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中 央 政 策 組 香 港 學 生 赴 台 灣 升 讀 大 學 之 價 值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義 守 大 學 2012 年 10 月
香 港 學 生 赴 台 灣 升 讀 大 學 之 價 值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委 辦 單 位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中 央 政 策 組 執 行 單 位 : 私 立 義 守 大 學 主 持 人 : 李 銘 義 副 教 授 研 究 助 理 : 蘇 裕 盛 薛 慧 玲 楊 雅 如 2012 年 10 月 2 日 台 灣 高 雄
行 政 摘 要 香 港 在 2012 年 的 雙 班 年 下, 首 屆 文 憑 試 和 末 屆 高 考 超 過 三 萬 名 高 中 畢 業 生 將 入 讀 八 所 資 助 大 學, 對 各 院 校 的 收 生 課 程 硬 體 配 套 等 均 帶 來 不 少 挑 戰 目 前 香 港 大 學 學 位 極 度 不 足 下, 每 年 約 有 五 萬 名 高 中 畢 業 生 未 能 符 合 繼 續 升 讀 大 學 的 資 格, 更 有 不 少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無 法 更 上 層 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8 年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顯 示, 香 港 將 於 六 年 後 人 力 市 場 將 首 度 出 現 短 缺 今 年 台 灣 大 專 對 香 港 招 生 出 現 重 大 改 革, 允 許 香 港 地 區 改 以 免 試 方 式 赴 台 升 學, 申 請 者 得 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或 免 試 申 請 就 讀 台 師 大 僑 先 部 等 擇 一 方 式 赴 台 升 學 面 對 香 港 未 來 產 業 多 元 化 發 展 及 社 會 變 遷 急 需 高 學 歷 人 才, 但 又 面 臨 許 多 中 學 畢 業 生 無 法 繼 續 升 學 的 情 況 下, 台 灣 的 高 等 教 育 可 以 填 補 這 塊 空 缺 研 究 發 現, 很 多 港 生 對 台 灣 的 升 學 制 度 和 學 成 歸 港 後 學 歷 是 否 獲 香 港 政 府 認 可, 很 不 了 解, 這 除 了 需 要 突 破 學 歷 互 認 的 障 礙 ; 強 化 說 明 和 宣 傳 的 機 制, 並 多 利 用 網 站 資 源 主 動 出 擊 是 重 要 關 鍵 其 次, 發 現 很 多 港 生 會 在 香 港 就 讀 副 學 士 學 位 或 課 程, 若 台 灣 可 以 承 認 香 港 專 科 學 歷 以 招 收 插 大 生 或 插 二 技 生 ( 等 同 大 三 及 大 四 ), 相 信 這 一 環 節 的 市 場 會 很 樂 觀 其 三, 在 學 歷 承 認 上 建 議 雙 方 教 育 部 門 可 以 積 極 籌 劃 學 歷 互 認 證 機 制 進 行 對 話 與 討 論, 俾 讓 港 生 在 台 學 習 的 學 位 得 到 認 可, 進 而 可 以 增 進 兩 地 學 生 正 向 交 流 其 四, 為 了 維 護 到 台 灣 就 讀 大 學 之 港 生 權 益,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各 局 處 可 以 協 調 一 份 認 可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名 單, 並 公 告 於 政 府 網 頁 上, 讓 港 生 於 就 讀 前 有 所 選 擇 評 估 由 目 前 港 生 2012 年 大 量 到 台 灣 升 讀 大 學 院 校, 顯 示 港 台 高 等 教 育 交 流 合 作 將 逐 漸 密 切
Executive Abstract In Hong Kong s 2012 Double-Shift Year, the first Dipolma trial and final session of college examinations resulted in 30,000 new students in eight subsidized universities, bringing new challenges to the administration, courses, and supporting facilities of the universities. Under the current degree inadequacies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about 50,000 high school graduates fail to meet university enrolment requirements, and many sub-degree students are unable to advance. The 2018 Manpower Forecast Report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redicts that there will be a shortage of employees for the first time by 2018. This year Taiwanese colleges began a major reform of the admission of Hong Kong students, allowing them to be exempt from exams when applying to Taiwanese colleges. Applicants under the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results", the Hong Kong Advanced Level Examination", the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Examination (HKCEE) results", or the "exemption for application to studying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the Kiu first Ministry" have an alternative way to apply to Taiwan colleges. The future of industrial diversification, development, and social change will cause an urgent demand for highly educated people. Since many high school graduates are unable to continue their studies, Taiwanese colleges can fill this need.
Studies show that many Hong Kong students would be willing to come to Taiwan for higher education if they will be recognized by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upon returning. Many people don t realize that there is a need to break the obstacles of academic recognition. The key to doing this is strengthening description of the mechanisms, advertising, and make use of internet resources. Secondly, it was found that many Hong Kong students are studying in Hong Kong associate degrees or courses. If Taiwan can recognize specialist qualifications in Hong Kong, they can recruit junior and senior students; this part of the market is very optimistic. Thirdly, academic recognition on the education sector of both sides can begin actively planning mutual authentication mechanisms in discussion; that way Taiwanese degrees will be recognized, thus enhancing the exchange of students between both sides. Fourthly,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Hong Kong exchange students in Taiwan. At the bureaux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Government can coordinate an approved list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aiwan and publish them in the government pages. This would allow Hong Kong students to assess their choices before attending. A large amount of Hong Kong students in 2012 have enrolled in Taiwa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gradually increase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 opportunities for both sides.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限 制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7 第 一 節 台 灣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政 策 7 第 二 節 香 港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政 策 20 第 三 節 學 者 對 於 台 灣 如 何 吸 引 港 生 之 建 議 25 第 三 章 香 港 產 業 及 社 會 人 力 需 求 評 估 34 第 一 節 香 港 產 業 需 求 現 況 分 析 34 第 二 節 香 港 社 會 人 力 需 求 現 況 分 析 44 第 三 節 香 港 未 來 社 會 人 力 需 求 分 析 49 i
第 四 章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教 育 之 特 點 與 香 港 產 業 社 會 需 求 60 第 一 節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科 系 之 特 點 60 第 二 節 目 前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對 於 爭 取 香 港 學 生 之 做 法 100 第 三 節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科 系 之 特 點 與 香 港 產 業 需 求 之 契 合 度 103 第 四 節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科 系 之 特 點 與 香 港 社 會 需 求 之 契 合 度 117 第 五 章 香 港 學 生 升 學 之 現 況 及 赴 台 升 學 價 值 之 評 估 123 第 一 節 香 港 學 生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現 況 123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新 高 中 課 程 及 大 學 四 年 制 台 灣 高 校 科 系 的 多 元 性 有 助 香 港 知 識 型 社 會 的 形 成 139 142 第 四 節 鼓 勵 香 港 學 生 赴 台 升 學 的 其 他 社 會 意 義 155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61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161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165 ii
參 考 文 獻 17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附 錄 二 專 家 論 壇 記 錄 173 184 iii
圖 次 圖 1.1 研 究 架 構 4 圖 2.1 香 港 現 行 學 制 及 新 學 制 的 架 構 圖 21 圖 3.1 香 港 各 個 經 濟 活 動 占 香 港 當 地 整 體 生 產 總 值 35 圖 3.2 香 港 服 務 業 之 各 個 經 濟 活 動 占 香 港 整 體 服 務 業 的 生 產 總 值 36 圖 3.3 四 大 支 柱 行 業 的 就 業 情 況 圖 38 圖 3.4 六 項 優 勢 產 業 的 就 業 情 況 圖 41 圖 3.5 香 港 2018 年 人 力 資 源 供 求 差 額 推 算 ( 按 總 體 教 育 程 度 劃 分 ) 52 圖 3.6 香 港 2018 年 按 經 濟 行 業 劃 分 的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54 圖 3.7 香 港 2018 年 四 大 支 柱 行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55 圖 3.8 香 港 2015 年 六 項 優 勢 產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推 算 56 圖 4.1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分 佈 圖 69 圖 4.2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分 佈 圖 70 圖 5.1 2001/2-2011/12 自 資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126 圖 5.2 2001/2-2011/12 自 資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數 字 130 圖 5.3 2001/2-2011/12 自 資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專 上 課 程 畢 業 生 人 數 131 iv
表 次 表 2.1 101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招 學 校 7 表 2.2 101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招 學 校 系 組 及 招 生 名 額 8 表 2.3 港 生 申 請 入 讀 台 灣 的 高 等 院 校 方 法 彙 整 表 9 表 2.4 所 持 文 憑 及 申 請 類 組 採 計 表 11-13 表 2.5 不 同 地 方 升 讀 大 學 所 需 費 用 作 比 較 表 19-20 表 2.6 兩 岸 大 學 學 習 環 境 比 較 22 表 3.1 香 港 2006-2010 年 四 個 主 要 行 業 的 就 業 人 數 統 計 表 39-40 表 3.2 香 港 2008-2010 年 六 項 優 勢 產 業 總 就 業 人 數 表 43 表 3.3 按 選 定 主 要 行 業 劃 分 的 就 業 人 數 ( 公 務 員 除 外 ) 44-45 表 3.4 按 選 定 主 要 行 業 劃 分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字 ( 公 務 員 除 外 ) 46 表 3.5 按 主 要 職 業 組 別 劃 分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字 ( 公 務 員 除 外 ) 47 表 3.6 香 港 2006 2010 及 2011 年 各 行 業 類 別 就 業 人 數 分 佈 47-48 表 3.7 2010 年 及 2018 年 按 教 育 程 度 劃 分 的 本 地 人 力 供 應 50 表 3.8 2018 年 按 概 括 教 育 程 度 劃 分 的 人 力 資 源 供 求 差 額 推 算 表 51 表 3.9 2010 年 至 2018 經 濟 行 業 劃 分 的 人 力 需 求 53 表 3.10 2010 年 及 2018 年 四 大 支 柱 行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54-55 表 3.11 2009 年 至 2015 年 六 項 優 勢 產 業 的 人 力 推 算 變 動 需 求 56-57 表 3.12 2010 年 及 2018 年 按 職 業 組 別 劃 分 的 人 力 需 求 57-58 表 4.1 醫 藥 衛 生 學 門 60-62 表 4.2 商 業 及 管 理 學 門 62-63 表 4.3 傳 播 學 門 63-64 表 4.4 設 計 學 門 64 表 4.5 運 輸 服 務 學 門 64 表 4.6 建 築 及 都 市 規 劃 學 門 65 表 4.7 民 生 學 門 65-66 表 4.8 人 文 學 門 66-67 表 4.9 社 會 及 行 為 科 學 67-68 表 4.10 藝 術 學 門 68 表 4.11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18 個 學 群 71-74 表 4.1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目 前 學 士 學 系 75-76 表 4.1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目 前 學 士 學 系 81 表 4.14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目 前 學 士 學 系 84 表 4.15 逢 甲 大 學 目 前 學 士 學 系 87-88 表 4.16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目 前 學 士 學 系 91 表 4.17 義 守 大 學 目 前 學 士 學 系 94-95 表 4.18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對 於 爭 取 香 港 學 生 之 基 本 做 法 102 v
表 4.19 台 灣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一 覽 表 109-110 表 4.20 香 港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一 覽 表 110-111 表 5.1 內 地 63 所 免 試 招 收 香 港 學 生 高 校 名 單 124-125 表 5.2 2012/13 學 年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政 府 資 助 職 業 訓 練 局 副 學 位 課 程 表 131-133 表 5.3 2012/13 學 年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自 資 本 地 副 學 位 課 程 134 表 5.4 2012/13 學 年 政 府 資 助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135 表 5.5 2012/13 學 年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自 資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135-136 表 5.6 2012/13 學 年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自 資 非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136 表 5.7 2012/13 學 年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自 資 本 地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136 表 5.8 2012/13 學 年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自 資 非 本 地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137 表 5.9 2012/13 學 年 全 日 制 經 評 審 自 資 本 地 銜 接 學 位 課 程 137-138 表 5.10 香 港 大 學 附 屬 學 院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簡 介 141 表 5.11 台 灣 特 有 科 系 ( 香 港 未 開 設 之 學 系 ) 142 表 5.12 香 港 有 開 設 但 是 學 額 供 應 不 足 之 學 系 153 表 5.13 香 港 有 開 設 但 門 類 較 粗 之 學 系 154 表 5.14 台 灣 特 有 科 系 ( 大 陸 未 開 設 之 學 系 ) 155 表 6.1 香 港 產 業 ( 行 業 ) 需 求 與 台 灣 大 學 院 校 特 色 分 析 比 較 簡 表 163-164 v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目 的 香 港 在 2012 年 的 雙 班 年 1 下, 首 屆 文 憑 試 和 末 屆 高 考 超 過 三 萬 名 高 中 畢 業 生 將 入 讀 八 所 資 助 大 學, 對 各 院 校 的 收 生 課 程 硬 體 配 套 等 均 帶 來 不 少 挑 戰 目 前 香 港 大 學 學 位 極 度 不 足 下, 每 年 約 有 五 萬 名 高 中 畢 業 生 未 能 符 合 繼 續 升 讀 大 學 的 資 格, 更 有 不 少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無 法 更 上 層 樓 2 同 時,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8 年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顯 示, 香 港 將 於 六 年 後 人 力 市 場 將 首 度 出 現 短 缺, 主 要 是 因 為 未 來 六 年 將 有 30 萬 人 退 休, 以 至 2018 年 全 港 人 才 短 缺 達 14,000 人, 是 24 年 來 首 次 出 現 供 不 應 求 的 現 象 在 人 力 供 給 短 缺 的 情 況 下, 僱 主 對 高 學 歷 人 士 需 求 大 增, 高 中 技 工 技 術 員 及 副 學 位 人 才 極 渴, 至 2018 年 估 計 需 要 1,754,600 人, 因 供 不 應 求 導 致 人 才 短 缺 22,000 人 3 今 年 台 灣 對 香 港 招 生 出 現 重 大 改 革, 允 許 香 港 地 區 改 以 免 試 方 式 赴 台 升 學, 申 請 者 得 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或 免 試 申 請 就 讀 台 師 大 僑 先 部 等 擇 一 方 式 赴 台 升 學 4 今 年 香 港 計 有 3,830 人 完 成 赴 台 升 學 申 請 的 報 名 其 中 第 一 階 段 個 人 申 請 制 有 687 人 申 請, 錄 取 為 412 人, 未 獲 錄 取 者, 除 8 名 經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外, 均 將 自 動 進 入 聯 合 分 發 第 二 階 段 聯 合 分 發 制 有 3,143 人 根 據 本 年 8 月 16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兩 階 段 錄 取 名 額 共 為 3,747 人 ( 包 括 4 名 博 士 生 30 名 碩 士 生 本 科 生 2,733 人 僑 先 班 980 人 ) 錄 取 率 高 達 98% 5 1 2 3 4 5 香 港 今 年 適 逢 推 行 新 高 中 課 程 新 舊 學 制 並 行, 在 新 舊 學 制 並 行 下 有 兩 批 畢 業 生 同 時 升 讀 大 學 稱 之 為 雙 班 年 教 協 會 對 新 毅 進 計 劃 的 意 見 (2012 年 1 月 4 日 ),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2012 年 8 月 13 日, 取 自 http://www.hkptu.org/education/?cat=7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2),2018 年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頁 80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2011 年 11 月 9 日 )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重 大 招 生 變 革 2012 年 8 月 8 日, 取 自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index/news/news2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香 港 ),2012 年 8 月 17 日 1
當 下 臺 灣 面 對 少 子 化 與 大 學 數 量 過 度 膨 脹 的 問 題, 雖 教 育 部 已 啟 動 大 專 院 校 退 場 機 制, 希 望 透 過 評 鑑, 控 制 招 生 員 額 鼓 勵 大 學 合 併 與 停 辦 但 亦 有 學 者 建 議, 與 其 消 極 合 併 與 停 辦 大 學, 不 如 積 極 將 高 教 資 源 輸 出 到 國 外 6 台 灣 現 有 近 170 所 大 學, 幾 乎 是 百 分 之 百 能 進 大 學, 香 港 只 有 18% 的 入 學 率, 另 有 兩 年 制 的 副 學 士, 念 完 了 也 沒 什 麼 出 路, 這 可 視 為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的 一 塊 市 場 7 台 灣 的 大 學 院 校 所 提 供 的 院 系 類 型 眾 多, 有 頗 多 專 業 是 香 港 的 大 學 院 校 未 有 設 立 的, 如 獸 醫 保 健 營 養 農 藝 森 林 學 地 震 學 等, 應 可 滿 足 學 生 不 同 興 趣 8 而 私 立 新 設 的 大 學 多 元, 朝 氣 蓬 勃, 各 有 專 門 的 強 項, 同 時 重 視 實 踐, 並 善 用 私 立 大 學 的 商 界 背 景, 提 供 學 生 大 量 實 習 機 會 9 使 得 多 年 來 香 港 赴 台 升 學 返 港 的 人 數 已 累 積 達 三 萬 多 人, 並 分 佈 於 香 港 各 個 領 域, 顯 示 港 生 在 台 灣 受 教 育 是 成 功 的, 鼓 勵 香 港 學 生 赴 台 修 讀 技 職 科 系, 也 可 為 香 港 未 來 產 業 多 元 化 發 展 及 社 會 變 遷 之 需 要 培 育 人 才 在 此, 香 港 急 需 高 學 歷 人 才, 但 又 面 臨 許 多 中 學 畢 業 生 無 法 繼 續 升 學 的 情 況 下, 香 港 學 生 赴 台 灣 升 讀 大 學 之 價 值 與 可 行 性 的 研 究, 刻 不 容 緩, 俾 為 青 少 年 就 學 升 學 提 供 多 一 條 管 道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香 港 學 生 赴 台 灣 升 讀 大 學 之 價 值 與 可 行 性, 描 繪 港 生 赴 台 升 讀 大 學 之 需 求, 以 及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招 收 港 生 之 現 狀, 期 能 瞭 解 港 生 赴 台 就 學 之 整 體 發 展, 並 探 討 兩 地 相 應 法 規 政 策 之 配 合 問 題 6 7 8 9 江 逸 之 (2007 年 6 月 ) 15 年 後 台 灣 的 大 學 將 過 剩 30 多 位 校 長 疾 呼 : 開 放 陸 生 來 台 遠 見 雜 誌, 第 252 期 2012 年 8 月 11 日 取 自 http://www.gvm.com.tw/boardcontent_13161.html 劉 遵 義 (2010 年 4 月 16 日 ) 兩 岸 三 地 高 教 搶 人 聯 合 晚 報,A3 2012 年 8 月 13 日 取 自 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244803 曹 啟 樂 (2009 年 4 月 ) 考 察 台 灣 大 學 拓 多 元 升 學 路 徑 香 港 風 采 中 學 校 長 箴 言 2012 年 8 月 11 日 取 自 http://www.elegantia.edu.hk/pinsay/2.htm 曹 啟 樂 (2009 年 4 月 ) 考 察 台 灣 大 學 拓 多 元 升 學 路 徑 香 港 風 采 中 學 校 長 箴 言 2012 年 8 月 11 日 取 自 http://www.elegantia.edu.hk/pinsay/2.htm 2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本 小 節 為 此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架 構 ( 如 圖 1.1), 首 先, 在 第 一 章 的 部 分 先 說 明 此 研 究 之 目 的 與 限 制 ; 其 次, 在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的 部 分, 分 別 說 明 台 灣 香 港 與 學 者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政 策 ; 接 著 在 第 三 章 探 討 香 港 產 業 與 社 會 人 力 需 求 之 評 估 ; 而 第 四 章 針 對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教 育 之 特 點 與 香 港 產 業 社 會 需 求 兩 者 之 契 合 度 加 以 研 究 ; 第 五 章 為 對 香 港 學 生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現 況 及 適 應 性 做 評 估 ; 最 後, 第 六 章 則 是 結 論 與 建 議 的 部 分 3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限 制 文 獻 探 討 台 灣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政 策 香 港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政 策 學 者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評 論 香 港 產 業 及 社 會 人 力 需 求 評 估 香 港 產 業 需 求 現 況 分 析 香 港 社 會 需 求 人 力 現 況 分 析 香 港 未 來 社 會 需 求 人 力 分 析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教 育 之 特 點 與 香 港 產 業 社 會 需 求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對 於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科 系 之 特 點 台 灣 公 私 立 大 學 科 系 之 特 點 學 科 系 之 特 點 爭 取 香 港 學 生 之 做 法 與 香 港 產 業 需 求 之 契 合 度 與 香 港 社 會 需 求 之 契 合 度 香 港 學 生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現 況 及 適 應 性 評 估 香 港 學 生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現 況 香 港 學 生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適 應 性 及 現 況 研 究 結 論 研 究 建 議 圖 1.1 研 究 架 構 4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限 制 研 究 方 法 上, 本 文 以 質 性 研 究 為 主 為 達 研 究 目 的, 質 性 研 究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必 須 是 多 元 的, 只 要 是 能 為 研 究 目 的 服 務 者 皆 可 以 成 為 資 料, 主 要 蒐 集 資 料 的 方 式 有 訪 談 觀 察 以 及 實 物 分 析 等 10 故 本 文 採 文 獻 分 析 法 焦 點 座 談 法 與 深 度 訪 談 法 進 行 ; 一 文 獻 分 析 法 (Document Analysis) 是 指 根 據 一 定 的 研 究 目 的 或 是 課 題, 透 過 蒐 集 有 關 教 育 市 場 資 訊 海 外 招 生 調 查 報 告 教 育 政 策 動 態 等 文 獻 資 料, 從 而 全 面 地 正 確 地 掌 握 所 要 研 究 問 題 的 一 種 方 法, 蒐 集 內 容 儘 量 要 求 豐 富 及 廣 博 ; 再 將 四 處 收 集 來 的 資 料, 經 過 分 析 後 歸 納 統 整, 再 分 析 課 題 淵 源 原 因 背 景 影 響 及 其 意 義 等 二 透 過 焦 點 座 談, 對 台 灣 目 前 招 收 香 港 學 生 之 現 況 及 作 法 進 行 瞭 解, 並 對 香 港 現 行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進 行 預 判, 以 此 兩 者 為 基 礎 對 特 區 政 府 有 關 港 生 赴 台 升 讀 大 學 之 作 法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在 台 灣 舉 辦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經 產 官 學 民 媒 等 意 見 之 取 得 以 焦 點 座 談 會 方 式 進 行 座 談 會 舉 行 2 場, 每 場 20 人, 邀 請 相 關 教 育 部 官 員 大 學 管 理 層 大 學 教 師 以 及 在 台 港 生 參 加, 各 場 座 談 會 舉 辦 方 式 擬 聘 請 主 談 人 及 與 談 人, 由 主 談 人 預 先 擬 妥 書 面 報 告, 送 與 談 人 提 評 論, 書 面 報 告 以 正 面 陳 述 方 向 凝 結 問 題 意 識 三 深 度 訪 談 法 是 指 由 受 訪 者 與 施 測 者 就 工 作 所 需 知 能 工 作 職 責 工 作 條 件, 等 進 行 面 對 面 溝 通 討 論 的 一 種 方 法, 以 廣 泛 的 蒐 集 所 需 要 的 資 料 一 般 而 言, 訪 談 通 常 是 兩 個 人 或 更 多 人 之 間 有 目 的 的 談 話, 由 其 中 研 究 者 ( 施 測 者 ) 引 導, 蒐 集 研 究 對 象 ( 受 訪 者 ) 的 語 言 資 料, 藉 以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的 感 受 經 驗, 以 受 訪 10 陳 向 朋 (2002) 社 會 科 學 質 的 研 究 臺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社, 頁 77 5
者 的 表 達 方 式 及 語 彙 來 闡 述 某 一 問 題 或 事 件 資 訊 11 由 於 質 的 研 究 涉 及 到 人 的 理 念 意 義 建 構 和 語 言 表 達, 因 此 訪 談 成 為 質 的 研 究 中 一 個 十 分 有 用 的 蒐 集 資 料 的 方 法, 訪 談 可 以 直 接 詢 問 受 訪 者 自 己 對 研 究 問 題 的 看 法, 使 他 們 有 機 會 用 自 己 的 語 言 和 概 念 表 達 他 們 的 觀 點 12 深 入 訪 談 法 除 可 增 加 資 料 蒐 集 的 多 元 性 外, 更 能 藉 此 瞭 解 受 訪 者 對 問 題 的 想 法 與 態 度 而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我 們 可 以 掌 握 案 主 的 主 觀 的 意 義, 並 能 獲 得 較 為 完 整 的 資 料 13 為 了 使 研 究 者 能 夠 藉 由 晤 談 獲 得 第 一 手 面 對 面 的 資 料, 項 目 主 持 人 透 過 訪 港 調 研 並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冀 求 對 香 港 教 育 情 況 及 香 港 學 生 赴 台 升 學 的 意 願 有 具 體 掌 握, 並 到 有 關 機 構 參 觀 或 舉 行 座 談 並 進 一 步 就 港 生 赴 台 升 讀 大 學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進 一 步 提 出 規 劃 策 略, 以 深 入 瞭 解 港 生 來 台 就 學 價 值 之 相 關 因 素 評 估, 期 加 速 特 區 政 府 後 續 政 策 規 劃 之 進 行 礙 於 人 力 與 經 費 制 約, 未 能 對 香 港 高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做 第 一 手 問 卷, 以 瞭 解 港 生 來 臺 政 策 之 認 知 與 選 校 之 態 度 及 因 素, 建 議 若 條 件 允 許 日 後 新 研 究 可 以 增 加 此 項 問 卷, 以 提 供 給 相 關 單 位 及 有 意 爭 取 港 生 的 大 學 院 校 招 生 參 考 11 12 13 黃 瑞 琴 (1991) 質 的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臺 北 市 : 心 理 出 版 社 陳 向 朋 (2002) 社 會 科 學 質 的 研 究 臺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社, 頁 78 陳 介 英 (2005) 深 度 訪 談 在 經 驗 研 究 地 位 的 反 思 齊 力 林 本 炫 編,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與 資 料 分 析 嘉 義 : 南 華 大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台 灣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政 策 香 港 今 年 適 逢 推 行 新 高 中 課 程 新 舊 學 制 並 行 的 雙 班 年, 在 新 舊 學 制 並 行 下, 今 年 會 有 兩 批 畢 業 生 同 時 升 讀 大 學, 但 僅 兩 成 有 機 會 升 讀 香 港 教 資 會 所 資 助 的 八 間 大 學, 其 餘 均 需 另 謀 出 路 因 此, 到 海 外 就 讀 大 學 就 成 為 香 港 高 中 生 的 一 個 重 要 選 項 伴 隨 著 兩 地 交 流 愈 趨 頻 繁, 國 際 化 競 爭 越 趨 激 烈, 台 灣 的 大 學 過 剩, 使 得 海 外 招 生 成 為 各 校 關 注 的 政 策 同 時, 台 灣 的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也 修 正 海 外 招 生 辦 法 ( 含 香 港 招 生 辦 法 ), 2012 年 秋 季 入 學 生, 由 147 所 大 學 校 院 加 入 聯 合 招 生 ( 此 數 據 未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分 為 公 私 立 及 高 教 技 職 體 系 學 校 分 佈 如 下 表 ( 表 2.1),147 所 大 學 校 院 共 有 2,623 個 系 組, 提 供 16,644 個 名 額 ( 分 三 大 類 組 見 表 2.2) 供 全 球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自 由 選 填, 每 一 類 組 至 多 可 選 填 70 個 志 願, 第 二 三 類 組 得 互 跨 類 組 選 填 志 願 而 8 月 16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兩 階 段 錄 取 港 生 名 額 共 為 3,747 人, 創 下 歷 年 紀 錄, 其 錄 取 率 高 達 98% 14 表 2.1 2012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招 學 校 類 別 公 立 私 立 總 計 高 教 體 系 36 36 72 技 職 體 系 15 60 75 總 計 51 96 147 * 資 料 來 源 :2011 學 年 度 赴 香 港 地 區 辦 理 教 育 展 及 巡 迴 宣 導 出 國 報 告 書,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2012 年 8 月 16 日 14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2012 年 8 月 18 日 7
項 目 第 一 類 組 表 2.2 2012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招 學 校 系 組 及 招 生 名 額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總 計 第 二 類 組 第 三 類 組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士 班 研 究 所 系 組 數 1,553 739 331 1,953 547 2,623 2,500 名 額 數 10,654 4,183 1,807 3,909 744 16,644 4,653 * 資 料 來 源 :100 學 年 度 赴 香 港 地 區 辦 理 教 育 展 及 巡 迴 宣 導 出 國 報 告 書,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2012 年 8 月 16 日 壹 多 元 赴 台 升 學 政 策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自 2012 學 年 度 秋 季 入 學 起, 學 士 班 除 了 現 行 聯 合 分 發 招 生 方 式 外, 另 外 增 設 了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申 請 者 得 以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或 免 試 申 請 就 讀 台 師 大 僑 大 先 修 部 等 擇 一 方 式 赴 臺 升 學 15 新 增 設 的 個 人 申 請 新 制, 考 量 到 招 生 學 系 的 特 性 有 所 不 同, 由 招 生 校 系 自 行 決 定 其 在 各 僑 生 招 生 管 道 中 的 招 生 名 額, 而 不 以 海 外 僑 生 之 學 科 成 績 或 測 驗 表 現 為 唯 一 標 準, 使 各 個 學 系 更 能 充 分 瞭 解 申 請 學 生 的 未 來 潛 力, 提 供 更 適 性 學 習 的 機 會 外, 亦 讓 學 生 透 過 合 適 的 管 道 申 請 到 心 目 中 的 理 想 科 系 另 外, 香 港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文 憑 試 就 讀 門 檻 為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通 識 共 四 科, 而 台 灣 聯 招 僅 設 中 英 數 必 修, 以 及 自 選 兩 門 選 修 申 請 人 可 以 依 照 所 報 專 業 要 求, 擇 成 績 最 好 的 兩 門, 即 使 通 識 科 不 及 格 也 可 以 用 其 他 選 修 課 的 成 績 申 報 台 灣 的 大 學, 使 港 生 來 台 升 學 管 道 變 得 更 多 元 ( 表 2.3) 15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2011 年 11 月 9 日 )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重 大 招 生 變 革 2012 年 8 月 13 日 取 自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index/news/news2 8
表 2.3 港 生 申 請 入 讀 台 灣 的 高 等 院 校 方 法 彙 整 表 個 人 申 請 制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僑 生 先 修 班 內 容 以 三 個 志 願 為 限, 申 請 學 生 可 根 據 院 系 規 定, 向 心 儀 院 系 呈 送 資 料 申 請 入 讀 未 獲 個 人 申 請 制 階 段 取 録 學 生, 將 直 接 撥 入 聯 招 分 發, 學 生 可 選 擇 七 十 個 院 系 志 願 以 中 學 成 績 申 請, 在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修 讀 ー 年 僑 生 先 修 班, 然 後 先 修 班 成 績 報 讀 當 地 大 學 報 名 資 格 - 獲 頒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連 續 在 香 港 接 受 中 學 教 育 滿 六 年 - 獲 頒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連 續 在 香 港 接 受 中 學 教 育 滿 六 年 - 獲 頒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 在 港 澳 地 區 連 續 居 住 滿 六 年 並 領 有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16 甲 放 寬 申 請 資 格 一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第 七 條 訂 定 之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向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九 龍 辦 公 室 (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 申 請 來 台 升 學, 經 教 育 部 大 陸 事 務 工 作 小 組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後,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2012 學 年 度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作 業 細 則,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並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擇 優 錄 取 ( 一 )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仍 准 予 報 名, 惟 須 填 具 切 結 書, 同 意 於 錄 取 分 發 後, 其 身 分 應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始 得 來 台 入 學 ( 二 )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者,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香 港 6 年 以 上 之 香 港 居 民 得 申 請 來 台 升 學 但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16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2012 年 8 月 10 日 取 自 http://www.overseas.ncnu.edu.tw/content/query 9
年 限 為 8 年 以 上 至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香 港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或 8 年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2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 三 ) 前 經 獲 准 分 發 學 校 學 生, 因 事 未 能 來 台, 又 未 向 原 分 發 學 校 辦 妥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如 本 年 擬 來 台 升 學, 必 須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四 ) 曾 在 台 之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台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惟 分 發 在 台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香 港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 五 ) 在 當 地 或 外 國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經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查 證 屬 實,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申 請, 並 得 僅 參 加 聯 合 分 發 : 1. 個 人 申 請 制 ( 未 獲 錄 取 者 再 依 聯 合 分 發 採 計 方 式 辦 理 ) 2. 聯 合 分 發 制 : (1) 持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2) 持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成 績 (3) 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成 績 (4) 選 擇 上 列 (1) 至 (3) 項 申 請 方 式 之 ㄧ, 且 曾 獲 得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牌 獎 銀 牌 獎 銅 牌 獎 或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一 等 獎 二 等 獎 三 等 獎 四 等 獎 (5) 自 願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大 先 修 部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不 予 分 發 入 學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曾 在 台 肄 ( 畢 ) 業 之 高 中 學 生 ( 二 ) 分 發 錄 取 後 身 分 不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者 10
乙 多 元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原 則 一. 採 計 原 則 : (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 申 請 人 繳 交 之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經 分 轉 各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後,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各 生 選 填 志 願 序 辦 理 分 發 如 個 人 申 請 未 獲 錄 取, 則 進 入 聯 合 分 發, 並 依 申 請 人 所 持 文 憑 及 申 請 類 組 別 採 計 分 發 分 數 ( 二 ) 聯 合 分 發 制 : 1. 自 願 免 試 申 請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者, 採 計 申 請 人 檢 附 之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依 中 學 學 科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2. 曾 獲 得 國 際 數 學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球 科 學 與 資 訊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牌 獎 銀 牌 獎 銅 牌 獎 或 獲 得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一 等 獎 二 等 獎 三 等 獎 四 等 獎 者, 其 申 請 資 料 送 志 願 校 系 ( 以 3 個 聯 合 分 發 志 願 為 限 ) 審 查 通 過 後, 名 額 另 案 核 定 並 優 先 錄 取, 如 未 獲 錄 取, 再 依 申 請 人 所 持 文 憑 及 申 請 類 組 別 採 計 分 發 分 數 3. 以 甲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乙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或 丙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三 擇 一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 見 表 2.4), 其 第 二 三 類 組 申 請 者 得 互 跨 類 組 選 填 志 願 分 發 分 數 依 申 請 人 所 持 文 憑 及 申 請 類 組 採 計 如 下 : 表 2.4 所 持 文 憑 及 申 請 類 組 採 計 表 所 持 文 憑 必 採 科 目 選 採 科 目 分 發 分 數 核 計 方 式 甲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乙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數 學 中 國 語 文 與 文 化 英 語 運 用 依 下 表 之 類 組 選 採 科 目 規 定, 由 申 請 人 任 擇 2 科 採 計 依 下 表 之 類 組 選 採 科 目 規 定, 由 申 請 人 任 擇 3 科 採 計 如 遇 缺 科, 得 依 丙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之 各 類 組 選 採 科 目 替 代 之 11 1. 必 採 科 目 各 科 分 數 加 權 1.3 採 計 ; 選 採 科 目 各 科 分 數 所 佔 權 重 如 下 表 2. 各 類 組 採 計 5 科 ( 含 必 採 科 目 及 選 採 科 目 ) 加 權 後 之 總 分 如 遇 缺 科,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3.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 (1) 甲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依 序 為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數 學 選 採 科 目 (2 科 擇 優 依 序
丙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申 請 方 式 甲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申 請 方 式 乙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一 二 三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依 下 表 之 類 組 選 採 科 目 規 定, 由 申 請 人 任 擇 3 科 採 計 各 類 組 選 採 科 目 ( 任 選 2 科 ) 參 酌 ) 中 學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2) 乙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依 序 為 中 國 語 文 與 文 化 英 語 運 用 選 採 科 目 (3 科 擇 優 依 序 參 酌 ) 中 學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3) 丙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依 序 為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選 採 科 目 (3 科 擇 優 依 序 參 酌 ) 中 學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各 科 分 數 所 佔 權 重 通 識 教 育 ; 倫 理 與 宗 教 ; 音 樂 ; 視 覺 藝 術 ; 體 育 ; 旅 遊 與 款 待 ; 綜 合 科 學 ; 科 技 與 生 活 ; 健 康 管 理 與 社 會 關 懷 1 中 國 文 學 ; 英 語 文 學 ; 中 國 歷 史 ; 歷 史 ; 地 理 ; 企 業 會 計 與 財 務 概 論 ; 經 濟 ; 資 訊 與 通 訊 科 技 ;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1.1 通 識 教 育 ; 視 覺 藝 術 1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科 技 與 生 活 ; 綜 合 科 學 1.1 物 理 ; 化 學 ; 組 合 科 學 ;M1 數 學 ;M2 數 學 1.5 通 識 教 育 ; 體 育 ; 旅 遊 與 款 待 ; 健 康 管 理 與 社 會 關 懷 1 綜 合 科 學 ; 科 技 與 生 活 ; 物 理 1.1 生 物 ; 化 學 ; 組 合 科 學 ;M1 數 學 ;M2 數 學 1.5 各 科 分 各 類 組 選 採 科 目 ( 任 選 3 科 ) 數 所 佔 權 重 通 識 教 育 ; 倫 理 及 宗 教 ; 視 覺 藝 術 1 中 國 文 學 ; 英 語 文 學 ; 中 國 歷 史 ; 歷 史 ; 地 理 ; 政 府 與 公 一 共 事 務 ; 企 業 概 論 ; 經 濟 學 ; 會 計 學 原 理 ; 心 理 學 ; 電 腦 1.1 應 用 ; 電 腦 應 用 數 學 ; 數 學 及 統 計 學 1.3 純 粹 數 學 1.5 通 識 教 育 ; 視 覺 藝 術 1 二 電 腦 應 用 ; 電 腦 ; 電 子 學 1.1 應 用 數 學 ; 數 學 及 統 計 學 1.3 純 粹 數 學 ; 化 學 ; 物 理 1.5 三 通 識 教 育 1 12
申 請 方 式 丙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一 二 三 心 理 學 ; 物 理 ; 電 子 學 1.1 應 用 數 學 ; 數 學 及 統 計 學 1.3 純 粹 數 學 ; 化 學 ; 生 物 1.5 各 科 分 各 類 組 選 採 科 目 ( 任 選 3 科 ) 數 所 佔 權 重 時 裝 及 成 衣 ; 宗 教 ; 音 樂 ; 佛 學 ; 普 通 話 ; 視 覺 藝 術 ; 圖 象 傳 意 ; 家 政 ( 服 裝 與 設 計 ); 家 政 ( 膳 食 家 居 與 家 庭 ); 1 膳 宿 服 務 ; 旅 遊 與 旅 遊 業 ; 體 育 中 國 文 學 ; 英 語 文 學 ; 法 文 ; 中 國 歷 史 ; 歷 史 ; 地 理 ; 政 府 與 公 共 事 務 ; 社 會 教 育 ; 綜 合 人 文 ; 經 濟 與 公 共 事 務 ; 經 濟 ; 商 業 ; 會 計 學 原 理 ;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及 商 業 通 訊 ; 電 1.1 腦 與 資 訊 科 技 ; 科 學 與 科 技 ; 科 技 概 論 ; 設 計 與 科 技 數 學 1.3 附 加 數 學 1.5 時 裝 及 成 衣 ; 視 覺 藝 術 ; 圖 象 傳 意 ; 家 政 ( 服 裝 與 設 計 ); 家 政 ( 膳 食 家 居 與 家 庭 ) 1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及 商 業 通 訊 ; 設 計 與 科 技 ; 電 腦 與 資 訊 科 技 ; 科 學 與 科 技 ; 科 技 概 論 ; 電 子 與 電 學 1.1 數 學 1.3 附 加 數 學 ; 化 學 ; 物 理 1.5 時 裝 及 成 衣 ; 圖 象 傳 意 ; 家 政 ( 服 裝 與 設 計 ); 家 政 ( 膳 食 家 居 與 家 庭 ); 膳 宿 服 務 ; 旅 遊 與 旅 遊 業 ; 體 育 1 科 學 與 科 技 ; 設 計 與 科 技 ; 科 技 概 論 ; 物 理 ; 電 子 與 電 學 1.1 數 學 1.3 附 加 數 學 ; 化 學 ; 生 物 1.5 二 分 發 原 則 : ( 一 ) 以 分 發 來 台 升 讀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一 年 級 及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為 限 凡 擬 以 大 專 院 校 畢 ( 肄 ) 業 生 資 格 申 請 來 台 升 讀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級 以 上 班 級 者, 不 受 理 申 請 ( 二 ) 未 符 合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連 續 居 留 香 港 年 限 8 年 以 上 者, 或 前 一 學 年 已 錄 取 13
醫 學 牙 醫 或 中 醫 學 系 卻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具 結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本 年 申 請 所 劃 填 之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志 願, 視 為 無 效 志 願 不 予 分 發 ( 三 ) 個 人 申 請 制 之 分 發 原 則 係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填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志 願,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書 面 備 審 資 料 分 轉 各 校 進 行 審 查, 按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選 填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惟 各 校 系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個 人 申 請 分 發 後 之 餘 額 得 流 用 至 聯 合 分 發 ( 未 提 供 聯 合 分 發 名 額 校 系 則 不 流 用 ) 經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者 不 再 辦 理 聯 合 分 發 ; 個 人 申 請 未 獲 錄 取 者 則 進 入 聯 合 分 發 ( 四 ) 聯 合 分 發 制 之 分 發 原 則 : 1. 以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大 會 獎 項 申 請 者, 其 申 請 資 料 送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通 過 後, 名 額 另 案 核 定 並 優 先 錄 取 2. 餘 依 海 外 聯 招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各 梯 次 之 分 配 名 額, 按 申 請 學 生 之 分 發 分 數 由 高 而 低 暨 其 選 塡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3. 分 發 分 數 達 大 學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得 分 發 大 學 同 分 時, 依 序 以 簡 章 所 列 各 類 組 科 目 順 序 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其 分 發 順 序 4. 分 發 分 數 未 達 大 學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一 律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分 發 分 數 已 達 大 學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所 填 志 願 已 無 名 額 可 供 分 發 者, 一 律 分 發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5. 分 發 分 數 已 達 大 學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填 滿 70 個 聯 合 分 發 志 願 科 系 但 未 獲 分 發 者, 得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提 供 該 梯 次 分 發 後 之 流 用 名 額, 函 請 是 類 僑 生 選 填 志 願 並 於 期 限 內 填 覆, 憑 辦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係 按 流 用 名 額 及 是 類 僑 生 之 分 發 分 數 由 高 而 低 暨 其 填 覆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至 名 額 用 罄, 如 遇 分 發 分 數 同 分 時, 依 14
序 以 簡 章 所 列 各 類 組 科 目 順 序 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其 分 發 順 序 ( 五 ) 已 分 發 大 學 者, 於 入 學 前 得 申 請 改 分 發 至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以 一 次 為 限 請 逕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頁 下 載 改 分 發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申 請 及 處 理 表, 送 海 外 聯 招 會 ( 惟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結 業 生 不 得 適 用 再 申 請 改 分 發 回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 六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1 學 年 度 成 績 核 計 及 分 發 作 業 細 則 暨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1 學 年 度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三 公 告 錄 取 : ( 一 ) 個 人 申 請 制 約 於 4 月 初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自 願 免 試 申 請 僑 先 部 及 以 國 際 奧 林 匹 亞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獎 項 申 請 者 約 於 6 月 初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以 會 考 文 憑 免 試 申 請 者 約 於 8 月 下 旬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二 ) 申 請 學 生 經 錄 取 分 發 者,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製 發 分 發 通 知 書 送 請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轉 發, 如 於 8 月 底 前 未 接 獲 分 發 通 知 書 者, 請 逕 洽 詢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補 發 ( 三 ) 如 對 本 項 招 生 作 業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前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送 達 本 聯 招 會, 由 本 會 依 簡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 必 要 時 得 會 請 有 關 單 位 提 出 說 明, 或 提 請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依 決 議 辦 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本 會 得 不 予 處 理 教 育 部 於 2011 年 陸 續 透 過 修 正 發 布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以 及 訂 定 發 布 大 學 校 院 僑 生 畢 業 後 申 請 在 台 實 習 作 業 要 點 等 法 規, 以 建 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畢 業 後 留 台 實 習 的 機 制, 讓 優 秀 的 僑 生 得 以 學 以 致 用, 獲 得 職 場 實 務 經 驗 15
並 提 升 個 人 的 專 業 知 識 根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凡 香 港 或 澳 門 ( 以 下 簡 稱 港 澳 )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來 台 灣 地 區 就 學 但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醫 學 牙 醫 及 中 醫 學 系 者, 其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為 八 年 以 上, 因 此, 凡 符 合 居 留 年 限 資 格 者, 皆 可 申 請 來 台 灣 地 區 就 學 17 另 外, 根 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在 台 灣 地 區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港 澳 學 生, 只 要 檢 附 台 灣 地 區 之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報 考 資 格 所 需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申 請 表 志 願 序 及 招 生 學 校 所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於 每 年 招 生 期 間 向 海 外 聯 招 會 提 出 申 請, 即 可 入 學 就 讀 大 學 碩 士 班 以 下 就 目 前 台 灣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相 關 政 策 整 理 如 下 : 貳 放 寬 留 台 實 習 機 制 根 據 大 學 校 院 僑 生 畢 業 後 申 請 在 台 實 習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第 二 條 規 定, 大 學 校 院 僑 生 如 果 符 合 每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 研 究 所 必 須 達 到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 或 全 班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或 參 加 國 際 全 國 性 技 能 競 賽 科 展 獲 得 獎 項 的 條 件, 並 覓 妥 合 適 的 實 習 機 構 後, 即 可 申 請 畢 業 後 留 台 實 習 為 增 加 大 學 校 院 優 秀 僑 生 畢 業 後 留 台 實 習 機 會, 教 育 部 於 2012 年 3 月 進 一 步 鬆 綁 僑 生 畢 業 後 申 請 實 習 資 格 規 定, 根 據 大 學 校 院 僑 生 畢 業 後 申 請 在 台 實 習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第 七 條 規 定, 畢 業 僑 生 實 習 許 可 期 間 由 每 次 半 年 放 寬 為 最 長 可 以 到 畢 業 後 1 年, 以 簡 化 實 習 展 期 手 續 17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2012 年 02 月 01 日 修 正 ) 16
參 優 秀 華 裔 入 學 獎 學 金 教 育 部 為 了 獎 勵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回 國 就 讀 大 學 校 院, 設 置 以 下 各 種 獎 學 金 以 吸 引 優 秀 華 裔 青 年 : 一 菁 英 僑 生 獎 學 金 符 合 教 育 部 優 秀 僑 生 獎 學 金 資 格, 就 讀 居 留 地 優 質 高 中 且 各 採 計 科 目 成 績 達 最 高 等 第 者, 需 提 來 台 就 讀 計 畫 等 審 查 資 料, 經 教 育 部 遴 選 通 過 者 ; 或 獲 得 國 際 數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銀 銅 牌 獎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前 四 等 獎, 經 志 願 校 系 審 查 通 過 優 先 錄 取 者 可 獲 新 台 幣 30 萬 元 ( 約 港 幣 75,000 元 ) 獎 助 金 在 學 期 間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為 全 班 前 10% 或 達 85 分 以 上, 每 學 年 得 續 領 NT300,000( 約 港 幣 75,000 元 ) 二 優 秀 僑 生 獎 學 金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錄 取 分 發 各 梯 次 第 一 二 三 類 組 分 發 總 成 績 前 三 名, 且 成 績 排 名 為 該 梯 次 前 百 分 之 一 之 華 裔 學 生 得 申 請 優 秀 僑 生 獎 學 金 ; 或 符 合 國 際 數 理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金 銀 銅 牌 獎 或 美 國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會 前 四 等 獎, 經 本 會 錄 取 分 發 大 學 者, 得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核 發 新 台 幣 15 萬 元 ( 約 港 幣 37,500 元 ),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平 均 為 全 班 前 10% 或 達 85 分 以 上, 每 學 年 得 續 領 新 台 幣 12 萬 元 ( 約 港 幣 30,000 元 ) 此 外, 教 育 部 為 幫 助 海 外 來 台 升 學 清 寒 僑 生 生 活, 使 安 心 向 學, 如 期 完 成 學 業 起 見, 特 給 予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每 年 發 給 約 新 台 幣 36,000 元 ( 約 港 幣 9,000 元 ); 另 為 獎 勵 在 學 品 學 優 良 僑 生, 計 有 華 僑 協 會 總 會 獎 學 金 學 業 品 行 優 良 僑 生 獎 學 金 華 僑 救 國 聯 合 總 會 獎 學 金 及 華 僑 捐 贈 獎 學 金 等 數 十 種 獎 助 學 金, 每 種 17
18 每 次 至 少 可 發 給 約 新 台 幣 5,000 元 ( 約 港 幣 1,250 元 ), 茲 將 條 列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獎 勵 海 外 優 秀 僑 生 回 國 就 讀 大 學 校 院 獎 學 金 ( 分 為 優 秀 菁 英 僑 生 獎 學 金 ) : 經 費 來 源 教 育 部 1. 優 秀 僑 生 獎 學 金 : 第 一 學 年 初 領 每 月 新 臺 幣 1 萬 2,500 元, 第 二 學 年 以 後 續 領 者 每 月 新 臺 幣 1 萬 元 2. 菁 英 僑 生 獎 學 金 : 初 領 及 續 領 者 每 月 新 臺 幣 2 萬 5,000 元 ( 二 ) 補 助 大 學 設 置 研 究 所 優 秀 僑 生 獎 學 金 : 經 費 來 源 教 育 部, 每 人 每 月 約 新 臺 幣 1 萬 元 元 ( 三 )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 經 費 來 源 教 育 部, 每 人 每 年 約 新 臺 幣 3 萬 6,000 ( 四 ) 清 寒 僑 生 工 讀 補 助 : 經 費 來 源 僑 務 委 員 會, 每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2,500 元 ( 五 )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保 補 助 : 經 費 來 源 僑 務 委 員 會 1. 僑 保 : 入 學 後 四 個 月 保 費 補 助 一 半 2. 全 民 健 保 : 每 月 保 費 補 助 一 半 元 ( 六 ) 在 學 學 行 優 良 僑 生 獎 學 金 : 經 費 來 源 僑 務 委 員 會, 每 名 新 臺 幣 5,000 ( 七 ) 受 理 捐 贈 僑 生 獎 助 學 金 目 前 共 計 85 餘 種 : 經 費 來 源 熱 心 華 僑 捐 贈 僑 生 獎 學 金, 委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管 理 每 名 新 臺 幣 5,000 元 以 上 至 2 萬 5,000 元 不 等 18 僑 生 及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讀 大 學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權 益 比 較 表,2012 年 3 月 18 日 取 自 http://www.icsc.cyut.edu.tw/icsc/files/1000413_0.pdf 18
肆 僑 生 輔 導 措 施 結 合 教 育 部 的 相 關 規 定, 各 校 分 別 提 供 許 多 僑 生 來 台 就 讀 時 課 業 及 生 活 上 的 輔 導 措 施, 詳 細 細 節 如 下 : 一 住 宿 提 供 各 校 大 多 提 供 僑 生 宿 舍, 費 用 由 各 校 自 訂, 每 年 約 為 新 台 幣 8,000 至 20,000 元 ( 約 港 幣 2,000~5,000 元 ) 不 等 宿 舍 大 多 已 設 有 網 路 線, 提 供 上 網 使 用 宿 舍 通 常 4 到 6 人 一 間, 幾 間 共 用 衛 浴 設 備 及 交 誼 空 間 等 設 施 二 課 業 輔 導 為 提 高 僑 生 國 語 文 與 基 本 學 科 之 學 習 能 力, 幫 助 僑 生 加 強 課 業 之 研 習, 各 校 一 年 級 新 僑 生 或 二 年 級 以 上 基 本 學 科 不 及 格 者, 均 應 參 加 在 學 期 中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或 假 日 開 辦 的 僑 生 基 本 學 科 課 業 輔 導 班 假 期 ( 寒 假 或 暑 假 ) 亦 可 舉 辦 僑 生 課 業 補 習 班 補 習, 凡 必 修 科 目 不 及 格 需 要 重 讀 或 轉 系 需 補 修 轉 入 學 系 ( 科 ) 基 礎 科 目 之 僑 生, 均 准 參 加 假 期 僑 生 課 業 補 習 班 三 工 讀 機 會 依 據 行 政 院 僑 務 委 員 會 頒 行 之 補 助 僑 生 工 讀 金 辦 法, 各 校 提 供 工 讀 機 會 優 先 給 僑 生 擔 任, 僑 生 可 於 課 外 時 間 從 事 工 讀, 每 月 支 給 約 新 台 幣 2,500 元 ( 約 港 幣 625 元 ) 此 外, 僑 生 還 可 以 從 事 校 外 工 讀, 除 寒 暑 假 外, 每 星 期 最 長 為 16 小 時 四 生 活 支 出 各 校 除 了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設 有 餐 飲 部, 提 供 經 濟 實 惠 之 餐 飲 ( 如 自 助 餐 簡 19
餐 ) 外, 學 校 附 近 亦 多 有 飲 食 店 或 餐 廳 一 般 而 言, 學 生 自 助 餐 一 餐 以 新 台 幣 40 至 70 元 左 右 即 可 飽 餐, 相 關 費 用 支 出 可 參 見 表 2.5 表 2.5 不 同 地 方 升 讀 大 學 所 需 費 用 ( 港 幣 ) 作 比 較 表 學 費 ( 年 ) 住 宿 及 生 活 費 ( 年 ) 毎 月 平 均 開 銷 年 平 均 開 銷 大 陸 $4,500 $3,200-7,500 $1,200 $14,400 香 港 $42,100 $36,000 $6,500 $78,000 英 國 $90,000 起 $85,000-105,000 $17,500 $210,000 美 國 $55,000 起 $85,000-125,000 $19,800 $238,000 台 灣 $25,000 起 $10,000-12,000 $2,500 $30,000 * 上 述 金 額 摡 以 港 幣 計 算. 毎 月 及 一 年 平 均 開 銷 取 中 位 數 計 算, 上 圖 僅 對 學 費 生 活 費 作 比 較, 其 他 雜 費 ( 如 機 票 ) 並 未 包 括 在 內 五 其 他 僑 輔 措 施 例 如 僑 保 健 保 接 送 機 服 務 僑 生 接 待 家 庭 在 台 居 留 限 制 畢 業 在 台 工 作 等 事 項, 以 及 其 他 僑 委 會 相 關 輔 導 服 務 措 施 等 來 台 升 學 之 香 港 學 生 比 照 海 外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抵 台 居 留 屆 滿 四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每 月 自 行 負 擔 保 險 費 二 分 之 一, 金 額 約 新 台 幣 380 元 ( 實 際 費 率, 依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公 告 ) 但 抵 台 後 之 前 四 個 月 依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辦 法 規 定, 應 參 加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如 僑 保 因 故 停 辦, 另 依 規 定 辦 理 六 升 讀 研 究 所 在 國 內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應 屆 畢 業 ) 之 港 生, 得 向 海 外 聯 招 會 申 請 入 學 碩 士 班, 已 依 前 述 規 定 分 發 並 註 冊 入 學 者,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自 行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者, 應 依 國 內 學 生 錄 取 標 準 辦 理 20
第 二 節 香 港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政 策 鑒 於 雙 班 年 高 中 課 程 的 新 舊 學 制 並 行, 今 年 會 有 兩 批 畢 業 生 同 時 升 讀 大 學 ( 圖 2.1), 但 僅 兩 成 有 機 會 升 讀 香 港 教 資 會 所 資 助 的 八 間 大 學, 另 外 八 成 將 另 覓 出 路 隨 著 大 陸 與 台 灣 的 關 係 近 年 來 有 所 改 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與 台 灣 的 關 係 也 更 形 密 切 對 於 海 外 留 學 的 選 擇 上,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 表 2.6) 這 兩 地 的 高 等 教 育 也 成 為 香 港 學 生 的 另 一 選 項 圖 2.1 香 港 現 行 學 制 及 新 學 制 的 架 構 圖 * 參 引 資 料 :100 學 年 度 赴 香 港 地 區 辦 理 教 育 展 及 巡 迴 宣 導 出 國 報 告 書,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2012 年 8 月 16 日 21
表 2.6 兩 岸 大 學 學 習 環 境 比 較 台 灣 大 陸 優 勢 學 生 條 件 : 素 質 好, 有 創 意, 文 化 道 德 內 涵 高, 允 許 跨 校 際 選 課, 轉 系 轉 學 管 道 暢 通 台 灣 優 勢 : 1. 產 業 素 質 佳 2. 供 應 鏈 完 整 3. 教 育 條 件 健 全 4. 文 化 多 元 活 潑 5. 學 術 研 究 環 境 優 良 6. 與 歐 美 高 等 教 育 接 軌 學 生 條 件 : 學 習 態 度 強 勢, 素 質 強 大 陸 優 勢 : 1. 提 供 一 全 球 競 技 的 場 所 2. 論 文 發 表 量 世 界 第 二 名 3. 強 力 敦 聘 優 質 海 歸 師 資 劣 勢 學 習 態 度 較 弱 學 費 較 大 陸 貴 教 育 制 度 僵 化 教 育 資 源 缺 乏 產 官 學 合 作 條 件 弱 國 際 化 弱 選 課 課 過 度 限 制 轉 系 轉 學 管 道 封 閉 網 路 管 制 * 本 研 究 整 理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由 於 香 港 高 中 畢 業 生 過 去 只 有 數 所 大 學, 不 少 香 港 的 學 生 到 台 灣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後 再 返 港 工 作 或 升 學 因 此, 持 有 台 灣 學 歷 的 港 生 將 可 能 面 對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以 下 簡 香 港 評 審 局 ) 從 2008 年 5 月 起 採 用 的 一 套 新 指 引, 以 評 估 台 灣 學 歷 並 進 行 正 式 認 可 其 資 歷 的 問 題 所 以 香 港 VTC 官 員 告 知 : 台 灣 的 大 學 學 位 在 香 港 需 要 經 過 評 審 局 的 評 審, 到 台 灣 念 大 學 ( 的 問 題 ) 關 係 到 學 生 的 ( 學 習 ) 成 本 與 代 價, 以 往 VTC 都 跟 英 國 澳 洲 等 國 家 合 作, 沒 跟 台 灣 的 大 學 合 作 過 訪 談 一 然 而 就 台 灣 官 方 立 場 各 大 學 學 歷 而 言, 在 世 界 各 國 均 無 所 謂 承 認 問 題 22
每 年 都 有 很 多 大 學 畢 業 生 前 往 歐 美 亞 非 各 國 (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 留 學 深 造, 取 得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重 點 在 於 自 己 的 大 學 成 績 及 學 術 專 長 是 否 能 被 外 國 大 學 接 受, 成 績 專 長 才 是 重 點, 台 灣 不 是 重 點 這 也 是 很 多 香 港 學 者 推 薦 的 跳 板 論 如 欲 進 入 私 人 工 商 企 業, 個 人 專 長 與 能 力 是 考 慮 的 重 點 在 學 術 承 認 方 面, 雖 然 香 港 未 正 式 宣 佈 承 認 台 灣 的 大 學 學 歷, 但 若 在 台 灣 畢 業 的 港 生 欲 投 考 任 何 公 務 員 職 位, 香 港 政 府 便 會 透 過 香 港 評 審 局 評 估 其 學 歷 水 準, 作 為 參 考 我 們 建 議 可 以 把 念 台 灣 的 大 學 碩 士 當 成 跳 板, 最 終 學 歷 PHD 到 外 國 去 念 這 樣 比 較 有 誘 因 訪 談 三 一 學 術 承 認 : 香 港 所 有 大 學 均 認 可 台 灣 大 學 學 歷, 畢 業 生 返 港 可 申 請 入 讀 本 地 大 學 研 究 所 繼 續 進 修 但 公 務 員 學 歷 承 認 須 經 學 術 評 審 局 評 估, 台 灣 畢 業 生 若 投 考 任 何 公 務 員 職 位, 政 府 會 透 過 學 術 評 審 局 評 估 其 學 歷 水 準, 作 為 參 考 二 專 業 承 認 : 港 生 在 台 灣 修 畢 牙 科 醫 科 工 程 以 及 藥 劑 等 學 系, 回 港 須 通 過 專 業 試 方 可 執 業, 只 有 台 大 獸 醫 系 可 以 回 港 即 時 執 業, 毋 須 考 試 ( 中 興 大 學 獸 醫 系 則 需 要 在 香 港 實 習 半 年 才 可 以 考 試 取 證 ) 讓 港 生 和 家 長 最 為 裹 足 不 前 的, 是 學 歷 承 認 和 專 業 承 認 的 問 題 香 港 教 育 局 對 台 灣 大 專 並 沒 有 一 份 固 定 的 學 歷 承 認 名 單, 學 生 需 個 別 把 他 們 在 台 灣 獲 得 的 學 位 拿 到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評 審 而 專 業 承 認 更 為 複 雜 在 獲 得 參 加 香 港 的 專 業 執 照 考 試 資 格 之 前, 各 主 辦 專 業 考 試 的 專 業 學 會 會 先 就 著 學 會 自 己 的 標 準 進 行 學 術 承 認, 學 生 必 須 就 讀 於 該 學 會 認 可 的 大 學, 才 有 資 格 參 加 專 業 試, 而 各 專 業 學 會 認 可 大 學 的 標 準 是 不 一 致 的 例 如 有 的 學 會 參 考 資 歷 評 審 局 的 標 準 有 的 參 考 教 育 局 的 名 單 社 工 資 格 考 試 則 參 考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名 單 名 單 有 好 幾 份, 分 別 存 放 在 不 同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而 且 並 不 公 開 各 專 業 學 會 的 學 術 承 認 標 準, 並 不 統 一, 並 且 也 欠 缺 透 明 三 資 歷 評 審 :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是 獨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並 非 政 23
府 部 門 評 審 局 的 學 歷 評 估 諮 詢 服 務, 乃 就 申 請 人 的 總 體 教 育, 與 本 地 學 術 資 歷 做 概 括 性 的 比 較 評 審 局 將 根 據 申 請 人 由 高 中 開 始 所 取 得 的 總 體 學 歷, 獨 立 處 理 每 個 申 請 個 案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是 根 據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條 例 ( 第 1150 章 ) 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 成 立 由 同 日 起,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正 式 取 代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成 為 本 港 的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機 構 凡 申 請 者 只 需 備 齊 個 人 由 高 中 開 始 所 取 得 的 總 體 學 歷 副 本, 填 妥 申 請 表, 附 上 所 有 檔, 以 及 已 繳 評 估 費 收 據 正 本, 在 一 般 情 形 之 下, 可 在 15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評 審 根 據 香 港 立 法 會 2009 年 6 月 8 日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之 會 議 紀 要, 許 多 香 港 議 員 認 為 台 灣 於 2005 年 修 訂 其 大 學 法, 並 於 2007 年 發 布 大 學 評 鑑 辦 法, 訂 定 台 灣 大 學 進 行 評 鑑 的 實 施 辦 法, 香 港 評 審 局 應 修 訂 其 評 估 台 灣 資 歷 的 準 則, 使 有 關 準 則 能 夠 與 時 並 進, 反 映 台 灣 院 校 的 認 可 地 位 的 轉 變 情 況 此 外, 也 有 香 港 議 員 認 為 互 聯 網 上 登 載 獲 香 港 正 式 認 可 的 內 地 及 台 灣 院 校 課 程 的 資 料, 藉 此 為 學 生 提 供 課 程 質 素 保 證 但 香 港 教 育 局 認 為, 香 港 境 外 的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數 目 眾 多, 院 校 及 課 程 質 素 參 差 不 齊, 因 此, 香 港 評 審 局 考 慮 個 別 申 請 人 的 綜 合 學 習 成 效 及 資 歷, 還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香 港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表 示 : 評 審 局 所 提 供 的 評 估 服 務 所 考 慮 的 是 個 別 申 請 人 的 總 體 學 歷, 而 非 個 別 院 校 的 質 素 他 指 出, 香 港 境 外 的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數 目 眾 多, 院 校 及 課 程 質 素 參 差 不 齊 因 此, 評 審 局 考 慮 個 別 申 請 人 的 綜 合 學 習 成 效 及 資 歷,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至 於 香 港 的 專 業 認 可 問 題, 不 同 專 業 採 用 不 同 做 法 舉 例 而 言,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與 很 多 海 外 工 程 學 會 簽 訂 專 業 及 技 術 資 格 互 認 協 議 ; 香 港 律 師 會 和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則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入 會 申 請 不 過 隨 著 2011 年 12 月 19 日 香 港 在 台 灣 成 立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未 來 將 可 推 動 與 台 灣 多 範 疇 和 多 層 次 的 交 流, 除 了 加 強 兩 地 經 貿 合 作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和 醫 療 衛 生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常 設 機 制, 同 時 日 後 也 能 促 進 民 商 事 法 律 的 合 作 和 教 育 的 交 流 24
第 三 節 學 者 對 於 台 灣 如 何 吸 引 港 生 之 建 議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升 讀 高 等 教 育 之 看 法, 不 少 學 者 認 為, 因 為 香 港 過 去 是 英 國 殖 民 地 的 關 係, 學 額 少 學 費 貴, 是 港 生 早 期 來 台 就 讀 的 首 要 原 因 之 一 近 年 則 由 於 台 灣 的 風 土 人 情 濃 厚, 以 及 台 灣 的 大 專 科 系 眾 多, 不 少 大 學 的 學 生 獲 得 國 際 獎 項, 例 如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的 設 計 系 學 生 連 續 數 年 獲 得 德 國 紅 點 設 計 大 獎, 吸 引 了 香 港 學 生 的 嚮 往 就 台 灣 如 何 吸 引 港 生 之 建 議, 台 灣 的 學 者 分 別 提 出 了 下 列 意 見 : 一 高 額 獎 學 金 吸 引 優 秀 清 寒 學 生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林 爵 士 教 授 認 為, 台 灣 擁 有 充 足 的 教 育 資 源, 可 補 足 香 港 學 生 無 法 繼 續 升 學 的 缺 口, 而 且 台 灣 的 學 費 比 較 便 宜, 除 了 政 府 提 供 的 獎 學 金 制 度 外, 各 個 大 學 應 針 對 優 秀 的 學 生 提 供 全 額 獎 學 金 制 度, 才 能 吸 引 更 多 優 秀 的 外 籍 學 生 來 台 就 讀 ; 而 義 守 大 學 拾 已 宇 教 授 也 認 為, 台 灣 低 廉 的 大 學 學 費 卓 越 的 師 資 環 境 以 及 獨 特 的 風 俗 民 情 是 許 多 外 籍 學 生 來 台 就 讀 後 最 為 讚 許 之 處, 若 能 提 供 更 多 的 獎 學 金 制 度 想 必 能 吸 引 更 多 的 外 籍 學 生 來 台 就 讀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系 張 炳 煌 教 授 主 張, 台 灣 對 於 港 生 的 招 收, 應 先 瞭 解 香 港 學 生 的 需 求, 再 針 對 其 需 求 擬 定 獎 勵 ( 獎 學 金 發 放 ) 政 策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吳 建 德 見 授 認 為, 雖 然 台 灣 與 香 港 都 是 島 國 文 化, 但 以 亞 洲 地 區 而 言, 港 生 普 遍 還 是 會 以 英 國 澳 洲 及 大 陸 為 海 外 就 學 的 優 先 考 量, 但 台 灣 優 良 的 師 資 特 有 的 文 化 以 及 獎 學 金 制 度, 仍 舊 吸 引 了 不 少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讀 二 提 高 交 換 學 生 比 例, 增 設 雙 聯 學 制 台 南 大 學 胡 以 祥 教 授 認 為, 台 灣 的 教 育 與 思 維 與 美 國 較 為 相 似, 港 生 來 台 就 讀 後 要 繼 續 銜 接 美 國 的 學 位 會 比 較 容 易 因 此, 若 台 灣 的 大 學 能 提 高 交 換 學 生 的 25
比 例, 甚 至 是 簽 定 跨 國 雙 聯 學 制, 勢 必 能 吸 引 更 多 的 香 港 學 生 來 台 就 讀 ; 而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劉 維 群 教 授 也 提 及, 香 港 的 餐 旅 國 際 化 做 得 很 完 善, 但 是 因 為 香 港 的 大 學 大 多 未 設 立 相 關 的 制 度, 使 得 許 多 台 灣 餐 旅 系 的 學 生, 對 於 海 ( 校 ) 外 實 習 課 程 大 多 不 會 選 擇 香 港 的 大 學, 因 此, 若 台 灣 的 大 學 與 香 港 的 大 學 能 簽 訂 系 所 雙 聯 學 制, 甚 至 是 全 校 性 雙 聯 學 制, 一 定 能 增 加 更 多 的 港 生 來 台 就 讀 張 炳 煌 教 授 也 認 為, 交 換 學 生 的 制 度 將 可 吸 引 更 多 香 港 的 學 生 來 台 就 讀 台 灣 外 籍 生 中, 馬 來 西 亞 及 印 尼 等 東 南 亞 學 生 偏 多, 吸 引 其 來 台 就 讀 的 原 因 或 許 可 複 製 運 用 到 港 生 的 招 收 上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蔡 明 惠 教 授 表 示, 透 過 雙 聯 學 制 的 設 立 ( 如 義 守 大 學 與 美 國 南 伊 利 諾 大 學 ), 將 可 吸 引 更 多 外 籍 生 來 台 繼 續 升 讀 三, 簽 署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辦 法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賴 碧 瑩 教 授 認 為, 以 往 有 許 多 港 生 來 台 學 習 並 考 取 相 關 證 照, 但 回 到 香 港 卻 派 不 上 用 場, 例 如 台 灣 在 2000 年 10 月 正 式 公 佈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明 文 規 定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必 須 通 過 考 試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外, 仍 須 有 兩 年 的 估 價 實 務 經 驗 並 領 有 不 動 產 開 業 證 書 後, 始 能 正 式 執 業, 但 香 港 不 需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即 可 在 香 港 本 地 正 式 執 業, 因 此, 對 於 台 灣 與 香 港 在 證 照 取 得 的 部 分 應 該 做 好 事 先 的 協 商 與 共 識, 才 能 讓 學 生 在 學 習 與 證 照 的 取 得 上 有 更 明 確 目 標, 進 一 步 提 升 港 生 來 台 就 讀 的 意 願 潘 怡 如 教 授 表 示, 台 灣 許 多 護 理 人 才 都 具 備 國 際 學 位, 以 往 也 有 許 多 國 外 以 高 薪 方 式 吸 引 台 灣 的 護 理 人 才 台 灣 的 護 理 相 關 科 系 著 重 於 臨 床 經 驗, 再 加 港 生 來 台 取 得 護 理 畢 業 證 書 後, 不 必 再 考 取 台 灣 相 關 證 照 即 可 在 台 灣 工 作, 因 此 能 吸 引 許 多 的 港 生 來 台 就 讀 目 前 華 盛 頓 協 定 正 式 會 員 有 美 國 ABET 加 拿 大 EC 英 國 ECUK 愛 爾 蘭 EI 澳 洲 EA 紐 西 蘭 IPENZ 香 港 HKIE 南 非 ECSA 日 本 JABEE 新 加 坡 IES 台 灣 IEET 韓 國 ABEEK 土 而 其 MUDEK(2011 年 ) 及 俄 羅 斯 AEER (2012 年 ) 等 十 四 個 組 織 26
19 香 港 在 1995 年 成 為 WA 成 員, 台 灣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也 在 2007 年 成 為 協 定 會 員, 在 2011 年 度 為 止, 台 灣 有 七 十 三 所 大 學 院 校 經 過 IEET 認 證 的 大 學 系 所, 包 含 資 訊 教 育 認 證 (CAC) 技 術 教 育 認 證 (TAC) 建 築 教 育 認 證 (AAC)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EAC) 換 言 之, 凡 擁 有 IEET 畢 業 的 台 灣 學 位, 在 當 成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會 員 之 後, 則 具 有 投 考 專 業 工 程 師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資 格, 這 對 台 灣 相 關 科 系 的 大 學 院 校 在 招 生 宣 傳 上 有 相 當 大 的 助 益 訪 談 四 四 學 歷 認 證 與 專 業 評 估 制 度 建 立 吳 建 德 教 授 認 為, 台 灣 的 大 學 應 與 歐 美 的 大 學 互 相 承 認 學 分, 這 樣 將 可 吸 引 更 多 優 秀 的 外 國 學 生 但 拾 已 宇 教 授 則 認 為, 台 灣 的 大 學 受 到 台 灣 政 府 的 影 響, 學 費 體 制 及 學 分 等 都 有 一 定 的 限 制, 自 由 度 比 較 不 高 但 訪 談 中 得 知, 現 在 台 灣 的 很 多 專 業 都 已 經 與 國 際 接 軌, 並 通 過 認 國 際 認 證 在 香 港 從 事 建 築 土 木 土 力 岩 土 等 行 業 是 需 要 專 業 資 格 的 專 業 資 格 的 取 得 則 需 要 有 相 關 的 大 學 學 位 元 和 成 為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HKIE) 會 員 以 前 擁 有 台 大 工 學 士 學 位 是 不 能 成 為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會 員 的 這 個 情 況 隨 著 台 灣 在 2008 年 成 為 華 盛 頓 協 定 20 後 ; 情 況 已 經 有 了 徹 底 的 改 變 根 據 華 盛 頓 協 定 的 規 定, 凡 大 學 畢 業 生 得 到 該 協 定 簽 屬 會 員 的 學 歷 認 證, 即 代 表 他 們 已 具 備 從 事 工 程 專 業 所 需 之 基 礎 教 育, 且 其 學 歷 也 得 到 各 會 員 所 承 認 訪 談 四 應 打 破 學 校 的 保 護 主 義, 解 決 學 生 的 升 學 問 題,2000 元 港 幣 ( 評 審 局 審 查 費 ) 19 20 華 盛 頓 協 定 的 會 員 目 前 十 四 個,2012 年 8 月 15 日 取 自 http://www.washingtonaccord.org/washington-accord/signatories.cfm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2007 年 6 月 晉 升 為 華 盛 頓 協 定 ( Washington Accord, 簡 稱 WA; 是 1989 年 由 國 際 間 負 責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的 機 構 共 同 簽 署 WA 的 宗 旨 是 在 認 證 機 制 實 質 相 當 的 前 提 下, 會 員 間 彼 此 認 可 通 過 認 證 學 系 的 畢 業 生, 皆 具 備 進 入 工 程 專 業 的 學 歷 資 格 ) 會 員, 代 表 台 灣 的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正 式 與 國 際 接 軌, 也 讓 獲 得 國 內 認 證 的 系 所, 同 時 能 被 國 際 承 認, 因 此 透 過 WA 的 相 互 認 可 平 臺, 香 港 政 府 因 此 承 認 台 灣 工 程 教 育 通 過 IEET 認 證 單 位 畢 業 生 的 學 歷 其 次,IEET 認 證 係 針 對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科 技 大 學 以 及 技 術 學 院, 授 予 學 士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之 學 程 (degree- granting program) 進 行 認 證 IEET 自 2004 年 來, 負 責 推 動 國 內 的 工 程 教 育 (EAC) 資 訊 教 育 (CAC) 技 術 教 育 (TAC) 及 建 築 教 育 (AAC) 認 證 2012 年 8 月 15 日 取 自 http://www.ieet.org.tw/tw/ 27
對 於 學 生 而 言 也 算 不 少 錢, 因 為 沒 有 承 認 台 灣 學 歷, 所 以 進 入 公 務 部 門 的 港 留 台 學 生 更 少, 建 議 兩 地 政 府 先 交 流 學 歷 承 認 部 分, 進 行 教 育 合 作 的 議 題 討 論 訪 談 三 參 訪 訪 談 港 府 負 責 海 外 學 歷 評 估 認 證 的 評 審 局 給 了 很 多 關 於 台 灣 學 歷 審 核 寶 貴 意 見 法 規 493 條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 教 育 ( 規 管 ) 條 例, 對 課 程 的 審 核 與 把 關 有 相 當 的 規 定 港 府 法 規 592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條 例 是 評 審 局 就 與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的 評 審 有 關 的 事 宜 訂 定 條 文 規 定 台 灣 學 歷 的 審 核 上, 評 審 局 強 調 這 都 是 送 審 者 自 願 有 需 要 付 費 的 以 公 司 須 要 或 報 考 公 務 員 者 為 主 評 審 局 對 非 港 本 地 學 歷 的 審 核, 不 是 光 看 畢 業 證 書, 還 是 以 ( 課 程 ) 細 節 為 主, 只 要 非 大 英 國 協 系 統 的 都 要 送 評 估, 香 港 對 於 中 國 學 歷 也 不 承 認 訪 談 六 評 審 局 對 台 灣 學 歷 的 審 核, 首 先 檢 查 科 系 台 灣 的 畢 業 生 一 年 審 查 大 約 100-120 件, 申 請 的 list( 名 單 ) 資 料 非 常 多, 通 過 率 大 約 90%, 以 課 程 文 件 為 主, case by case( 一 件 一 件 ) 審 查, 時 間 大 約 需 要 5-6 個 月 他 們 也 負 責 外 國 的 大 學 在 香 港 的 大 學 開 設 課 程 之 審 查, 一 個 課 程 審 查 需 要 大 約 二 十 萬 港 幣, 通 過 認 可 才 可 以 在 剛 招 生, 一 般 3 4 年 就 需 要 重 新 認 證, 因 為 該 局 有 3 年 的 定 期 評 鑑, 時 間 到 需 要 再 送 到 該 局 評 鑑, 重 新 付 費 認 證 始 可 再 招 生 透 過 網 路 資 料 填 寫 送 審 評 審 局 也 做 學 科 評 鑑, 例 如 台 灣 的 獸 醫 學 歷 台 灣 大 學 畢 業 可 以 直 接 給 註 冊 與 執 照, 而 台 灣 中 興 大 學 則 需 要 實 習 半 年 的 時 間 才 可 以 註 冊 訪 談 六 但 在 社 工 領 域 上, 台 灣 教 育 應 該 多 和 香 港 合 作 給 自 台 灣 念 社 工 領 域 學 位 的 港 生 覓 尋 合 理 公 平 的 就 業 平 台, 在 訪 談 青 年 協 會 中 發 現 青 年 協 會 主 要 負 責 青 年 就 業 生 涯 輔 導 等 工 作, 目 前 香 港 的 國 中 小 學 都 有 社 工 而 當 地 社 工 需 獲 得 註 冊 社 工 的 身 分 才 能 以 自 稱 社 工 註 冊 社 工 的 資 格, 採 在 地 化, 並 須 要 香 港 的 大 學 畢 業 ( 或 是 英 聯 的 大 學 ) 用 登 記 註 冊 制, 到 社 工 註 冊 局 的 註 28
冊, 並 通 過 公 務 事 務 局 所 承 認 的 名 冊 核 定, 目 前 沒 有 承 認 台 灣 的 大 學 知 社 工 系, 所 以 港 生 不 會 到 台 灣 念 社 工 系 訪 談 八 澳 門 承 認 台 灣 的 社 工 師 學 歷, 而 香 港 需 要 到 公 務 事 務 局 認 可 的 名 冊 學 校 才 可 以 註 冊, 社 會 工 作 者 再 到 註 冊 局 註 冊 相 對 的 NGO 的 社 工 師 則 不 用 註 冊, 但 國 中 小 仍 是 政 府 管 哩, 醫 生 協 會 也 是 如 此, 需 要 經 過 醫 務 委 員 會 與 評 審 局 認 證 香 港 副 學 士 要 擔 任 社 工 師 在 註 冊 局 這 關 被 打 回 票, 這 新 聞 鬧 得 很 大 香 港 對 社 工 採 取 強 制 註 冊 管 理, 未 註 冊 及 登 記 者 不 得 從 事 社 工 的 工 作 或 自 稱 社 工 社 工 註 冊 條 例 規 定, 具 有 社 工 註 冊 資 格 的 有 四 類 : 具 有 社 會 工 作 學 位 者 ; 具 有 社 會 工 作 文 憑 者 ; 沒 有 社 工 學 歷, 但 已 從 事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10 年 者 ; 以 及 沒 有 認 可 社 工 學 歷, 但 現 正 擔 任 社 工 職 位 者 在 香 港 13000 名 註 冊 社 工 中, 具 備 前 兩 種 資 格 的 社 工 占 了 98.3% 要 取 得 社 會 工 作 學 位 或 文 憑 亦 有 非 常 嚴 格 的 要 求 首 先 必 須 在 相 關 的 社 工 專 業 畢 業 香 港 目 前 開 設 了 社 會 工 作 系 的 有 6 所 大 學, 學 生 要 從 社 會 工 作 系 畢 業, 除 了 必 須 通 過 社 工 理 論 知 識 課 程 的 考 試, 還 有 一 項 重 要 內 容, 即 必 須 完 成 800 小 時 的 社 會 工 作 實 習 在 這 個 實 習 過 程 中, 每 週 至 少 有 1.5 小 時 接 受 導 師 的 督 導, 在 導 師 的 幫 助 下 對 實 習 中 碰 到 的 各 種 情 況 進 行 分 析 總 結 經 驗 並 解 決 問 題 訪 談 八 香 港 社 工 大 都 從 屬 於 各 個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目 前 在 香 港 已 達 3000 多 家, 他 們 在 政 府 的 主 導 下, 通 過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完 成 社 會 服 務 社 工 服 務 主 要 不 是 由 政 府 直 接 提 供, 絕 大 多 數 由 民 間 的 機 構 來 實 施, 這 種 做 法, 在 實 踐 中 被 證 明 有 很 多 好 處 因 為 社 工 中 立 的 身 份, 在 處 理 許 多 社 會 問 題 時 就 比 較 主 動, 他 們 可 以 代 表 民 間, 向 政 府 反 映 老 百 姓 的 訴 求, 也 可 以 為 政 府 排 憂 解 難, 於 無 聲 處 化 解 各 種 社 會 矛 盾 在 香 港, 社 工 專 業 畢 業 生 一 般 要 比 其 他 專 業 畢 業 生 的 薪 水 高 出 約 20% 左 右, 一 般 初 級 社 工 月 薪 在 1.2 1.8 萬 元 港 幣, 高 級 社 工 年 薪 能 達 到 40 萬 元 以 上 英 國 加 拿 大 香 港 及 新 加 坡 均 採 用 登 記 方 式, 評 審 社 會 工 作 的 課 程 或 培 訓, 以 修 讀 社 會 工 作 學 課 程 為 認 證 登 記 的 必 須 條 件 訪 談 八 29
不 同 訪 談 中 發 現 教 育 體 系 上 教 師 資 格 也 有 認 證 問 題 出 現, 文 憑 教 師 與 學 位 教 師 大 香 港 註 冊 教 師 分 為 兩 等 : 文 憑 教 師 學 位 教 師 前 者 是 指 沒 有 香 港 本 地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的 老 師 ( 一 般 是 香 港 本 地 師 範 學 院 畢 業 生, 只 可 以 教 小 學 和 初 中 ), 後 者 是 有 本 地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的 老 師 ( 可 以 教 高 中 ) 台 灣 大 學 畢 業 生 若 要 教 書, 只 能 當 前 者 文 憑 教 師, 薪 水 也 相 對 的 少 在 曾 經 是 台 大 校 友 的 中 學 校 長 的 郭 俊 沂 經 過 十 五 年 的 奔 走 和 港 英 當 局 爭 取,1993 港 英 政 府 教 育 署 發 布 這 樣 的 安 排 : 凡 台 灣 大 學 畢 業 生 考 取 香 港 本 地 教 育 文 憑 者, 都 可 以 成 為 學 位 教 師, 當 年 就 有 350 多 台 大 校 友 升 等 為 學 位 教 師 21 訪 談 四 五 優 化 台 灣 傳 統 華 人 道 德 文 化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簡 成 熙 教 授 建 議, 台 灣 的 教 育 學 社 會 學 政 治 學 哲 學 系 和 佛 教 大 學 等 相 關 科 系, 是 華 人 文 化 的 基 礎, 將 可 吸 引 香 港 澳 門 等 學 生 來 台 研 讀 香 港 的 文 創 與 影 視 很 強, 若 能 結 合 台 灣 本 身 的 特 色, 將 吸 引 更 多 研 究 者 來 台 學 習 江 育 真 教 授 表 示, 香 港 教 育 以 英 文 居 多, 在 中 文 漸 漸 受 到 重 視 的 趨 勢 下, 也 越 來 越 多 的 學 生 願 意 來 台 就 讀 且 訪 談 中 感 覺 到 台 灣 教 育 在 道 德 教 育 上 比 中 港 都 強 的 優 勢 利 豐 集 團 人 事 部 主 管 ( 代 表 雇 主 觀 點 ) 認 為, 台 灣 僑 生 的 特 點 ( 有 些 是 30 多 歲 到 40 多 歲 ) 比 香 港 的 學 生 踏 實 一 點, 順 應 不 浮 誇 台 灣 分 公 司 的 員 工 很 熱 情, 有 人 情 味, 做 事 投 入 有 理 想 性 香 港 本 地 學 生 要 求 高, 一 兩 年 不 給 他 晉 升 或 加 薪, 就 會 離 開, 台 灣 學 生 願 意 待 的 久 一 點 但 是 到 台 灣 的 學 生 素 質 可 能 弱 一 點, 期 積 極 性 似 不 及 本 地 和 外 國 回 來 的, 可 是 做 事 的 熱 情 和 認 真 程 度 是 不 錯 的 訪 談 七 21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香 港 校 友 會 成 立 五 十 周 年 紀 念 特 刊,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香 港 校 友 會 出 版,2010 年 11 月, 頁 69-70 30
台 灣 在 文 創 上 比 香 港 強, 因 人 文 科 學 在 香 港 比 較 少, 是 台 灣 的 優 勢 訪 談 五 六 社 會 的 民 主 多 元 與 生 活 便 利 性 賴 碧 瑩 教 授 認 為, 台 灣 低 廉 的 學 費 優 良 的 住 宿 環 境 以 及 有 名 的 小 吃, 都 有 助 於 吸 引 更 多 的 港 生 來 台 學 習, 因 此, 台 灣 應 至 香 港 舉 辦 更 多 就 學 博 覽 會, 以 擴 大 招 生 相 較 於 台 灣, 大 陸 的 學 習 環 境 較 封 閉, 此 外, 台 灣 南 部 的 氣 候 與 香 港 類 似, 將 有 助 於 港 生 選 擇 來 台 就 讀 蔡 明 惠 教 授 建 議, 台 灣 的 各 地 小 吃 及 風 俗 民 情 吸 引 許 多 外 國 人 慕 名 而 來, 透 過 台 灣 五 日 遊 的 安 排, 可 吸 引 更 多 港 生 來 台 就 讀 拾 已 宇 教 授 不 諱 言 指 出, 台 灣 的 教 育 資 源 學 費 及 台 灣 特 有 的 風 土 民 情 是 吸 引 港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相 對 英 國 澳 洲 所 辦 的 招 生 展 覽, 錄 取 與 否 都 可 以 在 當 下 做 決 定, 入 學 條 件 也 比 較 優, 也 因 為 到 澳 美 英 留 學 出 路 會 好 一 點, 因 此 到 台 灣 與 大 陸 的 學 生 不 多 其 次, 台 灣 是 比 較 便 宜, 但 港 生 不 喜 歡 大 陸 文 化, 所 以 台 灣 可 以 成 為 到 大 陸 留 學 的 跳 板, 之 後 再 出 國 念 MA 或 是 PHD 訪 談 八 七 建 構 專 有 與 即 時 反 饋 的 宣 傳 資 訊 網 劉 維 群 教 授, 應 建 立 港 生 專 有 的 招 生 辦 法, 讓 港 生 對 於 來 台 就 讀 的 相 關 規 章 能 簡 單 易 懂, 同 時 建 立 一 個 共 同 的 平 臺, 使 港 生 可 以 快 速 的 連 結 至 台 灣 的 相 關 網 站, 並 適 時 的 提 供 問 題 的 答 案 教 育 部 應 有 完 整 的 資 源 與 配 套 措 施, 以 獎 勵 協 助 招 收 國 際 生 ( 含 港 生 ) 來 台 就 讀 的 人 員,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就 讀, 台 灣 應 以 實 務 為 導 向, 而 非 以 研 究 為 導 向 譚 大 純 教 授 認 為, 台 灣 的 學 生 宿 舍 以 及 獎 學 金 制 度 是 目 前 吸 引 港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而 台 灣 獨 特 的 科 系 也 是 吸 引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讀 的 考 量 原 因, 近 幾 年 來 台 就 讀 的 港 生 程 度 並 不 非 常 頂 尖, 就 讀 的 科 系 也 以 冷 門 科 系 居 多, 因 此 要 瞭 解 吸 引 港 生 來 台 就 讀 的 真 正 原 因, 才 能 擬 定 一 套 有 用 的 招 生 政 策 31
而 訪 談 也 發 現, 港 生 對 台 灣 升 學 資 訊 的 缺 乏 也 是 因 素 之 一 台 灣 的 大 學 科 系 分 得 過 細, 港 生 不 知 道 如 何 選 擇 雖 然 中 國 內 地 入 學 門 檻 比 較 低, 但 港 生 意 願 也 不 高, 畢 竟 對 中 國 感 覺 上 比 較 危 險 台 灣 近 便 宜 和 台 灣 獎 學 金 多 建 議 港 府 多 設 立 港 生 海 外 留 學 計 畫 獎 學 金 訪 談 三 我 們 認 為 語 言 上 香 港 生 的 中 文 程 度 不 好, 相 對 台 灣 生 比 他 們 強 因 為 今 年 是 雙 班 年 他 們 感 覺 台 灣 的 大 學 院 校 在 招 港 生 上 的 宣 傳 力 度 不 夠, 還 是 以 傳 統 上 北 部 大 學 比 較 多 港 生 選 讀 訪 談 四 但 港 生 主 動 會 去 看 臺 灣 的 大 學 網 頁 的 比 較 少 ; 相 對 看 北 大 清 大 的 比 較 多 錢 不 是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各 便 宜 建 議 多 做 網 路 宣 傳, 多 在 網 站 下 工 夫 訪 談 五 八 積 極 與 港 高 中 策 略 結 盟 實 踐 大 學 吳 大 平 教 授 認 為, 透 過 與 香 港 中 學 結 盟 的 方 式, 讓 港 生 能 對 台 灣 的 大 學 有 更 多 的 認 識, 同 時 吸 引 更 多 港 生 來 台 繼 續 升 學 台 灣 近 幾 年 高 學 歷 的 普 及 化, 學 生 素 質 卻 逐 年 降 低, 或 許 可 以 透 過 境 外 學 生 積 極 認 真 的 學 習 態 度, 來 提 升 台 灣 學 生 的 學 習 意 願 義 守 大 學 江 育 真 教 授 建 議, 常 常 舉 辦 外 校 ( 國 ) 生 到 校 參 觀 的 活 動, 對 於 港 生 來 台 就 讀 也 由 國 際 事 務 處 專 門 處 理, 除 了 擬 定 高 中 合 作 計 畫, 同 時 也 透 過 各 種 獎 學 金 吸 引 更 多 學 生 訪 談 中 得 知, 目 前 已 將 有 多 所 高 中 與 台 灣 的 大 學 合 作 現 在 30-40 所 中 學 組 團 ( 每 團 大 約 30-40 人 ) 參 訪 台 灣, 瞭 解 台 灣 的 大 學, 中 文 中 學 聯 合 會 有 172 所 學 校,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校 友 會 11 所, 跟 台 灣 130 多 所 大 學 做 策 略 聯 盟 訪 談 七 建 議 台 灣 的 大 學 組 成 聯 盟 去 做 推 廣 工 作, 把 名 氣 打 響 亮 之 後 再 做 科 系 介 紹, 例 如 翻 譯 文 學 應 用 科 學 等 訪 談 五 32
九 發 展 特 色 科 系 與 優 化 師 資 楊 東 震 教 授 表 示, 台 灣 以 多 元 的 方 式 評 估 學 生 的 成 績, 再 加 上 優 秀 的 師 資 以 及 台 灣 的 學 習 制 度, 使 得 許 多 外 國 生 會 選 擇 來 台 就 讀 拾 已 宇 教 授 認 為, 台 灣 的 大 學 擁 有 優 秀 的 師 資, 大 陸 新 加 坡 常 常 以 重 金 挖 角 的 方 式 吸 引 台 灣 優 秀 的 教 授, 師 資 成 為 吸 引 港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侯 雅 齡 教 授 認 為, 台 灣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制 比 大 陸 好, 再 加 上 台 灣 優 秀 的 師 培 制 度, 以 及 台 灣 資 優 與 身 障 並 重 的 教 育 環 境 和 文 創 產 業 的 興 盛, 可 吸 引 更 多 的 港 生 來 台 就 讀 發 展 特 色 為 例, 訪 談 中 發 現 台 大 獸 醫 系 就 是 很 好 的 例 子 ; 2011 年 香 港 獸 醫 管 理 局 委 託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為 獸 醫 培 訓 課 程 學 術 水 準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評 審 局 派 出 專 家 到 台 大 考 察, 確 定 台 大 獸 醫 系 無 論 師 資 設 備 和 學 術 水 平 均 在 世 界 前 列 同 年 香 港 獸 醫 管 理 局 決 定 台 大 獸 醫 系 大 學 部 畢 業 生 如 在 台 灣 考 取 台 灣 獸 醫 執 業 資 格, 便 可 以 在 香 港 成 為 註 冊 獸 醫 台 灣 中 興 大 學 獸 醫 系 畢 業 生 須 要 在 香 港 動 物 醫 院 實 習 半 年 以 上, 方 有 獸 醫 執 業 資 格 若 是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大 學 畢 業 生, 則 需 要 個 人 資 料 送 評 審 局 審 查 訪 談 四 33
第 三 章 香 港 產 業 及 社 會 人 力 需 求 評 估 第 一 節 香 港 產 業 需 求 現 況 分 析 香 港 由 於 缺 乏 天 然 資 源, 經 濟 發 展 主 要 倚 靠 人 力 資 源 擁 有 具 備 合 適 教 育 程 度 而 可 持 續 的 人 力 供 應 22, 對 香 港 維 持 長 期 經 濟 增 長 至 為 重 要 23 本 節 就 十 二 大 傳 統 經 濟 行 業 四 大 支 柱 行 業 與 六 大 優 勢 產 業 分 別 陳 述 分 析 壹 十 二 大 傳 統 經 濟 行 業 十 二 大 傳 統 經 濟 行 業 是 傳 統 上 按 照 香 港 標 準 行 業 分 類 2.0 版, 是 構 成 整 個 香 港 經 濟 動 力, 也 是 香 港 政 府 統 計 處 在 公 佈 勞 工 和 經 濟 統 計 數 字 時, 會 經 常 採 用 此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茲 分 列 如 下 : (1) 農 業 漁 業 及 採 石 (2) 製 造 (3) 電 力 燃 氣 自 來 水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4) 建 造 (5)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6)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7)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8) 資 訊 及 通 訊 (9) 金 融 服 務 (10) 地 產 (11)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22 23 人 力 供 應 指 就 業 人 士 及 正 在 找 尋 工 作 的 失 業 人 士 在 香 港, 工 作 人 士 必 須 至 少 年 滿 15 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2 年 ),2018 年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頁 3 34
(12)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根 據 香 港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 年 2 月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11 年 建 造 業 在 香 港 各 經 濟 活 動 中 占 香 港 當 地 生 產 總 值 為 3.3%; 電 力 燃 氣 和 自 來 水 供 應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等 經 濟 活 動 在 香 港 各 經 濟 活 動 中 占 香 港 當 地 生 產 總 值 2%; 製 造 業 以 及 農 業 漁 業 採 礦 及 採 石 業 等 經 濟 活 動, 則 分 別 占 香 港 當 地 生 產 總 值 1.8% 和 0.1%; 而 目 前 香 港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最 高 的, 且 占 香 港 當 地 生 產 總 值 高 達 92%, 則 是 服 務 業 ( 如 圖 3.1) 因 此, 對 於 香 港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的 產 業 結 構 下, 人 力 需 求 的 配 置 必 須 在 這 個 部 分 加 以 考 量 服 務 92.9% 建 造 3.3% 農 業 漁 業 採 礦 及 採 石 0.1% 製 造 1.8% 電 力 燃 氣 和 自 來 水 供 應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2% 圖 3.1 香 港 各 個 經 濟 活 動 占 香 港 當 地 整 體 生 產 總 值 *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2012 年 3 月 26 日 然 而, 再 細 分 服 務 業 的 各 個 經 濟 活 動, 其 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26%;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18%; 而 金 融 及 保 險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17%; 地 產 專 業 和 商 用 服 務 的 部 分 以 及 樓 宇 業 權 兩 者 皆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35
12%; 另 外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速 遞 服 務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9%, 而 資 訊 和 通 訊 的 部 分 以 及 住 宿 和 膳 食 服 務 兩 者 則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3%( 如 圖 3.2) 顯 示 香 港 的 服 務 業 中,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占 香 港 整 體 服 務 業 生 產 總 值 最 高, 其 次 分 別 為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以 及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樓 宇 業 權 12% 公 共 行 政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18% 進 出 口 貿 易 批 發 及 零 售 26%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3%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12% 金 融 及 保 險 17% 資 訊 及 通 訊 3%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速 遞 服 務 9% 圖 3.2 香 港 服 務 業 之 各 個 經 濟 活 動 占 香 港 整 體 服 務 業 的 生 產 總 值 *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2012 年 3 月 26 日 貳 四 大 支 柱 行 業 四 大 支 柱 行 業 是 香 港 主 要 可 帶 動 其 他 行 業 的 發 展 並 且 製 造 就 業 的 行 業, 分 為 金 融 服 務 貿 易 及 物 流 旅 遊 和 工 商 業 支 援 及 專 業 服 務 等, 是 對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增 24 長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的 四 大 行 業 ( 圖 3.3), 茲 分 述 如 下 : (1) 金 融 服 務 的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包 括 銀 行 保 險 證 券 經 紀 資 產 管 理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香 港 是 主 要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為 市 場 使 用 者 ( 包 括 本 地 和 境 外 使 用 24 香 港 經 濟 四 個 主 要 行 業 在 2010 年 的 情 況 (2012 年 2 月 ), 香 港 統 計 月 刊 36
者, 以 及 零 售 和 機 構 使 用 者 ) 提 供 多 元 化 產 品 及 服 務 香 港 的 銀 行 從 事 多 方 面 的 零 售 及 批 發 銀 行 業 務, 例 如 接 受 存 款 貿 易 融 資 公 司 財 務 財 資 活 動 及 證 券 經 紀 業 務 此 外, 香 港 是 投 資 股 票 單 位 信 託 和 互 惠 基 金 的 區 域 中 心 在 2010 年 年 底,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在 亞 洲 排 名 第 三, 僅 次 於 東 京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香 港 的 股 票 市 場 亦 是 內 地 企 業 的 重 要 集 資 平 臺 25 (2) 物 流 是 指 籌 劃 實 施 和 控 制 貨 物 ( 包 括 原 材 料 半 製 成 品 和 製 成 品 ) 服 務 及 相 關 資 訊 從 來 源 地 至 使 用 地 的 運 送 及 儲 存 的 過 程 這 些 活 動 包 括 貨 運 貨 運 代 理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貿 易 公 司 與 物 流 活 動 有 緊 密 的 聯 繫 以 對 香 港 經 濟 的 貢 獻 而 言, 貿 易 及 物 流 服 務 在 2010 年 為 香 港 帶 來 4,345 億 港 元 的 增 加 價 值,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25.5%, 而 就 業 人 數 在 2010 年 有 785,900 人, 佔 總 就 業 人 數 的 22.4% 26 (3) 旅 遊 包 括 入 境 旅 遊 及 外 訪 旅 遊 入 境 旅 遊 包 括 零 售 業 住 宿 服 務 ( 包 括 酒 店 賓 館 旅 舍 及 其 他 提 供 短 期 住 宿 服 務 的 機 構 單 位 ) 餐 飲 服 務 其 他 個 人 服 務 客 運 服 務 及 旅 行 代 理 代 訂 服 務 及 相 關 活 動, 但 只 限 於 向 抵 港 的 旅 客 提 供 服 務 的 部 分 外 訪 旅 遊 包 括 過 境 客 運 服 務 及 旅 行 代 理 代 訂 服 務 及 相 關 活 動, 但 只 限 於 向 本 港 居 民 提 供 到 境 外 旅 遊 的 服 務 的 部 分 在 2010 年, 旅 遊 帶 來 746 億 港 元 的 增 加 價 值,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4.4%, 而 就 業 人 數 有 218,100 人, 佔 整 體 就 業 人 數 的 6.2% 27 (4) 專 業 服 務 包 括 法 律 服 務 會 計 服 務 核 數 服 務 建 築 及 工 程 活 動 技 術 測 試 及 分 析 科 學 研 究 及 發 展 管 理 及 管 理 顧 問 活 動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服 務 廣 告 專 門 設 計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 工 商 業 支 援 服 務 是 指 提 供 予 本 地 經 濟 體 系 內 其 他 公 司 使 用 的 服 務 ( 即 中 間 投 產 消 耗 ), 以 及 向 公 司 及 個 別 人 士 輸 出 的 服 務 是 25 26 27 香 港 經 濟 四 個 主 要 行 業 在 2010 年 的 情 況 (2012 年 2 月 ), 香 港 統 計 月 刊, FA2 香 港 經 濟 四 個 主 要 行 業 在 2010 年 的 情 況 (2012 年 2 月 ), 香 港 統 計 月 刊, FA5 香 港 經 濟 四 個 主 要 行 業 在 2010 年 的 情 況 (2012 年 2 月 ), 香 港 統 計 月 刊, FA8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