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帳戶型附約保險費 : 係指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附約每月應扣除的保險費 十一 部分提領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 一 )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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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金人壽鑫旺 II 變額年金保險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年金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 ; 傳真 : ; 電子信箱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105) 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8 日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 號函備查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樣本 : 第二條 一 年金金額 :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 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 年金給付開始日 : 係指本契約所載明, 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 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 年金累積期間 :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 保證金額 :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 其 數額為第十八條用以計算年金金額的保單帳戶價值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 其應付利息 ) 五 保證金額之給付年期 : 係指保證金額分期給付完畢所需之年期 六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金額之給付年期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若被保險人於保證金額之給付年期屆滿後身故, 係指自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七 預定利率 :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 本公司將參考當時十年期政府公債殖利率與依據當時經濟環境所進行資產配置之預期報酬率訂定之, 且不得為負數, 該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八 年金生命表 :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九 保費費用 : 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 包含核保 發單 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 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 每月扣除額 :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月的保單週月日計算, 並依第九條約定之時點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 包含以下二項 : ( 一 ) 保單管理費 : 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之費用, 其費用額度如附表 1

2 ( 二 ) 帳戶型附約保險費 : 係指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附約每月應扣除的保險費 十一 部分提領費用 : 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 ( 一 ) 要保人首次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 二 )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 ( 三 )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本契約應扣除之首次每月扣除額 ; ( 四 )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 依三行庫於本契約生效日起, 每月的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 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 首次投資配置日 : 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 投資標的 : 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其內容如附件 十五 資產評價日 : 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 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 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 投資標的價值 : 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基準, 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其價樣本 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 ( 一 )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 二 )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第一保單年度 : 1. 當年度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 2. 扣除當年度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 3. 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 1. 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 2. 加上當年度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 3. 扣除當年度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 4. 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前述減少之金額含依第九條約定每月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第十三條約定轉出之金額及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部分提領之金額 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 : 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 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 保單週月日 :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 保險年齡 :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一 三行庫 : 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 2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行庫, 惟必須於變更前十個本公司營業日, 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二 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 : 係指要保人所購買 ( 轉入 ) 之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於購買 ( 轉入 ) 時所產生之手續費 本公司依下列各目, 收取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 : ( 一 ) 購買 : 本公司依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 或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 乘以購買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比例後, 再乘以附表相關費用一覽表中指數股票型基金保險公司收取之費用所列之百分率, 作為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 ( 二 ) 投資標的轉換 : 本公司依要保人轉出金額乘以轉入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比例後, 再乘以附表相關費用一覽表中指數股票型基金保險公司收取之費用所列之百分率, 作為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 並依第十三條約定方式扣除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首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首次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樣本 溯自預收相當於首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首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 視為同意 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六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 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當時之規定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 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 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前項保險費繳交後累積已繳的保險費總和不得超過本保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 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3

4 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 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分期繳納保險費者, 要保人如逾應繳日三十日仍未交付保險費或要保人主動申請辦理暫時停止繳付保險費時, 本契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前項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定期繳交保險費之期間, 要保人得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繳付保險費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 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第七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 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 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恢復效力 樣本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日, 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 如有第二 十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 以後仍依約定扣除 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第八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請交付不定期保險費, 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 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 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 一 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 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 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一項保險費繳交後累積已繳的保險費總和不得超過本保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第九條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 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 4

5 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扣除之 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首次每月扣除額, 依第二條第十二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前項每月扣除額之扣除順序, 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要保書約定處理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第十條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 年金給付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 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 一 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 : 本公司根據第二條第十三款 第六條及第八條約定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 ( 一 )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 : 本公司根據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 二 )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 本公司根據收齊相關申請文件或書 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樣本 ( 三 ) 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 本公司以收到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全數 數額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 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 投資標的之轉換 : 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 率買入價格, 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 依收到申請書之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金額 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 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 惟 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第十一條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 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第十二條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 ( 詳見附件 ), 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 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或其他相關費用時, 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有應由經理機構自投資資產中撥回予要保人之約定者 ( 詳見附件 ), 本公司應將其金額分配予要保人 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或其他相關費用時, 本 5

6 公司應先扣除之 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資產撥回金額, 要保人得選擇現金給付或非現金給付方式之一給付, 要保人如未選擇時, 本公司則依非現金給付方式給付 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處理方式如下 : 一 現金給付 : 本公司應於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之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依要保人約定下列方式主動給付之 : ( 一 ) 投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 二 ) 匯款方式給付 但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 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 該次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將改為投入與該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相同之貨幣帳戶 ; 若本契約未提供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則改為投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二 非現金給付 : 若屬收益分配, 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實際分配日再投入該投資標的 ; 若屬資產撥回, 則按資產撥回金額及資產撥回日之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 但若本契約於實際分配日已終止 停效 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 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項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第四項分配之處理方式, 本公司得依下列情況通知要保人 樣本 一 本公司修改第四項分配之處理方式時, 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 本公司於配合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修改第四項分配之處理方式時, 於接獲其通知後, 本公司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轉換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 並應於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 ( 無單位淨值者則為金額 ) 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 ( 或電子申請文件 ) 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 於本公司收到前項申請書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第一項轉換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六次之免費轉換次數後, 將自轉出之金額中扣除附表相關費用一覽表所列之轉換費用 本公司得放寬前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 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 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總和低於附表之規定時, 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 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新增 關閉與終止第十四條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 新增 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6

7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 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 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 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 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 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 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並另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 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 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 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 : 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 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 :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 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 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樣本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 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及提領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 致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 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 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 利息, 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 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 一 因天災 地變 罷工 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 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 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致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 且不加計利息 待特殊情事終止時, 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 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 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 7

8 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第十六條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 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 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於每年三月 六月 九月 十二月之末日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 ( 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 包括保費費用 每月扣除額 ) 八 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情形 樣本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七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以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但不得 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 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 本公司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 日或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 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 且須符合前項給付 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九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 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 一 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 預定利率 三 年金生命表 四 保證金額 五 保證金額之給付年期 六 給付方式 七 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 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給付年金金額至被保險人身故之該保單年度末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本契約第十八條用以計算年金金額的年金生命表終極年齡之年度末較早發生者止 但於保證金額之給付年期內不在此限 8

9 年金金額的計算第十八條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 選擇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年金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選擇一次給付年金者, 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 給付一次年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選擇分期給付年金者則依據前述金額 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總和若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時, 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分期給付者, 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得申請提前給付, 申請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時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為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將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貼現給付, 其貼現利率適用第二項之預定利率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第十九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樣本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 解約金, 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 本險無前項之解約費用 年金給付期間, 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附加於本契約之一年期附約, 於本契約仍有效時終止, 如有未滿期保險費時, 本公司將退還該 未滿期保險費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提領第二十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不得低於附表之規定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 按下列方式處理 :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 無單位淨值者則為金額 ) 或比例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 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 9

10 保單帳戶價值之定期定額部分提領第二十一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 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五十五歲後,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定期定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一保單年度以提領一次為限 前項所稱定期定額係指本公司依申請的起始日期及金額 ( 不得低於附表之規定 ) 按申請當時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的贖回投資標的及贖回投資標的比例, 自起始日期開始, 定期於每年與起始日期相當之日 ( 無相當日者, 則為與起始日期同月份之末日 ) 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二十條相關約定, 自其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該金額後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依本條之約定辦理部分提領時, 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亦不計入部分提領費用之次數累計 定期定額部分提領將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 一 要保人申請終止定期定額部分提領 本項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通知翌日起算之第五個工作日起生效, 本公司應自終止生效時起停止定期定額部分提領作業 二 當次定期定額部分提領後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的餘額低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約定之最低金額 三 已屆年金給付開始日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樣本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後 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 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則該身故受益人喪失其受益權, 本公司僅將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給付予其他身故受益人 喪失受益權之身故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 按其他身故受益人原約定 比例分歸其他身故受益人 ; 若因該身故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身故受益人時, 該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本公司給付前述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將按未領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應得之人, 其貼現利率適用第十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失蹤處理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 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契約終止之效力不受影響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 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 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 ; 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身故受益人應將本公司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歸還本公司,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10

11 前項情形, 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 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 亦適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第二十四條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 保單帳戶價值 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年金的申領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 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樣本 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金額之給付年期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一次給付年金金額或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 其他期年金金 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 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一次給付年金金額或第一期年金 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 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率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第二十六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 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 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二十七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 本公司應再 11

12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 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 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 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 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 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險單第二十八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二十九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 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樣本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 本契約無效, 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及要保人已部分提領之金額總和後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已給付年金者, 受益 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致年金給付開始日有所改變時, 本公司得依實際投保年齡調整其年金 給付開始日, 並通知要保人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四 因投保年齡錯誤, 而溢發年金金額者, 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 第三款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 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第三十條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 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12

13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 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第三十一條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 匯率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慎選投資標的, 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 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 受益人者, 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 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並基於要保人 受益人之利益, 應即刻且持樣本 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第三十三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第三十四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條第三項 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第三十五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3

14 附表 相關費用一覽表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一 保費費用 保險費 ( 新臺幣 ) 保費費用率 小於 500 萬元 ( 不含 ) 3.0% 500 萬元以上至 800 萬元 ( 不含 ) 2.3% 800 萬元以上至 3,000 萬元 ( 不含 ) 2.0% 3,000 萬元以上 1.5% 二 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1. 保單管理費 : 每張保單每月為新臺幣 100 元, 但本公司得調整該金額並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且調整後每月最多以新臺幣 240 元為限 2. 帳戶型附約保險費 : 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附約每月應扣繳的保險費 樣本 三 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手續費 1.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1) 共同基金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 (3) 指數股票型基金 :1.0% 2.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貨幣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經理 / 管理費 1.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1) 共同基金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已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詳如第一金人壽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A) 第一金人壽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B) (3)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每年 1.1%( 已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 2.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貨幣帳戶 :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 不另外收取 3. 保管費 1.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1) 共同基金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每年 0.1%( 已於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 2.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貨幣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贖回手續費 1.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1) 共同基金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 (3) 指數股票型基金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4

15 2.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 貨幣帳戶 :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轉換費用 1. 每一保單年度六次免費, 超過六次時, 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元之轉換費 用 本公司得調整該轉換費用, 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2. 申請轉換的金額總和不得低於新臺幣 2,000 元 6. 其它費用無 註 :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及轉換時均需收取 本公司在購買或贖回 投資標的 時, 證券交易商會收取固定比例之交易手續費, 針對每一次下單均有最低交易手續費金額限制 為便於保戶了解, 本公司僅於保戶購買時收取 1.0% 之申購手續費, 並未收取贖回手續費 本公司得調整該實際收取比例, 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如總交易未達經濟規模金額時, 本公司將自行負擔超出之手續費用, 且不會轉嫁於保戶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無 2. 部分提領費用 1. 每一保單年度六次免費, 超過六次時, 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元之部分提 領費用 本公司得調整該部分提領費用, 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2. 每次最低提領金額為新臺幣 5,000 元, 且提領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餘 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 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0 元 五 其他費用無 樣本 發行或經理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發行或經理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 請詳本公司商品說明書或網站 ( 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 15

16 附件 1. 貨幣帳戶 投資標投資標是否有單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名稱種類是否配息的代號的幣別位淨值名稱 FI01 新臺幣新臺幣貨幣帳戶 貨幣型帳戶 無 否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FI02 美元 美元貨幣帳戶 貨幣型帳戶 無 否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FI03 歐元 歐元貨幣帳戶 貨幣型帳戶 無 否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FI04 港幣 港幣貨幣帳戶 貨幣型帳戶 無 否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FI05 澳幣 澳幣貨幣帳戶 貨幣型帳戶 無 否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FI06 英鎊英鎊貨幣帳戶貨幣型帳戶無否樣本 FI07 紐幣紐幣貨幣帳戶貨幣型帳戶無否 FI09 南非幣南非幣貨幣帳戶貨幣型帳戶無否 2. 共同基金 詳如第一金人壽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一 )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3.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詳如第一金人壽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A) 第一金人壽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B) 16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第一期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第三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第一期 第一金人壽鑫有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1-110; 傳真 :02-87806028; 電子信箱 (E-mail):Customer_Service@first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第一金人壽總精商字第 1061101238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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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 本保險 癌症 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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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 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 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六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 : 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 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 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 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本公司應於款項匯

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 如於前述日期該投資標的尚未經募集成立, 改以募集成立日為投資配置日 十六 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 : 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單據之日 若要保人以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 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 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本公司應於款項匯 國泰人壽新澳利富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年金給付, 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 ( 含 ) 為止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傳真 :0800-211-568;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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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本 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 本 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保險單條款 ( 本條款僅供參考 ) 主要給付項目 :1. 重大疾病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 ( 喪葬費用保險金 ) 3. 殘廢保險金 4. 保險費的豁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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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 您與被保險人於投保時, 對於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 若您或被保 險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可能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條當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 您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內通知

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 您與被保險人於投保時, 對於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 若您或被保 險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可能嚴重影響您的權益 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條當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 您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內通知 國泰人壽鍾愛健康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 ( 甲型 ) ( 重大疾病保險金 ) ( 本險 重大疾病 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 ( 但 癌症 ( 重度 ) 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 ) 自復效日或續保日起, 經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 ( 本險為十年期保證續保商品 ) ( 本險會依被保險人於條款約定期間身體健康檢查結果決定其體位類型與適用之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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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9)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輔助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或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 ( 本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 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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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出院後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出院後化學治療醫療保險金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乳重建保險金 ) ( 等待期間 : 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 包括第三十日內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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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V_UL0016

JV_UL0016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商品說明書 合作金庫人壽保得利變額萬能壽險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備查文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106) 合壽字第 106248 號備查文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107) 合壽字第 107391 號 合作金庫人壽保得利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備查文號 :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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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壽定期壽險

台壽定期壽險 康健人壽新樂高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住院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 居家療養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住院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予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已使用脫退率假設, 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本保險係採長期平準可調整費率 本保險 疾病 等待期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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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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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ETF007.doc 台灣人壽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批註條款的構成批註條款的構成 備查文號 :99 年 01 月 20 日 98 台壽投商字第 00065 號備查文號 :99 年 09 月 15 日 99 台壽投商字第 00051 號修訂文號 :99 年 11 月 03 日依 99 年 0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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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高肝人生終身保險(弱體型)

台灣人壽高肝人生終身保險(弱體型)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高肝人生終身保險 ( 弱體型 ) 主要給付項目 : 1. 肝病重症提前給付保險金 2. 肝病重症照顧分期保險金 3. 肝病住院手術保險金 4. 肝病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5. 肝病局部治療保險金 6. 肝病藥物治療保險金 7. 健康回饋保險金 8. 豁免保險費 9.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 祝壽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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