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HIX1 商品內容說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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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衬 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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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邦人壽安福一生終身健康保險 ( 商品代號 :HIX1) 商品內容說明壹 備查文號 :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商品開發部提供 貳 投保利益 : 名詞定義 : 一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 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 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三 疾病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 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所認定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篩檢疾病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四 住院 :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五 精神疾病 : 係指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編號第二百九十號至第三百十九號所稱之疾病 前述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如有變動, 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六 重大疾病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 ) 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間之限制 ( 一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 二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 三 )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1 植物人狀態 2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 1
2 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3 兩肢(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 四 )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 五 ) 癌症 ( 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2 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期黑色素瘤 8 第一期乳癌 9 第一期子宮頸癌 10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3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 六 ) 癱瘓 ( 重度 ): 係指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 七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重大器官移植,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 已經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 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 的異體 2
3 移植 給付內容 : 一 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一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 ( 含 ) 以內者, 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 (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 ( 含 ) 以上者, 則按下列二目計算金額之總和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 ( 一 ) 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 二 ) 自第三十一日起, 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 ( 含 ) 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 住院醫療保險金 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 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 不論是否為同一疾病或同一次住院期間, 每一保單年度之 住院醫療保險金 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 最高僅以九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 又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 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二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入住醫院後出院者, 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外, 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 乘以依前條所給付之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三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除依第一條約定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外, 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 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 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 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加護病房住院日數 四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六十四歲起因疾病或傷害, 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除依第一條約定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外, 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六十, 乘以依第一條所給付之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前項情形, 倘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六十四歲前即已住院, 而於保險年齡屆滿六十四歲以後始辦理出院者, 本公司就該次住院不另給付 老年住院關懷保險金 五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 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住院診療者, 本公司除依第一條約定給付 住院醫療保險金 外, 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 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四倍給付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 又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者, 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燒燙傷中心住院日數 3
4 六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條款附表二所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該手術者, 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十倍乘以條款附表二所列該項手術所對應之給付百分比率, 給付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 其各項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應分別計算 惟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 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 本公司僅按最高給付比率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 若不在條款附表二所列手術項目時, 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 計算給付金額 七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受領前條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之條件者, 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外, 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但本保險金同一次住院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八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 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門診接受條款附表二所列手術診療且已接受該手術者, 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 給付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 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 或同一日接受二次 ( 含 ) 以上手術時, 僅給付一次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九 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於醫院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二十倍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但本保險金之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 且於身故後方確定罹患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將依前項約定給付 重大疾病保險金 十 醫療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本公司累計給付上述給付內容第一條至第九條之各項保險金總額, 合計最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千倍為限 十一 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 於醫院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豁免自被保險人確診重大疾病日後本契約 ( 不含附約 ) 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 非經被保險人同意,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十二 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前, 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自醫院醫師診斷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的連續五年間, 被保險人於該期間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 本公司按本契約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百倍給付完全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前項所稱保單週年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的週年日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殘廢項目者,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 4
5 生活扶助保險金以一項為限 參 適用之附加條款 / 批註 : 無 肆 紅利給付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伍 重要相關權益 :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5
重大疾病甲型及乙型定義對照表
重大疾病甲 / 乙型定義差異對照表 重大疾病定義 急性心肌 梗塞 甲型 乙型 輕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一 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冠狀動脈 繞道手術 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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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差異說明 甲型與乙型的重大疾病項目差異為何 : 重大疾病項目差異說明 1 甲型 : 約定項目包含下列,(1) 癌症 ( 重度 ) 註 1 (2)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3) 腦中風後障 礙 ( 重度 ) (4) 癱瘓 ( 重度 ) (5)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6) 末期腎病變 (7) 重大器官 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等 7 項 2 乙型 : 除上述甲型約定項目之外, 另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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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幸福安康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保險單條款 ( 本附約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 主要給付項目 :1.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2.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附約無解約金 本附約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初次發生並診斷確定符合條款約定的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度重大疾病,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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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南山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樣本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 疾病 ( 不含癌症 ) 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投保時, 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105 ) 南壽研字第 05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依中華民國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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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人壽鑫安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105.03.31 康健 ( 商 ) 字第 10500000140 號函備查 107.09.07 按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逕行修正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契約且本附約保險成本自主契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保險 重大疾病 與 輕度重大疾病 等待期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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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DM1051101 1/7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團體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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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新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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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分期保險金 ) 樣本 ( 本附約所稱 輕度重大疾病 或 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第一次罹患, 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之輕度重大疾病或重大疾病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備查文號民國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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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產物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3 年 8 月 3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186 號函核准 105.1.4 依 104.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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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 給付項目 : 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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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 歡迎查閱本公司網站 (http://www.tlg-insurance.com), 或親臨本公司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 17 號 18 樓之 1 或各分支機構洽詢 本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75-777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之重大疾病癌症等待期為被保險人投保生效日起九十日內, 其他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內 台壽保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甲型 )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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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達產物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中華民國 99 年 3 月 31 日安麟商字第 990087 號函備查 105.3.10 依 104.7.23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6500 號函修正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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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險 - 契約重要內容告知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2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至第 7 條 第 14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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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 VIP(B 型 ) 終身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 重大疾病保險金 2. 住院日額保險金 3.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4. 保險費的豁免 5. 祝壽保險金 6.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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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漾鍾福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 給付項目 : 輕度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 ) ( 本保險 輕度特定傷病 與 特定傷病 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 但 癌症 ( 含重度 輕度 ) 則為九十日 ), 本公司對 輕度特定傷病 與 特定傷病 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 ( 但 癌症 ( 含重度 輕度 ) 則為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 ) 或自復效日開始,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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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珍安心一年期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2. 特別病房保險金 3.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4. 出院療養保險金 5.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6.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7.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8. 健康增值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險疾病之等待期間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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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重大疾病 ( 甲型 ) 暨特定傷病保險 ( 乙型 ) ( 主要給付項目 : 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保險金 ) 98.02.19(98) 華企字第 012 號函備查 107.08.31(107)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但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 不受前述三十日之限制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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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 ( 日額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100.03.28(100) 華產企字第 202 號函備查 108.01.0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商品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但經本公司同意續保者, 不受前述九十日之限制 第一條 第二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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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安心寶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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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鍾樂活特定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 給付項目 : 癌症 ( 輕度 ) 保險金或癌症 ( 重度 ) 保險金 特定腦神經退化性疾病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保險 癌症 ( 輕度 ) 及 癌症 ( 重度 ) 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公司對 癌症 ( 輕度 ) 及 癌症 ( 重度 ) 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本保險 特定腦神經退化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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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安心保倍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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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約 ( 甲型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力 ) ( 本保險 重大疾病保險金 之保險責任 : 係指自本附約始期日 ( 本附約訂立後加保者, 自加保日 ) 起第六十一 ( 計畫 A) 或第九十一日 ( 計畫 B) 開始, 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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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安心保倍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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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安心保倍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 特定重大疾病照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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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中華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宏總字第 10021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其他事項 :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1)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 且本附約之附約保金管保壽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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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農 永安防癌終身醫療險附約 A 型 防癌終身健康險附約 新終身防癌健康險附約 新癌症終身健康險附約 1. 2. 2. 2. () 理賠限額限額 36 萬限額 36 萬無理賠上限 ( 採費調整機制 ) 限額 45 萬限額 36 萬 (1) 癌症身故 3 萬元 3 萬元 富邦 富邦 遠雄 -5- 障 (2) 第一次罹患癌症 3 萬元 9 萬元第 1-2 年 :12.5 萬元第 21 年 ~: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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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中國信託人壽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重大疾病保險金 2. 特定傷病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險癌症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 ( 本險除癌症外之其他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 ( 本險無解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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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鍾安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 本險 特定傷病 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 經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者 ( 但 癌症 ( 重度 ) 則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九十日 以後或自復效日起 ),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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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保險金 ) 其他事項 : (1) 本商品投保時, 特定傷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惟其中癌症之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3) 傳真 :(02)8761-6721 (4)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ctbclife.com 第一條 [ 保險附約的構成 ] 中華民國 1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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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安達保險 - 花旗 全面守護 專案 100 萬元 X 給付倍數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 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 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 ( 預定附加費用率 ) 最高 39.5%, 最低 39.5%; 如要仔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 請洽本分公司業務員 服務據點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8 號 10 樓 免付費服務暨申訴專線電話 :0800-339-899) 或網站 (www.chubb.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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