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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业 板 风 险 提 示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后 拟 在 创 业 板 市 场 上 市, 该 市 场 具 有 较 高 的 投 资 风 险 创 业 板 公 司 具 有 业 绩 不 稳 定 经 营 风 险 高 退 市 风 险 大 等 特 点, 投 资 者 面 临 较 大 的 市 场 风 险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及 本 公 司 所 披 露 的 风 险 因 素,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New Industries Biomedical Engineering Co., Ltd) 深 圳 市 坪 山 新 区 金 沙 社 区 金 辉 路 16 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

声 明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不 具 有 据 以 发 行 股 票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预 先 披 露 之 用 投 资 者 应 当 以 正 式 公 告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作 为 投 资 决 定 的 依 据 本 次 发 行 概 况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股 数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不 超 过 4,120.00 万 股, 全 部 为 新 股 发 行 每 股 面 值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预 计 发 行 日 期 拟 上 市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人 民 币 1.00 元 人 民 币 元 年 月 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不 超 过 41,160.00 万 股 1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西 藏 新 产 业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本 次 发 行 前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限 售 安 排 股 东 对 所 持 股 份 自 愿 锁 定 的 承 诺 :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其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2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达 到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董 事 饶 微 翁 先 定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其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经 1-1-2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其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在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担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期 间, 其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作 为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兼 董 事 饶 微 的 一 致 行 动 人, 饶 捷 胡 毅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3 公 司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管 理 人 招 商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其 管 理 的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同 时,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设 立 时 已 承 诺 : 如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经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确 定 启 动 上 市 程 序, 自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之 日 起, 通 过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管 理 的 标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延 长 至 36 个 月 股 票 锁 定 期 自 发 行 人 公 告 标 的 股 票 登 记 至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名 下 时 起 算, 发 行 人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启 动 本 次 发 行, 故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自 动 延 长 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 ( 发 行 人 公 告 向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发 行 的 股 票 登 记 至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名 下 之 日 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 ) 因 此,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按 照 届 时 上 述 两 者 较 长 实 现 者 为 准 4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刘 鹏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宋 洪 涛 丁 晨 柳 张 小 红 胡 大 光 刘 海 燕 李 婷 华 张 蕾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1-1-3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其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其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2) 在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担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其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此 外, 宋 洪 涛 丁 晨 柳 张 小 红 胡 大 光 刘 海 燕 李 婷 华 张 蕾 承 诺,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日 之 前 从 发 行 人 处 离 职 的, 则 上 述 (1) (2) 承 诺 将 不 再 适 用, 其 将 遵 守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上 述 股 份 的 承 诺 5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职 工 监 事 蒋 莉 莉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2) 在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担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期 间, 其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3)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日 之 前 从 发 行 人 处 离 职 的, 则 上 述 (1) (2) 承 诺 将 不 再 适 用, 其 将 遵 守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上 述 股 份 1-1-4

的 承 诺 6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员 工 股 东 李 岚 尹 力 等 合 计 100 人 ( 不 包 括 发 行 人 现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蒋 莉 莉 饶 微 的 一 致 行 动 人 饶 捷 胡 毅 )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日 之 前 离 职 的,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上 述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7 天 津 红 杉 海 南 恒 立 亚 赣 州 壹 盛 众 怡 嘉 康 边 昊 等 其 他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股 东 ( 合 计 40 名 )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期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年 月 日 1-1-5

声 明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招 股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发 行 人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行 人 的 第 一 大 股 东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保 荐 人 承 销 的 证 券 公 司 承 诺 因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保 荐 人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承 诺 因 其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保 证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次 发 行 所 作 的 任 何 决 定 或 意 见,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对 投 资 者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发 行 人 自 行 负 责 ; 投 资 者 自 主 判 断 发 行 人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股 票 依 法 发 行 后 因 发 行 人 经 营 与 收 益 变 化 或 者 股 票 价 格 变 动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1-1-6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之 前,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特 别 关 注 以 下 重 要 事 项 一 股 份 限 制 流 通 及 自 愿 锁 定 承 诺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总 股 本 37,040.00 万 股, 本 次 发 行 不 超 过 4,120.00 万 股 社 会 公 众 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41,160.00 万 股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西 藏 新 产 业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其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股 达 到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董 事 饶 微 翁 先 定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其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其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在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担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期 间, 其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1-1-7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作 为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兼 董 事 饶 微 的 一 致 行 动 人, 饶 捷 胡 毅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公 司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管 理 人 招 商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其 管 理 的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同 时,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设 立 时 已 承 诺 : 如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存 续 期 内, 经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确 定 启 动 上 市 程 序, 自 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之 日 起, 通 过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管 理 的 标 的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延 长 至 36 个 月 股 票 锁 定 期 自 发 行 人 公 告 标 的 股 票 登 记 至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名 下 时 起 算, 发 行 人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启 动 本 次 发 行, 故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锁 定 期 自 动 延 长 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 ( 发 行 人 公 告 向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发 行 的 股 票 登 记 至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名 下 之 日 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 ) 因 此,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按 照 届 时 上 述 两 者 较 长 实 现 者 为 准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董 事 刘 鹏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宋 洪 涛 丁 晨 柳 张 小 红 胡 大 光 刘 海 燕 李 婷 华 张 蕾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1-1-8

守 上 述 承 诺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减 持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内 如 其 股 票 连 续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或 者 上 市 后 六 个 月 期 末 收 盘 价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其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锁 定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六 个 月 在 职 务 变 更 离 职 等 情 形 下, 其 仍 将 忠 实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2) 在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担 任 发 行 人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期 间, 其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此 外, 宋 洪 涛 丁 晨 柳 张 小 红 胡 大 光 刘 海 燕 李 婷 华 张 蕾 承 诺,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日 之 前 从 发 行 人 处 离 职 的, 则 上 述 (1) (2) 承 诺 将 不 再 适 用, 其 将 遵 守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上 述 股 份 的 承 诺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职 工 监 事 蒋 莉 莉 承 诺 : (1)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2) 在 上 述 锁 定 期 满 后, 在 担 任 发 行 人 监 事 期 间, 其 每 年 转 让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总 数 的 25%; 在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转 让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八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1-1-9

起 第 七 个 月 至 第 十 二 个 月 之 间 申 报 离 职 的, 自 申 报 离 职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3) 若 其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日 之 前 从 发 行 人 处 离 职 的, 则 上 述 (1) (2) 承 诺 将 不 再 适 用, 其 将 遵 守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本 人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上 述 股 份 的 承 诺 直 接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员 工 股 东 李 岚 尹 力 等 合 计 100 人 ( 不 包 括 发 行 人 现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蒋 莉 莉 饶 微 的 一 致 行 动 人 饶 捷 胡 毅 )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在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日 之 前 离 职 的,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三 十 六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上 述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天 津 红 杉 海 南 恒 立 亚 赣 州 壹 盛 众 怡 嘉 康 边 昊 等 其 他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份 的 股 东 ( 合 计 40 名 ) 承 诺 :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管 理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也 不 由 发 行 人 回 购 该 部 分 股 份 若 因 发 行 人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导 致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的, 其 仍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二 关 于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后 三 年 内 稳 定 股 价 的 预 案 ( 一 )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预 案 的 具 体 条 件 及 停 止 条 件 1 启 动 条 件 自 公 司 股 票 正 式 挂 牌 上 市 之 日 起 3 年 内, 当 某 一 年 度 首 次 出 现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均 低 于 公 司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情 形 时, 公 司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召 开 董 事 会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回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种 类 数 量 区 间 价 格 区 间 实 施 期 限 等 内 容 ), 并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该 等 方 案 且 履 行 必 要 1-1-10

的 外 部 审 批 / 备 案 程 序 ( 如 需 ) 后 及 时 启 动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方 案 的 实 施, 并 应 提 前 公 告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 若 股 东 大 会 未 通 过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则 公 司 应 敦 促 公 司 大 股 东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按 照 其 出 具 的 承 诺 履 行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2 停 止 条 件 (1) 在 上 述 第 1 项 启 动 条 件 规 定 的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方 案 尚 未 正 式 实 施 前,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将 停 止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2) 在 上 述 第 1 项 启 动 条 件 规 定 的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方 案 的 实 施 期 间 内, 如 公 司 股 票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高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将 停 止 实 施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3) 继 续 回 购 或 增 持 公 司 股 份 将 导 致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 二 ) 稳 定 股 价 具 体 措 施 和 实 施 程 序 当 上 述 启 动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公 司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独 立 董 事 不 在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的 董 事 依 法 不 能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除 外, 以 下 同 ) 将 及 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稳 定 公 司 股 价 : 1 公 司 回 购 股 票 (1) 公 司 应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要 约 方 式 或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回 购 公 司 股 票 以 稳 定 股 价 (2) 公 司 为 稳 定 股 价 之 目 的 回 购 股 份, 应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回 购 社 会 公 众 股 份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以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回 购 股 份 的 补 充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且 不 应 导 致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3)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除 外 ) 承 诺, 出 席 公 司 就 回 购 股 份 事 宜 召 开 的 董 事 会, 并 对 公 司 承 诺 的 回 购 股 份 方 案 的 相 关 议 案 投 赞 成 票 (4)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回 购 股 份 方 案 做 出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承 诺, 出 席 公 司 就 回 购 股 份 事 宜 召 开 的 股 东 大 会, 并 对 公 司 承 诺 的 回 购 股 份 方 案 的 相 关 议 案 投 赞 成 票 1-1-11

(5) 在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后, 公 司 应 依 法 通 知 债 权 人, 向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办 理 审 批 或 备 案 手 续 在 完 成 必 需 的 审 批 备 案 信 息 披 露 等 程 序 后, 公 司 方 可 实 施 相 应 的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若 股 东 大 会 未 通 过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的, 公 司 应 敦 促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按 照 其 出 具 的 承 诺 履 行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6) 公 司 为 稳 定 股 价 之 目 的 进 行 股 份 回 购 的, 除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之 要 求 外,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 1 公 司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总 额 累 计 不 超 过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所 募 集 资 金 的 总 额 ; 2 公 司 单 次 回 购 股 份 不 超 过 总 股 本 的 2%, 一 个 年 度 回 购 股 份 总 额 不 超 过 总 股 本 的 5%; 3 公 司 单 次 用 于 回 购 股 份 的 资 金 总 额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当 上 述 2 3 两 项 条 件 产 生 冲 突 时, 优 先 满 足 第 2 项 条 件 的 规 定 (7) 公 司 董 事 会 公 告 回 购 股 份 预 案 后, 公 司 股 票 若 连 续 5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均 超 过 每 股 净 资 产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可 以 做 出 决 议 终 止 回 购 股 份 事 宜 (8) 自 履 行 完 毕 一 次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后 的 90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司 的 回 购 义 务 自 动 暂 时 解 除 自 履 行 完 毕 一 次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后 的 第 91 个 交 易 日 起, 如 稳 定 股 价 启 动 条 件 再 次 触 发, 公 司 将 再 次 履 行 股 份 回 购 义 务 2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增 持 股 票 (1) 若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未 通 过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或 公 司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实 施 完 毕 后 90 个 交 易 日 内 再 次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启 动 条 件 的,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应 在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及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业 务 备 忘 录 第 5 号 : 股 东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增 持 股 份 业 务 管 理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2)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在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未 通 过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或 者 公 司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实 施 完 毕 后 90 个 交 易 日 内 再 次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启 动 条 件 之 日 起 10 1-1-1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其 拟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具 体 计 划 (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增 持 股 数 区 间 计 划 的 增 持 价 格 上 限 完 成 时 效 等 )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公 司, 并 由 公 司 在 增 持 开 始 前 3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其 中 设 定 的 计 划 增 持 价 格 上 限 不 得 低 于 公 司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10%, 且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保 证 其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实 施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3)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为 稳 定 股 价 之 目 的 进 行 股 份 增 持 的, 除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之 要 求 外,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 1 单 次 增 持 股 份 不 超 过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 2 单 次 用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金 总 额 不 低 于 其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从 公 司 分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 税 后 ) 的 50%; 3 在 一 个 年 度 内 用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其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从 公 司 分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 税 后 ) 的 100% 当 上 述 1 2 两 项 条 件 产 生 冲 突 时, 优 先 满 足 第 1 项 条 件 的 规 定 (4)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在 增 持 计 划 完 成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包 括 增 持 前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5) 自 履 行 完 毕 一 次 增 持 方 案 后 的 90 个 交 易 日 内,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的 增 持 义 务 自 动 暂 时 解 除 自 履 行 完 毕 一 次 增 持 方 案 后 的 第 91 个 交 易 日 起, 如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按 照 其 承 诺 需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的 条 件 再 次 触 发,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将 再 次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3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增 持 股 票 (1) 若 自 公 司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实 施 完 毕 后 90 个 交 易 日 内 公 司 股 东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已 履 行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但 公 司 再 次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启 动 条 件 的, 在 公 司 任 职 并 领 取 薪 酬 的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在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及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1-1-13

(2)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自 公 司 股 份 回 购 方 案 实 施 完 毕 后 90 个 交 易 日 内 且 公 司 股 东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饶 微 已 履 行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义 务 但 公 司 再 次 触 发 稳 定 股 价 预 案 启 动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其 拟 增 持 股 票 的 具 体 计 划 (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增 持 股 数 区 间 计 划 的 增 持 价 格 上 限 完 成 时 效 等 )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公 司, 并 由 公 司 在 增 持 开 始 前 3 个 交 易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其 中 设 定 的 计 划 增 持 价 格 上 限 不 得 低 于 公 司 上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末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110%, 且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其 股 价 稳 定 措 施 实 施 后,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布 仍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3)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单 次 用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金 不 少 于 该 等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司 领 取 的 薪 酬 ( 税 后 ) 的 20%; 在 一 个 年 度 内 用 于 增 持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该 等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从 公 司 领 取 的 薪 酬 ( 税 后 ) 的 50% (4)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增 持 计 划 完 成 后 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包 括 增 持 前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票 (5) 自 履 行 完 毕 一 次 增 持 方 案 后 的 90 个 交 易 日 内,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增 持 义 务 自 动 暂 时 解 除 自 履 行 完 毕 一 次 增 持 方 案 后 的 第 91 个 交 易 日 起, 如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其 承 诺 需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的 条 件 再 次 触 发, 有 义 务 增 持 的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将 再 次 履 行 增 持 义 务 (6) 公 司 在 未 来 聘 任 新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前, 将 要 求 其 签 署 承 诺 书, 保 证 其 履 行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时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已 做 出 的 相 应 承 诺 三 关 于 招 股 说 明 书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方 面 的 承 诺 ( 一 ) 公 司 如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本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将 在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作 出 上 述 认 定 后, 依 法 回 购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全 部 新 股, 并 于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启 动 回 购 程 序, 回 购 价 格 为 回 购 时 本 公 司 股 1-1-14

票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因 本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1 在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本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本 公 司 应 启 动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相 关 工 作 ; 2 投 资 者 损 失 依 据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金 额 或 者 本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确 定 ( 二 )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翁 先 定 如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其 将 在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作 出 上 述 认 定 后, 依 法 购 回 其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并 于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启 动 回 购 程 序, 回 购 价 格 为 回 购 时 发 行 人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因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其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1 在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其 应 启 动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相 关 工 作 ; 2 投 资 者 损 失 依 据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金 额 或 者 发 行 人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确 定 ( 三 ) 饶 微 如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对 判 断 发 行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发 行 条 件 构 成 重 大 实 质 影 响 的, 其 将 在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作 出 上 述 认 定 后, 依 法 购 回 其 已 转 让 的 原 限 售 股 份, 并 于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启 动 回 购 程 序, 回 购 价 格 为 回 购 时 发 行 人 股 票 二 级 市 场 价 1-1-15

格 因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其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1 在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其 应 启 动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相 关 工 作 ; 2 投 资 者 损 失 依 据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金 额 或 者 发 行 人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确 定 ( 四 ) 除 饶 微 翁 先 定 以 外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招 股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遭 受 损 失 的, 其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1 在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发 行 人 招 股 说 明 书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其 应 启 动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相 关 工 作 ; 2 投 资 者 损 失 依 据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金 额 或 者 发 行 人 与 投 资 者 协 商 确 定 的 金 额 确 定 ( 五 )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1 保 荐 机 构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遵 守 业 务 规 则 和 行 业 规 范, 对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进 行 审 慎 核 查, 督 导 发 行 人 规 范 运 行, 对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专 业 意 见 进 行 核 查,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发 行 条 件 做 出 专 业 判 断, 确 保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招 股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先 行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如 以 上 承 诺 事 项 被 证 明 不 真 实 或 未 被 遵 守,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16

2 发 行 人 律 师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诺 : 本 所 为 本 项 目 制 作 出 具 的 申 请 文 件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无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若 因 本 所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为 本 项 目 制 作 出 具 的 申 请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所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3 审 计 机 构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承 诺 : 因 本 所 为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制 作 出 具 大 华 审 字 [2016]001763 号 审 计 报 告 大 华 核 字 [2016]000945 号 内 部 控 制 鉴 证 报 告 大 华 核 字 [2016]000943 号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鉴 证 报 告 大 华 核 字 [2016]000944 号 纳 税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 华 核 字 [2016]000942 号 申 报 财 务 报 表 与 原 始 财 务 报 表 差 异 比 较 表 的 鉴 证 报 告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按 照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或 司 法 机 关 认 定 的 金 额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如 能 证 明 无 过 错 的 除 外 4 评 估 机 构 开 元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承 诺 : 本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因 本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制 作 出 具 的 文 件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四 持 股 5% 以 上 股 东 的 持 股 意 向 及 减 持 意 向 ( 一 )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翁 先 定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翁 先 定 承 诺 : 在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其 拟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东 减 持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稳 定 股 价 开 展 经 营 资 本 运 作 的 需 要, 审 慎 制 定 股 票 减 持 计 划, 在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逐 步 减 持 其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1-1-17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其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在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其 拟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其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自 西 藏 新 产 业 翁 先 定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 如 有 )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数 量 低 于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的 5% 时, 其 可 不 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 二 ) 饶 微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饶 捷 胡 毅 饶 微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饶 捷 胡 毅 承 诺 : 在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其 拟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东 减 持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稳 定 股 价 开 展 经 营 资 本 运 作 的 需 要, 审 慎 制 定 股 票 减 持 计 划, 在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逐 步 减 持 其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其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在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其 拟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其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自 饶 微 饶 捷 胡 毅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 如 有 )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数 量 低 于 发 1-1-18

行 人 总 股 本 的 5% 时, 其 可 不 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 三 ) 天 津 红 杉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红 杉 铭 德 天 津 红 杉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红 杉 铭 德 承 诺 : 在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其 拟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东 减 持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发 行 人 稳 定 股 价 开 展 经 营 资 本 运 作 的 需 要, 审 慎 制 定 股 票 减 持 计 划, 在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逐 步 减 持 其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具 体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等 其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前, 应 提 前 三 个 交 易 日 予 以 公 告, 并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在 其 所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锁 定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其 拟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减 持 价 格 不 低 于 经 除 权 除 息 等 因 素 调 整 后 的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如 果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事 项, 其 将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自 天 津 红 杉 红 杉 铭 德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 如 有 ) 持 有 发 行 人 的 股 份 数 量 低 于 发 行 人 总 股 本 的 5% 时, 其 可 不 再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五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的 措 施 及 承 诺 ( 一 ) 公 司 公 司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和 净 资 产 将 会 大 幅 增 加 由 于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需 要 一 定 的 建 设 周 期, 项 目 产 生 效 益 需 一 定 的 时 间, 在 此 期 间 股 东 回 报 主 要 还 是 通 过 现 有 业 务 实 现 在 公 司 总 股 本 和 净 资 产 均 增 加 的 情 况 下, 若 公 司 业 务 规 模 和 净 利 润 未 能 获 得 相 应 幅 度 的 增 长, 每 股 收 益 和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等 指 标 将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响 为 促 进 公 司 业 务 健 康 良 好 的 发 展, 充 分 保 护 公 司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公 司 将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增 强 公 1-1-19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提 升 公 司 的 业 务 规 模 经 营 效 益, 为 中 长 期 的 股 东 价 值 回 报 提 供 保 障 就 填 补 被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采 取 的 措 施 事 宜, 公 司 承 诺 如 下 : 1 积 极 推 进 实 施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提 升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公 司 立 足 于 体 外 诊 断 行 业, 以 做 中 国 体 外 诊 断 领 域 的 领 导 者, 做 全 球 体 外 诊 断 领 域 的 先 行 者 为 愿 景, 依 靠 丰 富 的 产 品 种 类 优 势, 以 及 在 全 自 动 化 学 发 光 免 疫 分 析 领 域 的 技 术 研 发 优 势, 为 客 户 提 供 免 疫 生 化 检 测 的 整 体 解 决 方 案, 为 客 户 创 造 出 更 大 价 值 如 果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获 得 批 准, 除 了 通 过 自 身 产 能 扩 张 实 现 发 展 外, 还 将 借 助 资 本 市 场 的 力 量, 选 择 符 合 条 件 的 同 行 业 或 上 下 游 企 业 进 行 收 购 兼 并, 充 分 利 用 和 整 合 优 势 资 源, 快 速 实 现 公 司 的 低 成 本 扩 张 和 跨 越 性 发 展 2 提 高 日 常 运 营 效 率, 降 低 公 司 运 营 成 本, 提 升 经 营 业 绩 公 司 将 持 续 推 进 内 部 流 程 再 造 和 制 度 建 设, 不 断 丰 富 和 完 善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模 式, 巩 固 和 提 升 公 司 市 场 地 位 和 竞 争 能 力, 提 高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另 外, 公 司 将 加 强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不 断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推 进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加 强 投 资 管 理, 全 面 提 升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效 率, 降 低 公 司 运 营 成 本, 提 升 经 营 业 绩 3 加 快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强 化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公 司 的 发 展 战 略, 具 有 良 好 的 市 场 前 景 和 经 济 效 益 随 着 募 投 项 目 逐 步 进 入 稳 定 回 报 期 后,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经 营 业 绩 将 会 显 著 提 升, 有 助 于 填 补 本 次 发 行 对 股 东 即 期 回 报 的 摊 薄 公 司 将 加 快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速 度,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前 通 过 自 筹 资 金 先 行 投 入, 确 保 募 投 项 目 及 早 建 成 并 实 现 预 期 效 益, 增 强 以 后 年 度 的 股 东 回 报, 降 低 本 次 发 行 导 致 的 股 东 即 期 回 报 摊 薄 的 风 险 公 司 已 制 定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将 存 放 于 董 事 会 指 定 的 专 项 账 户 中 公 司 将 定 期 检 查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得 到 合 法 合 规 使 用 公 司 将 通 过 有 效 运 用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改 善 融 资 结 构, 提 升 盈 利 水 平, 进 一 步 1-1-20

加 快 项 目 效 益 的 释 放, 增 厚 未 来 收 益, 增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以 填 补 股 东 即 期 回 报 下 降 的 影 响 4 完 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强 化 投 资 者 回 报 机 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上 市 公 司 分 红 相 关 规 定 的 通 知 ( 证 监 发 [2012]37 号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3 号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 证 监 会 公 告 [2013]43 号 ) 等 规 定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指 引 (2014 年 修 订 ) 的 精 神, 公 司 制 定 了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后 三 年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并 在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条 款 进 一 步 进 行 了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及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明 确 了 分 红 的 比 例 依 据 条 件 实 施 程 序 调 整 事 项 等 内 容, 并 对 合 理 性 进 行 了 分 析 公 司 未 来 将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规 定, 切 实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强 化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障 机 制 ( 二 ) 西 藏 新 产 业 饶 微 为 保 障 公 司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措 施 能 够 得 到 切 实 履 行, 公 司 股 东 西 藏 新 产 业 饶 微 承 诺 : 不 越 权 干 预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不 侵 占 公 司 利 益 ( 三 )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就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事 宜 承 诺 如 下 : 1 承 诺 不 无 偿 或 以 不 公 平 条 件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输 送 利 益, 也 不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2 承 诺 对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务 消 费 行 为 进 行 约 束 3 承 诺 不 动 用 公 司 资 产 从 事 与 其 履 行 职 责 无 关 的 投 资 消 费 活 动 4 承 诺 由 董 事 会 或 薪 酬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薪 酬 制 度 与 公 司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相 挂 钩 5 承 诺 若 公 司 后 续 推 出 股 权 激 励 的 政 策, 则 拟 公 布 的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的 行 权 条 件 与 公 司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相 挂 钩 1-1-21

作 为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之 一, 其 若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或 拒 不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其 同 意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制 定 或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规 则, 对 其 作 出 相 关 处 罚 或 采 取 相 关 管 理 措 施 六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依 据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若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 申 请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有 权 部 门 核 准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意 并 得 以 实 施, 则 公 司 截 至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完 成 前 滚 存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完 成 后 的 新 老 股 东 按 持 股 比 例 共 享 七 发 行 人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和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计 划 公 司 拟 申 请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为 充 分 保 障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积 极 回 报 投 资 者, 促 进 实 现 公 司 股 东 的 投 资 收 益 最 大 化,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上 市 后 适 用 的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及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后 三 年 股 东 分 红 回 报 规 划, 实 行 积 极 透 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请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 之 十 四 股 利 分 配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特 别 关 注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利 润 分 配 原 则 公 司 实 行 同 股 同 利 的 股 利 政 策, 股 东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数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分 配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应 重 视 对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投 资 回 报 并 兼 顾 公 司 当 年 的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公 司 实 行 积 极 持 续 稳 定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利 润 分 配 不 得 损 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不 得 超 过 累 计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范 围 在 符 合 利 润 分 配 的 条 件 下, 公 司 每 年 分 配 利 润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公 司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20% ( 二 ) 利 润 分 配 形 式 公 司 可 以 采 取 现 金 股 票 或 者 现 金 与 股 票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具 备 现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公 司 将 优 先 采 用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 采 用 股 票 股 利 进 行 1-1-22

利 润 分 配 的, 应 当 结 合 公 司 成 长 性 每 股 净 资 产 的 摊 薄 等 合 理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一 般 进 行 年 度 分 红, 董 事 会 可 以 根 据 公 司 的 资 金 状 况 提 议 公 司 进 行 中 期 现 金 分 配 ( 三 ) 现 金 分 红 比 例 在 满 足 公 司 正 常 经 营 的 资 金 需 求 且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为 正 值 情 况 下, 如 无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等 事 项 发 生, 公 司 应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利 润, 以 现 金 方 式 分 配 的 利 润 不 少 于 当 年 实 现 的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10% 重 大 投 资 计 划 或 重 大 现 金 支 出 指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1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购 买 资 产 等 交 易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20%, 且 超 过 5,000 万 元 ; 2 公 司 未 来 12 个 月 内 拟 对 外 投 资 购 买 资 产 等 交 易 累 计 支 出 达 到 或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10% ( 四 ) 公 司 董 事 会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特 点 发 展 阶 段 自 身 经 营 模 式 盈 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除 外 ) 等 因 素, 区 分 下 列 情 形, 并 按 照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提 出 差 异 化 的 现 金 分 红 政 策 1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无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80%; 2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熟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40%; 3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属 成 长 期 且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时, 现 金 分 红 在 本 次 利 润 分 配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低 应 达 到 20% 公 司 发 展 阶 段 不 易 区 分 但 有 重 大 资 金 支 出 安 排 的, 可 以 按 照 前 项 规 定 处 理 ( 五 )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若 公 司 快 速 增 长, 且 董 事 会 认 为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与 公 司 股 本 规 模 不 匹 配 时, 可 以 在 满 足 上 述 现 金 股 利 分 配 条 件 的 同 时, 提 出 股 票 股 利 分 配 预 案 1-1-23

( 六 )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审 议 程 序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出,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论 证 过 程 中, 需 与 独 立 董 事 充 分 讨 论, 在 考 虑 对 全 体 股 东 持 续 稳 定 科 学 的 回 报 基 础 上, 形 成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 公 司 董 事 会 通 过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需 经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表 决 通 过 并 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表 决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对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 公 司 监 事 会 应 当 对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进 行 审 议, 并 经 半 数 以 上 监 事 表 决 通 过 ; 董 事 会 及 监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后 应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和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征 集 股 东 投 票 权 ;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时,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主 动 与 股 东 特 别 是 中 小 股 东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充 分 听 取 中 小 股 东 的 意 见 和 诉 求, 及 时 答 复 中 小 股 东 关 心 的 问 题, 并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等 方 式 为 公 众 股 东 参 与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提 供 便 利 公 司 年 度 盈 利 但 未 提 出 现 金 分 红 预 案 的,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未 进 行 现 金 分 红 的 原 因 以 及 未 用 于 现 金 分 红 的 资 金 留 存 公 司 的 用 途 进 行 解 释, 独 立 董 事 应 对 此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 七 )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公 司 将 保 持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连 续 性 稳 定 性 公 司 如 遇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并 对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或 有 权 部 门 有 利 润 分 配 相 关 新 规 定 出 台 ; 或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投 资 规 划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需 要, 需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等 情 况 下, 确 实 需 要 对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进 行 调 整 的, 调 整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有 关 调 整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的 议 案 需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调 整 应 进 行 详 细 论 证 和 说 明 原 因, 并 充 分 听 取 股 东 ( 特 别 是 公 众 投 资 者 )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意 见 公 司 股 东 存 在 违 规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情 况 的, 公 司 应 当 扣 减 该 股 东 所 分 配 的 现 金 红 利, 以 偿 还 其 占 用 的 资 金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对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作 出 决 议 后,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股 利 ( 或 股 份 ) 的 派 发 事 项 1-1-24

八 关 于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的 承 诺 ( 一 ) 公 司 公 司 就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事 宜 作 出 承 诺 : 1 本 公 司 将 严 格 履 行 本 公 司 就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所 作 出 的 所 有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积 极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 如 本 公 司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将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对 本 公 司 该 等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行 为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调 减 或 停 发 薪 酬 或 津 贴 ; (3) 不 得 批 准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主 动 离 职 申 请, 但 可 以 进 行 职 务 变 更 ; (4)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本 公 司 将 向 投 资 者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如 本 公 司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将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尽 快 研 究 将 投 资 者 利 益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小 的 处 理 方 案, 并 提 交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尽 可 能 地 保 护 本 公 司 投 资 者 利 益 4 如 本 公 司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已 承 诺 了 未 履 行 有 关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按 照 该 等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 若 本 公 司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仍 无 法 弥 补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造 成 的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采 取 本 承 诺 函 项 下 的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损 失 得 以 弥 补 或 降 低 到 最 小 ( 二 )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翁 先 定 1-1-25

西 藏 新 产 业 及 翁 先 定 就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事 宜 作 出 承 诺 : 1 其 将 严 格 履 行 其 就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所 作 出 的 所 有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积 极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 如 其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将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不 得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但 因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被 强 制 执 行 发 行 人 重 组 为 履 行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承 诺 等 必 须 转 股 的 情 形 除 外 ; (3) 如 其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获 收 益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并 在 获 得 收 益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所 获 收 益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指 定 账 户 ; (4) 如 其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及 招 股 说 明 书 的 其 他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5) 发 行 人 未 履 行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其 作 出 的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3 如 其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将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尽 快 研 究 将 投 资 者 利 益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小 的 处 理 方 案, 尽 可 能 地 保 护 发 行 人 投 资 者 利 益 4 如 其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已 承 诺 了 未 履 行 有 关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其 承 诺 将 按 照 该 等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 若 其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仍 无 法 弥 补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造 成 的 损 失, 其 将 采 取 本 承 诺 函 项 下 的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损 失 得 以 弥 补 或 降 低 到 最 小 1-1-26

( 三 ) 饶 微 饶 微 就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事 宜 作 出 承 诺 : 1 其 将 严 格 履 行 其 就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所 作 出 的 所 有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积 极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 如 其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将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不 得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如 有 ), 但 因 继 承 被 强 制 执 行 发 行 人 重 组 为 履 行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承 诺 等 必 须 转 股 的 情 形 除 外 ; (3) 主 动 申 请 调 减 或 停 发 薪 酬 或 津 贴 ; (4) 如 其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获 收 益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并 在 获 得 收 益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所 获 收 益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指 定 账 户 ; (5) 如 其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及 招 股 说 明 书 的 其 他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6) 发 行 人 未 履 行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其 作 出 的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3 如 其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将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其 他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尽 快 研 究 将 投 资 者 利 益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小 的 处 理 方 案, 尽 可 能 地 保 护 发 行 人 投 资 者 利 益 4 如 其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已 承 诺 了 未 履 行 有 关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其 承 诺 将 按 照 该 等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 若 其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仍 无 法 弥 补 未 履 1-1-27

行 相 关 承 诺 造 成 的 损 失, 其 将 采 取 本 承 诺 函 项 下 的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损 失 得 以 弥 补 或 降 低 到 最 小 ( 四 )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 其 将 严 格 履 行 其 就 发 行 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所 作 出 的 所 有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积 极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2 如 其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将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不 得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 如 有 ), 但 因 继 承 被 强 制 执 行 上 市 公 司 重 组 为 履 行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承 诺 等 必 须 转 股 的 情 形 除 外 ; (3) 主 动 申 请 调 减 或 停 发 薪 酬 或 津 贴 ; (4) 如 其 因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而 获 得 收 益 的, 所 获 收 益 归 发 行 人 所 有, 并 在 获 得 收 益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所 获 收 益 支 付 给 发 行 人 指 定 账 户 ; (5) 如 其 未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及 招 股 说 明 书 的 其 他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赔 偿 投 资 者 损 失 ; (6) 发 行 人 未 履 行 招 股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其 作 出 的 相 关 承 诺 事 项,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其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3 如 其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履 行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的, 将 接 受 如 下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 (1) 在 发 行 人 股 东 大 会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开 说 明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的 具 体 原 因 并 向 发 行 人 股 东 和 社 会 公 众 投 资 者 道 歉 ; (2) 尽 快 研 究 将 投 资 者 利 益 损 失 降 低 到 最 小 的 处 理 方 案, 尽 可 能 地 保 护 发 行 人 投 资 者 利 益 4 如 其 公 开 承 诺 事 项 已 承 诺 了 未 履 行 有 关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其 承 诺 将 按 照 1-1-28

该 等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 若 其 采 取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仍 无 法 弥 补 未 履 行 相 关 承 诺 造 成 的 损 失, 其 将 采 取 本 承 诺 函 项 下 的 约 束 措 施 直 至 相 应 损 失 得 以 弥 补 或 降 低 到 最 小 九 保 荐 机 构 对 公 司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核 查 结 论 意 见 及 可 能 对 公 司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因 素 影 响 公 司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风 险 因 素 已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进 行 了 披 露 本 公 司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了 解 创 业 板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以 及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 及 其 他 章 节 披 露 的 相 关 内 容,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 发 行 人 具 有 良 好 的 发 展 前 景 和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1-1-29

目 录 第 一 节 释 义...34 第 二 节 概 览...38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38 二 发 行 人 主 要 股 东 简 介...40 三 发 行 人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指 标...40 四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途...42 第 三 节 本 次 发 行 概 况...44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发 行 费 用...44 二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机 构...44 三 发 行 人 与 中 介 机 构 的 关 系...46 四 与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有 关 的 重 要 日 期...46 第 四 节 风 险 因 素...47 一 政 策 及 监 管 的 风 险...47 二 经 营 风 险...47 三 市 场 风 险...50 四 技 术 风 险...51 五 财 务 风 险...52 六 产 品 质 量 的 风 险...54 七 发 行 人 成 长 性 风 险...54 八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风 险...55 九 股 权 结 构 较 为 分 散 的 风 险...56 十 股 价 波 动 的 风 险...56 第 五 节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57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57 二 发 行 人 改 制 设 立 及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情 况...57 三 发 行 人 设 立 以 来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60 四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61 五 发 行 人 控 股 子 公 司 参 股 公 司 情 况...71 六 持 有 发 行 人 5% 以 上 股 份 的 主 要 股 东 基 本 情 况...71 七 发 行 人 股 本 情 况...78 1-1-30

八 发 行 人 股 权 激 励 及 其 他 制 度 安 排 和 执 行 情 况...90 九 工 会 持 股 职 工 持 股 会 持 股 信 托 持 股 委 托 持 股 等 情 况...93 十 发 行 人 员 工 情 况...93 十 一 发 行 人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人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核 心 人 员 以 及 本 次 发 行 的 保 荐 人 及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等 作 出 的 重 要 承 诺 履 行 情 况 以 及 未 能 履 行 承 诺 的 约 束 措 施...94 第 六 节 业 务 和 技 术...97 一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产 品 及 变 化 情 况...97 二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的 基 本 情 况...113 三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149 四 销 售 情 况 和 主 要 客 户...161 五 采 购 情 况 和 主 要 供 应 商...165 六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168 七 发 行 人 取 得 的 资 质 认 证 和 许 可 情 况...199 八 发 行 人 的 技 术 和 研 发 情 况...201 九 发 行 人 的 境 外 经 营 及 境 外 资 产 情 况...207 十 未 来 发 展 与 规 划...208 第 七 节 同 业 竞 争 与 关 联 交 易...216 一 公 司 独 立 性...216 二 同 业 竞 争...217 三 关 联 方 及 关 联 交 易...220 第 八 节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治 理...228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与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简 介...228 二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与 发 行 人 业 务 相 关 的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和 以 上 人 员 及 其 近 亲 属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情 况...235 三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的 薪 酬 情 况...236 四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与 公 司 签 订 的 协 议 及 其 履 行 情 况...238 五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两 年 的 变 动 情 况...238 六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以 及 审 计 委 员 会 等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运 行 和 履 职 情 况...238 七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情 况...241 1-1-31

八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合 法 合 规 情 况...241 九 公 司 最 近 三 年 内 资 金 被 占 用 的 情 况 或 为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的 情 况...241 十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担 保 事 项 制 度 及 执 行 情 况...242 十 一 公 司 对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相 关 措 施...244 第 九 节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与 管 理 层 分 析...249 一 发 行 人 财 务 报 表...249 二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意 见 类 型...253 三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254 四 报 告 期 内 采 用 的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254 五 主 要 税 收 政 策 缴 纳 的 主 要 税 种 及 其 法 定 税 率...285 六 分 部 报 告 信 息...288 七 非 经 常 性 损 益...288 八 最 近 三 年 主 要 财 务 指 标...290 九 或 有 事 项 承 诺 事 项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项...292 十 发 行 人 盈 利 能 力 分 析...292 十 一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分 析...317 十 二 发 行 人 现 金 流 量 分 析...352 十 三 摊 薄 即 期 回 报 分 析...355 十 四 股 利 分 配...361 十 五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前 滚 存 利 润 的 分 配 安 排...365 十 六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后 的 利 润 分 配 规 划...365 第 十 节 募 集 资 金 运 用...370 一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概 况...370 二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与 公 司 现 有 主 要 业 务 核 心 技 术 之 间 的 关 系...371 三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373 四 董 事 会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的 分 析 意 见...399 五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对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401 第 十 一 节 其 他 重 要 事 项...403 一 重 要 合 同...403 二 对 外 担 保...406 三 重 大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406 1-1-32

第 十 二 节 有 关 声 明...407 一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407 二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声 明...408 三 发 行 人 律 师 声 明...409 四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声 明...410 五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声 明...411 六 验 资 机 构 声 明...412 第 十 三 节 附 件...414 一 备 查 文 件...414 二 文 件 查 阅 地 址 和 时 间...414 1-1-33

第 一 节 释 义 在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第 一 部 分 : 常 用 词 语 发 行 人 公 司 本 公 司 股 份 公 司 新 产 指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业 新 产 业 生 物 新 产 业 有 限 有 限 公 司 指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前 身 香 港 新 产 业 指 香 港 新 产 业 生 物 有 限 公 司 ( 筹 ),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新 产 业 投 资 指 新 产 业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原 第 一 大 股 东 西 藏 新 产 业 指 西 藏 新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 三 亚 新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三 亚 新 产 业 指 三 亚 新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东 湖 材 料 指 武 汉 市 东 湖 材 料 复 合 新 技 术 公 司, 新 产 业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股 东 之 一 天 津 红 杉 指 天 津 红 杉 聚 业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本 期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期 员 工 持 股 指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计 划 飓 风 1 号 定 向 资 管 计 划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草 案 ) 苏 州 盘 实 盘 实 指 指 指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飓 风 1 号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证 券 账 户 名 称 为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期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期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草 案 ) 苏 州 盘 实 股 权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原 名 : 苏 州 盘 实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海 南 恒 立 亚 指 海 南 恒 立 亚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赣 州 壹 盛 指 赣 州 壹 盛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深 圳 华 澳 指 深 圳 市 华 澳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广 州 晔 源 指 广 州 市 晔 源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 广 州 市 晔 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鼎 锋 明 道 指 深 圳 鼎 锋 明 道 新 三 板 贰 投 资 基 金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宿 迁 华 元 指 宿 迁 华 元 兴 盛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宿 迁 人 合 指 宿 迁 人 合 安 康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南 京 盛 宇 涌 鑫 指 南 京 盛 宇 涌 鑫 股 权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江 苏 南 大 创 业 指 江 苏 南 大 创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原 股 东 芜 湖 领 航 基 石 指 芜 湖 领 航 基 石 创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南 京 铭 晟 指 南 京 铭 晟 股 权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宁 波 人 合 安 润 指 宁 波 人 合 安 润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新 余 人 合 安 瑞 指 新 余 人 合 安 瑞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安 信 乾 盛 - 招 商 银 行 - 朱 雀 资 管 计 划 指 安 信 乾 盛 朱 雀 穿 越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由 外 贸 信 托. 锐 进 28 期 朱 雀 穿 越 策 略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作 为 单 一 资 产 委 托 人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行 作 为 资 产 托 管 1-1-34

人 安 信 乾 盛 财 富 管 理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设 立 的 基 金 子 公 司 一 对 一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该 项 资 管 计 划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登 记 的 开 户 名 称 为 安 信 乾 盛 财 富 - 招 商 银 行 - 外 贸 信 托 - 外 贸 信 托. 锐 进 28 期 朱 雀 穿 越 策 略 证 券 投 资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众 怡 嘉 康 指 众 怡 嘉 康 ( 天 津 )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红 杉 铭 德 指 北 京 红 杉 铭 德 股 权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公 司 股 东 之 一 新 产 业 发 展 指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医 学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活 水 精 密 指 深 圳 市 活 水 精 密 实 验 仪 器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供 应 商 上 海 振 广 宏 指 上 海 振 广 宏 生 物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经 销 商 上 海 奔 泽 指 上 海 奔 泽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经 销 商 罗 氏 指 瑞 士 豪 夫 迈 罗 氏 有 限 公 司 的 简 称, 始 创 于 1896 年, 业 务 主 要 涉 及 药 品 医 疗 诊 断 维 生 素 和 精 细 化 工 香 精 香 料 等 四 个 领 域 雅 培 指 美 国 雅 培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的 简 称, 始 创 于 1888 年, 业 务 主 要 涉 及 医 疗 保 健 领 域 西 门 子 指 西 门 子 股 份 公 司 是 全 球 电 子 电 气 工 程 领 域 的 领 先 企 业, 始 创 于 1847 年, 主 要 业 务 集 中 在 工 业 能 源 医 疗 基 础 设 施 与 城 市 四 个 业 务 领 域 贝 克 曼 指 美 国 贝 克 曼 库 尔 特 有 限 公 司 的 简 称, 由 世 界 著 名 的 分 析 仪 器 公 司 : 美 国 贝 克 曼 公 司 和 美 国 库 尔 特 公 司 合 并 成 立, 始 创 于 1997 年, 业 务 主 要 涉 及 开 发 和 销 售 仪 器 生 化 软 件 以 及 能 够 简 化 和 自 动 化 实 验 室 处 理 的 产 品 公 司 章 程 指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指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普 通 股 A 股 指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本 次 发 行 首 次 公 开 公 司 本 次 拟 公 开 发 行 面 值 为 1 元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不 超 过 指 发 行 4,120.00 万 股 的 事 宜 深 交 所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登 记 机 构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发 改 委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报 告 期 指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最 近 一 年 指 2015 年 保 荐 人 保 荐 机 构 主 承 销 商 华 泰 联 合 指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人 律 师 国 枫 律 师 指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大 华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原 名 :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指 会 计 师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元 万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万 元 1-1-35

第 二 部 分 : 专 业 术 语 IVD 体 外 诊 断 指 英 文 In Vitro Diagnosis 的 缩 写, 是 指 在 人 体 之 外 对 人 体 的 尿 液 血 液 等 组 织 或 分 泌 物 进 行 检 测 来 获 取 临 床 诊 断 信 息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指 包 括 可 单 独 使 用 或 与 仪 器 器 具 设 备 或 系 统 组 合 使 用, 在 疾 病 的 预 防 诊 断 治 疗 监 测 预 后 观 察 健 康 状 态 评 价 以 及 遗 传 性 疾 病 的 预 测 过 程 中, 用 于 对 人 体 样 本 ( 各 种 体 液 细 胞 组 织 样 本 等 ) 进 行 体 外 检 测 的 试 剂 试 剂 盒 校 准 品 ( 物 ) 质 控 品 ( 物 ) 等 CE 认 证 指 Communate Europpene, 欧 盟 市 场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标 志, 属 于 产 品 进 入 欧 盟 市 场 的 强 制 性 认 证 TUV 指 电 子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在 德 国 和 欧 洲 得 到 广 泛 的 接 受 CFDA 指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的 简 称 FDA 指 美 国 食 品 和 药 物 管 理 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的 简 称 ISO13485 认 证 指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ISO) 于 2003 年 制 定 发 布 的 医 疗 器 械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用 于 法 规 的 要 求 (Medical device-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 for regulatory ) 国 际 标 准, 该 标 准 是 专 门 用 于 医 疗 器 械 产 业 的 一 个 独 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生 化 诊 断 指 利 用 化 学 试 剂 在 医 疗 系 统 中 进 行 病 理 诊 断 生 化 诊 断 以 及 同 位 素 诊 断 的 医 学 诊 断 技 术 免 疫 诊 断 分 子 诊 断 ELISA RIA TRFIA CLIA 化 学 发 光 免 疫 分 析 化 学 发 光 分 析 系 统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以 免 疫 学 为 基 础, 利 用 抗 原 与 抗 体 互 相 结 合 的 特 异 性 反 应 来 进 行 定 性 或 者 定 量 的 诊 断 在 分 子 生 物 学 领 域, 利 用 核 酸 与 相 应 的 核 酸 杂 交 原 理, 使 用 特 制 的 核 酸 作 为 探 针, 有 效 的 检 测 出 体 细 胞 或 者 核 酸 中 的 特 异 序 列 酶 联 免 疫 吸 附 剂 测 定 (enzyme 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指 将 可 溶 性 的 抗 原 或 抗 体 吸 附 到 聚 苯 乙 烯 等 固 相 载 体 上, 进 行 免 疫 反 应 的 定 性 和 定 量 方 法 放 射 免 疫 测 定 /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radio immunoassay), 基 本 原 理 是 在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的 实 验 中, 加 入 超 量 的 标 记 抗 原 *Ag 与 未 标 记 抗 原 Ag( 即 : 待 测 抗 原 ) 与 较 少 量 的 抗 体 (Ab) 竞 争 性 结 合, 藉 由 标 准 曲 线 图 的 分 析, 可 以 推 算 出 待 测 物 的 浓 度 时 间 分 辨 荧 光 免 疫 分 析 (timeresolved fluoroimmunoassay), 一 种 非 同 位 素 免 疫 分 析 技 术, 它 用 镧 系 元 素 标 记 抗 原 或 抗 体, 根 据 镧 系 元 素 螯 合 物 的 发 光 特 点, 用 时 间 分 辨 技 术 测 量 荧 光, 同 时 检 测 波 长 和 时 间 两 个 参 数 进 行 信 号 分 辨, 可 有 效 地 排 除 非 特 异 荧 光 的 干 扰 化 学 发 光 免 疫 分 析 (chemiluminescence immunoassay), 是 将 具 有 高 灵 敏 度 的 化 学 发 光 测 定 技 术 与 高 特 异 性 的 免 疫 反 应 相 结 合, 用 于 各 种 抗 原 半 抗 原 抗 体 激 素 酶 脂 肪 酸 维 生 素 和 药 物 等 的 检 测 分 析 技 术 是 继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酶 联 免 疫 法 荧 光 免 疫 分 析 和 时 间 分 辨 荧 光 免 疫 分 析 之 后 发 展 起 来 的 一 项 最 新 免 疫 测 定 技 术 是 利 用 化 学 发 光 物 质 经 催 化 剂 的 催 化 和 氧 化 剂 的 氧 化, 形 成 一 个 激 发 态 的 中 间 体, 当 这 种 激 发 态 中 间 体 回 到 稳 定 的 1-1-36

基 态 时, 同 时 发 射 出 光 子, 利 用 发 光 信 号 测 量 仪 器 测 量 光 量 子 产 额 POCT 即 时 检 验 指 即 时 检 验 (point-of-care testing), 指 在 病 人 旁 边 进 行 的 临 床 检 测 ( 床 边 检 测 bedsidetesting), 通 常 不 一 定 是 临 床 检 验 师 来 进 行 是 在 采 样 现 场 即 刻 进 行 分 析, 省 去 标 本 在 实 验 室 检 验 时 的 复 杂 处 理 程 序, 快 速 得 到 检 验 结 果 的 一 类 新 方 法 ABEI 指 中 文 名 称 为 N-(4- 氨 丁 基 )-N- 乙 基 异 鲁 米 诺, 分 子 式 为 C14H20N4O2, 是 化 学 发 光 试 剂, 高 效 发 光 NH2- 偶 联 剂, 用 于 检 测 种 类 繁 多 的 蛋 白 质, 甚 至 到 picomole 检 测 范 围 注 :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所 有 数 值 保 留 2 位 小 数, 若 出 现 总 数 与 各 分 项 数 值 之 和 尾 数 不 符 的 情 况, 均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造 成 1-1-37

第 二 节 概 览 声 明 : 本 概 览 仅 对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做 扼 要 提 示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一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概 况 中 文 名 称 :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称 :Shenzhen New Industries Biomedical Engineering Co., Ltd 成 立 日 期 :1995 年 12 月 15 日 变 更 设 立 日 期 :2012 年 8 月 23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饶 微 注 册 资 本 :37,040 万 元 住 所 : 深 圳 市 坪 山 新 区 金 沙 社 区 金 辉 路 16 号 邮 政 编 码 :518000 电 话 号 码 :0755-86540062 传 真 号 码 :0755-26654800 互 联 网 网 址 :http://www.snibe.com 电 子 邮 箱 :snibeinfo@snibe.cn 经 营 范 围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报 ); 信 息 咨 询 ( 不 含 专 营 专 控 专 卖 商 品 及 限 制 项 目 )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 按 深 贸 管 准 字 第 2002 452 号 资 格 证 书 的 规 定 经 营 ); 软 件 的 研 发 生 产 ( 仅 在 电 脑 制 作, 不 含 生 产 线 生 产 )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临 床 检 验 分 析 仪 器 及 试 剂 日 用 化 工 机 电 产 品 的 购 销 ;Ⅱ 类 Ⅲ 类 6828 医 用 磁 共 振 设 备,Ⅱ 类 Ⅲ 类 6824 医 用 激 光 仪 器 设 备,Ⅱ 类 Ⅲ 类 6854 手 术 室 急 救 室 诊 疗 室 设 备 及 器 具,Ⅱ 类 Ⅲ 类 6840 临 床 检 验 分 析 仪 器,Ⅱ 类 Ⅲ 类 6823 医 用 超 声 仪 器 及 有 关 设 备,Ⅱ 类 6870 软 件,Ⅱ 类 Ⅲ 类 6830 医 用 X 射 线 设 备,Ⅱ 类 Ⅲ 类 6825 医 用 高 频 仪 器 设 备 的 经 营 [ 按 粤 (021738)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经 营 ];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 特 殊 管 理 诊 断 试 剂 除 外 ) 的 经 营 [ 按 粤 02( 试 剂 )0308 号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经 营 ];Ⅱ 类 6840 1-1-38

临 床 检 验 分 析 仪 器,Ⅱ 类 Ⅲ 类 6840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的 研 发 生 产 [ 生 产 项 目 具 体 按 粤 食 药 监 械 生 产 许 20000003 号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及 深 圳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审 查 批 复 生 产 ] ( 二 )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情 况 公 司 前 身 为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新 产 业 有 限 成 立 于 1995 年 12 月 15 日 2012 年 8 月 17 日,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以 整 体 变 更 方 式 设 立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大 华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大 华 审 字 [2012]4799 号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 经 审 计 的 有 限 公 司 净 资 产 值 为 162,976,369.76 元, 折 抵 股 份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0,000 万 元, 公 司 股 本 总 数 为 10,0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净 资 产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的 62,976,369.76 元 部 分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2012 年 8 月 23 日, 深 圳 市 新 产 业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440301103645899,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0 万 元 截 至 本 招 股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37,040 万 元 ( 三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情 况 2014 年 7 月 25 日, 经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出 具 的 股 转 系 统 函 [2014]745 号 文 件 同 意,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股 票 简 称 : 新 产 业, 股 票 代 码 :830838 根 据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持 续 停 牌 的 议 案 以 及 公 司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c/) 发 布 的 关 于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进 展 公 告, 公 司 在 本 次 发 行 申 请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受 理 通 知 后 将 按 照 相 关 要 求 向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申 请 长 期 停 牌 ( 四 ) 公 司 业 务 概 况 发 行 人 主 要 从 事 研 发 生 产 及 销 售 系 列 全 自 动 化 学 发 光 免 疫 分 析 仪 器 及 配 套 试 剂, 是 国 内 该 领 域 的 领 先 者 发 行 人 产 品 主 要 用 于 提 供 疾 病 的 预 防 诊 断 治 疗 监 测 预 后 观 察 健 康 状 态 评 价 以 及 遗 传 性 疾 病 预 测 等 方 面 的 诊 断 信 息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为 医 疗 诊 断 监 护 及 治 疗 设 备 制 造 业, 具 体 为 体 外 诊 断 行 业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