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編 號 : BC 10/2016 SHC 9/2016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事 備 忘 錄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請 委 員 留 意, 與 關 注 團 體 舉 行 的 下 次 交 流 會, 已 定 於 2016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在 愛 民 邨 愛 民 社 區 會 堂 舉 行 是 次 交 流 會 的 細 節 如 下 : 關 注 團 體 時 間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關 注 基 層 住 屋 聯 席 公 屋 聯 會 下 午 2 時 30 分 下 午 3 時 25 分 下 午 4 時 20 分 2. 現 付 上 以 下 資 料, 供 各 位 參 考 : (a) 關 注 團 體 的 參 考 資 料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 意 見 書 ( 附 件 A1) 關 注 基 層 住 屋 聯 席 - 約 見 信 ( 附 件 A2) 公 屋 聯 會 - 意 見 書 ( 附 件 A3) (b) 房 屋 署 提 供 的 參 考 資 料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 建 議 討 論 事 項 的 參 考 資 料 ( 附 件 B1) 關 注 基 層 住 屋 聯 席 - 建 議 討 論 事 項 的 參 考 資 料 ( 附 件 B2) 公 屋 聯 會 - 建 議 討 論 事 項 的 參 考 資 料 ( 附 件 B3) (c) 出 席 是 次 交 流 會 的 委 員 名 單 ( 附 件 C)
(d) 愛 民 社 區 會 堂 的 位 置 圖 ( 附 件 D) 3. 委 員 如 有 興 趣, 亦 歡 迎 列 席 交 流 會, 直 接 聽 取 市 民 對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的 意 見 有 意 出 席 是 次 交 流 會 的 委 員, 請 於 2016 年 2 月 19 日 中 午 前 通 知 秘 書 處 ( 電 話 :2761 5036), 以 便 安 排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秘 書 冼 健 雯 電 話 :2761 5639 傳 真 :2761 0019 檔 號 : HD 1-7/COMM1/CG-1 Pt.11 ( 機 構 事 務 處 ) 發 出 日 期 : 2016 年 2 月 17 日 - 2 -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 意 見 書 Annex A1 附 件 A1 致 房 委 會 : 本 會 希 望 就 以 下 房 屋 問 題 與 貴 會 進 行 交 流 公 務 員 公 屋 配 額 過 往 曾 發 生 退 休 公 務 員 在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的 情 況 下, 就 被 勒 令 遷 出 政 府 宿 舍, 甚 至 有 退 休 公 務 員 參 與 過 兩 次 公 務 員 公 屋 配 額 計 劃 而 未 獲 配 公 屋 後, 就 不 能 再 輪 候, 結 果 只 能 透 過 私 人 市 場 解 決 住 屋 問 題 同 時, 有 資 料 顯 示, 於 2012 年 時,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務 員 公 屋 配 額 計 劃 的 警 務 人 員, 約 佔 合 乎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配 額 計 劃 的 公 務 員 的 22%, 卻 可 優 先 選 擇 公 務 員 公 屋 配 額 中 三 份 之 二 的 單 位, 這 樣 的 分 配 是 否 公 平 呢? 如 不 增 建 公 屋, 未 來 幾 年 公 務 員 退 休 潮 時 如 何 解 決 輪 候 問 題? 公 屋 輪 候 問 題 近 來 的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報 告 已 指 出, 房 屋 署 卻 多 次 房 署 玩 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定 義 計 算 方 法 資 訊 公 布 方 式, 以 平 均 3 年 半 上 樓 誤 導 公 眾, 現 時 已 有 不 少 公 屋 申 請 人 輪 候 超 過 5 6 年 時 間 仍 未 獲 第 一 次 公 屋 編 配, 甚 至 連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的 單 位 已 出 現 近 8 萬 人 爭 1000 個 單 位 的 誇 張 情 況, 可 見 公 屋 供 應 嚴 重 不 足 已 是 事 實, 房 委 會 不 應 再 玩 弄 數 字, 應 當 切 實 增 加 公 屋 供 應, 否 則 情 況 只 會 持 續 惡 化 寬 敞 戶 調 遷 過 往 多 年, 由 於 發 展 新 市 鎮 及 重 建 舊 屋 邨, 房 署 刻 意 放 寬 編 配 標 準 予 居 民, 並 承 諾 他 們 即 使 輕 微 人 口 減 少 也 能 繼 續 安 居, 怎 料 自 2007 年 起 房 委 會 不 斷 收 緊 公 屋 寬 敞 戶 調 遷 執 行 標 準 街 工 及 寬 敞 戶 居 民 再 次 重 申 : 1. 現 時 的 寬 敞 戶 標 準, 過 於 容 易 令 公 屋 住 戶 因 輕 微 人 口 減 少 而 被 迫 調 遷 ( 特 別 房 署 在 處 理 重 建 屋 邨 時 刻 意 放 寬 編 配 標 準 ), 強 迫 寬 敞 戶 調 遷 不 能 帶 來 額 外 數 量 單 位, 反 而 衍 生 更 多 社 會 問 題 政 府 應 立 刻 重 新 檢 視 政 策 問 題, 停 止 處 理 寬 敞 戶 調 遷! 2. 房 委 會 應 該 讓 居 民 自 行 選 擇 調 遷, 而 非 強 迫 調 遷 從 近 日 所 見, 社 會 矛 盾 日 深, 民 怨 已 到 達 臨 界 點, 一 觸 即 發! 房 委 會 如 果 連 基 本 市 民 居 民 權 利 也 不 能 保 證, 繼 續 無 視 基 層 市 民 安 居 需 要, 後 果 將 不 堪 設 想 2016 年 2 月 10 日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Annex A2 附 件 A2 關 注 基 層 住 屋 聯 席 - 約 見 信 陳 小 姐.. 你 好! 聯 席 欲 與 委 員 商 討 以 下 議 題.. 1. 公 屋 輪 候 機 制 2. 市 區 中 轉 屋 3. 空 置 政 府 建 築 物 改 建 公 屋 / 過 渡 性 房 屋 組 織 幹 事 黎 生 陳 小 姐.. 就 公 屋 輪 候 機 制, 上 次 與 貴 會 委 員 會 面 時, 曾 提 及 第 二 及 三 次 配 樓 時 間 間 距 很 長, 網 上 亦 沒 有 任 何 資 料 讓 公 眾 查 閱 與 會 成 員 曾 表 示 會 檢 討 現 行 機 制 現 時 檢 討 的 進 度 如 何? 就 市 區 中 轉 屋, 石 籬 中 轉 屋 即 將 清 拆, 市 區 將 沒 有 中 轉 屋 予 受 天 災 人 禍 影 響 的 居 民 他 們 只 能 搬 到 寶 田 收 容 中 心 暫 住 3 個 月 貴 會 未 來 會 否 保 留 市 區 中 轉 屋 呢? 就 空 置 政 府 建 築 物, 最 近 審 計 報 告 列 出 大 量 空 置 校 舍 被 丟 空 長 時 間 在 房 屋 需 求 熾 熱 的 環 境 下, 貴 會 現 有 何 計 劃 善 用 這 類 空 置 校 舍 ( 如.. 改 建 公 屋 / 過 渡 性 房 屋 ) 以 饗 基 層 房 屋 需 求? 謹 此 回 覆 黎 生
Annex A3 附 件 A3 總 辦 事 處 : 觀 塘 成 業 街 三 十 號 華 富 工 貿 中 心 三 字 樓 六 室 聯 絡 電 話 :2950 0291 圖 文 傳 真 :2950 0276 網 站 :http://www.hkph.org 電 子 郵 件 :info@hkph.org 檢 討 公 屋 綠 化 政 策, 反 對 興 建 縮 水 公 屋 及 檢 討 資 助 房 屋 單 位 面 積 出 席 房 委 會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意 見 書 前 言 公 屋 聯 會 代 表 於 2016 年 2 月 23 日 出 席 愛 民 邨 社 區 會 堂 舉 行 的 房 委 會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就 下 列 問 題 反 映 意 見 : 1. 公 屋 綠 化 與 房 屋 供 應 須 作 平 衡 上 屆 特 區 政 府 在 2011 至 2012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公 佈 所 有 新 公 屋 發 展 項 目 的 綠 化 率 將 會 增 至 不 少 於 20%, 兩 公 頃 以 上 的 大 型 用 地, 則 佔 多 達 30%, 政 策 的 原 意, 是 希 望 為 居 民 締 造 綠 色 生 活 環 境, 舒 適 的 社 區 及 居 所, 本 會 同 意 有 關 目 標 ; 然 而, 在 目 前 公 營 房 屋 短 缺 的 情 況 下, 增 建 公 屋 應 成 重 中 之 重 候 冊 中 有 逾 28 萬 宗 申 請, 輪 候 時 間 已 偏 離 原 有 3 年 目 標 至 3.6 年, 房 屋 供 應 杯 水 車 薪 房 屋 發 展 需 要 土 地 的 配 合, 但 即 時 可 用 的 土 地 相 當 短 缺 本 會 認 為, 應 在 綠 化 與 增 加 供 應 作 出 適 當 的 平 衡 本 會 認 為, 可 從 兩 方 面 作 考 慮, 第 一, 把 整 體 綠 化 比 率 的 要 求 略 為 降 低, 第 二, 透 過 不 同 方 式 達 成 綠 化 覆 蓋, 減 少 直 接 佔 用 地 面 範 圍 首 先, 建 議 把 目 前 規 定 的 綠 化 比 例 下 調 至 一 成, 將 騰 空 的 土 地 用 作 興 建 更 多 公 屋 單 位 商 業 零 售 及 社 區 設 施, 如 街 市 康 樂 休 憩 設 施 等 此 外, 建 議 採 用 更 多 高 空 綠 化 的 方 式, 包 括 屋 頂 綠 化 垂 直 綠 化 空 中 花 園 平 台 種 植 等, 增 加 綠 化 覆 蓋 面 積, 以 減 少 佔 用 地 面 範 圍 例 如, 透 過 興 建 街 市, 可 利 用 屋 頂 牆 身 等 位 置 進 行 綠 化, 使 配 套 設 施 及 綠 化 可 作 平 衡 處 理, 又 例 如 可 多 利 用 邨 內 避 雨 走 廊 的 頂 部, 栽 種 植 物, 增 加 綠 化 比 率 此 外, 亦 應 在 新 建 屋 邨 居 住 單 位 增 加 設 施, 以 鼓 勵 住 戶 在 家 栽 種 植 物, 響 應 綠 色 生 活 總 的 來 說, 本 會 同 意 透 過 綠 化 提 升 居 住 質 素, 但 高 比 例 的 綠 化 對 於 屋 邨 管 理 也 會 帶 來 不 少 困 難, 包 括 灌 溉 修 剪 蚊 患 鼠 患 等 問 題 ; 而 在 房 屋 需 求 迫 切 的 情 況 下, 應 盡 可 能 地 盡 其 用, 建 議 應 對 於 公 屋 綠 化 的 政 策 進 行 整 體 檢 討 2. 反 對 興 建 縮 水 公 屋 特 首 梁 振 英 在 他 的 競 選 政 綱 中, 提 出 逐 步 提 升 最 低 公 屋 編 配 面 積 標 準, 以 改 善 公 屋 居 民 的 居 住 環 境 然 而, 去 年 白 田 邨 縮 水 公 屋 的 事 件 上, 顯 然 與 目 標 背 道 而 馳, 對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居 民 並 不 公 平 據 了 解, 房 屋 署 於 2012 年 啟 動 白 田 邨 重 建, 首 批 居 於 白 田 邨 的 第 1 至 3 座 及 第 12 座 的 住 戶 獲 安 置 入 住 石 硤 尾 邨 二 期 和 五 期, 兩 睡 房 單 位 面 積 約 40 至 41 平 方 米, 而 第 9 及 11 座 及 第 13 座 的 住 戶, 將 被 安 置 到 2019 年 重 建 白 田 邨 新 單 位, 但 單 位 卻 大 為 縮 水, 兩 睡 房 單 位 僅
35 至 36.1 平 方 米, 較 首 批 的 少 了 約 60 平 方 呎, 差 異 較 大 在 同 一 條 屋 邨 的 安 置 上, 出 現 了 不 同 的 安 排, 造 成 了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亦 不 符 合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的 重 建 目 標 之 一 本 會 認 為, 由 於 公 共 屋 邨 日 漸 老 化, 未 來 需 要 重 建 的 壓 力 大 增, 但 土 地 供 應 短 缺, 用 作 重 建 的 遷 置 資 源 也 相 當 緊 絀, 日 後 將 可 能 更 多 採 用 分 階 段 重 建 的 方 式, 而 非 全 邨 同 時 重 建, 公 屋 單 位 面 積 差 異 問 題 將 可 能 陸 續 出 現 目 前 雖 然 輪 候 冊 的 申 請 宗 數 超 越 28 萬, 而 且 持 續 上 升, 住 屋 需 求 殷 切, 但 本 會 認 為 不 能 因 此 而 犧 牲 了 重 建 戶 的 居 住 空 間, 越 住 越 細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目 前 公 屋 編 配 的 最 基 本 標 準 為 每 人 不 少 於 7 平 方 米, 本 會 認 為 應 該 要 進 一 步 放 寬 標 準, 或 把 廚 房 以 及 廁 所 等 空 間 撇 除 於 居 住 面 積 的 計 算 中, 進 一 步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 此 外, 在 公 屋 的 設 計 上, 單 位 面 積 應 盡 量 縮 窄 差 異, 或 制 定 差 異 率, 以 免 造 成 不 公 的 現 象 3. 檢 討 資 助 房 屋 單 位 面 積 特 首 梁 振 英 於 2015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綠 表 置 居 先 導 計 劃, 把 正 在 興 建 中 的 公 屋 售 予 綠 表 家 庭 計 劃 的 目 標 期 望 能 促 進 公 屋 的 流 轉, 亦 可 為 有 能 力 的 公 屋 家 庭 創 造 置 業 機 會, 本 會 支 持 有 關 計 劃 然 而, 要 吸 引 綠 表 家 庭 購 買, 涉 及 幾 個 因 素, 包 括 售 價 單 位 面 積 地 理 位 置 等 本 會 過 去 一 直 強 調 綠 置 居 售 價 要 以 重 置 成 本 為 基 礎, 而 在 單 位 面 積 方 面, 據 資 料 顯 示, 位 於 新 蒲 崗 的 綠 置 居, 單 位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14 至 38 平 方 米 不 等, 與 近 年 公 屋 的 建 築 面 積 相 若 本 會 認 為, 購 買 單 位 與 現 有 居 住 的 面 積 分 別 不 大 或 更 小, 住 戶 又 需 繳 付 更 高 的 住 屋 開 支, 吸 引 力 必 然 大 減, 對 於 達 至 促 進 流 轉 的 目 標 將 成 疑 本 會 認 為 綠 置 居 應 作 為 長 遠 的 資 助 房 屋 措 施, 並 且 單 位 建 築 面 積 也 應 較 現 有 的 公 屋 標 準 進 一 步 提 高, 才 能 更 具 吸 引 力, 才 可 以 改 善 住 戶 的 居 住 環 境 居 屋 方 面, 以 1997 年 及 以 後 的 為 例, 居 屋 單 位 的 建 築 面 積 最 大 的 至 92.6 平 方 米, 而 一 般 最 少 的 建 築 面 積 為 44.9 平 方 米 1, 對 比 於 2014 年 的 首 批 復 建 居 屋, 五 個 屋 邨 屋 苑 單 位 的 面 積 約 為 40.3 至 41.9 平 方 米, 過 去 的 都 為 高 ; 而 在 2016 年 的 新 一 期 居 屋 中, 位 於 沙 田 嘉 順 苑 單 位 面 積 仍 為 41.3 至 41.7 平 方 米, 只 有 位 於 元 朗 屏 山 的 屏 欣 苑, 約 有 165 個 單 位 室 內 面 積 有 53.0 至 53.3 平 方 米 ; 反 之, 同 期 房 協 推 出 的 綠 怡 雅 苑, 有 752 個 單 位 為 47 至 60 以 及 68 至 69 平 方 米, 佔 全 部 單 位 總 數 的 73.3% 綜 合 上 述 情 況, 本 會 認 為, 未 來 興 建 的 居 屋, 房 委 會 應 增 加 單 位 的 面 積, 並 且 應 增 加 三 房 單 位 的 供 應, 提 供 更 多 誘 因, 以 吸 引 公 屋 家 庭 透 過 購 買 居 屋 以 改 善 居 住 空 間 的 目 標, 促 進 房 屋 的 轉 流 公 屋 聯 會 2016 年 2 月 23 日 1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 歷 次 出 售 單 位 詳 情 :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home-ownership/surplus-hos-flats/list-of-hos-courts/flats_in_p revious_hos_ex_cr.pdf
附 件 B1 ( 第 1 頁, 共 5 頁 )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參 考 資 料 關 注 團 體 :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討 論 事 項 : (A)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B) 一 般 申 請 者 輪 候 公 屋 的 情 況 (C) 公 屋 寛 敞 戶 政 策 (A)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現 時 情 況 1.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 配 額 計 劃 ) 屬 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目 的 是 協 助 較 低 薪 的 初 級 公 務 員 及 紀 律 部 隊 員 佐 級 人 員 獲 得 較 佳 入 住 公 屋 的 機 會 這 項 計 劃 並 不 屬 於 聘 用 條 款, 亦 非 依 據 服 務 條 件 而 提 供 的 在 職 或 退 休 福 利 2.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按 資 源 情 況 提 供 公 營 房 屋 予 配 額 計 劃 並 安 排 編 配 現 時 房 委 會 編 配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或 發 出 購 買 居 者 有 其 屋 /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單 位 的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予 透 過 配 額 計 劃 取 得 配 額 的 合 資 格 申 請 者 3. 房 委 會 的 首 要 任 務 是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入 住 公 屋 房 委 會 會 訂 定 每 個 年 度 的 租 住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並 顧 及 各 種 類 別 公 屋 申 請 者 及 公 屋 單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擬 定 各 類 公 屋 申 請 的 編 配 數 目, 包 括 提 供 予 配 額 計 劃 下 公 屋 配 額 的 數 目 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每 年 會 發 出 通 函, 通 知 符 合 資 格 的 公 務 員 可 經 所 屬 部 門 向 房 屋 署 提 出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下 的 公 屋 或 居 者 有 其 屋 /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單 位 的 配 額 5. 配 額 計 劃 的 配 額 分 配 及 公 務 員 的 資 格 準 則 和 個 別 申 請 的 優 先 次 序 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訂 定, 而 房 屋 署 則 負 責 審 批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規 定 ( 例 如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等 ) 及 按 申 請 者 獲 得 配 額 的 優 先 次 序 編 配 公 屋 或 發 出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附 件 B1 ( 第 2 頁, 共 5 頁 ) 展 望 將 來 6. 房 屋 署 將 會 繼 續 與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就 配 額 計 劃 的 安 排 作 溝 通 (B) 一 般 申 請 者 輪 候 公 屋 的 情 況 現 時 情 況 1.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的 宗 旨, 是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公 屋, 並 以 一 般 申 請 者 ( 即 家 庭 和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平 均 約 三 年 獲 首 次 編 配 單 位 為 目 標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約 三 年 的 目 標, 並 不 適 用 於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2. 輪 候 時 間 是 以 公 屋 申 請 登 記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直 至 首 次 配 屋 為 止, 但 不 包 括 申 請 期 間 的 任 何 凍 結 時 段 ( 例 如 申 請 人 尚 未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 申 請 人 正 等 待 家 庭 成 員 來 港 團 聚 而 要 求 暫 緩 申 請 ; 申 請 人 在 獄 中 服 刑 等 ) 一 般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是 指 在 過 去 12 個 月 獲 安 置 入 住 公 屋 的 一 般 申 請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平 均 數 3. 我 們 明 白 公 屋 申 請 者 均 希 望 能 儘 快 獲 得 編 配, 但 公 屋 編 配 進 度 取 決 於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各 公 屋 選 區 內 同 一 類 別 家 庭 人 數 的 申 請 數 目 各 區 新 建 成 和 翻 新 公 屋 單 位 的 供 應 量 排 序 較 前 的 申 請 者 是 否 接 受 編 配 等 申 請 者 在 各 區 就 不 同 單 位 的 需 求 亦 會 因 為 申 請 者 改 變 選 區 增 減 人 口 是 否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等 原 因 而 時 有 改 變 故 此, 申 請 者 在 各 公 屋 選 區 的 輪 候 時 間 會 不 停 變 動, 房 屋 署 不 能 預 計 個 別 申 請 者 所 需 的 輪 候 時 間 4. 公 屋 申 請 者 可 以 參 考 房 屋 署 每 月 於 報 章 及 房 屋 署 / 房 委 會 網 頁 公 佈 的 各 區 編 配 進 度 此 外, 合 資 格 參 加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的 公 屋 申 請 者 亦 可 以 透 過 該 計 劃 增 加 提 前 獲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機 會 展 望 將 來 5. 政 府 最 近 更 新 的 2016/ 17 至 2025/ 26 年 度 十 年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包 括 20 萬 個 公 屋 單 位 及 8 萬 個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為 配 合 政 府 的 房 屋 供 應 目 標, 房 委 會 會 致 力 與 政 府 合 作, 物 色 合 適 土 地 興 建 公 屋 單 位 和 資 助 出 售 單
附 件 B1 ( 第 3 頁, 共 5 頁 ) 位 此 外, 隨 着 新 居 屋 單 位 於 來 年 度 起 陸 續 落 成, 公 屋 租 戶 購 買 後 交 還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亦 很 可 能 增 加 我 們 相 信 透 過 增 加 公 營 房 屋 的 供 應, 將 可 有 效 回 應 低 收 入 家 庭 的 住 屋 需 要 6. 公 屋 申 請 者 數 目 不 斷 上 升, 令 房 委 會 在 維 持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於 約 三 年 的 目 標 挑 戰 日 大 雖 然 一 般 申 請 者 的 最 新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已 超 過 三 年, 但 我 們 仍 認 為 不 應 因 一 時 的 偏 離 而 輕 言 放 棄 這 行 之 多 年 的 目 標 相 反, 我 們 應 致 力 以 一 般 申 請 者 平 均 約 三 年 獲 首 次 編 配 為 目 標, 讓 房 委 會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和 公 眾 可 按 此 繼 續 努 力 去 物 色 土 地 發 展 公 屋 和 加 快 建 屋, 但 這 需 要 社 會 上 的 支 持 和 規 劃 程 序 上 的 配 合 (C) 公 屋 寛 敞 戶 政 策 背 景 1. 為 確 保 以 大 量 公 帑 補 貼 的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合 理 運 用,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制 訂 寬 敞 戶 政 策, 規 定 住 戶 因 刪 除 家 庭 成 員 戶 籍, 令 居 住 面 積 超 出 標 準, 便 須 遷 往 其 他 合 適 的 公 屋 單 位, 以 收 回 較 大 的 單 位 重 新 編 配 予 人 數 較 多 的 家 庭, 如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申 請 人 或 擠 迫 戶 等 2. 現 行 的 寬 敞 戶 標 準 如 下 : 家 庭 人 數 1 2 3 4 5 6 寬 敞 戶 標 準 -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超 過 ( 平 方 米 ) 25 35 44 56 62 71 3. 房 委 會 在 2007 年 通 過 分 階 段 方 式 處 理 寬 敞 戶, 首 先 處 理 居 住 密 度 超 過 每 人 35 平 方 米, 且 沒 有 長 者 或 殘 障 家 庭 成 員 的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 前 稱 最 嚴 重 寬 敞 戶 ) 個 案 他 們 必 須 調 遷 至 面 積 合 適 的 單 位 至 於 非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他 們 亦 可 按 其 需 要, 選 擇 調 遷 往 較 細 小 單 位 4. 房 委 會 於 2010 年 檢 視 有 關 措 施 後, 通 過 繼 續 分 階 段 處 理 寬 敞 戶, 並 把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界 限 修 訂 為 居 住 密 度 超 過 每 人 34 平 方 米, 且 沒 有 長 者 或 殘 障 家 庭 成 員 的 住 戶 其 他 安 排 則 維 持 不 變 現 行 寬 敞 戶 政 策 5. 房 委 會 在 2013 年 6 月 再 檢 視 寛 敞 戶 政 策, 並 通 過 繼 續 分 階 段 處 理 寬 敞 戶,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 起, 按 家 庭 人 數 居 於 超 過 下 列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的 單 位 而 沒 有 殘 障 或 年 滿 60 歲 或 以 上 年 長 家 庭 成 員 的 住 戶 會 被 列
附 件 B1 ( 第 4 頁, 共 5 頁 ) 為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家 庭 人 數 1 2 3 4 5 6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標 準 -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超 過 ( 平 方 米 ) 30 42 53 67 74 85 6.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可 獲 最 多 三 個 位 於 現 居 屋 邨 或 所 屬 區 議 會 分 區 內 其 他 屋 邨 的 房 舍 編 配 若 住 戶 沒 有 充 分 理 由 而 拒 絕 所 有 三 次 房 舍 編 配, 可 被 終 止 租 約 為 鼓 勵 調 遷, 他 們 會 獲 發 放 住 戶 搬 遷 津 貼 及 在 資 源 許 可 下 獲 編 配 新 單 位 7. 至 於 有 殘 障 或 年 屆 70 歲 或 以 上 成 員 的 住 戶, 會 從 寬 敞 戶 名 單 中 剔 除 ; 而 有 60-69 歲 成 員 的 住 戶, 則 會 繼 續 被 置 於 寬 敞 戶 調 遷 名 單 的 最 後 位 置, 他 們 於 三 年 內 無 需 調 遷, 直 至 下 一 次 政 策 檢 討 然 而, 這 兩 類 住 戶 可 按 其 需 要, 申 請 自 願 調 遷 往 面 積 較 細 小 的 單 位, 他 們 也 可 獲 發 放 住 戶 搬 遷 津 貼 及 在 資 源 許 可 下 獲 編 配 新 單 位 最 新 優 化 措 施 和 額 外 誘 因 8. 考 慮 到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及 立 法 會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先 後 於 2014 年 5 月 5 日 的 會 議 和 6 月 17 日 有 公 眾 團 體 出 席 的 特 別 會 議 上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房 委 會 於 2014 年 10 月 14 日 通 過 實 施 下 列 處 理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的 優 化 措 施 和 額 外 誘 因 : (a) 考 慮 把 有 60 歲 或 以 上 家 庭 成 員 的 住 戶 從 寬 敞 戶 名 單 中 剔 除 因 應 立 法 會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2014 年 6 月 17 日 的 會 議 上 所 通 過 的 動 議, 房 委 會 將 考 慮 在 下 次 政 策 檢 討 時 把 有 60 歲 或 以 上 家 庭 成 員 的 住 戶 從 寬 敞 戶 名 單 中 剔 除 (b) 暫 緩 有 家 庭 成 員 身 故 的 家 庭 調 遷 為 讓 因 家 庭 成 員 身 故 而 成 為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的 家 庭 有 充 裕 時 間 克 服 因 家 庭 成 員 身 故 所 帶 來 的 情 感 心 理 壓 力, 我 們 一 律 給 予 這 類 家 庭 從 有 關 認 可 家 庭 成 員 身 故 當 日 起 計 一 年 的 留 居 期 (c) 為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調 遷 提 供 額 外 誘 因 為 鼓 勵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提 早 調 遷 至 較 細 小 單 位, 房 委 會 通 過 於 2014 年 10 月 15 日 起, 向 接 受 第 一 第 二 和 第 三 次 房 屋 編 配 的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提 供 相 應 三 個 月 兩 個 月 和 一 個 月 的 免 租 期 9. 房 委 會 維 持 對 所 有 公 屋 住 戶 一 視 同 仁, 不 論 其 循 何 等 安 置 類 別 入 住 公 屋 的 基 本 政 策 因 此, 所 有 公 屋 住 戶, 在 寬 敞 戶 政 策 下 均 一 視 同 仁, 包 括 那 些 原 先 由 於 特 殊 情 況 如 屋 邨 重 建 或 首 批 願 意 入 住 偏 遠 新 巿 鎮
附 件 B1 ( 第 5 頁, 共 5 頁 ) 的 家 庭 而 獲 編 配 較 大 單 位, 但 其 後 因 家 庭 人 數 輕 微 改 變 而 成 為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的 個 案 10. 我 們 會 繼 續 採 取 情 理 兼 備 的 態 度, 個 別 考 慮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以 健 康 理 由 或 社 會 因 素 要 求 留 居 現 居 單 位 的 申 請, 包 括 正 等 候 家 人 從 內 地 來 港 的 個 案 最 新 情 況 11. 房 委 會 自 2007 年 8 月 至 2015 年 9 月, 共 處 理 約 31 000 宗 寬 敞 戶 個 案, 其 中 約 8 400 個 家 庭 調 遷 至 面 積 合 適 的 單 位 在 過 去 8 年 多, 我 們 共 處 理 了 約 11 500 個 被 列 為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的 個 案, 解 決 個 案 除 調 遷 外, 還 包 括 購 買 居 者 有 其 屋 租 者 置 其 屋 單 位 自 願 交 還 公 屋 單 位 及 因 增 加 家 庭 成 員 或 成 為 長 者 或 殘 障 人 士 而 剔 除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行 列 的 個 案 當 中, 約 5 500(48%) 個 家 庭 調 遷 至 面 積 合 適 的 單 位 12. 截 至 2015 年 9 月, 剔 除 了 約 30 400 宗 有 殘 障 或 年 屆 70 歲 或 以 上 成 員 的 個 案 後, 其 餘 的 寬 敞 戶 個 案 中,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及 非 優 先 處 理 寬 敞 戶 分 別 約 佔 6 000 及 23 600 宗 未 來 路 向 13. 為 確 保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合 理 運 用, 房 委 會 將 繼 續 緊 密 監 察 處 理 寬 敞 戶 個 案 措 施 的 推 行 情 況, 以 協 助 寬 敞 戶 遷 往 合 適 的 單 位 14. 我 們 會 於 現 行 措 施 實 施 三 年 後 ( 即 2016 年 底 ) 再 作 檢 視 屆 時 我 們 會 考 慮 把 有 60 歲 或 以 上 家 庭 成 員 的 住 戶 從 寬 敞 戶 名 單 中 剔 除
附 件 B2 ( 第 1 頁, 共 4 頁 )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參 考 資 料 關 注 團 體 : 關 注 基 層 住 屋 聯 席 討 論 事 項 : (A) 公 屋 的 編 配 (B) 市 區 中 轉 屋 (C) 建 議 將 空 置 政 府 建 築 物 改 建 公 屋 / 過 渡 性 房 屋 (A) 公 屋 的 編 配 現 時 情 況 1.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的 宗 旨, 是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並 以 一 般 申 請 者 ( 即 家 庭 及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平 均 約 三 年 獲 首 次 配 屋 為 目 標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約 三 年 的 目 標 並 不 適 用 於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2. 輪 候 時 間 是 以 公 屋 申 請 登 記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直 至 首 次 配 屋 為 止, 但 不 包 括 申 請 期 間 的 任 何 凍 結 時 段,( 例 如 申 請 者 尚 未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 申 請 者 正 等 待 家 庭 成 員 來 港 團 聚 而 要 求 暫 緩 申 請 ; 申 請 者 在 獄 中 服 刑 等 ) 一 般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是 指 在 過 去 12 個 月 獲 安 置 入 住 公 屋 的 一 般 申 請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平 均 數 3. 按 照 現 行 公 屋 編 配 政 策, 我 們 會 就 申 請 者 的 優 先 次 序 家 庭 人 數 及 公 屋 選 區, 配 合 輪 候 到 達 編 配 階 段 時 的 公 屋 資 源, 以 電 腦 隨 機 方 式 依 次 序 辦 理 公 屋 編 配, 合 資 格 的 公 屋 申 請 者 共 有 三 次 ( 每 次 一 個 ) 編 配 公 屋 機 會 房 委 會 一 向 以 善 用 資 源 為 原 則, 每 當 有 新 建 單 位 落 成 或 現 有 單 位 回 收 後, 我 們 會 盡 快 編 配 給 輪 候 公 屋 人 士 及 其 它 安 置 類 別 的 申 請 者 4. 公 屋 編 配 的 進 度 取 決 於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各 公 屋 選 區 內 同 一 類 別 家 庭 人 數 的 申 請 數 目, 各 區 新 建 成 和 回 收 單 位 的 供 應 量, 排 序 較 前 的 申 請 者 是 否 接 受 編 配 等 申 請 者 在 各 區 就 不 同 單 位 的 需 求 亦 會 因 為 申 請 者 改 變 選 區 增 減 人 口 是 否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等 因 素 而 時 有 改 變 故 此, 申 請 者 在 各 公 屋 選 區 的 輪 候 時 間 會 不 停 變 動, 房 屋 署 不 能 預 計 個 別 申 請 者 所 需 的 輪 候 時 間
附 件 B2 ( 第 2 頁, 共 4 頁 ) 5. 公 屋 申 請 者 可 以 參 考 房 屋 署 每 月 於 報 章 及 房 屋 署 / 房 委 會 網 頁 公 佈 的 各 區 編 配 進 度 房 署 回 應 6. 房 屋 署 在 闡 述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定 義 中, 已 清 楚 說 明 輪 候 時 間 是 以 公 屋 申 請 登 記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直 至 首 次 配 屋 為 止 雖 然 合 資 格 申 請 者 可 獲 提 供 三 個 編 配, 但 他 們 於 首 次 編 配 時 已 經 獲 得 安 置 的 機 會 申 請 者 是 否 接 受 首 次 編 配 或 等 候 其 後 的 編 配, 完 全 是 個 人 的 決 定 因 此, 輪 候 時 間 只 會 計 算 至 首 次 編 配 為 止 申 請 者 是 否 接 受 首 次 第 二 次 或 第 三 次 編 配, 完 全 取 決 於 申 請 者, 並 不 在 房 委 會 的 掌 握 之 中, 因 此 房 委 會 不 宜 發 布 其 無 法 掌 控 的 輪 候 時 間 的 資 訊, 以 避 免 引 致 誤 解 7. 一 般 而 言, 由 於 拒 絕 接 受 首 次 或 第 二 次 編 配 的 申 請 者 已 排 在 輪 候 冊 的 最 前 端 部 分, 只 要 有 合 適 的 單 位, 房 屋 署 便 會 盡 快 編 配 予 這 些 申 請 者, 並 不 會 因 為 申 請 者 拒 絕 首 次 或 第 二 次 編 配 而 改 變 其 輪 候 次 序 然 而, 何 時 再 有 合 適 的 單 位 可 供 編 配 予 他 們, 則 取 決 於 各 區 新 建 和 回 收 單 位 的 供 應, 以 及 其 他 同 時 獲 編 配 的 申 請 者 會 否 拒 絕 編 配 因 而 騰 出 單 位 等 各 種 因 素 因 此, 個 別 申 請 者 之 間 的 情 況 會 有 很 大 差 異, 而 計 算 首 次 至 第 二 次 編 配 及 第 二 次 至 第 三 次 編 配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對 個 別 申 請 者 的 參 考 價 值 有 限 資 訊 發 放 8. 現 時 房 屋 署 已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提 供 有 關 輪 候 公 屋 的 資 料, 讓 公 屋 申 請 者 參 考 : (a) 房 委 會 房 屋 署 網 頁 及 公 屋 申 請 指 引 內 均 有 詳 細 解 釋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定 義 和 計 算 基 礎 ; (b) 房 屋 署 多 年 以 來 已 經 將 各 分 區 不 同 家 庭 人 數 的 最 新 公 屋 編 配 進 度 每 月 於 報 章 刊 登, 並 上 載 至 房 委 會 房 屋 署 網 頁 ; (c) 房 屋 署 於 每 季 結 束 後 約 五 星 期 內, 會 把 最 新 季 度 的 公 屋 申 請 數 目 和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上 載 至 房 委 會 房 屋 署 網 頁, 以 加 強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透 明 度 ;
附 件 B2 ( 第 3 頁, 共 4 頁 ) (d) 房 屋 署 透 過 房 委 會 房 屋 署 網 頁 公 布 最 新 的 未 來 五 年 公 營 房 屋 預 測 建 屋 量, 並 會 於 每 個 季 度 更 新 ; 及 (e) 房 屋 署 每 年 就 一 般 申 請 者 安 置 情 況 進 行 特 別 分 析 的 文 件, 會 上 載 至 房 委 會 房 屋 署 網 頁 房 委 會 文 件 庫 中 我 們 亦 已 把 文 件 連 結 上 載 於 公 屋 申 請 網 頁 中, 進 一 步 方 便 公 眾 參 考 (B) 市 區 中 轉 房 屋 背 景 資 料 1. 根 據 政 府 現 行 政 策, 任 何 人 士 如 因 天 災 或 緊 急 事 故, 或 政 府 的 行 動 ( 例 如 清 拆 違 例 構 築 物 及 法 庭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收 回 私 人 樓 宇 單 位 的 法 庭 命 令 等 ) 而 無 家 可 歸, 他 們 可 在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例 如 屋 宇 署 地 政 總 署 社 會 福 利 署 執 達 主 任 辦 事 處 等 的 轉 介 下, 向 房 屋 署 申 請 入 住 臨 時 收 容 中 心, 以 等 候 審 核 資 格 作 進 一 步 安 置 或 自 行 另 覓 居 所 2. 一 般 而 言, 如 有 關 住 戶 在 臨 時 收 容 中 心 住 滿 三 個 月 及 通 過 無 家 可 歸 評 審, 證 明 別 無 居 所, 並 且 符 合 既 定 的 公 屋 申 請 資 格 準 則, 包 括 入 息 審 查 資 產 審 查 及 不 得 擁 有 住 宅 物 業 規 定, 房 屋 署 會 安 排 他 們 入 住 中 轉 房 屋, 並 透 過 公 屋 申 請 輪 候 入 住 公 屋 3. 有 迫 切 及 長 遠 住 屋 需 要 而 沒 有 其 他 可 行 方 法 及 能 力 自 行 解 決 其 居 住 問 題 的 人 士, 可 考 慮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查 詢 相 關 福 利 服 務 或 援 助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為 每 宗 個 案 進 行 評 估, 並 為 合 資 格 人 士 向 房 屋 署 推 薦 體 恤 安 置, 以 提 早 獲 配 公 屋 石 籬 中 轉 房 屋 清 拆 後 市 區 會 否 興 建 中 轉 房 屋 4. 若 房 委 會 就 中 轉 房 屋 有 任 何 改 建 計 劃, 將 一 如 既 往 給 予 受 清 拆 影 響 住 戶 合 理 的 通 知 期, 並 妥 善 安 排 遷 置 工 作 由 於 署 方 現 階 段 未 有 清 拆 石 籬 中 轉 房 屋 的 時 間 表, 執 行 細 節 和 遷 置 安 排 等, 因 此 現 時 討 論 具 體 的 清 拆 安 排 仍 然 是 言 之 尙 早 中 轉 房 屋 屬 過 渡 性 質, 入 住 中 轉 房 屋 的 住 戶, 在 需 要 遷 置 時 如 已 達 到 編 配 公 屋 階 段, 房 委 會 會 根 據 其 公 屋 選 區, 編 配 合 適 單 位 ; 未 到 編 配 公 屋 階 段 的 中 轉 房 屋 住 戶 則 會 遷 往 其 他 中 轉 房 屋 5. 公 屋 始 終 是 回 應 未 能 負 擔 私 人 租 住 樓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住 屋 需 要 的 最 終 方 案 市 區 土 地 不 足, 應 盡 量 預 留 適 宜 建 屋 的 市 區 用 地 興 建 公 屋 單 位, 而 此 舉 最 終 會 惠 及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公 屋 申 請 者 房 委 會 會 集 中 資 源, 專 注 提 供 公 屋, 目 前 沒 有 計 劃 興 建 新 的 中 轉 房 屋
附 件 B2 ( 第 4 頁, 共 4 頁 ) (C) 建 議 將 空 置 政 府 建 築 物 改 建 公 屋 / 過 渡 性 房 屋 (1) 空 置 校 舍 用 地 (a)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一 直 致 力 爭 取 適 用 於 興 建 公 營 房 屋 的 土 地 及 盡 量 善 用 每 一 幅 土 地 空 置 校 舍 是 其 中 一 個 土 地 來 源 (b) 所 有 已 空 置 的 校 舍, 其 長 遠 用 途 是 規 劃 署 透 過 中 央 調 配 機 制 而 決 定 房 委 會 會 積 極 考 慮 規 劃 署 建 議 適 合 作 公 營 房 屋 的 已 空 置 校 舍 用 地, 不 論 是 否 位 處 於 房 委 會 的 屋 邨 範 圍 內 (c) 房 委 會 一 直 參 與 這 個 機 制, 亦 成 功 將 某 些 此 類 土 地 用 作 公 營 房 屋, 例 如 黄 大 仙 豐 盛 街 ( 即 前 聖 公 會 基 心 小 學 用 地 ) 和 柴 灣 永 泰 道 ( 即 前 東 華 龍 岡 馮 耀 卿 夫 人 紀 念 小 學 用 地 ) 的 公 屋 項 目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這 個 機 制 爭 取 用 作 興 建 公 營 房 屋 的 土 地 (d) 如 空 置 校 舍 所 屬 用 地 涉 及 屋 邨 地 契, 其 重 建 需 獲 得 其 他 業 主 同 意, 當 中 亦 牽 涉 法 例 地 契 公 契 及 業 權 等 問 題, 預 計 研 究 需 時 因 此, 有 關 空 置 校 舍 已 計 劃 / 已 用 作 其 他 中 短 期 用 途 以 善 用 資 源 (2) 將 空 置 校 舍 改 建 作 過 渡 性 房 屋 (a) 這 項 建 議 牽 涉 有 關 城 市 規 劃 ( 如 人 口 密 度 地 積 比 率 社 區 設 施 和 交 通 負 荷 等 ) 及 屋 宇 管 制 ( 如 獨 立 廚 厠 天 然 照 明 通 風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等 ) 的 法 例 等 技 術 性 問 題, 研 究 需 時 ; 可 供 改 建 作 房 屋 單 位 的 數 量 亦 十 分 有 限 如 該 屋 邨 有 地 契 者, 亦 須 符 合 地 契 及 公 契 ( 如 適 用 ) 的 要 求 此 外, 視 乎 空 置 校 舍 的 現 有 基 建 設 施 ( 例 如 交 通 排 污 用 水 用 電 等 ) 可 否 在 改 建 後 應 付 住 戶 的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政 府 需 時 完 成 額 外 的 基 建 後 方 可 提 供 過 渡 性 房 屋, 而 且 數 量 有 限, 因 此 有 關 做 法 未 能 即 時 增 加 房 屋 供 應, 無 法 回 應 大 量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住 戶 的 住 屋 需 要 (b) 正 如 本 參 考 資 料 文 件 第 (1) 部 份 提 及, 即 使 有 關 用 地 適 宜 改 作 住 宅 用 途, 房 委 會 會 盡 量 在 有 關 用 地 興 建 永 久 性 公 屋 長 遠 而 言, 此 舉 相 比 過 渡 性 房 屋 更 能 惠 及 居 住 環 境 欠 佳 的 住 戶
附 件 B3 ( 第 1 頁, 共 3 頁 )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參 考 資 料 關 注 團 體 : 公 屋 聯 會 討 論 事 項 : (A) 公 共 屋 邨 綠 化 比 率 與 社 區 發 展 (B) 公 屋 單 位 的 室 內 面 積 (C) 出 售 資 助 房 屋 單 位 的 室 內 面 積 (A) 公 共 屋 邨 綠 化 比 率 與 社 區 發 展 1. 房 委 會 一 向 注 重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與 環 境 的 協 調 除 顧 及 社 會 經 濟 和 環 境 的 各 方 面 需 要 外, 我 們 亦 須 符 合 規 劃 和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我 們 的 規 劃 設 計 會 以 因 地 制 宜 方 式, 在 充 分 發 揮 每 個 公 營 房 屋 項 目 的 發 展 潛 力 的 同 時, 善 用 自 然 資 源, 使 每 個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有 最 佳 的 整 體 規 劃 及 佈 局 我 們 配 合 個 別 地 盤 的 微 氣 候 以 善 用 自 然 通 風 和 採 光 減 少 熱 能 吸 收 和 能 源 消 耗, 為 居 民 營 造 舒 適 的 生 活 環 境 2. 在 規 劃 屋 邨 綠 化 方 面, 房 委 會 按 照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在 每 個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為 居 民 提 供 最 少 每 人 一 平 方 米 的 鄰 舍 休 憩 用 地 綠 化 設 計 有 利 降 溫 並 減 低 都 市 熱 島 效 應,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進 一 步 減 少 熱 能 吸 收 和 能 源 消 耗 ; 因 此, 自 2010 年 起 規 劃 的 新 發 展 項 目, 佔 地 超 過 兩 公 頃 的 項 目 的 綠 化 率 達 到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三 十, 而 佔 地 少 於 兩 公 頃 的 項 目 的 綠 化 率 則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二 十 不 過, 為 善 用 土 地, 在 屋 邨 綠 化 設 計 中, 除 了 盡 量 使 用 傳 統 的 地 面 種 植 外, 我 們 亦 會 在 斜 坡 提 供 種 植 區, 並 視 乎 個 別 設 計 和 其 他 環 境 因 素, 盡 量 使 用 垂 直 綠 化 和 屋 頂 綠 化 等 高 空 綠 化 設 計, 在 達 至 綠 化 率 的 同 時, 盡 可 能 興 建 更 多 的 住 宅 單 位, 構 建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社 區 環 境 (B) 公 屋 單 位 的 室 內 面 積 1. 過 往 數 十 年, 房 委 會 在 建 造 公 營 房 屋 時 一 直 採 用 標 準 大 廈 設 計 然 而, 自 2000 年 起, 由 於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用 作 公 屋 發 展 的 用 地 無 論 在 地 貌 面 積 及 形 態 上 都 較 複 雜, 房 委 會 因 而 逐 漸 將 標 準 大 廈 設 計 改 為 採 用 因 地 制 宜 的 設 計 模 式, 以 更 有 效 地 應 對 用 地 限 制 及 充 分 發 揮 土 地 的 發 展 潛 力, 達 致 地 盡 其 用 的 目 的 因 地 制 宜 模 式 下 的 單 位 設 計 的 室 內 面 積 亦 沿 用 新 和 諧 式 樓 宇 的 參 數
附 件 B3 ( 第 2 頁, 共 3 頁 ) 2. 2008 年, 房 委 會 參 考 多 年 來 採 用 非 標 準 單 位 設 計 的 經 驗, 整 合 一 系 列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作 為 公 屋 的 建 造 策 略 除 在 2006 年 採 用 的 小 單 位 設 計 外,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亦 涵 蓋 三 或 四 人 單 位 和 四 或 五 人 單 位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秉 承 實 而 不 華 的 設 計 原 則, 進 一 步 提 升 建 屋 效 率, 並 全 線 改 善 住 宅 室 內 空 間 的 天 然 通 風 和 採 光 自 2008 年 10 月 起, 房 委 會 所 有 公 營 房 屋 住 宅 大 廈 均 已 採 用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3. 一 直 以 來, 公 屋 設 計 以 簡 約 環 保 和 切 合 居 民 的 基 本 需 要 為 主 我 們 希 望 符 合 房 委 會 人 均 空 間 政 策 之 餘, 單 位 的 佈 局 設 計 更 實 行 標 準 化 尺 寸 空 間 配 置 及 配 件, 所 提 供 的 室 內 生 活 空 間 比 過 往 的 設 計 更 為 實 用 靈 活, 更 能 切 合 不 同 家 庭 組 合 或 演 變 的 需 要, 而 且 單 位 的 對 流 窗 戶 在 通 風 和 採 光 等 方 面 更 符 合 現 代 標 準 4. 目 前 構 件 式 單 位 的 設 計 共 有 四 款, 包 括 室 內 面 積 的 範 圍 為 14.1 至 14.5 平 方 米 供 一 或 二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21.4 至 22.0 平 方 米 供 二 或 三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30.2 至 31.0 平 方 米 供 三 或 四 人 的 單 位, 以 及 面 積 35.0 至 36.1 平 方 米 供 四 或 五 人 的 單 位 5. 根 據 既 定 的 政 策 準 則, 現 行 每 名 公 屋 住 戶 在 資 源 許 可 下 可 獲 編 配 的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不 少 於 7 平 方 米 房 委 會 為 屋 邨 重 建 作 出 遷 置 安 排 時, 也 會 根 據 受 影 響 住 戶 的 家 庭 人 數, 以 及 既 定 的 編 配 標 準, 為 他 們 編 配 合 適 的 公 屋 單 位, 以 公 平 編 配 為 原 則 6. 現 時 公 屋 申 請 數 字 與 日 俱 增, 而 可 供 建 屋 的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相 信 政 府 會 在 照 顧 公 屋 申 請 者 的 住 屋 需 要 和 逐 步 提 高 人 均 居 住 面 積 這 願 景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我 們 會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按 社 會 實 際 的 情 況, 適 時 檢 討 公 屋 編 配 的 面 積 標 準, 為 居 民 締 造 舒 適 的 生 活 環 境 (C) 出 售 資 助 房 屋 單 位 的 室 內 面 積 1. 由 於 綠 表 置 居 先 導 計 劃 ( 簡 稱 綠 置 居 ) 是 一 個 先 導 計 劃, 房 委 會 會 在 推 出 新 蒲 崗 項 目 後 先 作 檢 討, 才 決 定 會 否 繼 續 推 出 其 他 項 目 2. 為 配 合 2011-12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復 建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 以 及 房 委 會 建 設 優 質 居 所 的 理 念, 房 委 會 於 2011 年 底 建 立 了 一 套 適 用 於 居 屋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首 批 復 建 的 居 屋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附 件 B3 ( 第 3 頁, 共 3 頁 ) 以 室 內 面 積 約 35 平 方 米 的 單 位 為 主 ( 即 四 或 五 人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或 稱 D 型 單 位 ) 註 1 及 後, 為 使 房 委 會 的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計 劃 更 具 靈 活 性, 房 委 會 統 一 出 售 資 助 房 屋 和 出 租 公 屋 就 此 類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的 室 內 面 積, 於 2015 年, 房 委 會 更 新 增 室 內 面 積 21.4 至 22.0 平 方 米 供 二 或 三 人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B 型 ) 面 積 30.2 至 31.0 平 方 米 供 三 或 四 人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C 型 ) 作 出 售 資 助 房 屋 的 設 計, 亦 即 是 現 行 構 件 式 單 位 的 其 中 三 款 但 在 一 些 較 特 別 的 發 展 用 地 上, 為 更 有 效 地 發 揮 土 地 的 發 展 潛 力, 我 們 會 設 計 三 睡 房 的 出 售 資 助 房 屋 單 位 以 達 致 地 盡 其 用 的 目 的 註 復 建 居 屋 的 目 的 是 協 助 低 收 入 家 庭 首 次 置 居, 考 慮 到 月 入 3 萬 元 以 下 的 家 庭 的 負 擔 能 力, 首 批 復 建 的 居 屋 以 實 用 面 積 約 40 平 方 米 ( 或 室 內 面 積 約 35 平 方 米 ) 的 單 位 為 主
附 件 C 2016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出 席 名 單 林 雲 峯 教 授, JP ( 主 席 ) 黃 遠 輝 先 生, SBS, JP ( 主 席 ) 蔡 海 偉 先 生 譚 小 瑩 女 士, JP 林 翠 蓮 女 士, 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