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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及 提 示 一 发 行 人 声 明 发 行 人 董 事 会 已 批 准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人 全 体 董 事 承 诺 其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二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声 明 企 业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会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财 务 报 告 真 实 完 整 三 主 承 销 商 勤 勉 尽 责 声 明 本 期 债 券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循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独 立 地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确 认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中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投 资 提 示 凡 欲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并 进 行 独 立 投 资 判 断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决 定, 均 不 表 明 其 对 债 券 风 险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凡 认 购 受 让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同 自 愿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债 券 依 法 发 行 后, 发 行 人 经 营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者 若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存 在 任 何 疑 问, 应 咨 询 自 己 的 1

证 券 经 纪 人 律 师 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它 专 业 顾 问 五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或 风 险 提 示 除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实 体 提 供 未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的 信 息 和 对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说 明 六 本 期 债 券 基 本 要 素 ( 一 ) 债 券 名 称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5 株 今 添 债 ) ( 二 )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6 亿 元 ( 三 ) 债 券 期 限 及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 四 )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同 时 设 置 提 前 分 期 偿 付 本 金 条 款, 即 自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末 起, 逐 年 分 别 按 照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当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五 )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和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 六 ) 发 行 对 象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2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2)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 七 ) 担 保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 八 ) 信 用 级 别 :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3

目 录 释 义... 5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8 -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8 -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13 -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15 -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17 -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17 -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方 法...- 19 -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20 -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25 -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35 -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40 -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40 -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51 -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 57 -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 61 -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 63 -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事 项...- 64 - 第 十 八 条 备 查 文 件...- 64-4

释 义 在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除 非 文 中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 株 洲 今 添 / 公 司 : 指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本 期 债 券 : 指 发 行 人 发 行 的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6 亿 元 的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本 次 发 行 : 指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的 发 行 募 集 说 明 书 :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 指 发 行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而 制 作 的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国 家 发 改 委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发 改 委 : 指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 指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簿 记 管 理 人 : 指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簿 记 建 档 : 指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利 率 簿 5

记 建 档 区 间, 投 资 者 直 接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发 出 申 购 订 单, 簿 记 管 理 人 负 责 记 录 申 购 订 单, 最 终 由 发 行 人 与 簿 记 管 理 人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的 过 程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 指 簿 记 管 理 人 为 本 次 发 行 而 制 作 的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承 销 团 : 指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团 承 销 团 协 议 : 指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与 承 销 团 其 他 成 员 签 署 的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承 销 团 协 议 余 额 包 销 : 指 承 销 团 成 员 按 照 承 销 团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承 销 义 务 销 售 本 期 债 券,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发 行 风 险, 即 在 规 定 的 发 行 期 限 内 将 各 自 未 售 出 的 本 期 债 券 全 部 自 行 购 入, 并 按 时 足 额 划 拨 本 期 债 券 各 自 承 销 份 额 对 应 的 款 项 评 级 机 构 中 诚 信 : 指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权 代 理 人 / 监 管 银 行 : 指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株 洲 支 行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 指 发 行 人 与 债 权 代 理 人 签 订 的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 指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债 券 持 有 人 : 指 持 有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及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 指 发 行 人 与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株 洲 支 行 签 订 的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6

券 募 集 资 金 及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计 息 年 度 : 指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一 个 起 息 日 起 至 下 一 个 起 息 日 前 一 个 自 然 日 止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省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 或 休 息 日 ) 工 作 日 : 指 北 京 市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公 营 业 日 (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7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债 券 业 经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财 金 [2015]347 号 文 件 批 准 公 开 发 行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及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 株 政 [2014]11 号 ), 同 意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20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2013 年 2 月 26 日,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同 意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0 亿 元 的 公 司 债 券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一 发 行 人 :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天 元 区 长 江 北 路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内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应 平 联 系 人 : 马 丽 联 系 地 址 : 株 洲 市 天 元 区 长 江 北 路 369 号 联 系 电 话 :0731-28689215 传 真 :0731-28685076 邮 政 编 码 :412000 二 承 销 团 ( 一 )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 1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8 -

住 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春 梅 联 系 人 : 王 学 飞 廉 晶 姜 廷 宇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外 大 街 168 号 腾 达 大 厦 1010 室 联 系 电 话 :010-88576898 传 真 :010-88576900 邮 政 编 码 :100044 2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黄 凌 陈 翔 王 琪 焦 希 波 赵 鹏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2 号 凯 恒 中 心 B 座 2 层 联 系 电 话 :010-85156429 传 真 :010-65608440 邮 政 编 码 :100010 ( 二 ) 分 销 商 : 1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王 仁 惠 林 豪 - 9 -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8 楼 联 系 电 话 :020-87555888-8342 020-87555888-6040 传 真 :020-87553574 邮 政 编 码 :510075 2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 德 胜 尚 城 E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联 系 人 : 刘 迪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 联 系 电 话 :010-59366225 传 真 :010-59366108 邮 政 编 码 :100088 三 托 管 人 : ( 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吕 世 蕴 联 系 人 : 张 志 杰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0 号 联 系 电 话 :010-88170733 传 真 :010-66168715 邮 政 编 码 :100032-10 -

( 二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总 经 理 : 高 斌 联 系 人 : 王 博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 中 国 保 险 大 厦 3 楼 联 系 电 话 :021-68870172 传 真 :021-68870064 邮 编 :200120 四 交 易 所 发 行 场 所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总 经 理 : 黄 红 元 联 系 人 : 孙 治 山 联 系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528 号 证 券 大 厦 联 系 电 话 :021-68809228 传 真 :021-68802819 邮 编 :200120 五 审 计 机 构 : 中 兴 财 光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石 家 庄 市 长 安 区 广 安 街 77 号 安 侨 商 务 4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姚 庚 春 联 系 人 : 高 尚 友 杨 海 龙 联 系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长 安 区 广 安 街 77 号 安 侨 商 务 4 楼 - 11 -

联 系 电 话 :0311-87810405 传 真 :0311-85929189 邮 政 编 码 :050011 六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6 号 北 京 招 商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D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关 敬 如 联 系 人 : 侯 燕 杰 刘 伟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6 号 北 京 招 商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D 座 12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6428877 传 真 :010-66426100 邮 政 编 码 :100031 七 发 行 人 律 师 : 国 浩 律 师 ( 北 京 )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8 号 泰 康 金 融 大 厦 9 层 负 责 人 : 王 卫 东 经 办 律 师 : 张 鼎 映 张 冉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38 号 泰 康 金 融 大 厦 9 层 联 系 电 话 :010-65890699 传 真 :010-65176800 邮 政 编 码 :100026-12 -

八 债 权 代 理 人 / 监 管 人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株 洲 支 行 营 业 场 所 : 湖 南 省 株 洲 市 天 元 区 滨 江 北 路 111 号 天 琴 湾 负 责 人 : 隋 浩 联 系 人 : 唐 锦 轩 联 系 地 址 : 湖 南 省 株 洲 市 天 元 区 滨 江 北 路 111 号 一 二 楼 门 面 联 系 电 话 :0731-22822826 传 真 :0731-22822829 邮 政 编 码 :412007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一 发 行 人 :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二 债 券 名 称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5 株 今 添 债 ) 三 发 行 总 额 : 人 民 币 16 亿 元 四 债 券 期 限 及 利 率 : 本 期 债 券 为 7 年 期 固 定 利 率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的 票 面 年 利 率 为 Shibor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基 本 利 差 (Shibor 基 准 利 率 为 发 行 公 告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在 上 海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放 利 率 网 (www.shibor.org) 上 公 布 的 一 年 期 Shibor(1Y) 利 率 的 算 术 平 均 数,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基 本 利 差 和 最 终 票 面 年 利 率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确 定, 并 报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在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五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同 时 设 置 提 前 分 期 偿 付 本 金 条 - 13 -

款 自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末 起, 逐 年 分 别 按 照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当 期 利 息 随 本 金 一 起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到 期 兑 付 款 项 自 兑 付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六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七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以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和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八 发 行 对 象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协 议 发 行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2)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九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100 元, 平 价 发 行, 以 1,000 元 为 一 个 认 购 单 位, 认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1,000 元 的 整 数 倍 且 不 少 于 1,000 元 十 发 行 首 日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期 限 的 第 1 日, 即 2015 年 3 月 25 日 十 一 发 行 期 限 :3 个 工 作 日, 自 发 行 首 日 至 2015 年 3 月 27 日 十 二 起 息 日 : 自 发 行 首 日 开 始 计 息,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限 内 每 年 的 3 月 25 日 为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起 息 日 十 三 计 息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的 计 息 期 限 自 2015 年 3 月 25 日 至 2022 年 3 月 24 日 十 四 付 息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22 年 每 年 的 3 月 2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 14 -

十 五 兑 付 日 :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为 2018 年 至 2022 年 每 年 的 3 月 2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十 六 本 息 兑 付 方 式 : 通 过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十 七 认 购 与 托 管 :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登 记 托 管 十 八 承 销 方 式 : 承 销 团 余 额 包 销 十 九 承 销 团 成 员 :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为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销 商 为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二 十 担 保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二 十 一 信 用 级 别 : 经 中 诚 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评 定, 发 行 人 的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 二 十 二 债 权 代 理 人 / 监 管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株 洲 支 行 二 十 三 上 市 安 排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发 行 人 将 向 有 关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申 请 二 十 四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一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实 名 制 记 账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记 载 - 15 -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簿 记 建 档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发 行 投 资 者 参 与 本 期 债 券 的 簿 记 配 售 的 具 体 办 法 和 要 求 已 在 簿 记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2015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申 购 和 配 售 办 法 说 明 中 规 定 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行 部 分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托 管 记 载,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托 管 与 结 算 业 务 细 则 的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查 阅 投 资 者 须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在 发 行 期 间 需 与 本 期 债 券 联 席 主 承 销 商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联 系,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公 开 发 行 部 分,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托 管 记 载, 具 体 手 续 按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的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企 业 债 券 登 记 和 托 管 业 务 规 则 要 求 办 理, 该 规 则 可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查 阅 境 内 法 人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其 他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 境 内 非 法 人 机 构 凭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有 效 证 明 复 印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条 所 述 另 有 规 定,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四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时, 不 需 缴 纳 任 何 附 加 费 用 ; 在 办 理 登 记 和 托 管 手 续 时, 须 遵 循 债 券 托 管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五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投 资 者 可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和 质 押 - 16 -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一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承 销 团 成 员 设 置 的 发 行 网 点 向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公 司 开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公 开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二 本 期 债 券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或 A 股 证 券 账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发 行, 具 体 发 行 网 点 见 附 表 一 中 标 注 的 发 行 网 点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和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下 同 ) 被 视 为 做 出 以 下 承 诺 : 一 接 受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 二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在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三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申 请 本 期 债 券 在 经 批 准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上 市 或 交 易 流 通, 并 由 主 承 销 商 代 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安 排 ; 四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限 内, 若 发 行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其 在 - 17 -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给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时, 则 在 下 列 各 项 条 件 全 部 满 足 的 前 提 下, 投 资 者 ( 包 括 本 期 债 券 的 初 始 购 买 人 以 及 二 级 市 场 的 购 买 人 )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事 先 同 意 并 接 受 该 等 债 务 转 让 : ( 一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与 上 市 ( 如 已 上 市 交 易 ) 的 批 准 部 门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转 让 无 异 议 ; ( 二 ) 就 新 债 务 人 承 继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的 债 务, 有 资 格 的 评 级 机 构 对 本 期 债 券 出 具 不 次 于 原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评 级 报 告 ; ( 三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授 权 后 正 式 签 署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协 议, 新 债 务 人 承 诺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原 定 条 款 和 条 件 履 行 债 务 ; ( 四 ) 原 债 务 人 与 新 债 务 人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就 债 务 转 让 承 继 进 行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投 资 者 同 意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株 洲 支 行 作 为 债 权 代 理 人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并 制 定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接 受 该 等 文 件 对 本 期 债 券 项 下 权 利 义 务 的 所 有 规 定 并 受 其 约 束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期 债 券 即 被 视 为 接 受 上 述 协 议 之 权 利 及 义 务 安 排 六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监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并 依 法 就 该 等 变 更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时, 投 资 者 同 意 并 接 受 这 种 变 更 - 18 -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方 法 一 利 息 的 支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本 期 债 券 的 付 息 日 为 2016 年 至 2022 年 每 年 的 3 月 2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当 年 付 息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托 管 机 构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所 应 获 利 息 进 行 支 付 年 度 付 息 款 项 自 付 息 日 起 不 另 计 利 息 ( 二 ) 本 期 债 券 利 息 的 支 付 通 过 相 关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利 息 支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付 息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 三 ) 根 据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应 缴 纳 的 有 关 税 金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二 本 金 的 兑 付 ( 一 ) 本 期 债 券 设 置 提 前 分 期 偿 付 本 金 条 款, 自 本 期 债 券 存 续 期 第 3 年 末 起, 逐 年 分 别 按 照 发 行 总 额 20% 20% 20% 20% 20% 的 比 例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本 期 债 券 兑 付 日 为 2018 年 至 2022 年 每 年 的 3 月 25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当 年 还 本 时 按 债 权 登 记 日 日 终 在 证 券 登 记 托 管 机 构 托 管 名 册 上 登 记 的 各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持 债 券 面 值 占 当 年 债 券 存 续 余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每 名 债 券 持 有 人 所 受 偿 本 金 金 额 计 算 取 位 到 分 位, 小 于 分 的 金 额 忽 略 不 计 ) ( 二 ) 本 期 债 券 本 金 的 兑 付 通 过 相 关 托 管 机 构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构 办 理 本 金 兑 付 的 具 体 事 项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发 行 人 在 国 家 有 关 - 19 -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的 兑 付 公 告 中 加 以 说 明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概 况 公 司 名 称 :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天 元 区 长 江 北 路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内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应 平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公 司 类 型 :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05 年 8 月 19 日 经 营 范 围 : 持 有 和 管 理 中 央 省 属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中 原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 ( 入 股 ) 形 成 的 60% 国 有 股 权 ; 公 司 以 国 有 资 产 人 和 国 家 股 股 权 持 有 者 身 份 参 与 改 组 改 制 后 的 企 业 管 理 ; 运 用 自 有 资 本 金 进 行 融 资 ; 经 市 政 府 授 权, 管 理 好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资 产 ;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经 营 房 屋 租 赁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发 行 人 是 由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由 株 洲 市 财 政 局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发 行 人 承 担 着 株 洲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任 务, 为 株 洲 市 经 济 发 展 和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为 119.49 亿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为 91.96 亿 元 2011 年 度 2012 年 度 和 2013 年 度, 发 行 人 分 别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3.26 亿 元 6.73 亿 元 和 6.62 亿 元 ; - 20 -

分 别 实 现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2.99 亿 元 5.21 亿 元 和 4.84 亿 元 二 发 行 人 历 史 沿 革 发 行 人 系 根 据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下 发 的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进 一 步 加 强 土 地 储 备 工 作 的 意 见 ( 株 政 发 [2003]10 号 ), 于 2005 年 8 月 19 日 注 册 成 立, 注 册 资 本 1,200 万 元, 系 由 株 洲 市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出 资 设 立 的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009 年 12 月 18 日, 经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发 行 人 股 东 变 更 为 株 洲 市 财 政 局 2012 年 8 月 28 日, 经 株 洲 市 财 政 局 同 意,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增 至 20,000 万 元,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8,800 万 元 分 两 期 到 位,2012 年 到 位 8,800 万 元, 经 湖 南 中 柱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湘 中 柱 会 所 (2012) 验 字 第 126 号 验 资 报 告 ;2014 年 到 位 10,000 万 元, 经 湖 南 东 金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湘 金 验 字 (2014) 第 001 号 验 资 报 告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实 收 资 本 为 20,000 万 元 三 股 东 情 况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人 为 国 有 独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由 株 洲 市 财 政 局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持 股 比 例 为 100%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该 股 权 未 被 质 押 四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一 ) 公 司 治 理 发 行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了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作 为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的 基 本 制 度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发 行 人 不 设 股 东 会, 设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经 理 发 行 人 的 治 理 结 构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制 度 的 要 求, - 21 -

发 行 人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二 )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发 行 人 内 设 五 个 职 能 部 门, 分 别 为 : 计 划 财 务 部 工 程 项 目 部 行 政 综 合 部 招 商 策 划 部 法 务 审 计 部 发 行 人 的 组 织 结 构 如 下 图 所 示 : 株 洲 市 财 政 局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 工 程 项 目 部 行 政 综 合 部 招 商 策 划 部 法 务 审 计 部 各 参 控 股 子 公 司 五 发 行 人 下 属 子 公 司 情 况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4 家 一 级 子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参 见 下 表 : - 22 -

表 - 发 行 人 下 属 一 级 子 公 司 情 况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持 股 比 例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1 株 洲 市 金 科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13,600.00 2 株 洲 市 金 山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00% 10,000.00 3 株 洲 市 尚 品 房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100% 18,000.00 4 株 洲 市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投 资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100% 10,000.00 六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1 何 应 平, 男,1969 年 8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历 任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秘 书 四 科 科 长 副 调 研 员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2 杨 大 明, 男,1967 年 12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会 计 师, 中 共 党 员 历 任 株 洲 市 财 政 局 农 财 科 科 员 外 经 科 副 科 长 非 税 处 副 处 长 综 合 规 划 科 科 长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3 黎 洋 林, 男,1985 年 3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建 造 师 工 程 师 历 任 湖 南 省 第 二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技 术 员 助 理 工 程 师 湖 南 火 电 建 设 公 司 工 程 师 金 侨 房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师 株 洲 市 地 产 集 团 工 程 技 术 员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董 事 工 程 技 术 主 管 ( 二 ) 监 事 1 刘 细 兰, 女,1971 年 10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估 价 师, 中 共 党 员 历 任 株 洲 市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助 理 工 程 师,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用 地 科 科 员 用 地 科 副 主 任 科 员 用 地 科 副 科 长 耕 保 规 划 科 副 科 长 天 元 分 局 局 长 计 财 科 科 长 局 长 助 理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23 -

2 王 素, 男,1972 年 4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94038 部 队 电 子 司 干 事 电 子 分 队 长 修 理 厂 电 子 主 任,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执 法 支 队 科 员 局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荷 塘 分 局 副 局 长 信 访 科 科 长, 株 洲 市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综 合 科 科 长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3 马 丽, 女,1979 年 11 月 出 生, 研 究 生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历 任 农 业 银 行 株 洲 市 分 行 职 员, 兴 业 银 行 株 洲 分 行 副 行 长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4 张 知 颖, 女,1984 年 4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高 级 人 力 资 源 师 历 任 株 洲 市 钻 石 切 削 刀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职 员,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5 李 帅, 男,1977 年 11 月 出 生, 研 究 生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历 任 湖 南 人 文 科 技 学 院 招 生 就 业 处 科 员, 湖 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教 师,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三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1 何 应 平, 详 见 本 条 董 事 部 分 2 邱 健, 男,1979 年 9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中 共 党 员 历 任 湖 南 省 地 质 工 程 勘 察 院 职 员, 株 洲 市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科 员,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3 陈 芳, 女,1973 年 10 月 出 生, 本 科 学 历, 会 计 师 历 任 株 洲 市 金 属 材 料 总 公 司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株 洲 市 鑫 盛 金 属 材 料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财 务 部 部 长 现 任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24 -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一 发 行 人 所 在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株 洲 市 位 于 湖 南 省 东 部 偏 北, 湘 江 下 游 东 界 江 西 省 萍 乡 市 莲 花 县 永 新 县 及 井 冈 山 市, 南 连 本 省 衡 阳 郴 州 2 市, 西 接 湘 潭 市, 北 与 长 沙 市 毗 邻 根 据 2013 湖 南 统 计 年 鉴 和 2013 年 株 洲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株 洲 市 域 的 总 面 积 为 11,262 平 方 公 里, 总 人 口 398.6 万 人, 现 辖 天 元 芦 淞 荷 塘 石 峰 云 龙 五 区 和 县 级 醴 陵 市 株 洲 县 攸 县 茶 陵 县 炎 陵 县 5 县 市 株 洲 市 交 通 便 利, 背 靠 长 江 黄 金 水 道, 京 广 浙 黔 湘 黔 三 大 铁 路 干 线,106 320 两 大 国 道, 京 珠 上 瑞 两 大 高 速 公 路 交 汇 于 此, 是 中 南 地 区 重 要 的 交 通 枢 纽, 是 连 结 中 东 部 地 区 的 重 要 通 道 株 洲 市 是 全 国 两 型 社 会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之 一, 既 是 全 国 的 老 工 业 基 地, 又 是 新 兴 的 工 业 城 市, 被 誉 为 中 国 电 力 机 车 的 摇 篮 中 国 电 力 机 车 之 都, 是 亚 洲 最 大 的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基 地 硬 质 合 金 研 制 基 地 和 电 动 汽 车 研 制 基 地, 是 国 家 一 五 二 五 时 期 重 点 建 设 的 8 个 工 业 城 市 之 一 目 前, 株 洲 市 形 成 了 装 备 制 造 新 材 料 和 有 色 金 属 陶 瓷 生 物 医 药 健 康 食 品 产 业 为 主 导 产 业 结 构 未 来, 株 洲 市 将 全 力 打 造 轨 道 交 通 汽 车 航 天 航 空 陶 瓷 服 饰 五 大 千 亿 产 业 集 群, 力 争 到 2015 年, 株 洲 市 基 本 建 成 轨 道 交 通 装 备 千 亿 产 业 园 汽 车 及 零 部 件 千 亿 产 业 集 群, 以 及 航 空 装 备 风 电 服 饰 陶 瓷 等 八 大 特 色 产 业 园 根 据 2013 年 株 洲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2013 年, 全 市 生 产 总 值 1,948.0 亿 元, 增 长 10.5% 其 中 第 一 产 业 增 加 值 154.7 亿 元, 增 长 2.9%; 第 二 产 业 增 加 值 1,170.3 亿 元, 增 长 11.4%, 其 中 工 业 - 25 -

增 加 值 1,042.1 亿 元, 增 长 11.6%;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623 亿 元, 增 长 10.6% 注 : 来 源 于 2013 年 株 洲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2013 年, 株 洲 市 完 成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总 收 入 235.6 亿 元, 增 长 10.2%, 其 中, 一 般 预 算 收 入 148.6 亿 元, 增 长 9.8% 全 市 工 业 增 值 税 51.3 亿 元, 增 长 6.9%;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9.4 亿 元, 增 长 16.5%; 第 三 产 业 营 业 税 22.4 亿 元, 增 长 7.8% 税 收 收 入 占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总 收 入 的 比 重 为 70.1% 注 : 来 源 于 2013 年 株 洲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 26 -

二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的 现 状 和 前 景 ( 一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1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城 镇 化 城 市 化 水 平 是 衡 量 国 家 现 代 化 程 度 的 标 志 党 的 十 七 大 将 实 施 城 镇 化 战 略 作 为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第 三 步 战 略 目 标 的 重 大 举 措, 党 的 十 八 大 提 出 到 2020 年 城 镇 化 质 量 明 显 提 高 城 镇 化 是 扩 大 内 需 的 最 大 潜 力, 是 推 进 我 国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的 重 点 之 一, 是 我 国 实 现 现 代 化 的 必 经 之 路 作 为 城 市 化 水 平 的 重 要 体 现,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为 城 市 发 展 提 供 了 物 质 基 础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承 担 着 建 设 公 共 设 施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责 任, 具 有 典 型 的 经 济 外 部 性 特 征, 公 益 性 和 基 础 性 强, 资 金 投 入 量 大, 建 设 周 期 长, 投 资 回 报 率 低 在 投 融 资 体 制 上, 主 要 是 通 过 政 府 设 立 的 融 资 平 台 融 资 债 务 融 资 或 引 入 非 国 有 投 资 者 融 资 等 方 式 尽 管 国 家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一 直 给 予 大 力 扶 持, 但 随 着 城 市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以 及 城 市 居 民 对 生 活 环 境 和 质 量 要 求 的 不 断 提 高,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供 需 缺 口 较 大, 一 些 中 小 城 市 及 小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供 应 能 力 尤 为 不 足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发 布 的 2013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到 2013 年 年 末, 全 国 大 陆 总 人 口 为 136,072 万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668 万 人, 其 中 城 镇 常 住 人 口 为 73,111 万 人 而 1978 年, 我 国 总 人 口 数 为 96,259 万 人, 其 中 城 镇 人 口 为 17,245 万 人 城 镇 化 率 由 1978 年 的 17.92% 上 升 到 2013 年 的 53.73%, 每 年 平 均 保 持 1.5%-2.2% 的 增 长 速 度 然 而 与 发 达 国 家 近 80% 的 城 镇 化 率 平 均 水 平 相 比, 我 国 在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还 有 很 长 的 路 要 走 从 现 代 化 发 展 规 律 看, 今 后 一 二 十 年 我 国 城 镇 化 率 将 不 断 提 高, 城 - 27 -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模 将 不 断 扩 大 根 据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预 测, 我 国 城 市 化 每 提 高 1 个 百 分 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将 新 增 1,400 亿 元, 最 终 带 来 3,360 亿 元 的 GDP 增 长 根 据 联 合 国 的 预 测, 到 2050 年, 世 界 发 达 国 家 的 城 市 化 率 将 达 到 86%, 我 国 城 市 化 率 将 达 到 73% 随 着 城 市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城 市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将 更 加 多 元 化, 未 来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水 平 将 不 断 提 高,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具 备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2 株 洲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株 洲 市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显 示, 十 一 五 期 间 及 十 二 五 头 两 年, 株 洲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取 得 了 快 速 发 展, 城 乡 面 貌 明 显 改 善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取 得 突 破, 武 广 客 运 铁 路 专 线 醴 潭 高 速 衡 炎 高 速 长 株 高 速 等 竣 工 通 车 ; 沔 渡 黄 兰 等 输 变 电 工 程 投 产 送 电, 攸 县 煤 电 一 体 化 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城 市 供 气 综 合 气 化 率 达 93.4%; 兴 修 水 利 工 程 15 万 处, 治 理 病 险 水 库 275 座, 新 增 灌 溉 面 积 12.6 万 亩, 洮 水 水 库 基 本 建 成 ; 完 成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建 成 7 座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4 座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场 和 1 座 工 业 废 水 处 理 厂 ; 神 农 城 湘 江 风 光 带 等 工 程 已 向 市 民 开 放, 快 速 环 道 湘 江 四 桥 湘 江 五 桥 相 继 投 入 使 用, 芦 淞 大 桥 田 心 立 交 王 家 坪 立 交 等 相 继 竣 工, 株 洲 大 道 延 伸 段 炎 帝 大 道 时 代 大 道 云 龙 大 道 迎 宾 大 道 全 面 建 成 ; 市 区 完 成 全 部 近 200 条 小 街 小 巷 40 公 里 城 市 道 路 5.6 万 平 方 米 人 行 道 板 176 公 里 地 下 管 线 改 造 ; 栽 种 树 木 100 多 万 株, 人 均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达 到 14 平 方 米, 城 市 绿 化 率 达 到 50%; 美 化 临 街 建 筑 物 1511 栋 ; 亮 化 小 街 小 巷 33 条 ; 城 区 主 体 框 架 进 一 步 拓 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日 趋 完 善, 城 镇 化 率 提 高 至 58% 株 洲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指 出, 十 - 28 -

二 五 期 间, 株 洲 市 按 照 以 人 为 本 协 调 发 展 适 度 超 前 的 原 则, 加 大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管 理 力 度, 大 力 实 施 基 础 设 施 支 撑 工 程, 逐 步 建 立 系 统 化 网 络 化 现 代 化 的 基 础 设 施 体 系 根 据 株 洲 市 十 二 五 规 划 目 标, 到 2015 年 株 洲 市 城 镇 化 率 将 达 到 65%, 未 来 几 年 株 洲 市 城 镇 化 进 程 将 进 一 步 加 快 同 时, 株 洲 市 作 为 长 株 潭 两 型 社 会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的 重 要 一 极, 其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是 两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未 来 城 市 建 设 力 度 将 不 断 加 大,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广 阔 ( 二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1 我 国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现 状 和 前 景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是 在 土 地 出 让 前, 按 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或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和 用 途, 采 取 行 政 经 济 法 律 工 程 生 物 等 措 施, 对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重 新 进 行 布 局 安 排 结 构 调 整, 从 而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和 土 地 质 量, 改 善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和 生 态 环 境 通 常 情 况 下,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是 由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企 业, 对 一 定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城 市 国 有 土 地 乡 村 集 体 土 地 进 行 前 期 开 发, 并 进 行 适 当 的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和 社 会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使 该 区 域 土 地 达 到 三 通 一 平 五 通 一 平 或 七 通 一 平 的 建 设 条 件, 之 后 进 行 有 偿 出 让 或 转 让 的 过 程 通 过 使 用 权 转 让 或 出 租, 土 地 开 发 企 业 可 获 取 一 定 的 经 济 收 益 ; 同 时, 城 市 土 地 开 发 与 运 营 盘 活 了 存 量 土 地, 增 加 了 城 市 土 地 的 经 济 供 给 因 此, 发 展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有 利 于 改 善 环 境, 对 整 个 社 会 的 发 展 有 着 积 极 作 用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的 开 发 程 度 较 低, 具 有 政 府 主 导 资 金 密 集 需 求 稳 定 等 特 点 介 于 土 地 属 于 资 源 类 商 品, 其 特 殊 的 属 性 决 定 了 它 位 于 房 地 产 产 业 链 的 前 段, 是 二 级 开 发 商 争 夺 的 资 源, 土 地 的 稀 缺 性 和 社 会 - 29 -

的 刚 性 需 求 之 间 的 矛 盾 日 益 突 出, 使 得 土 地 价 格 长 期 处 于 增 值 的 过 程, 不 断 上 涨 的 地 价 也 为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带 来 了 可 观 的 利 润 水 平 国 土 资 源 部 发 布 的 2012 年 中 国 国 土 资 源 公 报,2012 年 全 年 出 让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32.28 万 公 顷, 出 让 合 同 价 款 2.69 万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减 少 3.3% 和 14.7% 其 中 通 过 招 拍 挂 出 让 土 地 29.30 万 公 顷, 出 让 合 同 价 款 2.55 万 亿 元, 分 别 占 出 让 总 面 积 的 90.8% 和 总 价 款 的 94.8% 供 给 方 面, 根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公 布 的 2013 年 全 国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2013 年 第 4 号 ), 2013 年 全 国 住 房 用 地 计 划 供 应 15.08 万 公 顷, 是 过 去 5 年 年 均 实 际 供 应 量 (9.77 万 公 顷 ) 的 1.5 倍, 其 中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用 地 计 划 供 应 4.15 万 公 顷,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计 划 供 应 10.92 万 公 顷, 占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的 72.4%, 其 中 中 小 套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计 划 供 应 7.82 万 公 顷, 占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的 71.6% 70 个 大 中 城 市 住 房 用 地 计 划 供 应 5.03 万 公 顷, 是 过 去 5 年 年 均 实 际 供 应 量 (4.03 万 公 顷 ) 的 1.2 倍, 三 类 住 房 用 地 计 划 占 住 房 用 地 计 划 的 79.1% 一 线 城 市 ( 北 上 广 深 ) 计 划 同 比 增 加 2.8%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国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关 键 时 期, 工 业 生 产 增 长 改 善 人 民 居 住 环 境 将 对 工 业 和 民 用 建 筑 产 生 巨 大 需 求 伴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和 城 市 化 进 程 逐 步 加 快, 土 地 作 为 不 可 再 生 性 稀 缺 资 源, 长 期 内 将 保 持 升 值 趋 势, 使 得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具 有 很 大 的 发 展 空 间 2 株 洲 市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现 状 和 前 景 根 据 株 洲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房 产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发 布 的 2013 年 度 株 洲 住 房 和 房 地 产 市 场 分 析 报 告,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底, 株 洲 城 区 实 际 供 应 土 地 493.3 万 平 方 米, 其 中 商 住 房 用 地 323.13 万 平 方 米, 分 别 增 长 - 30 -

21.14% 60.63%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用 地 19.05 万 平 方 米,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304.08 万 平 方 米, 分 别 增 长 42.8% 61.89% 2013 年 株 洲 市 ( 含 5 县 市 ) 完 成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227 亿 元, 同 比 增 长 19.7%, 增 速 较 上 年 提 高 17.1 个 百 分 点, 占 全 市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的 15.13% 从 投 资 结 构 看, 商 品 住 房 投 资 152 亿 元, 增 长 了 15.2%; 商 业 营 业 用 房 41 亿 元, 增 长 33.7%; 别 墅 高 档 公 寓 6.8 亿 元, 与 去 年 比 有 所 下 降, 办 公 楼 6.5 亿 元, 增 长 191% 数 据 显 示,2013 年 全 市 新 建 商 品 房 施 工 2,255 万 平 方 米, 新 开 工 686 万 平 方 米, 竣 工 349 万 平 方 米, 销 售 商 品 房 557 万 平 方 米, 实 现 销 售 额 235 亿 元, 同 比 分 别 增 长 14.3% 10% 26.9% 6.2% 10%, 增 速 分 别 较 上 年 提 高 24.4 个 百 分 点 32 个 百 分 点 49.1 个 百 分 点 19 个 百 分 点 和 15.2 个 百 分 点 株 洲 市 作 为 传 统 的 老 工 业 城 市 湖 南 省 重 要 的 经 济 增 长 极 和 长 株 潭 两 型 社 会 试 验 区 之 一, 国 家 振 兴 老 工 业 基 地 战 略 中 部 崛 起 战 略 以 及 两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推 进 和 实 施, 对 株 洲 市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推 动 作 用, 同 时 也 对 株 洲 市 的 土 地 资 源 的 供 应 和 合 理 利 用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株 洲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指 出, 要 加 快 中 心 城 区 次 中 心 县 城 及 中 心 镇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扩 大 城 镇 范 围 形 成 一 主 两 次 两 轴 四 带, 市 区 形 成 一 体 三 极 三 环 七 射 的 城 镇 发 展 格 局, 扩 大 规 模 优 化 环 境 提 升 品 质 完 善 功 能, 增 强 吸 引 力 辐 射 力 和 综 合 服 务 能 力 加 快 建 设 云 龙 新 区 武 广 新 城 金 山 新 城 新 马 片 区 白 关 片 区 实 施 湘 江 及 沿 岸 渌 口 王 十 万 朱 亭 淦 田 三 门 堂 市 雷 打 石 马 家 河 等 一 江 八 镇 拓 城 工 程 随 着 城 市 开 发 的 不 断 深 入, 相 应 的 土 地 需 求 也 将 保 持 较 高 水 平, 株 洲 市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行 业 也 将 迎 来 持 续 的 发 展 机 遇 - 31 -

三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 一 )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发 行 人 及 其 下 属 子 公 司 作 为 株 洲 市 最 主 要 的 从 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的 主 体, 受 到 株 洲 市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凭 借 强 大 的 股 东 背 景 和 专 业 化 的 运 营 模 式, 发 行 人 承 担 了 株 洲 市 多 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保 障 房 等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的 建 设, 其 各 项 业 务 为 株 洲 市 经 济 社 会 建 设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做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作 用 随 着 株 洲 市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和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加 快, 对 土 地 资 源 的 需 求 将 不 断 增 加,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的 规 模 也 将 继 续 扩 大,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将 会 迎 来 更 广 阔 的 发 展 空 间 ( 二 )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优 势 1 地 方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发 行 人 是 株 洲 市 大 型 国 有 独 资 企 业, 是 株 洲 市 主 要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主 体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通 过 优 惠 性 政 策 优 质 资 产 整 合 政 府 财 政 补 贴 税 收 优 惠 等 多 种 方 式 给 予 了 公 司 大 力 支 持, 增 强 了 公 司 的 发 展 潜 力 近 几 年,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陆 续 为 公 司 注 入 大 量 土 地 资 产 未 来 两 到 三 年,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将 继 续 为 公 司 注 入 大 量 土 地 资 产, 并 支 持 其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业 务, 多 渠 道 增 加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2011 年 -2013 年, 发 行 人 获 得 的 政 府 补 贴 收 入 分 别 为 120 万 元 2,958.82 万 元 和 6,497.24 万 元 随 着 公 司 承 担 更 多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和 保 障 房 建 设 等 任 务, 政 府 对 公 司 的 补 贴 力 度 有 望 随 之 加 大 2 区 位 优 势 - 32 -

株 洲 市 交 通 便 利, 区 位 优 势 明 显, 是 贯 穿 南 北 连 接 东 西 的 重 要 通 道 从 铁 路 运 输 来 看, 株 洲 是 我 国 南 方 最 大 的 铁 路 枢 纽 全 国 五 大 客 货 运 输 特 级 站 之 一, 是 京 广 浙 赣 湘 黔 三 条 铁 路 干 线 的 交 汇 点, 武 广 客 运 专 线 上 的 重 要 车 站 之 一, 也 是 中 国 经 济 最 为 发 达 的 长 江 三 角 洲 和 珠 江 三 角 洲 之 间 铁 路 运 输 的 必 经 之 地 ; 公 路 运 输 方 面, 上 海 到 昆 明 的 320 国 道 北 京 至 广 州 的 106 国 道 北 京 至 珠 海 的 京 珠 高 速 公 路 和 上 瑞 公 路 等 都 在 株 洲 穿 过, 湖 南 的 金 三 角 长 株 潭 三 市 均 有 高 速 公 路 相 联 ; 航 运 方 面, 长 江 最 大 的 支 流 湘 江 从 市 内 蜿 蜒 流 过, 千 吨 级 船 舶 可 常 年 直 抵 长 江 沿 岸 城 市 ; 空 运 方 面, 市 区 到 黄 花 国 际 机 场 约 30 分 钟 车 程 良 好 的 区 位 优 势 为 株 洲 市 的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支 持, 也 为 发 行 人 的 业 务 开 展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3 较 强 的 融 资 能 力 发 行 人 作 为 株 洲 市 多 项 重 点 工 程 的 建 设 主 体, 具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实 力, 逐 步 形 成 了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筹 集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的 融 资 格 局, 先 后 与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等 众 多 国 内 大 型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并 保 持 长 期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并 在 各 银 行 均 有 优 良 的 信 用 记 录, 融 资 能 力 突 出 4 治 理 结 构 日 益 完 善, 人 才 储 备 丰 富 发 行 人 自 成 立 以 来, 不 断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加 强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经 营 管 理 层 的 规 范 运 作, 以 出 资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为 核 心 目 标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大 多 为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毕 业 且 有 多 年 的 一 线 管 理 经 验, 领 导 综 合 素 质 较 高, 为 发 行 人 未 来 持 续 稳 定 的 发 展 提 供 可 靠 的 管 理 人 员 保 障 四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状 况 及 发 展 规 划 - 33 -

( 一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模 式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涉 及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该 业 务 主 要 由 发 行 人 及 下 属 子 公 司, 即 株 洲 市 金 科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株 洲 市 金 山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株 洲 市 尚 品 房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为 保 障 相 关 代 建 单 位 经 济 利 益, 株 洲 市 政 府 或 区 政 府 与 发 行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建 协 议 协 议 规 定 株 洲 市 政 府 或 区 政 府 将 建 设 项 目 交 由 发 行 人 负 责 投 资 建 设, 市 政 府 或 区 政 府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建 设 工 期 投 资 回 报 率 偿 还 期 限 付 款 时 点 等 内 容 分 期 偿 付 公 司 为 项 目 投 入 的 建 设 投 资 额 并 支 付 投 资 回 报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业 务 是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业 务 板 块, 发 行 人 受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委 托, 按 株 洲 市 政 府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批 准 的 文 件 所 包 括 的 土 地 平 整 等 内 容 组 织 实 施 土 地 开 发 建 设, 发 行 人 与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签 订 土 地 开 发 项 目 合 同 书 项 目 完 成 后 按 合 同 规 定 由 公 司 移 交 给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或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指 定 的 部 门 接 管, 并 由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按 合 同 规 定 向 公 司 支 付 项 目 土 地 开 发 费 土 地 报 批 征 地 拆 迁 等 前 期 成 本 由 政 府 承 担 ( 二 )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状 况 2011-2013 年, 发 行 人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32,587.56 万 元 67,289.58 万 元 66,156.44 万 元, 净 利 润 总 额 分 别 为 29,944.95 万 元 52,089.88 万 元 48,394.08 万 元 发 行 人 近 三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及 占 比 情 况 如 下 :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及 占 比 情 况 业 务 板 块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单 位 : 万 元 - 34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金 额 占 比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27,462.26 41.51 25,277.30 37.56 1,305.68 4.01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38,694.18 58.49 42,012.28 62.44 31,281.88 95.99 合 计 66,156.44 100 67,289.58 100 32,587.56 100 ( 三 ) 发 行 人 发 展 规 划 在 公 司 未 来 的 发 展 中, 发 行 人 将 按 照 株 洲 市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的 统 一 部 署, 继 续 立 足 于 株 洲 市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保 障 房 建 设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在 完 成 市 内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的 同 时, 不 断 进 行 经 营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专 业 结 构 的 优 化 调 整, 着 力 推 进 从 竞 相 发 展 到 有 序 经 营 从 行 政 管 理 到 资 产 管 理 从 政 策 优 势 到 市 场 优 势 的 转 型, 围 绕 资 源 资 产 化 资 产 资 本 化 资 本 证 券 化 的 城 市 经 营 理 念, 积 极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不 断 发 展 和 壮 大 自 身 实 力 未 来, 公 司 将 充 分 发 挥 禀 赋 优 势, 以 体 制 创 新 和 机 制 创 新 为 动 力, 坚 持 在 公 司 经 营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有 机 统 一 的 基 础 上, 加 快 市 场 化 运 作, 提 高 自 身 经 营 效 率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在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方 面, 公 司 将 继 续 加 强 团 队 管 理 和 建 设,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等 方 式 招 揽 优 秀 人 才, 充 实 公 司 队 伍, 不 断 提 高 公 司 管 理 水 平, 使 公 司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本 部 分 财 务 数 据 来 源 于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2012 年 和 2013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兴 财 光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对 发 行 人 2011 年 -2013 年 的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了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中 兴 财 光 华 审 会 字 (2014) 第 07319 号 审 计 报 告 - 35 -

在 阅 读 下 文 的 相 关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信 息 时, 应 当 参 照 发 行 人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表 注 释 以 及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其 他 部 分 对 发 行 人 的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的 注 释 一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表 -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度 / 末 2012 年 度 / 末 2011 年 度 / 末 资 产 总 额 1,194,910.47 887,224.57 766,010.17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1,051,159.85 783,436.61 712,533.31 负 债 合 计 275,351.10 98,467.09 65,513.10 其 中 : 流 动 负 债 185,945.53 82,246.09 46,452.10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919,559.37 788,757.48 700,497.06 资 产 负 债 率 23.04% 11.10% 8.55% 营 业 收 入 66,157.24 67,289.58 32,587.56 营 业 成 本 20,465.37 15,866.82 1,619.25 利 润 总 额 48,333.64 52,089.88 29,944.95 净 利 润 48,394.08 52,089.88 29,944.95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9,107.42 15,055.65 11,221.44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6,125.00-25,282.99-17,983.63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60,325.30 14,413.36 4,074.63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5,092.89 4,186.02-2,687.56 二 发 行 人 财 务 分 析 ( 一 ) 财 务 概 况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1,194,910.47 万 元, 其 中 流 动 资 产 1,051,159.85 万 元 ; 负 债 总 额 275,351.10 万 元, 其 中 流 动 负 债 185,945.53 万 元, 占 负 债 总 额 的 67.53%; 所 有 者 权 益 919,559.37 万 元 2013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66,157.24 万 元, 利 润 总 额 48,333.64 万 元, 净 利 润 48,394.08 万 元 从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可 以 看 出, 发 行 人 资 产 规 模 较 大,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盈 利 能 力 较 强, 能 够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按 时 还 本 付 息 ( 二 ) 资 产 负 债 构 成 分 析 - 36 -

表 -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末 2012 年 末 2011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1,194,910.47 887,224.57 766,010.17 其 中 : 流 动 资 产 1,051,159.85 783,436.61 712,533.31 其 中 : 货 币 资 金 40,453.32 15,360.43 11,174.41 应 收 账 款 29,332.68 68,140.57 49,288.18 预 付 款 项 20,705.78 15,918.87 8,414.86 其 他 应 收 款 66,677.93 32,170.50 10,530.30 存 货 893,990.15 651,846.24 633,125.55 非 流 动 资 产 143,750.61 103,787.96 53,476.86 其 中 : 长 期 应 收 款 - -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006.00 1,006.00 1,006.00 固 定 资 产 16,430.49 286.33 85.76 在 建 工 程 1,529.56 - - 无 形 资 产 124,724.11 102,495.63 52,385.10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60.44 - - 负 债 合 计 275,351.10 98,467.09 65,513.10 其 中 : 流 动 负 债 185,945.53 82,246.09 46,452.10 其 中 : 短 期 借 款 6,600.00 6,600.00 700.00 应 付 账 款 49,033.94 322.20 781.76 预 收 款 项 48,032.22 35,497.92 8,738.94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8.96 18.96 12.67 应 交 税 费 1,296.31 718.33 41.84 其 他 应 付 款 80,964.09 35,288.68 36,176.91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 3,800.00 - 非 流 动 负 债 89,405.57 16,221.00 19,061.00 其 中 : 长 期 借 款 77,971.00 16,221.00 19,061.00 专 项 应 付 款 11,434.57 -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919,559.37 788,757.48 700,497.06 1 资 产 构 成 分 析 随 着 业 务 规 模 的 不 断 发 展, 发 行 人 资 产 总 额 由 2011 年 的 766,010.17 万 元 增 长 到 2013 年 的 1,194,910.47 万 元, 三 年 平 均 复 合 增 长 率 24.90% 发 行 人 资 产 和 净 资 产 增 长 较 快, 原 因 主 要 是 : 一 方 面,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土 地 资 产 大 幅 增 加 ; 另 一 方 面, 株 洲 市 尚 品 房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和 株 洲 市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投 资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于 2012 和 - 37 -

2013 年 纳 入 了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发 行 人 资 产 主 要 是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和 无 形 资 产 发 行 人 资 产 中 不 存 在 2010 年 6 月 后 注 入 的 公 立 学 校 公 立 医 院 公 园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等 公 益 性 资 产 截 至 2013 末, 发 行 人 存 量 土 地 均 已 办 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截 至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发 行 人 下 属 子 公 司 均 已 办 理 完 成 工 商 登 记 2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2011 年 末 2012 年 末 和 2013 年 末, 发 行 人 负 债 总 额 分 别 为 65,513.10 万 元 98,467.09 万 元 和 275,351.10 万 元 报 告 期, 发 行 人 负 债 总 额 呈 上 升 趋 势 从 负 债 构 成 来 看, 发 行 人 负 债 以 流 动 负 债 为 主, 近 三 年 分 别 为 46,452.10 万 元 82,246.09 万 元 和 185,945.53 万 元, 其 中 占 比 较 大 的 是 应 付 账 款 预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 三 )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表 -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营 运 能 力 指 标 项 目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存 货 周 转 期 ( 天 ) 13,785.03 14,779.73 129,069.68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期 ( 天 ) 268.89 318.49 502.85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次 ) 0.06 0.08 0.05 注 :(1) 存 货 周 转 期 ( 天 )= 365/( 营 业 成 本 / 平 均 存 货 ) (2) 应 收 账 款 周 转 期 ( 天 )=365/( 营 业 收 入 / 平 均 应 收 账 款 ) (3)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营 业 收 入 / 总 资 产 平 均 余 额 (4)2011 年 期 初 数 以 期 末 值 代 替 ( 四 )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 38 -

表 -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盈 利 能 力 指 标 单 位 : 万 元 项 目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营 业 收 入 66,157.24 67,289.58 32,587.56 营 业 利 润 41,861.62 49,147.10 29,830.89 净 利 润 48,394.08 52,089.88 29,944.95 净 资 产 919,559.37 788,757.48 700,497.06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5.67% 7.00% 4.90%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4.75% 6.35% 4.48% 额 100% 注 :(1)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净 资 产 平 均 余 均 余 额 100% (2) 总 资 产 报 酬 率 =( 利 润 总 额 +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总 资 产 平 (3)2011 年 期 初 数 以 期 末 值 代 替 ( 五 )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表 -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偿 债 能 力 指 标 项 目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资 产 负 债 率 23.04% 11.10% 8.55% 流 动 比 率 5.65 9.53 15.34 速 动 比 率 0.85 1.60 1.71 EBITDA 50,167.19 53,112.10 30,590.46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44.61 127.46 92.31 注 :(1)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额 / 资 产 总 额 (2) 流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3) 速 动 比 率 =( 流 动 资 产 - 存 货 )/ 流 动 负 债 (4)EBITDA=EBIT+ 折 旧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5) 利 息 保 障 倍 数 = EBITDA/(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的 利 息 支 出 + 资 本 化 利 息 支 出 ) ( 六 )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表 -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单 位 : 万 元 - 39 -

项 目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9,107.42 15,055.65 11,221.44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6,125.00-25,282.99-17,983.63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60,325.30 14,413.36 4,074.63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25,092.89 4,186.02-2,687.56 三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 见 附 表 二 ) 四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经 审 计 的 合 并 利 润 表 ( 见 附 表 三 ) 五 发 行 人 2011-2013 年 的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 见 附 表 四 )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2013 年 3 月 20 日, 发 行 人 同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信 托 贷 款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2013YCXT 贷 字 第 0012-6 号 ), 发 行 人 作 为 借 款 人 向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借 款 人 民 币 3 亿 元, 期 限 为 2013 年 3 月 21 日 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 用 途 为 流 动 资 金 周 转, 年 利 率 为 7.0725% 截 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前, 除 上 述 信 托 贷 款 外,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没 有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或 逾 期 未 兑 付 的 企 业 ( 公 司 )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资 产 证 券 化 保 险 债 权 计 划 理 财 产 品 及 其 他 各 类 私 募 债 权 品 种, 不 存 在 代 建 回 购 融 资 租 赁 售 后 回 租 等 方 式 融 资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一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情 况 介 绍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6 亿 元, 全 部 用 于 荷 塘 区 金 山 公 - 40 -

租 房 项 目 荷 塘 区 水 竹 湖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清 石 路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新 塘 西 路 ( 红 旗 中 路 至 铁 东 路 段 ) 建 设 工 程 新 塘 路 三 期 ( 北 环 路 至 向 阳 中 路 ) 建 设 工 程 和 江 渌 路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等 六 个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具 体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如 下 表 所 示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1 荷 塘 区 金 山 公 租 房 项 目 2 荷 塘 区 水 竹 湖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3 清 石 路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4 5 新 塘 西 路 ( 红 旗 中 路 至 铁 东 路 段 ) 建 设 工 程 新 塘 路 三 期 ( 北 环 路 至 向 阳 中 路 ) 建 设 工 程 6 江 渌 路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表 -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一 览 表 项 目 主 体 金 科 公 司 尚 品 房 产 尚 品 房 产 金 科 公 司 金 科 公 司 金 科 公 司 项 目 总 投 资 募 集 资 金 占 项 目 总 投 资 比 例 单 位 : 万 元 拟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额 度 219,214 45.62% 100,000 62,865 39.77% 25,000 36,000 55.56% 20,000 13,134 38.07% 5,000 13,863 43.28% 6,000 26,800 14.93% 4,000 总 计 371,876 43.03% 160,000 注 : 尚 品 房 产 全 称 株 洲 市 尚 品 房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金 科 公 司 全 称 株 洲 市 金 科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尚 品 房 产 和 金 科 公 司 系 发 行 人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 一 ) 保 障 房 项 目 的 相 关 情 况 根 据 株 洲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出 具 的 株 洲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关 于 2014 年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投 资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的 专 项 说 明 ( 株 房 [2014]6 号 ), 荷 塘 区 金 山 公 租 房 项 目 荷 塘 区 水 竹 湖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和 清 石 路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是 株 洲 市 十 二 五 期 间 保 障 性 住 房 规 划 建 设 的 重 要 项 目 荷 塘 区 水 竹 湖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拟 建 设 公 租 房 2082 套, 其 中 2000 套 已 纳 入 2012 年 全 省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任 务 荷 塘 区 金 山 公 租 房 项 目 拟 建 设 公 租 房 7600 套, 其 中 1500-41 -

套 已 纳 入 2013 年 全 省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任 务, 其 余 暂 未 列 入 全 省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任 务 1 项 目 概 况 (1) 荷 塘 区 金 山 公 租 房 项 目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该 项 目 已 获 得 有 权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详 细 批 复 情 况 如 下 表 : 审 批 部 门 批 文 名 称 批 文 编 号 批 文 时 间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荷 塘 区 金 山 公 租 房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代 项 目 建 议 书 ) 的 批 复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登 记 表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荷 塘 区 金 山 公 租 房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关 于 金 山 公 租 房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株 发 改 [2012]859 号 [2012]194 号 株 环 评 [2012]90 号 株 国 土 资 预 审 字 [2012]196 号 株 洲 市 规 划 局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株 规 选 [2012]0153 号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2012 年 12 月 28 日 2012 年 12 月 26 日 2012 年 11 月 6 日 2012 年 12 月 7 日 2012 年 12 月 20 日 项 目 业 主 为 株 洲 市 金 科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该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荷 塘 区 宋 家 桥 村, 规 划 总 用 地 面 积 263,435 平 方 米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687,398 平 方 米, 其 中 住 宅 452,200 平 方 米, 商 业 61,920 平 方 米, 邻 里 中 心 14,500 平 方 米, 社 区 卫 生 中 心 3,918 平 方 米, 幼 儿 园 4,200 平 方 米, 物 业 管 理 等 5,200 平 方 米, 地 下 车 库 145,460 平 方 米 项 目 总 投 资 规 模 219,214 万 元, 计 划 建 设 公 租 房 7,600 套, 其 中 面 积 40-45 平 方 米 的 户 型 1,635 套 46-50 平 方 米 的 户 型 5,965 套 该 项 目 有 774 套 户 型 面 积 为 40-45 平 方 米 的 公 租 房 与 726 套 户 型 面 积 为 46-50 平 方 米 的 公 租 房 已 纳 入 2013 年 全 省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 42 -

目 标 任 务 项 目 建 成 后, 主 要 面 向 株 洲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新 就 业 无 房 职 工 和 在 本 市 稳 定 就 业 外 来 人 员, 项 目 的 建 设 有 利 于 解 决 上 述 群 体 的 住 房 问 题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该 项 目 已 于 2013 年 1 月 开 工, 截 至 2014 年 3 月, 项 目 已 完 成 部 分 地 下 室 土 方 工 程, 现 处 于 主 体 结 构 施 工 阶 段 已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26,300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12% 目 前 项 目 进 展 状 况 良 好,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未 发 生 强 拆 强 建 现 象 (2) 荷 塘 区 水 竹 湖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该 项 目 已 获 得 有 权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详 细 批 复 情 况 如 下 表 : 审 批 部 门 批 文 名 称 批 文 编 号 批 文 时 间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荷 塘 区 水 竹 湖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株 发 改 [2012]860 号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登 记 表 [2011]155 号 2011 年 12 月 13 日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荷 塘 区 水 竹 湖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株 环 评 [2012]91 号 株 国 用 (2011 ) 第 A3086 号 2012 年 11 月 15 日 2011 年 11 月 7 日 株 洲 市 规 划 局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株 规 用 [2012]0017 号 2012 年 3 月 21 日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业 主 为 株 洲 市 尚 品 房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该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荷 塘 区 桂 花 村, 规 划 总 用 地 面 积 39,595.43 平 方 米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153,317 平 方 米, 其 中 住 宅 101,695 平 方 米, 综 合 楼 建 筑 面 积 10,542 平 方 米 ( 其 中 : 配 套 建 筑 面 积 8,924 平 方 米 社 区 服 务 用 房 面 积 702 平 方 米 物 管 用 房 900 平 方 米 公 厕 16 平 方 米 ), - 43 -

地 下 室 面 积 41,080 平 方 米 项 目 总 投 资 规 模 62,865 万 元, 计 划 建 设 公 租 房 2,082 套, 其 中 面 积 30-35 平 方 米 的 户 型 548 套 40-45 平 方 米 的 户 型 1,534 套 该 项 目 有 536 套 户 型 面 积 30-35 平 方 米 的 公 租 房 与 1,464 套 户 型 面 积 40-45 平 方 米 的 公 租 房 已 纳 入 2012 年 全 省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目 标 任 务 项 目 建 成 后, 主 要 面 向 株 洲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新 就 业 无 房 职 工 和 在 本 市 稳 定 就 业 外 来 人 员, 项 目 的 建 设 有 利 于 解 决 上 述 群 体 的 住 房 问 题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该 项 目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开 工, 截 至 2014 年 3 月, 项 目 主 体 建 成 完 毕, 现 正 进 行 室 内 外 装 修, 已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23,600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37.5% 目 前 项 目 进 展 状 况 良 好,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未 发 生 强 拆 强 建 现 象 (3) 清 石 路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该 项 目 已 获 得 有 权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详 细 批 复 情 况 如 下 表 审 批 部 门 批 文 名 称 批 文 编 号 批 文 时 间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清 石 路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代 项 目 建 议 书 ) 的 批 复 株 发 改 [2011]780 号 2011 年 12 月 30 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登 记 表 [2011]079 号 2011 年 9 月 6 日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清 石 路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的 审 批 意 见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株 环 评 表 [2011]90 号 株 国 用 ( 2012 ) 第 A4097 号 2011 年 12 月 10 日 2012 年 8 月 24 日 株 洲 市 规 划 局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株 规 选 [2011]0083 号 2011 年 8 月 29 日 项 目 内 容 - 44 -

项 目 业 主 为 株 洲 市 尚 品 房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该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石 峰 区 清 石 路,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23,888 平 方 米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81,312 平 方 米, 其 中 住 宅 79,952 平 方 米,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1,360 平 方 米 项 目 总 投 资 规 模 36,000 万 元, 计 划 建 设 公 租 房 1,464 套, 其 中 面 积 30-35 平 方 米 的 户 型 84 套 35-40 平 方 米 的 户 型 300 套 46-50 平 方 米 的 户 型 1,080 套 该 项 目 建 成 后, 主 要 面 向 株 洲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新 就 业 无 房 职 工 和 在 本 市 稳 定 就 业 外 来 人 员, 项 目 的 建 设 有 利 于 解 决 上 述 群 体 的 住 房 问 题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该 项 目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开 工, 截 至 2014 年 3 月, 项 目 已 完 成 部 分 土 地 征 用 搬 迁 场 地 平 整 施 工 供 电 和 供 水 等 前 期 工 作, 正 处 于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已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8,000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22.2% 目 前 项 目 进 展 状 况 良 好,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未 发 生 强 拆 强 建 现 象 2 项 目 的 社 会 效 益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有 利 于 促 进 我 国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的 完 善, 尤 其 是 有 效 解 决 我 国 城 镇 夹 心 层 住 房 问 题 的 重 要 途 径, 对 于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目 前 中 国 房 地 产 市 场 正 处 于 发 展 前 期, 市 场 的 资 源 配 置 作 用 尚 不 能 充 分 体 现, 在 这 个 阶 段, 政 府 是 住 房 保 障 的 主 导 力 量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的 目 的 就 是 为 了 尽 快 增 加 住 房 供 给, 发 挥 政 府 土 地 资 本 等 资 源 优 势, 直 接 建 造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提 供 给 低 收 入 居 民, 用 较 短 的 时 间 使 住 房 供 应 总 量 上 升, 解 决 社 会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居 住 需 求 问 题, 并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因 此, 公 租 房 项 目 的 建 设 是 一 项 关 系 民 生 构 建 和 谐 的 惠 民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施 有 - 45 -

利 于 解 决 困 难 群 众 弱 势 群 众 低 收 入 阶 层 的 住 房 难 问 题, 有 利 于 落 实 以 人 为 本 和 执 政 为 民 的 执 政 理 念, 将 带 来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3 项 目 的 经 济 效 益 根 据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与 发 行 人 签 署 的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 移 交 (BT) 回 购 协 议 书, 荷 塘 区 金 山 公 租 房 项 目 荷 塘 区 水 竹 湖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和 清 石 路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均 已 纳 入 到 政 府 回 购 范 围 内, 回 购 款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叁 拾 捌 亿 元 整,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向 发 行 人 分 七 期 支 付 回 购 款 回 购 款 总 额 支 付 计 划 表 回 购 年 限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回 购 金 额 ( 万 元 ) 38,000 38,000 68,400. 60,800 60,800 回 购 年 限 2020 年 2021 年 合 计 回 购 金 额 ( 万 元 ) 57,000 57,000 380,000 经 测 算, 荷 塘 区 金 山 公 租 房 项 目 荷 塘 区 水 竹 湖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和 清 石 路 公 租 房 一 期 项 目 总 投 资 31.81 亿 元, 总 回 购 金 额 38 亿 元, 项 目 总 收 益 6.19 亿 元 ( 二 )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相 关 情 况 1 项 目 概 况 (1) 新 塘 西 路 ( 红 旗 中 路 至 铁 东 路 段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该 项 目 已 获 得 有 权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详 细 批 复 情 况 如 下 表 : 审 批 部 门 批 文 名 称 批 文 编 号 批 文 时 间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新 塘 西 路 ( 红 旗 中 路 至 铁 东 路 段 ) 建 设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株 发 改 [2012]853 号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登 记 表 [2012]192 号 2012 年 12 月 20 日 - 46 -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新 塘 西 路 ( 铁 东 路 ~ 红 旗 中 路 ) 建 设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新 塘 西 路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株 环 评 [2012]93 号 株 国 土 资 预 审 字 [2012]78 号 2012 年 11 月 23 日 2012 年 7 月 26 日 株 洲 市 规 划 局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株 规 选 [2012]0031 号 2012 年 6 月 20 日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业 主 为 株 洲 市 金 科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该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荷 塘 区, 道 路 东 起 红 旗 中 路, 西 至 铁 东 路, 全 长 约 1,183 米, 路 幅 宽 40 米, 按 城 市 主 干 道 标 准 建 设 ; 建 设 内 容 为 道 路 供 排 水 供 电 照 明 通 讯 绿 化 及 交 通 附 属 工 程 项 目 总 投 资 规 模 13,134 万 元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该 项 目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开 工, 截 至 2014 年 3 月, 项 目 地 下 管 网 已 铺 设 完 毕, 道 路 施 工 队 伍 正 在 进 行 土 方 回 填 等 工 作, 之 后 将 会 进 行 路 基 铺 设 目 前 项 目 进 展 状 况 良 好, 工 程 已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6,200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47.2% (2) 新 塘 路 三 期 ( 北 环 路 至 向 阳 中 路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该 项 目 已 获 得 有 权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详 细 批 复 情 况 如 下 表 : 审 批 部 门 批 文 名 称 批 文 编 号 批 文 时 间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新 塘 路 三 期 ( 北 环 路 至 向 阳 中 路 ) 建 设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株 发 改 [2012]854 号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登 记 表 [2012]193 号 2012 年 12 月 25 日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新 塘 路 三 期 ( 向 阳 中 路 ~ 北 环 路 ) 建 设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株 环 评 [2012]92 号 2012 年 11 月 20 日 - 47 -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新 塘 路 三 期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株 国 土 资 预 审 字 [2012]81 号 2012 年 7 月 26 日 株 洲 市 规 划 局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株 规 用 [2012]0046 号 2012 年 8 月 23 日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业 主 为 株 洲 市 金 科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该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荷 塘 区, 道 路 北 起 北 环 路, 南 至 向 阳 中 路, 全 长 约 1,308 米, 路 幅 宽 40 米, 按 城 市 主 干 道 标 准 建 设 ; 建 设 内 容 为 道 路 供 排 水 供 电 照 明 通 讯 绿 化 及 交 通 附 属 工 程 项 目 总 投 资 规 模 13,863 万 元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该 项 目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开 工, 截 至 2014 年 3 月, 项 目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已 完 成, 因 涉 及 部 分 管 道 线 路, 工 程 现 处 于 路 槽 施 工 阶 段 目 前 项 目 进 展 状 况 良 好, 已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5,100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36.8% (3) 江 渌 路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项 目 审 批 情 况 该 项 目 已 获 得 有 权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详 细 批 复 情 况 如 下 表 : 审 批 部 门 批 文 名 称 批 文 编 号 批 文 时 间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江 渌 路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 株 发 改 [2012]857 号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登 记 表 [2011]148 号 2011 年 12 月 1 日 株 洲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芦 淞 区 江 渌 路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批 复 株 环 评 [2012]94 号 2012 年 11 月 30 日 株 洲 市 规 划 局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株 规 用 [2012]0042 号 2012 年 8 月 9 日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江 渌 路 一 期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株 国 土 资 预 审 字 [2012]190 号 2012 年 10 月 9 日 - 48 -

项 目 业 主 为 株 洲 市 金 科 建 设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发 行 人 全 资 子 公 司 该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芦 淞 区, 道 路 西 起 枫 溪 大 道, 东 至 东 环 路, 全 长 约 2,030 米, 路 幅 宽 32 米, 按 城 市 主 干 道 标 准 建 设 ; 建 设 内 容 为 道 路 供 排 水 供 电 照 明 通 讯 绿 化 及 交 通 附 属 工 程 项 目 总 投 资 规 模 26,800 万 元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该 项 目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开 工, 截 至 2014 年 3 月, 道 路 地 下 管 网 铺 设 工 作 接 近 完 成, 下 一 步 将 开 展 验 槽 及 土 方 回 填 工 作 目 前 项 目 进 展 状 况 良 好, 已 累 计 完 成 投 资 12,000 万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44.8% 2 项 目 的 社 会 效 益 上 述 三 条 道 路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施 有 助 于 完 善 株 洲 市 内 城 市 交 通 设 施 资 源, 改 善 地 区 基 础 设 施 环 境 增 强 城 市 功 能 同 时, 项 目 的 建 设 将 缓 解 部 分 老 城 区 发 展 压 力, 使 得 项 目 区 的 生 活 环 境 得 到 改 善, 运 输 成 本 大 大 减 少, 并 带 动 沿 线 周 边 商 业 等 服 务 设 施 的 开 发, 对 项 目 区 及 周 边 居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有 较 大 的 提 高 同 时, 项 目 的 建 设 还 将 需 要 大 量 的 筑 路 工 人, 因 此 将 增 加 一 定 的 就 业 岗 位, 对 缓 解 社 会 就 业 压 力 有 积 极 意 义 3 项 目 的 经 济 收 益 根 据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关 于 株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所 承 担 市 政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收 益 平 衡 的 说 明, 为 保 证 新 塘 西 路 ( 红 旗 中 路 至 铁 东 路 段 ) 建 设 工 程 新 塘 路 三 期 ( 北 环 路 至 向 阳 中 路 ) 建 设 工 程 和 芦 淞 区 江 渌 路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等 三 条 道 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顺 利 推 进 实 施, 平 衡 项 目 建 设 主 体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资 金 投 入,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株 - 49 -

洲 市 今 添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开 发 主 体, 对 上 述 市 政 道 路 建 成 后 周 边 商 住 土 地 进 行 土 地 开 发 运 作, 获 得 的 开 发 收 益 扣 除 开 发 成 本 和 相 关 规 费 提 留 后, 余 额 全 额 归 属 于 发 行 人 上 述 文 件 明 确, 发 行 人 承 担 新 塘 西 路 ( 红 旗 中 路 至 铁 东 路 段 ) 建 设 工 程 和 新 塘 路 三 期 ( 北 环 路 至 向 阳 中 路 ) 建 设 工 程 可 获 得 道 路 周 边 配 套 土 地 共 计 193.9 亩, 承 担 江 渌 路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可 获 得 道 路 周 边 配 套 土 地 共 计 378.6 亩 上 述 土 地 用 途 规 划 均 为 城 镇 住 宅 用 地 ( 兼 容 商 业 ), 参 照 株 洲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网 站 上 公 布 的 2014 年 1 月 -3 月 份 土 地 出 让 成 交 信 息, 新 塘 西 路 和 新 塘 路 周 边 土 地 按 照 200 万 元 / 亩 预 估, 江 渌 路 周 边 土 地 按 照 180 万 元 / 亩 预 估, 预 计 发 行 人 因 承 建 新 塘 西 路 ( 红 旗 中 路 至 铁 东 路 段 ) 建 设 工 程 新 塘 路 三 期 ( 北 环 路 至 向 阳 中 路 ) 建 设 工 程 和 芦 淞 区 江 渌 路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等 三 条 道 路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将 获 得 的 配 套 土 地 开 发 收 入 合 计 约 10.7 亿 元, 扣 除 开 发 成 本 和 有 关 税 费 合 计 约 2.9 亿 元, 可 实 现 收 入 约 7.8 亿 元 二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及 管 理 制 度 ( 一 )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发 行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本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并 将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进 展 情 况, 按 需 要 逐 步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科 学 合 理 ( 二 ) 发 债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发 行 人 已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并 将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对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和 统 一 调 配, 做 到 专 户 管 理 专 账 核 算 发 行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用 途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 同 时, 禁 止 任 - 50 -

何 法 人 个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及 其 关 联 人 非 法 占 用 募 集 资 金 本 期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将 由 发 行 人 指 定 专 门 部 门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对 募 集 资 金 支 取 及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检 查 核 实, 并 将 检 查 核 实 情 况 报 告 公 司 高 管 人 员, 保 证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有 效 性 和 安 全 性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一 本 期 债 券 担 保 情 况 本 期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信 用 债 券 二 具 体 偿 债 计 划 ( 一 )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计 划 概 况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规 模 16 亿 元, 在 存 续 期 内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从 存 续 期 第 三 年 末 起, 逐 年 按 发 行 规 模 的 20% 20% 20% 20% 20% 比 例 偿 还 本 金,2018 年 到 2022 年 每 年 分 别 兑 付 本 金 32,000 万 元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的 时 间 较 为 明 确, 不 确 定 因 素 较 少, 有 利 于 提 前 制 定 相 应 的 偿 债 计 划 为 保 证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及 时 足 额 兑 付, 保 障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行 人 将 成 立 债 券 偿 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并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具 体 负 责 债 券 事 务 为 了 充 分 有 效 地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发 行 人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按 时 足 额 偿 付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工 作 计 划, 包 括 建 立 专 门 账 户 对 偿 债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确 定 专 门 部 门 与 人 员 设 计 工 作 流 程 制 定 管 理 措 施 做 好 组 织 协 调 等 等, 努 力 形 成 一 套 确 保 债 券 安 全 兑 付 的 内 部 机 制 - 51 -

( 二 ) 本 期 债 券 偿 还 计 划 的 财 务 安 排 发 行 人 将 持 续 改 善 资 产 质 量, 特 别 是 提 高 流 动 资 产 的 变 现 能 力, 保 持 良 好 的 财 务 流 动 性, 为 本 期 债 券 偿 债 资 金 的 筹 集 创 造 良 好 的 条 件 同 时, 发 行 人 将 加 强 现 金 流 动 性 管 理, 在 充 分 分 析 未 来 资 金 流 动 状 况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其 他 债 务 筹 资 的 规 模 和 期 限, 控 制 财 务 风 险, 增 强 偿 债 能 力, 保 障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的 可 靠 性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发 行 人 将 每 年 按 照 约 定 的 还 本 付 息 金 额 提 前 做 好 偿 债 资 金 的 归 集 工 作, 并 建 立 专 门 账 户 对 偿 债 资 金 进 行 管 理, 以 确 保 按 期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的 本 息,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三 ) 发 行 人 偿 债 资 金 的 监 管 发 行 人 聘 请 了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株 洲 支 行 作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监 管 银 行, 并 签 署 了 募 集 资 金 及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在 监 管 银 行 处 开 设, 由 监 管 银 行 对 发 行 人 偿 债 账 户 的 资 金 存 放 及 使 用 进 行 监 管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设 立 后, 发 行 人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付 息 日 和 / 或 本 金 兑 付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将 还 本 付 息 的 资 金 及 时 划 付 至 专 项 账 户, 以 保 证 按 期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息 专 项 账 户 资 金 只 用 于 本 期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 四 )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为 维 护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发 行 人 聘 请 了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株 洲 支 行 担 任 本 期 债 券 的 债 权 代 理 人, 并 签 署 了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和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凡 认 购 受 让 或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的 投 资 者, 均 视 为 认 可 此 安 排 根 据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规 定, 债 权 代 理 人 需 履 行 的 义 务 包 括 : 根 据 募 集 资 金 及 偿 债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以 及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监 督 募 集 资 金 账 户 和 专 项 偿 债 资 金 账 户 情 况 ; 根 据 债 - 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