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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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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6 届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南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学 生 处 重 庆 市 大 学 中 专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中 心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月 编 印 - 1 -

致 2016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的 一 封 信 亲 爱 的 2016 届 毕 业 生 同 学 : 你 们 好! 几 年 前, 你 们 带 着 对 未 来 美 好 的 憧 憬 怀 着 对 知 识 的 渴 望 进 入 大 学 校 园 岁 月 荏 苒, 光 阴 似 箭, 转 眼 间 你 们 已 从 懵 懂 少 年 成 长 为 祖 国 栋 梁, 即 将 结 束 难 忘 的 大 学 生 活, 肩 负 起 国 家 社 会 家 庭 的 重 任, 面 对 人 生 新 的 抉 择 在 即 将 踏 上 新 的 人 生 征 程 之 时, 衷 心 地 祝 福 你 们 在 就 业 道 路 上 一 帆 风 顺, 心 想 事 成! 2016 年, 我 市 2016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将 达 到 21.1 万 人 由 于 受 金 融 危 机 的 持 续 影 响, 高 校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在 正 视 困 难 的 同 时 我 们 也 要 看 到,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不 断 深 入,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进 一 步 完 善, 特 别 是 党 的 十 八 大 提 出 了 要 努 力 办 好 人 民 满 意 的 教 育 的 方 针, 这 些 都 为 毕 业 生 就 业 提 供 了 更 有 利 的 条 件 困 难 与 希 望 同 在, 机 遇 与 挑 战 并 存, 希 望 广 大 毕 业 生 走 好 择 业 的 第 一 步 在 此, 给 你 们 提 几 点 建 议 : 一 认 清 形 势, 树 立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念 随 着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从 精 英 教 育 向 大 众 化 教 育 的 转 变, 高 校 毕 业 生 也 进 入 了 一 个 大 众 化 就 业 的 时 代, 高 校 毕 业 生 日 益 成 为 社 会 普 通 的 劳 动 者, 成 为 社 会 新 增 劳 动 力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树 立 正 确 的 择 业 就 业 观 念, 既 是 适 应 当 前 严 峻 就 业 形 势 的 需 要, 也 对 同 学 们 的 自 身 发 展 有 好 处 希 望 大 家 对 目 前 面 临 的 严 峻 就 业 形 势 有 清 醒 认 识, 合 理 准 确 地 自 我 定 位, 树 立 大 众 化 的 就 业 观, 强 化 普 通 劳 动 者 的 意 识, 以 积 极 良 好 的 心 态 对 待 就 业, 做 好 积 - 2 -

极 的 准 备, 找 到 适 合 自 己 的 工 作 二 扎 根 基 层, 让 青 春 在 基 层 闪 光 基 层 是 有 志 青 年 奋 斗 成 才 的 必 由 之 路,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了 解 国 情 磨 炼 意 志 砥 砺 品 格 的 重 要 途 径, 是 经 受 锻 炼 发 挥 才 智 成 就 事 业 的 广 阔 舞 台 基 层 条 件 可 能 很 艰 苦, 但 艰 苦 的 条 件 既 能 磨 炼 人, 又 能 造 就 人, 大 学 生 在 基 层 社 会 实 践 的 丰 富 经 历 和 阅 历, 必 将 增 长 自 身 的 才 干 和 能 力 青 春 只 有 在 为 祖 国 和 人 民 的 真 诚 奉 献 中 才 能 更 加 绚 丽 多 彩, 人 生 只 有 融 入 国 家 和 民 族 的 伟 大 事 业 中 才 能 闪 闪 发 光 在 此, 希 望 广 大 毕 业 生 同 学 树 立 报 效 祖 国 志 在 四 方 的 理 想 抱 负, 把 祖 国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自 觉 到 基 层 到 艰 苦 地 区 到 祖 国 需 要 的 地 方 建 功 立 业, 努 力 成 为 既 有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又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验 的 优 秀 人 才 三 自 主 创 业, 以 灵 活 方 式 实 现 就 业 近 几 年, 国 家 和 各 地 为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自 谋 职 业 出 台 了 大 量 的 扶 持 政 策, 引 导 部 分 毕 业 生 通 过 自 主 创 业 自 谋 职 业 实 现 了 自 己 的 人 生 理 想 从 长 远 看, 随 着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转 变, 自 主 创 业 自 谋 职 业 必 将 成 为 更 多 同 学 的 选 择 和 共 识 自 主 创 业 自 谋 职 业 的 就 业 方 式 能 够 充 分 调 动 自 我 主 观 能 动 性 和 工 作 热 情, 是 实 现 人 生 理 想 体 现 人 生 价 值 的 有 利 而 广 阔 的 舞 台 四 珍 惜 机 会, 切 勿 错 失 就 业 良 机 在 求 职 过 程 中, 一 些 同 学 不 珍 惜 已 掌 握 在 手 中 的 就 业 机 会, 总 把 希 望 寄 托 在 更 好 的 用 人 单 位 上, 这 是 不 理 智 的 做 法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每 个 人 的 职 业 生 涯 都 在 不 断 调 整, 终 身 在 一 个 岗 位 上 的 可 能 性 已 经 越 来 越 小 建 议 同 学 - 3 -

们 从 自 身 实 际 出 发, 本 着 先 就 业 后 择 业 的 心 态, 积 极 参 与 就 业 竞 争, 珍 惜 每 一 个 岗 位, 抓 住 就 业 机 会, 在 工 作 中 不 断 提 升 自 己 的 能 力, 积 累 经 验 和 阅 历, 铺 就 完 美 的 职 业 生 涯 之 路 五 树 立 品 德, 努 力 提 高 自 身 素 养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健 康 的 思 想 情 操 坚 定 的 政 治 方 向 远 大 的 理 想 抱 负 诚 实 守 信 的 人 生 态 度 是 毕 业 生 成 长 成 才 的 重 要 条 件, 同 时 也 是 用 人 单 位 选 择 人 才 时 最 看 重 的 要 素 对 用 人 单 位 而 言, 学 生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自 身 素 养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他 对 未 来 工 作 的 实 践 态 度 希 望 大 家 能 理 性 地 分 析 自 身 的 优 势 和 不 足, 努 力 提 高 自 身 综 合 素 质, 以 充 分 的 准 备 迎 接 崭 新 的 挑 战, 认 认 真 真 做 人, 踏 踏 实 实 做 事, 为 中 华 民 族 的 伟 大 复 兴 贡 献 自 己 的 力 量 各 位 同 学, 火 热 的 青 春 之 花 正 等 待 着 绽 放, 你 们 辉 煌 的 人 生 之 路 即 将 翻 开 崭 新 的 一 页 在 你 们 斗 志 昂 扬 整 装 待 发 之 际, 请 再 次 接 受 我 们 真 诚 的 祝 福, 祝 你 们 在 就 业 的 道 路 上 一 帆 风 顺, 创 造 出 美 好 的 未 来!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月 - 4 -

目 录 政 策 解 答 基 层 就 业 6 自 主 创 业 13 参 军 入 伍 25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招 录 ( 聘 ) 38 就 业 见 习 41 科 研 助 理 42 就 业 援 助 45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50 办 事 指 南 报 到 改 派 54 档 案 托 管 56 学 历 认 证 59 求 职 导 航 就 业 指 导 62 劳 动 合 同 67 双 选 安 排 74 信 息 获 取 81 通 讯 联 络 84-5 -

政 策 解 答 基 层 就 业 1. 什 么 是 基 层 就 业? 基 层 就 业 就 是 到 城 乡 基 层 工 作 国 家 近 几 年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高 校 毕 业 生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城 市 社 区 建 设 和 应 征 入 伍 一 般 来 讲, 基 层 既 包 括 广 大 农 村, 也 包 括 城 市 街 道 社 区 ; 既 涵 盖 县 级 以 下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也 包 括 社 会 团 体 非 公 有 制 组 织 和 中 小 企 业 ; 既 包 含 自 主 创 业 自 谋 职 业, 也 包 括 艰 苦 行 业 和 艰 苦 岗 位 2. 国 家 鼓 励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主 要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哪 些? (1) 对 到 农 村 基 层 和 城 市 社 区 从 事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工 作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符 合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条 件 并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的,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促 进 就 业 政 策 的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2) 对 到 农 村 基 层 和 城 市 社 区 其 他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就 业 的, 给 予 薪 酬 或 生 活 补 贴, 同 时 按 规 定 参 加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3)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农 村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并 履 行 一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以 及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实 施 相 应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4) 对 具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研 究 生 招 录 和 事 业 单 位 选 聘 时 实 行 优 先, 在 地 市 级 以 上 党 政 机 关 考 录 公 务 员 时 也 要 进 一 步 扩 大 招 考 录 用 的 比 例 - 6 -

3. 什 么 是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所 谓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包 括 村 官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乡 村 扶 贫, 以 及 城 市 社 区 的 法 律 援 助 就 业 援 助 社 会 保 障 协 理 文 化 科 技 服 务 养 老 服 务 残 疾 人 居 家 服 务 廉 租 房 配 套 服 务 等 岗 位 4. 什 么 是 其 他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在 街 道 社 区 乡 镇 等 基 层 开 发 或 设 立 的 相 应 的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部 分 由 政 府 出 资, 或 由 相 关 组 织 和 单 位 出 资 所 安 排 使 用 的 人 员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补 贴 5.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由 政 府 出 资 开 发, 以 满 足 社 区 及 居 民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岗 位 公 益 性 岗 位 优 先 安 排 困 难 人 员 或 特 殊 群 体, 并 从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中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街 道 ( 社 区 ) 或 其 它 经 批 准 的 劳 务 派 遣 组 织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和 零 就 业 家 庭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公 益 性 岗 位 工 作, 并 对 聘 用 人 员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发 放 工 资 统 一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签 订 半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由 当 地 财 政 对 用 人 单 位 给 予 补 贴 6.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符 合 公 益 性 岗 位 条 件 的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就 业 困 难 和 零 就 业 家 庭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并 按 规 定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后, 政 府 从 当 地 财 政 再 就 业 资 金 中 给 予 用 人 单 位 的 资 金 补 助 7. 到 基 层 就 业 如 何 办 理 户 口 档 案 党 团 关 系 等 手 续? 对 到 西 部 县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行 来 去 - 7 -

自 由 的 政 策, 户 口 可 留 在 原 籍 或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迁 往 就 业 地 区 ; 人 事 档 案 原 则 上 统 一 转 至 服 务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由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人 才 交 流 机 构 提 供 免 费 人 事 代 理 服 务 ; 党 团 组 织 关 系 转 至 服 务 单 位, 对 服 务 期 间 积 极 要 求 入 党 的, 由 乡 镇 一 级 党 组 织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8. 什 么 是 特 岗 计 划? 为 优 化 农 村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大 力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特 岗 计 划 是 重 庆 市 按 照 教 育 部 人 事 部 中 央 编 办 关 于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通 知 ( 教 师 2006 2 号 ) 文 件 精 神, 由 市 教 委 会 同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编 办 大 力 实 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简 称 特 岗 计 划 ) 9. 中 央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了 哪 些 基 层 就 业 项 目? 近 年 来, 中 央 各 有 关 部 门 主 要 组 织 实 施 了 4 个 引 导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的 专 门 项 目, 包 括 : 团 中 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四 部 门 从 2003 年 起 组 织 实 施 的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 中 组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等 八 部 门 从 2006 年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的 三 支 一 扶 ( 支 教 支 农 支 医 和 扶 贫 ) 计 划 ;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中 央 编 办 等 四 部 门 从 2006 年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教 师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 中 组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部 门 从 2008 年 起 组 织 实 施 的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10. 什 么 是 三 支 一 扶 招 募 计 划? 根 据 人 社 部 的 统 一 部 署, 我 市 每 年 招 募 400 名 左 右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基 - 8 -

层 服 务, 服 务 期 限 为 2 年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服 务 岗 位 为 乡 镇 文 化 劳 动 社 保 农 技 服 务 医 疗 卫 生 农 村 水 文 水 利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村 建 计 划 生 育 等 事 业 单 位 紧 缺 急 需 专 业 的 岗 位 11. 三 支 一 扶 选 拔 原 则 及 招 募 流 程 是 什 么?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坚 持 专 业 对 口 党 员 学 生 干 部 和 回 原 籍 优 先 的 原 则, 按 照 自 愿 报 名 资 格 初 审 笔 试 资 格 复 审 体 检 面 试 考 察 公 示 调 剂 派 遣 等 程 序 组 织 招 募 工 作, 严 把 入 关 口, 将 农 村 基 层 紧 缺 急 需 的 优 秀 高 校 毕 业 生 选 拔 到 三 支 一 扶 项 目 中 来 12.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能 够 享 受 哪 些 政 策 待 遇? ( 一 ) 工 作 生 活 补 贴 和 社 会 保 险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补 贴 标 准 参 照 区 县 ( 自 治 县 ) 乡 镇 新 聘 用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收 入 水 平 确 定, 并 随 之 同 步 调 整 补 贴 按 月 发 放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间, 按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力 社 保 局 负 责 统 一 组 织, 各 用 人 单 位 依 据 现 行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 二 ) 服 务 期 满 促 进 就 业 工 作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满 后 不 再 留 岗 延 续, 不 直 接 考 察 聘 用 为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不 使 用 事 业 编 制 进 行 政 策 托 底 鼓 励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实 现 就 业 (1) 全 市 拿 出 一 定 名 额 面 向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定 向 招 聘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2)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具 有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服 务 期 满 1 年 且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的, 由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力 社 保 局 按 程 序 报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核 准 后, 可 通 - 9 -

过 考 核 招 聘 的 方 式 直 接 聘 用 为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3)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通 过 招 录 ( 聘 ) 考 试 到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其 服 务 年 限 计 算 为 工 龄 (4) 鼓 励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满 后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实 现 就 业 自 主 择 业 和 自 主 创 业 的, 享 受 国 办 发 2009 3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并 按 重 庆 市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给 予 创 业 培 训 创 业 指 导 服 务 和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支 持 (5) 市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力 社 保 局 所 属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和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积 极 为 服 务 期 满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提 供 免 费 就 业 培 训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推 荐 等 公 共 服 务 积 极 组 织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参 加 高 校 毕 业 生 专 场 招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服 务 网 络 招 聘 月 等 活 动, 及 时 提 供 就 业 政 策 招 聘 活 动 安 排 和 就 业 岗 位 信 息, 搭 建 供 需 对 接 平 台 (6)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经 区 县 ( 自 治 县 ) 人 力 社 保 局 推 荐, 可 聘 用 为 城 乡 基 层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岗 位 和 社 区 公 益 性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7)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2 年 内 报 考 研 究 生 的,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取 (8) 招 募 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医 学 专 业 毕 业 的 三 支 一 扶 大 学 生, 服 务 期 满 1 年 后 可 根 据 执 业 医 师 法 的 规 定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13. 什 么 是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2008 年, 中 组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出 台 了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选 聘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村 任 职 工 作 的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用 五 年 时 间 选 聘 10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农 村 担 任 村 委 会 主 任 助 理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助 理 或 - 10 -

团 支 部 书 记 副 书 记 等 职 务 选 聘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村 工 作 期 限 一 般 为 2-3 年 14.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对 象 是 什 么?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选 聘 对 象 为 30 岁 以 下 应 届 和 往 届 毕 业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重 点 是 应 届 毕 业 和 毕 业 1 至 2 年 的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为 中 共 党 员 ( 含 预 备 党 员 ), 非 中 共 党 员 的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也 可 以 选 聘 基 本 条 件 是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作 风 踏 实, 吃 苦 耐 劳,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强 (2) 学 习 成 绩 良 好, 具 备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3) 自 愿 到 农 村 基 层 工 作 (4) 身 体 健 康 此 外, 参 加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团 中 央 等 部 门 组 织 的 到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的 三 支 一 扶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等 活 动 期 满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本 人 自 愿 且 具 备 选 聘 条 件 的, 经 组 织 推 荐 可 作 为 选 聘 对 象 15. 选 聘 到 村 任 职 的 程 序 是 什 么? 选 聘 工 作 一 般 通 过 个 人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组 织 考 察 体 检 公 示 决 定 聘 用 培 训 上 岗 等 程 序 进 行 16. 什 么 是 选 调 生? 各 级 组 织 部 门 有 计 划 的 从 高 等 院 校 选 调 品 学 兼 优 的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到 基 层 工 作, 作 为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后 备 人 选 的 主 要 来 源 进 行 重 点 培 养, 从 中 挑 选 出 优 秀 分 子, 逐 级 补 充 到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队 伍 中 去 这 批 毕 业 生 简 称 选 调 生 17. 选 调 对 象 是 哪 些? 2015 年 应 届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国 ( 境 ) 外 2015 年 应 届 大 学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18. 选 调 条 件 有 什 么? - 11 -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2) 有 志 于 从 事 党 政 工 作, 有 较 强 的 吃 苦 精 神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发 展 潜 力 较 大 ; (3) 身 心 健 康, 符 合 录 用 公 务 员 的 体 检 要 求 ; (4)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 (5)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9. 如 何 咨 询 有 关 选 派 大 学 生 到 基 层 就 业 方 面 的 问 题? (1) 涉 及 三 支 一 扶 政 策 方 面 的 问 题 咨 询 重 庆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处 ( 电 话 :023 86868882 86868881) (2) 涉 及 选 调 生 西 部 青 年 志 愿 者 政 策 方 面 的 问 题 咨 询 重 庆 市 委 组 织 部 组 织 一 处 ( 电 话 :023 63897086) 重 庆 市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指 导 中 心 ( 电 话 : 023 63861317 966520) (3) 涉 及 特 岗 教 师 政 策 问 题, 请 咨 询 市 教 委 人 事 处 :63865672 63633286-12 -

自 主 创 业 20. 我 市 自 主 创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一 是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学 年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的, 根 据 其 获 得 创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及 创 业 情 况, 按 规 定 给 予 培 训 补 贴 二 是 入 住 孵 化 基 地 发 展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的 小 企 业 和 微 型 企 业 可 优 先 入 住 我 市 各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孵 化 发 展, 享 有 场 租 减 免 创 业 指 导 事 务 代 理 市 场 推 广 等 创 业 孵 化 服 务 三 是 微 企 优 惠 政 策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的 微 型 企 业, 财 政 给 予 不 超 过 注 册 资 本 金 50% 的 补 助 资 金 ; 除 享 受 国 家 和 我 市 对 中 小 企 业 及 特 定 行 业 区 域 环 节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外, 符 合 规 定 的 企 业 其 所 得 税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优 惠 政 策, 其 实 际 缴 付 的 所 有 税 收 中 地 方 留 存 部 分, 以 微 型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金 等 额 为 限, 按 规 定 实 行 补 贴 ; 办 理 证 照 年 检 年 审 等 手 续,3 年 内 免 收 行 政 性 收 费 ;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和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扶 持 贷 款, 并 按 规 定 享 受 财 政 贴 息 四 是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办 的 小 微 企 业, 招 用 应 届 毕 业 生 并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鼓 励 支 持 高 校 毕 业 生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灵 活 就 业, 对 符 合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条 件 的 灵 活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五 是 持 就 业 创 业 证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 指 毕 业 所 在 自 然 年, 即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80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六 是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对 高 校 毕 业 生 自 主 创 业 的, 从 毕 业 学 年 起 可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并 按 规 定 享 受 财 政 贴 息 政 策 全 市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借 款 期 限 由 1 年 放 宽 到 2 年, 担 保 基 金 投 放 比 例 从 1:5 提 高 - 13 -

到 1:10, 贷 款 额 度 从 不 超 过 8 万 至 10 万 元 提 高 到 不 超 过 15 万 元, 对 合 伙 经 营 和 组 织 起 来 创 业 就 业 并 吸 纳 就 业 人 员 达 到 一 定 数 量 的, 可 申 请 不 超 过 200 万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七 是 鼓 励 网 络 创 业 创 新 创 业 对 大 学 生 注 册 创 办 电 子 商 务 及 软 件 开 发 类 的 小 微 企 业, 资 助 其 一 台 电 脑 对 创 办 的 创 意 类 小 微 企 业, 给 予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 创 业 补 助 设 立 创 新 创 业 奖 励 资 金, 对 大 学 生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发 明 专 利 等 项 目 并 入 驻 孵 化 基 地 创 业 的 给 予 奖 励 在 电 子 商 务 网 络 平 台 开 班 网 店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和 贴 息 政 策 21. 如 何 注 册 筹 办 经 济 实 体? 筹 办 注 册 经 济 实 体 首 先 需 要 寻 找 企 业 落 户 场 所, 然 后 注 册 独 立 的 经 济 实 体 完 整 的 注 册 企 业 的 程 序 包 括 : 准 备 经 营 场 地 开 具 有 关 房 产 证 明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领 取 并 填 写 工 商 注 册 登 记 表 准 备 ( 提 交 )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办 理 有 关 前 置 审 批 手 续 办 理 入 资 验 资 手 续 领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22. 什 么 是 微 型 企 业, 申 请 微 型 企 业 扶 持 需 要 哪 些 条 件? 凡 注 册 资 本 在 15 万 元 以 内 雇 员 ( 含 投 资 者 ) 在 20 人 以 下 的 企 业 为 微 型 企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返 乡 农 民 工 失 业 人 员 以 及 军 队 复 员 人 员 等 四 类 人 群 新 创 办 的 科 技 创 新 电 子 商 务 节 能 环 保 文 化 创 意 特 色 效 益 农 业 等 鼓 励 类 微 型 企 业, 可 申 请 创 业 补 助 和 创 业 扶 持 贷 款 申 办 条 件 : (1)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 含 集 体 户 口 ); (2) 属 于 四 类 人 群, 即 高 等 院 校 ( 本 科 硕 士 博 士 ) 毕 业 生 返 乡 农 民 工 失 业 人 员 军 队 复 员 人 员 等 等 ; - 14 -

(3) 具 有 创 业 能 力 ; (4) 无 在 办 企 业 ; (5) 属 于 四 类 人 群 的 申 请 人 出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全 体 投 资 人 出 资 额 的 50%; (6) 其 他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23. 微 型 企 业 有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微 型 企 业 可 享 受 以 下 优 惠 政 策 :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补 助 微 型 企 业 税 收 扶 持 政 策 减 轻 涉 企 规 费 负 担 微 型 企 业 融 资 扶 持 微 型 企 业 代 账 补 助 微 型 企 业 会 展 补 贴 微 型 企 业 场 所 租 金 补 贴 微 型 企 业 信 用 保 险 补 贴 微 型 企 业 电 子 商 务 专 项 运 营 补 助 微 型 企 业 水 电 等 运 营 费 用 补 助 微 型 企 业 技 术 设 备 购 置 补 助 微 型 企 业 商 业 贷 款 贴 息 补 助 24. 从 外 地 来 重 庆 读 书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可 不 可 以 享 受 微 型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从 外 地 来 重 庆 读 书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只 要 其 户 口 ( 包 括 集 体 户 口 ) 还 在 重 庆, 就 可 以 申 请 享 受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从 重 庆 到 外 地 读 书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只 要 户 口 迁 回 重 庆, 也 可 以 申 请 享 受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25. 申 请 享 受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扶 持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有 哪 些? 申 请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扶 持 的 创 业 者, 应 当 向 居 住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申 请 书 ; (2) 身 份 证 明 ; (3) 户 口 簿 ; (4) 居 住 证 明 ; - 15 -

(5) 属 于 四 类 人 群 的 证 明 材 料 ; (6) 其 他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居 住 地 与 身 份 证 明 或 户 口 簿 载 明 的 住 址 一 致 的, 申 请 人 可 不 提 交 居 住 证 明 26. 在 校 大 学 生 创 办 微 型 企 业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在 校 大 学 生 ( 含 高 职 专 科 本 科 硕 士 博 士 ) 创 办 微 型 企 业, 须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 含 集 体 户 口 ) 无 在 办 企 业 出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企 业 全 体 投 资 人 出 资 总 额 的 50% 等 条 件 允 许 在 校 大 学 生 申 办 微 型 企 业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限 定 为 毕 业 年 度 内 在 校 大 学 生 创 办 微 型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文 化 创 意 信 息 技 术 及 高 新 技 术 等 产 业 ; 所 创 办 企 业 经 营 注 册 地 应 为 各 大 学 创 业 园 科 技 园 及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等 27. 在 校 大 学 生 创 办 微 型 企 业 有 哪 些 程 序? (1) 证 照 办 理, 包 括 企 业 核 名 营 业 执 照 办 理 获 取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刻 章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银 行 开 户 (2)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培 训, 取 得 微 型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后 申 请 创 业 培 训,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时 间 5 天, 吃 住 全 免 费 (3)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补 助 申 请 已 参 加 培 训 成 立 时 间 在 2 个 月 以 上, 且 正 常 极 影 的 微 型 企 业 申 请 创 业 补 助 (4) 创 业 情 况 回 访 辖 区 工 商 所 根 据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补 助 申 请 情 况, 对 其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回 访 (5) 创 业 补 助 初 审 区 县 工 商 局 微 企 科 根 据 工 商 所 回 访 情 况 和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培 训 情 况, 开 展 创 业 补 助 初 审 并 提 出 创 业 补 助 资 金 金 额 的 建 议 - 16 -

(6) 创 业 补 助 评 审 区 县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补 助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根 据 初 审 情 况 开 展 评 审 (7) 创 业 补 助 公 示 评 审 结 束 后, 评 审 结 果 由 工 商 局 工 商 所 乡 镇 街 道 三 级 进 行 公 示 - 17 -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扶 持 相 关 政 策 可 以 登 录 重 庆 市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网 (http://www.cqwq.gov.cn) 查 询, 也 可 向 市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咨 询 ( 联 系 电 话 :023-63835460) 28. 小 微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有 哪 些? (1)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免 征 收 部 分 小 微 企 业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 52 号 ) 规 定 :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中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2 万 元 的 企 业 或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暂 免 征 收 增 值 税 ; 对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中 月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2 万 元 的 企 业 或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暂 免 征 收 营 业 税 (2)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 71 号 ) 规 定 :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对 月 销 售 额 2 万 元 ( 含 本 数, 下 同 ) 至 3 万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 对 月 营 业 额 2 万 元 至 3 万 元 的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免 征 营 业 税 29. 如 何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凭 学 生 证 向 就 业 创 业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或 委 托 所 在 高 校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向 当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代 为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 毕 业 年 度 内 高 校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直 接 向 就 业 创 业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申 领 就 业 创 业 证 - 18 -

30. 什 么 是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是 指 通 过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担 保 基 金, 委 托 担 保 机 构 提 供 贷 款 担 保, 由 经 办 商 业 银 行 发 放, 以 解 决 符 合 一 定 条 件 的 待 就 业 人 员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自 筹 资 金 不 足 的 一 项 贷 款 业 务 31. 大 学 生 如 何 申 请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1) 借 款 人 申 请 贷 款 时, 持 工 商 税 务 核 发 的 工 商 登 记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抵 ( 质 ) 押 物 清 单 或 担 保 合 同 以 及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到 所 在 地 社 区 居 委 会 申 请 ; (2) 社 区 居 委 会 审 查 符 合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的 条 件 和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的 担 保 抵 ( 质 ) 押 条 件 后,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街 道 ( 乡 镇 ) 推 荐 ; (3) 街 道 ( 乡 镇 ) 按 重 庆 市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办 法 ( 渝 再 就 业 办 字 2008 16 号 ) 第 七 条 第 十 二 条 初 审 同 意 后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所 在 地 区 县 ( 自 治 县 ) 劳 动 就 业 部 门, 区 县 ( 自 治 县 ) 劳 动 就 业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结 审 查 汇 总, 并 将 相 关 资 料 送 到 承 贷 金 融 机 构 (4) 承 贷 金 融 机 构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不 同 意 贷 款 的, 应 注 明 原 因 并 将 资 料 返 还 劳 动 就 业 部 门 ; 同 意 贷 款 的, 可 通 知 借 款 人 办 理 相 关 手 - 19 -

续, 完 善 贷 款 抵 ( 质 ) 押 担 保 等 手 续 后,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贷 款 合 伙 经 营 实 体 或 小 企 业 可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其 户 口 所 在 地 或 企 业 经 营 所 在 地 社 区 居 委 会 申 请 小 额 担 保 贷 32.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的 额 度 是 多 少?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支 持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额 度 为 高 校 毕 业 生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10 万 元, 劳 动 密 集 型 小 企 业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200 万 元 对 合 伙 经 营 和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的, 妇 女 人 均 贷 款 额 度 不 超 过 10 万 元 33.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办 理 程 序 是 怎 么 样 的? (1) 借 款 人 申 请 贷 款 时, 持 工 商 税 务 核 发 的 工 商 登 记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抵 ( 质 ) 押 物 清 单 或 担 保 合 同 以 及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到 所 在 地 社 区 居 委 会 申 请 ; (2) 承 贷 金 融 机 构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不 同 意 贷 款 的, 应 注 明 原 因 并 将 资 料 返 还 劳 动 就 业 部 门 ; 同 意 贷 款 的, 即 可 通 知 借 款 人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完 善 贷 款 抵 ( 质 ) 押 担 保 等 手 续 后,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借 款 人 发 放 贷 款 34.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的 政 策 有 哪 些? 登 记 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 两 年 内 ) 从 事 微 利 项 目 的, 由 财 政 按 规 定 给 予 全 额 贴 息 借 款 人 在 借 款 合 同 约 定 期 限 内 按 期 偿 还 本 息, 最 后 一 次 结 清 本 息 后, 凭 承 贷 金 融 机 构 出 据 的 结 息 清 单 或 凭 证 到 劳 动 就 业 部 门 申 请 贴 息 劳 动 就 业 部 门 按 借 款 人 不 同 的 贴 息 标 准 确 认 借 款 人 相 应 的 贴 息 金 额, 按 季 将 确 认 后 的 贴 息 清 单 送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和 承 贷 金 融 机 构 各 一 份, 承 贷 金 融 机 构 将 财 政 划 拨 的 贴 息 资 金 一 次 性 划 入 借 款 人 在 承 贷 金 融 机 构 开 设 的 个 人 账 户 内 借 款 人 获 得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后,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再 就 业 的 有 关 税 费 减 免 工 商 扶 持 等 - 20 -

优 惠 政 策 35.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担 保 抵 ( 质 ) 押 条 件 有 哪 些? (1) 法 人 为 个 人 担 保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本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年 税 后 利 润 在 5 万 元 以 上 ; 具 有 贷 款 申 请 金 额 1.5 倍 以 上 的 不 动 产 个 人 担 保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有 贷 款 申 请 金 额 1.2 倍 以 上 的 房 产 或 等 值 的 有 价 证 券 ; 有 稳 定 收 入 的 公 务 员 及 事 业 单 位 员 工 个 人 担 保 额 不 超 过 其 年 收 入 的 2 倍 ( 单 位 出 具 年 收 入 证 明 ), 且 最 高 不 超 过 20 万 元 ; 有 稳 定 收 入 的 企 业 单 位 员 工 个 人 担 保 额 不 超 过 其 年 收 入 额 ( 单 位 出 具 年 收 入 证 明 ), 且 最 高 不 超 过 6 万 元 承 贷 金 融 机 构 对 个 人 保 证 担 保 额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掌 握, 由 担 保 人 本 人 签 字 担 保 时 担 保 方 应 在 保 证 合 同 上 签 字 盖 章 (2) 借 款 人 抵 ( 质 ) 押 可 用 自 有 或 亲 友 (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 的 房 屋 ( 两 证 齐 全, 银 行 会 同 借 款 人 协 商 认 定 ) 承 贷 金 融 机 构 认 可 的 有 价 证 券 进 行 抵 ( 质 ) 押 ; 合 伙 经 营 实 体 或 小 企 业 抵 ( 质 ) 押 原 则 上 参 照 个 人 抵 ( 质 ) 押 执 行, 可 用 不 动 产 汽 车 设 备 ( 有 购 置 发 票, 扣 除 折 旧 ) 进 行 抵 ( 质 ) 押 贷 款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抵 押 品 价 值 的 70%, 质 押 物 价 值 的 90% 36. 什 么 是 重 庆 市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基 金? 是 市 委 市 政 府 扶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完 善 全 市 政 策 性 支 持 的 担 保 体 系, 其 政 策 扶 持 主 要 体 现 在 担 保 费 率 贴 息 等 环 节, 通 过 按 照 政 策 性 目 标 与 市 场 化 运 作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帮 助 小 微 企 业 化 解 融 资 难 题 37. 什 么 是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新 要 求,2014 年 10 月, 市 人 社 局 市 教 委 市 财 政 局 等 12 个 部 门 联 合 出 台 了 关 于 实 施 重 庆 市 - 21 -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的 通 知 ( 渝 人 社 2014 214 号 ),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组 织 实 施 新 一 轮 大 学 生 创 业 引 领 计 划, 使 大 学 生 的 创 业 意 识 和 创 业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支 持 大 学 生 创 业 的 政 策 制 度 和 服 务 体 系 更 加 完 善, 政 府 激 励 创 业 社 会 支 持 创 业 大 学 生 勇 于 创 业 的 机 制 基 本 形 成, 大 学 生 创 业 的 规 模 比 例 继 续 扩 大 和 提 高, 力 争 到 2017 年, 引 领 2.3 万 名 高 校 毕 业 生 创 业 面 向 全 体 高 校 学 生 开 设 创 业 基 础 课, 普 及 创 业 教 育, 将 其 纳 入 学 分 管 理, 本 科 院 校 教 学 时 间 不 少 于 32 学 时 同 时 将 实 施 大 学 生 创 业 培 训 启 航 计 划, 每 年 组 织 1 万 名 在 校 生 参 加 GYB( 产 生 你 的 创 业 想 法 ) 创 业 培 训, 每 人 补 贴 500 元 ; 每 年 组 织 6000 名 大 学 生 参 加 SYB( 创 办 你 的 企 业 ) 创 业 培 训, 成 功 创 业 者 每 人 补 贴 1000 元 至 1500 元 把 非 渝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纳 入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扶 持 范 围, 最 高 提 供 10 万 元 的 贴 息 贷 款 ; 扩 大 创 业 项 目 库, 力 争 2017 年 市 级 项 目 达 到 1000 个 38. 什 么 是 泛 海 扬 帆 重 庆 大 学 生 创 业 行 动? 为 鼓 励 和 引 导 大 学 生 实 现 自 主 创 业, 中 国 西 部 人 才 开 发 基 金 会 泛 海 公 益 基 金 会 重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联 合 开 展 第 三 期 泛 海 扬 帆 重 庆 大 学 生 创 业 行 动 ( 以 下 简 称 泛 海 扬 帆 行 动 ), 支 持 重 庆 的 大 学 生 创 业 工 作 本 着 政 府 促 进 社 会 支 持 市 场 导 向 自 主 创 业 的 原 则, 第 三 期 泛 海 扬 帆 行 动 计 划 开 展 大 学 生 创 业 培 训 1000 名, 资 助 创 业 项 目 100 个, 带 动 就 业 1000 人 左 右 本 次 活 动 资 助 总 规 模 达 800 万 元 其 中, 泛 海 公 益 基 金 会 资 40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创 业 项 目 资 助 金 活 动 宣 传 和 项 目 评 选 等 有 关 工 作 ; 重 庆 市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按 1:1 配 套, 出 资 40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落 实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贴 息 以 及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等 政 策 - 22 -

此 次 泛 海 扬 帆 行 动 将 于 2013 年 9 月 正 式 启 动 凡 符 合 条 件 的 2013 年 重 庆 市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毕 业 五 年 内 在 渝 大 学 生 ( 须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须 在 国 家 统 招 的 全 日 制 高 校 取 得 文 凭 ), 可 以 个 人 或 团 队 的 形 式 参 与 申 报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的 创 业 项 目 都 可 参 与 申 报, 优 先 支 持 市 内 重 点 产 业 文 化 创 意 农 业 科 技 节 能 减 排 绿 色 经 济 循 环 经 济 现 代 服 务 行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等 创 业 项 目 个 人 或 团 队 限 申 报 一 个 创 业 项 目, 须 符 合 发 展 前 景 广 阔 经 济 效 益 较 好 吸 纳 就 业 容 量 较 大 的 要 求 创 业 项 目 投 资 额 15 万 元 左 右 39. 如 何 参 加 泛 海 扬 帆 创 业 行 动? 申 请 人 首 先 登 录 泛 海 扬 帆 行 动 官 方 网 站 (http://www.fanhaiyangfan.org/), 点 击 重 庆 大 学 生 创 业 行 动 报 名 专 栏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报 名 成 功 后, 须 下 载 项 目 申 请 表 自 行 打 印 填 写, 并 向 拟 创 业 所 在 区 县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提 出 纸 质 申 请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后, 由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统 筹 安 排 进 行 创 业 培 训, 主 要 开 设 政 策 解 读 项 目 选 择 融 资 投 资 市 场 营 销 财 务 管 理 创 业 实 例 分 析 工 商 税 务 法 规 知 识 创 业 计 划 书 制 作 等 课 程, 提 高 申 请 人 的 创 业 能 力 培 训 结 束 后, 申 请 人 应 制 作 详 细 的 创 业 计 划 书, 作 为 项 目 评 审 的 主 要 依 据 通 过 审 查 的 100 个 创 业 项 目 将 分 期 获 得 2-5 万 元 的 项 目 资 助 金, 以 及 一 系 列 创 业 政 策 扶 持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由 项 目 督 导 团 和 专 家 工 作 组 对 创 业 项 目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开 展 创 业 指 导 和 跟 踪 服 务, 同 时 对 资 助 金 使 用 情 况 项 目 执 行 效 果 等 进 行 监 管 相 关 的 项 目 实 施 进 展 和 资 助 金 使 用 情 况 将 会 同 时 以 博 客 日 志 的 形 式 公 布 在 活 动 官 方 网 站 上, 以 供 社 会 监 督 40. 什 么 是 SYB 创 业 培 训? - 23 -

SYB 的 全 称 是 START YOUR BUSINESS, 意 为 创 办 你 的 企 业, 它 是 创 办 和 改 善 你 的 企 业 (SIYB) 系 列 培 训 教 程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由 联 合 国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开 发, 为 有 愿 望 开 办 自 己 中 小 企 业 的 朋 友 量 身 定 制 的 培 训 项 目 创 业 培 训 不 仅 使 学 员 的 就 业 观 念 发 生 转 变, 更 激 发 了 他 们 的 创 业 意 识, 掌 握 创 业 技 能, 增 强 微 小 企 业 抗 风 险 能 力, 使 学 员 在 短 时 间 内 成 为 微 型 企 业 的 老 板 重 庆 籍 毕 业 学 年 内 ( 即 从 毕 业 前 一 年 7 月 1 日 起 的 18 个 月 )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 含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培 训 ) 41. 哪 些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以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是 多 少? 重 庆 籍 高 校 毕 业 生 毕 业 学 年 内 ( 即 从 毕 业 前 一 年 7 月 1 日 起 的 12 个 月 ) 可 以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 含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培 训 ) 创 业 培 训 成 功 创 业 按 人 均 1000 元 -1500 元 补 贴, 未 创 业 成 功 按 60% 补 贴 ; 微 型 企 业 创 业 培 训 创 业 成 功 按 每 人 1000 元 补 贴, 未 创 业 成 功 按 每 人 600 元 补 贴 - 24 -

参 军 入 伍 42. 鼓 励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大 学 生 如 何 界 定? 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设 立 实 施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民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专 科 ( 含 高 职 )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的 应 ( 往 ) 届 毕 业 生 在 校 生 和 已 被 普 通 高 校 录 取 但 未 报 到 入 学 的 学 生 43. 征 集 对 象? 男 兵 征 集 对 象 以 高 中 ( 含 职 高 中 专 技 校, 下 同 ) 毕 业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的 青 年 为 主, 优 先 批 准 学 历 高 的 青 年 入 伍, 优 先 批 准 应 届 毕 业 生 入 伍 征 集 的 非 农 业 户 口 青 年, 应 具 备 高 中 毕 业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征 集 的 农 业 户 口 青 年, 应 具 备 初 中 毕 业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尽 量 多 征 集 高 中 毕 业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青 年 入 伍 女 兵 征 集 对 象, 为 普 通 高 中 应 届 毕 业 生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全 日 制 应 届 毕 业 生 及 在 校 生 当 年 已 被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及 正 在 高 校 就 学 的 学 生 应 征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批 准 入 伍 44. 时 间 安 排? 从 2013 年 起, 我 国 的 征 兵 时 间 由 冬 季 调 整 到 夏 秋 季 全 国 的 征 兵 时 间 是 从 8 月 1 日 开 始 9 月 1 日 批 准 入 伍 9 月 5 日 起 运 新 兵 9 月 30 日 征 兵 结 束 为 便 于 大 学 生 参 军 入 伍, 高 校 比 较 集 中 的 地 区 一 般 会 将 征 兵 时 间 提 前 到 6 月 份 开 始 组 织 实 施, 在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或 放 假 前, 完 成 初 检 初 审 和 预 定 兵 工 作 - 25 -

45.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哪 些 基 本 身 体 条 件? 公 民 应 征 入 伍 要 符 合 国 防 部 颁 布 的 应 征 公 民 体 格 检 查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其 中, 有 几 项 基 本 条 件 : 身 高 : 男 性 162cm 以 上, 女 性 160cm 以 上 体 重 : 标 准 体 重 =( 身 高 -110)kg 男 性 不 超 过 标 准 体 重 的 25% 不 低 于 标 准 体 重 的 15%; 女 性 不 超 过 也 不 低 于 标 准 体 重 的 15% 视 力 : 右 眼 裸 眼 视 力 不 低 于 4.9, 左 眼 裸 眼 视 力 不 低 于 4.8 其 中 : 高 中 文 化 程 度 青 年 右 眼 裸 眼 视 力 不 低 于 4.7, 左 眼 裸 眼 视 力 不 低 于 4.5; 大 学 生 右 眼 裸 眼 视 力 不 低 于 4.6, 左 眼 裸 眼 视 力 不 低 于 4.5 屈 光 不 正, 准 分 子 激 光 手 术 后 半 年 以 上, 无 并 发 症, 视 力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的, 合 格 46.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大 学 生 的 年 龄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男 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生 为 2013 年 年 满 18 至 22 周 岁 (1991 年 1 月 1 日 至 l995 年 12 月 31 日 间 出 生 ), 高 职 ( 专 科 ) 毕 业 生 可 放 宽 到 23 周 岁 (1990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可 放 宽 到 24 周 岁 (1989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女 性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在 校 生 为 2013 年 年 满 18 到 20 周 岁 (1993 年 1 月 1 日 至 l995 年 12 月 31 日 间 出 生 ), 应 届 毕 业 生 放 宽 到 22 周 岁 (199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 47. 男 生 报 名 程 序? 网 上 登 记 每 年 8 月 5 日 前, 有 应 征 意 向 的 男 性 大 学 生 ( 含 在 校 生 应 届 毕 业 生 ) 可 登 录 全 国 征 兵 网 ( 网 址 :http://www.gfbzb.gov.cn), 填 写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报 名 成 功 后, 自 行 下 载 打 印 大 学 生 预 征 对 象 登 记 表, 符 合 - 26 -

国 家 学 费 资 助 条 件 的, 同 时 还 应 下 载 打 印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以 下 分 别 简 称 登 记 表 申 请 表 ), 分 别 交 所 在 高 校 征 兵 和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初 审 初 检 大 学 生 在 毕 业 离 校 或 放 假 前, 根 据 学 校 通 知,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 毕 业 证 书 ( 高 校 在 校 生 持 学 生 证 ),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到 指 定 的 地 点 参 加 学 校 所 在 地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组 织 的 初 审 初 检, 被 确 定 为 预 征 对 象 的 学 生, 领 取 兵 役 机 关 和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盖 章 后 的 登 记 表 申 请 表 体 检 政 审 大 学 生 可 在 学 校 所 在 地 或 者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经 常 居 住 地 选 择 一 个 作 为 自 己 参 军 入 伍 的 应 征 地 征 兵 开 始 后, 应 征 地 兵 役 机 关 会 将 具 体 上 站 体 检 时 间 地 点 通 知 大 学 生 本 人, 大 学 生 可 根 据 通 知 要 求,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 毕 业 证 书 ( 高 校 在 校 生 持 学 生 证 ) 以 及 审 核 盖 章 后 的 登 记 表 申 请 表 直 接 参 加 应 征 地 县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组 织 的 体 格 检 查, 由 当 地 公 安 教 育 等 部 门 同 步 展 开 政 治 联 审 工 作 走 访 调 查 政 治 联 审 和 体 检 初 步 合 格 者, 将 由 县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通 知 大 学 生 所 在 乡 ( 镇 街 道 ) 基 层 人 武 部, 安 排 走 访 调 查 预 定 新 兵 县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对 体 检 和 政 审 双 合 格 者 进 行 全 面 衡 量, 确 定 预 定 批 准 入 伍 对 象,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确 定 学 历 高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预 定 新 兵 张 榜 公 示 对 预 定 新 兵 名 单 将 在 县 ( 市 区 ) 乡 ( 镇 街 道 ) 张 榜 公 示,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天 批 准 入 伍 体 检 政 审 合 格 并 经 公 示 的, 由 县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正 式 批 准 入 伍, 发 放 入 伍 通 知 书 学 生 凭 入 伍 通 知 书 办 理 户 口 注 销 享 受 义 务 兵 优 待, 等 待 交 接 起 运, 统 一 输 送 至 部 队 服 役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的, 还 要 将 加 盖 有 县 级 - 27 -

征 兵 办 公 室 公 章 的 申 请 表 原 件 和 入 伍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寄 送 至 原 就 读 高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部 门 48. 女 生 报 名 程 序? 网 上 报 名 : 符 合 当 年 征 集 基 本 条 件 的 女 大 学 生 ( 含 在 校 生 应 届 毕 业 生 ) 在 8 月 5 日 前, 可 登 录 全 国 征 兵 网 ( 网 址 :http://www.gfbzb.gov.cn), 填 写 报 名 信 息 报 名 截 止 后,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将 自 动 依 据 报 名 人 员 当 年 高 考 相 对 分 数 进 行 排 序, 择 优 选 择 初 选 预 征 对 象 并 张 榜 公 示 被 确 定 为 初 选 预 征 对 象 的 女 青 年,8 月 6 日 起, 登 录 全 国 征 兵 网, 下 载 打 印 应 征 女 青 年 网 上 报 名 审 核 表 符 合 国 家 学 费 资 助 条 件 的, 同 时 还 应 下 载 打 印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以 下 分 别 简 称 审 核 表 申 请 表 ) 并 交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初 审 初 检 : 女 青 年 持 审 核 表 本 人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 毕 业 证 书 ( 高 校 在 校 生 持 学 生 证 ) 等 相 关 证 件, 按 兵 役 机 关 通 知 要 求 参 加 地 市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组 织 的 初 审 初 检, 合 格 者 确 定 为 送 检 对 象 并 张 榜 公 示 体 检 考 评 征 兵 开 始 后, 送 检 对 象 根 据 兵 役 机 关 通 知,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 户 口 簿 ) 毕 业 证 书 ( 高 校 在 校 生 持 学 生 证 ) 等 相 关 证 件, 到 指 定 的 体 检 站 参 加 体 格 检 查 和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政 治 审 查 体 格 检 查 和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后, 由 县 级 兵 役 机 关 会 同 当 地 公 安 教 育 等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政 治 联 审 和 走 访 调 查 预 定 新 兵 省 级 或 地 市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对 学 历 年 龄 体 检 和 政 治 考 核 全 部 合 格 的 应 征 女 青 年, 按 照 综 合 素 质 考 评 分 数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依 次 确 定 为 预 定 新 兵 预 定 新 兵 名 单 ( 包 括 姓 名 户 籍 地 学 历 高 考 原 始 总 分 数 综 合 - 28 -

素 质 考 评 分 数 ) 同 时 在 省 地 市 县 三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营 院 外 张 榜 公 示,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天 批 准 入 伍 经 公 示 未 被 举 报 和 反 映 有 问 题 的, 确 定 为 批 准 入 伍 对 象, 由 县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办 理 批 准 入 伍 手 续, 发 放 入 伍 通 知 书 学 生 凭 入 伍 通 知 书 办 理 户 口 注 销 享 受 义 务 兵 优 待, 等 待 交 接 起 运, 统 一 输 送 至 部 队 服 役 申 请 学 费 资 助 的, 还 要 将 加 盖 有 县 级 征 兵 办 公 室 公 章 的 申 请 表 原 件 和 入 伍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寄 送 至 原 就 读 高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部 门 49. 应 征 入 伍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离 校 后 户 口 档 案 如 何 迁 转, 存 放 在 哪 里? 被 确 定 为 应 征 对 象 的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应 征 的, 将 户 口 迁 回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档 案 转 到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存 放 在 学 校 所 在 地 应 征 的, 可 将 户 籍 和 档 案 暂 时 保 留 在 学 校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批 准 入 伍 后, 其 户 口 档 案 予 以 注 销, 档 案 放 入 新 兵 档 案 大 学 毕 业 生 士 兵 服 役 期 满 择 业 参 照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办 理 就 业 手 续 入 伍 大 学 毕 业 生 退 出 现 役 后 一 年 内, 可 视 同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凭 用 人 单 位 录 ( 聘 ) 用 手 续, 向 原 就 读 高 校 再 次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报 到 手 续, 户 口 档 案 随 迁 ( 直 辖 市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机 构 原 毕 业 高 校 就 业 招 聘 会, 享 受 提 供 信 息 重 点 推 荐 就 业 指 导 等 就 业 服 务 高 职 ( 专 科 ) 学 生 入 伍 经 历 可 作 为 毕 业 实 习 经 历 50. 已 经 和 工 作 单 位 签 约, 现 在 又 想 应 征 入 伍, 是 否 属 违 约? 高 校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需 要 变 更 就 业 协 议, 不 属 于 违 约 依 法 参 军 服 兵 役, 是 每 个 公 民 应 尽 的 光 荣 义 务 和 权 利, 受 国 家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要 依 照 宪 法 兵 役 法 等 规 定, 支 持 本 单 位 员 工 依 法 服 兵 役, 并 落 实 好 他 - 29 -

们 退 役 后 的 安 置 工 作 高 校 毕 业 生 要 和 用 人 单 位 及 时 沟 通 协 商, 共 同 做 好 工 作 安 排 51. 落 实 单 位 户 档 随 迁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从 哪 里 报 名 应 征? 签 约 落 实 单 位 并 已 办 理 户 档 随 迁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想 应 征 入 伍, 如 现 户 籍 所 在 地 与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不 是 同 一 地 方 的, 从 现 户 籍 所 在 地 报 名 应 征 52.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优 惠 政 策 及 如 何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大 学 生 参 军 入 伍 除 享 受 义 务 兵 正 常 优 待 外, 还 享 受 优 先 报 名 应 征 优 先 体 检 政 审 优 先 审 批 定 兵 优 先 安 排 使 用 的 政 策, 大 学 生 合 格 一 个 批 准 入 伍 一 个, 对 在 本 辖 区 难 以 解 决 的, 由 省 ( 区 市 ) 统 一 协 调 解 决, 合 格 的 大 学 生 未 被 批 准 入 伍 前, 不 得 批 准 高 中 以 下 文 化 程 度 青 年 入 伍 对 批 准 入 伍 的 大 学 生 在 安 排 去 向 时, 优 先 安 排 到 军 兵 种 或 专 业 技 术 要 求 高 的 部 队 服 役 在 部 队 服 役 期 间, 还 可 优 先 选 改 士 官, 高 校 毕 业 生 士 兵 还 可 直 接 选 拔 为 军 官 退 役 后, 在 就 业 安 置 考 研 升 学 等 方 面 享 受 更 多 优 惠 政 策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当 年 通 过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统 一 考 试 或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已 被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或 研 究 生 招 生 单 位 录 取 的 新 生 ( 以 下 简 称 入 伍 高 校 新 生 ), 在 应 征 入 伍 的 同 时 可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退 役 后 2 年 内 允 许 入 学 入 伍 高 校 新 生 在 报 名 应 征 时 可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学 历 证 书, 到 应 征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领 取 并 填 写 应 征 入 伍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新 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申 请 表 ), 批 准 入 伍 后,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加 盖 公 章, 连 同 入 伍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寄 送 至 高 校 招 生 部 门, 由 高 校 出 具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通 知 书, 交 入 伍 高 校 新 生 或 - 30 -

受 委 托 人 保 管 退 役 后 可 以 在 退 役 当 年 或 者 第 2 年 高 校 新 生 入 学 期 间, 持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通 知 书 和 高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到 录 取 高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53. 从 高 校 毕 业 生 士 兵 中 确 定 提 干 对 象 需 符 合 哪 些 基 本 条 件? 高 校 毕 业 生 士 兵 提 干 对 象,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1)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军 事 素 质 过 硬, 文 化 基 础 扎 实, 有 发 展 潜 力, 志 愿 献 身 国 防 事 业 ; (2)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员 或 者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3)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的, 主 要 是 参 加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经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下 同 ) 招 生 办 公 室 本 科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统 一 录 取 且 取 得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历 和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 含 毕 业 学 年 入 伍, 服 役 期 间 取 得 学 历 和 学 位 的 ); 也 可 以 是 参 加 全 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统 一 招 生 考 试, 经 省 招 生 办 公 室 本 科 第 三 批 录 取 取 得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历 和 学 士 学 位 ( 以 下 简 称 三 本 ) 且 服 役 期 间 表 现 特 别 优 秀 的 毕 业 生 ; 研 究 生 毕 业 的, 必 须 是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 (4) 截 至 当 年 6 月 30 日, 入 伍 1 年 半 以 上 ( 服 役 期 间 取 得 学 历 和 学 位 的 应 当 入 伍 2 年 以 上 ), 且 在 推 荐 的 旅 ( 团 ) 级 单 位 工 作 半 年 以 上 ; (5) 现 实 表 现 好, 被 评 为 优 秀 士 兵 或 者 被 旅 ( 团 ) 级 以 上 单 位 评 为 先 进 个 人 ; 三 本 毕 业 的 还 应 当 担 任 班 长 或 者 副 班 长, 或 者 荣 立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或 者 被 旅 ( 团 ) 级 以 上 单 位 评 为 军 事 训 练 标 兵 ; (6) 本 科 毕 业 的 年 龄 不 超 过 26 周 岁 ( 截 至 当 年 6 月 30 日, 下 同 ); 研 究 生 毕 业 的 年 龄 不 超 过 29 岁 ; 其 中, 获 得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被 军 区 级 以 上 单 位 树 为 重 大 典 型 表 彰 为 英 模 人 物 的, 在 驻 国 家 级 三 类 以 上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少 - 31 -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部 队 服 役 且 为 少 数 民 族 的, 年 龄 可 以 放 宽 1 岁 ; (7) 身 体 和 心 理 健 康, 符 合 军 队 院 校 招 收 学 员 体 格 检 查 标 准 54. 高 校 在 校 生 入 伍 有 什 么 优 惠 政 策? 高 校 在 校 生 入 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保 留 学 籍 退 役 后 准 其 复 学 并 享 受 相 应 的 学 费 资 助 政 策 其 他 有 关 优 待 安 置, 入 伍 后 参 加 军 校 考 试 选 取 士 官, 退 役 后 复 学, 复 学 后 享 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和 减 免 学 费, 参 加 专 升 本 研 究 生 考 试, 调 整 专 业, 参 加 国 防 生 选 拔, 参 加 国 家 组 织 的 农 村 基 层 服 务 项 目 人 选 选 拔, 以 及 毕 业 后 参 加 军 官 人 选 选 拔 等, 按 照 国 家 和 军 队 出 台 的 文 件 及 各 地 各 高 校 制 定 的 实 施 办 法 和 细 则 执 行 55. 大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都 可 以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吗? 在 校 期 间 已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的 学 生,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和 国 防 生, 其 他 不 属 于 服 义 务 兵 役 到 部 队 参 军 的 学 生, 均 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政 策 56.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如 何 计 算?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按 照 国 家 对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研 究 生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年 限 据 实 计 算 以 入 伍 时 间 为 准, 入 伍 前 应 达 到 的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即 为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 退 役 复 学 后 应 完 成 的 学 制 规 定 年 限, 即 为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专 升 本 本 硕 连 读 中 职 高 职 连 读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完 成 本 科 硕 士 高 职 和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阶 段 学 习 任 务 的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专 升 本 本 硕 连 读 学 制 在 校 生, 在 专 科 或 本 科 学 习 阶 段 应 征 入 伍 的, 以 - 32 -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在 本 科 或 硕 士 学 习 阶 段 应 征 入 伍 的, 以 本 科 已 学 习 时 间 或 硕 士 已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其 以 前 专 科 学 习 时 间 或 本 科 学 习 时 间 不 计 入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中 职 高 职 连 读 学 生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年 限, 按 照 高 职 阶 段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退 役 复 学 后 学 费 减 免 的 期 限, 为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剩 余 期 限 复 学 后 攻 读 更 高 层 次 学 历 不 在 减 免 学 费 范 围 之 内 57. 学 费 资 助? 国 家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缴 纳 的 学 费 实 行 一 次 性 补 偿, 对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行 代 偿, 退 役 后 复 学 或 入 学 的 实 行 学 费 减 免 资 助 对 象 : 公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民 办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和 独 立 学 院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 含 高 职 ) 研 究 生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的 应 ( 往 ) 届 毕 业 生 在 校 生 和 入 学 新 生, 以 及 成 人 高 校 招 收 的 普 通 本 专 科 ( 高 职 ) 应 ( 往 ) 届 毕 业 生 在 校 生 和 入 学 新 生 在 校 期 间 已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的 学 生,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国 防 生, 其 他 不 属 于 服 义 务 兵 役 到 部 队 参 军 的 学 生, 不 享 受 国 家 资 助 资 助 标 准 : 本 专 科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硕 士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博 士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1 万 元 资 助 程 序 : 第 一 步, 登 录 全 国 征 兵 网 ( 网 址 :http//www.gfbzb.gov.cn) 报 名 应 征, 填 写 打 印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步,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对 申 请 表 中 学 生 的 资 助 资 格 标 准 金 额 等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加 盖 公 章, 一 份 留 存, 一 份 返 还 学 生 第 三 步, 学 生 在 征 兵 报 名 时 将 申 请 表 交 至 征 集 地 县 级 人 - 33 -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学 生 通 过 征 兵 体 检 被 批 准 入 伍 后, 县 级 征 兵 办 对 申 请 表 加 盖 公 章 并 返 还 学 生 第 四 步, 学 生 将 申 请 表 原 件 和 入 伍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寄 送 至 原 就 读 高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部 门, 由 学 校 向 学 生 补 偿 学 费 偿 还 助 学 贷 款 或 资 助 学 费 58. 因 个 人 原 因 被 部 队 退 回, 学 生 已 获 补 偿 代 偿 的 经 费 要 被 收 回 吗? 因 本 人 思 想 原 因 故 意 隐 瞒 病 史 或 违 法 犯 罪 等 被 部 队 退 回 的 的 学 生, 取 消 受 助 资 格, 并 不 得 申 请 学 费 减 免 各 省 ( 区 市 )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应 在 接 收 退 兵 后 及 时 将 被 退 回 学 生 的 姓 名 就 读 高 校 退 兵 原 因 等 情 况 逐 级 上 报 至 国 防 部 征 兵 办 公 室, 并 按 照 学 生 原 就 读 高 校 的 隶 属 关 系, 通 报 同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中 央 高 校 被 部 队 退 回 并 被 取 消 资 助 资 格 的 学 生, 如 学 生 返 回 其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已 补 偿 的 学 费 或 代 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资 金 由 学 生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收 回 ; 如 学 生 返 回 其 原 就 读 高 校, 已 补 偿 的 学 费 或 代 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由 学 生 原 就 读 高 校 会 同 退 役 安 置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收 回 各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各 高 校 应 在 收 回 资 金 后 十 日 内, 逐 级 汇 总 上 缴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收 回 资 金 按 规 定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经 费 59. 大 学 生 士 兵 退 役 后 享 受 哪 些 就 学 优 惠 政 策? (1) 退 役 后 报 考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招 生 的, 教 育 考 试 笔 试 成 绩 总 分 加 10 分 ; (2) 具 有 高 职 ( 高 专 ) 学 历 的, 退 役 后 免 试 入 读 成 人 本 科, 或 经 过 一 定 考 核 入 读 普 通 本 科 ; - 34 -

(3)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退 役 后 三 年 内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的, 初 试 总 分 加 10 分, 立 二 等 功 及 以 上 的, 退 役 后 免 试 ( 指 初 试 ) 推 荐 攻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60. 报 名 参 加 全 国 成 人 高 考 专 升 本 招 生, 如 何 实 现 免 试 录 取? 退 役 的 高 职 ( 专 科 ) 毕 业 生 报 名 后 不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报 名 结 束 后, 有 关 成 人 高 校 对 报 名 人 员 提 交 的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确 定 录 取 名 单, 经 省 级 成 招 办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发 放 录 取 通 知 书 报 名 人 数 超 出 计 划 数 的, 成 人 高 校 对 报 名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未 被 录 取 的 考 生 由 省 级 成 招 办 调 剂 到 其 他 志 愿 高 校 录 取 61. 具 有 高 职 ( 专 科 ) 学 历 的 毕 业 生 退 役 后 报 考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如 何 参 加 考 试? 有 何 优 惠 政 策? 具 有 高 职 ( 专 科 ) 学 历 的 退 役 毕 业 生 与 其 他 普 通 专 升 本 考 生 一 起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享 受 招 生 计 划 单 列 考 试 成 绩 单 独 划 线 按 报 考 人 数 30% 比 例 择 优 录 取 的 优 惠 政 策 62. 大 学 生 士 兵 退 役 后 可 享 受 哪 些 就 业 安 置 优 惠 政 策?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发 给 退 役 金, 由 安 置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接 收, 根 据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可 以 发 给 经 济 补 助 ; 安 置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其 免 费 参 加 职 业 教 育 技 能 培 训, 经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并 推 荐 就 业 ; 报 考 公 务 员 应 聘 事 业 单 位 职 位 的, 在 军 队 服 现 役 经 历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当 优 先 录 用 或 者 聘 用 ; 国 有 企 业 在 新 招 录 职 工 时, 应 拿 出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作 岗 位 择 优 招 录 大 学 生 退 役 士 兵 ; 基 层 专 职 武 装 干 部 重 点 招 录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 参 加 户 籍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 35 -

生 就 业 指 导 机 构 原 毕 业 高 校 就 业 招 聘 会, 享 受 重 点 推 荐 就 业 指 导 等 就 业 服 务 63. 高 校 毕 业 生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年 限 是 多 少? 我 国 现 行 的 义 务 兵 役 制 度 服 役 年 限 是 两 年 64. 什 么 是 士 官? 与 义 务 兵 有 什 么 区 别? 我 军 现 役 士 兵 按 兵 役 性 质 分 为 义 务 兵 役 制 士 兵 和 志 愿 兵 役 制 士 兵 义 务 兵 役 制 士 兵 称 为 义 务 兵, 志 愿 兵 役 制 士 兵 称 为 士 官 士 官 属 于 士 兵 军 衔 序 列, 但 不 同 于 义 务 兵 役 制 士 兵, 是 士 兵 中 的 骨 干 义 务 兵 实 行 供 给 制, 发 给 津 贴, 士 官 实 行 工 资 制 和 定 期 增 资 制 度 65. 士 官 直 招 什 么 时 间 开 始 及 报 名 流 程? 直 招 士 官 对 象 : 普 通 高 校 应 届 往 届 毕 业 生, 所 学 专 业 符 合 部 队 需 要 ( 专 业 查 询 ), 未 婚, 年 龄 不 超 过 24 周 岁 ( 截 止 当 年 7 月 31 日 ); 政 治 和 体 格 条 件, 按 照 征 集 义 务 兵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招 收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所 在 高 校 和 所 学 专 业 已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的, 应 当 取 得 国 家 颁 发 的 中 级 以 上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关 于 补 偿 代 偿 : 按 照 相 应 的 士 官 工 资 标 准 发 放 工 资, 不 享 受 学 费 补 偿 代 偿 政 策 全 国 直 招 士 官 报 名 时 间 :4 月 10 日 至 6 月 15 日 (2014 年 截 止 日 期 已 延 长 至 7 月 5 日 ) 报 名 流 程 申 请 报 名 符 合 招 收 条 件 的 招 收 对 象, 在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征 兵 办 公 室 ( 应 届 毕 业 生 也 可 以 在 其 毕 业 学 校 所 在 地 县 ( 市 区 ) 征 兵 办 公 室 ) - 36 -

报 名, 登 录 全 国 征 兵 网 ( 网 址 :http://www.gfbzb.gov.cn), 填 写 相 关 表 格 和 信 息 体 检 政 审 根 据 县 ( 市 区 ) 征 兵 办 公 室 的 通 知, 参 加 统 一 组 织 的 体 格 检 查, 同 时 由 县 ( 市 区 ) 征 兵 办 公 室 安 排 政 治 审 查, 填 写 招 收 士 官 政 治 审 查 表 招 收 士 官 体 格 检 查 表 专 业 审 定 对 体 检 政 考 合 格 人 员, 县 级 以 上 征 兵 办 公 室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学 校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审 定 或 专 业 考 核, 作 出 综 合 评 定, 填 写 招 收 士 官 学 历 专 业 审 定 表 或 者 招 收 士 官 专 业 技 能 考 核 评 定 表 定 兵 公 示 对 体 格 检 查 政 治 审 查 专 业 审 定 或 者 专 业 考 核 合 格 者, 县 级 以 上 征 兵 办 公 室 在 全 面 衡 量 的 基 础 上, 择 优 定 兵, 定 兵 名 单 向 社 会 公 示 批 准 入 伍 通 过 公 示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征 兵 办 公 室 批 准 服 现 役, 签 订 招 收 士 官 协 议 书, 办 理 入 伍 手 续, 发 给 应 征 公 民 入 伍 通 知 书, 通 知 其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注 销 户 口 交 接 运 输 起 运 前, 部 队 会 派 出 接 兵 人 员 到 达 接 兵 地 区, 负 责 将 招 收 的 士 官 接 回 部 队 检 疫 复 查 到 达 部 队 后, 由 部 队 对 招 收 士 官 的 政 治 身 体 学 历 职 业 资 格 等 进 行 检 疫 和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收 条 件 的, 经 部 队 大 军 区 级 单 位 批 准, 退 回 原 征 集 地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征 兵 办 公 室, 由 县 ( 市 区 ) 征 兵 办 公 室 注 销 其 入 伍 手 续,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落 户 训 练 使 用 招 收 士 官 入 伍 后, 进 行 入 伍 训 练 和 岗 前 专 业 培 训 训 练 结 束 后, 由 大 军 区 级 单 位 统 一 分 配 到 旅 ( 团 ) 级 部 队 为 主 的 专 业 技 术 士 官 岗 位 - 37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招 录 ( 聘 ) 66. 我 市 招 考 公 务 员 的 对 象 是 哪 些? 报 考 我 市 公 务 员 的 招 考 对 象 具 体 可 分 为 三 类 : 一 是 在 报 名 开 始 日 前 取 得 重 庆 市 常 住 户 口, 且 在 报 名 开 始 日 前 取 得 国 民 教 育 ( 包 括 全 日 制 自 学 考 试 成 人 教 育 网 络 教 育 夜 大 电 大 ) 序 列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 二 是 在 重 庆 市 外 生 源 在 重 庆 市 内 高 校 就 读, 以 及 重 庆 生 源 在 重 庆 市 外 高 校 就 读 且 能 够 在 毕 业 当 年 8 月 1 日 前 取 得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普 通 专 科 本 科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 三 是 在 报 名 开 始 日 前 取 得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的 非 重 庆 市 常 住 户 口 人 员 上 述 报 考 人 员 只 要 符 合 考 录 公 告 中 所 规 定 的 报 考 条 件 和 职 位 表 规 定 的 职 位 资 格 条 件, 均 可 报 考 67. 高 校 毕 业 生 报 考 公 务 员 有 何 具 体 规 定?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1 16 号 ) 精 神, 我 市 规 定 : 从 2012 年 起, 市 级 以 上 机 关 录 用 公 务 员, 除 部 分 特 殊 职 位 外, 均 应 从 具 有 2 年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人 员 中 录 用 区 县 ( 自 治 县 ) 级 以 下 机 关 特 别 是 乡 镇 机 关 招 录 公 务 员, 主 要 用 于 招 录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68.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如 何 报 考 公 务 员?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报 考 的, 除 需 提 供 考 录 公 告 和 职 位 表 中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还 要 出 具 教 育 部 门 的 学 历 ( 学 位 ) 认 证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学 历 ( 学 位 ) 认 证 由 国 家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报 考 人 员 可 上 网 ( 网 址 :www.cscse.edu.cn) 查 询 认 证 的 有 关 要 求 和 程 序 - 38 -

学 历 ( 学 位 ) 认 证 和 使 领 馆 开 具 的 有 关 证 明 等 材 料, 在 面 试 时 需 与 其 他 材 料 一 并 交 招 录 单 位 审 核 69. 可 否 持 辅 修 第 二 学 历 专 业 的 证 书 报 考? 答 : 对 于 取 得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普 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的 报 考 人 员, 若 在 校 期 间 取 得 辅 修 第 二 学 历 证 书 的, 可 持 辅 修 第 二 学 历 专 业 的 证 书 报 考 70. 在 公 务 员 招 录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如 何 解 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指 基 层 和 生 产 一 线 工 作 经 历, 即 具 有 在 县 级 以 下 党 政 机 关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村 ( 社 区 ) 组 织 及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等 工 作 的 经 历 曾 在 军 队 团 和 相 当 团 以 下 单 位 工 作 过, 可 视 为 具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71.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起 始 时 间 如 何 界 定? 在 基 层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自 报 到 之 日 起 算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等 工 作 人 员,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以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起 始 时 间 算 起 自 主 创 业 并 办 理 工 商 注 册 手 续 的 人 员, 其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自 营 业 执 照 颁 发 之 日 起 算 ; 以 灵 活 就 业 形 式 初 次 就 业 人 员, 其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从 登 记 灵 活 就 业 并 经 审 批 确 认 的 起 始 时 间 算 起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到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习 见 习 基 地 ( 该 基 地 为 基 层 单 位 ) 参 加 见 习 或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视 同 具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自 报 到 之 日 起 算 72. 普 通 高 校 就 读 期 间 的 工 作 经 验 是 否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 39 -

在 普 通 高 校 就 读 期 间 工 作 经 历, 视 为 社 会 实 践 经 验, 不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当 然, 这 里 的 在 校 的 社 会 实 践, 特 指 普 通 招 生 计 划 的 学 生 在 校 的 社 会 实 践 如 果 是 成 人 教 育 在 职 参 加 的 学 历 教 育, 其 就 读 期 间 依 然 从 事 正 常 的 单 位 工 作, 这 不 属 于 社 会 实 践, 其 工 作 经 历 有 效 73. 有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以 何 种 身 份 报 考? 具 有 2 年 及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以 凭 应 届 毕 业 生 身 份 报 考, 仅 限 符 合 职 位 表 中 规 定 的 招 录 对 象 其 基 层 工 作 年 限 为 不 限 的 职 位 ; 如 果 符 合 职 位 规 定 的 基 层 工 作 年 限, 也 可 以 报 考 要 求 具 有 2 年 及 以 上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的 职 位 74. 公 务 员 招 录 如 何 报 考? 重 庆 市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报 名 工 作 在 网 上 进 行, 不 设 现 场 报 名 报 考 人 员 登 录 重 庆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网 www.cqhrss.gov.cn, 点 击 招 录 信 息 栏, 选 择 相 应 考 试 公 告, 认 真 阅 读 公 告 及 附 件 中 职 位 表 对 报 考 部 门 职 位 的 详 细 要 求 在 公 告 的 报 名 时 间 内, 可 以 在 重 庆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网 首 页 在 线 服 务 栏 目 下 的 报 名 及 准 考 证 打 印 栏, 或 者 通 过 重 庆 市 考 试 录 用 公 务 员 信 息 栏 进 入 报 名 系 统, 提 交 报 考 申 请 - 40 -

就 业 见 习 75. 什 么 是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是 指 政 府 为 帮 助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积 累 工 作 经 验 提 升 就 业 能 力, 按 照 自 愿 原 则, 组 织 推 荐 其 到 经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认 定 的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参 加 就 业 训 练 实 践 活 动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76.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对 象 有 哪 些? 两 年 内 未 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高 校 毕 业 学 年 在 校 生 以 及 我 市 对 口 支 援 西 藏 地 区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见 习 人 员 见 习 期 限 为 3-6 个 月 77. 如 何 报 名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自 愿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并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持 身 份 证 毕 业 生 或 学 生 证 到 市 或 区 县 ( 自 治 县 )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现 场 报 名, 也 可 以 持 以 上 证 件 到 就 业 见 习 基 地 报 名, 或 登 录 重 庆 大 学 生 就 业 网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78. 见 习 人 员 享 受 哪 些 权 益 保 障? 见 习 人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益 : 享 有 见 习 基 本 生 活 补 助 和 见 习 期 间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的 权 利 ; 见 习 期 间, 市 或 区 县 ( 自 治 县 )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提 供 人 事 档 案 托 管 服 务 ; 见 习 留 用 就 业 的, 见 习 时 间 作 为 工 龄 计 算 见 习 未 留 用 就 业 的, 市 或 区 县 ( 自 治 县 )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提 供 就 业 推 荐 就 业 指 导 就 业 招 聘 和 就 业 培 训 等 后 续 配 套 服 务 ; 其 他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益 - 41 -

科 研 助 理 79.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哪 些? 按 照 科 技 部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关 于 鼓 励 科 研 项 目 单 位 吸 纳 和 稳 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科 发 财 2009 97 号 ) 规 定, 由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所 承 担 的 民 口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973 计 划 863 计 划 科 技 支 撑 计 划 项 目 以 及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会 的 重 大 重 点 项 目 等, 可 以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作 为 研 究 助 理 或 辅 助 人 员 参 与 研 究 工 作 此 外 的 其 他 项 目, 承 担 研 究 的 单 位 也 可 聘 用 高 校 毕 业 生 聘 用 对 象 主 要 以 优 秀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为 主, 包 括 高 校 以 及 有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科 研 机 构 培 养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生 被 聘 用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不 是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正 式 在 编 职 工, 需 与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责 任 和 义 务 80. 科 研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与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签 订 的 服 务 协 议 应 包 含 哪 些 内 容? (1)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2) 研 究 助 理 的 姓 名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和 住 址 ; (3) 服 务 协 议 期 限 ; (4) 工 作 内 容 ; (5) 劳 务 性 费 用 数 额 及 支 付 方 式 ; (6) 社 会 保 险 ; (7)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42 -

服 务 协 议 不 得 约 定 由 毕 业 生 承 担 违 约 金 81. 服 务 协 议 的 期 限 如 何 约 定?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单 位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与 研 究 工 作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发 2009 47 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服 务 协 议 期 限 最 多 可 签 订 三 年, 三 年 以 下 的 服 务 协 议 期 限 已 满 而 项 目 执 行 期 未 满 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协 商 续 签 至 三 年 82. 服 务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可 以 解 除 协 议 吗? 服 务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毕 业 生 可 以 提 出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但 应 提 前 15 天 书 面 通 知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提 出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的,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书 面 通 知 毕 业 生 本 人 研 究 助 理 被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或 协 议 期 满 终 止 后, 符 合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83. 被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获 取 报 酬? 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向 高 校 毕 业 生 支 付 劳 务 性 费 用, 具 体 数 额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照 相 应 岗 位 标 准,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84.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是 否 给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上 保 险?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具 体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费 参 保 缴 费 待 遇 支 付 等 具 体 办 法 参 照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85. 被 吸 纳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户 档 如 何 迁 转? 毕 业 生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期 间, 根 据 当 地 情 况, 其 户 口 档 案 可 存 放 在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入 学 前 家 庭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项 目 承 担 单 - 43 -

位 所 在 地 或 入 学 前 家 庭 所 在 地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免 费 为 其 提 供 户 口 档 案 托 管 服 务 86.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后 如 何 就 业? 协 议 期 满, 如 果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无 意 续 聘, 则 毕 业 生 到 其 他 岗 位 就 业 同 时, 国 家 鼓 励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正 式 聘 用 ( 招 用 ) 人 员 时, 优 先 聘 用 担 任 过 研 究 助 理 的 人 员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或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聘 用 ( 招 用 ) 担 任 过 研 究 助 理 的 人 员, 应 当 分 别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2 35 号 ) 等 规 定 执 行 87. 毕 业 生 服 务 协 议 期 满 被 用 人 单 位 正 式 录 ( 聘 ) 用 后, 如 何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工 龄 如 何 接 续? 担 任 过 研 究 助 理 的 人 员 被 正 式 聘 用 ( 招 用 )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凭 用 人 单 位 录 ( 聘 ) 用 手 续 劳 动 合 同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工 龄 与 参 与 项 目 研 究 期 间 的 工 作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 44 -

就 业 援 助 88.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和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分 别 包 括 哪 些? 困 难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 来 自 城 镇 低 保 家 庭 低 保 边 缘 户 家 庭 农 村 贫 困 家 庭 和 残 疾 人 家 庭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一 般 认 为,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在 心 理 身 体 学 业 经 济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处 于 弱 势 的 毕 业 生 89. 什 么 是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政 策?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政 策 是 指, 为 鼓 励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灵 活 就 业, 减 轻 其 以 个 人 身 份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的 压 力, 或 为 降 低 企 业 的 用 人 成 本, 鼓 励 其 吸 纳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对 上 述 个 人 或 单 位 在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后 实 行 先 缴 后 补, 给 予 一 定 费 用 补 贴 属 于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灵 活 就 业 后 申 报 就 业 并 以 个 人 身 份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可 以 享 受 一 定 数 额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补 贴 数 额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其 实 际 缴 费 的 2/3 具 体 补 贴 标 准 由 省 级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确 定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现 灵 活 就 业 后, 要 向 街 道 ( 社 区 ) 申 报 就 业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每 季 度 终 了 后, 按 规 定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对 上 季 度 已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资 金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由 本 人 签 字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盖 章 确 认 的 注 明 具 体 从 事 灵 活 就 业 的 单 位 岗 位 地 址 等 内 容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本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社 会 保 险 征 缴 机 构 出 具 的 上 季 度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单 据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 45 -

财 政 部 门 复 核 后, 按 规 定 将 资 金 支 付 给 申 请 者 本 人 90.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由 政 府 开 发 以 满 足 社 区 及 居 民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的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岗 位 对 符 合 条 件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就 业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符 合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条 件 的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公 益 性 岗 位 就 业 援 助 政 策 91. 我 市 实 施 的 公 益 性 岗 位 设 置 是 怎 么 样 的? (1) 吸 纳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社 区 和 公 益 性 劳 动 组 织, 按 规 定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2) 自 2013 年 起, 我 市 将 建 立 政 府 购 买 公 益 性 岗 位 机 制, 连 续 3 年 每 年 在 主 城 区 及 区 域 性 中 心 城 市 开 发 购 买 公 益 性 岗 位 5000 个, 为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过 渡 性 就 业 岗 位 同 时, 建 立 财 政 对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挂 钩 联 动 机 制, 并 对 单 位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按 规 定 给 予 补 贴 92. 社 区 和 社 区 公 益 性 劳 动 组 织 吸 纳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哪 些 优 惠 政 策? 吸 纳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社 区 和 公 益 性 劳 动 组 织, 可 按 规 定 享 受 不 超 过 3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标 准 按 其 实 际 为 招 用 人 员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计 算, 个 人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仍 由 本 人 负 担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标 准 按 每 人 每 年 5000 元 计 算 自 2013 年 起 在 主 城 区 及 区 域 性 中 心 城 市 开 发 购 买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公 益 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标 准 按 其 实 际 为 招 用 人 员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计 算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按 按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70% - 46 -

计 算 93. 什 么 是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政 策? 公 益 性 岗 位 补 贴 政 策 是 指, 由 政 府 或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开 发 的 符 合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的 服 务 性 岗 位 或 协 助 管 理 岗 位, 安 置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和 属 于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给 予 一 定 期 限 一 定 额 度 的 工 资 性 补 贴 该 补 贴 拨 付 给 在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排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的 单 位, 目 的 在 于 降 低 用 人 单 位 的 成 本, 帮 助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尽 快 实 现 就 业 和 稳 定 就 业 94. 什 么 是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政 策?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政 策 是 指,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务 工 劳 动 者 通 过 初 次 技 能 鉴 定 ( 限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就 业 准 入 制 度 的 指 定 工 种 )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给 予 一 定 费 用 补 贴 属 于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可 按 此 规 定 向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一 次 性 补 贴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资 金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本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开 具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 或 税 务 发 票 ) 等 凭 证 材 料,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财 政 部 门 复 核 后, 按 规 定 将 资 金 支 付 给 申 请 者 本 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省 级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确 定 95. 什 么 是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如 何 申 请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是 指, 对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的, 据 其 参 加 培 训 情 况 给 予 一 定 费 用 的 补 贴 登 记 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按 此 规 定, 可 凭 借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向 职 业 培 训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补 贴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资 金 申 请 材 料 应 附 : 本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登 记 证 等 复 印 件 - 47 -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证 书 ) 或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等 培 训 或 就 业 证 明 等 材 料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开 具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 或 税 务 发 票 ) 等 对 登 记 失 业 人 员 参 加 职 业 培 训 后, 取 得 职 业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职 业 技 能 资 格 证 书 ),6 个 月 内 没 有 实 现 就 业 的, 按 最 高 不 超 过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60% 给 予 补 贴 ; 对 6 个 月 内 实 现 就 业 的, 按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的 100% 给 予 补 贴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具 体 办 法 和 标 准 由 省 级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确 定 96. 什 么 是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 政 策, 申 请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的 基 本 程 序 有 哪 些?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发 放 政 策 是 对 毕 业 年 度 享 受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残 疾 毕 业 生 和 和 有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生, 给 予 800 元 / 人 的 一 次 性 补 贴 发 放 对 象 : 在 毕 业 年 度 内 有 就 业 意 愿 并 积 极 求 职 的 享 受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残 疾 毕 业 生 和 有 助 学 贷 款 的 毕 业 生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个 人 申 请 表 ; 申 请 材 料 附 件 ( 市 外 学 生 提 交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当 年 一 季 度 享 受 低 保 的 证 明 材 料 市 内 学 生 提 交 低 保 证 复 印 件 和 法 定 抚 养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街 道 ( 乡 镇 )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残 疾 学 生 提 供 残 疾 证 复 印 件 ) 有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证 明 材 料 由 学 校 自 行 决 定 求 职 补 贴 申 请 程 序 : 毕 业 年 度 的 3 月 份, 各 高 校 组 织 低 保 家 庭 学 生 残 疾 学 生 及 有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开 展 求 职 补 贴 申 请 工 作 申 请 人 登 陆 重 庆 就 业 网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系 统 填 报 在 校 求 职 创 业 补 贴 申 请 表 ( 附 件 1) 各 高 校 将 纸 质 材 料 汇 总 后 统 一 交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财 政 部 门 复 核 后, 按 规 - 48 -

定 将 资 金 划 拨 到 高 校 财 务 账 户, 再 由 高 校 打 入 申 请 人 银 行 账 户 97.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免 费 提 供 哪 些 服 务 内 容?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为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回 到 原 籍 的 毕 业 生 免 费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1) 就 业 政 策 法 规 咨 询 ; (2) 职 业 岗 位 供 求 信 息 ; (3) 市 场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信 息 ; (4) 职 业 培 训 信 息 ; (5) 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介 绍 ; (6) 对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实 施 就 业 援 助 ; (7)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失 业 登 记 ; (8) 其 他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 49 -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98. 什 么 是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促 进 计 划, 是 指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以 实 名 制 登 记 为 基 础, 将 有 就 业 意 愿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全 部 纳 入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范 围, 综 合 运 用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和 服 务 手 段, 力 争 使 每 一 名 有 就 业 意 愿 的 离 校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半 年 内 实 现 就 业 或 参 加 到 就 业 准 备 活 动 中 根 据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名 登 记 情 况, 对 有 就 业 意 愿 的, 及 时 提 供 用 人 信 息 ; 对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组 织 其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提 供 创 业 服 务, 落 实 创 业 扶 持 政 策 ; 对 暂 时 不 能 实 现 就 业 的, 组 织 参 加 就 业 见 习 和 职 业 培 训 ; 对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有 针 对 性 的 就 业 援 助 99. 离 校 后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获 得 相 应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回 到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报 到 的 未 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能 够 享 受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所 属 的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机 构 和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就 业 指 导 与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 就 业 政 策 法 规 咨 询 职 业 岗 位 供 求 信 息 市 场 工 资 指 导 价 位 信 息 职 业 培 训 信 息 职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介 绍 办 理 求 职 登 记 失 业 登 记 等 100. 高 校 毕 业 生 实 名 制 登 记 的 对 象 包 括 哪 些? 实 名 制 登 记 对 象 包 括 本 市 户 籍 市 外 户 籍 在 渝 应 届 及 往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其 中, 应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指 离 校 未 满 一 年 ( 毕 业 当 年 7 月 1 日 至 次 年 6 月 30 日 )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包 括 专 科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 往 届 高 校 毕 业 生 - 50 -

指 离 校 超 过 一 年 但 未 满 两 年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包 括 专 科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101. 高 校 毕 业 生 如 何 进 行 实 名 制 登 记?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持 居 民 身 份 证 户 口 簿 毕 业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常 住 地 社 区 出 具 的 未 就 业 证 明 等 资 料, 到 户 籍 地 就 业 地 或 常 住 地 街 道 ( 乡 镇 ) 劳 动 就 业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工 作 机 构 进 行 实 名 制 登 记, 按 规 定 办 理 就 业 失 业 登 记 证 102. 实 名 登 记 高 校 毕 业 生 可 享 受 哪 些 公 共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1)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专 门 服 务 窗 口, 免 费 为 实 名 登 记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求 职 登 记 职 业 指 导 职 业 介 绍 就 业 登 记 和 失 业 登 记 招 考 信 息 等 一 站 式 服 务 组 织 有 培 训 需 求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免 费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技 能 鉴 定 为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提 供 创 业 培 训 政 策 咨 询 项 目 推 荐 信 贷 融 资 开 业 指 导 政 策 扶 持 后 续 跟 踪 等 服 务 (2) 就 业 援 助 各 级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将 就 业 困 难 高 校 毕 业 生 纳 入 就 业 援 助 体 系, 建 立 专 门 台 账, 实 施 一 对 一 职 业 指 导 和 重 点 帮 扶, 并 向 用 人 单 位 重 点 推 荐 或 通 过 公 益 性 岗 位 安 置 就 业 103. 对 促 进 用 人 单 位 吸 纳 登 记 失 业 的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还 有 哪 些 扶 持 政 策? (1) 社 保 补 贴 对 各 类 企 业 新 招 用 登 记 失 业 高 校 毕 业 生, 与 之 签 订 1 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和 失 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