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众安备 - 意外伤害 2014 主 9 号 )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年龄在 0-65 周岁 ( 释义见 8.1) 之间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 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3 受益人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二 )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1.4 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释义见 8.2),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 2.1.2 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
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释义见 8.3)( 简称 评定标准 )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 评定标准 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保险人根据 评定标准 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 给付残疾保险金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2) 故意自伤或自杀 ; (3)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拒捕 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接受包括美容 整容 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8) 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 中暑 ; (9) 猝死 ( 释义见 8.4); (10)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 (11)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12) 恐怖袭击 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3)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期间 ; (4)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 ( 释义见 8.5) 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除外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释义见 8.6) 无有效驾驶证( 释义见 8.7) 驾驶或驾 -2-
驶无有效行驶证 ( 释义见 8.8) 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6)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 (7)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释义见 8.9) 期间 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 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为 1 年 3.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释义 8.10)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3 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 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 自职业变更之日起, 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 其危险性增加的,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 自职业变更之日起, 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 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3-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 释义见 8.11) 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 ( 释义见 8.12)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原件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5) 公安部门 司法部门或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4.1.2 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司法部门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 -4-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4.2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 4.1 所列的材料后, 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 30 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 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 3.2 和 3.3 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6.1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5-
的, 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2 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7 合法性保证本保险合同约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 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法律规定为准 8. 释义 8.1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8.2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自然死亡 疾病身故 猝死 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8.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 详见 关于印发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的通知 ( 中保协发 2013 88 号 ) 8.4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 8.5 高风险运动指潜水 跳伞 热气球运动 滑翔机 滑翔翼 滑翔伞 动力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及保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运动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热气球运动 :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攀岩活动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非固定路线徒步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 :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8.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8.7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6-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 ;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8 无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 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 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8.9 艾滋病 (AIDS) 或艾滋病病毒 (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10 未满期净保费除另有约定外,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12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