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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子企业 保险业务 为在职员工缴纳团体年金保险续期保费 无锡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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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

附件1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基本情况... 3 三 重要事项... 6 四 附录 / 22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5% 股权的现金对价共计 189,250, 元, 支付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中介机构费用 9,174, 元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 ( 全部为利息收入 ) 为 281, 元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一 ) 募

截至目前, 物产集团下属一级公司股权均已过户至物产中大名下, 已办理完毕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该部分股权资产评估值约占物产集团评估总额的 91.64% 物产集团不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 负债( 包括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等 ) 均已由物产中大承继, 该部分资产 负债约占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 ( 北京 ) 律师事务所 ( 简称 泰和泰 或 本所 ) 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高盟新材 或 上

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粤高速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粤高速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查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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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182-5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人 ) 根据本所与申请人签署的 律师服务合同, 本所律师作为申请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

一 本次发行概况 ( 一 ) 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及核准情况 1 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6 年 8 月 5 日,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原则性同意 2016 年 8 月 9 日,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联环保 ) 无锡市国联发展 ( 集团 ) 有限公司 (

释义 除非本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含 义 : 合众思壮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成 指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通致晟 指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招通致晟的全体股东和长春天成的全体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长春天成 100% 股权和招通致晟 100%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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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根据四通新材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天津东安 ) 深圳红马创业基金管理中心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深圳红马 ) 天津多恩新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多恩新悦 ) 天津立中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证法律意见 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该等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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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和承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 担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 就该事项向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本核查意见是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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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钢研高纳 ) 的委托, 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

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其他依据, 进行了合理


股票简称:新华医疗 股票代码: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目录 一 重要提示... 3 二 公司基本情况... 3 三 重要事项... 6 四 附录 / 21

目 录 第一部分引言...2 第二部分正文...3 一 本次交易方案...3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标的资产的交割情况...6 四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7 五 结论性意见...8 1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 三 )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汉得信息 或 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汉得信息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精神, 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 资料和其他

AA+ AA % % 1.5 9

声明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按照行业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 除非另有所, 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重组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 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东


一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作出的关于资产更名过户的承诺 序号 承诺人 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时 间 承诺期 限 北部湾港务集团 一 拟置入资产无第三方权利限制相关承诺本公司拥有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盛港码头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钦州盛港 ) 及北海港兴码头经营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北海港兴 )00% 股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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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受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与 格式准则 26 号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 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 出具本次重组资产过户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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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阿继

18 兴宁市网络舆情信息中心 兴宁市历史纪念馆 兴宁市历史纪念馆 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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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简称 : 山西焦化证券代码 :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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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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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SHINEWAY LAW FIRM 中国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 (450003) 12/F,JingweiLargBldg, 43Weiwu Road, Zhengzhou, China(450003) 电话 (Tel):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根据 2019 年 1 月 16 日贵会并购重组委员会 2019 年第 1 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有关审核意见的要求,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海证券 本独立财务顾问 ) 会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盛屯矿业 上市公司 ) 及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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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兴宁市历史纪念馆 兴宁市历史纪念馆 兴宁市历史纪念馆 兴宁市

声明和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 ) 接受委托, 担任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宇软件 或 上市公司 ) 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资产交割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资产交割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4) 产品年化收益率 :3.30%; (5) 认购金额 :3 亿元人民币 ; (6) : 2. (1) 产品名称 : 人民币 步步为赢 结构性存款 期 ; (2) 产品类型 : ; (3) 产品起息及 :2016 年 5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 (4) :3

1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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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上市公告受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 保证其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

声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对本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 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

声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市委托, 担任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态度,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钢研高纳 公司或上市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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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批准与授权 ( 一 ) 如意集团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如意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声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担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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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资料编制而成, 旨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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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 或 本独立财务顾 问 ) 接受委托, 担任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联股份 或 上 市公司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沙隆达 A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沙隆达 B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 联席主承销商 ) 住所 :

声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银河证券 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委托, 担任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山西焦化 上市公司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并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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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已过户至泰达控股名下,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一 标的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出资产交割确认单 ( 以下简称 交割确认单 ) 和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简称 中审华寅 ) 出具的 CHW 津审字 [2014]1

声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 年修订 ) 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

一 本次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2016 年 8 月 3 日, 现代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 作出了 关于批准 <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 的决议 以及 关于授权董事长办理集团公司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决议, 同意

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 释义 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 担任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发行人 / 七星电子 / 上市 公司 / 公司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七星电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即七星电子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北京电控 圆合电子 七星华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

声明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括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修订稿 )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 网站 ; 备查文件备置于无锡华光锅炉

(2) 标的资产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Transcription:

证券代码 :600475 证券简称 : 华光股份公告编号 : 临 2017-010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2 月 8 日, 华光股份领取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 185 号 ), 华光股份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联环保 )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公司收到核准文件后及时开展了本次重组的相关实施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本次交易吸收合并的实施情况 ( 一 ) 资产交付及过户 1 交割日及相关安排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华光股份与国联环保签署的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交割协议书 ( 以下简称 交割协议 ), 双方确认以 2017 年 3 月 1 日为交割日 ;2017 年 2 月 28 日为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损益等净资产变动进行审计 华光股份与国联环保双方确认, 不涉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 备案 ) 的资产自交割日起归属于华光股份所有, 涉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 备案 )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国联环保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对外投资 车辆等, 应于交割日后六个月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 备案 ) 国联环保拥有的该等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 义务 收益及风险自交割日起已全部转移至华光股份

2 资产交割总体状况 根据 2017 年 3 月 30 日华光股份与国联环保签署的 吸收合并资产交割确认书 ( 以下简称 交割确认书 ) 及华光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日, 国联环保资产交付情况如下 : (1) 国联环保已将不涉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 备案 ) 的资产全部交付给了华光 股份, 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资产所涉及的原始凭证 合同 文件等资料 (2) 长期股权投资交割 过户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变更情况 1 无锡新联热力有限公司 65.0% 已完成 2 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 67.5% 已完成 3 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 92.5% 已完成 4 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0% 变更办理中 5 江阴热电有限公司 50.0% 已完成 6 江阴热电益达能源有限公司 50.0% 已完成 7 公主岭德联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49.0% 已完成 8 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35.0% 已完成 9 高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4.81% 已完成 10 西安大唐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33% 变更办理中 11 山西晋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注 ) 70.00% 变更办理中 注 : 山西晋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系国联环保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与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 限公司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环保认缴出资 4,550 万元, 占出资比例 70% 截至本公告 披露之日, 国联环保尚未实缴出资 无锡国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过户登记, 目前相关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根据 交割协议, 对于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长期股权投资, 需于资产交 割日后六个月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过户变更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变更情况 1 约克 ( 无锡 ) 空调冷冻设备公司 20.0% 变更办理中 2 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8.74% 已完成 3 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8.74% 已完成 4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76% 已完成 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3% 变更办理中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需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过户登记, 目前相关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根据 交割协议, 对于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需于资 产交割日后六个月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 土地房屋交割过户情况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序号 权证号 座落地址 面积 ( 平方米 ) 用途 使用权类型 1 锡南国用 (2011) 第 033 号 无锡市 城南路 3 号 210,792.90 工业出让 国联环保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其拥有的位于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面积为 210,792.90 平方米的权证号为锡南国用 (2011) 第 033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并已取得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收件单 该等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 其变更登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 房屋所有权 序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号座落地址号 ( 平方米 ) 1 锡房权证字第 WX1000603549-5 号 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1,371.09 2 锡房权证字第 WX1000603549-6 号 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10,869.45 3 锡房权证字第 WX1000603549-4 号 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1,573.31 4 锡房权证字第 WX1000603549-3 号 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1,133.06 用途

5 锡房权证字第 WX1000603549-2 号 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698.02 6 锡房权证字第 WX1000603549-1 号 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4,378.18 7 京房权证宣其字第 42851 号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 11 号楼 77.59 住宅 8 京房权证宣其字第 42852 号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 11 号楼 145.50 住宅 9 京房权证宣其字第 53316 号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 11 号楼 31.96 车位 合计 20,278.16 国联环保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上述第 1 至 6 项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并已取得 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收件单 该等房屋所有权 权属清晰, 其变更登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上述 7-9 项房产尚需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 交割协议, 国联环保名下涉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 需于资 产交割日后六个月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 专利权变更情况 根据无锡盛阳专利商标事务所 ( 普通合伙 ) 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 证明, 该所已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国联环保委托的 6 件专利权以 及 3 件专利申请权转让相关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文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国联 环保尚未收到相关的手续合格通知书 根据 交割协议, 国联环保专利权需于资产交割日后六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6) 车辆过户情况 国联环保拥有的车辆尚需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根据 交割协议, 国联环保名 下车辆需于资产交割日后六个月内完成过户手续 3 交割资产损益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交割资产损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 4 未完成权属变更的资产情况 上述未完成交割的资产评估价值对本次交易影响如下 :

序号类别资产名称评估价值 ( 万元 ) 占国联环保总资产比 例 (%) 1 对国联环科的股权投资 5,460.00 0.84 2 股权 对大唐电力的股权投资 238.78 0.04 3 投资 对约克空调的股权投资 48,100.00 7.38 4 对国联证券的股权投资 12,010.32 1.84 5 房屋 京房权证宣其字第 42851 号 6 所有 京房权证宣其字第 42852 号 2,101.32 0.32 权 7 京房权证宣其字第 53316 号 8 一种从污泥中回收鸟粪石的系统 9 专利一种污水处理装置 10 用于清洗污泥板框脱水滤布的装置 47.06 0.01 11 车辆车辆 70.93 0.01 合计 68,028.41 10.44 因此, 上述资产评估价值占交易金额的比例合计仅为 10.44%, 对本次交易影响较小 ( 二 ) 债权转移根据 交割协议, 国联环保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债权转移事项已向相关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自交割日起, 国联环保的债权等其他资产相关权利义务由华光股份享有并承担, 实现的收益或者亏损均由华光股份享有或承担 ( 三 ) 债务交割 1 通知债权人情况 (1)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国联环保 ( 母公司 ) 负债合计 932,607,215.66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国联环保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 5 份, 对应债务金额 897,688,602.92 元, 约占债务总额的 96.26%

(2) 国联环保及华光股份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就本次合并事项刊载了 关于吸收合并的债权人公告, 并载明了申报债权的期限及详细方式 根据国联环保的确认, 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 国联环保 华光股份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未有债权人表示明确反对 2 债务承继情况根据 交割协议, 国联环保 华光股份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 尚需履行的义务和 / 或责任在交割日后将由华光股份承担 ( 四 ) 员工安置安排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 华光股份为存续方, 承接国联环保人员, 华光股份的员工将根据其与华光股份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 国联环保的员工将由华光股份全部接收,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由华光股份与该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享有或承担相关权利 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华光股份已接受国联环保的全部员工, 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 五 ) 国联环保注销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国联环保的注销正在进行中 ( 六 ) 验资情况 根据 2017 年 3 月 31 日天衡所出具的 验资报告 ( 天衡验字 (2017)00038 号 ), 华光股份向无锡市国联发展 ( 集团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联集团 )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3,403,598 股, 每股面值 1 元, 购买资产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3.84 元 ; 同时, 华光股份将国联环保持有的华光股份股本 115,504,522 元予以注销 华光股份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87,899,076.00 元,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3,899,076.00 元 经天衡所审验, 截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止, 华光股份已收到国联集团以国联环保净资产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87,899,076.00 元 二 本次交易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本次交易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户情况如下 :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变更情况 1 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 25.00% 已完成 2 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5.00% 已完成 三 后续事项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及交易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本次交易后续待办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 ( 一 ) 部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 / 备案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国联环保存在部分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 备案的资产尚未完成过户变更手续, 国联环保应于 交割协议 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 二 ) 国联集团新增股份的证券登记 上市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 华光股份将向国联集团共计发行 403,403,598 股股份, 华光股份尚需就前述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股份的上市手续 ( 三 ) 国联环保原持有的华光股份的股份的注销根据本次重组方案, 本次吸收合并后国联环保原持有的 45.12% 比例的华光股份的股份 (115,504,522 股 ) 将予以注销 华光股份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前述股份注销手续 ( 四 ) 实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华光股份尚需向国联金融 华光股份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60,000 元

( 五 ) 工商变更华光股份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 ( 六 ) 承诺的履行本次重组过程中, 国联集团出具多项承诺, 对于尚未履行完毕或期限尚未届满的承诺, 国联集团需继续履行 四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综上所述,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本次重组已取得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授权和批准,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同意, 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本次重组涉及国联环保名下资产 负债交割事宜以及惠联热电 25% 股权 友联热电 25% 股权变更事宜已实质完成, 国联环保部分资产未完成过户变更手续不会影响本次重组资产交割后续事项的实施 华光股份尚需办理国联集团新增股份的证券登记申请 上市申请, 办理华光股份因吸收合并而持有华光股份股份的注销手续 华光股份尚需办理因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 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 本次交易已获得交易各方权力机构及相关政府机关的授权和批准 ; 本次吸收合并中国联环保的资产已经交易双方确认权属转移至华光股份, 除了国联环保部分资产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以外, 本次交易的其他标的资产已经履行过户手续 本所认为, 虽然国联环保部分资产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但不存在过户相关法律障碍, 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 备查文件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