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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10 期 ( 总 第 252 期 )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主 办 2015 年 10 月 25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统 计 工 作 问 责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绍 政 发 2015 33 号 (1)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绍 兴 市 2015 年 本 ) 的 通 知 绍 政 发 2015 34 号 (3)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3 号 (7)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标 准 及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4 号 (10)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快 旅 游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绍 政 办 发 2015 75 号 (16)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市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6 号 (18)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7 号 (20)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职 责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8 号 (37)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转 发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绍 兴 市 特 殊 教 育 提 升 计 划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9 号 (41)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强 统 计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推 进 统 计 法 治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绍 政 办 发 2015 80 号 (44)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促 进 外 贸 稳 定 增 长 的 若 干 意 见 绍 政 办 发 2015 81 号 (47)

绍 兴 市 统 计 工 作 问 责 办 法 ( 试 行 )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统 计 工 作 问 责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绍 政 发 2015 33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现 将 绍 兴 市 统 计 工 作 问 责 办 法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0 月 17 日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统 计 工 作 秩 序, 确 保 统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预 防 和 惩 处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第 三 条 本 市 统 计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分 线 负 责 的 统 计 管 理 体 制,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单 位 对 本 辖 区 本 系 统 本 单 位 的 统 计 工 作 负 责, 依 法 依 规 严 格 责 任 落 实 严 肃 责 任 追 究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统 计 工 作 问 责, 是 指 对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单 位 对 统 计 工 作 负 有 责 任 的 领 导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以 下 统 称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 因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以 致 影 响 统 计 工 作 秩 序,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后 果 行 为 的 问 责 第 五 条 统 计 工 作 问 责 应 当 坚 持 依 法 有 序 公 平 公 正, 严 格 要 求 实 事 求 是, 权 责 一 致 惩 教 结 合 原 则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经 核 实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依 法 依 规 依 纪 追 究 责 任 : ( 一 )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编 造 虚 假 统 计 数 据 的 ; ( 二 ) 要 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和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拒 绝 抵 制 检 举 揭 发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人 员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 ( 四 )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严 重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失 察 的 ; ( 五 ) 其 他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经 核 实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依 法 依 规 依 纪 追 究 责 任 : ( 一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组 织 实 施 统 计 调 查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变 更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内 容 的 ; ( 三 )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 ( 四 ) 要 求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提 供 不 真 实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五 ) 未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资 料 的 ; ( 六 ) 其 他 经 认 定 需 要 问 责 的 情 形 第 八 条 作 为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依 规 依 纪 追 究 责 任 : ( 一 ) 提 供 不 真 实 或 者 不 完 整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拒 绝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或 者 经 催 报 后 仍 未 按 时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拒 绝 答 复 或 者 不 如 实 答 复 统 计 检 查 查 -1-

询 书 的 ; ( 四 ) 拒 绝 阻 碍 统 计 调 查 或 者 统 计 检 查 的 ; ( 五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原 始 记 录 和 凭 证 统 计 台 账 统 计 调 查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 ( 六 ) 其 他 经 认 定 需 要 问 责 的 情 形 第 九 条 其 他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问 责,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依 法 依 规 依 纪 追 究 责 任 : ( 一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公 布 统 计 资 料 的 ; ( 二 ) 泄 露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 ( 三 )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泄 露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个 人 家 庭 资 料 的 ; ( 四 ) 泄 露 统 计 调 查 中 知 悉 的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商 业 秘 密 的 ; ( 五 ) 其 他 经 认 定 需 要 问 责 的 情 形 第 十 条 包 庇 纵 容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问 责, 经 核 实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依 法 依 规 依 纪 追 究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对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符 合 绍 兴 市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问 责 追 责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从 重 问 责 情 形 的, 从 重 问 责 ; 符 合 浙 江 省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规 定 从 轻 追 责 情 形 的, 从 轻 追 究 责 任 ; 符 合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党 员 干 部 容 错 免 责 机 制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免 责 情 形 的, 免 予 追 责 第 十 二 条 问 责 追 责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口 头 效 能 告 诫 ; ( 二 ) 通 报 批 评 ; ( 三 ) 书 面 效 能 告 诫 ; ( 四 ) 停 职 检 查 ; ( 五 )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 ( 六 ) 免 职 ; ( 七 ) 辞 退 以 上 方 式 可 单 独 运 用, 也 可 合 并 运 用, 具 体 参 照 绍 兴 市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问 责 追 责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违 反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的,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责 任 ; 涉 及 违 纪 的, 依 纪 依 规 处 理 ;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问 责 执 行 机 关 对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予 以 受 理 : -2-1. 市 委 市 政 府 或 者 上 级 部 门 交 办 的 ; 2. 司 法 审 计 信 访 等 部 门 提 出 的 ; 3. 党 代 表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提 出 的 ; 4. 政 风 行 风 监 督 员 特 邀 监 察 员 提 出 的 ; 5. 明 查 暗 访 发 现 的 ; 6. 检 查 考 核 发 现 的 ; 7.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向 各 级 监 察 人 力 社 保 统 计 部 门 投 诉 的 ; 8.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的 ; 9.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问 责 受 理 的 情 形 问 责 追 责 应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程 序 包 括 : 受 理 初 核 启 动 问 责 调 查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具 体 参 照 绍 兴 市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问 责 追 责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监 察 人 力 社 保 统 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履 行 本 办 法 中 的 有 关 职 责, 负 责 有 关 事 项 办 理 问 责 追 责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组 织 对 问 责 追 责 事 项 办 理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监 察 人 力 社 保 统 计 部 门 建 立 案 件 移 送 制 度 监 察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按 管 理 权 限 实 施 对 统 计 工 作 的 问 责 追 责 时, 认 为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案 件 材 料 移 送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查 处,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移 送 机 关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问 责, 查 处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时, 认 为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的, 应 当 向 其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提 出 给 予 处 分 的 建 议,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一 并 移 送 其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作 出 决 定, 并 将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建 议 的 统 计 机 构 第 十 六 条 问 责 追 责 对 象 对 问 责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在 收 到 决 定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的 机 关 提 出 复 核 ; 如 对 复 核 结 果 不 服 的, 可 于 复 核 决 定 作 出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上 级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受 理 机 关 应 在 收 到 复 核 ( 申 诉 )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维 持 减 轻 或 者 撤 销 原 问 责 ( 复 核 ) 决 定 的 书 面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对 解 聘 或 辞 退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仲 裁 复 核 ( 申 诉 ) 期 间 不 停 止 原 问 责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实 行 领 导 责 任 逐 级 追 究 制 度 对 各 行 政 机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除 前 述 第 七 条 情 形 问 责 外, 还 将 按 绍 兴 市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问 责 追 责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追 究 领 导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实 行 问 责 追 责 与 评 议 考 核 相 挂 钩 制 度, 具 体 按 绍 兴 市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问 责 追 责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各 区 县 ( 市 ) 统 计 工 作 问 责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监 察 局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市 统 计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绍 兴 市 2015 年 本 ) 的 通 知 绍 政 发 2015 34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我 市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和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加 大 简 政 放 权 力 度,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和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切 实 确 立 企 业 投 资 主 体 地 位, 积 极 探 索 推 进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方 式,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53 号 ) 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浙 江 省 2015 年 本 ) 的 通 知 ( 浙 政 发 2015 9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现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绍 兴 市 2015 年 本 ) ( 以 下 简 称 核 准 目 录 ),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本 核 准 目 录 按 核 准 权 限 分 为 国 家 核 准 省 级 核 准 绍 兴 市 级 核 准 和 区 县 ( 市 ) 核 准 二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本 核 准 目 录 内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须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有 关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核 准 原 油 天 然 气 开 发 项 目 按 照 国 发 2014 53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省 市 制 定 的 发 展 规 划 产 业 政 策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技 术 政 策 准 入 标 准 用 地 政 策 环 保 政 策 信 贷 政 策 等 是 企 业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是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和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城 乡 规 划 行 业 管 理 等 部 门 以 及 金 融 机 构 对 项 目 进 行 审 查 的 依 据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应 根 据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对 环 境 影 响 大 环 境 风 险 高 的 项 目 严 格 环 评 审 批, 并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四 对 于 钢 铁 电 解 铝 水 泥 平 板 玻 璃 船 舶 等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行 业 的 项 目,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务 院 有 关 化 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 盾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省 市 化 解 产 能 过 剩 矛 盾 实 施 方 案 的 要 求, 各 地 各 部 门 不 得 以 其 他 任 何 名 义 任 何 方 式 核 准 备 案 新 增 产 能 项 目,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土 地 ( 海 域 ) 供 应 能 评 环 评 审 批 和 新 增 授 信 支 持 等 相 关 业 务, 并 合 力 推 进 化 解 产 能 严 重 过 剩 矛 盾 各 项 工 作 对 于 列 入 国 家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限 制 类 和 淘 汰 类 项 目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限 制 类 和 禁 止 类 项 目 以 及 浙 江 省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指 导 目 录 项 目, 严 格 控 制 或 禁 止 投 资 五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不 得 将 企 业 经 营 自 主 权 事 项 作 为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前 置 条 件 的 规 定, 对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除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生 态 安 全 涉 及 全 国 重 大 -3-

生 产 力 布 局 战 略 性 资 源 开 发 和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等 项 目 外, 一 律 由 企 业 依 法 依 规 自 主 决 策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实 行 核 准 制 的 项 目, 政 府 仅 从 维 护 经 济 安 全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资 源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优 化 重 大 布 局 保 障 公 共 利 益 防 止 出 现 垄 断 等 外 部 性 方 面 进 行 核 准 对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还 要 从 市 场 准 入 资 金 项 目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 核 准 项 目 的 市 场 前 景 经 济 效 益 资 金 来 源 和 产 品 技 术 方 案 等 内 部 性 条 件, 均 由 企 业 自 主 决 策 自 担 风 险,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不 得 干 预 企 业 投 资 自 主 权 六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要 改 进 完 善 管 理 办 法, 切 实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认 真 履 行 核 准 职 责,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程 序 和 时 限 等 要 求 进 行 审 查 要 加 强 对 投 资 活 动 的 监 管, 监 管 重 心 要 与 核 准 备 案 权 限 同 步 下 移, 各 地 政 府 要 切 实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同 监 管, 做 好 配 套 管 理 权 限 下 放 工 作, 改 进 管 理 办 法,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密 切 配 合, 依 法 监 管 对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未 按 规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的 项 目,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提 供 信 贷 支 持 七 国 家 核 准 备 案 的 项 目 按 照 国 发 2014 53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省 级 核 准 备 案 的 项 目 按 照 浙 政 发 2015 9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市 级 核 准 的 项 目, 事 先 应 征 求 市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意 见 除 省 规 定 由 市 级 核 准 和 跨 区 县 ( 市 ) 的 项 目 外, 其 余 项 目 各 区 县 ( 市 ) 具 有 与 市 级 相 同 的 核 准 权 限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受 市 委 托, 行 使 相 应 的 核 准 权 限 八 各 区 县 ( 市 ) 和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要 积 极 探 索 实 行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方 式,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本 核 准 目 录 外 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要 指 导 各 区 县 ( 市 ) 和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结 合 实 际 制 订 有 关 行 业 的 能 耗 污 染 物 排 放 安 全 和 单 位 用 地 面 积 投 入 产 出 等 准 入 标 准 各 区 县 ( 市 ) 和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要 建 立 巡 查 抽 查 信 用 承 诺 事 后 惩 戒 和 责 任 追 究 等 制 度, 对 备 案 项 目 的 土 地 使 用 海 域 使 用 资 源 利 用 能 源 消 耗 污 染 排 放 等 实 施 有 效 监 管 市 级 企 业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各 地 备 案 管 理 的 业 务 指 导, 规 范 备 案 行 为 九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利 用 非 政 府 性 资 金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按 照 本 核 准 目 录 执 行 十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省 有 专 门 规 定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一 本 核 准 目 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此 前 出 台 的 相 关 文 件 与 本 目 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目 录 为 准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0 月 11 日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绍 兴 市 2015 年 本 ) 一 农 业 水 利 1. 农 业 : 涉 及 开 荒 的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2. 水 库 : 在 跨 界 河 流 跨 省 ( 区 市 ) 河 流 上 建 设 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库 容 10 亿 立 方 米 及 以 上 或 者 涉 及 移 民 1 万 人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在 省 管 河 流 跨 设 区 市 河 流 上 建 设 的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在 市 管 河 流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河 流 上 建 设 的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4- 县 ( 市 ) 核 准 3. 其 他 水 事 工 程 : 涉 及 跨 界 河 流 跨 省 ( 区 市 ) 水 资 源 配 置 调 整 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在 省 管 河 流 跨 设 区 市 河 流 上 建 设 的 项 目 和 涉 及 跨 设 区 市 水 资 源 配 置 调 整 的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在 市 管 河 流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河 流 上 建 设 的 项 目 和 涉 及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水 资 源 配 置 调 整 的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县 ( 市 ) 核 准 二 能 源 4. 水 电 站 : 在 跨 界 河 流 跨 省 ( 区 市 ) 河 流 上 建 设 的 单 站 总 装 机 容 量 50 万 千 瓦 及 以 上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单 站 总 装 机 容 量 300 万 千 瓦 及 以 上 或 者 涉 及 移 民 1 万 人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在 省 管 河 流 跨 设 区 市 河 流 上 建 设 的 项 目 和 涉 及 跨 设 区 市 水 电 资 源 配 置 调 整 的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在 市 管 河 流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河 流 上 建 设 的 项 目 和 涉 及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水 电 资 源 配 置 调 整 的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县 ( 市 ) 核 准 5.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 由 省 级 核 准 6. 火 电 站 : 由 省 级 核 准, 其 中 燃 煤 火 电 项 目 应 在 国 家 依 据 总 量 控 制 制 定 的 建 设 规 划 内 核 准 7. 热 电 站 : 抽 凝 式 燃 煤 热 电 项 目 应 在 国 家 依 据 总 量 控 制 制 定 的 建 设 规 划 内, 由 省 级 核 准 其 余 项 目 应 依 据 省 级 热 电 联 产 规 划, 由 市 级 核 准 8. 风 电 站 :50 兆 瓦 及 以 上 风 电 站 项 目 应 在 国 家 依 据 总 量 控 制 制 定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年 度 开 发 指 导 规 模 内, 由 省 级 核 准 其 余 项 目 应 依 据 国 家 总 量 控 制 制 定 的 建 设 规 划 和 年 度 开 发 指 导 规 模 以 及 省 级 批 准 的 专 项 规 划 ( 计 划 ), 由 市 级 核 准 9. 核 电 站 项 目 :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10. 电 网 工 程 : 跨 境 跨 省 ( 区 市 )±500 千 伏 及 以 上 直 流 项 目, 跨 境 跨 省 ( 区 市 )500 千 伏 750 千 伏 1000 千 伏 交 流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800 千 伏 及 以 上 直 流 项 目 和 1000 千 伏 交 流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非 跨 省 的 500 千 伏 及 以 上 交 流 项 目, 省 级 投 资 的 220 千 伏 交 流 项 目 和 跨 设 区 市 110 千 伏 交 流 项 目, 以 及 非 跨 省 的 直 流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 其 中 ±800 千 伏 及 以 上 直 流 项 目 和 1000 千 伏 交 流 项 目 应 按 照 国 家 制 定 的 规 划 核 准 市 级 投 资 的 110 千 伏 及 以 上 交 流 项 目,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建 设 的 110 千 伏 及 以 上 交 流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县 ( 市 ) 核 准 11. 煤 矿 : 国 家 规 划 矿 区 内 新 增 年 生 产 能 力 120 万 吨 及 以 上 煤 炭 开 发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新 增 年 生 产 能 力 500 万 吨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国 家 规 划 矿 区 内 新 增 年 生 产 能 力 120 万 吨 以 下 的 煤 炭 开 发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建 设 的 其 他 一 般 煤 炭 开 发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县 ( 市 ) 核 准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新 建 的 煤 和 瓦 斯 突 出 高 瓦 斯 和 中 小 型 煤 炭 开 发 项 目 不 得 核 准 12. 煤 制 燃 料 : 年 产 超 过 20 亿 立 方 米 的 煤 制 天 然 气 项 目, 年 产 超 过 100 万 吨 的 煤 制 油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13. 液 化 石 油 气 接 收 存 储 设 施 ( 不 含 油 气 田 炼 油 厂 配 套 项 目 ): 由 省 级 核 准 14. 进 口 液 化 天 然 气 接 收 储 运 设 施 : 新 建 ( 含 异 地 扩 建 )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新 建 接 收 储 运 能 力 300 万 吨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其 余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15. 输 油 管 网 ( 不 含 油 田 集 输 管 网 ): 跨 境 跨 省 ( 区 市 ) 干 线 管 网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跨 境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其 余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16. 输 气 管 网 ( 不 含 油 气 田 集 输 管 网 ): 跨 境 跨 省 ( 区 市 ) 干 线 管 网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跨 境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其 余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17. 炼 油 : 新 建 炼 油 及 扩 建 一 次 炼 油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列 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国 家 能 源 发 展 规 划 石 化 产 业 规 划 布 局 方 案 的 扩 建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18. 变 性 燃 料 乙 醇 : 由 省 级 核 准 三 交 通 运 输 19. 新 建 ( 含 增 建 ) 铁 路 : 跨 省 ( 区 市 ) 项 目 和 国 家 铁 路 网 中 的 干 线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国 家 铁 路 网 中 的 其 余 项 目 由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自 行 决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5-

其 余 地 方 铁 路 项 目 由 省 级 按 照 国 家 批 准 的 规 划 核 准 20. 公 路 :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普 通 国 道 网 项 目 普 通 省 道 网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 地 方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由 省 级 按 照 规 划 核 准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建 设 的 其 他 公 路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县 ( 市 ) 核 准 21. 独 立 公 ( 铁 ) 路 桥 梁 隧 道 : 跨 境 跨 10 万 吨 级 及 以 上 航 道 海 域 跨 大 江 大 河 ( 现 状 或 规 划 为 一 级 及 以 上 通 航 段 ) 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跨 境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 国 家 铁 路 网 中 的 其 余 项 目 由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自 行 决 定 并 报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其 他 跨 设 区 市 与 省 外 对 接 的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建 设 的 其 他 独 立 公 ( 铁 ) 路 桥 梁 隧 道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县 ( 市 ) 核 准 22. 煤 炭 矿 石 油 气 专 用 泊 位 : 在 沿 海 新 建 年 吞 吐 能 力 1000 万 吨 及 以 上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余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23. 集 装 箱 专 用 码 头 : 在 沿 海 建 设 的 年 吞 吐 能 力 100 万 标 准 箱 及 以 上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余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24. 内 河 航 运 : 跨 省 ( 区 市 ) 高 等 级 航 道 的 千 吨 级 及 以 上 航 电 枢 纽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纳 入 国 家 高 等 级 航 道 网 规 划 和 省 级 骨 干 航 道 规 划 的 航 道 项 目 跨 设 区 市 的 航 道 项 目 和 千 吨 级 以 下 航 电 枢 纽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建 设 的 航 道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县 ( 市 ) 核 准 25. 民 航 : 新 建 运 输 机 场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新 建 通 用 机 场 项 目 扩 建 军 民 合 用 机 场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6- 四 信 息 产 业 26. 电 信 : 国 际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 国 内 干 线 传 输 网 ( 含 广 播 电 视 网 ) 以 及 其 他 涉 及 信 息 安 全 的 电 信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五 原 材 料 27. 稀 土 铁 矿 有 色 矿 山 开 发 : 稀 土 矿 山 开 发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其 余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28. 石 化 : 新 建 乙 烯 项 目 由 省 级 按 照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石 化 产 业 规 划 布 局 方 案 核 准 29. 化 工 : 年 产 超 过 50 万 吨 的 煤 经 甲 醇 制 烯 烃 项 目 年 产 超 过 100 万 吨 的 煤 制 甲 醇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新 建 对 二 甲 苯 (PX) 项 目 新 建 二 苯 基 甲 烷 二 异 氰 酸 酯 (MDI) 项 目 由 省 级 按 照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石 化 产 业 规 划 布 局 方 案 核 准 30. 稀 土 : 冶 炼 分 离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稀 土 深 加 工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31. 黄 金 : 采 选 矿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六 机 械 制 造 32. 汽 车 : 按 照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执 行 七 轻 工 33. 烟 草 : 卷 烟 烟 用 二 醋 酸 纤 维 素 及 丝 束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八 高 新 技 术 34. 民 用 航 空 航 天 : 干 线 支 线 飞 机 6 吨 /9 座 及 以 上 通 用 飞 机 和 3 吨 及 以 上 直 升 机 制 造 民 用 卫 星 制 造 民 用 遥 感 卫 星 地 面 站 建 设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6 吨 /9 座 以 下 通 用 飞 机 和 3 吨 以 下 直 升 机 制 造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九 城 建 35. 城 市 快 速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 由 省 级 按 照 国 家 批 准 的 规 划 核 准 36.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 跨 10 万 吨 级 及 以 上 航 道 海 域 跨 大 江 大 河 ( 现 状 或 规 划 为 一 级 及 以 上 通 航 段 ) 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37. 其 他 城 建 项 目 : 除 跨 设 区 市 或 有 跨 流 域 影 响 的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建 设 的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外, 城 市 快 速 路

城 乡 供 水 污 水 处 理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垃 圾 焚 烧 危 险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处 置 项 目 由 各 区 县 ( 市 ) 按 省 级 批 准 的 专 项 规 划 ( 计 划 ) 核 准 十 社 会 事 业 38. 主 题 公 园 : 特 大 型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核 准, 大 型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中 小 型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39. 旅 游 :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国 家 自 然 保 护 区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区 域 内 总 投 资 5000 万 元 及 以 上 旅 游 开 发 和 资 源 保 护 项 目, 世 界 自 然 和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区 内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及 以 上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40. 其 他 社 会 事 业 项 目 : 除 国 务 院 已 明 确 改 为 备 案 管 理 的 项 目 外,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由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自 行 确 定 实 行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由 省 级 管 理 的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按 照 隶 属 关 系 由 市 级 管 理 的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县 ( 市 ) 自 行 确 定 实 行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十 一 外 商 投 资 41.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有 中 方 控 股 ( 含 相 对 控 股 ) 要 求 的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10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鼓 励 类 项 目,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1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限 制 类 ( 不 含 房 地 产 )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其 中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20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限 制 类 中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和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 小 于 1 亿 美 元 的 其 他 限 制 类 项 目 由 省 级 核 准 跨 区 县 ( 市 ) 跨 市 直 开 发 区,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有 中 方 控 股 ( 含 相 对 控 股 ) 要 求 的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10 亿 美 元 以 下 的 鼓 励 类 项 目, 由 市 级 核 准 ; 其 余 项 目 由 区 县 ( 市 ) 核 准 前 款 规 定 之 外 的 属 于 本 目 录 第 一 至 十 条 所 列 项 目, 按 照 本 目 录 第 一 至 十 条 的 规 定 核 准 十 二 境 外 投 资 42. 涉 及 敏 感 国 家 和 地 区 敏 感 行 业 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前 款 规 定 之 外 的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和 地 方 企 业 投 资 3 亿 美 元 及 以 上 项 目 报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3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绍 兴 市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24 日 -7-

绍 兴 市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行 动 关 乎 广 大 游 客 切 身 利 益, 关 乎 城 市 形 象 和 旅 游 服 务 品 质 为 加 快 推 进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改 造, 全 面 提 升 旅 游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特 制 定 绍 兴 市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厕 所 革 命 重 要 批 示 和 全 省 旅 游 厕 所 工 作 现 场 会 精 神, 坚 持 新 建 与 改 建 结 合 养 护 与 提 升 并 举, 运 用 政 策 引 导 部 门 联 动 资 金 补 助 规 范 标 准 监 督 考 核 等 手 段, 推 动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形 成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进 一 步 提 升 我 市 旅 游 服 务 品 质 和 城 市 形 象 二 工 作 目 标 1. 总 体 目 标 计 划 用 三 年 时 间, 新 ( 改 ) 建 旅 游 厕 所 268 座, 其 中 新 建 172 座 改 建 96 座 到 2017 年 底, 争 取 全 市 旅 游 景 区 旅 游 线 路 沿 线 旅 游 集 散 点 旅 游 餐 饮 娱 乐 购 物 场 所 城 市 休 闲 区 和 乡 村 旅 游 点 的 旅 游 厕 所 全 部 达 到 国 家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实 现 数 量 充 足 干 净 无 味 实 用 免 费 管 理 有 效 的 目 标 2. 阶 段 目 标 2015 年 全 市 新 建 旅 游 厕 所 90 座, 改 扩 建 53 座, 使 3A 级 以 上 旅 游 景 区 旅 游 交 通 干 道 重 点 交 通 集 散 点 乡 村 旅 游 示 范 村 重 点 旅 游 餐 馆 景 区 旅 游 购 物 场 所 古 城 历 史 保 护 街 区 和 慢 行 线 沿 线 厕 所 数 量 充 足, 达 到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2016 年 全 市 新 建 旅 游 厕 所 49 座, 改 扩 建 23 座, 使 所 有 A 级 旅 游 景 区 旅 游 线 路 沿 线 大 型 交 通 集 散 点 主 要 乡 村 旅 游 点 旅 游 餐 馆 大 型 旅 游 购 物 娱 乐 场 所 城 市 休 闲 步 行 区 厕 所 数 量 充 足, 达 到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2017 年 全 市 新 建 旅 游 厕 所 33 座, 改 扩 建 20 座, 力 争 所 有 旅 游 景 区 旅 游 线 路 沿 线 交 通 集 散 点 乡 村 旅 游 点 旅 游 餐 饮 娱 乐 购 物 场 所 休 闲 步 行 区 厕 所 数 量 充 足, 达 到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标 准 3. 标 准 要 求 国 家 5A 级 旅 游 景 区 国 家 级 旅 游 度 假 区 和 国 家 生 态 旅 游 示 范 区 内 80% 以 上 的 旅 游 厕 所 达 到 AAA 标 准 ;4A 级 旅 游 景 区 省 级 旅 游 度 假 区 和 省 级 生 态 旅 游 示 范 区 内 60% 以 上 的 旅 游 厕 所 达 到 AAA 标 准 ;3A 级 旅 游 景 区 乡 村 旅 游 A 级 景 区 40% 的 旅 游 厕 所 达 到 AAA 标 准 ; 旅 游 线 路 沿 线 旅 游 集 散 点 旅 游 餐 饮 娱 乐 购 物 场 所 城 市 休 闲 区 和 乡 村 旅 游 点 的 旅 游 厕 所 50% 以 上 达 到 AAA 标 准 三 工 作 重 点 1. 注 重 示 范 引 领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要 对 照 国 家 旅 游 局 新 修 订 的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标 准, 结 合 实 际, 宜 改 则 改 宜 建 则 建, 做 到 旅 游 厕 所 布 局 合 理 数 量 充 足 符 合 标 准 旅 游 经 济 强 县 ( 市 区 ) 旅 游 特 色 镇 要 先 行 一 步, 积 极 探 索 建 设 管 理 机 制, 带 动 全 市 面 上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着 力 推 进 重 点 区 域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改 造, 国 家 4A 级 以 上 景 区 省 级 旅 游 度 假 区 省 级 生 态 旅 游 示 范 区 是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的 重 中 之 重, 要 创 新 建 设 管 理 模 式, 发 挥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力 求 洁 化 净 化 美 化 2. 强 化 节 能 科 技 加 强 对 旅 游 厕 所 标 准 的 宣 传 和 推 广, 引 导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对 标 建 设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环 保 实 用 原 则, 倡 导 节 约 环 保 就 地 取 材, 积 极 采 用 节 水 节 能 除 臭 等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做 到 与 周 围 环 境 和 谐 统 一, 建 设 生 态 环 保 实 用 美 观 的 旅 游 厕 所 倡 导 利 用 智 慧 旅 游 成 果, 借 助 手 机 APP 软 件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智 慧 导 览 等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深 化 便 民 服 务, 解 决 游 客 寻 厕 难 问 题 3. 突 出 文 化 创 意 将 文 化 创 意 和 设 计 与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有 机 结 合, 外 观 和 内 饰 突 出 地 域 文 化 艺 术 造 型, 功 能 设 施 注 重 人 性 化 科 学 化 重 视 旅 游 厕 所 设 计,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力 求 体 现 地 方 特 色 文 化 品 位 和 人 文 关 怀 各 地 要 积 极 组 织 和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旅 游 厕 所 设 计 大 赛, 努 力 提 高 旅 游 厕 所 设 计 水 平 4. 探 索 管 理 模 式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8-

要 坚 持 建 管 并 举, 重 在 管 理 的 理 念, 积 极 探 索 个 性 化 市 场 化 社 会 化 的 建 设 管 理 机 制, 创 新 以 商 管 厕 以 商 养 厕 管 理 模 式, 倡 导 向 社 会 购 买 服 务 景 区 景 点 内 的 厕 所, 可 与 景 区 内 的 经 营 服 务 项 目 结 合 ; 购 物 场 所 休 闲 步 行 区 等 公 共 场 所 内 的 厕 所, 可 与 商 铺 摊 位 广 告 运 营 挂 钩 ; 城 市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可 采 取 公 私 合 营 模 式 各 级 政 府 要 统 筹 规 划 布 点, 出 台 土 地 资 金 等 配 套 措 施, 引 进 专 业 化 集 团 化 连 锁 经 营 的 厕 所 管 理 公 司 物 业 保 洁 公 司 和 社 会 团 体 参 与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推 进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市 场 化 四 职 责 分 工 按 照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属 地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单 位 协 作 原 则, 采 取 条 块 结 合, 以 块 为 主 方 式 推 进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1.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是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的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制 定 时 间 表 任 务 书 路 线 图, 领 导 协 调 辖 区 内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督 促 管 理 好 旅 游 线 路 沿 线 的 旅 游 厕 所 2. 市 旅 委 牵 头 协 调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指 导 A 级 旅 游 景 区 旅 游 度 假 区 生 态 旅 游 区 星 级 饭 店 旅 行 社 旅 游 集 散 中 心 内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 市 文 物 局 负 责 指 导 文 保 点 博 物 馆 内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 市 旅 游 集 团 负 责 管 辖 范 围 内 环 城 河 沿 线 所 属 景 区 ( 含 相 应 文 保 点 ) 的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3. 市 农 办 负 责 指 导 乡 村 旅 游 点 ( 农 家 乐 )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 市 林 业 局 负 责 指 导 森 林 公 园 内 和 森 林 游 步 道 沿 线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4. 市 建 设 局 负 责 指 导 风 景 名 胜 区 历 史 文 化 名 镇 ( 村 ) 城 市 公 园 和 公 共 区 域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 市 水 利 局 负 责 指 导 水 利 风 景 区 内 和 景 观 河 道 沿 线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5.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负 责 指 导 码 头 和 汽 车 客 运 站 等 交 通 集 散 地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 绍 兴 铁 路 客 运 站 中 石 化 绍 兴 分 公 司 中 石 油 绍 兴 分 公 司 绍 兴 高 速 指 挥 部 分 别 负 责 铁 路 客 运 中 心 加 油 站 所 管 辖 的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内 的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6. 市 文 广 局 负 责 指 导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影 剧 院 非 遗 旅 游 景 区 ( 点 ) 内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并 指 导 旅 游 厕 所 文 化 内 涵 提 升 ;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指 导 购 物 场 所 餐 饮 点 商 贸 街 区 内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7.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要 把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纳 入 农 村 改 厕 工 作, 负 责 做 好 技 术 指 导 组 织 培 训 和 效 果 监 测 8. 市 文 明 办 要 把 旅 游 厕 所 作 为 文 明 单 位 文 明 城 镇 创 建 和 考 评 的 重 要 内 容 五 工 作 要 求 1. 强 化 协 调, 合 力 推 进 各 地 要 建 立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加 强 规 划 和 指 导, 研 究 协 调 具 体 问 题, 加 强 工 作 推 进 与 监 督 各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要 明 确 职 责, 发 挥 部 门 的 统 筹 优 势, 建 立 联 动 协 作 机 制, 合 力 推 进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2. 加 大 扶 持, 强 化 考 核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各 级 财 政 要 安 排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业 主 单 位 为 主 负 责 落 实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发 改 规 划 国 土 建 设 等 相 关 部 门 要 高 效 办 理 旅 游 厕 所 项 目 规 划 用 地 审 批, 并 在 电 水 气 使 用 上 给 予 适 当 优 惠 3. 加 强 宣 传, 营 造 氛 围 各 地 要 把 厕 所 革 命 与 五 水 共 治 文 明 创 建 等 工 作 同 步 部 署 同 步 推 进 同 步 检 查 ; 充 分 利 用 电 视 报 纸 网 络 等 媒 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宣 传 报 道 各 地 的 好 经 验 好 做 法, 推 广 成 功 的 建 设 管 理 模 式, 营 造 浓 厚 氛 围, 形 成 思 想 共 识, 并 引 导 社 会 各 界 关 注 旅 游 厕 所 建 设 管 理, 教 育 居 民 和 游 客 文 明 如 厕, 爱 护 旅 游 厕 所 设 施 和 环 境 -9-

绍 兴 市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标 准 及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标 准 及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4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绍 兴 市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标 准 及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28 日 为 进 一 步 巩 固 全 市 三 改 一 拆 工 作 成 果, 根 据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无 违 建 县 ( 市 区 ) 创 建 标 准 及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2015 72 号 ) 精 神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关 于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的 总 体 部 署,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创 建 标 准 及 验 收 办 法 一 创 建 标 准 ( 一 ) 基 本 标 准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必 须 做 到 依 法 依 规 全 域 覆 盖 底 数 清 楚 实 事 求 是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所 辖 村 ( 社 区 ) 必 须 全 部 达 到 无 违 建 村 ( 社 区 ) 标 准 无 违 建 村 ( 社 区 ) 应 达 到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1. 无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全 面 推 进 控 违 拆 违 工 作, 实 现 重 点 区 域 和 重 点 类 型 无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重 点 区 域 指 : 交 通 干 线 主 要 街 道 两 侧, 主 要 河 道 及 湖 泊 管 理 范 围 内 重 点 类 型 指 : -10- (1) 无 非 法 占 用 耕 地 建 设 的 建 筑 (2) 不 存 在 严 重 消 防 和 使 用 安 全 隐 患 或 影 响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的 违 法 建 筑 (3) 无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投 资 经 营 的 违 法 公 共 建 筑, 无 宗 教 违 法 建 筑 (4) 无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至 今 尚 未 依 法 处 置 到 位 的 违 法 建 筑 ( 其 中 历 史 案 件 裁 执 分 离 处 置 到 位 率 达 到 100%) (5) 无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各 级 督 查 发 现 后 仍 未 查 处 整 改 到 位 的 违 法 建 筑 (6) 无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的 建 筑 2. 无 新 增 违 法 建 筑 全 面 控 制 新 增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从 违 法 建 筑 产 生 到 发 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日, 适 用 即 查 即 拆 程 序 处 理 的 新 增 违 法 建 筑, 从 发 现 到 拆 除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30 日 当 年 卫 片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与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 3. 无 非 法 一 户 多 宅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农 村 新 建 住 宅 但 没 有 拆 除 老 住 宅 的 非 法 一 户 多 宅 得 到 全 面 依 法 处 置, 本 村 农 房 登 记 发 证 率 达 到 90% 以 上 4. 拆 后 土 地 得 到 有 效 利 用 做 到 即 拆 即 清, 违 法 建 筑 拆 除 后, 建 筑 垃 圾 原 则 上 在 30 日 内 清 理 或 处 理 完 毕 按 照 宜 耕 则 耕, 宜 绿 则 绿, 宜 建 则 建 原 则, 确 保 拆 后 土 地 利 用 率 达 到 60% 以 上 规 划 区 内, 按 照 规 划 逐 步 实 施 项 目 建 设 ; 规 划 区 外, 编 制 完 成 拆 后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或 地 块 利 用 方 案, 明 确 建 筑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复 垦 地 块 要 有 实 施 方 案, 远 期 实 施 的 要 编 制 临 时 绿 化 方 案, 其 中 复 垦 复 绿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半 年 5. 社 会 平 安 稳 定 依 法 及 时 受 理 规 范 办 理 群 众 信 访 投 诉, 投 诉 问 题 得 到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无 因 违 法 建 筑 拆 除 防 控 和 治 理 工 作 不 到 位 引 发 的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重 大 群 体 性 事 件 和 有 较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事 件 ( 二 )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应 建 立 健 全 违 法 建 筑 防 控 和 治 理 体 系, 做 到 四 个 有 : 1. 有 完 善 的 制 度 体 系 (1) 按 照 浙 江 省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根 据 所 在 区 县 ( 市 )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配 套 规 定 的 要 求, 对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有 具 体 的 操 作 办 法 (2) 完 善 执 法 程 序 违 法 建 筑 的 调 查 认 定 拆 除 没 收 缓 拆 等 均 遵 守 严 格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2. 有 健 全 的 规 划 体 系 (1) 各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相 互 有 序 衔 接 (2) 建 制 镇 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覆 盖 率 达 到 70% (3) 除 下 山 移 民 等 特 殊 情 况 外, 实 现 乡 镇 规 划 村 庄 规 划 全 覆 盖 (4) 历 年 卫 片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违 法 图 斑 处 置 到 位 率 100% (5) 乡 镇 ( 街 道 ) 明 确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开 展 国 土 和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 各 村 ( 社 区 ) 配 备 相 应 工 作 联 络 员 3. 有 完 备 的 防 控 体 系 建 立 实 施 块 抓 条 保 分 级 负 责, 权 责 统 一 合 力 推 进 的 违 法 建 设 防 控 体 系 (1) 建 立 网 格 化 巡 查 管 理 机 制 建 立 以 乡 镇 ( 街 道 ) 分 管 负 责 人, 村 ( 社 区 )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辖 区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网 格 化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镇 村 两 级 网 格 员 队 伍 建 设, 开 展 日 常 巡 查, 及 时 发 现 并 报 告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建 立 乡 镇 ( 街 道 ) 网 格 化 管 理 综 合 指 挥 平 台, 设 置 事 件 受 理 分 析 研 判 分 流 处 理 调 度 指 挥 督 办 反 馈 等 功 能, 形 成 纵 向 贯 通 横 向 联 通 的 工 作 模 式 (2) 建 立 协 作 化 执 法 处 置 机 制 建 立 城 管 执 法 交 通 规 划 国 土 等 综 合 数 据 库, 共 享 巡 查 发 现 卫 星 遥 感 案 件 办 理 等 执 法 信 息, 互 相 协 作 快 速 反 应, 进 行 实 时 指 挥 和 高 效 执 法 加 快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执 法 平 台 建 设, 全 面 落 实 乡 镇 ( 街 道 ) 的 主 体 责 任 和 职 能 部 门 的 执 法 责 任, 切 实 增 强 基 层 控 违 拆 违 工 作 能 力 (3) 建 立 规 范 化 宣 传 引 导 机 制 以 通 俗 易 懂 的 方 式, 经 常 性 向 农 民 宣 传 有 关 村 镇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按 要 求 做 好 农 房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明 确 农 村 宅 基 地 审 批 流 程, 简 化 农 村 宅 基 地 审 批 手 续, 宣 传 新 农 村 建 设 典 型, 引 导 农 民 科 学 合 理 建 房 规 范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办 法, 对 新 增 违 建 实 行 零 容 忍, 让 老 百 姓 成 为 政 策 的 明 白 人 (4) 建 立 社 会 化 监 督 举 报 机 制 建 立 举 报 平 台, 畅 通 举 报 渠 道, 登 记 举 报 信 息, 自 觉 接 受 群 众 和 社 会 监 督 组 建 相 应 的 社 会 团 体,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广 泛 开 展 违 法 建 设 监 督 行 动 (5) 建 立 透 明 化 责 任 考 核 机 制 按 照 巡 查 责 任 监 督 责 任 执 法 责 任 领 导 责 任 的 不 同, 分 别 建 立 公 开 透 明 的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并 与 干 部 的 业 绩 评 价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对 工 作 上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和 严 重 失 职 渎 职 等 行 为 的, 及 时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4. 有 规 范 的 农 民 建 房 保 障 体 系 贯 彻 落 实 农 民 住 房 一 户 一 宅 规 定 (1) 各 乡 镇 ( 街 道 ) 根 据 统 一 部 署 和 规 划, 逐 村 编 制 农 民 建 房 实 施 方 案 (2) 农 民 建 房 用 地 指 标 专 项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优 先 保 障 无 房 户 危 房 户, 切 实 完 成 省 市 下 达 的 农 村 无 房 户 危 房 户 建 房 用 地 保 障 任 务 (3) 全 面 落 实 宅 基 地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乡 镇 ( 街 道 ) 工 作 简 化 宅 基 地 审 批 程 序, 依 法 依 规 行 使 审 批 权 限 ( 三 ) 创 建 保 障 工 作 到 位 1. 组 织 保 障 各 级 要 建 立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亲 自 挂 帅, 各 部 门 ( 机 构 ) 和 人 员 分 工 明 确 ; 办 公 室 人 员 集 中 办 公, 责 任 落 实, 制 度 健 全, 工 作 高 效 2. 宣 传 保 障 召 开 创 建 动 员 大 会 ;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宣 传 活 动, 引 导 广 大 群 众 自 觉 拆 除 违 法 建 筑 ; 工 作 信 息 报 送 及 时 3. 行 动 保 障 布 置 落 实 和 创 新 开 展 各 类 专 项 行 动, 注 重 细 胞 创 建 基 础 创 建 全 民 创 建, 推 动 控 违 拆 违 和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4. 经 费 保 障 将 控 违 拆 违 和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乡 镇 ( 街 道 ) 财 政 预 算,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到 位 二 申 报 验 收 程 序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验 收 实 行 以 村 ( 社 区 ) 为 基 础, 乡 镇 ( 街 道 ) 申 报, 区 县 ( 市 ) 政 府 ( 开 发 -11-

区 管 委 会 ) 初 验, 市 级 考 核 评 审, 社 会 广 泛 参 与 的 验 收 办 法 ( 一 ) 申 报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实 行 申 报 制 年 初, 由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和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提 出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计 划, 报 市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未 提 出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计 划 的 乡 镇 ( 街 道 ) 原 则 上 不 得 参 评 当 年 的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9 月 底 前, 纳 入 创 建 计 划 的 乡 镇 ( 街 道 ) 对 创 建 工 作 进 行 自 查, 经 区 县 ( 市 ) 政 府 (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初 验 合 格 后, 报 市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申 请 市 级 验 收 ( 二 ) 验 收 验 收 工 作 由 市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牵 头 组 织 国 土 建 设 规 划 城 管 执 法 等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方 式 上 采 用 明 查 与 暗 访 相 结 合, 程 序 上 通 过 听 取 汇 报 材 料 审 核 现 场 核 查 随 机 抽 查 综 合 评 审 等 环 节, 最 后 提 出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建 议 名 单 验 收 期 间, 在 区 县 ( 市 ) 主 要 媒 体 公 布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接 受 群 众 举 报 和 监 督 市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对 申 报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的 乡 镇 ( 街 道 ) 所 辖 村 ( 社 区 ) 随 机 抽 查 比 例 不 少 于 15% ( 三 ) 公 示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建 议 名 单 报 市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后, 在 市 级 新 闻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间, 发 现 并 核 实 有 关 材 料 数 据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有 重 要 事 项 隐 瞒 不 报 或 存 在 其 他 不 符 合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标 准 情 况 的, 撤 销 其 本 年 度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参 评 资 格 ( 四 ) 公 布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建 议 名 单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报 请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予 以 公 布 无 违 建 村 ( 社 区 ) 验 收 工 作 由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和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具 体 负 责, 根 据 本 办 法 精 神 制 订 完 善 无 违 建 村 ( 社 区 ) 创 建 标 准 和 验 收 办 法, 通 过 无 违 建 小 区 无 违 建 河 道 无 违 建 公 路 等 创 建, 推 动 无 违 建 村 ( 社 区 ) 创 建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三 动 态 管 理 制 度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每 两 年 复 验 一 次 复 验 标 准 按 照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标 准 执 行 复 验 合 格 的, 保 留 命 名 ; 复 验 未 达 到 标 准 或 发 现 并 核 实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报 请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撤 销 其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称 号 : ( 一 ) 有 关 材 料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重 要 事 项 隐 瞒 不 报 的 ( 二 ) 复 验 一 年 内 违 法 建 筑 2 起 以 上 被 省 市 主 要 媒 体 曝 光 的 ( 三 ) 存 在 其 他 不 符 合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标 准 情 形 的 附 件 : 1. 绍 兴 市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申 报 表 2. 绍 兴 市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验 收 评 审 表 附 件 1 绍 兴 市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申 报 表 乡 镇 ( 街 道 ) 名 称 联 系 人 手 机 创 建 工 作 和 主 要 措 施 ( 可 另 附 页 ) 乡 镇 ( 街 道 ) 盖 章 年 月 日 区 县 ( 市 ) 市 直 开 发 区 意 见 : -12- (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2 绍 兴 市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验 收 评 审 表 区 县 ( 市 ) 开 发 区 乡 镇 ( 街 道 ) 类 别 项 目 验 收 标 准 依 法 依 规 处 置 违 法 建 筑 时 执 法 主 体 适 格, 执 法 程 序 到 位, 严 格 执 行 城 乡 规 划 土 地 管 理 等 法 律 法 规 全 域 覆 盖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所 辖 村 ( 社 区 ) 全 部 达 到 无 违 建 村 ( 社 区 ) 标 准 基 本 原 则 底 数 清 楚 台 账 资 料 齐 全 制 作 规 范, 农 村 做 到 一 户 一 档, 城 镇 做 到 一 楼 一 档 实 事 求 是 无 违 建 乡 镇 ( 街 道 ) 创 建 工 作 有 关 材 料 数 据 真 实 可 靠, 实 事 求 是 全 面 推 进 控 违 拆 违 工 作, 对 存 量 违 建 依 法 有 效 公 开 进 无 存 量 违 行 分 类 处 置, 做 到 应 拆 尽 拆, 实 现 重 点 区 域 和 重 点 类 型 法 建 筑 无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是 否 符 合 标 准 如 不 符 合 标 准 说 明 理 由 基 本 标 准 全 面 控 制 新 增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从 违 法 建 筑 发 生 到 发 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 日, 适 用 即 查 即 拆 程 序 处 理 的 新 增 违 法 建 筑, 从 发 现 到 拆 除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30 日 无 新 增 违 法 建 筑 当 年 卫 片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违 法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占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 当 年 违 法 用 地 总 量 不 得 超 过 7 亩 或 者 违 法 占 用 耕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3 亩 无 非 法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农 村 新 建 住 宅 而 没 有 拆 除 老 住 宅 一 户 多 宅 的 非 法 一 户 多 宅 得 到 全 面 依 法 处 置, 本 村 农 房 登 记 发 证 率 达 90% 以 上 做 到 即 拆 即 清, 违 法 建 筑 拆 除 后, 及 时 清 理 建 筑 垃 圾, 原 则 上 在 30 日 内 清 理 处 理 完 毕 按 照 宜 耕 则 耕, 宜 绿 则 绿, 宜 建 则 建 原 则, 确 保 拆 后 土 拆 后 土 地 地 利 用 率 达 60% 以 上 规 划 区 内, 按 照 规 划 逐 步 实 施 项 利 用 目 建 设, 规 划 区 外, 要 编 制 完 成 拆 后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或 地 块 利 用 方 案, 明 确 建 筑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复 垦 地 块 要 有 实 施 方 案, 远 期 实 施 的 要 编 制 临 时 绿 化 方 案, 其 中 复 垦 复 绿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半 年 -13-

类 别 项 目 验 收 标 准 是 否 符 合 标 准 如 不 符 合 标 准 说 明 理 由 基 本 标 准 对 群 众 信 访 投 诉 依 法 及 时 受 理 和 规 范 办 理, 投 诉 问 题 得 到 社 会 平 安 依 法 妥 善 处 理 稳 定 无 因 违 法 建 筑 拆 除 防 控 和 治 理 工 作 不 到 位 引 发 的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重 大 群 体 性 事 件 和 有 较 大 社 会 影 响 事 件 制 度 体 系 按 照 浙 江 省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根 据 所 在 区 县 ( 市 ) 制 定 的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配 套 规 定 的 要 求, 对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有 具 体 的 操 作 办 法 完 善 执 法 程 序 对 违 法 建 筑 的 调 查 认 定 拆 除 没 收 缓 拆 等 都 遵 守 严 格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各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城 乡 规 划 相 互 有 序 衔 接 建 制 镇 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覆 盖 率 达 70% 规 划 体 系 除 下 山 移 民 等 特 殊 情 况 外, 实 现 乡 规 划 村 庄 规 划 全 覆 盖 历 年 卫 星 遥 感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违 法 图 斑 处 置 到 位 率 100% 乡 镇 ( 街 道 ) 明 确 管 理 责 任, 落 实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开 展 国 土 和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工 作 ; 各 村 ( 社 区 ) 有 相 应 的 工 作 联 络 员 长 效 机 制 建 立 网 格 化 巡 查 管 理 机 制 建 立 以 乡 镇 ( 街 道 ) 分 管 领 导, 村 ( 社 区 )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辖 区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网 格 化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镇 村 两 级 网 格 员 队 伍 建 设, 开 展 日 常 巡 查, 及 时 发 现 并 报 告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建 立 乡 镇 ( 街 道 ) 网 格 化 管 理 综 合 指 挥 平 台, 设 置 事 件 受 理 分 析 研 判 分 流 处 理 调 度 指 挥 督 办 反 馈 等 功 能, 形 成 纵 向 贯 通 横 向 联 通 的 工 作 模 式 防 控 体 系 建 立 协 作 化 执 法 处 置 机 制 建 立 城 管 执 法 交 通 规 划 国 土 等 综 合 数 据 库, 共 享 巡 查 发 现 卫 星 遥 感 案 件 办 理 等 执 法 信 息, 互 相 协 作 快 速 反 应, 进 行 实 时 指 挥 和 高 效 执 法 加 快 乡 镇 ( 街 道 ) 综 合 执 法 平 台 建 设, 全 面 落 实 乡 镇 ( 街 道 ) 的 主 体 责 任 和 职 能 部 门 的 执 法 责 任, 切 实 增 强 基 层 的 控 违 拆 违 工 作 能 力 建 立 规 范 化 宣 传 引 导 机 制 以 通 俗 易 懂 的 方 式, 经 常 性 向 农 民 宣 传 有 关 村 镇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按 要 求 做 好 农 房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明 确 农 村 宅 基 地 审 批 流 程, 简 化 农 村 宅 基 地 审 批 手 续, 宣 传 新 农 村 建 设 典 型, 引 导 农 民 科 学 合 理 建 房 规 范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办 法, 对 新 增 违 建 实 行 零 容 忍, 让 老 百 姓 成 为 政 策 的 明 白 人 -14-

类 别 项 目 验 收 标 准 建 立 社 会 化 监 督 举 报 机 制 建 立 举 报 平 台, 畅 通 举 报 渠 道, 登 记 举 报 信 息, 自 觉 接 受 群 众 和 社 会 监 督 组 建 相 应 的 社 会 团 体,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广 泛 开 展 违 法 建 设 监 督 行 动 是 否 符 合 标 准 如 不 符 合 标 准 说 明 理 由 长 效 机 制 保 障 工 作 防 控 体 系 农 民 建 房 保 障 体 系 组 织 保 障 宣 传 保 障 行 动 保 障 经 费 保 障 建 立 透 明 化 责 任 考 核 机 制 按 照 巡 查 责 任 监 督 责 任 执 法 责 任 领 导 责 任 的 不 同, 分 别 建 立 公 开 透 明 的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并 与 干 部 的 业 绩 评 价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对 工 作 上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和 严 重 失 职 渎 职 等 行 为 的, 及 时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贯 彻 落 实 农 民 住 房 一 户 一 宅 规 定 各 乡 镇 ( 街 道 ) 根 据 统 一 部 署 和 规 划, 逐 村 编 制 农 民 建 房 实 施 方 案 农 民 建 房 用 地 指 标 专 项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优 先 保 障 无 房 户 危 房 户, 切 实 完 成 省 市 下 达 的 农 村 无 房 户 危 房 户 建 房 用 地 保 障 任 务 全 面 落 实 宅 基 地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乡 镇 ( 街 道 ) 简 化 宅 基 地 审 批 程 序, 依 法 依 规 行 使 审 批 权 限 有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主 要 领 导 亲 自 挂 帅, 各 部 门 ( 机 构 ) 和 人 员 分 工 明 确 ; 办 公 室 人 员 集 中 办 公, 责 任 落 实, 制 度 健 全, 工 作 高 效 召 开 创 建 动 员 大 会 ;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宣 传 活 动, 积 极 引 导 广 大 群 众 自 觉 拆 除 违 法 建 筑 ; 工 作 信 息 报 送 及 时 布 置 落 实 和 创 新 开 展 各 种 专 项 行 动, 注 重 细 胞 创 建 基 础 创 建 全 民 创 建, 推 动 控 违 拆 违 和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深 入 开 展 将 控 违 拆 违 和 无 违 建 创 建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乡 镇 ( 街 道 ) 财 政 预 算, 并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到 位 考 核 验 收 组 意 见 注 :1. 存 量 违 法 建 筑 : 指 2013 年 10 月 1 日 浙 江 省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规 定 施 行 前 产 生 的 违 法 建 筑, 包 括 历 年 来 已 作 出 处 置 决 定, 但 未 处 置 到 位 的 违 法 建 筑 2. 新 增 违 法 建 筑 : 指 2013 年 10 月 1 日 浙 江 省 违 法 建 筑 处 置 规 定 施 行 后 产 生 的 违 法 建 筑 3. 拆 后 土 地 利 用 率 : 指 拆 后 土 地 中 已 经 进 行 了 复 垦 复 绿 建 设 规 划 等 土 地 面 积 的 占 比 考 核 验 收 组 组 长 ( 签 名 ): 考 核 验 收 组 副 组 长 ( 签 名 ): 考 核 验 收 组 组 员 ( 签 名 ): 年 月 日 -15-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加 快 旅 游 产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绍 政 办 发 2015 75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旅 游 业 发 展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全 面 实 施 市 委 市 政 府 八 大 重 点 产 业 提 升 发 展 工 程 建 设, 根 据 绍 兴 市 旅 游 产 业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绍 市 委 办 发 2015 59 号 )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的 若 干 政 策 意 见 ( 试 行 ) ( 绍 市 委 发 2013 53 号 ) 精 神,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制 定 以 下 政 策 意 见 一 基 本 原 则 以 转 变 旅 游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市 场 主 体 的 原 则 和 鼓 励 投 入 突 出 重 点 的 思 路, 促 进 旅 游 产 业 量 质 并 举, 跨 界 融 合, 多 元 发 展 二 资 金 保 障 市 财 政 对 现 行 市 旅 游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总 额 保 持 三 年 不 变 ; 各 区 县 ( 市 ) 应 在 原 有 的 基 础 上, 保 持 一 定 比 例 的 增 长, 旅 游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不 到 2000 万 元 的, 从 2016 年 起 应 达 到 2000 万 元 三 扶 持 重 点 ( 一 ) 鼓 励 多 元 投 入 1. 按 照 市 场 化 运 行 原 则, 探 索 设 立 旅 游 产 业 发 展 子 基 金, 通 过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支 持 旅 游 产 业 发 展 2. 鼓 励 社 会 工 商 资 本 投 入 对 当 年 新 开 工 项 目, 实 际 投 资 ( 不 含 土 地 投 资 和 旅 游 房 产 投 资, 下 同 ) 在 1 亿 元 以 上 的 全 市 旅 游 重 点 项 目, 完 工 投 产 后, 按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1.5%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万 元 ( 二 ) 完 善 旅 游 业 态 1. 鼓 励 发 展 文 化 创 意 休 闲 度 假 业 态 对 当 年 新 进 入 绍 兴 古 城 历 史 街 区 和 省 市 级 旅 游 特 色 小 镇 的 此 类 业 态, 实 际 投 资 在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古 城 前 50 家 小 镇 前 20 家 经 营 单 位, 投 产 一 年 后, 按 不 超 过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5%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每 家 最 高 不 超 过 50 万 元 2. 鼓 励 水 上 游 线 拓 展 与 运 营 对 从 事 水 上 游 线 运 营 的 单 位, 当 年 新 增 运 营 船 只 投 资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投 运 一 年 后, 按 不 超 过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5%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3. 鼓 励 发 展 演 艺 业 态 对 实 际 投 资 在 5000 万 元 以 上, 以 服 务 游 客 为 主 的 大 型 特 色 旅 游 演 艺 项 目, 投 演 一 年 后, 按 实 际 投 资 额 的 5%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 三 ) 发 展 乡 村 旅 游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要 切 实 执 行 好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乡 村 旅 游 产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绍 政 办 发 2014 78 号 ), 加 大 对 民 宿 特 别 是 高 端 精 品 民 宿 的 扶 持 力 度, 鼓 励 民 宿 集 中 连 片 开 发, 减 少 民 居 改 民 宿 的 各 类 政 策 性 制 约 ( 四 ) 加 强 市 场 营 销 1. 加 强 公 共 营 销 市 县 联 动, 整 合 资 源, 运 用 多 种 媒 体, 持 续 推 介 老 绍 兴 醉 江 南 城 市 旅 游 形 象 品 牌 ; 景 区 和 重 大 旅 游 项 目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主 流 媒 体 播 出 广 告 的, 按 实 际 投 放 资 金 的 5% 给 予 补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10 万 元 2. 鼓 励 微 营 销 鼓 励 以 旅 游 为 主 题 的 微 信 微 博 微 电 影 创 作, 每 年 度 评 定 最 有 宣 传 影 响 力 的 10 条 微 信 10 篇 微 博 3 部 微 电 影, 分 别 给 予 奖 励 1000 元 / 条 2000 元 / 篇 2 万 元 / 部 3. 鼓 励 拓 展 客 源 市 场 加 大 全 市 游 黄 金 旅 游 线 路 推 广 力 度, 对 接 待 境 内 过 夜 游 客 2000 人 次 / 年 ( 每 晚 计 1 人 次, 依 次 类 推 ) 以 上 的 本 市 旅 行 社, 按 10 元 / 人 次 奖 励 ; 对 接 待 境 外 过 夜 游 -16-

客 超 过 1000 人 次 / 年 的 旅 行 社, 按 30 元 / 人 次 奖 励 ( 五 ) 鼓 励 创 优 创 标 1. 对 新 评 定 的 5A 级 4A 级 3A 级 旅 游 景 区,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万 元 30 万 元 10 万 元 ; 对 新 命 名 为 国 家 级 省 级 生 态 旅 游 景 区 ( 点 ) 的,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20 万 元 10 万 元 2. 对 新 评 定 五 星 级 饭 店 四 星 级 饭 店 客 房 数 100 间 以 上 的 三 星 级 饭 店,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30 万 元 20 万 元 10 万 元 ; 对 新 评 定 的 全 国 金 叶 级 绿 色 旅 游 饭 店, 省 级 金 鼎 级 特 色 文 化 主 题 饭 店 银 鼎 级 特 色 文 化 主 题 饭 店,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30 万 元 20 万 元 10 万 元 3. 对 新 评 定 的 全 国 百 强 和 全 省 五 十 强 旅 行 社,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5 万 元 ; 对 新 评 定 的 五 星 级 四 星 级 三 星 级 旅 行 社,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5 万 元 2 万 元 ; 对 年 营 业 收 入 首 次 超 过 1 亿 元 2 亿 元 3 亿 元 的 旅 行 社, 当 年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20 万 元 30 万 元 4. 对 受 国 家 省 委 托 牵 头 制 订 并 完 成 旅 游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的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40 万 元 30 万 元 20 万 元 ; 为 主 起 草 市 级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的,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 六 ) 完 善 公 共 配 套 和 公 共 服 务 1. 推 进 旅 游 项 目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对 为 社 会 性 旅 游 项 目 配 套, 投 入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包 括 游 客 中 心 停 车 场 旅 游 厕 所 旅 游 标 志 标 识 系 统 等 ), 完 工 投 产 后, 按 实 际 投 资 额 ( 不 含 土 地 投 资 ) 的 2%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单 个 项 目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2. 扶 持 旅 游 咨 询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对 社 会 化 投 资 旅 游 咨 询 服 务 点 建 设 且 符 合 标 准 的, 每 个 奖 励 2 万 元 ; 参 与 运 营 的 每 年 给 予 一 定 的 运 营 经 费 补 助 3. 支 持 旅 游 企 业 发 展 智 慧 旅 游 对 新 评 定 的 国 家 省 级 示 范 ( 试 点 ) 智 慧 旅 游 企 业,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5 万 元 ( 七 ) 鼓 励 投 入 产 出 1. 实 施 旅 游 企 业 绩 效 考 核 对 综 合 考 评 前 5 位 的 企 业,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8 万 元 5 万 元 3 万 元 2 万 元 2. 对 当 年 实 际 投 资 在 1 亿 元 以 上 的 全 市 旅 游 重 点 项 目 和 投 资 在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旅 游 新 业 态 项 目, 投 产 运 营 后 三 年 内, 视 其 运 行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的 支 持 ( 八 ) 提 升 人 才 素 质 1. 积 极 支 持 本 地 高 校 和 职 业 院 校 设 立 旅 游 管 理 院 系 或 旅 游 专 业, 对 新 开 办 院 系 或 专 业 的, 根 据 院 系 规 模 和 专 业 设 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一 定 支 持 2. 市 级 和 各 区 县 ( 市 ) 每 年 要 在 旅 游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中 安 排 一 定 的 资 金, 用 于 旅 游 产 业 人 才 培 训 四 附 则 1. 本 意 见 适 用 期 限 为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 按 照 属 地 负 责 原 则, 奖 励 资 金 分 别 由 市 和 区 县 ( 市 ) 财 政 承 担 本 意 见 中 扶 持 的 项 目 或 事 项, 不 包 括 由 财 政 性 资 金 全 额 投 资 的 项 目 或 事 项 同 一 项 目 或 事 项 的 扶 持 ( 奖 励 资 助 等 ), 涉 及 本 意 见 或 其 他 扶 持 政 策 的, 按 就 高 原 则, 不 重 复 奖 励 3. 对 未 在 我 市 注 册 纳 税 的 企 业 ; 当 年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食 品 安 全 环 境 污 染 等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或 因 偷 税 漏 税 行 为 被 公 安 机 关 或 税 务 机 关 立 案 查 处 或 发 生 重 大 群 体 性 事 件 等 企 业, 不 享 受 本 政 策 优 惠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各 职 能 部 门 提 供 并 予 以 确 认 4. 除 当 年 新 办 企 业 外, 对 亏 损 企 业 一 般 不 予 政 策 扶 持 企 业 财 政 扶 持 ( 奖 励 资 助 等 ) 额 度 原 则 上 以 其 当 年 地 方 财 政 贡 献 为 限 5. 奖 励 对 象 认 定 和 兑 现 办 法, 由 市 旅 委 会 同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另 行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负 责 制 定 本 区 域 的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本 意 见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30 日 -17-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市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6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单 位 : 为 打 造 全 省 环 境 执 法 最 严 格 环 境 执 法 最 规 范 城 市, 切 实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环 境 权 益, 根 据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5 46 号 ) 精 神,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全 市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理 清 职 责 边 界, 强 化 基 层 治 理 ( 一 ) 进 一 步 深 化 体 制 改 革 市 环 保 局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要 加 强 与 市 人 大 相 关 工 委 的 沟 通 协 调, 充 分 利 用 赋 予 设 区 市 立 法 权 的 契 机, 加 强 环 保 立 法 研 究 市 审 计 局 要 对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及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部 门 执 行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落 实 环 保 目 标 责 任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市 环 保 局 要 将 研 究 设 立 环 境 监 察 专 员 工 作 纳 入 深 化 生 态 环 保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计 划 ( 二 ) 进 一 步 理 清 职 责 边 界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4 年 修 订 ), 各 区 县 ( 市 ) 政 府 和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对 本 区 域 内 的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负 领 导 责 任, 要 建 立 环 保 部 门 对 环 保 工 作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其 他 负 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的 工 作 机 制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由 市 环 保 局 会 同 市 编 委 办 等 部 门, 对 负 有 环 保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单 位 按 权 力 清 单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进 一 步 明 确 责 任, 理 清 职 责 边 界 ( 三 ) 进 一 步 强 化 基 层 治 理 建 立 健 全 重 点 区 域 乡 镇 ( 街 道 ) 环 保 网 格 化 监 管 体 系 2015 年 12 月 底 前, 全 市 所 有 乡 镇 ( 街 道 ) 和 环 保 重 点 区 域 成 立 以 主 要 领 导 为 组 长 的 生 态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明 确 分 管 负 责 人 环 保 责 任 人 和 办 公 室 完 成 基 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和 环 保 执 法 延 伸 工 作, 将 涉 及 小 微 排 污 企 业 建 筑 工 地 生 活 娱 乐 噪 声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垃 圾 和 秸 杆 禁 烧 等 行 政 处 罚 及 其 相 关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强 制 职 责 依 法 纳 入 基 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范 围, 生 态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可 与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合 署 办 公 二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保 持 高 压 态 势 ( 一 ) 开 展 环 保 大 检 查, 清 理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环 保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检 查, 对 未 批 先 建 项 目 进 行 分 类 清 理, 符 合 要 求 的 抓 紧 补 办 手 续,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依 法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拒 不 执 行 的, 依 法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建 设 项 目 投 产 一 年 以 上 仍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依 法 予 以 停 产 整 治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简 化 环 保 验 收 程 序, 强 化 监 管 力 度, 快 速 解 决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确 保 在 2015 年 底 前 基 本 完 成 清 理 整 改 任 务 ( 二 ) 加 大 环 境 执 法 力 度, 提 升 监 管 效 能 对 各 类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实 行 零 容 忍,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要 按 照 从 重 从 严 从 快 原 则, 不 定 时 间 不 打 招 呼 直 奔 现 场 直 接 曝 光, 依 法 运 用 按 日 计 罚 生 态 损 害 赔 偿 行 政 拘 留 等 监 管 手 段, 切 实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一 律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对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的 环 境 服 务 第 三 方 机 构, 依 法 严 格 追 责 市 环 保 局 每 年 按 不 低 于 5% 的 比 例 对 省 控 以 上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进 行 抽 查, 抽 查 情 况 应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 三 ) 开 展 小 微 排 污 企 业 治 理, 维 护 环 境 安 全 建 立 对 二 高 一 落 后 企 业 的 淘 汰 倒 逼 机 -18-

制 经 信 部 门 要 牵 头 组 织 对 低 小 散 企 业 进 行 排 查, 制 定 完 善 准 入 标 准 环 保 部 门 要 重 点 针 对 小 印 染 小 化 工 小 电 镀 小 造 纸 小 皮 革 小 塑 料 造 粒 等 小 微 排 污 企 业 开 展 专 项 执 法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要 依 法 取 缔 打 击 无 证 无 照 企 业 ( 经 营 户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违 章 建 筑 拆 除 力 度, 消 除 违 法 企 业 的 生 存 空 间 公 安 部 门 要 对 拒 不 整 改 的 企 业 责 任 人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拘 留,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案 件 要 提 前 介 入, 强 化 追 责 入 刑 力 度 三 加 强 各 方 联 动, 营 造 执 法 合 力 ( 一 ) 加 强 环 保 司 法 联 动 健 全 环 保 行 政 执 法 和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完 善 环 保 司 法 联 动, 环 保 部 门 要 会 同 司 法 部 门 建 立 完 善 信 息 共 享 案 件 移 送 案 件 会 商 等 无 缝 衔 接 的 联 合 办 案 机 制 ; 市 公 安 局 要 加 强 环 境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确 定 3 名 以 上 干 警 专 门 负 责 环 境 违 法 案 件 侦 办 工 作 县 级 公 安 部 门 要 明 确 负 责 环 境 案 件 办 理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支 持 市 中 级 法 院 以 及 越 城 区 上 虞 区 法 院 单 独 设 立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庭, 负 责 全 市 环 境 类 案 件 的 审 理 供 水 供 电 等 单 位 要 按 照 有 权 机 关 的 决 定, 对 违 法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断 水 断 电 等 措 施 ( 二 ) 加 强 部 门 监 管 联 动 加 大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严 格 执 行 环 保 一 票 否 决 制 度 对 列 入 环 境 违 法 黑 名 单 的 企 业, 环 保 部 门 要 加 大 执 法 监 察 频 次, 财 政 部 门 要 停 止 各 类 专 项 资 金 补 助, 不 得 将 其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名 录, 税 务 部 门 要 取 消 各 类 税 收 优 惠, 金 融 机 构 要 对 其 审 慎 授 信, 不 予 新 增 贷 款, 并 视 情 逐 步 压 缩 贷 款 ( 三 ) 加 强 智 慧 环 保 建 设 环 保 部 门 要 对 市 控 以 上 重 点 企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实 施 自 动 监 控 全 覆 盖, 全 面 推 行 ( 安 装 ) 企 业 废 水 排 放 口 在 线 监 控 雨 水 排 放 口 智 能 控 制 阀 门 20 吨 / 小 时 以 上 燃 煤 锅 炉 烟 气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定 型 机 废 气 在 线 监 控 系 统 推 进 技 术 手 段 在 环 境 执 法 中 的 有 效 运 用, 质 监 环 保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企 业 在 线 监 控 设 施 的 检 查, 注 重 运 用 在 线 监 控 设 施 出 具 的 监 测 数 据, 作 为 查 处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重 要 线 索, 积 极 推 进 环 保 执 法 简 易 程 序 试 点 四 落 实 保 障 措 施, 提 升 执 法 能 力 ( 一 ) 加 强 基 层 环 保 队 伍 标 准 化 建 设 按 照 打 造 全 省 环 境 执 法 最 严 格 环 境 执 法 最 规 范 城 市 的 要 求, 配 足 配 强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队 伍 在 机 构 改 革 中, 人 员 编 制 要 向 环 保 部 门 倾 斜, 适 当 增 加 环 保 监 察 机 构 的 编 制 数 建 立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协 管 员 队 伍, 协 助 开 展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 二 ) 建 立 健 全 环 保 执 法 奖 惩 机 制 支 持 环 保 部 门 独 立 行 使 环 境 执 法 权, 建 立 领 导 干 部 干 涉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登 记 机 制 监 察 部 门 要 会 同 人 力 社 保 环 保 等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环 境 执 法 人 员 履 职 行 为 责 任 考 核 办 法, 明 确 追 责 记 功 标 准, 做 到 失 职 渎 职 追 责, 履 职 尽 职 奖 励 财 政 部 门 要 加 大 投 入, 保 障 环 保 执 法 用 车 执 法 装 备 配 置 以 及 办 案 经 费 等 方 面 的 资 金 ( 三 ) 加 强 对 环 保 执 法 人 员 的 综 合 培 训 环 保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现 有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和 职 业 操 守 教 育, 环 境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定 期 开 展 对 基 层 环 境 协 管 员 队 伍 和 群 众 监 督 员 的 培 训, 不 断 提 升 执 法 监 管 水 平, 形 成 全 社 会 齐 抓 共 管 的 良 好 氛 围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28 日 -19-

绍 兴 市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绍 兴 市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绍 政 办 发 2015 77 号 各 区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绍 兴 市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1.2 编 制 依 据 1.3 适 用 范 围 1.4 工 作 原 则 绍 兴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28 日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 2.1 市 政 府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2.2 办 事 机 构 2.3 专 家 咨 询 机 构 2.4 区 县 ( 市 )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2.5 其 他 防 汛 防 旱 组 织 机 构 3. 预 防 和 预 警 机 制 3.1 监 测 与 检 ( 巡 ) 查 3.2 预 防 预 警 信 息 3.3 预 防 预 警 行 动 3.4 预 警 支 持 4. 防 汛 防 台 应 急 响 应 4.1 汛 情 分 级 4.2 应 急 响 应 4.3 工 作 内 容 4.4 领 导 分 工 5. 抗 旱 应 急 响 应 5.1 旱 情 分 级 5.2 应 急 响 应 5.3 抗 旱 调 度 6. 应 急 保 障 6.1 通 信 与 信 息 保 障 6.2 应 急 支 援 与 装 备 保 障 6.3 技 术 保 障 6.4 后 勤 保 障 6.5 宣 传 培 训 与 演 练 7. 灾 后 处 置 7.1 救 灾 7.2 救 济 救 助 7.3 医 疗 救 治 与 卫 生 防 疫 7.4 水 毁 工 程 修 复 7.5 环 境 保 护 7.6 防 汛 抢 险 物 料 补 充 7.7 补 偿 机 制 7.8 灾 后 重 建 7.9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工 作 评 估 8. 附 则 8.1 名 词 术 语 定 义 8.2 管 理 与 更 新 8.3 奖 励 与 责 任 追 究 8.4 解 释 部 门 8.5 实 施 时 间 1. 总 则 1.1 编 制 目 的 做 好 洪 涝 台 旱 灾 害 突 发 事 件 防 范 与 处 置 工 作, 使 水 旱 灾 害 处 于 可 控 状 态, 保 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及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高 效 有 序 进 行,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1.2 编 制 依 据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抗 旱 条 例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预 案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绍 兴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等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预 案 1.3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全 市 范 围 内 洪 涝 台 旱 灾 害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的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置 洪 涝 台 旱 灾 害 主 要 包 括 台 风 ( 含 热 带 风 暴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强 台 风 超 强 台 风, 下 同 ) 暴 雨 大 潮 洪 涝 干 旱 等 灾 害 1.4 工 作 原 则 1.4.1 以 人 为 本, 预 防 为 主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民 生 至 上 的 理 念, 以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安 全 和 供 水 安 全 为 根 本,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洪 涝 台 旱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1.4.2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工 作 在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实 行 各 级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统 一 指 挥, 分 级 分 部 门 负 责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1.4.3 加 强 基 层, 依 靠 群 众 坚 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应 急 管 理 进 农 村 进 社 区 进 企 业 进 学 校 进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进 重 点 工 程 进 公 共 场 所 和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方 针, 加 强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工 作, 落 实 各 项 预 防 和 应 急 措 施, 提 高 基 层 和 群 众 的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意 识 和 应 对 能 力 1.4.4 依 法 实 施, 科 学 调 度 坚 持 依 法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和 抢 险 救 灾, 规 范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行 为 ; 实 行 公 众 为 主, 军 民 结 合 专 群 结 合 平 战 结 合, 解 放 军 武 警 部 队 是 抢 险 救 灾 的 突 击 力 量, 执 行 国 家 赋 予 的 抢 险 救 灾 的 重 要 使 命 ;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和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按 照 统 一 部 署, 因 地 制 宜 城 乡 统 筹, 突 出 重 点 兼 顾 一 般, 科 学 调 度 优 化 配 置, 局 部 利 益 服 从 全 局 利 益, 努 力 促 进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1.4.5 快 速 反 应, 部 门 联 动 发 生 洪 涝 台 旱 灾 害 和 工 程 设 施 险 情 时, 当 地 政 府 迅 速 响 应, 各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行 动, 及 时 高 效 规 范 有 序 地 开 展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置 2.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及 职 责 市 政 府 设 立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实 行 一 个 指 挥 部 + 三 个 分 指 挥 部 +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区 县 ( 市 ) 政 府 和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设 立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和 城 镇 社 区 行 政 村 等 基 层 组 织 以 及 企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本 区 域 或 本 单 位 的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和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乡 镇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设 立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和 办 事 机 构, 城 镇 社 区 行 政 村 设 立 防 汛 防 旱 工 作 组 2.1 市 政 府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市 政 府 设 立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市 防 指 ),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全 市 的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和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2.1.1 市 防 指 组 成 (1) 指 挥 :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市 长 副 指 挥 : 市 政 府 分 管 副 秘 书 长 绍 兴 军 分 区 参 谋 长 市 水 利 局 局 长 武 警 绍 兴 市 支 队 支 队 长 市 气 象 局 局 长 成 员 : 市 水 利 局 绍 兴 军 分 区 武 警 绍 兴 市 支 队 消 防 绍 兴 市 支 队 市 委 宣 传 部 市 农 办 市 发 改 委 市 经 信 委 市 教 育 局 市 公 安 局 市 民 政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土 局 市 环 保 局 市 建 设 局 市 建 管 局 市 规 划 局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市 农 业 局 市 林 业 局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市 安 监 局 市 旅 委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市 人 防 办 绍 兴 高 新 区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袍 江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滨 海 新 城 管 委 会 市 气 象 局 绍 兴 电 力 局 曹 娥 江 大 闸 管 理 局 嘉 绍 大 桥 公 司 市 供 销 总 社 市 旅 游 集 团 市 水 务 集 团 市 城 投 集 团 市 交 投 集 团 电 信 绍 兴 分 公 司 移 动 绍 兴 分 公 司 联 通 绍 兴 分 公 司 绍 兴 广 电 总 台 绍 兴 日 报 市 保 险 协 会 等 单 位 负 责 人 (2) 分 指 挥 部 当 启 动 防 汛 或 防 台 Ⅲ 级 及 以 上 应 急 响 应 时, 市 政 府 排 水 防 涝 指 挥 部 调 整 为 市 防 指 排 水 防 涝 分 指 挥 部 ; 市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应 急 指 挥 部 调 整 为 市 防 指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分 指 挥 部 ; 市 水 上 交 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调 整 为 市 防 指 水 上 交 通 分 指 挥 部 -21-

(3) 市 防 汛 防 旱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依 托 市 气 象 防 灾 减 灾 中 心, 设 立 市 防 汛 防 旱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市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 2.1.2 职 责 (1) 市 防 指 职 责 在 省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省 防 指 ) 和 市 委 市 政 府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协 调 全 市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与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组 织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知 识 与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的 宣 传 和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演 练 ; 组 织 编 制 并 实 施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预 案, 发 布 应 急 响 应 与 终 止 指 令, 审 定 和 批 准 重 要 江 河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重 要 水 库 控 运 计 划 抗 旱 应 急 供 水 方 案 以 及 有 关 规 定 规 程 办 法 等 ; 组 织 开 展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检 查,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 单 位 ) 及 时 处 理 涉 及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安 全 的 有 关 问 题 ; 组 织 会 商 全 市 的 汛 情 旱 情 ; 负 责 重 要 江 河 水 库 等 洪 水 调 度 和 抗 旱 应 急 供 水 调 度 ; 贯 彻 执 行 上 级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调 度 命 令 和 批 准 的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抗 旱 应 急 供 水 方 案 ;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物 资 的 储 备 管 理 和 调 用 ; 负 责 发 布 全 市 汛 情 旱 情 通 告, 发 布 和 解 除 紧 急 防 汛 期 非 常 抗 旱 期 (2) 分 指 挥 部 职 责 排 水 防 涝 分 指 挥 部 : 全 面 组 织 指 挥 协 调 越 城 区 排 水 防 涝 和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分 指 挥 部 : 配 合 省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指 挥 部 开 展 全 市 特 别 重 大 重 大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负 责 较 大 突 发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工 作 的 部 署 和 指 挥 水 上 交 通 分 指 挥 部 : 负 责 全 市 重 大 及 以 上 水 上 交 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的 制 定 实 施, 启 动 和 撤 销 应 急 响 应, 统 一 指 挥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迅 速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行 动 ;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参 加 救 援, 紧 急 指 挥 调 度 应 急 储 备 物 资 交 通 工 具 及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 根 据 事 件 发 展 情 况, 适 时 对 成 员 单 位 的 工 作 作 出 安 排 和 调 整 ; 指 导 成 员 单 位 制 定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对 应 急 机 制 和 队 伍 物 资 装 备 等 重 大 事 项 作 出 决 策 (3) 市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职 责 整 合 气 象 水 文 国 土 海 事 等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统 一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及 时 向 市 委 市 政 府 市 防 指 和 分 指 挥 部 及 其 成 员 单 位 报 送 -22-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信 息 2.1.3 市 防 指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市 水 利 局 : 承 担 市 防 指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全 市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日 常 工 作 ; 负 责 水 工 程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重 要 江 河 和 水 工 程 的 防 洪 调 度, 及 时 提 供 雨 情 水 情 旱 情 灾 情 和 水 文 预 报 ; 负 责 水 资 源 调 配 ; 组 织 指 导 抗 洪 抢 险 工 作 和 水 毁 防 洪 工 程 的 修 复 绍 兴 军 分 区 : 组 织 指 挥 所 属 部 队 预 备 役 部 队 和 民 兵 参 加 抢 险 救 灾 ; 办 理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军 队 参 加 抢 险 救 灾 事 宜, 做 好 执 行 抢 险 救 灾 任 务 部 队 与 政 府 之 间 的 协 调 工 作 ; 协 助 市 政 府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相 关 保 障 工 作 ; 与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开 展 军 队 参 加 重 大 抢 险 救 灾 行 动 的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武 警 绍 兴 市 支 队 : 组 织 所 属 武 警 部 队 实 施 防 台 抗 洪 抢 险 抗 旱 和 救 灾, 参 加 重 要 工 程 和 重 大 险 情 的 抢 险 工 作 ; 协 助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维 护 抢 险 救 灾 秩 序 和 灾 区 社 会 治 安, 协 助 地 方 政 府 转 移 危 险 区 的 群 众 消 防 绍 兴 市 支 队 : 组 织 实 施 防 台 抗 洪 抢 险 抗 旱 和 救 灾 ; 协 助 地 方 政 府 转 移 危 险 区 的 群 众 市 委 宣 传 部 :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和 指 导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与 抢 险 救 灾 宣 传 报 道 ; 负 责 防 汛 防 台 应 急 期 间 的 舆 情 监 测 引 导 和 监 管, 组 织 新 闻 发 布, 加 强 市 外 新 闻 媒 体 舆 论 引 导 市 农 办 : 指 导 各 地 开 展 农 家 乐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工 作 ; 调 查 核 实 农 家 乐 受 灾 情 况 市 发 改 委 : 监 督 指 导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和 建 设 ; 指 导 市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防 汛 防 台 工 作 ; 协 调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基 础 设 施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组 织 供 应 救 灾 应 急 成 品 粮 ; 配 合 发 放 救 济 粮 市 经 信 委 : 监 督 指 导 工 业 企 业 开 展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抢 险 救 灾 物 资 紧 急 调 运 ; 协 调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用 电 ; 负 责 做 好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通 讯 保 障 ; 调 查 核 实 工 业 企 业 灾 情 市 教 育 局 : 监 督 指 导 学 校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工 作 ; 组 织 学 校 开 展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教 育 市 公 安 局 : 负 责 维 护 防 汛 防 台 期 间 社 会 秩 序, 参 与 执 行 急 重 难 险 突 击 抢 险 任 务, 协 助 组 织 群 众 撤 离 和 转 移, 发 布 道 路 淹 没 预 警 信

息, 保 障 抢 险 救 灾 行 动 和 群 众 转 移 道 路 畅 通, 打 击 盗 窃 哄 抢 防 汛 抢 险 物 资 和 救 援 物 资 的 犯 罪 行 为, 负 责 防 汛 防 台 期 间 网 络 舆 情 的 监 测, 打 击 造 谣 传 谣 行 为 市 民 政 局 : 指 导 全 市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 组 织 核 查 报 送 灾 情 ; 组 织 协 调 灾 区 转 移 安 置 灾 民, 实 施 受 灾 群 众 基 本 生 活 救 助 ; 指 导 灾 区 实 施 因 灾 倒 损 房 屋 的 恢 复 重 建 ; 组 织 指 导 社 会 救 灾 捐 赠, 接 收 和 分 配 救 灾 捐 赠 款 物 市 财 政 局 : 筹 集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和 抢 险 救 灾 资 金, 及 时 下 拨 资 金 并 监 督 使 用 管 理 市 国 土 局 : 承 担 市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防 治 分 指 挥 部 日 常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和 监 督 全 市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作 负 责 全 市 滑 坡 山 体 崩 塌 地 面 塌 陷 和 泥 石 流 等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的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和 监 督 ; 组 织 指 导 地 质 灾 害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 组 织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和 应 急 处 置, 掌 握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点 险 情 灾 情 及 处 置 动 态, 及 时 向 市 防 指 提 供 山 地 灾 害 易 发 地 区 分 布 情 况 市 环 保 局 : 监 督 指 导 协 调 各 地 因 洪 涝 台 旱 灾 害 引 发 的 环 境 污 染 成 为 主 要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配 合 做 好 环 境 污 染 为 次 要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置 ; 极 端 天 气 时, 指 导 各 地 加 强 地 表 水 监 测 和 企 业 排 污 行 为 的 监 督 管 理 市 建 设 局 : 承 担 市 排 水 防 涝 分 指 挥 部 日 常 工 作 ; 监 督 指 导 城 市 ( 镇 ) 市 政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房 屋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监 督 指 导 危 房 排 查 和 农 房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越 城 区 及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城 市 ( 镇 ) 洪 涝 台 旱 灾 害 防 御 及 应 急 处 置 市 建 管 局 : 负 责 建 筑 工 地 的 防 汛 防 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指 导 沿 海 和 山 区 农 村 房 屋 建 设 质 量 控 制 市 规 划 局 : 负 责 本 系 统 防 台 抗 洪 抢 险 工 作 ; 加 强 城 乡 规 划 的 监 督 管 理, 协 调 各 类 专 项 规 划 与 防 洪 规 划 的 关 系, 协 助 防 汛 水 利 等 部 门 落 实 基 础 设 施 规 划 中 有 关 防 洪 功 能 的 规 划 监 督 指 导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牌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承 担 市 水 上 交 通 分 指 挥 部 日 常 工 作 监 督 指 导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在 建 交 通 工 程 和 内 河 交 通 船 舶 安 全 度 汛, 监 督 指 导 灾 区 保 障 交 通 设 施 安 全, 保 障 交 通 干 线 和 抢 险 救 灾 重 要 线 路 畅 通, 保 障 抢 险 救 灾 人 员 和 物 资 设 备 紧 急 运 输, 及 时 组 织 抢 修 水 毁 交 通 设 施 及 时 提 供 交 通 系 统 水 旱 灾 害 损 失 情 况 市 农 业 局 : 监 督 指 导 农 业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和 灾 后 农 业 救 灾 恢 复 生 产, 组 织 安 排 市 级 农 作 物 抗 灾 种 子 储 备 和 区 域 性 应 急 调 用 安 排, 调 查 核 实 农 业 灾 情 监 督 检 查 并 做 好 海 上 渔 船 回 港 和 沿 海 渔 业 人 员 上 岸 避 风 工 作 市 林 业 局 : 指 导 林 业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和 灾 后 林 业 生 产 恢 复 重 建, 调 查 核 实 林 业 灾 情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组 织 协 调 灾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医 疗 救 护 卫 生 监 督 和 心 理 干 预 工 作 市 安 监 局 : 监 督 指 导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主 管 行 业 企 业 汛 期 干 旱 期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督 促 企 业 落 实 危 化 品 生 产 存 储 经 营 和 尾 矿 库 等 采 矿 区 安 全 度 汛 措 施 市 旅 委 : 监 督 指 导 旅 游 景 区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 监 督 指 导 星 级 饭 店 旅 行 社 做 好 游 客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转 移 和 旅 游 景 区 关 闭 等 应 急 工 作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 结 合 数 字 城 管 平 台, 巡 查 通 报 广 告 牌 临 时 建 筑 市 政 设 施 安 全 隐 患 和 积 水 灾 害 等 情 况, 对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列 入 相 应 的 城 市 管 理 考 核 范 围 市 人 防 办 : 指 导 全 市 疏 散 场 所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落 实 应 急 通 讯 指 挥 车 及 相 关 保 障 工 作, 落 实 人 防 工 程 地 下 空 间 设 施 的 防 洪 排 涝 安 全 措 施 市 直 各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全 面 负 责 区 域 内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人 员 转 移 和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市 气 象 局 : 承 担 市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日 常 工 作 负 责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监 测 预 报 预 警 ; 及 时 向 市 防 指 提 供 短 期 气 候 预 测 中 短 期 天 气 预 报 和 实 时 气 象 信 息 ; 根 据 旱 情 气 象 条 件 和 市 防 指 指 令, 组 织 实 施 人 工 增 雨 作 业 绍 兴 电 力 局 : 保 障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和 抢 险 救 灾 电 力 供 应, 保 障 所 属 电 力 企 业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安 全, 及 时 抢 修 水 毁 电 力 设 施 曹 娥 江 大 闸 管 理 局 : 负 责 曹 娥 江 大 闸 日 常 运 行 维 护 工 程 防 汛 等 工 作, 配 合 市 防 指 做 好 曹 娥 江 大 闸 及 两 岸 水 闸 的 防 汛 调 度 工 作 嘉 绍 大 桥 公 司 : 负 责 嘉 绍 大 桥 防 汛 防 台 人 员 转 移 和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