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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4 至 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4 年 7 月

章 節 目 錄 頁 數 I 序 言 1-2 II 公 務 員 事 務 3-9 III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10-19 IV 財 經 事 務 20-28 V 公 共 財 政 29-34 VI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35-42 VII 保 安 43-54 VIII 環 境 55-63 IX 工 務 64-76 X 規 劃 及 地 政 77-90 XI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91-100 XII 工 商 及 旅 遊 101-111 XIII 通 訊 及 科 技 112-119 XIV 民 政 事 務 120-127 XV 房 屋 128-136 XVI 運 輸 137-146 XVII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147-160 XVIII 勞 工 161-173 XIX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174-180 XX 衞 生 181-195 XXI 教 育 196-209

附 錄 頁 數 I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會 議 程 序 表 210-211 II III IV 書 面 及 補 充 問 題 和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要 求 數 目 一 覽 表 出 席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各 政 策 局 局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的 發 言 稿 212-213 214-243 244-324

第 I 章 : 序 言 1.1 在 2014 年 2 月 26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在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期 間, 立 法 會 主 席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71(11) 條, 在 立 法 會 進 一 步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前, 將 開 支 預 算 交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財 委 會 ") 詳 細 審 核 1.2 財 委 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71(1) 條 成 立, 成 員 包 括 立 法 會 主 席 以 外 的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2014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4 日 的 5 天 期 間, 財 委 會 舉 行 了 20 節 特 別 會 議, 審 核 開 支 預 算 舉 行 此 等 特 別 會 議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政 府 當 局 所 要 求 的 撥 款, 不 會 超 過 在 2014-2015 年 度 執 行 各 項 政 府 政 策 所 需 的 款 項 1.3 為 方 便 議 事 工 作, 財 委 會 的 委 員 獲 邀 就 開 支 預 算 提 以 互 聯 網 應 用 系 統 交 書 面 問 題 秘 書 處 共 接 獲 6 660 條 書 面 問 題, 並 交 予 政 府 當 局 作 覆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在 特 別 會 議 前 就 首 3 300 條 問 題 提 交 答 覆, 其 餘 的 答 覆 則 會 在 2014 年 4 月 16 日 的 第 三 次 預 算 案 會 議 前 提 交 為 此, 當 局 在 特 別 會 議 前 就 合 共 3 300 條 問 題 提 供 答 覆, 至 於 其 餘 3 360 條 問 題 的 答 覆, 則 在 第 三 次 預 算 案 會 議 前 提 交 委 員 的 問 題 及 政 府 當 局 的 答 覆 已 上 載 立 法 會 網 站 1.4 在 2014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4 日 日 舉 行 的 特 別 會 議, 每 個 環 節 集 中 處 理 一 個 特 定 的 政 策 範 圍, 並 由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局 長 及 其 主 要 管 制 人 員 出 席 各 環 節 的 會 議 該 20 個 環 節 的 時 間 表 載 於 附 錄 I 在 每 個 環 節 開 始 時,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局 長 / 管 制 人 員 先 就 其 綱 領 範 圍 下 的 開 支 重 點 及 撥 款 要 求 作 出 簡 短 陳 述 主 席 隨 即 邀 請 委 員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問 題 該 20 個 環 節 的 會 議 過 程 載 於 第 II 至 XXI 章 未 能 在 會 議 席 上 處 理 的 問 題, 以 及 委 員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的 要 求, 均 在 會 議 後 交 由 政 府 當 局 作 書 面 答 覆 ; 而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出 的 廣 泛 政 策 事 宜 則 轉 介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跟 進 1.5 轉 交 政 府 當 局 在 特 別 會 議 後 作 答 的 補 充 問 題 及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的 要 求 共 有 232 項 有 關 此 等 問 題 的 所 有 書 面 答 覆, 已 於 2014 年 4 月 9 日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1

第 I 章 : 序 言 前 交 予 委 員 此 等 問 題 和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要 求 的 數 目 一 覽 表 載 於 附 錄 II 1.6 出 席 特 別 會 議 的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III 各 政 策 局 局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在 特 別 會 議 上 的 發 言 稿 載 於 附 錄 IV 1.7 按 照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53 段 的 規 定, 此 份 備 有 中 英 文 本 的 報 告 在 2014 年 7 月 9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2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2.1 應 主 席 邀 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公 務 員 編 制, 以 及 與 中 央 管 理 公 務 員 事 務 的 政 策 範 疇 有 關 的 財 政 撥 款 ( 附 錄 IV-1)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2.2 單 仲 偕 議 員 察 悉, 於 2011 2012 及 2013 年 參 與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分 別 為 28 33 及 30 人, 而 該 項 計 劃 在 有 關 年 份 涉 及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44 萬 45 萬 及 36 萬 元 單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每 名 參 加 者 的 平 均 開 支 是 否 約 為 12,000 元 至 15,000 元 他 認 為 在 內 地 公 務 員 隊 伍 工 作 的 經 驗, 對 香 港 公 務 員 未 必 有 太 大 的 實 用 價 值, 他 並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與 其 他 海 外 國 家 舉 辦 交 流 計 劃 2.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是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 下 稱 " 培 訓 處 ") 為 公 務 員 舉 辦 的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旨 在 讓 公 務 員 了 解 內 地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促 進 內 地 公 務 員 與 本 港 公 務 員 之 間 的 聯 繫 溝 通 除 了 培 訓 處 舉 辦 的 課 程 外, 個 別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 下 稱 " 局 / 部 門 ") 亦 為 屬 下 職 員 舉 辦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培 訓 計 劃, 包 括 與 海 外 國 家 的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交 流 的 計 劃 至 於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涉 及 的 開 支,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表 示, 單 議 員 引 述 的 參 加 人 數 包 括 香 港 及 內 地 的 公 務 員, 而 單 議 員 提 述 的 開 支 數 字, 則 涵 蓋 香 港 政 府 為 參 與 計 劃 的 香 港 公 務 員 支 付 的 開 支 2.4 范 國 威 議 員 察 悉, 在 2011 2012 及 2013 年, 每 年 約 有 12 700 名 公 務 員 參 加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他 詢 問, 在 該 等 公 務 員 中 有 多 少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他 亦 詢 問, 內 地 與 香 港 特 區 公 務 員 交 流 計 劃 是 否 涵 蓋 與 政 制 發 展 有 關 的 課 題 毛 孟 靜 議 員 詢 問, 杭 州 市 政 府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在 同 期 參 與 的 交 流 計 劃 內 容 為 何 2.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合 辦 交 流 計 劃 的 政 府 部 門 會 互 派 參 加 人 員 暫 駐 對 方 的 部 門, 學 習 暫 駐 機 構 的 運 作 及 做 法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補 充, 交 流 計 劃 沒 有 涵 蓋 與 政 制 發 展 有 關 的 課 題 交 流 計 劃 的 內 容 是 雙 方 參 與 的 政 府 部 門 根 據 其 業 務 運 作 及 培 訓 需 要 共 同 商 定 因 此, 杭 州 市 政 府 與 香 港 警 務 處 3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的 交 流 計 劃 主 要 聚 焦 於 警 務 事 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答 應 提 供 於 2011 2012 及 2013 年 參 加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課 程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人 數 在 政 府 部 門 實 施 5 天 工 作 周 制 度 的 情 況 2.6 鄧 家 彪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察 悉, 約 70.5% 的 公 務 員 按 5 天 工 作 周 模 式 工 作 他 們 詢 問, 政 府 有 否 任 何 計 劃 在 所 有 局 / 部 門 全 面 實 施 5 天 工 作 周 制 度 鄧 家 彪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及 紀 律 部 隊 部 門 中 按 5 天 工 作 周 模 式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的 百 分 比 2.7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作 為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的 一 環, 政 府 已 分 階 段 實 施 5 天 工 作 周, 目 的 是 在 不 影 響 公 共 服 務 或 不 增 加 納 稅 人 負 擔 的 情 況 下, 提 高 公 務 員 的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鼓 勵 更 多 局 / 部 門 實 施 5 天 工 作 周, 但 前 提 是 必 須 符 合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資 源 不 減 少 員 工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不 削 減 緊 急 服 務, 以 及 在 星 期 六 維 持 一 些 必 需 的 櫃 台 服 務 等 條 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就 公 務 員 隊 伍 推 行 5 天 工 作 周 的 情 況 進 行 每 兩 年 一 次 的 檢 討, 而 下 次 檢 討 將 於 2014 年 年 底 得 出 結 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同 意 在 會 議 後 提 供 鄧 家 彪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轄 下 部 門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2.8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毛 孟 靜 議 員 察 悉 並 關 注 到, 過 去 3 年,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轄 下 部 門 接 近 2 萬 個 檔 案 獲 政 府 檔 案 處 批 准 銷 毁, 當 中 約 3 000 個 屬 於 機 密 檔 案 她 們 表 示, 不 少 該 等 檔 案 可 能 具 有 高 度 歷 史 價 值, 應 盡 早 公 開 予 公 眾 查 閱 她 們 詢 問 為 何 銷 毁 如 此 大 量 的 檔 案,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加 快 制 定 檔 案 法 2.9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部 門 檔 案 由 指 定 人 員 按 照 政 府 檔 案 處 所 發 布 的 指 引 管 理 在 銷 毁 檔 案 前, 會 徵 求 政 府 檔 案 處 批 准 對 於 劉 慧 卿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一 覽 表, 臚 列 在 過 去 3 年 銷 毁 的 檔 案 一 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未 必 有 相 關 資 料, 但 該 局 會 研 究 此 事 4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事 宜 2.10 王 國 興 議 員 歡 迎 於 2014-2015 年 度 開 設 約 670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以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仍 有 3 341 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由 相 同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持 續 擔 任 5 年 或 以 上 他 詢 問 當 局 為 何 不 能 把 該 等 崗 位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李 卓 人 議 員 表 示,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在 政 府 聘 用 的 12 900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中,4 746 人 持 續 受 聘 5 年 或 以 上 他 認 為 有 充 分 理 據 證 明 相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有 長 期 服 務 需 要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停 止 剝 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並 立 即 就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潘 兆 平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按 職 級 提 供 該 670 個 擬 設 新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分 項 數 字 2.1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旨 在 為 各 局 / 部 門 提 供 靈 活 的 聘 僱 方 式, 以 應 付 有 時 限 或 季 節 性 的 或 所 需 僱 用 的 人 手 的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或 服 務 模 式 正 待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的 服 務 需 求 政 府 當 局 在 考 慮 是 否 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將 需 考 慮 所 涉 服 務 的 性 質 及 有 否 長 期 需 要 等 因 素 有 關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在 該 等 崗 位 服 務 的 年 期, 與 該 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會 否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由 於 具 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因 此 在 申 請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時, 一 般 會 較 其 他 申 請 人 佔 優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同 意 在 會 議 後 提 供 潘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2.12 郭 偉 强 議 員 認 為,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服 務 條 款 和 條 件 遜 於 從 事 相 同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條 款 和 條 件 舉 例 而 言, 他 們 不 享 有 醫 療 福 利 遞 加 增 薪 點 及 逾 時 工 作 津 貼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檢 討 及 改 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2.1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由 於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與 聘 用 公 務 員 截 然 不 同, 因 此 不 宜 比 較 兩 者 的 聘 用 條 款 和 條 件 各 局 / 部 門 的 首 長 須 確 保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的 服 務 條 款 和 條 件 具 競 爭 力, 以 便 能 招 聘 具 備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士 及 挽 5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留 合 適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由 於 每 個 局 / 部 門 有 其 特 定 的 運 作 需 求, 因 此 對 於 各 局 / 部 門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細 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不 會 嚴 加 管 制 以 僱 主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抵 銷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遣 散 費 的 安 排 2.14 王 國 興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帶 頭 為 政 府 現 正 聘 用 的 12 900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廢 除 以 僱 主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 強 積 金 ") 作 出 的 供 款 所 衍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遣 散 費 的 安 排 鄧 家 彪 議 員 贊 同 王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且 表 示, 約 三 分 之 一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沒 有 約 滿 酬 金 他 建 議, 既 然 抵 銷 安 排 令 僱 員 得 不 到 足 夠 的 退 休 保 障,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為 所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提 供 約 滿 酬 金, 作 為 抵 銷 安 排 的 緩 衝 2.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有 關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作 出 抵 銷 安 排 的 事 宜 屬 於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由 於 此 議 題 極 具 爭 議 性, 而 社 會 各 界 又 意 見 分 歧,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需 要 對 此 事 作 出 通 盤 考 慮, 小 心 研 究 至 於 為 所 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提 供 約 滿 酬 金 的 建 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這 與 抵 銷 安 排 是 不 同 的 事 宜 各 局 / 部 門 的 首 長 經 考 慮 當 前 的 聘 用 情 況 後, 可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是 否 給 予 約 滿 酬 金 及 約 滿 酬 金 的 百 分 率 2.16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於 2012 年 根 據 抵 銷 安 排 從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戶 口 提 取 的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為 何, 以 及 政 府 如 何 與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作 出 抵 銷 款 項 的 安 排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負 責 屬 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遣 散 費 安 排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沒 有 相 關 資 料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情 況 2.17 譚 耀 宗 議 員 察 悉, 在 2014-2015 年 度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估 計 約 為 6 100 人, 他 查 詢 未 來 數 年 的 相 關 趨 勢 為 何 他 亦 詢 問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將 於 何 時 就 公 務 員 人 手 及 退 休 情 況 的 評 估 研 究 所 得 出 的 建 議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以 及 有 否 方 法 延 長 將 於 短 期 內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年 期 蔣 麗 芸 議 員 認 為, 許 多 公 務 員 的 6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知 識 和 經 驗 是 社 會 的 寶 貴 資 產,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有 何 方 法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使 他 們 可 以 繼 續 貢 獻 社 會 2.18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每 年 平 均 退 休 人 數 將 由 截 至 2017-2018 年 度 的 5 年 間 的 約 6 200 人, 增 加 至 截 至 2022-2023 年 度 的 5 年 間 的 約 7 000 人, 但 在 此 之 後, 預 期 有 關 數 字 將 會 下 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進 行 研 究, 評 估 公 務 員 隊 伍 未 來 數 年 的 人 手 及 退 休 情 況, 並 會 在 2014 年 第 二 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建 議 諮 詢 公 務 員 相 關 持 份 者 及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視 乎 諮 詢 結 果, 政 府 當 局 會 決 定 未 來 路 向, 並 訂 定 推 行 細 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現 時 有 既 定 機 制, 各 局 / 部 門 可 透 過 該 機 制 聘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以 協 助 應 付 特 定 的 運 作 或 接 任 需 要 2.19 王 國 興 議 員 關 注 公 務 員 隊 伍 ( 尤 其 是 紀 律 部 隊 部 門 和 為 市 民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的 部 門 ) 的 接 任 情 況, 並 詢 問 有 何 措 施 處 理 接 任 問 題 潘 兆 平 議 員 提 出 相 同 的 關 注,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先 延 長 該 等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年 期 2.20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有 關 部 門 的 編 制 相 對 較 大, 因 此 當 局 預 期 因 退 休 而 流 失 的 人 員 數 目 在 未 來 數 年 會 較 高 現 時 已 設 有 行 之 有 效 的 機 制, 以 方 便 各 局 / 部 門 及 早 作 出 接 任 計 劃,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適 時 採 取 行 動, 確 保 各 層 級 均 有 足 夠 具 備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在 考 慮 把 公 務 員 的 服 務 年 期 延 展 至 其 退 休 年 齡 之 後 的 建 議 時, 會 採 取 通 盤 做 法, 而 不 會 選 擇 性 地 只 對 某 些 職 系 實 施 有 關 建 議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開 支 2.21 蔣 麗 芸 議 員 詢 問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以 及 退 休 金 開 支 在 未 來 數 年 的 預 計 增 幅 為 何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目 前 約 有 11 萬 名 公 務 員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庫 務 署 署 長 表 示,2014-2015 年 度 支 付 退 休 金 的 估 計 總 開 支 為 269 億 元, 而 2032-2033 年 度 的 總 開 支 則 預 計 會 增 至 509 億 元 7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2.22 姚 思 榮 議 員 察 悉, 過 去 3 年,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的 開 支 每 年 增 加 約 10%, 而 2014-2015 年 度 的 撥 款 則 增 加 超 過 14% 他 詢 問, 為 何 2014-2015 年 度 的 增 長 率 較 高, 以 及 當 局 所 作 的 未 來 推 算 的 基 礎 為 何 2.2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政 府 須 履 行 其 合 約 責 任, 向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的 合 資 格 退 休 公 務 員 支 付 退 休 金 2014-2015 年 度 支 付 退 休 金 的 撥 款 以 多 項 數 據 為 基 礎, 當 中 包 括 來 年 退 休 人 員 數 目 的 估 計 增 幅 庫 務 署 署 長 補 充, 在 2014-2015 年 度 的 263 億 元 預 算 中, 約 112 億 元 是 在 來 年 向 新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支 付 一 筆 過 退 休 金 的 預 算 款 項, 而 約 150 億 元 則 是 向 合 資 格 退 休 公 務 員 發 放 每 月 退 休 金 的 預 算 款 項 當 局 在 作 出 未 來 推 算 時 以 多 項 假 設 為 基 礎, 包 括 每 年 公 務 員 薪 酬 的 預 計 調 整 幅 度 及 公 務 員 在 退 休 時 的 服 務 年 期 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2.24 葉 國 謙 議 員 表 示, 多 名 職 方 代 表 已 退 出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 下 稱 " 調 查 委 員 會 "), 以 示 不 贊 同 2013-2014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邀 請 該 等 已 退 出 的 代 表 重 新 加 入 調 查 委 員 會 一 事 的 進 展 如 何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因 應 部 分 職 方 團 體 對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調 查 委 員 會 曾 檢 討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並 建 議 對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方 法 作 出 若 干 改 變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已 獲 委 託 進 行 2014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游 說 已 退 出 的 職 方 代 表 重 返 調 查 委 員 會, 而 調 查 委 員 會 將 會 繼 續 對 職 方 的 看 法 和 意 見 持 開 放 態 度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2.25 葉 國 謙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縮 減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 例 如 救 護 員 職 系 ) 公 務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基 於 運 作 需 要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不 同 職 系 的 公 務 員 各 有 特 定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政 府 當 局 在 審 視 任 何 有 關 縮 減 個 別 公 務 員 職 系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建 議 時, 會 考 慮 該 等 建 議 是 否 符 合 無 需 額 外 財 政 資 源 不 涉 及 額 外 人 手, 以 及 維 8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持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水 平 的 先 決 條 件 消 防 處 現 正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在 符 合 上 述 3 個 先 決 條 件 的 前 提 下, 把 消 防 組 內 負 責 行 動 職 務 的 人 員 的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由 每 周 總 時 數 54 小 時 縮 減 至 總 時 數 51 小 時 其 他 事 項 2.26 毛 孟 靜 議 員 詢 問 表 示, 不 少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的 局 / 部 門 並 沒 有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足 夠 的 翻 譯 及 傳 譯 服 務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向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以 便 在 公 務 上 有 效 使 用 中 文 及 英 文, 以 及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這 方 面 的 適 當 培 訓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正 資 助 數 間 服 務 中 心, 為 需 要 公 共 服 務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9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3.1 應 主 席 邀 請,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劉 嫣 華 小 姐 就 各 自 負 責 的 工 作 範 疇, 重 點 講 述 2014-2015 年 度 有 關 司 法 及 法 律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財 政 撥 款 及 主 要 綱 領 ( 附 錄 IV-2-a 及 IV-2-b) 法 例 草 擬 3.2 有 關 修 訂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以 訂 明 勞 資 審 裁 處 法 院 可 就 不 合 理 和 不 合 法 解 僱 個 案 發 出 強 制 復 職 及 或 再 次 聘 用 令 的 權 力, 王 國 興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草 擬 有 關 修 訂 法 案 的 進 度 為 何, 因 為 據 他 得 悉, 律 政 司 民 事 法 律 科 2014-2015 立 法 年 度 的 工 作 大 綱 並 無 提 及 該 修 訂 法 案 3.3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 下 稱 " 勞 福 局 ")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釐 清 擬 議 修 訂 法 案 所 衍 生 的 一 些 複 雜 問 題, 然 後 才 提 交 有 關 立 法 建 議 律 政 司 會 繼 續 在 擬 備 法 案 的 過 程 中 向 勞 福 局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及 草 擬 方 面 的 支 援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3.4 鑒 於 澳 門 最 近 就 一 宗 貪 污 案 件 作 出 的 裁 決, 當 中 兩 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因 貪 污 而 被 定 罪, 王 國 興 議 員 詢 問,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特 區 ")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安 排 方 面 的 進 度 為 何 王 議 員 關 注 到, 香 港 或 會 成 為 罪 犯 天 堂 3.5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在 澳 門 作 出 上 述 裁 決 前,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已 就 兩 地 移 交 逃 犯 的 安 排 展 開 磋 商 雙 方 仍 在 磋 商, 以 期 達 成 訂 明 有 關 安 排 的 協 議 待 確 定 有 關 協 議 的 內 容 後, 律 政 司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立 法 建 議, 展 開 相 關 的 立 法 程 序 司 法 資 源 及 人 手 情 況 3.6 郭 榮 鏗 議 員 關 注 司 法 機 構 的 資 源 及 司 法 人 手, 特 別 是 高 等 法 院 的 情 況 他 指 出,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民 事 固 定 審 期 案 件 表 的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為 180 日, 但 實 際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卻 由 10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2012 年 的 244 日 增 加 至 2013 年 的 261 日 在 過 去 數 年, 案 件 的 案 情 越 趨 複 雜, 儘 管 委 員 對 法 院 案 件 的 輪 候 時 間 漫 長 及 司 法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況 表 示 關 注, 但 當 局 至 今 仍 未 作 出 任 何 改 善 3.7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已 提 供 資 料, 闡 述 其 司 法 人 手 安 排, 以 及 過 去 數 年 於 檢 討 的 不 同 階 段 在 高 等 法 院 採 取 的 措 施, 詳 情 載 於 財 委 會 委 員 審 核 2014-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所 提 出 的 初 步 書 面 問 題 簡 而 言 之, 司 法 機 構 數 年 前 已 因 應 設 立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而 進 行 編 制 檢 討, 並 已 開 設 若 干 司 法 職 位 雖 然 上 訴 法 庭 的 空 缺 已 予 填 補, 但 工 作 量 造 成 的 壓 力 仍 然 甚 大 就 此, 司 法 機 構 曾 於 2013 年 就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職 位 進 行 編 制 檢 討 根 據 是 次 檢 討 所 得 結 論, 上 訴 法 庭 須 增 設 職 位, 以 應 付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司 法 機 構 已 建 議 在 2014-2015 年 度 開 設 3 個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的 職 位 她 表 示, 高 等 法 院 上 訴 法 庭 民 事 上 訴 案 件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較 目 標 時 間 為 長, 原 因 是 司 法 機 構 致 力 並 優 先 考 慮 適 時 處 理 刑 事 上 訴 案 件 她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會 繼 續 監 察 司 法 人 手 情 況, 如 有 需 要, 會 再 次 進 行 編 制 檢 討 3.8 郭 榮 鏗 議 員 關 注 到, 若 建 議 在 上 訴 法 庭 開 設 的 司 法 職 位 是 藉 晉 升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來 填 補 的 話, 原 訟 法 庭 的 人 手 能 否 應 付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根 據 現 行 政 策,3 個 建 議 在 2014-2015 年 度 開 設 的 上 訴 法 官 職 位, 將 會 透 過 內 部 晉 升 填 補, 而 建 議 開 設 的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職 位 則 會 透 過 公 開 招 聘 填 補 司 法 機 構 的 辦 公 用 地 需 要 3.9 因 應 司 法 機 構 增 設 司 法 職 位 的 建 議, 梁 美 芬 議 員 詢 問 司 法 機 構 將 如 何 解 決 辦 公 地 方 不 足 的 問 題, 而 這 個 問 題 被 認 為 是 導 致 司 法 人 手 不 足 的 原 因 3.10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在 2014 年 法 律 年 度 開 啟 典 禮 上 發 言 時 提 及, 他 已 於 2013 年 7 月 就 司 法 機 構 的 長 遠 辦 公 用 地 需 要 致 函 政 府 當 局, 當 中 包 括 需 要 更 多 法 庭 設 施 輔 助 支 援 設 施 及 辦 公 地 方 政 府 當 局 現 正 積 極 考 慮 有 關 事 宜 11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3.11 劉 慧 卿 議 員 認 為, 儘 管 立 法 會 一 直 對 司 法 人 手 短 缺 的 問 題 表 示 關 注, 但 司 法 機 構 在 解 決 此 問 題 方 面 似 乎 並 未 取 得 很 大 進 展 劉 議 員 質 疑 這 是 否 由 於 政 府 當 局 反 對 增 加 司 法 職 位 的 建 議 所 致 劉 議 員 察 悉, 在 2014-2015 年 度 會 增 加 7 個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職 位, 她 詢 問 當 局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辦 公 地 方 供 他 們 使 用 3.12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以 審 慎 的 方 式 在 不 同 階 段 進 行 編 制 檢 討, 以 配 合 過 去 數 年 的 運 作 需 要 事 實 上, 司 法 機 構 已 增 設 司 法 職 位, 以 配 合 各 級 法 院 已 見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她 重 申, 政 府 當 局 正 考 慮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就 司 法 機 構 長 遠 的 辦 公 用 地 需 要 提 出 的 書 面 要 求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認 為, 多 年 來, 司 法 機 構 與 政 府 當 局 的 預 算 安 排 效 果 理 想, 而 政 府 當 局 在 過 程 亦 有 予 以 協 助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3.13 譚 耀 宗 議 員 詢 問, 在 區 域 法 院 以 上 級 別 的 法 院,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的 數 目 是 否 有 上 升 趨 勢, 以 及 這 是 否 因 為 訴 訟 人 不 符 合 申 請 法 律 援 助 的 資 格 所 致 他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資 源 中 心 ( 下 稱 " 資 源 中 心 ") 是 否 只 會 為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提 供 有 關 一 般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的 資 料 3.14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認 為, 難 以 判 斷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的 數 目 是 否 呈 現 某 種 趨 勢, 而 有 關 情 況 可 能 是 由 於 多 項 原 因 所 致 儘 管 如 此, 司 法 機 構 會 監 察 有 關 情 況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又 表 示, 行 政 當 局 轄 下 的 民 政 事 務 局 已 推 行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就 不 同 階 段 的 民 事 程 序 事 宜 向 無 律 師 代 表 訴 訟 人 提 供 免 費 法 律 意 見 司 法 機 構 屬 下 的 資 源 中 心 的 職 員 會 就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協 助,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訴 訟 人 根 據 上 述 試 驗 計 劃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求 助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3.15 陳 志 全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開 設 1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及 1 個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為 研 究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12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 下 稱 " 工 作 小 組 ") 提 供 法 律 支 援 他 問 及 工 作 小 組 的 時 間 表, 以 及 兩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以 兩 年 為 期 是 否 足 以 完 成 工 作 3.16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建 議 開 設 該 兩 個 職 位, 以 應 付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鑒 於 此 事 涉 及 艱 難 及 複 雜 的 法 律 問 題, 預 計 工 作 小 組 可 於 大 約 兩 年 內 擬 備 好 首 份 報 告 進 行 諮 詢, 與 在 英 國 進 行 有 關 工 作 所 需 的 時 間 相 若 3.17 鑒 於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下 稱 " 法 改 會 ") 對 性 罪 行 的 檢 討 進 度 緩 慢 並 已 拖 延 多 年,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法 改 會 進 行 的 研 究 項 目 數 目 是 否 設 有 上 限 律 政 司 司 長 給 予 否 定 的 答 覆 律 政 司 司 長 解 釋, 進 行 每 個 研 究 項 目 的 時 間 不 一, 須 視 乎 有 關 項 目 所 需 的 資 源 和 所 涉 研 究 的 複 雜 程 度 和 範 圍 而 定 律 政 司 司 長 引 用 陳 議 員 的 例 子 並 表 示, 鑒 於 法 改 會 對 性 罪 行 進 行 的 檢 討 的 範 圍, 該 研 究 項 目 已 細 分 為 數 個 研 究 範 疇, 並 會 分 別 就 每 個 範 疇 擬 備 報 告 書 他 指 出, 導 致 或 任 由 兒 童 死 亡 個 案 小 組 委 員 會 工 作 需 時 較 預 期 為 長, 是 由 於 一 名 小 組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健 康 問 題 所 致 3.18 梁 美 芬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以 跟 進 終 審 法 院 在 W 訴 婚 姻 登 記 官 ( 終 院 民 事 上 訴 2012 年 第 4 號 ) 一 案 中 提 出 的 觀 點 在 該 案 中, 一 名 已 接 受 整 項 性 別 重 置 手 術 的 變 性 人 在 法 律 上 可 與 一 名 男 性 結 婚 梁 美 芬 議 員 關 注 到, 工 作 小 組 將 如 何 在 各 種 意 見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這 些 意 見 可 能 相 當 敏 感, 而 且 或 會 受 不 同 文 化 所 影 響 3.19 律 政 司 司 長 同 意, 不 同 地 方 均 有 其 本 身 的 文 化 背 景 考 慮 到 此 事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法 例 甚 為 複 雜, 他 表 示, 在 研 究 的 各 個 階 段 透 過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諮 詢 接 獲 的 意 見, 均 會 獲 得 充 分 考 慮 土 地 審 裁 處 3.20 就 土 地 審 裁 處 所 處 理 的 案 件, 謝 偉 銓 議 員 提 出 下 列 問 題 13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i) 在 2014-2015 年 度 把 4 類 案 件 ( 即 關 乎 上 訴 補 償 建 築 物 管 理 及 租 賃 的 案 件 ) 的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縮 短 10 日, 原 因 為 何 ; (ii) 鑒 於 上 述 4 類 案 件 由 訂 定 日 期 的 目 標 時 間, 與 聆 訊 案 件 的 實 際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兩 者 之 間, 明 顯 有 可 再 縮 短 的 空 間, 當 局 沒 有 進 一 步 縮 短 該 等 案 件 的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原 因 為 何 ; 及 (iii) 將 該 4 類 案 件 的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縮 短 10 日, 是 否 由 於 土 地 審 裁 處 在 2014-2015 年 度 的 編 制 將 維 持 於 現 時 的 31 人, 因 而 受 到 局 限 所 致 3.21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雖 然 土 地 審 裁 處 在 2014-2015 年 度 將 會 維 持 與 2013-2014 年 度 相 同 的 編 制, 但 審 裁 處 的 編 制 人 數 於 過 去 數 年 已 有 所 增 加, 以 配 合 審 理 土 地 ( 為 重 新 發 展 而 強 制 售 賣 ) 條 例 ( 第 545 章 ) 下 的 案 件 的 需 要 3.22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已 於 2012-2013 年 度 檢 討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並 留 意 到 有 需 要 調 整 土 地 審 裁 處 就 上 述 4 類 案 件 的 目 標 經 諮 詢 各 個 法 庭 使 用 者 委 員 會 後, 由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司 法 機 構 已 將 該 4 類 案 件 的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各 縮 短 10 日 上 訴 案 件 補 償 案 件 和 建 築 物 管 理 案 件 的 目 標 輪 候 時 間 均 為 90 日, 租 賃 案 件 經 修 訂 後 的 目 標 輪 候 間 則 為 50 日 鑒 於 土 地 審 裁 處 有 需 要 就 其 排 期 程 序 進 行 檢 討, 司 法 機 構 認 為 應 等 候 就 排 期 程 序 進 行 檢 討 的 結 果, 再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就 法 院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目 標 再 作 修 訂, 這 才 是 審 慎 的 做 法 3.23 謝 偉 銓 議 員 察 悉, 土 地 審 裁 處 聆 訊 及 審 裁 強 制 土 地 售 賣 案 件 平 均 需 時 近 200 日 他 詢 問, 當 局 可 否 縮 短 聆 訊 及 審 裁 該 等 案 件 所 需 的 時 間 3.24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土 地 審 裁 處 已 於 2012 年 開 設 了 1 個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職 位 及 1 個 審 裁 處 成 員 職 位, 以 協 助 處 理 強 制 售 賣 令 申 請 她 解 釋, 強 制 土 地 售 賣 案 件 由 入 稟 至 排 期 審 訊 所 需 的 時 間 可 以 頗 長, 尤 其 若 案 件 涉 及 較 多 次 的 非 正 審 聆 14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訊, 訴 訟 各 方 將 需 要 足 夠 時 間 準 備 審 訊, 故 所 需 時 間 會 更 長 開 設 上 述 兩 個 職 位 後, 土 地 審 裁 處 其 他 類 別 案 件 的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亦 令 人 滿 意 檢 控 行 動 3.25 劉 慧 卿 議 員 關 注 到, 針 對 前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先 生 及 前 廉 政 專 員 湯 顯 明 先 生 的 檢 控 工 作 無 甚 進 展 她 詢 問, 刑 事 檢 控 科 在 決 定 應 否 對 兩 人 提 出 檢 控 方 面 花 費 甚 長 時 間, 這 是 由 於 律 政 司 缺 乏 財 政 資 源 還 是 故 意 拖 延 所 致 陳 偉 業 議 員 亦 表 達 了 類 似 的 關 注, 他 並 質 疑 此 事 是 否 有 政 治 考 慮, 還 是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干 預 3.26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此 事 無 關 任 何 資 源 問 題, 律 政 司 亦 沒 有 故 意 拖 延 有 關 案 件 他 表 示, 廉 政 公 署 仍 在 調 查 此 事 律 政 司 的 職 責 是 不 時 或 在 廉 政 公 署 要 求 時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鑒 於 此 事 須 定 期 向 廉 政 公 署 的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作 出 匯 報, 而 該 委 員 會 是 由 一 名 外 間 人 士 擔 任 主 席, 律 政 司 根 本 無 從 拖 延 此 事 律 政 司 司 長 強 調, 律 政 司 一 直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履 行 其 憲 制 責 任, 並 嚴 格 遵 從 法 例 及 檢 控 守 則 處 理 所 有 情 況, 不 會 受 任 何 不 必 要 或 不 當 的 壓 力 左 右 律 政 司 司 長 重 申, 行 政 長 官 從 未 作 出 任 何 干 預, 律 政 司 亦 沒 有 任 何 政 治 考 慮 3.27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補 充, 一 如 所 有 調 查 及 檢 控 工 作, 律 政 司 刑 事 檢 控 科 只 可 在 接 獲 調 查 報 告 後, 考 慮 應 否 提 出 檢 控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刑 事 檢 控 科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及 協 助 3.28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有 關 上 述 兩 名 人 士 的 調 查 工 作 是 否 如 前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所 述, 已 接 近 完 成 階 段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前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離 任 後, 廉 政 公 署 曾 就 該 兩 宗 案 件 進 行 若 干 進 一 步 調 查, 有 關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 而 廉 政 公 署 須 考 慮 相 關 的 調 查 結 果 勞 資 審 裁 處 3.29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儘 管 勞 資 審 裁 處 在 2011 年 及 2013 年 15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分 別 處 理 的 案 件 數 目 頗 為 穩 定, 均 為 4 000 宗 左 右, 但 為 何 該 處 由 入 稟 案 件 至 作 出 裁 斷 平 均 所 需 的 時 間 卻 由 2011 年 的 41 日 拖 長 至 2013 年 的 55 日 3.30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解 釋, 在 2013 年 由 入 稟 案 件 至 作 出 裁 斷 平 均 所 需 的 平 均 時 間 相 對 較 長, 原 因 是 就 該 年 完 結 的 案 件 而 言, 其 中 16 宗 於 2008 年 入 稟,13 宗 則 於 2009 年 入 稟 這 些 案 件 均 是 針 對 同 一 被 告 人 而 入 稟, 並 於 2008 年 或 2009 年 被 無 限 期 押 後 以 待 1 宗 上 訴 案 件 的 結 果 在 該 上 訴 案 完 結 後, 申 索 人 與 該 被 告 人 達 成 和 解, 並 於 2013 年 12 月 撤 銷 申 索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又 表 示, 事 實 上, 就 已 進 行 聆 訊 的 案 件 而 言, 在 過 去 3 年, 由 入 稟 案 件 至 首 次 進 行 聆 訊 平 均 所 需 的 時 間 一 直 維 持 在 25 日 的 正 常 水 平 3.31 對 於 司 法 機 構 沒 有 備 存 在 已 登 記 職 工 會 或 僱 主 協 會 中 擔 任 職 位 的 人 作 代 表 或 出 席 聆 訊 的 個 案 數 字, 鄧 家 彪 議 員 表 示 失 望 他 關 注 到, 即 使 獲 得 僱 員 同 意, 但 勞 資 審 裁 處 未 必 批 准 所 有 職 工 會 代 表 就 出 庭 發 言 權 提 出 的 申 請 因 此, 他 要 求 司 法 機 構 收 集 該 等 資 料, 以 供 日 後 參 考 3.32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行 使 涉 及 職 工 會 代 表 出 庭 發 言 權 的 司 法 決 定 的 統 計 數 字 儘 管 如 此, 司 法 機 構 會 研 究 鄧 議 員 的 建 議 立 法 會 與 政 府 當 局 之 間 就 立 法 事 宜 的 溝 通 3.33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與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之 間 有 否 訂 立 溝 通 機 制, 以 便 秘 書 處 擬 定 其 在 法 律 支 援 方 面 的 人 手 計 劃, 以 應 付 在 審 議 新 法 例 建 議 及 修 訂 現 有 法 例 方 面 的 工 作 量 3.34 律 政 司 司 長 答 覆 時 表 示, 由 制 訂 政 策 至 草 擬 相 關 法 例 的 整 個 過 程, 政 府 當 局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之 間 均 有 溝 通 前 者 以 商 議 的 方 式 進 行, 特 別 是 立 法 會 各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與 相 關 政 策 局 就 各 自 的 特 定 政 策 範 疇 進 行 商 議 此 外, 當 局 有 就 關 乎 司 法 及 法 律 服 務 的 事 宜, 包 括 草 擬 及 修 訂 法 例, 諮 詢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委 16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員 會 他 歡 迎 委 員 就 如 何 進 一 步 加 強 當 局 與 立 法 會 之 間 的 溝 通 表 達 意 見 仲 裁 3.35 陳 偉 業 議 員 察 悉, 律 政 司 將 在 2014-2015 年 度 開 設 一 個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負 責 處 理 推 動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主 要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的 工 作, 並 支 援 由 律 政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仲 裁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他 質 疑 當 局 可 否 安 排 類 似 的 資 源 協 助 公 眾 人 士, 例 如 小 商 戶 及 農 戶, 透 過 仲 裁 或 調 解 方 式 解 決 他 們 與 政 府 之 間 的 爭 議 3.36 梁 美 芬 議 員 申 報, 她 現 為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仲 裁 員 她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擴 大 仲 裁 服 務 的 使 用 範 圍, 以 此 作 為 替 代 方 法, 解 決 涉 及 業 主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有 關 強 制 售 賣 申 請 及 建 築 物 管 理 的 糾 紛 3.37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律 政 司 對 於 有 關 問 題 持 開 放 態 度, 並 沒 有 指 定 可 利 用 仲 裁 作 為 解 決 爭 議 的 手 段 的 糾 紛 類 別 他 歡 迎 有 機 會 與 梁 議 員 進 一 步 討 論 此 事 3.38 范 國 威 議 員 關 注 到, 律 政 司 有 意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法 律 及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中 心, 他 詢 問 就 香 港 發 展 仲 裁 服 務 的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的 進 展 情 況 及 香 港 作 為 亞 太 區 區 域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及 機 遇, 以 及 當 局 在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完 成 後 會 採 取 甚 麼 跟 進 行 動 他 又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擬 議 的 250 萬 元 開 支 是 否 足 夠 進 行 上 述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3.39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回 答 時 表 示, 該 項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尚 未 展 開 律 政 司 正 考 慮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合 作 進 行 該 項 預 計 需 時 12 個 月 的 顧 問 研 究 工 作 法 律 政 策 專 員 表 示, 擬 議 的 250 萬 元 開 支 預 計 足 以 進 行 該 項 研 究 工 作 至 於 將 會 採 取 何 種 跟 進 行 動, 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視 乎 顧 問 研 究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而 定 17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3.40 郭 榮 鏗 議 員 察 悉, 香 港 可 能 申 請 主 辦 2018 年 的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理 事 會 會 議 他 表 示 公 民 黨 支 持 主 辦 該 次 會 議,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對 此 事 有 何 計 劃 3.41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已 調 撥 內 部 財 政 資 源 支 持 香 港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申 辦 2018 年 的 國 際 商 事 仲 裁 理 事 會 會 議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及 他 本 人 在 內 的 有 關 政 府 官 員 已 書 面 同 意 支 持 香 港 的 申 請 若 申 請 獲 得 成 功, 當 局 會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匯 報 未 來 路 向 調 解 服 務 3.42 梁 美 芬 議 員 察 悉, 於 2012 年 11 月 成 立 的 調 解 督 導 委 員 會 正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制 定 道 歉 法 例, 以 增 加 達 致 和 解 的 機 會 她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除 例 如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等 事 宜 外, 將 道 歉 法 例 的 用 途 擴 大 至 在 解 決 爭 議 方 面 的 其 他 事 宜 3.43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調 解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研 究 工 作 並 不 局 限 於 道 歉 法 例 應 予 適 用 的 某 個 特 定 範 圍, 除 涉 及 政 府 的 事 宜 ( 例 如 梁 議 員 舉 出 的 例 子 ) 外, 調 解 督 導 委 員 會 正 研 究 道 歉 法 例 可 如 何 適 用 於 醫 療 事 故 及 勞 資 糾 紛 在 法 庭 使 用 WiFi 服 務 3.44 莫 乃 光 議 員 察 悉, 全 港 所 有 法 院 大 樓 將 會 分 階 段 引 入 WiFi 服 務, 讓 法 庭 使 用 者 ( 包 括 公 眾 人 士 ) 得 以 藉 此 發 送 文 字 模 式 通 訊, 他 詢 問 有 否 任 何 政 策 規 管 在 法 庭 使 用 WiFi 服 務, 以 及 該 等 政 策 會 否 區 分 不 同 的 法 庭 3.45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司 法 機 構 經 諮 詢 兩 個 專 業 團 體 後 發 出 實 務 指 示, 為 在 法 庭 使 用 WiFi 服 務 提 供 指 引 原 則 上, 法 庭 容 許 使 用 WiFi, 條 件 是 法 庭 程 序 的 進 行 能 配 合 司 法 工 作 妥 善 執 行, 並 避 免 對 法 庭 造 成 任 何 不 當 干 擾 不 過, 主 審 法 官 可 隨 時 撤 回 使 用 文 字 模 式 通 訊 的 准 許 現 時, 灣 仔 法 院 大 樓 內 的 區 域 法 院 家 事 法 庭 及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以 及 18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終 審 法 院, 均 已 開 始 提 供 此 等 WiFi 服 務 據 悉, 此 等 服 務 的 運 作 暢 順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3.46 郭 榮 鏗 議 員 關 注 到, 並 未 獲 得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的 裁 判 法 院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工 作 量 甚 為 沉 重 他 認 為 有 關 的 檢 控 工 作 應 由 曾 接 受 法 律 專 業 訓 練 的 律 師 或 大 律 師 擔 當 3.47 律 政 司 司 長 認 為,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在 刑 事 檢 控 工 作 方 面 發 揮 一 定 作 用, 並 作 出 了 實 質 性 貢 獻 他 和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曾 分 別 與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會 面, 了 解 他 們 的 工 作 情 況, 並 就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的 未 來 發 展 收 集 他 們 的 意 見 律 政 司 亦 會 跟 進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員 工 協 會 代 表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以 制 訂 此 方 面 的 長 遠 計 劃, 並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徵 詢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3.48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答 覆 鍾 國 斌 議 員 就 設 立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的 工 作 進 展 提 出 的 詢 問 時 表 示, 已 開 設 相 關 的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職 位, 而 審 裁 處 的 主 任 法 官 副 主 任 法 官 及 副 司 法 常 務 官 已 展 開 籌 備 工 作, 包 括 擬 備 附 屬 法 例 ( 例 如 審 裁 處 訴 訟 程 序 的 規 則 ) 和 相 關 的 主 任 法 官 指 示 司 法 機 構 計 劃 在 有 關 工 作 準 備 就 緒 後, 適 當 地 諮 詢 業 界 相 關 持 份 者 及 立 法 會 19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4.1 應 主 席 邀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向 委 員 簡 介 2014-2015 年 度 財 經 事 務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措 施 及 開 支 ( 附 錄 IV-3)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4.2 李 慧 琼 議 員 詢 問, 建 議 設 立 有 收 費 管 制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 強 積 金 ") 核 心 基 金, 將 如 何 有 助 降 低 強 積 金 收 費 及 確 保 強 積 金 投 資 帶 來 穩 定 回 報 ;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以 減 低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行 政 成 本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陳 健 波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核 心 基 金 將 會 由 政 府 ( 例 如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下 稱 " 金 管 局 ")) 抑 或 業 界 營 運 陳 議 員 亦 詢 問, 當 局 將 會 採 用 甚 麼 原 則 為 核 心 基 金 設 定 收 費 上 限 4.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按 目 前 的 構 思, 每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均 須 以 核 心 基 金 作 爲 預 設 基 金, 作 長 遠 分 散 投 資, 以 平 衡 投 資 風 險 和 回 報 核 心 基 金 方 案 的 目 的, 是 提 高 強 積 金 計 劃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方 便 計 劃 成 員 作 出 配 合 本 身 需 要 的 投 資 選 擇, 同 時 特 別 提 醒 計 劃 成 員,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重 要 的 是 作 出 長 遠 投 資 決 定, 而 非 集 中 追 求 短 期 回 報 核 心 基 金 採 取 的 標 準 化 安 排, 將 會 增 加 市 場 競 爭, 方 便 管 制 收 費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即 將 進 行 的 諮 詢 工 作 中, 聽 取 公 眾 對 於 核 心 基 金 的 建 議 及 其 收 費 管 制 機 制 的 意 見 4.4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日 後 對 其 他 強 積 金 基 金 實 施 收 費 管 制 另 一 方 面, 陳 健 波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先 嘗 試 加 強 強 積 金 基 金 管 理 自 動 化 及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以 減 省 行 政 成 本, 令 強 積 金 收 費 下 調 除 非 這 些 嘗 試 全 部 無 濟 於 事, 才 應 考 慮 其 他 方 法, 例 如 為 非 核 心 基 金 設 立 收 費 管 制 措 施 等 他 察 悉,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下 稱 " 積 金 局 ") 將 於 2014 年 年 中 推 出 電 子 付 款 及 結 算 系 統, 以 進 一 步 縮 短 處 理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所 需 的 時 間 ; 政 府 當 局 亦 計 劃 於 2014 年 7 月 或 之 前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簡 化 若 干 法 定 程 序, 令 受 託 人 有 更 大 減 費 空 間 此 外, 鑒 於 指 數 基 金 的 費 用 較 低, 積 金 局 一 直 在 核 准 成 分 基 金 的 程 序 中 推 廣 指 數 基 金 他 相 信 這 些 措 施 應 能 令 強 積 金 20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收 費 大 幅 調 低, 並 且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先 評 估 這 些 措 施 的 成 效, 然 後 才 考 慮 收 費 管 制 措 施 4.5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任 何 複 雜 的 行 政 程 序 及 種 類 繁 多 的 強 積 金 基 金, 均 無 助 降 低 強 積 金 收 費 政 府 當 局 正 與 積 金 局 及 業 界 緊 密 合 作, 實 施 多 項 精 簡 強 積 金 制 度 運 作 的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會 評 估 該 等 措 施 的 成 效 監 察 市 場 的 發 展 情 況, 再 考 慮 下 一 步 工 作 對 核 心 基 金 實 施 收 費 管 制 的 建 議 具 有 爭 議 性, 將 該 建 議 擴 展 至 其 他 強 積 金 基 金, 很 可 能 會 引 起 更 大 爭 議 再 者, 與 核 心 基 金 比 較, 其 他 強 積 金 基 金 的 設 計 五 花 八 門, 將 收 費 管 制 建 議 擴 展 至 非 核 心 基 金 會 有 實 際 困 難 故 此, 政 府 當 局 會 先 集 中 處 理 核 心 基 金 方 案, 因 應 核 心 基 金 方 案 的 實 施 情 況, 並 在 市 場 未 能 令 強 積 金 收 費 下 降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檢 討 為 強 積 金 基 金 設 定 收 費 上 限 的 方 案 4.6 王 國 興 議 員 察 悉, 不 同 持 份 者 對 應 否 廢 除 現 時 容 許 僱 主 以 強 積 金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安 排 ( 下 稱 "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 意 見 分 歧 王 議 員 提 到 政 府 早 前 在 實 施 強 制 性 侍 產 假 之 前 為 僱 員 提 供 侍 產 假 的 做 法,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取 消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樹 立 良 好 榜 樣, 鼓 勵 私 營 機 構 跟 隨 他 表 示, 這 項 建 議 只 會 對 政 府 造 成 財 政 影 響, 相 信 不 會 惹 起 爭 議, 實 施 起 來 亦 不 會 有 困 難 4.7 鄧 家 彪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及 早 就 取 消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一 事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並 在 2014-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案 中 為 此 預 留 撥 款 諮 詢 工 作 及 實 施 時 間 表 應 包 括 多 個 議 題, 例 如 逐 步 取 消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以 及 必 須 對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第 485 章 ) 作 出 的 法 例 修 訂 鄧 議 員 提 出 告 誡, 政 府 當 局 若 繼 續 迴 避 處 理 此 事, 或 繼 續 維 持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民 間 爭 取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的 呼 聲 將 會 越 來 越 大, 對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設 立 的 未 來 基 金 的 反 對 聲 音 亦 會 越 來 越 多 4.8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取 消 或 逐 步 淘 汰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涉 及 繁 複 而 具 爭 議 的 問 題, 會 影 響 不 同 持 21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份 者 團 體 的 利 益 故 此, 必 須 在 社 會 已 得 出 明 確 共 識 的 情 況 下, 才 推 展 此 事 由 於 持 份 者 意 見 分 歧,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在 2014-2015 財 政 年 度 的 優 先 處 理 工 作 中, 並 未 包 括 就 遣 散 費 / 長 服 金 抵 銷 安 排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的 着 眼 點 是 實 施 多 項 措 施 調 低 強 積 金 收 費, 並 令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就 此 方 面, 王 國 興 議 員 對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的 回 應 表 示 失 望, 並 認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有 責 任 優 化 強 積 金 制 度 為 勞 動 人 口 提 供 更 佳 退 休 保 障, 但 局 長 卻 推 卸 責 任 金 融 發 展 局 4.9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在 2014-2015 年 度 將 會 調 撥 650 萬 元 支 援 金 融 發 展 局 ( 下 稱 " 金 發 局 ") 的 工 作, 包 括 參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舉 辦 的 海 外 路 演 鑒 於 金 發 局 只 是 政 府 諮 詢 機 構, 其 主 要 職 能 是 研 究 有 關 金 融 服 務 的 事 宜, 他 詢 問 金 發 局 為 何 參 與 路 演 宣 傳 活 動 4.10 張 華 峰 議 員 指 出, 中 小 型 證 券 行 支 持 成 立 金 發 局, 以 制 訂 措 施 改 善 該 等 證 券 行 的 營 商 環 境 然 而, 儘 管 中 小 型 證 券 行 一 再 促 請 金 發 局 考 慮 它 們 就 提 高 中 小 型 證 券 行 的 市 場 競 爭 力 提 出 的 建 議, 而 金 發 局 亦 答 應 會 就 此 方 面 再 作 研 究, 但 金 發 局 始 終 未 有 採 取 實 質 行 動 張 議 員 提 到, 金 發 局 計 劃 在 2014-2015 年 度 撥 出 650 萬 元 撥 款 中 的 部 分 款 項, 用 作 研 究 國 內 企 業 " 走 出 去 " 所 帶 來 的 機 遇 他 認 為, 金 發 局 將 國 內 企 業 的 利 益 置 於 本 地 公 司 利 益 之 上, 於 理 不 合 他 促 請 金 發 局 從 速 進 行 關 於 中 小 型 證 券 行 的 研 究 4.1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金 發 局 成 立 的 目 的 是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藉 以 制 訂 強 化 香 港 有 利 營 商 環 境 及 把 握 新 市 場 機 遇 的 措 施, 以 促 進 整 體 金 融 服 務 業 界 進 一 步 發 展, 而 在 這 過 程 中 採 取 的 是 宏 觀 角 度, 並 非 着 眼 於 促 進 某 個 特 定 組 別 的 行 業 參 與 者 的 利 益 金 發 局 秉 承 其 使 命, 於 2013 年 11 月 發 表 了 多 份 研 究 報 告 他 補 充, 金 發 局 參 與 或 舉 辦 宣 傳 活 動 ( 例 如 路 演 研 討 會 及 會 議 ), 有 助 推 廣 香 港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以 及 建 立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及 商 業 中 心 的 正 面 形 象 該 筆 650 萬 元 的 撥 款 將 用 以 支 援 金 發 局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及 進 行 研 究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22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務 局 局 長 強 調, 金 發 局 會 考 慮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建 議, 並 會 繼 續 邀 請 業 界 參 與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他 答 應 把 張 華 峰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關 注 和 建 議 轉 告 金 發 局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4.12 黃 定 光 議 員 關 注 到, 儘 管 當 局 近 年 已 設 立 相 關 的 法 律 及 稅 務 架 構, 以 利 便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sukuk), 但 本 港 在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的 工 作 上 進 度 緩 慢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推 展 這 項 措 施 時 遇 到 甚 麼 主 要 困 難, 以 及 在 2014-2015 年 度 預 留 多 少 財 政 資 源 以 加 強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4.1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伊 斯 蘭 金 融 是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中 增 長 最 快 的 其 中 一 環 伊 斯 蘭 金 融 並 非 只 是 照 顧 穆 斯 林 的 財 務 需 要 ; 相 反, 國 際 投 資 者 亦 已 認 同, 伊 斯 蘭 金 融 是 新 興 的 重 要 金 融 組 別 某 些 經 濟 體 例 如 馬 來 西 亞 等 具 有 濃 厚 的 伊 斯 蘭 背 景 與 伊 斯 蘭 社 群 有 緊 密 聯 繫, 亦 擁 有 伊 斯 蘭 金 融 產 品 的 相 關 經 驗, 而 香 港 在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方 面 並 不 具 備 此 等 優 勢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致 力 加 強 本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競 爭 優 勢 舉 例 而 言, 2013 年 稅 務 及 印 花 稅 法 例 ( 另 類 債 券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於 2013 年 7 月 獲 制 定 成 為 法 例, 為 伊 斯 蘭 債 券 提 供 一 個 與 傳 統 債 券 相 若 的 稅 務 架 構 ; 此 外, 於 2014 年 3 月 獲 得 通 過 的 2014 年 借 款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令 當 局 可 以 在 政 府 債 券 計 劃 下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這 些 工 作 讓 全 球 市 場 認 識 到 香 港 的 法 律 監 管 及 稅 務 架 構 均 十 分 完 備, 足 以 支 持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並 可 藉 此 進 一 步 鼓 勵 其 他 有 意 發 行 伊 斯 蘭 債 券 的 公 私 營 發 債 人 來 港 集 資, 從 而 加 強 本 港 的 伊 斯 蘭 金 融 發 展 4.14 就 黃 定 光 議 員 問 及 香 港 與 馬 來 西 亞 成 立 伊 斯 蘭 金 融 合 作 小 組 一 事, 金 管 局 主 管 ( 市 場 發 展 ) 表 示, 合 作 小 組 於 2013 年 12 月 舉 行 首 次 會 議, 參 與 者 包 括 馬 來 西 亞 中 央 銀 行 金 管 局 及 市 場 人 士 等 兩 地 市 場 的 與 會 者 在 會 上 探 討 有 關 跨 境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的 合 作 機 會 香 港 會 學 習 和 汲 取 馬 來 西 亞 在 發 展 伊 斯 蘭 金 融 服 務 業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23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金 融 創 新 4.15 莫 乃 光 議 員 察 悉, 在 2011-2012 年 度 至 2013-2014 年 度 通 過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集 資 的 上 市 公 司 中, 以 科 技 為 本 的 行 業 的 首 次 公 開 集 資 的 金 額, 遠 低 於 其 他 行 業, 只 佔 首 次 公 開 集 資 總 金 額 約 0.4% 莫 議 員 指 出, 透 過 金 融 市 場 集 資 支 持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十 分 重 要,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2014-2015 年 度 調 撥 資 源,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及 措 施, 以 推 動 發 展 創 投 基 金, 方 便 創 新 科 技 業 中 的 新 興 小 型 企 業 通 過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創 業 板 集 資 4.16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一 直 與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合 作, 並 徵 詢 相 關 業 界 及 持 份 者 意 見, 制 訂 和 推 行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相 關 各 方 的 建 議 亦 透 過 其 他 平 台 如 金 發 局 傳 達 政 府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致 力 推 動 金 融 創 新, 例 如 最 近 建 議 把 離 岸 基 金 的 稅 務 豁 免 擴 大 至 私 募 基 金, 以 及 為 發 展 香 港 的 基 金 及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制 訂 其 他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會 虛 心 聽 取 業 界 意 見, 並 會 因 應 市 場 發 展 考 慮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發 展 基 金 及 資 產 管 理 業 4.17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根 據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引 入 以 公 司 形 式 成 立 開 放 式 基 金 ( 下 稱 "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 結 構 的 諮 詢 文 件,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將 屬 於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基 金 資 產 將 會 投 資 於 證 券 及 期 貨 合 約 他 對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投 資 活 動 的 範 圍 受 到 限 制 表 示 關 注, 並 詢 問 該 項 建 議 有 否 考 慮 其 他 主 要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的 類 似 做 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引 入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結 構, 會 強 化 在 香 港 設 立 投 資 基 金 公 司 的 法 律 框 架 有 關 的 立 法 建 議 會 容 許 在 現 行 單 位 信 託 結 構 之 外, 以 公 司 型 基 金 的 結 構 設 立 公 募 及 私 人 基 金 公 司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的 擬 議 投 資 範 圍, 曾 參 考 單 位 信 託 及 其 他 投 資 於 證 券 及 期 貨 合 約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常 見 做 法 4.18 張 華 峰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全 面 寬 免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交 易 印 花 稅 的 建 議, 會 使 投 資 由 交 易 所 買 賣 證 券 產 品 轉 為 投 向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此 舉 可 能 影 響 提 供 證 券 產 品 買 賣 服 務 的 24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證 券 行 的 業 務 此 外, 建 議 會 令 政 府 印 花 稅 收 入 減 少, 亦 可 能 令 恒 生 指 數 股 份 出 現 大 幅 波 動, 對 保 障 零 售 投 資 者 不 利 他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聽 取 他 的 意 見 香 港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及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4.19 林 健 鋒 議 員 表 示, 在 推 動 香 港 人 民 幣 業 務 方 面, 鑒 於 前 海 及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區 ( 下 稱 " 自 貿 區 ")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迅 速,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緊 工 作, 爭 取 放 寬 每 人 每 天 只 可 兌 換 2 萬 元 人 民 幣 的 限 額, 以 及 爭 取 撤 銷 不 得 在 內 地 分 行 提 取 在 香 港 銀 行 存 入 的 人 民 幣 的 限 制 4.2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同 意, 放 寬 人 民 幣 每 天 兌 換 限 額, 會 令 市 民 敍 做 人 民 幣 存 款 更 加 方 便 政 府 當 局 已 向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這 項 建 議, 並 曾 多 次 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 下 稱 " 人 民 銀 行 ") 討 論 此 事 內 地 當 局 知 悉 有 關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預 計 此 事 即 將 會 有 進 展 關 於 跨 境 提 取 人 民 幣 存 款 一 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此 事 涉 及 跨 境 人 民 幣 資 金 流 向 的 限 制, 如 開 放 資 本 帳 的 相 關 內 地 政 策 不 改 變, 將 無 法 解 除 這 方 面 的 限 制 4.21 鑒 於 台 灣 最 近 就 與 內 地 簽 署 的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陳 偉 業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評 估 各 項 中 港 金 融 合 作 措 施 ( 例 如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下 稱 " 安 排 ") 及 其 補 充 協 議 及 發 展 香 港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 在 社 會 經 濟 及 政 治 等 方 面 對 香 港 構 成 的 影 響 陳 議 員 提 到, 為 配 合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的 內 地 自 由 行 旅 客 而 不 斷 轉 變 的 營 商 環 境 對 小 商 戶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他 認 為 安 排 的 措 施 看 似 為 部 分 行 業 帶 來 短 期 經 濟 效 益, 但 市 民 未 必 察 覺 該 等 措 施 對 香 港 長 遠 造 成 的 負 面 影 響 4.22 陳 鑑 林 議 員 認 為, 自 2003 年 起 在 安 排 下 實 施 的 各 項 措 施, 為 本 地 經 濟 和 各 行 各 業 ( 包 括 貿 易 及 出 口 金 融 服 務 海 運 及 旅 遊 ) 帶 來 重 大 益 處 他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對 安 排 下 的 措 施 進 行 影 響 評 估, 以 及 加 強 有 關 的 宣 傳 工 作, 讓 普 羅 大 眾 更 加 了 解 安 排 對 香 港 的 好 處 公 眾 對 香 港 經 濟 越 來 越 依 賴 內 地 感 到 關 注,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2008 年 出 現 環 球 金 融 危 25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機 時, 與 內 地 更 密 切 的 聯 繫 和 經 濟 合 作, 曾 經 協 助 香 港 克 服 該 次 危 機 所 引 致 的 經 濟 問 題 4.23 梁 美 芬 議 員 認 同 安 排 措 施 為 香 港 帶 來 種 種 益 處 ; 她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宣 傳, 使 相 關 行 業 及 業 界 能 充 分 善 用 各 項 措 施 她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與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磋 商 進 一 步 擴 闊 安 排 的 範 圍, 特 別 是 讓 本 地 專 業 服 務 行 業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4.2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指 出, 在 簽 署 安 排 及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之 前, 香 港 一 直 與 內 地 保 持 密 切 的 經 濟 聯 繫, 把 握 推 動 本 地 經 濟 發 展 的 嶄 新 商 機 香 港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令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及 商 業 中 心 的 地 位 更 加 鞏 固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強 化 香 港 的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加 強 與 內 地 的 金 融 合 作 至 於 安 排 方 面, 自 2003 年 實 施 安 排 以 來, 在 往 後 年 間, 內 地 與 香 港 簽 署 了 多 份 補 充 協 議, 擴 闊 和 深 化 了 安 排 的 範 圍 事 實 上, 安 排 措 施 的 範 圍 基 本 上 取 決 於 內 地 開 放 市 場 的 政 策 和 步 伐 除 了 進 一 步 與 內 地 發 展 安 排 方 面 的 合 作, 政 府 當 局 會 密 切 注 意 內 地 自 貿 區 的 發 展, 務 求 為 本 地 行 業 及 企 業 抓 緊 嶄 新 商 機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4.25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正 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下 稱 " 會 計 師 公 會 ") 商 討 如 何 使 香 港 的 上 市 實 體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更 為 獨 立 的 建 議, 而 雙 方 在 某 些 相 關 問 題 上 仍 然 意 見 不 一,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在 2014 年 年 中 就 改 革 方 案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未 免 倉 卒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在 制 訂 改 革 方 案 並 將 有 關 方 案 納 入 諮 詢 文 件 以 聽 取 公 眾 意 見 時, 必 須 與 會 計 師 公 會 就 相 關 事 宜 達 成 共 識 由 於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涉 及 核 數 專 業 相 當 專 門 和 技 術 性 的 知 識, 梁 議 員 特 別 提 出, 政 府 當 局 必 須 以 淺 白 的 語 言 以 深 入 淺 出 的 方 式 擬 備 諮 詢 文 件, 令 普 羅 大 眾 易 於 明 白 4.26 李 慧 琼 議 員 轉 達 中 小 型 審 計 公 司 表 達 的 關 注, 該 等 公 司 擔 心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或 會 提 高 上 市 公 司 核 數 師 的 資 格 準 則, 對 其 市 場 競 爭 力 構 成 不 利 影 響 她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有 必 要 26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在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前, 徵 詢 中 小 企 業 參 與 者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4.27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的 目 的, 是 使 香 港 的 上 市 實 體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更 為 獨 立, 以 確 保 制 度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又 能 繼 續 切 合 本 地 市 場 的 需 要 就 此,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與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財 務 匯 報 局 緊 密 合 作, 制 訂 多 個 改 革 方 案, 以 供 公 眾 諮 詢 他 表 示, 各 界 人 士 / 團 體 已 就 改 革 的 大 方 向 達 成 共 識, 政 府 會 繼 續 諮 詢 持 份 者 團 體, 擬 訂 各 項 方 案 的 詳 細 內 容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即 將 舉 行 的 公 眾 諮 詢 中, 聽 取 不 同 界 別 持 份 者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中 小 企 審 計 公 司 及 其 他 界 別 等 ) 的 意 見 他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會 備 悉 梁 繼 昌 議 員 就 此 事 提 出 的 意 見 打 擊 洗 錢 4.28 劉 慧 卿 議 員 轉 達 某 些 金 融 服 務 業 參 與 者 的 關 注, 他 們 擔 心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金 融 合 作 越 加 緊 密, 會 導 致 越 來 越 多 涉 及 內 地 非 法 資 金 的 洗 錢 活 動, 源 自 內 地 的 資 金 所 衍 生 的 市 場 操 控 活 動 亦 越 來 越 猖 厥 她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在 2014-2015 年 度 撥 出 充 足 資 源, 以 回 應 這 些 關 注 4.29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指 出, 洗 錢 及 操 控 市 場 活 動 的 問 題 並 非 香 港 獨 有, 而 是 全 球 關 注 的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一 直 是 國 際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及 相 關 政 府 機 構 的 討 論 焦 點, 因 為 這 些 問 題 源 自 涉 及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跨 境 流 動 資 金 的 金 融 活 動 他 強 調, 香 港 設 有 開 放 的 金 融 市 場, 在 該 市 場 下, 所 有 市 場 人 士 及 參 與 者 均 須 受 到 規 管 政 府 當 局 深 知, 在 處 理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時, 必 需 確 保 香 港 打 擊 洗 錢 及 資 料 交 換 的 制 度 與 相 關 的 國 際 標 準 及 規 定 一 致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會 確 保 有 足 夠 資 源 落 實 有 關 範 疇 的 計 劃 和 措 施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與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4.30 王 國 興 議 員 察 悉, 金 管 局 將 於 2014-2015 立 法 年 度 提 交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對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與 27

第 IV 章 : 財 經 事 務 零 售 支 付 系 統 作 出 監 管 他 詢 問 監 管 的 方 式, 以 及 該 立 法 建 議 如 何 可 釋 除 公 眾 對 八 達 通 卡 系 統 ( 例 如 八 達 通 卡 扣 錯 款 項 ) 的 關 注 4.31 金 管 局 主 管 ( 金 融 基 建 發 展 ) 表 示, 以 硬 件 裝 置 為 基 礎 的 多 用 途 儲 值 產 品 ( 例 如 八 達 通 卡 ) 受 銀 行 業 條 例 ( 第 155 章 ) 下 現 有 監 管 制 度 所 規 管 該 項 立 法 建 議 旨 在 把 現 有 多 用 途 儲 值 卡 制 度 的 範 圍 擴 大 至 涵 蓋 非 以 硬 件 裝 置 為 基 礎 的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新 監 管 架 構 將 會 包 括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的 發 牌 準 則 監 管 機 構 的 監 察 及 執 法 權 力 ( 例 如 對 儲 值 電 子 支 付 工 具 進 行 現 場 及 非 現 場 審 查 ), 以 及 擬 議 制 度 下 的 懲 處 28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5.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重 點 介 紹 2014-2015 年 度 在 其 職 責 範 圍 內 有 關 公 共 財 政 的 主 要 工 作 ( 附 錄 IV-4) 政 府 財 政 計 劃 未 來 基 金 的 成 立 和 用 途 5.2 關 於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的 建 議, 梁 繼 昌 議 員 察 悉, 根 據 2014-2015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倘 若 政 府 持 續 入 不 敷 支, 可 利 用 未 來 基 金 開 展 關 鍵 基 建 項 目, 繼 續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但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卻 指 出, 由 於 往 後 公 帑 運 用 的 優 次 緩 急 如 何 難 以 預 料, 未 來 基 金 的 用 途 及 運 作 模 式 問 題, 暫 時 按 下 不 表 儘 管 如 此,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提 供 擬 成 立 的 未 來 基 金 的 進 一 步 詳 細 資 料 鄧 家 彪 議 員 亦 詢 問, 是 否 需 要 就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的 事 宜 修 訂 法 例 5.3 張 超 雄 議 員 表 示, 當 局 可 以 動 用 財 政 儲 備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導 致 公 共 開 支 急 升 的 問 題, 故 此, 他 質 疑 是 否 有 必 要 為 此 另 外 設 立 未 來 基 金 張 議 員 表 示, 由 於 未 來 基 金 的 規 模 可 能 相 當 龐 大, 加 上 該 基 金 的 用 途 和 運 作 模 式 仍 未 確 定, 市 民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不 免 懷 疑, 該 建 議 的 真 正 動 機 是 否 為 了 規 避 立 法 會 對 財 政 儲 備 的 運 用 的 監 察, 以 及 隱 藏 可 供 使 用 的 政 府 資 源 5.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指 出, 香 港 的 公 共 財 政 日 後 或 會 出 現 結 構 性 赤 字, 故 此 建 議 政 府 應 考 慮 採 取 的 措 施 之 一, 是 成 立 儲 備 基 金, 未 雨 綢 繆, 以 及 應 付 香 港 的 未 來 需 要, 特 別 是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在 運 用 所 有 政 府 基 金 方 面 向 來 高 度 透 明, 亦 沒 有 意 圖 透 過 設 立 未 來 基 金 隱 藏 政 府 資 源 關 於 未 來 基 金 的 可 能 用 途,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的 初 步 構 思 是, 基 金 款 項 可 為 非 經 常 性 的 關 鍵 基 建 項 目 提 供 撥 款, 而 不 會 用 於 經 常 性 質 的 開 支 項 目 關 鍵 基 建 項 目 不 限 於 交 通 運 輸 ( 例 如 建 造 道 路 和 橋 樑 ) 的 基 建 項 目, 而 亦 可 以 包 括 影 響 民 生 的 項 目 ( 例 如 興 建 醫 院 和 老 人 院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的 建 議 仍 處 於 初 步 階 段 政 府 當 局 會 邀 請 工 作 小 組 研 究 具 29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體 方 案, 擬 訂 未 來 基 金 的 運 作 詳 情, 例 如 未 來 基 金 應 否 得 到 法 規 支 持 待 制 訂 具 體 建 議 後, 當 局 將 會 諮 詢 立 法 會 應 付 公 共 財 政 結 構 性 赤 字 的 措 施 5.5 李 慧 琼 議 員 對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表 示 支 持 她 詢 問,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範 圍 是 否 涵 蓋 發 展 香 港 經 濟 以 配 合 未 來 需 要 由 於 有 輿 論 批 評 工 作 小 組 對 香 港 經 濟 增 長 的 預 測 偏 向 保 守, 李 議 員 詢 問, 工 作 小 組 是 如 何 制 訂 有 關 預 測, 以 及 在 預 測 過 程 中 曾 否 參 考 其 他 海 外 經 濟 體 的 經 驗 5.6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是 檢 視 政 府 直 至 2041 年 左 右 的 長 遠 財 政 狀 況, 包 括 因 應 香 港 的 人 口 趨 勢 及 經 濟 增 長 預 測 檢 視 各 種 收 支 情 況, 以 及 分 析 不 同 方 案, 以 應 付 香 港 公 共 財 政 的 長 遠 需 要 工 作 小 組 以 科 學 化 的 方 式 進 行 工 作 工 作 小 組 作 出 預 測 和 建 議 時, 亦 曾 參 考 海 外 經 濟 體 的 經 驗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以 不 同 的 經 濟 增 長 政 府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長 遠 趨 勢 推 算 作 為 基 礎, 按 不 同 的 假 設 情 況, 提 出 財 政 展 望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工 作 小 組 集 中 於 不 同 的 財 政 方 案, 但 報 告 亦 提 出 多 項 其 他 需 要 在 政 策 層 面 作 出 討 論 的 事 宜, 例 如 如 何 增 強 勞 動 生 產 力 及 增 加 勞 動 人 口 等 為 跟 進 該 等 建 議, 有 關 政 策 局 / 部 門 ( 下 稱 " 局 / 部 門 ") 會 進 一 步 研 究 各 項 建 議 和 相 關 事 宜, 並 與 相 關 的 政 府 委 員 會 及 持 份 者 合 作, 擬 訂 實 施 細 節 政 府 當 局 亦 會 要 求 工 作 小 組 提 出 更 多 有 關 未 來 基 金 的 不 同 方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及 工 作 小 組 將 於 短 期 內 向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的 內 容 及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5.7 梁 美 芬 議 員 指 出,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及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政 府 必 須 力 求 收 支 平 衡 維 持 低 稅 政 策 梁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向 市 民 清 楚 解 釋 基 本 法 對 政 府 處 理 財 政 赤 字 所 施 加 的 這 項 限 制 梁 議 員 認 同, 長 遠 而 言, 香 港 有 必 要 維 持 收 支 平 衡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將 某 些 開 支 項 目 ( 例 如 醫 療 服 務 及 長 者 護 理 服 務 ) 產 業 化 的 建 議, 以 及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鼓 勵 退 休 人 士 重 投 勞 工 市 場, 以 減 省 政 府 的 長 遠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開 支 30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5.8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鑒 於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為 香 港 帶 來 重 重 挑 戰, 加 上 考 慮 到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以 及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及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的 規 定, 政 府 當 局 同 意, 推 動 經 濟 發 展 及 控 制 公 共 開 支 增 長 的 工 作, 有 必 要 同 步 進 行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探 討 如 何 藉 着 市 場 力 量 滿 足 公 眾 需 求, 公 眾 就 相 關 事 宜 和 建 議 仍 有 討 論 空 間 他 補 充, 工 作 小 組 知 悉, 應 付 香 港 公 共 財 政 長 遠 需 要 的 方 案, 必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及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的 規 定 5.9 梁 志 祥 議 員 察 悉, 不 少 海 外 稅 務 管 轄 區 均 實 施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這 種 稅 項 被 認 為 是 比 較 公 平 和 稅 基 寬 闊 的 稅 務 措 施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重 新 考 慮 推 出 這 種 稅 項, 以 增 加 政 府 收 入 他 認 為 過 往 就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進 行 諮 詢 時 遇 到 強 烈 反 對, 部 分 原 因 可 能 是 由 於 公 眾 擔 心 引 入 這 種 稅 項 會 令 生 活 開 支 急 增 5.1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指 出, 與 其 他 稅 務 管 轄 區 比 較, 香 港 的 稅 種 較 少 稅 基 相 對 狹 窄 引 進 新 稅 項 或 會 是 擴 闊 香 港 稅 基 的 可 行 措 施 之 一, 就 此 而 言, 商 品 及 服 務 稅 是 值 得 考 慮 的 方 案 政 府 當 局 會 研 究 措 施, 以 處 理 香 港 稅 基 狹 窄 的 問 題, 並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邀 請 公 眾 參 與 其 事 政 府 的 財 政 預 測 5.11 鄧 家 彪 議 員 觀 察 到, 政 府 當 局 持 續 高 估 政 府 開 支 低 估 政 府 收 入 舉 例 而 言, 在 2003-2004 至 2012-2013 年 度 期 間, 綜 合 帳 目 盈 餘 / 赤 字 的 預 算 和 實 際 數 字 的 差 額 達 到 5,930 億 元, 加 上 在 2007-2008 至 2013-2014 年 度 期 間 實 施 多 項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 該 等 措 施 通 常 是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出 現 大 額 盈 餘 的 情 況 下 提 出 ) 所 招 致 的 約 2,000 億 元, 顯 示 出 政 府 當 局 的 財 政 預 測 過 分 保 守 鄧 議 員 對 財 政 預 算 在 政 府 開 支 方 面 的 預 測 不 準 確 所 帶 來 的 不 良 影 響 表 示 關 注,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有 關 情 況, 以 作 出 改 善 5.12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擬 備 財 政 預 算 案 時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經 濟 表 現 經 濟 展 望 經 濟 趨 勢 增 長 率, 以 及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他 強 調, 即 使 政 府 收 入 預 31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算 將 會 出 現 赤 字, 亦 不 一 定 導 致 政 府 削 減 公 共 開 支 政 府 當 局 會 維 持 公 共 開 支 合 理 增 長, 以 切 合 社 會 需 要 和 訴 求 政 府 當 局 自 2008 年 以 來 實 施 了 多 項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以 協 助 市 民 應 付 短 期 經 濟 壓 力, 發 揮 反 周 期 的 提 振 作 用, 協 助 穩 定 經 濟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增 加 政 府 的 經 常 及 非 經 常 開 支 電 費 補 貼 計 劃 5.13 王 國 興 議 員 注 意 到, 政 府 當 局 在 2014-2015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沒 有 提 出 為 住 宅 電 費 提 供 補 貼, 而 過 往 補 貼 計 劃 中 未 用 的 補 貼 金 額 則 可 以 轉 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撤 銷 上 述 限 期, 讓 住 戶 可 以 用 盡 所 有 補 貼 金 額, 因 為 某 些 住 戶 ( 特 別 是 長 者 住 戶 ) 的 每 月 電 力 消 耗 水 平 甚 低 王 議 員 認 為, 其 建 議 可 避 免 住 戶 為 了 趕 及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限 期 前 用 盡 所 有 補 貼 金 額 而 不 必 地 浪 費 電 力 5.1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推 行 電 費 補 貼 計 劃 的 工 作 方 面, 有 必 要 訂 出 限 期 政 府 當 局 擬 訂 補 貼 計 劃 時, 已 預 計 所 有 住 宅 用 戶 之 中, 大 約 90% 用 戶 會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的 限 期 前 用 盡 所 有 補 貼 金 額 目 前 距 離 上 述 限 期 仍 有 一 段 時 間, 政 府 當 局 預 計, 住 戶 在 使 用 該 等 補 貼 方 面 不 會 有 問 題 有 關 買 家 印 花 稅 法 定 聲 明 的 規 定 5.15 王 國 興 議 員 注 意 到, 近 日 有 傳 媒 報 道, 為 申 請 豁 免 買 家 印 花 稅, 本 身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物 業 買 家 須 到 律 師 行 就 他 們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而 作 出 聲 明 時 更 必 須 出 示 買 賣 合 約 正 本 王 議 員 對 於 有 關 規 定 對 香 港 居 民 造 成 不 便 表 示 關 注,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就 此 事 作 出 檢 討 5.16 稅 務 局 局 長 澄 清, 就 申 請 豁 免 買 家 印 花 稅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的 規 定 有 兩 個 目 的, 其 一 是 證 明 買 家 本 人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其 二 是 證 明 購 買 物 業 的 買 家 是 代 表 自 己 行 事 相 關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在 審 議 2012 年 印 花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曾 經 就 此 項 規 定 進 行 討 論 有 關 規 定 的 詳 細 內 容, 亦 已 上 載 稅 務 局 網 站 稅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有 關 人 士 可 到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各 民 政 32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事 務 處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作 出 有 關 聲 明 時, 亦 可 以 使 用 相 關 文 件 ( 例 如 買 賣 合 約 ) 的 副 本 增 加 煙 草 稅 5.17 陳 鑑 林 議 員 支 持 增 加 煙 草 稅 以 鼓 勵 吸 煙 人 士 戒 煙 然 而, 令 他 關 注 到, 完 稅 香 煙 的 數 目 持 續 增 長 香 港 海 關 檢 獲 私 煙 的 數 目 亦 續 有 增 加, 反 映 措 施 成 效 不 彰 陳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檢 視 這 項 稅 務 措 施 的 成 效 能 否 達 到 當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5.18 香 港 海 關 關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以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鼓 勵 吸 煙 人 士 戒 煙, 包 括 加 強 戒 煙 計 劃 及 擴 大 非 吸 煙 區 的 範 圍 等 這 些 措 施 成 功 令 吸 煙 者 數 目 減 少 至 只 佔 本 港 人 口 10% 左 右 他 補 充, 為 加 強 成 效, 香 港 海 關 過 去 一 直 調 整 執 法 策 略 舉 例 而 言, 執 法 行 動 的 焦 點 已 由 針 對 街 頭 販 賣 私 煙 擴 大 至 針 對 私 煙 儲 存 / 銷 售 及 流 入 本 港 的 跨 境 私 煙, 以 收 更 大 阻 嚇 作 用 新 訂 策 略 成 效 顯 著 2013 年 私 煙 案 件 數 目 下 跌 了 7% 至 800 宗, 而 檢 獲 私 煙 的 總 數 則 增 加 了 20% 至 8,300 萬 枝 重 置 位 於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政 府 辦 公 室 5.19 劉 慧 卿 議 員 對 政 府 辦 公 室 遷 離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政 策 提 出 質 疑, 因 為 政 府 一 方 面 將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及 立 法 會 大 樓 重 置 到 現 時 接 近 中 區 海 濱 的 黃 金 地 段, 同 時 又 着 手 重 置 灣 仔 海 旁 3 座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內 的 政 府 部 門, 顯 示 政 府 的 決 定 自 相 矛 盾 她 進 一 步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對 香 港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目 前 出 現 短 缺 的 情 況 有 何 看 法 5.2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觀 察 到, 本 港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嚴 重 短 缺, 而 將 沒 有 地 域 限 制 的 政 府 辦 公 室 遷 離 中 心 商 業 區, 有 助 提 供 額 外 的 商 業 樓 面 面 積, 解 決 此 問 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庫 務 ) 補 充,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008-2009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已 正 式 宣 布 計 劃 重 置 灣 仔 海 旁 3 座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內 的 政 府 部 門 由 於 重 置 計 劃 的 模 規 相 當 龐 大, 計 劃 將 會 分 階 段 進 行 現 時 的 計 劃 是 將 該 3 座 33

第 V 章 : 公 共 財 政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內 的 部 分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重 置 到 啟 德 發 展 區 正 在 興 建 的 新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當 局 亦 正 籌 劃 在 將 軍 澳 和 西 九 龍 興 建 其 他 政 府 大 樓 作 重 置 之 用 預 計 西 九 龍 政 府 辦 公 大 樓 的 建 造 工 程 將 於 2018-2019 年 度 完 竣 政 府 推 行 無 紙 化 方 案 的 措 施 5.21 陳 志 全 議 員 不 滿 政 府 當 局 就 他 要 求 列 出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 下 稱 " 物 流 署 ") 過 去 3 年 為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印 製 印 刷 品 的 數 量 的 問 題 所 作 的 答 覆, 因 為 當 局 的 答 覆 只 提 供 有 關 印 刷 品 的 總 噸 數, 而 沒 有 按 部 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他 指 出, 這 些 資 料 對 協 助 立 法 會 議 員 監 察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推 行 無 紙 化 方 案 至 為 重 要 5.22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署 長 ( 下 稱 " 物 流 署 署 長 ") 解 釋, 總 噸 數 的 數 字 已 顯 示 出 過 去 3 年 政 府 印 製 印 刷 品 的 數 量 有 下 降 趨 勢 鑒 於 物 流 署 為 各 局 / 部 門 印 製 多 類 印 刷 品, 而 部 分 印 刷 品 ( 例 如 表 格 及 關 於 施 政 報 告 及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文 件 等 ) 是 分 派 給 多 個 局 / 部 門, 故 此 難 以 按 數 量 和 部 門 劃 分, 提 供 有 關 印 製 品 的 詳 細 分 項 數 字 物 流 署 署 長 補 充, 政 府 已 經 為 某 些 文 件 ( 例 如 諮 詢 文 件 ) 提 供 數 碼 版 本, 但 由 於 部 分 市 民 未 能 上 網 閱 覽 該 等 文 件, 故 此 仍 有 需 要 印 製 印 刷 品 物 流 署 署 長 表 示, 為 處 理 陳 志 全 議 員 的 關 注, 物 流 署 會 考 慮 按 數 量 和 按 個 別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大 致 分 類 劃 分, 提 供 有 關 印 刷 品 的 詳 細 分 項 數 字 34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6.1 應 主 席 邀 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2014-2015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重 點 ( 附 錄 IV-5) 政 制 改 革 公 眾 諮 詢 及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工 作 6.2 關 於 現 時 進 行 的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及 2016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公 眾 諮 詢, 王 國 興 議 員 表 示, 公 眾 不 應 浪 費 時 間 討 論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方 案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適 時 告 知 公 眾 哪 些 方 案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梁 美 芬 議 員 認 為, 由 公 民 或 政 黨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方 案 並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她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就 此 等 方 案 表 態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張 華 峰 議 員 認 為, 對 於 內 地 高 級 官 員 近 期 就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發 表 的 講 話,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深 公 眾 對 有 關 講 話 的 了 解 6.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自 公 眾 諮 詢 展 開 後, 政 府 當 局 已 經 強 調 所 有 政 改 方 案 均 應 嚴 格 遵 循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的 相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此 信 息 已 在 有 關 的 諮 詢 文 件 及 宣 傳 材 料 加 以 強 調 事 實 上, 政 府 當 局 注 意 到, 越 來 越 多 香 港 市 民 認 同 普 選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當 局 快 將 推 出 新 的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以 進 一 步 解 釋 落 實 普 選 需 要 遵 循 基 本 法 的 相 關 條 文 6.4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在 2014-2015 年 度 為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公 眾 諮 詢 預 留 大 約 1,200 萬 元 ( 不 包 括 員 工 開 支 ), 他 們 就 此 詢 問 宣 傳 計 劃 的 詳 情 6.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第 一 輪 公 眾 諮 詢 結 束 後, 政 府 當 局 會 整 理 收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以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在 2014 年 7 月 左 右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出 報 告 待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決 定 後,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2014 年 第 四 季 左 右 進 行 第 二 輪 公 眾 諮 詢 該 1,200 萬 元 預 算 主 要 包 括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的 第 二 階 段 公 眾 諮 詢 在 印 刷 (310 萬 元 ) 和 舉 行 宣 傳 及 諮 詢 會 (850 萬 元 ) 方 面 的 撥 款 35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6.6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答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為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而 開 設 的 7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主 要 負 責 歸 納 及 整 理 在 諮 詢 期 內 接 獲 的 公 眾 意 見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更 新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及 相 關 宣 傳 材 料, 以 便 更 迅 速 回 應 當 局 接 獲 的 某 些 意 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過 去 數 月, 政 府 當 局 已 為 公 眾 諮 詢 製 作 一 系 列 宣 傳 品, 包 括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海 報 及 廣 告 政 府 當 局 已 經 推 出 兩 套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新 一 套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亦 快 將 推 出 6.7 葉 國 謙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採 取 措 施, 以 推 廣 對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憲 制 地 位 的 認 識, 從 而 協 助 公 眾 了 解 政 改 的 法 律 框 架 李 慧 琼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推 廣, 以 助 公 眾 了 解 基 本 法 的 立 法 原 意, 以 及 香 港 特 區 政 治 體 制 設 計 原 則 的 憲 制 基 礎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亦 應 推 廣 基 本 法 所 訂 的 4 項 政 制 發 展 主 要 原 則 6.8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2014 年, 政 府 當 局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重 點 主 題 包 括 在 基 本 法 基 礎 上 的 政 制 發 展 他 表 示,2015 年 為 基 本 法 頒 布 25 周 年,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率 領 的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考 慮 各 項 宣 傳 計 劃 他 承 諾 轉 達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供 該 督 導 委 員 會 考 慮 6.9 黃 定 光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過 往 推 廣 基 本 法 時, 只 着 眼 於 香 港 市 民 的 權 利 而 非 責 任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推 廣 工 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回 答 黃 議 員 時 表 示, 自 2014-2015 年 度 起, 當 局 會 以 一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取 代 一 個 有 時 限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位, 為 基 本 法 的 推 廣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6.10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黃 碧 雲 議 員 的 查 詢 時 表 示,2013-2014 年 度 為 推 廣 基 本 法 所 預 留 的 1,600 萬 元, 並 不 包 括 民 政 事 務 局 為 推 廣 基 本 法 而 為 每 個 區 議 會 提 供 的 25 萬 元 撥 款 他 補 充,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負 責 監 察 區 議 會 如 何 使 用 該 筆 撥 款 (25 萬 元 ) 36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6.11 陳 家 洛 議 員 表 示, 達 至 真 普 選 和 實 行 公 民 提 名 是 香 港 市 民 的 共 同 願 望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在 2014-2015 年 度 撥 款 資 助 學 術 機 構 進 行 有 關 政 改 的 民 意 調 查, 以 及 會 否 就 當 局 的 政 改 方 案 舉 行 電 視 辯 論 6.1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並 無 計 劃 在 首 輪 公 眾 諮 詢 中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但 可 能 會 在 第 二 階 段 的 公 眾 諮 詢 考 慮 此 事 因 應 陳 家 洛 議 員 的 意 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同 意, 政 府 當 局 若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會 考 慮 香 港 電 台 在 2014 年 3 月 16 日 採 用 的 慎 思 民 調 方 式 他 補 充, 預 計 不 會 舉 行 電 視 辯 論 選 舉 事 務 6.13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回 應 謝 偉 銓 議 員 的 查 詢 時 解 釋, 選 舉 事 務 處 在 2014-2015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2013-2014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1 億 8,590 萬 元, 主 要 是 因 為 籌 備 2015 年 區 議 會 一 般 選 舉 的 所 需 款 項 有 所 增 加 謝 偉 銓 議 員 詢 問, 這 筆 撥 款 會 否 用 於 以 居 於 內 地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為 對 象 的 選 舉 活 動 宣 傳 工 作, 以 及 該 等 居 民 在 即 將 舉 行 的 選 舉 中 可 否 留 在 內 地 投 票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解 釋, 根 據 現 行 選 舉 法 例, 任 何 人 若 未 能 提 供 在 香 港 的 主 要 住 址 作 選 民 登 記 之 用, 將 不 合 資 格 登 記 成 為 任 何 地 方 選 區 或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的 選 民 因 此,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宣 傳 工 作 只 會 在 香 港 進 行, 當 局 並 無 預 留 撥 款 在 香 港 境 外 進 行 宣 傳 個 人 權 利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6.14 鄧 家 彪 議 員 詢 問,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下 稱 " 平 機 會 ") 接 獲 的 投 訴 為 何 由 2012 年 的 738 宗 跌 至 2013 年 的 611 宗, 以 及 受 屈 人 士 向 平 機 會 申 請 法 律 協 助 時 有 否 遇 到 困 難 6.1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回 答 時 表 示, 平 機 會 會 嘗 試 以 調 解 方 式 處 理 投 訴, 但 調 解 需 要 多 長 時 間 方 可 成 功, 則 因 個 案 情 況 而 異 如 某 一 個 案 無 法 調 解, 受 屈 人 士 可 向 平 機 會 申 請 法 律 協 助 平 機 會 的 法 律 及 投 訴 專 責 小 組 會 考 慮 有 關 申 37

第 VI 章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請, 並 會 為 有 理 據 的 個 案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根 據 平 機 會 提 供 的 統 計 數 字, 過 去 數 年, 獲 平 機 會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的 個 案 數 目 穩 定 6.16 黃 碧 雲 議 員 詢 問, 在 平 機 會 接 獲 的 性 別 歧 視 及 懷 孕 歧 視 投 訴 中, 經 調 解 解 決 和 最 終 訴 諸 訴 訟 的 個 案 分 別 為 數 多 少 她 亦 關 注 到, 平 機 會 在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方 面 所 獲 得 的 撥 款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需 求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承 諾 在 會 後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他 表 示, 平 機 會 在 2013-2014 年 度 並 未 用 盡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的 撥 款 6.17 黃 碧 雲 議 員 表 示, 有 少 數 族 裔 家 長 投 訴, 並 未 獲 發 教 導 他 們 如 何 為 子 女 申 請 學 生 資 助 的 資 料 她 注 意 到, 平 機 會 將 成 立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專 責 小 組, 以 加 強 對 少 數 族 裔 的 支 援 ; 就 此, 她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亦 會 加 強 支 援 措 施, 以 滿 足 少 數 族 裔 的 需 要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一 如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所 述, 教 育 局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會 加 強 各 項 措 施, 以 滿 足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的 需 要, 並 協 助 少 數 族 裔 居 民 融 入 社 會 6.18 姚 思 榮 議 員 及 葉 國 謙 議 員 關 注 當 局 會 否 採 取 措 施, 處 理 部 分 港 人 針 對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的 歧 視 行 為 李 慧 琼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有 否 透 過 駐 內 地 的 各 個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 澄 清, 大 部 分 港 人 並 無 針 對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作 出 歧 視 行 為 的 港 人 只 屬 少 數 馬 逢 國 議 員 亦 關 注 到,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有 何 措 施 處 理 中 港 兩 地 居 民 之 間 日 益 嚴 重 的 矛 盾 6.19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他 曾 與 平 機 會 主 席 交 換 意 見, 並 察 悉 平 機 會 現 正 計 劃 研 究 應 否 修 訂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 第 602 章 ), 以 涵 蓋 內 地 人 及 新 來 港 人 士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建 議, 此 事 可 待 平 機 會 主 席 於 2014 年 4 月 23 日 出 席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再 作 討 論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對 化 解 兩 地 居 民 之 間 的 矛 盾 十 分 重 視 就 此,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會 在 2014-2015 年 度 向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增 撥 資 源, 以 加 強 與 內 地 當 局 的 聯 絡 和 增 加 宣 傳, 從 而 加 深 內 地 居 民 對 香 港 的 了 解 他 承 諾 會 向 " 與 內 地 合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 轉 達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關 注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