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市 立 啟 聰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5 年 5 月 23 日 下 午 3 時 二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校 長 室 三 主 席 : 葉 校 長 宗 青 紀 錄 : 連 欣 儀 四 出 席 人 員 : 何 佩 蓉 張 淑 品 戴 素 美 葉 梅 美 李 維 仁 樓 威 蔡 秀 琴 ( 請 假, 林 筱 華 代 ) 羅 秀 琴 五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 予 以 備 查 六 上 次 會 議 裁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項 次 內 容 裁 示 執 行 情 形 承 辦 處 室 ( 一 ) 有 關 學 生 自 傷 防 104.12.28 治, 各 處 室 共 同 討 論 該 如 何 預 防 管 105.01.04 理 上 該 怎 麼 處 理 等, 以 擬 訂 相 關 整 105.01.18 體 方 案 105.01.25 105.02.22 105.03.07 105.03.21 105.03.28 105.04.18 105.05.02 105.05.16 105.05.23 104.12.28 研 討 中 105.01.04 研 討 中 105.01.18 研 討 中 105.01.25 105.02.22 105.03.07 105.03.21 105.03.28 105.04.18 105.05.02 105.05.16 105.05.23 輔 實 處 已 訂 於 5/30 ( 一 ) 下 午 1:30 召 開 會 議 研 擬 輔 實 處 學 務 處 等 級 說 明 :A- 解 除 列 管 B- 持 續 辦 理 追 蹤 C- 進 度 落 後 加 強 列 管 辦 理 七 各 處 室 報 告 事 項 : 如 後 附 八 提 案 討 論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原 處 理 新 處 理 等 級 等 級 ( 一 ) 案 由 :104 個 案 輔 導 評 量 _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規 劃 及 執 行 說 明 ( 如 附 件 二 ),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B B 1
九 主 席 裁 示 : ( 一 ) 請 各 處 室 將 暑 假 行 事 曆 提 交 至 秘 書 室 十 臨 時 動 議 : 無 十 一 散 會 : 下 午 4 時 十 二 附 件 如 後 2
附 件 臺 北 市 立 啟 聰 學 校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事 項 報 告 單 位 : 教 務 處 :-- 報 告 單 位 : 學 務 處 : 一 畢 業 紀 念 冊 目 前 完 成 90%, 預 計 5/18( 三 ) 校 稿 後 5/20( 五 ) 訂 單 送 件 二 畢 業 典 禮 主 題 為 啟 聰 無 限, 潛 力 再 現, 並 於 5/18( 三 ) 召 開 第 二 次 籌 備 會 議, 並 請 涂 炎 明 先 生 協 助 設 計 邀 請 卡 三 全 國 國 中 小 學 聽 障 夏 令 營 於 7/20.21.22 日 ( 三. 四. 五 ) 辦 理, 有 20 位 學 生,4 位 隨 隊 教 師, 已 報 名 完 成 四 105 級 畢 旅 檢 討 會 已 召 開 完 畢, 進 行 後 續 驗 收 五 學 學 文 創 活 動 訂 於 8/22-8/26( 一 - 五 ) 舉 行, 待 講 師 及 課 程 內 容 確 認 後 將 發 同 意 書, 再 請 校 內 教 師 協 助 課 程 翻 譯 六 依 照 公 文 本 市 已 進 入 腸 病 毒 流 行 警 訊 期, 自 即 日 起 至 10/31 止, 如 發 現 有 學 生 疑 似 手 口 病 症 泡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之 案 例, 頇 於 48 小 時 內 通 報, 以 及 採 許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同 一 班 級 達 2 名 ( 含 2 名 ) 以 上 該 班 級 頇 停 課 七 7/11-7/22( 兩 週 ) 暑 期 才 藝 體 驗 營 八 7/25-8/19 上 午 課 輔 下 午 暑 期 烹 飪 手 作 訓 練 班 報 告 單 位 : 總 務 處 : 一 5 月 24 日 下 午 2 時 辦 理 104 年 學 生 宿 舍 維 護 整 修 新 增 單 價 議 價 事 宜 二 5 月 26 日 上 午 9 時 辦 理 廣 播 級 多 功 能 導 播 系 統 驗 收 事 宜, 下 午 2 時 辦 理 105 年 度 職 能 治 療 專 用 輔 具 財 物 採 購 案 開 標 事 宜 三 5 月 31 日 下 午 2 時 辦 理 105 年 度 實 習 大 樓 暨 專 科 大 樓 遮 陽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採 購 案 開 標 事 宜 報 告 單 位 : 輔 導 實 習 處 :-- 報 告 單 位 : 聽 障 資 源 教 育 中 心 :-- 報 告 單 位 : 秘 書 室 : 一 6/1 上 午 10:20 在 北 聰 進 行 新 舊 任 會 計 主 任 交 接 儀 式, 請 各 處 室 同 仁 踴 躍 參 加, 參 加 人 數 請 於 5/27 前 回 報 二 臺 北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105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策 略 地 圖 與 績 效 評 核 專 修 研 習 班 ( 詳 附 件 一 ), 請 主 任 踴 躍 參 加 報 告 單 位 : 人 事 室 :-- 報 告 單 位 : 會 計 室 :-- 3
附 件 一 臺 北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105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策 略 地 圖 與 績 效 評 核 專 修 研 習 班 ( 第 1 2 期 )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本 中 心 105 年 度 研 習 計 畫 辦 理 二 研 習 目 標 : ( 一 ) 使 各 級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了 解 市 府 推 動 策 略 地 圖 及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建 置 之 核 心 理 念 與 價 值, 提 升 策 略 地 圖 規 劃 能 力 並 著 重 於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擬 定, 特 辦 理 本 研 習 ( 二 ) 本 次 研 習 特 敦 聘 臺 北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胡 副 教 授 龍 騰, 專 長 為 政 府 績 效 管 理 與 評 估 數 位 化 治 理 與 電 子 化 政 府 透 明 治 理 跨 域 治 理 政 府 部 門 知 識 管 理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期 望 透 過 本 研 習 課 程, 協 助 各 校 規 劃 策 略 地 圖 活 用 績 效 評 核 三 辦 理 單 位 : 臺 北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四 研 習 對 象 : 臺 北 市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及 主 任 五 研 習 人 數 : 每 期 各 60 人 六 研 習 日 期 : ( 一 ) 第 1 期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 二 ) 第 2 期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七 報 名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14 日 止 ( 星 期 二 ) 八 研 習 課 程 表 :( 課 程 講 座 若 有 更 動 以 網 路 公 布 為 準 ) ( 一 ) 第 1 期 日 期 / 星 期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講 座 0855-0900 班 務 說 明 6 月 24 日 ( 第 1 期 ) 0900-1200 策 略 地 圖 與 績 效 評 核 校 園 策 略 地 圖 規 劃 績 效 評 核 與 運 用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KPI) 擬 定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胡 副 教 授 龍 騰 ( 一 ) 第 2 期 日 期 / 星 期 時 間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內 容 講 座 1325-1330 班 務 說 明 6 月 24 日 ( 第 2 期 ) 1330-1630 策 略 地 圖 與 績 效 評 核 校 園 策 略 地 圖 規 劃 績 效 評 核 與 運 用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KPI) 擬 定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胡 副 教 授 龍 騰 九 研 習 方 式 : 講 授 研 討 提 案 與 交 流 4
十 研 習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永 春 國 小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山 路 225 巷 48 號 ), 當 天 不 提 供 車 位, 請 學 員 多 加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一 ) 永 春 國 小 交 通 方 式 : 1. 捷 運 : 板 南 線 後 山 埤 捷 運 站 1 號 出 口, 過 馬 路 從 便 利 商 店 旁 中 坡 北 路 15 巷 進 入, 步 行 約 5 分 鐘 2. 臺 鐵 : 松 山 火 車 站, 步 行 約 10-15 分 鐘 3. 公 車 : 永 春 國 小 站 32 46 212 232 240 257 261 277 279 281 284 286 299 611 817 1552 十 一 報 名 方 式 : 本 研 習 採 網 路 報 名, 臺 北 市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人 員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逕 登 入 臺 北 市 教 師 在 職 研 習 網 網 站 (http://insc.tp.edu.tw/index/defbod.aspx) 報 名,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經 學 校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後, 再 由 學 校 研 習 承 辦 人 進 入 系 統 辦 理 薦 派 報 名, 為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無 頇 再 傳 回 報 名 表 十 二 遴 選 方 式 : 依 報 名 及 薦 派 順 序 錄 取 ( 學 校 需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薦 派 報 名 作 業 ) 十 三 注 意 事 項 ( 一 ) 依 照 報 名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 學 校 需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薦 派 報 名 作 業 ), 如 報 名 踴 躍 而 致 額 滿, 本 中 心 得 提 前 截 止 報 名, 並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3 日 內 公 布 研 習 名 單 ( 以 各 研 習 員 於 教 師 在 職 研 習 網 中 登 錄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通 知 ) ( 二 ) 為 尊 重 講 座 及 研 習 同 儕, 參 與 研 習 請 務 必 準 時, 以 免 影 響 課 程 進 行 遲 到 或 早 退 超 過 20 分 鐘 以 上 者 頇 請 假 1 小 時 另 本 中 心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以 免 影 響 講 義 餐 食 等 行 政 作 業, 敬 請 配 合 ( 三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研 習 員, 倘 因 特 殊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參 加 者, 請 於 研 習 前 3 日 於 本 市 教 師 在 職 研 習 網 最 新 公 告 中 瀏 覽 下 載, 填 寫 取 消 研 習 表 單, 完 成 校 內 核 章 後, 掃 描 或 傳 真 到 承 辦 人 電 子 信 箱 中, 依 據 辦 理 取 消 研 習 作 業, 逾 期 仍 以 無 故 缺 席 登 計 ( 四 ) 為 珍 惜 教 育 資 源, 經 報 名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無 故 缺 席, 如 無 故 不 出 席 亦 未 請 假 累 計 達 三 次 者, 將 於 臺 北 市 教 師 在 職 研 習 網 系 統 上 暫 停 該 員 報 名 本 中 心 各 研 習 班 之 權 利 三 個 月 ( 五 ) 學 員 如 需 無 障 礙 設 施 或 其 他 需 求 者, 請 事 前 洽 承 辦 人 或 當 天 生 活 輔 導 員 ( 六 ) 報 名 上 午 課 程 之 學 員, 結 束 後 中 心 提 供 便 當 十 四 研 習 時 數 核 發 : 全 程 參 與 者 核 發 3 小 時 研 習 時 數 ; 請 假 時 數 超 過 研 習 總 時 數 之 五 分 之 一 (1 小 時 ) 者, 不 給 予 研 習 時 數 十 五 聯 絡 方 式 : 本 中 心 教 務 組 林 致 均 組 員, 電 話 :28616942 轉 216; 傳 真 :28616702 e-mail:ju801112@gmail.com 十 六 研 習 經 費 : 由 相 關 研 習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覈 實 報 銷 十 七 本 研 習 計 畫 陳 奉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
附 件 二 104 個 案 輔 導 評 量 _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規 劃 及 執 行 說 明 105.05.23 一 本 校 需 追 蹤 評 鑑 個 案 情 形 與 通 過 標 準 說 明 部 別 班 級 個 案 未 達 成 指 標 數 通 過 標 準 幼 兒 部 白 兔 班 鍾 已 改 進 指 標 數 5 個 以 7 綿 羊 班 毋 已 改 進 指 標 數 4 個 以 5 國 小 部 忠 班 林 已 改 進 指 標 數 3 個 以 3 仁 班 林 已 改 進 指 標 數 5 個 以 6 高 中 職 一 孝 盧 已 改 進 指 標 數 3 個 以 4 二 忠 吳 已 改 進 指 標 數 3 個 以 3 三 忠 李 已 改 進 指 標 數 5 個 以 6 三 仁 鍾 已 改 進 指 標 數 7 個 以 10 義 莊 已 改 進 指 標 數 3 個 以 4 二 後 續 檢 討 方 式 ( 一 ) 通 過 6 個 ( 含 ) 個 案 以 上, 學 校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自 我 檢 討 報 告 ( 二 ) 通 過 5 個 ( 含 ) 個 案 以 下, 學 校 於 2 個 月 內 提 出 自 我 檢 討 報 告, 並 由 教 育 局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入 校 輔 導, 為 期 一 年 三 自 我 改 進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任 務 ( 一 ) 成 員 : 由 校 長 召 集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代 表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組 成, 如 表 一 ( 二 ) 任 務 : 負 責 學 校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6
表 一 :104 個 案 輔 導 評 量 _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任 務 職 稱 成 員 名 單 主 要 任 務 召 集 人 校 長 執 行 秘 書 委 員 委 員 ( 教 師 代 表 ) 委 員 追 蹤 評 鑑 個 案 之 導 師 協 助 教 師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鍾 毋 林 林 盧 吳 李 鍾 莊 幼 兒 部 國 小 部 高 中 職 盧 吳 高 中 職 李 莊 高 中 職 鍾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輔 實 主 任 教 學 組 長 註 冊 資 料 組 長 輔 導 組 長 轉 銜 組 長 張 主 任 高 師 林 師 劉 師 劉 師 林 師 何 師 李 師 鄭 師 魏 師 吳 師 曾 師 社 工 師 周 社 工 師 委 員 家 長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1. 召 集 委 員 會 議 2. 督 導 本 校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1. 籌 畫 本 校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工 作 2. 聯 繫 各 項 工 作 之 執 行 1. 配 合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之 建 議, 討 論 及 撰 寫 個 案 之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2. 與 行 政 人 員 相 關 任 課 教 師 討 論 並 共 同 執 行 個 案 之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3. 其 他 有 關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事 宜 7
四 工 作 期 程 規 劃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105.6.01 前 1. 組 成 並 召 開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委 員 會 2. 校 長 及 教 務 主 任 邀 請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蒞 校 小 組 指 導 3. 個 案 導 師 與 協 助 教 師 共 同 討 論, 完 成 個 案 之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初 稿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行 政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參 與 討 論 並 提 供 意 見 1.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蒞 校 小 組 指 導, 以 個 案 為 單 位, 包 含 個 案 導 師 協 助 教 師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與 會 2. 評 鑑 結 果 及 改 進 計 畫 書 格 式, 教 學 組 長 會 在 將 檔 案 提 供 給 個 案 導 師 105.6.01 至 1.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蒞 校 與 個 案 導 師 協 助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討 論, 各 部 別 擬 外 聘 專 家 及 蒞 校 指 導 時 間 如 表 二 105.6.22 提 供 個 案 自 我 改 進 計 劃 初 稿 之 修 正 建 議 2. 個 案 導 師 協 助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專 業 人 員 配 合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之 建 議, 討 論 及 撰 寫 個 案 之 自 我 改 進 計 畫 3.6/22 前 個 案 導 師 將 個 案 改 進 計 畫 電 子 檔 交 給 教 學 組 長 105.6.23 至 105.6.24 1. 教 學 組 長 彙 整 所 有 個 案 之 改 進 計 畫 書 紙 本 上 陳 教 務 主 任 及 校 長 閱 覽 2. 6/23 召 開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委 員 會 審 議 個 案 自 我 改 進 報 告 書 3. 6/24 下 班 前 教 學 組 長 將 陳 閱 後 之 改 進 畫 書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親 送 至 聽 資 105.6.20 至 105.6.24 召 開 IEP 期 末 檢 討 會 個 案 導 師 將 個 案 改 進 計 畫 內 容 融 入 個 案 IEP 檢 討 中, 並 轉 知 各 相 關 任 課 教 師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配 合 執 行 改 進 計 畫 105.6.24 至 105.9.14 1. 個 案 導 師 及 協 助 教 師 協 助 檢 視 改 進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並 請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提 供 各 項 佐 證 附 件 資 料, 並 填 寫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初 稿 2. 校 長 及 教 務 主 任 邀 請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蒞 校 小 組 指 導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105.9.19 至 105.9.26 1.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蒞 校 與 個 案 導 師 協 助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討 論, 提 供 個 案 自 我 改 進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初 稿 ( 含 各 項 佐 證 資 料 ) 之 修 正 建 議 2. 個 案 導 師 協 助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專 8
105.9.27 至 105.10.3 105.10.3 至 105.10.14 105.10.14 至 105.11 業 人 員 配 合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之 建 議, 討 論 及 撰 寫 個 案 之 自 我 改 進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 含 各 項 佐 證 資 料 ) 3.9/26 前 個 案 導 師 將 個 案 之 自 我 改 進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電 子 檔 交 給 教 學 組 長 1. 教 學 組 長 彙 整 所 有 個 案 之 改 進 計 畫 書 紙 本 上 陳 教 務 主 任 及 校 長 閱 覽 2. 9/28 召 開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委 員 會 審 議 個 案 自 我 改 進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3. 個 案 導 師 及 協 助 教 師 根 據 委 員 會 意 見, 修 正 自 我 改 進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含 修 改 或 補 充 佐 證 資 料 4. 10/3 下 班 前 教 學 組 長 將 陳 閱 並 定 稿 後 之 改 進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親 送 至 聽 資 1. 個 案 導 師 及 協 助 教 師 協 助 依 據 自 我 改 進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書, 檢 核 目 前 執 行 情 況, 必 要 時, 校 長 得 召 開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委 員 會, 檢 視 個 案 自 我 改 進 執 行 情 形, 並 根 據 各 項 回 報 情 形 請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任 課 教 師 及 專 業 人 員 配 合 執 行 1. 個 案 導 師 及 協 助 教 師 會 同 教 務 處 協 助 準 備 並 檢 視 各 項 佐 證 資 料 表 二 : 各 部 別 擬 外 聘 專 家 及 蒞 校 指 導 時 間 部 別 聘 請 專 家 蒞 校 時 間 參 與 人 員 幼 兒 部 蔡 教 授 未 定 ( 原 則 上 週 二 三 下 午 )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委 員 會 之 所 有 行 政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幼 兒 部 全 體 教 師 及 協 助 教 師 國 小 部 羅 主 任 陳 教 授 6/8( 三 ) 下 午 13:-16:30 6/22( 三 ) 上 午 09:00-12:00 7 月 備 課 日 ( 未 定 )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委 員 會 之 所 有 行 政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國 小 部 全 體 教 師 ( 除 徐 振 壹 教 師 頇 協 助 看 顧 學 生 課 輔 外 ) 及 協 助 教 師 ;6/22( 三 ) 上 午 則 請 各 班 派 一 位 代 表 教 師 參 加 高 中 職 部 黃 老 師 胡 校 長 6 月 份 周 五 下 午, 確 定 時 間 尚 在 約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進 委 員 會 之 所 有 行 政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個 案 導 師 及 相 關 無 課 務 教 師 協 助 教 師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