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費與保單帳戶管理費, 其收取方式詳第廿一條第四項 十五 解約費用 : 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六 部分提領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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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帳戶型附約保險費 : 係指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附約每月應扣除的保險費 十一 部分提領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 一 )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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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信國際終身壽險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定義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 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 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本契約所稱 繳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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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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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保德信國際人壽享富變額年金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年金給付備查文號 :( 一 二 ) 保字第 616 號 102.08.01 ( 詳參條款 )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備查文號 :( 一 六 ) 保字第 438 號 106.05.19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15-001 傳真 : 02-2767-5659 電子信箱 (E-mail): potservice@prudential.com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保證期間 :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 年金金額 :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 本公司一次或分期給付之金額 三 年金給付開始日 :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 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 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四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五 預定利率 :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公司將參考本商品相關資產配置計畫之預期投資報酬率訂定, 且不得為負數 六 年金累積期間 :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至少為十年 七 年金生命表 :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 保險費 : 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 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九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 一 ) 保險費扣除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應扣除之保單週月日費用後之餘額 ; ( 二 ) 加上保險費自實際入帳日起, 依臺灣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 投資配置日 : 本契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本公司第一個營業日, 本公司並就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依該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進行投資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 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轉入某投資標的之轉入日, 或依第六條約定於寬限期間所繳交之等同保險費金額 第七條約定於復效時所繳交或償還後應投資之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 為該投入金額之投資配置日 十一 保單週月日 :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十二 保單行政管理費 :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行政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 並依第廿一條第四項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 保單帳戶管理費 :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帳戶運作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 並依第廿一條第四項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 保單週月日費用 : 係指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 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 包含保單行政管 NVA-1

理費與保單帳戶管理費, 其收取方式詳第廿一條第四項 十五 解約費用 : 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六 部分提領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七 投資標的 : 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其內容如附表二 十八 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 : 係指要保人自附表二第二項之其他投資標的中選出用以約定設定停利點及執行自動停利機制之投資標的 ; 但前述要保人申請自動停利機制時, 所約定之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以非貨幣型基金為限 十九 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報酬率 : 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 該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投資配置日起算至最近一次交易日之報酬率 前開報酬率公式如下 : [( 投資標的價值 + 累計贖回金額 + 累計費用 ) ( 投資配置日之金額 + 投資配置日後累計轉入金額 ) -1 ] 100% 前開累計費用即為累計已扣除之保單行政管理費 保單帳戶管理費與轉換費用 如申請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提領或投資標的轉換, 該部分計入累計贖回金額 如該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因執行自動停利機制 申請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提領 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或因扣除保單週月日費用致投資標的持有之單位數歸零後, 則報酬率公式中之各項數值, 於再次投入該投資標的時重新計算 廿 交易日 : 係指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且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廿一 資產評價日 : 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廿二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 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廿三 保單帳戶 :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 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 用以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廿四 投資標的價值 : 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 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廿五 保單帳戶價值 : 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 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九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廿六 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或代理機構 : 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或受委託投資機構 廿七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 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NVA-2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一次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寬限期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週月日費用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等同保險費之金額,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繳交等同保險費之金額後, 本公司依第七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 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週月日費用, 並另外繳交等同保險費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等同保險費金額, 本公司於該金額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廿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經要保人償還下列二款約定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效力 : 一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與二 依第廿七條第二項自保單帳戶中扣抵已償還借款本息之金額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 本公司就前項第二款之金額, 扣除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週月日費用後之餘額, 依清償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進行投資, 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週月日費用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 特別加值金之投入 年金給付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各項費用之收取或退還 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給付投資標的之撥回資產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 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 一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與特別加值金配置於投資標的 : 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次一個交易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當天收盤之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投資標的之撥回資產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 ( 一 )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 : 本公司根據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次二個交易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當天收盤之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 二 ) 給付投資標的之撥回資產 :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之前一個交易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當天收盤之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 三 )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 : 本公司根據收齊要保人或其他 NVA-3

應得之人書面申請文件後次二個交易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當天收盤之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 保單週月日費用 :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費用收取當日匯率參考機構當天收盤之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 投資標的之轉換 : 本公司根據本公司收齊要保人書面申請文件後次二個交易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當天收盤之牌告即期匯率買入價格, 將確定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八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 依次一個交易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當天收盤之牌告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 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 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 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 ( 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 包括保單行政管理費 保單帳戶管理費 ) 八 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情形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 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廿四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 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NVA-4

止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 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 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 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 ; 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 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 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 亦適用之 第十三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 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一項投資配置比例中, 每一投資標的配置比例至少須為 10% 且以 5% 為最小變動單位, 配置比例合計必須是 100% 第十五條 特別加值金 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時, 本公司按保險費的 5% 計算特別加值金, 併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依第十 四條第一項約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配置至各投資標的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 1 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 3 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 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七條 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 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如有資產撥回時, 本公司應依本契約附表二第一項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計算方式, 將該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分配予要保人 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 本公司應於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基準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 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 但若投資標的之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 提供之帳號錯誤 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當次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 該次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本契約連結之貨幣型基金方式處理 前開貨幣型基金係指附表二第二項所列與該投資標的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 若無相同貨 NVA-5

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時, 則改投入與本契約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本公司得修改前述委託投資資產撥回之處理方式, 但必須於修改生效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後之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 該轉出金額將依本公司接獲轉出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之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轉換申請後, 本公司於轉換標的單位數確定後始受理該投資標的轉換或其對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或辦理契約終止 第二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九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 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 新增 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 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 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 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 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 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 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或代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 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 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 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 : 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 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 :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 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 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 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廿條 投資標的自動停利機制之設置及變更 要保人得於投保時於本契約要保書約定申請設定自動停利之投資標的並就該標的設置自動停利機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以書面申請或本公司提供之其它方式變更或停止前項原申請內容, 自本公司受理當日起生效 NVA-6

要保人已設置自動停利機制者, 當設定自動停利之投資標的報酬率達到要保人所約定之停利點時將執行自動停利機制, 該設定自動停利之投資標的將全數依照本契約約定贖回方式自動贖回, 且贖回價款將全數轉申購本契約連結之貨幣型基金 前開貨幣型基金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 ; 若無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時, 則改投入與本契約相同貨幣單位之貨幣型基金 自動停利機制規則如下 : 一 判斷是否執行自動停利機制 : 要保人設置自動停利機制者, 本公司於每一個交易日自動進行檢視, 若任一個交易日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報酬率達到要保人所約定之停利點時, 則判斷為可執行該作業 但若該交易日就該投資標的有其他交易尚未完成時, 本公司將不進行該次停利作業 二 計算已達停利點之各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轉出金額 : 將已達停利點之各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 依執行停利機制當日之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價值, 做為該投資標的轉出金額 三 轉入貨幣型基金 : 該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轉入貨幣型基金時, 於執行停利機制當日後次五個資產評價日, 依前款約定計算之轉出金額轉入貨幣型基金 要保人申請或變更設置自動停利機制時, 擬約定之停利點如低於申請日本公司最近一次提供之設定自動停利投資標的報酬率時, 本公司將拒絕要保人設置該標的之停利作業 本公司依約定辦理停利機制之次數, 不計入要保人依本契約辦理投資標的轉換之次數 投資標的之自動停利機制於依本條第三項執行後即行終止, 就該已執行自動停利機制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得再依本條第二項申請設定自動停利機制 第廿一條 保單週月日費用的扣除順序之指定與變更及保單週月日費用收取方式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指定投資標的並指明其扣除順序, 作為本契約保單週月日費用扣除之順序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以書面申請或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方式變更前項投資標的及其扣除順序, 自本公司受理當日起生效 要保人每次指定之保單帳戶下的投資標的總計不得超過二支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週月日費用, 並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與順序扣除之, 若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不足以支付保單週月日費用時, 本公司將先扣除至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價值為零後, 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載之保單週月日費用扣除方式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週月日費用, 依第二條第九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第廿二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選擇一次領取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十五日前, 以書面申請於年金開始給付時由受益人一次領取年金金額 要保人選擇一次領取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將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後十五日內, 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 一次給付予受益人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公司依本項為給付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申請領取年金金額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NVA-7

第廿三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 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十五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 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十五日之後, 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 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依第廿四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 一 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 預定利率 三 年金生命表 四 保證期間 五 給付方式 六 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 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分期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年金金額 前項計算所得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 3 萬元時, 本公司改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 120 萬元所需之金額時, 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而有未申領之年金時, 該未申領之年金應由全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其受益比例於下列二種方式僅擇一受領給付, 擇定後即不可變更 : 一 本公司以年金金額依預定利率貼現後之金額一次提前給付, 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二 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週年日給付年金金額, 至保證期間結束, 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但個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申領之年金金額低於新臺幣 3 萬元者, 本公司應僅以年金金額依預定利率貼現後一次提前給付, 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第二款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取得保證期間年金金額請求權後, 在申領最後一期年金金額前死亡時, 其尚未申領之各期年金金額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應予一次給付, 惟實際給付金額係以年金金額依預定利率折算後之現值核算之 第廿五條 分期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 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申請提前給付, 給付金額為以年金金額為基礎, 按預定利率貼現後之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NVA-8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 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 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廿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週月日費用等未償款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依第廿二條或第廿四條約定辦理 第廿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50%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60% 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70% 時, 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 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 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 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第廿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 致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 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 一 因天災 地變 罷工 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 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廿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廿二條或第廿四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 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致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 且不加計利息 待特殊情事終止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 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NVA-9

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廿九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卅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 本契約無效, 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已給付年金者, 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溢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重新計算應給付年金金額, 並將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 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卅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時, 本公司將分別依下列情形辦理 : 一 要保人在事故前指定有同順位之其他受益人時 : ( 一 ) 如有指定受益比例, 則同時死亡受益人之受益比例份額由次順位受益人依指定比例分配 ; 如無任何次順位受益人時, 則於同時死亡受益人之受益比例份額內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 ( 二 ) 如未指定受益比例時, 則由同順位之其他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在事故前未指定有與身故受益人同順位之受益人時, 則由次順位之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 ; 如所有次順位均無受益人時, 則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時, 本公司將分別依下列情形辦理 : 一 要保人在事故前指定有同順位之其他受益人時 : ( 一 ) 如有指定受益比例, 則先死受益人之受益比例份額由次順位之受益人依指定比例分配 ; 如無次順位受益人時, 則於先死受益人受益比例之份額內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 ( 二 ) 如未指定受益比例時, 則由同順位之其他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在事故前未指定有同順位之受益人時, 則由次順位之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 ; 如無順位受益人時, 則由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NVA-10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 其受益順序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 第卅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八條第三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卅一條約定者 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卅六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 匯率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或代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慎選投資標的, 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 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或代理機構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 受益人者, 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或代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並基於要保人 受益人之利益, 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或代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NVA-11

附表一 相關費用 :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費用項目一 保費費用 : 無 二 保單週月日費用 收取標準 ( 單位 : 新臺幣元或 %) 1. 保單行政管理費 保單帳戶價值小於 1,000,000 大於或等於 1,000,000 收取金額 100 元不收取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 本公司於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上表計算所得金額之相當投資標的單位數以作為每月保單行政管理費, 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中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2. 保單帳戶管理費 保單年度 收取比率 第一至第五年 0.2% 第六至第十年 0.1% 第十一年起 不收取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 本公司於生效日及每一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帳戶中扣除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上表所列比率所得之金額以作為每月保單帳戶管理費, 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扣除依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中各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之 三 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手續費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經理費已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保管費已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贖回費用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提供十二次投資標的之免費轉換, 自第十三次起本公司將收取每次 500 元之轉換費用, 並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NVA-12

費用項目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收取標準 保單年度費用率第一年度 10% 第二年度 8% 第三年度 6% 第四年度 3% 第五年度 3% 第六年度以後 0%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如要保人依第十條終止本契約或依第十六條辦理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以上表所列比率自支付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收取解約或部分提領費用 部分提領費用率同解約費用率, 惟保單年度第二年起本公司提供每年一次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十以內提領得免部分提領費用 當年度未使用之部分提領免部分提領費用額度不得累積 註 : 本表相關收費項目, 本公司保有變動之權利, 本公司應於變動生效日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委託投資標的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請參閱附表二之一 委託投資標的相關內容 ; 其他投資標的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prulife.com.tw) 之最新版商品說明書查詢 NVA-13

附表二 投資標的一覽表 : 一 委託投資標的 ( 一 ) 委託投資帳戶說明 委託投資標的名稱保德信國際人壽投資型保單穩健收益型投資帳戶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或代理機構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幣別可供投資的標的範圍 ( 註 1) 參照委託投資帳戶子基金目錄 委託投資帳戶資產撥回機制 ( 註 2) 1. 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方式 : 現金 2. 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頻率 : 每月一次 3. 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基準日 : 每月 1 日 ( 註 3) 4. 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比率決定宣告日 ( 註 4) 5. 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 註 5) 是否有單位淨值有申購手續費無經理 ( 管理 ) 費 1%( 註 6) 保管費無贖回費用無註 1: 本公司得通知客戶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標的 保德信國際人壽投資型保單穩健收益型投資帳戶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可供投資的標的如後 : 委託投資帳戶連結之子基金目錄註 2: 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機制 : 本 保德信國際人壽投資型保單穩健收益型投資帳戶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以下簡稱本委託帳戶 ) 之委託資產撥回金額由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或代理機構 ) 依照約定之資產撥回政策作成次月每受益權單位資產撥回金額之決議並通知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執行委託資產撥回作業 委託資產撥回優先順序為 : 1. 利息收入,2. 子基金配息,3. 投資資本利得,4. 投資本金 本帳戶定期撥回機制若遇委託資產流動性不足 法令要求或主管機關限制等情事發生時, 將暫停停止撥回, 俟等該情事解除後再繼續執行, 惟不溯及暫停撥回之月份 本委託資產撥回機制並非保證且不代表本委託帳戶資產之操作績效, 委託資產撥回金額可能超出本委託帳戶資產投資利得, 並得自本委託帳戶資產中撥回 委託資產撥回後, 本委託帳戶淨資產價值將因此減少 註 3: 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基準日 : 每月第一個交易日 註 4: 當月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比率決定宣告日係指每月最後一曆日 註 5: 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計算 : 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 = 當月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比率決定宣告日之單位淨值 ( 年化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比率 12) 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基準日之單位數 註 6: 委託投資帳戶之經理 ( 管理 ) 費包含本公司及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之經理 ( 管理 ) 費 經理 ( 管理 ) 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並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註 7: 每受益權單位委託投資資產撥回金額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註 8: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NVA-14

註 9: 委託投資資產連續 30 個營業日之平均值低於 100 萬元者,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得視情況終止本投資帳戶 ( 二 ) 委託投資帳戶資產撥回比率委託投資標的資產撥回比率決年化委託投資帳戶資產撥回比率定宣告日之單位淨值小於 10.00 4% 10.00 ~10.49 5% 10.50 以上 6% ( 三 ) 委託投資帳戶連結之子基金目錄 子基金目錄 計價幣別 子基金目錄 計價幣別 鋒裕基金 - 綜合債券基美盛西方資產全球高收益債金券基金 鋒裕基金 - 策略收益基金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都柏林法儲銀國際基金有限駿利資產管理基金 - 駿利公司基金 I- 盧米斯賽勒斯靈活入息基金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貝萊德世界債券基金 富達基金 - 高收益基金 貝萊德優質債券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 公司債基金 貝萊德美國政府房貸債券基資本集團全球機會高收益債金券基金 ( 盧森堡 ) 貝萊德環球政府債券基金 天利 ( 盧森堡 )- 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法巴百利達短期債券基瑞銀 ( 盧森堡 ) 高收益金債券基金 MFS 全盛基金系列 -MFS 全盛研究債券基金 普信全球高收益債券型基金 MFS 全盛基金系列 -MFS 全盛美國政府債券基金 PIMCO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美盛西方資產全球多重策略基金 PIMCO 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環球高收益基金 摩根投資基金 - 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NVA-15

子基金目錄 計價幣別 子基金目錄 計價幣別 法儲銀盧米斯賽勒斯全球機會債券基金 聯博 - 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法儲銀盧米斯賽勒斯債券基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收益金債券基金 先機完全回報債券基金 安本環球 -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富達基金 - 債券基金 貝萊德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貝萊德新興市場當地債券基列 - 全球債券基金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法巴百利達全球新興市場精列 - 美國政府基金選債券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法巴百利達新興市場當地貨列 - 精選收益基金幣債券基金 PIMCO 全球債券基金 法巴百利達全球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PIMCO 多元收益債券基金 保德信 WIP 新興市場固定收益基金 PIMCO 總回報債券基金 MFS 全盛基金系列 -MFS 全盛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摩根基金 - 美國複合收益基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總回金報債券基金 聯博 - 全球債券基金 摩根士丹利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聯博 - 美國收益基金 先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NN(L) 環球高收益基金 富達基金 -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鋒裕基金 - 美國高息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 - 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 鋒裕基金 - 環球高收益基金 天利 ( 盧森堡 )- 全球新興市場短期債券基金 駿利資產管理基金 - 駿利天利 ( 盧森堡 )- 新興市場公高收益基金司債券基金 貝萊德高收益債券基金 天利 ( 盧森堡 )-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配息 ) 貝萊德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瑞銀 ( 盧森堡 )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法巴百利達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PIMCO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法巴百利達美國高收益債券摩根基金 - 新興市場本地貨基金幣債券基金 霸菱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債券摩根基金 - 新興市場債券基基金金 MFS 全盛基金系列 -MFS 全盛環球高收益基金 聯博 -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NVA-16

二 其他投資標的 ( 非屬委託投資帳戶之其他投資標的 ) 基金種類 非貨幣型基金 貨幣型基金 基金名稱計價幣別投資標的發行 管理或代理機構 保德信亞洲新興市場債券 - 累積型基金 保德信好時債組合 - 累積型基金 保德信全球醫療生化基金 保德信中國品牌基金 保德信高成長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債券基金 - 累積型 A 股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平衡基金 - 累積型 A 股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基金 - 累積型 A 股 復華中小精選基金 復華東協世紀基金 復華全球大趨勢基金 - 新臺幣 華南永昌全球亨利組合基金 華南永昌永昌基金 群益亞洲新興市場投資級債券基金 -A 累積型 群益全球新興收益債券基金 -A 累積型 群益多重收益組合基金 群益多利策略組合基金 群益華夏盛世基金 群益店頭市場基金 保德信貨幣市場基金 新臺幣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NVA-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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