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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1 本 計 畫 自 95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2 本 計 畫 自 95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 五 ) Censored case 之 定 義 : 指 病 人 中 斷 治 療 或 失 去 追 蹤 或 離 開 試 辦 計 畫 或 試 辦 計 畫 結 束 之 個 案 存 活 率 計 算 範 例 :(Censored case 個 案 數 應 予 扣 除 後, 方 為 下 個 時 間 點 之 病 人 數 ) 時 間 ( 月 ) (t) 病 人 數 (Nj) 事 件 發 生 數 (Dj) Censored cases (Nj-Dj)/Nj S(t) x x x 說 明 :1. 只 要 有 事 件 發 生 即 記 錄 發 生 在 第 幾, 以 及 發 生 事 件 病 人 數 2. 第 有 3 個 案 censors, 因 此 第 病 人 數 為 15(18-3=15) 3.S(tj)( 累 積 存 活 率 )= 此 時 間 點 機 率 x 上 個 時 間 點 的 累 積 存 活 率 由 上 表 得 知 3 年 (36 ) 之 存 活 率 為 74.59%,1 年 (12 ) 存 活 率 介 於 10 與 19 之 間, 所 以 其 存 活 率 為 94.44% 二 獎 勵 金 核 付 ( 一 ) 實 施 期 間 為 五 年, 計 算 迄 日 至 止 ( 二 ) 獎 勵 金 之 計 算 方 式 : 1. 獎 勵 金 給 付 對 象 為 已 治 療 結 束 且 治 療 滿 一 二 三 四 五 年 之 未 死 亡 未 復 發 非 censored 個 案 2. 獎 勵 金 以 完 成 治 療 組 合 之 支 付 點 數, 加 計 各 年 之 百 分 比 計 算 ( 三 ) 獎 勵 金 之 核 付 : 試 辦 醫 院 提 報 該 院 存 活 率 及 獎 勵 金 計 算 表, 經 分 局 審 核 後 再 行 撥 付 作 業 60

3 59 本 計 畫 自 95 年 9 月 1 日 起 實 施. 附 件 五 存 活 率 及 獎 勵 金 計 算 方 式 一 存 活 率 計 算 : 採 Kaplan-Meier estimate of the survivor 方 式 ( 一 ) 存 活 率 計 算 之 母 體 為 同 時 申 報 診 斷 與 治 療 組 合 且 已 完 成 治 療 之 乳 癌 病 人 ( 二 ) 無 病 存 活 率 (Disease free survival rate) 之 計 算 : 1. 事 件 (event): 病 人 死 亡 或 乳 癌 復 發 即 表 示 事 件 (event) 的 發 生 2. 計 算 時 間 之 起 點 : 乳 癌 病 人 自 進 入 治 療 組 合 之 第 一 次 治 療 日 期 開 始 3. 計 算 時 間 之 迄 點 : (1) 死 亡 日 期 (2) 病 人 未 死 亡 但 復 發 者, 其 時 間 迄 點 為 首 次 確 定 乳 癌 復 發 日 期 (3) 病 人 未 死 亡 且 未 復 發 者, 其 時 間 迄 點 為 最 後 一 次 追 蹤 日 期 ( 三 ) 整 體 存 活 率 (Overall survival rate) 之 計 算 : 1. 事 件 (event): 指 病 人 死 亡 即 表 示 事 件 (event) 的 發 生 2. 計 算 時 間 之 起 點 : 乳 癌 病 人 自 進 入 治 療 組 合 之 第 一 次 治 療 日 期 開 始 3. 計 算 時 間 之 迄 點 : (1) 死 亡 日 期 (2) 病 人 未 死 亡, 其 時 間 迄 點 為 最 後 一 次 追 蹤 日 期 ( 四 ) 復 發 定 義 : 包 括 原 部 位 復 發 (local recurrence) 淋 巴 引 流 區 復 發 (regional recurrence) 與 遠 端 復 發 (distant recurrence), 病 人 產 生 任 何 一 種 復 發 狀 況 即 定 義 為 復 發 個 案 1. 原 部 位 復 發 (local recurrence) : 係 指 同 側 乳 房 之 皮 膚 皮 下 組 織 (subcutaneoustissue) 或 胸 壁 肌 肉 (the muscles of the chest wall) 產 生 與 原 發 癌 症 相 似 細 胞 型 態 之 惡 性 腫 瘤 2. 淋 巴 引 流 區 復 發 (regional recurrence): 係 指 同 側 乳 房 之 腋 下 淋 巴 區 (axillary apex) 上 鎖 骨 淋 巴 區 (supraclavicular fossa) 內 乳 淋 巴 區 (internal mammary chain) 產 生 與 原 發 癌 症 相 似 細 胞 型 態 之 惡 性 腫 瘤 3. 遠 端 復 發 (distant recurrence): 係 指 產 生 與 原 發 癌 症 相 似 細 胞 型 態 之 惡 性 腫 瘤 但 不 在 原 部 位 復 發 與 淋 巴 引 流 區 復 發 定 義 之 部 位

4 定 義 參 考 值 數 據 百 分 率 歲 以 上 侵 犯 性 乳 分 子 :>50 歲 侵 犯 性 乳 癌 乳 房 手 35% 與 75% 癌 輔 助 性 荷 爾 蒙 治 療 術 後 接 受 輔 助 性 荷 爾 蒙 治 之 間 百 分 率 療 的 人 數 分 母 :>50 歲 侵 犯 性 乳 癌 乳 房 手 術 的 人 數 結 果 面 1. 五 年 整 體 存 活 率 與 無 病 存 活 率 2. 乳 癌 手 術 後 局 部 復 發 率 3. 乳 癌 手 術 後 再 度 治 療 率 以 Kaplan-Meier 或 Life table 計 算 存 活 率 分 子 : 部 分 乳 房 及 全 乳 房 切 除 術 後 局 部 復 發 ( 含 鎖 骨 上 淋 巴 結 ) 人 數 分 母 : 部 分 乳 房 及 全 乳 房 切 除 術 的 總 人 數 排 除 : 乳 癌 病 人 接 受 手 術 前 化 學 治 療 放 射 治 療 或 轉 移 性 乳 癌 病 人 分 子 : 部 分 乳 房 及 全 乳 房 切 除 術 後 因 乳 癌 再 度 接 受 化 學 或 放 射 治 療 人 數 分 母 : 部 分 乳 房 及 全 乳 房 切 除 術 的 總 人 數 排 除 : 乳 癌 病 人 接 受 手 術 前 化 學 治 療 放 射 治 療 或 轉 移 性 乳 癌 病 人, 雙 側 乳 癌 的 病 人 0 期 90% 以 上 1 期 80% 以 上 2 期 60% 以 上 3 期 40% 以 上 4 期 10% 以 上 每 年 局 部 復 發 率 低 於 2 %, 五 年 局 部 復 發 率 低 於 10% 18 後 再 度 治 療 率 10%,24 後 再 度 治 療 率 15%,30 後 再 度 治 療 率 20 % 58

5 6.ER 或 PR 測 量 百 分 率 分 子 : 在 病 理 分 期 為 第 一 期 及 以 上 的 乳 癌 病 人 其 診 斷 性 或 切 除 後 的 組 織 切 片 檢 查 報 告, 呈 現 動 情 激 素 接 受 器 分 析 結 果 的 病 人 數 分 母 : 在 病 理 分 期 為 第 一 期 及 以 上 的 乳 癌 病 人, 有 診 斷 性 或 切 除 後 的 組 織 切 片 檢 查 報 告 的 病 人 數 7. 第 一 期 病 人 執 行 進 行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百 分 率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定 義 參 考 值 數 據 百 分 率 分 子 : 第 一 期 乳 癌 接 受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的 人 數 分 母 : 第 一 期 乳 癌 手 術 的 人 數 8. 腋 下 淋 巴 結 檢 驗 為 陽 分 子 : 腋 下 淋 巴 結 陽 性 者, 三 個 性 者 接 受 化 學 治 療 百 月 內 接 受 化 學 治 療 個 案 數 分 率 分 母 : 腋 下 淋 巴 結 檢 驗 為 陽 性 個 案 數 9. 接 受 化 學 治 療 多 於 四 個 療 程 數 百 分 率 分 子 : 接 受 化 學 治 療 多 於 四 個 療 程 個 案 數 分 母 : 接 受 化 學 治 療 個 案 總 數 10. 侵 犯 性 乳 癌 乳 房 保 分 子 : 侵 犯 性 乳 癌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留 手 術 後 接 受 放 射 線 後 接 受 放 射 線 治 療 的 個 案 治 療 百 分 率 數 分 母 : 侵 犯 性 乳 癌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的 人 數 排 除 : 轉 移 性 乳 癌 病 人 除 外 11.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病 人 分 子 :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病 人 放 射 治 放 射 治 療 7 週 內 完 成 療 7 週 內 完 成 之 個 案 數 率 分 母 : 廣 範 圍 組 織 切 除 術 及 部 分 乳 房 組 織 切 除 術 後 的 放 射 線 治 療 個 案 數 排 除 : 放 射 線 治 療 未 達 四 周 12. 乳 房 全 切 除 手 術 病 分 子 : 改 良 型 根 除 性 乳 房 切 除 術 人 放 射 治 療 6 週 內 完 及 根 除 性 乳 房 切 除 術 後 的 成 率 放 射 治 療 6 週 內 完 成 之 個 案 數 分 母 : 改 良 型 根 除 性 乳 房 切 除 術 及 根 除 性 乳 房 切 除 術 後 的 放 射 治 療 個 案 數 排 除 : 放 射 線 治 療 未 達 四 周 80% 以 上 20% 以 上 90% 以 上 80% 以 上 80% 以 上 80% 以 上 57

6 附 件 四 醫 療 品 質 監 控 項 目 報 告 表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資 料 擷 取 期 間 : 填 表 日 期 : 結 構 面 1. 該 醫 院 每 年 診 斷 與 治 療 的 乳 癌 新 個 案 數 定 義 參 考 值 數 據 百 分 率 新 個 案 數 指 第 一 次 至 該 醫 院 之 新 個 案 數 50 人 以 上 過 程 面 1. 手 術 前 三 內 乳 房 分 子 : 手 術 前 三 內 實 施 乳 房 攝 影 或 乳 房 超 音 波 檢 攝 影 或 乳 房 超 音 波 檢 查 查 百 分 率 任 一 種 之 個 案 數 ( 含 院 外 檢 查 ) 分 母 : 乳 房 手 術 個 案 總 數 2.50 歲 以 上 個 案 手 術 前 分 子 :50 歲 以 上 個 案 手 術 前 三 個 三 內 乳 房 攝 影 檢 月 內 實 施 乳 房 攝 影 之 個 查 百 分 率 案 數 ( 含 院 外 檢 查 ) 分 母 :50 歲 以 上 乳 房 手 術 個 案 總 數 3. 手 術 個 案 病 理 期 別 分 佈 百 分 率 4. 手 術 病 人 記 錄 腫 瘤 大 小 百 分 率 5. 淋 巴 結 檢 查 10 顆 以 上 百 分 率 分 子 : 該 院 執 行 手 術 之 病 理 期 別 0,1,2,3,4 各 期 別 人 數 分 母 : 乳 房 手 術 個 案 總 數 分 子 : 病 理 報 告 呈 現 腫 瘤 大 小 的 總 人 數 分 母 : 乳 房 手 術 總 人 數 分 子 : 改 良 型 根 除 性 乳 房 切 除 術 根 除 性 乳 房 切 除 術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合 併 清 除 腋 下 淋 巴 結 後, 病 理 檢 查 腋 下 淋 巴 結 10 個 或 以 上 的 病 人 數 分 母 : 改 良 型 根 除 性 乳 房 切 除 術 根 除 性 乳 房 切 除 術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合 併 清 除 腋 下 淋 巴 結 的 病 人 數 排 除 : 接 受 sentinel node biopsy 手 術 前 做 化 學 / 放 射 線 治 療 或 轉 移 性 乳 癌 病 人 除 外 85% 以 上 90% 以 上 85% 以 上 85% 以 上 56

7 6:2+3 7: : 從 未 存 在 無 病 狀 態 X: 不 詳 11 病 人 存 活 狀 況 C : 存 活 2: 死 亡 X: 不 詳 12 病 人 追 蹤 狀 況 C : 病 人 轉 他 院 追 蹤 2: 病 人 無 法 繼 續 追 蹤 3: 在 本 院 繼 續 追 蹤 X: 不 詳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據 此 計 算 存 活 率 13 死 亡 日 期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據 此 計 算 存 活 率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未 追 蹤 者 空 白 14 確 定 復 發 日 期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據 此 計 算 存 活 率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未 追 蹤 者 空 白 15 追 蹤 檢 查 組 合 C 支 付 標 準 診 療 組 合 編 號 代 號 後 加 填 分 期 區 別 碼 55

8 BYTES),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無 中 文 姓 名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半 形, 不 足 補 英 文 空 白 ( 姓 名 欄 為 檔 案 最 後 之 欄 位 ) 4 身 份 證 字 號 C 國 民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5 出 生 日 期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 右 靠 不 足 補 0),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 如 : 表 示 83 年 6 月 30 日 ), 民 國 前 為 負 數 ( 如 :-05 表 示 民 國 前 5 年 ) 6 病 理 分 期 C :0 期 1:1 期 2:2 期 3:3 期 4:4 期 X: 不 詳 [ 依 據 AJCC/IUAC(UICC) 第 六 版 本 ] 二 收 案 標 準 與 日 期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7 本 院 第 一 次 追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藉 此 判 斷 追 蹤 組 合 之 結 蹤 起 日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案 日 期 8 治 療 狀 況 C : 本 院 治 療, 於 本 院 追 蹤 2: 他 院 治 療, 於 本 院 追 蹤 X: 不 詳 三 追 蹤 紀 錄 9 本 季 第 一 次 追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蹤 日 期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未 追 蹤 者 空 白 10 經 病 理 確 認 之 C : 無 病 狀 態 (disease free) 據 此 以 Kaplan-Meier 方 病 人 復 發 狀 況 1: 原 部 位 復 發 2: 淋 巴 引 流 區 復 發 3: 遠 端 復 發 4:1+2 5:1+3 法 估 計 整 體 存 活 率 與 無 病 存 活 率 復 發 率 54

9 18 手 術 治 療 死 亡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據 此 計 算 存 活 率 日 期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未 治 療 者 空 白 19 化 學 治 療 執 行 N : 完 成 化 學 治 療 狀 況 2: 病 人 本 身 中 止 治 療 3: 醫 師 判 斷 病 人 狀 況 不 適 合 進 行 治 療 4: 轉 院 治 療 5: 於 治 療 中 死 亡 20 化 學 治 療 死 亡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據 此 計 算 存 活 率 日 期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未 治 療 者 空 白 21 放 射 治 療 執 行 N : 完 成 治 療 狀 況 2: 病 人 本 身 中 止 治 療 3: 醫 師 判 斷 病 人 狀 況 不 適 合 進 行 治 療 4: 轉 院 治 療 5: 治 療 中 死 亡 22 放 射 治 療 死 亡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據 此 計 算 存 活 率 日 期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未 治 療 者 空 白 23 在 本 院 完 成 整 N : 否 個 治 療 療 程 1: 是 24 完 成 治 療 組 合 C 支 付 標 準 診 療 組 合 編 號 代 號 後 加 填 分 期 區 別 碼 C 表 :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追 蹤 檢 查 個 案 醫 療 明 細 檔 長 度 :92 序 中 文 欄 位 資 料 長 度 起 始 迄 末 資 料 說 明 資 料 意 義 號 型 態 位 置 位 置 一 基 本 資 料 1 申 報 費 用 年 月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後 二 碼 為 月 份 2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C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前 2 碼 為 權 屬 別 3 個 案 姓 名 C 五 個 中 文 字, 左 靠 不 足 補 中 文 空 白 (BIG-5 碼 請 補 滿 20 個 53

10 10 死 亡 日 期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據 此 計 算 存 活 率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未 治 療 者 空 白 11 病 理 分 期 C :0 期 病 理 期 別 分 布 1:1 期 2:2 期 3:3 期 4:4 期 X: 不 詳 [ 依 據 AJCC/IUAC(UICC) 第 六 版 本 ] 12 診 斷 腫 瘤 大 小 N 前 兩 位 數 為 公 分, 第 三 位 為 小 數 點, 最 後 一 位 數 為 公 釐 ( 如 :12.3 表 12.3 公 分 ) 9999 為 不 詳 13 分 期 定 義 :T( C : 無 is:cis 腫 瘤 大 小 ) 1: 2cm 2:>2cm 且 5cm 3:>5cm 4: 擴 散 至 胸 壁 或 皮 膚 X: 不 詳 14 分 期 定 義 :N( C : 無 淋 巴 結 侵 犯 侵 犯 淋 巴 結 ) 1:1-3 顆 2:4-9 顆 3:10 顆 以 上 X: 不 詳 15 分 期 定 義 :N( C : 無 淋 巴 結 侵 犯 (N0) 侵 犯 淋 巴 結 ) 1: 無 沾 黏 性 淋 巴 結 轉 移 (N1) 2: 有 沾 黏 性 淋 巴 結 轉 移 (N2) 3: 同 側 內 乳 淋 巴 轉 移 (N3) X: 不 詳 16 分 期 定 義 :M( C : 無 轉 移 1: 轉 移 遠 端 轉 移 ) X: 不 詳 三 治 療 紀 錄 17 在 本 院 診 斷 C : 否 1: 是 在 本 院 是 否 有 申 報 診 斷 組 合, 據 此 列 為 存 活 率 計 算 之 母 體 52

11 2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C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前 2 碼 為 權 屬 別 3 個 案 姓 名 C 五 個 中 文 字, 左 靠 不 足 補 中 文 空 白 (BIG-5 碼 請 補 滿 20 個 BYTES),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無 中 文 姓 名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半 形, 不 足 補 英 文 空 白 ( 姓 名 欄 為 檔 案 最 後 之 欄 位 ) 4 身 份 證 字 號 C 國 民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5 出 生 日 期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 右 靠 不 足 補 0),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 如 : 表 示 83 年 6 月 30 日 ), 民 國 前 為 負 數 ( 如 :-05 表 示 民 國 前 5 年 ) 二 病 理 分 期 份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6 經 病 理 確 認 之 C : 無 病 狀 態 (disease free) 據 此 以 Kaplan-Meier 方 病 人 復 發 狀 況 1: 原 部 位 復 發 2: 淋 巴 引 流 區 復 發 3: 遠 端 復 發 法 估 計 整 體 存 活 率 與 無 病 存 活 率 復 發 率 4:1+2 5:1+3 6:2+3 7: : 從 未 存 在 無 病 狀 態 X: 不 詳 7 病 人 存 活 狀 況 C : 存 活 2: 死 亡 據 此 計 算 存 活 率 X: 不 詳 8 病 人 治 療 狀 況 C : 病 人 轉 他 院 治 療 2: 病 人 無 法 繼 續 治 療 3: 繼 續 在 本 院 治 療 X: 不 詳 9 復 發 日 期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據 此 計 算 復 發 率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未 治 療 者 空 白 51

12 2:2 期 分 母 : 進 入 診 療 組 合 所 3:3 期 有 新 個 案 數 ) 4:4 期 無 初 步 病 理 分 期 比 率 ( 分 X: 不 詳 子 : 初 步 病 理 分 期 不 詳 [ 依 據 AJCC/IUAC(UICC) 第 之 個 案, 分 母 : 進 入 診 六 版 本 ], 若 病 理 分 期 確 定, 療 組 合 所 有 新 個 案 數 ) 則 初 步 病 理 分 期 即 指 病 理 分 期 ) 7 本 院 第 一 次 診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察 日 期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病 人 第 一 次 至 本 院 門 診 日 期 8 本 院 第 一 次 治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中 二 碼 為 月 藉 此 判 斷 申 報 治 療 組 合 療 日 期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之 結 案 日 期 第 一 次 手 術 化 療 放 療 據 此 作 為 存 活 率 計 算 時 荷 蒙 治 療 或 復 發 開 始 治 療 日 間 的 起 點 期 9 經 病 理 確 認 之 C : 無 病 狀 態 (disease free) 據 此 以 Kaplan-Meier 方 病 人 復 發 狀 況 1: 原 部 位 復 發 2: 淋 巴 引 流 區 復 發 3: 遠 端 復 發 4:1+2 5:1+3 6:2+3 7: : 從 未 存 在 無 病 狀 態 X: 不 詳 法 估 計 整 體 存 活 率 與 無 病 存 活 率 復 發 率 ( 分 子 : 完 成 追 蹤 之 原 部 位 淋 巴 引 流 區 或 遠 端 復 發 個 案, 分 母 : 完 成 追 蹤 個 案 數 ) 追 蹤 期 間 因 乳 癌 相 關 治 療 之 死 亡 率 ( 分 子 : 追 蹤 期 間 因 乳 癌 相 關 治 療 死 亡 個 案 數, 分 母 : 追 蹤 組 合 新 個 案 數 ) 10 規 劃 組 合 代 號 C 支 付 標 準 診 療 組 合 編 號 後 加 填 分 期 區 別 碼 B 表 :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治 療 完 成 個 案 醫 療 明 細 檔 長 度 :111 序 中 文 欄 位 資 料 長 度 起 始 迄 末 資 料 說 明 資 料 意 義 號 型 態 位 置 位 置 一 基 本 資 料 1 申 報 費 用 年 月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後 二 碼 為 月 50

13 附 件 三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個 案 醫 療 明 細 檔 說 明 分 三 種 格 式, 請 併 該 月 送 核 費 用 一 起 申 報, 申 報 時 程 如 下 : A 治 療 新 個 案 醫 療 明 細 檔 : 申 報 治 療 滿 一 費 用 時 申 報, 惟 僅 實 施 手 術 ( 組 合 ) 之 個 案 免 申 報 B 治 療 完 成 個 案 醫 療 明 細 檔 : 整 組 診 療 組 合 治 療 結 束 時 申 報 C 追 蹤 檢 查 個 案 醫 療 明 細 檔 : 申 報 每 期 追 蹤 檢 查 費 用 時 均 須 申 報 一 次 A 表 :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治 療 新 個 案 醫 療 明 細 檔 長 度 :74 序 號 中 文 欄 位 資 料 長 度 起 始 迄 末 資 料 說 明 型 態 位 置 位 置 資 料 意 義 一 基 本 資 料 1 申 報 費 用 年 月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後 二 碼 為 月 份 2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C 衛 生 署 編 定 之 代 碼, 前 2 碼 為 計 算 該 醫 院 每 年 診 斷 與 權 屬 別 治 療 的 乳 癌 新 個 案 數 3 個 案 姓 名 C 五 個 中 文 字, 左 靠 不 足 補 中 文 空 白 (BIG-5 碼 請 補 滿 20 個 BYTES),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無 中 文 姓 名 者, 請 輸 入 英 文 半 形, 不 足 補 英 文 空 白 ( 姓 名 欄 為 檔 案 最 後 之 欄 位 ) 4 身 份 證 字 號 C 國 民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或 外 籍 居 留 證 號 碼, 左 靠 不 足 補 空 白 5 出 生 日 期 C 前 三 碼 為 年 份 ( 右 靠 不 足 補 0), 中 二 碼 為 月 份, 後 二 碼 為 日 數 ( 如 : 表 示 83 年 6 月 30 日 ), 民 國 前 為 負 數 ( 如 :-05 表 示 民 國 前 5 年 ) 6 初 步 病 理 分 期 C :0 期 1:1 期 初 步 病 理 期 別 分 布 ( 分 子 : 各 病 理 期 別 人 數, 49

14 編 號 診 療 組 合 診 療 項 目 定 義 起 迄 期 間 支 付 點 數 備 註 追 蹤 檢 查 1 病 理 分 期 為 1. 新 發 病 病 患 1. 期 間 起 P1560 追 蹤 滿 三 0,1,2,3,X 期 之 追 蹤 2. 在 他 院 已 完 成 治 點 : 3,656 P1561 P1562 追 蹤 滿 六 P1563 檢 查 療 病 患 3. 復 發 病 患 新 / 復 發 病 患 以 治 療 結 束 3,647 3,643 3,648 追 蹤 滿 九 追 蹤 滿 十 二 日 續 追 ( 本 項 支 付 點 蹤 者 以 前 數 以 年 為 單 一 年 追 蹤 位, 最 多 給 付 結 束 日 五 年 ) 他 院 完 成 治 療 病 患 以 進 入 試 辦 醫 院 之 就 診 當 日 追 蹤 檢 查 2 病 理 分 期 為 4 期 或 曾 為 起 點 P1564 追 蹤 滿 三 於 他 院 治 療 者 之 追 9,105 P1565 P1566 追 蹤 滿 六 P1567 追 蹤 滿 九 蹤 檢 查 2. 期 間 迄 點 : 以 申 報 追 蹤 開 始 日 期 滿 一 9,232 9,118 9,115 ( 本 項 支 付 點 數 以 年 為 單 追 蹤 滿 十 二 年 病 人 死 位, 最 多 給 付 亡 疾 病 復 五 年 ) 發 或 拒 絕 追 蹤 為 迄 點 48

15 編 號 診 療 組 合 診 療 項 目 定 義 起 迄 期 間 支 付 點 數 備 註 P1557 治 療 組 合 6 化 學 藥 物 治 療 專 案 1. 限 病 理 分 期 為 化 學 治 療 之 註 : 含 doxorubicin 1,2 期 已 使 用 合 療 程 內 使 用 cyclophosphamide 併 療 法 且 腋 下 淋 docetaxel 巴 轉 移, 動 情 素 paclitaxel( 或 併 用 受 體 陰 性 下, 做 gemcitabine) 等 為 接 續 含 doxorubicin 在 內 之 輔 助 性 化 學 治 療 2. 須 俟 化 學 治 療 ( 排 除 診 療 項 目 第 4 項 ) 療 程 完 成 後, 與 治 療 組 合 1-1 或 1-2 或 2-1 或 2-2 或 3-1 或 3-2 等 組 合 時 程 併 同 本 項 目 一 次 申 報 3.Gemcitabine 與 paclitaxel 併 用, 適 用 於 曾 使 用 過 Anthracycline 之 局 部 復 發 且 無 法 手 術 或 轉 移 性 之 乳 癌 併 用 療 法 須 俟 化 學 治 療 整 體 療 程 完 成 後, 與 治 療 組 合 4-1 或 4-2 或 4-5 或 4-6, 等 組 合 時 程 併 同 本 項 目 一 次 申 報 4. 化 學 療 程 中 斷 者,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5. 本 項 目 不 計 入 獎 勵 措 施 之 計 算 217,000 47

16 編 號 診 療 組 合 診 療 項 目 定 義 起 迄 期 間 支 付 點 數 備 註 P1552 P1553 P1554 治 療 組 合 4-6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滿 三 治 療 結 束 僅 施 行 化 學 治 療 128, , ,396 P1555 P1556 治 療 組 合 4-7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結 束 僅 施 行 放 射 治 療 117,462 50,880 治 療 組 合 5 乳 癌 荷 爾 蒙 治 療 須 荷 爾 蒙 受 體 檢 查 陽 性 患 者 費 用 採 論 量 計 酬 申 報 46

17 編 號 診 療 組 合 診 療 項 目 定 義 起 迄 期 間 支 付 點 數 備 註 P1541 P1542 P1543 P1544 治 療 組 合 4-2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滿 三 治 療 滿 五 治 療 結 束 施 行 乳 房 全 切 除 或 保 留 手 術 及 化 學 治 療 60, , ,440 96,464 治 療 組 合 施 行 乳 房 全 切 除 或 P1545 P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結 束 保 留 手 術 及 放 射 治 療 62, ,361 P1547 治 療 組 合 4-4 僅 施 行 乳 房 全 切 除 或 保 留 手 術 59,936 P1548 P1549 P1550 P1551 治 療 組 合 4-5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滿 三 治 療 滿 五 治 療 結 束 僅 施 行 化 學 治 療 及 放 射 治 療 118, , , ,721 45

18 編 號 診 療 組 合 診 療 項 目 定 義 起 迄 期 間 支 付 點 數 備 註 P1531 P1532 P1533 P1534 治 療 組 合 3-1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滿 三 治 療 滿 五 治 療 結 束 施 行 化 學 治 療 及 放 射 治 療 66,975 67, , ,461 P1535 P1536 治 療 組 合 3-2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結 束 僅 施 行 化 學 治 療 或 放 射 治 療 64, ,001 病 理 分 期 為 3,4,X 期 或 遠 端 復 發 : P1537 P1538 P1539 P1540 治 療 組 合 4-1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滿 三 治 療 滿 五 治 療 結 束 施 行 乳 房 全 切 除 或 保 留 手 術 及 化 學 治 療 及 放 射 治 療 59, , , ,131 44

19 編 號 診 療 組 合 診 療 項 目 定 義 起 迄 期 間 支 付 點 數 備 註 P1520 治 療 組 合 1-4 僅 施 行 乳 房 全 切 除 手 術 59,242 P1521 P1522 P1523 P1524 治 療 組 合 2-1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滿 三 治 療 滿 五 治 療 結 束 施 行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化 學 治 療 及 放 射 治 療 74,428 51,765 69,965 70,925 P1525 P1526 P1527 治 療 組 合 2-2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滿 三 治 療 結 束 施 行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及 化 學 治 療 75,818 51,498 34,759 P1528 P1529 治 療 組 合 2-3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結 束 施 行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及 放 射 治 療 76, ,258 P1530 治 療 組 合 2-4 僅 施 行 乳 房 保 留 手 術 75,115 43

20 編 號 診 療 組 合 診 療 項 目 定 義 起 迄 期 間 支 付 點 數 備 註 P1511 P1512 P1513 P1514 P1515 P1516 P1517 治 療 組 合 1-1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滿 三 治 療 滿 五 治 療 結 束 治 療 組 合 1-2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滿 三 治 療 結 束 病 理 分 期 為 0,1,2 期 1. 新 發 病 個 案 或 局 部 復 發 ( 原 部 位 2. 己 復 發 個 案 復 發 或 淋 巴 引 流 區 復 發 ): 施 行 乳 房 全 切 除 手 術 及 化 學 治 療 及 放 射 治 療 施 行 乳 房 全 切 除 手 術 及 化 學 治 療 1. 新 發 病 病 患 經 診 斷 依 病 理 分 期 決 定 治 療 計 畫 並 進 入 治 療 組 合 起 至 治 療 結 束 疾 病 復 發 拒 絕 治 療 或 死 亡 止 2. 經 診 斷 已 確 定 為 復 發 病 患 依 其 治 療 計 畫 進 入 治 療 組 合 起 至 治 療 每 滿 一 年 止 59,858 63,629 97,477 97,485 58,308 62,549 41,622 P1518 P1519 治 療 組 合 1-3 治 療 滿 一 治 療 結 束 施 行 乳 房 全 切 除 術 及 放 射 治 療 56, ,991 42

21 編 號 診 療 組 合 診 療 項 目 定 義 起 迄 期 間 支 付 點 數 備 註 P1501 再 諮 詢 門 診 診 察 僅 到 試 辦 醫 院 尋 求 再 諮 詢 無 任 何 檢 查 591 ( 同 一 醫 院 以 申 報 一 次 為 原 則 ) P1502 診 斷 檢 查 1 臨 床 分 期 為 0,1,2 期 1. 新 發 病 個 案 乳 房 腫 瘤 病 之 診 斷 檢 查 2. 己 復 發 個 案 人 依 臨 床 分 註 : 無 法 確 定 臨 床 期 進 入 不 同 P1503 診 斷 檢 查 2 臨 床 分 期 為 3,4,X 期 分 期 者 為 X 期 診 斷 組 合 起 之 診 斷 檢 查 至 完 成 病 理 分 期 止, 期 間 應 於 一 內 完 成, 特 殊 個 案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申 報 時, 於 病 歷 上 註 明 備 查 6,737 11,575 41

22 附 件 二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 ) 通 則 : 一 乳 癌 病 人 使 用 之 特 殊 材 料 藥 品 診 療 或 檢 查 項 目, 得 免 事 前 審 查, 惟 治 療 組 合 5 請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前 審 查, 另 CT 及 MRI 即 時 報 備 系 統 仍 依 規 定 辦 理 二 試 辦 醫 院 申 報 符 合 起 迄 期 間 之 診 療 組 合, 若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大 於 下 列 定 額 費 用 時, 以 定 額 費 用 支 付 三 因 實 際 醫 療 需 要 致 更 換 治 療 計 畫 及 組 合 者, 以 最 後 施 行 並 完 成 之 治 療 組 合 為 支 付 點 數 四 病 人 中 斷 診 療 ( 非 歸 責 於 試 辦 醫 院 因 素 ) 者, 其 組 合 之 申 報 應 依 已 施 行 之 診 療 內 容, 改 按 最 相 近 之 組 合 申 報 ( 例 如 : 原 申 報 治 療 組 合 1-1, 惟 病 人 僅 施 行 乳 房 全 切 手 術 及 1/2 療 程 之 化 學 治 療 後 即 拒 絕 後 續 治 療, 試 辦 醫 院 應 改 以 治 療 組 合 1-2 申 報 完 成 治 療 ) 五 診 斷 檢 查 治 療 組 合 ( 除 5 荷 爾 蒙 治 療 6 化 學 藥 物 治 療 專 案 外 ) 追 蹤 檢 查 等 同 類 別 診 療 組 合 限 各 擇 一 組 申 報, 各 階 段 項 目 不 得 拆 帳 申 報 六 申 報 診 療 組 合 時 應 於 編 號 後 加 填 分 期 區 別 碼, 說 明 如 下 : 臨 床 分 期 或 病 理 分 期 為 0 者, 其 區 別 碼 為 0 臨 床 分 期 或 病 理 分 期 為 1 者, 其 區 別 碼 為 1 臨 床 分 期 或 病 理 分 期 為 2 者, 其 區 別 碼 為 2 臨 床 分 期 或 病 理 分 期 為 3 者, 其 區 別 碼 為 3 臨 床 分 期 或 病 理 分 期 為 4 者, 其 區 別 碼 為 4 臨 床 分 期 或 病 理 分 期 為 X 者, 其 區 別 碼 為 5 編 號 診 療 組 合 診 療 項 目 定 義 起 迄 期 間 支 付 點 數 備 註 40

23 高 低 ) 39

24 參 共 同 診 療 團 隊 (Multidisciplinary Team) 名 單 一 執 行 診 療 服 務 之 醫 師 需 為 共 同 診 療 團 隊 成 員, 並 定 期 出 席 共 同 診 療 團 隊 會 議 之 討 論 二 報 備 團 隊 名 單 格 式 如 下 : 乳 癌 共 同 診 療 團 隊 名 單 專 科 別 醫 師 姓 名 身 份 證 號 碼 專 科 證 號 肆 乳 癌 共 同 診 療 團 隊 定 期 會 議 紀 錄 ( 至 少 三 紀 錄 ) 內 容 應 包 括 時 間 地 點 與 會 人 員 簽 名 病 人 名 稱 與 其 相 關 資 料, 以 及 會 議 討 論 重 點 與 結 論 伍 乳 癌 資 料 庫 資 料 庫 之 內 容 須 可 供 不 同 期 別 乳 癌 病 人 各 年 存 活 率 及 復 發 率 之 計 算, 以 作 為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獎 勵 金 核 發 之 依 據, 並 作 為 參 與 試 辦 醫 院 資 格 的 門 檻 參 考 提 供 資 料 收 集 內 容 ( 或 資 料 收 集 表 格 ): 需 詳 細 說 明 收 集 乳 癌 病 人 相 關 資 料 的 項 目, 以 瞭 解 是 否 會 因 為 資 料 收 集 項 目 陳 述 不 清 而 影 響 資 料 收 集 品 質 陸 乳 癌 病 人 不 同 期 別 參 與 試 辦 前 二 至 五 年 以 上 ( 含 ) 之 無 病 存 活 率 (Disease free survival rate) 與 整 體 存 活 率 (Overall survival rate) 統 計 資 料 需 說 明 計 算 存 活 率 之 統 計 方 法 時 間 起 迄 點 事 件 與 censored 個 案 的 定 義 ( 因 為 各 項 定 義 不 同 會 影 響 存 活 率 的 38

25 附 件 一 參 與 試 辦 醫 院 備 查 資 料 明 細 一 乳 癌 手 術 患 者 名 單 ( 過 去 一 年 達 100 人 以 上 ) 二 乳 癌 診 療 準 則 ( 含 診 斷 治 療 及 追 蹤 三 階 段 ) 三 乳 癌 共 同 診 療 團 隊 名 單 四 定 期 開 會 之 會 議 紀 錄 ( 至 少 三 之 會 議 紀 錄 ) 五 乳 癌 資 料 庫 資 料 收 集 內 容 ( 或 資 料 收 集 表 格 ) 六 乳 癌 病 人 不 同 癌 症 期 別 參 與 試 辦 前 二 至 五 年 以 上 ( 含 ) 之 無 病 存 活 率 (Disease free survival rate) 與 整 體 存 活 率 (Overall survival rate) 壹 乳 癌 手 術 患 者 名 單 參 與 試 辦 醫 院 備 查 資 料 說 明 需 列 出 過 去 一 年 執 行 乳 癌 手 術 患 者 名 單, 格 式 如 下 : 費 用 年 月 患 者 姓 名 身 份 證 號 碼 手 術 醫 令 碼 DRG 參 考 碼 貳 乳 癌 診 療 準 則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一 本 試 辦 計 畫 各 診 療 組 合 支 付 點 數 乃 參 考 國 內 外 乳 癌 診 療 準 則, 依 診 斷 治 療 與 追 蹤 三 階 段 各 診 療 處 置 項 目 計 算 得 之 二 各 試 辦 醫 院 提 出 之 乳 癌 診 療 準 則, 各 分 局 將 據 以 瞭 解 實 際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與 該 試 辦 醫 院 乳 癌 診 療 準 則 間 之 差 異 情 形, 其 差 異 情 形 之 分 析 結 果 將 作 為 修 正 乳 癌 論 診 療 組 合 支 付 制 度 之 依 據 及 監 控 試 辦 醫 院 醫 療 品 質 之 參 考 說 明 : 乳 癌 診 療 準 則 可 參 考 NCCN 發 展 之 準 則 37

26 7. 必 要 時 健 保 局 得 回 饋 分 析 資 料 給 試 辦 醫 院 參 考 ( 二 ) 本 試 辦 計 畫 施 行 情 形 應 每 年 年 終 定 期 檢 討 ( 試 辦 第 一 年 於 次 年 年 終 ): 1. 試 辦 醫 院 應 就 整 體 試 辦 成 果 ( 含 照 護 之 品 質 ) 向 健 保 局 所 屬 轄 區 分 局 報 告 及 檢 討 2. 新 科 技 之 使 用 應 於 年 度 檢 討 時 提 報 討 論 36

27 35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活 率 均 大 於 以 下 條 件 之 試 辦 醫 院, 核 撥 獎 勵 金 存 活 率 及 獎 勵 金 之 計 算 說 明 詳 附 件 五 病 理 期 別 \ 年 第 一 年 第 二 年 第 三 年 第 四 年 第 五 年 第 零 期 ( 無 病 存 活 率 ) 97% 94% 93% 93% 93% 第 一 期 ( 無 病 存 活 率 ) 97% 93% 89% 88% 86% 第 二 期 ( 無 病 存 活 率 ) 95% 86% 80% 78% 75% 第 三 期 ( 無 病 存 活 率 ) 85% 70% 50% 45% 40% 第 四 期 ( 整 體 存 活 率 ) 64% 33% 23% 18% 10% 加 計 百 分 比 2% 3% 4% 6% 7% 七 計 畫 施 行 評 估 : ( 一 ) 各 分 局 定 期 監 控 試 辦 醫 院 實 施 成 效, 並 作 為 其 試 辦 醫 院 資 格 之 參 考 : 1. 監 控 試 辦 醫 院 收 治 之 乳 癌 病 患 是 否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收 案 範 圍, 是 否 有 符 合 試 辦 計 畫 收 案 範 圍 但 未 進 入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情 形 2. 監 控 試 辦 醫 院 對 於 個 案 之 管 理 情 形, 並 瞭 解 更 改 治 療 組 合 或 中 斷 治 療 個 案 比 率 是 否 異 常 3. 監 控 試 辦 醫 院 對 於 診 療 程 序 之 執 行 狀 況 4. 分 析 乳 癌 病 人 癌 症 分 期 之 分 布 情 形, 以 監 控 醫 療 機 構 有 無 刻 意 選 擇 病 人 5. 比 較 乳 癌 病 人 實 際 醫 療 利 用 情 形 與 診 療 組 合 之 總 支 付 項 目, 以 瞭 解 醫 療 機 構 有 無 刻 意 減 少 醫 療 服 務, 及 遵 循 乳 癌 診 療 程 序 準 則 之 狀 況 6. 歸 戶 分 析 乳 癌 病 人 之 所 有 醫 療 費 用, 以 瞭 解 醫 療 機 構 有 無 將 乳 癌 相 關 之 診 療 費 用, 切 割 另 外 以 論 量 計 酬 申 報

28 ( 四 ) 結 算 : 1. 針 對 完 成 診 療 組 合 之 個 案 ( 即 門 診 點 數 清 單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 欄 位 或 住 診 點 數 清 單 病 患 來 源 欄 位 申 報 C 者 ), 按 季 執 行 結 算 作 業 2. 對 於 變 更 治 療 組 合 之 個 案 將 依 該 個 案 完 成 治 療 時 當 次 申 報 之 治 療 組 合, 與 先 前 申 報 之 治 療 組 合, 結 算 其 差 額 費 用 3. 中 斷 治 療 之 個 案, 將 依 改 按 最 相 近 之 治 療 組 合, 與 先 前 申 報 之 治 療 組 合, 結 算 其 差 額 費 用 五 品 質 監 控 ( 一 ) 試 辦 醫 院 定 期 向 轄 區 分 局 申 報 品 質 資 訊, 包 括 : 1. 診 療 程 序 準 則 診 療 計 畫 之 訂 定 原 則 及 修 正 重 點 ( 每 年 ) 2. 乳 癌 共 同 診 療 團 隊 定 期 開 會 之 會 議 紀 錄 及 名 單 ( 每 季 抽 調 會 議 紀 錄 或 實 地 審 查 ) 3. 提 供 品 質 監 控 項 目 ( 詳 附 件 四 ) 之 年 中 及 年 度 報 表 4. 提 升 乳 癌 病 人 及 家 屬 衛 生 教 育 之 具 體 措 施 ( 每 年 ) 5. 其 他 與 本 試 辦 計 畫 相 關 之 品 質 資 訊, 得 由 試 辦 醫 院 與 分 局 討 論 後 提 交 ( 二 ) 對 於 品 質 資 訊 有 疑 義 部 分, 分 局 得 請 試 辦 醫 院 說 明, 或 依 試 辦 醫 院 所 提 供 之 診 療 程 序 準 則 等 文 件, 進 行 實 地 審 查 或 重 點 抽 審, 以 瞭 解 該 院 所 之 個 案 管 理 情 形 ( 三 ) 試 辦 醫 院 除 上 述 品 質 指 標 報 告 外, 如 另 有 攸 關 本 計 畫 之 品 質 指 標 亦 可 提 供 六 獎 勵 措 施 健 保 局 應 於 試 辦 後 每 年 年 終 ( 試 辦 第 一 年 於 次 年 年 終 ), 就 試 辦 期 間 乳 癌 病 人 第 零 期 至 第 三 期 之 無 病 存 活 率 及 第 四 期 之 整 體 存 34

29 (1) 診 療 組 合 定 額 費 用 33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A. 診 療 組 合 定 額 項 目 : 醫 令 類 別 請 填 2, 其 中 住 院 申 報 之 執 行 日 期 起 迄 欄, 請 填 實 際 執 行 該 ( 期 ) 定 額 費 用 之 起 迄 日 期 B. 實 際 醫 療 費 用 醫 令 項 目 : 醫 令 類 別 請 填 4, 其 中 住 院 申 報 之 執 行 日 期 起 迄 欄, 請 填 執 行 該 醫 令 項 目 之 起 迄 時 間 C. 醫 令 類 別 4 之 費 用, 請 加 總 於 門 診 處 方 治 療 明 細 之 合 計 金 額 或 住 診 點 數 清 單 之 醫 療 費 用 合 計 欄 位 (2) 乳 癌 荷 爾 蒙 治 療 費 用 A. 以 現 行 論 量 計 酬 方 式 申 報, 並 可 與 任 一 診 療 組 合 併 同 申 報 B. 申 報 之 醫 令 項 目, 須 另 申 報 一 筆 醫 令 類 別 為 4 之 費 用 ( 二 ) 暫 付 : 依 現 行 暫 付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三 ) 審 查 : 1. 參 加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案 件,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對 於 試 辦 醫 院 申 報 資 料 進 行 相 關 之 檔 案 分 析, 經 分 析 發 現 醫 療 品 質 有 疑 慮 部 分, 得 擇 定 不 同 之 審 查 方 式 : (1) 實 地 審 查 (2) 重 點 抽 審 (3) 其 他 專 業 醫 療 品 質 評 量 3. 申 復 爭 議 審 議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30 32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4) 申 請 金 額 欄 位 : 將 處 方 治 療 明 細 醫 令 類 別 之 費 用 扣 除 部 分 負 擔 申 報 如 申 請 金 額 為 負 數 時, 請 依 實 際 負 數 金 額 填 寫 ( 例 如 : 當 次 診 療 尚 不 能 申 報 診 療 組 合 ( 分 期 ) 定 額 費 用 時, 如 果 病 患 未 領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零 期 癌 需 部 分 負 擔 時, 則 申 請 金 額 為 負 數 ) 6. 住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之 申 報 : (1) 案 件 分 類 欄 位 : 應 申 報 4( 支 付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 (2) 入 出 院 日 期 欄 位 : 請 依 現 行 方 式 以 實 際 入 出 院 日 期 填 寫 (3) 住 診 申 報 期 間 - 起 及 申 報 期 間 - 迄 欄 位 : 依 現 行 方 式 申 報, 惟 當 次 診 療 需 填 報 醫 令 類 別 2 之 診 療 組 合 ( 分 期 ) 定 額 費 用 時, 申 報 期 間 - 起 請 填 該 診 療 組 合 之 開 始 治 療 日 期 ( 即 該 診 療 組 合 開 始 治 療 的 第 一 天 ), 及 申 報 期 間 - 迄 請 填 該 ( 期 ) 定 額 費 用 之 治 療 截 止 日 期 (4) 病 患 來 源 欄 位 : 應 依 個 案 申 報 N( 新 發 個 案 ) R( 復 發 個 案 ) 或 C( 完 成 個 案 ) A. 未 完 成 個 案, 每 次 申 報 費 用 時 均 應 填 寫 N 或 R B. 完 成 診 療 組 合 ( 包 括 中 斷 治 療 ) 之 個 案, 申 報 費 用 時 均 應 填 寫 C (5) 申 請 金 額 欄 位 : 將 醫 令 清 單 醫 令 類 別 屬 之 費 用 扣 除 部 分 負 擔 申 報 如 申 請 金 額 為 負 數 時, 請 依 實 際 負 數 金 額 填 寫 ( 例 如 : 當 次 診 療 尚 不 能 申 報 診 療 組 合 ( 分 期 ) 定 額 費 用 時, 又 病 患 未 領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者 屬 零 期 癌 需 部 分 負 擔 時, 則 申 請 金 額 為 負 數 ) 7. 醫 令 申 報 :

31 31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別 2 申 報 診 療 組 合 ( 分 期 ) 定 額 費 用 定 額 費 用 可 併 同 該 個 案 當 月 診 療 費 用 申 報, 亦 可 獨 立 申 報 於 門 診 或 住 院 費 用, 若 採 獨 立 申 報 時, 健 保 卡 號 請 填 99 ( 若 健 保 IC 卡 單 軌 實 施 後 就 醫 序 號 請 填 IC99 2. 病 人 中 斷 診 療 ( 含 治 療 或 追 蹤 ), 其 完 成 診 療 組 合 之 申 報, 應 依 已 施 行 之 診 療 內 容, 改 按 最 相 近 之 組 合 申 報, 且 未 完 成 之 分 期 定 額 支 付 項 目, 請 於 中 斷 後 一 次 併 同 申 報 3. 為 監 控 醫 療 品 質, 申 報 組 合 費 用 時 須 另 申 報 個 案 醫 療 明 細 檔 ( 申 報 格 式 詳 附 件 三 ), 如 未 申 報 或 內 容 有 品 質 之 虞 者, 則 暫 不 支 付 該 項 費 用, 俟 補 正 後 再 予 支 付 4. 總 表 : 併 入 現 行 送 核 費 用 申 報 辦 理 5.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之 申 報 : (1) 案 件 分 類 欄 位 : 應 申 報 E1( 支 付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 欄 位 : 應 依 個 案 申 報 N( 新 發 個 案 ) R( 復 發 個 案 ) 或 C( 完 成 個 案 ) A. 未 完 成 個 案, 每 次 申 報 費 用 時 均 應 填 寫 N 或 R B. 完 成 診 療 組 合 ( 包 括 中 斷 治 療 ) 之 個 案, 申 報 費 用 時 均 應 填 寫 C C. 本 欄 位 為 2 BYTES, 故 登 打 時 請 左 靠, 不 足 之 1 BYTE, 請 補 空 白 (3) 門 診 就 醫 日 期 及 治 療 迄 日 欄 位 : 依 現 行 方 式 申 報 ( 如 實 施 化 學 放 射 治 療 時, 同 現 行 同 一 療 程 方 式 申 報 ), 惟 當 次 診 療 需 填 報 醫 令 類 別 2 之 診 療 組 合 ( 分 期 ) 定 額 費 用 時, 就 醫 日 期 應 填 該 診 療 組 合 之 開 始 治 療 日 期 ( 即 該 診 療 組 合 開 始 治 療 的 第 一 天 ), 治 療 迄 日 填 該 ( 期 ) 定 額 費 用 之 診 療 截 止 日 期

32 ( 二 ) 結 案 條 件 1. 死 亡 2. 追 蹤 滿 五 年 且 無 復 發 3. 中 斷 治 療 ( 歸 責 於 病 患 因 素 ) 三 費 用 支 付 ( 一 ) 支 付 標 準 涵 蓋 範 圍 1. 符 合 收 案 範 圍 主 診 斷 碼 條 件 者 至 結 案 期 間, 試 辦 醫 院 所 提 供 之 門 住 診 診 療 服 務 及 居 家 照 護 2. 已 收 案 之 乳 癌 病 人 當 次 就 診 原 因 非 收 案 範 圍 之 主 診 斷, 若 併 行 乳 癌 相 關 治 療, 因 相 關 治 療 費 用 已 含 於 乳 癌 診 療 組 合 定 額 費 用 內, 故 乳 癌 相 關 治 療 費 用 不 得 再 重 複 併 行 申 報 ( 二 ) 試 辦 醫 院 於 試 辦 期 間 除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本 保 險 不 給 付 項 目 外, 不 得 另 行 向 保 險 對 象 收 取 自 費 項 目 ( 三 ) 支 付 標 準 : 詳 附 件 二 ( 四 ) 計 畫 期 間 所 需 經 費 預 估 積 極 治 療 五 年 之 醫 療 費 用 將 增 加 二 億 六 千 萬 元, 惟 本 計 畫 實 施 五 年 正 面 可 估 算 效 益 若 可 減 少 現 行 乳 癌 患 者 之 復 發 率 5%, 且 再 復 發 者 之 醫 療 費 用 為 無 病 狀 態 之 七 倍 左 右, 估 計 五 年 節 省 復 發 者 之 醫 療 費 用 二 億 四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及 結 算 方 式 ( 一 ) 申 報 : 1. 該 診 療 組 合 ( 分 期 ) 定 額 費 用 如 含 括 門 住 ( 含 多 次 ) 診 療 時, 請 依 現 行 方 式 逐 次 申 報, 惟 處 方 治 療 明 細 ( 門 診 ) 醫 令 點 數 清 單 ( 住 院 ) 之 醫 令 類 別 請 以 4( 不 計 價 ) 申 報, 俟 可 申 報 診 療 組 合 ( 分 期 ) 定 額 費 用 時, 再 以 醫 令 類 30

33 時 修 訂 如 何 修 訂 與 監 控 乳 癌 診 療 準 則 實 施 結 果 之 流 程 與 機 制 ( 二 ) 已 成 立 乳 癌 共 同 診 療 團 隊, 包 括 以 下 科 別 : 1. 具 有 外 科 內 科 ( 含 腫 瘤 內 科 ) 等 各 科 別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至 少 二 名 2. 具 有 放 射 線 ( 腫 瘤 ) 科 放 射 線 ( 診 斷 ) 科 病 理 科 整 型 外 科 精 神 科 復 健 科 等 各 科 別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至 少 各 一 名 3. 以 上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 三 ) 上 述 人 員 應 定 期 開 會 討 論, 以 整 合 各 科 意 見, 確 定 乳 癌 病 人 之 診 斷 並 提 出 最 適 之 治 療 計 畫, 再 由 主 治 醫 師 根 據 討 論 結 果 或 乳 癌 診 療 準 則 與 患 者 討 論, 共 同 決 定 治 療 計 畫 ( 四 ) 已 定 期 追 蹤 收 集 不 同 期 別 乳 癌 病 人 之 復 發 與 存 活 資 料, 並 建 立 可 提 供 不 同 期 別 乳 癌 病 人 五 年 以 上 整 體 存 活 率 與 無 病 存 活 率 統 計 之 相 關 資 料 庫 註 :1. 參 與 試 辦 醫 院 應 準 備 上 述 資 料 向 轄 區 分 局 申 請 及 備 查 ( 備 查 資 料 明 細 及 說 明 詳 附 件 一 ) 2. 每 年 執 行 乳 癌 人 數 未 達 100 人 以 上 時, 若 其 他 條 件 皆 符 合 本 試 辦 計 畫 規 定, 由 各 分 局 審 酌 以 專 案 辦 理 二 試 辦 對 象 範 圍 ( 一 ) 收 案 範 圍 : 試 辦 醫 院 於 試 辦 期 間 收 治 之 女 性 新 病 人, 其 ICD-9-CM 主 診 斷 碼 應 符 合 174.0~ V58.0 V58.1 之 範 圍 ( 安 寧 療 護 個 案 除 外 ) 29

34 達 到 控 制 醫 療 費 用 與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的 目 的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本 試 辦 計 畫 即 根 據 癌 症 疾 病 屬 性 與 其 相 關 診 療 特 性, 嘗 試 以 資 料 申 報 與 專 業 審 查 監 控 癌 症 診 斷 正 確 性, 以 定 期 醫 療 品 質 報 告 (report) 與 癌 症 資 料 庫 建 立, 確 保 癌 症 診 療 與 照 護 品 質 貳 計 畫 目 的 一 提 升 乳 癌 病 人 照 護 之 醫 療 品 質 二 建 立 以 醫 療 品 質 導 向 之 支 付 方 式 參 計 畫 時 程 一 規 劃 期 ( ) 二 推 動 期 ( ) 三 實 施 期 ( ) 肆 試 辦 期 間 一 本 試 辦 計 畫 為 期 五 年, 並 在 試 辦 開 始 滿 一 年 後, 逐 年 由 健 保 局 與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醫 院 就 試 辦 情 況 提 出 檢 討, 在 健 保 局 與 試 辦 醫 院 雙 方 均 同 意 下, 訂 定 修 正 方 案, 若 有 一 方 無 法 同 意 修 正 方 案, 得 停 止 試 辦 二 試 辦 醫 院 於 試 辦 期 間 或 年 度 檢 討 時 經 查 醫 療 品 質 有 重 大 缺 失 者, 應 停 止 其 試 辦 醫 院 資 格 伍 計 畫 內 容 一 參 與 試 辦 醫 院 資 格 ( 一 ) 每 年 執 行 乳 癌 手 術 人 數 達 100 人 ( 註 ) 以 上, 且 已 發 展 乳 癌 之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或 protocols, 並 建 立 何 28

35 性 三 種 癌 症 常 用 的 治 療 方 式 為 手 術 化 學 治 療 與 放 射 治 療 如 果 第 一 次 手 術 沒 有 將 腫 瘤 完 全 切 除 乾 淨, 癌 細 胞 可 能 很 容 易 擴 散 第 一 次 化 學 治 療 如 果 沒 有 使 用 有 效 化 學 治 療 藥 物 與 足 夠 的 劑 量, 則 不 僅 無 法 達 到 治 療 效 果, 也 會 增 加 癌 症 抗 藥 性 導 致 復 發 與 轉 移 機 率 有 效 治 療 癌 症 放 射 治 療 劑 量 僅 7000 雷 得 (cgy), 心 臟 最 多 能 承 受 放 射 治 療 的 劑 量 為 5000 雷 得 (cgy), 肺 部 則 約 只 能 承 受 2000 雷 得 (cgy) 在 第 一 次 放 射 治 療 時, 如 果 沒 有 做 詳 細 的 治 療 計 畫, 正 確 針 對 腫 瘤 部 位 給 予 足 夠 劑 量, 不 僅 無 法 殺 死 癌 細 胞, 而 且 同 部 位 再 給 予 第 二 次 放 射 治 療 時, 正 常 組 織 累 積 劑 量 將 產 生 更 大 的 副 作 用 在 論 量 計 酬 支 付 制 度 且 無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機 制 的 環 境 下, 保 險 人 往 往 面 臨 無 法 分 辨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放 射 治 療 的 劑 量 是 否 正 確 或 是 被 濫 用 的 窘 境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目 的 不 外 是 治 療 好 疾 病 與 照 顧 好 病 人, 但 其 預 後 評 估 比 較 困 難, 而 存 活 率 是 評 估 癌 症 病 人 預 後 最 常 用 的 指 標, 因 此 癌 症 治 療 的 預 後 較 一 般 疾 病 容 易 測 量 如 果 癌 症 病 人 沒 有 接 受 有 效 正 確 的 診 斷 與 治 療, 癌 症 容 易 復 發 與 轉 移, 會 影 響 病 人 存 活 年 數, 甚 至 短 時 間 內 致 死 ; 雖 然 醫 學 上 無 法 保 證 每 次 治 療 成 功 率 為 百 分 之 百, 但 正 確 的 診 療 獲 得 好 的 預 後 機 率 一 定 比 較 高 先 進 國 家 診 療 癌 症 病 人 往 往 可 以 依 循 診 療 準 則 (practice guidelines 或 protocols), 因 此 保 險 人 與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皆 有 可 依 循 的 規 範, 癌 症 病 人 亦 可 獲 得 妥 善 的 醫 療 照 顧 服 務 國 內 短 時 間 內 對 於 癌 症 病 人 診 療 與 照 顧 服 務 準 則 尚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但 我 們 可 以 發 展 具 有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機 轉 的 癌 症 支 付 制 度, 創 造 合 理 的 醫 療 環 境, 讓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有 效 的 幫 助 癌 症 病 人, 同 時 又 可 27

3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壹 前 言 癌 症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其 療 效 佳 且 治 癒 機 會 大 ; 否 則, 不 僅 療 效 不 佳 且 耗 費 更 多 的 醫 療 資 源 某 醫 院 以 該 院 乳 癌 病 人 為 例 進 行 五 年 存 活 率 與 醫 療 費 用 分 析,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第 0 期 五 年 存 活 率 為 95.7%, 第 4 期 五 年 存 活 率 則 為 18.5% 醫 療 費 用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乳 癌 病 人 經 治 療 後, 再 復 發 者 之 醫 療 費 用 是 無 病 狀 態 者 的 6.7 倍, 而 第 4 期 乳 癌 病 人 的 醫 療 費 用 是 第 0 期 病 人 的 5 倍 多, 是 第 1 期 病 人 的 3 倍 多 但 如 果 只 做 到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癌 症 仍 不 足 以 獲 得 最 佳 療 效, 需 要 早 期 正 確 診 斷, 早 期 正 確 治 療, 癌 症 方 可 獲 得 最 佳 療 效 早 期 正 確 診 斷 有 賴 於 足 夠 且 有 效 的 檢 查, 才 可 以 提 供 正 確 癌 症 分 期, 進 而 使 癌 症 醫 療 團 隊 得 以 決 定 最 好 的 醫 療 策 略 早 期 正 確 治 療 不 但 需 給 予 足 夠 的 醫 療 服 務, 且 依 照 臨 床 實 驗 認 可 的 診 療 準 則 完 整 徹 底 的 執 行 治 療 在 目 前 論 量 計 酬 支 付 制 度 下, 並 無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機 制 的 醫 療 服 務,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沒 有 誘 因 提 供 有 效 的 檢 查 與 正 確 且 足 夠 的 醫 療 服 務, 另 保 險 人 為 控 制 醫 療 費 用, 常 會 刪 減 到 必 要 的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在 此 制 度 的 窘 境 下, 無 法 分 辨 刪 減 的 醫 療 服 務 是 否 真 的 是 浪 費 ;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窘 境 為 有 意 盡 全 力 提 供 病 人 醫 療 服 務, 但 同 時 必 需 考 慮 保 險 人 支 付 的 不 足 引 起 財 務 虧 損 在 論 量 計 酬 支 付 制 度 且 無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機 制 的 環 境 下, 因 為 無 有 效 為 病 人 規 劃 治 療, 而 使 得 病 人 持 續 回 來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反 而 使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獲 利 癌 症 治 療 只 有 一 次 機 會 這 句 話 道 出 癌 症 治 療 的 重 要 特 26

37 結 核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資 料 表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 個 案 管 理 員 :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 院 所 聯 絡 電 話 : 參 加 試 辦 計 畫 醫 師 名 單 醫 師 姓 名 身 份 證 號 符 合 資 格 代 碼 專 科 別 及 證 書 字 號 ( 或 受 訓 期 別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填 表 說 明 : 1 符 合 資 格 代 碼 :A-- 胸 腔 專 科 B-- 感 染 專 科 C-- 結 核 病 專 科 D-- 曾 接 受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結 核 病 學 訓 練 並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者 2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併 送 25

38 24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及 代 號 : 醫 事 機 構 負 責 人 : 醫 事 機 構 地 址 : 本 計 畫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檢 附 資 料 :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資 料 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醫 事 機 構 章 戳 ( 醫 療 院 所 印 章 ) ( 負 責 醫 師 印 章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結 核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申 請 書 本 醫 院 診 所 自 年 月 日 起 申 請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結 核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並 同 意 遵 循 本 計 畫 內 容 之 規 範 此 致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分 局 申 請 資 料 申 請 表 一

39 A A B B 完 成 未 完 成 申 報 第 二 階 段 費 用, 此 階 段 完 治 者, 另 申 請 完 治 相 關 費 用 第 7-9 為 連 續 服 藥 或 完 治 者, 並 登 錄 C.D.C 網 站 完 成 未 完 成 附 有 管 理 紀 錄 就 診 紀 錄 轉 診 紀 錄 者, 個 案 管 理 費 折 半 給 付 ( 每 案 每 月 250 元 ) 申 報 第 三 階 段 費 用, 此 階 段 完 治 者, 另 申 請 完 治 相 關 費 用 第 10-12, 為 連 續 服 藥 或 完 治 者, 並 登 錄 C.D.C 網 站 完 成 未 完 成 申 報 第 四 階 段 費 用, 此 階 段 完 治 者, 完 另 申 請 完 治 相 關 費 用 各 階 段 之 申 報 資 料 將 與 登 錄 C.D.C 資 料 比 對, 未 登 錄 之 個 案, 則 申 請 試 辦 計 畫 新 增 項 目 之 費 用 不 予 給 付, 健 保 局 各 分 局 並 依 本 試 辦 23 計 畫 之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原 則 做 費 用 審 核

40 附 件 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結 核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作 業 流 程 流 程 符 合 試 辦 計 畫 資 格 之 醫 事 機 構 填 送 申 請 書 及 醫 事 人 員 資 料 表 向 健 保 局 各 分 局 提 出 申 請 加 入 試 辦 計 畫 並 副 知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個 案 是 否 符 合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收 案 條 件 ( 主 診 斷 為 ), 由 加 入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醫 師 評 估 說 明 試 辦 醫 事 機 構 之 資 格 : 具 胸 腔 感 染 結 核 任 一 專 科 或 接 受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結 核 病 學 訓 練 並 獲 結 業 證 明 者 ( 俟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 簡 稱 C.D.C) 認 證 合 約 之 結 核 病 診 療 院 所 實 施 後, 醫 療 院 所 需 通 過 前 述 之 認 證 方 可 參 加 本 試 辦 計 畫 ) 符 合 收 案 條 件 時, 試 辦 院 所 須 進 入 C.D.C 之 網 站 登 錄 個 案 通 報 作 業 系 統 登 錄 方 式 及 內 容 請 依 C.D.C 規 劃 之 格 式 辦 理 個 案 經 檢 驗 確 認 診 斷 並 登 錄 C.D.C 網 站, 連 續 服 藥 3 完 成 未 完 成 申 報 第 一 階 段 費 用 第 4-6 連 續 服 藥 滿 3 並 登 錄 C.D.C 網 站 22

41 註 :1. 原 支 付 標 準 A1002C 結 核 病 完 成 治 療 費 依 現 行 申 報 方 式 申 請 費 用 2. 需 於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頁 上 登 錄 完 治 者, 完 治 時 此 費 用 與 P1326C(P1327C) 或 P1336C(P1337C) 或 P1346C(P1347C) 併 同 申 報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P1330C P1340C P1301C P1302C P1303C P1304C P1341C P1342C 診 療 項 目 特 殊 個 案 管 理 獎 勵 費 註 :1. 個 案 需 為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者 2. 於 完 治 時 併 報 本 項 特 殊 個 案 醫 師 照 護 診 察 費 註 :1. 個 案 需 為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者 2. 於 完 治 時 併 報 本 項 痰 液 抹 片 耐 酸 菌 顯 微 鏡 檢 註 : 不 得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13006C 重 複 申 報 支 付 點 數 分 枝 桿 菌 培 養 註 : 不 得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13012C 重 240 複 申 報 分 枝 桿 菌 藥 物 敏 感 性 試 驗 註 : 不 得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13015C 重 520 複 申 報 抗 酸 菌 鑑 定 註 : 不 得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13013C 重 440 複 申 報 結 核 病 個 案 DOTS(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 - course) 執 行 服 務 費 由 特 約 藥 局 或 設 有 藥 師 之 特 約 院 所 提 供 ( 每 月 ) 600 由 護 理 人 員 居 家 提 供 ( 每 月 ) 1200 註 : 1. 配 合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DOTS 推 廣 計 畫, 且 遵 照 其 DOTS 執 行 作 業 規 範 執 行 DOTS 服 務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得 申 報 本 項 費 用 2. 申 報 DOTS 執 行 服 務 之 個 案 以 占 所 照 護 結 核 病 個 案 之 30% 為 目 標,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則 應 全 力 推 動 3. 住 院 個 案 不 得 申 報 4.P1341C 及 P1342C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5. 如 於 病 患 開 始 治 療 或 結 束 治 療 當 月, 未 滿 三 十 天 者, 按 治 療 天 數 比 例 申 報 費 用 75 21

42 支 付 標 準 支 付 診 療 項 目 編 號 點 數 P1316C 第 一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 連 續 管 理 3 ) 註 : 個 案 經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確 定 診 斷, 通 報 且 連 續 投 藥 滿 三 後, 病 患 回 診 當 次 申 報 此 費 用 1500 P1317C 第 一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 未 連 續 管 理 3 ) 250/ 月 註 : 需 有 個 案 管 理 紀 錄 就 診 紀 錄 等 相 關 紀 錄 內 容, 方 予 每 案 每 月 個 案 管 理 費 折 半 給 付 P1310C 結 核 病 例 醫 師 確 診 診 察 費 註 :1. 需 符 合 P1316C 申 報 條 件, 併 同 申 報 2. 原 支 付 標 準 A1001C 結 核 病 例 發 現 診 察 費 依 現 行 申 報 方 式 申 請 費 用 P1326C 第 二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 連 續 管 理 3 ) 註 : 自 個 案 投 藥 第 四 起, 實 施 相 關 醫 療 檢 驗 並 持 續 投 藥 滿 P1327C 第 二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 未 連 續 管 理 3 ) 註 : 需 有 個 案 管 理 紀 錄 就 診 紀 錄 等 相 關 紀 錄 內 容, 方 予 每 案 每 月 個 案 管 理 費 折 半 給 付 250/ 月 P1336C 第 三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 連 續 管 理 ) 500/ 月 註 : 自 個 案 投 藥 第 七 起, 實 施 相 關 醫 療 檢 驗, 持 續 投 藥 至 病 例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確 認 完 成 治 療, 於 完 治 時 一 併 給 付 P1337C 第 三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 未 連 續 管 理 ) 250/ 月 註 : 需 有 個 案 管 理 紀 錄 就 診 紀 錄 等 相 關 紀 錄 內 容, 方 予 每 案 每 月 個 案 管 理 費 折 半 給 付 P1346C 第 四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 連 續 管 理 ) 500/ 月 註 : 自 個 案 投 藥 第 十 起 至 第 十 二, 實 施 相 關 醫 療 檢 驗, 持 續 投 藥 至 病 例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確 認 完 成 治 療, 於 完 治 時 一 併 給 付 P1347C 第 四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 未 連 續 管 理 ) 250/ 月 註 : 需 有 個 案 管 理 紀 錄 就 診 紀 錄 等 相 關 紀 錄 內 容, 方 予 每 案 每 月 個 案 管 理 費 折 半 給 付 P1320C 結 核 病 例 醫 師 完 成 治 療 診 察 費

43 附 件 一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結 核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通 則 : 一 本 試 辦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按 表 訂 項 目 及 點 數 辦 理, 未 訂 項 目 按 現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辦 理 二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各 階 段 結 核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按 本 標 準 所 定 點 數 支 付 ( 一 ) 每 一 階 段 必 須 符 合 連 續 管 理 ( 二 ) 每 一 階 段 至 少 需 鍵 入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資 料 庫 : 1. 一 次 胸 部 X 光 檢 查 結 果 ; 肺 外 結 核 者 ( 肋 膜 積 水 除 外 ) 第 二 階 段 後 免 輸 入 胸 部 X 光 檢 查 結 果 2. 一 次 驗 痰 結 果 ( 痰 培 養 陽 性 者 需 含 藥 物 敏 感 試 驗 結 果 ); 肺 外 結 核 者 ( 肋 膜 積 水 除 外 ) 第 二 階 段 後 免 輸 入 驗 痰 檢 查 結 果 3. 一 次 生 化 檢 查 結 果 4. 肺 外 結 核 者 第 一 階 段 需 輸 入 病 理 檢 查 或 結 核 菌 培 養 結 果 ( 三 ) 需 附 個 案 管 理 紀 錄 ( 每 月 乙 次 ) 就 診 紀 錄 三 不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者, 但 附 有 管 理 紀 錄 就 診 紀 錄 ( 如 為 院 所 轉 診, 請 加 附 轉 診 紀 錄 ) 者, 各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折 半 給 付 ( 即 按 P1317C P1327C P1337C P1347C 申 報 ) 19

44 染 源 流 動 及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菌 的 出 現, 間 接 降 低 醫 療 及 社 會 成 本 三 依 療 程 分 階 段 給 付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達 到 鼓 勵 醫 療 提 供 者 持 續 追 蹤 及 提 供 結 核 病 人 完 整 的 醫 療 照 護 捌 計 畫 評 估 本 計 畫 實 施 一 年 後, 由 疾 病 管 制 局 針 對 結 核 病 個 案 失 落 率 完 治 率 實 施 DOTS 與 否 對 完 治 率 之 影 響, 進 行 整 體 評 估 並 作 為 規 劃 下 期 計 畫 之 參 考 18

45 ( 二 ) 屬 本 計 畫 案 之 保 險 對 象, 其 當 次 就 診 主 屬 結 核 病 之 診 斷, 於 申 報 費 用 時,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之 案 件 分 類 應 填 E1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 應 填 E3, 住 院 案 件 之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之 給 付 類 別 應 填 F ( 三 )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以 核 實 方 式 申 報, 另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DOTS 執 行 服 務 費 醫 師 確 診 診 察 費 醫 師 完 成 治 療 診 察 費 特 殊 個 案 醫 師 照 護 診 察 費 特 殊 個 案 管 理 獎 勵 費 及 相 關 檢 驗 檢 查 之 醫 療 費 用 醫 令 類 別 請 填 2: 診 療 明 細 ( 四 ) 另 結 核 病 個 案 DOTS 執 行 服 務 費 (P1341C P1342C) 由 整 合 性 醫 療 體 系 內 之 實 際 提 供 服 務 之 院 所 申 報 ; 特 約 藥 局 申 報 藥 費 DOTS 執 行 服 務 費 時, 其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之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4: 結 核 病 個 案 DOTS 執 行 服 務 費 ( 五 ) 申 報 方 式 : 併 當 月 門 住 診 送 核 案 件 申 報 六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 一 ) 參 加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案 件,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檔 案 分 析 審 查, 經 檔 案 分 析 發 現 異 常 者, 應 予 以 輔 導 改 善, 經 輔 導 未 改 善 者, 得 以 加 重 審 查 或 全 審 核 減 費 用, 必 要 時 移 請 查 核 ( 三 ) 分 局 定 期 將 院 所 申 報 個 案 資 料 與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頁 檔 勾 稽 比 柒 預 期 效 益 對, 未 至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頁 登 錄 個 案 資 料 即 申 請 試 辦 計 畫 新 增 之 費 用 者, 該 部 分 費 用 不 予 給 付 一 鼓 勵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結 核 病 患 相 關 服 務 的 整 合, 以 提 高 醫 療 服 務 效 能 及 結 核 病 完 治 率 二 以 個 案 管 理 給 付 方 式 逐 步 達 成 降 低 結 核 病 病 患 失 落 率, 以 避 免 傳 17

46 照 護 費 折 半 給 付 ( 每 案 每 月 250 點 ) 16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 四 ) 配 合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DOTS 推 廣 計 畫, 且 遵 照 其 DOTS 執 行 作 業 規 範 執 行 DOTS 服 務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得 申 報 結 核 病 個 案 DOTS(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course, 以 下 簡 稱 DOTS) 執 行 服 務 費 二 建 立 個 案 管 理 制 度 ( 一 ) 醫 療 院 所 須 依 規 定 設 有 專 責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專 員, 以 達 全 程 治 療 管 理 之 目 標 ( 二 ) 參 與 本 試 辦 計 畫 院 所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結 核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作 業 流 程 ( 附 件 二 ) 予 以 醫 療 及 追 蹤 管 理, 並 依 規 定 於 各 階 段 治 療 完 成 後, 至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站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始 得 申 報 各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費 用 及 結 案 ( 三 ) 年 度 考 評 與 獎 勵 : 每 年 針 對 試 辦 醫 療 院 所 辦 理 年 度 考 評 一 次, 有 關 考 評 指 標 ( 例 如 : 完 治 率 失 落 率 驗 痰 率 Web 資 料 登 錄 完 整 性 等 ) 及 獎 勵 措 施, 將 另 行 召 集 專 家 會 議 訂 定 之 三 收 案 及 結 案 條 件 ( 一 ) 收 案 條 件 : 院 所 發 現 疑 似 個 案, 並 經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確 認 為 結 核 病 確 認 個 案 者, 得 參 加 本 試 辦 計 畫, 且 需 至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站 登 錄 相 關 資 料 另 結 核 病 患 完 治 一 年 後 再 發 病 者 視 同 新 個 案 ( 二 ) 結 案 條 件 : 完 成 個 案 管 理 與 醫 療 照 護 並 經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確 認 為 完 治 個 案, 並 至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站 登 錄 為 評 鑑 完 治 者 四 提 供 服 務 內 容 : 自 確 診 持 續 服 藥 至 完 治, 含 括 過 程 中 相 關 之 診 療 檢 驗 教 育 宣 導 及 追 蹤 管 理 等 五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 一 )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及 核 付 規 定,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第 二 章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及 支 付 規 定 辦 理

47 個 案 前 六 用 藥 治 療 時 有 嚴 重 副 作 用 需 停 藥 試 藥 之 個 案 肺 外 結 核 ( 肋 膜 積 水 者 除 外 ) 其 他, 經 結 核 病 診 療 諮 詢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者 A. 期 間 : 自 個 案 投 藥 第 十 起, 實 施 相 關 醫 療 檢 驗, 持 續 投 藥 至 病 例 經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確 認 完 成 治 療 B. 於 每 月 給 付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P1346C)500 點, 完 治 時 並 得 申 報 結 核 病 例 醫 師 完 成 治 療 診 察 費 (P1320C)1000 點 ; 另 如 為 多 重 抗 藥 性 個 案, 於 完 治 時 得 再 申 報 特 殊 個 案 管 理 獎 勵 費 (P1330C)2000 點 及 特 殊 個 案 醫 師 照 護 診 察 費 (P1340C)1000 點 C. 連 續 服 藥 超 過 第 十 三 起 者, 不 再 繼 續 給 付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惟 如 為 多 重 抗 藥 性 個 案, 於 完 治 時 得 申 報 特 殊 個 案 管 理 獎 勵 費 (P1330C)2000 點 及 特 殊 個 案 醫 師 照 護 診 察 費 (P1340C)1000 點 ( 二 )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給 予 全 額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給 付 : 1. 每 一 階 段 必 須 符 合 連 續 管 理 2. 每 一 階 段 至 少 需 鍵 入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資 料 庫 : (1) 一 次 胸 部 X 光 檢 查 結 果 ; 肺 外 結 核 者 ( 肋 膜 積 水 除 外 ) 第 二 階 段 後 免 輸 入 胸 部 X 光 檢 查 結 果 (2) 一 次 驗 痰 結 果 ( 痰 培 養 陽 性 者 需 含 藥 物 敏 感 試 驗 結 果 ); 肺 外 結 核 者 ( 肋 膜 積 水 除 外 ) 第 二 階 段 後 免 輸 入 驗 痰 檢 查 結 果 (3) 一 次 生 化 檢 查 結 果 (4) 肺 外 結 核 者 第 一 階 段 需 輸 入 病 理 檢 查 或 結 核 菌 培 養 結 果 3. 需 附 個 案 管 理 紀 錄 ( 每 月 乙 次 ) 就 診 紀 錄 ( 三 ) 不 符 合 上 述 全 額 個 案 管 理 給 付 條 件 者, 但 附 有 管 理 紀 錄 及 就 診 紀 錄 ( 如 為 院 所 轉 診, 請 加 附 轉 診 紀 錄 ) 者, 每 案 每 月 疾 病 管 理 15

48 伍 收 案 對 象 : 主 診 斷 碼 為 結 核 病 ( ) 之 病 患 陸 計 畫 內 容 :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一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 ( 一 ) 依 本 試 辦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 附 件 一 ) 辦 理, 餘 按 現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核 實 申 報, 個 案 經 檢 驗 檢 查 確 定 診 斷 後 連 續 服 藥 三 得 申 報 第 一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每 階 段 申 報 之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給 付 時 程 如 下 : 1. 第 一 階 段 ( 確 診 且 連 續 服 藥 三 ): A. 期 間 : 個 案 經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確 認 診 斷 通 報, 且 連 續 投 藥 滿 三 後 病 患 回 診 當 次 申 報 此 費 用 B. 內 含 第 一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P1316C)1500 點 及 結 核 病 例 醫 師 確 診 診 察 費 (P1310C)500 點 C. 給 付 費 用 :2,000 點 2. 第 二 階 段 ( 連 續 服 藥 第 四 至 第 六 ): A. 期 間 : 自 個 案 投 藥 第 四 起, 實 施 相 關 醫 療 檢 驗, 並 連 續 投 藥 滿 三 B. 內 含 第 二 階 段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P1326C)1500 點, 如 於 六 內 完 治, 並 得 申 報 結 核 病 例 醫 師 完 成 治 療 診 察 費 (P1320C)1000 點 3. 第 三 階 段 ( 連 續 服 藥 第 七 至 第 九 ): A. 期 間 : 自 個 案 投 藥 第 七 起, 實 施 相 關 醫 療 檢 驗, 持 續 投 藥 至 病 例 經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確 認 完 成 治 療 B. 於 完 治 前 每 月 給 付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P1336C)500 點, 如 於 九 內 完 治, 並 得 申 報 結 核 病 例 醫 師 完 成 治 療 診 察 費 (P1320C)1000 點, 於 完 治 時 一 併 給 付 4. 第 四 階 段 ( 連 續 服 藥 第 十 至 第 十 二 ), 本 階 段 需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 抗 藥 性 個 案 ( 含 多 重 抗 藥 性 個 案 ) 糖 尿 病 14

49 醫 療 費 用 約 6.74 億 元, 其 中 32.9% 為 病 房 費,8.1% 為 診 察 費,18.4% 為 藥 費,1.7% 為 藥 事 服 務 費,38.9% 為 其 他 診 療 相 關 費 用 ( 三 ) 合 計 支 出 金 額 9.62 億 元 參 計 畫 目 的 一 改 善 支 付 方 式, 鼓 勵 醫 療 提 供 者 確 實 擔 負 個 案 管 理 照 護 及 衛 教 之 責 任, 並 完 成 結 核 病 患 之 治 療, 以 提 昇 醫 療 品 質 二 加 強 疾 病 別 個 案 管 理 照 護 模 式 三 降 低 結 核 病 病 患 就 醫 失 落 率 四 提 高 結 核 病 個 案 完 治 率 肆 試 辦 院 所 醫 師 資 格 :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一 參 與 試 辦 院 所 資 格 : 需 為 本 保 險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俟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認 證 合 約 之 結 核 病 醫 療 院 所 實 施 後, 醫 療 院 所 需 通 過 前 述 之 認 證 合 約 方 可 參 加 本 試 辦 計 畫 二 參 與 試 辦 醫 師 資 格 : 具 胸 腔 感 染 結 核 任 一 專 科 或 曾 接 受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結 核 病 學 訓 練 並 獲 結 業 證 明 者 三 試 辦 院 所 通 報 結 核 病 發 現 新 案 達 100 人 以 上, 原 則 應 設 置 專 責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專 員 1 人, 並 應 依 個 案 增 加 比 率 酌 增 個 案 管 理 員 人 數 ; 惟 通 報 結 核 病 發 現 新 案 100 人 以 下 者 得 以 兼 任 人 員 任 之 四 上 一 年 發 現 結 核 病 新 案 50 例 ( 含 ) 以 上 者 建 議 成 立 結 核 病 治 療 管 理 委 員 會 並 定 期 開 會, 上 一 年 結 核 病 新 案 發 現 未 達 50 例 者 建 議 加 入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各 分 區 或 衛 生 局 成 立 之 結 核 病 診 療 諮 詢 小 組 病 歷 討 論 會 至 少 每 三 一 次 13

5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結 核 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壹 前 言 根 據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第 八 次 調 查 之 肺 結 核 盛 行 率 為 0.65%, 傳 染 性 肺 結 核 盛 行 率 為 0.06%, 與 第 七 次 調 查 (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 結 果, 肺 結 核 盛 行 率 為 1.29%, 傳 染 性 肺 結 核 盛 行 率 為 0.11% 相 較, 第 八 次 已 有 下 降 結 核 病 屬 報 告 傳 染 病, 其 醫 療 照 護 方 式 應 以 個 案 管 理 為 導 向, 以 彰 顯 治 療 成 效 及 避 免 傳 染 擴 散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提 供 之 資 料, 我 國 結 核 病 發 生 率 是 美 國 的 十 倍, 日 本 的 二 倍, 且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在 十 五 年 間 更 增 加 了 十 倍 以 上 台 灣 地 區 九 十 一 年 確 診 發 病 人 數 18,013 人, 發 生 率 為 每 十 萬 人 口 80.19, 結 核 病 死 亡 人 數 1,277 人, 每 十 萬 人 口 死 亡 率 5.68, 結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已 成 為 現 今 傳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之 首 要 ; 提 供 結 核 病 患 高 品 質 及 完 整 的 治 療 更 為 當 務 之 急 為 避 免 傳 染 源 流 動 及 抗 藥 性 結 合 病 菌 的 出 現, 健 保 局 以 試 辦 計 畫 方 式, 鼓 勵 醫 療 院 所 提 供 整 體 性 照 護 與 個 案 管 理, 以 提 昇 結 核 病 患 照 護 品 質 及 完 整 治 療, 使 結 核 病 能 確 實 完 治, 避 免 傳 染 源 流 動 及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菌 的 出 現 貳 本 試 辦 計 畫 第 一 期 健 保 局 結 核 病 健 保 支 付 概 況 一 費 用 支 出 :: 依 健 保 局 統 計 九 十 一 年 一 至 十 二 月 份, 主 診 斷 碼 為 結 核 病 ( ) 病 患 之 醫 療 費 用 ( 一 ) 門 診 方 面 花 費 約 2.88 億 元, 其 中 13.4% 為 診 察 費,14.9% 為 診 療 費,69.0% 為 藥 費,2.8% 為 藥 事 服 務 費 ( 二 ) 住 院 方 面 12

51 三 受 治 療 之 個 案, 宜 在 同 一 位 醫 師 之 療 程 中 完 成 試 辦 期 間, 每 位 個 案 僅 能 使 用 一 個 療 程 一 旦 中 途 放 棄 或 中 斷 治 療 超 過 一, 即 喪 失 參 與 試 辦 治 療 之 權 益 本 項 規 範 務 請 於 收 案 之 初 即 對 個 案 清 楚 說 明, 並 取 得 其 同 意 四 工 作 遷 移 等 因 素 需 做 轉 診 接 續 治 療 時, 該 個 案 治 療 之 醫 師 應 先 上 網 辦 理 轉 介 ( 轉 出 ) 程 序 後, 即 由 受 理 轉 診 之 醫 師 再 上 網 辦 理 轉 介 ( 轉 入 ) 程 序, 接 續 療 程 為 免 個 案 中 斷 治 療 超 過 一, 喪 失 治 療 之 權 益, 原 負 責 治 療 與 接 續 治 療 之 醫 師 應 儘 速 執 行 轉 介 程 序 11

52 院 所 開 始 收 案 及 登 錄 個 案 是 否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收 案 條 件 由 加 入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醫 師 確 認 符 合 收 案 條 件 時, 醫 師 進 入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之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網 站 ( 2/idcportal/) 登 錄 個 案 資 料 藥 物 治 療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辦 理 依 本 試 辦 計 畫 規 定 向 健 保 局 各 分 局 申 報 費 用 申 報 資 料 將 與 登 錄 資 料 做 比 對, 未 登 錄 報 備 者 其 費 用 不 予 給 付 附 件 二 健 保 局 各 分 局 依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原 則 做 費 用 審 核, 必 要 時 並 得 扣 減 該 院 所 後 續 之 全 配 民 額 健 申 康 請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網 頁 之 個 案 通 報 及 登 錄 系 統 說 明 一 參 與 試 辦 之 醫 師 需 透 過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行 文 至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所 轄 分 局 申 請, 待 分 局 核 准 後, 始 能 登 入 本 系 統 ( 網 址 : 二 醫 師 進 入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網 頁 後 登 入 試 辦 計 劃 登 錄 系 統 後, 可 以 點 選 病 人 管 理 選 項, 進 行 病 患 資 料 之 登 錄 維 護 及 查 詢 事 項 10

53 附 件 一 (1)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 4 支 付 制 度 試 辦 計 劃 (2) 給 付 類 別 請 填 : M 肝 炎 試 辦 計 畫 ( 三 ) 申 報 方 式 : 併 當 月 門 住 診 送 核 案 件 申 報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 四 ) 其 他 有 關 特 約 支 付 標 準 受 理 暫 付 轉 檔 之 基 本 邏 輯 檢 查 八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及 平 衡 申 復 等 作 業, 與 現 行 之 相 關 規 定 相 同 ( 一 ) 參 加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案 件,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檔 案 分 析 審 查, 經 檔 案 分 析 發 現 異 常 者, 應 予 以 輔 導 改 善, 經 輔 導 並 於 一 定 期 間 未 改 善 者, 得 以 加 重 審 查 或 全 審 核 減 費 用, 並 作 為 後 續 核 發 配 額 之 參 考 必 要 時 移 請 查 核 九 治 療 效 益 評 估 追 蹤 及 後 續 研 究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進 行 十 計 畫 經 費 ( 一 ) 慢 性 C 型 肝 炎 病 患 藥 物 治 療 費 用,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委 員 會 協 定 結 果 辦 理 ( 二 ) 慢 性 C 型 肝 炎 病 患 藥 物 治 療 之 療 效 評 估 追 蹤 及 後 續 研 究 等 相 關 經 費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支 應 十 一 本 計 畫 作 業 流 程 如 附 件 一 十 二 個 案 通 報 及 登 錄 系 統 如 附 件 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作 業 流 程 符 合 試 辦 計 畫 資 格 之 醫 事 機 構 填 送 申 請 書 向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各 分 局 提 出 申 請 加 入 試 辦 計 畫 須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說 明 ( 醫 師 ) 資 格 各 分 局 將 核 定 結 果 函 知 醫 事 機 構 9

54 申 請 參 與 此 項 試 辦 計 畫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 五 )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專 案 申 請, 醫 師 資 格 放 寬 部 分 比 照 BC 肝 炎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辦 理 五 管 理 登 錄 個 案 ( 一 ) 採 目 標 制 ( 二 ) 目 標 個 案 數 :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委 員 會 協 定 預 算 及 藥 價 議 定 結 果 訂 定 為 原 則, 本 局 得 視 配 額 使 用 情 形, 予 以 酌 減 每 次 分 配 額 度, 並 得 視 使 用 情 形 適 時 予 以 回 收, 再 分 配 使 用 ( 四 )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須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上 傳 個 案 資 料, 未 依 本 局 規 定 內 容 登 錄 相 關 資 訊, 或 經 本 局 審 查 發 現 登 載 不 實 者, 本 局 不 予 支 付 該 筆 費 用,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支 付 方 式 : ( 一 ) 藥 物 治 療 :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價 基 準 辦 理 ( 二 ) 其 他 診 療 項 目 :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採 核 實 申 報 七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 一 ) 門 診 : 1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與 現 行 核 實 申 報 方 式 相 同 2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 (1)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 E1 支 付 制 度 試 辦 計 劃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請 填 : H1 肝 炎 試 辦 計 畫 (3) 其 他 與 現 行 核 實 申 報 方 式 相 同 ( 二 ) 住 院 : 1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與 現 行 核 實 申 報 方 式 相 同 2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 8

55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價 基 準 辦 理 四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醫 師 ) 資 格 ( 一 ) 須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二 ) 醫 院 : 7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1. 須 具 有 消 化 系 內 科 專 科 或 小 兒 消 化 學 專 科 醫 師 及 病 理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惟 地 區 醫 院 之 病 理 科 專 科 醫 師 得 為 支 援 醫 師 2. 醫 師 資 格 為 前 開 醫 院 內 之 消 化 系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小 兒 消 化 學 ( 三 ) 基 層 院 所 : 專 科 醫 師 血 液 病 專 科 醫 師 腫 瘤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癌 症 專 科 醫 師 及 符 合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資 格 之 專 科 醫 師 ; 惟 前 開 非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需 先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其 肝 臟 病 理 組 織 檢 查, 得 依 代 檢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須 參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並 具 有 消 化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或 小 兒 消 化 學 專 科 醫 師 之 基 層 院 所, 且 該 社 區 醫 療 群 之 合 作 醫 院 或 後 送 醫 院 須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之 試 辦 醫 院 ; 惟 前 述 社 區 醫 療 群 之 組 織 運 作 若 屬 乙 型 社 區 醫 療 群 並 採 轉 診 模 式 者, 須 擇 定 一 家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試 辦 醫 院 為 後 送 醫 院 ( 四 ) 本 局 依 肝 癌 發 生 人 數 及 當 地 治 療 BC 型 肝 炎 之 醫 療 資 源 予 以 評 估, 對 於 BC 型 肝 炎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放 寬 醫 事 ( 醫 師 ) 服 務 機 構 資 格 如 下 : 1. 醫 師 資 格 放 寬 至 可 由 BC 肝 醫 療 資 源 充 足 區 符 合 本 試 辦 計 畫 資 格 之 醫 師 長 期 兼 任, 或 由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區 符 合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專 科 醫 師 且 其 專 任 院 所 未 加 入 本 試 辦 計 畫 者 長 期 兼 任, 惟 其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事 前 報 備 並 經 本 局 核 准 2. 上 述 資 格 1 之 兼 任 支 援 醫 師 人 數 如 經 評 估 仍 有 不 足, 得 視 情 形 放 寬 由 該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常 駐 之 內 科 或 家 醫 科 醫 師 參 與, 但 彼 等 必 須 先 接 受 消 化 系 醫 學 會 之 訓 練,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方 可

56 系 統 後, 可 以 點 選 病 人 管 理 選 項, 進 行 病 患 資 料 之 登 錄 維 護 及 查 詢 事 項 三 接 受 治 療 之 個 案, 宜 在 同 一 位 醫 師 之 療 程 中 完 成 試 辦 期 間, 每 位 個 案 僅 能 使 用 一 個 療 程 一 旦 中 途 放 棄 或 中 斷 治 療 超 過 一, 即 喪 失 參 與 試 辦 治 療 之 權 益 本 項 規 範 務 請 於 收 案 之 初 即 對 個 案 清 楚 說 明, 並 取 得 其 同 意 四 因 工 作 遷 移 等 因 素 需 做 轉 診 接 續 治 療 時, 該 個 案 治 療 之 醫 師 應 先 上 網 辦 理 轉 介 ( 轉 出 ) 程 序 後, 即 由 受 理 轉 診 之 醫 師 再 上 網 辦 理 轉 介 ( 轉 入 ) 程 序, 接 續 療 程 為 免 個 案 中 斷 治 療 超 過 一, 喪 失 治 療 之 權 益, 原 負 責 治 療 與 接 續 治 療 之 醫 師 應 儘 速 執 行 轉 介 程 序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一 目 的 配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加 強 肝 炎 防 治 計 畫 之 推 動, 加 強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C 型 肝 炎 藥 物 治 療 照 護 品 質 二 給 付 範 圍 慢 性 C 型 肝 炎 病 患 之 藥 物 治 療 三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6

57 院 所 開 始 收 案 及 登 錄 個 案 是 否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收 案 條 件 由 加 入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醫 師 確 認 符 合 收 案 條 件 時, 醫 師 進 入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之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網 站 ( 2/idcportal/) 登 錄 個 案 資 料 藥 物 治 療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辦 理 依 本 試 辦 計 畫 規 定 向 健 保 局 各 分 局 申 報 費 用 申 報 資 料 將 與 登 錄 資 料 做 比 對, 未 登 錄 報 備 者 其 費 用 不 予 給 付 附 件 二 健 保 局 各 分 局 依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原 則 做 費 用 審 核, 必 要 時 並 得 扣 減 該 院 所 後 續 之 全 配 民 額 健 申 康 請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網 頁 之 個 案 通 報 及 登 錄 系 統 說 明 一 參 與 試 辦 之 醫 師 需 透 過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行 文 至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所 轄 分 局 申 請, 待 分 局 核 准 後, 始 能 登 入 本 系 統 ( 網 址 : 二 醫 師 進 入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網 頁 後 登 入 試 辦 計 劃 登 錄 5

58 附 件 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作 業 流 程 符 合 試 辦 計 畫 資 格 之 醫 事 機 構 填 送 申 請 書 向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各 分 局 提 出 申 請 加 入 試 辦 計 畫 須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說 明 ( 醫 師 ) 資 格 各 分 局 將 核 定 結 果 函 知 醫 事 機 構 4

59 ( 二 ) 住 院 :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請 填 : H1 肝 炎 試 辦 計 畫 (3) 其 他 與 現 行 核 實 申 報 方 式 相 同 1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與 現 行 核 實 申 報 方 式 相 同 2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 (1)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 4 支 付 制 度 試 辦 計 劃 (2) 給 付 類 別 請 填 : M 肝 炎 試 辦 計 畫 ( 三 ) 申 報 方 式 : 併 當 月 門 住 診 送 核 案 件 申 報 ( 四 ) 其 他 有 關 特 約 支 付 標 準 受 理 暫 付 轉 檔 之 基 本 邏 輯 檢 查 及 平 衡 申 復 等 作 業, 與 現 行 之 相 關 規 定 相 同 八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 一 ) 參 加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案 件,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檔 案 分 析 審 查, 經 檔 案 分 析 發 現 異 常 者, 應 予 以 輔 導 改 善, 經 輔 導 並 於 一 定 期 間 未 改 善 者, 得 以 加 重 審 查 或 全 審 核 減 費 用, 並 作 為 後 續 核 發 配 額 之 參 考, 必 要 時 移 請 查 核 九 治 療 效 益 評 估 追 蹤 及 後 續 研 究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進 行 十 計 畫 經 費 ( 一 ) 慢 性 B 型 肝 炎 病 患 藥 物 治 療 費 用,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委 員 會 協 定 結 果 辦 理 ( 二 ) 慢 性 B 型 肝 炎 病 患 藥 物 治 療 之 療 效 評 估 追 蹤 及 後 續 研 究 等 相 關 經 費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支 應 十 一 本 計 畫 作 業 流 程 如 附 件 一 十 二 個 案 通 報 及 登 錄 系 統 如 附 件 二 3

60 資 格 之 醫 師 長 期 兼 任, 或 由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區 符 合 本 試 辦 計 畫 之 專 科 醫 師 且 其 專 任 院 所 未 加 入 本 試 辦 計 畫 者 長 期 兼 任, 惟 其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事 前 報 備 並 經 本 局 核 准 2. 上 述 資 格 1 之 兼 任 支 援 醫 師 人 數 如 經 評 估 仍 有 不 足, 得 視 情 形 放 寬 由 該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常 駐 之 內 科 或 家 醫 科 醫 師 參 與, 但 彼 等 必 須 先 接 受 消 化 系 醫 學 會 之 訓 練,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方 可 申 請 參 與 此 項 試 辦 計 畫 ( 五 )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專 案 申 請, 醫 師 資 格 放 寬 部 分 比 照 BC 肝 炎 醫 療 五 管 理 登 錄 個 案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辦 理 ( 一 ) 採 目 標 制 ( 二 ) 目 標 個 案 數 :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委 員 會 協 定 預 算 及 藥 價 議 定 結 果 訂 定 為 原 則, 本 局 得 視 配 額 使 用 情 形, 予 以 酌 減 每 次 分 配 額 度, 並 得 視 使 用 情 形 適 時 予 以 回 收, 再 分 配 使 用 ( 三 )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須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上 傳 個 案 資 六 支 付 方 式 : 料, 未 依 本 局 規 定 內 容 登 錄 相 關 資 訊, 或 經 本 局 審 查 發 現 登 載 不 實 者, 本 局 不 予 支 付 該 筆 費 用,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一 ) 藥 物 治 療 :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價 基 準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辦 理 ( 二 ) 其 他 診 療 項 目 :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採 核 實 申 報 七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 一 ) 門 診 : 1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醫 令 清 單 與 現 行 核 實 申 報 方 式 相 同 2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 (1)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 E1 支 付 制 度 試 辦 計 劃 2

61 目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1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93 年 修 訂 版 ) 配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加 強 肝 炎 防 治 計 畫 之 推 動, 加 強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B 型 肝 炎 藥 物 治 療 照 護 品 質 二 給 付 範 圍 慢 性 B 型 肝 炎 病 患 之 藥 物 治 療 三 藥 品 給 付 規 定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價 基 準 辦 理 四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醫 師 ) 資 格 ( 一 ) 須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二 ) 醫 院 : 1. 須 具 有 消 化 系 內 科 專 科 或 小 兒 消 化 學 專 科 醫 師 及 病 理 科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惟 地 區 醫 院 之 病 理 科 專 科 醫 師 得 為 支 援 醫 師 2. 醫 師 資 格 為 前 開 醫 院 內 之 消 化 系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小 兒 消 化 學 專 科 醫 師 血 液 病 專 科 醫 師 腫 瘤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癌 症 專 科 醫 師 及 符 合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資 格 之 專 科 醫 師 ; 惟 前 開 非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需 先 照 會 消 化 系 專 科 醫 師 其 肝 臟 病 理 組 織 檢 查, 得 依 代 檢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三 ) 基 層 院 所 : 須 參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醫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並 具 有 消 化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或 小 兒 消 化 學 專 科 醫 師 之 基 層 院 所, 且 該 社 區 醫 療 群 之 合 作 醫 院 或 後 送 醫 院 須 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及 C 型 肝 炎 治 療 試 辦 計 畫 ( 以 下 簡 稱 本 計 畫 ) 之 試 辦 醫 院 ; 惟 前 述 社 區 醫 療 群 之 組 織 運 作 若 屬 乙 型 社 區 醫 療 群 並 採 轉 診 模 式 者, 須 擇 定 一 家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試 辦 醫 院 為 後 送 醫 院 ( 四 ) 本 局 依 肝 癌 發 生 人 數 及 當 地 治 療 BC 型 肝 炎 之 醫 療 資 源 予 以 評 估, 對 於 BC 型 肝 炎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放 寬 醫 事 ( 醫 師 ) 服 務 機 構 資 格 如 下 : 1. 醫 師 資 格 放 寬 至 可 由 BC 肝 醫 療 資 源 充 足 區 符 合 本 試 辦 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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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定生老病死 溫度決定生老病死作者: 馬悅淩 江蘇文藝出版社 1 受寒涼的途徑 我遇到的許多患癌症或其他重病的人 都有受寒涼的經歷 一位 44 歲的女士 患有肺癌 骨癌 腎癌 該女士總是發低熱 常規治 療一個月後效果不明顯 CT 檢查發現肺部有兩個腫塊 又繼續做進一步檢查 結果令所有人大吃一驚 腫瘤已全身轉移 3 個月後去世 家人不能理解 說 她身體一向不錯 很少生病 只是這一兩年身體弱一些 怎麼會突然得這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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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卫 计 委 的 规 划, 对 于 县 级 医 院 主 要 做 一 下 工 作 加 强 临 床 重 点 专 科 建 设, 提 升 县 级 医 院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并 配 备 与 专 科 建 设 目 标 一 致 的 适 宜 设 备 1. 县 医 院 除 了 将 健 全 一 级 诊 疗 首 批 卫 计 委 重 点 扶 持 500 家 县 医 院 名 单 公 布 新 医 改 以 来, 分 级 诊 疗 强 基 层 一 直 都 是 重 点, 县 级 医 疗 市 场 增 长 快 速, 但 是 离 最 理 想 的 状 态 仍 有 较 大 的 差 距, 大 医 院 尤 其 是 知 名 的 三 甲 医 院 仍 是 人 满 为 患, 离 达 到 县 域 就 诊 率 达 到 90%, 基 本 做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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