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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The Study of Public Indecency 指 導 教 授 : 蔡 蕙 芳 Huei- Fang Tsai 研 究 生 : 鄭 重 淇 Chung- Chi Cheng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 II 要

3 摘 要 摘 要 本 篇 論 文 以 一 個 實 際 發 生 的 例 子 為 開 頭, 再 參 考 犯 罪 學 變 態 心 理 學 中 性 倒 錯 部 分, 使 我 們 對 公 然 猥 褻 的 暴 露 狂, 又 稱 露 陰 癖 能 有 初 步 的 認 識 及 瞭 解, 雖 然 刑 法 把 這 種 行 為 論 為 罪, 然 而 這 樣 公 然 裸 露 的 行 為 其 實 是 一 種 會 上 癮 的 病 首 先 定 義 何 謂 暴 露 狂 行 為 人 開 始, 再 討 論 行 為 人 的 特 徵, 對 於 在 怎 樣 的 情 況 下 容 易 引 發 暴 露 的 慾 望, 從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觀 點 切 入 瞭 解 這 樣 的 病 態 行 為 後, 再 結 合 刑 法 中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態 樣 還 有 構 成 要 件 的 分 析 接 著 使 用 法 院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案 例 來 作 統 計, 一 一 印 證 前 開 章 節 所 討 論 到 的 假 設 問 題 ; 最 後, 從 犯 後 處 遇 的 矯 治 方 法, 進 一 歩 認 識 如 何 治 癒 這 類 性 犯 罪 行 為 的 方 法 在 第 一 章 的 部 分, 以 故 事 的 形 式 來 述 說 一 個 公 然 猥 褻 的 案 例 第 二 章 則 以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觀 點 切 入, 先 說 明 公 然 猥 褻 和 暴 露 狂 兩 者 的 關 聯 性, 再 解 釋 暴 露 狂 的 定 義 與 概 念 和 行 為 成 因, 並 引 用 心 理 異 常 的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針 對 此 類 患 者 的 類 型 說 明 接 續 第 三 章 用 刑 法 的 角 度 來 闡 述, 討 論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分 析 以 及 引 用 賓 州 刑 法 來 對 比 說 明 我 國 刑 法 構 成 要 件 的 明 確 性, 而 後 引 述 刑 法 總 則 有 關 罪 責 的 規 定, 以 期 待 可 能 性 討 論 此 類 成 癮 犯 數 罪 併 罰 之 公 平 性 第 四 章 的 部 分 則 是 把 前 述 的 理 論 和 假 設, 結 合 判 決 的 統 計 圖, 做 統 計 分 析 來 進 一 步 驗 證 之 前 的 假 設 或 理 論, 最 後 第 五 章 則 就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犯 後 治 療 以 及 如 何 預 防 再 犯 加 以 論 述, 希 望 國 人 能 對 公 然 猥 褻 這 樣 的 行 為 有 約 略 的 認 識, 然 後 正 確 的 對 待 露 陰 癖 者 關 鍵 字 : 性 倒 錯 露 陰 癖 公 然 猥 褻 暴 露 狂 性 犯 罪 性 侵 害 性 變 態 III

4 英 文 摘 要 Abstract An actual case triggers the writer of this thesis. She refers to criminology,sexual perversion part in abnormal psychology to get some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obscene" exhibitionism" or sexual organ exhibitionism, which has been regarded as a crime. It may be a habitual exposure and a kind of addictive disease. After discussing the motives of such wrongdoers, the thesis writer will focus on the requirements of public obscenity. Chapter One narrates an actual case. Chapter Two discusses 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psychology, firstly concentrating the connection of public obscenity and exhibition of sex organ and then explaining the term of addictive exhibition of sex organ and categorization and possible causes. Chapter Three examines it from the criminology aspect: the culpability and expectancy of the justice. The fourth chapter is a quantitative study on the local courts verdicts on public obscenities to prove the theoretical and hypothetical issues of previous chapters. Finally, Chapter Five suggests how to treat and cure such criminals of their addictive diseases. Hopefully people can be more aware of the phenomena of sexual exhibitions and treat them in a fair way. Keywords: transvestism, exhibitionism, public obscenity, exhibitionism, sexual offenses, sexual assault, sexual perversion II

5 目 錄 目 錄 摘 要... III ABSTRACT... II 目 錄... III 圖 表 目 錄... V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問 題 意 識 與 研 究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範 圍... 6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9 第 一 節 暴 露 狂 患 者 與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關 聯 性 第 一 項 暴 露 狂 的 定 義 與 概 念 第 二 項 暴 露 狂 為 性 倒 錯 的 一 種 第 三 項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特 徵 第 四 項 性 倒 錯 與 暴 露 狂 的 關 聯 性 第 五 項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行 為 成 因 第 二 節 變 態 心 理 學 的 沿 革 第 一 項 從 變 態 心 理 學 理 論 一 窺 露 陰 癖 第 二 項 露 陰 癖 患 者 潛 在 的 危 險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態 樣 第 一 節 我 國 刑 法 公 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第 二 項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第 二 節 與 其 他 猥 褻 構 成 要 件 概 念 之 比 較 第 一 項 猥 褻 與 外 國 法 比 較 - 以 美 國 賓 州 立 法 來 論 第 二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之 比 較 第 三 項 我 國 刑 法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第 四 項 美 國 賓 州 刑 法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第 五 項 強 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之 比 較 第 三 節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量 刑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刑 罰 第 二 項 從 刑 法 第 19 條 看 猥 褻 第 三 項 猥 褻 罪 的 競 合 第 四 項 數 罪 併 罰 之 於 成 癮 犯 的 公 平 性 III

6 目 錄 第 四 節 綜 合 論 述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第 一 節 研 究 問 題 第 二 節 執 行 實 證 研 究 之 方 法 第 三 節 資 料 取 得 分 析 及 使 用 方 式 第 四 節 全 台 19 個 地 院 的 實 證 研 究 分 析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比 例 第 二 項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第 三 項 公 然 猥 褻 的 累 犯 統 計 第 四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第 五 項 其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統 計 第 六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行 為 數 圖 分 析 比 較 第 七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有 期 徒 刑 之 刑 期 分 佈 第 八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拘 役 之 刑 期 分 佈 第 五 節 研 究 結 論 第 五 章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矯 治 與 處 遇 第 一 節 針 對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相 關 治 療 第 二 節 復 發 預 防 治 療 (RELAPSE PREVENTION;RP) 第 三 節 正 確 對 待 露 陰 癖 者 第 六 章 結 論 參 考 文 獻 IV

7 圖 表 目 錄 表 目 錄 表 3-1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規 範 及 量 刑 之 比 較 表 4-1 統 計 流 程 表 表 4-1 各 個 地 方 法 院 其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判 決 的 行 為 數 量 比 較.. 61 表 4-2 各 個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量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表 4-3 各 個 區 域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量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表 4-4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 無 前 科 之 統 計 表 表 4-5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性 別 及 行 為 別 之 統 計 表 表 4-6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之 案 例 數 統 計 表 V

8 圖 表 目 錄 圖 目 錄 圖 4-1 各 地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比 較 圖 圖 4-2 各 地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比 例 圖 圖 4-3 各 區 域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比 例 圖 圖 4-4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 無 前 科 之 統 計 圖 圖 4-5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性 別 及 行 為 別 之 統 計 圖 圖 4-6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之 比 例 統 計 圖 圖 4-7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圖 4-8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和 行 為 數 的 分 析 圖 4-9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和 行 為 的 綜 合 分 析 圖 4-10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有 無 前 科 的 行 為 數 分 析 圖 4-11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前 科 和 行 為 的 綜 合 分 析 圖 4-12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行 為 數 分 析 圖 4-13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4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性 別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5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6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7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8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性 別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19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20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圖 4-21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22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圖 4-23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圖 4-24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圖 4-25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26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VI

9 圖 表 目 錄 圖 4-27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28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29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圖 4-30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圖 4-31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圖 4-32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33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有 無 前 科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4-34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圖 6-2 截 錄 自 不 丹 旅 遊 雜 誌 圖 6-1 截 錄 自 不 丹 旅 遊 雜 誌 圖 6-3 截 錄 自 不 丹 旅 遊 雜 誌 圖 6-4 截 錄 自 不 丹 旅 遊 雜 誌 VII

10 VIII 圖 表 目 錄

11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我 國 對 於 性 侵 害 的 犯 罪 模 式 之 治 療 與 處 遇 模 式 於 近 年 來 急 遽 發 展, 且 把 性 犯 罪 的 議 題 變 為 公 眾 討 論 的 話 題, 公 然 猥 褻 本 屬 於 病 態 心 理 學 的 範 疇, 病 態 心 理 行 為 人 關 於 性 犯 罪 的 行 為 有 很 多, 例 如 : 暴 露 症 即 是 本 篇 論 文 欲 著 墨 的 主 題 ; 因 其 犯 罪 行 為 的 多 樣 化, 次 數 的 多 寡 犯 罪 情 節 的 輕 重 等, 在 於 刑 事 處 罰 上 也 會 依 照 上 列 變 因 而 有 不 同 的 量 刑 ; 再 者, 除 對 於 部 分 病 患 ( 犯 罪 人 ) 進 行 強 制 治 療 外, 現 階 段 我 國 實 務 上 並 無 其 他 的 治 療 方 式 該 如 何 從 根 本 的 方 向 來 解 決 暴 露 症 患 者 亦 或 是 公 然 猥 褻 犯 罪 人 的 裸 露 慾 望 退 而 求 其 次, 讓 行 為 人 的 症 狀 不 再 惡 化 或 擴 張, 為 接 下 來 所 要 討 論 的 問 題 病 態 心 理 性 倒 錯 者 是 一 種 成 癮 的 性 犯 罪 族 群 再 犯 率 高 1, 加 上 隨 著 犯 罪 次 數 的 增 加 犯 罪 經 驗 的 累 積, 其 後 續 是 否 有 可 能 因 為 犯 罪 情 節 的 加 重 而 從 公 然 猥 褻 的 界 限 拉 高 至 強 制 猥 褻, 演 變 為 性 侵 害 犯 罪 行 為 對 於 心 理 病 態 型 人 格 的 性 倒 錯 患 者 如 何 做 一 個 較 符 合 共 識 的 判 決 與 後 續 的 治 療 處 遇 建 議 是 我 國 目 前 學 術 研 究 上 較 為 缺 乏 的 部 分, 本 研 究 主 要 聚 焦 於 性 倒 錯 症 之 暴 露 症 ( 亦 即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 之 行 為 態 樣 量 刑 與 處 遇 狀 況 本 篇 論 文 的 主 軸 是 以 我 國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的 第 234 條 : 公 然 猥 褻 罪 為 討 論 核 心 除 了 以 傳 統 研 究 刑 法 的 三 階 論 述 來 解 釋 猥 褻 行 為 的 入 罪 該 當 性 外, 更 欲 從 犯 罪 學 上, 探 討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心 理 成 因 行 為 違 常 的 導 因 關 於 成 癮 犯 的 刑 度 競 合 公 平 性 和 其 矯 治 處 遇 的 方 法 不 同 於 一 般 人 對 猥 褻 行 為 的 譴 責, 本 篇 文 章 更 著 重 在 探 討 行 為 人 1 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譯, 犯 罪 心 理 學 (Criminal Behavior : A Psychosocial Approach), 第 7 版,2010 年 9 月, 頁 457 1

1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的 病 態 心 理, 有 關 於 性 倒 錯 2 症 狀 病 患 的 人 格 特 質, 就 其 精 神 狀 態 來 看 猥 褻 的 可 罰 性, 如 同 對 一 個 病 患 的 關 懷 ; 對 於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矯 治, 過 重 的 有 期 徒 刑 應 該 不 是 唯 一 的 選 擇 第 一 節 問 題 意 識 與 研 究 動 機 每 個 淡 然 述 說 的 故 事 背 後, 都 是 一 個 巨 浪 滔 天 的 人 生 ~ 引 自 罪 行 3 封 面 2004 年, 他 決 定 放 自 己 一 個 人 生 的 長 假, 毅 然 決 然 出 國, 來 自 家 境 中 上 的 家 庭, 他 從 小 就 過 著 衣 食 無 缺 的 生 活, 長 相 斯 文 舉 止 得 體 在 搭 上 一 百 八 十 公 分 的 身 高 讓 他 在 求 學 中 始 終 獲 得 絕 佳 的 女 孩 緣, 印 象 中, 他 是 一 個 安 靜 的 人, 上 課 遲 到 五 分 鐘 進 教 室 ; 下 課 背 包 拎 了 就 走 有 時 收 到 女 孩 子 寫 的 情 書 也 無 動 於 衷, 記 得 他 總 是 斥 之 以 鼻 的 說 : 我 最 討 厭 對 方 寫 信 說 想 要 來 認 識 你, 但 又 不 留 名 字, 這 樣 是 要 怎 麼 認 識 阿! 他 也 會 主 動 對 女 生 提 出 邀 約, 他 也 明 白 自 己 有 吸 引 女 孩 的 特 質, 追 求 一 般 的 女 孩 子, 從 來 對 他 不 是 難 事 可 是 真 正 條 件 好 的 女 生, 我 追 不 上 有 一 次 他 這 麼 說 原 來, 骨 子 裡 的 他, 並 不 總 是 自 信 滿 滿! 國 外 的 生 活 加 上 語 言 的 隔 閡, 讓 原 本 寂 寞 的 生 活 更 乏 善 可 陳, 每 天 的 行 程 就 是 上 課 下 課 交 作 業, 其 實, 他 有 很 多 來 自 同 鄉 的 朋 友, 只 是 就 是 提 不 起 勁 每 天 跟 他 們 混 在 一 起 你 真 的 應 該 多 跟 朋 友 出 去 走 走 的, 他 2 性 倒 錯 (paraphilias), 是 個 人 針 對 非 人 類 的 物 體 兒 童 未 表 同 意 的 成 人, 或 使 自 己 或 伴 侶 經 驗 痛 苦 或 羞 辱 的 行 為, 而 重 複 出 現 強 烈 的 性 衝 動 幻 想 或 性 行 為 3 費 迪 南 馮 席 拉 赫 (Ferdinand Von Schirach) 著, 薛 文 瑜 譯, 罪 行 (Verbrechen),2011 年 7 月 初 版, 封 面 副 標 題 2

13 第 一 章 緒 論 的 朋 友 這 樣 建 議 他, 或 打 個 電 話 陪 爸 媽 聊 聊 天 也 好, 他 的 回 應 總 是 有 一 搭 沒 一 搭, 彷 彿 他 的 人 生 是 在 幫 別 人 過 的 一 樣 超 然 ; 雖 然 過 的 超 然, 倒 也 沒 有 放 棄, 他 沒 有 積 極 的 目 標 或 夢 想 ; 但 總 也 循 規 蹈 矩 的 交 作 業, 過 著 學 生 的 日 子 他 有 時 候 會 在 晚 上 和 朋 友 一 起 玩 牌, 寒 假 會 跟 朋 友 去 美 國 其 他 州 走 走, 有 一 陣 子 他 也 會 和 台 灣 友 人 用 網 路 電 話 聊 天, 話 題 一 個 換 一 個, 聊 彼 此 的 生 活 及 工 作, 一 切 都 如 此 平 凡 正 常 直 到 那 一 天, 當 台 灣 的 友 人 坐 在 電 話 旁 邊 等 待, 電 話 在 應 該 要 想 起 的 時 候 仍 然 沉 默,MSN FACEBOOK 也 都 毫 無 動 靜, 他 就 像 人 間 蒸 發 一 樣 怎 麼 都 找 不 到 人 就 這 樣, 他 消 失 了 好 一 段 時 間, 他 的 朋 友 也 不 以 為 意, 覺 得 應 該 是 談 戀 愛 了, 也 暫 時 不 去 煩 他, 約 莫 2006 年 的 8 月, 他 的 朋 友 從 新 聞 上 看 到 他 被 逮 捕 的 消 息 ( 週 刊 報 導 ) 4 - Mike Chang, 一 個 33 歲 的 賓 夕 法 尼 華 裔 男 子 被 捕 入 獄, 據 稱 他 進 入 多 間 大 學 宿 舍 赤 身 露 體, 並 在 他 的 女 受 害 者 面 前 手 淫 據 警 方 逮 捕 張 的 一 份 報 告 寫 明 : 一 名 男 子 下 半 身 沒 穿 褲 子 戴 著 滑 雪 面 具 偷 偷 潛 入 到 一 個 女 人 的 公 寓, 對 她 做 出 猥 褻 的 行 為, 事 後 逃 離 現 場 調 查 人 員 說, 當 警 方 發 現 他 出 現 在 犯 罪 現 場 附 近, 並 向 相 反 的 方 向 移 動 時, 隨 即 將 他 逮 捕, 而 如 今 他 被 冠 上 賓 夕 法 尼 亞 州 立 大 學 溜 鳥 俠 的 綽 號, 且 已 被 控 涉 嫌 另 外 12 宗 案 件 大 多 數 的 案 件 內 容 都 是 涉 及 一 個 人 戴 著 滑 雪 面 具 或 外 科 口 罩, 進 入 單 身 女 子 的 宿 舍 然 後, 脫 掉 褲 子, 在 女 受 害 者 面 前 手 淫 受 害 者 大 多 數 為 亞 洲 女 性, 她 們 表 示 攻 擊 者 在 女 子 面 前 自 慰 時 大 多 時 後 均 不 發 一 語, 保 持 絕 對 的 沉 默 Mike Chang 隨 即 承 認 他 參 與 了 每 一 個 犯 行, 並 為 其 每 一 次 的 犯 行 描 述 4 查 詢 日 :2013 年 6 月 10 日 3

1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出 具 體 細 節 他 告 訴 調 查 人 員, 他 大 多 會 在 女 生 的 宿 舍 和 公 寓 大 門 口 等 待, 直 到 有 人 出 來 離 開 然 後, 他 會 趁 門 完 全 關 閉 前 潛 入 Mike Chang 被 逮 捕 歸 案 後, 也 解 決 了 警 方 從 2004 年 8 月 開 始 即 展 開 且 調 查 許 久 的 連 續 猥 褻 案 件 現 張 暫 時 被 關 在 中 央 郡 立 監 獄, 他 被 控 15 項 夜 間 行 竊 18 項 非 法 侵 入 17 項 公 然 猥 褻 4 項 強 制 猥 褻 4 項 深 夜 遊 蕩 和 一 項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他 的 保 釋 金 被 定 為 100,000 元 ( 美 金 ) 在 瀏 覽 了 幾 乎 所 有 的 網 頁 後, 他 朋 友 終 於 明 白 這 些 日 子, 他 都 消 失 到 哪 裡 去 了 驚 訝 不 可 置 信 痛 心, 這 些 心 情 融 合 了 看 到 報 導 當 時 的 心 情 還 有 和 他 多 年 的 友 誼, 在 心 中, 和 這 些 年 來 的 他 面 對 面, 怎 麼 會? 原 來 他 常 常 在 女 生 宿 舍 徘 徊, 當 有 人 走 動 進 出 時, 趁 門 還 沒 完 全 關 上 時, 偷 溜 進 去 女 生 的 房 間 都 不 常 上 鎖, 剛 好 提 供 他 得 手 的 機 會 整 個 犯 罪 時 期 可 追 溯 至 2004 年 ; 也 就 是 他 剛 出 國 的 時 候, 他 習 慣 在 自 慰 的 全 程 保 持 無 聲, 一 開 始, 當 女 生 開 始 尖 叫 或 有 反 抗 的 舉 動, 他 就 會 逃 走, 隨 著 犯 行 次 數 增 加 之 後, 他 變 得 越 具 侵 略 性 5, 漸 進 地, 會 抓 住 甚 至 愛 撫 被 害 人 阻 止 她 們 逃 跑 並 強 迫 她 們 看 完 他 自 慰 的 全 程 在 連 串 的 犯 行 之 後, 警 方 其 實 已 注 意 並 嚴 加 防 範, 在 最 後 一 次 猥 褻 得 逞 後, 他 隨 即 被 警 方 逮 捕, 那 天 晚 上 他 帶 的 滑 雪 面 罩 和 被 害 人 所 指 證 的 完 全 符 合 而 鐵 證 即 是 他 留 在 現 場 的 屬 於 他 的 DNA 為 什 麼 他 不 能 和 普 通 男 生 一 樣 看 完 A 片 就 關 在 自 己 的 房 間 或 廁 所 自 慰? 為 什 麼 他 明 明 可 以 透 過 正 常 的 交 友 模 式 獲 得 性 關 係, 可 是 他 卻 寧 可 選 擇 這 種 道 德 衝 突 如 此 強 烈 的 方 式 來 滿 足 自 己 的 性 慾? 什 麼 引 發 他 的 欲 望 做 出 如 此 的 行 為? 為 什 麼 即 使 他 知 道 自 己 的 行 為 不 對 不 被 允 許, 可 是 卻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的 做, 直 到 他 終 於 越 過 無 法 折 返 點? 我 重 複 的 思 考 這 些 問 題, 邊 找 5. 查 詢 日 :2013 年 6 月 10 日 4

15 第 一 章 緒 論 資 料, 邊 查 書 籍, 並 把 這 些 所 得, 架 構 成 我 的 碩 士 論 文 後 來, 一 審 中, 這 多 起 的 連 續 猥 褻 案 件 的 加 害 人 被 陪 審 團 認 定 有 罪, 該 庭 的 法 官 求 處 他 26 年 到 52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瀏 覽 網 頁 上 的 資 料, 我 一 篇 篇 讀 著, 一 篇 篇 讀 著, 彷 彿 在 重 新 審 視 另 一 個 他, 並 和 我 記 憶 裡 熟 悉 的 他 重 疊, 我 心 裡 納 悶 : 究 竟 是 什 麼 原 因, 可 以 讓 人 變 成 這 樣? 在 為 這 些 女 子 所 遭 受 的 待 遇 譴 責 他 的 同 時, 我 更 替 他 感 到 惋 惜! 如 果 當 時 身 邊 有 人 關 心 他, 發 覺 他 作 息 的 異 常 或 心 理 任 何 的 異 狀, 甚 至 談 談 也 好, 他 的 人 生 或 許 會 和 現 在 的 困 境 漸 行 漸 遠 大 部 分 的 人 認 為 這 樣 的 人 理 應 被 關 進 監 獄, 越 久 越 好, 然 而 試 想, 如 果 把 一 個 自 身 好 友 的 印 象 投 射 到 犯 人 身 上, 我 們 會 不 會 改 變 立 場? 會 不 會 想 要 了 解 這 一 連 串 犯 行 的 始 因? 然 後 對 他 伸 出 援 手 基 於 對 他 的 惋 惜 震 驚 還 有 想 要 對 他 的 行 為 更 進 一 步 認 識 的 動 機 下, 我 開 始 寫 這 篇 文 章, 不 可 否 認 ; 他 的 行 為 於 法 不 容, 但 另 一 面 應 該 也 有 值 得 被 關 懷 的 地 方 很 明 顯 的, 他 的 行 為 已 不 再 只 是 單 純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而 是 已 跨 越 到 刑 法 的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裡 的 強 制 猥 褻 罪 了, 這 麼 多 次 的 犯 行 中, 令 人 狐 疑 的 是 到 底 這 些 行 為 應 論 罪 還 是 它 是 一 種 成 癮 的 病 態 行 為 ; 我 選 擇 後 者 ; 我 認 為 如 果 能 夠 這 麼 長 時 間 的 連 續 多 次 的 裸 露 即 解 釋 這 顯 然 是 一 種 病 態 的 行 為, 如 果 這 樣 的 論 斷 太 草 率 而 無 法 說 服 人, 至 少, 我 們 可 以 說 他 的 行 為 是 不 正 常 的, 不 僅 這 種 行 為 是 一 般 人 不 會 做 的, 甚 至 也 無 法 理 解, 所 以 與 其 論 以 數 罪 併 罰, 倒 不 如 能 從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審 是 這 樣 的 人 這 樣 屬 於 病 態 的 性 格 ( 性 倒 錯 中 的 暴 露 症 ), 或 許 能 幫 助 到 這 些 人 在 這 驚 人 的 處 刑 背 後, 應 該 有 很 多 值 得 被 發 覺 及 深 思 的, 一 個 連 續 兩 年 多 次 入 侵 學 生 宿 舍 進 行 猥 褻 行 為 的 恐 怖 模 式, 也 應 該 早 就 可 追 本 溯 源, 就 像 犯 下 大 型 搶 案 的 多 年 前, 或 許 最 初 只 是 從 偷 一 個 橡 皮 擦 開 始 這 樣 厚 厚 一 疊 的 起 訴 書, 最 5

1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初 應 該 也 是 始 自 於 一 個 被 忽 略 的 違 常 人 格 如 果, 在 他 違 常 人 格 出 現 的 一 開 始 就 被 矯 治 被 注 意 到, 是 否 能 把 這 滔 天 的 罪 行 從 他 生 命 中 抹 去, 然 後, 年 輕 的 他, 仍 能 保 有 接 下 來 無 限 可 能 又 多 彩 的 人 生, 他 跟 我 們 都 一 模 一 樣, 需 要 被 了 解, 需 要 有 抒 發 的 管 道, 需 要 被 關 心 ~ 我 們 終 究 沒 有 成 為 罪 犯, 因 為 我 們 堅 持 不 讓 人 性 的 弱 點 凌 駕 了 我 們 的 理 性 選 擇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範 圍 按 照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訂 有 本 明 文 本 篇 論 文 的 研 究 目 的 即 是 想 要 了 解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成 因, 其 中 又 以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為 核 心, 想 要 藉 著 本 研 究 瞭 解 在 公 共 的 場 合 裸 露 ( 遛 鳥 俠 ) 甚 至 做 出 猥 褻 舉 動 的 行 為 人 心 理 成 因 ; 這 類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動 機 為 何? 並 且 想 找 出 是 什 麼 原 因 會 導 致 或 誘 發 這 樣 的 行 為 再 者, 透 過 歷 史 文 獻 和 研 究 資 料 來 了 解 這 類 行 為 人 可 能 具 備 的 特 徵 除 了 瞭 解 這 類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成 因 和 模 式, 最 終 極 的 目 標 即 是 想 藉 著 此 研 究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如 何 幫 助 這 類 犯 罪 人 ; 亦 或 是 病 患, 學 習 如 何 能 緩 解 他 想 要 再 犯 的 慾 望, 從 心 理 或 生 理 方 面 去 矯 治 他 們, 並 且 學 習 當 遇 到 這 類 型 犯 罪 人 或 病 患 時, 該 如 何 面 對, 能 保 護 自 己 不 被 傷 害, 同 時 也 能 幫 助 他 及 時 求 助 於 心 理 治 療, 為 傷 害 設 下 停 損 點 本 文 的 研 究 範 圍 主 要 先 以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層 面 開 始 說 明 這 類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原 因,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心 理 學 研 究, 例 如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與 性 倒 錯 的 關 聯 性 和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特 徵 等, 進 一 步 認 識 這 類 型 的 犯 罪 和 其 行 為 模 式 我 以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公 然 猥 褻 為 核 心, 以 第 二 項 營 利 的 公 6

17 第 一 章 緒 論 然 猥 褻 為 輔, 在 量 刑 的 章 節 裡 會 用 統 計 圖 表 的 方 式 來 呈 現 第 一 二 項 的 比 較 同 時 也 引 出 一 個 迷 思 就 是 是 否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只 有 男 生 會 有, 而 女 生 就 不 會 有 裸 露 的 慾 望 呢? 其 實 並 不 是 的,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而 欲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所 謂 的 暴 露 狂 或 露 陰 癖, 其 實 男 女 都 有, 只 是 這 樣 成 癮 的 性 癖 好, 對 於 女 性 而 言, 相 當 容 易 找 到 紓 解 的 方 法, 舉 凡 模 特 兒 比 基 尼 女 郎 街 上 的 阻 街 女 郎 等 等 ; 她 們 都 可 以 因 著 這 些 場 合 或 氛 圍 或 職 業, 而 有 比 正 常 人 程 度 更 高 的 暴 露 機 會 此 外, 除 了 跟 論 文 主 題 直 接 相 關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 外, 我 同 時 也 加 入 刑 法 第 231 條 第 一 項 的 容 留 猥 褻, 乍 看 跟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其 實 無 關, 但 其 實 刑 法 第 231 條 的 容 留 猥 褻 罪 和 營 利 然 猥 褻 罪 卻 均 屬 於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裡 的 兩 罪, 雖 刑 法 234 條 231 條 兩 罪 之 性 質 不 同, 且 後 者 非 本 文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但 仍 納 入 第 四 章 的 實 證 研 究 範 圍 加 以 討 論, 主 要 目 的 即 是 拿 本 條 和 公 然 猥 褻 罪 來 對 比 刑 度 ; 如 可 將 刑 法 231 條 的 相 關 判 決 做 成 對 比 或 者 是 參 考 資 料 來 分 析, 應 可 以 達 到 讓 統 計 結 果 更 準 確 的 效 用, 並 且 在 做 統 計 量 刑 中 關 於 質 性 的 分 析 時, 也 可 以 此 作 更 深 一 層 的 論 述 然 後 以 傳 統 刑 法 的 角 度 來 論 我 國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亦 即 如 何 會 構 成 公 然 猥 褻 罪, 而 其 要 件 是 否 明 確? 其 中 並 引 賓 州 刑 法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與 我 國 之 構 成 要 件 比 較, 並 分 析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性 與 否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影 響 透 過 收 集 法 院 的 判 決, 並 把 得 來 的 資 料 一 一 分 析 做 出 統 計 圖, 再 針 對 不 同 的 要 件 ( 例 如 : 性 別 前 科 的 有 無 犯 後 態 度 等 ), 分 析 量 刑 的 輕 重 7

1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8

19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很 多 人 都 把 公 然 猥 褻 這 類 的 犯 罪 人 稱 作 性 變 態, 然 而 關 於 這 樣 想 要 在 公 共 場 合 裸 露 自 己 身 體 私 密 部 位 的 行 為, 其 實 是 一 種 稱 為 性 倒 錯 的 一 種 病 態 從 犯 罪 學 裡 細 分 出 犯 罪 心 理 學, 又 從 這 類 的 心 理 學 找 到 變 態 心 理 學 章 節, 所 謂 的 變 態 裡, 有 一 種 領 域 被 稱 為 性 倒 錯 (Paraphilias)6, 而 性 倒 錯 的 諸 多 病 徵 中, 有 一 種 - 暴 露 狂 又 稱 做 露 陰 癖 (Exhibitionism) 即 為 此 公 然 猥 褻 的 例 子 想 要 說 服 我 們 把 刑 法 規 定 的 罪 名, 用 一 種 疾 病 的 眼 光 來 審 視, 應 該 是 很 多 人 都 沒 辦 法 接 受 的 ; 明 明 是 犯 罪, 怎 麼 變 成 是 生 病 呢? 同 時, 一 旦 把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行 為 和 露 陰 癖 的 病 態 行 為 畫 上 等 號, 也 可 能 就 會 聯 想 到 刑 法 中 判 斷 刑 事 責 任 的 第 19 條 :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違 法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不 罰 ; 或 行 為 時 因 前 項 之 原 因, 致 其 辨 識 行 為 違 法 或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顯 著 減 低 者, 得 減 輕 其 刑 這 樣 的 因 果 脈 絡, 講 得 好 像 是 要 幫 這 些 性 變 態 脫 罪 似 的, 其 實 這 無 所 謂 對 與 錯, 只 是 想 把 這 個 議 題 拿 出 來 討 論, 期 待 將 來 能 有 更 多 的 文 獻 或 參 考 資 料 能 揭 開 性 倒 錯 的 心 理 面 紗 6 性 倒 錯 (Paraphilias) 疾 患, 是 個 人 重 複 出 現 強 烈 的 性 衝 動 幻 想 或 性 行 為, 針 對 非 人 類 的 物 體 兒 童 未 表 同 意 的 成 人, 或 使 自 己 或 伴 侶 經 驗 痛 苦 或 羞 辱 的 行 為 許 多 性 倒 錯 者, 只 要 性 倒 錯 的 刺 激 出 現, 不 論 是 幻 想 或 付 諸 行 動, 都 會 引 起 興 奮 有 些 人 在 壓 力 期 間 或 特 殊 情 境 之 下, 也 許 只 要 一 點 點 刺 激 就 會 發 生 9

2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一 節 暴 露 狂 患 者 與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關 聯 性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規 定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一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兩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併 科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先 從 猥 褻 的 角 度 來 探 討, 在 實 務 意 見 中, 不 論 妨 害 性 自 主 或 妨 害 風 化 的 猥 褻, 皆 為 姦 淫 以 外, 有 關 風 化 的 一 切 色 慾 行 為 此 行 為, 在 客 觀 上 足 以 誘 起 他 人 之 性 慾, 在 主 觀 上 足 以 滿 足 自 己 之 性 慾 7, 暴 露 狂 患 者 在 露 岀 其 性 器 官 後, 在 主 觀 上 得 到 自 我 性 慾 之 滿 足 並 且 在 主 觀 意 識 上, 行 為 人 必 須 具 備 有 公 然 為 猥 褻 的 故 意 意 思, 且 實 施 此 行 為 的 情 況 必 須 在 不 特 定 或 多 數 人 可 以 共 見 共 聞 的 情 況 下 為 之 8 故 從 刑 法 第 234 條 之 構 成 要 件 與 行 為 人 的 該 當 性 岀 發, 和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行 為 比 較 之, 可 以 發 現 兩 者 在 目 的 行 為 意 思 和 情 況 皆 吻 合, 顯 可 符 合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第 一 項 暴 露 狂 的 定 義 與 概 念 露 陰 癖 (Apodysophilia) 又 稱 暴 露 狂 患 者 ((exhibitionism), 大 多 有 一 固 定 形 成 特 徵, 以 及 人 格 取 向, 但 針 對 案 例 的 統 計, 暴 露 狂 患 者 為 具 有 高 度 變 異 性 的 族 群, 意 即, 該 族 群 的 個 性 並 無 固 定 的 落 點, 而 是 依 個 案 和 每 位 患 者 的 病 史 長 短 而 不 同 對 於 性 暴 露 或 露 陰 癖 的 發 病 原 因, 目 前 也 尚 無 定 論, 儘 管 理 論 家 對 於 性 倒 錯 提 出 各 種 的 解 釋, 但 很 少 有 正 式 的 證 明 來 支 持 他 們 9 一 般 認 為 導 致 露 陰 癖 的 原 因 有 以 下 幾 種 10 ; 第 一 是 從 種 7 請 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第 617 號 解 釋 文 8 本 院 院 字 第 2033 號 解 釋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至 其 人 數 應 視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是 否 已 達 公 然 之 程 度 而 定 應 予 補 充 闡 明 ( 釋 字 第 145 號 )( 民 國 65 年 4 月 30 日 ) 9 Ronald J. Comer 著, 林 美 吟 譯,Abnormal Psychology, 變 態 心 理 學, 二 版,2012 年 3 月, 第 486 頁 10 同 前 註, 第 490 頁 10

21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族 和 個 性 發 育 的 角 度 來 看, 露 陰 癖 是 原 始 性 行 為 的 釋 放 第 二 是 其 病 徵 與 周 遭 環 境 以 及 和 患 者 所 面 臨 到 的 生 活 壓 力 密 切 相 關 第 三 則 關 係 到 患 者 性 格 上 的 缺 陷 ; 如 過 於 內 向 適 應 性 差 和 婚 姻 的 失 敗 也 是 形 成 露 陰 癖 的 原 因 之 一 此 外 ; 也 不 排 除 精 神 發 育 不 全 及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所 為 針 對 病 態 心 理 之 性 倒 錯 者 以 及 在 其 精 神 病 理 之 探 討 上, 露 陰 癖 (exhibitionism), 俗 稱 : 暴 露 狂 或 暴 露 症, 主 要 歸 屬 於 精 神 醫 學 中 之 性 倒 錯 (paraphilias, 也 可 譯 成 性 變 態 ) 行 為 類 型 當 中 露 陰 癖, 係 藉 由 裸 露 自 己 身 體 部 位 行 為, 從 對 方 的 驚 嚇 反 應 中 獲 得 性 滿 足, 露 陰 癖 患 者 的 一 般 外 觀 看 來 與 常 人 無 異, 也 能 正 常 工 作, 但 潛 意 識 需 透 過 暴 露 身 體 私 密 處, 展 現 自 我 的 能 力, 造 成 這 種 病 的 確 切 原 因 因 人 而 異, 但 通 常 與 負 面 之 成 長 經 驗 有 關, 經 由 長 期 心 理 治 療 除 此 之 外, 露 陰 癖 患 者 主 要 以 慣 犯 為 多 11 可 歸 納 出 露 陰 癖 患 者 行 為 模 式 不 斷 重 複 的 之 規 律 性, 此 種 患 者 需 長 期 之 心 理 治 療, 實 證 文 獻 中 也 證 實 這 類 患 者 如 願 意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其 治 癒 率 相 當 高, 相 對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如 未 接 受 治 療, 其 再 犯 率 也 相 當 高 12 此 外, 在 對 象 方 面, 露 陰 癖 者 暴 露 之 對 象 主 要 為 陌 生 人 13, 可 能 之 原 因 是 陌 生 人 的 不 可 預 測 性 較 高, 可 以 獲 得 較 多 的 刺 激 感 在 地 點 方 面, 多 在 不 可 能 進 行 性 交 之 處 露 陰 癖 患 者 暴 露 性 器 官 的 目 的 並 不 在 於 獲 取 之 後 的 性 交 行 為, 而 是 在 於 裸 露 過 程 中 獲 得 性 慾 上 之 快 感 滿 足 14 而 大 多 男 性 患 者, 當 其 產 生 射 精 行 為 的 原 因, 是 伴 隨 手 淫 刺 11 此 部 分 之 定 義 主 要 彙 整 國 內 外 見 解, 參 考 D.Richard Laws &William O Donohue(1997),Sexual Deviance: theory,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The Guilford Press,P27 山 根 清 道, 犯 罪 心 理 學,1997 年, 頁 205 中 田 修, 犯 罪 心 理 學,1987 年, 頁 105 孔 繁 中 等, 性 疾 患 及 性 別 認 同 疾 患,DSM-IV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準 則 手 冊, 合 記,2000 年, 頁 243 楊 士 隆, 犯 罪 心 理 學,2006 年, 頁 381, 轉 引 自 陳 慈 幸 胡 書 原, 性 暴 露 狂 強 制 治 療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探 究, 法 學 新 論 第 十 六 期,2009 年 11 月, 頁 此 部 分 參 考,McGrath, R.(1991).,Sex Offender risk assessment and disposition planning:a review of empirical and clinical finding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ffender therapy and comparative criminology, p. 35 轉 引 自 林 明 傑, 性 犯 罪 之 再 犯 率 危 險 評 估 及 未 來 法 律 展 望, 律 師 雜 誌 十 月 號,2004 年 第 301 期, 頁 林 天 德, 變 態 心 理 學 ( 三 版 ),1999 年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胡 書 原 陳 慈 幸 王 聖 豪, 露 陰 癖 之 刑 事 法 二 個 重 要 概 念 釐 清 : 公 然 猥 褻 強 制 治 療 與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露 陰 癖 之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研 究,2009 年 12 月 日,2009 年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處 遇 協 會 研 討 會, 頁 Susan Nolen-Hoeksema,Abnormal Psychology(4th),2007 年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胡 書 原 陳 慈 幸 王 聖 豪, 露 陰 癖 之 刑 事 法 二 個 重 要 概 念 釐 清 : 公 然 猥 褻 強 制 治 療 與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露 陰 癖 11

2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激 或 者 是 當 時 性 慾 得 到 滿 足 而 來, 並 非 與 受 害 者 有 身 體 或 性 器 上 之 接 觸 在 目 的 方 面, 以 他 人 受 驚 嚇 為 主 要 目 的 當 受 害 人 露 出 嚇 壞 了 的 表 情 時, 露 陰 癖 者 將 得 到 性 慾 之 滿 足 15 故 當 暴 露 症 者 無 法 於 暴 露 性 器 官 行 為 去 獲 得 性 慾 滿 足 與 快 感 時, 其 反 將 獲 得 更 大 之 挫 折 感 16 承 接 前 敘, 針 對 暴 露 症 之 患 者 而 言, 主 要 以 慣 犯 為 多, 其 對 象 ( 被 害 人 ) 亦 屬 陌 生 人 為 多, 而 暴 露 症 患 者 行 為 模 式 的 重 覆 實 施 之 常 習 性 需 要 被 正 視 注 意 就 像 其 他 類 型 的 性 犯 罪 加 害 人, 暴 露 行 為 是 一 種 經 學 習 而 獲 得 的 行 為 樣 式 17, 許 多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表 示, 他 們 對 於 裸 露 身 體 的 慾 望 往 往 是 來 自 於 小 時 候 的 性 遊 戲, 或 是 在 偶 然 的 機 會 下 獲 得 的 例 如 一 個 年 幼 的 女 孩 因 在 不 經 意 的 場 合 下 看 到 他 的 裸 露 行 為, 而 表 現 出 驚 訝 或 害 怕 的 表 情, 特 別 之 處, 是 在 於 這 樣 的 經 驗 寢 他 們 的 性 興 奮, 而 這 樣 意 外 的 經 驗 記 憶 與 來 自 於 手 淫 所 產 生 的 性 興 奮 重 複 的 彼 此 加 強 配 對 制 約, 即 會 導 致 產 生 暴 露 的 喜 好 在 別 人 面 前 裸 露 產 生 性 興 奮 手 淫 性 高 潮 ; 透 過 這 樣 的 經 驗 學 習, 接 著 下 次 會 產 生 更 強 的 暴 露 慾 望, 一 直 循 環, 直 到 這 一 連 串 的 事 件 的 強 烈 增 強 關 係 被 建 立 起 來, 而 這 些 行 為 彼 此 依 附 所 產 生 暴 露 慾 望 增 強 的 結 果, 則 其 暴 露 的 行 為 樣 式 即 會 變 得 更 加 確 立 18 此 外, 暴 露 症 之 患 者 主 要 是 從 對 方 之 驚 嚇 反 應 當 中, 獲 得 性 滿 足, 此 種 患 者 需 要 長 期 之 心 理 輔 導, 一 旦 接 受 心 理 治 療, 治 癒 率 是 相 當 高 的 之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研 究,2009 年 12 月 日,2009 年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處 遇 協 會 研 討 會, 頁 自 胡 書 原 陳 慈 幸 王 聖 豪, 露 陰 癖 之 刑 事 法 二 個 重 要 概 念 釐 清 : 公 然 猥 褻 強 制 治 療 與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露 陰 癖 之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研 究,2009 年 12 月 日,2009 年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處 遇 協 會 研 討 會, 頁 同 前 註, 頁 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譯, 同 前 註 1, 第 456 頁 18 同 前 註, 第 457 頁 12

23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二 項 暴 露 狂 為 性 倒 錯 的 一 種 暴 露 狂 患 者 在 心 理 學 上 的 通 說 皆 認 為 其 症 狀 為 性 倒 錯 ( Paraphilias) 的 一 種 性 倒 錯 即 個 人 在 性 方 面 的 慾 望 及 需 求 (sexual desire) 脫 離 常 態, 且 會 影 響 其 生 活 和 正 常 的 性 關 係 暴 露 狂 患 者 又 名 戈 黛 娃 夫 人 症 候 群 19 ( Lady Godiva syndrome) 露 陰 癖 (Apodysophilia) 而 在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的 俗 諺 又 稱 為 "flasher" 在 心 理 學 上 被 定 義 為 一 種 疾 病, 患 者 主 要 的 行 為 模 式 為 對 陌 生 人 暴 露 自 己 身 體 部 位 的 情 狀 以 及 想 要 反 覆 實 施 此 行 為 的 慾 望, 而 暴 露 行 為 對 於 其 他 人 的 影 響 強 度 則 從 最 輕 微 尚 未 發 生 的 性 暴 露 傾 向, 到 實 質 上 用 強 暴 侵 略 的 手 段 迫 使 他 人 觀 看 其 性 器 官, 皆 有 案 例 發 生, 且 這 樣 的 案 例 幾 乎 發 生 在 每 一 個 種 族 及 所 有 的 文 化 國 度 裡 而 針 對 所 欲 暴 露 之 身 體 部 位 則 大 多 為 胸 部 臀 部 性 器 官 等 這 種 為 了 驚 嚇 他 人 而 裸 露 臀 部 的 行 為 在 美 國 稱 為 :mooning; 在 澳 洲 和 紐 西 蘭 則 稱 為 : Browneye;Anasyrma 則 是 所 謂 想 要 掀 開 自 己 的 裙 子 裸 露 性 器 官 給 他 人 觀 看 的 行 為 患 者 ; 甚 至 除 了 這 些 常 見 的 字 之 外, 還 有 一 種 性 倒 錯 的 患 者 會 用 非 常 態 的 方 式 ; 例 如 : 猥 褻 ; 來 吸 引 陌 生 人 的 目 光, 一 般 稱 這 種 患 者 為 Martymachlia 在 美 國, 幾 乎 半 數 以 上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已 婚 20, 且 根 據 文 獻 記 載, 暴 露 狂 患 者 大 多 為 男 性, 但 這 樣 暴 露 身 體 部 位 的 慾 望 並 不 侷 限 在 男 性 身 上 21, 主 要 是 因 為 有 暴 露 狂 傾 向 的 女 性 大 多 可 以 藉 由 其 他 的 管 道 或 是 藉 由 在 需 要 穿 著 暴 露 的 場 合 工 作 來 排 解 其 暴 露 的 慾 望 ; 例 如 : 上 空 秀 脫 衣 舞 表 演 19 依 據 傳 說, 戈 黛 娃 夫 人 是 麥 西 亞 伯 爵 利 奧 夫 里 克 (Leofric, Earl of Mercia) 美 麗 的 妻 子 當 時 利 奧 夫 里 克 對 考 文 垂 市 民 們 強 加 重 稅, 戈 黛 娃 夫 人 不 斷 的 向 丈 夫 求 情 希 望 減 免 稅 收, 但 都 被 他 頑 固 的 拒 絕 了 最 後, 利 奧 夫 里 克 對 妻 子 不 斷 的 求 情 感 到 厭 煩, 宣 稱 只 要 她 能 裸 體 騎 馬 繞 行 市 內 的 街 皆 為 已 道, 他 便 願 意 減 免 稅 收 戈 黛 娃 夫 人 果 真 照 著 他 的 話 去 做, 向 全 市 宣 告 命 令 所 有 人 躲 在 屋 內 並 拉 下 窗 戶 後, 她 赤 身 裸 體 只 披 著 一 頭 長 髮 騎 馬 繞 行 街 道 有 一 名 裁 縫 師 Tom 違 反 了 命 令, 在 窗 子 上 鑿 了 一 個 小 洞 偷 窺, 接 著 他 的 雙 眼 便 瞎 掉 了, 這 個 人 後 來 成 了 英 語 偷 窺 狂 (Peeping Tom) 一 詞 的 由 來 之 後 戈 黛 娃 的 丈 夫 遵 守 諾 言, 赦 免 了 繁 重 的 稅 賦 20. Ronald J. Comer 著, 林 美 吟 譯, 同 前 註 9, 第 489 頁 21.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編 譯, 同 前 註 1, 第 頁 13

2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鋼 管 舞 或 在 公 開 場 合 穿 著 性 感 等, 比 如 說 如 果 女 性 患 者 有 想 要 被 別 人 觀 看 的 欲 望 時, 她 們 通 常 會 去 應 徵 櫥 窗 的 裸 體 模 特 兒 ; 或 是 傳 播 媒 體 的 女 明 星 也 被 適 時 的 鼓 勵 或 被 期 待 有 清 涼 的 穿 著 ; 這 當 然 也 被 評 價 為 暴 露 的 一 種 當 然 這 並 不 是 意 味 跳 豔 舞 的 女 性 或 裸 體 的 櫥 窗 模 特 兒 穿 著 清 涼 的 女 明 星 有 這 樣 的 暴 露 慾 望, 而 僅 說 明 為 什 麼 臨 床 上 可 供 研 究 的 案 例 大 多 為 男 性 甚 至 有 句 諺 語 是 這 樣 說 的 : 女 人 除 了 性 器 官 外, 甚 麼 都 可 以 露 ; 男 人 甚 麼 都 不 想 露, 除 了 性 器 官 (women exhibit everything but the genitals; men, nothing but.)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女 性 都 有 遇 過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經 驗, 然 而 針 對 暴 露 自 己 性 器 官 的 患 者 卻 鮮 少 為 女 性 有 暴 露 慾 望 的 人 把 裸 露 當 成 是 一 種 生 活 的 方 式, 他 們 內 在 雖 然 知 道 這 是 不 對 的 行 為, 越 是 抗 拒 裸 露 的 慾 望, 之 後 得 到 的 快 感 越 強 烈, 終 成 癮 而 無 法 自 拔 22, 周 期 性 的 在 潛 意 識 裡 抗 拒 裸 露 的 慾 望 及 快 感, 但 外 顯 的 行 為 卻 是 小 心 翼 翼 的 尋 覓 目 標, 並 且 快 速 不 經 意 且 顯 然 是 非 故 意 的 情 狀 下 做 出 暴 露 自 己 身 體 部 位 的 行 為 很 多 的 夜 店 或 搖 滾 舞 廳 也 鼓 勵 客 人 穿 著 暴 露 一 點 來 增 加 現 場 氣 氛 相 對 於 這 些 基 於 激 惹 對 方 性 慾 的 想 望 而 做 出 的 裸 露 的 行 為 ; 也 有 一 些 是 非 基 於 性 慾 甚 至 是 和 性 無 關 聯 的 裸 露 ; 例 如 天 體 營 做 日 光 浴 在 特 為 裸 泳 而 設 置 的 海 灘 或 游 泳 池 裸 體 游 泳 或 是 為 了 某 些 訴 求 而 裸 體 的 公 眾 活 動 等 部 分 有 暴 露 慾 望 的 人 在 取 得 對 方 同 意 的 狀 況 下, 會 要 求 讓 自 己 有 暴 露 的 行 為, 不 論 對 一 人 或 是 多 人, 而 這 些 不 具 威 脅 性 的 裸 露 意 圖, 通 常 是 想 要 讓 對 方 驚 訝 激 起 觀 看 者 的 性 慾 望 或 提 供 暴 露 狂 患 者 一 種 原 始 的 快 感 (ego rush) 造 成 人 們 有 暴 露 慾 望 的 理 由 或 態 樣 有 很 多 種, 可 能 是 基 於 想 要 突 顯 自 己 的 念 頭 想 要 追 趕 流 行 炫 耀 自 己 的 身 材 或 是 模 特 兒 拍 性 感 露 點 照 片 自 我 膨 脹 的 意 識 等, 這 些 都 是 日 常 生 活 裡 常 見 的 例 子 22 同 前 註, 第 457 頁 14

25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三 項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特 徵 暴 露 狂 患 者 基 本 上 是 指 在 陌 生 異 性 前 暴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來 得 到 性 的 滿 足, 通 常 的 特 徵 是 被 歸 類 在 面 對 牽 涉 到 強 迫 的 性 愛 或 當 違 反 對 方 意 願 下 故 意 對 陌 生 的 他 人 暴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等 不 正 常 性 關 係 的 時 候, 會 被 激 起 性 慾, 或 受 這 異 常 的 性 關 係 莫 名 的 吸 引 暴 露 狂 在 陌 生 人 面 前 暴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時, 往 往 會 合 併 自 慰 ( 或 想 像 自 己 在 自 慰 ), 但 自 慰 完 就 會 離 開 並 不 會 對 受 害 人 有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侵 害 行 為 部 分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也 有 可 能 因 為 自 身 特 殊 的 性 癖 好 而 產 生 困 擾 或 社 交 上 面 的 障 礙, 特 別 是 當 他 們 的 性 伴 侶 沒 有 辦 法 配 合 他 們 的 需 求 時, 在 有 些 案 例 裡, 這 樣 暴 露 自 己 的 嗜 好, 幾 乎 成 為 這 類 患 者 性 生 活 的 主 要 部 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有 暴 露 慾 望 的 人 常 在 相 當 固 定 得 情 境 重 複 猥 褻 的 行 為, 而 就 該 個 別 的 暴 露 狂 案 例 中, 其 針 對 的 被 害 人 類 型 也 會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同 性 這 樣 的 人 大 多 時 候 是 基 於 想 驚 嚇 或 惹 惱 被 害 者, 藉 著 受 害 人 緊 張 與 害 怕 的 表 情 中 去 獲 得 性 慾 快 感 ; 甚 或 者 有 時 候 他 們 會 幻 想 自 己 的 舉 動 能 激 起 觀 看 者 的 性 慾 雖 然 這 樣 的 案 例 常 會 拿 來 當 成 玩 笑 式 的 話 題, 例 如 : 遛 鳥 一 詞 的 字 面 即 帶 有 些 許 幽 默 的 意 味, 但 實 質 上, 這 樣 的 行 為 多 會 使 被 害 者 受 到 相 當 大 的 驚 嚇 ; 是 一 個 相 當 嚴 肅 且 需 要 被 正 視 的 問 題 從 變 態 心 理 學 的 案 例 對 於 暴 露 狂 研 究 發 現, 暴 露 狂 幾 乎 清 一 色 是 男 性, 而 被 害 者 通 常 為 女 性 ( 成 人 女 性 或 者 是 小 孩 ) 且 經 常 是 無 意 間 遇 到 毫 無 心 理 準 備 的 陌 生 人 部 分 暴 露 狂 患 者 則 會 伴 隨 反 社 會 人 格 的 行 為 ; 即 使 自 己 持 續 性 的 行 為 傷 害 到 他 人 的 權 力, 卻 僅 有 些 許 後 悔 的 感 受 而 極 少 數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會 對 被 害 人 進 一 步 犯 下 強 迫 性 的 性 犯 罪 ; 例 如 強 制 性 交 且 暴 露 狂 患 者 大 多 對 外 表 現 斯 文, 與 異 性 接 觸 時 表 現 出 沉 默 羞 澀, 行 為 舉 止 與 一 般 人 無 異, 所 以 當 暴 露 狂 患 者 被 逮 捕 時, 其 個 人 的 特 質 會 15

2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令 人 難 以 相 信 本 身 患 有 此 種 症 狀 在 分 析 暴 露 狂 的 背 景 資 料 時, 學 者 Blair 及 Lanyon(1981) 指 出 23, 暴 露 狂 的 教 育 程 度 與 職 業 適 應 並 不 差, 事 實 上, 性 犯 罪 者 通 常 給 外 人 的 第 一 印 象 是 好 人, 旁 人 總 會 認 為 他 們 人 品 端 正, 絕 對 不 會 做 這 種 事 24, 且 其 智 能 缺 陷 與 發 生 精 神 疾 病 的 情 形 也 不 像 一 般 人 口 嚴 重 ; 但 在 其 他 輕 微 性 攻 擊 的 行 為 上 ( 如 : 窺 視 ) 則 較 為 頻 繁, 但 倘 若 真 的 遇 上 被 害 者 要 求 性 行 為 時, 則 大 多 落 荒 而 逃 以 下 為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主 要 特 徵 : 一. 持 續 六 個 月 以 上, 周 期 性 反 覆 且 密 集 的 在 陌 生 人 面 前 想 要 暴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的 行 為 性 渴 望 甚 至 關 於 這 種 情 境 的 性 幻 想 二. 已 將 這 些 暴 露 的 欲 望 付 諸 實 行 的 人 ; 或 是 上 述 的 性 幻 想 已 明 顯 影 響 到 日 常 生 活 以 及 人 際 關 係 上 的 障 礙 以 下 為 Bartol(1991) 指 出 25, 暴 露 狂 患 者 大 致 具 有 如 下 特 徵 : 一. 大 多 以 公 共 場 所 ( 如 : 電 影 院 公 園 等 ) 來 作 為 暴 露 的 地 點 二. 總 是 針 對 陌 生 的 女 性 進 行 暴 露 三. 大 多 是 用 來 驚 嚇 女 性 示 威 之 用 大 致 來 說, 研 究 這 類 症 狀 的 專 家 們 均 不 同 意 暴 露 狂 患 者 被 歸 類 為 一 種 衝 動 控 制 的 障 礙 (disorder of impulse control), 也 不 認 為 這 種 症 狀 屬 於 精 神 官 能 症 失 調 的 類 型 (the spectrum of 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s(ocd's) 典 型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多 為 安 靜 順 從 馴 良 的 人, 來 自 嚴 厲 的 家 庭 環 境, 具 有 不 適 當 的 自 卑 感 和 不 安 全 的 情 緒 感 覺, 同 時 過 分 依 賴 具 有 控 制 權 利 的 母 親, 最 矛 盾 的 是 大 部 分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具 有 強 烈 的 手 淫 罪 惡 觀 念, 繼 而 常 與 暴 露 自 己 的 力 量 相 抗 拒, 刑 成 一 種 強 迫 行 為, 一 旦 性 動 機 強 烈, 即 迫 使 自 己 發 生 暴 露 行 為 Blair,C.D. and R.I.Lanyon, Exhibitionism: An etiology and treatment, psychological Bulletin,,1989 年, P Anna C. Salter 著, 鄭 雅 方 譯,Predators: Pedophiles, Rapists, and Other Sex Offenders 獵 食 者 : 戀 童 癖 強 暴 犯 及 其 他 性 犯 罪 者,2009 年 8 月, 第 71 頁 25 Bartol, Curt. Criminal Behavior : A Psychosocial Approach.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1991.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382 頁 26 馬 傳 鎮, 犯 罪 心 理 學,1983 年, 此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382 頁 16

27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四 項 性 倒 錯 與 暴 露 狂 的 關 聯 性 根 據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會 的 心 理 異 常 的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DSM-IV-TR) 27 的 介 紹, 暴 露 狂 患 者 和 其 他 有 性 倒 錯 患 者 的 特 徵 多 如 : 週 期 性 反 覆 會 做 出 同 樣 的 行 為 反 社 會 的 人 格 特 質 多 以 非 正 常 的 方 式 排 解 性 需 求 並 且 被 激 起 性 慾 的 方 式 也 和 一 般 人 大 相 逕 庭, 喜 好 被 伴 侶 陌 生 人 羞 辱 的 快 感 一. 戀 物 癖 (Fetishism): 係 指 對 無 生 命 的 某 物, 如 : 異 性 的 內 衣 褲 乳 罩 手 帕 等 產 生 畸 戀, 進 而 希 冀 占 有 親 吻 撫 弄 觀 賞, 大 多 都 依 賴 非 27. APA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00).DSM-IV text revision. Washington,D.C 簡 稱 APA 2000 下 列 資 料 轉 引 自 維 基 百 科 : %96%B7%E8%88%87%E7%B5%B1%E8%A8%88%E6%89%8B%E5%86%8A#DSM-IV-TR_.E E9.A1.9E( 查 詢 日 :2014 年 1 月 2 日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簡 稱 DSM) 由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學 會 出 版, 是 一 本 在 美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中 最 常 使 用 來 診 斷 精 神 疾 病 的 指 導 手 冊 自 從 出 版 以 來,DSM 歷 經 五 次 改 版 (II III III-R IV IV-TR) DSM-5 月 已 於 2013 年 5 月 18 日 在 美 國 出 版, 此 本 書 的 特 點 在 於 參 考 ICF 架 構 之 功 能 評 估 而 不 僅 僅 是 診 斷 疾 病, 對 某 些 精 神 疾 病 疾 病 提 高 其 診 斷 特 異 性 標 準 ( 也 就 是 診 斷 準 嚴 格 要 求 排 除 真 正 沒 有 精 神 疾 病 的 人 ) 且 降 低 其 診 斷 敏 感 性 ( 亦 即 某 些 可 能 有 精 神 疾 患 前 驅 症 狀 不 再 被 確 診 為 疾 患 ), 除 此 之 外 DSM-V 嘗 試 使 用 光 譜 系 統 (Spectrum), 疾 患 將 不 再 只 是 類 別 分 類,DSM-IV 的 修 訂 版 ( 簡 稱 為 DSM-IV-TR, test reversion), 於 2000 年 出 版,DSM-IV-TR 將 精 神 疾 病 分 成 以 下 16 類 : 通 常 初 診 斷 於 嬰 兒 期 兒 童 期 或 青 春 期 的 疾 病 (Disorders usually first diagnosed in infany,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譫 妄 痴 呆 失 憶 性 病 症 及 其 他 認 知 能 力 有 關 的 疾 病 (Delirium, Dementia, and Amnestic and other Cognitive Disorders) 一 般 性 醫 學 狀 況 造 成 的 精 神 疾 病 (Mental disorders due to 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on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藥 物 有 關 的 疾 病 (Substance-related disorders) 精 神 分 裂 及 其 他 精 神 性 疾 病 (Schizophenia and other psychotic disorders) 情 緒 性 疾 病 (Mood disorders) 焦 慮 性 疾 病 (Anxiety disorders) 身 體 型 疾 病 (Somatoform disorders) 人 為 疾 病 (Factitious disorder) 解 離 性 人 格 疾 病 (Dissociative disorders) 性 及 性 別 認 同 疾 病 (Sexual and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飲 食 性 疾 病 (Eating disorder) 睡 眠 疾 病 (Sleep disorders) 尚 未 分 類 之 衝 動 控 制 疾 病 (Impulse-control disorders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適 應 性 疾 病 (Adjustment disorders) 人 格 疾 病 (Personality disorders) 其 他 需 要 臨 床 判 斷 的 精 神 疾 病 (Other conditions that may be a focus of clinical attention) 17

2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正 常 的 性 關 係 其 他 物 品 或 他 人 身 體 的 某 一 部 位 來 作 為 激 起 性 慾 的 方 式, 或 從 中 獲 得 性 滿 足 如 單 純 依 靠 他 人 身 體 的 一 部 分 就 能 激 起 性 慾 的 症 狀 又 稱 為 Partialism( 戀 物 癖 的 一 種 ); 例 如 : 戀 足 癖 二. 摩 擦 癖 (Frotteurism): 又 稱 觸 摸 癖, 係 指 未 經 他 人 的 同 意 下, 周 期 性 反 覆 的 發 生 想 要 觸 摸 或 用 自 己 身 體 的 部 位 去 觸 碰 或 摩 擦 陌 生 人 ( 多 數 為 女 性 ) 的 身 體, 以 尋 求 性 刺 激 的 性 倒 錯 行 為 型 態 三. 被 虐 狂 (Masochism): 周 期 性 反 覆 的 發 生 想 要 被 羞 辱 被 打 被 綑 綁, 或 其 他 種 會 造 成 痛 苦 的 方 式 來 激 起 自 身 的 性 慾 ; 這 類 型 的 患 者 不 但 不 憤 怒, 反 而 甘 願 抵 受 四. 虐 待 狂 (Sadism): 周 期 性 反 覆 的 發 生 想 要 羞 辱 別 人, 或 製 造 讓 他 人 身 體 產 生 痛 苦 的 行 為 來 激 起 自 身 的 性 慾 五. 窺 淫 癖 (Voyeurism): 又 稱 窺 淫 者 窺 探 者 一 樣 為 周 期 性 反 覆 的 發 生 想 要 窺 視 毫 無 防 備 的 對 象, 尤 其 是 當 這 些 對 象 裸 體 時 脫 衣 服 時 或 正 在 從 事 性 活 動 時, 甚 至 單 純 的 偷 窺 也 算, 藉 以 獲 取 性 滿 足 與 興 奮 六. 扮 異 性 症 (Transvestite fetishism): 喜 好 穿 著 異 性 的 服 裝, 展 現 異 性 儀 態, 從 而 獲 得 性 滿 足, 患 者 多 為 男 性 七. 戀 嬰 癖 (Chronophilias,Infantophilia): 對 於 非 常 小 的 孩 子 ; 例 如 嬰 兒, 有 性 吸 引 力 戀 童 癖 (Pedophilia): 對 於 青 春 期 以 前 的 兒 童 有 性 吸 引 力 戀 老 人 癖 (Geronotophilia): 以 老 人 為 性 愛 對 象 或 對 老 人 有 性 吸 引 力 其 他 類 似 性 倒 錯 的 態 樣 也 包 括 : 只 能 藉 由 猥 褻 色 情 電 話 或 網 站 才 能 達 到 性 激 發 的 電 話 或 網 路 色 情 癖 (telephone or Internet scatalogia); 戀 屍 癖 (necrophilia,corpses); 人 類 對 非 人 類 動 物 產 生 親 密 感 或 性 渴 望 的 一 種 特 殊 愛 戀, 又 稱 為 戀 獸 癖 (zoophilia); 利 用 糞 便 激 起 性 慾 的 嗜 好 的 嗜 糞 癖 (coprophilia); 利 用 灌 腸 來 刺 激 性 慾 的 灌 腸 癖 (Klismaphilia); 戀 尿 癖 (Urophilia) 等 18

29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五 項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行 為 成 因 在 分 析 每 一 個 案 例 中 的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其 實 對 於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疾 病 起 因 或 誘 發 因 子 均 沒 有 一 個 固 定 的 模 式 或 構 成 條 件, 也 就 是 說, 這 種 疾 病 的 發 生 皆 導 因 於 每 一 個 患 者 不 同 的 案 例, 沒 有 固 定 的 疾 病 形 成 原 因, 只 能 把 這 樣 的 症 狀 歸 類 為 性 倒 錯 的 其 中 一 種 只 有 很 小 一 部 份 的 文 獻 把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行 為 成 因 指 向 單 純 的 腦 部 創 傷 (traumatic brain injury (TBI)), 通 常 這 類 型 因 腦 部 創 傷 而 導 致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都 有 性 犯 罪 的 前 科 且 都 有 酗 酒 的 病 史 28 根 據 馬 傳 鎮 老 師 的 分 析 29, 其 成 因 包 括 : 一 缺 乏 男 性 信 心, 藉 此 向 異 性 威 脅 或 報 復, 以 增 加 其 優 越 感 二 典 型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多 為 安 靜 順 從 馴 良 的 人, 來 自 嚴 厲 的 家 庭 環 境, 具 有 不 適 當 的 自 卑 感 與 不 安 全 的 情 緒 感 覺, 同 時 過 分 依 賴 具 有 控 制 權 力 的 母 親 三 已 婚 男 子 患 者 多 半 是 無 法 從 配 偶 處 取 得 性 的 滿 足 四 大 部 分 暴 露 狂 患 者 具 有 強 烈 的 手 淫 罪 惡 觀 念, 繼 而 常 與 暴 露 自 己 的 力 量 相 抗 拒, 形 成 一 種 強 迫 行 為, 一 旦 性 動 機 強 烈, 就 會 迫 使 自 己 發 生 暴 露 行 為 是 什 麼 原 因 造 成 暴 露 狂 這 樣 的 患 者, 有 許 多 觀 點, 有 見 解 認 為 是 傳 統 對 於 性 的 壓 抑, 而 導 致 的 暴 露 下 體 的 行 為 是 人 類 原 始 行 為 的 釋 放, 穿 著 僅 是 文 化 上 給 予 的 束 縛, 故 藉 著 暴 露 性 器 官 來 得 到 自 我 的 解 放 30 有 一 大 部 分 的 理 論 也 支 持 性 犯 罪 和 壓 力 的 承 受 成 正 比 ; 當 性 犯 罪 者 經 驗 到 壓 力 時, 不 管 是 什 麼 原 因, 都 或 多 或 少 的 會 聯 想 到 性 的 幻 想 ( 不 一 定 是 暴 28 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編 譯, 同 前 註 1, 第 409 頁 29 馬 傳 鎮, 犯 罪 心 理 學,1983 年, 此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382 頁 30 M.S.Carich & S.E.Mussack 著, 林 淑 梨 等 譯,Handbook for Sexual Abuser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評 估 與 治 療 手 冊, 2005 年 1 月, 頁

3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力 的 性 幻 想 ) 當 這 類 型 性 犯 罪 者 經 驗 到 壓 力 所 帶 來 的 煩 惱 時, 就 像 有 些 人 透 過 大 吃 大 喝 來 發 洩 壓 力 一 樣, 只 是 他 們 是 透 過 性 的 途 徑 來 降 低 自 己 的 煩 惱 與 壓 力 31 在 發 展 心 理 學 說 中, 論 述 如 在 兒 童 心 理 法 展 學 習 的 時 期 給 予 正 確 的 性 觀 念 教 導 及 認 知, 讓 兒 童 能 熟 悉 自 己 所 處 的 文 化 禮 節 等, 並 且 讓 青 少 年 能 正 確 的 建 立 關 於 性 的 價 值 觀, 通 常 能 避 免 學 習 錯 誤 的 偏 差 行 為, 也 能 降 低 暴 露 狂 的 行 為 態 樣 32 精 神 分 析 理 論 (Psychoanalytical theories) 中 則 推 測 男 性 對 其 性 向 的 認 知 是 需 要 建 立 在 孩 童 時 期, 藉 著 和 媽 媽 適 度 的 生 活 區 隔, 讓 孩 子 有 性 別 的 認 知, 使 孩 子 知 道 媽 媽 的 性 別 和 自 己 的 是 不 同 的, 而 且 和 女 孩 的 性 別 也 是 不 同 的 而 通 常 暴 露 的 成 因 包 括 日 常 生 活 的 壓 力 社 交 或 性 生 活 的 不 滿 足 或 當 性 伴 侶 無 法 滿 足 或 拒 絕 配 合 自 己 特 殊 的 性 癖 好, 在 有 些 案 例 裡, 這 些 一 般 人 道 德 所 不 允 許 的 暴 露 行 為 卻 成 為 他 們 最 主 要 發 洩 性 慾 的 一 種 方 式, 令 人 婉 惜 的 是 這 些 所 謂 的 暴 露 狂 甚 少 會 尋 求 外 界 的 援 助 或 主 動 接 受 專 業 的 心 理 治 療, 唯 有 等 到 他 們 給 自 己 伴 侶 或 社 會 帶 來 衝 擊 時 才 能 獲 得 幫 助, 然 而 那 個 時 候 往 往 都 已 經 太 遲 了 許 多 研 究 都 顯 示 暴 露 狂 在 西 方 國 家 是 最 常 見 的 性 犯 罪 行 為 例 如 : 在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暴 露 狂 大 致 占 所 有 性 犯 罪 比 例 的 三 分 之 一 ; 在 英 國, 暴 露 狂 大 約 占 四 分 之 一 ; 然 而 在 印 度 日 本 拉 丁 美 洲 與 部 份 的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因 社 會 風 氣 的 關 係 以 及 對 性 的 開 放 較 無 歐 美 國 家 程 度 高, 故 在 心 理 層 面 對 暴 露 慾 望 的 控 制 力 較 高, 暴 露 行 為 則 較 少 發 生 33 究 竟 是 什 麼 原 因 導 致 暴 露 狂 這 種 症 狀, 始 終 都 沒 有 一 致 的 見 解 ; 且 誘 發 的 原 因 或 其 成 因 也 因 為 個 案 的 不 同 而 異, 研 究 只 是 發 現, 在 美 國, 幾 乎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為 已 婚, 且 暴 露 狂 幾 乎 清 一 色 是 男 性, 受 31 戴 伸 峰 大 淵 憲 一, 犯 罪 心 理 學, 雙 葉 書 廊 有 限 公 司,2013 年 1 月, 第 261 頁 32 Newman, C.F.& Fingerhut, R.,Psychotherapy for avoidant personality disorder,2005,p 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編 譯, 犯 罪 心 理 學 (Crimal behavior: A Psychosocial Approach), 第 7 版, 第 454 頁 20

31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害 者 為 女 性 兒 童 或 為 無 防 備 心 的 陌 生 人 按 照 犯 罪 生 物 學 理 論 (Biological theories) 則 把 導 因 指 向 體 內 的 雄 性 激 素 (testosterone) 過 多 而 導 致 的 賀 爾 蒙 不 平 衡 與 犯 罪 機 率 成 正 比, 雄 性 激 素 為 一 種 同 時 存 在 男 性 與 女 性 體 內 的 賀 爾 蒙, 在 犯 罪 生 物 學 理 論 裡, 則 把 導 因 指 向 體 內 的 雄 性 激 素 (testosterone) 過 多 而 導 致 的 賀 爾 蒙 不 平 衡 與 犯 罪 機 率 成 正 比, 雄 性 激 素 為 一 種 同 時 存 在 男 性 與 女 性 體 內 內 分 泌 腺 分 泌 的 賀 爾 蒙, 基 本 上 乃 是 影 響 中 樞 神 經 體 系 與 行 為 的 主 要 因 素 34, 學 者 Schlapp 及 Smith(1928) 35 在 犯 罪 學 新 論 (The new criminology) 一 書 上, 首 次 提 到 賀 爾 蒙 分 泌 不 平 衡 和 犯 罪 的 關 聯 性, 此 種 賀 爾 蒙 的 分 泌 多 寡 驅 使 性 慾 的 強 弱, 當 增 加 男 性 體 內 的 雄 性 激 素 時, 往 往 也 會 驅 動 其 做 出 越 軌 的 性 行 為 並 於 十 年 後 由 學 者 Berman(1938) 將 這 個 理 論 發 揚 光 大 36 Berman 對 美 國 紐 約 州 星 星 監 獄 的 二 百 五 十 名 受 刑 人 即 以 同 等 數 量 的 紐 約 市 居 民 為 對 照 組 進 行 比 較 調 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受 刑 人 內 分 泌 的 缺 陷 及 混 亂 情 形, 是 對 照 組 居 民 的 二 到 三 倍 而 針 對 性 犯 罪 領 域 裡 的 指 標 性 荷 爾 蒙 : 睪 丸 酮 37 則 被 通 說 認 為 是 驅 使 性 活 動 頻 繁 的 關 鍵, 不 論 性 別, 當 增 加 此 荷 爾 蒙 的 人 體 接 受 量, 則 顯 示 和 增 加 偏 離 常 規 的 性 行 為 有 正 相 關 而 在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Learning theory studies) 38 中 也 提 到 當 在 童 年 時 期 的 情 感 受 到 損 傷 時, 或 在 非 正 常 的 家 庭 關 係 生 長, 皆 為 促 使 其 發 展 成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兩 種 高 風 險 因 子 34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49 頁 35 Schlapp, Max G. and Edward H.Smith,The New Criminology. 1928,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49 頁 36 Berman, Louis. New Creation in Human Beings,1938,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楊 士 隆 著,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2006 年 9 月, 第 50 頁 37 睪 丸 酮 (Testosterone 或 Testo) 就 是 所 謂 的 男 性 荷 爾 蒙 或 雄 性 素, 主 要 由 睪 丸 所 分 泌, 因 此 可 以 由 它 偵 測 睪 丸 的 功 能 在 女 性 方 面, 睪 丸 酮 過 高 可 能 引 起 男 性 化 38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是 美 國 心 理 學 家 阿 爾 波 特 班 杜 拉 (Albert Bandura) 提 出 的 心 理 社 會 心 理 學 基 礎 理 論, 這 一 理 論 源 於 行 為 主 義 學 派 的 強 化 學 習 理 論 即 學 習, 本 質 上 說 是 受 到 積 極 強 化 消 極 強 化 無 強 化 懲 罰 的 影 響, 而 改 變 了 行 為 的 發 生 機 率 例 如, 小 孩 說 真 話, 就 得 到 了 糖 果 獎 勵, 以 後 他 就 會 更 多 說 真 話 ; 小 孩 說 謊 話, 得 到 了 糖 果, 以 後 他 就 會 更 多 地 說 謊 話 而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則 認 為, 不 僅 加 諸 於 個 體 本 身 的 刺 激 物 可 以 讓 其 獲 得 或 失 去 某 種 行 為, 觀 察 別 的 個 體 的 社 教 化 學 習 過 程 也 可 以 獲 得 同 樣 的 效 果 例 如, 小 孩 看 到 幼 兒 園 老 師 誇 讚 彬 彬 有 禮 的 小 朋 友, 並 且 給 其 糖 果 吃, 等 到 他 ( 她 ) 見 到 幼 兒 園 老 師, 也 會 彬 彬 有 禮 ; 而 小 孩 其 他 特 質 如 性 別 角 色 等 也 是 從 社 會 環 境 學 習 而 來 的 21

3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而 在 其 家 庭 或 教 養 的 層 面 來 看, 歸 納 出 一 種 性 侵 害 循 環 模 式 39, 性 罪 犯 者 常 有 三 種 成 長 早 期 的 經 驗 : 一 成 長 在 一 個 失 功 能 的 家 庭 ; 二 從 小 遭 受 身 體 虐 待 或 被 性 侵 害 經 驗, 不 論 是 身 體 或 情 緒 的 虐 待 ; 三 暴 露 在 虐 待 的 態 度 中 在 兒 童 時 期 他 們 藉 由 目 睹 或 親 身 經 驗 而 學 習 到 不 正 確 的 行 為 模 式, 發 展 出 扭 曲 的 自 我 形 象 與 扭 曲 的 認 知, 削 弱 了 行 為 控 制 的 能 力, 並 發 展 出 某 些 特 質 的 人 格 性 侵 害 犯 罪 人 犯 行 有 時 候 是 為 了 滿 足 自 己 失 落 的 權 力 控 制 慾, 或 是 發 洩 內 心 的 憤 怒, 而 性 攻 擊 常 是 男 性 少 年 對 女 性 不 滿 的 報 復 的 手 段 之 一, 很 多 強 暴 犯 與 女 性 有 過 衝 突 或 不 愉 快 的 經 驗, 或 是 與 異 性 交 往 有 困 難 等 美 國 於 1990 年, 美 國 國 會 針 對 美 國 殘 障 人 保 護, 通 過 殘 障 患 者 就 業 名 額 保 護 法 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法 案 內 容 針 對 因 心 智 發 展 遲 緩 或 肢 體 殘 障 的 弱 勢 族 群 特 別 給 予 就 業 保 護, 然 而, 這 項 法 案 卻 把 性 倒 錯 患 者 排 除 在 外, 對 於 此 類 心 理 障 礙 的 疾 病, 並 沒 有 納 入 保 護 的 範 圍, 反 之, 美 國 於 1996 年 由 國 會 通 過 梅 根 法 案 40, 針 對 性 犯 罪 者, 美 國 將 公 開 其 資 訊, 換 句 話 說, 有 這 種 暴 露 慾 望 的 患 者, 一 旦 在 警 局 留 下 犯 案 的 前 科 紀 錄, 則 終 生 都 將 面 臨 就 業 以 及 居 住 上 的 問 題 39 范 庭 瑋 李 俊 宏 盧 怡 婷 唐 心 北, 從 心 理 社 會 層 面 探 討 影 響 青 少 年 性 犯 罪 成 因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司 法 精 神 鑑 定 的 案 例,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 第 五 卷 第 一 期,2009 年, 頁 40 梅 根 法 案 (Megan's Law) 是 美 國 性 犯 罪 者 資 訊 公 開 法 的 俗 稱, 名 稱 來 自 1994 年 7 月 29 日, 新 澤 西 州 一 個 女 童 梅 根 康 卡 (Megan Kanka) 遭 有 性 侵 害 前 科 的 男 子 傑 西 提 門 德 誇 斯 (Jesse Timmendequas) 性 侵 並 被 殺 害 而 受 害 者 的 父 母 不 知 道 犯 案 者 搬 到 他 們 居 住 的 地 方, 因 此 催 生 此 法 案 1996 年, 由 美 國 總 統 柯 林 頓 (Bill Clinton) 簽 署 法 案 更 進 一 步 推 動 全 國 性 的 性 侵 犯 罪 者 資 料 庫 法 案 規 定 美 國 各 州 必 須 建 立 性 罪 犯 和 騷 擾 兒 童 罪 犯 的 檔 案, 並 規 定 各 州 就 必 須 知 會 有 性 罪 犯 入 住 的 社 區, 將 有 性 侵 兒 童 前 科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公 開 在 網 際 網 路 上, 供 民 眾 查 詢 及 事 先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22

33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二 節 變 態 心 理 學 的 沿 革 如 前 段 所 述, 暴 露 狂 或 露 陰 癖 是 屬 於 變 態 心 理 學 (abnormal psychology)41 的 領 域, 但 何 謂 心 理 變 態 呢? 很 難 去 為 這 個 名 詞 下 一 個 清 楚 的 界 定, 但 是, 我 們 卻 可 以 輕 易 的 藉 著 和 別 人 相 處 的 過 程 分 辯 出 異 常 的 行 為 舉 止 多 年 以 來, 已 提 出 許 多 關 於 變 態 的 定 義, 直 到 目 前 為 止 都 沒 有 一 個 公 認 的 定 義 42, 不 過, 多 數 的 定 義 都 有 一 些 共 同 的 特 徵, 常 被 稱 為 4D : 異 常 (deviance) 痛 苦 (distress) 失 功 能 (dysfunction) 及 危 險 (danger) 43 ; 也 就 是 說, 心 理 變 態 的 模 式, 一 般 來 講 是 異 常 的 ( 不 同 極 端 不 尋 常 古 怪 的 ) 痛 苦 的 ( 使 這 個 人 產 生 不 愉 快 或 苦 惱 ); 失 功 能 的 ( 干 擾 個 人 執 行 日 常 生 活 的 能 力 ) 總 之, 當 人 們 的 行 為 思 想 及 情 緒, 與 社 會 對 適 當 功 能 的 想 法 顯 著 不 同 時, 他 們 就 被 視 為 是 變 態 的, 而 有 關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的 研 究, 最 主 要 會 出 現 對 處 罰 較 不 敏 感, 較 不 畏 懼 常 汲 汲 營 營 於 追 求 各 種 感 官 方 面 的 刺 資 且 較 無 法 抗 拒 眼 前 的 誘 惑 與 獎 賞 ; 簡 單 來 說, 具 備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者, 一 方 面 對 刺 激 或 獎 賞 過 度 敏 感 (high-tened sensitivity to reward) 另 一 方 面 對 懲 罰 則 欠 缺 預 期 性 或 逃 避 性 的 反 應 (disinclination to anticipate and avoid punishment) 44 回 過 頭 來 呼 應 露 陰 癖 的 患 者, 當 一 般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一 定 會 著 得 體 服 裝 的 情 形 下, 他 們 會 選 擇 裸 露 自 己 身 體 的 私 密 處 並 做 出 猥 褻 的 動 作, 明 顯 的 和 一 般 人 反 應 不 同 41 變 態 心 理 學 (abnormal psychology) 指 人 們 的 情 緒 思 想 及 行 為 有 心 理 上 的 變 態, 這 種 變 態 我 們 有 時 稱 為 精 神 病 態 適 應 不 良 情 緒 困 擾 或 心 理 疾 病 等 狀 態 的 結 果 這 些 名 詞 曾 經 用 來 描 述, 多 跟 人 類 的 頭 腦 和 心 靈 有 密 切 關 係 的 問 題 心 理 的 變 態, 影 響 到 有 名 的 低 賤 的 富 有 的 和 貧 窮 的 人 心 理 上 的 問 題, 可 能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痛 苦, 但 它 們 也 可 以 說 是 靈 感 一 即 精 力 的 泉 源 這 些 情 況 其 實 相 當 普 遍, 而 且 跟 人 都 有 連 帶 的 關 係, 這 些 問 題 引 起 很 多 的 注 目 及 關 切, 很 多 的 專 家 學 者 也 開 始 研 究 這 些 引 人 注 目 問 題 的 科 學 研 究, 此 即 所 謂 變 態 心 理 學 42 Boysen,G.A,An evaluation of the DSM concept of mental-disorder.,2007,p ,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Ronald J. Comer 著, 林 美 吟 譯,Abnormal Psychology, 變 態 心 理 學, 二 版,2012 年 3 月, 第 487 頁 43 蔡 墩 銘, 犯 罪 心 理 學 ( 上 ), 第 二 版, 黎 明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83 年 11 月, 第 35 頁 44 莊 耀 嘉,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與 犯 罪 行 為, 法 務 部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1986 年 8 月, 第 24 頁 23

3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一 項 從 變 態 心 理 學 理 論 一 窺 露 陰 癖 露 陰 癖 患 者, 幾 乎 一 再 出 現 對 他 人 暴 露 生 殖 器 的 衝 動, 大 多 都 是 對 異 性 或 有 性 興 奮 幻 想 對 象 做 出 此 行 為, 但 患 者 很 少 會 企 圖 對 他 所 暴 露 的 對 象 從 事 性 活 動 45, 他 通 常 只 想 讓 人 驚 嚇 或 使 人 意 外 有 時, 露 陰 癖 患 者 會 在 固 定 的 時 間 在 鄰 近 地 區 暴 露 自 己 的 私 密 部 位, 而 像 這 樣 的 暴 露 的 慾 望, 通 常 當 患 者 在 空 閒 的 時 候 或 在 重 大 壓 力 之 下 會 特 別 強 烈 通 常 來 說, 這 樣 的 症 狀 往 往 開 始 於 患 者 請 少 年 時 期, 而 尤 以 男 性 較 為 普 遍 有 些 研 究 認 為, 露 陰 癖 患 者 通 常 是 在 處 理 異 性 的 問 題 不 成 熟, 以 及 在 人 際 關 係 上 有 困 難 離 婚 分 居 或 和 配 偶 的 性 關 係 沒 辦 法 得 到 滿 足 有 關 而 在 個 人 因 素 的 分 析 上 則 以 個 人 的 成 長 經 驗 方 面, 包 括 親 情 經 驗 家 庭 暴 力 經 驗 學 校 經 驗 文 化 經 驗 被 性 侵 犯 的 經 驗 等 46, 為 主 要 構 成 其 病 態 人 格 的 因 素 第 二 項 露 陰 癖 患 者 潛 在 的 危 險 正 如 這 章 一 開 始 所 說 明 的 ;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實 是 懲 罰 妨 害 道 德 以 及 社 會 的 善 良 風 俗, 屬 於 無 被 害 人 的 刑 罰, 正 因 如 此,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通 常 是 比 法 定 刑 要 來 的 輕 上 許 多 47 在 眾 多 的 心 理 學 犯 罪 學 的 參 考 資 料 裡, 都 指 出 這 類 型 的 患 者, 大 多 只 是 想 要 看 到 經 過 的 路 人 嚇 一 跳 的 反 應, 其 實 並 不 會 去 碰 觸 或 對 暴 露 的 對 象 有 更 進 一 步 關 於 和 性 有 關 的 攻 擊 行 為, 然 而 在 本 篇 論 文 所 遇 到 的 例 子 卻 不 是 如 此, 按 照 這 個 例 子, 他 在 長 達 二 年 的 暴 露 行 為 中, 一 開 始, 他 的 確 只 是 涉 及 單 純 的 公 然 猥 褻 ( 深 夜 在 外 遊 蕩 暴 露 自 己 的 下 體 ), 漸 漸 的, 他 會 潛 入 女 生 宿 舍, 進 而 再 進 入 女 學 生 45 Maletzky,B.M.,Exhibitionism,2000,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Ronald J. Comer 著, 林 美 吟 譯,Abnormal Psychology, 變 態 心 理 學, 二 版,2012 年 3 月, 第 486 頁 46 黃 軍 義 陳 若 璋, 強 姦 犯 罪 成 因 及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1997 年 6 月, 第 6 頁 47 參 第 四 章 台 灣 各 地 方 法 院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分 布 24

35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罪 心 理 學 研 究 單 獨 的 房 間 裡 ; 一 開 始, 當 被 害 的 女 學 生 尖 叫, 他 就 會 跑 走, 漸 漸 的, 他 會 扣 住 被 害 的 女 學 生, 強 迫 使 其 看 完, 才 放 開 雖 然 嚴 格 的 來 說, 他 仍 並 沒 有 想 要 跟 被 害 學 生 從 事 性 行 為, 但 明 顯 的, 他 的 行 為 已 隨 著 他 暴 露 的 經 驗 數 累 積 而 愈 顯 攻 擊 性 48 這 種 行 為 的 演 進, 是 否 意 味 著 他 已 超 越 本 來 公 然 猥 褻 的 界 限 而 跨 越 到 強 制 猥 褻 呢? 他 只 是 一 個 特 立 的 個 案, 或 者 其 實 大 部 分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都 會 有 愈 往 強 制 猥 褻 那 條 線 靠 近 的 傾 向? 而 當 這 樣 的 問 題 真 的 發 展 如 預 測, 就 不 再 只 是 處 罰 道 德 及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的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 而 是 進 入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了 本 篇 論 文 只 是 用 說 故 事 的 方 式, 敘 述 一 個 單 一 案 例, 然 而 根 據 這 個 案 例, 行 為 人 之 所 以 被 判 處 這 麼 多 年 的 徒 刑, 其 實 不 盡 然 是 公 然 猥 褻, 而 是 接 續 在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後, 長 達 兩 年, 成 串 的 侵 入 女 生 宿 舍, 並 強 迫 女 生 觀 覽 他 猥 褻 的 過 程 的 強 制 猥 褻 行 為 那 此 舉 是 否 意 味 著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露 陰 癖 患 者 會 有 口 味 越 吃 越 重 的 傾 向, 其 實 並 不 清 楚, 能 確 定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普 遍 都 會 再 犯, 但 行 為 會 演 變 成 強 制 猥 褻 的 例 子, 文 獻 卻 很 少 提 及, 本 篇 論 文 將 這 點 納 入 論 文 中 討 論, 希 望 在 將 來 有 更 多 的 研 究 或 文 獻 能 對 此 問 題 寫 下 解 答 按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100 年 度 訴 字 第 285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又 成 年 人 故 意 對 少 年 犯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之 意 圖 性 騷 擾 罪, 又 犯 強 制 猥 褻 罪, 又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又 成 年 人 故 意 對 少 年 犯 性 騷 擾 防 制 法 第 25 條 第 1 項 之 意 圖 性 騷 擾 罪 ; 有 期 徒 刑 部 分 應 執 行 有 期 徒 刑 壹 年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101 年 度 侵 訴 字 第 20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處 有 期 徒 刑 參 月 ; 又 犯 強 制 猥 褻 罪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102 年 度 埔 刑 簡 字 第 16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累 犯, 又 成 年 人 意 圖 性 騷 擾, 乘 少 年 不 及 48 查 詢 日 :2013 年 6 月 10 日 25

3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抗 拒 而 為 觸 摸 其 左 小 腿 外 側 之 行 為, 累 犯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101 年 度 桃 簡 字 第 1325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又 無 故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附 連 圍 繞 之 土 地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99 年 度 簡 字 第 1903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又 意 圖 性 騷 擾, 乘 人 不 及 抗 拒 而 為 觸 摸 其 臀 部 之 行 為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99 年 度 訴 字 第 1210 號 之 判 決 主 文 所 載 : OOO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累 犯, 又 犯 強 制 猥 褻 罪, 累 犯, 上 開 6 個 判 決 都 揭 示 行 為 人 先 有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而 後 進 而 有 性 騷 擾 或 強 制 猥 褻 的 行 為, 代 表 這 樣 的 預 測 其 實 是 有 可 能 的, 即 便 在 385 則 判 決 中 只 有 6 個 明 文 寫 出, 同 樣 的, 我 們 也 應 該 要 討 論 犯 罪 49 黑 數 的 問 題, 對 於 犯 罪 現 象 的 衡 量, 一 般 而 言, 有 賴 官 方 的 犯 罪 統 計, 然 而, 官 方 的 犯 罪 統 計 並 無 法 真 切 顯 示 實 際 的 犯 罪 現 象 ; 不 只 是 性 犯 罪, 各 種 不 同 的 犯 罪 類 型, 由 於 種 種 因 素,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有 被 隱 藏 而 不 為 人 知 的 案 件, 這 些 實 際 已 發 生, 但 卻 並 未 出 現 在 官 方 的 案 件 統 計 數 字 裡, 當 然 也 不 會 出 現 在 判 決 中 50 在 考 慮 入 犯 罪 黑 數 的 概 念, 再 來 思 考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是 否 會 食 髓 知 味 而 進 一 步 對 被 害 人 有 強 制 猥 褻 的 舉 動, 應 該 會 稍 增 加 說 服 力 當 然, 並 沒 有 實 際 理 論 支 撐 這 個 論 述, 只 是 想 提 出 這 個 觀 點, 讓 更 多 的 人 思 考, 或 改 善 這 個 問 題 49 林 山 田 林 東 茂 林 燦 璋, 犯 罪 學, 四 版, 三 民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1 年 1 月, 第 頁 50 關 於 黑 數 的 形 成 因 素, 可 參 考 林 山 田, 犯 罪 問 題 與 刑 事 司 法,1976 年, 第 41 頁 26

37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態 樣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定 義, 應 該 都 不 陌 生 了, 刑 法 第 234 條 即 定 有 明 文 謂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或 是 同 條 的 第 二 項 :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本 條 罪 被 歸 類 在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妨 害 風 化 的 行 為 並 未 攻 擊 具 體 的 被 害 人, 屬 於 犯 罪 學 所 稱 的 無 被 害 人 的 犯 罪, 其 攻 擊 的 是 善 良 的 社 會 風 俗, 或 集 體 的 羞 恥 感, 社 會 風 俗 是 人 類 生 活 經 驗 的 累 積 與 沉 澱, 是 約 定 俗 成 之 物, 這 個 約 定 俗 成 儼 然 即 是 主 流 意 見, 牴 觸 者, 就 可 能 被 評 價 為 妨 害 善 良 風 俗, 這 是 抽 象 的 社 會 機 能 51 然 而, 公 然 猥 褻 罪 侵 害 的 法 益 除 了 社 會 的 善 良 風 俗 外, 有 沒 有 可 能 也 同 時 是 要 保 護 被 害 者 被 嚇 到 那 剎 那 的 恐 懼 感, 為 一 種 性 犯 罪 危 險 犯 的 前 置 處 罰 概 念 顧 名 思 義,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主 體 是 任 何 人 只 要 主 觀 上 有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且 客 觀 上 有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 若 無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則 不 成 立 本 罪 其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為 - 公 然 : 不 特 定 人 或 特 定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聞 共 見 之 狀 態 ; 而 人 數 則 依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做 個 案 判 斷 另 一 個 要 件 即 為 猥 褻 - 本 條 之 猥 褻 應 包 含 性 交 及 使 一 般 人 產 生 羞 恥 壓 惡 感 之 有 傷 風 化 之 行 為 52, 足 以 引 起 人 色 慾 的 行 為, 或 足 以 滿 足 自 己 性 欲 或 足 挑 逗 他 人 引 起 性 欲 之 一 切 色 情 行 為 而 其 中 又 有 涉 及 關 於 言 論 出 版 自 由 的 95 年 大 法 官 會 議 第 617 號 解 釋 開 : 刑 法 第 235 條 第 1 項 猥 褻 之 資 訊 或 物 品 之 定 義 為 內 容 含 有 暴 力 性 虐 待 或 人 獸 性 交 等 或 其 他 客 觀 上 足 以 刺 激 或 滿 足 性 慾 者 ; 又 其 目 的 不 具 藝 術 性 醫 學 性 或 教 育 性 價 值 者 ; 而 其 程 度 令 一 般 人 感 覺 不 堪 呈 現 於 眾 或 不 能 忍 受 而 排 拒 者 稱 之 為 猥 褻 而 針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猥 褻 物 品 未 採 取 適 當 之 安 全 隔 絕 措 施 而 傳 布, 致 使 一 般 人 得 以 見 聞 之 行 為 下 即 構 成 刑 法 第 235 條 的 散 佈 公 然 猥 褻 物 品 罪 51 林 東 茂, 刑 法 綜 覽, 第 七 版,2012 年 8 月, 第 頁 52 見 最 高 法 院 27 年 上 字 第 558 號 刑 事 判 例 45 年 台 上 字 第 563 刑 事 判 例 27

3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既 然, 公 然 猥 褻 所 侵 犯 的 是 一 種 抽 象 的 社 會 約 束, 其 猥 褻 的 概 念 就 必 須 嚴 格 的 來 作 認 定, 隨 著 網 路 的 使 用 頻 繁 資 訊 傳 達 往 往 一 個 按 一 個 按 鍵 就 能 傳 達 到 世 界 的 另 一 端, 這 樣 快 速 的 傳 遞, 方 便 人 際 的 溝 通 也 同 時 不 斷 推 動 人 吸 收 新 的 知 識, 不 論 好 壞, 社 會 的 風 氣 也 隨 著 這 樣 的 開 放 而 敞 開 大 門 讓 新 知 無 過 濾 的 被 吸 收 所 以 猥 褻 的 概 念 當 然 也 不 能 一 成 不 變, 必 須 也 要 跟 著 與 時 俱 進, 半 世 紀 前 的 台 灣 農 業 社 會, 女 孩 子 穿 迷 你 裙 就 會 被 認 為 是 暴 露 或 穿 著 比 基 尼 泳 裝 或 當 街 擁 抱 親 吻, 這 些 行 為 都 曾 經 被 認 為 是 淫 猥 舉 止, 隨 著 社 會 的 轉 型, 開 放 的 觀 念 還 有 思 想 也 跟 著 轉 型, 現 在 對 上 開 的 穿 著 或 行 為 來 看, 已 幾 近 無 感, 習 以 為 常, 被 認 為 是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當 然 也 就 不 能 稱 這 些 行 為 是 猥 褻 的 舉 止 了 惟 論 者 有 謂,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的 猥 褻 概 念, 應 當 作 限 縮 解 釋 53 強 制 猥 褻 罪 的 概 念 為 除 姦 淫 以 外, 有 關 風 化 的 一 切 色 慾 行 為, 此 行 為 在 客 觀 上 足 以 引 起 他 人 的 性 慾, 在 主 觀 上 足 以 滿 足 自 己 的 性 慾, 上 述 概 念 恐 怕 不 能 引 用 到 公 然 猥 褻 54, 因 在 開 放 的 公 開 場 合 中, 即 便 行 為 人 的 火 熱 行 為 可 滿 足 自 己 的 性 慾, 但 在 客 觀 上 恐 怕 難 以 引 起 他 人 性 慾, 故 客 觀 上 足 以 引 起 他 人 的 性 慾 的 強 制 猥 褻 概 念, 恐 難 套 用 在 公 然 猥 褻 的 定 義 維 護 道 德 不 是 刑 法 的 義 務, 保 護 的 對 象 也 相 當 抽 象 不 清, 故 立 法 者 特 增 列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為 其 法 定 之 構 成 要 件, 也 要 以 刺 激 性 慾 為 目 的 而 為 的 猥 褻 行 為 方 能 入 罪, 例 如 : 動 物 保 護 團 體 為 了 替 動 物 爭 取 權 益, 以 裸 體 來 抗 議 皮 革 業 者 出 售 皮 草 等 產 品 天 體 營 等, 則 均 無 構 成 公 然 猥 褻 的 餘 地 55 總 體 的 來 看, 猥 褻 的 行 為 應 限 於 難 容 於 現 代 社 會, 過 度 跨 越 禁 忌 的 性 舉 止, 例 如 : 公 然 性 交 大 庭 廣 眾 下 自 慰 暴 露 下 體 等, 又 同 時 能 滿 足 ( 一 ) 與 情 慾 相 關 ( 二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兩 個 要 件 53 林 東 茂, 同 前 註 56, 第 頁 54 同 前 註, 第 頁 55 林 東 茂, 猥 褻 的 概 念,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42 期,2003 年 1 月, 第 頁 28

39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第 一 節 我 國 刑 法 公 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構 成 要 件 為 不 法 行 為 的 類 型 化, 廣 義 來 說, 犯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除 了 行 為 類 型 的 著 手 實 施 既 遂 外, 還 包 括 缺 乏 正 當 事 由 (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 缺 乏 排 除 罪 責 的 事 由, 在 本 節 所 論 述 的 構 成 要 件 僅 為 狹 義 的 違 法 行 為 的 類 型, 而 正 當 事 由 與 罪 責 為 犯 罪 成 立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將 另 立 節 次 討 論 構 成 要 件 將 刑 法 中 的 罪 劃 出 罰 與 不 罰 的 界 線, 保 障 人 民 不 會 無 故 遭 受 國 家 刑 罰 權 的 處 罰, 因 此,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的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般 詳 而 言 之,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原 則 指 的 是 能 夠 儘 可 能 的 將 構 成 要 件 詳 細 規 定 並 且 具 體 化 明 確 性 要 求 法 律 必 須 具 有 教 示 人 民 的 功 用, 不 僅 人 民 能 夠 明 瞭 法 律 條 文 的 內 容 及 約 束, 可 藉 由 明 確 的 要 件 減 少 遊 走 法 律 邊 緣 的 機 率 ; 同 時 刑 法 第 1 條 即 謂 : 行 為 之 處 罰, 以 行 為 時 之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為 限,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原 則 同 時 也 提 供 法 院 在 論 罪 處 刑 時 的 根 本 依 據 因 此, 刑 法 的 構 成 要 件 所 使 用 的 範 圍 與 效 果 二 個 要 件 都 必 須 滿 足 憲 法 明 確 性 要 求, 才 能 算 明 確 亦 即, 明 確 性 不 僅 僅 是 針 對 構 成 要 件 明 確, 也 包 括 對 於 刑 罰 的 明 確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兩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併 科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構 成 要 件 有 下 列 四 款, 分 別 為 具 有 故 意 意 圖 主 觀 上 欲 供 人 觀 覽 須 具 備 公 然 的 要 件 以 及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犯 罪 的 成 立 與 否, 構 成 要 件 的 判 斷 為 其 前 提, 而 構 成 要 件 又 劃 分 為 行 為 的 客 觀 面 ; 意 即 探 討 行 為 主 體 客 體 情 狀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的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和 涉 及 行 為 人 的 主 觀 面 的 故 意 過 失 為 核 心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本 條 文 ( 上 段 敘 述 ) 的 前 兩 項 構 成 要 件 : 故 意 意 圖 主 觀 上 欲 供 人 觀 覽 ; 即 為 涉 及 行 為 人 出 於 認 識 與 願 望 ( 故 意 )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針 對 主 觀 29

4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構 成 要 件 的 該 當 性 則 根 據 刑 法 第 十 三 條 : 行 為 人 對 於 構 成 犯 罪 之 事 實, 明 知 並 有 意 使 其 發 生 者, 為 故 意 行 為 人 對 於 構 成 犯 罪 之 事 實, 預 見 其 發 生 而 其 發 生 並 不 違 背 其 本 意 者, 以 故 意 論 又 構 成 要 件 由 若 干 要 素 組 成, 一 個 構 成 要 件 可 能 包 含 多 個 構 成 要 素, 有 屬 於 描 述 性 的 要 素, 謂 解 釋 者 無 須 涉 入 價 值 去 在 論 述 法 條 的 意 義 ; 例 如 刑 法 第 十 八 條 : 未 滿 十 四 歲 人 之 行 為, 不 罰 此 十 四 歲, 屬 於 描 述 的 構 成 要 件, 為 客 觀 可 見 的 事 實 ; 以 及 規 範 性 的 要 素, 謂 需 要 再 進 一 步 解 釋, 作 價 值 的 補 充 ; 例 如 本 條 的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什 麼 是 公 然 甚 麼 是 猥 褻, 必 須 解 釋 者 涉 入 價 值 去 做 判 斷, 然 而 既 是 價 值 的 判 斷, 就 不 太 可 能 產 生 絕 對 的 答 案, 對 於 規 範 構 成 要 件 的 理 解, 只 能 求 其 互 為 主 觀 的 共 鳴 56 本 條 文 的 後 兩 項 構 成 要 件 : 具 備 公 然 的 要 件 以 及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 即 屬 於 規 範 性 的 要 素 範 疇, 意 謂 均 需 專 家 學 者 們 和 實 務 見 解 的 再 解 釋 方 能 做 出 一 價 值 判 斷, 雖 然 其 法 律 價 值 的 判 斷 是 立 基 於 生 活 經 驗 的 基 礎 上, 且 尚 依 普 世 信 念 標 準 為 圭 臬, 例 如 : 自 由 公 平 正 義 利 益 衡 量 等 等, 然 而, 透 過 專 家 學 者 所 做 出 的 法 解 釋 真 的 能 和 一 般 市 井 小 民 的 法 情 感 如 出 一 轍 嗎? 還 是 當 構 成 要 件 和 罪 刑 法 定 合 而 為 一 後, 竟 成 為 製 造 疏 漏 的 破 口? 終 成 為 口 舌 之 爭! 參 照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立 法 理 由 為 加 重 公 然 猥 褻 的 刑 罰, 並 且 對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的 場 所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例 如 脫 衣 舞 孃 之 表 演, 加 重 處 罰, 以 正 風 尚 在 實 務 見 解 中, 不 論 妨 害 性 自 主 亦 或 是 妨 害 風 化 中 的 猥 褻, 皆 為 指 性 交 以 外, 有 關 風 化 的 一 切 色 慾 行 為 此 行 為, 在 客 觀 上 足 以 誘 起 他 人 之 性 慾, 主 觀 上 足 以 刺 激 或 滿 足 自 己 性 慾 之 一 切 色 情 行 為 而 暴 露 狂 患 者 在 露 出 性 器 官 行 為 後, 在 主 觀 上 得 到 自 我 性 慾 的 滿 足, 便 應 該 把 此 行 為 歸 類 於 猥 褻 的 範 圍, 符 合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但 於 2007 年, 學 者 林 東 茂 改 變 其 見 解, 認 為 公 然 猥 褻 的 定 義 不 該 與 強 制 猥 褻 56 林 東 茂, 同 前 註 56, 第 頁 30

41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一 併 論 述, 而 認 為 猥 褻 應 為 行 為 人 放 縱 情 慾 刻 意 顯 露 於 公 眾, 並 足 以 激 起 一 般 理 性 人 的 公 憤 57 其 認 為 公 然 猥 褻 除 滿 足 犯 罪 人 自 身 的 性 慾 外, 同 時 也 造 成 他 人 的 困 擾 及 憤 慨 學 者 蔡 墩 銘 則 將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分 為 四 個 部 份 說 明, 分 別 為 目 的 意 思 行 為 和 情 況 58 ; 此 罪 屬 於 目 的 犯, 故 行 為 人 本 身 須 先 具 備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意 圖, 始 具 目 的 性 ; 而 在 行 為 人 主 觀 意 識 上 也 必 須 具 備 以 公 然 猥 褻 之 一 來 實 施 行 為, 始 具 有 公 然 猥 褻 的 故 意 意 思 存 在, 且 經 行 為 人 的 主 觀 意 思 將 其 猥 褻 行 為 表 現 於 外, 而 最 終 行 為 情 況 必 須 在 不 特 定 或 多 數 人 可 以 共 同 觀 看 或 見 聞 的 情 況 下 方 能 滿 足 其 構 成 要 件 59. 將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之 構 成 要 件 從 行 為 人 的 該 當 性 出 發, 以 此 和 暴 露 狂 患 者 行 為 比 對, 可 以 發 現 暴 露 狂 患 者 其 在 目 的 主 觀 故 意 意 思 行 為 與 情 況 皆 符 合 普 通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針 對 地 點 方 面, 暴 露 狂 患 者 多 於 公 開 場 合 中 裸 露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是 否 該 當 刑 法 上 對 於 公 然 的 構 成 要 件, 司 法 院 見 解 謂 : 刑 法 分 則 中 公 然 二 字 之 意 義, 指 以 不 特 定 人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見 共 聞 之 狀 況 為 已 足 60 之 後, 於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中 闡 明 : 本 院 院 字 第 二 O 三 三 號 解 釋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至 於 其 人 數 應 視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已 否 達 於 公 然 的 程 度 而 定 應 予 補 充 釋 明 61 故 在 實 務 見 解 中,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暴 露 行 為 只 要 在 非 特 定 的 公 開 場 合 下 發 生, 便 應 似 歸 類 於 刑 法 上 公 然 猥 褻 的 論 述 要 件 57 林 東 茂, 窺 視 與 妨 害 性 自 主,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54 期,2007 年 4 月, 第 26 頁 58 蔡 墩 銘, 犯 罪 心 理 學 ( 下 ), 第 二 版, 黎 明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83 年 11 月, 第 65 頁 59 蔡 墩 銘, 刑 法 各 論, 六 版,2008 年 2 月, 第 178 頁 60 司 法 院 院 字 第 2033 號 解 釋 61 參 閱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釋 字 第 145 號 : 本 院 院 字 第 二 三 三 號 解 釋,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至 其 人 數 應 視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已 否 達 於 公 然 之 程 度 而 定, 既 謂 刑 法 分 則 中 公 然 二 字 之 意 義, 祇 以 不 特 定 人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見 共 聞 之 狀 況 為 已 足, 則 自 不 以 實 際 上 果 已 共 見 共 聞 為 必 要, 但 必 在 事 實 上 有 與 不 特 定 人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見 或 共 聞 之 狀 況 方 足 認 為 達 於 公 然 之 程 度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此 觀 於 該 號 解 釋 及 當 時 聲 請 解 釋 之 原 呈 甚 明 至 特 定 多 數 人 之 計 算, 以 各 罪 成 立 之 要 件 不 同, 罪 質 亦 異, 自 應 視 其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已 否 達 於 公 然 之 程 度 而 定 31

4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第 一 項,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公 然 猥 褻, 也 是 本 篇 論 文 的 主 題, 需 要 同 時 成 立 以 下 要 件 意 圖 使 人 觀 覽 激 起 行 為 人 的 情 慾 公 然 為 猥 褻 的 行 為 欲 了 解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需 要 從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資 料 獲 得, 以 如 同 前 面 章 節 所 敘 殊 簡 單 來 說, 公 然 猥 褻 ; 或 是 說 對 自 己 的 身 體 有 暴 露 慾 的 人 可 以 和 暴 露 狂 畫 上 等 號, 俗 話 說 的 性 變 態 亦 有 此 意 而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成 立 要 件 中, 如 再 細 分 成 客 觀 的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和 主 觀 的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時, 意 即 客 觀 的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為 1 在 公 然 的 場 合 2 行 為 人 做 出 猥 褻 行 為 ; 以 及 主 觀 的 不 法 構 成 要 件 - 故 意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缺 一 不 可, 例 如 躲 在 暗 處 或 利 用 公 廁 性 交, 不 成 立 公 然 猥 褻 罪, 又 例 如 站 立 於 女 子 身 後 手 淫 並 設 經 在 其 後 背, 由 於 其 並 非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所 以 不 成 立 公 然 猥 褻 罪 ( 不 過 這 行 為 成 立 性 騷 擾 罪, 處 罰 更 重 ) 62 另, 猥 褻 的 概 念, 應 該 都 與 情 慾 有 關, 如 果 與 情 慾 無 關 而 裸 露 自 己 的 私 密 處, 也 不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諸 如 : 動 物 保 育 人 士 抗 議 皮 革 業 者 或 因 為 慶 典 而 集 體 在 大 街 上 赤 裸 身 體, 因 其 意 不 在 放 縱 情 慾, 也 就 不 能 被 稱 之 為 公 然 猥 褻 另 以 美 國 賓 州 公 然 猥 褻 之 立 法 例 說 明 之 63, 賓 州 法 典 第 十 八 章 刑 法 章 節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Pennsylvania Consolidated Statutes Title 18: Crime and Offenses 3127) 規 定 : 如 行 為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或 是 在 行 為 62 林 東 茂, 同 前 註 56, 第 頁 Indecent exposure. (a) Offense defined.( 構 成 要 件 )--A person commits indecent exposure if that person exposes his or her genitals in any public place or in any place where there are present other persons under circumstances in which he or she knows or should know that this conduct is likely tooffend, affront or alarm. (b) Grading.( 量 刑 )--If the person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that any of the persons present are less than 16 years of age,indecent exposure under subsection (a)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first degree. Otherwise, indecent exposure under subsection (a)is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mar. 31, 1995, 1st Sp.Sess., P.L.985, No.10, eff. 60 days) 32

43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時, 即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賓 州 刑 法 裡,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簡 單 來 說 就 縮 小 為 一 項 :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即 足 當 之, 而 同 條 的 後 段 再 補 強 解 釋 公 開 場 合 的 定 義, 此 定 義 又 將 範 圍 明 確 的 指 定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這 樣 的 限 縮, 不 僅 將 公 開 場 合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保 護 了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甚 至 是 單 獨 個 人 的 法 益, 更 大 幅 減 少 規 範 性 構 成 要 件 透 過 解 釋 後 的 適 用 模 糊 空 間 根 據 該 條 文 的 解 釋, 所 謂 的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分 去 進 行 解 釋, 公 然 是 指 公 眾 得 出 入 的 場 所 或 是 當 下 可 能 有 其 他 人 出 沒 的 場 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賓 州 刑 法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另 規 定 其 場 所 為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即 足 當 之 ; 並 不 限 於 特 定 或 不 特 定 的 多 數 人, 即 使 為 單 獨 一 人, 只 要 行 為 人 為 猥 褻 行 為 的 當 下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任 何 人 有 可 能 出 入, 即 該 當 本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第 二 項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就 法 律 面 來 說, 營 利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立 法 理 由 的 初 衷 為 處 罰 脫 衣 舞 孃, 當 時 的 牛 肉 場 文 化, 以 端 正 社 會 風 氣 而 立, 檢 示 這 些 犯 罪 人 ( 大 部 分 為 脫 衣 舞 孃 ; 一 部 分 為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 大 多 均 因 被 經 濟 因 素 所 逼, 而 自 身 又 無 所 長, 無 以 謀 生, 不 得 已 只 好 從 是 此 行 業 的 屬 於 社 會 裡 處 於 較 為 弱 勢 的 一 群, 他 們 的 行 為 並 非 自 願, 需 要 檢 討 的, 並 不 是 這 些 脫 衣 舞 孃, 而 是 台 灣 的 社 會 風 氣 刑 法 第 234 條 規 定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1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3,000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公 然 猥 褻 罪 猥 褻 行 為 係 指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一 方 面 能 刺 激 他 人 之 性 慾 或 使 他 人 興 奮 滿 33

4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足 性 慾, 另 一 方 面, 卻 侵 害 一 般 人 正 常 之 性 的 羞 恥 心, 違 反 善 良 的 性 道 德 觀 念 本 罪 雖 以 公 然 為 情 狀 要 件, 但 不 以 行 為 人 須 在 公 眾 面 前 為 猥 褻 行 為 始 足 當 之, 只 要 不 特 定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見 聞 即 可, 因 此, 本 罪 在 性 質 上 應 屬 抽 象 危 險 犯 由 於 行 為 是 否 具 猥 褻 之 判 斷, 反 映 出 各 時 代 對 性 問 題 之 意 識, 相 對 地 也 會 有 所 變 遷, 故 無 統 一 的 絕 對 的 見 解 然 而, 從 數 實 務 見 解 仍 可 歸 納 一 些 端 倪 例 如 性 交 行 為 露 出 性 器 官 之 行 為 多 數 都 認 為 該 當 猥 褻 行 為 惟 性 交 以 外 之 行 為, 例 如 接 吻 露 出 性 器 以 外 身 體 之 一 部 分 - 乳 房 臀 部 等, 則 不 一 定 該 當 猥 褻 行 為 至 於 在 飯 店 旅 社 等 營 業 場 所 從 事 色 情 之 猥 褻 行 為 ( 如 跳 脫 衣 舞 裸 體 陪 酒 等 ) 是 否 構 成 刑 法 第 234 條 之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認 為 所 謂 公 然 應 係 指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隨 時 得 共 見 共 聞 之 公 開 狀 態, 為 猥 褻 行 為 之 處 所 諸 如 夜 店 理 容 院 等 雖 為 營 業 場 所, 而 為 公 眾 得 出 入, 但 既 於 密 室 為 之, 即 與 前 揭 法 條 公 然 之 要 件 不 符, 自 不 構 成 該 罪 所 以 依 題 意, 如 果 只 是 在 餐 廳 內 把 門 關 起 來 表 演 脫 衣 舞, 因 為 餐 廳 內 裡 面 有 很 多 人, 即 使 沒 有 對 外 公 開, 仍 然 算 是 公 然 不 過 若 是 在 餐 廳 內 之 房 間 或 包 廂 內 已 經 上 鎖, 則 不 構 成 所 謂 的 公 然 就 社 會 面 來 討 論, 人 類 的 道 德 依 歸 就 是 對 自 身 的 私 密 處 有 所 遮 掩, 所 以 人 類 有 穿 衣 服, 並 要 求 得 體 的 穿 著, 正 因 如 此, 裸 體 就 變 成 一 種 不 常 見 且 違 常 的 狀 態, 基 於 好 奇 探 索 慾 望, 於 是 裸 體 變 成 一 個 特 別 的 狀 態 至 少 在 大 部 份 的 國 家 以 及 社 會 的 道 德 風 氣 裡 是 如 此 的 於 是 如 同 前 所 述, 基 於 好 奇 或 新 鮮 感, 如 果 街 上 或 公 開 場 合 諸 如 廟 會 的 電 子 花 車 上 常 會 有 穿 著 清 涼 ( 即 穿 著 暴 露 ) 的 女 舞 者 跳 舞 或 夜 店 舞 廳 裡 有 鋼 管 女 郎 的 豔 舞 秀 等 有 表 演 時, 人 潮 自 然 就 會 聚 集 第 二 節 與 其 他 猥 褻 構 成 要 件 概 念 之 比 較 34

45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在 我 國 刑 法 的 體 系 裡 應 有 五 種 關 於 猥 褻 概 念 的 條 文 ; 雖 然 均 稱 為 猥 褻, 但 其 所 規 定 的 處 罰 對 象 要 件, 甚 至 是 關 於 個 別 條 文 的 猥 褻 概 念 均 有 所 不 同, 第 224 條 的 強 制 猥 褻 係 指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第 227 條 的 準 強 制 性 交 及 猥 褻 罪 ( 與 幼 男 幼 女 性 交 猥 褻 罪 ) 係 指 : 對 於 未 滿 十 四 歲 或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第 231 條 容 留 猥 褻 罪 係 指 : 意 圖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而 引 誘 容 留 或 媒 介 以 營 利 者, 本 條 不 同 於 其 他 猥 褻 的 條 文 之 處 在 於 本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為 使 男 女 與 他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之 行 為 實 為 雙 向 的 行 為 模 式, 較 其 他 猥 褻 罪 只 有 行 為 人 和 被 害 人 之 單 向 的 行 為 模 式 顯 然 不 同 另 第 234 條 公 然 猥 褻 則 有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以 及 意 圖 營 利 的 兩 種 猥 褻 類 型 ; 最 後 第 235 條 之 散 布 猥 褻 刊 物 則 係 指 ; 散 布 播 送 或 販 賣 猥 褻 之 文 字 圖 畫 聲 音 影 像 或 其 他 物 品, 或 公 然 陳 列, 或 以 他 法 供 人 觀 覽 聽 聞 者 因 本 篇 論 文 寫 作 時 間 有 限, 無 法 一 一 詳 加 論 述, 僅 就 第 224 條 的 強 制 猥 褻 及 234 條 的 公 然 猥 褻 作 討 論 資 料 不 充 實 之 處, 懇 請 見 諒 第 一 項 猥 褻 與 外 國 法 比 較 猥 褻 與 外 國 法 比 較 - 以 美 國 賓 州 立 法 來 論 關 於 我 國 刑 法 猥 褻 的 條 款 分 別 規 定 在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裡 的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 強 制 猥 褻 罪 ) 及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裡 的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 公 然 猥 褻 罪 ) 而 在 刑 法 上 對 於 猥 褻 的 定 義 有 學 者 認 為 是 指 性 交 以 外, 主 觀 上 足 以 刺 激 或 滿 足 自 己 性 慾 之 一 切 色 情 行 為, 例 如 強 行 伸 手 撫 摸 他 人 下 體 胸 部 或 以 性 器 摩 擦 他 人 身 體 以 滿 足 性 慾 之 行 為 有 學 者 認 為, 妨 害 性 自 主 的 猥 褻, 乃 行 為 人 基 於 性 飢 渴 而 發 動 攻 擊, 意 即 猥 褻, 無 須 性 慾 得 到 滿 足 更 無 須 被 攻 擊 者 性 慾 受 到 激 惹 參 閱 林 東 茂, 從 強 吻 案 談 刑 法 上 猥 褻 的 概 念, 台 灣 本 土 法 學,42 期, 第 78 頁 35

4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的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犯 罪 行 為 人 的 所 為 須 同 時 滿 足 其 構 成 要 件 違 法 性 罪 責, 始 能 成 罪 ; 易 言 之, 構 成 要 件 的 明 確 性 可 謂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的 靈 魂 然 而 長 久 以 來, 在 法 解 釋 論 述 不 論 在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 強 制 猥 褻 罪 ) 的 違 反 意 願 猥 褻 ; 或 是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 公 然 猥 褻 罪 ) 的 公 然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在 學 說 上 均 或 有 爭 議, 而 當 這 些 具 爭 議 性 的 條 件 成 為 該 成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時, 難 免 有 很 多 模 糊 的 空 間, 而 讓 實 務 的 判 斷 出 現 不 一 的 狀 況 ; 而 這 樣 看 似 週 嚴 卻 存 在 疏 漏 的 立 法 有 無 可 能 一 時 的 縱 放 行 為 人, 導 致 最 終 使 其 犯 下 滔 天 大 罪 而 不 自 知? 在 本 章 節, 特 以 我 國 刑 法 的 猥 褻 立 法 條 文 和 美 國 賓 州 的 猥 褻 罪 立 法 例 構 成 要 件 相 比 較, 藉 由 將 猥 褻 之 構 成 要 件 類 型 化, 經 過 縝 密 的 思 考 後, 把 不 法 行 為 以 更 具 體 的 命 題 描 述 出 來, 達 到 不 僅 是 互 為 主 觀 的 共 鳴 ; 同 時 也 能 進 一 步 通 案 且 具 體 客 觀 的 判 定 另 以 三 階 論 的 方 式 論 述 猥 褻 犯 罪 成 立 的 一 般 性 原 則, 來 探 討 猥 褻 之 所 以 被 刑 法 網 羅 成 罪 的 違 法 性, 以 及 當 代 猥 褻 行 為 與 犯 罪 學 調 合 後 其 行 為 之 可 罰 性 依 據 另 以 美 國 賓 州 公 然 猥 褻 之 立 法 例 說 明 之 65, 賓 州 法 典 第 十 八 章 刑 法 章 節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Pennsylvania Consolidated Statutes Title 18: Crime and Offenses 3127) 規 定 : 如 行 為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或 是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時, 即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賓 州 刑 法 裡,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簡 單 來 說 就 縮 小 為 一 項 :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即 足 當 之, 而 同 條 的 後 段 再 補 強 解 釋 公 開 場 合 的 定 義, 此 定 義 又 將 範 圍 明 確 的 指 定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Indecent exposure. (a) Offense defined.( 構 成 要 件 )--A person commits indecent exposure if that person exposes his or her genitals in any public place or in any place where there are present other persons under circumstances in which he or she knows or should know that this conduct is likely tooffend, affront or alarm. (b) Grading.( 量 刑 )--If the person knows or should have known that any of the persons present are less than 16 years of age,indecent exposure under subsection (a)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first degree. Otherwise, indecent exposure under subsection (a)is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mar. 31, 1995, 1st Sp.Sess., P.L.985, No.10, eff. 60 days) 36

47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這 樣 的 限 縮, 不 僅 將 公 開 場 合 的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保 護 了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甚 至 是 單 獨 個 人 的 法 益, 更 大 幅 減 少 規 範 性 構 成 要 件 透 過 解 釋 後 的 適 用 模 糊 空 間 根 據 該 條 文 的 解 釋, 所 謂 的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分 去 進 行 解 釋, 公 然 是 指 公 眾 得 出 入 的 場 所 或 是 當 下 可 能 有 其 他 人 出 沒 的 場 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賓 州 刑 法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另 規 定 其 場 所 為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即 足 當 之 ; 並 不 限 於 特 定 或 不 特 定 的 多 數 人, 即 使 為 單 獨 一 人, 只 要 行 為 人 為 猥 褻 行 為 的 當 下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任 何 人 有 可 能 出 入, 即 該 當 本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第 二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之 比 較 如 前 述, 我 國 刑 法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規 範 雖 看 似 完 整, 然 而 如 需 精 準 的 以 本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劃 出 國 家 刑 罰 權 的 界 線 時, 卻 會 遭 遇 法 律 上 形 容 詞 的 解 釋 困 境, 例 如 : 意 圖 公 然 猥 褻 等 ; 即 便 國 內 學 者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的 解 釋 均 嘗 試 將 這 些 法 構 成 要 件 規 範 成 一 明 確 性 的 適 用 對 象, 但 因 著 時 空 不 同 個 案 或 犯 案 的 方 式 日 新 月 異, 理 論 上, 雖 說 法 規 範 的 理 論 價 值 必 須 立 基 於 人 類 生 活 經 驗 和 道 德 信 念 的 基 礎 上, 實 際 上, 當 用 在 發 動 國 家 刑 罰 權 時, 此 一 經 由 再 解 釋 的 法 規 範 構 成 要 件 卻 反 覆 的 被 挑 戰 及 檢 驗, 如 此 一 來, 尚 難 讓 人 不 質 疑 法 律 的 安 定 性, 或 可 經 由 法 條 文 字 內 容 的 修 正, 規 範 務 必 力 求 明 確, 勿 枉 勿 縱, 犯 罪 人 得 到 適 當 的 刑 罰 以 發 揮 嚇 阻 之 作 用 反 觀 美 國 賓 州 刑 法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 如 行 為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或 是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時, 即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罪 條 文 以 在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即 構 成 猥 褻 ; 且 於 同 條 後 段 明 文 解 釋 公 開 場 合 的 定 義 為 : 明 37

4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即 使, 猥 褻 行 為 人 所 處 場 所 的 當 下 是 無 人 的 狀 態, 只 要 此 場 所 被 客 觀 的 認 定 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可 能 有 人 出 入 的 話, 即 足 該 當 公 然 和 我 國 刑 法 比 較 之, 該 條 條 文 放 寬 對 公 然 的 界 線, 也 同 時 補 足 如 被 害 人 只 有 一 人, 或 在 無 人 的 公 開 場 所 行 猥 褻 之 實 的 兩 個 疏 漏 其 條 文 對 公 然 猥 褻 下 一 清 楚 的 註 解, 解 決 適 用 上 的 窘 境, 同 時 也 更 精 準 的 劃 出 公 然 猥 褻 之 於 國 家 刑 罰 權 發 動 的 那 條 清 楚 界 線 表 3-1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規 範 及 量 刑 之 比 較 我 國 公 然 猥 褻 條 文 美 國 賓 州 公 然 猥 褻 條 文 (Indecent exposure) 如 行 為 人 於 公 開 場 合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或 是 在 行 為 人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有 其 他 人 可 能 出 入 之 場 所 暴 露 其 性 器 官 時, 即 該 當 公 然 猥 褻 罪 意 圖 公 然 猥 褻 需 靠 在 再 解 釋, 來 釐 清 法 規 範 雖 為 法 規 範, 但 適 用 情 狀 較 明 確 形 容 也 較 具 體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兩 年 以 下 有 被 害 人 如 為 16 歲 以 下 為 5 年 以 下 有 66 期 徒 刑 ; 其 餘 為 2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併 科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三 項 我 國 刑 法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我 國 刑 法 的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中 的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對 於 男 女 以 66 參 賓 州 法 典 第 十 八 章 刑 法 章 節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Pennsylvania Consolidated Statutes Title 18: Crime and Offenses 106) 規 定 38

49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且 就 行 為 人 必 須 具 備 為 強 制 猥 褻 行 為 之 故 意, 如 不 具 備 此 故 意, 則 不 能 構 成 強 制 猥 褻 罪 例 如 : 意 欲 強 制 性 交, 著 手 脫 去 被 害 人 的 衣 褲 後, 因 被 他 人 撞 見 恐 遭 逮 捕 而 逃 逸, 係 成 立 強 制 性 交 未 遂 罪, 非 強 制 猥 褻 罪 而 除 此 一 主 觀 之 故 意 ( 猥 褻 之 故 意 ) 外, 行 為 人 是 否 尚 需 具 有 主 觀 之 性 傾 向 為 必 要 67 查 民 國 二 十 四 年 的 立 法 理 由 及 說 明, 於 暫 行 新 刑 律 第 二 百 八 十 三 條 謂 猥 褻 行 為, 指 違 背 風 紀 未 成 姦 以 前 之 行 為 而 言, 與 姦 淫 不 同, 意 即 尚 無 性 器 接 合 的 動 作, 但 必 須 要 有 違 反 性 自 由 的 侵 害 始 成 罪 至 雞 姦 一 項, 自 唐 迄 明, 均 無 明 文, 及 揆 諸 泰 西 各 國 刑 法, 雖 有 其 刑, 亦 不 認 為 姦 罪, 故 本 案 採 用 其 意, 賅 於 猥 褻 行 為 之 內, 而 不 與 婦 女 並 論 又 該 補 箋 內 謂, 猥 褻 者 除 姦 淫 之 外, 凡 有 關 人 類 生 殖 情 慾 之 行 為, 違 背 善 良 風 俗 者 皆 是 為 未 成 姦 以 前 之 行 為 尚 失 之 隘, 此 種 猥 褻 行 為 在 異 性 間 ( 婦 女 ) 故 能 成 立, 及 同 性 間 ( 男 與 男 女 與 女 ) 之 行 為 及 單 獨 之 行 為 ( 手 淫 ), 亦 在 本 條 猥 褻 範 圍 之 內, 惟 本 條 不 採 處 罰 單 獨 行 為 之 規 定 而 已 本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約 略 分 為 兩 大 項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兩 項 構 成 要 件 均 屬 於 規 範 性 的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申 言 之, 一 樣 必 須 透 過 解 釋 者 涉 入 價 值 去 做 一 價 值 判 斷, 而 不 像 自 然 科 學 一 樣, 可 求 得 一 精 準 答 案, 關 於 猥 褻 的 定 義, 已 在 前 段 敘 述 過, 故 不 在 本 段 重 複 論 述, 而 將 解 釋 的 關 鍵 放 在 違 反 意 願 及 其 他 方 法 兩 者 根 據 97 年 度 第 五 次 刑 事 庭 會 議, 針 對 其 他 方 法, 做 成 如 下 解 釋 :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修 正 前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原 規 定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藥 劑 催 眠 術 或 他 法,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 67 楊 淑 然, 論 強 制 猥 褻,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9 年 1 月, 第 87 頁 39

5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所 謂 他 法, 依 當 時 之 規 定 固 指 類 似 於 強 暴 脅 迫 藥 劑 催 眠 術 或 與 之 相 當 的 方 法 後 該 條 文 修 正 為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依 立 法 理 由 說 明, 係 以 原 條 文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要 件 過 於 嚴 格, 容 易 造 成 受 侵 害 者, 因 為 需 要 拼 命 抵 抗 而 造 成 生 命 或 身 體 方 面 更 大 的 傷 害, 故 修 正 為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 即 不 以 致 使 不 能 抗 拒 為 要 件 ) 則 修 正 後 所 稱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應 係 指 該 條 所 列 舉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以 外 ; 其 他 一 切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妨 害 被 害 人 的 意 思 自 由 者 而 言, 不 已 類 似 於 所 列 舉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等 相 當 之 其 他 強 制 方 法 或 足 以 壓 抑 被 害 人 之 性 自 主 決 定 權 為 必 要 始 符 立 法 本 旨 依 據 99 年 台 上 第 1900 號 判 決 :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對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之 行 為, 為 其 構 成 要 件, 而 所 謂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除 需 知 情 該 男 女 不 同 意 外, 尚 須 以 行 為 人 使 用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始 克 當 之, 亦 即 行 為 人 所 使 用 之 手 段 雖 不 必 使 對 方 已 達 不 能 抗 拒 之 程 度 始 該 當, 但 仍 應 有 積 極 施 用 手 段 為 必 要, 並 非 凡 對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即 認 當 然 係 違 反 該 男 女 意 願 之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否 則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將 形 同 具 文, 又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利 用 權 勢 猥 褻 罪, 以 對 於 因 親 屬 監 護 教 養 教 育 訓 練 救 濟 醫 療 公 務 業 務 或 其 他 相 類 關 係 受 自 己 監 督 扶 助 照 護 之 人, 利 用 監 督 之 權 勢 猥 褻, 被 害 人 係 處 其 權 勢 之 下, 而 隱 忍 屈 從, 然 被 害 人 屈 從 其 猥 褻, 並 未 至 已 違 背 其 意 願 之 程 度, 始 克 當 之, 此 與 同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條 之 強 制 猥 褻 罪, 以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行 為 仍 屬 有 間, 若 利 用 權 勢, 且 以 使 被 害 人 喪 失 自 己 之 意 思 之 方 法 而 行 之, 則 仍 應 依 強 制 猥 褻 論 罪 此 處 最 具 爭 議 的 概 念 應 該 是 本 章 在 刑 法 分 則 的 章 節 名 -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引 用 99 年 台 上 2490 判 決, 關 於 違 反 意 願, 若 僅 利 用 未 滿 十 四 歲 之 男 40

51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女 或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懵 懂 不 解 人 事, 可 以 聽 任 擺 佈 之 機 會 或 經 其 同 意 予 以 猥 褻, 實 際 上 並 未 實 行 強 暴 脅 迫 等 行 為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的 方 法 為 之 者, 則 只 能 是 被 害 人 之 年 齡 分 別 成 立 同 章 節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四 項 之 罪, 尚 難 論 以 該 罪 簡 而 言 之, 如 要 將 此 行 為 網 羅 在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裡, 其 成 立 之 前 題 必 須 是 被 害 人 要 有 性 同 意 的 能 力, 也 就 是 能 判 定 是 否 有 違 反 被 害 人 意 願 的 事 實, 方 能 成 罪, 如 該 被 害 人 連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能 力 都 沒 有 時, 則 只 能 把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的 準 強 制 性 交 及 猥 褻 罪 做 擴 張 解 釋, 而 非 適 用 該 章 節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的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該 號 判 決 一 度 引 起 輿 論 譁 然, 畢 竟, 這 樣 的 論 述 和 一 般 人 民 的 法 情 感 相 距 甚 遠 總 的 來 說,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一 般 可 謂 凡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以 外, 足 以 造 成 被 害 人 性 決 定 自 主 意 願 受 妨 害 之 任 何 手 段 均 與 之 相 當, 例 如 以 酒 精 藥 物 或 鬼 怪 神 力 之 說 法 而 致 被 害 人 性 決 定 意 願 無 法 自 主 行 使 之 情 形 均 屬 之 然 而, 如 該 被 害 人 連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能 力 都 沒 有 時, 按 照 實 務 見 解, 並 不 應 將 該 罪 網 羅 進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如 真 遇 到 實 際 案 例, 也 只 能 把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的 準 強 制 性 交 及 猥 褻 罪 做 擴 張 解 釋, 尚 難 適 用 該 章 節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條 的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68 另 就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的 結 構 分 析 而 言, 參 以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訴 字 第 25 號 的 一 審 刑 事 判 決 和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中 分 院 96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2374 號 刑 事 判 決, 均 認 為 行 為 人 均 利 用 會 場 存 在 無 法 抗 拒 防 備 的 狀 況, 而 實 現 猥 褻 行 為 強 制 猥 褻 罪 的 法 定 構 成 要 件 為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其 中 的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部 分, 分 別 有 行 為 手 段 之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的 猥 褻, 以 及 為 行 為 68 謝 開 平, 構 成 要 件 之 結 構 分 析 - 兼 論 襲 胸 案 在 強 制 猥 褻 之 適 用, 月 旦 法 學, 第 90 期,2002 年 11 月, 第 97 頁 41

5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客 體 的 男 女, 在 法 律 無 特 別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則 應 具 備 ( 強 制 猥 褻 ) 故 意 而 在 客 觀 的 構 成 要 件 層 面, 本 罪 同 時 存 在 行 為 手 段 與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之 規 定, 兩 者 具 有 前 後 依 序 實 現 的 關 係, 意 即 分 別 的 獨 立 關 係 69, 因 此 行 為 人 必 須 先 符 合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概 念 的 第 一 個 行 為, 而 後 再 實 現 具 有 猥 褻 概 念 的 第 二 個 行 為, 方 可 符 合 論 罪 要 件 第 四 項 美 國 賓 州 刑 法 強 制 猥 褻 罪 構 成 要 件 另 以 美 國 賓 州 強 制 猥 褻 罪 立 法 例 說 明 之 70, 賓 州 法 典 第 十 八 章 刑 法 章 節 第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六 條 (Pennsylvania Consolidated Statutes Title 18: Crime 69 謝 開 平, 同 前 註, 第 99 頁 Indecent assault. (a) Offense defined.( 構 成 要 件 )--A person is guilty of indecent assault if the person has indecent contact with the complainant, causes the complainant to have indecent contact with the person or intentionally causes the complainant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seminal fluid, urine or feces for the purpose of arousing sexual desire in the person or the complainant and: (1) the person does so without the complainant's consent; (2) the person does so by forcible compulsion; (3) the person does so by threat of forcible compulsion that would prevent resistance by a person of reasonableresolution; (4) the complainant is unconscious or the person knows that the complainant is unaware that the indecent contact is occurring; (5) the person has substantially impaired the complainant's power to appraise or control his or her conduct by administering or employing, without the knowledge of the complainant, drugs, intoxicants or other means for the purpose of preventing resistance; (6) the complainant suffers from a mental disability which renders the complainant incapable of consent; (7) the complainant is less than 13 years of age; or (8) the complainant is less than 16 years of age and the person is four or more years older than the complainant and the complainant and the person are not married to each other. (b) Grading.( 量 刑 )--Indecent assault shall be graded as follows: (1) An offense under subsection (a)(1) or (8)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 (2) An offense under subsection (a)(2), (3), (4), (5) or (6)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first degree. (3) An offense under subsection (a)(7) is a misdemeanor of the first degree unless any of the following apply, in which case it is a felony of the third degree: (i) It is a second or subsequent offense. (ii)there has been a course of conduct of indecent assault by the person. (iii) The indecent assault was committed by touching the complainant's sexual or intimate parts with sexual or intimate parts of the person. (iv) The indecent assault is committed by touching the person's sexual or intimate parts with the complainant's sexual or intimate parts. 42

53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and Offenses 3126) 的 第 一 項 即 規 定 強 制 猥 褻 罪 的 構 成 要 件, 如 意 圖 激 起, 不 論 犯 罪 人 自 身 的 或 被 害 人 的 性 慾, 而 對 被 害 人 有 為 猥 褻 的 觸 摸 行 為 或 使 被 害 人 和 犯 罪 人 自 身 有 猥 褻 的 接 觸 或 為 激 起 被 害 人 之 性 慾 故 意 使 被 害 人 觸 摸 精 液 尿 液 或 糞 便, 而 滿 足 下 列 構 成 要 件 者, 即 該 當 強 制 猥 褻 罪 一 未 經 被 害 人 同 意 二 以 強 暴 的 方 式 迫 使 被 害 人 三 以 脅 迫 的 方 式 阻 止 被 害 人 有 抗 拒 的 行 為 四 被 害 人 無 意 識 或 可 得 而 知 其 無 意 識 下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五 在 被 害 人 不 知 情 的 狀 況 下 以 藥 物 麻 醉 或 其 他 使 之 不 能 抗 拒 的 方 法 控 制 被 害 人 六 被 害 人 因 心 智 障 礙 而 無 從 表 達 其 意 願 時 七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在 13 歲 以 下 八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在 16 歲 以 下, 而 加 害 人 比 被 害 人 年 長 於 4 歲 以 上 且 無 婚 姻 關 係 者 71 而 在 同 條 的 第 二 項 即 針 對 其 量 刑 上 有 個 別 的 明 文 規 定 71 同 前 註 (b) 項 43

5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五 項 強 制 猥 褻 罪 之 賓 州 立 法 與 我 國 構 成 要 件 之 比 較 在 本 條 的 前 段, 關 於 強 制 猥 褻 的 定 義, 大 致 上 和 我 國 刑 法 上 有 關 於 猥 褻 的 定 義 相 仿, 唯 一 不 同 的 地 方 為, 賓 州 的 法 律 將 對 於 說 明 強 制 猥 褻 之 定 義 性 的 文 字, 明 文 規 定 於 法 典 中 以 杜 爭 議, 而 我 國 則 是 以 抽 象 的 猥 褻 定 於 條 文, 而 將 其 規 範 性 的 內 容 透 過 解 釋 的 方 式 闡 明, 雖 究 其 判 斷 結 果 應 是 採 相 同 的 標 準 定 之, 然 或 仍 留 下 未 確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而 發 生 適 用 的 疑 慮 除 前 五 項 關 於 違 反 意 願 的 補 充 說 明 外, 又 把 對 於 有 關 年 齡 的 加 重 條 款 列 舉 於 第 七 第 八 項, 也 就 是 說, 如 對 年 齡 在 13 歲 以 下 的 被 害 人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不 論 其 有 無 同 意 或 是 有 無 能 力 同 意, 一 律 視 為 強 制 猥 褻 不 但 克 服 了 我 國 刑 法 對 於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的 約 束, 更 將 被 害 人 的 年 齡 明 確 的 規 定 下 來, 解 決 了 適 用 的 困 擾 不 僅 於 上 述 將 年 齡 做 一 清 楚 的 劃 分, 也 針 對 心 智 成 熟 度 和 如 果 有 心 智 障 礙 的 被 害 人 條 款 網 羅 於 第 六 項 ; 即 被 害 人 因 心 智 障 礙 而 無 從 表 達 其 意 願 時, 此 項 立 法 不 僅 保 護 了 違 反 其 意 願 的 被 害 人, 同 時, 也 針 對 無 從 表 達 意 願 的 或 因 為 對 自 身 被 侵 犯 的 事 實 無 法 認 知 的 被 害 人 加 以 週 全 的 保 護 總 的 而 言, 針 對 美 國 賓 州 強 制 猥 褻 的 立 法 條 文, 其 避 免 了 我 國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非 得 限 縮 被 害 人 有 能 力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願 而 不 能 入 罪 的 拘 束 和 矛 盾 爭 議 再 者, 針 對 違 反 意 願 的 規 範 性 構 成 要 件 亦 明 文 規 定 於 法 條 裡, 避 免 因 解 釋 而 產 生 的 判 斷 標 準 誤 差, 如 此 一 來, 自 然 法 官 因 本 條 條 文 所 做 出 的 判 決 結 果 不 會 和 人 民 的 期 待 值 相 距 甚 遠, 合 乎 人 民 的 一 般 法 情 感 也 大 幅 降 低 了 因 判 決 內 容 本 身 產 生 的 爭 議 44

55 第 三 節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量 刑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刑 罰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之 規 定, 病 態 心 理 性 倒 錯 者 的 暴 露 行 為, 應 該 當 於 刑 法 之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規 定 於 刑 法 第 234 條 之 規 定 當 中, 然 而 就 刑 法 競 合 的 基 本 理 論 即 為 數 行 為 會 導 致 數 罪 名, 有 數 個 犯 意, 當 然 應 併 罰 之 根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之 規 定, 所 謂 公 然 猥 褻 有 以 下 之 要 件 : 1. 意 圖 供 人 觀 賞,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2.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上 述 第 2 項, 主 要 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俗 稱 脫 衣 舞 或 脫 衣 陪 酒 等 之 狀 況, 在 性 倒 錯 中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所 指 的 暴 露 行 為 者, 應 該 當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第 一 項 規 定 一 般 而 言, 學 說 對 於 成 立 公 然 猥 褻 之 要 件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之 論 述 : 學 者 蔡 墩 銘 將 公 然 猥 褻 的 構 成 要 件 分 為 四 個 部 分 說 明, 目 的 意 思 行 為 和 情 況 ; 因 該 罪 是 屬 於 目 的 犯, 故 行 為 人 本 身 必 先 具 備 有 供 人 觀 覽 之 意 圖, 方 具 備 目 的 性 ; 而 在 行 為 人 主 觀 意 識 上 必 須 必 備 有 以 公 然 猥 褻 之 意 來 實 施 行 為, 具 備 有 公 然 猥 褻 之 故 意 意 思 存 在 ; 且 必 須 經 其 主 觀 意 思 來 對 外 有 所 猥 褻 行 為 ; 最 終 在 行 為 情 況 必 須 在 不 特 定 或 多 數 人 可 以 共 同 見 聞 之 情 況 下 此 乃 自 刑 法 234 條 之 構 成 要 件 從 行 為 人 之 該 當 性 出 發, 以 此 跟 暴 露 行 為 互 相 比 較, 可 以 發 現 暴 露 症 者 其 在 目 的 意 思 行 為 與 情 況 皆 互 相 符 合, 可 謂 符 合 普 通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蔡 墩 銘, 刑 法 各 論 ( 修 訂 六 版 ),2008 本 部 分 轉 引 自 胡 書 原 陳 慈 幸 王 聖 豪, 露 陰 癖 之 刑 事 法 二 個 重 要 概 念 釐 清 : 公 然 猥 褻 強 制 治 療 與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露 陰 癖 之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研 究, 2009 年 12 月 日,2009 年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處 遇 協 會 研 討 會, 頁

5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而 於 地 點 方 面, 暴 露 症 者 大 多 於 公 共 場 合 裸 露 性 器 官, 是 否 該 當 刑 法 上 對 於 公 然 之 見 解, 在 司 法 院 字 第 2033 號 解 釋 中, 刑 法 分 則 中 公 然 二 字 之 意 義, 祇 以 不 特 定 人 或 多 數 人 得 以 共 見 共 聞 之 狀 況 為 己 足 後 大 法 官 解 釋 第 145 號 解 釋 中 認 為, 本 院 院 字 第 二 三 三 號 解 釋 所 謂 多 數 人, 係 包 括 特 定 之 多 數 人 在 內, 至 其 人 數 應 視 立 法 意 旨 及 實 際 情 形 已 否 達 於 公 然 之 程 度 而 定 應 予 補 充 釋 明 故 在 實 務 見 解 中,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裸 露 行 為 只 要 在 非 特 定 社 會 大 眾 之 情 況 下 發 生, 便 應 歸 於 刑 法 上 公 然 猥 褻 之 構 成 要 件 第 二 項 從 刑 法 第 19 條 看 猥 褻 我 國 刑 法 第 19 條 有 明 文 規 定 :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違 法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不 罰 行 為 時 因 前 項 之 原 因, 致 其 辨 識 行 為 違 法 或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顯 著 減 低 者, 得 減 輕 其 刑 前 二 項 規 定, 於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自 行 招 致 者, 不 適 用 之 按 二 十 九 年 上 字 第 八 六 六 號 判 例 開 : 所 謂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人 之 行 為, 係 指 其 行 為 時 在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狀 態 中 者 而 言, 其 有 間 發 的 精 神 病 態 者, 即 應 以 其 行 為 是 否 出 於 心 神 喪 失 或 耗 弱 狀 態 存 在 中, 為 不 罰 或 得 減 之 標 準, 不 能 由 其 犯 罪 後 罹 於 精 神 病 態, 而 與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人 之 行 為 同 論 本 則 判 例 保 留, 並 和 九 十 四 年 二 月 二 日 修 正 公 布 刑 法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 行 為 時 因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違 法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不 罰 行 為 時 因 前 項 之 原 因, 致 其 辨 識 行 為 違 法 或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顯 著 減 低 者, 得 減 輕 其 刑 前 二 項 規 定, 於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自 行 招 致 者, 不 適 用 之 相 呼 應 參 29 年 上 字 第 866 號 最 高 法 院 判 例 本 則 判 例 於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經 最 高 法 院 95 年 度 1 次 刑 事 庭 會 議 決 議 判 例 加 註, 並 於 95 年 2 月 17 日 由 最 高 法 院 依 據 最 高 法 院 判 例 選 編 及 變 更 實 施 要 點 第 九 點 規 定 以 台 資 字 第 號 公 告 之 46

57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而 病 態 性 格 (Psychopathy, 又 稱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 儼 然 變 成 犯 罪 學 研 究 的 核 心 焦 點 回 顧 犯 罪 學 的 發 展 歷 史, 病 態 性 格 一 詞 始 終 備 受 爭 議,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該 名 詞 被 用 來 概 括 的 描 述 多 種 態 度 情 緒 和 行 為 的 特 徵, 沒 有 固 定 的 模 式 但 在 論 罪 處 刑 上 卻 可 拿 來 作 文 章 為 減 刑 或 阻 卻 違 法 當 今 實 務 醫 學 臨 床 上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病 態 性 格 分 析 主 要 為 由 美 國 精 神 醫 學 協 會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 於 1952 年 問 世 的 診 斷 與 統 計 手 冊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 Manual;DSM), 最 新 版 的 DSM 系 統 (DSM-IV& DSM-IV-TR) 相 關 的 定 義 最 常 被 實 務 界 引 用 為 病 態 性 格 者 的 定 義 74, 當 然, 如 僅 具 有 病 態 性 格 未 必 會 與 法 律 衝 突, 也 就 是 不 一 定 會 觸 法, 反 之, 學 者 只 能 論 斷 違 背 法 律 的 人 ( 尤 其 是 刑 法 ) 可 能 有 病 態 性 格 的 存 在 除 了 心 理 上 的 特 徵 不 同 於 普 遍 一 般 人, 病 態 性 格 者 有 許 多 行 為 與 神 經 生 理 上 的 特 徵 也 會 有 不 同 的 呈 現 以 本 文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被 歸 類 為 性 倒 錯 病 態 疾 病 中 的 一 種 為 例, 既 然, 性 倒 錯 是 一 種 疾 病, 一 種 心 理 的 異 常, 所 以 才 會 發 生 意 圖 在 公 共 場 合 多 人 出 入 的 地 方 為 猥 褻 的 行 為, 這 樣 是 否 可 以 刑 法 第 19 條 不 罰 或 減 輕 其 刑, 實 務 均 送 專 業 醫 學 鑑 定 後, 由 鑑 定 報 告 來 推 斷 是 否 符 合 減 輕 或 阻 卻 罪 責 之 要 件 在 上 開 章 節 的 統 計 資 料 也 發 現 關 於 對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不 論 是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第 一 項 亦 或 第 二 項, 其 法 定 刑 度 和 宣 告 刑 度 的 差 異 頗 大, 也 就 是 一 般 俗 話 說 的 立 法 時 高 高 舉 起, 而 懲 罰 時 卻 輕 輕 放 下 欲 先 從 第 234 條 的 第 二 項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討 論 起, 如 前 開 的 論 述, 不 論 是 針 對 本 項 的 立 法 理 由 或 實 務 的 判 決, 本 項 處 罰 的 對 象 均 為 在 聲 色 場 所 工 作, 多 在 經 濟 條 件 拮 据 下, 迫 於 不 得 已 為 之 的 猥 褻 行 為, 考 量 行 為 人 的 態 度 生 活 困 74 同 前 註 27, 內 容 轉 引 自 網 路 資 料 : 維 基 百 科 %96%B7%E8%88%87%E7%B5%B1%E8%A8%88%E6%89%8B%E5%86%8A#DSM-IV-TR_.E E9.A1.9E 47

5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難 和 經 濟 種 種 因 素, 多 予 輕 判 此 誠 合 於 普 羅 大 眾 的 法 感 情, 然 而 針 對 第 234 條 的 第 一 項 -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而 又 反 覆 實 施 公 然 裸 露 行 為 的 病 態 性 格 下, 可 否 也 可 像 第 二 項 處 罰 脫 衣 舞 孃 般 的 輕 判? 實 應 有 再 討 論 的 空 間 本 文 的 見 解 認 為, 判 刑 不 宜 過 輕, 且 應 搭 配 醫 學 上 從 生 心 理 層 面 的 犯 後 矯 治, 惟 考 量 國 內 監 獄 人 滿 為 患 不 易 管 理 的 情 形 下, 或 可 維 持 現 在 的 宣 告 刑 刑 度, 然 針 對 行 為 人 犯 後 的 矯 治 上, 實 不 可 不 慎! 蓋 因 如 宣 告 刑 過 輕, 而 無 法 達 到 嚇 阻 行 為 人 的 功 能 而 又 透 過 多 次 重 複 實 施 猥 褻 行 為 的 經 驗 學 習, 恐 怕 將 縱 使 行 為 人 再 犯 而 更 確 立 其 成 癮 的 病 態 行 為, 導 致 更 難 根 治 而 為 社 會 埋 下 更 多 不 定 時 的 炸 彈 故 本 文 認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雖 為 輕 罪, 較 其 他 刑 法 罪 責 看 似 微 小, 然 卻 不 容 忽 視, 且 應 聚 焦 的 重 點 不 在 於 多 重 的 刑 度, 而 是 針 對 此 種 病 態 行 為 的 犯 後 矯 治 第 三 項 猥 褻 罪 的 競 合 以 本 文 的 案 例 來 說, 張 被 控 15 項 夜 間 行 竊 18 項 非 法 侵 入 17 項 公 然 猥 褻 4 項 強 制 猥 褻 4 項 深 夜 遊 蕩 和 一 項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而 一 審 法 院 也 求 處 張 26 年 到 52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簡 而 言 之, 當 然 應 該 是 數 罪 併 罰 的 結 果, 如 已 我 國 刑 法 討 論 之, 依 照 刑 法 第 50 條 : 裁 判 確 定 前 犯 數 罪 者, 併 合 處 罰 之 而 所 謂 的 數 罪 係 以 另 行 起 意 75, 亦 即 為 數 個 犯 意, 始 足 當 之 而 張 在 2004 年 到 2006 年 間 相 繼 被 控 如 上 述 罪 名, 年 台 上 1971: 刑 法 第 55 條 所 未 依 行 為 觸 犯 數 罪 名, 就 故 意 犯 而 言 係 指 對 於 該 數 罪 同 時, 有 各 別 之 犯 意 而 藉 一 個 行 為 以 達 成 之 而 言, 若 對 於 另 一 犯 罪 係 臨 時 起 意, 而 行 為 亦 不 止 一 個, 或 基 於 同 一 之 犯 意 而 行 為 又 先 後 可 分, 即 非 刑 法 第 55 條 上 段 之 想 像 競 合 犯, 應 為 數 罪 併 罰, 或 刑 法 第 56 條 之 連 續 犯 ( 現 該 條 以 刪 除 ) 48

59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是 以 我 國 刑 法 討 論 如 下 : 一 15 項 夜 間 行 竊 :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321 條 加 重 竊 盜 罪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侵 入 住 宅 或 有 人 居 住 的 建 築 物 船 艦 或 隱 匿 其 內 而 犯 之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二 18 項 非 法 侵 入 :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306 條 侵 入 住 居 罪 第 一 項 : 無 故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建 築 物 或 附 連 圍 繞 之 土 地 或 船 艦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三 17 項 公 然 猥 褻 :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第 一 項 :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四 4 項 強 制 猥 褻 :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224 條 強 制 猥 褻 罪 : 對 於 男 女 以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其 意 願 之 方 法, 而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五 4 項 深 夜 遊 蕩 : 我 國 刑 法 未 將 深 夜 遊 蕩 入 罪, 按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行 為 之 處 罰, 以 行 為 時 之 法 律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為 限 所 以 依 照 我 國 刑 法 深 夜 遊 蕩 並 無 觸 法 六 1 項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 按 我 國 刑 法 並 無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罪, 故 試 以 刑 法 未 遂 犯 之 概 念 討 論 之, 依 據 我 國 刑 法 第 25 條 未 遂 犯 之 條 文 : 已 著 手 於 犯 罪 行 為 之 實 行 而 不 遂 者, 為 未 遂 犯 所 以 如 要 將 企 圖 夜 間 行 竊 入 罪, 先 必 須 討 論 是 否 張 當 時 已 著 手 76, 但 其 報 導 並 無 相 關 記 載, 故 沒 有 足 夠 的 資 料 討 論, 不 予 論 罪 76 參 見 林 山 田, 刑 法 通 論 ( 上 ), 十 版, 第 465 頁, 著 手 : 亦 稱 著 手 實 行, 實 行 之 著 手, 或 未 遂 之 開 始 定 義 上 指 開 始 實 行 構 成 要 件 所 描 述 行 為 或 密 接 於 該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者 而 言 乃 用 以 區 隔 陰 謀 預 備 與 未 遂 之 重 要 臨 界 時 點 學 理 上 對 於 著 手 時 點 之 判 斷, 主 要 者 計 有 主 觀 理 論 客 觀 理 論 主 客 觀 混 合 理 論 通 說 採 主 客 觀 混 合 理 論, 亦 即 行 為 人 依 其 犯 罪 計 劃, 開 始 實 行 與 構 成 要 件 之 實 現 具 有 密 切 關 係 之 實 行 行 為, 而 且 在 行 為 人 主 觀 上 之 想 像 中, 此 等 實 行 行 為 若 繼 續 不 中 斷 的 進 行, 勢 必 直 接 導 致 構 成 要 件 之 實 現 反 之, 行 為 人 開 始 實 行 之 行 為 假 如 僅 使 構 成 要 件 有 實 現 之 可 能, 或 僅 使 構 成 要 件 易 於 實 現, 則 其 行 為 仍 屬 預 備 階 段 49

6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緊 接 依 照 我 國 刑 法 第 51 條 數 罪 併 罰 之 方 法 第 五 項 : 宣 告 多 數 有 期 徒 刑 者, 於 各 刑 中 之 最 長 期 以 上, 各 刑 合 併 之 刑 期 以 下, 定 期 刑 期 但 不 得 逾 三 十 年 承 前 段, 本 案 例 中 所 犯 各 刑 中 最 長 期 為 5 年 以 下, 而 合 併 之 刑 期 則 為 各 刑 合 併 之 刑 期 以 下, 但 不 得 超 過 30 年, 所 以 如 將 本 案 例 是 以 我 國 刑 法 討 論 之, 其 罪 刑 期 應 略 估 為 5 年 以 上,30 年 以 下 相 較 於 美 國 賓 州 之 一 審 判 決 處 刑 26 年 到 52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台 灣 的 刑 罰 則 屬 於 較 為 寬 鬆 的 第 四 項 數 罪 併 罰 之 於 成 癮 犯 的 公 平 性 在 這 篇 論 文 的 案 例 中, 犯 罪 人 每 次 的 犯 罪 間 隔 少 則 相 距 數 天 ; 長 則 相 距 數 月, 在 刑 法 的 涵 攝 解 釋 下, 每 一 次 的 犯 罪 行 為 理 應 解 釋 為 一 個 犯 意, 所 以 本 篇 案 例 長 達 兩 年 的 多 起 猥 褻 罪 行, 也 屬 於 數 個 不 同 的 犯 罪 決 意, 試 以 我 國 刑 法 第 51 條 數 罪 併 罰 的 方 法 及 其 要 件 討 論 之, 依 照 實 質 競 合 的 要 件, 因 數 個 不 同 的 犯 罪 決 意, 實 施 數 個 犯 罪 行 為, 而 侵 害 數 個 法 益, 成 立 的 數 罪 名, 應 分 別 處 罰, 意 即 數 罪 併 罰, 但 必 須 合 併 定 一 個 執 行 刑 然 而, 針 對 有 性 倒 錯 症 狀 之 成 癮 犯, 如 把 每 一 次 的 罪 刑 皆 用 一 個 犯 意 計 算, 是 否 公 平? 因 其 犯 意 實 際 上 並 沒 真 的 消 滅 ; 只 是 暫 時 獲 得 紓 解 與 減 緩 本 文 認 為, 論 述 數 罪 併 罰 的 適 用 對 象 應 限 縮 為 以 理 性 人 為 基 礎, 例 如 : 經 濟 犯 罪, 一 條 罪, 則 有 一 個 犯 意, 但 針 對 成 癮 癖 的 人, 雖 本 質 上 是 多 次 的 犯 罪, 且 間 距 相 距 很 久, 但 其 病 態 人 格 的 狀 態 和 其 病 徵 其 實 是 一 直 持 續 的 存 在, 故 而, 對 於 成 癮 癖 的 人 使 用 數 罪 併 罰 實 有 再 討 論 的 空 間 而 當 回 朔 至 刑 罰 制 度 的 創 始, 刑 罰 本 基 於 恫 嚇 應 報 報 復 的 理 論 下 阻 止 犯 罪 人 犯 罪, 但 這 些 理 論 的 前 題 都 必 須 是 犯 罪 人 是 有 理 性 的, 50

61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也 就 是 能 辨 別 對 錯, 所 以 如 犯 罪 人 在 犯 下 有 罪 行 為 的 當 下 是 為 心 智 喪 失 時, 應 能 減 輕 或 阻 卻 其 罪 責 ( 刑 法 第 19 條 ) 因 重 點 不 在 處 罰 那 對 於 有 性 倒 錯 疾 病 的 患 者 可 否 類 推 適 用? 或 可 改 以 想 像 競 合 的 方 式, 將 此 數 行 為 以 一 罪 論 處 參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100 年 度 簡 字 第 923 號 判 決 內 容 有 云 : 被 告 犯 行 乃 係 出 於 同 一 犯 罪 計 劃, 基 於 單 一 暴 露 或 型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之 犯 意, 而 先 後 實 施 多 次 犯 行, 且 觀 諸 各 次 行 為, 犯 罪 模 式 雷 同, 是 以 客 觀 上 雖 有 數 次 構 成 要 件 行 為, 然 為 避 免 主 觀 上 僅 具 有 單 一 行 為 決 定 之 事 實 產 生 重 複 評 價 之 不 當, 自 應 包 括 論 以 集 合 犯, 即 以 法 律 上 一 罪 加 以 評 價, 並 視 其 犯 罪 實 施 次 數 與 侵 害 程 度, 而 科 予 適 當 之 刑, 方 屬 允 當 又 參 101 年 度 簡 上 字 第 174 號 判 決 內 容 有 云 : 被 告 先 後 多 次 在 不 同 公 共 場 所 裸 露 生 殖 器 官 之 行 為, 侵 害 同 一 公 共 秩 序 善 良 風 俗 之 法 益, 係 基 於 同 一 公 然 猥 褻 犯 意 下 之 接 續 行 為, 故 僅 論 一 罪 第 四 節 綜 合 論 述 就 我 國 之 現 行 法 制 下, 對 於 猥 褻 的 行 為 罰 則, 收 錄 在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的 第 234 條, 該 條 文 又 進 一 步 細 分 為 純 粹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而 公 然 為 猥 褻 之 行 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 以 及 意 圖 營 利 而 供 人 觀 覽 的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二 項 ) 雖 均 網 羅 進 公 然 猥 褻 罪, 但 其 犯 罪 的 本 質 卻 截 然 不 同 前 者 涉 及 領 域 偏 向 於 犯 罪 心 理 學, 醫 學 上 更 把 此 類 欲 將 自 己 身 體 私 密 部 位 公 然 暴 露 於 群 眾 下 的 成 癮 症, 歸 類 於 性 倒 錯 心 理 疾 病 的 一 種 也 是 本 篇 論 文 主 要 想 研 究 的 對 象 而 就 同 條 第 二 項, 其 欲 懲 罰 的 對 象 為 意 圖 營 利 而 公 然 裸 露 的 脫 衣 舞 孃, 一 屬 心 理 層 面 的 性 倒 錯 成 癮 症, 一 屬 為 謀 生 而 不 得 以 為 之 的 行 為, 前 者 之 被 害 人 多 受 驚 嚇 而 有 厭 惡 想 逃 離 的 51

6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表 現 ; 後 者 充 其 量 則 屬 付 費 觀 覽, 而 且 後 者 之 所 以 暴 露 自 己 是 為 了 獲 得 經 濟 上 的 報 酬, 而 非 得 到 性 滿 足 兩 者 行 為 目 的 本 質 及 因 其 行 為 所 受 影 響 之 相 對 人 反 應 皆 大 相 逕 庭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 不 論 是 行 為 人 對 社 會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或 單 就 被 害 人 被 侵 害 的 法 益, 皆 較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二 項 ) 嚴 重, 然 而 在 法 定 刑 度 上 卻 剛 好 相 反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法 定 刑 度 比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輕, 其 量 刑 處 遇 並 不 是 沒 有 進 一 步 討 論 的 餘 地 關 於 猥 褻 觀 念 的 定 義 及 適 用, 不 論 在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的 公 然 猥 褻 或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中 的 強 制 猥 褻, 長 久 以 來 學 說 爭 議 不 斷 ; 加 上 性 騷 擾 調 戲 亦 歸 納 入 猥 褻 行 為, 且 於 民 國 86 年 頒 布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可 見 我 國 對 於 保 護 性 自 主 權 的 意 識 抬 頭 然 而 何 謂 除 性 交 以 外, 其 他 一 切 主 觀 上 足 以 刺 激 或 滿 足 自 己 性 慾 的 行 為 77? 是 否 會 過 度 的 囊 括 行 為 範 圍, 而 導 致 實 務 見 解 不 一 的 情 形, 例 如 要 襲 胸 時 間 10 秒 以 上 才 能 該 當 強 制 猥 褻 78 性 行 為 在 現 今 的 社 會 中 已 是 普 遍 被 允 許 且 期 待 的, 關 於 性 的 話 題 也 重 複 的 不 斷 被 討 論, 隨 著 社 會 的 脈 動 和 網 際 網 路 的 資 訊, 人 們 的 觀 念 也 隨 著 快 速 的 向 前 推 移, 但 如 為 有 強 暴 脅 迫 性 質 的 性 攻 擊 行 為 (sex offense), 在 社 會 中 則 仍 常 受 道 德 的 譴 責 成 人 觀 賞 色 情 圖 片 刊 物 影 片 已 是 見 怪 不 怪 的 事 情, 隨 後 因 這 些 媒 介 被 激 起 性 慾, 躲 在 廁 所 或 關 在 房 間 自 慰, 其 實 早 已 被 接 受 為 一 種 滿 足 性 慾 的 發 洩 方 式 試 想, 在 開 放 的 空 間 裡, 一 對 情 侶 突 破 禁 忌 的 熱 吻, 行 為 人 本 身 儘 管 足 以 滿 足 性 慾, 但 客 觀 上 恐 怕 難 以 引 起 眾 人 的 性 慾 又 或 者,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而 暴 露 私 處 的 行 為 的 動 機 並 不 是 為 了 刺 激 肉 慾 例 如 : 動 物 保 育 人 士, 集 體 在 市 中 心 公 開 場 所 赤 身 裸 體, 抗 議 皮 草 業 者, 宣 揚 保 護 動 物 的 77 請 參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第 號 解 釋 78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訴 字 第 25 號 刑 事 判 決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中 分 院 96 年 度 第 2374 號 刑 事 判 決 52

63 第 三 章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樣 態 理 念 等, 公 然 猥 褻 的 概 念 及 界 定 有 其 灰 色 地 帶, 所 以 在 刑 法 中 增 列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要 件 79, 希 望 能 夠 限 縮 公 然 猥 褻 的 概 念 聖 經 創 世 紀 裡 頭 記 載 著 在 伊 甸 園 裡 住 著 上 帝 造 的 亞 當 和 用 亞 當 肋 骨 造 出 的 夏 娃, 他 們 因 為 吃 了 長 智 慧 的 果 子 而 開 了 眼, 看 到 彼 此 赤 身 裸 體 而 覺 得 羞 愧, 遂 而 用 葉 片 遮 住 身 體 的 私 密 部 位 在 現 今 文 明 的 社 會, 衣 著 得 體 而 不 暴 露 也 被 視 為 禮 儀 的 一 種 然 而 為 什 麼 有 人 會 違 背 常 理, 想 把 自 己 的 性 器 官 暴 露 在 別 人 面 前 尋 求 快 感 ( 暴 露 狂 exhibitionism); 或 是 為 什 麼 有 人 會 逾 越 普 世 之 道 德 觀 的 界 線 而 做 出 不 容 於 社 會 大 眾 理 性 情 感 的 舉 動 : 例 如 襲 胸 摸 臀 等 有 關 性 騷 擾 的 行 為 在 對 犯 罪 者 做 出 判 決 前, 往 往 會 做 四 方 面 的 考 量 80, 這 四 點 也 同 是 就 事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想 要 懲 罰 犯 罪 者 的 理 由 :( 一 ) 出 於 對 其 他 人 的 保 護, 而 將 犯 罪 人 限 制 在 一 非 開 放 的 空 間 (incapacition);( 二 ) 矯 治 後, 使 其 能 重 歸 社 會 (rehabilitation);( 三 ) 應 報 理 論 (retribution);( 四 ) 嚇 阻 (deterrence) 本 篇 文 章 即 欲 從 猥 褻 加 害 人 的 心 理 成 因 學 說 和 罪 刑 的 構 成 要 件 來 探 討 此 類 行 為, 以 及 犯 後 行 為 矯 治 和 處 遇 而 就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二 項 的 意 圖 營 利 而 犯 之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民 國 88 年 的 立 法 理 由 謂 : 對 於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公 然 為 猥 褻 行 為 者, 例 如 脫 衣 舞 之 表 演, 加 重 處 罰, 以 正 風 尚 其 意 圖 營 利 即 和 前 項 之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之 行 為 目 的 南 轅 北 轍, 另 論,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之 公 然 猥 褻 屬 性 倒 錯 的 成 癮 症, 其 成 罪 要 件 為 供 人 觀 覽 ; 反 之,234 條 第 二 項 的 成 罪 要 件 在 於 營 利, 雖 均 構 成 猥 褻 罪, 但 犯 罪 的 動 機 和 心 理 成 因 卻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從 統 計 學 的 觀 點 來 審 視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狀 況, 再 進 一 步 用 數 據 分 析 立 法 優 劣 及 改 善 方 針, 尤 其 是 針 對 有 暴 露 成 癮 症 的 正 視 和 矯 治 所 謂 : 天 年 修 正 刑 法 第 234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將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為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的 構 成 要 件 80 蔡 墩 銘, 同 前 註 63, 第 頁 53

6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下 之 事, 常 發 於 至 微, 而 終 為 大 患 ; 始 以 為 不 足 治, 而 終 至 於 不 可 為 81, 此 誠 如 是, 從 一 個 微 小 的 動 機, 而 後 公 然 為 暴 露 自 身 私 密 部 位 的 行 為, 進 而, 強 制 使 人 觀 覽, 再, 侵 入 別 人 住 居, 終 為 大 患 而 致 於 不 可 為 如 在 公 然 猥 褻 罪 (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 首 犯 之 初, 即 予 以 重 視 而 為 心 理 矯 治 追 蹤 治 療, 相 信 應 能 改 善 並 阻 斷 接 下 來 可 預 見 的 愈 趨 侵 略 性 的 行 為 81 古 文 觀 止, 明, 方 孝 孺 ; 指 喻 54

65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還 是 以 本 篇 論 文 一 開 始 的 案 例 作 為 主 要 的 核 心, 如 同 前 面 所 敘 述 的, 對 於 一 個 有 暴 露 慾 的 輕 罪 行 為 開 始, 最 終 卻 被 判 得 如 此 之 重, 令 人 扼 腕 的 同 時, 也 讓 我 想 要 研 究 關 於 我 國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每 每 嘗 試 說 服 人 接 受 一 個 概 念 時, 即 便 引 用 學 說 理 論, 但 仍 不 免 會 落 入 主 觀 的 立 場, 因 此 要 說 服 他 人, 亦 或 者 要 說 服 自 己 相 信 某 種 概 念, 勢 必 都 需 要 用 實 際 的 數 據 來 支 撐 一 個 結 果 才 能 為 這 篇 論 文 的 論 述 提 供 確 鑿 有 據 的 資 訊, 也 才 能 夠 為 不 明 確 的 法 律 概 念 來 下 判 斷 通 常 關 於 量 刑 的 研 究 分 成 兩 個 區 塊, 一 部 分 是 研 究 量 刑 的 推 理 過 程, 如 何 去 產 生 這 些 判 決 的, 比 如 如 何 判 定 老 年 人 的 刑 度 年 輕 人 的 刑 度, 又 犯 後 如 何 去 治 療 等 二 部 份 即 以 研 究 刑 度 為 主, 單 純 的 分 析 法 定 刑 和 宣 告 行 的 比 較 和 判 刑 的 輕 重 除 了 數 據 化 的 統 計 外, 量 刑 也 視 一 個 不 容 忽 視 的 重 點 ; 一 篇 判 決 的 做 成, 分 成 兩 大 部 分 : 一 先 調 查 認 定 行 為 事 實 ; 二 再 針 對 事 實 適 用 法 律, 這 裡 的 法 律 除 了 為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構 成 要 件 涵 攝 外, 還 有 刑 法 第 19 條 57 條 關 於 心 理 狀 態 的 行 為 能 力 和 量 刑 的 規 定, 犯 罪 的 事 實, 需 嚴 格 證 明 始 符 合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例 如 有 無 公 然 有 無 猥 褻 等, 而 量 刑 則 不 需 嚴 格 證 明 根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82, 如 果 對 於 主 刑 沒 有 爭 議 空 間 時, 仍 可 針 對 量 刑 上 訴, 其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般 而 這 一 章 節 是 以 刑 法 第 234 條 公 然 猥 褻 罪 為 標 的, 以 此 罪 在 台 灣 目 前 的 量 刑 作 研 究, 傾 向 於 討 論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輕 重 82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48 條 針 對 上 訴 範 圍 定 有 明 文 : 上 訴 得 對 於 判 決 之 一 部 為 之 ; 未 聲 明 為 一 部 者, 視 為 全 部 上 訴 對 於 判 決 之 一 部 上 訴 者, 其 有 關 係 之 部 分, 視 為 亦 已 上 訴 55

6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表 4-1 統 計 流 程 表 數 據 分 析 原 始 資 料 資 料 比 較 檢 視 所 得 出 結 果 第 一 節 研 究 問 題 我 對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實 證 研 究 動 機 最 初 是 在 學 習 犯 罪 學 的 課 程 中, 從 犯 罪 學 的 發 展 歷 史 中, 起 初 有 古 典 學 派 新 古 典 學 派 ( 傳 統 刑 法 基 礎 ), 但 在 現 今 用 科 學 的 角 度 來 審 視 下, 玄 想 或 是 沒 有 實 際 數 據 當 作 根 基 的 理 論, 往 往 很 難 令 人 心 服, 因 此 有 了 實 證 主 義 學 派 : 諸 如 生 物 學 理 論 心 理 學 理 論 社 會 學 理 論 以 及 社 會 實 證 理 論 (Social Positivism) ) 寫 這 篇 論 文 的 時 候, 參 考 多 本 的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資 料, 大 多 都 是 從 國 外 的 翻 譯 文 獻, 基 於 對 本 土 和 外 國 文 化 上 的 差 異, 也 對 於 國 內 同 樣 案 例 的 好 奇 心, 於 是 動 手 收 集 我 國 針 對 公 然 猥 褻 的 刑 事 判 決, 來 印 證 是 否 書 本 的 理 論 會 和 現 實 相 符, 並 進 一 步 發 掘 台 灣 本 土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和 管 窺 變 態 心 理 學 中 所 描 述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實 際 上 變 成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現 實 世 界 56

67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又, 對 於 本 篇 論 文 導 論 的 案 例, 使 我 想 要 針 對 此 罪 的 行 為 態 樣 以 及 量 刑 的 刑 度 關 聯 作 研 究, 藉 著 統 計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判 決 的 相 關 數 據, 來 解 答 自 己 對 於 下 列 潛 藏 的 迷 思 : 一 既 然 公 然 猥 褻 為 輕 罪, 為 何 最 終 卻 演 變 成 本 文 案 例 年 的 重 罪? 二 公 然 猥 褻 學 說 中 皆 認 為 再 犯 率 極 高, 和 我 國 此 罪 的 累 犯 比 例 比 較 後, 可 否 相 呼 應 上 開 結 論? 三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的 性 別 統 計 四 公 然 猥 褻 罪 既 然 量 刑 輕, 常 以 緩 刑 或 易 科 罰 金 代 替, 是 否 會 讓 犯 罪 人 得 過 且 過, 終 鑄 成 大 錯? 五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量 刑 輕 重 和 強 制 治 療 的 落 實 狀 況 以 上 的 5 點 都 是 我 想 要 作 此 實 證 研 究 的 動 機, 不 敢 以 這 些 研 究 確 立 什 麼 概 念, 僅 以 作 學 問 的 初 衷, 並 對 公 然 猥 褻 從 實 務 見 解 的 觀 點 切 入, 以 求 論 文 立 論 的 完 整 性 第 二 節 執 行 實 證 研 究 之 方 法 本 篇 論 文 是 以 逐 案 比 對 分 析 的 方 式, 逐 篇 的 把 全 台 19 個 地 方 法 院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判 決 看 過 後, 收 集 想 要 討 論 的 數 據, 做 成 統 計 表 後, 瞭 解 數 據 代 表 的 意 義, 嘗 試 來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作 一 個 評 價 判 斷 和 分 析 本 著 犯 罪 學 的 理 論 與 實 證 研 究 應 該 是 統 一 的, 相 互 補 充 的 ; 犯 罪 學 理 論 應 該 為 實 證 研 究 的 基 本 前 提 ; 而 實 證 研 究 使 其 理 論 更 加 科 學 準 確, 它 可 以 促 使 刑 法 犯 罪 學 心 理 學 的 數 據 分 析 得 出 更 廣 泛 而 深 入 的 結 論 57

6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以 下 為 本 章 研 究 方 法 的 進 程 : 一 確 認 研 究 主 題 即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研 究, 包 括 量 刑 ; 針 對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法 定 刑 度 和 宣 告 刑 作 比 較 公 然 猥 褻 的 性 別 和 種 類 交 叉 比 對 有 無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比 例 三 大 要 點 二 針 對 主 題 蒐 集 資 料 ( 一 ) 收 集 民 國 95 年 至 102 年 間, 全 台 灣 19 個 地 方 法 院 的 關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判 決 共 385 則 ( 二 ) 在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裡 的 關 鍵 字 欄 位 中 鍵 入 關 鍵 字 公 然 猥 褻 來 收 集 相 關 判 決 資 料 三 篩 選 因 這 篇 論 文 所 要 研 究 的 主 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更 嚴 格 來 說, 應 該 是 我 國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的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暴 露 狂, 於 是 把 關 於 刑 法 -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中 的 其 他 罪 排 除, 來 篩 選 最 後 統 計 量 型 的 可 用 判 決 資 料 例 如 : 會 有 第 231 條 刑 法 容 留 猥 褻 參 雜 在 判 決 中, 只 需 要 在 作 統 計 時 把 資 料 排 除 即 可 四 第 一 次 資 料 轉 錄 ( 一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法 定 刑 的 刑 度 和 最 後 的 宣 告 ( 二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性 別 ( 三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犯 後 態 度 ( 四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無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 五 ) 紀 錄 每 一 筆 判 決 的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所 犯 的 法 條 項 目 ( 例 如 234 I 或 234 II) 58

69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 六 ) 再 次 確 認 統 計 之 目 標 然 後 製 作 統 計 表 格, 並 將 蒐 集 而 得 之 資 料 填 入 五 檢 查 與 修 正 六 第 二 次 資 料 轉 錄 ( 一 ) 取 公 然 猥 褻 罪 法 定 刑 的 刑 度 和 最 後 的 宣 告 刑 作 一 比 較 ( 二 ) 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性 別 加 以 統 計 ( 三 ) 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犯 後 態 度 和 量 刑 作 交 叉 比 對 ( 四 ) 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無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比 例 ( 五 ) 取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人 所 犯 的 法 條 項 目 ( 例 如 234 I 或 234 II), 性 別 作 交 叉 比 對 七 檢 查 與 修 正 八 進 行 統 計 將 刑 度 的 比 較 值 所 反 映 出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罪 法 定 刑 與 宣 告 刑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每 次 假 設 一 個 變 項, 與 以 統 計 分 析 以 下 為 5 個 主 要 的 研 究 變 項, 分 別 在 下 一 章 中 詳 細 做 出 分 析 ( 一 ) 全 台 灣 19 個 地 方 法 院 中, 公 然 猥 褻 罪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比 例 圖 ( 有 兩 家 地 方 法 院 < 雲 林 地 院 連 江 地 院 > 於 民 國 95 年 至 102 年 間 無 公 然 猥 褻 的 案 例 ) ( 二 ) 把 每 一 個 地 方 法 院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比 例 圖, 作 一 比 較 分 析 ( 三 ) 把 台 灣 分 成 北 中 南 東 四 個 區 域 來 分 析 公 然 猥 褻 罪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比 例 ( 四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 法 定 刑 和 宣 告 刑 的 比 較 ) ( 五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累 犯 統 計 59

7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 六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 七 )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行 為 人 有 無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比 例 在 進 行 統 計 時, 除 了 對 公 然 猥 褻 罪 單 純 依 照 判 決 書 作 出 數 據 化 的 量 刑 統 計 外, 也 進 一 步 試 著 解 讀 數 字 背 後 的 意 義 資 料 分 析 - 為 所 得 到 的 數 據 定 性 83, 在 經 由 分 析 從 全 台 19 個 地 方 法 院 所 得 到 的 判 決 資 料 得 到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量 化 後, 利 用 Excel 分 析 排 列 得 出 數 據 模 型, 本 篇 論 文 的 核 心 概 念 即 是 欲 瞭 解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量 刑 和 對 犯 罪 人 本 身 潛 在 意 義 的 關 聯 性 第 三 節 資 料 取 得 分 析 及 使 用 方 式 一 資 料 取 得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對 於 該 罪 之 判 決 進 行 檢 索 二 資 料 分 析 資 料 分 析 採 取 Excel 的 圖 表, 逐 篇 的 將 判 決 瀏 覽 過, 擷 取 想 要 進 一 步 了 解 的 項 目 ( 性 別 量 刑 等 如 前 述 ), 將 得 出 的 數 據 圖 表 化, 並 將 所 得 出 的 圖 表, 結 合 前 面 所 提 出 的 犯 罪 學 理 論, 來 分 析 圖 表 和 數 據 所 表 示 的 意 義 83 定 性 - 用 文 字 語 言 進 行 相 關 描 述 它 是 主 要 憑 分 析 者 的 直 覺 經 驗, 憑 分 析 物 件 過 去 和 現 在 的 延 續 狀 況 及 最 新 的 資 訊 資 料, 對 分 析 物 件 的 性 質 特 點 發 展 變 化 規 律 作 出 判 斷 的 一 種 方 法 60

71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第 四 節 全 台 19 個 地 院 的 實 證 研 究 分 析 第 一 項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比 例 照 前 統 計 表 的 資 料 歸 納 後, 得 出 各 個 地 院 所 犯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行 為 數, 仔 細 再 分 出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 刑 法 第 234 I)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 II) 的 行 為 數, 如 表 4-1, 原 則 上 台 灣 對 於 本 條 刑 法 的 犯 罪 要 件 內 容 均 雷 同, 一 般 的 公 然 猥 褻 即 為 本 篇 的 核 心 主 題 ; 也 就 是 性 倒 錯 中 的 暴 露 狂 病 患,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人 大 多 為 KTV 酒 店 小 姐 或 鋼 管 舞 女 郎 脫 衣 舞 孃 等 比 較 有 趣 的 結 論 是 在 比 較 北 中 南 的 判 決 行 為 數 後, 會 發 覺 北 部 的 溜 鳥 俠 比 較 多, 而 南 部 的 脫 衣 舞 孃 比 較 多 ( 請 參 下 表 4-1) 表 4-1 各 個 地 方 法 院 其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判 決 的 行 為 數 量 比 較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地 院 行 為 數 行 為 數 台 北 地 院 25 2 士 林 地 院 8 0 新 北 地 院 39 2 基 隆 地 院 3 7 桃 園 地 院 新 竹 地 院 4 0 苗 栗 地 院 3 3 台 中 地 院 彰 化 地 院 南 投 地 院 1 0 嘉 義 地 院 6 4 台 南 地 院 21 9 高 雄 地 院 屏 東 地 院

7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地 院 行 為 數 行 為 數 台 東 地 院 1 0 花 蓮 地 院 2 0 宜 蘭 地 院 8 7 澎 湖 地 院 0 2 金 門 地 院 1 1 在 做 出 各 地 院 對 於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 刑 法 第 234 I)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 II) 的 行 為 比 例 後, 可 以 粗 略 歸 納 出 一 個 結 論 : 越 往 台 灣 的 南 部,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比 例 越 多 ( 請 參 下 表 4-2) 表 4-2 各 個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量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地 院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行 為 數 行 為 比 例 行 為 比 例 台 北 地 院 % 7% 士 林 地 院 % 0% 新 北 地 院 % 5% 基 隆 地 院 % 70% 桃 園 地 院 % 61% 新 竹 地 院 % 0% 苗 栗 地 院 % 50% 台 中 地 院 % 71% 彰 化 地 院 % 82% 南 投 地 院 % 0% 嘉 義 地 院 % 40% 台 南 地 院 % 30% 高 雄 地 院 % 87% 62

73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地 院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行 為 數 行 為 比 例 行 為 比 例 屏 東 地 院 % 60% 台 東 地 院 % 0% 花 蓮 地 院 % 0% 宜 蘭 地 院 % 47% 澎 湖 地 院 0 2 0% 100% 金 門 地 院 % 50% 公 然 猥 褻 罪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各 地 院 比 較 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數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圖 4-1 各 地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比 較 圖 63

7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公 然 猥 褻 罪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各 地 院 比 較 圖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比 例 台 北 地 院 士 林 地 院 新 北 地 院 基 隆 地 院 桃 園 地 院 新 竹 地 院 苗 栗 地 院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比 例 7% 0% 5%70%61%0%50%71%82%0%40%30%87% 87%60% 0% 0% 47%100%50% 台 中 地 院 彰 化 地 院 南 投 地 院 93%100%95%30%39%100%50%29%18%100%60%70%13% 13%40%100%100%53% 0% 50% 嘉 義 地 院 台 南 地 院 高 雄 地 院 屏 東 地 院 台 東 地 院 花 蓮 地 院 宜 蘭 地 院 澎 湖 地 院 金 門 地 院 圖 4-2 各 地 院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比 例 圖 表 4-3 各 個 區 域 公 然 猥 褻 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量 百 分 比 統 計 表 區 域 別 北 部 區 域 中 部 區 域 南 部 區 域 東 部 及 離 島 總 計 行 為 簡 述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總 計

75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公 然 猥 褻 罪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各 區 域 比 較 圖 北 部 區 域 中 部 區 域 南 部 區 域 東 部 及 離 島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總 計 圖 4-3 各 區 域 公 然 猥 褻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比 例 圖 第 二 項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本 篇 論 文 是 取 法 定 刑 來 和 每 一 個 判 決 的 宣 告 刑 作 比 較,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 刑 法 234 I) 的 法 定 刑 為 一 年 以 下 ( 二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 統 計 後,199 個 案 例 中 有 153 例 的 刑 度 為 二 個 月 以 下, 宣 告 刑 的 刑 度 非 常 輕 得 到 這 個 量 刑 輕 緩 化 的 數 據 後, 一 方 面, 擔 心 這 樣 的 輕 判 會 讓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人 食 髓 知 味, 且 參 考 文 獻 也 紛 紛 指 出 這 類 型 的 犯 罪 其 再 犯 率 普 遍 很 高, 隨 著 犯 罪 經 驗 的 累 積, 犯 罪 技 巧 更 成 熟 後, 有 沒 有 可 能 會 進 一 步 增 加 其 犯 罪 的 強 度? 答 案 未 知, 畢 竟 不 能 以 一 個 個 案 的 結 論 來 當 成 整 體 的 犯 罪 趨 勢 但 既 然 此 類 型 的 犯 罪 模 式 會 一 直 重 複, 而 犯 罪 純 熟 度 又 是 靠 經 驗 習 得 而 來, 如 只 是 輕 輕 給 予 不 痛 不 癢 的 拘 役 或 易 科 罰 金, 有 無 可 能 導 致 姑 息 而 終 鑄 成 大 錯 不 可 折 返? 65

7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用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對 於 此 罪 量 刑 的 輕 緩 化, 是 否 也 意 味 著 法 官 其 實 也 認 為 這 其 實 某 些 程 度 應 為 刑 法 第 19 條 的 責 任 能 力 範 疇, 法 官 利 用 輕 緩 化 的 判 刑 來 間 接 表 示 這 種 裸 露 的 行 為 其 實 應 為 一 種 病, 既 然 是 疾 病 ; 也 因 著 所 侵 害 的 法 益 相 對 於 強 制 性 交 強 制 猥 褻 都 來 的 小 很 多, 所 以 長 期 以 來 也 就 不 怎 麼 被 重 視 及 忽 略 其 可 能 導 致 的 後 果 所 以, 承 接 上 開 的 結 論, 刑 度 雖 然 輕 緩 化, 但 並 不 意 味 著 這 個 問 題 可 容 小 覷, 是 否 應 有 其 他 的 改 善 措 施 呢? 就 立 法 而 言, 即 刑 法 的 91 條 91 條 之 1, 就 針 對 刑 法 第 234 條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規 定 犯 罪 人 應 受 鑑 定 且 視 需 要 給 予 強 制 治 療 ( 註 : 此 留 作 本 節 第 五 項 討 論 ) 第 三 項 公 然 猥 褻 的 累 犯 統 計 公 然 猥 褻 犯 罪 有 前 科 的 比 例 為 46%, 無 前 科 比 例 為 54%( 請 參 下 圖 4-4), 此 實 證 研 究 的 數 據 顯 示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的 再 犯 率 是 相 當 高, 這 個 數 據 同 時 也 和 所 有 的 犯 罪 心 理 學 理 論 吻 合, 在 性 倒 錯 類 型 的 疾 病 中, 暴 露 狂 本 就 是 一 種 裸 露 自 己 私 密 部 位 成 癮 的 一 種 疾 病, 或 是 利 用 裸 露 的 行 為, 達 到 對 性 的 滿 足 感, 一 般 人 匪 夷 所 思 的 怪 癖, 但 這 類 的 人 卻 成 癮 而 無 法 自 拔, 無 從 得 知 原 因 或 是 確 切 指 出 誘 發 此 種 行 為 的 理 由, 只 知 道 公 然 猥 褻 犯 罪 人 的 暴 露 行 為 會 重 複 的 一 直 發 生, 如 前 所 述 為 一 種 上 癮 症 對 於 累 犯 的 定 義 是 較 廣 義 的, 凡 是 以 一 個 新 的 犯 罪 行 為 而 受 有 罪 判 決 即 屬 於 累 犯, 也 有 所 謂 同 一 再 犯 84 的 概 念, 所 謂 之 前 的 犯 罪 事 實 所 涉 及 的 構 成 要 件 和 新 的 有 罪 判 決 所 適 用 的 構 成 要 件 是 一 致 的, 例 如 公 然 猥 褻 罪, 即 為 一 種 會 周 期 性 反 覆 實 施 得 一 種 病 態 行 為, 人 類 知 識 的 堆 砌 除 了 學 習 外, 就 是 經 驗 了, 學 習 幫 助 知 識 加 深 加 廣 84 參 盧 映 潔, 性 犯 罪 之 分 佈 狀 況 及 再 犯 率 研 究, 台 大 法 學 論 叢 第 34 卷 第 5 期,94 年 3 月 第 27 頁 66

77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而 經 驗 讓 人 能 熟 能 生 巧, 這 應 該 是 無 庸 置 疑 的, 知 識 如 此 ; 犯 罪 亦 是 如 此 犯 罪 學 理 論 也 多 次 提 及 關 於 經 驗 的 學 習, 就 是 這 個 理 論 推 測 出 : 一 個 來 自 犯 罪 家 庭 的 孩 子, 以 後 變 壞 的 機 率 也 會 比 一 般 孩 子 高 前 開 是 屬 於 對 象 的 推 測, 那 是 否 可 用 同 一 個 理 論 推 測, 如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的 增 加, 透 過 反 覆 行 為 的 學 習 和 經 驗 的 累 積, 行 為 人 的 犯 罪 手 法 可 能 會 更 高 明, 相 對 也 越 具 侵 略 性, 造 成 的 傷 害 也 會 越 大 如 果 以 上 這 些 數 據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是 可 以 被 推 知 也 獲 得 認 同 的 話, 我 想 在 犯 罪 人 暴 露 行 為 的 始 初, 如 能 加 以 遏 止, 給 予 適 當 的 治 療, 絕 對 比 日 後 造 成 更 大 社 會 問 題 時 再 來 懲 罰 他 更 具 建 設 性 表 4-4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 無 前 科 之 統 計 表 行 為 簡 述 有 無 前 科 總 計 公 然 猥 褻 罪 有 無 總 計 公 然 猥 褻 罪 前 科 比 例 無 54% 有 46% 圖 4-4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有 / 無 前 科 之 統 計 圖 67

7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四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在 這 一 項 關 於 性 別 統 計 的 部 分, 就 數 據 上 所 顯 示 的, 好 像 只 有 男 性 才 會 有 公 然 猥 褻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說 好 像 只 有 男 性 才 會 有 裸 露 的 想 望, 然 而 事 實 上 應 當 不 是 如 此 ( 請 參 下 圖 4-5) 比 如 歐 洲 的 櫥 窗 女 郎 ( 如 模 特 兒 般 供 人 觀 覽, 只 是 這 個 模 特 兒 是 活 生 生 的 人 不 是 塑 膠 做 的 ) 台 灣 的 檳 榔 西 施 脫 衣 舞 孃 ( 如 同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2 項 ) 鋼 管 舞 女 郎 比 基 尼 女 郎 等 我 們 發 覺 與 其 說 女 性 沒 有 裸 露 的 慾 望, 不 如 說 女 性 其 實 有 很 多 管 道 去 滿 足 這 種 慾 望, 又 可 以 把 裸 露 的 成 癮 症 合 理 化 再 者, 就 非 常 現 實 的 說 法, 如 果 走 在 大 街 上, 有 一 個 女 人 公 然 的 暴 露 自 己 身 體 私 密 的 部 位, 供 來 往 的 人 群 觀 覽, 我 們 下 意 識 會 如 何 處 理? 有 幾 種 可 能 的 方 式 :(1) 趕 快 幫 她 找 件 衣 服 披 上 ( 同 情 她 ) (2) 覺 得 她 有 精 神 病, 打 電 話 叫 救 護 車 來 把 她 帶 走 ( 但 為 什 麼 是 女 性 我 們 就 會 覺 得 她 有 病, 男 性 就 叫 性 變 態 ) (3) 圍 觀, 多 看 幾 眼, 反 正 不 看 白 不 看 ( 我 想 這 是 多 數 人 的 心 態 ) (4) 報 警 然 而 我 想 要 強 調 的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 以 上 的 狀 況, 是 否 有 人 會 覺 得 自 己 是 被 侵 犯 的? 我 想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會 給 予 那 位 女 性 同 情 及 認 為 她 的 精 神 狀 況 不 佳 而 給 予 援 助 所 以 是 否 只 有 對 於 男 性 裸 露 私 密 部 位, 一 般 人 的 法 感 情 會 認 為 是 犯 罪, 而 女 性 就 會 用 不 一 樣 的 標 準 來 衡 量 呢? 值 得 思 考 68

79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表 4-5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性 別 及 行 為 別 之 統 計 表 性 別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簡 述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總 計 男 女 不 詳 總 計 公 然 猥 褻 罪 與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犯 罪 性 別 比 例 圖 公 然 猥 褻 罪 圖 利 公 然 猥 褻 男 女 不 詳 圖 4-5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性 別 及 行 為 別 之 統 計 圖 69

8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五 項 其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統 計 其 實 這 個 項 次 的 統 計, 是 這 個 章 節 最 重 要 的 部 分, 既 然 公 然 猥 褻 被 歸 類 為 性 倒 錯 中 暴 露 狂 又 稱 作 露 陰 癖 患 者, 關 於 露 陰 癖 患 者 的 已 於 前 述 幾 章 描 述 過, 根 據 大 多 數 的 文 獻 都 認 為 露 陰 癖 患 者 在 一 開 始 有 這 種 裸 露 的 行 為 即 給 予 適 當 的 矯 正 或 治 療 時, 治 癒 率 是 相 當 高 的 然 而 在 現 實 的 環 境 中, 一 般 人 如 在 偶 然 的 機 會 下 面 對 溜 鳥 俠 的 裸 露, 可 能 會 有 被 嚇 到 的 反 應, 但 溜 鳥 俠 可 能 一 下 就 逃 之 夭 夭 ; 也 可 能 當 事 人 也 覺 得 相 對 被 侵 害 的 法 益 沒 這 麼 嚴 重 ; 甚 或 是 基 於 怕 麻 煩 的 心 態 而 選 擇 不 報 警, 摸 摸 鼻 子 自 認 倒 楣 反 到 給 了 他 可 以 一 犯 再 犯 的 機 會 直 到 終 於 被 警 方 逮 捕, 判 決 也 從 輕 發 落 ( 比 照 前 開 關 於 量 刑 的 統 計, 刑 期 大 多 都 少 於 2 個 月 ), 是 否 也 會 給 這 些 有 露 陰 癖 成 癮 症 的 患 者 一 個 得 過 且 過, 反 正 後 果 也 不 嚴 重, 如 想 再 犯 還 可 以 的 念 頭? 本 篇 論 文 所 想 要 強 調 的 重 點, 並 不 在 於 需 對 於 此 類 型 的 犯 罪 從 重 量 刑, 因 為 這 種 對 於 暴 露 成 癮 的 人, 如 能 有 效 的 治 其 本, 應 該 是 從 根 本 去 治 療 他 想 裸 露 自 己 身 體 私 密 部 位 的 想 法, 而 不 是 一 昧 的 量 刑 越 來 越 重, 或 是 企 圖 用 重 刑 去 嚇 阻 犯 罪 反 而 是 刑 法 第 91 條 之 1 的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及 妨 害 風 化 罪 的 強 制 處 分, 應 該 徹 底 的 去 落 實, 本 條 有 明 文 規 定 : 犯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令 入 相 當 處 所, 施 以 強 制 治 療 : 一 徒 刑 執 行 期 滿 前, 於 接 受 輔 導 或 治 療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認 有 再 犯 之 危 險 者 二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於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認 有 再 犯 之 危 險 者 然 而 反 觀 大 部 分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判 決 書 裡 頭, 卻 沒 有 把 這 樣 的 強 制 治 療 納 入 判 決 裡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往 往 犯 罪 人 已 和 被 害 人 達 成 和 解, 也 承 諾 以 後 不 再 犯, 或 念 在 其 初 犯 犯 後 態 度 良 好 等 等 本 文 認 為, 70

81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此 類 型 的 犯 罪 人, 應 更 嚴 格 的 落 實 刑 法 第 91 條 的 鑑 定 評 估 的 程 序 原 因 並 不 是 以 一 竿 子 打 翻 一 船 人 的 認 為, 只 要 有 遛 鳥 行 為, 則 皆 為 性 倒 錯 的 暴 露 狂 ; 而 是 能 貫 徹 當 初 立 法 的 本 意, 落 實 專 業 的 鑑 定 及 評 估, 如 真 的 發 現 有 這 樣 心 理 疾 病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能 給 予 適 當 的 援 助, 在 早 期 就 給 予 矯 治, 防 止 其 再 犯, 給 予 心 理 的 治 療, 使 其 回 到 正 常 人 的 生 活 軌 道, 也 不 失 為 預 防 風 險 管 理 的 一 種 表 4-6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之 案 例 數 統 計 表 強 制 治 療 有 無 總 計 行 為 簡 述 公 然 猥 褻 罪 總 計 公 然 猥 褻 罪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比 例 8% 有 無 92% 圖 4-6 公 然 猥 褻 罪 行 為 人 需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之 比 例 統 計 圖 71

8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六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行 為 數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行 為 數 圖 分 析 比 較 在 罪 刑 種 類 上, 於 同 節 第 一 項 已 說 明 越 往 北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數 會 越 高, 而 越 往 南 則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數 會 越 高,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直 接 相 關 的 就 是 第 231 條 的 營 利 容 留 猥 褻, 應 該 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呈 正 相 關, 數 據 顯 示 最 高 的 為 桃 園 和 高 雄 除 了 文 化 的 差 異 外, 也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高 雄 和 桃 園 一 是 有 港 口 : 二 是 有 國 際 機 場, 均 為 運 輸 極 為 方 便 的 兩 個 區 域 ( 請 參 下 圖 4-7) 圖 4-7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72

83 231(1) by 性 別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此 圖 顯 示 在 營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 也 就 是 以 經 營 特 種 色 情 行 業 為 生 ) 中, 男 性 犯 罪 者 的 行 為 數 平 均 比 女 性 犯 罪 者 為 高, 也 就 事 一 般 經 營 特 種 色 情 行 業 大 多 為 男 性 惟 有 性 別 不 詳 的 族 群, 因 部 分 判 決 書 上 將 名 字 蓋 掉 以 O O 表 示, 或 許 會 造 成 些 微 誤 差 ( 請 參 下 圖 4-8) 圖 4-8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和 行 為 數 的 分 析 73

84 231( 1) by 性 別 + 行 為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在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的 行 為 中, 男 性 犯 罪 者 的 行 為 數 平 均 比 女 性 犯 罪 者 為 高 原 則 上, 經 營 脫 衣 舞 廳 和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是 相 似 的 概 念, 在 此 處 分 開 來 是 想 讓 分 析 更 準 確, 意 即, 如 在 判 決 書 中 有 明 確 提 到 經 營 脫 衣 舞 廳 時, 則 以 經 營 脫 衣 舞 廳, 其 餘 則 以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來 作 統 計 ( 請 參 下 圖 4-9) 圖 4-9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和 行 為 的 綜 合 分 析 74

85 231(1) by 前 科 231( 1) by 前 科 + 行 為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此 圖 說 明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大 多 為 無 前 科 的 犯 罪 行 為 人, 比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行 為 人 多 出 4 倍, 然 而 需 要 注 意 的, 如 按 照 此 分 析, 則 經 營 特 種 行 業 的 行 為 人 有 25% 會 在 犯 該 如 何 降 低 指 數 減 少 再 犯 率, 才 是 這 個 圖 所 反 映 出 的 重 點 ( 請 參 下 圖 4-10) 圖 4-10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有 無 前 科 的 行 為 數 分 析 此 圖 和 圖 4-10 類 似, 只 是 多 加 了 經 營 脫 衣 舞 廳 的 行 為 類 別, 為 求 更 準 確 分 析 ( 請 參 下 圖 4-11) 圖 4-11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前 科 和 行 為 的 綜 合 分 析 75

8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在 判 決 書 中, 大 部 分 行 為 人 在 犯 後 均 能 坦 承 一 切 犯 行, 並 願 意 悔 過 自 新, 則 大 部 分 的 行 為 人 犯 後 態 度 均 為 佳, 反 之, 如 矢 口 否 認 等 行 為 則 會 被 評 定 為 不 佳, 如 上 述 關 於 態 度 的 敘 述 在 判 決 書 中 均 無 提 起, 則 被 歸 類 為 不 詳 而 統 計 的 結 果 顯 示 大 部 分 的 行 為 人 犯 後 態 度 是 良 好 的, 願 意 改 過 自 新 的 ( 請 參 下 圖 4-12) 圖 4-12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行 為 數 分 析 76

87 234( 2) by 法 院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個 法 院 的 判 決 行 為 數, 在 北 部 均 偏 低, 惟 獨 在 桃 園 地 院 行 為 數 較 多 ( 約 和 中 部 類 似 ),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桃 園 為 國 際 機 場 的 座 落 處, 佔 有 地 理 環 境 的 便 利 優 勢 方 便 ( 在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中 有 部 分 行 為 人 昰 從 大 陸 地 區 過 來 ) 越 往 南 則 有 偏 高 的 趨 勢, 行 為 數 最 高 的 則 是 高 雄 地 院 由 上 圖 可 約 略 得 岀 一 個 結 論 :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越 往 台 灣 南 部 則 行 為 數 越 多 ( 請 參 下 圖 4-13) 圖 4-13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77

88 234( 2) by 性 別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最 初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即 是 針 對 脫 衣 舞 孃 妨 害 風 化 而 立 法, 假 設 此 罪 的 行 為 人 均 為 女 生 ; 或 是 以 女 性 為 主 統 計 後 的 結 果 也 和 假 設 相 符 合, 不 論 是 哪 一 種 刑 別, 皆 以 女 性 為 主, 極 少 數 為 男 性 ( 牛 郎 店 健 身 房 教 練 和 客 人 的 糾 紛 等 ) 而 就 女 性 犯 罪 人 的 刑 別 而 論, 幾 乎 皆 為 拘 役, 少 數 才 為 有 期 徒 刑, 有 可 能 是 法 院 憫 恤 女 性 犯 罪 人 大 多 須 維 持 生 計, 逼 不 得 已 才 會 走 上 此 路, 而 給 予 的 輕 判 ( 請 參 下 圖 4-14) 圖 4-14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性 別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78

89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個 統 計 圖 顯 示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人 大 多 皆 為 無 前 科, 承 上 圖,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的 判 決 刑 別 多 以 拘 役 為 主, 即 使 是 對 於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人, 法 院 仍 多 以 拘 役 代 替 有 期 徒 刑, 希 望 能 網 開 一 面, 提 供 犯 罪 人 自 新 的 機 會 ( 請 參 下 圖 4-15) 圖 4-15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79

90 234( 2)by 犯 後 態 度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關 於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態 度 上, 大 部 分 的 行 為 人 犯 後 態 度 均 為 佳 ( 例 如 犯 後 坦 承 自 白 願 意 悔 過 自 新 等 ) 只 有 少 數 ( 約 個 行 為 數 ) 為 不 佳 ( 例 如 犯 後 無 悔 意 意 圖 掩 飾 罪 行 等 ) 當 判 決 書 中 均 無 出 現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敘 述 時, 則 被 歸 類 為 不 詳 ( 請 參 下 圖 4-16) 圖 4-16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80

91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數, 以 此 統 計 圖 顯 示, 北 部 地 區 的 犯 罪 行 為 數 較 高 ( 新 北 地 院 桃 園 地 院 ), 尤 其 以 拘 役 的 刑 別 特 別 明 顯, 而 台 北 地 院 雖 然 被 判 處 拘 役 的 行 為 數 不 如 新 北 地 院 和 桃 園 地 院 這 麼 高, 但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的 行 為 數 卻 相 對 高, 有 可 能 是 競 合 後 的 處 刑, 或 是 有 前 科 的 紀 錄 後 的 加 重 處 刑 ( 請 參 下 圖 4-17) 圖 4-17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81

9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公 然 猥 褻 ; 幾 乎 清 一 色 為 男 性, 所 以 也 有 溜 鳥 俠 的 稱 謂 在 此 統 計 圖 中 的 女 性 犯 罪 人 也 多 和 男 性 犯 罪 人 一 起 行 使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只 是 統 計 時 分 開 統 計, 於 是 才 產 生 有 女 性 的 公 然 猥 褻 案 例 惟 並 不 是 只 有 男 生 才 會 有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暴 露 慾 望, 女 性 也 有 ; 只 是 女 性 有 事 當 的 紓 解 方 式 ( 如 檳 榔 西 施 比 基 尼 女 郎 或 脫 衣 舞 孃 等 ) ( 請 參 下 圖 4-18) 圖 4-18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性 別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82

93 234( 1) by 犯 後 態 度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以 前 科 的 有 無 來 作 統 計, 明 顯 可 以 看 到 無 前 科 的 犯 罪 人 被 判 處 拘 役 的 比 例 較 高, 而 有 前 科 則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的 比 例 較 高 驗 證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人 會 比 沒 有 前 科 的 犯 罪 人 判 得 重 ( 請 參 下 圖 4-19) 圖 4-19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關 於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態 度 上, 大 部 分 的 行 為 人 犯 後 態 度 均 為 佳 ( 例 如 犯 後 坦 承 自 白 願 意 悔 過 自 新 等 ) 只 有 少 數 ( 約 個 行 為 數 ) 為 不 佳 ( 例 如 犯 後 無 悔 意 意 圖 掩 飾 罪 行 等 ) 當 判 決 書 中 均 無 出 現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敘 述 時, 則 被 歸 類 為 不 詳 ( 請 參 下 圖 4-20) 圖 4-20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在 各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統 計 83

9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七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有 期 徒 刑 之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有 期 徒 刑 之 刑 期 分 佈 這 張 統 計 圖 的 X 軸 是 以 法 院 別 來 區 分,Y 軸 是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度 ( 以 月 當 單 位 ), 而 不 一 樣 的 顏 色 代 表 不 一 樣 的 罪 名 可 以 看 出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在 台 中 和 高 雄 兩 個 地 方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重 台 東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輕 而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以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三 個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重 其 餘 地 院 的 平 均 刑 度 皆 相 差 不 大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一 般 平 均 刑 度 皆 不 高, 甚 至 有 些 地 方 法 院 並 沒 有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的 案 例 ( 可 能 此 罪 多 被 判 處 拘 役 )( 請 參 下 圖 4-21) 圖 4-21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84

95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 Y 軸 是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度 ( 以 月 當 單 位 ), 可 更 清 楚 看 出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一 般 而 言,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的 處 刑 多 會 落 在 0-10 個 月 的 區 間 而 兩 個 明 顯 的 高 點 落 在 台 中 地 院 和 高 雄 地 院 顯 示 有 案 例 在 這 兩 個 地 院 被 判 的 非 常 重 可 回 溯 跑 心 電 圖 的 Excel 資 料 DATA 即 可 得 知 這 幾 個 明 顯 判 刑 有 落 差 的 判 決 案 號, 並 可 進 一 步 查 到 判 決 理 由 書 ( 請 參 下 圖 4-22) 圖 4-22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85

9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Y 軸 是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度 ( 以 月 當 單 位 ), 可 清 楚 顯 示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3 個 判 刑 最 高 的 判 決 高 點 分 別 落 在 台 中 地 院 台 南 地 院 和 高 雄 地 院, 相 對 於 判 決 起 伏 甚 大 的 地 院,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的 判 刑 多 為 同 一 ( 請 參 下 圖 4-23) 圖 4-23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86

97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 Y 軸 是 有 期 徒 刑 的 刑 度 ( 以 月 當 單 位 ), 可 清 楚 顯 示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處 刑 多 落 差 在 1-4 個 月 之 間 只 有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的 判 刑 曾 有 較 高 的 案 例 ( 六 個 月 ), 另 外, 台 中 高 雄 彰 化 三 個 地 院, 會 有 在 同 一 時 期 處 刑 相 似 的 狀 況 ( 請 參 下 圖 4-24) ) 圖 4-24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有 期 徒 刑 量 刑 統 計 87

9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統 計 圖 是 以 性 別 來 看 量 刑 的 狀 況, 不 同 的 顏 色 代 表 不 一 樣 的 罪 名, 結 果 顯 示, 對 於 男 性 犯 罪 人 的 量 刑, 普 遍 都 比 女 性 犯 罪 人 重 除 了 非 性 別 相 關 的 種 種 因 素 外, 有 可 能 也 是 法 院 憫 恤 女 性 犯 罪 人 並 鼓 勵 其 改 過 自 新 的 方 式 ( 請 參 下 圖 4-25) 圖 4-25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88

99 月 月 By 前 科 By 前 科 2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分 別 為 有 前 科 和 無 前 科 的 量 刑 差 別, 法 院 對 於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的 有 前 科 犯 罪 人 均 會 判 得 比 無 前 科 來 的 重, 為 懲 戒 一 犯 再 犯 的 犯 罪 人, 所 以 合 乎 一 般 人 的 法 情 感, 惟 獨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有 無 前 科 的 處 刑 皆 相 當, 有 可 能 是 法 院 加 重 考 慮 了 犯 後 態 度 的 因 素, 並 憫 恤 女 性 犯 罪 人 大 多 須 維 持 生 計, 逼 不 得 已 才 會 走 上 此 路, 而 給 予 的 輕 判 ( 請 參 下 圖 4-26) 圖 4-26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前 科 有 無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89

100 月 By 犯 後 態 度 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犯 後 態 度 關 於 量 刑 的 區 別, 法 院 對 於 犯 後 態 度 良 好 的 犯 罪 人, 不 論 哪 一 種 罪 行, 皆 會 比 犯 後 態 度 惡 劣 的 反 罪 人 判 的 輕 犯 後 態 度 在 法 院 量 刑 的 重 要 性 上 可 見 一 般 ( 請 參 下 圖 4-27) 圖 4-27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0

101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第 八 項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拘 役 之 刑 公 然 猥 褻 罪 關 於 拘 役 之 刑 期 分 佈 這 張 統 計 圖 的 X 軸 是 以 法 院 別 來 區 分,Y 軸 是 拘 役 的 刑 度 ( 以 日 當 單 位 ), 而 不 一 樣 的 顏 色 代 表 不 一 樣 的 罪 名 可 以 看 出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在 屏 東 和 基 隆 兩 個 地 方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重 士 林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輕 而 台 北 和 高 雄 兩 個 地 院 則 出 現 被 判 的 較 重 的 案 例 而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以 台 南 花 蓮 高 雄 三 個 法 院 平 均 被 判 的 最 重 其 餘 地 院 的 平 均 刑 度 皆 相 差 不 大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因 並 沒 有 每 一 個 地 院 皆 有 被 判 拘 役 的 案 例, 相 對 而 言, 台 中 和 桃 園 地 院 對 於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的 平 均 處 刑 即 比 高 雄 地 院 要 高 ( 請 參 下 圖 4-28) 圖 4-28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1

10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 Y 軸 是 拘 役 的 刑 度 ( 以 日 當 單 位 ), 可 更 清 楚 看 出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一 般 而 言,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的 拘 役 處 刑 多 會 落 在 日 的 區 間 而 有 一 個 明 顯 的 低 點 落 在 高 雄 地 院 顯 示 有 案 例 在 這 個 地 院 被 判 的 較 輕 ( 請 參 下 圖 4-29) 圖 4-29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92

103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Y 軸 是 拘 役 的 刑 度 ( 以 日 當 單 位 ), 可 清 楚 顯 示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3 個 判 刑 最 高 的 判 決 高 點 分 別 落 在 台 北 地 院 新 北 地 院 和 高 雄 地 院 ( 請 參 下 圖 4-30) 圖 4-30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93

10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以 心 電 圖 的 方 式 來 表 示, 同 上 圖,X 軸 是 以 法 院 的 行 為 數 來 區 分 ( 行 為 數 多 的 法 院 會 重 複 次 數 較 多, 以 一 個 刑 度 為 一 個 點 ),Y 軸 是 拘 役 的 刑 度 ( 以 日 當 單 位 ), 可 清 楚 顯 示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在 每 個 地 院 所 被 判 處 的 刑 度 差 異 因 對 拘 役 的 量 刑 統 計 是 以 天 數 來 計 算, 所 以 心 電 圖 的 起 伏 會 比 以 有 期 徒 刑 作 量 刑 的 心 電 圖 還 要 大 因 著 每 為 犯 罪 人 不 一 樣 的 狀 況 而 給 予 適 度 的 量 刑 另 外, 台 中 高 雄 台 南 三 個 地 院, 會 有 在 同 一 時 期 處 刑 相 似 的 狀 況 ( 請 參 下 圖 4-31) 圖 4-31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的 拘 役 量 刑 統 計 94

105 日 By 性 別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統 計 圖 是 以 性 別 來 看 量 刑 的 狀 況, 不 同 的 顏 色 代 表 不 一 樣 的 罪 名, 結 果 顯 示, 就 拘 役 而 言, 除 了 對 於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男 性 犯 罪 人 的 量 刑, 普 遍 都 比 女 性 犯 罪 人 重 外 女 性 並 沒 有 因 性 別 而 占 到 便 宜 甚 至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4II),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罪, 但 因 行 為 數 的 平 均 統 計 下 來, 也 和 男 性 的 刑 度 不 相 上 下 而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的 犯 罪 人 則 大 多 為 男 性 ( 請 參 下 圖 4-32) 圖 4-32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性 別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5

10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這 張 圖 分 別 為 有 前 科 和 無 前 科 的 量 刑 差 別, 法 院 對 於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231I)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234I) 的 有 前 科 犯 罪 人 均 會 判 得 比 無 前 科 來 的 重, 為 懲 戒 一 犯 再 犯 的 犯 罪 人, 所 以 合 乎 一 般 人 的 法 情 感, 惟 獨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I) 並 沒 有 有 前 科 但 仍 被 判 處 拘 役 的 資 料 ( 此 罪 大 多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 所 以 無 法 比 較 ( 請 參 下 圖 4-33) 圖 4-33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有 無 前 科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6

107 第 四 章 地 方 法 院 公 然 猥 褻 案 件 量 刑 概 況 這 張 圖 犯 後 態 度 關 於 量 刑 的 區 別, 就 有 期 徒 刑 的 犯 後 態 度 統 計 圖 裡, 法 院 對 於 犯 後 態 度 良 好 的 犯 罪 人, 不 論 哪 一 種 罪 行, 皆 會 比 犯 後 態 度 惡 劣 的 反 罪 人 判 的 輕 在 拘 役 的 犯 後 態 度 統 計 圖 裡 也 會 得 出 相 似 的 結 果, 只 有 在 圖 利 容 留 猥 褻 (231I) 得 出 相 反 的 結 果, 而 在 性 別 不 詳 的 平 均 值 又 拉 回 有 可 能 因 為 性 別 不 詳 的 部 分, 而 影 響 了 統 計 的 結 果 ( 請 參 下 圖 4-34) 圖 4-34 公 然 猥 褻 罪 在 各 法 院 關 於 犯 後 態 度 的 拘 役 刑 期 分 佈 統 計 97

10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五 節 研 究 結 論 除 了 在 第 四 節 分 別 討 論 出 的 五 項 結 論 外, 和 我 作 量 刑 研 究 前 最 不 同 的 預 測, 應 該 就 是 量 刑 了, 在 還 沒 收 集 判 決 及 數 據 的 想 像 階 段, 我 一 直 以 為 公 然 猥 褻 的 法 定 刑 和 宣 告 刑 應 該 會 差 不 多, 逐 篇 的 看 過 判 決 後, 發 現 國 內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人 其 實 已 相 當 仁 慈, 姑 且 不 論 此 罪 量 刑 的 輕 緩 化 的 後 續 效 應, 國 內 針 對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量 刑 是 相 當 輕 的 於 第 四 節 第 二 項 以 針 對 量 刑 來 作 討 論, 所 以 就 不 再 重 複 論 述 另 一 個 需 要 於 研 究 結 論 中 強 調 的 要 點, 就 是 保 安 處 分 的 落 實, 所 謂 的 保 安 處 分 的 保 應 該 有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的 涵 義, 而 在 行 為 後 給 予 犯 罪 人 可 以 修 正 自 己 行 為 的 一 種 矯 治 與 處 遇, 在 實 務 見 解 中, 似 乎 也 認 同 性 犯 罪 之 行 為 人 或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非 短 時 期 所 能 痊 癒 者, 應 以 治 癒 為 止, 不 必 預 定 其 期 間 85 然 而 在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判 決 書 中 卻 鮮 少 提 到 刑 法 第 91 條 之 一 關 於 強 制 治 療 的 保 安 處 分, 反 之, 多 以 2 個 月 以 下 的 拘 役 且 得 易 科 罰 金 來 帶 過, 相 信 如 果 大 多 的 判 決 均 如 此 定 執 行 刑, 一 定 是 有 關 於 犯 罪 人 多 方 面 的 考 量, 諸 如 : 單 純 是 因 為 智 識 程 度 低, 而 一 時 衝 動 做 岀 此 行 為 (234I- 一 般 公 然 猥 褻 ); 或 是 因 家 境 貧 苦, 被 生 活 所 逼 迫 於 無 奈 而 岀 此 下 策 (234II- 營 利 公 然 猥 褻 ) 等 然 而 依 據 最 高 法 院 見 解 86 : 惟 判 斷 犯 罪 事 實 之 存 在 與 否, 為 法 院 之 職 權 ; 關 於 被 告 是 否 有 再 犯 傾 向 之 鑑 定, 則 係 受 囑 託 之 精 神 醫 學 專 家, 以 其 醫 學 專 業, 綜 合 被 告 之 精 神 及 身 心 狀 態, 以 鑑 定 其 究 竟 有 否 再 犯 妨 害 性 自 主 犯 罪 之 傾 向, 此 項 鑑 定, 不 能 以 被 告 有 否 性 侵 害 犯 罪 為 其 判 斷 之 為 一 依 據 ; 從 而 法 院 為 被 告 應 另 入 相 當 處 所 施 以 強 制 治 療 之 判 斷 時, 即 應 於 理 由 內 詳 細 說 明 其 憑 以 判 斷 被 告 具 再 犯 傾 向 之 依 據 及 其 認 定 之 理 由, 法 院 的 職 權 為 判 定 有 無 犯 罪, 而 是 否 應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保 安 處 分 則 應 交 由 精 神 醫 學 專 家 為 之 鑑 定, 始 健 全 當 初 立 法 的 美 意 85 請 見 最 高 法 院 90 年 台 非 字 第 165 號 刑 事 判 例 86 請 見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台 上 字 第 1125 號 判 例 98

109 第 五 章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矯 治 與 處 遇 第 五 章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矯 治 與 處 遇 本 文 認 為, 刑 法 裡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的 背 後, 其 實 是 犯 罪 心 理 學 病 態 心 理 學 的 臨 床 醫 學 和 結 合 實 證 研 究 下 的 知 識 堆 砌 簡 而 言 之, 在 犯 罪 心 理 學 下 來 討 論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時, 此 行 為 被 歸 類 為 性 犯 罪 的 一 種, 稱 之 為 暴 露 癖 ; 當 在 病 態 心 理 學 下 來 討 論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時, 此 行 為 被 歸 類 為 病 態 人 格 的 一 種, 也 稱 之 為 暴 露 癖, 不 同 的 是, 它 不 是 罪, 而 是 一 種 疾 病 不 同 型 態 的 性 侵 加 害 人 常 常 被 視 為 同 一 類 的 犯 人, 然 而, 研 究 顯 示 他 們 所 從 事 的 性 活 動 之 頻 率 及 態 樣 上 差 異 卻 相 當 大, 而 且 他 們 的 個 人 特 質 也 各 不 相 同 沒 有 任 何 單 一 的 側 繪 (profile) 87 能 夠 涵 蓋 全 部 的 性 犯 罪 人, 事 實 上, 即 使 是 同 樣 的 犯 罪 行 為, 在 犯 罪 人 之 間, 他 們 的 犯 罪 行 為 特 徵 也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把 範 圍 在 縮 小 至 針 對 暴 露 癖 者 的 特 徵, 也 無 法 分 析 岀 其 固 定 的 模 式, 或 是 哪 一 種 人 格 特 徵 較 容 易 導 致 此 行 為, 唯 一 較 共 同 的 特 徵 為 多 數 的 暴 露 癖 者 在 青 春 期 時, 就 開 始 有 暴 露 自 己 的 行 為 產 生, 而 在 歲 之 間 達 到 高 峰, 在 30 歲 以 後 才 開 始 出 現 暴 露 行 為 的 案 例 相 當 少 見, 除 非 是 受 有 腦 傷 或 是 老 年 化 問 題 引 發 心 智 障 礙 的 情 形 88 相 對 於 一 般 大 眾, 暴 露 癖 者 通 常 至 少 有 中 等 智 商, 一 定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及 職 業 興 趣 穩 定 的 工 作 紀 錄 等 等 許 多 暴 露 癖 者 是 內 向 害 羞, 在 一 些 社 交 場 合 覺 得 不 自 在 的 人, 一 搬 來 說, 他 們 被 形 容 為 不 能 自 我 主 張, 自 我 隱 匿 害 羞 且 被 動 的 大 部 分 的 暴 露 者 再 他 們 脆 弱 的 自 尊 遭 受 打 擊 的 時 候, 也 同 時 增 強 了 壓 力 和 不 勝 任 的 感 覺, 而 驅 動 暴 露 的 衝 動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就 像 其 他 類 型 的 性 侵 加 害 人, 暴 露 行 為 也 是 一 經 學 87 侯 友 宜, 性 侵 害 殺 人 犯 罪 之 研 究 - 透 視 本 土 真 實 案 例,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6 年 6 月 年 版, 第 54 頁 88 Curt R. Bartol Anne M.Bartol 著, 李 執 中 譯, 同 前 註 1, 第 455 頁 99

11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習 而 獲 得 的 行 為 態 樣, 許 多 暴 露 癖 者 表 示, 他 們 的 暴 露 行 為 最 初 是 從 青 少 年 期 的 一 些 性 遊 戲 或 是 經 由 某 些 偶 然 的 機 緣 獲 得 的, 事 件 的 記 憶 與 來 自 於 手 淫 所 產 生 的 性 興 奮 重 複 的 配 對 制 約, 會 導 致 一 些 缺 乏 自 我 控 制 及 自 我 調 節 機 制 不 佳 的 人 產 生 暴 露 的 傾 向 暴 露 癖 者 每 次 在 暴 露 的 時 候, 如 果 能 夠 接 受 到 性 興 奮 增 強 的 結 果, 那 麼 它 的 暴 露 行 為 態 樣 就 會 變 的 確 立, 並 發 展 成 為 一 種 成 癮 的 習 慣 此 後, 當 遇 到 有 壓 力 或 遭 到 不 能 勝 任 狀 況 的 時 候, 暴 露 行 為 就 成 了 一 種 處 理 不 愉 快 情 緒 的 有 效 方 法, 特 別 是 外 在 情 境 中 出 現 了 他 偏 好 的 受 害 人, 此 外, 暴 露 癖 者 的 暴 露 行 為, 往 往 不 會 受 到 受 害 者 的 嚴 重 抗 議 或 控 訴, 也 就 是 一 般 的 成 年 女 性 怕 麻 煩 不 會 因 此 而 報 案, 除 非 受 害 人 是 他 們 的 子 女, 甚 至 有 時 為 了 保 護 孩 子, 避 免 其 一 再 的 被 要 求 描 述 回 憶 那 些 行 為 而 造 成 二 次 傷 害, 通 常 都 會 選 擇 不 報 案, 反 而 姑 息 了 猥 褻 行 為 的 犯 罪 人, 透 過 經 驗 的 習 得, 勢 必 會 變 得 更 加 有 恃 無 恐, 而 釀 成 大 錯 相 對 於 其 他 性 犯 罪 的 類 型, 暴 露 癖 者 通 常 表 現 出 想 要 改 變 自 己 行 為 的 期 望, 雖 然 曾 有 多 次 的 暴 露 行 為, 但 事 後 通 常 多 相 當 懊 悔, 直 到 下 次 再 犯, 週 而 復 始 的 輪 迴, 且 其 在 被 捕 之 後, 大 都 也 願 意 尋 求 治 療 的 協 助, 在 接 下 來 會 介 紹 用 來 改 善 暴 露 癖 者 降 低 性 興 奮 的 方 式, 並 且 消 減 那 些 可 能 會 有 助 於 促 成 犯 行 的 因 素 承 接 第 二 章 公 然 猥 褻 和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研 究, 當 研 究 越 深 入 廣 泛 ; 以 治 療 方 式 來 改 變 性 犯 罪 人 格 的 心 理 治 療 也 就 越 被 重 視,1998 年 德 國 通 過 第 六 次 刑 法 修 正 案, 及 對 抗 性 犯 罪 及 其 他 危 險 犯 罪 法, 而 美 國 有 著 名 的 梅 根 法 案, 在 刑 事 的 制 裁 體 系 中, 建 立 一 套 對 於 性 犯 罪 加 害 人 的 監 控 系 統, 一 方 面 藉 由 法 定 刑 度 範 圍 的 提 高, 以 及 刑 罰 後 安 全 管 束 處 分 的 措 施,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釋 放 後 的 前 性 犯 罪 加 害 人 能 繼 續 發 揮 繼 續 監 控, 並 持 續 對 其 引 導 監 督 的 功 能, 更 重 要 的 是 也 能 夠 讓 在 服 刑 中 的 犯 罪 人 能 100

111 第 五 章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矯 治 與 處 遇 強 制 接 受 治 療, 以 減 低 其 出 獄 後 再 犯 的 可 能 性 89 本 章 論 述 的 重 點 如 同 章 名 - 犯 後 的 矯 治 與 處 遇 犯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條 至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百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百 三 十 條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條 第 三 百 三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百 三 十 四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百 四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及 其 特 別 法 之 罪,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令 入 相 當 處 所, 施 以 強 制 治 療 : 一 徒 刑 執 行 期 滿 前, 於 接 受 輔 導 或 治 療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認 有 再 犯 之 危 險 者 二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於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認 有 再 犯 之 危 險 者 前 項 處 分 期 間 至 其 再 犯 危 險 顯 著 降 低 為 止, 執 行 期 間 應 每 年 鑑 定 評 估 有 無 停 止 治 療 之 必 要 刑 法 第 91 條 之 1 定 有 明 文 一 般 的 普 羅 大 眾 很 難 把 溜 鳥 俠 和 強 制 治 療 聯 想 在 一 起, 於 是 先 從 公 然 猥 褻 犯 罪 人 是 否 有 接 受 強 制 治 療 的 必 要 論 述 起 根 據 本 條 文 於 的 修 正 理 由 所 載 : 現 行 法 就 強 制 治 療 之 認 定 為 於 裁 判 前 應 經 鑑 定 有 無 施 以 治 療 之 必 要, 在 實 務 上 常 引 起 鑑 定 人 質 疑 行 為 人 有 無 犯 罪 不 明 下, 無 以 憑 作 鑑 定 之 質 疑, 亦 或 有 判 決 與 鑑 定 意 見 相 左 之 情 形, 而 認 有 修 正 裁 判 前 應 經 鑑 定 之 必 要, 既 然 於 裁 判 前 已 經 精 神 醫 學 專 家 鑑 定 認 為 應 有 強 制 治 療 之 必 要, 而 本 條 文 又 明 文 規 定 犯 公 然 猥 褻 行 為 者 ( 本 條 第 一 項 ), 得 令 入 相 當 處 所, 施 以 強 制 治 療 顯 示 本 條 文 立 法 的 本 意 即 是 希 望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人 如 被 鑑 定 後 認 為 有 再 犯 危 險 者, 能 接 受 治 療, 目 的 不 是 在 處 罰, 而 是 盼 望 行 為 能 改 正, 回 歸 到 正 常 的 社 會 生 活 同 時, 依 照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制 法 第 20 條 規 定 對 於 刑 期 及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後 假 釋 緩 刑 免 刑 赦 免 之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主 管 機 關 也 應 對 其 施 以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並 依 現 有 的 社 區 治 療 體 系 進 行 矯 治 與 處 遇 事 宜, 如 經 鑑 定 評 估 後 有 強 制 治 的 必 要 時, 再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89 盧 映 潔, 由 德 國 社 會 治 療 論 性 犯 罪 者 之 處 遇 措 施, 成 大 法 學,2009 年 10 月 第 4 期, 第 127 頁 101

11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提 出 評 估 鑑 定 結 果 送 請 檢 察 官 來 作 為 向 法 院 聲 請 強 制 治 療 的 依 據, 如 此 以 落 實 此 類 犯 罪 加 害 人 之 治 療 90 其 次, 新 刑 法 第 91-1 條 規 定 的 第 二 種 情 形 是 連 結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身 心 治 療 後 之 強 制 治 療 模 式 91, 此 應 該 是 為 解 決 ( 舊 )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18 條 有 關 主 管 機 關 ( 各 地 區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中 心 ) 所 實 施 的 身 心 治 療 及 輔 導 教 育 執 行 成 效 不 佳 的 問 題 而 又 依 ( 新 )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22 條 規 定, 性 犯 罪 人 依 第 20 條 第 1 項 規 定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經 鑑 定 評 估 其 自 我 控 制 再 犯 預 防 仍 無 成 效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檢 具 90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制 法 第 20 條 : 加 害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評 估 認 有 施 以 治 療 輔 導 之 必 要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命 其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 一 有 期 徒 刑 或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但 有 期 徒 刑 經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者, 於 准 易 服 社 會 勞 動 時 起 執 行 之 二 假 釋 三 緩 刑 四 免 刑 五 赦 免 六 緩 起 訴 處 分 七 經 法 院 軍 事 法 院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之 一 第 三 項 裁 定 停 止 強 制 治 療 前 項 規 定 對 於 有 觸 犯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行 為, 經 依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裁 定 保 護 處 分 確 定 而 法 院 認 有 必 要 者, 得 準 用 之 觀 護 人 對 於 付 保 護 管 束 之 加 害 人, 得 採 取 下 列 一 款 或 數 款 之 處 遇 方 式 : 一 實 施 約 談 訪 視, 並 得 進 行 團 體 活 動 或 問 卷 等 輔 助 行 為 二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有 再 犯 罪 之 虞 或 需 加 強 輔 導 及 管 束 者, 得 密 集 實 施 約 談 訪 視 ; 必 要 時, 並 得 請 警 察 機 關 派 員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查 訪 之 三 有 事 實 可 疑 為 施 用 毒 品 時, 得 命 其 接 受 採 驗 尿 液 四 無 一 定 之 居 住 處 所, 或 其 居 住 處 所 不 利 保 護 管 束 之 執 行 者, 得 報 請 檢 察 官 軍 事 檢 察 官 許 可, 命 其 居 住 於 指 定 之 處 所 五 有 於 特 定 時 間 犯 罪 之 習 性, 或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有 再 犯 罪 之 虞 時, 得 報 請 檢 察 官 軍 事 檢 察 官, 命 於 監 控 時 段 內,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外 出 六 得 報 請 檢 察 官 軍 事 檢 察 官 許 可, 對 其 實 施 測 謊 七 得 報 請 檢 察 官 軍 事 檢 察 官 許 可, 對 其 實 施 科 技 設 備 監 控 八 有 固 定 犯 罪 模 式, 或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有 再 犯 罪 之 虞 時, 得 報 請 檢 察 官 軍 事 檢 察 官 許 可, 禁 止 其 接 近 特 定 場 所 或 對 象 九 轉 介 適 當 機 構 或 團 體 十 其 他 必 要 處 遇 第 一 項 之 執 行 期 間 為 三 年 以 下 但 經 評 估 認 有 繼 續 執 行 之 必 要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延 長 之, 最 長 不 得 逾 一 年 ; 其 無 繼 續 執 行 之 必 要 者, 得 免 其 處 分 之 執 行 第 一 項 之 評 估, 除 徒 刑 之 受 刑 人 由 監 獄 或 軍 事 監 獄 受 感 化 教 育 少 年 由 感 化 教 育 機 關 辦 理 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犯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罪 之 加 害 人, 準 用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第 一 項 評 估 之 內 容 基 準 程 序 與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之 內 容 程 序 成 效 評 估 等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法 務 部 國 防 部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定 之 第 三 項 第 三 款 採 驗 尿 液 之 執 行 方 式 程 序 期 間 次 數 檢 驗 機 構 及 項 目 等, 由 法 務 部 會 商 相 關 機 關 定 之 第 三 項 第 六 款 之 測 謊 及 第 七 款 之 科 技 設 備 監 控, 其 實 施 機 關 ( 構 ) 人 員 方 式 及 程 序 等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法 務 部 會 商 相 關 機 關 定 之 91 盧 映 潔, 性 犯 罪 刑 後 強 制 治 療 之 法 律 適 用,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 第 四 卷 第 一 期,2008 年, 第 36 頁 102

113 第 五 章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矯 治 與 處 遇 相 關 評 估 報 告, 送 請 該 管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軍 事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依 法 聲 請 強 制 治 療 此 時 乃 新 刑 法 第 91-1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稱, 依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於 接 受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經 鑑 定 評 估, 認 有 再 犯 之 危 險 者, 得 令 入 相 當 處 所, 施 以 強 制 治 療 除 了 上 揭 新 型 之 強 制 治 療 保 安 處 分 外, 刑 法 總 則 有 關 假 釋 的 規 定 也 有 所 修 改, 以 加 強 對 性 犯 罪 人 的 管 控 及 處 遇 依 2005 年 修 正 過 的 刑 法 第 77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規 定, 犯 第 91-1 條 所 列 之 罪 ( 見 上 述 ) 者, 於 徒 刑 執 行 期 間 接 受 輔 導 或 治 療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其 再 犯 危 險 未 顯 著 降 低 者, 不 得 聲 請 假 釋 因 而 監 獄 行 刑 法 於 配 合 修 正, 於 監 獄 行 刑 法 第 81 條 第 2 項 規 定, 凡 是 犯 刑 法 第 221 條 至 第 227 條 第 228 條 第 229 條 第 230 條 第 234 條 第 332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第 334 條 第 2 款 第 348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及 其 特 別 法 之 罪 之 受 刑 人 ( 即 犯 第 91-1 條 所 列 之 罪 ), 其 強 制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辦 法, 由 法 務 部 定 之 ; 又, 監 獄 行 刑 法 第 81 條 第 3 項 規 定, 依 刑 法 第 91-1 條 第 1 項 接 受 強 制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之 受 刑 人, 應 附 具 曾 受 治 療 或 輔 導 之 紀 錄 及 個 案 自 我 控 制 再 犯 預 防 成 效 評 估 報 告, 如 顯 有 再 犯 之 虞, 不 得 報 請 假 釋 加 害 人 之 強 制 治 療 是 以 矯 正 行 為 人 異 常 人 格 及 行 為, 使 其 習 得 自 我 控 制 以 達 到 再 犯 預 防 為 目 的, 與 一 般 的 之 疾 病 治 療 不 同, 法 界 或 醫 界 的 學 者 多 認 為 關 於 性 侵 害 的 強 制 治 療 並 沒 有 治 癒 的 可 能 性 92, 與 其 說 治 療, 不 如 用 終 生 控 制 的 導 向 來 實 行 會 更 有 效 果 93, 所 以 論 者 有 謂 : 應 以 強 制 治 療 目 的 是 否 達 到 而 定, 故 期 限 定 在 以 再 犯 危 險 顯 著 降 低 為 止 較 為 合 適, 惟 應 每 年 對 加 害 人 施 以 鑑 定 評 估, 以 避 免 流 於 長 期 監 禁, 影 響 加 害 人 之 權 益 92 近 年 來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刑 事 政 策 分 析 - 從 婦 運 的 角 度 觀 察, 李 佳 玟 著, 中 原 財 經 法 學,2005 年 5 月 10 日 刊 登, 第 58 頁 93 劉 昌 誠 徐 建 業 陳 炯 旭 蕭 百 勝, 應 用 類 神 經 網 路 建 構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再 犯 預 測 模 型 之 初 步 嚐 試,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2010 年 刊 登, 第 六 卷 第 一 期, 第 頁 103

11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第 一 節 針 對 暴 露 狂 患 者 的 相 關 治 療 針 對 露 陰 癖 這 樣 的 有 暴 露 慾 患 者 的 心 理 疾 病 其 實 已 有 好 幾 種 公 認 且 有 效 的 療 法 包 括 現 實 療 法 94 (reality theropy) 以 及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95 使 病 患 對 此 行 為 藉 由 認 知 而 產 生 厭 惡 感 導 入 正 面 積 極 狀 態 的 心 理 療 法 藥 物 控 制 荷 爾 蒙 治 療 心 裡 創 傷 的 修 復 和 調 整 同 理 心 的 訓 練 模 式 療 法 (Empathy training) 等 認 知 行 為 療 法 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cbt), 一 般 而 言 被 認 為 是 94 Reality Therapy is the method of counseling that Dr. Glasser has been teaching since 節 錄 自 Focus on the present and avoid discussing the past because all human problems are caused by unsatisfying present relationships. Avoid discussing symptoms and complaints as much as possible since these are the ways that counselees choose to deal with unsatisfying relationships. Understand the concept of total behavior, which means focus on what counselees can do directly - act and think. Spend less time on what they cannot do directly; that is, change their feelings and physiology. Feelings and physiology can be changed, but only if there is a change in the acting and thinking. Avoid criticizing, blaming and/or complaining and help counselees to do the same. By doing this, they learn to avoid some extremely harmful external control behaviors that destroy relationships. Remain non-judgmental and non-coercive, but encourage people to judge all they are doing by the choice theory axiom: Is what I am doing getting me closer to the people I need? If the choice of behaviors is not working, then the counselor helps clients find new behaviors that lead to a better connection. Teach counselees that legitimate or not, excuses stand directly in the way of their making needed connections. Focus on specifics. Find out as soon as possible who counselees are disconnected from and work to help them choose reconnecting behaviors. If they are completely disconnected, focus on helping them find a new connection. Help them make specific, workable plans to reconnect with the people they need, and then follow through on what was planned by helping them evaluate their progress. Based on their experience, counselors may suggest plans, but should not give the message that there is only one plan. A plan is always open to revision or rejection by the counselee. Be patient and supportive but keep focusing on the source of the problem - the disconnectedness.counselees who have been disconnected for a long time will find it difficult to reconnect. They are often so involved in the symptom they are choosing that they have lost sight of the fact that they need to reconnect. Help them to understand, through teaching them choice theory and encouraging them to read the book, Choice Theory: A New Psychology of Personal Freedom, that whatever their complaint, reconnecting is the best possible solution to their problem. 95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簡 稱 CBT) 是 一 種 心 理 治 療 的 取 向 一 種 談 話 治 療, 以 目 標 導 向 與 系 統 化 的 程 序, 解 決 喪 失 功 能 的 情 緒 行 為 與 認 知 問 題 不 同 的 治 療 方 式, 如 行 為 治 療 認 知 治 療, 以 及 其 他 依 照 基 本 的 行 為 和 認 知 研 究 組 合 而 成 的 療 法, 都 可 以 稱 為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實 證 研 究 表 明,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可 以 有 效 治 療 多 種 問 題, 包 括 情 感 性 疾 患 焦 慮 性 疾 患 人 格 疾 患 飲 食 疾 患 物 質 濫 用 精 神 病 性 疾 患 治 療 方 法 常 常 是 依 照 手 冊, 運 用 特 別 的 技 巧 指 示 直 接 處 理 問 題, 且 針 對 特 定 疾 患 進 行 有 時 效 性 的 處 遇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常 用 於 個 人 治 療 及 團 體 治 療, 這 些 技 巧 經 過 改 編 後, 也 常 應 用 在 心 理 自 助 上 有 些 臨 床 和 研 究 人 員 偏 重 認 知 導 向 ( 如 認 知 重 建 ), 另 一 些 人 則 偏 重 行 為 導 向 ( 如 暴 露 治 療 ) 其 他 的 介 入 措 施 則 結 合 了 兩 者 ( 如 想 像 暴 露 治 療 )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的 發 展, 主 要 是 透 過 行 為 治 療 與 認 知 治 療 的 結 合 基 於 差 異 甚 大 的 理 論, 這 兩 種 傳 統 在 關 注 此 時 此 刻 與 減 輕 症 狀 上, 找 到 了 共 同 點 許 多 針 對 特 定 疾 患 的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程 序, 接 受 過 療 效 與 效 率 的 評 估 具 備 實 證 研 究 基 礎 的 治 療 是 醫 療 保 健 事 業 的 趨 勢, 這 一 類 的 治 療 會 依 照 症 狀 的 診 斷, 採 取 特 定 的 治 療 方 法 ; 所 以 相 較 於 其 他 療 法 ( 如 心 理 動 力 ) 來 說,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更 受 到 醫 療 保 健 事 業 的 喜 愛 在 英 國, 國 家 衛 生 與 臨 床 優 化 研 究 院 推 薦 認 知 行 為 治 療 作 為 治 療 許 多 心 理 健 康 困 擾 的 選 擇, 包 括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強 迫 症 暴 食 症 臨 床 憂 鬱 症 等 104

115 第 五 章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矯 治 與 處 遇 針 對 暴 露 狂 患 者 最 有 效 的 一 種 心 理 療 法, 這 種 療 法 鼓 勵 病 患 去 認 知 自 身 因 非 理 性 的 因 素 而 導 致 的 不 當 行 為, 而 藉 由 這 樣 的 認 知 來 試 圖 改 變 其 行 為 和 其 他 扭 曲 的 思 維 模 式 而 針 對 病 患 認 知 扭 曲 的 重 組 以 及 重 建 的 療 法 端 賴 於 病 患 自 身 產 生 想 要 糾 正 自 己 錯 誤 行 為 的 信 念 及 念 頭, 例 如 這 類 型 的 病 患, 在 整 個 越 軌 行 為 中, 通 常 認 為 被 害 人 是 應 該 要 承 受 被 這 樣 的 對 待, 或 者 認 為 整 個 行 為 並 無 不 妥, 並 把 這 樣 的 行 為 合 理 化, 此 種 療 法 需 要 先 喚 醒 病 患 對 於 這 類 行 為 不 當 的 自 覺, 才 有 可 能 進 一 步 導 正 其 行 為 同 理 心 的 訓 練 模 式 療 法 (Empathy training), 目 的 則 是 在 讓 犯 罪 人 透 視 被 害 人 心 理, 以 被 害 人 的 立 場 來 了 解 犯 罪 人 所 犯 的 罪 行 和 造 成 的 傷 害 性 高 潮 反 射 條 件 的 重 建 (Orgasmic reconditioning), 則 為 一 種 心 理 學 的 臨 床 技 術, 主 要 是 利 用 患 者 在 自 慰 時 把 刺 激 患 者 性 高 潮 的 暴 露 慾, 用 較 為 正 常 或 一 般 民 眾 能 接 受 的 行 為 模 式 取 而 代 之 的 一 種 心 理 誘 導 重 建 團 體 療 法 則 是 一 種 利 用 此 類 型 患 者 聚 在 一 起, 互 相 討 論 自 己 過 去 關 於 性 倒 錯 症 狀 的 經 歷 和 如 何 克 制 的 意 見 交 流, 藉 著 這 樣 同 類 型 患 者 的 團 體 療 法 來 作 為 一 種 防 止 再 犯 的 方 式 行 為 理 論 的 療 法 則 是 偏 重 在 日 常 社 交 技 巧 的 訓 練, 還 有 將 刺 激 性 倒 錯 患 者 的 誘 因 或 環 境 轉 換 成 另 一 種 介 於 患 者 和 一 般 民 眾 皆 能 接 受 的 方 式, 並 漸 漸 的 訓 練 患 者 將 其 誘 因 替 換 成 正 常 又 發 性 慾 的 方 式 而 這 樣 的 行 為 模 式 的 重 建 是 以 一 個 生 理 反 應 回 饋 的 機 制 為 主, 藉 此 快 速 的 生 理 回 饋 機 制, 來 鼓 勵 患 者 快 速 的 控 制 和 改 變 自 己 的 行 為 舉 例 來 說, 患 者 可 穿 戴 一 生 理 回 饋 的 機 器 96, 把 這 個 機 器 和 一 光 束 連 結, 並 且 教 導 患 者 96 生 理 回 饋 機 制 : 只 通 過 示 波 器 瞭 解 腦 電 波 血 壓 等 神 經 和 生 理 狀 態, 以 有 意 識 的 控 制 這 些 狀 態 Biofeedback (Applied Psychophysiology) 簡 介 我 們 聽 到 強 勁 音 樂 時 心 跳 便 自 然 加 速, 腦 電 波 的 動 態 也 加 劇 了, 這 就 是 Biofeedback 的 作 用 唱 歌 時 刻 意 鍛 煉 橫 隔 膜 呼 吸 ; 說 話 時 也 自 動 多 用 了 橫 隔 膜 出 力 ; 平 時 也 會 自 動 較 用 力 吸 氣 Biofeedback 又 被 稱 為 Applied Psychophysiology 或 Behavioral Medicine, 是 西 方 國 家 的 一 種 自 然 療 理 而 Neurofeedback 屬 於 Biofeedback 的 分 支, 看 字 面 已 知 是 關 乎 腦 部 神 經 和 心 理 學 的 自 然 療 理 嚴 格 而 言,Biofeedback 不 算 是 獨 立 的 學 科, 因 為 他 的 重 點 是 通 過 現 代 生 理 監 察 器 材 作 自 然 療 理 的 進 度 監 察 和 過 程 管 理 但 它 對 很 多 自 然 療 理 方 式 的 應 用 很 重 要 如 果 沒 有 科 學 化 的 進 105

11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在 誘 發 其 性 慾 的 情 境 下, 讓 這 個 光 束 固 定 呈 現 在 某 些 特 定 範 圍 的 色 階 其 他 的 療 法 大 多 都 針 對 於 加 強 性 倒 錯 患 者 的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有 部 分 觀 點 認 為, 性 倒 錯 患 者 的 病 徵 是 導 因 於 患 者 們 不 知 道 如 何 在 正 常 健 康 的 方 式 下 建 立 情 感 ; 不 論 這 種 情 感 有 關 乎 性 行 為 與 否 雖 然 這 樣 的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並 不 能 強 大 盜 取 代 藥 物 的 控 制 或 心 理 的 治 療, 但 在 臨 床 上 卻 發 現 這 樣 的 療 法 卻 是 對 於 有 暴 露 慾 的 性 倒 錯 患 者 非 常 有 效 的 輔 助 性 療 法 婚 姻 治 療 (Couples therapy) 97 或 家 庭 治 療 (family therapy) 98 尤 其 針 對 已 結 婚 的 性 倒 錯 患 者 能 有 效 的 改 善 其 病 情, 通 常 這 類 患 者 的 病 情 和 他 們 的 婚 姻 和 家 庭 都 有 密 切 的 因 果 關 係 一 選 擇 性 五 羥 色 胺 再 攝 取 抑 製 劑 (Selective serotonin reuptake inhibitors (SSRIs) 療 法 SSRI 目 前 廣 泛 的 被 應 用 在 治 療 性 倒 錯 患 者 和 憂 鬱 症 患 者, 或 其 他 友 情 緒 控 制 障 礙 的 病 人 上, 研 究 發 現, 當 serotonin( 五 羥 色 胺 ) 在 大 腦 的 量 減 少 時, 就 會 導 致 性 慾 的 增 加 此 種 療 法 適 用 在 輕 度 和 中 度 的 性 倒 錯 患 者 中, 最 普 偏 用 這 種 方 法 治 療 的 病 患 即 是 有 暴 露 慾 的 患 者 二 女 性 荷 爾 蒙 : 雌 激 素 (Estrogens) 療 法, 自 從 1940 年 代 後 即 被 用 來 當 作 治 療 性 犯 罪 者 的 藥 物, 醋 酸 甲 羥 孕 酮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 or MPA) 即 是 在 美 國 最 廣 泛 被 用 來 使 用 於 治 療 有 暴 露 慾 患 者 的 藥 醋 酸 甲 羥 孕 酮 的 生 理 作 用 機 轉 主 要 是 能 刺 激 肝 臟 分 泌 一 種 物 質, 加 快 血 度 監 察 和 過 程 管 理, 所 謂 氣 功 催 眠 及 音 樂 療 理 等 就 很 難 判 斷 其 效 用 而 所 有 自 然 療 理 最 實 際 的 不 是 理 論 而 是 效 用, 效 用 未 必 即 時 明 顯 見 到, 但 生 理 反 應 就 是 很 實 在 的 自 然 療 理 的 結 果 那 就 是 Biofeedback 和 Neurofeedback 的 意 義 97 婚 姻 治 療 : 和 個 人 心 理 治 療 一 樣 舉 凡 夫 妻 在 婚 姻 生 活 中 會 遇 到 種 種 成 長 題 及 困 擾, 皆 屬 於 婚 姻 協 談 的 範 疇, 如 : 溝 通 協 調 價 值 觀 差 兒 女 教 養 親 族 溝 通 性 生 活 等 98 家 庭 治 療 屬 於 其 中 一 種 主 要 的 心 理 治 療 取 向 其 有 別 於 其 他 專 業, 在 於 家 庭 治 療 師 會 從 系 統 (System) 的 角 度 了 解 問 題 他 們 認 為 個 人 的 情 緒 及 行 為 往 往 受 家 庭 中 的 互 動 模 式 所 影 響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配 偶 及 子 女 的 行 為 會 影 響 我 們, 而 我 們 的 行 為 也 同 時 影 響 著 每 個 家 庭 成 員, 因 而 形 成 因 果 循 環 的 人 際 互 動 模 式 因 此, 個 人 的 表 徵 問 題, 往 往 反 映 了 家 庭 中 ( 或 其 身 處 的 某 個 系 統 中, 如 學 校 或 工 作 地 方 等 ) 不 良 的 互 動 關 係 受 過 嚴 格 家 庭 系 统 訓 練 的 治 療 師 會 先 了 解 案 主 在 其 家 庭 中 的 不 良 互 動 模 式, 然 後 透 過 治 療 過 程, 激 發 家 庭 的 能 量, 發 掘 各 成 員 的 潛 能 及 資 源, 幫 助 個 人 及 家 庭 尋 找 可 能 性 和 出 路, 以 改 變 當 前 困 局 106

117 第 五 章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矯 治 與 處 遇 液 中 睪 酮 (testosterone) 的 代 謝 速 率 只 要 病 患 持 續 的 向 他 們 的 治 療 師 領 藥, 此 種 方 法 其 實 唯 一 很 有 效 的 方 法, 然 而, 此 種 荷 爾 蒙 療 法 會 在 某 些 病 患 中 引 發 依 些 副 作 用, 例 如 : 噁 心 嘔 吐 變 胖 和 頭 痛 等 三 促 黃 體 激 素 釋 放 激 素 (LHRH) 激 動 劑 (Luteinizing hormone-releasing hormone (LHRH) agonists.) 療 法, 這 類 型 的 藥 物 有 時 會 和 藥 物 去 勢 畫 上 等 號,LHRH 在 體 內 主 要 的 作 用 機 轉 即 在 於 減 少 促 性 腺 激 素 (gonadotropin hormones) 的 分 泌 例 如 : triptorelin (Trelstar) leuprolide acetate 和 goserelin acetate. 等 藥 物 的 主 要 成 分 均 為 LHRH 然 而, 此 類 藥 物 雖 說 有 效, 但 需 持 續 服 用, 如 中 斷 治 療, 則 病 患 體 內 的 促 性 腺 激 素 恢 復 分 泌 後, 性 慾 仍 會 被 誘 發 而 導 致 再 犯, 所 以 此 種 療 法 不 能 中 斷, 且 此 藉 註 此 療 法 的 副 作 用 即 是 對 某 些 病 患 會 產 生 情 緒 低 落 四 抗 雄 激 素 療 法 (Antiandrogens), 這 類 型 的 藥 物 能 阻 斷 睪 酮 (testosterone) 的 攝 取 和 代 謝, 且 能 減 少 睪 酮 再 血 液 裡 的 濃 度, 抗 雄 激 素 包 括 醋 酸 環 丙 孕 酮 cyproterone acetate (CPA) 和 氟 他 胺 flutamide CPA 自 從 1970 年 代 開 始 即 在 德 國 被 廣 泛 的 使 用 來 治 療 暴 露 慾 患 者, 這 類 的 藥 物 即 使 是 長 期 的 服 用 也 只 會 造 成 非 常 輕 微 的 副 作 用, 且 能 有 效 的 抑 止 再 犯 除 了 犯 後 的 強 制 治 療 外, 則 是 我 國 對 性 犯 罪 者 使 用 電 子 監 控 的 措 施 (2006 年 11 月 迄 今 ), 其 法 源 依 據 原 為 100 年 11 月 9 日 修 正 公 布 前 的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20 條 第 3 項 與 第 8 項 : 觀 護 人 對 於 實 施 前 項 第 四 款 4 第 五 款 5 之 受 保 護 管 束 加 害 人, 得 報 請 檢 察 官 軍 事 檢 察 官 許 可 後, 輔 以 科 技 設 備 監 控 第 三 項 科 技 設 備 之 監 控 方 法 執 行 程 序 機 關 ( 構 ) 人 員 等, 由 法 務 部 會 商 相 關 機 關 定 之 法 務 部 並 據 此 頒 布 性 侵 害 犯 罪 付 保 護 管 束 加 害 人 科 技 設 備 監 控 實 施 辦 法 電 子 監 控 似 乎 就 降 低 再 犯 提 供 了 進 一 步 保 證, 然 而, 由 於 相 關 裝 置 往 107

11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往 無 法 及 時 發 送 或 接 收 訊 號, 甚 至 還 有 大 量 的 錯 誤 訊 息, 仍 無 法 揮 離 裝 置 可 靠 度 與 有 效 性 的 質 疑 99 隨 著 多 起 性 侵 害 假 釋 犯 帶 著 電 子 腳 鐐 再 度 犯 案 與 電 子 腳 鐐 遭 破 壞 的 新 聞 引 發 社 會 重 視 100, 意 外 暴 露 出 我 國 對 性 犯 罪 者 的 電 子 監 控 措 施 在 執 行 面 與 法 制 面 上 的 雙 重 不 足 據 此, 行 政 院 乃 於 2011 年 5 月 26 日 院 會 中 通 過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的 修 正 草 案, 以 放 寬 監 控 類 型 與 時 段 的 方 式, 強 化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保 護 管 束 機 制, 保 護 性 侵 害 犯 罪 潛 在 被 害 人, 並 擴 大 登 記 報 到 範 圍 ; 復 針 對 2006 年 6 月 30 日 新 刑 法 總 則 生 效 前 之 性 侵 害 犯 罪 者, 於 接 受 獄 中 治 療 或 社 區 身 心 治 療 或 輔 導 教 育 後, 經 鑑 定 評 估, 認 有 再 犯 之 危 險, 而 不 適 用 刑 法 第 91 條 之 1 規 定 時, 檢 察 官 軍 事 檢 察 官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檢 具 相 關 評 估 報 告 向 法 院 軍 事 法 院 聲 請 施 以 強 制 治 療 上 開 修 正 並 已 於 2011 年 10 月 25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第 二 節 復 發 預 防 治 療 (relapse prevention;rp) 一 般 來 說, 露 陰 癖 的 治 療 效 果 與 患 者 發 作 的 次 數 和 病 史 有 關, 首 次 作 案 即 被 發 現 並 進 行 治 療 和 處 罰 的, 其 效 果 明 顯 ; 作 案 次 數 越 多 越 難 治 療 從 目 前 對 露 陰 癖 患 者 的 治 療 情 況 來 看, 以 心 理 治 療 效 果 最 佳 不 過, 主 要 的 問 題 不 在 於 如 何 使 有 治 療 動 機 的 嘉 害 人 停 止 其 偏 差 性 的 行 為, 而 是 要 能 使 其 通 過 長 時 間 和 各 種 情 境 的 考 驗 後, 而 不 復 發 (relapse) 這 種 概 念 和 減 肥 節 食 的 人 很 像, 大 部 分 的 節 食 方 法 都 能 使 動 機 減 肥 的 人 瘦 下 來, 但 問 題 的 核 心 點 在 於 那 些 方 法 不 能 幫 助 減 重 者 不 至 於 復 發, 而 又 復 胖 或 回 到 過 去 的 聲 或 或 飲 食 習 慣, 復 發 預 防 治 療 即 為 運 用 此 概 念 的 一 種 頗 99 蕭 弘 宜, 電 子 監 控 與 性 犯 罪 者 - 借 鑒 美 國 經 驗, 高 大 法 學 論 叢, 第 7 卷 第 2 期,2012 年 3 月, 頁 100 監 控 時 間 竟 可 商 量 / 戴 電 子 腳 鐐 趁 空 又 性 侵, ( 類 似 新 聞 亦 見 聯 合 報 於 2009/6/19 蘋 果 日 報 於 2009/9/4 與 自 由 時 報 於 2011/4/30 的 報 導 ) 108

119 第 五 章 公 然 猥 褻 罪 的 犯 後 矯 治 與 處 遇 具 展 望 的 治 療 方 式, 這 種 治 療 方 法 強 調 自 我 管 理, 暴 露 癖 者 所 要 面 對 負 責 的 部 分, 不 是 問 題 的 原 因, 而 是 對 問 題 的 解 決 反 應 復 發 預 防 治 療 有 兩 個 中 心 目 標 : 教 導 行 為 人 有 效 的 因 應 高 風 險 的 情 況 (high-risk situations) 以 及 辨 認 並 回 應 強 烈 慾 望 的 早 期 警 告 信 號 高 風 險 的 情 況 是 指 任 一 種 情 境, 在 該 情 境 中 將 威 脅 到 他 的 自 我 控 制, 使 其 無 法 有 效 的 控 制 自 己 的 行 為, 因 此 增 加 了 復 發 的 機 率, 而 處 此 情 境 下 很 有 可 能 導 致 再 犯 的 可 能 性 101, 例 如 接 近 潛 在 被 害 人 的 機 會 物 質 濫 用 接 觸 色 情 出 版 品 工 作 地 及 居 住 地 的 環 境 交 通 工 具 的 使 用 情 形 情 緒 狀 態 等 ; 包 括 負 面 消 極 的 情 緒 狀 況, 例 如 憤 怒 沮 喪, 人 際 上 的 衝 突 和 社 會 各 種 的 壓 力, 和 低 自 尊 的 感 受 等 等 這 些 情 緒 就 像 前 兆 一 樣, 反 映 出 高 風 險 的 情 況 準 備 要 開 始, 而 預 告 行 為 人 傾 向 於 復 發 而 復 發 預 防 提 供 行 為 人 各 種 有 關 認 知 教 育 和 技 能 訓 練 的 方 式, 訓 練 加 害 人 如 何 辨 認 和 終 止 這 一 連 串 的 事 件 連 結 和 行 為 驅 動, 來 達 到 自 我 掌 控, 並 能 有 更 好 的 準 備 去 面 對 下 一 個 高 風 險 的 情 況 第 三 節 正 確 對 待 露 陰 癖 者 經 常 遇 到 有 人 諮 詢, 說 自 己 遇 到 露 陰 癖 者 的 騷 擾, 很 害 怕, 不 知 所 措 其 實, 露 陰 癖 不 過 是 一 種 性 心 理 變 態 反 應, 露 陰 癖 者 少 有 攻 擊 性 和 暴 力 傾 向, 很 多 人 事 後 都 會 很 後 悔 懊 喪, 但 當 時 卻 難 以 自 控 所 以, 遇 到 露 陰 者 你 根 本 不 必 驚 慌 事 實 上 你 越 不 驚 慌, 他 的 反 應 程 度 越 低 不 少 露 陰 者 會 覺 得 無 趣 而 結 束 露 陰 行 為 或 快 速 離 開 如 果 你 能 保 持 鎮 靜, 很 平 靜 地 對 著 他 說 你 這 是 露 陰 癖, 是 一 種 心 理 疾 病, 應 該 找 醫 生 治 治, 效 果 則 會 更 好 非 但 有 助 於 制 止 他 的 露 陰 行 為, 而 且 你 的 建 議 也 會 對 他 的 行 為 有 指 導 更 正 的 作 用 101 林 明 傑, 性 犯 罪 的 再 犯 率 危 險 評 估 及 未 來 法 律 展 望, 律 師 雜 誌, 第 301 期,10 月 號, 第 77 頁 109

120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如 果 犯 罪 者 想 改 過 自 新 的 動 機 明 顯, 性 犯 罪 的 治 療 可 以 是 成 功 的 且 有 效 果 的, 成 功 的 治 療 不 僅 是 致 力 於 終 止 反 社 會 的 行 為, 同 時 也 著 重 於 維 持 以 免 於 復 發, 而 在 運 用 上 述 的 治 療 方 法 下, 如 果 犯 罪 者 有 改 變 的 動 機, 且 對 個 別 的 治 療 策 略 對 症 下 藥 時, 犯 後 矯 治 尤 其 對 比 較 輕 微 的 性 犯 罪 加 害 人 ; 諸 如 : 暴 露 癖 者, 有 很 大 的 成 功 機 會 110

121 第 六 章 結 論 第 六 章 結 論 以 大 多 數 的 社 會 群 體 來 討 論, 人 類 的 道 德 風 俗 或 習 慣 皆 是 對 自 身 的 私 密 處 有 所 遮 掩, 所 以 我 們 穿 衣 服, 並 要 求 得 體 的 穿 著, 正 因 如 此, 裸 體 就 變 成 一 種 不 常 見 且 違 常 的 狀 態 然 而, 有 一 個 國 家 是 例 外 的, 它 曾 被 評 選 為 全 世 界 最 快 樂 的 國 度, 在 這 裡 外 出 上 街 要 著 固 定 的 衣 物 ( 省 去 挑 選 衣 服 的 麻 煩 ); 在 這 裡 沒 有 多 餘 的 電 視 頻 道 可 切 換, 頂 多 只 有 宗 教 和 教 育 ; 但 這 裡 的 國 際 機 場 映 入 眼 簾 的 就 是 一 個 超 大 陰 莖, 路 邊 的 飲 水 機 也 都 是 陰 莖 的 造 型 ; 而 這 裡 的 紀 念 品 呢, 不 用 說 當 然 也 是 各 式 各 樣 的 陰 莖 這 個 國 家 叫 不 丹 (BHUTAN), 在 不 丹 人 眼 裡, 這 些 事 物 都 是 再 平 常 不 過 的 事, 早 就 見 怪 不 怪 了, 我 想 不 丹 人 應 該 不 會 覺 得 情 色 或 性 器 官 是 一 種 不 堪 入 目 的 事 物 在 當 地 就 流 傳 了 一 個 故 事 : 有 一 天, 有 一 個 和 尚 赤 身 裸 體 的 走 在 大 街 上, 路 人 看 到 了 就 對 他 指 指 點 點 的 說, 你 看 看 這 個 和 尚, 都 出 家 了, 還 這 個 樣 子 裸 體 出 來 見 人, 成 何 體 統 於 是 這 位 和 尚 笑 笑 的 回 應, 裸 體 本 就 是 人 最 自 然 的 狀 態, 人 出 生 都 是 裸 體 來 到 這 個 世 界 的, 而 對 裸 體 這 件 事 存 有 異 樣 眼 光 的 人, 那 是 因 為 這 些 人 的 心 術 本 就 不 正, 當 然 看 裸 體 這 個 行 為 時 也 就 覺 得 是 錯 誤 ; 而 我, 從 不 認 為 裸 體 是 一 種 和 情 慾 有 關 或 是 猥 褻 的 事, 只 把 這 當 成 是 回 歸 自 然 的 一 種 方 式, 當 然 也 就 沒 有 猥 褻 的 成 分 在 其 中 了 緊 接 著 又 說 : 你 們 覺 得 我 赤 身 裸 體 不 對, 那 是 因 為 你 們 自 己 心 術 不 正, 所 以 心 裡 有 鬼 的, 其 實 是 你 們 當 然, 台 灣 沒 有 辦 法 變 成 不 丹 或 是 效 法 不 丹 這 樣 的 思 維, 我 所 想 要 強 調 的 只 是 對 性 觀 念 的 一 種 透 明 化, 不 丹 絕 不 能 稱 的 上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社 會, 事 實 上 這 個 國 家 很 多 的 資 訊 都 是 封 閉 的, 很 多 的 生 活 是 被 安 排 規 畫 好 的, 我 想 不 丹 人 民 快 樂, 是 因 為 他 們 對 現 況 的 滿 足, 無 慾 ; 所 以 111

122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無 求 回 到 主 題 來 說, 如 果 我 們 對 性 的 觀 念 也 能 是 這 樣 的 透 明 化 或 是 公 開 的 來 討 論 而 不 帶 有 色 眼 光, 像 那 個 和 尚 所 言 : 把 裸 體 當 成 一 種 人 最 貼 近 自 然 的 狀 態, 相 信 很 多 思 維 和 想 法 都 會 有 所 不 同, 公 開 場 合 的 裸 露, 也 不 會 這 樣 的 引 人 注 目, 或 許 所 謂 的 妨 害 風 化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也 會 跟 著 相 對 減 少 承 接 前 段, 本 篇 論 文 開 始 即 把 公 然 猥 褻 的 連 續 暴 露 行 為 納 入 犯 罪 學 門 裡 其 中 一 種 屬 於 變 態 心 理 學 的 性 倒 錯 疾 病 範 疇, 意 即 欲 將 刑 法 第 234 條 第 一 項 的 公 然 猥 褻 罪 以 一 種 疾 病 來 討 論 在 論 文 的 最 後, 為 力 求 觀 點 的 客 觀 及 不 偏 頗, 所 以 也 列 舉 上 開 國 家 不 丹 為 例, 目 的 即 在 說 明, 除 了 性 倒 錯 裡 的 暴 露 狂 患 者 之 外, 如 果 同 時 考 慮 到 文 化 的 相 對 性 後, 也 以 可 能 因 著 文 化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一 樣 的 行 為, 例 如 蘭 嶼 島 上 的 居 民 在 慶 典 時, 男 性 原 住 民 均 著 丁 字 褲, 但 和 公 然 猥 褻 並 無 關 聯 ( 並 無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要 件 ) 其 次, 可 能 是 對 於 社 會 的 變 遷 無 法 適 應 也 會 導 致 不 願 意 或 不 喜 歡 穿 衣 服 ; 諸 如 年 邁 老 人, 已 習 慣 平 日 打 赤 膊, 或 覺 得 不 穿 衣 服 比 較 舒 服 無 拘 束 等 再 者, 不 得 不 納 入 討 論 的 還 有 一 種 反 權 威 人 士, 他 們 知 曉 並 能 控 制 自 己 的 行 為, 然 而 他 們 刻 意 的 裸 露 行 為, 並 非 欲 供 人 觀 覽, 也 非 主 觀 想 激 起 自 身 性 慾, 純 粹 就 是 反 主 流 價 值 ; 諸 如 曾 有 刺 青 客 將 自 己 身 上 的 皮 膚 刺 滿 花 紋 及 圖 樣, 而 刻 意 不 穿 衣 服 而 裸 露 身 體 讓 人 欣 賞 自 己 身 上 的 刺 青, 即 可 為 這 種 案 例 下 一 個 好 註 解 公 然 猥 褻 罪, 其 中 又 以 第 一 項 中, 連 續 犯 下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行 為 後, 和 性 倒 錯 的 暴 露 症 高 度 相 關 ; 然 而 仍 有 一 部 分 這 樣 的 行 為 人 其 實 是 正 常 的, 而 是 基 於 其 他 的 目 的 才 有 裸 露 的 行 為 犯 罪 是 出 自 於 許 多 不 同 的 原 因, 以 多 種 不 同 的 行 為 呈 現, 公 然 猥 褻 的 犯 罪 人 矯 治 被 歸 類 為 性 犯 罪 的 矯 治 裡, 主 要 治 療 的 族 群 也 集 中 針 對 於 持 續 性 嚴 重 的 罪 犯 而 犯 罪 矯 治 的 工 作, 涵 蓋 對 犯 罪 人 提 供 心 理 112

123 第 六 章 結 論 諮 詢 的 服 務 和 針 對 諸 多 犯 罪 心 理 學 的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正 因 所 有 的 研 究 都 指 出 沒 有 所 謂 典 型 的 罪 犯, 只 要 是 有 歸 納 成 的 規 則 總 是 會 有 些 例 外, 犯 罪 學 者 只 能 找 出 概 括 的 犯 罪 特 徵 共 同 點, 而 針 對 同 一 犯 罪 類 型 的 行 為 人 介 入 犯 後 處 遇 及 矯 治 的 措 施 在 本 篇 論 文 的 四 章 已 針 對 台 灣 各 個 地 院 的 公 然 猥 褻 案 例 做 統 計, 除 了 台 灣 越 往 北 邊 走, 意 圖 供 人 觀 覽 的 公 然 猥 褻 就 越 多, 越 往 南 邊 走, 意 圖 營 利 的 公 然 猥 褻 就 越 多 外, 統 計 的 數 目 均 顯 示, 其 對 公 然 猥 褻 的 量 刑 皆 非 常 輕 102, 但 反 觀 一 開 始 所 提 的 案 例 中, 犯 罪 人 卻 不 是 被 如 此 的 輕 判 可 以 被 了 解 到, 本 篇 論 文 所 提 到 的 案 例 之 所 以 被 判 的 如 此 之 重, 不 光 只 是 公 然 猥 褻 的 輕 罪 而 已 103 而 是 長 達 兩 年 犯 罪 歷 史 的 刑 期 競 合 多 次 的 侵 入 住 居 還 有 後 期 從 單 純 的 露 陰 癖 演 變 成 強 制 猥 褻 的 攻 擊 行 為 這 樣 令 人 瞠 目 結 舌 的 刑 期, 在 不 知 情 人 的 眼 裡, 還 以 為 他 犯 的 是 甚 麼 滔 天 大 罪, 殊 難 料, 這 個 被 判 了 幾 十 年 刑 期 的 人 的 罪 刑 是 開 始 於 一 個 僅 處 罰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的 妨 害 風 化 罪 這 讓 我 想 起 明 代 方 孝 孺 所 寫 的 指 喻 104 ; 天 下 之 事, 常 發 於 至 微, 而 終 為 大 患 ; 始 以 為 不 足 治, 而 102 宣 告 刑 多 小 於 兩 個 月 (234I 的 法 定 刑 度 為 一 年 以 下 ) 查 詢 日 :2013 年 6 月 10 日 104 古 文 觀 止, 明 方 孝 孺 : 指 喻 浦 陽 鄭 君 仲 辨, 其 容 闐 ( 音 : 田 ) 然, 其 色 渥 然, 其 氣 充 然, 未 嘗 有 疾 也 他 日, 左 手 之 拇 有 疹 焉, 隆 起 而 粟, 君 疑 之, 以 示 人 人 大 笑, 以 為 不 足 患 既 三 日, 聚 而 如 錢, 憂 之 滋 甚, 又 以 示 人 笑 者 如 初 又 三 日, 拇 之 大 盈 握, 近 拇 之 指, 皆 為 之 痛, 若 剟 ( 音 : 奪 ) 刺 狀, 肢 體 心 膂 ( 音 : 呂 )) 無 不 病 者 懼 而 謀 諸 醫 醫 視 之, 驚 曰 : 此 疾 之 奇 者, 雖 病 在 指, 其 實 一 身 病 也, 不 速 治, 且 能 傷 生 然 始 發 之 時, 終 日 可 愈 ; 三 日, 越 旬 可 愈 ; 今 疾 且 成, 已 非 三 月 不 能 瘳 ( 音 : 抽 ) 終 日 而 愈, 可 治 也 ; 越 旬 而 愈, 藥 可 治 也 ; 至 於 既 成, 甚 將 延 乎 肝 膈, 否 亦 將 為 一 臂 之 憂 非 有 以 禦 其 內, 其 勢 不 止 ; 非 有 以 治 其 外, 疾 未 易 為 也 君 從 其 言, 日 服 湯 劑, 而 傅 以 善 藥 果 至 二 月 而 後 瘳, 三 月 而 神 色 始 復 余 因 是 思 之 : 天 下 之 事, 常 發 於 至 微, 而 終 為 大 患 ; 始 以 為 不 足 治, 而 終 至 於 不 可 為 當 其 易 也, 惜 旦 夕 之 力, 忽 之 而 不 顧 ; 及 其 既 成 也, 積 歲 月, 疲 思 慮, 而 僅 克 之, 如 此 指 者 多 矣 蓋 眾 人 之 所 可 知 者, 眾 人 之 所 能 治 也, 其 勢 雖 危, 而 未 足 深 畏 ; 惟 萌 於 不 必 憂 之 地, 而 寓 於 不 可 見 之 初, 眾 人 笑 而 忽 之 者, 此 則 君 子 之 所 深 畏 也 昔 之 天 下, 有 如 君 之 盛 壯 無 疾 者 乎? 愛 天 下 者, 有 如 君 之 愛 身 者 乎? 而 可 以 為 天 下 患 者, 豈 特 瘡 痏 ( 音 : 窗 委 ) 之 於 指 乎? 君 未 嘗 敢 忽 之, 特 以 不 早 謀 於 醫, 而 幾 至 於 甚 病 況 乎 視 之 以 至 疏 之 勢, 重 以 疲 敝 之 餘, 吏 之 戕 摩 剝 削 以 速 其 疾 者 亦 甚 矣! 幸 其 為 發, 以 為 無 虞 而 不 知 畏, 此 真 可 謂 智 也 與 哉? 余 賤, 不 敢 謀 國, 而 君 慮 周 行 果, 非 久 於 布 衣 者 也 傳 不 云 乎 : 三 折 肱 而 成 良 醫 君 誠 有 位 於 時, 則 宜 以 拇 病 為 戒! 113

124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終 至 於 不 可 為 不 正 就 是 在 比 喻 這 個 案 例 嗎? 在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都 覺 得 這 沒 甚 麼 關 係, 不 去 重 視, 不 去 矯 治, 或 者 是 露 陰 癖 患 者 自 己 也 不 想 讓 人 知 道 自 己 的 病 徵, 又 或 者 公 然 猥 褻 的 刑 罰 太 輕 緩 起 訴 易 科 罰 金 等, 都 間 接 造 成 姑 息 此 種 犯 罪 的 原 因, 終 至 無 法 折 返 而 誤 了 他 一 生 如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第 二 項 所 述 對 於 公 然 猥 褻 的 潛 在 危 險 部 分, 如 前 述, 在 文 字 的 最 後, 仍 然 想 要 再 提 一 次 這 個 議 題 - 是 否 公 然 猥 褻 的 行 為 人 會 跨 越 妨 害 風 化 罪 章 到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而 結 合 強 制 猥 褻 的 行 為, 甚 至 演 變 成 更 重 的 罪, 我 希 望 有 一 天, 能 找 到 解 答, 不 只 是 單 單 解 答 這 個 問 題, 並 且 能 夠 有 更 多 對 這 類 行 為 的 研 究 矯 治 方 法, 治 療 這 些 一 般 人 稱 性 變 態 的 病 患 讓 這 個 世 界 更 好, 不 就 是 最 初 人 們 甘 於 受 約 束 的 理 由 嗎? 就 性 犯 罪 者 的 處 遇 而 言, 將 其 拒 於 社 會 之 外, 無 助 於 問 題 的 解 決, 更 可 能 導 致 高 再 犯 率 ; 在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已 然 忘 記 社 會 復 歸 的 目 標 時, 或 許 只 能 寄 望 於 社 會 願 意 給 予 寬 恕 的 機 會 114

125 第六章 結論 圖 6-2 截錄自不丹旅遊雜誌 圖 6-1 截錄自不丹旅遊雜誌 圖 6-3 截錄自不丹旅遊雜誌 圖 6-4 截錄自不丹旅遊雜誌 115

126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116

127 參 考 文 獻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專 書 : 1. 蔡 墩 銘, 犯 罪 心 理 學 ( 上 ), 第 二 版, 黎 明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83 年 11 月 2. 蔡 墩 銘, 犯 罪 心 理 學 ( 下 ), 第 二 版, 黎 明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983 年 11 月 3. 侯 友 宜, 性 侵 害 殺 人 犯 罪 之 研 究 - 透 視 本 土 真 實 案 例,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6 年 6 月 4. 莊 耀 嘉, 心 理 病 態 性 格 與 犯 罪 行 為, 法 務 部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1986 年 8 月 5. 林 山 田 林 東 茂 林 燦 璋, 犯 罪 學, 四 版 四 刷, 三 民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1 年 1 月 6. 刑 法 綜 覽, 林 東 茂, 第 七 版, 一 品 文 化 出 版 社,2012 年 8 月 7. 楊 士 隆, 犯 罪 心 理 學, 四 版,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6 年 9 月 8. 黃 軍 義 陳 若 璋, 強 姦 犯 罪 成 因 及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駿 樺 有 限 公 司,1997 年 6 月 9. 戴 伸 峰 大 淵 憲 一, 犯 罪 心 理 學, 雙 葉 書 廊 有 限 公 司,2013 年 1 月 10. 周 煌 智 文 榮 光,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學 - 理 論 與 臨 床 實 務 應 用,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7 年 9 月 11. M.S.Carich & S.E.Mussack 著, 林 淑 梨 等 譯,Handbook for Sexual Abuser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評 估 與 治 療 手 冊, 心 理 出 版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5 年 1 月 12. Anna C. Salter 著, 鄭 雅 方 譯,Predators: Pedophiles, Rapists, and Other Sex Offenders 獵 食 者 : 戀 童 癖 強 暴 犯 及 其 他 性 犯 罪 者, 初 版 三 刷, 張 老 師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9 年 8 月 13. D.Richard Laws 著, 王 家 駿 等 譯,Relapse Prevention With Sex Offenders, 性 侵 害 再 犯 之 防 治,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2001 年 7 月 14. 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 著, 李 執 中 譯,Criminal Behavior : A Psychosocial Approach 犯 罪 心 理 學, 華 都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2010 年 9 月 15. Ronald J. Comer 著, 林 美 吟 譯,Abnormal Psychology, 變 態 心 理 學, 117

128 公 然 猥 褻 罪 之 研 究 二 版 一 刷, 心 理 出 版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2 年 3 月 16. Ferdinand Von Schirach 著, 薛 文 瑜 譯, 罪 行 (Verbrechen), 先 覺 出 版 社,2011 年 12 月 英 文 專 書 : 1.Richard Laws,William T. O'Donohue Sexual Deviance, Theory,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Second edition,guilford Press, Stuart Henry,Werner J. Einstadter, Criminological Theory: An Analysis of its Underlying Assumptions, Second edition,rowman & Little field Publisher, Lisa Webley, Qualitative Approaches To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o_empirical_legal_research 4.Blair.C.D. and R.I.Lanyon, Exhibitionism: An etiology and treatment, psychological Bulletin, Newman, C.F.& Fingerhut, R.,Psychotherapy for avoidant personality disord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 期 刊 論 文 : 1. 盧 映 潔, 由 德 國 社 會 治 療 論 性 犯 罪 者 之 處 遇 措 施, 成 大 法 學,2009 年 10 月 第 四 期 2. 盧 映 潔, 性 犯 罪 之 分 佈 狀 況 及 再 犯 率 研 究, 台 大 法 學 論 叢 第 34 卷 第 5 期,94 年 3 月 3. 盧 映 潔, 性 犯 罪 刑 後 強 制 治 療 之 法 律 適 用,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 第 四 卷 第 一 期,2008 年 4. 林 明 傑, 性 犯 罪 的 再 犯 率 危 險 評 估 及 未 來 法 律 展 望, 律 師 雜 誌, 第 301 期,10 月 號 5. 胡 書 原 陳 慈 幸 王 聖 豪, 露 陰 癖 之 刑 事 法 二 個 重 要 概 念 釐 清 : 公 然 猥 褻 強 制 治 療 與 之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法 律 修 正 建 議 露 陰 癖 之 修 法 建 議 之 法 實 證 研 究,2009 年 台 灣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處 遇 協 會 研 討 會, 2009 年 12 月 日 6. 謝 開 平, 構 成 要 件 之 結 構 分 析 - 兼 論 襲 胸 案 在 強 制 猥 褻 之 適 用, 月 旦 法 學, 第 90 期,2002 年 11 月 7. 蕭 弘 宜, 電 子 監 控 與 性 犯 罪 者 - 借 鑒 美 國 經 驗, 高 大 法 學 論 叢, 第 7 卷 第 2 期,2012 年 3 月 8. 林 東 茂, 猥 褻 的 概 念,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42 期,2003 年 1 月 9. 范 庭 瑋 李 俊 宏 盧 怡 婷 唐 心 北, 從 心 理 社 會 層 面 探 討 影 響 青 少 年 性 118

129 參 考 文 獻 犯 罪 成 因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司 法 精 神 鑑 定 的 案 例, 亞 洲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期 刊 第 五 卷 第 一 期,2009 學 位 論 文 : 楊 淑 然, 論 強 制 猥 褻,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9 年 1 月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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