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 :610041

Similar documents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中国 北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

<4D F736F F D20B9D8D3DABABDCCECD0C5CFA2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B9C9B6ABD2BBD6C2D0D0B6AFC8CBD4F6B3D6B9ABCBBEB9C9B7DDB5C4B7A8C2C9D2E2BCFB5F E646F6378>

<4D F736F F D20E5A7D1F4BBDDB3C95FB9D8D3DAE5A7D1F4BBDDB3C9B5E7D7D3B2C4C1C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20B9C9B9C9B6ABD4F6B3D6B9C9B7DDB5C4D7A8CFEEBACBB2E9D2E2BCFB5FB6A8B8E >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8)038 号 致 :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他字 [2018] 第 047 号 致 :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

专项核查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6 层 电话 :(0551) 传真 :(0551)

关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D BJ-3 号致 :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目录引言... 1 正文... 4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 一 ) 五牛基金... 4 ( 二 ) 五牛亥尊... 5 ( 三 ) 五牛御勉... 6 ( 四 ) 五牛政尊... 7 ( 五 ) 五牛启尊... 8 ( 六 ) 五牛衡尊 ( 七 ) 五牛始尊 二

致:北京华通为尔广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巨化集团公司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法律意见书

的全部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合理查验后, 针对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 本律师所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本律师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关于【请律师填写客户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 股股票的 致 :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健康元 ) 委托, 担任健康元通过下属子公司天诚实业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诚

基于以上声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对本次增持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一 )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1. 楚昌投资楚昌投资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2 月 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受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集团 增持人 ) 的委托,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附件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仟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施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金信安 兴宁金顺安 兴宁众益福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说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作出判断并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 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核查意见仅供广东明珠为本次增持目的使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之 致 :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4D F736F F D20B9E8B1A6BFC6BCBCA3BA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受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新阳 或 公司 ) 的委托, 委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公司”、“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峥宇律师、韩春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上港集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拟实施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 以下简称 银座股份 或 公司 ) 控股股东商业集团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世界贸易中心 ( 以下简称 世贸中心 ) 鲁商物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鲁商物产, 世贸中心 鲁商物产统称 增持人 ) 于 2015 年 7 月 3 日至 2016 年 1 月 2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致 :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624 号 致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和晶科技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就和晶科技拟定的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变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8) 粤正平法字第 号 致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Microsoft Word %E4%B8%8A%E5%B8%82%E6%B3%95%E5%BE%8B%E6%84%8F%E8%A7%81%E4%B9%A6xh%20%282010_11_02%29[1].doc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博雅生物的委托, 担任博雅生物回购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回购办法 回购补充规定 回购指引 及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八 ) 现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 以下简称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 )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6-010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关于提供信息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 承诺方 :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 盖章 ) 2015 年 5 月 6 日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9 层, 邮编 : /F,North Tower,CGN Building, 2002 Shennan Blvd,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 /Tel: ; 传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鄂正律公字 (2015)046 号 致 :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 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下简称 永安药业 ) 董事会的委托, 委派本律师就永安药业拟定的 关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C9CFCDF832A3BAB1B1BEA9CAD0CCECD4AAC2C9CAA6CAC2CEF1CBF9B9D8D3DAB5DAB6FEC6DAB9C9C6B1C6DAC8A8BCA4C0F8BCC6BBAECADAD3E8CAC2CFEEB5C4B7A8C2C9D2E2BCFB2D D66696E616C2E646F6378>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证券代码:00097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希望公告编号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DHLBJSEC 号致 :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德恒 本所 ) 接受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 的委托, 担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 第一部分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曲美家居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特聘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以下简称 中国 )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广汇汽车 ) 的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德恒 02G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邦宝益智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星期三

律师事务所 函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G 号致 : 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

Transcription: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 :610041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2019) 天 ( 蓉 ) 意字第 2 号 致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希望六和 或 公司 ) 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担任新希望六和的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 证监发 [2015]51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现就公司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希望集团 或 增持人 ) 增持新希望六和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增持股份 )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而出具本

2 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如涉及会计 审计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3 本所在出具时,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有关的所有文件 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 判断, 并据此出具 ; 对本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 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为出具本,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 公司及增持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所必须的 真实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6 本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如下 :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一 ) 增持人基本情况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为新希望集团,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其基本情况如下 : 2

公司名称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2018938457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 4 段 45 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好注册资本 800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农 林 牧 副 渔产业基地开发建设 ; 生态资源开发 ; 菜蓝子基地建设 ; 饲料, 农副产品 ( 除棉花 烟叶 蚕茧 粮油 ) 的加工 仓储 销售 ; 高新技术的开发, 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 建筑材料 ( 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 ), 普通机械, 电器机械, 电子产品, 五金, 交电, 针纺织品, 文化办公用品 ; 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及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 零配件和相关技术的进口, 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商务服务业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二 ) 增持人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 增持人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 ( 一 )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 ( 二 )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 三 )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 四 )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 存在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之日, 增持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中国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 一 ) 本次增持股份前,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增持股份前, 增持人新希望集团直接持有新希望六和 999,669,474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23.71%), 新希望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1,225,998,83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29.08%) 成都美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39,427,588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94%)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30,643,96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73%) 成都希望大陆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22,834,114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54%) 李巍持有新希望六和 12,728,10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30%) 平安汇通安赢汇富 49 号持有新希望六和 5,527,00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13%) 成都好吃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2,673,954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06%) 刘畅持有新希望六和 2,155,452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05%) 刘永好持有新希望六和 892,32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02%) 基于上述, 本次增持股份前, 增持人新希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希望六和 2,342,550,792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55.56%) ( 二 )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具体内容根据新希望六和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18-28), 公司股东新希望集团基于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念, 计划拟于未来 6 个月内以不低于 2.7 亿元人民币, 不超过 8.7 亿元人民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所允许的方式 ( 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方式 ) 增持公司股份 ( 三 ) 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情况根据增持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新希望六和发布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本次增持承诺期内, 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48,493,655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 增持金额为 303,656,091.54 元 4

( 不含交易手续费 ), 增持均价为 6.26 元 / 股, 累计增持股份所用资金金额不低于 2.7 亿元人民币, 不超过 8.7 亿元人民币, 完成了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 四 ) 本次增持股份后,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增持股份后, 增持人新希望集团直接持有新希望六和 1,048,163,129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24.86%), 新希望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1,225,998,83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29.08%) 成都美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39,427,588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94%)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30,643,96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73%) 成都希望大陆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22,834,114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54%) 李巍持有新希望六和 12,728,10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30%) 平安汇通安赢汇富 49 号持有新希望六和 5,527,00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13%) 成都好吃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持有新希望六和 2,673,954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06%) 刘畅持有新希望六和 2,155,452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05%) 刘永好持有新希望六和 892,320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0.02%) 基于上述, 本次增持股份后, 增持人新希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希望六和 2,391,044,447 股股份 (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56.71%)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本次增持股份符合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根据新希望六和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18-28), 披露了新希望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 就增持人 增持金额 增持时间等作出披露 ;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 公告编号 :2018-50), 披露了新希望集团增持进展情况 5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 本次增持完成后, 新希望六和及增持人尚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股份符合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根据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 三 ) 项的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的,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增持股份前,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342,550,792 股股份, 占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55.56%, 超过新希望六和总股本的 50%,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增持股份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 三 ) 项的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增持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中国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本次增持股份符合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已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增持股份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 ( 二 ) 项的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本一式叁份, 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6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 司增持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的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天元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经办律师 ( 签字 ): 陈昌慧 曾治海 本所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 :610041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