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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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 理 学 院 学 生 手 册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编

2 - 2 -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校 训

3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一 志 存 高 远,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二 热 爱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三 勤 奋 学 习, 自 强 不 息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四 遵 纪 守 法, 弘 扬 正 气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五 诚 实 守 信, 严 于 律 己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六 明 礼 修 身, 团 结 友 爱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师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七 勤 俭 节 约, 艰 苦 奋 斗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八 强 健 体 魄, 热 爱 生 活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 3 -

4 目 录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简 介... 1 一 学 籍 管 理... 3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3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评 选 条 例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请 假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电 子 档 案 填 报 说 明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就 业 指 南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二 户 籍 管 理 北 京 市 关 于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计 划 生 育 问 题 的 实 施 意 见 借 用 户 籍 卡 流 程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婚 育 状 况 证 明 表 三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校 部 研 究 生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四 心 理 健 康 校 园 心 理 服 务 五 校 园 生 活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集 体 活 动 安 全 责 任 制 暂 行 规 定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北 京 集 中 教 学 园 区 学 生 公 费 医 疗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79

5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校 园 卡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校 园 网 络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宽 带 管 理 系 统 使 用 说 明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BBS 站 管 理 条 例 校 园 网 络 资 源 六 管 理 学 院 社 团 组 织 管 理 学 院 学 生 会 简 介 中 国 科 学 院 MBA 联 合 会 章 程 中 关 村 园 区 示 意 图

6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简 介 学 生 事 务 中 心 是 在 管 理 学 院 党 总 支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承 担 全 院 硕 士 博 士 MBA 学 生 管 理 与 服 务 的 职 能 部 门, 中 心 主 要 负 责 学 生 的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与 服 务 包 括 : 学 籍 管 理 户 籍 管 理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学 生 党 建 心 理 健 康 就 业 派 遣 社 团 组 织 档 案 管 理 校 友 会 工 作 具 体 为 : 1. 学 籍 管 理 全 院 各 类 学 生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与 服 务, 学 籍 数 据 库 的 日 常 维 护, 学 籍 变 动 的 审 批 工 作 学 生 信 息 的 组 织 建 立 和 管 理, 负 责 学 院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的 管 理 组 织 开 展 学 生 返 所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综 合 性 事 务 2. 户 籍 管 理 新 生 户 口 的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开 具 户 籍 证 明 婚 姻 变 更 补 办 身 份 证 等 各 种 证 明 3. 奖 助 学 金 管 理 负 责 学 生 综 合 测 评 奖 优 评 先 工 作, 学 生 违 纪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奖 助 学 金 的 发 放 工 作 4. 学 生 党 建 做 好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办 好 党 校 培 训 班,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和 学 生 预 备 党 员 的 发 展 工 作 负 责 团 支 部 党 支 部, 组 织 开 展 党 员 的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5. 心 理 健 康 全 院 新 生 心 理 量 表 测 查 工 作, 建 立 新 生 心 理 健 康 档 案 ; 学 生 心 理 危 机 的 干 预 转 介 工 作 ; 举 办 心 理 工 作 坊 6. 就 业 派 遣 负 责 学 生 的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服 务 和 就 业 管 理 工 作 ; 出 具 各 - 1 -

7 种 毕 业 证 明 ; 加 强 对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的 宣 传 ; 拓 展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渠 道 7. 社 团 组 织 组 建 各 级 学 生 组 织 ( 学 生 会 MBA 联 合 会 ), 建 立 工 作 网 络 体 系 接 受 各 种 学 生 社 团 的 组 建 申 请, 负 责 学 生 社 团 的 组 织 审 批 备 案 和 管 理 8. 校 友 会 负 责 校 友 信 息 的 搜 集 统 计 与 维 护, 协 助 校 友 会 理 事 会 进 行 校 友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 组 织 校 友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联 谊 活 动 9. 档 案 管 理 负 责 各 类 学 生 档 案 的 日 常 保 存 与 管 理 10. 学 生 活 动 组 织 指 导 学 生 开 展 各 类 文 体 活 动, 负 责 学 生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 - 2 -

8 一 学 籍 管 理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校 发 学 字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践 行 博 学 笃 志 格 物 明 德 校 训, 在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秉 承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国 科 大 ) 科 教 融 合 育 人 为 本 协 同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的 核 心 理 念, 遵 照 中 国 科 学 院 章 程 和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国 科 学 院 所 属 各 研 究 院 所 台 站 中 心 等 承 担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的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所 ) 对 国 科 大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在 各 研 究 所 接 受 研 究 生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国 科 大 与 各 研 究 所 的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办 学, 加 强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以 学 生 为 本, 将 规 范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当 : 一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二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做 好 肩 负 服 务 人 民 报 效 祖 国 责 任 的 准 备 ; 三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 3 -

9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四 崇 尚 科 学 追 求 真 理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勇 于 创 新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五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保 持 身 心 健 康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应 得 到 尊 重 和 保 证 : 一 参 加 按 照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提 供 的 教 育 科 研 资 源 ; 二 按 国 科 大 及 所 在 研 究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选 择 学 科 专 业 双 向 选 择 指 导 教 师 跨 学 科 选 修 课 程 ; 三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四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荣 誉 称 号 和 奖 励, 按 照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规 定 完 成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五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六 知 晓 涉 及 本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事 项, 对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教 育 科 研 活 动 及 其 管 理 等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七 对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表 达 异 议, 依 规 定 的 程 序 向 所 在 研 究 所 国 科 大 或 者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八 对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及 其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九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二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三 维 护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名 誉 和 利 益 ; - 4 -

10 四 遵 守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获 得 学 历 学 位 的 相 应 规 定 ; 五 按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规 定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六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七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七 条 新 生 应 凭 国 科 大 核 发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其 他 有 关 证 件 : 一 按 照 录 取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日 期, 到 指 定 地 点 报 到 入 学 ; 二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报 到 者, 须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请 假 ; 三 未 请 假 请 假 未 获 批 准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报 到 后, 所 在 研 究 所 应 在 三 个 月 内,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复 查 : 一 复 查 合 格 的, 准 予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 二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视 具 体 情 况 分 别 予 以 处 理, 情 况 严 重 的, 报 经 国 科 大 批 准,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三 凡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的, 一 经 查 实, 报 经 国 科 大 批 准, 取 消 其 学 籍 第 九 条 新 生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的 : 一 经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在 短 期 内 可 治 愈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所 在 研 究 所 批 准 和 国 科 大 备 案 后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不 具 有 学 籍 ; 二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须 持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健 康 证 明, 在 规 定 时 间, 提 出 入 学 申 请, 经 核 实 并 在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确 认 能 够 坚 持 学 习 的, 方 可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 - 5 -

11 三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的,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经 所 在 研 究 所 提 出, 国 科 大 批 准,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 一 无 故 逾 期 10 个 工 作 日 不 报 到 的 ; 二 事 假 超 过 一 个 月 不 报 到 或 病 假 一 个 月 期 满 而 不 申 请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 三 入 学 健 康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体 检 标 准 的 ; 四 在 报 考 过 程 中 有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情 节 恶 劣 的,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其 责 任 ; 五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满 的 新 生 未 按 规 定 申 请 入 学, 或 虽 申 请 入 学 但 经 复 查 仍 不 合 格 的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按 国 科 大 和 研 究 所 的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的,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按 照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必 修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成 绩 记 入 本 人 成 绩 单,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 一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按 国 科 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二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 三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与 其 他 设 立 研 究 生 院 的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及 学 分 经 国 科 大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 四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五 因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及 以 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 6 -

12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的,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学 期 间 无 特 殊 理 由, 一 般 应 当 在 所 在 研 究 所 及 学 科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所 在 研 究 所 根 据 发 展 需 求, 或 遇 有 指 导 教 师 调 动 等 特 殊 情 况, 经 学 生 本 人 同 意, 可 调 整 学 生 的 学 科 专 业 调 整 学 生 的 学 科 专 业, 由 研 究 所 提 出, 报 国 科 大 审 批 第 十 五 条 依 据 学 生 与 指 导 教 师 之 间 的 双 向 选 择 的 原 则, 学 生 进 入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学 习 阶 段 前, 所 在 研 究 所 应 为 学 生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并 记 录 在 案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变 更, 分 下 列 情 形 依 照 所 在 研 究 所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 一 学 生 提 出 变 更 指 导 教 师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认 为 理 由 充 分 的, 征 得 新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可 予 办 理 ; 二 指 导 教 师 提 出 解 除 学 生 指 导 关 系 的,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视 具 体 情 况 可 允 许 学 生 重 新 选 择 指 导 教 师 ; 三 研 究 所 提 出 变 更 学 生 指 导 教 师 的, 应 征 得 学 生 本 人 同 意 ; 四 指 导 教 师 调 动 工 作, 研 究 所 应 以 不 影 响 相 关 学 生 学 业 为 原 则, 作 出 变 更 指 导 教 师 或 作 其 他 相 应 调 整 遇 有 上 述 情 形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不 能 在 所 在 研 究 所 重 新 确 定 指 导 教 师 的 学 生, 应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如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被 录 取 研 究 所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变 更 研 究 所 : 一 在 同 一 地 区 变 更 研 究 所, 须 由 转 出 单 位 与 转 入 单 位 同 意, 报 国 科 大 确 认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二 在 不 同 地 区 变 更 研 究 所, 由 转 出 研 究 所 商 转 入 研 究 所 同 意, 报 国 科 大 确 认 理 由 正 当, 由 转 出 研 究 所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跨 省 转 学 办 理 - 7 -

13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转 学,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如 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变 更 研 究 所 : 一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二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三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四 应 予 退 学 的 ; 五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坚 持 学 习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研 究 所 批 准, 报 国 科 大 备 案, 可 以 休 学 ; 因 特 殊 原 因, 所 在 研 究 所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的, 由 研 究 所 提 出, 报 国 科 大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 一 休 学 学 生 应 在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并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开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 二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给 予 在 学 学 生 的 待 遇,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本 人 自 理 ; 三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半 年 为 限,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 四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前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必 须 向 所 在 研 究 所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所 在 研 究 所 应 在 接 到 学 生 复 学 申 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程 序 给 予 批 复 ; 五 学 生 因 病 休 学 期 满 的, 经 所 在 研 究 所 指 定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后, 由 研 究 所 提 出, 经 国 科 大 批 准 后, 准 许 复 学 ; 六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有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的,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退 学 : 一 硕 士 生 一 学 期 有 两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有 一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经 补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的 ; 二 博 士 生 有 一 门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的 ; 三 在 学 位 论 文 工 作 中, 经 考 核 认 为 不 宜 继 续 培 养 的 ; 四 在 规 定 的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 含 休 学 ) 内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8 -

14 五 休 学 期 满,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六 经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七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离 开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连 续 10 个 工 作 日, 未 参 加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的 ; 八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九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所 在 研 究 所 提 出, 国 科 大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一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国 科 大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研 究 所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二 退 学 学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研 究 所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三 退 学 学 生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生 源 所 在 地 ; 四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七 条 办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行 基 本 学 制 基 础 上 的 弹 性 学 制, 依 照 所 在 研 究 所 相 关 规 定, 可 分 为 : 一 硕 士 生 基 本 学 制 一 般 为 3 年,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不 得 超 过 4 年 ; 二 博 士 生 基 本 学 制 一 般 为 3 年,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不 得 超 过 6 年 ; 三 通 过 硕 博 连 读 方 式 招 收 的 博 士 生, 包 括 硕 士 阶 段 在 内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不 得 超 过 8 年 ; 四 通 过 直 接 攻 博 方 式 招 收 的 博 士 生, 基 本 学 制 一 般 为 5 年,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不 得 超 过 8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按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在 最 高 修 读 年 限 内 可 分 阶 段 完 - 9 -

15 成 学 业, 修 满 课 程 学 习 和 必 修 环 节 学 分, 按 规 定 完 成 毕 业 / 学 位 论 文 并 通 过 答 辩 的 学 生, 德 智 体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国 科 大 给 准 予 毕 业 的 学 生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在 基 本 学 制 内 提 前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经 所 在 研 究 所 考 核, 报 国 科 大 批 准, 最 多 可 以 提 前 一 年 毕 业 第 二 十 七 条 毕 业 / 学 位 论 文 未 能 通 过 答 辩 的 学 生, 准 予 结 业 ; 国 科 大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二 十 八 条 准 予 毕 业 的 学 生,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学 位 国 科 大 为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学 生,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退 学 的, 学 习 期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且 成 绩 合 格 的, 国 科 大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学 习 期 未 满 一 年 的, 由 所 在 研 究 所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的, 不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或 学 习 证 明 第 三 十 条 在 完 成 本 专 业 课 程 和 论 文 的 同 时, 按 规 定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相 关 要 求 的 学 生, 国 科 大 发 给 相 应 辅 修 课 程 或 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的,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或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二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本 人 向 所 在 研 究 所 申 请, 经 国 科 大 核 实 后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科 大 及 所 在 研 究 所 依 法 维 护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三 十 四 条 国 科 大 和 研 究 所 支 持 成 立 各 级 学 生 会, 作 为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 一 学 生 会 由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学 生 民 主 推 举 产 生 ; 二 学 生 会 接 受 所 在 研 究 所 党 委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的 领 导 和 研 究 所 团 委 上 级 学 生 会 的 指 导 ; 三 学 生 会 应 积 极 推 动 学 生 的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16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利 益 第 三 十 五 条 按 照 谁 批 准 谁 管 理 的 原 则, 支 持 学 生 在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 一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请 批 准 ; 二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守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研 究 所 的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 一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行 为 ; 二 学 生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三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 四 任 何 学 生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五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 六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 七 学 生 应 遵 守 国 科 大 及 所 在 研 究 所 制 定 的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国 科 大 及 所 在 研 究 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 一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 二 学 生 个 人 业 余 承 担 社 会 兼 职 工 作 的, 须 向 所 在 研 究 所 备 案,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定 责 任 和 义 务 ;

17 三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和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三 十 八 条 国 科 大 及 研 究 所 对 学 生 定 期 进 行 德 智 体 全 面 考 核,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和 优 秀 毕 业 生 等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或 奖 章 等 多 种 形 式, 奖 励 和 表 扬 在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国 科 大 及 研 究 所 应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 一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须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 二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四 十 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分 为 : 一 警 告 ; 二 严 重 警 告 ; 三 记 过 ; 四 留 校 察 看 ; 五 开 除 学 籍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一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二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规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四 代 替 他 人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为 作 弊 组 织 者 提 供 试 题 信 息 答 案 及 相 应 设 备 等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行 为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18 五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六 违 反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七 屡 次 违 反 国 科 大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规 定 而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 一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的, 由 所 在 研 究 所 作 出, 报 国 科 大 备 案 ; 二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由 所 在 研 究 所 提 出, 报 国 科 大 批 准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违 纪 学 生 启 动 处 分 程 序 前, 应 听 取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或 申 辩 ;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必 要 的 程 序 后 作 出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须 经 国 科 大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后,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应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包 括 处 分 和 违 法 违 纪 事 实 处 分 的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按 照 管 辖 权 限 分 别 设 立, 依 据 谁 批 准 谁 受 理 的 原 则,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向 批 准 处 分 单 位 的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一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 二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国 科 大 或

19 所 在 研 究 所 办 公 会 议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 三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或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四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国 科 大 与 所 在 研 究 所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四 十 七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国 科 大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应 按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离 开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将 学 生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生 源 所 在 地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所 在 研 究 所 文 书 档 案 和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对 在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非 学 历 教 育 研 究 生 等 类 别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五 十 条 各 研 究 所 应 依 据 本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并 同 时 抄 报 国 科 大 和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国 科 大 根 据 本 规 定 和 经 批 准 生 效 的 实 施 细 则,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研 究 所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院 发 学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20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优 秀 学 生 评 选 条 例 ( 校 发 学 字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秉 承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国 科 大 ) 科 教 融 合 育 人 为 本 协 同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的 核 心 理 念, 践 行 博 学 笃 志 格 物 明 德 校 训, 培 养 德 才 兼 备 的 高 素 质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国 科 大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的 在 中 国 科 学 院 所 属 各 个 研 究 院 所 中 心 等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所 ) 接 受 研 究 生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第 三 条 国 科 大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优 秀 学 生, 分 别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和 优 秀 毕 业 生 荣 誉 称 号, 并 颁 发 或 授 权 颁 发 统 一 制 作 的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章, 以 奖 励 模 范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的 优 秀 学 生 第 二 章 评 选 条 件 第 四 条 三 好 学 生 的 评 选 条 件 为 : 一 热 爱 祖 国, 崇 尚 科 学,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 二 学 风 端 正, 勤 奋 学 习, 勇 于 创 新, 成 绩 优 良 ; 三 友 爱 互 助, 尊 敬 师 长, 关 心 集 体, 乐 于 奉 献 ; 四 明 礼 修 身, 勤 俭 节 约, 热 爱 生 活, 积 极 向 上 第 五 条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同 时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条 件 为 : 一 符 合 三 好 学 生 评 选 条 件 的 基 本 要 求 ; 二 积 极 为 学 生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有 益 的 学 生 活 动 ;

21 三 工 作 能 力 较 强, 业 绩 突 出, 受 到 学 生 的 拥 护 第 六 条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的 评 选 条 件 为 : 一 从 获 得 三 好 学 生 和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荣 誉 称 号 的 学 生 中 推 选 ; 二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或 在 科 技 创 新 中 有 出 色 表 现 ; 三 在 思 想 品 德 人 格 修 养 等 方 面, 得 到 公 认 好 评 第 七 条 优 秀 毕 业 生 的 评 选 条 件 为 : 一 在 学 期 间 至 少 一 次 获 得 三 好 学 生 或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荣 誉 称 号 ; 二 各 培 养 环 节 考 核 优 良 ; 三 通 过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 四 到 国 家 急 需 的 行 业 或 地 区 工 作 就 业 者 优 先 第 三 章 评 选 比 例 第 八 条 三 好 学 生 在 研 究 所 范 围 内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研 究 所 在 学 学 生 人 数 的 15% 第 九 条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在 研 究 所 范 围 内 评 选, 从 各 级 学 生 会 学 生 党 团 支 部 班 委 会 及 学 生 团 体 干 部 中 评 选 产 生, 比 例 不 超 过 研 究 所 在 学 学 生 人 数 的 2% 第 十 条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在 三 好 学 生 评 选 基 础 上, 由 各 研 究 所 评 选 推 荐, 国 科 大 综 合 评 定, 比 例 不 超 过 国 科 大 在 学 学 生 人 数 的 1% 第 十 一 条 优 秀 毕 业 生 在 研 究 所 范 围 内 评 选, 比 例 为 不 超 过 研 究 所 应 届 毕 业 生 人 数 的 5% 第 四 章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每 年 5 月 中 旬 起 组 织 优 秀 学 生 评 选 7 月 份 表 彰 优 秀 毕 业 生 ;9 月 份 新 学 年 开 始 时 表 彰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和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第 十 三 条 各 研 究 所 成 立 由 主 管 领 导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指 导

22 教 师 代 表 和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的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所 在 单 位 优 秀 学 生 的 评 选 工 作 以 公 开 公 正 民 主 推 选 为 原 则, 每 年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确 定 名 额 评 选 : 一 应 首 先 征 得 优 秀 学 生 候 选 人 本 人 同 意 ; 二 评 选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毕 业 生 和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候 选 人,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5 天 ; 三 对 公 示 通 过 的 人 选, 报 国 科 大 备 案 审 批 第 十 四 条 国 科 大 设 立 优 秀 学 生 评 审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生 处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修 改 评 选 条 例, 评 定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人 选, 审 定 其 他 各 类 优 秀 学 生 人 选, 确 定 公 示 名 单 优 秀 学 生 评 选 结 果 名 单 公 示 7 天, 无 重 大 异 议 后 报 国 科 大 校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各 类 优 秀 学 生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章 由 国 科 大 统 一 制 作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和 优 秀 毕 业 生 荣 誉 证 书, 授 权 研 究 所 管 理 发 放 ;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荣 誉 证 书 由 国 科 大 管 理 发 放 各 研 究 所 应 将 获 得 优 秀 学 生 的 相 关 材 料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六 条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荣 誉 行 为,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荣 誉 称 号, 追 回 或 公 告 作 废 已 发 放 的 奖 章 和 荣 誉 证 书,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各 研 究 所 可 依 据 本 条 例,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报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由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优 秀 学 生 评 选 条 例 ( 试 行 ) ( 院 发 学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23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校 发 学 字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培 养 满 足 国 家 和 社 会 需 要 的 合 格 人 才, 维 护 研 究 生 教 育 培 养 过 程 中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科 研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高 等 学 校 校 园 秩 序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国 科 大 )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的 在 中 国 科 学 院 所 属 各 个 研 究 院 所 中 心 等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所 ) 接 受 研 究 生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第 三 条 学 生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业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有 权 对 未 按 要 求 履 行 义 务 偏 离 基 本 行 为 规 范 的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的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条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基 于 与 学 生 之 间 相 应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实 施 的 纪 律 处 分, 是 依 法 实 施 的 一 项 行 政 制 裁, 既 是 教 育 教 学 中 的 管 理 行 为, 也 是 教 育 管 理 学 生 的 一 种 形 式,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公 正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二 章 处 分 种 类 及 处 理 权 限 第 五 条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一 触 犯 国 家 刑 律,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二 触 犯 国 家 刑 律, 构 成 犯 罪 但 依 法 不 予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三 违 反 国 家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 四 违 反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制 订 发 布 的 管 理 制 度 的

24 第 六 条 对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的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种 类 分 为 : 一 警 告 ; 二 严 重 警 告 ; 三 记 过 ; 四 留 校 察 看, 期 限 一 般 为 一 年 ; 五 开 除 学 籍, 涉 及 剥 夺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应 从 严 掌 握 第 七 条 对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的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权 限 为 : 一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的, 由 所 在 研 究 所 批 准, 报 国 科 大 备 案 ; 二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由 所 在 研 究 所 提 出, 报 国 科 大 批 准 第 八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从 轻 减 轻 或 者 免 予 处 分 : 一 情 节 特 别 轻 微 的 ; 二 主 动 承 认 错 误 并 及 时 改 正 的 ; 三 由 于 他 人 胁 迫 或 者 诱 骗 的 第 九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但 免 于 处 分 的 学 生,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给 予 批 评 : 一 诫 勉 谈 话 ; 二 责 令 具 结 悔 过 ; 三 在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范 围 内 通 报 批 评 第 十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从 重 处 分 : 一 造 成 较 严 重 后 果 的 ; 二 威 胁 或 打 击 报 复 检 举 人 证 人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的 ; 三 再 次 违 纪 的 第 十 一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经 教 育 不 思 改 过 的 学 生 :

25 一 在 一 个 学 年 内 曾 因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受 到 通 报 批 评, 如 再 次 发 生 应 当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的 违 纪 行 为,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二 在 学 期 间 曾 因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过 纪 律 处 分, 如 再 次 发 生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违 纪 行 为,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之 后 : 一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在 告 知 本 人 且 不 涉 及 本 人 隐 私 权 的 前 提 下, 应 在 适 合 的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以 示 警 戒 ; 二 以 谁 决 定 谁 存 档 为 原 则, 处 分 决 定 单 位 应 保 留 对 学 生 实 施 纪 律 处 分 的 调 查 笔 录 本 人 陈 述 论 证 会 记 录 处 分 建 议 书 处 分 决 定 书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等 在 内 的 全 部 原 始 材 料, 归 入 文 书 档 案 ; 三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的 材 料, 应 归 入 受 处 分 学 生 档 案, 不 得 撤 销 ; 四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在 察 看 期 内, 如 有 明 显 进 步 表 现 可 按 期 解 除, 如 无 明 显 进 步 可 延 长 察 看 期, 如 发 生 新 的 违 纪 行 为 按 本 条 例 应 给 予 任 何 一 种 处 分 的, 应 直 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 六 自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应 不 给 予 任 何 奖 励 第 三 章 违 法 行 为 及 其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被 处 以 管 制 拘 役 徒 刑 或 劳 动 教 养 的 学 生,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并 有 下 列 情 节 的 学 生,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一 性 质 恶 劣 的 ; 二 教 唆 胁 迫 诱 骗 他 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 三 对 报 案 人 控 告 人 举 报 人 证 人 打 击 报 复 的 ; 四 6 个 月 内 曾 经 受 到 过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第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公 安 司 法 部 门 处 罚 的 学 生 : 一 受 到 行 政 拘 留 处 罚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26 二 受 到 警 告 罚 款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尚 不 够 刑 事 和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一 煽 动 组 织 策 划 破 坏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管 理 秩 序 或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二 散 布 谣 言, 谎 报 险 情 疫 情 警 情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方 法 故 意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的 ; 三 泄 漏 国 家 秘 密, 造 成 后 果 的 ; 四 参 与 非 法 宗 教 迷 信 活 动 的 ; 五 有 卖 淫 嫖 娼 行 为 的 ; 六 参 与 走 私 贩 私 活 动 的 ; 七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贪 污 挪 用 公 款 的 ; 八 擅 自 将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的 有 形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赠 送 出 租 给 他 人 或 进 行 其 他 处 置 的 第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尚 不 够 刑 事 和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一 参 与 破 坏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管 理 秩 序 或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二 组 织 参 加 未 经 批 准 的 游 行 示 威 活 动 的 ; 三 组 织 成 立 加 入 非 法 社 会 团 体 或 组 织,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的 ; 四 偷 窃 骗 取 抢 夺 或 侵 占 公 私 财 物 或 参 与 分 赃 的 ; 五 制 作 复 制 出 售 出 租 或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在 公 共 场 所 涂 写 淫 秽 文 字 书 画 的 ; 六 利 用 计 算 机 及 网 络 等 手 段 故 意 制 作 复 制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盗 取 他 人 帐 号 密 码 和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违 法 违 纪 活 动, 危 害 网 络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和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的 ; 七 破 坏 消 防 设 施 违 章 用 电 用 气, 造 成 隐 患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

27 八 参 与 聚 众 赌 博 的 ; 九 索 取 他 人 钱 财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的 ; 十 未 取 得 驾 驶 证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 十 一 过 失 造 成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严 重 损 失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四 章 违 纪 行 为 及 其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对 参 加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授 权 机 构 组 织 的 全 国 性 或 区 域 性 考 试,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以 及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组 织 的 考 试 中 违 规 的 学 生 : 一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但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二 单 独 作 弊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三 代 替 他 人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为 作 弊 组 织 者 提 供 试 题 信 息 答 案 及 相 应 设 备 等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行 为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对 于 在 学 期 间 被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认 定 有 以 下 科 学 不 端 行 为 的 学 生 : 一 抄 袭 数 据 剽 窃 论 文 或 科 研 成 果 但 尚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公 开 发 表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故 意 隐 匿 伪 造 实 验 观 测 或 计 算 数 据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三 因 本 人 原 因, 将 同 一 研 究 成 果 提 交 多 个 出 版 机 构 出 版 或 提 交 多 个 出 版 物 发 表 构 成 一 稿 多 投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四 未 经 授 权 擅 自 扩 散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实 验 观 测 或 计 算 数 据 及 成 果,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五 将 做 出 创 造 性 贡 献 的 人 排 除 在 作 者 名 单 之 外, 或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将 其 列 入 作 者 名 单, 或 将 不 应 享 有 署 名 权 的 人 列 入 作 者 名 单, 无 理 要 求 著 者 或 合 著 者 身 份 或 排 名, 或 未 经 原 作 者 允 许 用 其 它 手 段 取 得 他 人 作 品 的 著 者 或 合 著 者 身 份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28 第 二 十 条 在 参 加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的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学 生 : 一 无 故 旷 学 不 足 5 个 工 作 日 的,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直 至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无 故 旷 学 达 5 至 10 个 工 作 日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的, 按 照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作 退 学 处 理 ; 二 违 反 纪 律 扰 乱 课 堂 或 实 验 室 秩 序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违 反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学 生 : 一 未 经 批 准, 不 听 劝 阻, 擅 自 留 宿 非 本 宿 舍 成 员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二 未 经 批 准, 不 听 劝 阻, 擅 自 调 换 宿 舍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三 擅 自 占 用 宿 舍 或 床 位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四 扰 乱 宿 舍 秩 序, 不 听 劝 阻, 对 其 他 人 的 正 常 学 习 生 活 造 成 影 响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五 违 反 宿 舍 消 防 用 电 的 相 关 规 定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引 发 火 灾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六 违 规 饲 养 宠 物, 不 听 劝 阻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七 擅 自 改 变 学 生 宿 舍 ( 公 寓 ) 结 构, 调 换 门 锁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八 其 他 违 反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在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内 打 架 斗 殴 的 学 生, 除 负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赔 偿 外 : 一 动 手 打 人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二 寻 衅 滋 事, 造 成 打 架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三 提 供 伪 证 或 阻 挠 调 查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四 持 械 伤 人 或 组 织 策 划 打 架 斗 殴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29 五 致 他 人 轻 微 伤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六 致 他 人 轻 伤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损 坏 公 共 财 物 ( 包 括 实 验 室 设 备 仪 器 图 书 馆 书 刊 学 习 或 宿 舍 生 活 用 具 及 学 校 其 他 公 共 财 物 等 ) 的 学 生, 除 按 原 价 赔 偿 外 : 一 故 意 损 坏 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二 过 失 损 坏 价 值 1000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于 严 重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的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须 赔 偿 损 失 有 非 法 收 入 的 须 没 收, 同 时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一 伪 造 变 造 冒 领 冒 用 转 让 各 种 证 件 或 证 明 文 件 的 ; 二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的 荣 誉 称 号 骗 取 公 费 医 疗 或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的 ; 三 患 有 传 染 病 故 意 隐 瞒 病 情 拒 不 接 受 治 疗 并 造 成 后 果 的 ; 四 冒 用 或 他 人 名 义, 侵 害 他 人 利 益, 给 他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损 失 的 ; 五 出 租 学 生 宿 舍 ( 公 寓 ) 床 位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利 用 公 共 财 物 牟 取 私 利 的 ; 六 其 他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情 节 严 重 或 影 响 恶 劣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违 反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的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一 侮 辱 威 吓 造 谣 诬 陷 他 人,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 二 因 学 习 成 绩 评 定 学 籍 变 动 评 奖 处 分 等 原 因, 寻 衅 滋 事 的 ; 三 拒 绝 阻 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或 依 校 规 校 纪 执 行 公 务 的 ; 四 在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内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不 听 劝 阻 的 ; 五 隐 匿 毁 弃 或 私 拆 他 人 信 件,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损 失 的 ; 六 酗 酒 滋 事 的

30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于 违 反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规 定 的 学 生 : 一 借 用 合 法 学 生 团 体 的 名 义 开 展 非 法 活 动,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二 组 织 成 立 未 经 批 准 的 团 体 并 开 展 活 动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三 其 他 违 反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规 定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第 五 章 调 查 程 序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学 生 有 违 规 或 违 纪 行 为 时, 应 当 查 清 事 实 收 集 证 据, 履 行 调 查 程 序, 调 查 笔 录 和 当 事 人 申 述 事 实 和 各 项 证 据 材 料 应 完 整 规 范 第 二 十 八 条 调 查 笔 录 应 当 写 明 调 查 人 员 的 姓 名 单 位, 被 调 查 人 的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等 基 本 情 况 ; 调 查 结 束 后 交 被 调 查 人 核 对, 笔 录 中 如 有 错 误 或 遗 漏, 应 准 许 被 调 查 人 更 正 或 补 充, 并 由 被 调 查 人 在 更 正 或 补 充 处 签 名 或 盖 章 ; 调 查 笔 录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由 被 调 查 人 逐 页 签 名 或 盖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被 调 查 人 拒 绝 签 名 或 盖 章 的, 调 查 人 员 应 当 在 笔 录 上 注 明 情 况, 并 由 两 名 以 上 调 查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注 明 日 期 第 二 十 九 条 当 事 人 陈 述 事 实 的 书 面 材 料, 应 当 写 明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专 业 学 号 职 业 住 址 等 基 本 情 况, 由 当 事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第 三 十 条 下 列 各 项 证 据, 经 过 查 证 核 实 后, 可 以 作 为 处 分 违 规 或 违 纪 学 生 的 依 据 : 一 书 证 ; 二 物 证 ; 三 证 人 证 言 ; 四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 五 视 听 资 料 ; 六 鉴 定 结 论 ;

31 七 勘 验 笔 录 现 场 笔 录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经 调 查 发 现 学 生 确 有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行 为 时, 应 及 时 移 送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第 六 章 处 分 程 序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学 生 启 动 处 分 程 序 前, 应 告 知 学 生 拟 处 分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有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权 利 ; 对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不 得 以 其 提 出 申 辩 为 理 由 加 重 处 分 第 一 节 简 易 程 序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发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明 确 处 分 依 据,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在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同 意 接 受 简 易 程 序 后, 可 请 示 主 管 领 导 后 直 接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简 易 程 序 适 用 范 围 是 : 一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充 分 ; 二 对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作 出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依 据 明 确 ; 三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本 人 对 拟 受 处 分 无 异 议, 且 接 受 处 分 并 声 明 不 再 申 诉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将 学 生 接 受 或 拒 绝 处 分 简 单 程 序, 作 为 减 轻 和 加 重 处 分 的 依 据 第 二 节 一 般 程 序 第 三 十 五 条 除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 纪 律 处 分 之 外,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发 现 学 生 有 依 据 规 定 应 当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行 为 的, 应 适 用 一 般 程 序 第 三 十 六 条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应 在 接 到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的 告 知 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有 权 委 托 本 研 究 所 熟 悉 情 况 的 教 育 干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指 导 教 师 或 学 生 1 人 作 为 代 理 人 ( 以 下 简 称 代 理 人 ) 第 三 十 七 条 研 究 所 主 管 教 育 的 负 责 人 应 主 持 召 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代 表 学 生 所 在 部 门 或 学 生 会 代 表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及 其 代 理 人 以 及 本 事 件 调 查 人 员 参 加 的 处 分 论 证 会 经 过 调 查 申 辩 和 讨 论 等 程 序, 作 出 处 分 建 议 ; 依 据 本 条 例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处 分 决 定 权 限, 将 处 分 建 议 提 交 审 议 和

32 批 准 第 三 十 八 条 处 分 论 证 会 议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代 表 应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本 条 例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绳, 客 观 地 提 出 拟 给 予 的 处 分 种 类 ; 二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 三 会 议 主 持 人 认 定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需 要 复 核 时, 可 宣 布 论 证 会 休 会, 责 成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意 见 后 择 日 复 会 ; 四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完 毕 后 应 退 场, 由 论 证 会 议 进 行 合 议, 形 成 处 分 建 议 ; 五 学 生 所 在 部 门 或 学 生 会 代 表 应 监 督 和 见 证 论 证 会 的 程 序 公 正, 并 做 详 细 会 议 记 录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论 证 会 上,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及 其 代 理 人 有 下 列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有 权 对 本 人 涉 及 的 事 件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 二 有 权 对 事 件 调 查 人 员 提 出 的 证 据 进 行 质 证 并 提 出 新 的 证 据 ; 三 有 权 对 纪 律 处 分 的 适 用 条 款 表 明 意 见 ; 四 如 实 陈 述 本 人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纪 事 实, 并 如 实 回 答 主 持 人 的 提 问 ; 五 遵 守 论 证 会 场 纪 律, 服 从 论 证 会 主 持 人 的 指 挥 第 三 节 听 证 第 四 十 条 拟 对 学 生 处 以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时,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有 要 求 召 开 听 证 会 的 权 利 应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要 求 召 开 的 听 证 会, 不 再 沿 用 本 章 第 二 节 规 定 的 论 证 会 程 序 第 四 十 一 条 国 科 大 负 责 组 织 召 开 听 证 会 除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外, 听 证 应 公 开 举 行 : 一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要 求 召 开 听 证 会 的, 应 当 在 被 告 知 听 证 权 利 后

3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二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超 过 期 限 未 书 面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要 求 的, 视 为 放 弃 听 证 权 利 ; 三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明 确 提 出 放 弃 听 证 权 利 的,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第 四 十 二 条 在 举 行 听 证 前, 应 将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主 持 人 等 有 关 事 项 书 面 通 知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由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在 通 知 书 送 达 回 证 上 签 字 ; 听 证 应 由 国 科 大 派 出 与 本 事 件 无 关 的 人 员 主 持, 并 指 定 专 人 记 录 : 一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可 以 亲 自 参 加 听 证, 也 可 以 委 托 1-2 人 代 理,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听 证 的, 须 在 举 行 听 证 前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二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及 其 代 理 人 应 按 时 参 加 听 证, 未 按 时 参 加 听 证 并 且 事 先 未 说 明 理 由 的, 视 为 放 弃 听 证 权 利 ; 三 听 证 参 加 人 包 括 国 科 大 指 派 的 代 表 处 分 论 证 会 议 参 加 人 员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代 表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和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 四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认 为 听 证 主 持 人 与 本 事 件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有 权 申 请 回 避, 由 国 科 大 与 研 究 所 协 商 后 决 定 主 持 人 是 否 回 避 第 四 十 三 条 在 听 证 中,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及 其 代 理 人 有 下 列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有 权 对 本 人 事 件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 二 有 权 对 事 件 调 查 人 员 提 出 的 证 据 进 行 质 证 并 提 出 新 的 证 据 ; 三 有 权 对 纪 律 处 分 的 适 用 条 款 表 明 意 见 ; 四 如 实 陈 述 本 人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纪 事 实 和 回 答 主 持 人 的 提 问 ; 五 遵 守 听 证 会 场 纪 律, 服 从 听 证 主 持 人 的 指 挥 第 四 十 四 条 听 证 主 持 人 应 维 护 正 常 听 证 秩 序, 听 证 应 当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一 听 证 记 录 人 宣 布 听 证 纪 律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34 二 听 证 主 持 人 介 绍 主 持 人 和 记 录 人, 询 问 核 实 听 证 参 加 人 的 身 份, 宣 布 听 证 开 始 ; 三 事 件 调 查 人 员 提 出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或 违 纪 的 事 实 证 据 处 分 依 据 以 及 处 分 建 议 ; 四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及 其 代 理 人 就 事 件 事 实 进 行 陈 述 和 辩 解, 提 出 有 关 证 据, 对 调 查 人 员 提 出 的 证 据 进 行 质 证 ; 五 听 取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及 其 代 理 人 的 最 后 陈 述, 听 证 笔 录 交 拟 被 处 分 学 生 审 核 无 误 后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结 束 ; 六 听 证 结 束 后, 根 据 听 证 笔 录, 国 科 大 与 研 究 所 协 商 后,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相 应 的 决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应 报 中 国 科 学 院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备 案 第 四 节 处 分 决 定 书 的 制 作 和 送 达 第 四 十 六 条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后,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应 为 被 处 分 的 学 生 制 作 处 分 决 定 书, 并 直 接 送 达 本 人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一 被 处 分 学 生 的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专 业 学 号 等 基 本 情 况 ; 二 认 定 的 违 纪 事 实 ; 三 违 纪 事 实 发 生 后,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所 做 的 善 后 工 作 ; 四 适 用 处 分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五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 六 被 处 分 学 生 提 出 申 诉 的 权 利 和 期 限 第 四 十 七 条 直 接 送 达 处 分 决 定 书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采 取 留 置 送 达 与 公 告 送 达 : 一 将 处 分 决 定 书 直 接 送 达 给 被 处 分 学 生 时, 如 本 人 不 在, 可 交 其 同 住 成 年 家 属 签 收 ; 二 被 处 分 学 生 或 者 他 的 同 住 成 年 亲 属 拒 绝 签 收 处 分 决 定 书 时, 送 达 人 应 当 邀 请 有 关 基 层 组 织 或 者 所 在 单 位 的 代 表 及 其 他 见 证 人 到 场, 说

35 明 情 况,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记 明 拒 收 事 由 和 日 期, 由 送 达 人 见 证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三 如 受 处 分 学 生 或 者 他 的 同 住 成 年 亲 属 拒 收 处 分 送 达 书 而 见 证 人 又 不 愿 协 助 在 处 分 送 达 书 上 签 字 时, 可 将 送 达 文 书 以 公 告 的 方 式 张 贴 在 受 送 达 人 的 住 所, 然 后 拍 照 作 为 证 据,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记 明 送 达 情 况 并 签 名, 即 视 为 送 达 第 四 十 八 条 直 接 送 达 处 分 决 定 书 确 有 困 难 时, 可 通 过 邮 局 用 挂 号 方 式 邮 寄 给 被 处 分 学 生 : 一 邮 寄 送 达 应 附 有 送 达 回 证 ; 二 挂 号 信 回 执 上 注 明 的 收 件 日 期 与 送 达 回 证 上 注 明 的 收 件 日 期 不 一 致 的, 或 者 送 达 回 证 没 有 寄 回 的, 以 挂 号 信 回 执 上 的 收 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第 四 十 九 条 被 处 分 学 生 下 落 不 明, 或 者 通 过 其 它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的, 可 以 公 告 送 达 : 一 可 以 在 公 告 栏 张 贴 公 告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的 公 共 媒 体 或 在 报 纸 上 刊 登 公 告 ; 二 自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经 过 60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 三 公 告 送 达, 应 在 材 料 中 记 明 原 因 和 经 过 第 七 章 申 诉 及 复 查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根 据 所 受 处 分 的 种 类, 向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的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设 立 的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生 以 下 简 称 申 诉 人 ): 一 国 科 大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7 或 9 人 组 成, 包 括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学 生 处 纪 检 监 察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若 干 人 和 学 生 代 表 若 干 人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生 处 ; 二 研 究 所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5-7 人 组 成, 包 括 主 管 教 育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和 学

36 生 代 表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 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应 予 事 先 公 布 ; 四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三 分 之 二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没 有 学 生 代 表 参 加 的 会 议 无 效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议 所 做 结 论, 须 得 到 与 会 人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第 五 十 一 条 申 诉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复 查 认 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向 作 出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建 议 意 见 第 五 十 二 条 申 诉 人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再 申 诉 复 查 决 定 由 研 究 所 作 出 的, 可 以 向 国 科 大 提 出 书 面 再 申 诉, 国 科 大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 复 查 决 定 由 国 科 大 作 出 的, 可 以 向 中 国 科 学 院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再 申 诉 第 五 十 三 条 在 申 诉 期 间, 除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之 外, 原 处 分 决 定 照 常 执 行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在 处 分 决 定 送 达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申 请 复 议 的,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间 延 长 至 复 议 决 定 送 达 后 10 个 工 作 日 逾 期 不 办 的, 由 学 校 指 定 人 员 代 为 办 理 并 记 录 在 案 其 善 后 事 宜, 按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受 处 分 学 生 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五 十 五 条 受 处 分 学 生, 取 消 其 当 年 ( 指 学 年 度, 下 同 ) 参 加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各 种 奖 励 各 类 奖 学 金 评 定 的 资 格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实 施 纪 律 处 分 过 程 中 的 调 查 与 处 分 程 序 中 所 必 须 的 各 种 文 本, 均 应 使 用 本 条 例 附 件 所 载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程 序 文 本 标 准 格

37 式 第 五 十 七 条 各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负 责 实 施 处 分 违 纪 学 生 的 相 关 工 作 : 一 可 依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本 条 例,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报 国 科 大 备 案 批 准 后 生 效 ; 二 未 向 学 生 公 布 的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作 为 处 分 学 生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所 载 以 上 均 含 本 级 处 分 在 内 以 上 处 分 为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生 参 加 教 学 实 习 考 察 社 会 实 践 挂 职 锻 炼 等 社 会 活 动 期 间 及 休 学 期 间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应 依 据 本 条 例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六 十 条 在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港 澳 台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非 学 历 教 育 研 究 生 等 类 别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参 照 本 条 例 执 行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由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院 发 学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程 序 文 本 标 准 格 式 ( 略 )

38 附 :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案 例 一 考 试 作 弊 : 1. 学 生 辛 在 学 年 秋 季 学 期 参 加 自 然 辩 证 法 与 科 技 革 命 课 程 考 试 中 作 弊,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之 规 定, 给 予 辛 记 过 处 分 并 抄 送 所 属 培 养 单 位 ; 2. 学 生 朱 在 学 年 秋 季 学 期 参 加 自 然 辩 证 法 与 科 技 革 命 课 程 考 试 中 夹 带, 被 监 考 老 师 当 场 查 获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之 规 定, 给 予 朱 记 过 处 分 并 由 其 所 在 党 组 织 给 予 党 内 警 告 处 分 ; 二 学 术 违 纪 : 3. 学 生 李, 论 文 未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擅 自 将 试 验 数 据 泄 露,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第 二 十 条 之 规 定, 给 予 李 记 过 处 分 ; 4. 博 士 生 黄, 在 从 事 学 位 论 文 研 究 中 伪 造 数 据, 骗 取 答 辩 通 过,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和 博 士 学 位 后 被 查 出, 研 究 生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做 出 撤 销 其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同 时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之 规 定, 收 缴 黄 已 颁 发 的 博 士 毕 业 证 书 并 撤 销 其 在 教 育 部 的 学 历 电 子 注 册 信 息 ; 5. 博 士 生 刘, 在 准 备 学 术 论 文 过 程 中,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数 据 与 图 片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之 规 定, 给 予 刘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三 打 架 斗 殴 : 6. 学 生 吴 与 郑,2004 年 10 月 30 日 在 学 生 公 寓 门 口 因 出 入 楼 门 碰 撞 引 发 打 架,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暂 行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 一 ) 款 因 寻 衅 肇 事 造 成 打 架 者,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规 定, 分 别 给 予 吴 郑 警 告 处 分 ;

39 四 违 反 规 定 : 7. 学 生 王,2008 年 5 月 4 日 晚 在 宿 舍 违 规 使 用 电 器, 引 发 火 灾,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的 规 定, 给 予 王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8. 学 生 卫, 擅 自 将 本 人 宿 舍 床 位 出 租 给 非 本 校 学 生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第 二 十 一 条 之 规 定, 给 予 卫 记 过 处 分 并 没 收 全 部 非 法 所 得 ; 五 校 外 违 法 : 9. 学 生 蒋,2005 年 2 月 22 日 因 在 天 安 门 广 场 展 示 反 动 标 语 被 劳 动 教 养 二 年 ; 10. 学 生 韩 杨, 因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漏 洞 从 事 非 法 行 为, 被 市 公 安 机 关 刑 事 拘 留 因 认 罪 态 度 较 好 且 积 极 退 赔 非 法 所 得, 被 交 由 培 养 单 位 处 理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第 十 七 条 之 规 定, 分 别 给 予 韩 杨 留 校 察 看 一 年 处 分 ; 六 寻 衅 滋 事 11. 学 生 朱, 于 2006 年 7 月 6 日 夜 酗 酒 滋 事, 持 械 伤 人,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及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五 款 规 定, 给 予 朱 留 校 察 看 一 年 处 分 ; 12. 学 生 秦, 无 故 殴 打 他 人,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给 予 秦 留 校 察 看 一 年 处 分 七 校 内 违 法 违 纪 13. 学 生 尤, 在 宿 舍 内 使 用 劣 质 插 座 引 发 火 灾,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第 十 七 条 第 六 款 规 定, 给 予 尤 留 校 察 看 一 年 处 分 ; 14. 学 生 许, 擅 自 封 堵 室 内 烟 感 报 警 器,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试 行 ) 第 十 七 条 第 六 款 规 定, 给 予 许 记 过 处 分

40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请 假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学 字 号 ) 为 了 加 强 学 生 的 组 织 纪 律 性,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国 科 大 )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在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属 各 研 究 院 所 台 站 中 心 等 承 担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的 单 位 和 校 部 各 学 院 系 (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所 ) 接 受 研 究 生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二 新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日 期 到 国 科 大 或 研 究 所 报 到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须 凭 有 关 证 明 请 假, 假 期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事 假 期 满 超 过 两 周 不 报 到 或 无 故 逾 期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三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日 期 返 回 学 校 或 研 究 所 如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返 回 的, 应 事 先 请 假 未 经 请 假 或 未 被 准 假 者, 必 须 按 时 返 校 四 学 生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在 校 外 住 宿 五 学 生 因 病 请 假, 在 校 期 间 须 凭 学 校 门 诊 部 证 明, 外 出 期 间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病 假 一 周 以 内 由 所 在 研 究 所 学 院 ( 系 )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 一 周 以 上 须 经 所 在 研 究 所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所 级 领 导 学 院 ( 系 ) 负 责 人 批 准, 其 中 集 中 教 学 校 区 请 假 二 周 以 上 需 报 学 生 处 备 案 ; 病 假 超 过 两 个 月 者, 必 须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六 学 生 一 般 不 得 请 事 假 如 确 需 请 事 假, 需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酌 情 准 假 事 假 一 周 以 内 由 所 在 研 究 所 学 院 ( 系 ) 学 生 工 作 负 责 人 批 准 ; 一 周 以 上 须 经 所 在 研 究 所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所 级 领 导 学 院 ( 系 ) 负 责 人 批 准, 其 中 集 中 教 学 校 区 请 假 二 周 以 上 需 报 学 生 处 备 案 一 学 期 内 事 假

41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七 学 生 请 假 应 亲 自 办 理 手 续, 填 报 请 假 单, 经 批 准 后 方 能 生 效 如 需 续 假, 应 及 时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八 学 生 请 假 期 满, 必 须 亲 自 到 学 院 ( 系 ) 研 究 所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九 请 假 理 由 必 须 真 实, 如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有 伪 造 行 为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十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离 开 学 校 研 究 所, 以 及 请 假 期 满 而 未 续 假 或 续 假 未 批 准 而 逾 期 不 返 校 的, 视 为 无 故 旷 学, 按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十 一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研 究 生 请 假 销 假 管 理 办 法 ( 院 发 学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表 :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请 假 单 ( 略, 可 在 管 理 学 院 网 站 下 载 )

42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 校 发 学 字 号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生 证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依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 以 下 简 称 国 科 大 )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计 划 录 取 在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属 各 研 究 院 所 台 站 中 心 等 承 担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的 单 位 和 校 部 各 学 院 系 ( 以 下 简 称 研 究 所 ) 接 受 研 究 生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第 三 条 学 生 证 是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身 份 证 明 学 生 入 学 并 取 得 学 籍 后 由 国 科 大 或 授 权 相 关 研 究 所 发 给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证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证 ) 第 四 条 学 生 证 只 限 本 人 使 用, 学 生 应 珍 藏 爱 护 注 意 保 管, 不 得 损 坏 涂 改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更 不 准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第 五 条 学 生 证 的 发 放 : 一 在 国 科 大 集 中 教 学 校 区 学 习 的 新 入 学 学 生 的 学 生 证, 在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时 由 报 到 工 作 人 员 与 报 到 材 料 一 起 直 接 发 给 新 生 新 生 在 学 生 证 上 如 实 填 写 本 人 信 息 并 粘 贴 本 人 照 片 后, 由 班 级 统 一 收 齐 后 交 学 生 处 加 盖 钢 印 和 第 一 学 期 的 注 册 章, 并 填 注 有 效 期 二 由 研 究 所 自 行 组 织 学 习 的 新 入 学 学 生 的 学 生 证, 由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根 据 各 研 究 所 录 取 新 生 的 人 数 ( 不 含 到 国 科 大 集 中 教 学 校 区 学 习 的 学 生 数 ) 派 发 空 白 学 生 证 各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在 新 生 报 到 时, 向 新 生 发 放 学 生 证 新 生 在 学 生 证 上 如 实 填 写 本 人 信 息 并 粘 贴 本 人 照 片 后, 统 一 交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加 盖 钢 印 和 第 一 学 期 注 册 章, 并 填 注 有 效 期 第 六 条 学 生 证 的 生 效 与 注 册 :

43 一 新 入 学 学 生 的 学 生 证 经 加 盖 钢 印 第 一 学 期 注 册 章 并 填 注 有 效 期 后, 即 为 生 效 在 学 期 间 应 每 学 期 按 规 定 时 间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经 加 盖 注 册 章 的 学 生 证 方 可 继 续 生 效 二 在 国 科 大 集 中 教 学 校 区 学 习 的 学 生 在 第 二 学 期 开 学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由 本 人 持 学 生 证 到 所 在 院 系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院 系 在 学 生 证 的 该 学 期 注 册 栏 内 加 盖 注 册 章 并 填 写 注 册 日 期 三 在 研 究 所 学 习 的 学 生 ( 包 括 在 国 科 大 集 中 教 学 校 区 学 习 外 语 的 博 士 生, 下 同 ) 在 新 学 期 开 学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由 本 人 持 学 生 证 到 学 籍 所 在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在 学 生 证 的 注 册 栏 内 加 盖 注 册 章 并 填 写 注 册 日 期 四 学 生 未 按 时 注 册 者, 应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第 七 条 学 生 证 的 补 发 : 一 学 生 如 将 学 生 证 遗 失, 由 本 人 填 写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补 办 学 生 证 登 记 表 ( 以 下 简 称 补 办 登 记 表 ), 到 学 生 处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挂 失 和 补 发 事 宜 对 于 遗 失 学 生 证, 学 生 处 或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公 布 挂 失, 为 期 一 个 月 挂 失 期 间, 补 办 登 记 表 作 为 临 时 学 生 证 明 使 用 挂 失 期 满 一 个 月 后, 学 生 本 人 持 补 办 登 记 表 办 理 补 领 手 续, 并 交 回 补 办 登 记 表 二 如 果 出 现 挂 失 时 间 不 足 一 个 月, 而 学 生 因 完 成 集 中 教 学 回 研 究 所 继 续 学 习 的, 由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知 该 生 所 在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待 挂 失 期 满 一 个 月 后, 由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三 学 生 在 办 理 补 领 手 续 后 又 找 到 丢 失 学 生 证 时, 应 将 找 到 的 学 生 证 交 回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或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予 以 注 销 第 八 条 学 生 证 的 换 发 : 一 学 生 如 将 学 生 证 损 坏, 由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补 办 登 记 表, 到 学 生 处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换 发 学 生 证 损 坏 的 学 生 证 需 交 回, 并 由

44 办 理 换 发 的 单 位 销 毁 二 学 生 变 更 研 究 所 的, 在 转 入 研 究 所 换 发 学 生 证, 原 学 生 证 需 交 回 原 所 在 研 究 所 第 九 条 学 生 按 铁 路 部 门 规 定 享 受 火 车 乘 车 优 惠 的 : 一 学 生 证 上 注 明 可 以 享 受 火 车 乘 车 优 惠 及 乘 车 区 间 信 息, 新 生 学 生 证 注 册 时 粘 贴 存 储 有 学 生 身 份 信 息 及 乘 车 信 息 的 火 车 票 学 生 优 惠 卡 二 学 生 乘 坐 火 车 优 惠 每 年 享 受 四 次 第 一 次 启 用 的 优 惠 卡 出 厂 时 已 输 入 可 乘 车 次 数 4 次 在 学 期 间 由 学 生 处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在 优 惠 卡 中 按 每 学 年 4 次 增 输 三 学 生 证 中 所 附 乘 车 区 间 一 栏 内 的 到 达 站 名, 应 由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本 省 区 距 离 家 庭 所 在 地 最 近 的 火 车 站 名, 填 写 后 不 得 涂 改 如 因 家 庭 所 在 地 变 动, 需 要 更 改 时, 须 由 当 地 派 出 所 出 具 家 庭 户 籍 证 明, 到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或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变 更, 同 时 更 改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信 息 完 成 集 中 教 学 学 习 的 学 生 回 研 究 所 后, 乘 车 区 间 如 有 变 化 的, 由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学 生 证 中 登 记 的 乘 车 区 间 进 行 变 更 四 修 改 乘 车 区 间 的, 学 生 处 或 所 在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在 修 改 处 盖 章 方 为 有 效 五 学 生 补 领 或 换 发 学 生 证 时 同 时 补 发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办 理 部 门 应 扣 减 该 学 生 已 享 受 的 购 票 次 数 第 十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一 般 只 限 补 领 或 换 发 一 次 学 生 证 因 学 生 个 人 原 因 补 领 或 换 发 学 生 证, 学 生 应 缴 纳 相 应 工 本 费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不 得 将 学 生 证 送 人 或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一 人 使 用 两 个 学 生 证 违 者 根 据 学 生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由 于 遗 失 学 生 证 引 起 的 后 果 由 遗 失 人 本 人 负 责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证 如 在 校 外 场 所 抵 押, 责 任 自 负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毕 业 或 因 转 学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等 原 因 离 校 时, 应

45 将 学 生 证 交 回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或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方 可 离 校 如 确 属 遗 失, 经 审 查 属 实 后 按 第 七 条 规 定 进 行 挂 失, 学 生 证 不 再 补 发 第 十 四 条 凡 拾 到 他 人 学 生 证 时, 应 立 即 送 交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或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谨 防 他 人 冒 用 ; 如 发 现 此 类 情 况, 应 立 即 报 告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或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科 大 学 生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表 :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补 办 学 生 证 登 记 表 ( 略, 可 在 管 理 学 院 网 站 下 载 )

46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电 子 档 案 填 报 说 明 一 基 本 情 况 : 学 生 电 子 档 案 共 分 为 招 生 (A 类 ) 学 籍 (B 类 ) 教 学 与 培 养 (C 类 ) 学 位 (D 类 ) 和 其 他 (E 类 ) 其 中 : A 类 分 为 博 士 报 考 登 记 表 和 硕 士 报 考 登 记 表 ; B 类 分 为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毕 业 生 基 本 信 息 表 和 毕 业 生 鉴 定 表 ; C 类 分 为 成 绩 登 记 表 毕 业 生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考 核 表 和 中 期 考 核 表 ; D 类 分 为 基 本 信 息 及 成 果 表 学 位 论 文 信 息 表 院 系 综 合 评 价 意 见 评 阅 人 审 核 表 论 文 答 辩 情 况 和 学 位 授 予 决 定 书 ; E 类 分 为 学 年 评 定 表 奖 项 登 记 表 处 分 登 记 表 和 信 息 变 动 表 学 生 可 填 写 的 为 B 类 E1 表 的 部 分 内 容 二 填 报 说 明 : ( 一 ) 登 录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教 育 管 理 平 台 登 录 网 址 : 用 户 名 为 学 生 本 人 电 子 信 箱, 初 始 密 码 为 学 生 本 人 身 份 证 号 ( 二 ) 查 询 档 案 ( 以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B1) 为 例 ) 点 击 学 籍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档 案 查 询 选 择 入 学 登 记 表 (B1) 进 行 查 询 ( 三 ) 填 报 档 案 ( 以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B1) 为 例 ) 点 击 学 籍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档 案 填 写 选 择 入 学 登 记 表 (B1) 进 行 填 报 注 意 : 其 中 基 本 信 息 部 分 为 关 键 数 据, 不 能 修 改 ( 四 ) 打 印 ( 以 研 究 生 登 记 表 (B1) 为 例 ) 填 报 完 毕 后, 点 击 打 印 图 标 就 可 以 完 成 B1 表 的 打 印 技 术 支 持 电 话 :

47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就 业 指 南 一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简 介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中 心 ), 成 立 于 2004 年 12 月, 挂 靠 于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学 生 处 中 心 的 基 本 职 责 是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的 就 业 方 针 政 策, 引 导 毕 业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择 业 观 念, 规 范 毕 业 生 就 业 行 为 ; 为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职 业 指 导 与 咨 询 服 务 ; 积 极 培 育 经 营 校 园 就 业 市 场, 创 造 学 校 研 究 生 培 养 单 位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供 需 见 面 以 及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双 向 选 择 的 良 好 机 会 和 条 件 ; 及 时 调 查 了 解 学 生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需 求, 研 究 就 业 工 作 的 方 式 方 法 ; 落 实 全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方 案, 帮 助 毕 业 生 顺 利 地 走 上 工 作 岗 位 目 前, 中 心 主 要 工 作 分 为 三 部 分 :1 网 络 信 息 就 业 市 场 2 就 业 派 遣 3 就 业 培 训 日 常 管 理 为 全 校 学 生 的 就 业 实 习 见 习 职 业 生 涯 发 展 等 提 供 指 导 和 服 务 中 心 可 为 用 人 单 位 进 校 园 举 办 招 聘 会 宣 讲 会 咨 询 会 以 及 面 试 等 活 动 提 供 场 地 就 业 中 心 设 有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网 ( 网 址 : 对 内 作 为 毕 业 生 与 就 业 中 心 对 外 作 为 毕 业 生 与 用 人 单 位 学 校 与 社 会 交 流 的 平 台, 为 学 生 提 供 就 业 新 闻 公 示 公 告 就 业 政 策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信 息 企 业 招 聘 服 务 职 业 指 导 毕 业 手 续 指 南 等 丰 富 的 内 容 二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网 简 介 我 中 心 以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网 为 平 台, 向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培 训 就 业 宣 传 等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网 站 设 有 : 网 站 首 页 招 聘 信 息 单 位 服 务 就 业 服 务 院 系 风 采 职 业 测 评 网 络 学 堂 联 系 我 们 等 版 块 (1) 首 页 介 绍

48 大 学 生 就 业 一 站 式 服 务 系 统 : 教 育 部 创 办 的 全 国 大 学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招 聘 信 息 : 经 过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认 证 的 用 人 单 位 发 布 的 招 聘 信 息 及 招 聘 会 信 息 等 分 为 最 新 招 聘 中 科 院 系 统 招 聘 企 业 招 聘 通 知 公 告 : 发 布 最 新 招 聘 会 信 息 通 知 就 业 讲 座 相 关 就 业 活 动 预 告 等 站 内 搜 索 : 提 供 站 内 各 种 信 息 的 查 询 招 聘 月 历 : 校 内 宣 讲 会 招 聘 会 时 间 表 下 载 区 : 提 供 各 种 有 关 表 格 和 文 件 的 下 载 工 作 指 南 :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业 务 分 工 及 联 系 方 式 公 示 栏 : 为 毕 业 生 开 辟 的 专 利 等 就 业 相 关 材 料 的 公 示 平 台 生 源 信 息 : 为 企 业 提 供 国 科 大 当 年 毕 业 生 生 源 信 息 表 新 闻 : 校 内 外 新 闻 图 片 北 京 市 招 聘 会 宣 讲 会 : 经 过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认 证 的 北 京 市 举 办 的 招 聘 会 宣 讲 会 信 息 等 其 他 省 市 招 聘 会 宣 讲 会 : 经 过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认 证 的 其 他 省 事 举 办 的 招 聘 会 宣 讲 会 信 息 等 快 捷 通 道 : 职 业 测 评 网 络 学 堂 下 载 中 心 就 业 指 导 公 务 员 考 试 村 长 助 理 博 士 挂 职 选 调 生 科 研 助 理 社 区 助 理 等 信 息 的 图 片 链 接 友 情 链 接 : 教 育 部 国 内 各 大 招 聘 网 站 著 名 高 校 就 业 网 链 接 合 作 伙 伴 : 与 我 校 有 合 作 关 系 的 用 人 单 位 logo 链 接 (2) 其 它 主 要 版 块 介 绍 就 业 服 务 : 政 策 法 规 : 国 家 政 策 地 方 政 策 学 校 文 件 等 提 供 由 教 育 部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及 京 外 其 它 省 市 颁 布 的 就 业 法 律 政 策 相 关 文 件 等 ; 就 业 流 程 手 续 办 理 相 关 下 载 问 题 解 答 等 针 对 毕 业 生 就 业 过 程 所 遇 到 的 问 题 对 毕 业

49 生 进 行 政 策 指 导 思 想 指 导 技 术 指 导 等, 帮 助 同 学 们 解 决 求 职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院 系 风 采 : 中 国 科 学 院 各 研 究 所 及 国 科 大 各 院 系 的 网 站 链 接 职 业 测 评 : 为 了 帮 助 同 学 们 尽 早 地 了 解 自 己, 找 到 一 个 适 合 自 己 的 发 展 方 向, 设 定 自 己 的 职 业 生 涯 目 标, 中 心 购 买 了 一 套 职 业 规 划 测 评 系 统, 挂 在 我 校 研 究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供 同 学 们 进 行 测 评 网 络 学 堂 : 为 了 帮 助 同 学 们 能 够 更 好 地 进 行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提 高 求 职 技 巧, 我 中 心 购 买 了 生 涯 规 划 与 人 生 发 展 生 涯 规 划 之 职 业 定 位 典 型 行 业 人 才 标 准 及 其 薪 酬 分 析 我 国 公 务 员 制 度 求 职 简 历 准 备 求 职 基 本 礼 仪 等 46 门 相 关 课 程 内 容 涵 盖 了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职 业 环 境 认 知 求 职 过 程 胜 出 工 作 能 力 提 升 成 功 素 养 拓 展 初 涉 职 场 转 型 激 情 自 主 创 业 等 方 面 适 用 于 所 有 在 校 学 生, 能 充 分 满 足 学 生 个 性 化 自 主 化 网 络 化 学 习 的 新 特 点 该 系 统 已 于 2006 年 9 月 开 通 2 毕 业 生 职 业 测 评 系 统 使 用 说 明 本 系 统 每 人 只 能 进 行 两 次 有 效 测 评, 两 次 测 评 要 间 隔 一 年 我 校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网 上 的 毕 业 生 职 业 测 评 系 统 使 用 说 明 如 下 : (1) 在 就 业 信 息 网 首 页 点 击 职 业 测 评, 首 次 使 用 时 点 击 注 册 进 入 注 册 页 面 (2) 输 入 个 人 的 学 号 和 姓 名 进 行 注 册, 如 果 是 合 法 用 户 即 可 进 入 下 一 步, 设 置 密 码 和 邮 箱 注 : 此 处 密 码 为 学 生 登 录 系 统 的 密 码, 邮 箱 为 找 回 密 码 的 凭 证, 请 认 真 填 写 (3) 完 成 注 册 后 点 击 确 定 进 入 测 评 页 面, 然 后 点 击 开 始 测 评, 之 后 点 击 确 定 进 入 测 评 状 态 测 评 完 成 后 可 以 查 看 测 评 报 告 内 容 以 后 可 以 多 次 登 录 查 看 该 测 评 报 告 3 职 前 网 络 学 堂 使 用 说 明 (1) 进 入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研 究 生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网, 点 击 导 航 栏

50 中 的 网 络 学 堂, 进 入 登 录 界 面 ; (2) 职 前 网 络 教 育 学 堂 的 管 理 平 台 进 行 了 升 级, 取 消 了 原 来 使 用 IP 段 控 制 的 登 录 模 式 新 版 系 统 的 登 录 方 式 如 下 : 对 以 前 注 册 的 老 用 户, 仍 然 可 以 使 用 已 经 注 册 的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进 行 登 录 所 有 在 校 生 不 经 注 册 都 可 以 登 录 使 用 初 始 用 户 名 为 学 号, 初 始 密 码 为 学 号, 登 录 之 后 可 自 行 修 改 (3) 成 功 登 录 后, 可 按 自 主 模 式 或 专 家 模 式 选 课, 定 制 自 己 的 学 习 计 划 ; 定 制 课 程 学 习 计 划 后, 即 可 学 习 视 频 教 程 文 本 教 程 并 进 行 讲 义 下 载 三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指 南 1 签 约 程 序 (1) 收 到 有 用 人 指 标 ( 能 解 决 毕 业 生 户 口 和 档 案 关 系 ) 的 用 人 单 位 接 收 函 或 录 用 通 知 或 毕 业 生 就 业 推 荐 表 回 执, 本 人 经 慎 重 考 虑, 同 意 到 该 单 位 工 作, 开 始 进 入 签 约 程 序 (2) 凭 用 人 单 位 的 接 收 证 明 到 研 究 所 负 责 就 业 工 作 的 老 师 处 领 取 全 国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协 议 书 ( 简 称 三 方 协 议 书, 签 署 后 研 究 所 用 人 单 位 和 毕 业 生 三 方 各 留 存 一 份 ) (3) 毕 业 生 个 人 签 字 需 要 毕 业 生 准 确 填 写 个 人 相 关 资 料, 并 签 字 确 认 (4) 研 究 所 负 责 就 业 的 老 师 签 字 (5) 用 人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用 人 单 位 填 写 单 位 相 关 资 料 并 签 字 盖 章, 如 果 本 单 位 无 人 事 权, 还 需 该 单 位 的 上 级 单 位 ( 具 有 人 事 接 收 权 ) 签 字 盖 章 (6)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盖 章 注 意 : 毕 业 生 用 人 单 位 学 校 均 签 字 盖 章 后, 视 为 协 议 生 效, 一 经 确 定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否 则 将 视 为 违 约

51 (7)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根 据 北 京 市 教 委 的 安 排,1 月 底 左 右 集 中 办 理 春 季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报 到 证,7 月 初 左 右 集 中 办 理 夏 季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报 到 证 过 此 期 限 后 ( 含 寒 暑 假 期 间 ), 我 中 心 将 根 据 学 校 的 工 作 安 排 在 北 京 市 教 委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办 理 就 业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到 研 究 所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8) 办 理 户 口 和 档 案 关 系 领 取 就 业 报 到 证 后, 凭 就 业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和 档 案 转 移 手 续 2 户 档 派 回 原 籍 程 序 (1) 毕 业 时 未 落 实 去 向 ( 如 出 国 考 研 签 三 方 协 议 ), 可 向 所 在 研 究 所 提 交 户 口 和 档 案 派 回 原 籍 的 申 请 书, 申 请 书 中 应 写 明 派 遣 单 位 ( 可 派 到 生 源 省 就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市 县 人 事 局, 详 细 联 系 方 式 请 登 陆 国 科 大 毕 业 生 就 业 信 息 网 就 业 服 务 / 手 续 办 理 查 看 ) 由 研 究 所 将 二 分 单 位 信 息 上 报 中 心 (2) 由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办 理 二 分 回 原 籍 的 就 业 报 到 证 毕 业 生 在 研 究 所 领 取 报 到 证 (3) 凭 就 业 报 到 证 办 理 户 口 迁 移 和 档 案 转 移 手 续 3 其 他 注 意 事 项 (1) 办 理 各 种 手 续 过 程 中 可 能 需 要 填 写 的 申 请 或 协 议 : 三 方 协 议 书 户 口 档 案 派 回 生 源 地 的 申 请 (2) 毕 业 生 借 户 口 卡 需 要 借 用 户 口 卡, 须 持 研 究 所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的 介 绍 信 并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则 上 不 办 理 与 就 业 无 关 用 途 的 户 口 借 用 (3) 开 培 养 方 式 证 明 个 别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学 校 开 具 的 培 养 方 式 证 明 材 料, 毕 业 生 所 填 写 的 就 业 推 荐 表 是 最 有 效 力 的 证 明, 就 业 推 荐 表 原 件 每 人 仅 一 份, 一 般 均 出 示 复 印 件, 签 就 业 协 议 时 才 可 以 给 用 人 单 位 原 件 如 需 单 独 开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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