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 二 )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 ( 三 )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 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所宣告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年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 本契約所稱 首次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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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備查文號 : 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號備查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全球人壽金享富足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 : 年金給付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 本公司傳真 : 電子信箱 ( ): 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址 :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本契約所稱 年金金額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 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 本契約所稱 年金給付開始日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 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 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 本契約所稱 年金累積期間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 本契約所稱 保證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 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五 本契約所稱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 本契約所稱 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訂定 七 本契約所稱 年金生命表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 本契約所稱 保費費用 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 包含核保 發單 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 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 本契約所稱 保單管理費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 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 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十 本契約所稱 解約費用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 本契約所稱 部分提領費用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 本契約所稱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第 1 頁, 共 14 頁

2 ( 一 ) 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 二 )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 ( 三 )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 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所宣告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年利率,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 本契約所稱 首次投資配置日 係指本公司將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配置於附件三所示投資標的基金核准成立之日 十四 本契約所稱 投資標的 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其內容如附件三 十五 本契約所稱 資產評價日 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 本契約所稱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 本契約所稱 投資標的價值 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 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其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依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 二 )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依各該投資標的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加計下列二者之每日淨額, 並以該投資標的每月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 1. 該投資標的之投入金額 ; 2. 該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 十八 本契約所稱 保單帳戶價值 係指以計價幣別為單位基準, 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 本契約所稱 保單週月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 本契約所稱 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一 本契約所稱 投資標的運用期 係指附件三之目標到期基金之運用期間 二十二 本契約所稱 計價幣別 係指要保人於要保書選擇之貨幣單位 計價幣別 一經選擇後不得申請變更 第三條 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 需依下列方式之一, 將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 一 要保人或受益人以計價幣別現鈔, 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二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於結購計價幣別後, 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三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計價幣別存款帳戶,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第四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 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則由本公司負擔 : 一 要保人依第五條 第八條及第九條交付保險費時, 依第九條或第二十六條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清償欠繳之保單管理費時 第 2 頁, 共 14 頁

3 二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退還年金時 前項第二款受益人退還年金時, 若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則由本公司負擔全部匯款往來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 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則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 一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給付年金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或收益分配時 二 本公司依第十九條償付解約金時 依第二十條支付部分提領金額時, 或依第二十一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三 本公司依第五條 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退還保險費或補足實付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時 四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補足未付年金時 五 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交付保險單借款時 前項第三款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補足實付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時, 若發生該情形之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則由本公司負擔前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需負擔第一項或第三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依第三十條返還金額時, 由本公司負擔全部匯款往來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件二 要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因負擔匯款相關費用致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受領金額為零的情況發生, 或匯出銀行 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可能額外向要保人或受益人收取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的差額部分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 視為同意承保 第六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八條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計價第 3 頁, 共 14 頁

4 幣別之貨幣帳戶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九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 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 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 如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 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於年金累積期間內,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 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 若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 則為次一個營業日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保單管理費之扣除順序, 先由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扣除, 若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不足以支付保單管理費時, 則以目標到期基金扣除之 第十一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退還 年金給付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給付收益分配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 應以本契約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 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收益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 本公司依下列兩款方式給付 : 一 現金收益者 ( 投資標的如附件三 ): 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 若要保人未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戶或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計價幣別美元五十元或人民幣二百元, 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 二 非現金收益者 ( 投資標的如附件三 ): 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 停效 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 本公司將改以現金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匯款方式給付收益時, 應扣除匯款相關費用後給付 ( 匯款相關費用如附件二 ), 且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第 4 頁, 共 14 頁

5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轉入金額或比例, 但目標到期基金不開放申請轉入作業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件四所列轉出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 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 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 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 再依附件四所列轉入價格適用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計價幣別美元五十元或人民幣二百元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投資標的價值餘額低於計價幣別美元五十元或人民幣二百元申請全額轉出時, 不在此限 若要保人所選擇之投資標的為目標到期基金, 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一個月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投入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 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 新增 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 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 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 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 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 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 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 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 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 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 : 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 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 :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 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 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 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 致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 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 一 因天災 地變 罷工 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第 5 頁, 共 14 頁

6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 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 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致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 且不加計利息 待特殊情事終止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 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 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 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 ( 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 包括保費費用 保單管理費 ) 八 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七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 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但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為六十四歲 ( 含 ) 以上者, 要保人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保證期間 ; 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 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 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 一 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 預定利率 三 年金生命表 第 6 頁, 共 14 頁

7 四 保證期間 五 給付方式 六 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 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計價幣別美元三百元或人民幣二千元時, 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計價幣別美元四萬元或人民幣二十四萬元所需之金額時, 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件四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的保單帳戶價值 ( 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 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 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件一 年金給付期間,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計價幣別美元三百元或人民幣二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得低於計價幣別美元三百元或人民幣二千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金額或比例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件四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 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 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 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一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第 7 頁, 共 14 頁

8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件四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 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 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 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件四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 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 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 ; 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 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 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 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申領年金給付時, 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 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本契約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 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 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 8 頁, 共 14 頁

9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 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 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的扣抵視為部分提領, 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 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 並以該保單帳戶價值償還借款本息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 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 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 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本公司變更網址時, 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七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 本契約無效, 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已給付年金者, 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溢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 二款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第 9 頁, 共 14 頁

10 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 ( 不含 ) 前, 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 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 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 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三十一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 匯率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慎選投資標的, 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 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 受益人者, 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並基於要保人 受益人之利益, 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 10 頁, 共 14 頁

11 附件一 一 保費費用 費用項目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說明 單位 : 計價幣別元或 % 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率如下表 : 保險費 ( 美元 ) 保險費 ( 人民幣 ) 保費費用率 未滿 5 萬元 未滿 30 萬元 4% 5 萬元 ( 含 )~10 萬元 30 萬元 ( 含 )~60 萬元 3.75% 10 萬元 ( 含 ) 以上 60 萬元 ( 含 ) 以上 3.5% 二 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管理費 0% 三 投資相關費用 ( 一 )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請詳 全球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暨貨幣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一 ) ( 二 ) 投資標的經理費請詳 全球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暨貨幣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一 ) ( 三 ) 投資標的保管費請詳 全球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暨貨幣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一 ) ( 四 ) 投資標的管理費請詳 全球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暨貨幣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一 ) ( 五 )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請詳 全球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暨貨幣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一 ) ( 六 )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無 ( 七 ) 其他費用無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 一 ) 解約費用 0% ( 二 ) 部分提領費用 0% 五 其他費用 短線交易費用 ( 註 ) ( 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 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 價值中 前揭贖回費用不適用於本公司收取保單管理費或返還被保險人 身故時所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 )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 : 有關短線交易相關規定, 應依各基金公司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基金公司如認為任何投資者屬於基金 之短線交易人士, 可保留限制或拒絕受理該等投資人所提出之基金申購或轉換申請之權利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 ( 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網站查詢, 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 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收取情形應以收取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第 11 頁, 共 14 頁

12 附件二 匯款相關費用及匯入銀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費用負擔對象 匯款相關費用 匯入銀行手續費 匯款項目 匯出銀行 國外中間銀行 匯入銀行 1.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清償欠繳之保單管理費 要保人 / 受益人 要保人 / 受益人 本公司 2. 受益人退還年金 1. 本公司給付年金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或收益分配 2. 本公司償付解約金 支付部分提領金額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補足實付與應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 受益人 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4. 本公司補足未付年金 5. 本公司交付保險單借款 1. 因投資標的發行不成立或投資機構評等不足, 本公司退還要保人所繳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保險費及其利息 註 : 1.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受領各款項, 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 司負擔 2. 如收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 其匯入銀行手續費均由本公司負擔 3. 因年齡錯誤歸責於本公司致受益人退還年金時, 由本公司負擔全部匯款往來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4. 因年齡錯誤歸責於本公司致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補足實付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時, 由本公司負擔全部匯款 往來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 12 頁, 共 14 頁

13 附件三 投資標的說明投資標的簡介 ( 一 ) 目標到期基金之簡介投資標的及其相關費用說明請詳 全球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暨貨幣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一 ) ( 二 ) 貨幣帳戶之簡介投資標的及其相關費用說明請詳 全球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暨貨幣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一 ) 第 13 頁, 共 14 頁

14 附件四 投資標的贖回及轉換價格適用日 投資標的分類 贖回 / 轉出價格適用日 轉入價格適用日 買入價格適用日 目標到期基金 T+2 不適用 T ( 買入價格為 10) 貨幣帳戶 T T T 註 :T 表基準日 ;T+2 表基準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 第 14 頁, 共 14 頁

ESB /5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一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ESB /5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一 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 每日依前二目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 ESB1061109 1/5 富邦人壽豪開鑫網路投保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 甲型 ) 給付項目 : 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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