速 度 的 增 加 會 引 致 水 平 撞 擊 力 F 按 系 數 γ 倍 增 表 3.15 載 列 γ 的 數 值 表 3.15 計 算 直 斜 路 下 端 欄 障 的 水 平 撞 擊 力 的 系 數 γ 值 斜 路 長 度 ( 米 ) 系 數 γ < 按 直 線 插 值 法 計 算, 介 乎 1.0 與 2.0 之 間 > 在 第 條 所 釐 定 的 水 平 撞 擊 力 F 應 作 用 在 車 輛 防 撞 槓 的 高 度, 正 方 向 並 均 布 於 欄 障 任 何 長 1.5 米 的 部 分 表 3.16 載 列 各 車 輛 類 別 的 防 撞 槓 的 設 計 高 度 表 3.16 各 車 輛 類 別 的 防 撞 槓 的 設 計 高 度 類 別 防 撞 槓 距 離 樓 面 的 高 度 ( 毫 米 ) 6A 600 6B 800 6C 6D E 22

19 如 欄 障 設 在 斜 通 道 旁, 車 輛 的 撞 擊 方 向 會 有 所 傾 側 在 此 情 況 下, 水 平 撞 擊 力 F 應 為 在 第 條 或 第 條 ( 視 乎 適 用 而 定 ) 所 得 出 的 數 值 的 一 半 為 方 便 設 計, 這 水 平 撞 擊 力 F 可 視 為 作 用 在 有 關 第 條 所 載 的 防 撞 槓 的 設 計 高 度, 正 方 向 並 均 布 於 欄 障 任 何 長 1.5 米 的 部 分 3.9 擋 土 構 築 物 的 附 加 荷 載 及 側 向 荷 載 表 3.17 載 列 施 加 於 斜 坡 及 擋 土 構 築 物 的 附 加 荷 載 值 表 3.17 斜 坡 及 擋 土 構 築 物 的 最 小 附 加 荷 載 類 別 附 加 荷 載 ( 千 帕 斯 卡 ) 公 眾 道 路 20 公 路 及 道 路 私 家 路 10 與 道 路 隔 離 的 行 人 路 單 車 徑 及 遊 樂 場 地 由 淺 基 礎 建 築 物 引 起 的 附 加 荷 載, 如 果 實 際 荷 載 值 可 根 據 現 存 記 錄 而 確 定, 設 計 便 應 採 用 此 實 際 附 加 荷 載 值 如 果 沒 有 記 錄, 附 加 荷 載 則 須 根 據 該 建 築 物 的 現 行 用 途 及 結 構 形 態 評 估, 但 不 少 於 每 層 10 千 帕 斯 卡 除 表 3.17 所 載 列 的 附 加 荷 載 值 外, 其 他 附 加 荷 載, 如 果 合 適 的 話, 亦 須 在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中 考 慮 設 計 人 員 亦 須 應 用 確 立 的 土 力 學 原 理 來 考 慮 由 擋 土 作 用 所 引 起 的 側 向 荷 載, 包 括 由 滑 坡 泥 石 所 引 起 的 撞 擊 荷 載 ( 如 適 用 ); 並 可 參 考 土 力 工 程 處 出 版 的 岩 土 指 南 第 一 冊 擋 土 牆 設 計 指 南 (GEOGUIDE 1 GUIDE TO RETAINING WALL DESIGN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 3.10 動 力 荷 載 本 守 則 中 所 提 供 的 外 加 荷 載 已 經 考 慮 了 一 般 動 力 對 大 多 數 構 築 物 的 影 響, 故 無 需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動 力 驗 算 但 這 並 不 包 括 由 一 些 特 殊 荷 載 狀 況, 如 有 節 奏 及 同 步 的 人 群 活 動, 或 某 些 機 器 的 運 作 所 引 起 的 影 響 如 有 需 要, 設 計 人 員 應 參 考 專 家 文 獻 去 設 計 這 類 動 力 效 應 對 於 工 場 工 廠 及 其 他 作 工 業 用 途 的 建 築 物, 如 果 缺 乏 機 械 裝 置 的 資 料, 則 該 建 築 物 或 其 部 分 在 設 計 時 須 考 慮 以 下 的 額 外 外 加 荷 載 : (a) (b) 只 就 決 定 平 板 及 樑 的 設 計 而 言, 為 2.5 千 帕 斯 卡 的 垂 直 均 布 外 加 荷 載 ; 及 就 決 定 結 構 構 架 及 基 礎 的 設 計 而 言, 為 同 時 施 加 於 會 產 生 最 不 利 影 響 的 N 層 樓 面 的 額 外 橫 向 力 ( 可 假 定 並 非 與 風 荷 載 一 併 施 加 ), 而 該 橫 向 力 為 上 文 (a) 所 指 明 的 垂 直 外 加 荷 載 的 10%;N 為 整 數, 而 且 不 少 於 承 受 動 力 效 應 的 樓 面 的 總 層 數 的 0.2 倍 23

20 4 本 守 則 沒 有 訂 明 的 外 加 荷 載 4.1 概 述 如 某 些 特 定 用 途 的 外 加 荷 載 並 沒 有 在 本 守 則 或 其 他 可 靠 的 數 據 來 源 內 訂 明, 可 在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同 意 下 使 用 以 效 能 為 本 的 方 法 釐 定 有 關 特 定 用 途 的 設 計 外 加 荷 載 4.2 方 法 如 運 用 以 效 能 為 本 的 方 式, 設 計 時 採 納 的 外 加 荷 載 應 以 建 築 物 街 道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就 擬 作 用 途 在 使 用 年 限 內 相 當 可 能 產 生 的 最 大 外 施 荷 載 為 參 考, 並 根 據 下 列 方 法 釐 定 : (a) 使 用 量 度 所 得 的 荷 載 資 料 和 以 或 然 率 為 基 礎 的 分 析, 計 算 出 在 使 用 年 限 內 被 超 越 的 可 能 性 不 高 於 5% 的 設 計 外 加 荷 載 ; 或 (b) 根 據 以 下 的 擬 作 用 途 評 估 所 需 的 外 加 荷 載 : (i) 人 群 聚 集 ; (ii) 堆 放 設 備 及 傢 俱 ; 及 (iii) 貯 存 材 料 24

21 附 錄 A 材 料 的 密 度 表 混 凝 土 ( 正 常 重 量 碎 石, 含 有 或 不 含 粉 煤 灰 的 ) 磚 及 磚 造 物 金 屬 砂 漿 天 然 石 木 材 材 料 密 度 ( 千 牛 頓 / 立 方 米 ) 素 混 凝 土 23.6 鋼 筋 混 凝 土 24.5 預 應 力 混 凝 土 24.5 磚 21.7 混 凝 土 磚 20.6 鋁 27.2 黃 銅 83.3 青 銅 87.7 紫 銅 87.7 鐵 ( 鑄 鐵 ) 70.7 鐵 ( 鍛 鐵 ) 75.4 鉛 鋼 77.0 鋅 70.0 水 泥 砂 漿 23 石 膏 砂 漿 18 石 灰 水 泥 砂 漿 20 石 灰 砂 漿 18 花 崗 岩 29 大 理 石 27 玄 武 岩 30 砂 岩 25 板 岩 28 原 木 參 照 供 應 商 之 規 格 硬 質 纖 維 板 11 木 屑 膠 合 板 8 膠 合 板 6 夾 芯 板 5 木 絲 板 6 其 他 材 料 玻 璃 26 泥 土 20 丙 烯 膠 片 12 瀝 青 混 凝 土 25 砂 膠 瀝 青 18 熱 軋 瀝 青 23 25

22 附 錄 B 第 6B 6C 及 6D 地 方 類 別 於 不 同 結 構 設 計 參 數 的 荷 載 長 度 例 子 設 計 參 數 荷 載 區 / 荷 載 長 度 1. 平 板 的 跨 中 彎 矩 (M) 荷 載 長 度 = L1 或 L2, 取 長 度 較 短 者 2. 平 板 的 支 座 彎 矩 (M) 荷 載 長 度 = L1 或 L2, 取 長 度 較 短 者 26

23 設 計 參 數 荷 載 區 / 荷 載 長 度 3. 懸 臂 平 板 的 支 座 彎 矩 (M) 荷 載 長 度 = L1 或 L2, 取 長 度 較 短 者 4. 次 樑 的 跨 中 彎 矩 (M)/ 剪 力 (S) 荷 載 長 度 = L1 或 L2, 取 長 度 較 短 者 27

24 設 計 參 數 荷 載 區 / 荷 載 長 度 5. 次 樑 的 支 座 彎 矩 (M)/ 剪 力 (S) 荷 載 長 度 = L1 或 L2, 取 長 度 較 短 者 6. 主 樑 的 跨 中 彎 矩 (M)/ 剪 力 (S) 荷 載 長 度 = L1 或 L2, 取 長 度 較 短 者 28

25 設 計 參 數 荷 載 區 / 荷 載 長 度 7. 主 樑 的 支 座 彎 矩 (M)/ 剪 力 (S) 荷 載 長 度 = L1 或 L2, 取 長 度 較 短 者 8. 懸 臂 樑 的 支 座 彎 矩 (M) / 剪 力 (S) 荷 載 長 度 = L1 或 L2, 取 長 度 較 短 者 29

26 設 計 參 數 荷 載 區 / 荷 載 長 度 9. 柱 的 軸 向 載 重 (P) 荷 載 長 度 = L1 或 L2, 取 長 度 較 短 者 30

27 附 錄 C 第 6B 6C 及 6D 地 方 類 別 的 荷 載 曲 線 圖 qk( 千 牛 頓 / 平 方 米 ) 荷 載 長 度 為 0 至 5 米 時,qk = 13.9 荷 載 長 度 為 5 米 至 30 米 時,qk = exp (5.158 L ) 荷 載 長 度 超 過 30 米 時,qk = 荷 載 長 度,L( 米 ) 60 圖 C1: 第 6B 地 方 類 別 的 荷 載 曲 線 qk( 千 牛 頓 / 平 方 米 ) 荷 載 長 度 為 0 至 5 米 時,qk = 34.7 荷 載 長 度 為 5 米 至 10 米 時,qk = exp (5.200 L ) 荷 載 長 度 為 10 米 至 50 米 時,qk = exp (5.450 L ) 荷 載 長 度 超 過 50 米 時,qk = 荷 載 長 度,L( 米 ) 圖 C2: 第 6C 地 方 類 別 的 荷 載 曲 線 31

28 qk( 千 牛 頓 / 平 方 米 ) 荷 載 長 度 為 0 至 5 米 時,qk = 46.6 荷 載 長 度 為 5 米 至 10 米 時,qk = exp (5.660 L ) 荷 載 長 度 為 10 米 至 50 米 時,qk = exp (6.279 L ) 荷 載 長 度 超 過 50 米 時,qk = 荷 載 長 度,L( 米 ) 圖 C3: 第 6D 地 方 類 別 的 荷 載 曲 線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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