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北 醫 學 大 學

Similar documents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修正條文

(\246C\246L _001[1].tif \(1 \255\266\255\261\))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合聘、改聘案: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66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PowerPoint 簡報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Microsoft Word _1_ 勞工處來函修正-佛光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修正案.docx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第四案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1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 ) (1) (2) (3) (4) 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範例)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契約書(草案)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勞動契約書(草案)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document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大千綜合醫院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4D F736F F D20B0EAA5DFBB4FAA46B14DACECBEC7AED5ABB4ACF9B669A5CEA448ADFBA475A740B357AB E646F63>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1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燊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中臺醫護技術學院 學生學藝競賽陳順獎學金申請辦法

717勞基法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勞動部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4D F736F F D20B3D2B8EAB77CC4B3B77CC4B3ACF6BFFD >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修訂紀錄 : 行政會議制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號函核備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教職員服務規則

Microsoft Word - ru doc

行政會議提案

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臺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教職員工出勤差假規則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Microsoft Word - \244\345\245\3631)

與老師相關的假

Transcription:

臺北醫學大學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聘任及管理辦法 102 年 11 月 13 日行政會議新訂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13 條 第一條本校為使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之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 特訂定 臺北醫學大學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聘任及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辦法係規範各類研究計畫 建教合作計畫及公民營機構補助 ( 委託 ) 計畫 ( 以下簡稱補助計畫 ) 及校內預算進用之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 分類如下 : 一 博士後研究員 : 博士畢業級別之專職人員, 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 二 專任研究助理 : 專科 學士 碩士畢業級別之專職人員, 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 三 兼任助理 : 部分工時人員, 分為研究獎助生 教學獎助生 研究生助理人員 大專院校學生 四 臨時工 : 臨時僱用之部分工時工作人員 前項第二至四款人員合稱助理人員 第三條聘任條件一 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之聘任條件, 以符合需求為要件, 惟不得聘任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 姻親擔任, 亦不得聘任在職或在學人員擔任博士後研究員 專任研究助理, 一經查獲須即溯自違規日起停止聘任, 衍生相關追繳費用由主持人負責繳清 各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聘用條件悉依補助機構規定辦理 二 博士後研究員及助理人員之工作內容 時間及地點安排, 由主持人及執行單位督導指定, 並得視需要派往其他地點工作 第四條聘任程序一 主持人依核定之經費內容於專任助理管理系統或兼職人員管理 第 1 頁 / 共 7 頁

系統於起聘五日前完成線上聘任事宜, 聘任案經行政單位於線上系統審核各項資料齊全後始得聘任 二 外籍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須具備工作許可證始得辦理聘任流程 ; 取得居留證後方得辦理健保加保 第五條聘任期限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聘期屆滿, 主持人擬續聘該助理人員時, 須至專兼任助理管理系統重新辦理人員聘任 第六條轉換計畫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於聘期中轉換計畫, 視為提前離職, 應於離職五日前於管理系統送出離職申請辦理離職手續, 並於時限內依管理系統程序辦理人員轉換計畫聘任申請 第七條離職程序一 聘任期間, 有終止契約情事者,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因故辭職時, 應通知主持人, 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辦理離職手續 未依前項預告期間提出離職申請而逕行離職者, 離職後未退保期間之保費及溢領薪資等費用, 由聘任人員自行繳清, 未繳回部分應由主持人負責繳納 三 博士後研究員與專任研究助理離職須歸還識別證, 遺失者繳交工本費 第八條薪資福利一 科技部及校內經費補助計畫聘任之博士後研究員與助理人員, 依本校 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暨博士後研究員教學研究費用表 及 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 辦理, 其他計畫博士後研究員及助理人員之薪資依補助機構規定辦理, 並明訂於契約書 二 博士後研究員與專任研究助理之年終獎金依補助機構年終獎金發放標準為原則, 本校年終獎金發放標準為參考 三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博士後研究員及助理人員皆享有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提撥勞工退休金 ; 外籍博士後研究員與專任研究助理因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則辦理離職儲金提撥 第九條出勤管理 第 2 頁 / 共 7 頁

一 博士後研究員與專任研究助理工作上下班皆須於系統打卡確實簽到簽退, 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週工作時間為四十小時 二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每日工作時間悉依每週或每月所排定班表辦理, 惟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且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以實際月支報酬 法定基本時薪之計算額 三 外籍學生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 每週最長為二十小時 四 博士後研究員與專任研究助理工作時間, 由主持人依工作進度需要彈性調整, 延長工作時間應依規定申請加班 五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須於兼職人員管理系統詳填工作當日起始時間及工作內容, 並經主持人於每月二十六日至次月二日完成線上薪資簽核作業 結案當月, 則應配合結案作業提出當月臨時工資申請 六 博士後研究員及專任研究助理請假應由本人於專任助理管理系統提出申請, 並經主持人及人力資源處線上審核完成 ; 如因急病或意外事故, 本人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手續者, 應於當日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讓所屬主持人知悉, 並於五日內辦妥請假手續 七 博士後研究員及專任研究助理給假依附表一辦理, 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則依勞動部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第十條教育訓練一 博士後研究員及助理人員應參加針對其所舉辦之教育訓練 二 博士後研究員及助理人員之專業性 特殊性訓練 ( 如 : 儀器設備操作訓練 實驗室放射性物質管理及防護訓練 研究常用生物技術訓練 ), 由各相關單位排定訓練課程, 主持人須依規定安排應受訓人員參加訓練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一 博士後研究員及助理人員應確實遵守研究區域管理及安全衛生規定, 主持人及聘任單位應負督導之責任, 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 二 博士後研究員及助理人員對於聘僱期間所知悉或保存之技術資料須嚴加保密, 離職時, 應將全部有關之技術資料繳回校方或銷毀, 並就其內容負保密之義務, 不因離職而終止, 如因洩密致損害本校權益時, 本校得依法主張權利或追究法律責任, 並要求 第 3 頁 / 共 7 頁

賠償, 其他相關規定悉依聘僱契約書辦理 第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勞動基準法 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 ; 修正時亦同 第 4 頁 / 共 7 頁

附表一 : 博士後研究員及專任研究助理給假一覽表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事假 因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不給工資 婚假本人結婚 8 日工資照給 1. 自登記結婚之日前 10 天起 3 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2. 應附戶籍登記資料 ( 若於登記前舉行婚禮, 可先以結婚囍帖請假, 戶籍資料後補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8 日 喪假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6 日 工資照給 需檢附相關證明以茲證明 ( 如 : 訃文 死亡證明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3 日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工資照給 ( 若需核銷相關經費敬請將假單連同出差經過報告表依同上傳至本校財務系統 ) 公傷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治療 休養期間, 視實際需要給假 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家庭照顧假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全年以 7 日為限,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請假期間不給工資 需檢附證明文件請家庭照顧假 ( 不適用配偶未就業者,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 第 5 頁 / 共 7 頁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未住院者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普通傷病假 住院者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 其領有勞工保險請假連續 2 日 ( 含 ) 以上者, 須附醫普通傷病給付療證明 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校補足之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 1 日 工資折半發給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產假 女性員工分娩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56 日 28 日 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 1. 均含例假日 給, 未滿 6 個 2. 應附醫師診斷證明 月者減半發給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給假 7 日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7 日 5 日 可不給薪 陪產假 男性勞工之配偶分娩者 5 日工資照給 1. 於配偶分娩日之當日及其前後 15 日內請畢 2. 應附醫師診斷證明 產檢假 懷孕受雇者產前有檢查之需求 5 日工資照給 可依實際需求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 擇定後不得變更 第 6 頁 / 共 7 頁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育嬰留職停薪假 1. 任職滿 6 個月, 投保年資滿 1 年 2. 撫育未滿 3 歲子女 1. 至少六個月為原則, 最多兩年 2.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 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不給工資 1. 本校助理人員若需申請育嬰留停, 需請主持協助上簽呈, 待校方同意後, 始得留停 2.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 不適用 ;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 4. 應附出生證明及配偶在職證明 1. 服務滿半年以上未滿 1 年者 3 日 2. 服務滿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7 日 特休假 3. 服務滿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4. 服務滿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10 日 14 日 工資照給 計畫人員若於本校聘期中斷大於 90 天, 則不得累計特休年資 5. 服務滿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 15 天 6. 服務滿 10 年以上者 每 1 年加 1 日, 加至 30 日為止 第 7 頁 / 共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