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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LQX /26 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富貴一生變額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外幣計價 給付項目 : 祝壽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 依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富壽商精字第 號函備查免費申訴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分甲 乙二型, 要保人應於要保書中擇一投保, 所投保之型別並將載明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基本保額 :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 二 淨危險保額 : 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 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 ( 一 ) 甲型 : 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 但不得為負值 ( 二 ) 乙型 : 基本保額 三 保險金額 : 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 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 其中, 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 保險費 :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躉繳保險費, 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 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五 保費費用 : 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 包含核保 發單 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 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中 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 保單管理費 :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 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七 保單帳戶管理費 : 係指為管理本契約保單帳戶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 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八 保險成本 :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 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 ( 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五 )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體況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

2 ULQX /26 九 解約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 部分提領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二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 一 ) 要保人所交付之實際入帳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 二 )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 ( 含 ) 前, 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扣除額 ; ( 三 )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 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 首次投資配置日 : 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 本公司以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十四 投資標的 : 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其內容如附表二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五 資產評價日 : 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同時為下列條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 ( 一 ) 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 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 二 ) 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 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 ) 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六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 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或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者, 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十七 投資標的價值 : 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 : 係指以本契約約定之外幣為單位基準,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 保單週月日 : 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 本公司 : 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一 保單帳戶 : 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 以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二 評價時點 : 分為買入評價時點 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 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率之規範如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三 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 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 且保險費實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四 基準日 : 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中買入 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日期, 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 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五 保管銀行 :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 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頁 查詢 二十六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 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七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 ( 下稱 全委 ) 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二十八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 : 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二十九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 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除而未扣除之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 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 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 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 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 係指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但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 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定

3 ULQX /26 先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三十 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 : 係指本契約投資標的之一, 但僅供要保人配置投資標的收益及提解金額 ( 下稱 專屬帳戶 ) 要保人不得選擇將保險費配置於專屬帳戶中, 亦不得將其他投資標的價值轉入專屬帳戶中 本公司於收取保單帳戶管理費 解約費用及部分提領費用而須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不計入專屬帳戶之投資標的價值 三十一 外幣 : 係指美元, 並約定於要保書中 三十二 匯款相關費用 : 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 ( 含匯款手續費 郵電費 ) 受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 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 受款銀行與國外中間行於匯款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三十三 匯款銀行 : 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三十四 國外中間行 : 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受款銀行, 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受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三十五 受款銀行 : 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三十六 境內銀行 : 係指在臺灣 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三十七 境外銀行 : 係指非在臺灣 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時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 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不成立,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以前, 若發生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者, 視為契約有效,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而不退還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 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並另外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前述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計算, 其保單帳戶價值以復效時要保人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為準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4 ULQX /26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 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以 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五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 如有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但其未償還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 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 通知不能送達時, 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一日為基準日, 按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 且已收齊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的限制 第九條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之比例, 應在一定數值以上, 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 一 投保甲型者 : 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兩者之較大值 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基本保額扣除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之值, 且不得為負值 二 投保乙型者 : 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兩者之和 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則為基本保額 前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 一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 : 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 七十歲以下者 : 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 : 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 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暨保單帳戶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十條本契約之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除有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 本公司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 依第二項之順序分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 優先自同保單幣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 若有不足時, 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 ; 如仍不足時, 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 ; 再有不足時, 則由專屬帳戶中等比例扣除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 ( 含 ) 前之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後, 再按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相當於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數額或單位數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一條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 給付各項保險金 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 應以約定之外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約定之外幣時, 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 一 投資 :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二 給付各項保險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5 ULQX /26 三 保單管理費 保險成本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扣除 : 除有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 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 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四 投資標的之轉換 : 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 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五 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 :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之貨幣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二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 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前項選擇 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 於變更投資配置時, 該次變更受影響之投資標的, 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 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提解的運作 第十三條要保人指定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有應由受委託投資公司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提解者 ( 提解之條件請詳附表二 ), 本公司應按提解實際分配為現金或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不同, 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現金 : 本公司應自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 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專屬帳戶, 且不計入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 除有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 本公司應以每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 將配置於專屬帳戶之提解金額, 依貨幣帳戶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所得之金額, 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 且不計入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之部分提領次數 但各專屬帳戶內之提解金額合計未逾伍拾美元之金額時, 該月不執行匯款作業 若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 則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專屬帳戶 二 投資標的單位數 : 本公司應於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 配置於同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中 但本契約保單帳戶中已無配置原提解之投資標的或已無法配置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時, 則改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專屬帳戶 ; 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專屬帳戶, 將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 若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將投資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前項情形, 本契約若於提解實際分配日前已終止 停效 提解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 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定, 將扣繳稅捐後之餘額, 於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的利率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四條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 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 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 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 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轉換後的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標的之新增 關閉與終止 第十五條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 新增 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 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 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6 ULQX /26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 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 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 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 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 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 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 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 : 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 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 :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 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 此處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 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 一 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投資標的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 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之配置, 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二 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 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 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 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且現有帳戶價值中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若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 則改分配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 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 致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 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 一 因天災 地變 罷工 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 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 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 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及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 :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 三 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 分別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辦理投資標的轉換 四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 :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 待特殊情事終止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 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7 ULQX /26 第十七條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 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 ( 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 包括保費費用 保單管理費 保險成本 保單帳戶管理費 ) 八 期末之保險金額 解約金金額 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八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 將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予要保人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九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參佰美元, 且部分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參佰美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 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 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甲型適用 :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 其方式如下 : 一 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 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額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二 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小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 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下列金額之較小者 : ( 一 ) 申請當時基本保額 ( 二 ) 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乙型適用 :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 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 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 已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 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所定範圍後, 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二十條自第四保單年度起,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就每一次申請, 本公司得分別收取參拾美元之作業費 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 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 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 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 就每一次之轉換, 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拾伍美元之作業費 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 就所為之轉換, 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 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 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別非約定之外幣時, 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金額後扣除 若因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 且亦不計入第三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8 ULQX /26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一條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數歸還本公司, 本契約於實際收到全數歸還金額後恢復效力, 並以收到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將所收到之金額, 投資於要保人重新指定之投資標的中 保險範圍 :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 本公司以當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 祝壽保險金 後, 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 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 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 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 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 第五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 附 )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四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要保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依本條約定應給付保單帳戶價值者, 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 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外幣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 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 保險範圍 :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 完全失能程度表 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 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 致成完全失能者, 本公司改以 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9 ULQX /26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四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要保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 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申領 祝壽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所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 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斷書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條受益人申領 完全失能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 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依照約定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死者, 本公司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10 ULQX /26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基本保額變更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 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 50% 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 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 時, 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 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 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六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但應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 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 並重新計算身故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 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 並重新計算身故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應按原身故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本文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值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八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11 ULQX /26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 於得申領祝壽保險金前身故者, 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份另有指定外, 以被保險人為該部份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 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 ( 不論已否申請 ), 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九條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 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 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予本公司時, 應將保險費全額或返還之金額匯達本公司, 要保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並由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但如要保人選擇由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匯存款帳戶, 並以同一銀行之境內銀行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時, 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 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部分提領之提取金額 定期自專屬帳戶匯出金額 保險單借款或有其他應退還款項情形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並由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但依第四條約定退還保險費或因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款約定退還款項時, 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 三款, 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境內銀行時, 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 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 境外銀行帳戶者, 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之費用 匯兌風險 第四十條本契約為外幣計價的保單, 各項保險給付及所繳保險費皆以外幣幣別計價, 要保人或受益人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時, 將會因時間 匯率的不同, 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四十一條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 匯率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慎選投資標的, 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 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 受益人者, 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並基於要保人 受益人之利益, 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四十二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三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四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一條第三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十八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五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2 ULQX /26 附表一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用項目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 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二 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2. 保險成本 3. 保單帳戶管理費 每月 3 美元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後總額 10 萬美元者, 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 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 ( 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五 )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體況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 第 1~3 年 :0.125%/ 月 1. 申購手續費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經理費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3. 保管費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三 投資相關費用 4. 贖回費用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 就每一次之轉換, 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拾伍美元之作業費 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 就所為之轉換, 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 部分提領之作業費 自第四保單年度起,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就每一次申請, 本公司得分別收取參拾美元之作業費 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 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 要保人若僅就專屬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 不計入累計次數 7. 其他費用無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第 1 年 :5%, 第 2 年 :4%, 第 3 年 :3%, 第 4 年起 :0% 2. 部分提領費用第 1 年 :5%, 第 2 年 :4%, 第 3 年 :3%, 第 4 年起 :0% 五 其他費用 ( 詳列費用項目 ) 無

13 ULQX /26 附表二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 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 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基金投資標的型態種類富邦人壽委託安聯投信 目標收益穩健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註 1) 投資帳託全球組合型權委戶全富邦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目標收益優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註 2) 計價幣別 美元 美元 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 - 目標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 全權美元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註 3) 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 - 目標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註 4) 美元 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 - 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全權美元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註 5) 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 - 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註 6) 富邦人壽委託摩根投信 - 目標收益多元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註 7) 富邦人壽委託摩根投信 - 目標收益多元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註 8) 富邦人壽委託柏瑞投信 - 特別收益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註 9) 富邦人壽委託柏瑞投信 - 特別收益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註 10) 富邦人壽委託安聯投信 目標收益穩健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註 11)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美元 申購手續費經理費保管費贖回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4 球組合型權委戶全ULQX /26 投資帳託全富邦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目標收益優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 註 12) 美元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貨幣帳戶 ( 註 13) 美元貨幣帳戶歐元貨幣帳戶澳幣貨幣帳戶 美元歐元澳幣 由本公司支付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付 專屬帳戶 ( 註 14) 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 美元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註 1. 富邦人壽委託安聯投信 目標收益穩健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至 104 年 9 月 11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號, 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 每單位之資產提解金額 : a. 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 依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每月自委託投資資產固定提解之金額為每單位 0.05 美元 b. 季度不固定提解金額 : 除每月固定提解外, 當每年 月份之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扣除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0.05 美元後, 其扣除固定提解金額後之每單位淨值大於 10.3 美元者, 啟動季度加碼機制, 若小於或等於 10.3 美元者則無 符合季加碼機制之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計算方式為 : 每年 月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減去 0.05 美元及 10 美元後之餘額乘以 50%( 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即 :( 當季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 美元 - 10 美元 ) x 50%) C. 上述營業日應為安聯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D.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安聯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安聯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2. 富邦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目標收益優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至 104 年 11 月 13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5 年 1 月 10 日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日 ( 若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 B. 每月提解規則 : a. 月度資產提解 : 每年 月份以每單位 0.05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每年 月份以每單位 0.06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 季度加碼資產提解 : 每年 月份若該月提解基準日之淨值扣除當月固定提解金額後之數額大於 ( 不含 ) 10.5 美元, 則當月再額外提解該數額與投資起始日淨值差額之 50%( 提解基準日淨值 -10

15 ULQX /26 美元 - 當月提解金額 *50%), 作為當月每受益權單位額外提解金額 C. 上述營業日應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以及美國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所提供之年度行事曆之美元交易營業日 D.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蘭克林華美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3. 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 - 目標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至 105 年 05 月 06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0 日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日, 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 每月提解規則 : a.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每單位金額 : 為 美元, 當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 8 美元時, 將調整為每單位 美元 b. 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有效期間內, 每年度之季度月份 ( 二月 五月 八月及十一月 ), 將依下列之季度資產提解門檻及季度資產提解機制, 進行額外之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 : (a) 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門檻 : 本投資帳戶於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先扣除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美元, 每單位餘額大於 $10.5 時, 則進行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 惟若每單位餘額小於或等於 $10.5 則不適用之 (b) 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之計算 : 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 = ( 季度月份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美元 - $10.5) * 50% C. 營業日 : 係指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惟本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所投資之子基金或國外有價證券或相關交易 ( 包括但不限於因買賣有價證券衍生之外匯交易 ) 有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未提供價格 或所投資子基金之報價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因假日停止交易時, 該日為非營業日 D.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聯博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機構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聯博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4. 富邦人壽委託聯博投信 - 目標收益得意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至 105 年 05 月 06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0 日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日, 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生效日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 每月提解規則 : a.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每單位金額 : 為 美元, 當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 8 美元時, 將調整為每單位 美元 b. 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有效期間內, 每年度之季度月份 ( 二月 五月 八月及十一月 ), 將依下列之季度資產提解門檻及季度資產提解機制, 進行額外之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 : (a) 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門檻 : 本投資帳戶於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先扣除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美元, 每單位餘額大於 $10.5 時, 則進行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 惟若每單位

16 ULQX /26 餘額小於或等於 $10.5 則不適用之 (b) 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之計算 : 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 = ( 季度月份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美元 $10.5) * 50% c.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單位數總額 :( 上述 a b 為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單位數總額計算使用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單位數總額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每單位金額 + 每單位季度不固定資產提解金額 )/ 每月資產提解生效日的委託投資資產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D. 營業日 : 係指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惟本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所投資之子基金或國外有價證券或相關交易 ( 包括但不限於因買賣有價證券衍生之外匯交易 ) 有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未提供價格 或所投資子基金之報價市場 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因假日停止交易時, 該日為非營業日 E.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聯博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機構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聯博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5. 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 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至 105 年 12 月 09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號, 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 每月提解規則 : a.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總額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 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b.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每單位提解金額級距每單位提解 0.03 美元 NAV< 9 每單位提解 美 9<=NAV<=10.5 元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NAV>10.5 D. 營業日 : 為富邦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富邦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6. 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 - 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至 105 年 12 月 09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號, 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

17 ULQX /26 業日 B.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 每月提解規則 : a.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 確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總數, 將依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b.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單位數總額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每單位提解金額級距每單位提解 0.03 美元 NAV< 9 每單位提解 美 9<=NAV<=10.5 元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NAV>10.5 D. 營業日 : 為富邦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富邦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7. 富邦人壽委託摩根投信- 目標收益多元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至 106 年 06 月 09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號,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 每月提解規則 : a.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總額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總單位數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 + 季度加碼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 ), 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b.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月份 / 條件每單位提解金額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8 美 美元元時 每年 1~12 月 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8 美元時註 : 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 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3.5% 註 12 季度加碼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如下表 : 每年 月 月份 / 條件 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2 美元時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2 美元時 季度加碼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 0.01 美元 不進行季度加碼資產提解

18 ULQX /26 D. 營業日 : 為摩根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摩根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摩根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8. 富邦人壽委託摩根投信- 目標收益多元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至 106 年 06 月 09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號,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 每月提解規則 : a.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 確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總數, 將依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b.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單位數總額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月份 / 條件每單位提解金額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8 美 美元元時 每年 1~12 月 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8 美元時註 : 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 季度加碼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如下表 : 每年 月 月份 / 條件 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2 美元時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10.2 美元時 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3.5% 註 12 季度加碼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 0.01 美元 不進行季度加碼資產提解 D. 營業日 : 為摩根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摩根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摩根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9. 富邦人壽委託柏瑞投信 - 特別收益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現金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至 106 年 10 月 25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19 ULQX /26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號,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 每月提解規則 : a.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總額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總單位數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每單位提解金額, 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b.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月份 / 條件每單位提解金額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9 美元 美元時每年 1~12 月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9 美元 美元時 D. 營業日 : 為柏瑞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柏瑞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柏瑞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10. 富邦人壽委託柏瑞投信- 特別收益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1) 募集期間 :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至 106 年 10 月 25 日 (2) 投資起始日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3)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4)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號,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 每月提解規則 : a.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 確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總數, 將依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b.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單位數總額 =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位總數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月份 / 條件每單位提解金額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9 美元 美元時每年 1~12 月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9 美元 美元時 D. 營業日 : 為柏瑞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E.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柏瑞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柏瑞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20 ULQX /26 註 11. 富邦人壽委託安聯投信 目標收益穩健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1)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2)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號, 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 每單位之資產提解金額 : a. 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 依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每月自委託投資資產固定提解之金額為每單位 0.05 美元 b. 季度不固定提解金額 : 除每月固定提解外, 當每年 月份之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扣除每月固定提解金額 0.05 美元後, 其扣除固定提解金額後之每單位淨值大於 10.3 美元者, 啟動季度加碼機制, 若小於或等於 10.3 美元者則無 符合季加碼機制之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計算方式為 : 每年 月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減去 0.05 美元及 10 美元後之餘額乘以 50%( 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即 :( 當季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 0.05 美元 10 美元 ) 50% C. 上述營業日應為安聯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需同時為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D.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3)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4)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安聯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安聯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12. 富邦人壽委託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目標收益優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單位數撥回 ) 相關要件如下 : (1) 首次提解基準日 : 民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2) 提解方式 : A.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 每月 10 日 ( 若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 ) B. 每月提解規則 : a. 月度資產提解 : 每年 月份以每單位 0.05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每年 月份以每單位 0.06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 季度加碼資產提解 : 每年 月份若該月提解基準日之淨值扣除當月固定提解金額後之數額大於 ( 不含 ) 10.5 美元, 則當月再額外提解該數額與投資起始日淨值差額之 50%( 提解基準日淨值 -10 美元 - 當月提解金額 *50%), 作為當月每受益權單位額外提解金額 C. 上述營業日應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且為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以及美國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所提供之年度行事曆之美元交易營業日 D.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 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3)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4) 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 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 由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 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 ;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不需另行支付 ; 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 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蘭克林華美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註 13: 貨幣帳戶說明 一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 1. 貨幣帳戶簡介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 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 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及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 貨幣帳戶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 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 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21 ULQX /26 3. 投資工具及標的銀行存款 4. 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不另外收取 5. 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 1. 貨幣帳戶簡介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 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 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及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 貨幣帳戶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 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 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3. 投資工具及標的銀行存款 4. 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不另外收取 5. 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 1. 貨幣帳戶簡介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 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 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及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 貨幣帳戶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 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 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3. 投資工具及標的銀行存款 4. 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不另外收取 5. 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 14: 專屬帳戶說明 一 美元投資收益及提解專屬帳戶說明 : 1. 專屬帳戶簡介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 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專屬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該專屬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 專屬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及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 專屬帳戶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 用以計算該專屬帳戶之收益給付, 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3. 投資工具及標的銀行存款 4. 專屬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不另外收取 5. 專屬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2 ULQX /26 附表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部分 項目 買入評價時點 贖回評價時點 轉換評價時點 投資標的 外幣計價 ( 同保單 計價幣別 ) 外幣計價 ( 非保單 計價幣別 ) 外幣計價 ( 同保單 計價幣別 ) 外幣計價 ( 非保單 計價幣別 ) 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 ( 相同外幣 ) 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 ( 不同外幣 )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 - 基準日基準日 ( 保管銀行收盤次一資產評價日賣出匯率 )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基準日次二資產評價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 保管銀行收盤 - - 買入匯率 ) 基準日基準日 - - 次一資產評價日次三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基準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 保管銀行收盤 ( 保管銀行收盤 次三資產評價日 買入匯率 ) 賣出匯率 )

23 ULQX /26 2. 貨幣帳戶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淨值匯率匯率淨值 買入 外幣貨幣帳戶 ( 同保單 計價幣別 )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評價時點 外幣貨幣帳戶 ( 非保單 計價幣別 ) - - 基準日 (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貨幣帳戶 ( 同保單計價幣別 ) 外幣貨幣帳戶 ( 非保單計價幣別 )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 保管銀行收盤 - - 買入匯率 ) 轉換評價時點 外幣貨幣帳戶轉換外幣計價 ( 相同外幣 ) 外幣貨幣帳戶轉換外幣計價 ( 不同外幣 )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 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 ) - 基準日次一資產評價日 ( 保管銀行收盤賣出匯率 ) 基準日次二資產評價日基準日次二資產評價日 註 1: 投資標的之買入 贖回及轉換交易, 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 ( 遇每月扣除保險成本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 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 ) 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 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註 2: 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 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註 3: 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 ( 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依下列方式評價 : (1)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 ( 含 ) 前投入者, 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 1 個營業日, 淨值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者, 匯率及淨值適用日同上述評價時點一覽表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部份之外幣計價及其附註 註 4: 保管銀行 係指替本契約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 每檔投資標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獨立的帳戶 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 並無實際操作投資標的的權利 前項所稱保管銀行可於總公司 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查詢 註 5: 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 適時修訂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舉例說明 : 本公司於民國 106 年 8 月 1 日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 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 但為相同幣別, 作業流程如下 : 8/1 8/2 8/3 8/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 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 但為不同幣別, 作業流程如下 :

24 ULQX /26 8/1 8/2 8/3 8/4 資產評價日資產評價日資產評價日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 (1) 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 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 二項 ( 含 ) 以上交易待執行時, 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25 ULQX /26 附表四 完全失能程度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 項目完全失能程度 1.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註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註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26 ULQX /26 附表五 標準體之費率表 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富貴一生變額壽險 ( 每月 ) 單位 : 美元 / 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 性別 男性 女性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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