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計 畫 概 要... - 2 - 貳 計 畫 目 標 與 申 請 方 式... - 3 - 參 相 關 工 藝 之 歸 類... - 6 - 肆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 6 - 伍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流 程... - 7 - 陸 計 畫 管 理... - 9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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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6 社 區 及 區 域 特 色 工 藝 扶 植 農 村 微 型 工 藝 產 業 培 力 計 畫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 文 化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目 錄 壹 計 畫 概 要... - 2 - 貳 計 畫 目 標 與 申 請 方 式... - 3 - 參 相 關 工 藝 之 歸 類... - 6 - 肆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 6 - 伍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流 程... - 7 - 陸 計 畫 管 理... - 9 - - 1 -

壹 計 畫 概 要 一 計 畫 名 稱 : 社 區 及 區 域 特 色 工 藝 扶 植 - 農 村 微 型 工 藝 產 業 培 力 計 畫 ( 一 ) 計 畫 依 據 : 1. 依 據 本 中 心 推 展 工 藝 文 化 與 工 藝 傳 承 計 畫 補 助 要 點 辦 理 2. 依 據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辦 理 ( 二 ) 計 畫 理 念 : 二 1. 建 構 在 地 工 藝 基 礎 : 辦 理 補 助 農 村 開 辦 在 地 工 藝 技 術 培 力 工 坊, 並 主 動 介 入 引 導 農 村 發 展 工 藝 技 能 發 展, 精 準 的 規 劃 強 化 在 地 工 藝 人 力 之 專 業 職 能 ( 深 耕 社 區 工 藝 技 術 ) 2. 鼓 勵 農 村 社 區 成 立 社 區 工 坊 : 透 過 鼓 勵 農 村 社 區 成 立 社 區 工 坊, 並 以 社 會 企 業 概 念 經 營, 以 主 題 式 產 品 培 力 課 程 提 升 社 區 工 坊 特 色, 促 使 農 村 產 業 升 級, 做 為 未 來 社 區 永 續 經 營 的 養 份 ( 建 制 工 作 基 地 ) 3. 強 化 在 地 文 化 脈 絡 之 應 用 範 圍 : 透 過 開 辦 申 請 補 助 前 之 規 劃 社 區 資 源 策 略 班, 強 化 社 區 經 營 能 力, 並 導 入 在 地 資 源 與 工 藝 技 術 為 協 助 農 村 制 定 社 區 工 藝 技 能 發 展 地 圖 與 短 中 長 期 策 略 ( 協 助 整 理 經 營 發 展 方 向 ) 4. 導 入 設 計 整 合 人 才 : 針 對 以 具 有 工 藝 基 礎 之 農 村, 導 入 設 計 師 之 合 作, 透 過 設 計 施 予 社 區 技 藝 打 造 專 屬 之 工 藝 文 創 商 品 之 可 能 性 ( 完 善 社 區 文 化 商 品 ) 5. 培 養 在 地 工 藝 資 源 整 合 專 業 人 力 : 培 養 統 合 在 地 特 色 與 材 料 及 發 展 地 方 特 色 發 展 之 專 業 經 理 人 概 念, 做 為 未 來 農 村 永 續 經 營 的 重 要 元 素, 並 於 合 適 的 農 村 工 藝 促 成 國 際 設 計 師 之 連 結, 開 拓 農 村 視 野 ( 落 實 在 地 經 理 人 之 概 念 ) 辦 理 單 位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文 化 部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 二 )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台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承 辦 人 聯 絡 電 話 :049-2334141#134 洽 侯 先 生 e-mail:plhou@ntcri.gov.tw 或 cmark@ntcri.gov.tw - 2 -

貳 計 畫 目 標 與 申 請 方 式 一 農 村 培 力 型 : 以 農 村 社 區 有 意 以 工 藝 作 為 其 發 展 主 軸 之 社 區 為 主, 以 工 藝 技 術 介 入 之 培 訓 課 程 為 主, 並 建 議 以 在 地 特 殊 產 業 為 依 存 之 工 藝 技 術 為 優 先 考 量 ( 一 ) 申 請 資 格 : 已 通 過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農 村 社 區 20 個 單 位 或 登 記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社 團 法 法 人 團 體 5 個 單 位 ( 二 ) 申 請 要 件 : 對 於 農 村 社 區 之 當 地 發 展 資 源 已 有 認 識 社 區 有 共 識 欲 從 事 社 區 工 藝 產 業 發 展 ( 三 ) 徵 選 數 量 : 本 年 度 預 計 甄 選 合 計 25 案, 以 工 藝 技 藝 為 社 區 發 展 主 軸 進 行 培 訓 者, 實 際 數 量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實 際 情 形 共 識 討 論 後 斟 酌 加 減 ( 四 ) 規 劃 方 向 : 以 主 題 式 工 藝 技 術 傳 授 或 訓 練 為 主 要 目 標, 申 請 單 位 應 自 行 設 定 工 藝 技 術 主 題, 該 主 題 能 與 在 地 特 色 或 資 源 結 合 為 佳 例 如 主 標 陶 瓷 技 藝 - 平 板 成 形 之 花 器 裝 飾 等 方 式 發 想 在 地 主 題, 不 論 辦 理 課 程 或 主 題 是 訓 練 皆 應 符 合 社 區 長 期 發 展 願 景 ( 五 ) 操 作 方 式 : 鼓 勵 社 區 成 立 在 地 工 藝 工 作 坊, 作 為 發 展 在 地 工 藝 之 平 台, 本 中 心 將 協 助 診 斷 或 媒 合 工 藝 師 或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或 技 藝 教 師 協 助 在 地 發 展 相 關 產 業 ( 六 ) 補 助 範 圍 如 下 : 1. 鐘 點 費 : 係 指 講 師 之 上 課 之 鐘 點 費 用, 每 小 時 以 不 超 過 1,600 元 為 限, 助 教 費 用 為 講 師 的 二 分 之 一, 意 即 助 教 800 元 為 上 限 ( 出 席 受 訓 人 數 未 超 過 12 人 不 補 助 助 教 費 用, 請 社 區 務 必 衡 量 人 數 之 多 寡 編 列 相 關 費 用 ) 2. 出 席 費 : 係 指 外 面 邀 約 之 委 員 針 對 特 定 主 題 進 行 諮 詢 會 議 之 使 用, 每 場 次 每 位 委 員 以 2,000 元 為 上 限 3. 交 通 費 : 係 指 外 聘 講 師 或 委 員 之 交 通 費, 須 檢 具 車 票 核 銷, 惟 計 程 車 票 ( 含 證 明 單 高 速 通 路 回 速 票 加 油 單 或 發 票 ) 不 可 以 核 銷, 高 鐵 台 鐵 公 車 等 大 眾 捷 運 工 具 可 核 實 報 銷 4. 培 訓 材 料 費 : 為 辦 理 培 訓 所 需 之 材 料 費 ( 含 桶 裝 瓦 斯 須 註 明 ) - 3 -

5. 工 具 及 耗 材 : 為 辦 理 培 訓 所 需 用 到 之 手 工 具 耗 材 藥 劑 等 ( 不 可 購 置 設 備 : 所 謂 之 設 備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指 的 是 購 置 單 項 金 額 超 過 一 萬 元 以 上 或 使 用 年 限 超 過 二 年 以 上 者 列 為 財 產 ) 6. 租 金 : 計 畫 前 期 無 相 關 設 備 者 可 以 租 金 方 式 進 行 租 賃 相 關 設 備, 使 計 畫 順 利 進 行 ( 七 ) 結 案 所 需 項 目 :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及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報 告 書 結 案 報 告 書 相 關 活 動 執 行 之 照 片 記 錄 ( 照 片 需 至 少 100 張 以 上, 檔 案 像 素 應 不 小 於 1 千 萬 畫 素 ), 繳 交 至 少 兩 項 作 品 ( 講 師 示 範 之 作 品 ) 提 供 本 中 心 稽 查 用 ( 八 ) 審 查 基 準 : 1. 組 織 願 景 與 能 力 : 組 織 願 景 合 作 模 式 創 新 策 略 之 可 行 性 (30%) 2. 產 業 發 展 之 未 來 性 : 帶 動 週 邊 產 業 之 強 度 區 域 產 業 願 景 與 主 題 之 展 望 (30%) 3. 社 區 產 業 資 源 掌 握 : 現 況 與 挑 戰 之 環 境 與 問 題 分 析 完 整 度 (20%) 4. 歷 年 組 織 運 作 情 形 : 社 區 團 體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行 政 配 合 (10%) 5. 計 畫 書 之 完 整 度 : 社 區 團 體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行 政 配 合 (10%) 二 社 區 產 業 型 : 本 類 型 扶 植 重 點 在 於 建 立 社 區 多 寶 閣 之 概 念, 引 導 社 區 以 在 地 特 色 工 藝 商 品 設 計 為 主 導 方 向, 透 過 社 區 之 地 產 人 文 技 藝 的 揉 合, 加 值 於 社 區 工 藝 產 品, 成 為 社 區 未 來 產 業 整 合 重 要 媒 介, 並 作 為 主 要 之 地 方 文 化 輸 出 之 重 要 指 標 ( 一 ) 申 請 資 格 : 登 記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社 團 法 法 人 團 體, 須 具 備 工 藝 技 術 基 礎, 及 成 立 社 區 工 藝 工 坊 滿 一 年 以 上 ( 提 供 社 區 相 關 資 歷 或 第 一 年 度 上 課 資 料 ) ( 二 ) 申 請 要 件 : 已 完 成 社 區 工 藝 培 訓 或 具 有 工 藝 之 基 本 技 藝 之 社 區 已 有 社 區 工 坊 營 運 - 4 -

( 三 ) 徵 選 數 量 : 本 年 度 預 計 甄 選 10 個 登 記 立 案 之 社 區, 以 培 植 地 方 工 藝 文 創 人 才, 發 展 在 地 工 藝 產 業 為 目 標, 藉 由 社 區 商 品 構 建 社 區 特 色 之 多 寶 閣 概 念, 實 際 數 量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實 際 情 形 共 識 討 論 後 斟 酌 加 減 ( 四 ) 規 劃 方 向 : 採 自 主 提 案 方 式 進 行 提 案, 以 社 區 原 生 工 藝 導 入 設 計 產 品 為 方 向, 主 要 申 請 單 位 需 已 具 備 相 當 工 藝 技 術 並 且 已 成 為 社 區 發 展 之 主 軸 特 色, 統 合 社 區 之 特 有 之 工 藝 技 藝 與 人 力, 與 文 創 產 品 設 計 師 合 作, 針 對 社 區 特 色 及 社 區 主 題 進 行 產 品 開 發, 至 少 10 個 提 案, 並 從 中 取 得 至 少 2 案 進 行 10 件 的 產 品 試 作 產 品,5 件 繳 交 至 本 中 心 作 為 推 廣 之 用, 5 件 由 申 請 單 位 進 行 推 廣 行 銷 之 樣 本 ( 五 ) 操 作 方 式 : 以 社 區 為 平 台, 設 計 師 與 協 會 內 之 工 藝 師 為 主 體, 以 參 與 式 設 計 製 作 及 打 樣 方 式 操 作, 本 中 心 補 助 設 計 師 費 用 及 材 料 費, 社 區 以 工 藝 專 業 人 力 共 同 發 展 及 強 化 社 區 特 色 產 品 ( 六 ) 補 助 範 圍 如 下 : 1. 設 計 費 用 ( 含 設 計 師 之 交 通 費 不 得 超 過 總 經 費 之 30%) 2. 材 料 費 : 為 辦 理 打 樣 或 是 試 量 產 所 需 要 之 材 料 3. 工 具 及 耗 材 : 為 辦 理 打 樣 或 是 量 產 所 需 用 到 之 手 工 具 配 件 耗 材 手 工 藝 配 件 藥 劑 等 ( 不 可 購 置 設 備 : 所 謂 之 設 備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指 的 是 購 置 單 項 金 額 超 過 一 萬 元 以 上 或 使 用 年 限 超 過 二 年 以 上 者 列 為 財 產 ) ( 七 ) 結 案 所 需 項 目 :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及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報 告 書 結 案 報 告 書 相 關 活 動 執 行 之 照 片 記 錄 ( 照 片 需 至 少 100 張 以 上, 檔 案 像 素 應 不 小 於 1 千 萬 畫 素 ) 2 項 各 5 件 之 成 品 作 為 本 中 心 推 廣 用 ( 八 ) 審 查 基 準 : 1. 工 技 藝 術 成 熟 度 : 技 藝 熟 練 度 參 與 人 數 資 源 運 用 情 形 (30%) 2. 產 品 線 分 佈 情 形 : 週 邊 產 業 結 合 度 區 域 產 業 之 角 色 扮 演 (30%) - 5 -

3. 社 區 產 業 市 場 掌 握 情 形 : 在 地 特 色 與 產 品 的 結 合 度 對 於 自 我 產 品 的 定 位 與 行 銷 投 入 程 度 (20%) 4. 歷 年 組 織 運 作 情 形 : 社 區 團 體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行 政 配 合 (10%) 5. 計 畫 書 之 完 整 度 : 社 區 團 體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行 政 配 合 (10%) 參 相 關 工 藝 之 歸 類 為 適 合 各 農 村 社 區 之 不 同 工 藝 發 展 條 件 及 提 案 目 標 不 同, 且 年 度 執 行 之 重 點 亦 有 所 差 異, 本 中 心 以 陪 伴 方 式 針 對 各 項 技 藝 提 供 社 區 選 擇 : 一 染 織 編 整 布 工 藝 : 植 物 染 藍 染 織 品 ( 含 原 住 民 織 品 ) 等 購 置 布 材 之 而 進 行 染 色 編 織 等 加 工 者 屬 之 二 陶 瓷 玻 璃 類 工 藝 : 陶 瓷 工 藝 及 玻 璃 工 藝 皆 須 借 助 完 整 之 設 備 發 展, 因 此 如 果 社 區 希 望 能 夠 發 展, 建 議 可 利 用 台 灣 各 地 已 在 社 區 內 已 有 之 陶 藝 或 玻 璃 工 坊 合 作 建 立 特 色, 並 擴 大 社 區 參 與 人 口 建 立 在 地 口 碑 等 方 向 進 行 三 木 竹 漆 類 工 藝 : 小 木 器 或 細 木 作 之 工 藝, 以 木 竹 為 材 料 之 工 藝 作 為 發 展 重 點, 佐 以 漆 藝 雕 刻 之 應 用 為 發 展 重 點 之 社 區 為 主, 以 在 地 原 容 易 取 得 之 材 料 為 發 展 主 體, 引 進 木 藝 漆 藝 講 師 提 升 在 地 工 藝 技 巧, 或 修 復 農 具 或 發 展 在 地 工 藝 伴 手 禮 者 之 木 作 技 術 等 四 金 工 石 材 類 工 藝 : 銀 銅 鐵 寶 石 半 寶 石 石 材 巧 雕 等 工 藝 屬 性, 協 助 具 有 地 理 優 勢 或 容 易 取 得 之 在 地 材 料 之 進 行 工 藝 產 品 開 發 與 技 巧 美 感 訓 練 者 屬 之 五 農 村 材 料 開 發 類 屬 性 工 藝 : 皮 雕 樹 皮 稻 草 藺 草 等 與 農 村 可 自 行 取 得 之 材 料, 施 以 特 色 技 法 使 其 具 有 功 能 性 或 具 特 殊 文 化 意 義 或 具 有 商 品 價 值 者 等 相 關 在 地 特 殊 技 藝 備 註 : 針 對 以 上 相 關 課 程, 由 社 區 先 以 同 縣 市 內 之 優 質 與 有 教 學 經 驗 工 藝 家 或 設 計 師 或 文 創 專 家 為 主 討 論 課 程 及 規 劃, 入 選 後 再 依 規 劃 挑 選 合 適 師 資 ( 可 能 非 單 一 師 資 ), 如 社 區 同 縣 市 無 上 述 相 關 人 才, 可 洽 本 中 心 媒 合 相 關 人 才 肆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 6 -

一 評 比 方 式 : ( 一 ) 將 於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後 召 開 提 案 計 畫 評 比 作 業 ( 審 查 及 評 比 時 間 與 相 關 事 宜 將 另 行 通 知 ) ( 二 ) 審 查 以 總 分 法 為 排 定 名 次 之 排 序, 擇 優 錄 取 ( 三 ) 本 年 計 畫 於 105 年 11 月 30 日 前 提 交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由 本 中 心 擇 期 召 開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各 申 請 單 位 應 就 年 度 成 果 進 行 簡 報 ( 四 ) 簡 報 時 間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將 由 本 中 心 另 行 通 知 二 經 費 補 助 原 則 本 計 畫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將 視 計 畫 書 之 規 劃 完 整 度 可 行 性 及 預 期 績 效 於 級 距 內 酌 予 調 整, 每 申 請 單 位 以 不 超 過 30 萬 為 上 限 三 審 查 標 準 本 中 心 將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下 列 原 則 進 行 評 比 : ( 一 ) 社 區 產 品 發 產 潛 力 : 社 區 產 品 發 展 潛 力 產 業 之 公 眾 性 等 (30%) ( 二 ) 組 織 願 景 與 能 力 : 組 織 願 景 合 作 模 式 創 新 策 略 之 可 行 性 (20%) ( 三 ) 在 地 產 業 資 源 掌 握 : 相 關 產 業 資 源 現 況 之 分 析 評 估 完 整 度 (20%) ( 四 ) 歷 年 組 織 運 作 情 形 : 社 區 團 體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行 政 配 合 (15%) ( 五 ) 產 業 發 展 之 未 來 性 : 青 年 人 力 投 入 情 形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15%) 四 五 六 期 中 審 查 : 預 計 於 105 年 7 月 份 辦 理 期 末 審 查 : 預 計 於 105 年 11 月 份 辦 理 於 期 中 審 查 或 者 委 員 實 地 踏 查 時, 委 員 建 議 於 計 畫 執 行 中 提 出 異 議 時, 本 中 心 可 進 一 步 對 計 畫 項 目 進 一 步 提 供 建 議 或 修 正 伍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流 程 一 申 請 應 備 資 料 計 畫 書 兩 份, 內 容 包 括 : 1. 附 件 二 之 申 請 書 2. 附 件 三 之 計 畫 書 格 式 內 容 3. 登 記 立 案 文 件 - 7 -

4. 計 畫 書 光 碟 一 份 請 依 序 彙 整 成 冊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郵 寄 內 容 應 包 括 計 畫 書 一 式 兩 份, 一 份 裝 訂 ( 請 以 膠 裝 方 式 裝 訂 ), 一 份 不 裝 訂 及 資 料 之 電 子 檔 光 碟 一 份 所 需 相 關 電 子 資 料 檔, 請 由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網 站 (www.ntcri.gov.tw) 下 載 取 得, 不 符 合 本 案 主 旨 或 資 料 未 齊 全 者 或 未 依 格 式 撰 寫 者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二 送 件 地 點 計 畫 書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中 心 承 辦 單 位 :542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73 號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技 術 組 侯 博 倫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及 社 區 及 區 域 特 色 工 藝 扶 植 計 畫 或 農 村 微 型 工 藝 產 業 培 力 計 畫 字 樣 三 四 申 請 送 件 及 執 行 期 限 申 請 送 件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30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 執 行 期 限 :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由 簽 約 日 起 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 止, 所 有 結 案 程 序 須 於 本 年 105 年 12 月 15 日 前 完 成 結 案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 一 ) 不 得 以 相 同 或 類 似 之 計 畫 內 容 之 工 作 項 目 重 複 申 請 政 府 其 他 計 畫 補 助 同 計 畫 不 同 工 作 項 目 得 分 別 向 不 同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惟 需 於 計 畫 中 註 明 ( 二 ) 倘 因 文 化 部 或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所 編 列 年 度 補 助 預 算 被 刪 除 等 不 可 歸 責 之 因 素, 導 致 政 府 補 助 款 不 足 支 應 時, 本 中 心 得 終 止 個 案 契 約 ( 三 ) 計 畫 通 過 審 查 後, 本 中 心 視 需 求 將 派 員 至 社 區 檢 視 工 藝 設 備 環 境 進 行 實 地 踏 查 ( 四 ) 申 請 補 助 審 查 時, 如 辦 理 簡 報 審 查, 計 畫 主 持 人 進 行 簡 報, 並 接 受 詢 答, 其 餘 合 作 單 位 須 視 情 況 列 席 備 詢 ( 五 ) 本 中 心 將 安 排 簡 報 場 次 ( 期 中 及 期 末 ), 如 無 法 準 時 出 席 該 場 次, 請 於 到 文 後 儘 速 與 承 辦 單 位 聯 絡 或 於 訂 定 日 期 前 二 日 與 主 辦 單 位 協 調, 未 提 報 告 者 取 消 該 期 之 補 助 ( 六 ) 本 中 心 補 助 經 費 不 得 使 用 於 出 國 考 察 出 國 機 票 等 支 出 - 8 -

( 七 ) 申 請 本 案 視 同 同 意 貴 社 區 同 意 本 中 心 使 用 貴 單 位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料 用 於 本 中 心 之 文 書 之 出 版 品 學 術 研 究 或 用 於 推 廣 行 銷 之 用 途, 不 再 另 訂 授 權 書 陸 計 畫 管 理 一 文 化 部 及 本 中 心, 得 不 定 期 進 行 查 訪 工 作 進 度, 必 要 時 得 委 請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進 行 技 術 或 帳 務 查 核, 須 改 善 者 發 函 通 知 改 善, 並 列 入 補 助 案 成 果 考 核 二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倘 契 約 內 之 計 畫 書 所 列 執 行 項 目 需 局 部 變 更 時, 應 敘 明 理 由 變 更 內 容 及 各 項 影 響 評 估 等, 以 書 面 資 料 函 送 主 辦 單 位, 再 由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彙 整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後 逕 行 核 定 三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倘 發 現 有 異 常 情 況 或 違 背 契 約 規 定 者,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得 要 求 申 請 單 位 限 期 改 善 倘 未 能 於 限 期 改 善 或 有 異 常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由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提 經 計 畫 審 議 會 議, 裁 定 屬 實 者, 得 予 中 止 計 畫 及 解 除 契 約 並 追 回 補 助 款 四 計 畫 提 案 單 位 之 執 行 為 計 畫 主 要 負 責 人, 應 配 合 本 中 心 政 策 執 行 計 畫, 如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將 取 消 補 助 計 畫 五 受 補 助 者 於 計 畫 結 束 後 一 年 內, 須 配 合 文 化 部 及 本 中 心 參 與 相 關 成 果 發 表 與 展 示 等 活 動 六 同 一 年 度 相 關 計 畫 已 獲 文 化 部 等 單 位 補 助, 本 中 心 得 認 定 已 獲 補 助, 不 再 辦 理 計 畫 審 查 七 受 補 助 計 畫 所 得 之 成 果 產 品 資 料, 著 作 權 屬 於 受 補 助 者, 惟 本 中 心 得 作 非 營 利 之 展 示 宣 傳 推 廣 等 使 用 八 各 宣 傳 資 料 書 刊 及 宣 傳 片 等, 於 適 當 位 置 標 明 補 助 單 位 為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指 導 單 位 為 文 化 部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及 農 村 再 生 等 字 樣 九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序 裝 訂, 附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並 加 封 面 ) 十 廣 告 費 及 印 刷 費 之 收 據, 應 附 樣 本 或 樣 張 十 一 有 關 補 助 費 之 所 得 稅 扣 繳, 由 受 補 助 者 負 責 辦 理 十 二 法 人 或 團 體 接 受 機 關 補 助, 辦 理 採 購 時 請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本 中 心 得 不 予 協 助 獎 勵 或 補 助 ; 已 協 助 獎 勵 或 補 助 者, 得 撤 銷 或 廢 止 之 ;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 9 -

以 書 面 行 政 處 分 追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之 獎 勵 或 補 助 : ( 一 ) 使 用 票 據 經 拒 絕 往 來 尚 未 期 滿 ( 二 ) 公 司 淨 值 為 負 值 ( 三 ) 申 請 之 日 前 三 年 內, 曾 有 違 反 協 助 獎 勵 或 補 助 相 關 法 令 約 定 或 條 件 之 紀 錄 ( 四 ) 其 他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給 予 協 助 獎 勵 或 補 助 有 偏 頗 之 虞 或 顯 不 合 理 ( 五 ) 提 供 虛 偽 不 實 之 文 件 資 料 ( 六 ) 未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逕 予 變 更 原 定 計 畫 ( 七 ) 對 於 協 助 獎 勵 或 補 助 之 事 項 重 複 申 請 ( 八 ) 違 反 本 中 心 就 補 助 之 核 准 所 為 之 附 款 - 10 -

附 件 一 執 行 作 業 一 覽 表 項 目 辦 理 事 項 執 行 內 容 所 需 資 料 階 段 計 申 請 表 計 畫 摘 要 計 畫 書 有 意 參 與 申 請 之 單 位 ( 如 申 請 條 件 所 列 ), 協 畫 研 擬 等 文 件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裝 訂 同 合 作 單 位, 研 擬 計 畫 書, 郵 寄 國 立 臺 灣 工 申 計 畫 書 ( 請 以 膠 裝 方 式 裝 訂 ) 一 份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審 查 請 不 裝 訂 及 資 料 光 碟 一 份 由 本 中 心 承 辦 人 就 資 格 進 行 審 核 初 審, 如 有 欠 缺 將 通 知 社 區 補 件, 完 成 補 件 後 始 進 入 書 面 審 查 審 查 階 段 簽 約 階 段 書 面 審 查 簡 報 審 查 實 地 勘 查 協 辦 單 位 簽 約 繳 款 如 報 名 單 位 超 過 40 個 單 位, 由 本 中 心 召 集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計 畫 書 書 面 審 查 由 主 辦 單 位, 視 實 際 情 況 由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如 有 其 需 求 得 由 本 中 心 組 成 實 地 踏 查 小 組 進 行 實 地 踏 查 依 據 審 查 結 果, 由 主 辦 單 位 與 通 過 審 查 申 請 單 位 修 正 計 畫 後 辦 理 簽 約 合 約 書 修 正 後 計 畫 書 執 行 階 段 結 案 階 段 撥 款 執 行 期 中 檢 討 期 末 報 告 提 交 成 果 報 告 由 執 行 單 位 依 個 案 經 費 審 查 結 果, 撥 付 第 一 期 款 ( 總 經 費 30%) 給 申 請 單 位 由 申 請 單 位 簡 報 辦 理 情 形, 由 審 查 委 員 審 核 並 建 議 後 撥 付 第 二 期 款 ( 總 經 費 30 % ) 給 申 請 單 位 由 申 請 單 位 簡 報 辦 理 成 果, 由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針 對 成 果 不 良 之 申 請 單 位 本 中 心 得 減 少 補 助 金 額 權 限 (10%)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書 所 開 發 地 方 特 性 工 藝 禮 品 一 組 二 件 及 核 銷 經 費 後, 撥 付 第 三 期 款 ( 總 經 費 40%) 結 案 核 備 執 行 單 位 彙 整 所 有 成 果 報 告 書 簡 報 檔 ppt 或 辦 理 交 流 會 簡 報 檔 ppt 或 辦 理 交 流 會 如 簡 章 結 案 之 規 定 繳 交 社 區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 社 區 有 需 要 須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 - 11 -

農 村 培 力 型 申 請 書 及 計 畫 書 格 式 以 農 村 社 區 有 意 以 工 藝 作 為 其 發 展 主 軸 之 社 區 為 主, 以 工 藝 技 術 介 入 之 培 訓 課 程 為 主, 並 建 議 以 在 地 特 殊 產 業 為 依 存 之 工 藝 技 術 為 優 先 考 量 ( 一 ) 申 請 資 格 : 已 通 過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農 村 社 區 20 個 單 位 或 登 記 立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社 團 法 法 人 團 體 5 個 單 位 ( 二 ) 申 請 要 件 : 對 於 農 村 社 區 之 當 地 發 展 資 源 已 有 認 識 社 區 有 共 識 欲 從 事 社 區 工 藝 產 業 發 展 ( 三 ) 徵 選 數 量 : 本 年 度 預 計 甄 選 合 計 25 案, 以 工 藝 技 藝 為 社 區 發 展 主 軸 進 行 培 訓 者, 實 際 數 量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實 際 情 形 共 識 討 論 後 斟 酌 加 減 ( 四 ) 規 劃 方 向 : 以 主 題 式 工 藝 技 術 傳 授 或 訓 練 為 主 要 目 標, 申 請 單 位 應 自 行 設 定 工 藝 技 術 主 題, 該 主 題 能 與 在 地 特 色 或 資 源 結 合 為 佳 例 如 主 標 陶 瓷 技 藝 - 平 板 成 形 之 花 器 裝 飾 等 方 式 發 想 在 地 主 題, 不 論 辦 理 課 程 或 主 題 是 訓 練 皆 應 符 合 社 區 長 期 發 展 願 景 ( 五 ) 操 作 方 式 : 鼓 勵 社 區 成 立 在 地 工 藝 工 作 坊, 作 為 發 展 在 地 工 藝 之 平 台, 本 中 心 將 協 助 診 斷 或 媒 合 工 藝 師 或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或 技 藝 教 師 協 助 在 地 發 展 相 關 產 業 ( 六 ) 補 助 範 圍 如 下 : 1. 鐘 點 費 : 係 指 講 師 之 上 課 之 鐘 點 費 用, 每 小 時 以 不 超 過 1,600 元 為 限, 助 教 費 用 為 講 師 的 二 分 之 一, 意 即 助 教 800 元 為 上 限 ( 出 席 受 訓 人 數 未 超 過 12 人 不 補 助 助 教 費 用, 請 社 區 務 必 衡 量 人 數 之 多 寡 編 列 相 關 費 用 ) 2. 出 席 費 : 係 指 外 面 邀 約 之 委 員 針 對 特 定 主 題 進 行 諮 詢 會 議 之 使 用, 每 場 次 每 位 委 員 以 2,000 元 為 上 限 3. 交 通 費 : 係 指 外 聘 講 師 或 委 員 之 交 通 費, 須 檢 具 車 票 核 銷, 惟 計 程 車 票 ( 含 證 明 單 高 速 通 路 回 速 票 加 油 單 或 發 票 ) 不 可 以 核 銷, 高 鐵 台 鐵 公 車 等 大 眾 捷 運 工 具 可 核 實 報 銷 4. 培 訓 材 料 費 : 為 辦 理 培 訓 所 需 之 材 料 費 ( 含 桶 裝 瓦 斯 須 註 明 ) 5. 工 具 及 耗 材 : 為 辦 理 培 訓 所 需 用 到 之 手 工 具 耗 材 藥 劑 等

( 不 可 購 置 設 備 : 所 謂 之 設 備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行 之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指 的 是 購 置 單 項 金 額 超 過 一 萬 元 以 上 或 使 用 年 限 超 過 二 年 以 上 者 列 為 財 產 ) 6. 租 金 : 計 畫 前 期 無 相 關 設 備 者 可 以 租 金 方 式 進 行 租 賃 相 關 設 備, 使 計 畫 順 利 進 行 ( 七 ) 結 案 所 需 項 目 :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及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報 告 書 結 案 報 告 書 相 關 活 動 執 行 之 照 片 記 錄 ( 照 片 需 至 少 100 張 以 上, 檔 案 像 素 應 不 小 於 1 千 萬 畫 素 ), 繳 交 至 少 兩 項 作 品 ( 講 師 示 範 之 作 品 ) 提 供 本 中 心 稽 查 用 ( 八 ) 審 查 基 準 : 1. 組 織 願 景 與 能 力 : 組 織 願 景 合 作 模 式 創 新 策 略 之 可 行 性 (30%) 2. 產 業 發 展 之 未 來 性 : 帶 動 週 邊 產 業 之 強 度 區 域 產 業 願 景 與 主 題 之 展 望 (30%) 3. 社 區 產 業 資 源 掌 握 : 現 況 與 挑 戰 之 環 境 與 問 題 分 析 完 整 度 (20%) 4. 歷 年 組 織 運 作 情 形 : 社 區 團 體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行 政 配 合 (10%) 5. 計 畫 書 之 完 整 度 : 社 區 團 體 過 去 執 行 績 效 行 政 配 合 (10%)

附 件 二 補 助 申 請 書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2016 社 區 及 區 域 特 色 工 藝 扶 植 農 村 微 型 工 藝 產 業 培 力 計 畫 補 助 申 請 書 基 本 資 料 編 號 (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申 請 縣 市 申 請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主 持 人 理 事 長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E-mail 地 址 主 要 投 入 人 力 申 請 類 型 農 村 培 力 型 社 區 產 業 型 職 稱 行 動 電 話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在 本 計 畫 內 擔 任 之 具 體 工 作 性 質 項 目 及 範 圍 曾 接 受 其 他 單 位 輔 導 或 補 助 計 畫 之 情 形 (3 年 內 ) 計 畫 名 稱 補 助 機 關 補 助 金 額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章 :

接 續 前 頁 計 畫 摘 要 ( 敘 述 計 畫 主 題 與 產 品 目 標 族 群, 五 百 字 為 限 ) 接 續 前 頁

依 據 行 政 院 文 化 部 協 助 獎 勵 或 補 助 文 化 創 意 事 業 辦 法 規 定 請 申 請 單 位 於 提 案 前 自 我 提 評 估 是 否 違 反 下 列 情 事 : 項 次 勾 選 說 明 1 是 否 使 用 票 據 經 拒 絕 往 來 尚 未 期 滿 2 是 否 公 司 淨 值 為 負 值 3 是 否 申 請 之 日 前 三 年 內, 曾 有 違 反 協 助 獎 勵 或 補 助 相 關 法 令 約 定 或 條 件 之 紀 錄 4 是 否 其 他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給 予 協 助 獎 勵 或 補 助 有 偏 頗 之 虞 或 顯 不 合 理 5 是 否 提 供 虛 偽 不 實 之 文 件 資 料 6 是 否 對 於 協 助 獎 勵 或 補 助 之 事 項 重 複 申 請 7 是 否 違 反 本 中 心 就 補 助 之 核 准 所 為 之 附 款 填 表 人 ( 計 畫 主 持 人 ) 簽 章 :

附 件 三 計 畫 書 格 式 繳 交 計 畫 書 封 面 格 式 說 明 ( 格 式 不 符 者 將 不 予 列 入 審 查 )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2016 社 區 及 區 域 特 色 工 藝 扶 植 農 村 微 型 工 藝 產 業 培 力 計 畫 ( 粗 體 標 楷 體 20 級 字 置 中 ) 農 村 培 力 型 計 畫 名 稱 ( 社 區 主 題 名 稱 ) ( 粗 體 標 楷 體 20 級 字 置 中 ) 申 請 單 位 :( 粗 體 標 楷 體 16 級 字 置 中 ) 計 畫 主 持 人 :( 粗 體 標 楷 體 16 級 字 置 中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粗 體 標 楷 體 16 級 字 置 中 )

繳 交 計 畫 書 內 文 格 式 說 明 ( 格 式 不 符 者 將 不 予 列 入 審 查 ) 1. 標 題 : 粗 體 標 楷 體 16 級 字 2. 內 文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3. 行 距 : 固 定 行 高 4. 行 高 :20pt 5. 字 體 : 所 有 字 體 一 律 以 標 楷 體 方 式 撰 寫 6. 項 次 : 壹 xxxxxx 一 xxxxxx ( 一 )xxxxxx 1. xxxxxx (2) xxxxxx 繳 交 計 畫 書 內 容 說 明 ( 計 畫 內 容 至 多 以 50 頁 為 限 ( 不 含 封 面 目 錄 ), 其 餘 參 考 資 料 請 羅 列 於 附 件 中 ) 個 案 計 畫 名 稱 ( 粗 體 標 楷 體 16 級 字 ) 壹 計 畫 願 景 ( 粗 體 標 楷 體 16 級 字 ) 陳 述 計 畫 的 宗 旨, 並 說 明 社 區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社 區 居 民 如 何 參 與 的 熱 情 及 效 益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 貳 社 區 ( 地 方 ) 現 況 描 述 ( 請 簡 要 說 明 )( 粗 體 標 楷 體 16 級 字 ) 一 組 織 架 構 與 人 力 配 置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 二 空 間 景 觀 人 文 歷 史 及 可 運 用 之 自 然 資 源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 三 過 去 三 年 內 執 行 過 之 計 畫 項 目 名 稱 及 簡 要 內 容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 參 計 畫 目 標 ( 請 具 體 陳 述 )( 粗 體 標 楷 體 16 級 字 ) 以 簡 短 醒 目 用 語 說 明 本 計 畫 欲 達 成 之 目 標, 目 標 必 須 具 體 明 確 並 列 出 優 先 順 序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 肆 技 藝 發 展 主 題 ( 農 村 培 力 型 ) 一 欲 發 展 工 藝 之 項 目 與 在 地 資 源 之 相 關 度 性 介 紹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 二 發 展 之 工 藝 主 題 技 術 設 定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 三 課 程 內 容 與 可 能 師 資 介 紹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無 須 確 定 師 資 僅 提 供 參 考 即 可 )

課 程 : 地 點 : 總 時 數 : 節 次 日 期 時 間 課 程 大 綱 授 課 講 師 助 教 時 數 1 2 3 4 總 計 時 數 註 :1. 出 席 受 訓 人 數 未 超 過 12 人, 請 勿 編 列 助 教 費 用, 如 編 列 請 列 入 自 籌 經 費 2. 建 議 時 數 須 超 過 60 小 時 以 上, 請 依 課 程 需 求 訂 定 之 講 師 簡 介 : 助 教 簡 介 : 四 預 計 參 加 之 基 本 名 單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預 估 之 可 能 名 單 ) 學 員 姓 名 專 長 職 業 林 x 強 栽 種 玉 米 農 夫 黃 x 煜 園 藝 庭 園 造 景 黃 x 如 木 工 竹 編 室 內 裝 潢 五 其 他 執 行 項 目 ( 細 體 標 楷 體 14 級 字 )

伍 預 定 實 施 進 度 及 查 核 點 應 詳 列 每 一 分 項 工 作 之 重 要 查 核 點 及 每 月 預 定 實 施 進 度, 且 以 甘 特 圖 表 示 查 核 點 以 月 為 單 位, 並 註 明 各 查 核 點 之 日 期 一 甘 特 圖 個 案 計 畫 預 定 進 執 行 項 目 年 度 105 月 份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權 重 投 入 人 力 分 析 人 月 人 月 人 月 人 月 人 月 人 月 度 人 月 每 月 工 作 進 度 % 累 計 工 作 進 度 % 100 % 合 計 : 人 月

陸 經 費 預 算 表 項 目 細 項 ( 用 途 別 ) 設 計 費 ( 農 村 培 力 型 不 設 計 師 ( 公 司 ) 支 給 )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經 費 說 明 單 價 數 量 單 位 小 計 補 助 自 籌 以 不 超 過 總 經 費 30% 為 上 限 生 漆 15000 1 桶 15000 10000 5000 藍 靛 1100 2 公 斤 2200 2000 200 製 作 材 料 費 棉 布 陶 土 木 胚 工 具 及 耗 材 打 樣 費 用 桶 裝 瓦 斯 刷 子 松 節 油 砂 紙 陶 瓷 配 件 樣 品 打 樣 燒 窯 用 植 物 熱 染 用 塗 裝 用 漆 之 溶 劑 陶 瓷 木 工 研 磨 用 2500 1 式 2500 2000 500 點 工 人 力 1000 20 天 20000 0 20000 ( 非 補 助 項 目 ) 租 金 場 地 500 30 次 15000 0 15000 除 非 必 要 否 則 原 則 上 不 補 助 機 具 租 用 品 名 100 30 天 3000 1000 2000 總 計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 1. 經 費 編 列 時 請 注 意 各 項 之 補 助 範 圍, 並 籌 編 社 區 資 籌 款 部 分 至 少 10% 以 上 2. 以 上 各 項 經 費 可 相 互 流 用, 但 須 符 合 補 助 範 圍 之 項 目, 並 以 20% 以 內 為 原 則

柒 預 期 效 果 請 簡 要 說 明 預 計 執 行 成 果 可 評 估 之 績 效 指 標 或 預 計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成 效 捌 附 件 附 件 一 登 記 立 案 之 地 方 / 社 區 協 會 社 團 法 人 組 織 等 可 證 明 以 辦 理 登 記 之 文 件 合 作 單 位 合 作 意 向 書 附 件 二 施 行 基 地 或 社 區 工 坊 簡 介 ( 附 環 境 機 械 設 備 照 片 說 明 ) 照 片 說 明 手 持 式 木 工 具 設 備 附 件 三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使 用 同 意 書 ( 申 請 時 繳 交 )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立 書 人 認 知 並 同 意 下 列 事 項 : 1. 蒐 集 主 體 :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2. 蒐 集 目 的 : 2016 社 區 及 區 域 特 色 工 藝 扶 植 - 農 村 微 型 工 藝 產 業 培 力 計 畫 ( 以 下 稱 本 專 案 例 如 文 化 行 政 文 化 資 產 管 理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檔 案 管 理 及 應 用 計 畫 管 制 考 核 與 其 他 研 考 管 理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紀 念 館 或 其 他 公 私 營 造 物 業 務 等 ) 3.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碼 職 業 聯 絡 方 式 等 4.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期 間 : 永 久 5.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地 區 對 象 方 式 : 由 蒐 集 機 關 依 蒐 集 目 的 範 圍 進 行 利 用, 紙 本 資 料 保 存 於 國 內 部 分 個 人 資 料 將 附 隨 本 專 案 透 過 網 站 或 其 他 方 式 對 外 公 開, 個 人 資 料 並 可 能 使 用 於 出 版 品 或 本 專 案 成 果 而 對 外 散 布 6.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權 利 方 式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就 其 個 人 資 料 享 有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請 求 刪 除 之 權 利 當 事 人 得 直 接 向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行 使 權 利, 惟 考 量 到 出 版 品 或 本 專 案 相 關 成 果 之 特 殊 性, 當 事 人 同 意 不 行 使 前 開 權 利 此 致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立 書 人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四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書 ( 獲 得 補 助 後 繳 交 ) 國 立 台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2016 社 區 及 區 域 特 色 工 藝 扶 植 - 農 村 微 型 工 藝 產 業 培 力 計 畫 著 作 財 產 權 授 權 書 授 權 人 : 請 填 入 受 補 助 人 / 單 位 名 稱, 須 與 補 助 合 約 書 同 被 授 權 人 :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茲 同 意 將 本 人 / 單 位 接 受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 以 下 稱 工 藝 中 心 ) 補 助 所 完 成 之 相 關 成 果 及 著 作 ( 含 照 片 計 畫 書 簡 報 檔 書 面 文 字 資 料 等 ), 授 權 工 藝 中 心 得 不 受 時 間 地 域 之 限 制, 以 推 廣 用 途 之 各 種 利 用 行 為 本 人 並 代 表 相 關 著 作 人 同 意, 不 對 工 藝 中 心 或 工 藝 中 心 授 權 利 用 該 等 著 作 之 人, 行 使 著 作 人 格 權 授 權 人 : ( 計 畫 代 表 人 簽 名 ) 統 編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四 核 銷 簿 相 關 表 格 申 請 單 位 : 計 畫 名 稱 :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補 助 款 經 費 結 報 核 銷 簿 封 面 ( 結 案 時 使 用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編 號 用 途 別 單 據 數 量 合 計 金 額 補 助 自 籌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總 計 金 額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單 位 用 途 別 第 ~ 號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黏 貼 單 據 共 張 請 由 此 處 開 始 黏 貼 國 立 台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補 助 款 經 費 結 報 注 意 事 項 一 付 款 憑 證 除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外, 應 檢 附 核 准 之 案 據, 如 請 購 單 原 簽 或 合 約 影 本 二 付 款 憑 證 憑 證 粘 貼 用 紙 應 載 明 具 體 用 途, 並 以 正 本 檢 附 核 銷, 如 需 副 本 留 存 請 自 行 影 印 存 查 三 收 據 應 註 明 受 領 事 由 時 間 ( 年 月 日 ) 實 收 數 額 支 付 機 關 全 銜 受 領 人 之 姓 名 或 名 稱 地 址 暨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如 屬 機 關 或 立 案 之 團 體 則 應 經 負 責 人 會 計 及 出 納 ( 或 經 手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並 加 蓋 關 防 或 團 章 四 購 買 貨 物 或 支 付 勞 務 費 用 取 得 之 統 一 發 票, 應 記 明 : 公 司 行 號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其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貨 物 名 稱 或 勞 務 性 質 及 數 量 ( 必 要 時, 應 註 明 廠 牌 或 規 格 ); 單 價 及 總 價 ( 單 價 乘 以 數 量 應 與 總 價 相 符 ; 如 有 折 讓, 應 註 明 實 付 金 額 ); 發 貨 或 供 給 勞 務 日 期 ; 買 受 機 關 名 稱 五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僅 列 日 期 貨 物 代 號 數 量 金 額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物 名 稱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如 為 三 聯 式 發 票 需 完 整 檢 附 收 執 聯 及 抵 扣 聯 發 票 核 銷 六 憑 證 之 總 數 應 用 大 寫 數 字 書 寫, 但 採 用 機 器 作 業 無 法 用 大 寫 數 字 表 示 者, 不 在 此 限 七 憑 證 之 總 數 有 更 改 者, 應 由 負 責 人 在 改 正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證 明 八 支 出 憑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應 檢 附 原 立 據 人 簽 名 與 原 本 相 符 之 影 本,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並 註 明 無 法 提 出 正 本 之 原 因 九 採 購 案 經 完 成 驗 收 程 序 者, 應 檢 附 驗 收 紀 錄 ; 如 無 驗 收 紀 錄 時, 應 由 驗 收 點 數 或 保 管 人 員 分 別 簽 名 證 明 十 勞 務 採 購 補 助 合 辦 案 件 相 關 文 宣 資 料, 均 須 於 適 當 位 置 以 會 徽 圖 案 文 字 或 影 音 資 訊 等 標 示 文 化 部 與 本 中 心 為 策 劃 主 辦 單 位, 並 標 示 本 中 心 網 址 十 一 經 費 由 數 機 關 共 同 分 攤 或 支 出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者, 應 加 具 支 出 分 攤 表, 並 於 備 註 欄 作 說 明 十 二 個 人 所 得 部 分, 二 萬 元 以 上 應 檢 附 所 得 扣 繳 稅 額 繳 款 書 影 本 ; 二 萬 元 以 下 應 註 明 所 得 已 登 記 辦 理 扣 繳 歸 戶 ; 如 為 薪 支 所 得 或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單 筆 超 過 5,000 元, 請 依 二 代 健 保 規 定 執 行 單 位 需 代 扣 健 保 補 充 費 率 2% 十 三 外 幣 應 折 合 新 台 幣 計 算, 並 註 明 折 合 率,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應 附 兌 換 水 單 十 四 非 本 國 文 支 出 憑 證, 應 由 經 手 人 擇 要 譯 註 中 文 十 五 支 出 憑 證 金 額 逾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者, 應 取 得 三 家 以 上 廠 商 之 書 面 報 價 或 企 劃 書, 並 檢 附 議 價 或 比 價 紀 錄 十 六 支 出 憑 證 內 容 應 與 預 算 項 目 核 符, 並 按 計 畫 別 依 序 編 號 彙 訂 十 七 受 補 助 單 位 於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核 銷 時 不 得 以 受 補 助 單 位 開 立 之 收 據 發 票 進 行 報 銷 十 八 其 他 未 列 之 經 費 結 報 事 項, 請 參 閱 主 計 處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並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1 -

本 中 心 可 接 受 之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請 詳 細 注 意 其 各 項 需 要 填 寫 之 重 點, 避 免 無 效 單 據 之 產 生 二 聯 式 發 票 範 例 1. 1 買 受 人 為 貴 單 位 2. 2 日 期 一 定 要 寫 且 需 在 補 助 期 間 內 3. 3 品 名 ( 須 注 意 項 目 為 可 補 助 範 圍 之 項 目 非 本 中 心 補 助 項 目 請 另 分 開 開 立 ) 4 數 量 5 單 價 6 金 額 都 須 填 寫 4. 7 總 計 金 額 需 為 內 含 稅 之 金 額 5. 8 請 用 國 字 大 寫 空 白 處 用 橫 線 劃 除 6. 9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內 容 包 括 公 司 名 稱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字 樣 該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負 責 人 地 址 等 資 訊 三 聯 式 發 票 範 例 1. 1 買 受 人 為 貴 單 位, 需 填 列 買 受 人 統 一 編 號 2. 2 日 期 一 定 要 寫 且 需 在 補 助 期 間 內 3. 3 品 名 ( 須 注 意 項 目 為 可 補 助 範 圍 之 項 目 非 本 中 心 補 助 項 目 請 另 分 開 開 立 ) 4 數 量 5 單 價 6 金 額 都 須 填 寫 4. 7 小 計 金 額 需 為 未 稅 之 金 額 5. 8 為 營 業 稅, 營 業 稅 之 稅 額 不 能 核 銷 - 2 -

6. 9 應 於 應 稅 內 打 勾 7. 10 總 計 金 額 為 銷 貨 金 額 加 稅 金 後 之 金 額 8. 11 請 用 國 字 大 寫 空 白 處 用 橫 線 劃 除 9. 12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內 容 包 括 公 司 名 稱 通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字 樣 該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負 責 人 地 址 等 資 訊 10. 三 聯 式 發 票 必 須 第 二 聯 及 第 三 聯 都 交 到 本 中 心 收 銀 機 發 票 範 例 1. 打 上 貴 單 位 的 統 一 編 號, 然 後 如 果 忘 記 的 話 需 補 上 請 店 家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章 就 即 可 2. 購 買 項 目 一 定 要 列 上 購 買 之 項 目 如 果 沒 有 請 店 家 書 寫 上 去 並 加 蓋 店 章 3. 三 聯 式 發 票 必 須 第 二 聯 及 第 三 聯 都 交 到 本 中 心 4. 電 子 發 票 之 明 細 無 法 核 銷 如 下 圖 - 3 -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範 例 1. 1 買 受 人 為 貴 單 位 2. 2 日 期 一 定 要 寫 且 需 在 補 助 期 間 內 3. 3 品 名 ( 須 注 意 項 目 為 可 補 助 範 圍 之 項 目 非 本 中 心 補 助 項 目 請 另 分 開 開 立 ) 4 數 量 5 單 價 6 金 額 都 須 填 寫 4. 7 請 用 國 字 大 寫 空 白 處 用 橫 線 劃 除 5. 8 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內 容 包 括 公 司 名 稱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字 樣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負 責 人 地 址 等 資 訊 6. 9 蓋 上 負 責 人 章 - 4 -

個 人 領 據 範 例 領 據 茲 領 到 1 xxxxxxx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2 社 區 及 區 域 特 色 工 藝 扶 植 - 農 村 微 型 工 藝 產 業 培 力 計 畫 之 3 xxxxx 費, 計 新 台 幣 4 xxxxx 元 整 此 致 5 xxxxxxxx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領 款 人 : 6 領 款 人 簽 章 身 份 證 字 號 : 7 自 然 人 身 份 證 字 號 地 電 址 : 8 戶 籍 地 址 話 : 9 連 絡 電 話 10 所 得 已 登 記 辦 理 扣 繳 歸 戶 11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月 日 1. 1 5 填 寫 貴 單 位 名 稱 2. 2 承 辦 計 畫 完 整 名 稱 3. 3 請 領 原 因 或 經 費 項 目 ( 如 出 席 費 或 鐘 點 費 須 加 註 時 間 ) 4. 4 領 取 金 額 5. 10 須 加 註 所 得 已 登 記 辦 理 扣 繳 歸 戶 如 金 額 超 過 三 萬 元 則 必 須 檢 附 預 扣 繳 水 單 6. 11 日 期 必 須 為 領 取 日 期 且 在 計 畫 期 程 內 - 5 -

農 林 漁 牧 領 據 範 例 農 ( 漁 牧 ) 民 出 售 農 ( 漁 牧 ) 產 品 收 據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必 須 於 計 畫 期 程 內 ) 購 貨 商 號 名 稱 買 受 單 位 住 買 受 單 位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址 品 名 箱 數 盒 數 單 價 金 額 備 註 合 計 新 台 幣 ( 中 文 大 寫 ):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農 ( 漁 牧 ) 民 姓 名 住 國 民 統 一 身 分 證 編 號 農 夫 戶 籍 地 址 農 夫 姓 名 蓋 章 址 農 夫 身 分 證 本 收 據 之 農 民 身 分 確 實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者 願 依 法 受 罰 附 註 依 據 財 政 部 68.11.2 台 財 稅 第 三 七 六 六 五 號 函 : 自 68 年 11 月 16 日 起, 凡 農 民 出 售 其 本 身 所 生 產 補 獲 或 畜 養 之 農 林 漁 牧 產 品 所 出 具 之 收 據, 一 律 免 納 印 花 稅, 農 民 資 格 之 鑑 定 標 準, 依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及 該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係 指 直 接 操 作 或 經 營 農 業 生 產 之 自 然 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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