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一 重要提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2]1450 号文核准募集, 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正式运作, 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或 浦发银行 ) 根据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 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 2015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金资产规模为 0.19 亿元, 已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上述情形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从 2015 年 12 月 13 日起进入清算期,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12 月 13 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 基金概况 ( 一 ) 基金名称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 A, 基金代码 :253070;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 C, 基金代码 :001525) ( 二 )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 12 日 ( 四 )2015 年 12 月 12 日基金规模截止 2015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金资产规模为 18,736,936.91 元, 基金份额为 15,757,005.53 份, 其中国联安中债信用债 A 份额为 15,756,141.97 份,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 C 份额为 863.56 份 ( 五 ) 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把债券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 ) 指数成分券的平均剩余期限内,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 精选备选成分券及样本外债券, 将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力争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六 ) 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对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 ) 指数采取抽样复制为主 增强投资为辅的方式进行投资, 通过将投资组合成分券的平均久期 信用等级结构等特征保持在类似于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 ) 指数成分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信用等级结构等对应特征的水平, 以求获得与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 ) 指数收益率高度相关的收益特性, 并在此基础上适度调整, 结合数量化投资技术 个券深入研究 利率市场走势判断等, 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偏离风险及力争获得适度超额收益间的最佳匹配
( 七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中债信用债总财富 (3-5 年 ) 指数收益率 +5% 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 八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 九 )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十 )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运作情况概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450 号文 关于核准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核准, 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向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正式生效, 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472,290,945.87 元, 折合 472,290,945.87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资金作为本基金的发起资金, 通过代销机构共认购本基金 10,001,100(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份, 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所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自 201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2 日期间, 本基金正常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 2015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金资产规模为 18,736,936.91 元, 已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基金从 2015 年 12 月 13 日起进入清算期,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12 月 13 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四 基金最后运作日财务会计报告 ( 经审计 ) 资产负债表 ( 经审计 ) 会计主体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截止日 :2015 年 12 月 12 日 ( 最后运作日 ) 单位 : 人民币元 资 产 期 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 末 余 额 余 额 资产 : 负债 : 银行存款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7,921,853.91 短期借款 567,984.66 交易性金融负债 2,981.01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703,00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7,700,000.00 其中 : 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20,703,000.00 应付赎回款 2,919,991.0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付管理人报酬 5,039.40 基金投资应付托管费 1,374.38 衍生金融资产应付销售服务费 12.1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付交易费用 175.00 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税费 256,000.00 应收利息 652,951.40 应付利息 1,093.82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5,239.71 其他负债 233,387.97 其他资产负债合计 11,117,073.78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15,757,005.53 未分配利润 2,979,931.3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736,936.91 资产合计 : 29,854,010.6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29,854,010.69 五 清算情况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 13 日起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 及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 资产
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 由于报告性质所致, 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自 2015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止的清算期间,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 负债进行清算, 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 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 ( 一 ) 清算费用按照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规定,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资产处置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7,921,853.91 元, 清算期间银行存款净流入人民币 10,959,112.43 元, 于清算结束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18,880,966.34 元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 567,984.66 元, 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 并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划入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 2,981.01 元, 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 并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划入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4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 652,951.40 元, 于清算结束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 3,403.94 元, 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 并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划入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人民币 20,703,000.00 元, 均于清算期间变现, 于清算结束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零 6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申购款余额为人民币 5,239.71 元, 均于清算期间收回, 于清算结束日应收申购款余额为零
( 三 ) 负债清偿情况 1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为人民币 7,700,000.00 元, 均于清算期间到期, 于清算结束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为零 2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人民币 2,919,991.06 元, 均于清算期间支付, 于清算结束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零 3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 5,039.40 元, 均于清算期间支付, 于清算结束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余额为零 4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 1,374.38 元, 均于清算期间支付, 于清算结束日应付托管费余额为零 5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 12.15 元, 均于清算期间支付, 于清算结束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余额为零 6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 175.00 元, 均于清算期间支付, 于清算结束日应付交易费用余额为零 7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交税费余额为人民币 256,000.00 元, 均于清算期间支付, 于清算结束日应交税费余额为零 8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利息余额为人民币 1,093.82 元, 均于清算期间支付, 于清算结束日应付利息余额为零 9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 233,387.97 元,, 均于清算期间支付, 于清算结束日其他负债余额为零 ( 四 ) 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项目 2015 年 12 月 13 日 ( 基金开始清算日 ) 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 ( 基金结束清算日 ) 止期间 一 资产处置损益 63,793.99 1. 利息收入 14,074.94 其中 : 存款利息收入 9,231.11 债券利息收入 4,843.83 2. 投资收益 ( 损失以 - 填列 ) 582,253.29 其中 : 债券投资收益 582,253.29 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损失以 - 号填列 ) -532,534.24 4. 其他收入 ( 损失以 - 号填列 ) 0 二 清算费用 2,663.74 1. 交易费用 185.51
2. 利息支出 575.89 其中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575.89 3. 其他费用 1,902.34 三 清算净损益 ( 净亏损以 - 号填列 ) 61,130.25 项目 ( 五 )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 : 人民币元 金额 一 最后运作日 2015 年 12 月 12 日基金净资产 18,736,936.91 加 : 清算期间净收益 61,130.25 二 2015 年 12 月 25 日基金净资产 18,798,067.16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2015 年 12 月 25 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18,880,966.34 元,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起始日 2015 年 12 月 13 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 以上利息均按实际适用的利率计算 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划入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起孳生的利息归管理人所有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止, 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 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人民币 18,880,966.34 元, 其中人民币 657,268.79 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银行存款 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利息 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 备查文件
( 一 ) 备查文件目录 1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2 日 ( 基金最后运昨日 ) 止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的法律意见 ( 二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 三 )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