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5年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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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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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政 策 百 问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才 服 务 办 公 室 2015 年 10 月 0

目 录 一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1 1.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2.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就 业, 后 流 转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工 龄 如 何 计 算? 3.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4. 我 国 建 立 了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5.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履 行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6. 用 人 单 位 享 有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7. 广 西 用 人 单 位 及 广 西 城 镇 在 职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分 别 是 多 少? 8.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10. 国 有 企 业 应 如 何 公 开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11. 主 要 有 哪 些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12. 高 校 毕 业 生 获 取 就 业 信 息 的 主 要 渠 道 有 哪 些? 13. 在 校 期 间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通 过 哪 些 途 径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二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3 14.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 对 象 是 什 么? 15. 残 疾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享 受 求 职 补 贴 范 围? 16. 残 疾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求 职 补 贴? 17. 享 受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求 职 补 贴? 18.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毕 业 生 申 请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如 何 操 作? 19. 求 职 补 贴 列 支 渠 道 及 标 准 是 什 么? 20.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对 象 有 哪 些? 21.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培 训 期 限 多 长 时 间? 22. 参 加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的 补 贴 发 放 标 准 是 什 么? 23. 档 案 管 理 有 什 么 重 要 意 义? 24.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现 更 名 为 什 么? 25.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在 求 职 地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2014 年 12 月 更 名 为 就 业 创 业 证 )? 26. 什 么 人 可 以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2014 年 12 月 更 名 为 就 业 创 业 登 记 )? 27. 毕 业 年 度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28.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具 体 指 什 么? 29.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30.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本 人 户 籍 和 档 案 不 在 一 地 的 如 何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31. 对 已 登 记 的 就 业 困 难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有 什 么 扶 助 措 施 吗? 32. 对 已 登 记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可 获 得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什 么 服 务? 三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7 33. 工 商 部 门 在 大 学 生 创 业 方 面 出 台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34. 税 务 部 门 在 大 学 生 创 业 方 面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1

35. 创 业 培 训 在 大 学 生 创 业 方 面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36. 什 么 是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37.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对 象 有 哪 些? 38.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额 度 是 多 少? 39.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期 限 为 多 长? 40.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申 请 审 批 程 序 是 什 么? 41. 什 么 是 广 西 返 乡 创 业 大 学 生 培 育 行 动? 42. 返 乡 创 业 大 学 生 培 育 行 动 的 培 养 对 象 是 哪 类 群 体? 43. 大 学 生 返 乡 创 业 行 动 培 养 对 象 申 请 审 批 流 程 是 如 何 进 行 的? 44. 各 类 企 业 新 增 岗 位 接 收 符 合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什 么 政 策? 45. 什 么 是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46.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的 认 定 条 件 是 什 么? 47.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入 孵 企 业 还 可 享 受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48.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入 孵 企 业 新 招 用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是 什 么? 49.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入 孵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贷 款 贴 息 的 贷 款 贴 息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是 什 么? 50. 什 么 是 网 络 创 业? 51. 申 请 网 络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52. 申 请 网 络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是 多 少? 53. 申 请 网 络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材 料 有 哪 些? 54. 网 络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可 向 哪 些 部 门 申 请? 四 广 西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13 55.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有 哪 些? 56.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享 受 的 政 策 待 遇 有 哪 些? 57.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起 始 时 间 如 何 界 定? 58.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起 始 时 间 如 何 界 定? 大 学 生 村 官 项 目 59. 大 学 生 村 官 项 目 是 什 么? 60. 大 学 生 村 官 的 报 考 资 格 条 件 有 哪 些? 61. 广 西 大 学 生 村 官 的 报 名 时 间 方 式 网 址? 62. 大 学 生 村 官 任 期 多 长 时 间? 安 排 什 么 职 位? 63. 大 学 生 村 官 任 职 期 间 有 什 么 政 策 待 遇? 64. 大 学 生 村 官 的 补 贴 资 金 如 何 计 算? 65. 大 学 生 村 官 选 择 自 主 创 业 发 展 可 获 得 哪 些 扶 持? 66. 期 满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享 受 什 么 政 策 待 遇?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67. 什 么 是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68.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意 义 是 什 么? 69. 特 岗 教 师 的 报 名 条 件 是 什 么? 70. 广 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报 名 时 间 方 式 网 址? 71. 广 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岗 位 安 排 在 哪 里? 身 份 是 什 么? 聘 任 时 间 多 长? 72. 广 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待 遇 及 政 策 待 遇 是 什 么? 2

三 支 一 扶 ( 支 教 支 医 支 农 扶 贫 ) 计 划 73. 什 么 是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74.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的 招 募 对 象 有 哪 些? 75.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的 招 募 条 件 是 什 么? 76.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报 名 时 间 和 报 名 方 式? 77.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多 长 时 间? 期 满 后 可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待 遇? 78. 什 么 是 广 西 青 年 医 学 英 才 培 养 计 划? 79. 现 阶 段 列 入 广 西 青 年 医 学 英 才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有 哪 些? 80. 作 为 广 西 青 年 医 学 英 才 培 养 计 划 的 人 选 享 有 哪 些 政 策 待 遇?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81.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82.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主 要 是 在 哪 些 地 区 服 务? 83.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的 报 名 时 间 和 方 式? 84.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服 务 期 间 政 策 待 遇 如 何? 85.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服 务 期 满 政 策 待 遇 如 何? 选 聘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86. 选 聘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有 何 意 义? 87.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需 要 什 么 资 格? 88.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的 报 名 时 间 方 式 网 址? 89.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聘 任 时 间 多 长? 安 排 什 么 岗 位? 服 务 期 间 是 什 么 身 份? 90.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享 受 什 么 政 策 待 遇? 五 广 西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27 91. 什 么 是 就 业 见 习? 92. 什 么 是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93. 建 立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什 么? 94. 什 么 是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资 金? 95.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的 对 象 包 括 哪 些? 96. 哪 类 毕 业 生 可 以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97. 就 业 见 习 的 期 限 是 多 长? 98. 政 府 规 定 的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标 准 是 多 少?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补 贴 标 准 是 什 么? 99. 就 业 见 习 期 间 享 受 哪 类 保 险? 100.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3

一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1.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第 十 条 规 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第 八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 企 业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地 点 职 业 危 害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劳 动 报 酬,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了 解 劳 动 者 与 劳 动 合 同 直 接 相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劳 动 者 应 当 如 实 说 明 第 九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2.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就 业, 后 流 转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工 龄 如 何 计 算? 按 照 国 发 2011 16 号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企 业 社 会 团 体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其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为 工 龄 3.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是 指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按 照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原 则,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对 参 保 者 在 遭 遇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风 险 情 况 下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 包 括 现 金 补 贴 和 服 务 ), 使 其 享 有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免 除 或 减 少 经 济 损 失 的 制 度 安 排 4. 我 国 建 立 了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我 国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保 障 公 民 在 年 老 疾 病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等 情 况 下 依 法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其 中,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包 括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和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5.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履 行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义 务? 一 是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义 务 ; 二 是 申 报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 三 是 代 扣 代 缴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的 义 务 ; 四 是 向 职 工 告 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明 细 的 义 务 1

6. 用 人 单 位 享 有 哪 些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一 是 有 权 免 费 查 询 核 对 其 缴 费 记 录 ; 二 是 有 权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等 相 关 服 务 ; 三 是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监 督 委 员 会, 对 社 会 保 险 工 作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实 施 社 会 监 督 ; 四 是 对 侵 害 自 身 权 益 和 不 依 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的 行 为,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此 外, 还 有 权 对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投 诉 7. 广 西 用 人 单 位 及 广 西 城 镇 在 职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费 率 分 别 是 多 少? (1) 广 西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费 率 分 别 为 : 养 老 20% 医 保 6%-8%( 按 各 地 市 的 规 定, 北 部 湾 地 区 为 8%), 大 额 医 疗 按 定 额 或 按 比 例 缴 ( 按 各 地 市 规 定, 北 部 湾 地 区 为 90 元 / 人 / 年 ) 失 业 1.5%(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25 号 文 规 定, 从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执 行 ) 工 伤 按 行 业 类 别 0.2% 1.9%(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69 号 文 规 定, 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执 行 ) 生 育 0.5% 0.8%( 按 各 地 市 的 规 定, 北 部 湾 地 区 为 0.8%) (2) 广 西 城 镇 在 职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分 别 为 : 养 老 8% 医 保 2%( 按 各 地 市 规 定 ) 失 业 0.5%(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25 号 文 规 定, 从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执 行 ), 工 伤 生 育 保 险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职 工 个 人 不 用 缴 纳 社 保 缴 费 比 例 表 险 种 单 位 缴 费 比 例 个 人 缴 费 比 例 养 老 20% 8% 医 保 6%-8% 2% 失 业 1.5% 0.5% 工 伤 0.2% 1.9% 单 位 承 担, 个 人 不 用 缴 纳 生 育 0.5% 0.8% 单 位 承 担, 个 人 不 用 缴 纳 8.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个 人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高 校 毕 业 生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有 权 依 法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2) 有 权 监 督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费 情 况 (3) 有 权 免 费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查 询 核 对 其 缴 费 和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权 益 记 录 (4) 有 权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咨 询 等 相 关 服 务 (5) 对 侵 害 自 身 权 益 和 不 依 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事 务 的 行 为,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2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此 外, 还 有 权 对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投 诉 9.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处 理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发 生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当 事 人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调 解 组 织 申 请 调 解 ; 不 愿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或 者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后 不 履 行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举 报 投 诉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将 依 法 受 理, 纠 正 和 查 处 有 关 违 法 行 为 10. 国 有 企 业 应 如 何 公 开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照 桂 政 办 发 2014 69 号 文 件 规 定, 国 有 企 业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除 涉 密 等 特 殊 岗 位 外, 要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招 聘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信 息 要 在 政 府 网 站 公 开 发 布, 报 名 时 间 不 少 于 7 天 ; 对 拟 聘 人 员 应 进 行 公 示, 明 确 监 督 渠 道,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11. 主 要 有 哪 些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1)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 由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举 办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就 业 信 息 职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就 业 援 助 就 业 与 失 业 登 记 或 求 职 登 记 等 各 项 公 共 服 务, 按 规 定 为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提 供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等 服 务 此 外, 还 定 期 开 展 面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专 项 活 动, 比 如 每 年 5 月 民 营 企 业 招 聘 周 每 年 9 月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月 每 年 11 月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周 等,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搭 建 供 需 对 接 平 台 (2)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机 构 : 目 前, 各 省 教 育 部 门 各 高 校 普 遍 建 立 了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机 构, 为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咨 询 用 人 单 位 招 聘 及 实 习 实 训 信 息 求 职 技 巧 职 业 生 涯 辅 导 毕 业 生 推 荐 实 习 实 践 能 力 提 升 和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等 多 项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3)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 主 要 包 括 从 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的 经 营 性 机 构, 政 府 鼓 励 各 类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服 务, 对 为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服 务 并 符 合 条 件 的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按 规 定 给 予 职 业 介 绍 补 贴 12. 高 校 毕 业 生 获 取 就 业 信 息 的 主 要 渠 道 有 哪 些? 3

(1) 浏 览 各 类 就 业 信 息 网 站, 包 括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主 办 的 全 国 性 就 业 信 息 网 站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主 办 的 就 业 信 息 网 站 各 高 校 就 业 信 息 网 站 及 校 内 bbs 求 职 版 面 其 他 专 业 性 就 业 网 站 等 (2) 参 加 各 类 招 聘 和 双 向 选 择 活 动, 包 括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各 地 学 校 用 人 单 位 等 相 关 机 构 组 织 的 各 类 现 场 或 网 络 招 聘 活 动 (3) 参 与 校 企 合 作 实 习, 包 括 社 会 实 践 毕 业 实 习 等 活 动 (4) 查 阅 媒 体 广 告, 如 报 纸 刊 物 电 台 电 视 台 视 频 媒 体 等 (5) 他 人 推 荐, 如 导 师 校 友 亲 友 等 (6) 主 动 到 单 位 求 职 自 荐 等 13. 在 校 期 间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通 过 哪 些 途 径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在 学 好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的 同 时, 根 据 学 校 要 求 或 安 排, 毕 业 生 可 以 通 过 选 修 或 必 修 就 业 指 导 课 程 参 与 学 校 组 织 的 就 业 实 习 技 巧 辅 导 模 拟 招 聘 等 活 动, 学 习 和 了 解 相 关 职 业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充 分 借 助 社 会 实 践 平 台, 全 面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高 校 毕 业 生 还 可 通 过 学 校 实 施 的 毕 业 证 书 与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双 证 书 制 度 组 织 到 企 业 顶 岗 实 习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的 定 点 机 构 开 展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等, 切 实 增 强 自 身 的 岗 位 适 应 能 力 与 就 业 竞 争 力, 促 进 职 业 素 养 的 养 成 二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扶 持 政 策 14.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补 贴 发 放 对 象 是 什 么?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3 42 号 文 和 桂 人 社 发 2015 55 号 文 件 规 定 : (1)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有 就 业 意 愿 并 积 极 求 职 的, 享 受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的 广 西 区 内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全 日 制 毕 业 生 (2) 将 在 校 期 间 已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广 西 区 内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全 日 制 毕 业 年 度 毕 业 生 纳 入 补 贴 范 围 (3) 广 西 区 内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班 和 特 殊 教 育 院 校 职 业 教 育 类 毕 业 生, 参 照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现 行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政 策 15. 残 疾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否 享 受 求 职 补 贴 范 围? 按 照 桂 人 社 函 2014 313 号 文 件 规 定,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有 就 业 意 愿 并 积 极 求 职 的, 持 残 疾 人 证 的 广 西 区 内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全 日 制 毕 业 生 纳 入 享 受 求 职 补 贴 范 围 16. 残 疾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求 职 补 贴? 按 照 桂 人 社 函 2014 313 号 文 件 规 定, 残 疾 高 校 毕 业 生 申 请 求 职 补 贴 需 向 所 4

在 地 高 校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残 疾 人 证 ( 验 原 件, 存 复 印 件 ) (2)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 包 括 开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银 行 等 ) (4) 本 人 有 效 联 系 电 话 17. 享 受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请 求 职 补 贴?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3 42 号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需 向 所 在 地 高 校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证 明, 指 城 市 ( 农 村 )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领 取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各 高 校 验 明 原 件 后 在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如 低 保 证 未 注 明 学 生 姓 名 的, 需 同 时 提 交 户 口 簿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各 高 校 验 明 原 件 后 在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学 校 公 章 ) 因 低 保 证 遗 失 或 其 它 原 因 无 法 提 供 原 件 的, 需 提 供 由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领 取 地 县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开 具 的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证 明 ( 区 外 籍 学 生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关 系 转 入 本 区 的, 提 供 在 本 区 保 障 金 领 取 地 县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开 具 的 证 明 ) (2)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18.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毕 业 生 申 请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程 序 如 何?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55 号 文 件 规 定, 程 序 如 下 :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生 向 所 在 学 校 提 出 补 贴 申 请,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学 校 对 毕 业 生 申 请 资 格 及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和 公 示, 编 制 符 合 补 贴 条 件 人 员 花 名 册,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申 请 材 料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所 在 设 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后 送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发 放 补 贴 19. 求 职 补 贴 列 支 渠 道 及 标 准 是 什 么?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3 42 号 文 件 规 定, 广 西 高 校 毕 业 生 求 职 补 贴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列 支 为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的 当 年 一 类 地 区 每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 2015 年 毕 业 生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为 1120 元 ) 20.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对 象 有 哪 些? 按 照 桂 财 社 2011 213 号 中 的 广 西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可 享 受 培 训 补 贴 的 对 象 如 下 : (1)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农 村 转 移 就 业 劳 动 者 毕 业 年 度 的 高 校 毕 5

业 生 城 乡 未 继 续 升 学 的 应 届 初 高 中 毕 业 生 ( 以 下 简 称 : 四 类 人 员 ) (2) 创 业 培 训 : 四 类 人 员, 以 及 毕 业 年 度 的 职 业 院 校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生 (3) 在 岗 培 训 : 企 业 新 录 用 的 四 类 人 员 (4) 劳 动 预 备 制 培 训 : 具 有 广 西 户 籍 的 城 乡 未 继 续 升 学 应 届 初 高 中 毕 业 生 本 办 法 所 称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 不 含 高 职 院 校 ) 毕 业 生, 以 及 区 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 不 含 高 职 院 校 ) 广 西 籍 毕 业 生 职 业 院 校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年 度 是 指 毕 业 时 所 在 自 然 年,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1.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培 训 期 限 多 长 时 间? 按 照 桂 财 社 2011 213 号 中 的 广 西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符 合 享 受 补 贴 条 件 的 人 员 每 人 每 年 只 能 享 受 一 次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当 年 内 不 得 重 复 申 请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培 训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12 个 月 22. 参 加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享 受 的 补 贴 发 放 标 准 是 什 么? 按 照 桂 财 社 2011 213 号 文 件 规 定, 按 照 培 训 职 业 ( 工 种 ) 的 不 同 和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课 时 要 求, 分 类 进 行 补 贴 分 类 补 贴 标 准 为 : A 类 职 业 ( 工 种 ) 为 每 人 次 1500 元 B 类 职 业 ( 工 种 ) 为 每 人 次 1200 元 C 类 职 业 ( 工 种 ) 为 每 人 次 900 元 培 训 补 贴 对 象 参 加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通 过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取 得 初 级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未 颁 布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的 职 业 应 取 得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6 个 月 内 实 现 就 业 或 创 业 的, 按 补 贴 标 准 的 100% 给 予 补 贴 6 个 月 内 没 有 实 现 就 业 或 创 业, 取 得 初 级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按 补 贴 标 准 的 80% 给 予 补 贴, 取 得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按 补 贴 标 准 的 60% 给 予 补 贴 23. 档 案 管 理 有 什 么 重 要 意 义? 人 事 档 案 是 我 国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的 一 项 重 要 特 色, 它 是 个 人 身 份 学 历 资 历 等 方 面 的 证 据, 与 个 人 工 资 待 遇 社 会 劳 动 保 障 组 织 关 系 紧 密 挂 钩, 具 有 法 律 效 用, 是 记 载 人 生 轨 迹 的 重 要 依 据 高 校 学 生 档 案 则 是 国 家 人 事 档 案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大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生 活 学 习 及 各 种 社 会 实 践 的 真 实 历 史 记 录, 是 大 学 生 就 业 及 其 今 后 各 单 位 选 拔 任 用 考 核 的 主 要 依 据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五 部 门 人 社 部 发 2014 90 6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具 体 由 县 级 以 上 ( 含 县 级 )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以 及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授 权 的 单 位 管 理, 其 他 单 位 未 经 授 权 不 得 管 理 流 动 人 员 人 事 档 案 24.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现 更 名 为 什 么? 按 照 人 社 部 发 2014 97 号 文 件 规 定, 根 据 促 进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需 要, 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更 名 为 就 业 创 业 证 已 发 放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继 续 有 效, 新 印 制 的 就 业 创 业 证 先 向 有 需 求 的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发 放 按 照 桂 人 社 办 发 2015 16 号 文 件 规 定, 广 西 的 就 业 创 业 证 由 自 治 区 统 一 印 制, 各 地 按 规 定 先 向 有 需 求 的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发 放 原 已 经 印 制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空 白 证 书 可 继 续 使 用, 已 发 放 的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继 续 有 效, 不 再 统 一 更 换 25.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在 求 职 地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申 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2014 年 12 月 更 名 为 就 业 创 业 证 )? 按 照 桂 人 社 办 发 2013 140 号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后 可 以 直 接 在 求 职 地 进 行 求 职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不 受 户 籍 和 就 业 经 历 限 制 26. 什 么 人 可 以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2014 年 12 月 更 名 为 就 业 创 业 登 记 )? 按 照 人 社 部 发 2014 97 号 文 件 规 定,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有 就 业 要 求, 处 于 无 业 状 态 的 城 镇 常 住 人 员 在 常 住 地 的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失 业 登 记 根 据 桂 人 社 办 发 2013 140 号 文 规 定, 从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所 属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和 基 层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平 台 面 向 所 有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 包 括 非 本 地 户 籍 毕 业 生 ) 开 放, 对 前 来 报 到 或 求 职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要 在 进 行 实 名 信 息 登 记 后, 免 费 发 放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办 理 求 职 登 记 或 失 业 登 记, 摸 清 就 业 服 务 需 求 27. 毕 业 年 度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按 照 人 社 部 发 2014 97 号 文 件 规 定,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凭 学 生 证 向 就 业 创 业 地 ( 直 辖 市 除 外 )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或 委 托 所 在 高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向 当 地 ( 直 辖 市 除 外 )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其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直 接 向 就 业 创 业 地 ( 直 辖 市 除 外 )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28.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具 体 指 什 么? 按 照 桂 人 社 办 发 2013 210 号 文 件 规 定,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系 指 有 就 业 7

意 愿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具 有 国 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教 育 学 历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大 学 专 科 本 科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等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同 时, 对 在 当 地 报 到 或 求 职 的 区 内 区 外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 包 括 户 籍 不 在 本 地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全 部 纳 入 实 名 登 记 范 围 ( 此 内 容 属 于 登 记 对 象, 可 否 删 除?) 29.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按 照 桂 人 社 办 发 2013 210 号 文 件 规 定,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到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窗 口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也 可 登 录 广 西 毕 业 生 人 才 网 和 本 级 人 才 网 进 行 登 记 30.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本 人 户 籍 和 档 案 不 在 一 地 的 如 何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按 照 桂 人 社 办 发 2013 210 号 文 件 规 定,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本 人 户 籍 和 档 案 不 在 一 地 的, 按 照 本 人 自 愿 原 则, 可 在 档 案 存 放 地 或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求 职 地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登 记 后 由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就 业 服 务 和 跟 踪 回 访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只 能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一 次, 各 级 办 理 机 构 在 办 理 登 记 时, 须 咨 询 本 人 和 核 查 实 名 登 记 系 统 信 息, 避 免 重 复 登 记 31. 对 已 登 记 的 就 业 困 难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有 什 么 扶 助 措 施 吗? 按 照 桂 人 社 办 发 2013 210 号 文 件 规 定, 已 登 记 的 就 业 困 难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可 获 得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免 费 一 对 一 就 业 援 助,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应 对 其 重 点 指 导 重 点 服 务, 重 点 培 训, 经 努 力 仍 不 能 实 现 就 业 的, 各 地 可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招 募 到 公 益 性 岗 位 工 作 32. 对 已 登 记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可 获 得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什 么 服 务? 按 照 桂 人 社 办 发 2013 210 号 文 件 规 定, 已 登 记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参 加 由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组 织 的 就 业 创 业 技 能 培 训, 求 职 和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测 评 等 就 业 服 务, 并 按 规 定 享 受 培 训 补 贴 和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三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33. 工 商 部 门 在 大 学 生 创 业 方 面 出 台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桂 政 办 发 2013 68 号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2 年 内 从 事 非 限 制 行 业 个 体 经 营 的, 自 其 在 工 商 部 门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3 年 内, 免 收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证 照 类 等 相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34. 税 务 部 门 在 大 学 生 创 业 方 面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8

(1) 按 照 桂 财 税 2014 25 号 文 规 定, 对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9600 元 的 限 额 标 准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性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失 业 一 年 以 上 且 持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人 员,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5200 元 目 前 在 广 西, 该 限 额 标 准 可 上 浮 20%,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每 户 每 年 可 最 高 减 税 9600 元 (2)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57 号 的 规 定,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兼 营 营 业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和 营 业 税 应 税 项 目 的 营 业 额,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 月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按 季 纳 税 9 万 元 ) 的, 免 征 营 业 税 (3)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34 号 ) 的 规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税 额 低 于 20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所 得 减 按 5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假 设 2015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20 万 元, 按 照 原 来 小 微 企 业 20% 的 税 率 计 算, 需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4 万 元, 而 按 照 新 政 策 只 需 要 缴 纳 2 万 元, 减 少 了 一 半 税 款 35. 创 业 培 训 在 大 学 生 创 业 方 面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桂 财 社 2011 213 号 中 的 广 西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选 择 参 加 人 社 部 门 组 织 的 创 业 培 训 和 实 训, 并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培 训 补 贴, 以 提 高 创 业 能 力 创 业 培 训 的 补 贴 标 准 为 每 人 次 1300 元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取 得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1 年 内 实 现 创 业 的, 按 补 贴 标 准 的 100% 给 予 补 贴 1 年 内 没 有 实 现 创 业 的, 按 补 贴 标 准 的 60% 给 予 补 贴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未 取 得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不 给 予 培 训 补 贴 对 已 领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的 创 业 人 员, 参 加 改 善 企 业 培 训 (IYB 培 训 ) 发 展 企 业 培 训 (EYB 培 训 ) 并 取 得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的, 按 补 贴 标 准 的 60% 给 予 补 贴 36. 什 么 是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9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是 指 自 愿 申 请, 社 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组 织 推 荐,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查, 担 保 基 金 担 保, 经 办 银 行 核 准 发 放, 用 于 支 持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人 员 自 主 创 业 和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人 员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合 伙 经 营 创 办 经 济 实 体 以 及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的 贷 款 37.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对 象 有 哪 些? 根 据 南 宁 银 发 2013 133 号 文 件 规 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对 象 有 : (1) 在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以 内, 诚 实 守 信, 有 创 业 愿 望 和 创 业 能 力, 自 谋 职 业 自 主 创 业 的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复 员 转 业 退 役 军 人 农 村 创 业 妇 女 高 等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大 学 生 村 官 (2)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的 企 业 (3) 合 伙 经 营 的 企 业 (4)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38.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额 度 是 多 少? 根 据 南 宁 银 发 2013 133 号 文 件 规 定,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个 人 从 事 微 利 项 目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的 毕 业 生 的 个 人 贷 款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10 万 元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和 合 伙 经 营 企 业 贷 款 额 度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和 合 伙 经 营 的 企 业, 人 均 最 高 贷 款 额 不 超 过 5 万 元, 单 个 企 业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39.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期 限 为 多 长? 根 据 南 宁 银 发 2013 133 号 文 件 规 定, 贷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两 年, 借 款 人 提 出 展 期 且 担 保 人 或 担 保 机 构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担 保 的, 经 办 银 行 可 以 按 规 定 给 予 展 期 一 次, 但 展 期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40.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申 请 审 批 程 序 是 什 么? 根 据 南 宁 银 发 2013 133 号 文 件 规 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贷 款 程 序 为 : (1) 自 愿 申 请 1 个 人 向 社 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组 织 申 请 贷 款,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毕 业 2 年 内 的 高 校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生 需 提 供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大 学 生 村 官 需 提 供 毕 业 证 书 组 织 部 门 聘 任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申 请 书, 合 法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户 口 本 婚 姻 状 况 证 明 ; 贷 款 项 目 企 划 书 或 用 途 说 明 ; 贷 款 抵 押 担 保 意 向 和 还 款 计 划 ; 经 办 银 行 和 担 保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和 合 伙 经 营 创 办 的 企 业 向 社 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组 织 申 请 贷 款, 除 应 提 交 个 人 申 请 贷 款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外, 还 应 提 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10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本 企 业 公 章 ) 或 其 他 证 明 ; 从 事 种 植 养 殖 加 工 组 织 还 应 提 供 村 委 会 ( 社 区 ) 出 具 的 证 明 3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持 相 关 材 料 直 接 向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贷 款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税 务 登 记 副 本 ;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创 业 证 ; 职 工 花 名 册 ( 企 业 盖 章 ) 及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 企 业 与 新 招 用 的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副 本 ); 企 业 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记 录 ;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凭 证 ( 工 资 表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2) 组 织 推 荐 社 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组 织 对 申 请 人 的 基 本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后 出 具 推 荐 意 见, 统 一 提 交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3) 资 格 审 查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材 料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后 送 所 在 地 担 保 机 构 尚 未 建 立 担 保 机 构 的, 将 材 料 送 所 在 地 经 办 银 行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对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的 贷 款 资 质 进 行 认 定 重 点 核 查 一 是 核 查 该 企 业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小 企 业 条 件 ; 二 是 核 查 企 业 当 年 新 招 用 的 人 员 是 否 属 于 本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享 受 政 策 支 持 的 人 员 ; 三 是 核 查 企 业 新 招 用 的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人 员 占 企 业 现 有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的 比 例 ; 四 是 核 查 企 业 是 否 与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人 员 签 订 了 1 年 以 上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五 是 核 查 企 业 为 新 招 用 的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人 员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必 要 时, 应 深 入 企 业 进 行 现 场 核 实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对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出 具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吸 纳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认 定 证 明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证 明 ), 认 定 证 明 应 注 明 企 业 吸 纳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的 数 量 占 职 工 人 数 的 比 例 等 事 项 (4) 承 诺 担 保 担 保 机 构 收 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送 来 的 相 关 材 料 后, 对 项 目 效 益 计 划 信 用 评 估 还 款 方 式 履 约 责 任 能 力 等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承 诺 担 保 后, 将 申 请 人 有 关 材 料 一 并 报 送 当 地 经 办 银 行 审 定 对 尚 未 建 立 担 保 机 构 的 地 区, 经 办 银 行 在 收 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送 来 的 相 关 材 料 后, 应 对 项 目 效 益 计 划 信 用 评 估 还 款 方 式 履 约 责 任 能 力 等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审 核 确 定 是 否 同 意 贷 款 (5) 贷 款 发 放 经 办 银 行 依 据 贷 款 申 请 的 有 关 材 料 审 定 贷 款,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发 放 贴 息 贷 款, 并 在 与 担 保 机 构 签 订 的 担 保 合 同 中 注 明 对 不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不 能 发 放 贴 息 贷 款 的, 向 申 请 人 阐 明 理 由 41. 什 么 是 广 西 返 乡 创 业 大 学 生 培 育 行 动? 为 吸 引 支 持 大 学 生 返 乡 从 事 涉 农 行 业 创 业, 培 养 一 支 懂 经 营 善 管 理 高 素 质 的 农 业 现 代 化 建 设 骨 干 队 伍, 营 造 大 众 创 业 万 众 创 新 新 局 面 共 青 团 广 西 11

壮 族 自 治 区 委 员 会 联 合 自 治 区 农 业 厅 自 治 区 水 产 畜 牧 兽 医 局 自 治 区 水 库 移 民 工 作 管 理 局 广 西 银 监 局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广 西 分 行 开 展 2015 年 广 西 返 乡 创 业 大 学 生 培 育 行 动 42. 返 乡 创 业 大 学 生 培 育 行 动 的 培 养 对 象 是 哪 类 群 体? 按 照 桂 青 联 发 2015 17 号 文 件 规 定, 培 养 对 象 原 则 上 为 35 周 岁 以 下 具 有 明 确 涉 农 创 业 项 目 或 创 业 计 划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 含 大 学 生 村 官 西 部 计 划 志 愿 者 等 ) 以 及 具 有 一 定 创 业 基 础 的 优 秀 返 乡 创 业 青 年 每 名 培 养 对 象 的 培 养 周 期 原 则 上 为 1 年 43. 大 学 生 返 乡 创 业 行 动 培 养 对 象 申 请 审 批 流 程 是 如 何 进 行 的? 按 照 桂 青 联 发 2015 17 号 文 件 规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填 写 大 学 生 返 乡 创 业 行 动 培 养 对 象 申 请 审 批 表, 经 所 在 地 团 县 委 县 农 业 局 审 核 盖 章 后, 连 同 创 业 项 目 ( 计 划 ) 书 报 送 至 所 在 地 团 市 委 团 市 委 根 据 申 请 人 类 别 联 合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市 水 产 畜 牧 兽 医 局 市 水 库 移 民 工 作 管 理 局 等 涉 农 单 位 对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初 审, 通 过 考 察 面 试, 确 定 培 养 对 象, 并 填 写 大 学 生 返 乡 创 业 行 动 培 养 对 象 情 况 一 览 表, 报 团 区 委 审 定 团 区 委 将 审 定 后 的 培 养 对 象 情 况 通 报 相 关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广 西 区 分 行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广 西 分 行 广 西 区 农 村 信 用 联 社 等 ), 由 其 将 培 养 对 象 逐 级 推 荐 至 县 支 行 或 县 级 农 合 机 构, 县 支 行 或 县 级 农 合 机 构 按 照 贷 款 条 件 要 求 择 优 选 择 支 持 对 象 44. 各 类 企 业 新 增 岗 位 接 收 符 合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什 么 政 策? 按 照 桂 政 办 发 2014 69 号 文 件 规 定,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新 招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6 个 月 之 内 开 展 岗 前 培 训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补 贴, 并 适 当 提 高 培 训 费 补 贴 标 准 45. 什 么 是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74 号 文 件 规 定,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是 指 以 培 育 创 新 创 业 主 体 为 目 标, 主 要 为 创 业 团 队 或 创 客 提 供 低 成 本 便 利 化 全 要 素 开 放 式 的 新 型 众 创 孵 化 平 台, 是 创 新 与 创 业 相 结 合 线 上 与 线 下 相 结 合 孵 化 与 投 资 相 结 合, 满 足 不 同 创 业 者 需 求 的 工 作 空 间 网 络 空 间 社 交 空 间 和 资 源 共 享 空 间 政 府 对 众 创 空 间 有 什 么 扶 持 政 策? 46.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的 认 定 条 件 是 什 么?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74 号 文 件 规 定, 广 西 各 类 企 业 投 资 机 构 行 业 组 织 12

等 社 会 力 量 创 建 的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均 可 向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认 定 授 牌 : (1) 场 地 不 少 于 500 平 方 米, 工 位 不 少 于 100 个, 环 境 安 全 舒 适, 能 提 供 免 费 宽 带 网 络 电 脑 和 公 共 软 件 及 其 他 相 关 配 套 设 施 (2) 引 进 1 个 以 上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或 其 他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进 行 合 作 (3) 配 备 专 业 化 的 运 营 团 队 和 导 师 团 队 (4) 每 年 新 入 驻 孵 化 的 创 业 团 队 或 项 目 不 少 于 10 个, 孵 化 成 功 并 在 当 地 新 注 册 企 业 不 少 于 5 家 (5) 每 年 内 举 办 项 目 路 演 创 业 沙 龙 创 业 讲 座 或 论 坛 等 活 动 不 少 于 10 次 (6) 入 驻 创 业 团 队 创 客 抽 样 满 意 率 90% 以 上, 且 申 报 上 年 内 无 投 诉 或 投 诉 经 查 实 无 不 良 影 响 的 47.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入 孵 企 业 还 可 享 受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74 号 文 件 规 定,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入 孵 企 业 按 规 定 条 件 还 可 享 受 以 下 各 项 补 贴 :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贴 孵 化 企 业 入 驻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正 常 纳 税 经 营 满 1 年 并 依 法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给 予 2000 元 / 户 的 一 次 性 补 贴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群 体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孵 化 企 业 吸 纳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就 业 并 签 订 一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依 法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履 行 合 同 满 1 年 后, 按 1500 元 / 人 标 准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其 中 吸 纳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的, 按 2000 元 / 人 标 准 给 予 一 次 性 补 助, 并 按 规 定 在 相 应 期 限 内 给 予 孵 化 企 业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48.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入 孵 企 业 新 招 用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是 什 么?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74 号 文 件 规 定, 入 驻 经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定 的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含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的 孵 化 企 业, 每 新 招 用 1 名 就 业 人 员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按 企 业 为 新 招 用 人 员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给 予 1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不 含 个 人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部 分 ), 所 需 资 金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统 筹 安 排 同 一 企 业 招 用 同 一 人 员 只 享 受 一 次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49.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入 孵 企 业 新 招 用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贷 款 贴 息 的 贷 款 贴 息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是 什 么?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74 号 文 件 规 定, 入 驻 经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认 13

定 的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含 众 创 空 间 型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 的 孵 化 企 业, 每 新 招 用 1 名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可 按 10 万 元 的 银 行 贷 款 额 度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给 予 1 年 的 财 政 贴 息, 财 政 贴 息 贷 款 额 度 每 个 企 业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财 政 贴 息 所 需 资 金 由 自 治 区 财 政 安 排 入 孵 企 业 申 请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 原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已 享 受 财 政 贴 息 的, 不 再 重 复 申 请 本 通 知 所 称 贴 息 ; 其 他 的 银 行 贷 款, 可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申 请 贴 息 50. 什 么 是 网 络 创 业? 网 络 创 业 是 指 在 电 子 商 务 网 络 平 台 上 注 册 网 店 的 创 业 方 式 51. 申 请 网 络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4 53 号 文 件 规 定, 毕 业 两 年 内 在 网 络 平 台 开 展 创 业 活 动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可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 (1) 在 网 络 平 台 从 事 实 物 或 虚 拟 商 品 交 易 活 动, 持 续 正 常 经 营 半 年 以 上, 无 违 法 违 规 交 易 行 为, 且 累 计 交 易 额 不 低 于 1 万 元 (2) 网 络 平 台 为 经 国 家 商 务 部 或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商 务 厅 公 布 的 电 子 商 务 示 范 企 业 所 设 立 的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52. 申 请 网 络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最 高 额 度 是 多 少?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4 53 号 文 件 规 定, 申 请 网 络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10 万 元 53. 申 请 网 络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材 料 有 哪 些?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4 53 号 文 件 规 定,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毕 业 证 书 合 法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户 口 簿 贷 款 申 请 书 货 款 抵 押 担 保 意 向 和 还 款 计 划 合 法 有 效 的 网 店 经 营 状 况 证 明 等 54. 网 络 创 业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可 向 哪 些 部 门 申 请?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4 53 号 文 件 规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向 社 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提 出 贷 款 申 请 四 广 西 高 校 毕 业 生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55.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有 哪 些?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有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选 聘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14

作 组 织 员 等 56.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享 受 的 政 策 待 遇 有 哪 些? 按 照 桂 政 发 2015 29 号 桂 政 办 发 2014 69 号 等 文 件 规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享 受 的 政 策 待 遇 如 下 : (1)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符 合 相 关 职 称 政 策 规 定 的, 申 报 相 应 职 称 时, 可 不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或 放 宽 外 语 成 绩 要 求 (2) 对 到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或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根 据 桂 政 发 2006 50 号 精 神, 对 其 工 资 待 遇 给 予 相 应 倾 斜 : 在 机 关 单 位 工 作 的, 试 用 期 工 资 可 直 接 按 试 用 期 满 后 工 资 确 定, 试 用 期 满 后 级 别 工 资 高 定 l 至 2 档 ; 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可 提 前 转 正 定 级, 转 正 定 级 时 按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分 类 薪 级 工 资 高 定 1 至 2 级 (3) 持 相 关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志 愿 到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5 年 以 上 ( 含 5 年 )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于 笔 试, 直 接 进 入 面 试 乡 镇 机 关 职 位 主 要 面 向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招 考 (4) 从 2015 年 起,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县 级 以 下 ( 不 含 县 级 和 县 人 民 政 府 驻 地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或 国 有 控 股 中 小 企 业 就 业,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给 予 最 高 限 额 8000 元 / 学 年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所 需 资 金 由 自 治 区 本 级 教 育 支 出 统 筹 安 排 57.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起 始 时 间 如 何 界 定?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4 8 号 文 件 规 定, 报 考 人 员 在 基 层 工 作 期 间, 通 过 借 调 方 式 ( 含 抽 调 帮 助 工 作 或 跟 班 学 习 等, 下 同 ) 到 市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下 同 ) 工 作 的, 借 调 时 间 不 计 入 其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 含 城 区 和 街 道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 三 支 一 扶 (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等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在 服 务 期 间 借 调 到 县 级 以 下 党 政 机 关 的 时 间 可 以 计 入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借 调 到 市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的 时 间 不 计 入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58.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起 始 时 间 如 何 界 定?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4 8 号 文 件 规 定,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在 报 考 公 务 员 时,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时 间 从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算 起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的, 不 计 入 其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时 间 : (1)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在 服 务 期 内, 通 过 借 调 等 方 式 离 开 签 订 协 议 的 服 务 单 位 工 作 累 计 达 90 天 以 上 的, 借 调 时 间 不 计 入 其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时 间 15

(2)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在 服 务 期 内 就 读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在 其 他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应 及 时 予 以 解 聘 从 解 聘 之 日 起, 离 岗 时 间 不 计 入 其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时 间 服 务 基 层 项 目 人 员 报 考 公 务 员 时, 不 符 合 基 层 服 务 年 限 要 求 的 ; 在 服 务 期 内, 未 经 县 级 以 上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离 岗 连 续 超 过 15 天, 或 者 一 年 内 累 计 超 过 30 天 的, 不 能 享 受 定 向 招 考 优 惠 政 策, 不 能 报 考 定 向 职 位 大 学 生 村 官 项 目 59. 大 学 生 村 官 项 目 是 什 么? 2008 年, 中 组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出 台 了 关 于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的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在 全 国 部 署 实 施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选 聘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主 要 担 任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助 理 村 委 会 主 任 助 理 或 村 团 支 部 书 记 副 书 记 等 职 务, 岗 位 性 质 为 村 级 特 设 岗 位, 聘 期 一 般 为 为 2 3 年 ( 市 区 ) 党 委 组 织 部 牵 头 负 责 乡 镇 党 委 直 接 管 理 村 党 组 织 协 助 实 施 ; 人 事 档 案 由 县 ( 市 区 ) 党 委 组 织 部 管 理 或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所 属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代 理, 党 团 关 系 转 至 所 在 村 60. 大 学 生 村 官 的 报 考 资 格 条 件 有 哪 些? 根 据 组 通 字 2008 18 号 文 件 规 定, 选 聘 对 象 为 30 岁 以 下 应 届 和 往 届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原 则 上 为 中 共 党 员 ( 含 预 备 党 员 ) 非 中 共 党 员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国 家 211 985 工 程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 不 含 二 级 学 院 和 独 立 学 院 ),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中 的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经 学 校 推 荐 也 可 作 为 选 聘 对 象 硕 士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考 生 国 家 211 985 工 程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 不 含 二 级 学 院 和 独 立 学 院 ), 通 过 网 络 报 名 后 可 免 笔 试, 直 接 进 入 面 试 61. 广 西 大 学 生 村 官 的 报 名 时 间 方 式 网 址? 报 名 时 间 : 每 年 4 月 至 5 月 ( 广 西 ); 报 名 方 式 :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方 式 进 行, 不 设 现 场 报 名, 程 序 为 个 人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组 织 考 察 体 检 公 示 决 定 聘 用 培 训 上 岗 ; 报 名 网 址 : 广 西 毕 业 生 就 业 网 62. 大 学 生 村 官 任 期 多 长 时 间? 安 排 什 么 职 位? 选 聘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聘 期 为 3 年, 到 村 主 要 担 任 村 党 组 织 书 记 助 理 村 委 会 主 任 助 理, 村 团 组 织 书 记 副 书 记 职 务 63. 大 学 生 村 官 任 职 期 间 有 什 么 政 策 待 遇? 根 据 组 通 字 2008 18 号 文 件 规 定, 大 学 生 村 官 任 职 期 间 待 遇 包 括 : (1) 比 照 本 地 乡 镇 从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试 用 期 满 后 工 资 收 入 水 平 确 定 工 作 生 活 补 贴 标 准, 在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工 作 的, 按 规 定 发 放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16

补 贴 津 贴 按 月 发 放 ; 参 加 养 老 社 会 保 险 (2) 在 村 任 职 期 间, 办 理 医 疗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商 业 保 险 (3) 符 合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规 定 聘 期 考 核 合 格 的, 其 在 校 期 间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由 国 家 代 为 偿 还 (4) 在 村 任 职 2 年 以 上, 具 备 选 调 生 条 件 和 资 格 的, 经 组 织 推 荐, 可 参 加 选 调 生 统 一 招 考 (5) 在 村 任 职 2 年 后 报 考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的, 享 受 放 宽 报 名 条 件 增 加 分 数 等 优 惠 政 策,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县 乡 机 关 公 务 员 应 重 点 从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招 录 (6) 聘 期 工 作 表 现 良 好 考 核 合 格 的, 报 考 研 究 生 享 受 增 加 分 数 等 优 惠 政 策,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7) 被 党 政 机 关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正 式 录 用 ( 聘 用 ) 后, 在 村 任 职 工 作 时 间 可 计 算 工 龄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8) 到 西 部 和 艰 苦 地 区 农 村 任 职 的, 户 口 可 留 在 现 户 籍 所 在 地 此 外, 对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央 财 政 还 将 按 人 均 2000 元 的 标 准 发 放 一 次 性 安 置 费 2013 年 国 家 公 务 员 招 考 的 要 求 省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除 了 特 殊 职 位 之 外, 招 录 的 人 员 必 须 全 都 具 有 两 年 之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2013 年 除 了 延 续 这 个 要 求 之 外, 招 录 政 策 再 次 向 基 层 进 行 倾 斜, 尤 其 是 要 向 大 学 生 村 官 倾 斜 64. 大 学 生 村 官 的 补 贴 资 金 如 何 计 算?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补 贴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共 同 承 担 中 央 财 政 按 照 东 中 西 部 地 区 人 均 每 年 O.5 万 元 1 万 元 1.5 万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贴, 不 足 部 分 由 地 方 财 政 承 担 65. 大 学 生 村 官 选 择 自 主 创 业 发 展 可 获 得 哪 些 扶 持? 根 据 组 通 字 2010 32 号 文 件 规 定, 大 学 生 村 官 可 被 选 派 到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农 业 示 范 园 区 专 业 合 作 社 和 专 业 协 会 参 与 实 践 锻 炼, 帮 助 他 们 在 实 践 中 学 习 创 业 知 识, 积 累 创 业 经 验 建 设 和 完 善 一 批 投 资 小 见 效 快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创 业 园 区 和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重 点 帮 助 那 些 有 创 业 意 愿 创 业 能 力 创 业 优 势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搭 建 创 业 富 民 平 台 认 真 落 实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加 强 对 大 学 生 村 官 创 业 能 力 的 培 训, 积 极 为 大 学 生 村 官 创 业 提 供 项 目 论 证 技 术 指 导 和 市 场 信 息 服 务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设 立 大 学 生 村 官 创 业 资 金, 采 取 担 保 贴 息 补 助 等 方 式, 帮 扶 大 学 生 村 官 创 业 鼓 励 大 学 生 村 官 通 过 创 办 农 副 产 品 小 型 加 工 企 业 发 展 高 效 农 业 种 植 园 区 创 办 专 业 合 作 社 等, 就 近 就 地 自 主 创 业 鼓 励 17

创 业 有 成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进 入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者 致 富 项 目 带 头 人 新 社 会 组 织 负 责 人 队 伍, 逐 步 实 现 自 主 发 展 各 地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鼓 励 支 持 聘 用 期 满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自 主 创 业 对 聘 用 期 满 不 再 续 聘, 创 业 项 目 尚 在 初 创 阶 段 的, 可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继 续 享 受 大 学 生 村 官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66. 期 满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享 受 什 么 政 策 待 遇? 根 据 组 通 字 2010 32 号 文 件 规 定 : (1) 企 业 招 聘 大 学 生 村 官,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享 受 国 家 有 关 鼓 励 企 业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相 关 奖 励 政 策,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扶 持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等 扶 持 政 策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特 别 是 大 学 生 村 官 所 在 县 市 乡 镇, 要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地 通 过 举 办 专 场 招 聘 会 推 介 会 等 形 式, 向 企 业 宣 传 大 学 生 村 官 的 优 势, 为 大 学 生 村 官 进 入 企 业 工 作 提 供 服 务 积 极 组 织 聘 用 期 满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到 企 业 进 行 见 习 和 实 践 锻 炼, 鼓 励 见 习 单 位 优 先 录 用 见 习 大 学 生 村 官 组 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可 专 门 组 织 国 有 企 业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到 大 学 生 村 官 所 在 地 了 解 大 学 生 村 官 工 作 学 习 情 况, 加 深 他 们 对 大 学 生 村 官 工 作 的 了 解, 增 强 招 聘 意 愿 (2) 事 业 单 位 在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招 聘 到 村 任 职 2 年 以 上 考 核 称 职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城 市 街 道 社 区 招 聘 社 区 工 作 者,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招 聘 大 学 生 村 官 各 地 可 结 合 实 际, 组 织 事 业 单 位 面 向 大 学 生 村 官 定 向 招 聘 (3) 组 织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人 才 机 构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为 大 学 生 村 官 开 展 免 费 就 业 指 导 培 训 政 策 咨 询 就 业 信 息 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等 服 务, 引 导 聘 用 期 满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进 入 人 才 市 场 自 主 择 业, 实 现 多 元 化 发 展 自 主 择 业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未 就 业 期 间,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其 人 事 档 案 可 选 择 在 原 籍 或 服 务 地 县 级 党 委 政 府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托 管, 其 户 籍 关 系 可 迁 回 原 籍 或 迁 至 托 管 其 人 事 档 案 的 人 才 流 动 服 务 机 构 流 动 人 才 集 体 户 口 管 理 对 以 从 事 自 由 职 业 短 期 职 业 个 体 经 营 等 方 式 灵 活 就 业 的, 给 予 工 商 登 记 税 费 减 免 等 政 策 优 惠, 并 提 供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等 人 事 劳 动 保 障 代 理 服 务 (4) 期 满 大 学 生 村 官 选 择 继 续 学 习 深 造, 参 加 研 究 生 招 考, 有 报 考 研 究 生 加 分 政 策, 对 聘 期 内 工 作 表 现 良 好 考 核 称 职 的 大 学 生 村 官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凡 是 达 到 学 校 复 试 分 数 线 的 考 生, 招 生 单 位 应 尽 量 予 以 录 取, 报 考 单 位 确 定 不 能 录 取 的, 可 调 剂 至 其 他 招 生 单 位 录 取 鼓 励 高 等 院 校 加 强 适 合 大 18

学 生 村 官 继 续 学 习 的 本 科 专 业 点 硕 士 学 位 点 建 设, 为 大 学 生 村 官 期 满 后 继 续 学 习 深 造 创 造 条 件 大 学 生 村 官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单 位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党 委 组 织 部 组 织 一 处 ( 基 层 办 ) 通 讯 地 址 : 南 宁 市 民 族 大 道 东 段 103 号 咨 询 电 话 :0771-5898578 5898582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67. 什 么 是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2006 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原 人 事 部 中 央 编 办 下 发 关 于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通 知, 联 合 启 动 实 施 特 岗 计 划, 公 开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任 教 从 2009 年 起, 实 施 范 围 进 一 步 扩 大 68.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意 义 是 什 么? 根 据 教 师 2006 2 号 文 件 精 神, 特 岗 计 划 是 中 央 实 施 的 一 项 对 西 部 地 区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的 特 殊 政 策, 通 过 公 开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地 区 两 基 攻 坚 县 以 下 农 村 学 校 任 教,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工 作, 创 新 农 村 学 校 教 师 的 补 充 机 制, 逐 步 解 决 农 村 学 校 师 资 总 量 不 足 和 结 构 不 合 理 等 问 题, 提 高 农 村 教 师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促 进 城 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69. 特 岗 教 师 的 报 名 条 件 是 什 么? 按 照 教 师 2006 2 号 文 件 规 定, 特 岗 教 师 的 报 名 条 件 为 : (1) 以 高 等 师 范 院 校 和 其 他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为 主, 可 招 少 量 应 届 师 范 类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生 (2)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具 有 一 定 教 育 教 学 实 践 经 验, 年 龄 在 30 岁 以 下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往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3) 参 加 过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有 从 教 经 历 的 志 愿 者 和 参 加 过 半 年 以 上 实 习 支 教 的 师 范 院 校 毕 业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4) 报 名 者 应 同 时 符 合 教 师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和 招 聘 岗 位 要 求 注 : 报 名 广 西 特 岗 教 师 的, 报 名 期 间 尚 未 考 取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聘 期 内 继 续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并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对 于 服 务 期 满 三 年 且 还 未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特 岗 教 师, 三 年 后 不 能 转 岗 为 编 制 内 教 师 70. 广 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报 名 时 间 方 式 网 址? 报 名 时 间 : 每 年 6 月 至 7 月 ; 报 名 方 式 : 方 式 可 有 专 场 招 聘 会 网 上 招 聘 会 19

组 织 设 岗 所 在 地 有 关 部 门 到 高 校 招 聘 等 多 种 方 式 ; 报 名 网 址 : 登 陆 全 国 特 岗 招 聘 网 填 写 报 名 信 息 ( 非 报 名 时 间 该 网 站 停 止 服 务 ) 71. 广 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岗 位 安 排 在 哪 里? 身 份 是 什 么? 聘 任 时 间 多 长? 按 照 教 师 2006 2 号 文 件 规 定,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县 以 下 农 村 初 中, 适 当 兼 顾 乡 镇 中 心 学 校 或 教 学 点 ; 服 务 期 间 身 份 为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 聘 任 时 间 为 3 年 72. 广 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待 遇 及 政 策 待 遇 是 什 么? 按 照 教 师 2006 2 号 文 件 规 定, 三 年 聘 任 期 间 : (1)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工 资 制 度 和 标 准 与 当 地 正 式 老 师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绩 效 工 资 不 足 的 部 分 由 地 方 财 政 解 决 (2) 津 贴 补 由 各 地 根 据 当 地 同 等 条 件 公 办 教 师 收 入 和 中 央 补 助 水 平 综 合 确 定 提 供 必 要 的 交 通 补 助 体 检 费 和 按 规 定 纳 入 当 地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享 受 相 应 社 会 保 障 待 遇, 政 府 不 安 排 商 业 保 险 三 年 聘 任 期 满 后 : (1) 鼓 励 期 满 后 继 续 从 事 农 村 教 育 事 业 对 愿 意 留 在 当 地 学 校 的, 要 负 责 落 实 工 作 岗 位, 工 资 发 放 纳 入 当 地 财 政 统 发 范 围 (2) 重 新 择 业 的, 各 地 要 为 其 重 新 选 择 工 作 岗 位 提 供 方 便 条 件 和 必 要 帮 助 (3) 可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教 育 硕 士 广 西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单 位 :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师 范 教 育 处 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竹 溪 大 道 69 号 联 系 电 话 : 0771 5815206 5815208 三 支 一 扶 ( 支 教 支 医 支 农 扶 贫 ) 计 划 73. 什 么 是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是 根 据 中 央 的 部 署 引 导 和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基 层 就 业 工 作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由 人 事 部 门 牵 头, 组 织 教 育 财 政 农 业 卫 生 扶 贫 共 青 团 等 部 门 联 合 组 织, 招 募 应 届 本 科 以 上 毕 业 生, 安 排 到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农 业 产 业 化 和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急 需 的 各 类 紧 缺 专 业 岗 位 从 事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工 作 20

74.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的 招 募 对 象 有 哪 些? 招 募 对 象 主 要 为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及 择 业 期 内 毕 业 未 就 业 的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且 获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 其 中 : 报 考 49 个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医 学 类 毕 业 生 可 放 宽 到 全 日 制 大 专 学 历 ) 75.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的 招 募 条 件 是 什 么?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1 80 号 文 件 规 定, 参 加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政 治 素 质 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方 针 政 策,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事 业 心 强, 具 有 敬 业 奉 献 精 神 ; 专 业 成 绩 优 秀, 具 有 较 强 的 独 立 思 考 能 力 和 专 业 发 展 潜 力, 符 合 基 层 岗 位 专 业 要 求 和 其 他 条 件 ; 身 体 健 康, 心 理 素 质 好, 能 适 应 农 村 基 层 工 作 环 境 76.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报 名 时 间 和 报 名 方 式? 报 名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4 月 -5 月 ( 具 体 报 名 时 间 以 当 年 的 招 募 公 告 为 准 ); 报 名 方 式 为 登 陆 广 西 三 支 一 扶 网 报 名 系 统, 根 据 系 统 提 示 及 要 求 进 行 填 报 每 一 年 度 的 招 募 计 划 流 程 及 其 他 信 息 请 登 陆 广 西 三 支 一 扶 网 或 广 西 人 才 网 了 解 77.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多 长 时 间? 期 满 后 可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待 遇?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1 80 号 文 件 规 定,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为 2 年 期 满 后 可 享 受 的 优 惠 政 策 如 下 : (1) 服 务 期 满 后, 进 入 市 场 自 主 择 业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经 自 治 区 三 支 一 扶 办 公 室 审 核, 颁 发 由 全 国 三 支 一 扶 工 作 协 调 管 理 办 公 室 监 制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三 支 一 扶 服 务 证 书 (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证 ), 凭 服 务 证 享 受 中 央 自 治 区 有 关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报 考 公 务 员 及 事 业 单 位 招 聘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2) 鼓 励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在 服 务 期 满 后 留 在 当 地 就 业 根 据 桂 人 社 发 2011 80 号 桂 人 社 发 2011 155 号 和 桂 人 社 发 2013 40 号 文 件 :1 市 县 ( 市 区 ) 公 开 招 聘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每 年 要 拿 出 一 定 比 例 或 一 定 职 位, 招 聘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2 乡 镇 及 驻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和 需 要 常 年 在 野 外 作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招 聘 人 员, 对 取 得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专 业 对 口 的 应 聘 人 员, 经 设 区 市 以 上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后, 可 以 采 取 直 接 面 试 的 方 式 并 在 所 聘 的 岗 位 上 服 务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3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正 式 聘 用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人 员 三 支 一 扶 支 医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满 后, 经 考 核 合 格, 本 人 愿 意, 单 位 同 意, 在 县 范 围 内 可 直 接 聘 用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再 参 加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考 21

试, 管 理 按 照 乡 镇 卫 生 院 现 行 定 编 定 岗 不 定 人 用 人 新 机 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合 同 期 内 享 受 在 编 人 员 相 应 待 遇, 服 务 年 限 计 入 工 龄 (3)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间, 可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 在 不 影 响 服 务 工 作 且 的 前 提 下, 可 参 加 研 究 生 事 业 单 位 公 开 招 聘 公 务 员 考 试 其 中 支 医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在 一 年 服 务 期 满 后, 由 服 务 县 ( 市 区 ) 卫 生 部 门 组 织 参 加 医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4)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凭 服 务 证, 服 务 期 满 后 3 年 内 报 考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5)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到 农 村 基 层 的 服 务 年 限 计 算 工 龄 服 务 期 间, 可 按 现 行 职 称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给 予 转 正 定 级, 转 正 定 级 的 时 间 从 基 层 工 作 的 当 月 起 计 算 ; 服 务 期 满 后,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转 移 接 续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78. 什 么 是 广 西 青 年 医 学 英 才 培 养 计 划? 广 西 青 年 医 学 英 才 培 养 计 划 ( 三 支 一 扶 支 医 计 划 ) 是 根 据 国 家 医 改 部 署 和 卫 生 部 医 药 卫 生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2011 2020 年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 2020), 结 合 我 区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实 际 需 要 而 制 定 的, 面 向 全 国 医 科 院 校 选 拔 德 才 兼 备 有 潜 质 的 毕 业 生, 培 养 与 我 区 医 药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各 类 医 学 骨 干 后 备 人 才 79. 现 阶 段 列 入 广 西 青 年 医 学 英 才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有 哪 些?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3 40 号 文 件 规 定, 通 过 实 施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招 募, 即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的 支 医 大 学 生 可 为 列 入 广 西 青 年 医 学 英 才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80. 作 为 广 西 青 年 医 学 英 才 培 养 计 划 的 人 选 享 有 哪 些 政 策 待 遇?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3 40 号 文 件 规 定, 广 西 青 年 医 学 英 才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享 受 待 遇 包 括 : (1) 公 开 选 拔, 择 优 录 用 (2) 重 点 培 养, 指 定 带 教 医 师 (3) 工 作 专 业 对 口, 享 受 在 职 人 员 的 福 利 待 遇 (4)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正 式 聘 用 为 乡 镇 卫 生 院 工 作 人 员 (5) 畅 通 人 才 流 动 渠 道 广 西 三 支 一 扶 计 划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单 位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三 支 一 扶 办 公 室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处 ) 22

通 讯 地 址 : 南 宁 市 星 湖 路 北 二 里 2-1 号 南 楼 601 室 咨 询 电 话 :0771-5862250 5536172 广 西 三 支 一 扶 网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81.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由 共 青 团 中 央 牵 头,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从 2003 年 开 始, 通 过 公 开 招 募 自 愿 报 名 组 织 选 拔 集 中 派 遣 的 方 式, 每 年 招 募 一 定 数 量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西 部 贫 困 县 的 乡 镇 从 事 基 础 教 育 农 业 科 技 医 疗 卫 生 基 层 青 年 工 作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服 务 新 疆 服 务 西 藏 等 7 个 专 项 的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82.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主 要 是 在 哪 些 地 区 服 务?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西 部 12 个 省 ( 区 市 ) 加 海 南 省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及 湖 南 湘 西 州 湖 北 恩 施 州 吉 林 延 边 州 部 分 地 区 贫 困 县 的 乡 镇 83.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的 报 名 时 间 和 方 式? 报 名 时 间 为 每 年 的 4 月 -6 月 报 名 方 式 为 登 陆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官 方 网 站, 填 写 信 息 并 将 报 名 表 打 印 交 至 本 校 团 委 进 行 选 拔 84.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服 务 期 间 政 策 待 遇 如 何? 按 照 中 青 联 发 2014 12 号 志 愿 者 服 务 期 间,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一 定 生 活 补 贴 生 活 补 贴 为 每 人 每 月 1000 元, 同 时 根 据 所 在 服 务 地 享 受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 按 照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完 善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全 国 有 984 个 县 市 区 纳 入 实 施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范 围, 每 月 津 贴 标 准 分 别 为 : 一 类 区 120 元, 二 类 区 210 元, 按 月 发 放 交 通 补 贴 按 志 愿 者 家 庭 所 在 地 和 服 务 地 之 间 的 实 际 里 程 发 放, 每 年 发 放 两 次 志 愿 者 保 险 由 全 国 项 目 办 统 保, 保 费 为 每 人 350 元 志 愿 者 体 检 费 由 中 央 财 政 按 照 人 均 2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支 持 85.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服 务 期 满 政 策 待 遇 如 何? 按 照 全 国 项 目 办 发 2010 4 号 财 教 2009 15 号 等 文 件 规 定,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志 愿 者 除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外, 还 享 受 以 下 政 策 (1) 自 2010 年 开 始 参 加 西 部 计 划 的, 服 务 期 满 2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志 愿 者,3 年 内 报 考 研 究 生,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23

(2) 志 愿 者 服 务 期 满 2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报 考 公 务 员 等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出 省 服 务 的 和 在 本 省 服 务 的 志 愿 者 优 惠 政 策 必 须 保 持 一 致 (3) 服 务 期 间, 户 口 和 档 案 保 留 在 毕 业 高 校, 免 收 服 务 费 用 服 务 期 满 后, 学 校 再 发 放 派 遣 证 (4) 服 务 期 满 自 主 创 业 的, 可 享 受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减 免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和 贴 息 等 有 关 政 策 (5) 西 部 服 务 期 满 1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后, 其 服 务 年 限 计 算 为 工 龄 (6) 西 部 服 务 期 满 3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的 学 费 和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广 西 项 目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单 位 :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广 西 项 目 管 理 办 公 室 地 址 : 南 宁 市 青 秀 区 金 湖 路 39-6 号 共 青 大 厦 11 楼 西 部 计 划 广 西 项 目 办 邮 编 :530021 联 系 电 话 :0771-5882212( 含 传 真 )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网 选 聘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86. 选 聘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有 何 意 义? 为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党 务 工 作 者 队 伍,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城 市 社 区 街 道 党 的 建 设 工 作, 提 高 广 西 区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科 学 化 水 平 87.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需 要 什 么 资 格? 基 本 条 件 为 : 理 想 信 念 坚 定,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 工 作 能 力 较 强, 具 备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 作 风 踏 实, 吃 苦 耐 劳,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强 选 聘 资 格 为 : 具 有 全 日 制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含 本 科 );30 岁 以 下 ( 1984 年 4 月 30 日 后 出 生 ); 中 共 党 员 ( 含 预 备 党 员 ); 具 有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88.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的 报 名 时 间 方 式 网 址? 报 名 时 间 :5 月 ( 广 西 一 般 两 年 招 募 一 次 ); 报 名 方 式 : 采 取 网 上 报 名 方 式 进 行, 不 设 现 场 报 名 程 序 为 个 人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组 织 考 察 体 检 公 示 决 定 聘 用 培 训 上 岗 ; 报 名 网 址 : 广 西 毕 业 生 就 业 网 选 聘 党 建 组 织 员 报 名 专 栏 89.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聘 任 时 间 多 长? 安 排 什 么 岗 位? 服 务 期 间 是 什 么 身 份?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聘 任 时 间 为 3 年 ; 岗 位 安 排 为 : 城 市 社 区 特 设 岗 位 人 24

员, 系 非 公 务 员 身 份, 在 城 市 社 区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协 助 抓 好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 服 务 期 间 身 份 是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90.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享 受 什 么 政 策 待 遇? (1) 聘 用 期 间, 比 照 当 地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试 用 期 满 后 工 资 收 入 水 平 确 定 生 活 补 贴 标 准 (2) 聘 用 期 间, 由 所 在 城 区 ( 开 发 区 ) 根 据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3) 在 社 区 工 作 期 间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 工 作 满 2 年 以 上, 可 参 加 广 西 公 务 员 招 考 期 满 就 业 政 策 : 选 聘 人 员 实 行 聘 用 合 同 制 管 理,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应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原 则 上 不 再 续 聘, 如 工 作 表 现 好 需 要 续 聘 的, 由 城 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办 理 广 西 城 市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组 织 员 项 目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单 位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党 委 组 织 部 ( 组 织 二 处 ) 通 讯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民 族 大 道 103 号 咨 询 电 话 :0771 5898654 5898577; 网 上 报 名 咨 询 电 话 :0771-5342820 5320849 五 广 西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91. 什 么 是 就 业 见 习? 按 照 桂 财 社 2011 213 号 文 件 规 定, 就 业 见 习 是 指 由 各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对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参 加 的 就 业 实 践 训 练 92. 什 么 是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按 照 桂 人 社 2009 57 号 桂 财 社 2011 213 号 等 文 件 规 定,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 以 下 简 称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 是 指 广 西 各 级 实 施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计 划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设 立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93. 建 立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什 么? 按 照 桂 人 社 2009 57 号 文 件 规 定, 建 立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与 增 加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培 训 和 实 践 的 机 会, 提 升 毕 业 生 就 业 能 力, 同 时 也 为 我 区 用 人 单 位 扩 大 选 才 范 围, 建 立 较 为 稳 定 的 人 才 输 送 渠 道, 加 强 人 才 储 备, 促 进 人 才 资 源 优 化 25

配 置 94. 什 么 是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资 金? 按 照 桂 财 社 2011 213 号 文 件 规 定,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资 金 是 指 各 级 财 政 安 排 的 用 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专 项 资 金 95.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的 对 象 包 括 哪 些? 按 照 桂 财 社 2011 213 号 文 件 规 定,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对 象 为 在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96. 哪 类 毕 业 生 可 以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按 照 桂 政 办 发 2013 68 号 文 件 规 定, 从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毕 业 2 年 内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并 到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或 失 业 登 记 97. 就 业 见 习 期 限 是 多 长? 按 照 桂 人 发 2009 57 号 文 件 规 定, 见 习 时 间 一 般 应 不 低 于 3 个 月,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具 体 期 限 由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与 见 习 人 员 协 商, 并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98. 政 府 规 定 的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标 准 是 多 少?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补 贴 标 准 是 什 么? 按 照 桂 人 社 发 2015 54 号 文 件 规 定, 从 2015 年 6 月 起,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提 高 到 900 元 / 月 人 就 业 见 习 人 员 见 习 期 未 满 提 前 离 岗, 当 月 见 习 不 足 10 个 工 作 日 的 不 予 发 放 当 月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满 10 个 工 作 日 不 足 1 个 月 的, 按 50% 发 放 当 月 就 业 见 习 补 贴 按 照 桂 政 办 发 2013 68 号 文 件 规 定,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单 位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为 就 业 见 习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一 定 的 生 活 补 贴, 确 保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的 每 月 综 合 补 贴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要 为 就 业 见 习 高 校 毕 业 生 购 买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有 条 件 的 应 在 住 宿 用 餐 等 方 面 提 供 便 利 99. 就 业 见 习 期 间 享 受 哪 类 保 险? 按 照 桂 财 社 2011 213 号 文 件 规 定,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为 见 习 人 员 每 人 每 月 购 买 不 少 于 15 元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100.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按 照 桂 人 发 2009 57 号 文 件 规 定, 接 收 就 业 见 习 生 主 要 采 取 就 业 见 习 单 位 与 高 校 毕 业 生 双 选 选 择 的 方 式 进 行 (1) 高 校 毕 业 生 根 据 公 布 的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和 见 习 岗 位 情 况, 登 陆 广 西 毕 业 生 人 才 网 就 业 见 习 频 道 注 册 简 历, 或 者 是 在 资 料 下 载 栏 目 中 下 载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26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申 请 表 填 写 (2) 持 就 业 见 习 申 请 表 毕 业 证 身 份 证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与 见 习 单 位 洽 谈 (3) 见 习 单 位 与 见 习 生 达 成 见 习 意 向 后, 签 订 由 自 治 区 就 业 见 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室 统 一 制 作 的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协 议 书 一 式 三 份 (4) 见 习 时 间 一 般 不 低 于 3 个 月,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具 体 时 限 由 见 习 基 地 与 毕 业 生 协 商, 并 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协 议 书 中 明 确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