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人員休假及加班 相關議題
衝擊與影響 1. 計畫支出項目增加, 降低彈性支用的額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及加班費補休, 雇主應發給工資, 故請主持人預排計畫助理特休假及補休, 以免產生未休代金 2. 每 7 天休息 1 天 例假日 1 天 ( 學校現行工作日以週一至週五日為主 ): 除非天災事變, 例假日不得強制工作, 且須通報 3. 務必落實上下班打卡機制 : 研究助理線上打卡本校未鎖 IP 2
計畫人員勞基法假別一覽表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1. 服務滿半年以上未滿 1 年者 3 日 2. 服務滿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7 日 特休假 3. 服務滿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10 日 4. 服務滿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14 日 依到職日起算工資照給 計畫人員若於本校聘期中斷大於 90 天, 則不得累計特休年資 5. 服務滿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 15 天 6. 服務滿 10 年以上者 每 1 年加 1 日, 加至 30 日為止 3
特休年資認定 併計 僅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規定, 臚列於後 : 勞基法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勞工前後工作年資, 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第 57 條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 ( 受雇單位 ) 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 及依第 20 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 應予併計 勞基法第 84 條之 2: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4
特殊情況者, 年資認定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 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 留職停薪 : 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 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 : 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6 月 23 日台 (83) 勞動三字第 39742 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 年 6 月 14 日台 (84) 勞動三字第 119983 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 年 5 月 21 日台 (85) 勞動三字第 116217 號函 5
勞基法 性平法其他相關假別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事假因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不給工資 婚假本人結婚 8 日工資照給 喪假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8 日 6 日 3 日 工資照給 1. 自登記結婚之日前 10 天起 3 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2. 應附戶籍登記資料 ( 若於登記前舉行婚禮, 可先以結婚囍帖請假, 戶籍資料後補 ) 需檢附相關證明以茲證明 ( 如 : 訃文 死亡證明 ) 6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公假 公傷病假 家庭照顧假 普通傷病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視實際需要給假 治療 休養期間, 視實際需要給假 全年以 7 日為限,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1 年內合計不得超未住院者過 30 日 2 年內合計不得超住院者過 1 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 2 年內合計不得超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過 1 年 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工資照給 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若需核銷相關經費敬請將假單連同出差經過報告表依同上傳至本校財務系統 ) 需檢附證明文件依事假規定辦理, 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期間不給工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校補足之 ( 不適用配偶未就業者,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 請假連續 2 日 ( 含 ) 以上者, 須附醫療證明 7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產假 女性員工分娩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給假 7 日 56 日 28 日 7 日 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1. 均含例假日 2. 應附醫師診斷證明 可不給工資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5 日 陪產假男性勞工之配偶分娩者 5 日工資照給 產檢假 懷孕受雇者產前有檢查之需求 5 日工資照給 1. 於配偶分娩日之當日及其前後 15 日內請畢 2. 應附醫師診斷證明 可依實際需求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 擇定後不得變更 8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 1 日 工資折半發給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假 1. 任職滿 6 個月, 投保年資滿 1 年 2. 撫育未滿 3 歲子女 1. 至少六個月為原則, 最多兩年 2.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 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不給工資 1. 本校計畫人員若需申請育嬰留停, 需請計畫主持協助上簽呈, 待校方同意後, 始得留停 2.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 不適用 ;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 4. 應附出生證明及配偶在職證明 9
每月特休天數信件通知 ( 主持人 ) 10
每月特休天數信件通知 ( 助理 ) 11
請假申請流程 計畫人員填寫請假申請書 計畫主持人同意後簽名 請假單送人資處建檔 12
加班申請流程 計畫人員填寫加班申請書 事前經計畫主持人 同意後簽名 事後計畫主持人 確認時數後簽名 加班單送人資處備查 * 主持人於請於加班之事實發生前完成事前確認 13
新版勞動基準法加班費率 加班時數 倍數 新版勞基法 (1.34 倍 /1.67 倍 ) 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未滿 12 小時以 12 小時計 加班費 1hr 6.02 941 元 = 時薪 *(1.34*2+1.67*2) 2hrs 6.02 941 元 3hrs 6.02 941 元 4hrs 6.02 941 元 5hrs 12.7 1,983 元 = 時薪 *(1.34*2+1.67*6) 6hrs 12.7 1,983 元 7hrs 12.7 1,983 元 8hrs 12.7 1,983 元
加班請領 ( 補休 ) 加班請領方式選擇為補休者, 目前現行規定時數算依法為 1:1, 意即加班 1 小時可換補休 1 小時 行政院 93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4940 號函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 加班補休改以 時 為計算單位, 不須累積至 4 小時始得補休, 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15
* 例假日不得出勤, 除遇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 : 非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 16
計畫人員應落實每日簽到退 17
Q&A 是否規劃未來助理請假作業為線上化申請, 俾利老師管控? 研究助理線上請假系統已於 105 年 12 月底向資訊處提出需求並提供相關規格, 但因目前因應修法全校教職員之請假系統皆需修改, 故助理請假系統需待校內系統修復後始得建置 18
Q&A 人資處每月寄送政府計畫案的助理休假狀況, 是否能連校內計畫 ( 結盟 新聘 校際 等 ) 所聘任之助理休假情況一併寄送主持人, 俾利老師管控? 目前人資處每月寄發之信件並無侷限政府機構機關聘任之計畫人員, 寄件對象為年資符合特休資格且經本校正式聘任流程聘任之專任研究助理及博後 19
Q&A 研究助理相關表單應至哪裡下載? 下載路徑 : 本校網頁 人力資源處 研究助理 表單下載 http://hr.tmu.edu.tw/researcher/super_pages.php?id=resear cher1&sn=12 20
Q&A 是否能於例假日請助理至實驗室工作? 不行, 例假日不得出勤, 除遇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 : 非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 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 21
Q&A 若助理沒有事先提出加班申請, 就自己下班晚簽退打卡, 是否會累計加班費或時數? ex: 王大明 8:00 上班打卡, 19:00 下班打卡, 是否就算加班 2 小時? 依台北醫學大學職員加班作業要點, 若非突發事件, 該助理未於加班前提出申請, 並獲得主持人認可, 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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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A 助理在以前在台大聘任, 補助機構為科技部, 今來北醫任職補助機構亦為科技部, 特休年資是否得以累積? 勞動部回覆特休年資是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 ( 受雇單位 ) 為限, 並非補助機構,A 助理雇主轉換為北醫, 故為不同事業單位, 所以特休年資需重計 24
謝謝指教 25
勞動基準法修正 第 23 條 : 工資清冊明細第 24 條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第 30 條之 1: 刪除部份文字第 34 條 : 明訂輪班連續休息時數第 36 條 :7 日內應有 2 日休息 (1 例 1 休 ) 第 37 條 : 放假紀念日 勞動節 自 106.01.01 施行第 38 條 : 特休假日數改變第 39 條 : 新增部份文字第 74 條 : 新增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減損勞工權益 / 處分第 79 條 : 罰鍰增加 26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工資之給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 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四小時以內者, 以四小時計 ; 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 以八小時計 ; 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 以十二小時計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工資之給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 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將發放工資 工資計算項目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女性勞工,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 林 漁 牧業外, 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 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條文第三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 林 漁 牧業外, 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 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 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 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七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 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日 二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七日 三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十日 四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每年十四日 五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每年十五日 六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 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 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 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 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 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 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 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休息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七十四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 而予以解僱 降調 減薪 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 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 應為必要之調查, 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 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 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外, 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七十四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 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現行條文第七十九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