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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法意見表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Microsoft Word - 調適指引草案10612(發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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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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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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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勞基法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修正條文

合聘、改聘案:

投影片 1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置備 文件勞 工名卡出勤勤紀錄 工資清冊 工資基本 工資加班費 工資給付 勞基法相關規定 工時 工時制度延長 工時時間記載 休假例例假休息休假 契約終 止資遣退休撫卹 其他職災補償特別保護 工作規則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六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 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 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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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 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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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的歷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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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 勞動契約之訂定 終止及退休 五 資遣費 退休金 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 安全衛生 八 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 福利 十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 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 獎懲 十三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 7-1 條 第 7-2 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應以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 ) (1) (2) (3) (4) 2

(範例)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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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威 發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 765 2O15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第四案

目錄


勞動契約書(草案)

修訂紀錄 : 行政會議制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號函核備 行政會議修定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得給予經費補助 第 6-1 條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 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第 8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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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綜合醫院

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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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Microsoft Word _1_ 勞工處來函修正-佛光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修正案.docx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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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勞動契約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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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雇主篇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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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復職 : 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勞動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5 條為審議 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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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 ( 勞基法第 38 條 ) 3. 國定假日 : 刪除 7 天國定假日 ( 即 : 革命先烈紀念日 孔子誕辰紀念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 行憲紀念日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臺灣光復節 ), 國定假日為 12 天 ( 其中 11 天與公部門相同, 再加勞動節 1 天 ) ( 勞基法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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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工作規則審核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例如 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 20,0

目 錄

Transcription:

計畫人員休假及加班 相關議題

衝擊與影響 1. 計畫支出項目增加, 降低彈性支用的額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及加班費補休, 雇主應發給工資, 故請主持人預排計畫助理特休假及補休, 以免產生未休代金 2. 每 7 天休息 1 天 例假日 1 天 ( 學校現行工作日以週一至週五日為主 ): 除非天災事變, 例假日不得強制工作, 且須通報 3. 務必落實上下班打卡機制 : 研究助理線上打卡本校未鎖 IP 2

計畫人員勞基法假別一覽表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1. 服務滿半年以上未滿 1 年者 3 日 2. 服務滿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 7 日 特休假 3. 服務滿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10 日 4. 服務滿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14 日 依到職日起算工資照給 計畫人員若於本校聘期中斷大於 90 天, 則不得累計特休年資 5. 服務滿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 15 天 6. 服務滿 10 年以上者 每 1 年加 1 日, 加至 30 日為止 3

特休年資認定 併計 僅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規定, 臚列於後 : 勞基法第 10 條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勞工前後工作年資, 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第 57 條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 ( 受雇單位 ) 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 及依第 20 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 應予併計 勞基法第 84 條之 2: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4

特殊情況者, 年資認定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 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 留職停薪 : 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 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 : 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6 月 23 日台 (83) 勞動三字第 39742 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 年 6 月 14 日台 (84) 勞動三字第 119983 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 年 5 月 21 日台 (85) 勞動三字第 116217 號函 5

勞基法 性平法其他相關假別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事假因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不給工資 婚假本人結婚 8 日工資照給 喪假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8 日 6 日 3 日 工資照給 1. 自登記結婚之日前 10 天起 3 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2. 應附戶籍登記資料 ( 若於登記前舉行婚禮, 可先以結婚囍帖請假, 戶籍資料後補 ) 需檢附相關證明以茲證明 ( 如 : 訃文 死亡證明 ) 6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公假 公傷病假 家庭照顧假 普通傷病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視實際需要給假 治療 休養期間, 視實際需要給假 全年以 7 日為限,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1 年內合計不得超未住院者過 30 日 2 年內合計不得超住院者過 1 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 2 年內合計不得超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過 1 年 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工資照給 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若需核銷相關經費敬請將假單連同出差經過報告表依同上傳至本校財務系統 ) 需檢附證明文件依事假規定辦理, 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期間不給工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校補足之 ( 不適用配偶未就業者,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 請假連續 2 日 ( 含 ) 以上者, 須附醫療證明 7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產假 女性員工分娩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給假 7 日 56 日 28 日 7 日 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1. 均含例假日 2. 應附醫師診斷證明 可不給工資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5 日 陪產假男性勞工之配偶分娩者 5 日工資照給 產檢假 懷孕受雇者產前有檢查之需求 5 日工資照給 1. 於配偶分娩日之當日及其前後 15 日內請畢 2. 應附醫師診斷證明 可依實際需求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 擇定後不得變更 8

假別申請資格日數工資計算備註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 1 日 工資折半發給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假 1. 任職滿 6 個月, 投保年資滿 1 年 2. 撫育未滿 3 歲子女 1. 至少六個月為原則, 最多兩年 2.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 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不給工資 1. 本校計畫人員若需申請育嬰留停, 需請計畫主持協助上簽呈, 待校方同意後, 始得留停 2.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 不適用 ;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 4. 應附出生證明及配偶在職證明 9

每月特休天數信件通知 ( 主持人 ) 10

每月特休天數信件通知 ( 助理 ) 11

請假申請流程 計畫人員填寫請假申請書 計畫主持人同意後簽名 請假單送人資處建檔 12

加班申請流程 計畫人員填寫加班申請書 事前經計畫主持人 同意後簽名 事後計畫主持人 確認時數後簽名 加班單送人資處備查 * 主持人於請於加班之事實發生前完成事前確認 13

新版勞動基準法加班費率 加班時數 倍數 新版勞基法 (1.34 倍 /1.67 倍 ) 未滿 4 小時以 4 小時計未滿 8 小時以 8 小時計未滿 12 小時以 12 小時計 加班費 1hr 6.02 941 元 = 時薪 *(1.34*2+1.67*2) 2hrs 6.02 941 元 3hrs 6.02 941 元 4hrs 6.02 941 元 5hrs 12.7 1,983 元 = 時薪 *(1.34*2+1.67*6) 6hrs 12.7 1,983 元 7hrs 12.7 1,983 元 8hrs 12.7 1,983 元

加班請領 ( 補休 ) 加班請領方式選擇為補休者, 目前現行規定時數算依法為 1:1, 意即加班 1 小時可換補休 1 小時 行政院 93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4940 號函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 加班補休改以 時 為計算單位, 不須累積至 4 小時始得補休, 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15

* 例假日不得出勤, 除遇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 : 非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 16

計畫人員應落實每日簽到退 17

Q&A 是否規劃未來助理請假作業為線上化申請, 俾利老師管控? 研究助理線上請假系統已於 105 年 12 月底向資訊處提出需求並提供相關規格, 但因目前因應修法全校教職員之請假系統皆需修改, 故助理請假系統需待校內系統修復後始得建置 18

Q&A 人資處每月寄送政府計畫案的助理休假狀況, 是否能連校內計畫 ( 結盟 新聘 校際 等 ) 所聘任之助理休假情況一併寄送主持人, 俾利老師管控? 目前人資處每月寄發之信件並無侷限政府機構機關聘任之計畫人員, 寄件對象為年資符合特休資格且經本校正式聘任流程聘任之專任研究助理及博後 19

Q&A 研究助理相關表單應至哪裡下載? 下載路徑 : 本校網頁 人力資源處 研究助理 表單下載 http://hr.tmu.edu.tw/researcher/super_pages.php?id=resear cher1&sn=12 20

Q&A 是否能於例假日請助理至實驗室工作? 不行, 例假日不得出勤, 除遇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 : 非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 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 21

Q&A 若助理沒有事先提出加班申請, 就自己下班晚簽退打卡, 是否會累計加班費或時數? ex: 王大明 8:00 上班打卡, 19:00 下班打卡, 是否就算加班 2 小時? 依台北醫學大學職員加班作業要點, 若非突發事件, 該助理未於加班前提出申請, 並獲得主持人認可, 不得支領加班費或補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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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A 助理在以前在台大聘任, 補助機構為科技部, 今來北醫任職補助機構亦為科技部, 特休年資是否得以累積? 勞動部回覆特休年資是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 ( 受雇單位 ) 為限, 並非補助機構,A 助理雇主轉換為北醫, 故為不同事業單位, 所以特休年資需重計 24

謝謝指教 25

勞動基準法修正 第 23 條 : 工資清冊明細第 24 條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第 30 條之 1: 刪除部份文字第 34 條 : 明訂輪班連續休息時數第 36 條 :7 日內應有 2 日休息 (1 例 1 休 ) 第 37 條 : 放假紀念日 勞動節 自 106.01.01 施行第 38 條 : 特休假日數改變第 39 條 : 新增部份文字第 74 條 : 新增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減損勞工權益 / 處分第 79 條 : 罰鍰增加 26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二十三條工資之給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 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將發放工資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四小時以內者, 以四小時計 ; 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 以八小時計 ; 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 以十二小時計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工資之給付,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 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將發放工資 工資計算項目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女性勞工,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 林 漁 牧業外, 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 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現行條文第三十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 林 漁 牧業外, 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 每週更換一次 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 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 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 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 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 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 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七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 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日 二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七日 三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十日 四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每年十四日 五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每年十五日 六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 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 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 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 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 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 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 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 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現行條文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休息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七十四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 而予以解僱 降調 減薪 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 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 應為必要之調查, 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 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 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外, 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 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七十四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 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現行條文第七十九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 違反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