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一 本說明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7 月 23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 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修正案 規定辦理, 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7 月 06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440 號函修正 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 之內容 二 本公司自 105 年 01 月 01 日 ( 含 ) 起, 適用重大疾病定義甲型或乙型之現售保險商品清單如下表 : 適用重大疾病定義 ( 甲型 ) 全部或部分之疾病項目 遠雄人壽特定傷病終身壽險附約 遠雄人壽雄溫馨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103) 遠雄人壽守護醫級棒醫療保本終身保險 (103)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遠雄人壽金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遠雄人壽永康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永康照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保安心 B 型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安康重大疾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甲型 ) 適用重大疾病定義 ( 乙型 ) 全部或部分之疾病項目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第 1 頁
三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 一 ) 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1 重大疾病定義甲型及乙型項目如下表 : 重大疾病項目 ( 甲型 ) 重大疾病項目 ( 乙型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8.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2.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2.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9. 腦中風後殘障 ( 輕度 ) 3. 癌症 ( 重度 ) 3. 癌症 ( 重度 ) 10. 癌症 ( 輕度 ) 4. 癱瘓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11. 癱瘓 ( 輕度 ) 5.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5.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6. 末期腎病變 6. 末期腎病變 7.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7.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 重大疾病定義如下表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腦中風後殘障 ( 輕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 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或一下肢髖 膝及踝關節, 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第 2 頁
者 : 1 植物人狀態 2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3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前開 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 分者 ( 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 但無法抵抗外力 )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輕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 第 3 頁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下列項目除外 :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3 第二期(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 2 第一期惡性類癌 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 3 第二期(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皮纖維肉瘤 ) 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癱瘓 ( 重度 ) 癱瘓 ( 輕度 ) 係指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1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2 一上肢或一下肢,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 已經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 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 的異體移植 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第 4 頁
三 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 甲型及乙型差異說明 ( 二 ) 適用 107/09/14( 含 ) 以後投保之商品 1 重大疾病定義甲型及乙型項目如下表 : 重大疾病項目 ( 甲型 ) 重大疾病項目 ( 乙型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1.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8.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2. 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 2. 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 9. 腦中風後障礙 ( 輕度 ) 3. 癌症 ( 重度 ) 3. 癌症 ( 重度 ) 10. 癌症 ( 輕度 ) 4. 癱瘓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11. 癱瘓 ( 輕度 ) 5.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5.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6. 末期腎病變 6. 末期腎病變 7.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7.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2 重大疾病定義如下表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急性心肌梗塞 ( 輕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 腦中風後障礙 ( 輕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 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 或一下肢髖 膝及踝關節, 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第 5 頁
之一者 : 1 植物人狀態 2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3 兩肢 (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前開 運動障害, 係指肌力 3 分者 ( 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 但無法抵抗外力 ) 癌症 ( 重度 ) 癌症 ( 輕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 第 6 頁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下列項目除外 :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3 第二期(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 2 第一期惡性類癌 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 3 第二期(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皮纖維肉瘤 ) 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癱瘓 ( 重度 ) 癱瘓 ( 輕度 ) 係指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 且經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 且經六個 1 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完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力在 2 分 (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引力 ) 2 一上肢或一下肢, 有三大關節中之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或肌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 已經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 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 的異體移植 末期腎病變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第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