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和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 ) 接受委托, 担任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宇软件 或 上市公司 ) 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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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零一五年二月

2 声明和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 ) 接受委托, 担任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华宇软件 或 上市公司 ) 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 ( 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 遵循客观 公正原则, 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 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实施情况做出独立 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以供华宇软件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 材料由华宇软件 马勤 折哲民 诸越海 黄承芬 严峰 侯玉成 郑凯 胡鸿轲 王德胜 杨金萍和忻孝委 ( 马勤 折哲民 诸越海 黄承芬 严峰 侯玉成 郑凯 胡鸿轲 王德胜 杨金萍和忻孝委以下合称 交易对方 ) 提供 华宇软件和交易对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 : 其所提供和出具的所有文件 材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合法性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 对本 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义务 3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报告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华宇软件全体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作出客观 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华宇软件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 不构成对华宇软件的任何投资建议, 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 : 国家现行法律 1

3 法规无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 本次交易能 够顺利完成 5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华宇软件董事会发布 北京华 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 公告 和与此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全文 本财务顾问特别承诺如下 : 1 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合法 合规 真实和有效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经审阅了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仅就与本次标的资产过户相关问题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 盈利预测 投资决策 财产法律权属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4 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购买资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独立财务顾问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实施结果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 2

4 释义 在核查意见中, 除非文义载明, 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公司 / 本公司 / 上市公司 / 华宇软件 紫光华宇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 : 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为上市公司的曾用名, 下文除专有名词外, 均以华宇软件代紫光华宇 华宇信息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 广州华宇 亿信华辰 华宇金信 华宇信码 广州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 曾用名广州紫光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下文除专有名词外, 均以广州华宇代广州紫光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亿信华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华宇软件持股 80% 的控股子公司 华宇金信 ( 北京 ) 软件有限公司, 原航宇金信 ( 北京 ) 软件有限公司, 华宇软件持股 51% 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 华宇软件持股 51% 的控股子公司 大连华宇华宇 ( 大连 )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 浦东中软 / 标的公司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华软博天 广州勤创 中国软件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 / 标的资产 / 拟购买资产 / 标的股权收购价格 / 交易价格 / 交易作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本次交易 / 本次重组 标的股份 北京华软博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系浦东中软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勤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曾为浦东中软的子公司, 报告期内已注销根据上下文, 可能代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或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 中国软件持有浦东中软 9.815% 的股权浦东中软的全部自然人股东, 包括马勤 折哲民 诸越海 黄承芬 严峰 侯玉成 郑凯 胡鸿轲 王德胜 杨金萍和忻孝委 浦东中软 % 股权 华宇软件收购标的资产所支付的价格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马勤等 11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浦东中软 % 股权上市公司因向马勤等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资产而向其发行的股份 股份交割日标的股份登记到交易对方名下之日 股权交割日 报告 / 本报告 / 本报告书 作为本次交易标的浦东中软 % 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草案 ) 3

5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 专项审核报告 华宇软件与马勤等 11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华宇软件与马勤等 11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 盈利补偿协议 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资产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 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 23 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 )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 格式准则 26 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工作备忘 录第 13 号 财务顾问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证监会公告[2008]14 号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 :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购重组委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级法院 会 省市县 ( 区 ) 三级人民法院, 即 ( 省级 ) 高级人民法院, ( 市级 ) 中级人民法院,( 县级 ) 基层人民法院 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清所 / 上海清算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食药监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评估 / 审计基准日 2014 年 6 月 30 日 华宇软件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决议公告之日 过渡期本次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独立财务顾问 / 华泰联合证券 / 华泰联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 / 奋迅奋迅律师事务所 4

6 审计机构 / 大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标的资产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 / 东洲资产 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评估机构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万元 亿元 人民币元 人民币万元 人民币亿元 最近两年一期 / 报告期 2012 年 2013 年和 2014 年 1-6 月 5

7 一 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 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 相关债权债 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 一 )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 2014 年 9 月 15 日, 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 2014 年 10 月 8 日, 本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华宇软件召开第五届第十七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署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 2014 年 12 月 4 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经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 2014 年第 71 次工作会议审核并获得无条件通过 2014 年 12 月 30 日, 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413 号 关 于核准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马勤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核准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 截止 2015 年 1 月 21 日, 浦东中软 % 股权均已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本 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 2015 年 2 月 13 日, 华宇软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马勤 折哲民 诸越海 黄承芬 严峰 侯玉成 郑凯 胡鸿轲 王德胜 杨金萍和忻孝委办理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出具了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和 证券持有人名册 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向深交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 份的上市手续, 并需就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等变更事项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6

8 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 审 批 核准程序,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批准, 实施过程合法 合规 ( 二 ) 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 理状况 1 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截止 2015 年 1 月 21 日, 浦东中软 % 股权均已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015 年 1 月 28 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5] 号 验资报告, 经其审验认为 : 截至 2015 年 1 月 27 日止, 华宇软件已取得浦东中软的 % 股权, 新增股份 1,814, 股, 每股作价 元, 本次股权变更后, 公司注册资本 ( 股本 ) 增加人民币 1,814, 元, 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 5,000, 元, 资本公积增加 60,823, 元 截至 2015 年 1 月 27 日止,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 151,815, 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浦东中软 % 股权, 因此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 理问题 2 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和 证券持有人名册, 上市公司已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为交易对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的 1,814,831 股 A 股股份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已经完成资产的交付与 过户, 标的公司股权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 上市公司已经完成新增注册资本 7

9 的验资工作 华宇软件已经为交易对方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工作, 合法有效 华宇软件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事宜办理新增股份上市和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障碍和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完毕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程序合法有效 二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 ( 包括相关 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 标的资产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 目标等 ) 存在差异的情况 三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调整情况 1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未对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向本公司派遣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交易实施也不以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向本 公司派遣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前提 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 上市 公司不存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未来, 如果公司拟对对现有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调整, 将基于自 身发展战略 业务板块布局及公司治理和经营需要, 严格按 公司法 公司章 程 等相关规定办理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止, 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重组发生变更 2 标的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8

10 在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 股权后, 浦东中软董事会设 7 名董事, 其中, 上市公司委派 4 名, 浦东中软自然人股东推荐 3 名 华宇软件在浦东中软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给予其原管理层较高的自主权, 维持原管理团队的持续管理 实现控股后, 通过委派董事的方式加强了对标的公司的控制 ; 在业务上最大 限度的保持了标的公司的独立性, 未改变标的公司的原有业务结构, 未对其主要 管理层 核心技术人员作出重大调整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所涉相关人员的调整未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四 重组过程中, 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 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五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一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 交易对方出具了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关于执行劳动保障情况的承诺函, 关于股份锁定, 未受行政处罚, 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的承诺函, 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 中披露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交易对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 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9

11 六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一 ) 交易涉及的后续程序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事宜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手续, 同时需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没有迹象表明上述后续手续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 二 ) 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 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 出具了多项承诺, 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 需继续履行 ; 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 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 本次华宇软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 ; 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交易各方切实履行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七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认为 : 1 华宇软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和 重组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 证券发行登记已获受理, 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 ; 重组实施过程中, 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没有迹象表明相关后续事项的的办理存在风险和障碍 2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宇软件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 10

12 条件, 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华宇软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11

13 ( 此页无正文, 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签署页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代表 ): 吴晓东 项目主办人 : 于洋 唐堂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3 月 19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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