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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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护理 ( 陪住 ) 费 空调费 取暖费 伙食费 及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 用于矫 形 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 ( 二 )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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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责任 ; 除此之外, 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2)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 (3) 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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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若 A>B, 则保险金 =B 2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 那么 : A=( 医疗费用 - 免赔额 ) 医疗费用赔付比例 B= 医疗费用 - 已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C= 医疗费用给付限额 (1) 若 A B: 当 A C 时, 保险金 =A; 当 A>C 时

( 七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 八 ) 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 性病 ; ( 九 ) 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 ( 十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 ( 十一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 含绝育 )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第六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 ( 二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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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投保 ( 激活 ), 并仔细阅读投保 ( 激活 ) 过程中的各项提示, 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代为投保的, 视为客户和代投保人之间的特别授权, 与本公司无关 9 平安定期寿险 平安附加残疾保障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3 版 ) 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

第六条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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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以及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其他医疗诊疗活动过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简称 附加学平住院医疗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 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学生幼儿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 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恐怖袭击 ; 以及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时 ; ( 六 ) 未遵医嘱,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有关要求 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 分割单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 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 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第六条除另有指定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

示范条款

前言 安徽省律师一揽子保险是安徽省律师协会为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保的包含律师职业责任险 重大疾病险 意外伤害险 ( 附加意外医疗险 ) 在内的多项保险组合 旨在发挥保险在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 提高全行业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 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1) 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 那么, 保险金为 : 医疗费用减去免赔额后, 按上表分级累进的赔付比例计算所得金额 (2)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 那么 : A= 医疗费用减去免赔额后, 按上表分级累进的赔付比例计算所得金额 B

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合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 身体健康,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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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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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四级 10,000<F 30,000 80% 五级 F>30,000 90% 1 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小于或等于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 则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等于零 ; 2 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医疗费用大于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免赔额 : (1) 若被保险人未从其它保险计划或任何其他途径取得意外伤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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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阳光人寿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 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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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7.6)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7

天,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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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本公司 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 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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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投保人之间的特别授权, 与本公司无关 6 若因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请务必在 我爱我家卡尊享版 ( 电子 ) 注明的投保申请日期之前按本卡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流程进行投保, 若因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 我爱我家卡尊享版 ( 电子 ) 过期失效而引起的损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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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或赔偿后, 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二 ) 被保险人斗殴 ( 见释义 ),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 三 ) 被保险人矫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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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 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为限 保险人在向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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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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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附加德益金驾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第一条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条款 投保单 ( 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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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 是 主险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由以 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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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 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2012 版 ) 附加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2016 版 ) 附加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016 版 )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2016 版 )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的挑衅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六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滑水 滑雪 风浪板 蹦极 跳伞 水上摩托艇 滑翔翼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拳击 柔道 跆拳道 空手道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马术 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 赛车运动 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 ( 七 ) 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 ( 八 )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腹产 ) 不孕不育症 ( 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 )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 分娩 流产 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

(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 ( 十二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 ( 十三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自杀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或故意自伤 自残 ; ( 二 ) 被保险人因挑衅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三 )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 服刑 在逃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或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或延误治疗造成的后果 ; ( 七 ) 被保险人患法定传染病 职业病 性传播疾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 ( 八 )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 (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同意承保女性生育医疗保险责任的孕产期检查不受此限 ) 疗养 / 康复治疗 屈光不正治疗 验光 装配屈光镜 / 眼镜 / 助听器 矫形 / 整容 / 整形 心理咨询 / 治疗 器官移植供体 / 器官捐赠 包

皮环切手术 预防性手术 洗牙 / 洁齿等牙科治疗或手术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 ( 九 )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宫产 ) 不孕不育症 ( 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 )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 分娩 流产 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同意承保女性生育医疗保险责任的不受此限, 但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生育行为及初次投保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 30 日等待期前已怀孕的仍属范围 ); ( 十 ) 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 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 ( 续保者除外 ); 或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生理缺陷 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 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假牙等 ); ( 十一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或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 或患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 ; ( 十二 ) 被保险人就诊的诊疗机构不属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首次就医可以在非指定医院进行, 后续治疗在病情稳定后需转到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治疗 ), 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诊疗机构就诊 ; ( 十三 ) 被保险人发生家庭病床 挂床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中住院定义的医疗行为 ; ( 十四 ) 被保险人发生的不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或因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 ( 十五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滑水 滑雪 风浪板 蹦极 跳伞 水上摩托艇 滑翔翼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拳击 柔道 跆拳道 空手道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马术 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 赛车运动 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 ( 十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十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 二 )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等行为造成的后果 ; ( 三 ) 被保险人洗牙 洁齿 验光 矫形 整容 心理咨询 器官移植 ;

( 四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 治疗或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假牙等 ); ( 五 ) 被保险人一般性身体检查 疗养 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 ( 六 ) 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 或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 ( 七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或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八 ) 属于主险合同的事项 ; ( 九 )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或被保险人在参加本附加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 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 ( 续保者在之前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既往症 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除外 ); 或被保险人本次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 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假牙等 ); ( 二 ) 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 ; ( 三 ) 被保险人进行包皮环切手术 牙科治疗或手术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不孕不育症 ( 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 )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 分娩 流产 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 整容手术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期间 ; 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 ; ( 六 ) 被保险人酗酒, 或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 ( 七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 八 )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犯罪 非法活动 拒捕或斗殴 ; ( 九 )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 ( 十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监护对象因被保险人 其他监护人或与监护对象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 三 ) 监护对象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 ( 四 ) 间接损失 ; ( 五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盗窃 抢劫 ; ( 二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三 )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监护对象及其他家庭成员 寄居人 雇佣人员的违法 犯罪或故意行为 ; ( 四 ) 地震 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