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富貴保本投資鏈結壽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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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泰人壽富貴得利投資鏈結型保險 (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 ; 傳真 : ; 電子信箱 ( ):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國壽字第 號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基本保額 :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 惟增加基本保額, 需經本公司同意 ; 減少後之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 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 淨危險保額 : 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 保險金額 : 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 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 其中, 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 保險費 : 係指要保人所繳交之躉繳保險費, 且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 最高不得逾投保當時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五 保費費用 : 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 包含核保 發單 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 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三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 保險成本 :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滿期日止之身故 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 ( 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件四 ) 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 體況 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七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係指本公司為提供被保險人身故 喪葬費用或完全殘廢保障, 自保險成本中所提存之款項 八 淨保險費 : 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險成本及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九 淨保險費本息 : 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 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 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 投資配置日 : 係指本公司將保單帳戶價值配置於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 ( 結構型商品 ) 之日, 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一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 : 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 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 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 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 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收款明細 十二 投資標的 : 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其內容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十三 資產評價日 : 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四 投資標的運用期 : 係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 ( 結構型商品 ) 之運用期間, 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 十五 投資標的運用期經過年度 : 係指自投資配置日起算所經過之年度數 十六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 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 投資標的價值 : 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

2 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 : 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 但於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九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 投資標的單位數 : ( 一 ) 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 ( 結構型商品 ): 係指本公司於投資配置日將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依第八條之約定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並以每一百元計價貨幣換算一單位所計得之單位數 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 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 二 ) 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 非結構型商品 ):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效力恢復後, 將實際收受之金額, 依第八條之約定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除以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單位數 日後若有部分提領者, 投資標的單位數則為提領後保單帳戶內剩餘之單位數 二十 滿期保證金額 : 係指投資機構保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 依附件一 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計算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 如有申請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 滿期保證金額應依申請部分提領或扣抵之金額占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減少之 二十一 三家銀行 : 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若因故需變更時, 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但須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並於對帳單中揭露 二十二 保管銀行 : 係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若因故需變更時, 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但須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並於對帳單中揭露 二十三 投資機構 : 係指本契約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 ( 結構型商品 ) 之發行機構或本契約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 ( 非結構型商品 ) 之經理機構或管理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四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 或於保險單上所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仍生存時,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交付至少相當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交付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交付第二項所

3 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 第五項及第六項交付之金額扣除保單價值準備金後之餘額, 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配置於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 如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本公司得變更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 一 本公司陳報主管機關變更投資標的者 二 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 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 投資標的停止提供本契約鏈結者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 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費用,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 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倘被保險人已身故, 且已收齊第二十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八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 給付各項保險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 應以新臺幣 ( 以下同 ) 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 一 淨保險費本息投資配置 :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前四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 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 復效投資配置 : 本公司根據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次一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 第二條第十八款之投資標的價值 : 本公司根據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 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 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 一 因天災 地變 罷工 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 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4 七 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 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 且不加計利息 待特殊情事終止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 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要保人或立即於網站公告之 因投資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本公司應於投資機構送達交易確認資料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交易確認書 ( 投資配置通知信函或給付通知信函 ) 予要保人, 並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保單帳戶價值及其異動 投資標的單位數及滿期保證金額等事項, 按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 一 )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加計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計算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 二 )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其效力即行終止, 且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 一 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二 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三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萬元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 並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 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經部分提領後, 將按部分提領金額等值減少, 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並依第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並依第十七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十六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5 被保險人於保險單上所載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 投資機構將依附件一所列 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計得之金額交付本公司, 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及受益人申請文件後十日內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依第六條恢復契約效力者, 前項滿期保險金改以本公司 收到受益人申請文件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給付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 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 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 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 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 附 )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三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前條滿期保險金者,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 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十八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 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 若已超過第三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但本公司尚未給付第十六條滿期保險金者,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基準, 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 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十九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受益人申領 滿期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應檢具下列

6 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 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殘廢診斷書 第二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受益人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除外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 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之和, 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如被保險人身故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致無法領取時, 則將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之和, 退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未還款項的扣除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十 %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 % 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 % 時, 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 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時, 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和, 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 保

7 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七條不分紅保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 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 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 並重新計算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 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 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 並重新計算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應按原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的利率計算 第二十九條基本保額的變更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 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要保人如依前項約定申請減少基本保額時, 本公司將按減少之基本保額與原基本保額之比例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 經本公司同意後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基本保額 第三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 匯率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慎選投資標的, 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 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 受益人者, 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並基於要保人 受益人之利益, 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8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變更住所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時效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批註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二條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二款 第六條第八項 第八條第三項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六條評等不足之處理本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若投資機構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 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 一 本契約投資機構於投資配置日 ( 含 ) 前,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法令所定評等之情事者 二 投資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於投資配置日 ( 含 ) 前遭調降, 惟仍符合法令所定評等時, 要保人於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利者 ; 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發行機構停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 本契約視為解除

9 附件一 : 結構型商品投資機構及投資標的介紹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 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 概況瑞銀集團為著名的主要大型全球金融服務公司, 於瑞士及全球佔有領先地位 擁有超過 150 年歷史, 總部位於巴塞爾與蘇黎世 業務遍及全球超過 50 個國家各大金融中心, 全球員工超過五萬名 瑞銀集團業務主要包括財富管理 投資銀行 證券和資產管理, 在全球私人銀行和資產管理等業務中皆表現優異 瑞銀集團在台灣深耕已超過二十餘年, 民國 77 年在台設立代表處, 其後在民國 80 年升格為分行 瑞士銀行在台灣之營運以財富管理與投資銀行為兩大業務主軸 財富管理業務經由分行之服務平台, 協助高資產客戶進行各項投資與理財活動 ; 而投資銀行主要係支援本行財富管理之業務發展, 並同時服務其他專業機構客戶 ( 如銀行與保險公司等 ) 對外匯與固定收益商品之需求 信用評等中華信評 :twaa+ ( 資料日期 :2015 年 4 月 10 日 ) 投資標的 : 瑞銀 ( 無擔保 )( 無保證機構 )7 年期 KOSPI 200 指數連結之澳幣結構型商品 ( )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 澳幣 投資標的運用期 : 七年期 投資配置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發行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 即投資配置日 ) 滿期日 :2022 年 6 月 26 日 保證投資報酬率 ( 稅前 ):21.5% 註 保證投資報酬率 ( 稅後 ):19.35%( 依現行法令規範稅率 10% 計算滿期時保證領取之最低報酬率 ) 註 : 本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屬其他所得, 實際扣繳稅率將依提前贖回或到期結算時點之稅率為準, 故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影響本保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投資收益 : 無 贖回費用率 : 無 滿期保證金額計算公式 : 滿期當時保單帳戶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100( 澳幣金額 ) [100% + 滿期投資收益率 ( 稅後 )] 1. 滿期投資收益率 ( 稅後 ) = (1 稅率 ) x 滿期投資收益率 ( 稅前 ) 2. 滿期投資收益率 ( 稅前 ) = {Max[ 保證投資報酬率 ( 稅前 ), 參與率 投資組合報酬率 ] 3. 稅率 : 現行為 10%, 實際扣繳稅率將依提前贖回或到期結算時點之稅率為準 4. 參與率 :30% 5. 投資組合報酬率 : 取每年韓國 KOSPI 200 指數絕對報酬率之平均, 7 1 即 韓國 KOSPI 200 指數絕對報酬率 (t) 7 t 1 6. 絕對報酬率 (t) = ABS{( 第 t 年觀察日之收盤指數 / 第 t-1 年觀察日之收盤指數 )- 1},t = 1,2,,7 註 : 第 0 年觀察日係指投資配置日 ;ABS 係指絕對值 7. 觀察日 :2016/6/ /6/ /6/ /6/ /6/ /6/ /6/19 等 7 個觀察日, 前述日期如非條款定義之資產評價日, 則觀察日順延之 滿期保證金額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四捨五入計算至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本公司會將相關數值, 於投資配置日後以 投資配置專用信函 通知要保人 保戶亦可透過本公司網頁 ( 及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 ) 查詢相關資訊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保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鏈結指數 : 本結構型商品投資組合報酬率鏈結韓國 KOSPI 200 指數 (KOSPI 200 Index) 有關指數說明如下 : 韓國 KOSPI 200 指數為依據約佔韓國整體股票市場 93% 市值之 200 檔於韓國交易所上市之股票所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數 該指數以 1990 年 1 月 3 日為基期, 且基值為 100

10 滿期保證金額計算範例說明 ( 以下數據僅為假設供說明之用, 並不代表未來之實際報酬 ) (1) 投資標的運用期為七年期, 投資配置日為 2007 年 6 月 26 日 (2) 鏈結標的為韓國 KOSPI 200 指數 (KOSPI 200 Index) (3) 投資配置日 2007 年 6 月 26 日韓國 KOSPI 200 指數 : (4) 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為澳幣 (5) 投資配置日之投資標的價值為 100 澳幣 ( 換算 1 單位 ) (6) 保證投資報酬率 ( 稅前 ):21.5% (7) 保證投資報酬率 ( 稅後 ):19.35% (8) 參與率 :30% (9) 稅率 :10% 鏈結指數之觀察日收盤指數如下 : 觀察日 韓國 KOSPI 200 指數收盤指數 2008/6/ /6/ /6/ /6/ /6/ /6/ /6/ 每年絕對報酬率如下 : 觀察日 韓國 KOSPI 200 指數絕對報酬率 2008/6/ % 2009/6/ % 2010/6/ % 2011/6/ % 2012/6/ % 2013/6/ % 2014/6/ % 合計 92.73% ( 註 : 前述日期如非條款定義之資產評價日, 則觀察日順延之 ) 1 投資組合報酬率 = 92.73%=13.25% 7 滿期投資收益率 ( 稅前 ) = Max[21.5%,30% 13.25%] = Max[21.5%,3.97%] = 21.5% 滿期投資收益率 ( 稅後 ) = (1 10%) 21.5% = 90% 21.5% = 19.35% 滿期保證金額 = 1 100( 澳幣金額 ) [100% %] = 1 100( 澳幣金額 ) % = ( 澳幣金額 )

11 附件二 : 非結構型商品投資標的介紹 本表之投資標的僅限於契約復效時鏈結 : 本契約復效時將重新投資於下表中與附件一所載相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 若無相同計價 幣別之投資標的時, 則將投資於富達基金 II- 美元貨幣基金 投資標的名稱投資標的種類投資機構計價幣別是否配息 富達基金 II- 澳元貨幣基金 富達基金 II- 美元貨幣基金 貨幣市場型 貨幣市場型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FI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澳幣 美元 否 否

12 附件三 : 本契約相關費用 一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 單位 : 新臺幣元或 %) 費用項目 收取標準 一 保費費用 3% 二 保險相關費用 1. 保單管理費 無 2. 保險成本 詳如附件四, 由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中一次扣繳 三 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費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經理費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無 6. 其他費用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無 2. 部分提領費用無 五 其他費用無 二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

13 附件四 : 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 : 新臺幣元 / 每 10 萬淨危險保額 年齡 男性女性男性女性年齡 7 年期 7 年期 7 年期 7 年期 ,486 1, ,735 1, ,993 1, ,273 1, ,583 1, ,938 2, ,334 2, ,759 2, ,224 2, ,740 3, ,309 3, ,929 3, ,589 4, ,301 4, ,100 5, ,985 5, ,951 6, ,997 7, , ,122 7, , ,335 8, , ,638 9, , ,029 10, , ,504 12, , ,066 13, , ,718 14, , ,469 16, , ,326 17, , ,297 19, , ,383 21, , ,591 23, ,786 1, ,914 26, ,010 1, ,351 28, ,245 1, ,897 31,253

14 附表一 : 完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註 : 殘廢程度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 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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