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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邦人壽多保倍多重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 ( 商品代號 :SWA1) 商品內容說明 商品開發部提供 壹 備查文號 :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貳 投保利益 : 名詞定義 : 一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二 保險金額 : 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 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 實際繳費年度數 : 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 被保險人罹患第一次重大疾病或身故之保單年度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四 年繳保險費總和 : 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 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 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 (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 後所得之數額 五 所繳保險費 : 除另有約定外, 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 倘日後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六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 一 ) 除另有約定外, 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2% 之年利率, 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 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 二 ) 若本契約依約定減少保險金額, 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2% 之年利率, 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 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 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七 意外傷害事故 :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八 等待期間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 ) 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九 癌症 ( 輕度 ) : 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 ( 一 )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 二 ) 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 三 ) 第一期前列腺癌 ( 四 )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 五 )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 六 ) 邊緣性卵巢癌 ( 七 ) 第一期黑色素瘤 ( 八 ) 第一期乳癌 ( 九 ) 第一期子宮頸癌 ( 十 )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

2 下列項目除外 : ( 一 ) 原位癌或零期癌 ( 二 ) 第一期惡性類癌 ( 三 )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十 重大疾病 : 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重大疾病項目之一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 ( 一 ) 癌症 ( 重度 ):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 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 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 1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 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 2 10 公分 ( 含 ) 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 第一期前列腺癌 4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 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 含 ) 以下之乳頭狀癌 ) 6 邊緣性卵巢癌 7 第一期黑色素瘤 8 第一期乳癌 9 第一期子宮頸癌 10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 原位癌或零期癌 12 第一期惡性類癌 13 第二期 ( 含 ) 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 ( 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 二 ) 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 ( 含 ) 後, 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 含 ) 者之外, 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 或肌鈣蛋白 T>1.0ng/ml, 或肌鈣蛋白 I>0.5ng/ml ( 三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 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 四 ) 腦中風後殘障 ( 重度 ):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 栓塞 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 1 植物人狀態 2 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2

3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3 兩肢( 含 ) 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 五 ) 末期腎病變 :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 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 六 ) 癱瘓 ( 重度 ): 係指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 ( 含 ) 以上遺留下列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 1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 肌力在 2 分 ( 含 ) 以下者 ( 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 肘 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 踝關節 ( 七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重大器官移植, 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 已經接受心臟 肺臟 肝臟 胰臟 腎臟 (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 ) 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 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 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 的異體移植 十一 癌症 ( 輕度 ) 及重大疾病的 保險事故日 約定如下 : ( 一 ) 癌症( 輕度 ) 癌症( 重度 ) 急性心肌梗塞( 重度 ) 的保險事故日: 係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 二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的保險事故日: 係指手術施作日 ( 三 ) 腦中風後殘障( 重度 ) 的保險事故日: 係指事故發生日起算滿六個月後的診斷確定日 ( 四 ) 末期腎病變 的保險事故日: 係指初次接受定期透析治療日 ( 五 ) 癱瘓( 重度 ) 的保險事故日: 係指符合條款第二條第十三款第六目所列遺留殘障之一, 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的診斷確定日 給付內容 : 一 癌症( 輕度 ) 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且於第三次重大疾病之保險事故日前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約定之癌症 ( 輕度 ) 者, 本公司按癌症 ( 輕度 ) 保險事故日時之保險金額百分之五, 給付癌症 ( 輕度 ) 保險金 本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二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致成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 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 3

4 ( 二 ) 本次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 三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約定申領第一次重大疾病之保險事故日一年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致成約定非第一次重大疾病項目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按本次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 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四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依約定申領第二次重大疾病之保險事故日一年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致成約定非第一次及第二次重大疾病項目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按本次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 給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五 保險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分別依約定申領第一次至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時, 不論其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的該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係同項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 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大疾病負給付該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六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未發生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二 ) 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 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且未發生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 ( 一 )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 二 )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 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 4

5 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七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仍生存, 且未發生約定之重大疾病者, 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 二 ) 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九歲時之保險金額 八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 致成約定之重大疾病且申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者, 本公司豁免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後之本契約 ( 不含附約 ) 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 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 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參 適用之附加條款 / 批註 : 無 肆 紅利給付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伍 重要相關權益 :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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