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0000173231201812290265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承保以下意外伤害事故 : ( 一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 客运车辆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 ( 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 公共场所发生的火灾 爆炸 雷击 踩踏 建筑物倒塌 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第五条列明的意外伤害事故, 且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 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标准编号为 JR/T0083 2013, 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 ) 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伤残评定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他人伤害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罹患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 五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六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七 )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以非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
( 三 ) 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 ( 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 非商业营运或非法营运的飞机 火车 轮船或汽车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位于其住所以及其工作单位场所期间 第九条对于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 ( 二 ) 款保险责任, 因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特大交通事故不受此限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若为境外出险, 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6. 意外事故原因证明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伤残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 5. 意外事故原因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JR/T 0083 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保监发 [2014]6 号 )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 客运车辆期间 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 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 轮船甲板或汽车车厢时起, 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 车厢或甲板时止的期间 火车 包括铁路列车 地铁 轻轨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 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按照核准的线路 站点 时间和票价运营, 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汽车或电车 境外发生事故时, 参照适用此定义 客运车辆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采用班车客运 包车客运 旅游客运形式运送旅客 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车辆 境外发生事故时, 参照适用此定义 商业营运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指依法发放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的车辆 次生灾害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 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 爆炸 瘟疫 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海啸 水灾 泥石流 滑坡等灾害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1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公共场所 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对公众开放, 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 停留 使用的场所, 主要有车站 码头 民用航空站 商场 公园 影剧院 展览会 运动场等 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涉及到的具体罪名列举的行为 特大交通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 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 或者死亡 1 人, 同时重伤 8 人以上, 或者死亡 2 人, 同时重伤 5 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