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 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2012 版 ) 附加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2016 版 ) 附加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016 版 )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2016 版 )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的挑衅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六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滑水 滑雪 风浪板 蹦极 跳伞 水上摩托艇 滑翔翼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拳击 柔道 跆拳道 空手道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马术 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 赛车运动 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 ( 七 ) 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 ( 八 )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腹产 ) 不孕不育症 ( 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 )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 分娩 流产 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
(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 ( 十二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 ( 十三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自杀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或故意自伤 自残 ; ( 二 ) 被保险人因挑衅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三 )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 服刑 在逃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或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或延误治疗造成的后果 ; ( 七 ) 被保险人患法定传染病 职业病 性传播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 ( 八 )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 (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同意承保女性生育医疗保险责任的孕产期检查不受此限 ) 疗养 / 康复治疗 屈光不正治疗 验光 装配屈光镜 / 眼镜 / 助听器 矫形 / 整容 / 整形 心理咨询 / 治疗 器官移植供体 / 器官捐赠 包
皮环切手术 预防性手术 洗牙 / 洁齿等牙科治疗或手术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 ( 九 )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宫产 ) 不孕不育症 ( 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 )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 分娩 流产 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同意承保女性生育医疗保险责任的不受此限, 但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生育行为及初次投保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 30 日等待期前已怀孕的仍属范围 ); ( 十 ) 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 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 ( 续保者除外 ); 或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生理缺陷 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 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假牙等 ); ( 十一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或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 或患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 ; ( 十二 ) 被保险人就诊的诊疗机构不属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首次就医可以在非指定医院进行, 后续治疗在病情稳定后需转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治疗 ), 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诊疗机构就诊 ; ( 十三 ) 被保险人发生家庭病床 挂床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中住院定义的医疗行为 ; ( 十四 ) 被保险人发生的不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或因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十五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滑水 滑雪 风浪板 蹦极 跳伞 水上摩托艇 滑翔翼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拳击 柔道 跆拳道 空手道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马术 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 赛车运动 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 ( 十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十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 二 )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等行为造成的后果 ; ( 三 ) 被保险人洗牙 洁齿 验光 矫形 整容 心理咨询 器官移植 ;
( 四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 治疗或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假牙等 ); ( 五 ) 被保险人一般性身体检查 疗养 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 ( 六 ) 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 或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 ( 七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或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八 ) 属于主险合同的事项 ; ( 九 )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或被保险人在参加本附加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 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 ( 续保者在之前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既往症 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除外 ); 或被保险人本次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 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假牙等 ); ( 二 ) 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 ; ( 三 ) 被保险人进行包皮环切手术 牙科治疗或手术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不孕不育症 ( 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 )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 分娩 流产 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 整容手术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期间 ; 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 ; ( 六 ) 被保险人酗酒, 或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 ( 七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 八 )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犯罪 非法活动 拒捕或斗殴 ; ( 九 )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 ( 十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监护对象因被保险人 其他监护人或与监护对象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 三 ) 监护对象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 ( 四 ) 间接损失 ; ( 五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盗窃 抢劫 ; ( 二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三 )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监护对象及其他家庭成员 寄居人 雇佣人员的违法 犯罪或故意行为 ; ( 四 ) 地震 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