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桃園高中96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新生手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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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 准 文 號 :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A 號 函 備 查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主 委 學 校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電 話 : 轉 103 或 128 傳 真 : 網 址 : 電 子 信 箱 :regi@tngs.tn.edu.tw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備 註 簡 章 發 售 日 期 集 體 購 買 :105 年 2 月 15 日 起 個 別 購 買 :105 年 2 月 15 日 起 應 屆 畢 業 生 向 原 就 讀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依 各 國 中 規 定 時 間 學 生 向 各 國 中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51 頁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報 名 國 中 端 集 體 報 名 : 105 年 6 月 13~15 日 ( 星 期 一 ~ 三 ) 8:30~12:00;13:30~17:00 個 別 報 名 ( 詳 閱 簡 章 第 10 頁 ): 105 年 6 月 13~15 日 ( 星 期 一 ~ 三 ) 8:30~12:00;13:30~17:00 各 國 中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開 放 網 路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日 期 :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17:00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請 依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時 段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名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0 頁 報 名 地 點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電 話 : #103 網 址 : 領 取 准 考 證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集 體 報 名 由 國 中 派 員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統 一 領 取 個 別 報 名 於 報 名 完 成 時 領 取 各 考 場 公 布 試 場 分 配 表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12:00 前 考 生 可 於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為 維 護 試 場 環 境 品 質,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六 )15:00~17:00 至 考 場 認 識 環 境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詳 閱 簡 章 第 13 頁 公 布 題 本 和 參 考 答 案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14: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8:00~12:00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傳 真 至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辦 理 受 理 單 位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電 話 : #103 地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申 訴 處 理 公 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結 果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4:00 前 申 訴 表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以 郵 戳 為 憑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查 詢 網 址 : 受 理 單 位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電 話 : #103 地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測 驗 分 數 查 詢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8:00 網 路 開 放 查 詢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分 數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電 話 : #103 網 址 : 測 驗 分 數 複 查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8:00~12:00 開 放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8:00 至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24:00 網 址 :

3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備 註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8:00~15:00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非 臺 南 區 學 生 個 別 報 名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8:00~15:00 學 生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向 註 冊 組 ( 或 承 辦 人 員 ) 繳 交 家 長 簽 章 之 選 填 志 願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將 志 願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等 送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請 依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時 段 至 指 定 地 點 或 網 站 辦 理 選 填 志 願,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5 頁 受 理 單 位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電 話 : #103 地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公 告 分 發 結 果 及 放 榜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12:00 查 詢 分 發 結 果 服 務 網 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6 頁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網 址 :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8:00~ 15:00 請 親 自 至 右 列 單 位 辦 理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7 頁 報 到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9:00~12:00 請 錄 取 學 生 到 各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受 理 單 位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電 話 : #103 網 址 : 如 錄 取 學 校 另 有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者, 則 從 其 規 定 放 棄 截 止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2:00 前 申 訴 期 限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8:00 前 註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15 條 :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應 擇 一 就 學 區 報 考 並 據 以 分 發, 不 以 其 具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籍 所 在 地 就 學 區 為 限 2.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異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3. 本 日 程 表 時 間 採 24 小 時 制

4 目 次 壹 總 則 1 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2 參 試 務 作 業 10 一 報 考 資 格 10 二 報 名 辦 法 10 三 考 試 科 目 和 日 期 13 四 考 試 地 點 14 五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14 六 分 數 查 詢 14 七 分 數 複 查 14 八 分 數 使 用 15 九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15 肆 分 發 作 業 15 一 選 填 志 願 15 二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15 三 分 發 方 式 16 四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16 五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17 伍 報 到 入 學 17 陸 其 他 17 i

5 附 件 附 件 一 臺 南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19 附 件 二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20 附 件 三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22 附 件 四 報 名 委 託 書 23 附 件 五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24 附 件 六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25 附 件 七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26 附 件 八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務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27 附 件 九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志 願 表 28 附 件 十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報 名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志 願 表 29 附 件 十 一 分 發 繳 表 委 託 書 30 附 件 十 二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31 附 件 十 三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32 附 件 十 四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38 附 件 十 五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發 結 果 申 訴 表 39 附 件 十 六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40 附 錄 附 錄 一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示 例 41 附 錄 二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43 附 錄 三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場 規 則 44 附 錄 四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46 附 錄 五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國 民 中 學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48 附 錄 六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51 ii

6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壹 總 則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簡 章 )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以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核 定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應 遵 行 事 項 並 經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會 址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審 查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核 定 本 委 員 會 係 由 臺 南 區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聯 合 組 成 各 校 校 名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 頁, 招 生 名 額 及 各 項 說 明 請 詳 細 參 閱 3 至 9 頁 符 合 本 簡 章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報 名 參 加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考 生,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後, 依 各 校 所 定 之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錄 取 門 檻 本 測 驗 分 數 及 志 願 進 行 電 腦 分 發 作 業, 並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定 學 生 之 錄 取 學 校 班 別 凡 不 符 本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者, 本 委 員 會 得 取 消 其 報 名 分 發 或 錄 取 資 格, 已 完 成 報 名 者, 其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有 關 簡 章 發 售 日 期 地 點 等 事 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51 頁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本 簡 章 亦 可 由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

7 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招 生 學 校 名 稱 頁 碼 國 立 臺 南 第 二 高 級 中 學 3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4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5 國 立 臺 南 家 齊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6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中 學 7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8 臺 南 市 立 大 灣 高 級 中 學 9-2 -

8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第 二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南 市 北 區 北 門 路 二 段 125 號 電 話 網 址 傳 真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社 會 科 學 班 不 限 英 語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評 選 方 式 備 註 一 錄 取 門 檻 :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英 語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自 然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社 會 科 達 B 以 上 二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105 年 臺 南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英 語 考 科 加 數 學 考 科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三 總 分 同 分 比 序 原 則 : 參 酌 順 序 為 英 語 科 數 學 科 社 會 科 國 文 科 自 然 科 之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三 等 級 四 標 示 成 績 四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址 : 二 交 通 資 訊 : 1. 由 火 車 前 站 出 口 右 轉 北 門 路,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後 開 元 路 橋 前 左 轉 到 校 2. 臺 南 市 公 車 : (1)9 18 路, 在 兵 配 場 站 下 沿 公 園 路 往 北, 右 轉 公 園 北 路 步 行 約 5 分 鐘 (2)2 5 6 路, 在 臺 南 公 園 站 下 沿 北 門 路 往 北 步 行 約 3 分 鐘 3. 興 南 客 運 : (1) 號, 安 工 大 灣 大 內 (105) 支 線 ( 臺 南 二 中 ) (2) 麻 豆 佳 里 線 : ( 臺 南 公 園 ) - 3 -

9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南 市 東 區 民 族 路 一 段 1 號 電 話 網 址 傳 真 外 加 名 額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數 理 科 學 教 育 班 男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評 選 方 式 一 錄 取 門 檻 :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達 4 級 分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達 A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自 然 科 達 A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英 語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社 會 科 達 B++ 以 上 二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數 學 科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及 自 然 科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表 : 錄 取 順 序 會 考 成 績 (A++)x2 科 (A++)x1 科 (A++)x1 科 (A+)x2 科 (A+)x1 科 (A)x2 科 等 級 標 示 (A+)x1 科 (A)x1 科 (A)x1 科 2. 若 仍 有 同 分 情 況, 則 以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及 英 語 科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表 : 錄 取 順 序 會 考 成 績 (A++)x2 科 (A++)x1 科 (A++)x1 科 (A+)x2 科 (A+)x1 科 (A)x2 科 備 註 等 級 標 示 (A+)x1 科 (A)x1 科 (A)x1 科 3. 若 仍 有 同 分 情 況, 則 以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社 會 科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錄 取 順 序 如 下 :A++ A+ A 三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址 : 二 交 通 資 訊 : 搭 乘 火 車 區 間 車 至 臺 南 火 車 站 下 車, 出 火 車 站 後 站 步 行 約 7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 4 -

10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電 話 網 址 傳 真 外 加 名 額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國 際 人 文 科 學 班 女 英 語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理 工 醫 學 班 女 英 語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評 選 方 式 備 註 一 錄 取 門 檻 : 1. 國 際 人 文 科 學 班 :(1)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達 B++ 以 上 (2)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達 4 級 分 以 上 (3)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社 會 科 達 B++ 以 上 2. 理 工 醫 學 班 :(1)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達 B++ 以 上 (2)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達 4 級 分 以 上 (3)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自 然 科 達 B++ 以 上 二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英 語 科 及 數 學 科 總 分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下 : 1. 國 際 人 文 科 學 班 : (1) 特 招 英 語 科 (2) 特 招 數 學 科 (3) 會 考 國 文 科 (A++) (4) 會 考 社 會 科 (A++) (5) 會 考 英 語 科 (A++) (6) 會 考 數 學 科 (A++) (7) 會 考 國 文 科 (A+) (8) 會 考 社 會 科 (A+) (9) 會 考 英 語 科 (A+) (10) 會 考 數 學 科 (A+) (11) 會 考 國 文 科 (A) (12) 會 考 社 會 科 (A) (13) 會 考 英 語 科 (A) (14) 會 考 數 學 科 (A) (15) 會 考 國 文 科 (B++) (16) 會 考 社 會 科 (B++) (17) 會 考 英 語 科 (B++) (18) 會 考 數 學 科 (B++) 之 順 序 2. 理 工 醫 學 班 : (1) 特 招 數 學 科 (2) 特 招 英 語 科 (3) 會 考 自 然 科 (A++) (4) 會 考 國 文 科 (A++) (5) 會 考 數 學 科 (A++) (6) 會 考 英 語 科 (A++) (7) 會 考 自 然 科 (A+) (8) 會 考 國 文 科 (A+) (9) 會 考 數 學 科 (A+) (10) 會 考 英 語 科 (A+) (11) 會 考 自 然 科 (A) (12) 會 考 國 文 科 (A) (13) 會 考 數 學 科 (A) (14) 會 考 英 語 科 (A) (15) 會 考 自 然 科 (B++) (16) 會 考 國 文 科 (B++) (17) 會 考 數 學 科 (B++) (18) 會 考 英 語 科 (B++) 之 順 序 三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址 : 二 交 通 資 訊 : 火 車 北 站, 搭 2 路 公 車 至 大 南 門 站 下 車, 步 行 約 5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 5 -

11 校 名 國 立 臺 南 家 齊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健 康 路 一 段 342 號 電 話 #2130 網 址 傳 真 外 加 名 額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數 理 特 色 班 不 限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評 選 方 式 備 註 一 錄 取 門 檻 :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英 語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自 然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社 會 科 達 B 以 上 二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105 年 臺 南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數 學 考 科 成 績 之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成 績 相 同 時, 其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為 數 學 科 自 然 科 英 語 科 國 文 科 社 會 科 之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三 等 第 四 標 示 成 績 三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址 : 二 交 通 資 訊 : 搭 乘 火 車 區 間 車 至 臺 南 火 車 站 下 車 後 搭 乘 高 雄 客 運 2 路 0 左 0 右 公 車 至 家 齊 女 中 站 下 車, 步 行 1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門 口 - 6 -

12 校 名 國 立 新 營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民 權 路 101 號 電 話 網 址 傳 真 外 加 名 額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數 理 班 不 限 數 學 英 語 詳 如 說 明 評 選 方 式 備 註 一 錄 取 門 檻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或 自 然 科 至 少 一 科 達 B++ 以 上 二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以 105 學 年 度 臺 南 區 聯 合 辦 理 之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數 學 科 及 英 語 科 總 分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參 酌 順 序 為 :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數 學 科 成 績 2. 若 仍 有 同 分 情 況, 以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英 語 科 成 績 3. 若 仍 有 同 分 情 況, 其 同 分 參 酌 依 序 為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自 然 數 學 國 文 英 語 社 會 之 三 等 第 四 標 示 成 績 4. 若 仍 有 同 分 情 況, 以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成 績 三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課 程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址 : 二 交 通 資 訊 : 公 車 : 搭 乘 新 營 客 運 至 離 新 營 高 中 最 近 站 牌 下 車 ( 站 牌 : 文 化 局, 流 行 之 星 ) 火 車 : 搭 乘 火 車 至 新 營 火 車 站 下 車, 出 火 車 站 後, 步 行 由 三 民 路 接 民 權 路 右 轉, 即 可 至 本 校 ( 新 營 高 中 ), 全 長 約 1.5 公 里 - 7 -

13 校 名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744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三 舍 里 大 順 六 路 12 巷 6 號 電 話 轉 8003 網 址 傳 真 外 加 名 額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科 學 人 文 班 不 限 英 語 數 學 詳 如 說 明 評 選 方 式 備 註 一 錄 取 門 檻 :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自 然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達 4 級 分 以 上 二 測 驗 科 目 及 計 分 : 採 計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英 語 科 數 學 科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如 下 : 總 分 = 英 語 科 分 數 + 數 學 科 分 數 三 錄 取 方 式 : 按 總 分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參 酌 : 特 招 英 語 科 特 招 數 學 科 105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會 考 數 學 科 會 考 自 然 科 會 考 英 語 科 會 考 社 會 科 之 三 等 第 四 標 示 成 績 四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考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二 交 通 資 訊 : 1. 搭 乘 火 車 區 間 車 至 南 科 火 車 站 下 車, 出 火 車 站 後 站 步 行 約 10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或 搭 乘 園 區 免 費 接 駁 專 車 約 3 分 鐘 到 校 2. 臺 南 市 公 車 動 態 系 統 : 經 行 南 科 實 中 站 ( 橘 12 綠 2 綠 3 線 ) 3. 自 行 開 車 : 台 19 甲 線 與 西 拉 雅 大 道 的 交 叉 路 口 備 註 本 校 無 校 車, 如 有 需 要 可 洽 民 營 業 者 詳 細 資 訊 請 見

14 校 名 臺 南 市 立 大 灣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文 賢 街 68 巷 1 號 電 話 #13 網 址 傳 真 核 定 班 名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特 招 測 驗 採 計 科 目 同 分 參 酌 數 理 特 色 班 不 限 英 語 數 學 詳 如 評 選 方 式 評 選 方 式 一 錄 取 門 檻 :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英 語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國 文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自 然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社 會 科 達 B+ 以 上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寫 作 測 驗 達 4 級 分 以 上 二 測 驗 科 目 及 計 分 : 採 計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英 語 科 數 學 科 成 績 計 分 方 式 如 下 : 三 錄 取 方 式 : 總 分 = 數 學 科 分 數 *1.5+ 英 語 科 分 數 依 總 分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參 酌 : 特 招 數 學 科 特 招 英 語 科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數 學 科 會 考 自 然 科 會 考 國 文 科 會 考 英 語 科 會 考 社 會 科 之 三 等 級 四 標 示 成 績 四 依 學 生 成 績 與 志 願 序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備 註 一 本 校 特 色 招 生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校 網 址 : 二 本 校 備 有 學 生 專 車 供 學 生 搭 乘 ( 限 臺 南 市 地 區 ) - 9 -

15 参 試 務 作 業 一 報 考 資 格 ( 一 )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或 修 畢 國 民 中 學 3 年 課 程 者 ( 二 ) 依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 三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之 同 等 學 力 者 : 1.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校 修 習 三 年 級 課 程,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2.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參 加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階 段 之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二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3.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級 補 習 學 校 修 業 期 滿,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4. 經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5.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資 格 6. 持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相 當 於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肄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之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7. 持 國 外 相 當 於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肄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備 註 : (1)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2)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 應 檢 附 經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可 持 下 列 文 件 至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 1.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2.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3. 國 民 身 分 證 ( 無 身 分 證 者 提 供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證 戶 籍 謄 本 居 留 證 之 一 即 可 ) 二 報 名 辦 法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1. 集 體 報 名 : 凡 本 區 所 屬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由 所 就 讀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臺 南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見 附 件 一 ) 2. 個 別 報 名 :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與 跨 就 學 區 報 名 之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 網 址 : 後,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詳 見 ( 五 ) 報 名 流 程 和 應 備 資 料

16 備 註 :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參 加 特 色 招 ( 二 ) 報 名 日 期 和 時 間 : 生 者, 應 擇 一 就 學 區 報 考 並 據 以 分 發, 不 以 其 具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籍 所 在 地 就 學 區 為 限 1. 集 體 報 名 :105 年 6 月 13~15 日 ( 星 期 一 ~ 三 )8:30~12:00;13:30~17:00, 請 各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報 名 2. 個 別 報 名 : 先 上 網 報 名 ( 網 址 :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 三 ) 報 名 地 點 : 後, 再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名 (1) 開 放 網 路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時 間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17:00 (2)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13~15 日 ( 星 期 一 ~ 三 ) 8:30~12:00;13:30~17:00 1. 集 體 報 名 : 考 生 所 就 讀 學 校 2. 個 別 報 名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 ( 四 )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 含 考 試 和 分 發 入 學 ): (1)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A.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B.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3)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減 30%,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2. 繳 費 方 式 :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1) 集 體 報 名 :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105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前 向 原 就 讀 國 中 繳 交 報 名 費, 再 由 學 校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或 開 立 公 庫 支 票, 抬 頭 請 務 必 正 確 填 寫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全 體 報 名 學 生 合 計 金 額 開 立 1 張 即 可 ) (2) 個 別 報 名 : 請 至 報 名 現 場 繳 費 3.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 五 ) 報 名 流 程 和 應 備 資 料 : 1. 集 體 報 名 : 國 中 端 依 據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報 名 作 業 簡 易 操 作 說 明 內 容 辦 理 考 生 應 繳 給 就 讀 國 中 資 料 (1)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2)104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1 張 ( 或 電 子 檔 ) 各 國 中 應 繳 給 本 區 主 辦 學 校 資 料 (1) 報 名 資 料 檔 ( 含 考 生 相 片 電 子 檔 ) (2) 考 生 名 冊 (3)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名 冊 (4) 非 冷 氣 試 場 學 生 名 冊 (5)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名 冊

17 (3)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4)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註 3),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生 (5)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證 明 文 件 (6) 報 名 費 (6) 其 它 書 面 表 單 (7)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或 公 庫 支 票 註 :1. 凡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應 另 附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2. 本 考 試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不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三 )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需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十 二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十 三 )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2. 個 別 報 名 : (1) 考 生 請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17:00 自 行 上 網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資 料 ( 網 址 : 報 名 相 片 規 格 請 參 閱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第 3. 點 並 於 確 認 無 誤 後, 以 白 色 A4 規 格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含 正 反 面 ) 在 所 列 印 個 別 報 名 表 指 定 位 置 使 用 戶 口 名 簿 者, 應 將 影 本 浮 貼 於 個 別 報 名 表 (2) 考 生 務 必 於 105 年 6 月 13~15 日 ( 星 期 一 ~ 三 )8:30~12:00;13:30~17:00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攜 帶 應 繳 資 料 ( 詳 見 下 表 ) 親 自 或 委 託 (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四 )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 現 場 繳 交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經 審 查 完 畢, 始 完 成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3) 採 現 場 審 件, 並 於 個 別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電 腦 和 印 表 機 提 供 考 生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4) 完 成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後, 現 場 發 給 准 考 證 考 生 應 繳 資 料 (1)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戶 口 名 簿 ) 正 本 (2) 網 路 列 印 之 個 別 報 名 表 (3) 報 名 費 (4)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5)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應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註 3),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生 (6)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證 明 文 件 (7)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 同 個 別 報 名 表 通 訊 處 ), 並 各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 標 準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註 :1. 凡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應 另 附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二 )

18 2. 本 考 試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不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三 ) 3.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需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十 二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十 三 )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本 委 員 會 向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委 員 會 取 得 考 生 會 考 相 關 資 料, 該 項 資 料 限 用 於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試 務 分 發 與 入 學 報 到 各 項 作 業 2.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檔 報 名 考 生 名 冊 及 報 名 費, 請 國 中 端 親 送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 3. 考 生 報 名 相 片 電 子 檔, 請 使 用 104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所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合 或 拍 攝 時 間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4.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考 試 服 務 辦 法 ( 依 據 :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 辦 理 報 名 5.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2 吋 相 片 1 張, 向 各 考 場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補 發 6.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學 生, 如 因 不 及 取 得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得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切 結 於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繳 交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正 式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後, 先 准 其 報 考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使 用 冷 氣, 冷 氣 溫 度 以 設 定 於 攝 氏 26~28 度 為 原 則 因 冷 氣 開 放 係 屬 服 務 措 施, 若 臨 時 發 生 跳 電 冷 氣 故 障, 無 法 修 復, 將 開 啟 門 窗 及 風 扇,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考 生 若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另 填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三 ), 選 擇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三 考 試 科 目 和 日 期 : ( 一 ) 考 試 科 目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包 含 數 學 及 英 語, 考 試 科 目 皆 為 4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各 考 試 科 目 作 答 時 間 及 命 題 依 據 如 下 : 考 試 科 目 作 答 時 間 題 數 和 題 型 命 題 依 據 數 學 60 分 鐘 選 擇 題 :1~25 題 題 型 : 單 選 題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及 其 延 伸 應 用 英 語 60 分 鐘 選 擇 題 :1~40 題 題 型 : 單 題 與 題 組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英 語 /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及 其 延 伸 應 用

19 ( 二 )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 1.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2. 考 試 時 間 表 : 考 試 時 段 上 午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8:30~8:40 考 試 說 明 8:40~9:40 數 學 9:40~10:30 休 息 10:30~10:40 考 試 說 明 10:40~11:40 英 語 四 考 試 地 點 : ( 一 ) 考 場 地 點 設 在 報 名 考 區 內, 並 套 印 於 准 考 證 上, 考 生 請 先 詳 閱 ( 二 ) 考 場 平 面 圖 和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12:00 前 公 布 於 各 考 場 及 各 考 場 學 校 網 站, 考 生 可 於 105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15:00~17:00 至 考 場 認 識 環 境 為 維 護 試 場 環 境 品 質,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五 公 布 題 本 ( 含 參 考 答 案 ) 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試 題 題 本 ( 含 參 考 答 案 ) 於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14:00 公 布 考 試 後 若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可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8:00~12:00,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傳 真 至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辦 理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見 附 件 五 )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結 果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4:00 前 上 網 公 布, 查 詢 網 址 : 六 分 數 查 詢 : ( 一 ) 請 考 生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8:00 至 線 上 查 詢, 查 詢 網 址 : ( 二 ) 因 作 業 時 間 緊 湊, 本 委 員 會 僅 提 供 線 上 查 詢 分 數, 不 提 供 書 面 通 知 ( 三 ) 為 提 供 考 生 充 分 選 填 志 願 訊 息, 本 次 考 試 將 提 供 各 科 分 數 累 計 人 數 表 七 分 數 複 查 : ( 一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8:00~12:00 ( 二 ) 手 續 : 1. 請 填 寫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見 附 件 六, 請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申 請 2.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 3.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20 八 分 數 使 用 : 本 考 試 分 數 限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有 效 九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 考 生 對 於 本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 不 包 含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認 為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應 於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以 書 面 向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詳 見 附 件 七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及 附 件 八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務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肆 分 發 作 業 一 選 填 志 願 : 採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網 址 : ( 一 )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必 須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8:00 至 6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24:00 前, 進 入 上 開 作 業 平 臺 完 成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志 願 選 填 ( 二 ) 學 生 選 填 志 願 時, 應 注 意 各 校 所 訂 定 之 錄 取 門 檻, 並 詳 細 閱 讀 選 填 志 願 網 頁 之 說 明 : 如 基 本 資 料 志 願 學 校 科 班 及 相 關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若 未 遵 守 其 規 定, 而 導 致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或 形 成 無 效 志 願 時, 其 後 果 由 報 名 學 生 自 行 負 責 ( 三 ) 同 時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必 須 依 網 頁 指 示, 將 特 色 招 生 志 願 插 列 於 免 試 入 學 志 願 學 校 之 前 後 或 免 試 入 學 志 願 學 校 之 間, 惟 不 得 更 改 免 試 志 願 之 順 序 ( 四 ) 報 名 本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志 願 總 數 男 生 以 6 個 為 限, 女 生 以 7 個 為 限 二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 ( 一 ) 學 校 集 體 繳 表 : 本 區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含 符 合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及 升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者 ) 一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代 辦 集 體 繳 表, 不 得 個 別 現 場 繳 表 1. 備 齊 志 願 資 料 : (1) 志 願 表 : 由 資 訊 作 業 系 統 產 生, 僅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參 見 附 件 九 ; 同 時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參 見 附 件 十 A.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選 填 分 發 志 願, 凡 逾 期 未 完 成 志 願 選 填 者, 一 律 不 予 分 發, 志 願 總 數 男 生 以 6 個 為 限, 女 生 以 7 個 為 限 B. 分 發 網 站 載 有 詳 細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請 詳 閱 後 審 慎 進 行 志 願 選 填 C. 志 願 表 上 需 有 本 人 及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確 認, 無 家 長 簽 名 者 不 得 報 名 (2)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需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十 二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十 三 )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21 2. 繳 表 程 序 : (1)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註 冊 組 於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前 協 助 印 出 志 願 表 ( 附 件 九 或 附 件 十 ), 學 生 攜 回 請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後, 於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向 註 冊 組 ( 或 承 辦 人 員 ) 繳 表, 未 於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2) 國 中 各 校 彙 整 學 生 志 願 資 料 並 查 核 無 誤 後 在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8:00~15:00 按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之 時 段 及 地 點 集 體 繳 表 ( 二 ) 個 別 現 場 繳 表 : 臺 南 區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臺 南 區 以 外 學 生 ( 應 屆 及 非 應 屆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者, 一 律 採 親 自 或 委 託 辦 理 個 別 現 場 繳 表 委 託 辦 理 應 填 具 分 發 繳 表 委 託 書 ( 由 資 訊 作 業 系 統 產 生, 僅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參 見 附 件 九 ; 同 時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參 見 附 件 十 ) 1. 備 齊 志 願 資 料 : (1) 一 律 採 取 網 路 選 填 分 發 志 願, 凡 逾 期 未 完 成 登 記 者, 一 律 不 予 分 發 (2) 分 發 網 站 載 有 詳 細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請 詳 閱 後 審 慎 進 行 志 願 選 填 2. 繳 表 程 序 : 由 學 生 自 行 列 印 志 願 表 ( 附 件 九 或 附 件 十 ), 請 家 長 (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簽 名 後,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8:00~15:00 完 成 繳 表 程 序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至 本 委 員 會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 三 ) 繳 表 地 點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校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電 話 : 分 機 : 傳 真 : 交 通 狀 況 : 火 車 北 站, 搭 2 路 公 車 至 大 南 門 站 下 車 三 分 發 方 式 : ( 一 ) 依 據 報 名 學 生 的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分 數 及 各 招 生 學 校 簡 章 所 列 科 目 加 權 計 分 後 之 總 分 高 低 排 序, 再 以 各 生 志 願 資 料 內 之 志 願 選 填 順 序 依 序 分 發 ( 二 )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依 各 招 生 學 校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條 件 依 序 分 發, 如 經 比 序 後 仍 全 部 相 同 且 所 選 科 組 班 所 餘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時, 則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 三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該 班 別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四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 ( 一 ) 時 間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12:00 ( 二 ) 公 告 方 式 : 以 下 列 方 式 同 時 公 告 : 1. 各 招 生 學 校 公 布 該 校 之 錄 取 榜 單 2.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 3.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結 果 查 榜 服 務 系 統 如 下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查 榜 專 用 網 址 :

22 ( 三 )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 1. 同 時 參 加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及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考 生 : 由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將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交 付 各 招 生 學 校, 於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報 到 時 轉 發 至 各 錄 取 學 生 2. 僅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考 生 : 由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將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單 郵 寄 至 各 報 名 學 生 五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 一 ) 報 名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對 分 發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得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惟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原 報 名 志 願 中 所 選 填 之 志 願 及 順 序 ( 二 )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8:00~15:00,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手 續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1) 填 妥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附 件 十 四 ) (2) 請 於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15:00 前 親 自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3) 複 查 時 繳 交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50 元 及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 三 ) 複 查 結 果 公 布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並 寄 發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伍 報 到 入 學 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經 錄 取 者,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書 正 本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報 到 資 格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一 )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 二 ) 報 到 時 間 :9:00 至 12:00, 如 錄 取 學 校 另 有 規 定 報 到 時 間 者, 則 從 其 規 定 ( 三 ) 報 到 後 放 棄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件 十 六 )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12:00 前 二 錄 取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如 有 發 現 報 名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未 完 成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資 格 放 棄 者, 或 其 他 不 法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陸 其 他 一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學 生 對 本 項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作 業 有 相 關 疑 義,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反 應 仍 無 結 果, 得 填 具 申 訴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疑 義 申 訴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12:00 前, 以 書 面 方 式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發 結 果 申 訴 表, 附 件 十 五 ) 向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能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委 員 會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研 議 處 理 方 案

23 三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如 下 : ( 一 ) 考 生 於 完 成 本 委 員 會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因 作 業 需 要 取 得 考 生 之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與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分 數 資 料, 作 為 本 委 員 會 於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分 數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 二 ) 本 委 員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分 數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各 招 生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 三 ) 本 委 員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各 委 員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 四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委 員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五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 備 註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示 例 請 見 附 錄 一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請 見 附 錄 二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場 規 則 請 見 附 錄 三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請 見 附 錄 四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國 民 中 學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請 見 附 錄 五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請 見 附 錄 六

24 附 件 一 臺 南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學 校 代 碼 / 校 名 學 校 代 碼 / 校 名 學 校 代 碼 / 校 名 110F01 南 大 附 屬 啟 聰 市 立 西 港 國 中 市 立 安 南 國 中 國 立 南 科 實 中 市 立 將 軍 國 中 市 立 安 順 國 中 私 立 南 光 高 中 市 立 後 港 國 中 市 立 復 興 國 中 私 立 鳳 和 高 中 市 立 竹 橋 國 中 市 立 新 興 國 中 私 立 港 明 高 中 市 立 北 門 國 中 市 立 文 賢 國 中 ( 北 區 ) 私 立 興 國 高 中 市 立 南 新 國 中 市 立 崇 明 國 中 私 立 明 達 高 中 市 立 太 子 國 中 市 立 和 順 國 中 私 立 黎 明 高 中 市 立 新 東 國 中 市 立 海 佃 國 中 私 立 新 榮 高 中 市 立 鹽 水 國 中 私 立 城 光 國 中 市 立 白 河 國 中 私 立 昭 明 國 中 市 立 柳 營 國 中 市 立 大 灣 高 中 市 立 東 山 國 中 市 立 永 仁 高 中 市 立 東 原 國 中 市 立 仁 德 國 中 市 立 後 壁 國 中 市 立 文 賢 國 中 ( 仁 德 區 ) 市 立 菁 寮 國 中 市 立 歸 仁 國 中 市 立 大 橋 國 中 市 立 關 廟 國 中 市 立 沙 崙 國 中 市 立 永 康 國 中 私 立 長 榮 高 中 市 立 龍 崎 國 中 私 立 聖 功 女 中 市 立 新 化 國 中 私 立 光 華 高 中 市 立 善 化 國 中 私 立 瀛 海 高 中 市 立 玉 井 國 中 私 立 崑 山 高 中 市 立 山 上 國 中 私 立 德 光 高 中 市 立 安 定 國 中 私 立 慈 濟 高 中 市 立 楠 西 國 中 市 立 南 寧 高 中 市 立 新 市 國 中 市 立 土 城 高 中 市 立 南 化 國 中 市 立 後 甲 國 中 市 立 左 鎮 國 中 市 立 忠 孝 國 中 市 立 麻 豆 國 中 市 立 大 成 國 中 市 立 下 營 國 中 市 立 金 城 國 中 市 立 六 甲 國 中 市 立 民 德 國 中 市 立 官 田 國 中 市 立 成 功 國 中 市 立 大 內 國 中 市 立 延 平 國 中 市 立 佳 里 國 中 市 立 建 興 國 中 市 立 佳 興 國 中 市 立 中 山 國 中 市 立 學 甲 國 中 市 立 安 平 國 中

25 附 件 二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處 畢 ( 結 ) 業 學 校 障 礙 類 別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性 別 男 女 縣 鄉 鎮 村 市 市 區 里 鄰 路 巷 街 段 弄 號 樓 之 縣 ( 市 ) 國 中 (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 畢 ( 結 ) 業 年 畢 民 國 年 業 結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導 師 特 教 老 師 或 輔 導 老 師 姓 名 電 話 學 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第 1 頁 ( 共 2 頁 ) 104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1 張 智 能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聽 覺 障 礙 ( 左 耳 : 重 度 中 度 輕 微 右 耳 : 重 度 中 度 輕 微 ) 語 言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 上 肢 障 礙 下 肢 障 礙 其 他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病 弱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 請 略 加 敘 述 障 礙 類 別 ) 自 閉 症 發 展 遲 緩 其 他 障 礙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試 題 卷 別 試 場 普 通 試 卷 放 大 試 卷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提 早 5 分 鐘 入 場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者 視 情 況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人 工 報 讀 服 務 ( 註 一 ) 喚 醒 服 務 ( 註 二 ) 其 他 ( 請 說 明 )

26 第 2 頁 ( 共 2 頁 ) 輔 具 擴 視 機 ( 考 生 自 備 ) 輪 椅 ( 考 生 自 備 ) 放 大 鏡 ( 考 生 自 備 ) 人 工 電 子 耳 ( 型 號 ) ( 考 生 自 備 ) 搭 配 FM 調 頻 系 統 ( 發 射 器 型 號 接 收 器 型 號 ) ( 考 生 自 備 ) 助 聽 器 ( 型 號 ) ( 考 生 自 備 ) 盲 用 算 盤 ( 不 具 計 算 功 能, 應 附 照 片 供 審 核 ) ( 考 生 自 備 ) 特 殊 桌 椅 ( 桌 高 cm 以 上, 桌 面 長 寬 cm cm 以 上 )( 原 則 上 由 考 生 自 備 ) 其 他 ( 請 說 明 ) 繳 驗 證 件 作 答 方 式 一 般 作 答 代 謄 至 答 案 卡 ( 放 大 答 案 卡 題 本 畫 記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 ( 證 件 及 證 明 乃 審 查 之 重 要 依 據, 務 請 齊 備 ) 其 他 特 殊 考 生 之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正 本 ( 請 說 明 ) 考 生 簽 章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導 師 特 教 老 師 或 輔 導 老 師 簽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此 欄 無 需 簽 名 )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簽 名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查 小 組 說 明 註 一 : 僅 提 供 真 人 報 讀 註 二 : 喚 醒 服 務 適 用 於 嗜 睡 症 或 周 期 性 嗜 睡 症, 或 因 為 服 用 藥 物 關 係 之 考 生, 各 考 區 可 將 該 學 生 安 排 在 一 般 試 場 第 一 排 位 置 作 為 因 應

27 附 件 三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學 校 代 碼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學 校 名 稱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班 級 座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非 冷 氣 試 場 理 由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考 生 簽 名 家 長 簽 名 承 辦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未 填 寫 本 表 考 生, 一 律 安 排 在 冷 氣 試 場 應 試 2. 考 生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28 附 件 四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欲 參 加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因 故 無 法 親 至 現 場 報 名, 茲 委 託 協 助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願 意 遵 守 所 有 報 名 程 序 及 考 試 規 範, 否 則 自 願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與 受 託 人 關 係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

29 附 件 五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8:00~12:00 受 理 單 位 :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申 請 方 式 : 請 填 妥 本 表, 於 申 請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考 試 科 目 :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申 請 教 師 姓 名 : 就 讀 / 服 務 學 校 : ( 申 請 者 若 為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免 填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試 科 目 題 號 疑 義 內 容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注 意 事 項 : 1. 每 張 申 請 表 限 提 問 1 題, 若 需 提 問 1 題 以 上, 請 影 印 本 表 後 使 用 2.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須 載 明 所 問 疑 義 於 疑 義 內 容 欄 內, 請 保 持 字 體 端 正 以 利 傳 真 辨 識 3. 考 生 題 本 與 公 告 版 本 完 全 一 致, 恕 不 受 理 題 本 內 容 與 公 告 版 本 差 異 之 疑 義 申 請 4. 疑 義 釋 復 內 容 公 布 時 間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4:00 前, 網 址 : 申 請 者 簽 名 : 電 話 : 傳 真 :

30 附 件 六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打 欄 位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19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考 試 科 目 欲 複 查 科 目 請 打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英 數 語 學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分 數 複 查 日 期 和 時 間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8:00~12:00 二 申 請 者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簽 名 三 請 務 必 在 所 欲 複 查 之 考 試 科 目 欄 內 確 實 打,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請 填 寫 本 表 (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 親 自 或 委 託 其 監 護 人 提 出 申 請 五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 標 準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 六 每 次 考 試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七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本 考 試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發 給 本 結 果 通 知 書 複 查 結 果 存 查 表 申 請 者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資 訊 組

31 附 件 七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一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為 建 立 正 確 之 申 訴 管 道, 以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成 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考 試 事 宜 之 各 種 申 訴 及 偶 發 事 件 二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於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應 填 寫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務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並 以 書 面 向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表 內 容 應 書 明 考 生 姓 名 家 長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事 由 三 考 生 之 家 長 監 護 人 得 為 考 生 之 代 理 人 提 起 申 訴 四 申 訴 表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五 考 生 提 起 申 訴,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於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未 做 成 評 議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申 訴 一 經 撤 回 不 得 就 同 一 案 件 再 提 起 申 訴 六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於 收 文 後 即 擇 期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並 於 會 後 一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處 理 情 形

32 附 件 八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試 務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6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19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詳 細 內 容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訴 案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2:00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二 本 申 請 表 之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考 生 與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須 親 自 簽 名, 否 則 不 受 理 此 申 訴 案 件 三 請 填 寫 本 表 (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立 臺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70047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大 埔 街 97 號 ),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並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

33 附 件 九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志 願 表 檢 核 碼 報 名 單 位 考 生 姓 名 班 級 座 號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身 分 特 招 准 考 證 號 碼 性 別 報 名 費 優 待 資 格 電 話 住 家 : 手 機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原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狀 態 畢 業 民 國 年 : 畢 肄 業 : 通 訊 處 特 招 考 試 成 績 英 語 : 數 學 :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合 計 分 志 願 資 料 寫 作 測 驗 : 國 文 : 英 語 : 數 學 : 社 會 : 自 然 : 序 志 願 名 稱 加 權 總 分 考 生 簽 名 國 中 承 辦 人 簽 章 ( 集 體 報 名 )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國 中 教 務 處 簽 章 ( 集 體 報 名 ) 請 以 正 楷 中 文 簽 全 名, 字 跡 端 正 不 得 潦 草, 且 不 得 以 鉛 筆 簽 名, 如 有 塗 改, 請 在 塗 改 處 蓋 章

34 附 件 十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報 名 免 試 入 學 與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志 願 表 檢 核 碼 報 名 單 位 考 生 姓 名 班 級 座 號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身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會 考 : 特 招 : 性 別 報 名 費 優 待 資 格 電 話 住 家 : 手 機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原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狀 態 畢 業 民 國 年 : 畢 肄 業 : 通 訊 處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合 計 分 競 賽 成 績 : 獎 勵 紀 錄 : 幹 部 任 期 : 英 語 : 特 招 成 績 社 團 參 與 : 體 適 能 : 服 務 學 習 : 數 學 :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合 計 分 寫 作 測 驗 : 國 文 : 英 語 : 數 學 : 社 會 : 自 然 : 志 願 資 料 免 試 說 明 : 括 號 內 分 數 為 該 志 願 總 積 分 得 分 1_1 表 示 第 一 志 願 序 之 第 一 志 願 學 校 1_2 表 示 第 一 志 願 序 之 第 二 志 願 學 校 2_1 表 示 第 二 志 願 序 之 第 一 志 願 學 校 以 此 類 推 第 六 志 願 序 之 後 以 6,7,8 表 示 特 招 說 明 : 括 號 內 分 數 為 該 志 願 加 權 總 分 A1 代 表 第 一 志 願 科 班 A2 代 表 第 二 志 願 科 班 以 此 類 推 考 生 簽 名 國 中 承 辦 人 簽 章 ( 集 體 報 名 )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國 中 教 務 處 簽 章 ( 集 體 報 名 ) 請 以 正 楷 中 文 簽 全 名, 字 跡 端 正 不 得 潦 草, 且 不 得 以 鉛 筆 簽 名, 如 有 塗 改, 請 在 塗 改 處 蓋 章

35 附 件 十 一 分 發 繳 表 委 託 書 本 人 欲 參 加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因 故 無 法 親 至 現 場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茲 委 託 協 助 辦 理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作 業 願 意 遵 守 所 有 分 發 相 關 規 範, 否 則 自 願 放 棄 分 發 資 格,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與 受 託 人 關 係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

36 附 件 十 二 臺 南 區 105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報 名 條 碼 黏 貼 欄 ( 請 勿 填 寫 ) 考 姓 生 名 畢 ( 修 ) 業 學 校 說 明 :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類 別 班 級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 有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原 住 民 生 ( 無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僑 生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座 號 一 非 以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報 名 者 免 繳 本 表 二 特 殊 學 生 身 分 請 擇 一 勾 選 三 集 體 報 名 之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須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四 個 別 報 名 之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均 需 要 至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中 心 驗 證, 正 本 驗 後 掛 號 寄 還,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表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 請 貼 牢, 超 出 頁 面 請 自 行 摺 疊 )

37 附 件 十 三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特 殊 身 分 別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生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法 規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修 正 )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 第 三 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校 五 年 制 新 生 入 學,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身 心 障 礙, 應 安 置 就 學 之 證 明 文 一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件 十 五 計 算 二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分 數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法 規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1.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戶 口 名 簿 上 並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 修 正 ) 第 三 條 原 住 民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住 民 記 事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招 2. 原 住 民 生 如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須 另 附 證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明 ( 註 )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註 :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生 名 額 : 明, 採 下 列 二 種 方 式 擇 一 取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得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1)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原 住 分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民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者,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計 算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能 力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學 科 聯 合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考 試 ), 考 試 合 格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2) 參 加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理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三 十 五 計 算 證, 考 試 合 格 者 ( 三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術 科 甄 選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第 三 目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招 生 名 ( 續 下 頁 )

38 額 外 加 比 率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一 分 數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二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區 重 點 學 校 及 特 殊 科 系,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區 域 特 性 及 入 學 管 道, 依 原 住 民 學 齡 人 口 分 布 情 形 及 就 讀 現 況 專 案 調 高 比 率 ; 其 調 高 之 比 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大 專 校 院,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原 住 民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機 關 及 大 專 校 院 定 之 僑 生 法 規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 修 正 )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處 就 學 輔 導 科 核 第 十 條 依 第 六 條 或 前 條 規 定 回 國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以 發 報 名 本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五 專 上 之 僑 生, 於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下 一 學 程 新 生 入 學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入 學 者,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分 數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僑 生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第 一 項 所 定 升 學 優 待,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於 下 次 學 程 考 試, 不 予 優 待

39 特 殊 身 分 別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法 規 : 蒙 藏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 修 正 )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第 五 條 蒙 藏 學 生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2. 戶 籍 謄 本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招 生 3.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成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於 報 名 本 項 入 學 招 生 予 以 優 待 之 分 數 證 明 ( 有 效 期 限 為 二 年 )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蒙 藏 生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分 數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續 下 頁 )

40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法 規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 修 正 ) 第 十 二 條 前 條 所 定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入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者,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二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三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一 條 所 定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入 學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者, 其 優 待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二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三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 ( 一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以 加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二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二 條 各 款 第 一 目 及 第 十 三 條 各 款 第 一 目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 第 十 二 條 各 款 第 二 目 第 十 三 條 各 款 第 二 目 第 十 四 條 及 第 十 五 條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前 四 條 所 定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依 本 辦 法 分 發 輔 導 入 學 或 依 前 四 條 錄 取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前 四 條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分 數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前 四 條 所 定 優 待 方 式,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41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法 規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發 布 ) 第 七 條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依 本 辦 法 來 臺 就 學,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如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系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 一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 1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 1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2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三 )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 1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2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分 數,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各 目 之 1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 第 一 款 各 目 之 2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各 校 ( 系 科 )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分 數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 續 下 頁 )

42 退 伍 軍 人 法 規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修 1. 軍 官 :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正 ) 證 明 文 件 第 三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2. 士 官 士 兵 : 各 主 管 總 司 學,.,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入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學, 其 考 試 分 數 優 待 如 下 :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一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 4. 因 殘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 主 管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機 關 核 准 免 役 或 除 役 證 始 總 分 25% 計 算 明 文 件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5. 退 伍 日 期 在 103 年 8 月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31 日 ( 含 ) 以 前 並 檢 具 退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伍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者,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名 二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三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3% 計 算 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五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 二 )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各 校 錄 取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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