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D6D0B9FAB5D8D6CAB4F3D1A7BFC6D1D0BEADB7D1D3D0B9D8D6C6B6C82D48442E646F63>
|
|
|
- 柘婚 祁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1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会 计 核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5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实 施 办 法... 8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结 账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23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野 外 租 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关 于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野 外 租 用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关 于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野 外 临 时 雇 工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资 金 审 批 制 度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借 款 和 报 销 的 有 关 规 定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81
2
3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30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 教 监 号 ), 调 动 和 保 护 学 校 科 研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维 护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秩 序, 营 造 良 好 科 研 氛 围, 增 强 学 校 科 研 能 力,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健 康 发 展, 现 就 规 范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规 范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总 体 要 求 1 科 学 研 究 是 学 校 的 重 要 职 能, 科 研 人 员 是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的 重 要 资 源 长 期 以 来, 学 校 科 研 人 员 牢 记 科 教 兴 国 和 人 才 强 国 使 命, 立 足 岗 位 敬 业 奉 献, 为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作 出 重 要 贡 献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大 力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对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提 出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当 前, 在 高 校 科 研 活 动 中 学 术 失 范 行 为 较 为 严 重, 贪 污 挪 用 科 研 经 费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维 护 科 研 秩 序, 是 一 项 紧 迫 任 务 2 规 范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总 体 工 作 要 求 是 : 坚 持 教 育 引 导 制 度 规 范 监 督 约 束 并 重 的 原 则,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惩 防 并 举 注 重 预 防 方 针, 坚 持 管 理 与 服 务 相 结 合 自 律 与 他 律 相 结 合 严 格 规 范 科 研 行 为 与 保 护 科 研 人 员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相 结 合, 切 实 加 强 科 研 行 为 管 理, 促 进 科 研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3 学 校 科 研 人 员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的 总 体 要 求 是 :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律 法 规 ; 模 范 遵 循 学 术 规 范 和 科 学 伦 理, 坚 决 抵 制 学 术 失 范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大 力 弘 扬 科 学 研 究 精 神, 不 断 增 强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 严 格 遵 守 师 德 规 范, 牢 固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主 动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二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规 范 的 具 体 内 容 4 科 研 人 员 申 报 项 目,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研 究 力 量, 加 强 可 行 性 论 证, 对 申 报 项 目 的 工 作 基 础 研 究 现 状 人 员 组 成 等 作 真 实 陈 述, 保 证 申 报 项 目 材 料 真 实 可 信 不 得 隐 瞒 与 项 目 协 作 单 位 以 及 参 与 人 员 的 利 益 关 系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1-
4 5 科 研 人 员 要 在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财 经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指 导 协 助 下, 按 照 目 标 相 关 性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真 实 地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增 强 预 算 的 前 瞻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不 得 以 编 造 虚 假 合 同 虚 列 支 出 项 目 等 手 段 编 报 虚 假 预 算 6 科 研 人 员 要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合 同 ( 任 务 书 ) 的 预 期 目 标 和 要 求, 认 真 完 成 各 项 研 究 任 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保 密 法 规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研 究 目 标 研 究 内 容 研 究 进 度 和 执 行 期 主 要 研 究 人 员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将 科 研 任 务 外 包 转 包 他 人, 利 用 科 研 项 目 为 特 定 关 系 人 谋 取 私 利 不 得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确 保 科 研 项 目 安 全 7 科 研 人 员 要 有 高 度 的 社 会 责 任 感,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精 神 和 严 谨 认 真 的 治 学 态 度 不 得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违 反 伦 理 道 德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不 得 抄 袭 剽 窃 侵 占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伪 造 篡 改 科 研 数 据 文 献 8 科 研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坚 持 科 研 经 费 统 一 管 理 原 则, 按 照 预 算 批 复 的 支 出 范 围 和 标 准 使 用 经 费,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转 拨 转 移 科 研 经 费, 购 买 与 科 研 活 动 无 关 的 设 备 材 料 不 得 虚 构 项 目 支 出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不 得 虚 列 虚 报 冒 领 科 研 劳 务 费, 用 科 研 经 费 报 销 个 人 家 庭 消 费 支 出 不 得 用 科 研 经 费 从 事 投 资 办 企 业 等 违 规 经 营 活 动 不 得 隐 匿 私 自 转 让 非 法 占 有 学 校 用 科 研 经 费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不 得 借 科 研 协 作 之 名 将 科 研 经 费 挪 作 它 用 9 科 研 人 员 在 学 术 评 价 和 学 术 评 审 活 动 中, 要 坚 持 科 学 标 准,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如 实 反 映 评 价 对 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若 与 被 评 对 象 存 在 利 益 关 系, 要 及 时 主 动 说 明 并 回 避 不 得 在 学 术 评 价 或 学 术 评 审 活 动 中 徇 私 舞 弊,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客 观 公 正 的 礼 金 和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不 得 泄 露 评 审 信 息, 散 布 不 实 评 审 信 息, 利 用 评 审 工 作 或 掌 握 的 评 审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从 事 不 正 当 交 易 10 项 目 负 责 人 要 模 范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科 技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及 结 账 手 续, 并 对 项 目 申 报 执 行 和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负 直 接 责 任 在 项 目 申 报 实 施 和 结 项 等 环 节, 要 主 动 向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财 经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说 明 与 科 研 活 动 利 益 关 联 和 利 益 冲 突 情 况,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要 加 强 对 所 带 领 科 研 团 队 所 承 担 项 目 的 成 员 特 别 是 青 年 人 才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做 到 身 体 力 行 言 -2-
5 传 身 教 三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科 研 行 为 管 理 机 制 11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的 原 则,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贯 彻 落 实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把 科 研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纳 入 人 才 工 作 总 体 部 署, 不 断 完 善 科 研 行 为 管 理 制 度 和 服 务 保 障 机 制, 激 发 科 研 人 员 的 创 新 创 造 活 力 12 坚 持 学 校 党 委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和 重 大 科 研 经 费 的 监 管,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完 善 责 任 体 系, 健 全 科 技 资 源 配 置 机 制 科 研 活 动 内 控 机 制 校 长 要 认 真 履 行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指 导 督 促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加 强 对 科 研 行 为 的 管 理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对 科 研 活 动 督 促 引 导 和 对 科 研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13 学 校 科 研 财 务 等 职 能 部 门 要 增 强 管 理 和 服 务 意 识, 认 真 履 行 监 管 职 能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负 责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和 经 费 分 配,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并 配 合 财 务 部 门 做 好 审 查 项 目 决 算 和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工 作 财 经 处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审 查 项 目 决 算, 监 督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项 目 立 项 书 或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负 责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仪 器 和 其 它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作 为 科 研 活 动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要 认 真 履 行 对 本 单 位 科 研 行 为 的 监 管 责 任, 对 项 目 执 行 经 费 使 用 等 情 况 予 以 指 导 和 监 督 审 计 处 要 加 强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审 计 监 督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要 加 强 对 科 研 人 员 从 业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14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风 建 设 委 员 会 应 充 分 发 挥 在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发 展 学 风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完 善 工 作 规 程, 积 极 开 展 学 术 规 范 和 科 研 诚 信 宣 传 教 育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学 术 团 队 要 加 强 团 队 管 理, 完 善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管 理 机 制 科 技 处 研 究 生 院 等 职 能 部 门 要 为 学 术 组 织 有 序 有 效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支 持 和 保 障 15 要 把 教 育 引 导 作 为 学 校 规 范 科 研 行 为 促 进 科 研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的 基 础, 加 强 对 科 研 人 员 职 业 素 养 和 诚 信 教 育, 弘 扬 良 好 学 风, 不 断 提 高 科 研 人 员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加 大 违 法 违 纪 案 件 通 报 力 度, 加 强 警 示 教 育 示 范 教 育, 增 强 科 研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意 识 人 事 处,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财 经 处,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和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要 建 立 健 全 科 研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将 法 律 法 规 廉 洁 从 业 培 训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培 训 和 职 业 培 训 之 中, 完 善 培 训 内 容, 创 新 培 训 形 式,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增 强 培 训 实 效 -3-
6 16 要 加 强 学 校 科 研 文 化 建 设, 把 科 研 文 化 建 设 作 为 学 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的 重 要 动 力, 大 力 培 育 崇 尚 科 学 追 求 真 理 的 思 想 理 念, 包 容 并 蓄 宽 松 和 谐 的 学 术 环 境, 诚 实 守 信 风 清 气 正 的 文 化 氛 围 17 要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科 研 人 员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要 牵 头 建 立 科 研 诚 信 档 案 制 度, 及 时 准 确 记 录 科 研 人 员 从 业 行 为 人 事 处 要 将 廉 洁 从 业 情 况 纳 入 对 科 研 人 员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18 要 建 立 学 校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财 经 处, 审 计 处,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人 事 处 等 部 门 建 立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加 强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四 依 法 惩 处 科 研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19 要 完 善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机 制, 严 肃 查 处 科 研 活 动 中 的 违 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对 于 违 反 科 研 行 为 规 范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约 谈 警 示 通 报 批 评 暂 停 项 目 执 行 和 项 目 拨 款 责 令 整 改 终 止 项 目 执 行 和 项 目 拨 款 直 至 限 制 项 目 申 报 资 格 等 处 理 构 成 违 纪 的,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记 过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或 撤 职 开 除 等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20 学 校 各 级 领 导 特 别 是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切 实 履 行 对 科 研 人 员 的 服 务 和 科 研 活 动 的 监 管 职 责, 加 强 服 务 保 障 教 育 引 导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科 研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因 未 能 正 确 履 行 监 管 责 任, 发 生 科 研 人 员 重 大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被 依 法 判 处 刑 罚 的, 参 照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单 位 和 有 关 领 导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4-
7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58 号 为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的 管 理, 规 范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2012]7 号 )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现 将 有 关 规 定 通 知 如 下 : 一 我 校 取 得 的 科 研 经 费, 不 论 其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必 须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无 权 截 留 挪 用 二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应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批 复 或 合 同 ( 任 务 书 ) 的 支 出 范 围 和 标 准 使 用, 科 研 人 员 在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与 科 研 任 务 具 有 相 关 性, 不 得 开 列 与 本 项 目 无 关 的 支 出 以 及 国 家 禁 止 的 其 他 支 出, 不 得 虚 构 经 济 业 务 或 通 过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必 须 取 得 真 实 合 法 票 据 进 行 财 务 报 销, 不 得 使 用 假 发 票 三 财 经 处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项 目 经 费 开 具 收 据, 原 则 上 不 预 借 票 据 立 项 单 位 要 求 预 借 票 据 的, 须 提 供 预 先 开 具 票 据 的 函 ( 加 盖 付 款 单 位 公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 经 学 校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到 财 经 处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负 责 要 求 立 项 单 位 及 时 拨 付 经 费, 超 过 承 诺 期 未 收 回 项 目 经 费 的, 财 经 处 有 权 停 止 办 理 预 借 票 据 等 业 务 四 科 研 借 款 规 定 1 借 款 人 原 则 上 是 我 校 职 工 及 博 士 后 人 员 ; 由 研 究 生 和 本 专 科 学 生 办 理 借 款, 审 批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负 还 款 等 连 带 责 任 2 借 款 主 要 用 于 出 差 出 国 实 习 及 应 急 性 用 款 等 事 项, 严 禁 将 借 款 作 备 用 金 使 用 3 各 种 借 款 均 实 行 一 事 一 借, 一 借 一 清, 前 帐 不 清 后 帐 不 借 的 制 度, 以 避 免 长 期 挂 帐 和 债 权 混 乱 的 事 项 发 生 4 借 款 要 严 格 按 借 款 用 途 使 用, 按 规 定 期 限 报 销 还 款, 未 按 借 款 用 途 使 用 的 不 予 报 销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未 报 销 的, 将 停 止 办 理 其 他 报 销 和 借 款 业 务 五 科 研 费 用 报 销 规 定 -5-
8 1 报 销 票 据 各 种 费 用 报 销 应 取 得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的 票 据, 并 盖 有 收 款 单 位 发 票 专 用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 印 章 必 须 清 晰 完 整 发 票 的 付 款 人 必 须 是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外 地 发 生 的 费 用 原 则 上 必 须 随 差 旅 费 一 起 报 销 2 差 旅 费 报 销 (1) 出 差 交 通 费 由 合 作 单 位 等 提 供 或 报 销 的, 以 及 其 他 原 因 无 交 通 费 原 始 票 据 的, 应 填 写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并 提 供 相 关 说 明 及 票 据 复 印 件, 经 学 院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签 章, 给 予 报 销 (2) 只 有 往 返 外 埠 交 通 费, 无 住 宿 费 等 费 用 票 据 的, 需 要 提 供 住 宿 情 况 及 完 成 的 科 研 任 务 说 明, 经 学 院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签 章, 给 予 报 销 3 会 议 费 报 销 校 内 单 位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召 开 的 会 议 原 则 上 应 选 择 政 府 采 购 定 点 饭 店 举 行, 不 得 租 用 高 级 宾 馆 饭 店 召 开 会 议, 也 不 得 到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严 禁 召 开 会 议 的 风 景 名 胜 区 等 地 召 开 会 议 会 议 费 报 销 须 附 会 议 通 知 或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说 明 ( 负 责 人 签 字 ) 及 会 议 费 用 结 算 明 细 单 ( 盖 章 ); 参 加 外 单 位 召 开 的 会 议 须 附 会 议 通 知 4 汽 油 等 燃 料 费 报 销 科 研 课 题 报 销 汽 油 等 燃 料 费 时 应 填 写 费 用 报 销 单, 填 好 金 额 和 附 件 张 数, 并 按 其 实 际 用 途 填 列 交 通 费 或 燃 料 动 力 费 5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支 付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支 付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批 复 或 合 同 ( 任 务 书 ) 执 行 预 算 批 复 或 合 同 ( 任 务 书 ) 中 明 确 承 担 单 位 的,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 确 需 变 更 承 担 单 位 的 应 履 行 预 算 调 整 程 序, 由 学 校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否 则 不 予 支 付 6 外 拨 经 费 支 付 科 研 项 目 支 付 外 拨 经 费 时 须 经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支 出 应 当 以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为 依 据,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外 拨 经 费 额 度 拨 付 方 式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等 条 款 办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供 以 下 审 核 资 料 :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公 司 企 业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资 质 证 书 ;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等 公 益 性 组 织 的, 应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对 合 作 ( 外 协 )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负 责, 并 对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交 易 做 出 声 明 -6-
9 7 劳 务 费 发 放 劳 务 费 用 的 发 放 应 该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中 的 人 员 费 劳 务 费 返 聘 费 咨 询 费 等 支 出, 必 须 由 本 人 签 字, 不 得 由 他 人 以 任 何 理 由 代 签, 通 过 银 行 卡 发 至 本 人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 支 付 现 金 的, 应 严 格 审 批 并 控 制 额 度, 严 禁 虚 报 冒 领 或 套 取 现 金 8 材 料 物 资 设 备 的 购 置 处 置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 规 定, 购 买 货 物 工 程 或 服 务 的 支 出, 必 须 通 过 法 定 的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方 法 和 采 购 程 序 来 进 行 加 强 材 料 物 质 的 采 购 入 库 及 领 用 管 理, 禁 止 以 购 代 耗 除 国 家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外,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学 校 因 特 殊 情 况, 科 研 项 目 形 成 的 存 放 于 校 外 的 设 备 也 应 如 实 登 记, 专 门 管 理, 并 办 理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处 置, 应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隐 匿 私 自 转 让 非 法 占 有 国 有 资 产 或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谋 取 私 利 9 严 格 遵 守 现 金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算 起 点 在 1000 元 以 上 的 对 外 支 付 不 得 以 现 金 方 式 进 行, 应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公 务 卡 等 方 式 结 算 1000 元 以 上 的 对 外 支 付, 包 括 地 质 野 外 工 作 发 生 的 野 外 雇 工 费 租 车 费 租 房 费 等, 在 不 具 备 转 账 或 刷 卡 支 付 条 件 的 地 区 发 生 的 现 金 支 出, 报 账 时 应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学 院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后 给 予 报 销 超 过 2 万 元 的 现 金 支 出 还 须 经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 超 过 5 万 元 的 现 金 支 出 除 履 行 以 上 手 续 外 还 须 经 主 管 科 技 的 校 领 导 签 字 后 方 可 报 销 六 科 研 项 目 调 账 规 定 除 预 算 发 生 调 整 或 根 据 审 计 要 求 等 情 况 进 行 账 目 调 整 外,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调 账 -7-
10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57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我 校 科 研 经 费 的 监 督 约 束 机 制,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17 号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2012]7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技 [2012]14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高 校 科 研 行 为 的 意 见 ( 教 监 [2012]6 号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是 指 学 校 审 计 处 运 用 审 计 手 段, 依 据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规 定 及 项 目 任 务 书, 对 学 校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的 内 部 控 制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及 其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等 进 行 的 监 督 和 评 价 第 三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范 围 :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全 部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和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 包 括 地 调 院 管 理 的 项 目 经 费 ) ( 一 )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是 指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属 于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 二 )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是 指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属 于 社 会 资 金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包 括 通 过 合 作 研 究 委 托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等 合 同 方 式 取 得 的 经 费 第 四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类 型 ( 一 )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审 签 此 类 审 计 主 要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必 须 经 审 计 处 审 签 后 方 能 上 报 科 研 经 费 财 务 决 算 的 审 计 项 目 其 具 体 审 签 范 围,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二 ) 自 审 学 校 审 计 处 自 主 完 成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此 类 审 计 主 要 是 指 科 技 部 门 ( 科 技 处 地 调 院, 下 同 ) 审 计 处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政 策 及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状 况, 重 点 抽 查 部 分 科 研 项 目 并 对 其 财 务 收 支 等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包 括 过 程 审 计 和 结 题 审 计 ( 三 ) 外 审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的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审 计 此 类 审 计 是 指 按 照 经 费 -8-
11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需 要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的 期 中 审 计 和 结 题 审 计 也 包 括 学 校 审 计 处 由 于 审 计 人 员 不 足, 需 要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完 成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 四 ) 政 府 审 计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主 导 的 针 对 科 研 经 费 的 审 计 第 五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1 科 研 经 费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的 情 况 ; 2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 3 项 目 ( 课 题 ) 资 金 按 预 算 ( 或 合 同 ) 的 到 位 情 况 ; 4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是 否 符 合 项 目 批 复 的 预 算 范 围,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预 算 调 整 的 必 要 性 和 程 序 规 范 性, 经 费 支 出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财 务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 5 科 研 经 费 用 于 购 买 货 物 工 程 或 服 务 的 支 出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和 招 投 标 等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 6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中 是 否 违 规 转 拨 科 研 经 费 ; 是 否 购 买 与 科 研 项 目 无 关 的 设 备 材 料 ; 是 否 虚 构 经 济 业 务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 是 否 在 科 研 经 费 中 报 销 个 人 家 庭 消 费 支 出 ; 有 无 截 留 挪 用 挤 占 虚 列 项 目 经 费 的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行 为 ; 7 科 研 劳 务 费 用 的 发 放 领 取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8 购 置 和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是 否 纳 入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处 置 是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 9 结 存 结 余 经 费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10 其 他 需 要 审 计 的 事 项 第 六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组 织 方 式 ( 一 )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审 签 和 自 主 安 排 的 审 计 项 目 由 审 计 处 组 织 实 施 ( 二 ) 需 要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项 目, 由 审 计 处 统 一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审 计 ( 三 ) 政 府 审 计 由 相 关 单 位 组 织 协 调, 审 计 处 可 派 人 参 加 第 七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程 序 ( 一 )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审 签 程 序 1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上 报 决 算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前 核 对 经 费 账 目 和 资 产, 核 实 拨 -9-
12 款 和 各 类 支 出 情 况, 并 依 据 科 研 经 费 收 支 明 细 账 等, 按 照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报 表 编 制 要 求, 如 实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报 表, 由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报 财 经 处 审 核 签 字 ( 盖 章 ); 2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将 经 费 决 算 报 表 及 科 研 经 费 收 支 明 细 账 等 相 关 资 料 送 审 计 处 ; 3 审 计 处 收 到 资 料 后,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对 其 经 费 决 算 进 行 审 查, 如 发 现 决 算 报 表 所 填 数 据 与 财 务 账 簿 记 录 不 符, 经 费 开 支 与 财 务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符, 将 通 知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充, 修 正 资 料 ; 4 审 计 处 审 核 后 签 字 ( 盖 章 ) ( 二 ) 学 校 自 主 安 排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程 序 1 自 审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项 目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由 审 计 处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纪 检 办 公 室 等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研 究, 综 合 考 虑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单 项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的 额 度 项 目 的 重 要 性, 提 出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立 项 计 划,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审 批 立 项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项 目, 由 科 技 部 门 向 审 计 处 出 具 审 计 委 托 书, 审 计 处 根 据 审 计 委 托 书, 开 展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工 作 ; 2 审 计 处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在 实 施 审 计 前 3 天 将 审 计 通 知 书 送 达 科 技 部 门, 并 抄 送 财 经 处 项 目 所 在 单 位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 3 审 计 处 在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前, 必 须 进 行 审 前 调 查, 向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纪 检 办 公 室 等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了 解 情 况, 制 定 详 细 的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确 定 审 计 重 点 内 容 及 审 计 时 间 安 排 等 ; 4 审 计 处 牵 头 组 织 召 开 由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相 关 学 院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审 前 沟 通 会, 告 知 计 划 审 计 项 目, 明 确 审 计 目 的 范 围 和 时 限, 提 出 审 计 要 求, 布 置 具 体 审 计 事 宜 ; 5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审 计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按 时 报 送 审 计 资 料, 并 对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审 计 处 按 照 规 范 的 审 计 程 序 和 审 计 方 法 实 施 审 计 ; 6 审 计 处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征 求 项 目 负 责 人 科 技 部 门 及 财 经 处 意 见 后, 依 据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复 核 后, 向 学 校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报 主 管 审 计 的 校 领 导 审 批 ; 7 审 计 处 向 科 技 部 门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是 否 合 规 是 否 存 在 损 失 浪 费 或 闲 置 沉 淀 现 象, 科 研 成 果 是 否 达 到 预 期 研 究 目 标 等 方 面 发 表 审 计 评 价 意 见, 并 提 出 改 进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10-
13 8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单 位 对 审 计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审 计 建 议, 应 当 研 究 制 定 整 改 措 施, 并 按 要 求 进 行 落 实 整 改, 审 计 处 对 落 实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后 续 检 查, 未 落 实 整 改 的 项 目 不 得 结 题 验 收 并 进 行 通 报 9 审 计 处 负 责 对 科 研 项 目 审 计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归 档 10 对 被 确 定 为 需 要 进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的 科 研 项 目, 应 制 定 详 细 的 审 计 方 案 并 与 科 技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项 目 负 责 人 协 调 一 致 ( 三 ) 按 规 定 必 须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的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程 序 1 审 计 处 在 经 费 资 助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中, 通 过 规 范 程 序 进 行 选 择 并 签 订 委 托 审 计 合 同, 明 确 审 计 范 围 内 容 和 要 求, 并 负 责 协 调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审 计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2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按 时 提 交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审 计 处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对 其 提 交 的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后 的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学 院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意 见 并 确 认 后,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正 式 审 计 报 告 一 式 六 份 ( 项 目 负 责 人 2 份 学 院 科 技 部 门 财 经 处 审 计 处 各 1 份 ) 第 八 条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 一 )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审 签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1 科 研 项 目 批 复 预 算 ; 2 科 研 经 费 收 支 明 细 帐 ; 3 项 目 支 出 中 若 含 有 协 作 费 支 出, 应 提 供 协 议 书 原 件 ; 4 经 财 经 处 签 字 确 认 的 科 研 经 费 决 算 报 表 ; 5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二 ) 自 审 和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审 计 项 目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1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文 件 及 下 达 的 项 目 预 算 书 ; 2 科 研 项 目 实 施 协 议 合 同 任 务 书 及 项 目 实 施 中 相 关 的 其 他 协 议 ( 对 外 协 作 加 工 协 议 ) 等 ; 3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的 会 计 报 表 账 簿 凭 证 ; 以 及 设 备 购 置 明 细 清 单 ; 4 协 作 单 位 使 用 协 作 经 费 的 明 细 账 ; 5 自 筹 经 费 来 源 和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 6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使 用 说 明 ; -11-
14 7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审 计 资 料 提 供 者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第 九 条 审 计 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对 科 研 经 费 有 关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延 伸 审 计, 相 关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对 不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而 造 成 科 研 项 目 无 法 结 题 的, 由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条 学 校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应 重 视 和 支 持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工 作, 及 时 提 供 审 计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第 十 一 条 审 计 处 和 审 计 人 员 对 科 研 经 费 审 计 中 涉 及 的 保 密 事 项,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保 密 制 度 的 要 求 进 行 审 计 审 计 人 员 对 审 计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第 十 二 条 审 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审 计 费 用 一 般 由 被 审 计 项 目 承 担 第 十 三 条 审 计 中 发 现 严 重 违 规 违 纪 等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校 领 导 汇 报 并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12-
15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56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更 好 地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政 策,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提 高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充 分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参 与 科 研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提 升 我 校 的 科 研 能 力 和 水 平,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贯 彻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政 策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通 知 ( 教 财 [2011]12 号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部 门 所 属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 教 财 [2012]7 号 ) 及 科 技 计 划 下 达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科 研 经 费 是 指 以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名 义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承 担 的 各 类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和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第 三 条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是 指 国 家 各 部 委 省 市 政 府 及 部 门 下 达 的 科 技 计 划,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属 于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资 金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第 四 条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是 指 学 校 对 外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经 费 来 源 性 质 属 于 社 会 资 金 的 项 目 ( 课 题 ) 经 费 包 括 通 过 合 作 研 究 委 托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等 合 同 方 式 取 得 的 经 费 第 五 条 凡 以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名 义 取 得 的 各 类 科 研 经 费, 不 论 其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必 须 全 额 汇 入 学 校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号,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无 权 截 留 挪 用 第 六 条 地 质 矿 产 调 查 专 项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七 条 学 校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的 原 则, 坚 持 学 校 党 委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和 重 大 科 研 经 费 的 监 管,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完 善 责 任 体 系, 健 全 科 技 资 源 配 制 和 科 研 活 动 内 控 机 制 校 长 要 认 真 履 行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对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指 导 督 促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加 强 对 科 研 行 为 的 管 理 分 管 科 研 财 务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对 科 研 活 动 督 促 引 导 和 对 科 研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的 职 责 有 关 科 研 -13-
16 经 费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须 经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务 会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决 定 第 八 条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审 计 处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学 院 ( 研 究 所 中 心 研 究 院 等 )( 以 下 简 称 二 级 单 位 ) 等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明 确 职 责 和 权 限, 在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使 用 管 理 与 监 督 方 面 各 负 其 责, 密 切 配 合, 相 互 协 作, 建 立 健 全 科 研 经 费 协 同 管 理 监 督 机 制, 共 同 做 好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工 作 ( 一 ) 科 技 处 : 负 责 科 研 项 目 日 常 管 理 及 合 同 审 核 ;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并 负 责 经 费 预 算 审 核 ; 负 责 绩 效 考 核 并 核 拨 绩 效 指 标 ; 核 定 科 研 经 费 类 型 ; 审 核 科 研 外 协 费 的 拨 付 ; 跟 踪 合 同 经 费 到 位 拨 付 情 况 ; 办 理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和 技 术 收 入 的 核 定 ; 提 供 结 题 信 息 ; 配 合 财 经 处 做 好 科 研 经 费 的 使 用 审 核 监 督 工 作 ( 二 ) 财 经 处 :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 协 同 科 技 处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审 核 经 费 预 算 ; 加 强 科 研 经 费 核 算, 监 督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及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经 费 ; 定 期 网 上 公 布 项 目 到 款 信 息 ; 审 查 项 目 决 算 ; 协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结 题 审 计 ; 办 理 结 题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结 账 工 作 ( 三 )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中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入 账 及 管 理 工 作 利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的 须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并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利 用 科 研 经 费 所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或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均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及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 四 ) 审 计 处 :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的 审 计 和 监 督,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要 求, 对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进 行 检 查 或 专 项 审 计,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经 费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经 费, 确 保 科 研 经 费 合 理 使 用 ( 五 )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审 计 处 财 经 处 科 技 处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二 级 单 位 等 部 门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执 行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科 研 人 员 从 业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六 ) 二 级 单 位 : 负 责 领 导 和 督 促 本 单 位 科 研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 承 担 本 单 位 科 研 人 员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的 监 管 责 任 ; 配 合 学 校 对 科 研 工 作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 七 ) 项 目 负 责 人 : 是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对 经 费 使 用 的 合 规 性 合 理 性 真 实 性 和 相 关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负 责 编 制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和 决 算, 按 经 费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经 费 ;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和 -14-
17 结 账 手 续 第 三 章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第 九 条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中 明 确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的,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 没 有 规 定 的 科 研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分 为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第 十 条 直 接 费 用 是 指 在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与 之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燃 料 动 力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和 其 他 支 出 等 ( 一 ) 设 备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购 置 或 试 制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对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升 级 改 造, 以 及 租 赁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仪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或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均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纳 入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其 购 置 和 处 置 须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二 ) 材 料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消 耗 的 各 种 必 需 的 原 材 料 辅 助 材 料 等 低 值 易 消 耗 品 而 发 生 的 采 购 及 运 输 装 卸 整 理 等 费 用 ( 三 )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外 单 位 ( 包 括 学 校 内 部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单 位 ) 的 检 验 测 试 设 计 化 验 及 加 工 等 费 用 ( 四 ) 燃 料 动 力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科 学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水 电 气 燃 料 消 耗 费 用 等 ( 五 ) 差 旅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开 展 科 学 实 验 ( 试 验 ) 科 学 考 察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外 埠 差 旅 费 市 内 交 通 费 用 等 差 旅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 会 议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为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的 学 术 研 讨 咨 询 以 及 协 调 任 务 等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编 制 预 算 时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会 议 规 模 会 议 数 量 会 议 开 支 标 准 和 会 期 ( 七 )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项 目 组 研 究 人 员 出 国 及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费 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外 事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项 目 发 生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项 目 组 织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 八 )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支 付 的 出 版 费 资 料 费 专 用 软 件 购 买 费 文 献 检 索 费 专 业 通 信 费 专 利 申 请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等 费 用 -15-
18 ( 九 ) 劳 务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项 目 组 成 员 中 没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相 关 研 发 人 员 ( 如 在 校 研 究 生 ) 和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性 费 用 ( 十 ) 专 家 咨 询 费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付 给 临 时 聘 请 的 咨 询 专 家 的 费 用 专 家 咨 询 费 不 得 支 付 给 参 与 项 目 实 施 及 其 管 理 相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专 家 咨 询 费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十 一 ) 其 他 费 用 : 是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除 上 述 支 出 及 间 接 费 或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十 一 条 间 接 费 用 是 指 学 校 遵 照 相 关 规 定 按 比 例 提 取 的 用 于 补 偿 学 校 为 支 持 科 研 活 动 开 展 而 发 生 的 无 法 在 直 接 费 用 中 列 支 的 相 关 费 用 间 接 费 用 包 括 管 理 费 和 绩 效 ( 一 ) 管 理 费 是 用 于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使 用 学 校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及 房 屋, 日 常 水 电 气 暖 消 耗, 以 及 与 科 研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学 校 按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上 限, 以 直 接 提 取 方 式 将 管 理 费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统 筹 安 排 使 用 经 费 预 算 中 未 足 额 编 制 的, 从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中 补 齐 ( 二 ) 绩 效 是 用 于 激 励 项 目 组 科 研 人 员 的 支 出, 学 校 在 对 项 目 执 行 进 度 进 行 绩 效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项 目 负 责 人 结 合 科 研 实 绩 提 出 的 分 配 方 案 统 筹 安 排 第 十 二 条 绩 效 发 放 办 法 ( 一 ) 绩 效 发 放 对 象 必 须 是 项 目 组 中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科 研 人 员 ( 二 ) 项 目 组 绩 效 支 出,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提 出 申 请, 明 确 奖 励 人 员 及 发 放 标 准, 经 学 校 考 核 后 发 放 ( 三 )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未 按 项 目 进 度 执 行, 专 项 检 查 中 期 检 查 项 目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停 发 绩 效 经 费 绩 效 发 放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级 部 门 批 复 的 预 算 额 度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设 立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按 一 定 比 例 提 供 配 套 经 费, 补 充 研 究 经 费 的 不 足, 调 动 科 研 人 员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的 积 极 性, 确 保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的 真 实 性 和 规 范 性, 促 进 高 水 平 成 果 的 产 出 第 十 四 条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管 理 费 提 取 比 例 的, 学 校 按 规 定 上 限 提 取, 经 费 预 算 中 未 足 额 编 制 的, 从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中 补 齐 学 校 不 提 供 配 套 经 费 第 十 五 条 间 接 费 管 理 费 提 取 及 学 校 配 套 经 费 比 例 见 附 表 学 校 及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在 附 表 规 定 外 再 提 取 间 接 费 和 管 理 费 -16-
19 第 十 六 条 科 研 经 费 应 按 照 批 复 的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相 应 的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开 支 科 研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实 际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据 实 支 出, 必 须 取 得 真 实 合 法 票 据 进 行 财 务 报 销, 不 得 使 用 假 发 票 ; 不 得 虚 构 经 济 业 务 或 通 过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票 据 套 取 科 研 经 费, 不 得 用 于 各 种 罚 款 捐 款 赞 助 投 资 等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各 种 福 利 性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国 家 规 定 禁 止 列 入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十 七 条 科 研 项 目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经 费 预 算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实 际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需 要 及 本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经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审 核 同 意 后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科 研 项 目 的 外 拨 经 费 支 出 以 合 作 ( 外 协 ) 项 目 合 同 为 依 据,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外 拨 经 费 额 度 拨 付 方 式 开 户 银 行 和 账 号 等 办 理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公 司 企 业 的, 需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资 质 证 书 等 相 关 资 料 ; 合 作 ( 外 协 ) 单 位 是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等 公 益 性 组 织 的, 需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合 作 ( 外 协 ) 业 务 的 真 实 性 相 关 性 负 责 第 四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成 立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小 组, 成 员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相 关 专 业 的 技 术 专 家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及 二 级 单 位 等 部 门 的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的 编 制 审 核 调 整 等 工 作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结 合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任 务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按 照 目 标 相 关 性 政 策 相 符 性 和 经 济 合 理 性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真 实 地 编 制 科 研 经 费 预 算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科 研 项 目 间 接 费 管 理 费 比 例 的, 按 政 策 上 限 编 制 ( 二 )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按 照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从 经 费 使 用 和 项 目 管 理 的 角 度,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经 费 预 算 提 供 建 议 和 指 导, 并 负 责 审 核 经 费 预 算 ( 三 ) 合 同 经 费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经 费 预 算, 需 经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小 组 会 议 评 审 第 二 十 条 经 费 预 算 一 经 批 复,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确 需 调 整 并 符 合 相 关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调 整 范 围 的,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 一 ) 按 规 定 属 于 学 校 预 算 调 整 权 限 内 的 一 般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科 研 活 动 实 际 需 要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经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科 技 处 审 核 同 意, 报 财 经 处 复 核 后 执 行, 并 在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备 案 ( 二 ) 重 大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除 履 行 上 述 程 序 外, 还 须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17-
20 第 五 章 决 算 和 验 收 第 二 十 一 条 科 研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各 类 项 目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规 定 提 出 财 务 验 收 申 请, 配 合 做 好 财 务 审 计 财 务 验 收 等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编 制 财 务 决 算 决 算 必 须 账 实 相 符, 账 表 一 致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到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办 理 结 题 结 账 手 续 第 六 章 监 督 与 考 评 第 二 十 三 条 健 全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健 全 包 括 审 计 处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室 财 经 处 科 技 处 实 验 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二 级 单 位 等 部 门 在 内 的 科 研 经 费 监 督 体 系, 建 立 科 研 经 费 的 财 务 审 计 与 财 务 验 收 制 度 学 校 将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纳 入 内 部 审 计 范 围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科 研 经 费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纠 正 ; 对 弄 虚 作 假 截 留 挪 用 挤 占 科 研 经 费 等 违 反 财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立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奖 惩 机 制 对 规 范 科 学 有 效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并 做 出 突 出 成 果 的 项 目 单 位 或 个 人, 学 校 将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组 织 不 力 或 行 为 不 当 的 项 目 和 单 位, 学 校 有 权 进 行 管 理 和 干 预,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并 报 告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对 发 生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依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或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上 述 规 定 与 科 研 项 目 下 达 ( 委 托 ) 单 位 管 理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其 规 定 为 准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大 学 )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及 核 算 办 法 ( 中 地 大 京 发 [2006]31 号 ) 同 时 废 止 学 校 原 有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解 释 并 组 织 实 施 -18-
21 附 表 : 间 接 费 管 理 费 提 取 及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配 套 方 案 纵 向 项 目 项 目 类 别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四 类 科 技 计 划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未 约 定 提 取 比 例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约 定 管 理 费 提 取 比 例 间 接 费 管 理 间 接 费 管 理 费 学 校 配 套 绩 效 费 提 取 基 数 提 取 比 例 学 校 二 级 单 位 经 费 比 例 总 额 13% 7.2% 0.8% 5% 4% 500 万 元 及 以 下 部 分 20% 13.5% 1.5% 5% 7.5% 超 过 500 万 元 至 1000 万 元 13% 7.2% 0.8% 5% 4% 的 部 分 超 过 1000 万 元 的 部 分 10% 4.5% 0.5% 5% 2.5% 总 额 20% 13.5% 1.5% 5% 7.5% 管 理 费 合 同 经 费 80% 20% 无 无 总 额 横 向 项 目 合 同 经 费 30% 18% 2% 10% 10% 说 明 : 1 间 接 费 用 的 提 取 基 数 是 指 直 接 费 用 扣 除 设 备 购 置 费 后 金 额 ; 2 四 类 科 技 计 划 是 指 973 计 划 863 计 划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和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间 接 费 用 采 用 分 段 超 额 累 退 比 例 法 计 算 并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详 见 附 表 -19-
22 中 地 大 京 发 [2013]36 号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校 科 研 项 目 的 管 理, 提 高 科 研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的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高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 教 财 [2005]11 号 ) 科 技 部 关 于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规 范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课 题 经 费 使 用 和 加 强 监 管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财 字 [2005]462 号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必 须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要 求 按 时 结 题 验 收 或 鉴 定, 特 殊 情 况 需 推 迟 结 题 的, 须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提 前 通 过 所 在 二 级 单 位 向 科 技 处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同 意 后 方 可 执 行 第 三 条 学 校 为 科 研 人 员 每 人 建 立 一 个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账 号, 其 承 担 的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结 账 后, 结 余 经 费 转 入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账 号, 用 于 项 目 的 继 续 研 究 和 后 续 项 目 的 前 期 研 究 第 四 条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参 照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不 损 害 学 校 利 益 不 使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前 提 下,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权 自 主 安 排 经 费 使 用, 用 于 项 目 的 继 续 研 究 和 后 续 项 目 的 前 期 研 究 第 五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科 研 项 目 结 束 或 通 过 验 收 鉴 定 后 6 个 月 内 办 理 结 题 结 账 手 续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不 办 理 结 账 手 续 的 科 研 项 目, 学 校 有 权 按 照 本 办 法 予 以 结 账 或 冻 结 其 经 费 使 用 第 六 条 项 目 结 题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向 科 技 处 提 交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审 核 表 ( 见 附 表 ) 及 决 算 报 表,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的 验 收 意 见 ( 验 收 报 告 或 验 收 结 题 证 书 鉴 定 证 书 ) 等 项 目 结 题 材 料, 经 科 技 处 审 核 后, 报 财 经 处 办 理 经 费 结 账 手 续 第 七 条 财 经 处 将 已 办 理 完 结 题 手 续 的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转 入 个 人 科 研 发 展 金 账 号 第 八 条 科 研 人 员 需 在 年 末 向 科 技 处 提 交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研 究 工 作 年 度 进 展 报 告 第 九 条 学 校 鼓 励 科 研 人 员 将 科 研 发 展 基 金 用 于 科 研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维 护 及 其 他 科 -20-
23 研 相 关 支 出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以 根 据 科 研 工 作 需 要, 适 当 开 支 通 讯 费 业 务 洽 谈 招 待 费 人 才 培 养 费 等 第 十 条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结 账 后,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对 结 余 经 费 的 处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如 遇 国 家 政 策 调 整, 按 国 家 政 策 和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5 月 1 日 起 实 施, 由 科 技 处 财 经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表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审 核 表 -21-
24 附 表 : 项 目 名 称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研 项 目 结 题 审 核 表 立 项 登 记 号 财 务 编 号 项 目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项 目 起 止 时 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到 校 经 费 ( 万 元 ) 结 题 时 间 合 同 经 费 ( 万 元 ) 结 余 经 费 ( 万 元 ) 发 展 基 金 账 号 本 人 慎 重 承 诺, 由 本 人 负 责 的 该 科 研 项 目 已 经 完 成 计 划 任 务 要 求 并 通 过 了 委 托 方 结 题 验 收, 与 委 托 方 无 任 何 法 律 纠 纷 若 产 项 目 负 责 人 生 法 律 纠 纷, 一 切 责 任 自 负 承 诺 特 此 承 诺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在 单 位 审 查 意 见 ( 盖 章 )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科 技 处 审 查 意 见 结 题 材 料 ( 附 件 ) ( 盖 章 ) 业 务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2010 年 及 以 后 立 项 的 项 目 需 附 : 委 托 方 (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 的 验 收 意 见 ( 验 收 报 告 或 验 收 结 题 证 书 ) 备 注 -22-
25 中 地 大 京 发 [2009]11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落 实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管 理 的 意 见, 规 范 我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 的 管 理,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按 照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用 于 支 持 学 校 青 年 教 师 和 品 学 兼 优 且 具 有 较 强 科 研 潜 质 的 在 校 学 生 开 展 自 主 选 题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支 持 对 象 应 在 40 周 岁 以 下, 适 度 支 持 引 进 正 在 国 外 学 习 工 作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的 专 家 学 者 第 三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支 持 符 合 学 校 优 势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的 基 础 研 究 和 体 现 前 瞻 布 局 的 自 主 选 题 工 作 具 体 包 括 : 1 学 科 优 势 明 显, 发 展 潜 力 大, 能 保 持 或 提 升 我 校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储 备 性 研 究, 优 先 资 助 我 校 中 长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的 优 势 领 域 及 优 秀 团 队 2 瞄 准 世 界 科 技 发 展 前 沿, 具 有 重 要 科 学 意 义 学 术 思 想 新 颖 交 叉 领 域 学 科 新 生 长 点 的 创 新 性 研 究 3 围 绕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有 重 要 应 用 前 景 或 重 大 意 义, 有 望 取 得 重 要 突 破 或 重 大 发 现 的 孵 化 性 研 究 第 四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原 则 : 1 稳 定 支 持 长 效 机 制 在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稳 定 支 持 下, 努 力 培 育 我 校 优 秀 科 研 人 才 和 团 队, 形 成 有 益 于 持 续 发 展 不 断 创 新 的 科 研 经 费 长 效 支 持 机 制 2 科 学 民 主 公 开 公 正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支 持 的 自 主 选 题 项 目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校 内 按 照 科 学 民 主 的 原 则, 通 过 公 开 评 议 公 示 等 方 式 遴 选, 确 保 公 正 透 明 3 自 行 立 项 自 主 安 排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使 用 依 托 我 校 已 有 的 科 研 条 件 设 施 和 环 境, 由 学 校 统 筹 规 划, 自 主 选 题, 自 主 立 项, 自 主 安 排 以 当 年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下 拨 至 我 校 的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总 额 为 准, 制 定 年 度 基 本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4 专 款 专 用 追 踪 问 效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单 独 设 账, 专 -23-
26 款 专 用, 并 实 行 追 踪 问 效, 绩 效 考 评 5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使 用 以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为 目 标, 不 搞 平 均 分 配, 不 搞 照 顾 性 分 配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由 校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分 管 科 技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分 管 相 关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及 科 技 处 人 事 处 财 经 处 211 工 程 建 设 办 公 室 研 究 生 院 审 计 处 负 责 人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制 定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发 展 战 略 支 持 方 向 优 先 领 域 和 基 本 管 理 程 序 2 负 责 审 定 年 度 基 本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3 负 责 审 定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4 负 责 审 定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支 持 项 目 第 六 条 成 立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9 人 以 上 的 科 技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单 数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外 单 位 专 家 占 1/3 以 上 项 目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的 人 员 应 当 主 动 申 请 回 避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对 申 报 项 目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评 议 和 遴 选, 确 定 支 持 项 目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助 额 度,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2 审 议 项 目 执 行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事 项 并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3 负 责 项 目 中 期 评 估 结 题 验 收 等 工 作 第 七 条 科 技 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承 担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组 织 实 施 及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2 根 据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的 发 展 战 略 支 持 方 向, 起 草 年 度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3 负 责 向 领 导 小 组 建 议 当 年 专 家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4 负 责 项 目 的 组 织 申 报 及 资 助 项 目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5 协 助 专 家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6 落 实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八 条 财 经 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项 目 经 费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 算 -24-
27 2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3 监 督 项 目 执 行 人 在 其 审 批 权 限 内 的 各 项 支 出 4 会 同 科 技 处 定 期 进 行 节 点 考 核 和 绩 效 考 评 第 九 条 审 计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1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经 费 执 行 情 况 2 会 同 科 技 处 定 期 进 行 节 点 考 核 和 绩 效 考 评 第 三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开 支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设 备 费 材 料 费 测 试 化 验 加 工 费 差 旅 费 会 议 费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费 出 版 / 文 献 / 信 息 传 播 /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费 劳 务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等 第 十 一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各 项 费 用 的 开 支 标 准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不 得 开 支 有 工 资 性 收 入 的 人 员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奖 金 津 补 贴 和 各 项 福 利 支 出 不 得 购 置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不 得 分 摊 学 校 公 共 管 理 和 运 行 费 用, 不 得 偿 还 债 务 不 得 支 付 罚 款 捐 赠 赞 助 投 资 等 严 禁 以 任 何 方 式 谋 取 私 利 第 十 三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开 支 范 围 必 须 与 其 预 算 口 径 相 一 致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核 定 的 项 目 预 算, 不 得 超 出 项 目 预 算 范 围 开 支 费 用 第 十 四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的 2% 用 于 项 目 评 审 检 查 验 收 的 费 用 及 其 他 必 要 开 支 第 十 五 条 使 用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均 属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及 办 公 设 备 必 须 严 格 按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项 目 组 织 程 序 第 十 六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由 科 技 处 统 一 组 织, 原 则 上 每 年 一 次, 每 人 或 团 队 限 申 请 一 项, 已 获 支 持 尚 未 结 题 的 个 人 或 团 队 不 能 申 请 新 项 目,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有 关 责 任 人 将 在 此 后 的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和 承 担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者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恪 守 科 学 道 德, 学 风 端 正 扎 实, 有 可 靠 时 间 保 证 ; 学 术 思 想 活 跃, 发 展 潜 力 较 大 2 年 龄 在 40 周 岁 及 以 下, 能 够 组 建 以 青 年 科 技 人 员 为 主 的 稳 定 研 究 队 伍 3 适 度 支 持 引 进 正 在 国 外 学 习 和 工 作, 年 龄 在 45 岁 及 以 下 的 专 家 学 者 引 进 人 才 -25-
28 应 当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在 国 外 已 聘 为 助 理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位, 引 进 后 能 明 显 提 升 学 校 持 续 创 新 能 力 4 申 请 者 应 恪 守 诚 信 原 则,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若 有 违 反, 经 核 实 后,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申 报 1 申 请 者 根 据 年 度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在 规 定 时 间 编 报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申 报 书 ( 以 下 简 称 申 报 书 ) 2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对 申 报 项 目 的 申 报 书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并 报 送 至 科 技 处 3 每 个 项 目 研 究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评 审 1 科 技 处 按 照 年 度 基 本 业 务 费 使 用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组 织 项 目 评 审 工 作 2 专 家 委 员 会 以 评 审 或 评 估 方 式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审 查, 并 分 别 对 申 报 项 目 及 其 预 算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确 定 支 持 项 目 及 资 助 额 度, 并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立 项 1 科 技 处 根 据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意 见, 下 达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年 度 支 持 计 划,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 涉 密 项 目 除 外 ) 支 持 项 目, 并 负 责 受 理 公 示 期 质 疑, 组 织 专 家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查 和 复 议 2 项 目 负 责 人 根 据 批 复 意 见 编 写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任 务 书 ( 以 下 简 称 任 务 书 ) 任 务 书 是 项 目 验 收 考 核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按 年 度 安 排 预 算 核 拨 经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及 其 预 算 一 般 不 作 调 整,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进 行 调 整 时, 应 重 新 报 送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第 五 章 项 目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项 目 具 体 执 行 者, 其 基 本 职 责 是 : 1 严 格 按 照 任 务 书 完 成 项 目 既 定 目 标 任 务 2 在 项 目 实 施 中 如 实 报 告 项 目 年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经 费 年 度 决 算, 在 项 目 结 束 后 如 实 报 告 完 成 情 况 和 经 费 决 算 情 况 3 及 时 报 告 项 目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事 项 4 项 目 负 责 人 接 受 科 技 处 财 务 处 及 其 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项 目 监 督 检 查 统 计 -26-
29 及 验 收 评 估, 准 确 并 及 时 提 供 填 报 相 关 数 据 和 资 料 5 及 时 提 交 项 目 验 收 的 文 件 资 料, 并 对 其 文 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可 靠 性 负 责,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行 档 案 归 档 和 成 果 登 记 第 二 十 四 条 科 技 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以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对 实 施 中 的 项 目 进 行 有 计 划 有 重 点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实 施 中 实 行 年 度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如 实 报 告 项 目 年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经 费 年 度 决 算 如 遇 项 目 预 期 目 标 调 整 内 容 更 改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关 键 技 术 方 案 变 更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等 对 项 目 执 行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情 况, 必 须 及 时 向 科 技 处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在 实 施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直 接 提 出 项 目 处 理 意 见 ( 包 括 中 止 或 撤 销 意 见 ) 1 项 目 负 责 人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致 使 项 目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2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难 以 完 成 预 定 目 标 第 六 章 项 目 验 收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完 成 项 目 研 究 内 容 和 总 结 的 基 础 上, 在 项 目 规 定 执 行 期 到 期 之 前 两 个 月 之 内 提 出 书 面 验 收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验 收 资 料 数 据 和 成 果 ;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期 验 收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项 目 规 定 执 行 期 到 期 之 前 三 个 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通 过 科 技 处 报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批 项 目 的 验 收 工 作 应 在 任 务 书 规 定 执 行 期 终 止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科 技 处 负 责 审 查 全 部 验 收 资 料 及 有 关 证 明, 并 提 出 意 见 科 技 处 将 材 料 审 查 合 格 的 项 目 提 交 专 家 委 员 会 审 核 验 收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验 收 方 式 采 用 专 家 委 员 会 会 议 和 现 场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按 要 求 备 齐 如 下 验 收 材 料 : 1 验 收 申 请 书 2 任 务 书 3 项 目 验 收 总 结 报 告 ( 含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专 项 经 费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清 单 ) 4 与 项 目 成 果 有 关 的 重 要 数 据 技 术 资 料 专 著 论 文 等 第 三 十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提 出 验 收 意 见,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由 科 技 处 发 布 验 收 结 果 有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 -27-
30 1 通 过 验 收 按 任 务 书 完 成 项 目 计 划 目 标 和 任 务, 经 费 使 用 合 理 2 需 复 议 完 成 项 目 计 划 目 标 和 任 务 不 足 90%, 或 提 供 数 据 资 料 不 详, 致 使 验 收 意 见 争 议 较 大, 或 部 分 经 费 使 用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3 未 通 过 验 收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 (1) 完 成 项 目 计 划 目 标 和 任 务 不 足 85% (2) 提 供 验 收 的 技 术 文 件 资 料 数 据 不 真 实 (3) 未 能 实 现 预 定 成 果 或 成 果 无 科 学 实 用 价 值 (4) 对 项 目 的 内 容 目 标 等 作 了 较 大 调 整, 未 经 专 家 委 员 会 认 可 (5) 超 过 原 定 计 划 规 定 期 限 半 年 以 上 未 完 成 任 务, 未 经 专 家 委 员 会 认 可 (6) 经 费 使 用 中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需 复 议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接 到 验 收 结 果 通 知 后 的 30 天 内 针 对 存 在 问 题 修 改 完 善, 并 书 面 提 出 申 请 复 议 意 见, 报 科 技 处 批 复 后 在 限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验 收 复 议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在 接 到 验 收 结 论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针 对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调 整 补 充, 在 6 个 月 之 内 重 新 准 备 验 收 材 料 并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再 次 进 行 组 织 验 收 若 仍 不 能 通 过 验 收, 项 目 负 责 人 将 在 此 后 的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和 承 担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项 目 第 七 章 成 果 管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资 助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发 表 的 有 关 论 文 专 著, 以 及 成 果 评 议 鉴 定 验 收 等 材 料 均 应 标 注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XXXXX 第 三 十 四 条 项 目 通 过 验 收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一 个 月 内 进 行 档 案 归 档 和 成 果 登 记, 未 归 档 的 视 为 未 结 题, 不 能 申 请 新 项 目 第 三 十 五 条 项 目 形 成 的 研 究 成 果 属 学 校 所 有 特 殊 研 究 成 果 的 管 理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科 技 成 果,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密 级 评 定 或 确 认, 并 实 施 管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解 释 -28-
31 中 地 大 京 发 [2012]117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我 校 地 质 矿 产 调 查 评 价 专 项 资 金 和 国 土 资 源 调 查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统 称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 的 管 理, 提 高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确 保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使 用 安 全,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地 质 调 查 院 受 学 校 委 托 负 责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的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财 经 处 对 项 目 资 金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第 三 条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视 同 学 校 的 科 研 项 目, 相 关 资 金 按 项 目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第 四 条 项 目 预 算 中,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相 关 支 出, 需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并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项 目 预 算 一 经 下 达,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不 得 自 行 调 整 如 确 需 调 整 项 目 预 算,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批 第 二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管 理 第 五 条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必 须 全 额 汇 入 学 校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号,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准 将 其 汇 入 其 他 银 行 帐 号 第 六 条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管 理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项 目 下 达 部 门 的 有 关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负 责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并 按 规 定 和 预 算 使 用 经 费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提 供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 有 关 资 料, 负 责 结 题 决 算,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结 题 及 结 帐 手 续, 并 对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使 用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承 担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条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负 责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的 立 项 登 记 和 合 同 管 理 资 金 分 配, 结 余 资 金 管 理 ;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编 制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不 定 期 检 查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审 查 项 目 决 算 ; 做 好 经 费 管 理 的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第 八 条 财 经 处 会 同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制 定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管 理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29-
32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会 计 核 算, 监 督 指 导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或 合 同 约 定, 以 及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使 用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 负 责 编 制 有 关 决 算 报 表, 负 责 结 余 经 费 的 核 算 第 九 条 审 计 处 负 责 对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进 行 审 计 第 三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开 支 范 围 第 十 条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按 项 目 核 算 成 本 费 用 对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所 有 直 接 费 用 间 接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进 行 核 算, 主 要 包 括 : 1 人 员 费 : 指 从 事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及 社 会 保 障 费 用, 如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基 本 支 出 由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则 由 所 在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足 额 支 付, 不 得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重 复 列 支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工 依 据 预 算 按 月 领 取 项 目 补 贴, 并 承 担 纳 税 义 务 ; 长 期 聘 用 人 员 ( 包 括 返 聘 人 员 ), 根 据 商 定 的 标 准 和 签 订 的 用 工 合 同, 依 据 预 算 按 月 发 放 2 办 公 费 : 指 购 买 按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标 准 的 日 常 办 公 用 品 和 专 业 书 刊 等 支 出 购 买 办 公 用 品 的 单 张 票 据 超 过 800 元 需 要 提 供 商 品 明 细 3 印 刷 费 : 指 项 目 发 生 的 报 告 印 刷 出 版 制 图 费 用 及 其 他 印 刷 支 出 4 邮 电 费 : 指 项 目 发 生 的 信 函 包 裹 货 物 等 物 品 的 邮 寄 费 及 电 话 费 ( 含 野 外 卫 星 电 话 费 ) 电 报 费 传 真 费 网 络 通 讯 费 等 鉴 于 目 前 教 师 从 事 项 目 研 究 工 作 主 要 在 野 外 和 家 庭, 项 目 支 出 中 可 以 列 支 家 庭 电 话 发 生 的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电 话 费 传 真 费 网 络 通 讯 费 等 5 水 电 暖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水 费 污 水 处 理 费 电 费 及 供 暖 费 等 按 水 电 暖 消 耗 数 量 和 实 际 价 格 结 算, 由 学 校 在 年 底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分 摊 入 项 目 研 究 成 本 6 交 通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支 出 的 各 类 交 通 工 具 ( 含 畜 力 等 ) 的 租 用 费 燃 料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保 险 费 安 全 奖 励 费 等 对 于 野 外 租 车 按 照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地 质 矿 产 调 查 评 价 项 目 租 车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对 于 私 车 公 用, 野 外 用 车 参 照 项 目 租 车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市 内 用 车 与 租 车 合 并 考 虑, 按 照 预 算 中 交 通 费 支 出 总 额 控 制 7 差 旅 费 : 指 项 目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野 外 工 作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所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旅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杂 费 等 费 用 项 目 业 务 调 研 学 术 交 流 等 出 差,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出 差 范 围 与 项 目 研 究 所 涉 及 区 域 一 致 ; 对 于 缺 少 住 宿 费 并 且 没 有 依 据 的 火 车 票 等, 确 认 属 于 项 目 组 成 员 的, 在 差 旅 费 列 支, 不 再 发 放 出 差 补 助 8 会 议 费 : 指 项 目 相 关 专 题 研 究 学 术 研 讨 设 计 审 查 成 果 验 收 及 组 织 培 训 等 -30-
33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会 议 费 用 9 专 用 材 料 和 燃 料 费 : 指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原 材 料 专 用 管 材 专 用 工 具 低 值 易 耗 品 技 术 资 料 实 验 室 用 品 野 外 应 急 药 品 及 简 单 医 疗 器 具 等, 以 及 相 关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专 用 装 置 等 运 行 发 生 的 可 以 单 独 计 量 的 专 用 燃 料 费 等 10 咨 询 劳 务 费 : 指 项 目 支 付 给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咨 询 劳 务 费 用, 如 专 家 咨 询 费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和 野 外 雇 工 费 翻 译 费 评 审 费 等 学 生 劳 务 费, 以 及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和 野 外 雇 工 费, 列 明 个 人 信 息 项 目 工 作 内 容 时 间 等, 经 本 人 签 字,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审 查 属 实 后 列 支 11 委 托 业 务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委 托 外 单 位 进 行 研 究 测 试 施 工 加 工 软 件 研 制 等 工 作 发 生 的 费 用 严 格 按 照 中 地 调 函 [2010]343 号 文 件 要 求, 技 术 方 案 中 明 确 受 托 单 位 及 工 作 内 容 经 费 额 度 ; 更 改 委 托 单 位, 经 费 额 度 少 于 等 于 总 经 费 10% 的 需 报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同 意 并 备 案, 大 于 10% 的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请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并 备 案 12 设 备 使 用 和 购 置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租 赁 外 单 位 仪 器 设 备 以 及 购 置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已 由 其 他 资 金 安 排 购 置 或 现 有 仪 器 设 备 已 能 满 足 项 目 工 作 需 要, 则 不 得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重 复 列 支 对 于 设 备 价 格 较 大, 多 个 项 目 可 以 共 用 的 设 备, 可 以 分 别 预 算 联 合 采 购 共 同 使 用 学 校 监 管 13 维 修 费 : 指 项 目 实 施 必 须 开 支 的 固 定 资 产 ( 不 包 括 交 通 工 具 ) 修 理 和 维 护 费 用,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运 行 与 维 护 费 用 14 其 他 费 用 : 指 项 目 实 施 和 研 究 过 程 中 发 生 除 上 述 费 用 之 外 的 其 他 支 出, 包 括 土 地 及 青 苗 补 偿 费 招 待 费 劳 动 保 护 费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必 要 的 出 国 费 不 可 预 见 费 等 第 十 一 条 下 列 费 用 不 得 列 入 项 目 支 出 : 1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2 投 资 性 支 出 捐 赠 及 赞 助 3 各 种 罚 款 违 约 金 滞 纳 金 等 支 出 4 与 项 目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应 控 制 在 预 算 核 定 的 额 度 内, 按 规 定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和 标 准 对 项 目 进 行 成 本 核 算 不 得 虚 列 多 提 多 摊 费 用 ; 不 得 扩 大 开 支 范 围, 提 高 开 支 标 准 第 四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差 旅 费 报 销 第 十 三 条 使 用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出 差 的 人 员, 按 教 师 和 学 生 两 类 标 准 报 销 相 关 费 用 -31-
34 出 差 分 野 外 出 差 和 非 野 外 出 差 两 种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野 外 出 差 指 项 目 任 务 书 或 合 同 有 野 外 工 作 时 间 或 任 务 ; 工 作 地 在 县 级 以 下 的 乡 镇 村 庄 或 无 人 区 山 区 极 地 高 原 戈 壁 沙 漠 海 上 等 其 他 均 视 为 非 野 外 出 差 第 十 五 条 野 外 出 差 补 助 采 用 定 额 包 干 的 方 式, 结 余 归 己, 超 支 不 补 包 干 范 围 仅 限 于 个 人 或 者 分 摊 发 生 的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对 于 野 外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检 查 验 收, 与 地 方 部 门 协 调 等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在 包 干 之 列 第 十 六 条 教 师 野 外 出 差 补 助 包 干 标 准 按 工 作 地 区 分 类 计 算 : 1 一 般 地 区 野 外 包 干 标 准 300 元 / 人 天 2 高 寒 ( 西 藏 青 海 新 疆 等 ) 艰 苦 地 区 ( 宁 夏 甘 肃 内 蒙 云 南 等 ) 及 地 区 调 整 系 数 大 于 等 于 1.4 的 其 他 地 区, 野 外 补 助 标 准 400 元 / 人 天 有 分 岐 的 地 区 由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比 照 地 区 调 整 系 数 进 行 确 认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野 外 出 差 补 助 包 干 标 准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视 具 体 情 况 在 下 列 范 围 确 定 : 1 一 般 地 区 野 外 包 干 标 准 元 / 人 天 2 高 寒 ( 西 藏 青 海 新 疆 等 ) 艰 苦 地 区 ( 宁 夏 甘 肃 内 蒙 云 南 等 ) 地 区 调 整 系 数 大 于 等 于 1.4 的 其 他 地 区, 野 外 包 干 标 准 元 / 人 天 第 十 八 条 非 野 外 出 差 的, 教 师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每 人 每 天 50 元, 学 生 伙 食 补 助 标 准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不 超 过 每 天 50 元 标 准 内 自 定 ; 住 宿 费 和 公 杂 费 在 合 理 范 围 内 凭 票 报 销 第 十 九 条 交 通 工 具 的 选 择,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定, 但 乘 飞 机 的 不 享 受 途 中 补 助, 乘 坐 火 车 的 不 再 计 发 应 坐 卧 铺 而 未 坐 卧 铺 的 奖 励 往 返 途 中 夜 间 连 续 乘 坐 汽 车 超 过 6 小 时 的, 发 给 伙 食 补 助 15 元, 乘 坐 车 船 超 过 12 小 时 的, 每 满 12 小 时 加 发 20 元 补 助 第 五 章 其 他 有 关 报 销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报 销 票 据 时 间 在 春 节 期 间 的, 计 算 补 助 标 准 天 数 减 少 7 天 确 有 证 据 表 明 一 直 进 行 野 外 作 业 的 不 扣 减 第 二 十 一 条 临 时 聘 请 雇 佣 的 野 外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领 取 劳 务 雇 工 费, 不 发 放 补 助 第 二 十 二 条 购 置 设 备 按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库 登 记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项 目 组 及 个 人 提 取 的 人 员 费 劳 务 酬 金 评 审 费 等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依 法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32-
35 第 六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核 算 第 二 十 四 条 资 金 到 帐 后 的 核 算 程 序 1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确 认 项 目 经 费 中 的 外 协 费, 将 扣 除 外 协 部 分 后 的 经 费 登 本 或 立 新 本,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根 据 本 办 法 中 资 金 分 配 比 例 开 出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分 配 表, 交 财 经 处 经 办 人 员 2 财 经 处 经 办 人 员 对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分 配 表 和 有 关 单 据 进 行 审 核 分 配 入 账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资 金 日 常 使 用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野 外 租 车 及 外 协 费 ( 包 括 测 试 加 工 设 备 租 赁 等 ) 支 出 应 与 对 方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第 七 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决 算 第 二 十 七 条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按 计 划 完 成 后, 应 进 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总 结 验 收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资 金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按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八 章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日 常 费 用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及 人 员 因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工 资 ), 按 成 本 核 算 原 则 计 入 地 质 调 查 资 金 项 目 中 1 学 校 行 政 管 理 后 勤 服 务 等, 以 及 院 系 行 政 人 员 为 项 目 研 究 提 供 服 务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由 人 事 部 门 后 勤 服 务 部 门 等 核 算 出 应 分 摊 的 成 本, 列 入 项 目 研 究 成 本 2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作 为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的 专 门 管 理 机 构, 其 运 行 发 生 的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新 上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质 量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成 果 宣 传 报 道, 日 常 管 理 经 费 核 算 项 目 竣 工 决 算 和 业 务 交 往 等 相 关 支 出, 其 费 用 根 据 分 摊 原 则, 摊 入 项 目 研 究 成 本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经 2012 年 9 月 24 日 校 务 会 议 审 议 原 则 通 过,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有 新 的 规 定 出 台, 以 上 级 规 定 为 准 ; 学 校 原 有 管 理 办 法 如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地 质 调 查 院 财 经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并 解 释 -33-
36 地 调 文 [2012]01 号 为 加 强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严 格 规 范 使 用 地 质 调 查 经 费,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和 项 目 人 员 野 外 人 身 安 全, 根 据 中 国 的 质 调 查 局 地 质 调 查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因 野 外 工 作 需 要 租 用 车 辆, 原 则 上 应 在 所 在 工 作 地 区 有 出 租 业 务 和 出 具 正 规 发 票 资 格 的 单 位 租 用 车 辆 特 殊 情 况 下, 确 需 在 工 作 地 区 租 用 个 体 车 辆 或 在 非 工 作 地 区 租 用 单 位 车 辆 个 体 车 辆 的, 必 须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租 用 二 野 外 租 用 车 辆 类 型 必 须 与 野 外 工 作 任 务 匹 配, 并 在 批 准 的 项 目 设 计 书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中 进 行 注 明 设 计 书 年 度 工 作 方 案 中 未 列 租 车 业 务 的 不 得 租 用 车 辆 因 工 作 任 务 调 整 或 工 作 量 变 更 需 要 增 加 租 用 车 辆 业 务 的, 必 须 按 程 序 申 报 并 得 到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批 准 后 方 可 租 用 车 辆 三 野 外 租 用 车 辆 要 确 保 野 外 工 作 期 间 人 身 安 全, 要 求 车 况 良 好, 配 有 专 职 司 机, 车 辆 司 机 证 件 齐 全, 上 全 各 类 保 险, 司 机 具 有 野 外 工 作 经 验 四 野 外 租 用 车 辆 必 须 与 出 租 方 签 定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规 范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约 定 租 车 时 段 服 务 内 容 安 全 责 任 计 价 方 式 和 标 准 付 款 方 式 等 内 容, 并 附 齐 车 辆 和 司 机 有 关 证 件 复 印 件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中 应 明 确 约 定 租 车 费 用 中 是 否 含 燃 料 费 车 辆 维 修 费 和 雇 工 劳 务 费 五 为 确 保 我 校 师 生 人 身 安 全, 野 外 工 作 期 间 禁 止 私 车 公 用 禁 止 非 专 职 司 机, 特 别 是 学 校 师 生 驾 驶 车 辆 六 租 用 单 位 车 辆, 不 得 使 用 现 金 直 接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必 须 通 过 单 位 帐 号 汇 款 方 式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汇 款 帐 号 必 须 与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单 位 帐 号 一 致, 出 租 方 出 具 的 票 据 必 须 与 合 同 或 协 议 单 位 一 致 ; 特 殊 情 况 下, 租 用 个 体 车 辆 需 要 现 金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的, 必 须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主 要 成 员 三 人 以 上 集 体 商 定 并 与 出 租 人 在 付 款 凭 据 上 共 同 签 字 后 方 可 支 付 租 车 费 用, 出 租 人 签 字 必 须 与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签 字 一 致 并 履 行 完 税 手 续 七 租 用 单 位 车 辆 租 车 费 用 报 帐 时, 需 在 发 票 后 同 时 附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车 辆 行 驶 证 司 机 驾 驶 证 ; 租 用 个 体 车 辆 租 车 费 用 报 帐 时, 需 在 付 款 凭 据 或 出 租 人 收 据 ( 收 -34-
37 条 ) 后 同 时 附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车 辆 行 驶 证 司 机 驾 驶 证 身 份 证 和 完 税 证 明 单 据 等 租 车 合 同 书 或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租 车 费 用 中 含 燃 料 费 车 辆 维 修 费 和 人 员 雇 工 费 用 的, 一 律 不 再 报 销 野 外 工 作 发 生 的 燃 料 费 车 辆 维 修 费 和 司 机 的 雇 工 劳 务 费 九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其 他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或 矛 盾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本 办 法 由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租 车 合 同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35-
38 附 件 :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租 车 合 同 样 式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租 车 合 同 甲 方 ( 承 租 方 ): 乙 方 ( 出 租 方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有 偿 的 原 则,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就 以 下 各 项 条 款 达 成 协 议, 并 共 同 遵 守 一 租 赁 或 聘 用 期 ( 一 ) 车 辆 1. 甲 方 租 用 乙 方 车 辆 辆 (1) 车 牌 号 码 : ; 车 型 : ; 租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2) 车 牌 号 码 : ; 车 型 : ; 租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3) 车 牌 号 码 : ; 车 型 : ; 租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2. 车 辆 已 按 照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通 过 车 辆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会 审 ( 二 ) 驾 驶 员 1.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驾 驶 员 名 (1)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驾 驶 证 号 : ; 驾 龄 : 年 ; 健 康 状 况 : ; 聘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2)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驾 驶 证 号 : ; 驾 龄 : 年 ; 健 康 状 况 : ; 聘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3) 姓 名 : ; 身 份 证 号 : ; -36-
39 驾 驶 证 号 : ; 驾 龄 : 年 ; 健 康 状 况 : ; 聘 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2. 驾 驶 员 已 按 照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通 过 会 审 二 费 用 及 给 付 1. 费 用 包 括 : (3) (4) (5) (6) (1) 车 辆 燃 油 费 ; (2) 过 路 过 桥 费 ; (3) 车 辆 保 险 费 ; (4) 驾 驶 员 聘 用 费 ; (5) 驾 驶 员 保 险 费 ; (6) 其 他 : 甲 方 按 野 外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和 租 车 费 用 标 准 进 行 结 算 2. 费 用 标 准 依 据 工 作 需 要, 本 阶 段 工 作 期 间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车 型, 双 方 商 定 的 费 用 标 准 如 下 : 元 / 天 / 台 合 计 :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 3. 结 算 方 式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费 用 % 预 付 款 ( 元 ) 租 期 结 束 后, 乙 方 凭 双 方 确 认 材 料 和 正 规 合 法 发 票, 按 实 际 租 用 时 间 与 甲 方 结 算 三 权 利 与 责 任 (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1. 甲 方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拥 有 所 租 用 车 辆 的 使 用 权 ; 2.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对 车 辆 进 行 定 期 检 修 和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3. 甲 方 对 于 乙 方 驾 驶 员 发 生 的 身 体 疾 病 意 外 伤 害 和 乙 方 车 辆 发 生 的 权 属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违 章 罚 款 等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4. 甲 方 不 能 让 驾 驶 员 长 时 间 疲 劳 驾 车, 不 能 强 行 要 求 驾 驶 员 进 入 高 危 险 地 区, 由 此 造 成 的 人 身 以 外 伤 害 及 车 辆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 5. 甲 方 有 责 任 按 照 合 同 按 时 支 付 给 乙 方 费 用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37-
40 1. 乙 方 车 辆 应 符 合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 2. 乙 方 对 车 辆 行 驶 安 全 负 责 乙 方 驾 驶 员 发 生 身 体 疾 病 意 外 伤 害 和 车 辆 发 生 权 属 纠 纷 交 通 事 故 违 章 罚 款 等 由 乙 方 负 责, 因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赔 偿 ; 3. 乙 方 应 确 保 车 辆 性 能 良 好, 保 持 车 辆 清 洁 干 净, 负 责 车 辆 的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和 由 此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 4.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做 好 车 辆 及 驾 驶 员 出 野 外 前 的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会 审 工 作, 督 促 乙 方 驾 驶 员 遵 守 国 家 及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 5. 乙 方 协 助 甲 方 做 好 野 外 工 作 的 后 勤 保 障 及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6.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根 据 合 同 及 时 给 付 有 关 费 用 四 合 同 变 更 与 解 除 1. 因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 2. 甲 乙 双 方 若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需 提 前 天 通 知 对 方,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3. 甲 方 如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期 限 使 用 车 辆, 为 达 到 的 天 数 按 每 天 用 车 费 用 的 50% 付 给 乙 方 乙 方 如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为 甲 方 提 供 使 用 车 辆,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如 因 路 况 差, 所 造 成 的 车 辆 抛 锚, 损 坏, 维 修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三 天, 如 超 过 三 天 乙 方 需 急 时 更 换 车 辆 五 违 约 责 任 甲 方 或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给 对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数 额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六 争 议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的,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无 效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七 其 他 1.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盖 章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2.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份, 乙 方 份 3.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甲 乙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八 附 件 1. 中 国 地 质 调 查 局 野 外 工 作 用 车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2. 野 外 工 作 交 通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会 审 表 ; -38-
41 3. 乙 方 营 业 执 照 车 辆 营 运 证 车 辆 行 驶 证 车 辆 年 审 合 格 证 车 辆 保 险 单 驾 驶 员 驾 驶 证 驾 驶 员 身 份 证 等 复 印 件 甲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电 话 : 签 订 日 期 : 乙 方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联 系 人 或 经 办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电 话 : 开 户 行 : 账 号 : 签 订 日 期 : -39-
42 地 调 文 [2012]02 号 为 规 范 野 外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租 房 管 理, 方 便 野 外 生 产 和 生 活, 合 理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保 证 野 外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承 租 房 屋 类 型 包 括 承 租 经 营 性 住 房, 如 当 地 的 招 待 所 小 旅 馆 等 ; 非 经 营 性 住 房, 如 民 房 等 短 期 租 住 参 照 出 差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长 期 租 用 根 据 协 商 一 致 原 则 租 住 二 承 租 房 屋 条 件 为 保 证 野 外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全, 对 所 承 租 房 屋 要 求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条 件, 包 括 防 火 安 全 房 屋 自 身 牢 固 动 物 出 没 潜 在 水 灾 地 质 灾 害 等 三 备 案 要 求 承 租 房 屋 主 人 要 主 动 到 村 委 会 和 当 地 派 出 所 申 报 备 案, 以 防 止 发 生 不 必 要 的 纠 纷 和 出 现 安 全 事 故 时 的 调 解 等 四 费 用 支 付 根 据 学 校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属 于 野 外 生 产 期 间 的, 承 租 费 用 由 野 外 补 助 部 分 负 担 ; 属 于 临 时 性 租 住 的, 经 营 性 房 屋 由 住 房 提 供 者 开 具 正 规 发 票 不 属 于 经 营 性 住 房 的, 由 租 住 者 直 接 将 现 金 交 付 承 租 人, 同 时 要 求 房 主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及 租 房 合 同 作 为 报 账 附 件 五 承 租 合 同 为 避 免 纠 纷 的 发 生, 租 赁 双 方 需 签 订 租 房 合 同, 以 规 范 双 方 行 为 合 同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同 时 应 报 告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知 晓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40-
43 附 件 : 房 屋 租 用 合 同 样 式 房 屋 租 用 合 同 甲 方 ( 承 租 方 ): 乙 方 ( 出 租 方 ): 甲 方 因 野 外 工 作 需 要 临 时 租 用 乙 方 在 处 房 屋 间, 经 双 方 共 议 达 成 如 下 房 屋 租 用 临 时 协 议 : 第 一 条 租 用 时 间 : 为 甲 方 临 时 使 用, 乙 方 保 证 在 协 商 确 定 的 租 赁 期 内, 不 涨 价, 不 随 意 解 除 合 同 第 二 条 双 方 商 定 的 房 屋 租 金 为 每 月 人 民 币 元 根 据 双 方 约 定 时 间, 按 月 支 付, 不 得 拖 欠 第 三 条 房 屋 租 期 内,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房 屋 完 好 安 全, 房 屋 隔 墙 及 门 窗 网 等 设 施 能 正 常 使 用 第 四 条 房 屋 租 期 内, 甲 方 用 水 用 电 按 表 支 付 不 得 拖 欠 房 屋 租 金 内 含 水 电 费 用 的 除 外 第 五 条 甲 方 住 进 承 租 房 所 有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合 法 证 件, 做 好 消 防 治 安 工 作, 保 护 好 承 租 房 内 财 产 第 六 条 甲 方 在 租 期 内 必 须 做 好 房 内 的 卫 生 及 周 边 的 环 境 卫 生, 不 准 把 废 料 和 其 他 垃 圾 杂 物 随 便 堆 放 第 七 条 房 屋 租 用 期 间, 由 承 租 房 自 身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损 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责 任 ; 由 非 承 租 房 自 身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损 失, 甲 方 由 自 己 承 担, 乙 方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第 八 条 甲 方 不 得 随 便 扩 大 租 用 面 积, 不 准 外 租 转 让, 不 准 随 便 改 变 使 用 和 损 坏 租 住 房 内 原 有 结 构 第 九 条 甲 方 在 租 赁 期 内 如 违 反 上 述 职 责, 乙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清 出 甲 方 的 租 用 权 ;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内 如 违 反 上 述 职 责,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甲 方 退 还 预 付 的 租 金 本 租 用 合 同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生 效,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41-
44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代 表 人 ( 签 字 ): 代 表 人 (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2-
45 地 调 文 [2012]03 号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组 野 外 用 工 管 理, 满 足 野 外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保 证 项 目 的 顺 利 进 行 和 临 时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组 野 外 招 聘 临 时 工 主 要 从 事 短 期 临 时 季 节 性 工 作, 或 繁 重 性 体 力 劳 动 工 作 第 三 条 临 时 工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年 龄, 即 年 满 18 岁, 且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第 四 条 聘 用 临 时 工 应 优 先 从 本 地 居 民 中 招 用 ; 确 有 困 难 时, 也 可 以 从 项 目 工 作 区 以 外 招 用 第 五 条 项 目 组 根 据 工 作 岗 位 需 要, 将 用 工 申 请 报 请 地 调 院 审 核 批 准 第 六 条 聘 用 临 时 工 时,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组 须 与 临 时 工 本 人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式 若 干 份, 项 目 组 雇 工 和 地 调 院 分 存 第 七 条 临 时 工 在 受 聘 期 间 按 岗 位 根 据 协 商 享 受 劳 动 报 酬 第 八 条 临 时 工 的 劳 保 用 品, 与 正 式 员 工 待 遇 相 同 第 九 条 临 时 工 享 有 与 正 式 员 工 相 同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病 假 事 假 待 遇, 其 他 假 视 情 况 可 以 特 批 享 受 第 十 条 临 时 工 与 正 式 员 工 一 样 应 遵 守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临 时 工 的 用 工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1 年 第 十 二 条 地 质 调 查 项 目 组 有 权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解 聘 临 时 工 第 十 三 条 临 时 工 可 以 依 照 劳 动 合 同 辞 职 第 十 四 条 任 何 一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因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发 生 争 议 时, 按 国 家 和 当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本 办 法 由 地 调 院 负 责 解 释 本 办 法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 野 外 临 时 工 聘 佣 合 同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院 二 〇 一 二 年 三 月 六 日 -43-
46 附 件 : 野 外 临 时 工 聘 佣 合 同 样 式 野 外 临 时 工 聘 佣 合 同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甲 乙 双 方 经 平 等 协 商,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合 同 期 限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在 甲 方 担 任 临 时 岗 位 工 作 合 同 期 限 为 个 月,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二 乙 方 工 作 内 容 ( 由 项 目 组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填 写 ) 三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负 责 乙 方 的 日 常 管 理 ; ( 二 ) 负 责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每 月 元 ( 三 ) 其 他 ; 四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接 受 甲 方 的 管 理, 并 按 合 同 要 求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服 从 工 作 岗 位 安 排 或 调 整, 遵 纪 守 法, 圆 满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 二 ) 享 受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资 待 遇 ; ( 三 )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自 愿 遵 守 甲 方 的 有 关 规 定 ; ( 四 ) 其 他 五 聘 用 合 同 的 变 更 解 除 终 止 ( 一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1. 履 行 合 同 差 完 不 成 工 作 任 务 或 不 合 格 ; 2. 甲 方 需 要 减 员, 经 双 方 协 商 就 调 整 岗 位 达 不 成 协 议 的 ; 3.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乙 方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的 ; 4. 订 立 合 同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44-
47 ( 二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甲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合 同 : 1.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损 害 单 位 经 济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以 及 严 重 违 背 职 业 道 德, 给 单 位 造 成 极 坏 影 响 的 ; 2. 连 续 旷 工 时 间 超 过 五 天 ; 3. 无 理 取 闹 打 架 斗 殴 恐 吓 威 胁 项 目 组 成 员 严 重 影 响 工 作 秩 序 和 社 会 秩 序 的 ; 4. 贪 污 盗 窃 赌 博 营 私 舞 弊 情 节 严 重 的 ; 5. 违 反 工 作 规 定 或 操 作 规 程, 发 生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的 ; 6.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欺 骗 甲 方 的 ; 7. 被 开 除 劳 教 判 刑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8. 其 它 违 反 国 家 学 校 甲 方 规 定 的 ( 三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乙 方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 1. 甲 方 未 按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2. 甲 方 以 暴 力 监 禁 等 非 法 手 段 强 迫 乙 方 工 作 的 ( 四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本 合 同 自 行 终 止 : 1.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2. 合 同 期 内 乙 方 死 亡 ; 3. 乙 方 按 国 家 规 定 应 征 入 伍 的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六 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争 议 解 决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合 同 期 未 满, 又 不 符 合 解 除 合 同 条 件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因 解 除 合 同 甲 乙 双 方 发 生 争 议, 应 先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无 效 的, 可 以 向 有 关 仲 裁 机 构 申 诉 七 其 他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签 名 ) 乙 方 ( 签 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5-
48 中 地 大 京 发 [2009]67 号 为 了 强 化 我 校 资 金 管 理, 规 范 我 校 各 项 资 金 支 出 审 批 程 序,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制 定 依 据 本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主 席 令 第 24 号 )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 财 会 [1996]19 号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规 范 ( 财 会 [2001]41 号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岗 位 经 济 责 任 制 ( 中 地 大 京 发 [2001]7 号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关 于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 中 地 大 京 党 字 [2003]35 号 ) 等 相 关 法 规 和 制 度 制 定 二 审 批 原 则 学 校 资 金 审 批 采 用 谁 主 管 谁 审 批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按 本 规 定 进 行 资 金 支 出 审 批 三 预 算 经 费 的 审 批 ( 一 ) 院 ( 系 ) 教 学 业 务 费 职 能 处 ( 室 ) 行 政 办 公 费 及 专 项 业 务 费 的 审 批 1 5 万 元 以 内 由 所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2 5 万 元 ( 含 ) 以 上 由 所 属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报 归 口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 二 ) 归 口 专 项 经 费 及 项 目 经 费 ( 含 基 建 经 费 及 水 电 暖 费 ) 的 审 批 1 归 口 专 项 经 费 是 指 行 政 办 公 费 和 院 ( 系 ) 业 务 费 之 外 的 纳 入 学 校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统 筹 管 理 的 预 算 专 项 经 费 2 归 口 专 项 经 费 及 项 目 经 费 ( 含 基 建 经 费 及 水 电 暖 费 ) 的 审 批 (1)50 万 元 以 内 由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2)50 万 元 ( 含 ) 500 万 元, 由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初 步 意 见, 财 经 处 审 核, 归 口 主 管 校 领 导 与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共 同 审 批 (3)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由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初 步 意 见, 财 经 处 初 审, 归 口 主 管 校 领 导 与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核, 报 校 长 审 批 3 归 口 专 项 经 费 及 项 目 经 费 ( 含 基 建 经 费 及 水 电 暖 费 ) 由 相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按 规 定 需 要 招 投 标 的 项 目, 执 行 时 需 要 招 投 标, 付 款 时 需 提 供 招 投 标 会 签 记 录 -46-
49 ( 三 ) 学 校 预 算 机 动 费 的 审 批 1 1 万 元 以 内 由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2 1 万 ( 含 ) 5 万 元 由 校 长 审 批 3 5 万 ( 含 ) 30 万 元 需 经 校 务 会 讨 论 决 定 4 30 万 元 ( 含 ) 以 上, 需 经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 四 ) 会 议 费 差 旅 费 及 招 待 费 的 审 批 1 为 了 严 格 预 算 内 会 议 费 和 差 旅 费 的 管 理, 除 上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召 开 的 工 作 会 议 外, 各 职 能 处 ( 室 ) 原 则 上 不 得 安 排 非 工 作 性 质 的 会 议 和 出 差 参 加 会 议 需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主 管 校 领 导 和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2 各 院 ( 系 ) 参 加 与 教 学 学 科 建 设 等 有 关 的 会 议, 由 院 ( 系 ) 负 责 人 审 批 3 各 部 门 使 用 学 校 招 待 费, 需 主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按 下 列 额 度 执 行 : (1)1 万 元 以 内 报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2)1 万 元 ( 含 ) 以 上, 经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核 后, 报 校 长 审 批 四 科 技 经 费 的 审 批 ( 一 ) 科 技 经 费 使 用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与 核 算 办 法 ( 中 地 大 京 发 [2006]31 号 ) 执 行 ( 二 ) 科 技 经 费 中 现 金 借 款 的 审 批 : 1 20 万 元 以 下,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2 20 万 ( 含 ) 50 万 元,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科 技 处 ( 地 调 院 ) 审 批 3 5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科 技 处 ( 地 调 院 ) 审 核,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 三 ) 外 协 费 按 项 目 预 算 ( 或 合 同 计 划 任 务 书 ) 执 行 预 算 中 未 列 明 的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外 协 费 支 出, 报 科 技 处 ( 地 调 院 ) 审 批,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报 主 管 科 技 和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五 单 位 分 配 业 务 费 的 审 批 ( 一 ) 已 分 配 业 务 费 的 使 用 原 则 上 由 各 单 位 按 计 划 自 行 审 批 ; 有 文 件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 二 )1 万 元 以 下 的 会 议 费 业 务 交 往 费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47-
50 ( 三 )1 万 ( 含 ) 5 万 的 会 议 费 业 务 交 往 费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根 据 预 算 ( 计 划 ) 审 核, 主 管 业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 四 )5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会 议 费 业 务 交 往 费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主 管 业 务 校 领 导 和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六 审 批 管 理 ( 一 ) 各 部 门 应 明 确 财 务 审 批 人,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财 经 处 备 案, 财 务 审 批 人 发 生 变 更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财 经 处 ( 二 ) 各 级 审 批 人 由 于 外 出 不 能 亲 自 审 批 的, 可 临 时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审 批, 但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应 对 审 批 结 果 负 责 ( 三 ) 财 经 处 将 严 格 按 照 各 单 位 上 报 的 财 务 审 批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审 批 人 的 审 批 意 见 办 理 有 关 借 款 和 报 销 手 续 ( 四 ) 原 则 上 各 级 领 导 不 得 审 批 本 人 管 辖 范 围 之 外 的 开 支 校 领 导 外 出 时, 应 委 托 其 他 校 领 导 代 为 审 批 ; 没 有 委 托 的, 主 管 财 务 校 领 导 可 临 时 代 为 审 批 ( 五 ) 借 款 时, 校 领 导 已 审 批 签 字 的, 报 账 时 如 无 重 大 差 异, 校 领 导 可 不 再 签 字 七 审 批 责 任 ( 一 ) 审 批 人 对 审 批 的 各 项 借 款 和 支 出 的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资 金 使 用 人 对 借 款 和 支 出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等 负 责 ( 二 ) 审 批 人 应 督 促 相 关 人 员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结 算 或 核 销 各 种 借 款 八 附 则 ( 一 ) 本 制 度 由 财 经 处 负 责 解 释, 其 它 除 国 家 和 科 技 项 目 提 供 单 位 ( 部 门 )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外, 与 本 制 度 不 一 致 的 有 关 制 度 和 办 法 一 律 废 止, 以 本 制 度 为 准 ( 二 ) 本 制 度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48-
51 中 地 大 京 发 [2007]37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校 差 旅 费 管 理, 根 据 财 政 部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 财 行 [2006]313 号 ) 文 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使 用 预 算 经 费 报 销 的 出 差 事 项 第 三 条 差 旅 费 开 支 范 围 包 括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第 四 条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和 住 宿 费 在 规 定 标 准 内 凭 据 报 销,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实 行 定 额 包 干 第 五 条 校 内 各 部 门 要 建 立 健 全 出 差 审 批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和 天 数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不 得 向 下 级 单 位 或 其 它 单 位 转 嫁 差 旅 费 第 二 章 差 旅 费 审 批 第 六 条 职 工 出 差 按 以 下 规 定 审 批 : ( 一 ) 使 用 学 校 归 口 经 费 出 差, 需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由 主 管 财 务 校 长 审 批 ; 使 用 部 门 经 费 出 差,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 二 ) 职 工 经 批 准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使 用 师 资 培 养 经 费 的, 须 经 学 校 人 事 或 组 织 部 门 审 批 ( 三 )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件, 由 学 校 外 事 部 门 备 案, 并 视 经 费 落 实 情 况, 由 提 供 经 费 部 门 审 批 ( 四 ) 职 工 调 动 工 作 及 符 合 探 亲 条 件 职 工 的 探 亲 经 费 报 销, 由 人 事 部 门 审 批 第 三 章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第 七 条 出 差 人 员 要 按 照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凭 据 报 销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未 按 规 定 等 级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超 支 部 分 自 理 ( 一 ) 出 差 人 员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的 等 级 见 附 表 ( 二 ) 出 差 人 员 乘 坐 飞 机 从 严 控 制, 出 差 路 途 较 远 或 出 差 任 务 紧 急 的, 经 主 管 财 务 -49-
52 校 长 批 准 方 可 乘 坐 飞 机 ( 三 ) 院 士 出 差, 因 工 作 需 要, 随 行 一 人 可 以 乘 坐 火 车 软 席 或 轮 船 一 等 舱 飞 机 头 等 舱 第 八 条 乘 坐 火 车, 从 当 日 晚 8 时 至 次 日 晨 7 时 乘 车 6 小 时 以 上 的, 或 连 续 乘 车 超 过 12 小 时 的, 可 购 同 席 卧 铺 票 符 合 规 定 而 未 购 买 卧 铺 票 的, 按 实 际 乘 坐 的 硬 座 票 价 的 80% 给 予 补 助 可 以 乘 坐 软 卧 而 改 乘 硬 卧 的, 不 再 给 予 补 助 第 九 条 乘 坐 飞 机, 往 返 机 场 的 专 线 客 车 车 费 民 航 机 场 管 理 建 设 费 和 航 空 旅 客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 限 每 人 每 次 一 份 ), 凭 据 报 销 乘 坐 出 租 车 往 返 机 场 的, 抵 减 公 杂 费 第 十 条 出 差 人 员 不 得 租 赁 车 辆 出 差 如 遇 出 差 任 务 特 别 紧 急 且 交 通 不 便 的,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租 赁 车 辆, 仅 来 往 租 赁 费 用 ( 不 含 住 勤 期 间 的 ) 可 凭 据 报 销 第 四 章 住 宿 费 第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根 据 各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物 价 水 平, 分 别 确 定 各 级 别 人 员 的 住 宿 费 开 支 标 准 上 限 我 校 职 工 须 按 标 准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住 宿 费 在 出 差 地 住 宿 费 开 支 标 准 上 限 以 内 凭 据 报 销 实 际 住 宿 费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标 准 部 分 自 理 第 十 三 条 出 差 人 员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住 宿 费 第 五 章 伙 食 补 助 费 第 十 四 条 出 差 人 员 的 伙 食 补 助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实 行 定 额 包 干, 每 人 每 天 50 元 第 十 五 条 出 差 人 员 由 接 待 单 位 统 一 安 排 伙 食 的, 不 实 行 包 干 办 法 出 差 人 员 应 向 接 待 单 位 交 纳 伙 食 费, 回 校 后 如 实 申 报, 每 人 每 天 在 50 元 以 内 凭 接 待 单 位 收 据 据 实 报 销 第 六 章 公 杂 费 第 十 六 条 出 差 人 员 的 公 杂 费 按 出 差 自 然 ( 日 历 ) 天 数 实 行 定 额 包 干, 每 人 每 天 30 元, 用 于 补 助 市 内 交 通 通 讯 等 支 出 第 十 七 条 出 差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接 待 单 位 或 其 它 单 位 免 费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的, 应 如 实 申 报, 公 杂 费 减 半 发 放 -50-
53 第 七 章 参 加 会 议 等 的 差 旅 费 第 十 八 条 职 工 外 出 参 加 会 议, 会 议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的, 在 途 期 间 的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回 校 按 照 差 旅 费 规 定 报 销 小 型 调 查 研 究 会 等 不 统 一 安 排 食 宿 的, 会 议 期 间 和 在 途 期 间 的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回 校 按 照 差 旅 费 规 定 报 销 参 加 会 议 的 人 员, 报 销 时 需 附 会 议 通 知 第 十 九 条 到 基 层 单 位 实 ( 见 ) 习 工 作 锻 炼 支 援 工 作 以 及 各 种 工 作 队 等 人 员, 在 途 期 间 的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按 照 差 旅 费 开 支 规 定 执 行 ; 在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每 人 每 天 发 放 伙 食 补 助 费 15 元, 不 报 销 住 宿 费 和 公 杂 费 到 基 层 挂 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人 员, 其 工 资 供 给 关 系 转 到 挂 职 单 位 的, 不 发 放 补 助 第 八 章 调 动 搬 迁 的 差 旅 费 第 二 十 条 职 工 因 调 动 工 作 所 发 生 的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按 出 差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职 工 调 动 工 作, 一 般 不 得 乘 坐 飞 机 职 工 因 调 动 工 作 所 发 生 的 行 李 家 具 等 托 运 费, 在 每 人 每 公 里 1 元 以 内 凭 据 报 销, 超 过 部 分 自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与 职 工 同 住 的 家 属 ( 父 母 配 偶 未 满 16 周 岁 的 子 女 和 必 须 赡 养 的 家 属 ), 如 果 随 同 调 动, 其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以 及 行 李 家 具 托 运 费 等, 按 被 调 动 人 员 的 标 准 报 销 已 满 16 周 岁 的 子 女 随 同 被 调 动 人 员 调 动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按 一 般 职 工 标 准 报 销 被 调 动 人 员 的 同 住 家 属, 应 与 被 调 动 人 员 同 行 暂 时 不 能 同 行 的, 经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同 意, 可 暂 留 原 地 其 以 后 迁 移 时 的 旅 费, 以 及 被 调 动 人 员 的 非 同 住 家 属, 经 批 准 迁 到 我 校 的 旅 费, 按 规 定 报 销 第 二 十 二 条 职 工 搬 迁 家 属 的 路 费 经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将 原 未 随 同 本 人 居 住 的 配 偶 ( 非 就 业 人 员 ) 及 其 同 住 亲 属 迁 至 学 校 的, 按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报 销 旅 费 第 九 章 探 亲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职 工 探 亲 旅 费 报 销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 一 ) 乘 火 车 ( 包 括 直 快 特 快 ) 的 不 分 职 级 一 律 按 硬 席 座 位 票 价 报 销, 年 满 50 周 岁 以 上 并 连 续 乘 火 车 24 小 时 以 上 的 可 报 硬 席 卧 铺 车 票 -51-
54 ( 二 ) 乘 轮 船 的 报 四 等 舱 位 ( 或 比 统 舱 高 一 级 舱 位 ) ( 三 ) 乘 长 途 公 共 汽 车 及 其 他 民 用 交 通 工 具 的 凭 据 按 实 报 销 ( 四 ) 探 亲 途 中 市 内 交 通 费 可 按 起 止 站 的 直 线 公 交 车 费 报 销 市 内 出 租 车 费 自 理 ( 五 ) 职 工 探 亲 往 返 途 中 限 于 交 通 条 件 必 须 中 途 转 车 转 船 并 在 中 转 地 点 住 宿 的, 每 中 转 一 次 可 凭 据 按 其 他 人 员 出 差 住 宿 标 准 报 销 1 天 住 宿 费 ( 六 ) 未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及 已 婚 夫 妻 分 居 两 地 探 望 配 偶 的, 一 年 报 销 一 次 ( 七 ) 已 婚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往 返 路 费 在 本 人 工 资 30% 以 内 ( 职 务 工 资 与 按 国 家 规 定 比 例 计 算 的 津 贴 之 和 ) 由 职 工 本 人 自 理 超 过 部 分 由 学 校 报 销, 每 四 年 报 销 一 次 ( 八 ) 探 亲 期 间 的 伙 食 费 行 李 物 品 寄 存 费 托 运 费, 均 由 职 工 自 理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职 工 出 差 或 调 动 工 作 期 间, 事 先 经 批 准 就 近 回 家 省 亲 办 事 的, 其 绕 道 交 通 费, 扣 除 出 差 直 线 单 程 交 通 费, 多 开 支 的 部 分 由 个 人 自 理 绕 道 和 在 家 期 间 不 予 报 销 住 宿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第 二 十 五 条 职 工 出 差 期 间, 因 游 览 或 非 工 作 需 要 的 参 观 而 开 支 的 费 用, 均 由 个 人 自 理 出 差 人 员 不 准 接 受 违 反 规 定 用 公 款 支 付 的 请 客 送 礼 游 览 学 校 各 部 门 接 待 外 单 位 人 员 要 根 据 各 类 出 差 人 员 住 宿 费 限 额 标 准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包 干 标 准 适 当 安 排,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免 收 或 少 收 食 宿 费 第 二 十 六 条 职 工 自 带 车 辆 到 北 京 附 近 省 ( 市 ) 出 差 的, 凭 住 宿 费 发 票 核 发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公 杂 费 第 二 十 七 条 毕 业 生 分 配 到 校 工 作, 可 报 销 1 次 从 毕 业 院 校 至 学 校 的 交 通 费 和 伙 食 补 助 费, 交 通 费 限 火 车 硬 座 轮 船 三 等 舱 第 二 十 八 条 教 师 带 领 学 生 实 习 的 差 旅 费 标 准 : 交 通 费 按 标 准 报 销 ; 伙 食 补 助 费 在 实 习 站 内 15 元 / 人 天, 实 习 站 外 20 元 / 人 天 ; 公 杂 费 5 元 / 人 天 第 二 十 九 条 车 船 票 丢 失, 由 出 差 人 所 在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乘 坐 火 车 不 论 是 否 乘 坐 卧 铺, 一 律 按 所 乘 车 次 硬 座 票 价 报 销 ; 乘 坐 轮 船 一 律 按 所 乘 航 次 三 等 舱 位 票 价 报 销 丢 失 机 票 需 凭 民 航 部 门 证 明 报 销, 无 民 航 部 门 证 明, 参 照 火 车 轮 船 票 丢 失 报 销 标 准 报 销 第 三 十 条 出 差 人 员 报 销 差 旅 费 相 关 费 用, 须 提 供 税 务 发 票 或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票 据 等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对 弄 虚 作 假 虚 报 冒 领 者,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 境 ) 的 差 旅 费, 按 有 关 专 门 规 定 执 行 -52-
55 第 三 十 二 条 使 用 科 研 经 费 出 差 的, 执 行 我 校 科 研 经 费 报 销 标 准 第 三 十 三 条 出 差 人 员 当 天 来 回 的, 凭 据 按 一 天 计 算 各 项 补 助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关 于 修 定 差 旅 费 开 支 标 准 的 若 干 规 定 ( 中 地 大 京 发 [1996]52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经 处 负 责 解 释 二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53-
56 附 件 :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差 旅 费 开 支 标 准 2007 年 1 月 1 日 项 目 职 务 级 别 等 级 标 准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 不 含 出 租 车 ) 住 宿 费 元 / 天 公 杂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火 车 票 节 约 部 分 备 注 院 士 凭 据 报 销 夜 间 乘 车 指 从 晚 八 点 正 副 校 领 导 教 授 研 究 员 主 任 医 师 及 职 务 工 资 在 五 级 ( 含 ) 以 上 的 具 有 副 高 职 称 的 人 员 其 他 人 员 软 席 软 座 软 卧 软 席 软 座 软 卧 硬 席 硬 座 硬 卧 二 等 舱 二 等 舱 三 等 舱 普 通 舱 审 批 审 批 凭 据 报 销 凭 据 报 销 符 合 乘 坐 卧 铺 条 件 而 未 买 卧 铺 票 的 按 所 乘 硬 座 票 价 的 80% 给 予 补 助 可 以 乘 坐 软 卧 而 改 乘 硬 卧 的 不 给 补 助 至 次 日 晨 七 点 之 间 2. 在 火 车 上 过 夜 六 小 时 以 上 或 连 续 乘 车 十 二 个 小 时 以 上 者 可 购 同 席 卧 铺 票 3. 公 杂 费 实 施 包 干 后, 不 再 报 销 出 差 人 员 的 有 关 公 杂 费 支 出 4. 各 项 补 贴 均 按 自 然 天 数 计 算 5. 住 宿 费 按 实 际 住 宿 天 数 计 算 报 销 上 限 6. 无 住 宿 费 发 票 的 不 予 报 销 住 宿 费 说 明 : 住 宿 费 暂 按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待 财 政 部 根 据 各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物 价 水 平, 分 别 确 定 各 级 别 人 员 的 住 宿 费 开 支 标 准 上 限 后, 按 新 标 准 执 行 -54-
57 校 财 发 [2010]1 号 为 了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完 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一 章 借 款 规 定 第 一 条 借 款 的 一 般 规 定 一 借 款 人 原 则 上 应 是 我 校 在 职 教 职 工 有 项 目 经 费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及 博 士 后 人 员, 由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办 理 借 款 的, 审 批 人 ( 单 位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 负 还 款 责 任 二 借 款 人 应 认 真 填 写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暂 借 款 凭 证 一 式 三 联, 由 借 款 人 审 批 人 ( 单 位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方 能 办 理 三 借 款 审 批 程 序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资 金 审 批 制 度 ( 中 地 大 京 发 [2009] 67 号 ) 执 行 四 超 过 3000 元 以 上 ( 含 ) 的 现 金 借 款 或 报 销 应 事 先 预 约 ( 转 卡 除 外 ), 超 过 10 万 元 的 差 旅 费 借 款 应 同 时 提 供 详 细 预 算 ( 包 括 出 差 人 数 天 数 各 项 费 用 等 ) 五 借 款 要 按 借 款 用 途 使 用, 未 按 借 款 用 途 使 用 借 款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报 销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写 出 说 明, 经 财 经 处 审 核 后 报 销 第 二 条 借 款 的 特 别 规 定 各 种 借 款 均 实 行 前 帐 不 清 后 帐 不 借, 单 位 及 个 人 的 借 款, 应 做 到 一 事 一 借, 一 借 一 清, 不 能 一 借 多 用 或 多 借 多 用, 以 免 发 生 长 期 挂 帐 和 借 款 混 乱 的 事 项 第 二 章 报 销 规 定 第 三 条 报 销 时 间 的 规 定 凡 出 差 实 习 出 国 性 质 的 借 款, 借 款 人 员 应 自 返 校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报 销 结 帐 手 续 ; 科 研 外 协 费 自 借 款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报 销 结 帐 手 续 ; 超 过 规 定 报 销 期 限 不 报 帐 者, 将 停 止 办 理 其 它 报 销 和 借 款 业 务 超 过 六 个 月 不 报 帐 者, 将 从 借 款 人 的 工 资 ( 离 退 -55-
58 休 金 助 学 金 ) 中 扣 回, 没 有 工 资 ( 离 退 休 金 助 学 金 ) 的, 从 审 批 人 ( 单 位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 的 工 资 中 扣 回, 冲 减 借 款 第 四 条 报 销 票 据 的 规 定 一 根 据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从 外 部 取 得 的 报 销 票 据 必 须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票 据 的 形 式 与 内 容 必 须 相 符, 发 票 金 额 无 涂 改, 大 小 写 金 额 相 符 ; 票 据 的 有 关 要 素 如 付 款 单 位 日 期 经 济 内 容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开 票 人 等 应 填 写 齐 全 ; 付 款 单 位 ( 即 抬 头 ) 应 为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盖 有 收 款 单 位 的 财 务 章 或 结 算 章, 付 款 单 位 ( 抬 头 ) 为 个 人 的 票 据 不 能 报 销 二 票 据 的 内 容 必 须 为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商 品 名 称 经 手 人 应 对 票 据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负 责 审 批 人 应 对 其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三 财 务 人 员 对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的 票 据 已 经 被 禁 止 使 用 的 票 据 超 过 使 用 期 的 票 据 有 权 拒 绝 报 销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审 批 手 续 不 全 的 票 据 有 权 退 回 四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报 销 票 据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 以 票 据 上 的 日 期 为 准 ), 过 期 不 再 报 销, 特 殊 情 况, 需 写 出 情 况 说 明, 经 财 经 处 审 核 后 报 销 五 报 销 人 应 将 报 销 票 据 分 类 后, 按 鱼 鳞 式 粘 贴, 填 写 费 用 报 销 单,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资 金 审 批 制 度 履 行 完 整 的 审 批 手 续, 报 销 单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单 位 主 管 验 收 人 和 经 手 人 签 字 财 经 处 印 制 的 空 白 会 计 凭 证 不 得 用 来 粘 贴 原 始 票 据 六 除 定 额 发 票 外, 其 他 报 销 票 据 一 般 不 得 连 号 七 报 销 票 据 内 容 为 办 公 用 品 材 料 配 件 等 模 糊 事 项, 在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中 报 销 的, 单 张 金 额 在 800 元 以 上, 应 提 供 物 品 明 细 清 单 ; 在 其 他 经 费 中 报 销 的, 单 张 金 额 在 300 元 以 上, 应 提 供 物 品 明 细 清 单 物 品 明 细 清 单 应 由 销 售 单 位 加 盖 财 务 章 八 遗 失 车 ( 船 飞 机 ) 票, 需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说 明 遗 失 的 原 因 金 额,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院 ( 系 ) 核 实 后, 持 相 关 证 明 票 据 ( 如 住 宿 费 发 票 会 议 通 知 一 同 出 差 人 员 的 票 据 证 明 人 证 明 等 ) 报 销 其 他 可 报 销 票 据 遗 失 后, 必 须 到 出 票 单 位 复 印 原 票 据 存 根 或 记 帐 联, 并 加 盖 出 票 单 位 的 财 务 专 用 章 或 发 票 专 用 章, 附 相 应 说 明, 方 可 作 为 报 销 凭 据 九 预 付 费 发 票 不 能 作 为 报 销 凭 据, 可 在 取 得 正 式 发 票 后 报 销 十 除 领 取 人 员 费 用 劳 务 酬 金 内 部 转 帐 可 使 用 学 校 自 制 凭 证 外,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56-
59 的 报 销 票 据 应 有 税 务 部 门 或 财 政 部 门 监 制 章, 普 通 三 联 复 写 收 据 或 其 他 单 位 自 制 收 据 不 能 作 为 报 销 凭 据 第 五 条 学 校 自 制 的 凭 证 一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费 用 报 销 单 : 报 销 除 差 旅 费 和 领 取 劳 务 酬 金 以 外 的 费 用 时 填 写 二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劳 务 酬 金 领 款 单 : 领 取 奖 酬 金 劳 务 酬 金 时 填 写 ( 适 用 于 军 人 外 籍 人 员 ) 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 报 销 国 内 外 差 旅 费 及 职 工 探 亲 费 时 填 写 四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暂 借 款 凭 证 : 因 公 务 活 动 需 要 借 款 时 填 写 五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设 备 验 收 单 :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入 库 标 准 时,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填 写 六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委 托 收 款 单 : 用 于 学 校 内 部 各 单 位 间 经 费 转 帐 第 六 条 经 手 人 验 收 人 和 证 明 人 制 度 财 务 报 销 执 行 经 手 人 验 收 人 和 证 明 人 制 度 经 手 人 制 度 指 每 张 报 销 票 据 必 须 有 经 手 人 签 字, 以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验 收 人 制 度 指 购 置 实 物 的 除 经 手 人 签 字 外, 须 有 验 收 人 签 字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必 须 到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资 产 入 库 登 记 手 续 证 明 人 制 度 指 对 于 一 些 特 殊 事 项 ( 如 遗 失 车 票 单 程 票 无 住 宿 票 等 ) 需 要 由 同 行 人 员 或 其 他 知 情 人 予 以 证 明, 证 明 人 对 所 证 明 事 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七 条 领 取 劳 务 酬 金 规 定 一 科 研 返 聘 人 员 领 取 返 聘 金, 不 论 纵 向 横 向 经 费 一 律 占 用 相 应 人 员 及 劳 务 费 指 标 科 研 项 目 发 生 的 各 种 评 审 咨 询 等 费 用 以 及 研 究 生 论 文 评 审 答 辩 费 在 国 家 项 目 中 支 出 时, 需 要 有 预 算 或 相 应 的 经 费 开 支 规 定 ;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支 出 时 占 用 人 员 及 劳 务 费 指 标 二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根 据 学 生 参 加 科 研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支 付 相 应 劳 务 酬 金 ( 助 研 岗 薪 ), 占 用 劳 务 酬 金 指 标 在 领 取 学 生 劳 务 酬 金 时 应 保 证 学 生 确 实 参 与 了 科 研 项 目 工 作,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所 提 供 学 生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三 领 取 劳 务 酬 金 评 审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时, 本 校 人 员 应 发 到 个 人 银 行 卡 中, 外 单 位 人 员 网 上 录 入 后 可 领 取 现 金 根 据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校 职 工 劳 务 酬 金 等 -57-
60 费 用 与 当 月 工 资 收 入 合 并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学 生 及 外 单 位 人 员 按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四 野 外 聘 请 人 员 劳 务 ( 雇 工 费 ) 应 与 出 差 费 同 时 报 销 ( 包 括 税 务 代 开 发 票 ), 国 家 项 目 需 附 雇 工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其 他 项 目 需 提 供 身 份 证 号, 同 时 提 供 领 款 人 签 字 收 款 条 第 八 条 领 取 差 旅 费 补 助 的 规 定 一 开 车 出 野 外 的, 报 销 时 如 领 取 补 助, 应 提 供 能 证 明 出 差 时 间 地 点 人 数 的 票 据 ; 无 法 提 供 的, 应 有 书 面 说 明 并 经 院 系 确 认, 同 时 携 带 项 目 预 算 书 供 审 核 使 用, 无 预 算 的 不 发 补 助 二 本 校 人 员 按 差 旅 费 标 准 报 销, 外 单 位 人 员 补 助 一 律 按 劳 务 ( 雇 工 ) 费 报 销 三 学 生 使 用 预 算 经 费 出 差 ( 出 国 ), 补 助 标 准 参 照 一 般 在 职 人 员 差 旅 费 标 准 执 行 四 教 育 部 下 拨 的 人 才 经 费 111 计 划 等 科 研 性 质 的 经 费, 出 差 ( 野 外 ) 补 助 有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没 有 规 定 的 参 照 我 校 科 研 出 差 ( 野 外 ) 标 准 执 行 第 九 条 有 关 报 销 附 件 的 规 定 一 参 加 会 议 必 须 有 主 管 领 导 ( 或 科 研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字 的 会 议 通 知 才 能 报 销 有 关 费 用 二 借 款 ( 报 销 ) 时, 属 于 履 行 合 同 协 议 的 支 出 内 容, 应 附 合 同 协 议 复 印 件 ; 属 于 学 校 招 投 标 范 围 的 支 出 内 容, 应 附 中 标 确 认 ( 通 知 ) 书 ; 属 于 工 程 类 项 目 的 支 付 完 工 款 项, 应 附 审 计 报 告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范 围 的, 报 销 时 应 附 电 子 验 收 单 支 付 质 保 金 的 项 目, 由 使 用 单 位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质 保 金 支 付 手 续 三 科 研 人 员 出 差, 在 外 租 住 民 房 的, 报 销 时 应 提 供 租 房 协 议 ( 合 同 ) 及 相 应 发 票 四 报 销 版 面 费, 应 提 供 录 用 通 知 ; 报 销 出 版 费 应 提 供 合 同 或 协 议 报 销 复 印 印 刷 费 300 元 以 上 的, 需 附 明 细 单 ( 注 明 内 容 数 量 单 价 ) 五 2 万 元 以 下 的 测 试 费 应 提 供 结 算 单,2 万 元 以 上 的 测 试 费 应 附 合 同 或 协 议 六 野 外 租 车 : 野 外 租 车 需 与 出 租 单 位 签 订 租 车 合 同 或 协 议,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与 个 人 签 订 协 议 的, 应 附 对 方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税 务 代 开 发 票 时 收 款 单 位 应 与 合 同 或 协 议 一 致 七 外 协 费 ( 包 括 合 作 研 究 经 费 委 托 业 务 费 ) 支 出 : 需 提 供 相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58-
61 第 十 条 报 销 的 其 它 规 定 一 私 家 车 因 科 研 工 作 使 用, 需 要 报 销 有 关 费 用 时, 应 附 相 应 用 车 说 明, 但 不 能 报 销 车 船 税 及 保 险 费 二 科 研 项 目 业 务 交 往 费 的 报 销 : 国 家 项 目 ( 如 地 调 重 大 专 项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等 ) 按 预 算 执 行, 其 他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有 预 算 的 按 预 算 执 行, 无 预 算 的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行 控 制 相 关 费 用 报 销 额 度 三 科 研 项 目 因 野 外 出 差 发 生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有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 没 有 规 定 的 允 许 在 项 目 中 支 付 四 科 技 处 管 理 的 各 实 验 室 开 放 基 金 按 校 内 基 金 开 支 办 法 执 行 第 三 章 帐 务 调 整 的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帐 务 调 整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帐 务 调 整 应 依 据 上 级 或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二 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报 销 时 认 真 确 认 支 出 所 属 的 项 目, 写 清 项 目 财 务 编 号, 支 出 一 旦 形 成, 非 特 殊 原 因 不 予 调 帐 三 由 于 项 目 经 费 未 到 帐 而 事 先 由 其 他 项 目 垫 支, 可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在 项 目 经 费 到 帐 后 再 报 帐 四 由 于 垫 支 而 必 须 进 行 调 帐 时,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写 出 详 细 调 帐 说 明 和 理 由, 同 时 注 明 需 调 帐 的 年 月 凭 单 号 项 目 号, 经 科 技 处 ( 地 调 院 ) 和 财 经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调 帐 调 帐 一 般 只 对 当 年 帐 目 调 整 第 四 章 现 金 使 用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根 据 国 务 院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等 规 定, 现 金 使 用 范 围 包 括 : 1 职 工 工 资, 津 贴 ; 2 个 人 劳 务 报 酬 ; 3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颁 发 给 个 人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艺 术, 体 育 等 各 项 奖 金 ; 4 各 种 劳 保, 福 利 费 用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对 个 人 的 其 他 支 出 ; 5 出 差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 -59-
62 6 结 算 起 点 在 1000 元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第 十 三 条 现 金 使 用 规 定 : 1 不 得 超 范 围 使 用 现 金 2 不 得 以 差 旅 费 的 名 义 借 出 现 金 用 于 非 出 差 性 质 的 开 支 3 不 得 坐 支 现 金 取 得 现 金 收 入 的 单 位 应 及 时 送 存 财 经 处 第 五 章 支 票 使 用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支 票 的 签 发 一 支 付 1000 元 以 上 的 业 务 应 使 用 支 票 结 算 二 支 票 有 效 期 10 天, 领 用 支 票 后 应 及 时 使 用 不 能 及 时 使 用 或 过 期 的 支 票 应 及 时 送 交 财 经 处 三 使 用 支 票 在 1 万 元 以 上 的 需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且 与 报 销 票 据 一 致 四 支 票 带 有 磁 码, 严 禁 折 叠 已 签 发 的 支 票 由 于 持 票 人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支 票 作 废 的, 每 张 支 票 收 取 成 本 和 手 续 费 2 元, 入 学 校 帐 第 十 五 条 遗 失 支 票 的 处 理 一 支 票 开 出 后, 应 及 时 送 达 对 方 单 位 发 生 遗 失 的, 应 及 时 到 我 校 开 户 银 行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挂 失 止 付 手 续 二 需 重 开 支 票 的, 由 经 手 人 写 出 说 明,15 天 后 经 银 行 确 认 款 项 未 付 出 的 方 可 重 开 支 票 三 支 票 开 出 后, 因 各 种 原 因 发 生 的 损 失 由 支 票 领 用 人 承 担 第 六 章 其 他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借 款 人 的 责 任 一 暂 借 款 借 款 人 为 债 务 责 任 人, 负 责 按 时 结 帐 并 承 担 借 款 过 程 中 主 要 经 济 责 任 ;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监 督 款 项 的 合 理 有 效 使 用, 并 监 督 借 款 人 按 时 报 销 或 归 还 借 款, 如 借 款 人 确 实 无 力 偿 还 借 款, 将 负 连 带 责 任 二 出 国 逾 期 不 归 人 员 所 借 款 项,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及 学 校 审 批 部 门 负 责 催 还 三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应 严 格 办 理 离 校 盖 章 手 续, 借 款 未 清 者, 不 得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如 确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需 挂 帐 时, 应 到 财 经 处 办 理 转 借 手 续 四 对 特 别 确 实 无 法 结 帐 的 借 款, 借 款 人 应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由 有 关 部 门 查 明 原 -60-
63 因, 分 清 责 任, 经 学 校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能 核 销 对 查 证 系 挪 用 公 款 和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损 害 学 校 利 益 者, 将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按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科 研 外 拨 款 ( 外 协 费 ) 一 项 目 预 算 中 有 外 拨 款 预 算 的 可 办 理 外 拨 款 手 续 办 理 科 研 外 拨 款, 应 先 取 得 对 方 正 式 报 销 票 据 再 办 理 外 拨 款 手 续, 一 般 不 办 理 借 款 变 更 外 拨 单 位 的 应 由 学 校 科 技 处 ( 地 调 院 ) 审 批 二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与 外 拨 款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报 销 时 提 供 三 项 目 预 算 中 无 外 拨 款 而 临 时 增 加 外 拨 款 业 务 的,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资 金 审 批 制 度 的 规 定 : 预 算 中 未 列 明 的 10 万 元 以 下 的 外 协 费 支 出, 报 科 技 处 ( 地 调 院 ) 审 批,1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报 主 管 科 技 和 财 务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财 经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10 年 3 月 1 日 开 始 执 行 -61-
64 中 地 大 京 发 [2009]114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保 障 和 促 进 我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据 中 央 级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8]13 号 ) 中 央 级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2008]495 号 ) 及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和 处 置 行 为 管 理 授 权 审 批 暂 行 办 法 ( 教 财 厅 [2007] 4 号 )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执 行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校 内 各 单 位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我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称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包 括 : 国 家 拨 给 我 校 的 资 产, 我 校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以 及 接 受 捐 赠 和 其 他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资 产, 其 表 现 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四 条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应 当 坚 持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推 行 实 物 费 用 定 额 制 度, 促 进 事 业 资 产 整 合 与 共 享 共 用, 实 现 资 产 管 理 和 预 算 管 理 的 紧 密 统 一 ; 应 当 坚 持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相 分 离 的 原 则 以 及 资 产 管 理 与 财 务 管 理 实 物 管 理 与 价 值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国 家 统 一 所 有, 财 政 部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门 ) 监 管,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管 理 体 制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第 六 条 财 经 处 资 产 处 负 责 对 我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具 体 管 理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政 策 ( 二 ) 根 据 财 政 部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制 定 我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62-
65 ( 三 ) 财 经 处 主 要 负 责 帐 务 处 理 及 价 值 管 理, 资 产 处 主 要 负 责 实 物 管 理 ( 四 ) 负 责 学 校 资 产 购 置 验 收 入 库 账 卡 管 理 清 查 登 记 统 计 报 告 及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五 ) 办 理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处 置 和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等 事 项 的 报 批 手 续 ;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审 批 学 校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处 置 和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等 事 项 ( 六 ) 负 责 学 校 存 量 资 产 的 有 效 利 用, 参 与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等 资 产 的 共 享 共 用 和 公 共 研 究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 七 )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报 告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资 产 配 置 及 使 用 第 七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是 指 根 据 学 校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购 置 或 者 调 剂 等 方 式 为 学 校 配 备 资 产 的 行 为 第 八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现 有 资 产 无 法 满 足 学 校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 二 ) 难 以 与 其 他 单 位 共 享 共 用 相 关 资 产 ( 三 ) 难 以 通 过 市 场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实 现, 或 者 采 取 市 场 购 买 方 式 成 本 过 高 第 九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的 配 置 标 准 ; 没 有 规 定 配 置 标 准 的, 应 当 从 严 控 制, 合 理 配 置 第 十 条 对 于 学 校 长 期 闲 置 低 效 运 转 或 者 超 标 准 配 置 的 资 产, 原 则 上 由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调 剂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购 置 规 定 限 额 以 上 资 产 的,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报 批 : ( 一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资 产 的 存 量 情 况 使 用 及 其 绩 效 情 况, 提 出 拟 新 购 置 资 产 的 品 目 数 量 和 所 需 经 费 的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 二 ) 学 校 领 导 各 部 门 根 据 资 产 存 量 状 况 人 员 编 制 和 有 关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等, 对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三 )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按 照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的 相 关 要 求 列 入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用 非 财 政 性 资 金 购 置 规 定 限 额 以 上 资 产 的,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购 置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资 产,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63-
66 政 府 采 购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包 括 自 用 和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等 方 式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将 不 断 完 善 现 有 资 产 购 置 验 收 保 管 使 用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学 校 将 对 实 物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清 查, 原 则 上 每 三 年 一 次, 做 到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加 强 对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防 止 无 形 资 产 流 失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外 投 资 ( 货 币 投 资 必 须 使 用 自 筹 资 金 ) 出 租 出 借 等,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遵 循 投 资 回 报 风 险 控 制 和 跟 踪 管 理 等 原 则, 并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实 现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申 报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等 事 项, 应 当 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和 拟 签 订 的 协 议 ( 合 同 ) 等 相 关 材 料, 按 以 下 方 式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 一 ) 单 项 价 值 在 100 万 元 ( 货 币 资 金 50 万 元 ) 以 下 ( 不 含 100 万 元 ) 的, 由 学 校 审 批 后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二 ) 单 项 价 值 在 100 万 元 ( 货 币 资 金 50 万 元 ) 以 上,800 万 元 以 下 ( 不 含 800 万 元 ) 的, 由 学 校 审 核 后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三 ) 单 项 价 值 在 800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学 校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将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由 学 校 国 资 委 ( 经 资 委 )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同 时 在 学 校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对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披 露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外 投 资 收 益 以 及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管 理 第 四 章 资 产 处 置 第 二 十 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学 校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为 处 置 方 式 包 括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对 外 捐 赠 报 废 报 损 以 及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对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应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各 单 位 应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处 置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时, 应 根 据 财 政 部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附 相 关 材 料, 按 以 下 方 式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 一 ) 单 位 价 值 或 批 量 价 值 在 100 万 元 ( 货 币 资 金 50 万 元 ) 以 下 ( 不 含 100 万 元 ) -64-
67 的, 由 学 校 审 批 后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二 ) 单 位 价 值 或 批 量 价 值 在 100 万 元 ( 货 币 资 金 50 万 元 ) 以 上,800 万 元 以 下 ( 不 含 800 万 元 ) 的, 由 学 校 审 核 后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三 ) 单 位 价 值 或 批 量 价 值 在 800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学 校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审 批 ( 四 ) 对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的 核 销, 必 须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或 聘 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经 济 鉴 证 意 见, 由 学 校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或 财 经 处 研 究 后, 提 交 校 务 会 议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财 政 部 主 管 部 门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的 批 复, 以 及 学 校 按 规 定 处 置 资 产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文 件, 是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学 校 有 关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项 目 的 参 考 依 据, 学 校 应 当 依 据 其 办 理 产 权 变 动 和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资 产 数 量 较 多 或 者 价 值 较 高 的, 应 当 通 过 拍 卖 等 市 场 竞 价 方 式 公 开 处 置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一 律 纳 入 学 校 专 用 基 金,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第 五 章 产 权 登 记 与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是 国 家 对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登 记, 依 法 确 认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和 学 校 对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负 责 人 及 成 立 时 间 ( 二 ) 单 位 性 质 主 管 部 门 ( 三 ) 单 位 资 产 总 额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主 要 实 物 资 产 金 额 及 其 使 用 状 况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 四 ) 其 他 需 要 登 记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开 展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产 权 纠 纷 是 指 由 于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经 营 权 使 用 权 等 产 权 归 属 不 清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与 其 他 国 有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的, 由 当 事 -65-
68 人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调 解, 或 按 相 关 法 律 程 序 依 法 裁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与 非 国 有 单 位 和 非 国 有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之 间 发 生 产 权 纠 纷 的, 学 校 应 当 提 出 拟 处 理 意 见,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报 财 政 部 同 意 后,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的, 依 照 司 法 程 序 处 理 第 六 章 资 产 评 估 与 资 产 清 查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对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 ( 一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改 制 为 企 业 ( 二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偿 还 债 务 ( 三 ) 合 并 分 立 清 算 ( 四 ) 资 产 拍 卖 转 让 置 换 ( 五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租 赁 给 非 国 有 单 位 ( 六 ) 确 定 涉 讼 资 产 价 值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评 估 的 事 项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 一 ) 学 校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二 ) 学 校 下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的 合 并 资 产 划 转 置 换 和 转 让 ( 三 ) 其 他 不 影 响 国 有 资 产 权 益 的 特 殊 产 权 变 动 行 为, 报 经 财 政 部 确 认 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应 当 依 据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91 号 ) 委 托 具 有 资 产 评 估 资 格 证 书 的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学 校 应 当 如 实 向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客 观 性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干 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独 立 执 业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实 行 核 准 制 和 备 案 制 核 准 和 备 案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按 照 财 政 部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暂 行 办 法 ( 财 办 [2006]52 号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核 实 暂 行 办 法 ( 财 办 [2007]19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66-
69 第 七 章 资 产 信 息 管 理 与 报 告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化 的 要 求, 及 时 将 资 产 变 动 信 息 录 入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资 产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做 好 国 有 资 产 统 计 和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信 息 报 告 是 学 校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的 格 式 内 容 及 要 求,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状 况 做 出 报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主 管 部 门 将 充 分 利 用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资 产 信 息 报 告, 全 面 动 态 地 掌 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占 有 使 用 和 处 置 状 况, 并 作 为 编 制 和 安 排 学 校 预 算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第 八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条 财 经 处 资 产 处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部 门 应 当 各 司 其 职,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合 理 的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将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部 门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维 护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应 当 坚 持 单 位 内 部 监 督 与 财 政 监 督 审 计 监 督 社 会 监 督 相 结 合, 事 前 监 督 与 事 中 监 督 事 后 监 督 相 结 合, 日 常 监 督 与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于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学 校 将 依 据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处 分 处 理,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暂 停 或 取 消 部 门 或 单 位 年 度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的 申 报 资 格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所 办 的 全 资 企 业 和 控 股 企 业, 按 照 企 业 财 务 及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67-
70 中 地 大 京 发 [2009]115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维 护 资 产 安 全 和 完 整,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中 央 级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坚 持 统 一 政 策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物 尽 其 用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学 校 的 资 产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本 办 法 所 称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所 有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仪 器 设 备 家 具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 含 标 本 模 型 ) 图 书 ( 含 资 料 音 像 制 品 软 件 )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第 四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单 价 在 800 元 以 上,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价 不 足 规 定 标 准, 但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和 单 价 2000 元 以 上 的 专 业 计 算 机 软 件, 也 按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第 五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所 占 有 使 用 的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 国 家 出 资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各 单 位 自 筹 经 费 购 置 接 受 捐 赠 和 其 它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学 校 所 有 ( 或 使 用 ) 的 固 定 资 产 第 六 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做 好 固 定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有 效 使 用 固 定 资 产, 提 高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固 定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加 强 对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有 偿 使 用 的 管 理, 并 对 其 保 值 增 值 进 行 监 督 第 七 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代 表 学 校 行 使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职 能, 对 学 校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实 施 具 体 管 理 第 八 条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应 指 定 专 人 对 本 单 位 占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管 理 ; 基 层 使 用 单 位 或 个 人 除 用 好 学 校 配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外, 还 负 有 日 常 管 理 及 维 护 的 责 任 第 二 章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与 增 减 变 动 第 九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68-
71 ( 一 ) 购 入 调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买 价 调 拨 价 以 及 运 杂 费 保 险 费 安 装 费 车 辆 购 置 附 加 费 等 记 帐 ( 二 )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建 造 过 程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记 帐 ( 三 ) 在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基 础 上 改 建 扩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改 建 扩 建 发 生 的 支 出, 减 去 改 建 扩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变 价 收 入 后 的 净 增 加 值, 增 记 固 定 资 产 帐 ( 四 ) 接 受 捐 赠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有 关 凭 证 记 帐, 接 受 捐 赠 的 固 定 资 产 时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应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 五 ) 无 偿 调 入 固 定 资 产, 不 能 查 明 原 值 的, 按 照 估 价 入 帐 ( 六 )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入 帐 ( 七 ) 已 投 入 使 用, 但 尚 未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的 固 定 资 产, 可 先 按 估 价 入 帐, 待 确 定 实 际 价 值 后, 再 进 行 调 整 ( 八 ) 用 外 币 进 口 的 设 备, 按 当 时 的 汇 率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金 额, 加 上 国 外 部 分 的 运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 外 币 应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金 额 ), 再 加 上 支 付 的 关 税 海 关 手 续 费 等 计 价 入 帐 ( 九 )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租 赁 协 议 确 定 的 设 备 价 款 运 杂 费 安 装 费 等 记 帐 ( 十 )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过 程 中 的 差 旅 费, 不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第 十 条 固 定 资 产 不 实 行 折 旧, 按 原 值 入 帐 第 十 一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变 动,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并 及 时 通 知 财 务 部 门, 对 固 定 资 产 帐 目 作 相 应 调 整, 其 他 单 位 不 得 任 意 变 动 固 定 资 产 帐 面 价 值 第 十 二 条 购 入 调 入 和 自 制 自 建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使 用 单 位 部 门 持 发 票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单 或 基 建 项 目 交 付 使 用 验 收 单 据 ( 含 经 审 计 的 决 算 通 知 单 ), 办 理 有 关 入 库 财 务 报 销 和 领 用 等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接 受 捐 赠 或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接 受 和 交 接, 并 据 固 定 资 产 交 接 单 发 票 或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报 告 单 等 凭 证,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通 知 单, 办 理 有 关 入 库 财 务 报 销 和 使 用 单 位 领 用 等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调 出 变 卖 盘 亏 报 损 报 废 等 导 致 的 资 产 变 动, 根 据 资 产 处 置 意 见,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减 少 通 知 单, 办 理 有 关 调 出 或 注 销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房 屋 建 筑 物 类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拆 迁 出 售 等 原 因 发 生 减 值, 应 由 基 建 后 勤 等 部 门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减 少 通 知 单, 办 理 有 关 注 销 手 续 -69-
72 第 三 章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按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分 类 核 算, 审 核 固 定 资 产 预 算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算 编 制 计 划 采 购 验 收 入 库 对 帐 卡 物 进 行 定 期 清 查 调 拨 处 置 以 及 组 织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益 进 行 评 价 考 核 ; 使 用 部 门 负 责 合 理 有 效 使 用 和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办 理 本 部 门 固 定 资 产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验 收 领 用 保 管 清 点 等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应 将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报 送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核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资 产 的 配 备 及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合 理 配 置, 防 止 积 压 浪 费 经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核 定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审 批 后 的 购 置 计 划, 作 为 当 年 的 采 购 执 行 计 划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实 行 校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院 ( 处 部 系 ) 室 三 级 管 理 体 制, 每 级 都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并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及 固 定 资 产 总 账 分 类 账 或 分 户 明 细 帐 第 十 九 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每 3 年 对 全 校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查, 查 明 固 定 资 产 的 实 有 数 与 帐 面 结 存 数 是 否 相 符,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管 使 用 维 修 等 情 况 是 否 正 常, 特 别 是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及 用 于 从 事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及 收 益 情 况 第 二 十 条 使 用 单 位 部 门 要 定 期 清 点, 做 到 帐 卡 物 相 符, 杜 绝 账 外 资 产,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加 强 管 理 ; 对 大 型 设 备 和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应 建 立 技 术 档 案 及 安 全 操 作 等 技 术 规 程, 将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 对 配 备 给 个 人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或 物 品, 要 建 立 领 用 交 还 制 度 并 督 促 使 用 人 爱 护 所 用 资 产 ;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时, 应 在 其 办 理 所 用 资 产 交 还 手 续 后, 办 理 调 动 手 续 ; 单 位 部 门 负 责 人 换 届 或 离 任 时, 应 结 合 离 任 审 计,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一 次 彻 底 的 清 查, 资 产 清 查 不 清 的, 单 位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说 明 原 因, 对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追 究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固 定 资 产 要 建 立 采 购 ( 含 工 程 项 目 等 ) 验 收 登 记 领 用 报 销 等 制 度, 无 论 以 何 种 经 费 ( 含 各 种 工 程 接 受 捐 赠 等 )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未 经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财 务 部 门 一 律 不 予 报 销 第 四 章 房 地 产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土 地 ( 只 有 使 用 权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是 学 校 基 本 的 不 动 产 物 质 资 源, -70-
73 其 使 用 效 率 和 完 好 程 度, 直 接 影 响 到 办 学 效 益 和 办 学 水 平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房 屋 是 学 校 建 设 发 展 的 一 项 基 本 策 略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保 护, 制 止 一 切 非 法 占 用 行 为 第 二 十 三 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确 认 为 学 校 使 用 的 土 地, 其 使 用 权 归 学 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占 用 挪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公 用 房 屋,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调 配, 二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管 理 原 则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对 权 属 学 校 的 公 用 房 屋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管 理, 并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逐 步 改 革 现 行 无 偿 占 用 的 管 理 制 度, 试 行 定 额 核 算 超 额 交 房 或 有 偿 占 用 的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房 屋 利 用 率 和 完 好 率 第 五 章 非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非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 学 校 各 单 位 为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非 经 营 性 任 务 所 占 有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各 单 位 在 保 证 完 成 正 常 工 作 前 提 下,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用 于 从 事 经 营 性 活 动 的 固 定 资 产 第 二 十 六 条 非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主 要 方 式 有 : ( 一 ) 用 非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兴 办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 实 体 ( 二 ) 用 非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入 股 合 资 联 营 ( 三 ) 用 非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对 外 出 租 出 借 ( 四 ) 经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非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转 为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应 严 格 审 查 论 证, 要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评 估, 核 定 其 价 值 量, 作 为 学 校 投 入 的 资 本 金, 并 以 此 作 为 占 有 使 用 该 部 分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考 核 基 础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转 为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有 偿 占 用 的 原 则, 由 学 校 国 资 委 ( 经 资 委 )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加 强 对 学 校 非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考 核 评 估, 确 保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第 二 十 九 条 经 营 性 实 体, 不 论 是 否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对 所 占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均 应 强 化 管 理, 提 高 资 产 经 营 效 益 非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固 定 资 产 后, 其 国 有 性 质 不 变 -71-
74 第 六 章 资 产 的 处 置 第 三 十 条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学 校 对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让 或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为 包 括 无 偿 调 拨 出 售 报 损 报 废 等 第 三 十 一 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代 表 学 校 行 使 资 产 处 置 的 权 力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对 其 占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变 更 或 注 销 产 权 时, 应 按 规 定 程 序 到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调 剂 报 废 报 损 出 售 等 手 续 ( 一 ) 调 剂 : 指 学 校 根 据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为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在 校 内 调 剂 资 产 占 用 单 位 部 门 的 行 为 对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或 在 一 些 单 位 部 门 被 淘 汰 而 在 另 一 些 单 位 部 门 还 可 继 续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学 校 有 权 进 行 统 一 调 剂, 调 出 调 入 单 位 部 门 都 应 顾 全 大 局, 积 极 配 合 ( 二 ) 报 废 : 因 损 耗 严 重 或 技 术 落 后 已 被 淘 汰, 经 技 术 鉴 定 或 按 有 关 规 定, 已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均 应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 三 ) 报 损 : 指 呆 帐 损 失 和 非 正 常 损 失, 经 公 安 机 关 保 卫 部 门 查 证 确 属 丢 失 的 资 产, 须 办 理 报 失 手 续 但 应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 四 ) 出 售 : 指 国 有 资 产 以 有 偿 转 让 的 方 式 变 更 所 有 权 或 占 有 使 用 权, 并 收 取 相 应 处 置 收 益 的 资 产 处 置 第 三 十 二 条 审 批 权 限 ( 一 ) 凡 一 次 性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100 万 元 以 下 ( 不 含 100 万 元 ) 的 事 项, 由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报 教 育 部 备 案 ( 二 ) 凡 一 次 性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100 万 元 以 上,800 万 元 以 下 ( 不 含 800 万 元 ) 的 事 项, 由 学 校 审 核 后, 报 教 育 部 审 批 ( 三 ) 凡 一 次 性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800 万 元 以 上 的 事 项, 由 学 校 上 报 教 育 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审 批 第 三 十 三 条 单 价 20 万 元 ( 含 ) 以 上 固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技 术 鉴 定,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 单 价 20 万 元 以 下 固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由 各 占 用 单 位 部 门 申 报 ( 单 价 1 万 元 以 上 的 自 行 组 织 技 术 鉴 定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第 三 十 四 条 经 批 准 允 许 报 废 转 让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代 表 学 校 进 行 资 产 处 置, 其 它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处 置 ( 一 )20 万 元 以 下 的 资 产 处 置,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不 定 期 进 行 处 置 -72-
75 ( 二 )2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资 产 处 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拍 卖 法 和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公 开 处 置 第 三 十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 包 括 报 废 残 值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 均 为 学 校 所 有, 一 律 纳 入 学 校 专 用 基 金 集 中 管 理, 用 于 固 定 资 产 更 新 改 造 及 资 产 处 置 过 程 中 学 校 组 织 的 技 术 鉴 定 请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等 第 七 章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固 定 资 产 均 属 国 有 财 产,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挪 作 他 用 或 处 置,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国 有 资 产 据 为 己 有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资 产 占 用 单 位 部 门 及 使 用 人 员, 都 应 以 高 度 负 责 的 态 度, 用 好 管 好 国 有 资 产, 维 护 其 安 全 完 整 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学 校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追 究 主 管 领 导 和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 一 ) 未 按 其 职 责 要 求, 放 松 管 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二 ) 不 按 规 定 权 限, 擅 自 批 准 资 产 处 置,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三 ) 对 所 管 辖 的 国 有 资 产 造 成 流 失 或 损 失 不 反 映 不 报 告 不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加 以 制 止 的 ( 四 ) 不 如 实 进 行 资 产 登 记 填 报 资 产 报 表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 五 ) 擅 自 转 让 处 置 资 产 和 用 于 经 营 投 资 的 ( 六 ) 弄 虚 作 假, 以 各 种 名 目 侵 占 资 产 和 利 用 职 权 牟 取 私 利 的 ( 七 ) 对 用 于 经 营 投 资 的 资 产, 不 认 真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不 履 行 投 资 者 权 益 收 缴 资 产 收 益 的 ( 八 ) 因 严 重 失 职 或 不 按 规 程 操 作,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九 ) 其 它 非 客 观 原 因 致 使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严 重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资 产 占 用 单 位 部 门 及 使 用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资 产 大 量 流 失 或 重 大 损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并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行, 原 有 规 定 与 之 不 一 致 时,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73-
76 中 地 大 京 发 [2009]116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中 央 级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央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仪 器 设 备 的 年 度 采 购 计 划, 购 置 性 能 价 格 比 最 佳 的 仪 器 设 备 ;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所 占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维 护,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 提 高 使 用 效 益 ;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闲 置 报 废 的 仪 器 设 备 要 及 时 进 行 资 产 处 置 第 三 条 单 价 在 800 元 ( 含 ) 以 上 能 独 立 使 用 一 年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 包 括 与 建 设 工 程 配 套 的 设 备 ), 为 高 值 设 备 ; 单 价 在 800 元 以 下 200 元 ( 含 ) 以 上, 能 独 立 使 用 一 年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为 低 值 耐 用 设 备 ; 单 价 在 2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为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高 值 设 备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低 值 耐 用 设 备 由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自 行 管 理 第 四 条 我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实 行 主 管 副 校 长 领 导,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校 院 ( 系 处 中 心 ) 室 三 级 管 理 体 制 各 二 级 单 位 应 指 派 专 人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 专 职 或 兼 职 ), 各 科 室 应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可 赋 予 一 定 的 权 责, 尽 量 避 免 管 理 人 员 分 散 如 因 机 构 分 散 而 管 理 不 便 的, 可 实 行 专 人 管 理 的 领 借 制 度 第 二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申 购 审 批 第 五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均 须 按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汇 总 审 核, 报 主 管 副 校 长 审 批 第 六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计 划, 须 满 足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 ( 一 ) 购 置 经 费 已 落 实 ( 二 ) 确 属 教 学 科 研 或 工 作 所 需 的 仪 器 设 备 ( 三 ) 已 具 有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正 常 运 转 的 技 术 力 量 和 人 员 配 备 -74-
77 ( 四 ) 实 验 室 用 房 水 电 等 配 套 设 施 及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均 已 落 实 第 七 条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计 划,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申 购 单 位 向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领 取 并 填 写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申 购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可 行 性 论 证 表, 由 学 科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报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二 ) 单 价 万 元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申 请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三 ) 单 价 40 万 元 ( 含 )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与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专 家 论 证 组 主 持 论 证 ( 四 )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经 专 家 组 论 证 通 过, 并 报 主 管 副 校 长 审 批 后,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按 规 定 执 行 采 购 任 务 第 八 条 申 请 购 置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学 校 审 批 负 责 人 必 须 对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的 可 靠 性 负 责 ;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必 须 对 采 购 运 输 及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负 责 ; 申 购 单 位 必 须 对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设 备 的 管 理 及 使 用 效 益 负 责 第 三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第 九 条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后, 方 可 采 购 ( 一 )5 万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或 申 购 单 位 按 规 定 自 行 采 购 ( 二 )5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按 学 校 招 标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采 购 第 十 条 购 买 仪 器 设 备, 单 价 1 万 元 以 上 应 签 订 购 货 合 同 ( 须 盖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专 用 章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须 按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采 购 第 十 一 条 所 有 进 口 ( 包 括 接 受 捐 赠 ) 仪 器 设 备, 均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办 理 有 关 申 报 审 批 落 实 外 贸 代 理 谈 判 签 约 免 税 报 关 商 检 索 赔 等 手 续 第 四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第 十 二 条 仪 器 设 备 在 提 货 接 运 过 程 中, 购 置 单 位 应 对 所 购 设 备 的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外 观 等 进 行 检 验, 发 现 短 缺 破 损, 做 好 确 认 记 录, 以 便 索 赔 第 十 三 条 单 价 20 万 元 以 下 仪 器 设 备 的 质 量 技 术 验 收, 主 要 由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验 收 ; 单 价 2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的 质 量 技 术 验 收, 由 使 用 单 位 和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验 收 ; 单 价 20 万 元 以 上 和 所 有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的 验 收 报 告 单, 须 交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75-
78 第 十 四 条 仪 器 设 备 到 货 后, 由 使 用 单 位 按 合 同 约 定 日 期 进 行 验 收 第 十 五 条 自 行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的 仪 器 设 备, 安 装 前 必 须 仔 细 阅 读 安 装 调 试 使 用 说 明 书, 严 格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第 十 六 条 合 同 规 定 需 要 国 内 外 厂 商 派 人 员 参 加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时, 应 在 仪 器 设 备 到 货 后, 通 知 国 内 外 厂 商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校 验 收 第 十 七 条 在 验 收 中, 如 发 现 有 破 损 短 缺 质 量 不 合 格 技 术 指 标 不 符 及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一 致 等 情 况, 使 用 单 位 要 在 规 定 验 收 期 限 内 向 供 方 或 运 输 单 位 提 出 交 涉, 办 理 退 换 补 赔 等 手 续, 并 书 面 报 告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第 十 八 条 对 需 商 检 的 仪 器 设 备,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通 知 商 检 部 门 进 行 商 检 第 五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帐 务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仪 器 设 备 验 收 合 格 后, 必 须 在 结 清 货 款 的 同 时, 办 理 仪 器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建 帐 手 续 新 购 置 的 单 价 800 元 ( 含 ) 以 上 的 仪 器 设 备, 家 具 单 价 200 元 以 上 或 单 价 不 足 但 批 量 购 置 的,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档 案 的 程 序 为 : 院 ( 系 处 中 心 ) 级 管 理 人 员 配 合 领 用 人 填 写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固 定 资 产 建 帐 单 并 逐 台 验 收, 确 保 填 写 内 容 完 整 准 确 ; 上 网 录 入 建 档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 办 理 财 务 报 销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单 价 800 元 以 下 低 值 设 备, 在 院 ( 系 处 中 心 ) 登 记 建 帐 后, 经 院 ( 系 处 中 心 )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到 财 务 部 门 办 理 报 帐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单 价 800 元 ( 含 )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及 单 价 200 元 以 上 的 家 具, 不 论 来 自 何 种 渠 道 使 用 何 种 经 费 都 应 在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建 帐 后, 财 务 部 门 方 予 报 帐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捐 赠 和 自 制 仪 器 设 备,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应 在 设 备 运 抵 学 校 或 研 制 完 成 后, 及 时 到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建 帐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校 院 ( 系 处 中 心 ) 室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必 须 有 本 部 门 完 整 的 仪 器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分 户 帐 及 借 进 借 出 登 记 册,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对 本 部 门 仪 器 设 备 帐 卡 物 进 行 核 对, 保 持 帐 卡 物 相 符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将 对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的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第 六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保 管 第 二 十 四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须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须 -76-
79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经 技 术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机 操 作, 要 建 立 技 术 档 案, 填 写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记 录 薄 准 确 记 录 使 用 借 用 损 坏 检 查 维 修 等 情 况 第 二 十 五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利 用 率 应 达 到 教 育 部 有 关 考 核 评 估 指 标, 充 分 发 挥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单 价 20 万 元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主 要 由 院 ( 系 处 中 心 ) 负 责 检 查 考 评,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抽 查 ;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 管 理, 按 照 教 育 部 考 核 标 准,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每 年 组 织 检 查 考 评, 并 将 使 用 效 益 综 合 考 评 表 上 报 教 育 部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对 校 内 的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合 理 调 配 ;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仪 器 设 备 负 责 人 有 权 对 本 单 位 部 门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合 理 调 配, 但 应 到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变 动 手 续 第 二 十 七 条 要 充 分 发 挥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资 源 作 用,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前 提 下, 应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技 术 服 务, 所 收 费 用 由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用 于 补 偿 仪 器 设 备 的 运 行 消 耗 维 护 维 修 及 支 付 必 要 的 劳 务 费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仪 器 设 备 领 用 保 管 人 不 准 拆 改 和 分 解 仪 器 设 备, 确 需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而 拆 改 的, 要 经 院 ( 系 处 中 心 ) 设 备 主 管 批 准, 报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九 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应 按 不 同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要 求, 加 强 仪 器 设 备 的 保 养 和 维 护, 定 期 校 验 技 术 指 标, 确 保 其 应 有 的 性 能 和 精 度 ; 保 全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及 维 修 记 录 ( 如 随 机 附 带 的 各 种 文 字 图 纸 软 件 声 像 等 资 料, 安 装 调 试 维 修 等 记 录 ); 做 好 防 潮 防 尘 防 光 防 火 防 热 防 冻 防 震 防 爆 防 锈 防 腐 蚀 等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各 使 用 单 位 要 积 极 培 训 能 独 立 操 作 仪 器 设 备 的 人 员, 并 加 强 管 理, 实 行 持 证 上 机 制, 避 免 仪 器 设 备 的 损 坏 ; 仪 器 设 备 的 人 员 配 备, 以 能 保 证 仪 器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转 和 充 分 发 挥 效 益 为 原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仪 器 设 备 领 用 人 在 办 理 出 国 ( 一 年 以 上 ) 调 出 退 休 等 离 岗 手 续 时, 必 须 在 办 理 仪 器 设 备 交 接 手 续 后, 再 办 理 其 他 手 续 第 三 十 二 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人 事 变 动 时, 应 在 变 动 后 30 日 内 到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第 七 章 仪 器 设 备 的 调 拨 报 废 ( 报 损 ) 第 三 十 三 条 仪 器 设 备 的 调 拨, 指 变 更 仪 器 设 备 的 占 有 使 用 权 的 一 种 方 式, 变 更 后 应 及 时 到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闲 置 多 余 淘 汰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剂 调 拨 处 理 -77-
80 ( 一 )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内 部 调 拨, 由 单 位 部 门 仪 器 设 备 主 管 审 批, 经 单 位 部 门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办 理 调 拨 手 续, 并 将 调 拨 单 交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二 ) 校 内 调 拨,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并 办 理 调 拨 手 续 ( 三 ) 校 外 调 拨, 经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报 主 管 副 校 长 审 批 第 三 十 四 条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 报 损 ) 确 认 标 准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 报 损 ) 原 则 确 认, 对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并 已 失 去 使 用 价 值 的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部 门 可 按 下 列 标 准 确 认 ( 单 价 1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组 织 技 术 鉴 定 ), 向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 ( 一 ) 严 重 损 坏 无 法 修 复 的 ( 二 ) 超 过 使 用 寿 命, 虽 经 修 理 仍 不 能 达 到 技 术 指 标 的 ( 三 ) 使 用 中 经 常 发 生 事 故, 主 要 部 件 严 重 损 坏, 维 修 费 用 过 高 ( 一 次 大 修 超 过 原 值 50% 以 上 ), 继 续 使 用 在 经 济 上 不 合 算 的 ( 四 ) 设 备 老 化, 技 术 性 能 落 后, 耗 能 高 ( 超 过 定 额 标 准 20% 以 上 ), 效 率 低, 经 济 效 益 差 的 ( 五 ) 机 型 淘 汰, 性 能 低 劣, 又 不 能 降 级 使 用 的 ( 六 ) 主 要 零 部 件 无 法 补 充 而 长 期 失 修 的 ( 七 )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或 不 符 合 环 保 要 求 的,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与 健 康, 进 行 改 造 又 不 经 济 的 ( 八 ) 计 量 检 测 不 合 格, 维 修 后 仍 达 不 到 要 求, 强 制 报 废 的 ( 九 ) 汽 车 报 废 除 执 行 以 上 条 款 外, 还 应 按 汽 车 报 废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之 一 的, 即 可 申 请 办 理 报 废 ( 报 损 )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 报 损 ) 回 收 程 序 对 于 符 合 报 废 ( 报 损 ) 标 准 的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部 门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报 废 ( 报 损 ) 手 续 ( 一 ) 使 用 单 位 部 门 严 格 按 上 述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 报 损 ) 确 认 标 准 核 定 待 报 废 设 备, 由 单 位 设 备 管 理 员 填 写 一 式 三 联 设 备 报 废 单 ( 大 型 设 备 填 写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报 废 申 请 表 ), 单 价 1 万 元 以 上 的 要 附 技 术 鉴 定 书, 经 本 单 位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后, 报 送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 二 ) 根 据 报 废 申 请,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后 ( 单 价 20 万 元 以 上 的 设 备, 学 校 -78-
81 还 要 组 织 技 术 鉴 定 ),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中 有 关 资 产 处 置 确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办 理 报 废 ( 报 损 ) 的 审 批 手 续 ( 三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审 批 结 果 及 设 备 报 废 单, 通 知 使 用 单 位 办 理 仪 器 设 备 出 库 事 宜, 注 销 设 备 卡 片 和 帐 目 第 八 章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的 赔 偿 第 三 十 六 条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均 应 遵 守 学 校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领 用 规 定, 严 防 损 坏 丢 失 凡 属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损 坏 丢 失 的, 应 追 究 当 事 人 和 有 关 领 导 的 责 任, 并 按 规 定 予 以 赔 偿 第 三 十 七 条 属 下 列 原 因 之 一,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损 坏 丢 失 的, 为 责 任 事 故, 应 予 赔 偿 : ( 一 ) 不 按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的 ( 二 ) 擅 自 拆 卸 或 改 装 仪 器 设 备, 致 使 设 备 损 坏 的 ( 三 ) 实 验 时, 由 于 指 导 教 师 不 负 责 任 或 不 听 从 指 导 教 师 安 排 的 ( 四 ) 擅 自 将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挪 作 他 用 的 ( 五 ) 保 管 人 员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领 发 借 不 按 规 定 手 续 办 理 的 ( 六 ) 与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属 个 人 保 管 使 用 的 便 携 仪 器 造 成 丢 失 的 ( 七 )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损 坏 丢 失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材 料 损 坏 丢 失 的, 经 过 鉴 定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证 实, 可 免 赔 偿 : ( 一 ) 因 实 验 操 作 本 身 的 特 殊 性 ( 仪 器 设 备 的 检 修 调 试 过 程 中 ), 发 生 的 损 坏 属 不 可 预 见 性 ( 二 ) 仪 器 设 备 的 正 常 损 耗 ( 磨 损 老 化 等 ) ( 三 ) 因 其 他 客 观 原 因 ( 停 水 停 电 外 接 电 源 故 障 雷 击 火 灾 盗 窃 等 ) 第 三 十 九 条 责 任 事 故 的 赔 偿,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清 责 任, 依 据 仪 器 设 备 的 新 旧 程 度 损 失 的 大 小, 进 行 合 理 赔 偿 : ( 一 )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以 仪 器 原 值 的 10 50% 的 赔 款, 但 赔 偿 底 线 不 得 低 于 10% ( 二 ) 丢 失 损 坏 笔 记 本 电 脑 照 相 机 收 录 机 电 视 机 录 像 机 手 机 计 算 器 等 与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设 备 和 贵 重 材 料 及 制 品,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处 以 仪 器 原 值 的 20 80% 的 赔 -79-
82 款, 购 置 一 年 以 内 赔 偿 80%, 一 年 以 后 按 每 年 折 旧 20%, 但 赔 偿 底 线 不 得 低 于 20%; 或 赔 偿 不 低 于 同 等 性 能 指 标, 可 正 常 工 作 的 仪 器 设 备 ( 三 ) 大 型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的 损 坏 丢 失 等 重 大 事 故, 应 先 保 护 现 场, 由 院 ( 系 处 中 心 ) 负 责 人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调 查 核 实 ( 丢 失 盗 窃 等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并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 保 卫 处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等 ) 协 同 处 理, 有 关 处 理 材 料 报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四 )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零 配 件 的, 只 计 算 零 配 件 的 价 值 ; 局 部 损 坏 可 修 理 的, 只 计 算 修 理 费 第 四 十 条 对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当 事 人 除 赔 偿 外, 还 应 根 据 事 故 大 小 责 任 轻 重, 分 别 对 其 加 强 教 育 写 检 查 处 分 直 至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一 条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赔 偿 程 序 ( 一 )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丢 失 确 认 后, 调 查 材 料 由 当 事 人 单 位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部 门 公 章 后, 报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二 )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将 按 本 章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责 任 人 执 行 赔 偿, 并 办 理 报 损 手 续, 该 款 项 将 全 部 上 缴 学 校 设 立 的 专 用 基 金, 用 于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的 维 修 更 新 第 四 十 二 条 确 定 赔 偿 责 任 后, 当 事 人 应 在 事 发 后 三 个 月 内 办 理 赔 偿 手 续 对 无 故 拖 延, 不 执 行 赔 偿 决 定 的, 将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书 面 通 知 财 务 部 门, 从 当 事 人 所 在 单 位 的 有 效 资 金 中 先 行 扣 除 若 一 次 赔 偿 经 济 上 确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经 辅 导 员 审 查 同 意, 院 ( 系 ) 及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减 免 或 延 至 毕 业 时 偿 还 第 四 十 三 条 非 责 任 事 故, 当 事 人 应 写 明 损 失 情 况 及 原 因, 持 有 关 部 门 证 明 书 及 鉴 定 材 料 报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并 办 理 报 损 手 续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低 值 品 材 料 易 耗 品 的 管 理 工 作, 按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低 值 品 材 料 易 耗 品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及 未 尽 事 宜 的 处 理, 由 校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原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 中 地 大 京 发 [2004]133 号 ) 同 时 废 止 -80-
83 中 地 大 京 发 [2009]134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我 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工 作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进 一 步 规 范 采 购 行 为, 预 防 和 治 理 商 业 贿 赂, 确 保 采 购 产 品 质 量,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的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及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公 开 采 购 ( 招 投 标 )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和 学 校 预 算 经 费 采 购 仪 器 设 备,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是 指 学 校 各 单 位 以 购 买 自 制 委 托 研 制 开 发 租 用 等 方 式 获 取 仪 器 设 备 的 行 为 第 四 条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可 以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 ( 一 )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和 国 家 机 密 的 ( 二 )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需 紧 急 采 购 的 ( 三 )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危 险, 需 紧 急 采 购 的 ( 四 ) 某 些 特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第 五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采 购 仪 器 设 备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公 平 竞 争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第 二 章 采 购 主 体 和 供 应 商 第 六 条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的 主 体 包 括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非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第 七 条 校 公 开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作 为 学 校 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由 主 管 校 长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资 产 处 财 经 处 审 计 处 和 纪 检 监 察 室 组 成 资 产 处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并 负 责 下 列 采 购 事 务 : 全 校 单 价 ( 包 括 批 量 )5 万 元 及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审 定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及 招 标 文 件, 主 持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的 全 过 程 第 八 条 非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负 责 下 列 采 购 事 务 : 单 价 及 批 量 5 万 元 及 以 下 的 仪 器 设 备, -81-
84 由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将 采 购 计 划 报 资 产 处, 凡 属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范 围 内 的 产 品, 均 由 资 产 处 按 照 政 府 委 托 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的 采 购 结 果 执 行, 其 它 设 备 在 经 费 落 实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由 资 产 处 与 使 用 单 位 协 同 采 购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未 按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规 定 自 行 购 置 仪 器 设 备, 学 校 不 予 报 销 和 支 付 采 购 资 金 第 九 条 供 应 商 是 指 具 备 向 采 购 机 构 提 供 仪 器 设 备 和 服 务 能 力 的 法 人 和 其 它 组 织 和 自 然 人 第 十 条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三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履 行 合 同 的 记 录 ( 四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五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记 录 ( 六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采 购 人 可 以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要 求, 规 定 供 应 商 的 特 定 条 件, 但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采 购 人 也 可 以 要 求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的 供 应 商 提 供 有 关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和 业 绩 情 况, 并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条 件 和 采 购 项 目 对 供 应 商 的 特 定 要 求, 对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第 十 一 条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参 加 联 合 体 的 供 应 商 均 应 当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应 当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载 明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义 务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就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三 章 采 购 方 式 第 十 二 条 采 购 金 额 在 5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由 资 产 处 牵 头, 学 校 公 开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适 当 的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学 校 采 购 一 般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等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应 作 为 学 校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主 要 采 购 方 式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 一 )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是 指 招 标 人 以 招 标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特 定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82-
85 织 投 标 的 采 购 方 式 ( 二 ) 邀 请 招 标 采 购, 是 指 采 购 机 构 以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方 式 邀 请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上 特 定 供 应 商 投 标 的 采 购 方 式 ( 三 )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是 指 采 购 机 构 直 接 邀 请 三 家 或 三 家 以 上 的 供 应 商 就 采 购 事 宜 进 行 谈 判 的 采 购 方 式 ( 四 ) 询 价 采 购, 是 指 采 购 机 构 对 三 家 或 三 家 以 上 的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报 价 进 行 比 较, 以 确 保 价 格 具 有 竞 争 性 的 采 购 方 式 ( 五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是 指 采 购 机 构 向 一 家 供 应 商 直 接 购 买 的 采 购 方 式 第 十 三 条 采 购 项 目 金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时, 一 般 应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的 方 式,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采 取 其 它 采 购 方 式 时, 应 当 由 采 购 单 位 推 荐, 并 由 资 产 处 确 定 参 与 供 应 商 若 采 购 项 目 在 预 算 时 已 明 确 采 购 方 式 的,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第 十 四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可 以 依 照 本 办 法 采 取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 ( 一 ) 具 有 特 殊 性, 只 能 从 有 限 范 围 的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的 ( 二 )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总 价 值 的 比 例 过 大 的 第 十 五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方 式 : ( 一 ) 招 标 后, 没 有 供 应 商 投 标 或 者 没 有 合 格 标 的 ( 二 ) 因 出 现 不 可 预 见 的 情 况 而 急 需 采 购, 无 法 按 招 标 方 式 得 到 的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准 备 需 较 长 时 间 才 能 完 成 的 ( 四 ) 供 应 商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需 要 高 额 费 用 的 ( 五 ) 对 高 新 技 术 含 量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 六 ) 不 能 事 先 计 算 出 价 格 总 额 的 第 十 六 条 采 购 价 格 弹 性 不 大, 标 准 规 格 统 一 且 有 现 货 的 仪 器 设 备 时, 可 以 采 取 询 价 采 购 方 式 第 十 七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可 以 采 取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 ( 一 ) 只 能 从 特 定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或 供 应 商 拥 有 专 有 权, 且 无 其 他 合 适 替 代 品 的 ( 二 ) 发 生 了 不 可 预 见 的 紧 急 情 况 不 能 从 其 他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的 ( 三 ) 必 须 保 证 原 有 采 购 项 目 一 致 性 或 者 服 务 配 套 的 要 求, 需 要 继 续 从 原 供 应 商 处 添 购, 且 添 购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百 分 之 十 的 -83-
86 第 十 八 条 购 置 单 位 采 购 进 口 仪 器 设 备, 应 尽 量 通 过 符 合 海 关 优 惠 政 策 条 件 的 形 式 进 行 采 购, 并 按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及 学 校 相 关 要 求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未 经 报 批 并 获 准 的 项 目 不 予 执 行 第 四 章 采 购 程 序 第 十 九 条 申 报 及 审 批 权 限 ( 一 ) 购 置 金 额 为 1-10 万 元 的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申 请 表, 经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报 资 产 处 审 批 ( 二 ) 购 置 单 价 在 万 元 的 仪 器 设 备, 申 请 人 需 填 写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由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自 行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后, 报 经 费 主 管 部 门 及 资 产 处 审 批 ( 三 ) 购 置 单 价 在 20 万 元 ( 含 )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申 请 人 需 填 写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由 资 产 处 与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专 家 论 证 组 组 织 论 证, 报 主 管 副 校 长 审 批 第 二 十 条 购 置 国 家 规 定 的 社 会 集 团 控 制 购 买 的 商 品, 各 单 位 各 部 门 必 须 书 面 提 出 申 请, 由 资 产 处 审 核, 报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后 方 可 购 买 第 二 十 一 条 购 置 空 调 器 等 耗 电 量 较 大 的 仪 器 设 备, 除 上 述 审 批 程 序 外, 还 需 报 学 校 用 电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招 投 标 程 序 规 定 如 下 : ( 一 )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下 项 目 学 校 可 以 自 行 采 购, 也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 50 万 元 及 以 上 采 购 项 目 按 规 定 必 须 委 托 具 有 招 标 资 质 的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委 托 招 标 采 购, 学 校 应 与 受 托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招 标 ( 采 购 ) 委 托 协 议 ;120 万 元 以 上 项 目 必 须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 二 )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的, 应 向 三 家 ( 含 ) 以 上 供 应 商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所 购 仪 器 设 备 的 要 求 条 件 及 拟 订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等 ( 三 ) 招 标 文 件 不 得 要 求 或 者 标 明 特 定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含 有 倾 向 性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 招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人 数 以 及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其 它 情 况 ( 四 ) 开 标 应 当 按 相 关 程 序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由 招 标 人 以 公 开 方 式 进 行, 开 标 时 应 当 众 验 明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完 好 情 况 -84-
87 第 二 十 三 条 采 用 询 价 竞 争 性 谈 判 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的 采 购 工 作 程 序 一 般 在 20 天 内 完 成,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的 采 购 工 作 程 序 一 般 在 45 天 内 完 成 第 二 十 四 条 采 用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时, 招 标 文 件 由 资 产 处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编 制, 文 件 内 容 和 招 标 程 序 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第 五 章 采 购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采 购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采 购 人 和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以 合 同 方 式 约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采 购 合 同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采 购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订 单 价 及 批 量 1 万 元 ( 含 ) 以 上 项 目 必 须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购 货 合 同 招 标 项 目 由 采 购 单 位 和 资 产 处 共 同 与 供 应 商 签 定 ( 一 式 六 份 ), 非 招 标 项 目 由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 一 式 四 份 ) 凡 属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或 网 上 竞 价 项 目 必 须 签 订 带 有 水 印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供 货 ( 或 网 上 竞 价 ) 合 同 ( 一 式 三 份 ) 所 有 采 购 合 同 均 应 加 盖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专 用 章 第 二 十 七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天 内,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与 中 标 ( 成 交 ) 供 应 商 签 定 采 购 合 同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 成 交 )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采 购 人 改 变 中 标 ( 成 交 ) 结 果 的, 或 者 中 标 ( 成 交 ) 供 应 商 放 弃 中 标 ( 成 交 ) 项 目 的, 都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10% 第 三 十 条 采 购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采 购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将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变 更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六 章 采 购 监 督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采 购 工 作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财 务 和 群 众 监 督 第 三 十 二 条 采 用 委 托 招 标 方 式 的 采 购 项 目, 由 资 产 处 作 为 采 购 人 代 表 配 合 采 购 机 构 共 同 开 标, 纪 检 监 察 室 监 督 抽 取 评 审 专 家 及 开 标 评 标 的 全 过 程 ; 招 标 结 果 应 由 采 -85-
88 购 人 代 表 向 主 管 校 长 汇 报 后 予 以 确 认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公 开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从 下 列 方 面 对 合 同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 一 )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要 求 ( 二 ) 是 否 符 合 学 校 采 购 预 算 的 要 求 ( 三 )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四 ) 合 同 中 是 否 包 括 对 合 同 履 行 验 收 提 出 的 特 别 要 求 纪 检 监 察 室 负 责 受 理 有 关 采 购 活 动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举 报, 并 予 以 查 处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对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内 容 包 括 :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立 项 情 况 预 算 及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采 购 方 式 选 择 情 况 中 标 价 和 合 同 情 况 物 资 设 备 验 收 和 使 用 情 况 第 三 十 四 条 采 购 部 门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视 为 采 购 行 为 无 效 ( 一 ) 应 当 采 用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而 未 采 用 的 ( 二 ) 擅 自 变 动 采 购 标 准 的 ( 三 ) 与 供 应 商 违 规 串 通 的 ( 四 ) 开 标 确 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中 标 人 签 定 采 购 合 同 的 ( 五 ) 拒 绝 采 购 监 督 部 门 的 检 查 或 者 不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不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的 ( 六 ) 其 它 违 纪 违 规 的 行 为 学 校 公 开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应 责 令 其 进 行 整 改, 对 直 接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按 学 校 党 纪 政 纪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有 意 给 供 应 商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视 为 采 购 行 为 无 效, 责 令 其 改 正, 给 采 购 单 位 造 成 损 害 的, 追 究 其 经 济 责 任 ( 一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骗 取 学 校 采 购 供 应 商 资 格 的 ( 二 ) 提 供 虚 假 投 标 材 料 的 ( 三 )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抵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 四 ) 与 采 购 机 构 违 规 串 通 的 ( 五 )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机 构 签 定 采 购 合 同 的 ( 六 ) 向 公 开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采 购 机 构 人 员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它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七 ) 其 它 违 纪 违 规 的 行 为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公 开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和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不 遵 守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循 私 舞 弊, 玩 忽 职 守 的, 按 学 校 党 纪 政 纪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86-
89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学 校 将 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资 产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中 国 地 质 大 学 ( 北 京 ) 仪 器 设 备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 中 地 大 京 发 [2004]135 号 ) 同 时 废 止 -87-
来 正 式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后 未 收 到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回 执 的 党 员 排 查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核 查 党 员 身 份 信 息, 摸 清 流 动 党 员 底 数, 理 顺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健 全 完 善 党 员 档 案, 对 与 党 组 织 失 去 联
中 共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教 育 局 委 员 会 文 件 甬 鄞 教 党 2016 11 号 中 共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教 育 局 委 员 会 关 于 开 展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集 中 排 查 的 通 知 各 区 属 学 校 ( 单 位 ) 党 组 织, 局 机 关 党 总 支 : 为 贯 彻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严 格 党 员 日 常 教 育 管 理 监 督,
要 及 时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确 定 两 名 培 养 联 系 人, 进 行 联 络 帮 助 要 定 期 ( 每 季 度 至 少 一 次 ) 听 取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思 想 和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及 时 完 成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2) 的 填
中 共 兰 州 资 源 环 境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文 件 兰 资 环 院 党 发 2016 40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和 从 严 管 理 党 员 的 通 知 各 系 党 总 支 支 部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从 严 管 理 党 员, 确 保 发 展 党 员 质 量, 提 高 各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序 中國是一個詩的國度 我在預科時唸過 詩 大序 詩者 志之所之也 在心為志 發言為詩 知道古人 以詩言志 人是富感情的動物 要抒發情感 就要寫詩 詠詩 美學家朱光潛說 人生來就有情感 情感天然需 要表現 而表現情感最適當的方式是詩歌 到了執教鞭 的時候 更認識到詩歌的語文教學意義 詩歌是語言的藝 術 通過詩歌的閱讀和創作 可以引導學生感受到語言文 學之美 培養語文學習的興趣 至於詩歌的美學本質 更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EB0B5C2D5F2B4ABCDB3D6C6B4C9B9A4D2D5352E33302E746373>
ICS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中 国 标 准 文 献 分 类 号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6/ XXXXX XXXX 代 替 DB 景 德 镇 传 统 制 瓷 工 艺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标 准 英 文 译 名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与 国 际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的 标 识 文 稿 版 次 选 择 XXXX - XX - XX 发 布 XXXX - XX -
------------------------------- 6 --------------------22 ------------------------------23 ---------------------------------- 24 1. ----------------------------------25 2. --------------------26 -------------------------------
目 錄 壹 計 畫 概 要... - 2 - 貳 計 畫 目 標 與 申 請 方 式... - 3 - 參 相 關 工 藝 之 歸 類... - 6 - 肆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 6 - 伍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流 程... - 7 - 陸 計 畫 管 理... - 9 - - 1
2016 社 區 及 區 域 特 色 工 藝 扶 植 農 村 微 型 工 藝 產 業 培 力 計 畫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 文 化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 主 辦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目 錄 壹 計 畫 概 要... - 2 - 貳 計 畫 目 標 與 申
台中商銀流程圖
台 中 商 業 銀 行 新 電 話 銀 行 語 音 流 程 圖 目 錄 主 選 單 1 A 銀 行 服 務 2 A1 查 詢 服 務 3 A1.1 台 幣 存 款 餘 額 4 A1.2 利 率 匯 率 查 詢 5 A1.2.1 台 幣 利 率 查 詢 6 A1-2-2 外 幣 匯 率 查 詢 7 A1.3 匯 入 匯 款 查 詢 8 A1-4 匯 出 匯 款 查 詢 9 A1-5 放 款 應 繳 息
术 改 造 项 目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的 通 知 ( 浙 政 发 2014 38 号 ), 现 就 做 好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实 施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适 用 范 围 审 批 方 式 改 革 适 用 范 围 为 工 业 企 业 零 土 地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即 工
浙 江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浙 江 省 气 象 局 浙 经 信 投 资 2014 564 文 件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欗
雲林縣斗六市復興三路223號老厝邊一座百姓公廟,紅木桌癲一條腿用一壘報紙撐著、一只天公爐從烏金都墨成黑銅了
編 號 :33 作 品 : 小 傳 奇 第 一 回 雲 林 縣 東 勢 鎮 復 興 三 路 223 號 老 厝 邊 一 座 百 姓 公 廟, 從 高 速 公 路 遠 遠 瞧 去 只 是 一 點 白 浪 瓦 板, 紅 木 桌 顛 一 條 腿 用 一 壘 報 紙 撐 著 一 只 天 公 爐 都 從 烏 金 墨 成 黑 銅 了 這 廟 實 在 殘 破, 不 見 氣 象, 可 這 就 是 幾 十 條 性 命
简讯
金 秋 寄 语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102 期 中 国 人 民 对 外 友 好 协 会 离 退 休 干 部 党 支 部 离 退 休 工 作 办 公 室 2015 年 9 月 22 日, 全 国 友 协 与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华 盛 顿 州 州 政 府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州 西 雅 图 市 举 办 以 清 洁 能 源 与 经 济 发 展 为 主 题 的 第 三 届 中
天津市劳动经济学校
国 家 示 范 性 职 业 学 校 特 色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和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课 题 研 究 总 结 汇 编 天 津 市 劳 动 经 济 学 校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关 于 开 展 国 家 示 范 性 职 业 学 校 特 色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与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课 题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3 天 津 市 劳 动 经 济 学 校 课 题 申
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_征求意见稿2012-07-06.doc
ICS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中 国 标 准 文 献 分 类 号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 XXXXX XXXX 机 动 车 维 修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规 范 Technical code of occupational health for power-driven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workplace ( 征
2014广西公务员行测考试真题
412 联 考 :2014 广 西 公 务 员 考 试 行 测 真 题 及 答 案 解 析 ( 文 字 版 ) 1( 单 选 题 ) 下 列 关 于 铅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铅 笔 芯 的 主 要 成 分 是 铅 B. 香 烟 中 是 含 铅 的 C. 铅 在 人 体 内 日 积 月 累, 不 会 分 解 D. 汽 油 中 添 加 铅 元 素 可 以 起 到 防 爆 的 作
電器用電量調查說明
電 器 用 電 量 調 查 說 明 電 器 用 電 量 調 查 表 填 寫 須 知 填 寫 電 器 用 電 量 調 查 表 時, 請 按 照 第 一 欄 所 列 的 項 目 提 供 資 訊 或 進 行 運 算 目 標 是 算 出 單 月 用 電 量 有 多 少 瓩 小 時 ( 第 十 二 列 ) 首 先, 算 出 某 項 電 器 平 均 每 日 開 啟 時 數 ( 第 三 列 ), 再 乘 以 30
GB xxxxx00x... III A... II
GB GB xxxxx00x GB 697-996 GB 9078-996 GB 8978-996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Flat Glass Industry (Proposal) 00x-xx-xx 007-- GB xxxxx00x... III...... 3... 4... 5... 6... 7... 8... A... II GB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結 業 第 二 章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實 務 守 則 (2008 年 12 月 30 日 修 訂 版 擬 稿 )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實 務 守 則 修 訂 版 擬 稿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0303730333135B3E6A8D8A4E5B0F5A6E6AAF8BA74C1BF2DC2B2B575AAA9>
臨 床 試 驗 的 知 情 同 意 及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寫 作 建 議 萬 芳 醫 院 卓 越 神 經 醫 學 臨 床 試 驗 與 研 究 中 心 單 佩 文 2007.03.15 2007/3/15 1 什 麼 是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藥 品 優 良 臨 床 試 驗 準 則 受 試 者 同 意 書 : 受 試 者 於 受 告 知 並 了 解 將 參 與 之 臨 床 試 驗 之 相 關
<4D F736F F D20BEC6B3A7C9E8BCC6B7C0BBF0B9E6B7B62E646F63>
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P GB 50XXX-201X 酒 厂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lcoholic beverages factory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X-XX-XX 发 布 201X-XX-XX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_2_.PDF
網 上 版 定 稿 生 效 日 期 :2011.9.1 香 港 學 校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安 全 指 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組 編 訂 二 零 一 一 年 香 港 學 校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安 全 指 引 引 言 本 手 冊 旨 在 提 供 一 些 安 全 指 引, 以 協 助 學 校 在 進 行 體 育 課 及 相 關 活 動 時, 防 止 意 外
GB/T CO CO HC A
ICS 43.00 T 40 GB GB/T 933 003 Measuremet methods of fuel cosumptio for light-duty vehicles 003-07-0 003--0 GB/T 933-003..... 3.. 4.. 5..... 6 CO CO HC.. 7..... 8........... 9..... A.. 5 5 9 0 GB/T XXXXX-00X
施放系留气球安全规范_征求意见稿2015-06-16.doc
ICS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ICS 号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中 国 标 准 文 献 分 类 号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XX/ XXXXX XXXX 施 放 系 留 气 球 安 全 规 范 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 sending tethered balloon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5-6-15 XXXX - XX - XX 发
Microsoft Word - 103榜單_公告版_.doc
103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以 上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甄 審 甄 試 A 高 中 組 甄 審 : 共 分 發 錄 取 174 考 生 榜 單 A001 籃 球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001028 林 佑 ( 女 ) G222xxxx98 陳 萲 ( 女 ) K222xxxx95 陳 安 ( 女 ) E224xxxx52 黃 娟 ( 女 ) P223xxxx94
标准名称
ICS 11.020 C5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WS/T XXXXX XXXX 静 脉 治 疗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Nursing practice standards for intravenous therapy ( 报 批 稿 ) XXXX - XX - XX 发 布 XXXX - XX - XX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
投影片 1
化 學 性 危 害 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基 本 概 念 內 容 壹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及 化 學 危 害 貳 化 學 危 害 的 認 知 參 化 學 危 害 的 預 防 與 控 制 肆 化 學 危 害 之 案 例 壹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及 化 學 危 害 3 何 謂 化 學 性 危 害 化 學 危 害 可 以 定 義 為 化 學 物 質 與 人 體 接 觸, 因 其 化 學 性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B2BFF3BFE2B0B2C8ABBCECB2E2B9E6B7B62E746373>
ICS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中 国 标 准 文 献 分 类 号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XX/ XXXXX XXXX 尾 矿 库 安 全 检 测 技 术 规 范 Specifications of tailings safety testing 点 击 此 处 添 加 与 国 际 标 准 一 致 性 程 度 的 标 识 ( 送 审 稿 ) ( 本 稿 完 成 日 期 :) XXXX
校园之星
I V X V L C D M n n n X X X M M VI X X DC IV IX XL C D X V I I X V D CLXV I V X XCIX C X IC C I X X quatre vingt quatre vingt dix thousand million billion p M sinl sinl e x ii xii a ba bi MI sinl
untitled
老 羅 年 度 老 羅 年 連 XXXXX E-mail: XXXXX 數 不 行 更 不 樂 樂 樂 不 了 樂 不 更 了 識 更 樂 利 良 了 更 了 1815 年 連 來 裡 惡 來 了 更 李 兩 律 不 識 識 利 參 參 不 不 利 了 參 了 兩 聆 了 樂 了 老 了 不 樂 更 識 了 不 見 不 來 樂 料 識 了 不 1 樂 度 更 更 了 聆 樂 參 不 更 參 度 更
Magic Desktop
基 础 指 南 本 手 册 介 绍 如 何 使 用 Magic Desktop 概 述... 2 外 观... 3 操 作... 4 规 格... 19 PFU LIMITED 2013 Magic Desktop Magic Desktop 是让您在移动设备和云时代中管理信息的软件应用程序 以下数据可分入不同工作 群组或个人群组中 通过 ScanSnap (*1) 扫描的数据 在 ipad/iphone/ipod
Content 目 錄 親 愛 的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會 員, 您 好 : 花 旗 銀 行 及 長 榮 航 空 非 常 歡 迎 您 成 為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會 員! 從 現 在 開 始, 請 暢 享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花 旗. 長 榮 航 空 聯 名 白 金 卡 權 益 手 冊 花 旗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02)2576-8000 www.citibank.com.tw 謹 慎 理 財 信 用 至 上 花 旗 信 用 卡 循 環 利 率 :6.88%~15% 循 環 利 率 基 準 日 為 104 年 9 月 1 日 ; 預 借 現 金 手 續 費 : 預 借 現 金 金 額 乘 以 3.5% 加
Microsoft Word - DSE_DAT_Revision.doc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溫 習 精 要 第 1 級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總 溫 習 本 科 學 習 課 程 必 修 部 份 : 考 試 卷 一 ( 科 技 設 計 與 社 會 ) (S1 - 設 計 與 創 新 / S2 - 科 技 原 理 / S3 - 價 值 與 影 響 ) 選 =============================================================================================
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听障儿童康复机构_征求意见稿.doc
ICS 03.080.99 A16 DB11 地 方 标 准 DB XX/ XXXXX XXXX 残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服 务 规 范 第 3 部 分 : 听 障 儿 童 康 复 机 构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rehabilitation organization for children with handicap Part 3: rehabilitation
長庚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
Site Vist procedure 頁 數 Page 1 of 38 1. 目 的 建 立 實 地 稽 核 之 作 業 流 程 及 稽 核 時 機, 以 監 測 臨 床 試 驗 執 行 狀 況 是 否 遵 守 人 體 試 驗 管 理 辦 法 人 體 研 究 法 人 體 生 物 資 料 庫 管 理 條 例 藥 品 優 良 臨 床 試 驗 準 則 醫 療 器 材 優 良 臨 床 試 驗 基 準 以
Microsoft Word - content sheet
立 法 會 CB(2) 551/03-04(02) 號 文 件 LC Paper No. CB(2) 551/03-04(02) 成 藥 註 冊 申 請 手 冊 香 港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目 錄 頁 數 引 言 6 第 ㆒ 章 成 藥 的 註 冊 制 度 8 (㆒) 成 藥 須 註 冊 8 成 藥 的 定 義 8 可 獲 豁 免 註 冊 的 成 藥 9 (㆓) 成 藥 註 冊 的 申 請
新 興 詐 欺 手 法 專 案 報 告 援 交 詐 騙 案 件 持 續 增 加, 大 學 生 佔 五 分 之 一 網 路 援 交 詐 騙 是 歹 徒 假 借 援 交 名 義 邀 約 被 害 人, 再 以 需 識 別 是 否 為 警 察 或 軍 人 或 假 冒 黑 道 人 士 出 面 恐 嚇 等 話
http://www.tcpd.taipei.gov.tw/lp.asp?ctnode=45816&ctunit=25070&basedsd=7&mp=10 800d 新 興 詐 欺 手 法 專 案 報 告 當 前 新 類 型 詐 騙 手 法 ( 一 ) 假 冒 親 友 購 買 遊 戲 點 數 歹 徒 入 侵 網 路 社 群 軟 體 ( 如 Facebook LINE 等 ), 假 冒 親 友 傳
EC215-CUG-SC.book
中 文 数 码 相 机 部 件 指 南 预 备 事 项 基 本 操 作 拍 摄 播 放 / 删 除 菜 单 和 设 置 打 印 把 图 像 下 载 至 计 算 机 基 本 相 机 使 用 者 指 南 请 先 阅 读 本 指 南 使 用 本 数 码 相 机 之 前, 请 先 详 细 阅 读 本 说 明 书, 并 妥 善 保 存 说 明 书 作 日 后 参 考 本 指 南 说 明 如 何 准 备 相 机
F&B 100%
F&B 100% V3.1 XMRY5000/8000... 1...1...3...4.....23...25 XMRY5000/8000 27 XMRY5000/8000 2.1 2.1.1 2.1.2 / 2.1.3 Pt100 Pt100.0 Pt10 Cu100 Cu50 K E S B J R T N 010mA 420mA 05V 15V 30350 060mV 060mV 05V 2.1.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1CCCCA8BDDCC8F0CAAFD3CDB7FECEF1BCAFCDC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5D0B9C9CBB5C3F7CAE95FC9EAB1A8B8E55F2E646F63>
烟 台 杰 瑞 石 油 服 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烟 台 市 莱 山 区 澳 柯 玛 大 街 7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保 荐 人 主 承 销 商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 ) 声 明 : 本 公 司 的 发 行 申 请 尚 未 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招 股
Microsoft Word - 1-5陳永鑫
平 面 及 電 子 媒 體 中 醫 藥 廣 告 的 Hologi 研 究 Tan, Ahim 摘 要 台 灣 民 眾 的 醫 療 習 慣,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仍 維 持 著 一 種 前 現 代 的 精 神 對 身 體 與 醫 藥 的 知 識, 雖 然 隨 著 教 育 而 逐 漸 增 加, 但 是 在 許 多 傳 統 的 影 響 之 下 或 說 傳 統 藉 著 與 現 代 化 醫 學 知 識 結
1
ICS xxxxxx Txx GB XXXXX The protection of the occupants in the event of a lateral collision 2004-6-0 - - - - R 700mm M N 2 GB/T 5089 ISO 6487 2000 - GB 466-2002 GB 467-93 3. 3. Vehicle type 3.. 3..2 3..3
指導老師 : 陳建宏
中 華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專 題 成 果 報 告 UNITY 3D 實 作 專 案 製 作 Matchstick Men 專 題 報 告 書 指 導 老 師 : 陳 建 宏 教 授 專 題 組 員 : 方 廷 宇 B09902215 洪 瑞 義 B09902203 專 題 編 號 : PRJ2013-CSIE-10202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六 月 1 目 錄 一 前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9B0EABBCDBBAFAB48DEB3B4C1A5BDB3F8A7692E646F63>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資 訊 科 專 題 製 作 報 告 題 目 : 反 彈 空 間 指 導 老 師 : 余 耀 銘 學 生 : 廖 國 銓 趙 信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摘 要 在 這 高 速 科 技 的 起 飛 下, 科 技 都 建 立 起 於 基 礎, 有 些 人 把 這 基 礎 轉 為 理 論, 教 給 大 眾 學 習 ; 有 些 人 利
ETF ETF ETF
ETF ... 1... 1... 1... 1... 1... 2... 2... 4... 4... 4... 9... 13 1 - ETF... 15 2... 16 ETF... 19 4... 27 5... 28 6... 29 ETF 1 ETF 1. 2. 3. 4. 5. 6. 7. 8. 9. FDEP FDEP 1. 2. FDEP 3. 4 4. D-COM 5. PROP
投影片 1
IEET 校 際 暨 學 程 聯 絡 人 座 談 會 吳 佳 儒 IEET 認 證 專 員 2016 年 3 月 18 日 大 綱 IEET 認 證 簡 介 認 證 優 勢 - 國 際 接 軌 認 證 精 神 105 認 證 規 範 重 點 說 明 及 佐 證 要 求 認 證 程 序 與 實 地 訪 評 相 關 重 要 資 源 2 大 綱 IEET 認 證 簡 介 3 IEET 為 獨 立 非 官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XXXXXX 公 司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修 订 日 期 :2013 年 6 月 28 日 产 品 名 称 : 丙 烯 酸 涂 料 SDS 编 号 :XXXX/SDS-001 版 本 :KHHG1.0 第 一 部 分 化 学 品 及 企 业 标 识 化 学 品 中 文 名 : 丙 烯 酸 涂 料 化 学 品 英 文 名 :acrylic acid 企 业 名 称 :XXXXX 公
Chapter 2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GBT") GBT GBT GBT
Chapter 2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GBT") GBT GBT GBT 2003 6 24-1 - 1....3 1.1.... 3 1.2.... 3 2....4 2.1.... 4 2.2.... 5 2.3.... 6 3....8 3.1. Windows 98/98SE Windows ME Windows XP 8 3.1.1....8
Tel:010-62981668-2930 1
Access 93C46 with SPI function V1.0.0 Jan. 31, 2005 http://www.sunplusmcu.com Tel:010-62981668-2930 http://www.sunplusmcu.com E-mail:[email protected] 1 0 0...2 1...3 2...4 2.1...4 2.2...5 3...6 3.1 AT93C46...6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ICS 43.040.60 T 28 Q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汽 车 行 业 标 准 QC/T XXXXX XXXX 汽 车 顶 部 装 载 装 置 Roof load carriers for road vehicles ISO/PAS 11154:2006(E)(Road vehicles-roof load carrier),mod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0-12-24)
Chapter 2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GBT") GBT GBT GBT
Chapter 2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GBT") GBT GBT GBT 2003 6 5-1 - 1....3 1.1....3 1.2. Radeon 9200...3 2....4 2.1....4 2.2....5 2.3....7 3....9 3.1. Windows 98/98SE Windows ME Windows XP...9 3.1.1....
特殊學生繪本教學工作坊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98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專 題 講 座 ~ 妥 瑞 症 學 生 的 認 識 與 輔 導 研 習 講 義 時 間 :2009/09/19 地 主 承 點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啟 明 苑 演 講 廳 辦 :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小 組 辦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中
Microsoft Word - J003.doc
玄 奘 大 學 學 位 論 文 格 式 參 酌 範 例 (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仍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自 行 調 整 )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三 次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三 年 六 月 二 日 第 十 五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壹 基 本 材 質 與 規 格 一 紙 張 規 定 : ( 一 ) 封 面 封 底 : 精 裝 本 : 燙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 GBT ) GBT GBT, GBT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GBT ) GBT GBT, GBT 2003 7 9 1. 1.1.... 3 1.2.... 3 2. 2.1.... 4 2.2.... 5 2.3.... 6 3. 3.1. Win98/98SE or WinME,Win2000Win XP... 8 3.1.1... 8 3.1.2 Direct X... 9 3.1.3...
ICS 13.310 A 91 SZDB/Z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SZDB/Z 158 2015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视 频 监 控 联 网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ideo monitoring network system of transportation industry in
附 件 1.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规 范 2. 学 生 在 校 外 完 成 毕 业 环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3. 校 外 完 成 毕 业 环 节 的 协 议 书 4.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英 语 专 业 毕 业 论 文 有 关 规 定 5. 本 科 毕 业 环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文 件 北 化 大 校 教 发 2014 48 号 关 于 修 订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环 节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部 处 及 校 直 属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和 目 标 管 理, 使 广 大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学 生 在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Microsoft Word - LU-C3000-2100记录仪使用说明书V3.0版.doc
前 言 感 谢 您 购 买 使 用 LU-R/C3000 系 列 真 彩 液 晶 显 示 与 R/C2100 单 色 液 晶 显 示 过 程 控 制 无 纸 记 录 仪 本 手 册 是 关 于 LU-R/C3000 与 LU-R/C2100 的 功 能 组 态 设 置 接 线 方 法 和 操 作 方 法 等 的 说 明 书 除 此 手 册 之 外 还 有 安 东 无 纸 记 录 仪 U 盘 采 集
Microsoft Word - 20130627完整版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台 灣 飲 食 文 化 產 業 研 究 所 The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Food Culture National Kaohsiung University of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碩 士 論 文 Thesis for the Master Degree 中 國 美 容 養 生 保 健 文 化 之 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