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一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規 劃 一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包 括 12 門 課, 計 25 學 分 (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3 學 分 ) 課 程 依 序 規 畫 如 下, 一 上 : 資 訊 教 育 ; 一 下 : 閱 讀 教 育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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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103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2 時 00 分 地 點 :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教 B304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唯 玉 主 任 出 席 人 員 : 如 開 會 通 知 主 席 報 告 事 項 : 一 本 系 辦 理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所 邀 請 評 審 委 員 之 審 查 意 見 ( 優 點 特 色 待 改 善 及 建 議 事 項 ) 及 整 理 回 應 詳 如 附 件 一, 請 各 位 老 師 討 論 與 提 供 意 見 二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規 劃 及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課 程 規 劃 表 草 案 如 附 件 二, 擬 提 下 次 系 務 會 議 議 決, 各 位 老 師 有 課 程 增 刪 或 修 訂 意 見 請 於 下 次 系 務 會 議 前 提 出 以 便 彙 整 討 論 事 項 : 第 一 案 案 由 : 提 本 系 科 學 教 育 博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修 正 案, 請 討 論 議 決 : 出 席 委 員 無 意 見, 本 案 照 案 通 過 第 二 案 案 由 : 案 由 : 提 本 系 教 育 博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修 正 案, 請 討 論 議 決 : 出 席 委 員 無 意 見, 本 案 照 案 通 過 第 三 案 案 由 : 提 本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辦 法 修 訂 案 暨 103 學 年 度 師 資 生 甄 選 公 告, 請 討 論 議 決 : 申 請 表 修 訂 後 通 過, 實 際 申 請 作 法 及 細 節 召 開 第 二 次 師 資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後 公 告 臨 時 動 議 : 附 件 資 料 : 附 件 一 : 第 2 頁,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規 劃 及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課 程 規 劃 表 草 案 附 件 二 : 第 頁,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審 查 意 見 及 整 理 回 應 附 件 三 : 第 10 頁,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科 學 教 育 博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及 修 訂 後 全 文 附 件 四 : 第 14 頁,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教 育 博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及 修 訂 後 全 文 附 件 五 : 第 21 頁,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辦 法 修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及 修 訂 後 全 文 附 件 六 : 第 27 頁,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103 學 年 度 師 資 生 甄 選 公 告 1

2 附 件 一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規 劃 一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包 括 12 門 課, 計 25 學 分 (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3 學 分 ) 課 程 依 序 規 畫 如 下, 一 上 : 資 訊 教 育 ; 一 下 : 閱 讀 教 育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 二 上 : 科 學 傳 播 與 網 路 應 用 教 學 媒 體 與 應 用 ; 二 下 :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原 理 ; 三 上 : 科 學 閱 讀 與 寫 作 多 媒 體 編 輯 系 統 ; 三 下 : 閱 讀 補 救 教 學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 四 上 : 數 位 閱 讀 與 系 統 應 用 二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與 系 核 心 能 力 符 應 情 形 如 下 : 能 力 一 : 具 備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與 學 術 探 究 素 養 的 知 能 符 應 的 課 程 為 : 資 訊 教 育 閱 讀 教 育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科 學 閱 讀 與 寫 作 數 位 閱 讀 與 系 統 應 用 ; 能 力 二 : 具 備 班 級 經 營 與 輔 導 的 專 業 知 能 符 應 的 課 程 為 :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閱 讀 補 救 教 學 ; 能 力 三 : 具 備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創 新 能 力 符 應 的 課 程 為 :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科 學 傳 播 與 網 路 應 用 教 學 媒 體 與 應 用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原 理 科 學 閱 讀 與 寫 作 閱 讀 補 救 教 學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 能 力 四 : 具 備 教 育 科 技 的 應 用 知 能 符 應 的 課 程 為 : 資 訊 教 育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科 學 傳 播 與 網 路 應 用 教 學 媒 體 與 應 用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原 理 多 媒 體 編 輯 系 統 閱 讀 補 救 教 學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數 位 閱 讀 與 系 統 應 用 ; 能 力 六 : 具 備 多 元 文 化 素 養 符 應 的 課 程 為 : 閱 讀 教 育 閱 讀 補 救 教 學 三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群 課 程 規 畫 得 未 來 發 展 與 出 路 如 下 : 教 學 設 計 師 媒 體 設 計 師 教 育 訓 練 師 資 訊 教 學 閱 讀 教 學 閱 讀 補 救 教 學 文 教 事 業 數 位 內 容 產 業 四 課 程 規 劃 及 課 程 地 圖 如 附 件 一 五 經 盤 點 近 三 年 課 程, 建 議 刪 除 的 大 學 部 課 程 為 :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 已 移 為 院 核 心 ) 課 程 評 鑑 適 性 教 學 本 土 文 化 另, 補 救 教 學 改 名 為 閱 讀 補 救 教 學 2

3 附 件 一 教 學 與 科 技 學 程 課 程 規 畫 一 覽 表 ㄧ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三 上 三 下 四 上 四 下 教 學 與 科 技 資 訊 教 育 *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教 學 媒 體 與 運 用 *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原 理 多 媒 體 編 輯 系 統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數 位 閱 讀 與 系 統 應 用 * 閱 讀 教 育 * 科 學 傳 播 與 網 路 應 用 *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 科 學 閱 讀 與 寫 作 * 閱 讀 補 救 教 學 * 3

4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學 程 規 劃 表 (104 學 年 入 學 版 草 案 ) 共 同 課 程 主 修 領 域 修 業 規 定 103 年 4 月 2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課 程 類 別 學 分 數 畢 業 學 分 群 體 生 活 與 人 文 關 懷 基 礎 科 學 與 現 代 科 技 管 理 素 養 與 經 營 思 維 43 學 分 教 育 實 踐 與 終 身 學 習 校 核 心 至 少 選 修 4 領 藝 術 涵 養 域 多 元 族 群 與 文 化 128 學 分 自 然 資 源 與 環 境 全 人 教 育 院 核 心 21 學 分 系 核 心 27 學 分 專 業 選 修 學 程 22 學 分 自 由 選 修 15 學 分 一 本 系 學 士 班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 學 分 二 本 系 學 士 班 主 修 領 域 (major), 由 以 下 學 程 組 成 1.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核 心 學 程 (21 學 分 ) 2. 本 系 核 心 學 程 (27 學 分 ) 3. 本 系 學 士 班 專 業 選 修 學 程 (22 學 分 ) 4. 自 由 選 修 (15 學 分 ) 三 校 核 心 課 程 計 43 學 分, 包 含 體 育 語 文 課 程 及 服 務 學 習 ( 請 參 考 通 識 中 心 公 告 ) 四 重 要 相 關 事 項 1. 本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須 滿 足 校 核 心 相 關 規 定 及 修 滿 主 修 領 域 三 個 學 程, 學 分 達 128 學 分 以 上 方 得 畢 業, 持 海 外 中 五 生 學 制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學 士 班 者 畢 業 學 分 數 增 加 至 少 12 學 分, 需 修 習 校 核 心 系 核 心 學 程 或 專 業 選 修 學 程 中 任 意 選 修 課 程 共 12 學 分 以 上, 惟 上 述 得 計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之 校 核 心 課 程 以 50 學 分 為 上 限 2. 本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除 修 畢 英 語 必 修 6 學 分 外, 需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 托 福 ibt 測 驗 61 分 以 上 ( 紙 筆 托 福 TOEFL ITP 500 分 以 上 )/ 多 益 (TOEIC) 600 分 以 上 /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複 試 或 中 高 級 初 試 以 上 / 其 他 相 對 應 之 校 內 外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始 達 本 校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通 過 檢 測 之 學 生, 須 持 成 績 證 明 至 語 言 中 心 登 錄 未 通 過 者 需 加 修 2 門 通 識 英 語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4~6 學 分 ; 此 加 修 4~6 學 分 亦 可 採 計 各 院 系 所 規 劃 且 語 言 中 心 認 可 之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 請 參 考 語 言 中 心 公 告 ), 惟 加 修 之 學 分 不 計 入 通 識 語 文 領 域 12 學 分 內, 但 會 列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二 年 內 或 修 課 期 間, 通 過 檢 定 測 驗, 原 英 語 必 修 學 群 6 學 分, 可 採 用 英 語 必 修 學 群 或 語 文 選 修 學 群 學 分 認 列 3. 本 系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國 小 師 資 培 育 專 業 學 程 者 選 修 本 院 國 小 教 學 專 業 學 程 26 學 分 且 完 成 教 育 學 院 基 礎 學 程 者, 即 滿 足 國 小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規 定, 可 參 加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4. 本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新 生, 及 選 擇 本 學 年 度 課 規 為 畢 業 審 查 標 準 之 舊 生, 需 於 畢 業 前 修 畢 服 務 學 習 ( 一 ) 服 務 學 習 ( 二 ) 兩 門 課 程, 各 一 學 分, 全 部 通 過 者, 始 得 畢 業 5. 凡 屬 ( 上 ) ( 下 ) 課 程 者, 若 修 習 一 學 期 或 僅 有 一 學 期 之 成 績 者, 得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4

5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院 核 心 學 程 修 業 規 定 教 育 學 院 基 礎 學 程 依 重 要 相 關 事 項, 修 滿 下 列 科 目 達 21 學 分, 完 成 本 學 程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之 教 育 經 典 研 讀 I 同 意 以 教 育 經 典 研 讀 採 計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之 教 育 經 典 研 讀 II 同 意 以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採 計 3. 師 培 生 修 習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開 設 之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專 班 學 分, 經 國 小 學 程 組 同 意 核 備, 至 多 同 意 抵 認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基 礎 學 程 及 國 小 教 學 專 業 學 程 相 同 科 目 名 稱, 以 11 學 分 ( 為 ) 上 限 並 溯 及 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課 規 年 畢 業 者, 得 以 適 用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之 發 展 心 理 學 同 意 以 教 育 概 論 採 計 科 目 中 文 名 稱 科 目 英 文 名 稱 修 學 時 備 註 習 分 數 健 康 與 體 育 必 2 2 一 上 教 育 心 理 學 必 2 2 一 上 教 育 經 典 研 讀 必 2 2 一 下 教 育 行 政 必 2 2 一 下 教 育 社 會 學 必 2 2 二 上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必 3 3 二 上 教 育 哲 學 必 2 2 二 下 學 習 評 量 必 2 2 二 下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必 2 2 二 上 教 育 概 論 必 2 2 一 下 5

6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系 核 心 學 程 修 業 規 定 必 修 12 學 分, 選 修 15 學 分 * 乃 是 可 以 折 抵 國 小 教 學 專 業 學 程 的 科 目 科 目 中 文 名 稱 科 目 英 文 名 稱 修 習 學 分 時 數 備 註 處 理 狀 況 潛 能 開 發 導 論 Introduction of Potentials Development 必 3 3 一 上 *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Curriculum Development and Design 必 2 2 二 上 * 教 學 原 理 Instructional Principles 必 2 2 二 下 * 班 級 經 營 Classroom Management 必 2 2 三 上 *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Educational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必 2 2 四 上 情 緒 涵 養 Emotional Cultivation 選 2 2 一 上 * 性 別 教 育 Gender Education 選 2 一 上 2 等 同 校 核 心 性 別 教 育 * 閱 讀 教 育 Reading Education 選 2 2 一 下 更 改 學 期 *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and Communication 選 2 2 一 下 一 下 *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選 2 等 同 校 核 心 2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Teaching Reading Comprehension 選 2 2 二 下 更 改 學 期 * 資 訊 教 育 Infoemation Education 選 2 2 一 上 更 改 學 期 * 網 路 與 教 學 選 2 2 一 下 * 教 學 媒 體 與 運 用 選 2 2 二 上 * 自 然 科 學 概 論 Introduction to Nature Science 選 2 2 二 上 * 生 活 科 技 概 論 選 3 3 一 下 更 改 學 期 * 教 育 研 究 法 選 2 2 二 下 新 增 *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選 2 2 三 上 刪 除 終 身 學 習 Lifelong Learning 選 2 2 三 上 三 上 *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Theory and Practice of Guidance 選 2 2 修 讀 小 教 同 學 必 選 修 德 育 原 理 Theory of Moral Education 選 2 2 三 上 美 育 原 理 Theory of Aesthetic Education 選 2 2 三 下 教 育 統 計 Educational Statistics 選 3 3 三 上 6

7 基 礎 數 學 教 學 Basic Mathematics Instruction 選 2 2 四 上 寫 字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寫 作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說 話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閱 讀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Curriculum Design for Development of Potentials in Chinese Hand-Writing Curriculum Design for Development of Potentials in Writing Curriculum Design for Development of Potentials in Speaking Curriculum Design for Development of Potentials in Reading 選 3 3 選 3 3 選 3 3 選 3 3 一 上 本 系 核 心 特 色 課 程 一 下 本 系 核 心 特 色 課 程 一 下 本 系 核 心 特 色 課 程 三 上 本 系 核 心 特 色 課 程 7

8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專 業 選 修 學 程 修 業 規 定 本 學 程 應 選 修 22 學 分 * 乃 是 可 以 折 抵 國 小 教 學 專 業 學 程 的 科 目 科 目 中 文 名 稱 科 目 英 文 名 稱 修 學 時 備 註 習 分 數 課 程 改 革 Curriculum Reform 選 2 2 三 上 三 下 先 修 課 課 程 評 鑑 Curriculum Evaluation 選 2 2 程 :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活 動 課 程 Activity Curriculum 選 2 2 三 下 三 上 先 修 課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Curriculum Design for Life Education 選 2 2 程 :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處 理 狀 況 經 授 課 教 師 同 議 擬 刪 除 多 元 智 慧 課 程 與 教 學 Multiple Intelligences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選 2 2 三 下 科 學 傳 播 與 網 路 應 用 選 2 2 二 上 新 增 創 造 思 考 課 程 與 教 學 待 補 選 2 2 二 下 教 學 網 頁 設 計 與 製 作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原 理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Instructional Media Principles of Integrating ICT into Teaching 選 2 2 二 上 選 2 2 二 下 數 位 媒 體 教 學 與 應 用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Instructional Media 選 2 2 三 上 多 媒 體 編 輯 系 統 Multimedia Authoring system 選 2 2 三 上 更 改 學 期 科 學 閱 讀 與 寫 作 選 2 2 三 上 新 增 * 適 性 教 學 選 2 2 三 上 刪 除 * 補 救 教 學 選 2 2 三 下 *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選 2 2 三 下 數 位 閱 讀 與 系 統 應 用 選 2 2 四 上 新 增 四 上 國 民 小 學 教 學 實 習 I Teaching Practicum in Elementary School(I) 選 4 4 修 讀 國 小 教 育 學 程 者 必 選 修 8

9 國 民 小 學 教 學 實 習 II Teaching Practicum in Elementary School(II) 四 下 修 讀 國 小 選 4 4 教 育 學 程 者 必 選 修 四 上 專 題 研 究 I Thematic Research(I) 未 修 小 教 選 1 1 學 程 者 必 選 四 下 專 題 研 究 II Thematic Research(II) 未 修 小 教 選 1 1 學 程 者 必 選 肢 體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of Kinesthetic Potential Development 選 3 3 一 上 戲 劇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of Dramatic Potential Development 選 3 3 一 下 身 心 統 合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 一 ) 身 心 統 合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 二 ) 健 康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 一 ) 健 康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 二 ) 潛 能 開 發 教 育 事 業 實 務 ( 一 ) 潛 能 開 發 教 育 事 業 實 務 ( 二 ) 記 憶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of Psychosomatic Integration Potential Development(I)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of Psychosomatic Integration Potential Development(II) Curriculum Design for Development of Potentials in Health(I) Curriculum Design for Development of Potentials in Health(II) Practice of Enterprises in Human Potentials Development(I) Practice of Enterprises in Human Potentials Development(II)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of Memory Potential Development 選 3 3 一 下 選 3 3 二 上 選 3 3 一 下 選 3 3 二 上 選 3 3 三 下 選 3 3 四 上 選 3 3 二 上 人 際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內 省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思 考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of Interpersonal Potential Development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of Intrapersonal Potential Development Curriculum and Instruction of Thinking Potential Development 選 3 3 二 下 選 3 3 三 上 選 3 3 二 上 意 志 潛 能 開 發 課 程 與 教 學 Curriculum Design for Development of Potentials in Willpower 選 3 3 三 上 9

10 附 件 三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科 學 教 育 博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要 點 修 正 前 要 點 說 明 十 一 畢 業 條 件 :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及 下 列 任 一 項 目 之 英 語 能 力 標 準 1.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 含 中 級 ), 或 其 他 同 級 英 語 檢 定 2. 修 畢 碩 博 士 班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三 學 分 ( 含 ) 以 上, 並 經 班 務 會 議 認 可 3. 曾 於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英 語 口 頭 發 表 二 次 ( 含 ) 以 上, 並 經 班 務 會 議 認 可 十 一 畢 業 條 件 :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及 下 列 任 一 項 目 之 英 語 能 力 標 準 1.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 含 中 級 ), 或 其 他 同 級 英 語 檢 定 2. 修 畢 碩 博 士 班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三 學 分 以 上 3. 曾 於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英 語 口 頭 發 表 二 次 ( 含 ) 以 上, 並 經 班 務 會 議 認 可 修 改 畢 業 英 語 能 力 條 件 10

11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科 學 教 育 博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 修 訂 後 全 文 )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〇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〇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〇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〇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科 學 教 育 博 士 班 ( 以 下 簡 稱 本 班 ), 為 規 範 本 班 博 士 生 修 業 事 項,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授 予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修 業 要 點 二 本 修 業 要 點 相 關 事 宜 由 任 教 於 本 班 之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班 務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班 務 會 議 ) 議 決 之, 並 由 本 班 專 任 教 師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班 務 會 議 召 集 人 ( 以 下 簡 稱 召 集 人 ) 三 入 學 資 格 : ( 一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應 屆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之 資 格, 經 本 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考 試 通 過 者, 得 進 入 本 班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 二 )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 三 ) 逕 讀 博 士 學 位 :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四 )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所 辦 法 之 規 定,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所 ( 五 ) 新 生 因 重 病 或 接 獲 兵 役 單 位 征 集 令,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經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前 申 述 理 由,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獲 准 者, 得 延 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四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依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博 士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 不 含 休 學, 所 有 下 列 時 間 亦 然 ), 但 在 職 研 究 生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五 修 課 規 定 : 詳 如 本 班 課 程 規 劃 表 六 學 分 抵 免 : ( 一 ) 申 請 扺 免 學 分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並 經 本 班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二 ) 本 班 課 程 委 員 會 依 下 列 方 式 審 核 : 1. 選 修 研 究 所 課 程 達 及 格 標 準, 且 不 列 為 畢 業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2.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以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ㄧ 為 限 3.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1) 申 請 表,(2)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證 明, (3) 成 績 單 正 本,(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課 號 任 課 老 師 課 程 大 綱 課 程 內 容 教 材 等 七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規 定 : ( 一 ) 本 班 博 士 生 於 修 業 滿 一 年 後, 得 提 出 博 士 論 文 擬 聘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於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之 簽 名 同 意 後, 並 經 系 主 任 簽 名 同 意 若 擬 更 改 指 導 教 授, 需 提 出 博 士 論 文 擬 更 改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並 經 班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二 )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以 本 班 專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亦 可 申 請 由 非 本 班 教 師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但 需 有 本 班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八 資 格 考 試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本 班 博 士 生 修 畢 二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資 格 考 試 以 入 學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六 年 申 請 時, 應 繳 交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召 集 人 同 意 後,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 二 ) 申 請 及 考 試 時 間 : 資 格 考 試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及 九 月 底 前 各 舉 辦 一 次, 上 學 期 必 須 於 十 11

12 一 月 三 十 日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下 學 期 於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前 申 請 申 請 一 經 成 立, 不 得 撤 銷 申 請 ( 三 ) 考 試 科 目 : 共 計 三 科, 分 別 為 科 學 史 與 科 學 哲 學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學 及 科 學 學 習 與 教 學, 經 班 務 會 議 核 可 每 科 考 試 以 該 科 命 題 教 授 之 指 定 閱 讀 為 主 要 範 圍 ( 四 ) 每 個 科 目 得 以 發 表 論 文 折 抵, 並 應 於 論 文 中 加 註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博 士 生 得 提 出 申 請 所 欲 折 抵 之 科 目, 且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召 集 人 簽 名 同 意 其 申 請 折 抵 條 件 如 下 : (1) 發 表 於 TSSCI SSCI SCI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一 二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一 篇 得 申 請 抵 免 一 科 資 格 考 試 (2) 發 表 於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其 他 學 術 期 刊 清 單 之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一 篇 得 申 請 抵 免 一 科 資 格 考 試 ( 五 ) 每 科 之 命 題 委 員 三 ~ 四 人, 校 外 至 少 一 人, 經 班 務 會 議 建 議, 由 本 系 主 任 聘 任 之 ( 六 ) 考 試 方 式 以 筆 試 為 原 則, 由 班 務 會 議 決 定 之 ( 七 ) 資 格 考 試 以 七 十 分 (B-)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A+) 為 滿 分 不 及 格 科 目 須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 八 ) 博 士 生 經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並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有 關 規 定 者, 由 本 系 提 出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九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 一 )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之 後, 始 得 申 請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二 )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 1. 由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組 成,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中 校 外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其 他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與 領 域 召 集 人 共 同 推 薦, 經 系 主 任 及 院 長 核 定, 呈 請 校 長 遴 聘 之, 遴 聘 之 委 員 即 為 學 位 考 試 審 查 委 員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由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之 2. 博 士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3.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曾 任 教 授 者 (2)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3)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有 成 就 者 (4)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有 成 就 者 (5)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至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班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4.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委 員 會,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表, 並 至 少 應 有 委 員 五 人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中 至 少 有 三 分 之 一 為 校 外 委 員 始 能 舉 行 ( 三 )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須 經 過 全 體 審 查 委 員 同 意, 始 為 通 過 十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 一 ) 申 請 人 資 格 : 博 士 候 選 人 於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時, 應 至 少 修 畢 三 十 學 分 及 補 修 學 分, 並 提 出 經 有 嚴 謹 審 查 制 度 之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需 依 國 科 會 訂 之 積 分 標 準, 總 分 達 5 分 或 以 上 者 ( 積 分 標 準 參 閱 附 件, 期 刊 論 文 抵 免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後, 得 納 入 學 位 考 試 門 檻 之 積 分 ),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 二 ) 申 請 期 限 : 須 在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三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最 後 截 止 日 依 照 本 校 行 事 曆 之 規 定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博 士 論 文 初 稿 ( 含 中 文 摘 要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亦 得 舉 行 筆 試 口 試 以 公 開 舉 行 為 原 則, 須 於 事 前 公 佈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論 文 題 目 ( 四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評 定 : 1. 由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個 別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平 均 分 數 達 七 十 分 (B-)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A+) 為 滿 分 ; 惟 學 位 考 試 出 席 委 員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評 定 為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2.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送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處 12

13 3.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博 士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之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4.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 五 )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 含 摘 要 ) 須 符 合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學 位 論 文 格 式 規 範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將 論 文 摘 要 及 全 文 電 子 檔 上 網 建 檔 ( 依 照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圖 書 館 學 位 論 文 摘 要 及 全 文 電 子 檔 建 檔 規 範 辦 理 ), 並 繳 交 論 文 六 冊 ( 三 冊 所 收 藏, 一 冊 本 校 圖 書 館 陳 列, 二 冊 由 教 務 處 彙 轉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庋 藏 單 位 收 藏 ) 十 一 畢 業 條 件 :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及 下 列 任 一 項 目 之 英 語 能 力 標 準 2.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 含 中 級 ), 或 其 他 同 級 英 語 檢 定 4. 修 畢 碩 博 士 班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三 學 分 ( 含 ) 以 上, 並 經 班 務 會 議 認 可 5. 曾 於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英 語 口 頭 發 表 二 次 ( 含 ) 以 上, 並 經 班 務 會 議 認 可 十 二 本 校 對 已 授 予 之 博 士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則 撤 銷 其 學 位,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十 三 本 要 點 由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修 訂 時 亦 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及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3

14 附 件 四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教 育 博 士 班 (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 修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七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規 定 : ( 二 )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並 以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申 請 系 外 教 師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時, 需 有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 國 際 生 不 受 此 限 ) 七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規 定 : 國 際 生 不 受 ( 二 )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限 此 條 文 之 定, 以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亦 可 規 定 申 請 由 系 外 教 師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但 需 有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14

15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教 育 博 士 班 (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 修 業 要 點 ( 修 訂 前 全 文 )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通 過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教 育 博 士 班 (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 ( 以 下 簡 稱 本 班 ), 為 規 範 本 班 博 士 生 修 業 事 項,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授 予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修 業 要 點 二 本 修 業 要 點 相 關 事 宜 由 任 教 於 本 班 之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班 務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班 務 會 議 ) 議 決 之, 並 由 本 班 專 任 教 師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班 務 會 議 召 集 人 ( 以 下 簡 稱 召 集 人 ) 三 入 學 資 格 : ( 一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應 屆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之 資 格, 經 本 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考 試 通 過 者, 得 進 入 本 班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 二 )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 三 ) 逕 讀 博 士 學 位 :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四 )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所 辦 法 之 規 定,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所 ( 五 ) 新 生 因 重 病 或 接 獲 兵 役 單 位 征 集 令,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經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前 申 述 理 由,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獲 准 者, 得 延 後 修 讀 本 博 士 班 四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依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博 士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 不 含 休 學, 所 有 下 列 時 間 亦 然 ), 但 在 職 研 究 生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五 修 課 規 定 : 詳 如 本 班 課 程 規 劃 表 六 學 分 抵 免 : ( 一 ) 凡 曾 在 最 近 六 年 內, 修 習 本 校 或 校 外 博 士 班 相 關 課 程 及 格 ( 修 習 成 績 應 至 少 達 70 分 以 上 ) 且 未 計 入 其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 二 ) 申 請 抵 免 之 課 程 需 經 本 班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三 ) 除 本 班 修 業 要 點 規 定 之 必 修 課 不 得 抵 免 外, 其 餘 抵 免 以 選 修 總 學 分 之 二 分 之 ㄧ 為 上 限 七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規 定 : ( 一 ) 本 班 博 士 生 於 修 業 滿 一 年 後, 得 提 出 博 士 論 文 擬 聘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於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之 簽 名 同 意 後, 並 經 本 班 召 集 人 簽 名 同 意 若 擬 更 改 指 導 教 授, 需 提 出 博 士 論 文 擬 更 改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且 獲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新 聘 指 導 教 授 及 本 班 召 集 人 之 簽 名 同 意 ( 二 )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以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亦 可 申 請 由 系 外 教 師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但 需 有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八 資 格 考 試 : 15

16 ( 一 ) 申 請 資 格 : 本 班 博 士 生 修 畢 二 十 學 分 ( 其 中 需 包 含 教 育 學 方 法 論 教 育 革 新 專 題 研 究 及 選 考 科 目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及 考 試 時 間 :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申 請 者, 於 六 月 十 五 日 前 考 試 ; 於 十 月 底 前 申 請 者, 於 一 月 十 五 日 前 考 試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格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及 成 績 單 ( 三 ) 資 格 考 試 以 入 學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經 班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者 適 用 之 ( 四 ) 考 試 範 圍 : 1. 共 同 必 考 科 目 : 教 育 學 方 法 論 及 教 育 革 新 專 題 研 究 兩 科 2. 選 考 科 目 : 由 博 士 生 選 修 課 程 中 擇 一 科 目 應 考, 選 考 科 目 由 指 導 教 授 與 博 士 生 共 同 討 論 決 定 之 3. 必 考 或 選 考 科 目 得 以 發 表 論 文 折 抵, 並 應 於 論 文 中 加 註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博 士 生 得 提 出 申 請 所 欲 折 抵 之 科 目, 且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簽 名 同 意 其 申 請 折 抵 條 件 如 下 : (1) 發 表 於 TSSCI THCI Core SSCI SCI 期 刊 科 技 部 其 他 學 門 期 刊 排 序 等 級 C 以 上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1 2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抵 免 1 科 資 格 考 試 (2) 發 表 於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其 他 學 術 期 刊 清 單 或 同 等 級 ( 需 送 班 務 會 議 審 議 ) 之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1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抵 免 1 科 資 格 考 試 (3) 聯 名 發 表 於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其 他 學 術 期 刊 清 單 或 同 等 級 ( 需 送 班 務 會 議 審 議 ) 之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作 者 之 論 文, 或 前 述 第 (1) 款 之 第 3 4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五 ) 考 試 方 式 : 考 試 一 律 採 閉 卷 方 式 作 答, 必 考 科 目 答 題 時 間 為 四 小 時 ( 兩 科 共 計 為 八 小 時 ) 選 考 科 目 答 題 時 間 為 四 小 時 ( 六 ) 命 題 及 閱 卷 : 由 本 班 召 集 人 聘 請 校 內 外 命 題 委 員 擔 任 ( 七 ) 資 格 考 試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 不 及 格 科 目 得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於 三 年 內 重 新 提 出 考 試 申 請, 重 考 以 兩 次 為 限 選 考 重 考 者 仍 以 原 考 試 科 目 為 準, 但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本 班 召 集 人 同 意 得 予 以 變 更 ( 八 ) 資 格 考 申 請 後 因 故 放 棄 考 試 者, 需 於 申 請 期 間 截 止 後 一 個 月 內 ( 即 四 月 底 前 或 十 一 月 底 前 ),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後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經 本 班 召 集 人 簽 准 後 始 可 放 棄 已 申 請 之 資 格 考 試 未 經 此 程 序 自 行 放 棄 者, 視 同 一 次 正 式 考 試 ( 九 ) 博 士 生 經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並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有 關 規 定 者, 由 本 系 提 出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九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 一 ) 申 請 資 格 1. 博 士 生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後, 得 申 請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2.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組 成, 其 中 至 少 要 有 一 位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且 校 外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之 外, 其 他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與 本 系 主 任 共 同 推 薦, 經 院 長 核 定, 呈 請 校 長 遴 聘 之, 聘 任 之 委 員 即 為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及 學 位 考 試 審 查 委 員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須 經 過 全 體 審 查 委 員 同 意, 始 為 通 過 3. 博 士 生 於 完 成 計 畫 口 試 通 過 六 個 月 後,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 二 ) 申 請 程 序 : 1.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由 博 士 生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具 申 請 表 及 論 文 計 畫 1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評 定 核 可 後, 於 預 計 發 表 前 三 週 送 達 系 辦 公 室 2. 俟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確 定, 再 由 博 士 生 協 調 出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會 實 施 之 時 間 及 地 16

17 點, 且 告 知 系 辦 公 室 ( 三 ) 實 施 方 式 : 1.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之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 包 括 : 場 地 設 備 之 申 請 布 置 審 查 委 員 之 邀 請 與 接 送 本 系 教 師 同 學 之 邀 請 及 相 關 資 料 之 影 印 發 送 等 事 項 ), 由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者 負 責 2.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時, 由 委 員 推 選 一 位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主 席 3.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之 校 外 委 員 得 直 接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4.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時 間 以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以 視 訊 會 議 的 方 式 進 行 5.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後,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意 見 表 一 份 十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 一 ) 博 士 生 於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六 個 月 後, 且 修 畢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 二 ) 博 士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有 相 關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累 積 滿 8 點 以 上 ( 如 發 表 類 型 積 點 表 ), 始 得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學 術 論 文 被 接 受 而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發 表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文 ( 以 本 班 名 稱 全 銜 刊 登 ) 均 需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主 任 審 查 認 可 發 表 類 型 積 點 表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第 三 作 者 SCI SSCI 期 刊 論 文 每 篇 12 點 每 篇 6 點 每 篇 4 點 TSSCI THCI Core 期 刊 論 文 每 篇 6 點 每 篇 3 點 每 篇 1.5 點 非 屬 上 列 兩 者 之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每 篇 4 點 每 篇 2 點 每 篇 1 點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 非 以 中 文 發 表 者 ) 國 內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或 以 中 文 發 表 之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每 篇 3 點 每 篇 1.5 點 每 篇 1 點 每 篇 2 點 每 篇 1 點 每 篇 1 點 其 它 不 予 計 分 1.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需 經 公 開 徵 文 及 匿 名 審 查 過 程 2.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需 繳 交 全 文, 中 文 5000 字 以 上 英 文 3000 字 以 上 3. 已 折 抵 資 格 考 試 之 論 文, 不 得 重 覆 納 入 論 文 發 表 類 型 點 數 計 算 4. 本 班 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之 博 士 生 得 適 用 本 項 條 文 ( 三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由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個 別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平 均 分 數 70 分 以 下 為 不 及 格 ) ( 四 ) 口 試 成 績 為 不 及 格 且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一 本 校 對 已 授 予 之 博 士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則 撤 銷 其 學 位,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修 訂 時 亦 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及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教 育 博 士 班 (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 修 業 要 點 ( 修 訂 後 全 文 )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7

18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2 次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通 過 一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二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三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班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教 育 博 士 班 (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 ( 以 下 簡 稱 本 班 ), 為 規 範 本 班 博 士 生 修 業 事 項,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授 予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修 業 要 點 二 本 修 業 要 點 相 關 事 宜 由 任 教 於 本 班 之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班 務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班 務 會 議 ) 議 決 之, 並 由 本 班 專 任 教 師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班 務 會 議 召 集 人 ( 以 下 簡 稱 召 集 人 ) 三 入 學 資 格 : ( 一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外 國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應 屆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歷 之 資 格, 經 本 校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考 試 通 過 者, 得 進 入 本 班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 二 )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 三 ) 逕 讀 博 士 學 位 :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四 )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所 辦 法 之 規 定,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所 ( 五 ) 新 生 因 重 病 或 接 獲 兵 役 單 位 征 集 令,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經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前 申 述 理 由,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獲 准 者, 得 延 後 修 讀 本 博 士 班 四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依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博 士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 不 含 休 學, 所 有 下 列 時 間 亦 然 ), 但 在 職 研 究 生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五 修 課 規 定 : 詳 如 本 班 課 程 規 劃 表 六 學 分 抵 免 : ( 一 ) 凡 曾 在 最 近 六 年 內, 修 習 本 校 或 校 外 博 士 班 相 關 課 程 及 格 ( 修 習 成 績 應 至 少 達 70 分 以 上 ) 且 未 計 入 其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 二 ) 申 請 抵 免 之 課 程 需 經 本 班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三 ) 除 本 班 修 業 要 點 規 定 之 必 修 課 不 得 抵 免 外, 其 餘 抵 免 以 選 修 總 學 分 之 二 分 之 ㄧ 為 上 限 七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規 定 : ( 一 ) 本 班 博 士 生 於 修 業 滿 一 年 後, 得 提 出 博 士 論 文 擬 聘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於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之 簽 名 同 意 後, 並 經 本 班 召 集 人 簽 名 同 意 若 擬 更 改 指 導 教 授, 需 提 出 博 士 論 文 擬 更 改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書, 且 獲 得 原 指 導 教 授 新 聘 指 導 教 授 及 本 班 召 集 人 之 簽 名 同 意 ( 二 )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資 格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並 以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申 請 系 外 教 師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時, 需 有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 國 際 生 不 受 此 限 ) 八 資 格 考 試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本 班 博 士 生 修 畢 二 十 學 分 ( 其 中 需 包 含 教 育 學 方 法 論 教 育 革 新 專 題 研 究 及 選 考 科 目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及 考 試 時 間 : 每 年 三 月 底 前 申 請 者, 於 六 月 十 五 日 前 考 試 ; 於 十 月 底 前 申 請 者, 於 一 月 十 五 日 前 考 試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格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及 成 績 單 18

19 ( 三 ) 資 格 考 試 以 入 學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需 經 班 務 會 議 通 過 96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者 適 用 之 ( 四 ) 考 試 範 圍 : 1. 共 同 必 考 科 目 : 教 育 學 方 法 論 及 教 育 革 新 專 題 研 究 兩 科 2. 選 考 科 目 : 由 博 士 生 選 修 課 程 中 擇 一 科 目 應 考, 選 考 科 目 由 指 導 教 授 與 博 士 生 共 同 討 論 決 定 之 3. 必 考 或 選 考 科 目 得 以 發 表 論 文 折 抵, 並 應 於 論 文 中 加 註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博 士 生 得 提 出 申 請 所 欲 折 抵 之 科 目, 且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簽 名 同 意 其 申 請 折 抵 條 件 如 下 : (1) 發 表 於 TSSCI THCI Core SSCI SCI 期 刊 科 技 部 其 他 學 門 期 刊 排 序 等 級 C 以 上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1 2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抵 免 1 科 資 格 考 試 (2) 發 表 於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其 他 學 術 期 刊 清 單 或 同 等 級 ( 需 送 班 務 會 議 審 議 ) 之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1 作 者 或 通 訊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抵 免 1 科 資 格 考 試 (3) 聯 名 發 表 於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其 他 學 術 期 刊 清 單 或 同 等 級 ( 需 送 班 務 會 議 審 議 ) 之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作 者 之 論 文, 或 前 述 第 (1) 款 之 第 3 4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五 ) 考 試 方 式 : 考 試 一 律 採 閉 卷 方 式 作 答, 必 考 科 目 答 題 時 間 為 四 小 時 ( 兩 科 共 計 為 八 小 時 ) 選 考 科 目 答 題 時 間 為 四 小 時 ( 六 ) 命 題 及 閱 卷 : 由 本 班 召 集 人 聘 請 校 內 外 命 題 委 員 擔 任 ( 七 ) 資 格 考 試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 不 及 格 科 目 得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於 三 年 內 重 新 提 出 考 試 申 請, 重 考 以 兩 次 為 限 選 考 重 考 者 仍 以 原 考 試 科 目 為 準, 但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本 班 召 集 人 同 意 得 予 以 變 更 ( 八 ) 資 格 考 申 請 後 因 故 放 棄 考 試 者, 需 於 申 請 期 間 截 止 後 一 個 月 內 ( 即 四 月 底 前 或 十 一 月 底 前 ),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後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經 本 班 召 集 人 簽 准 後 始 可 放 棄 已 申 請 之 資 格 考 試 未 經 此 程 序 自 行 放 棄 者, 視 同 一 次 正 式 考 試 ( 九 ) 博 士 生 經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並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有 關 規 定 者, 由 本 系 提 出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九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 ( 一 ) 申 請 資 格 1. 博 士 生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後, 得 申 請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2.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組 成, 其 中 至 少 要 有 一 位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且 校 外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之 外, 其 他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與 本 系 主 任 共 同 推 薦, 經 院 長 核 定, 呈 請 校 長 遴 聘 之, 聘 任 之 委 員 即 為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及 學 位 考 試 審 查 委 員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須 經 過 全 體 審 查 委 員 同 意, 始 為 通 過 3. 博 士 生 於 完 成 計 畫 口 試 通 過 六 個 月 後,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 二 ) 申 請 程 序 : 1.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由 博 士 生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具 申 請 表 及 論 文 計 畫 1 份, 經 指 導 教 授 評 定 核 可 後, 於 預 計 發 表 前 三 週 送 達 系 辦 公 室 2. 俟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確 定, 再 由 博 士 生 協 調 出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會 實 施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且 告 知 系 辦 公 室 ( 三 ) 實 施 方 式 : 1.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之 各 項 行 政 事 務 ( 包 括 : 場 地 設 備 之 申 請 布 置 審 查 委 員 之 邀 請 19

20 與 接 送 本 系 教 師 同 學 之 邀 請 及 相 關 資 料 之 影 印 發 送 等 事 項 ), 由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者 負 責 2.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時, 由 委 員 推 選 一 位 校 外 委 員 擔 任 主 席 3.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之 校 外 委 員 得 直 接 提 供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4.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時 間 以 二 小 時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以 視 訊 會 議 的 方 式 進 行 5. 論 文 計 畫 發 表 後,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意 見 表 一 份 十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 一 ) 博 士 生 於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審 查 通 過 六 個 月 後, 且 修 畢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 二 ) 博 士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需 有 相 關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累 積 滿 8 點 以 上 ( 如 發 表 類 型 積 點 表 ), 始 得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學 術 論 文 被 接 受 而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發 表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文 ( 以 本 班 名 稱 全 銜 刊 登 ) 均 需 經 指 導 教 授 及 主 任 審 查 認 可 發 表 類 型 積 點 表 第 一 作 者 通 訊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第 三 作 者 SCI SSCI 期 刊 論 文 每 篇 12 點 每 篇 6 點 每 篇 4 點 TSSCI THCI Core 期 刊 論 文 每 篇 6 點 每 篇 3 點 每 篇 1.5 點 非 屬 上 列 兩 者 之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每 篇 4 點 每 篇 2 點 每 篇 1 點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 非 以 中 文 發 表 者 ) 國 內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或 以 中 文 發 表 之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每 篇 3 點 每 篇 1.5 點 每 篇 1 點 每 篇 2 點 每 篇 1 點 每 篇 1 點 其 它 不 予 計 分 1.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需 經 公 開 徵 文 及 匿 名 審 查 過 程 2.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需 繳 交 全 文, 中 文 5000 字 以 上 英 文 3000 字 以 上 3. 已 折 抵 資 格 考 試 之 論 文, 不 得 重 覆 納 入 論 文 發 表 類 型 點 數 計 算 4. 本 班 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之 博 士 生 得 適 用 本 項 條 文 ( 三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由 論 文 審 查 委 員 個 別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平 均 分 數 70 分 以 下 為 不 及 格 ) ( 四 ) 口 試 成 績 為 不 及 格 且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一 本 校 對 已 授 予 之 博 士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則 撤 銷 其 學 位,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施, 並 報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修 訂 時 亦 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有 關 法 令 及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0

21 附 件 五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辦 法 修 正 現 行 條 文 對 照 表 103 年 10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22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評 審 標 準 及 資 料 繳 交 : ( 四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佔 50%, 筆 試 成 績 佔 2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5 %, 甄 選 結 果 遇 同 分 之 情 形, 依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筆 試 資 料 審 查 順 序 之 單 項 得 分 數 排 定 名 次 順 序, 如 仍 有 同 分 情 形, 則 由 本 委 員 會 另 針 對 同 分 各 組 召 開 個 案 評 審 會 議 議 定 四 評 審 標 準 及 資 料 繳 交 : ( 四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佔 70%, 口 試 及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30% 修 訂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申 請 表 內 容 修 正 21

22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辦 法 103 年 10 月 13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月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依 據 : 本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同 時 具 有 師 資 生 及 非 師 資 生 名 額 之 學 系, 依 據 本 系 師 資 培 育 生 修 習 暨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師 資 生 甄 選, 訂 定 本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辦 法 ( 以 下 稱 本 辦 法 ) 二 申 請 資 格 : 本 系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每 學 年 開 設 之 國 民 小 學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其 招 生 人 數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為 準 ; 申 請 資 格 為 學 士 班 當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二 年 級 生 或 二 年 級 轉 系 生, 二 年 級 生 及 二 年 級 轉 系 生 得 申 請 前 一 年 度 保 留 缺 額,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本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但 得 參 加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 一 ) 入 學 當 年 度 以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方 式 入 學 者 優 先 具 有 師 資 生 資 格, 放 棄 資 格 者 於 第 一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師 資 培 育 學 生 放 棄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書 ( 二 ) 入 學 當 年 度 以 考 試 入 學 者 ( 三 )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尚 有 該 生 入 學 年 度 剩 餘 名 額 者 ( 四 ) 歷 年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在 甲 等 (80 分 ) 以 上, 且 在 申 請 截 止 前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者 ( 五 ) 外 加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及 考 試 入 學 原 住 民 生 與 僑 生 得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以 專 案 方 式 辦 理, 該 專 案 名 額 之 申 請 方 式 及 審 查 程 序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管 轄, 申 請 時 間 請 依 本 系 辦 公 室 公 告 為 準 三 申 請 名 額 :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當 年 度 名 額 為 準 四 評 審 標 準 及 資 料 繳 交 : ( 一 ) 填 寫 申 請 表 一 份 ( 二 ) 繳 交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計 畫 ( 含 個 人 自 傳 與 專 業 發 展 規 劃 書 ), 以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三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及 班 級 排 名 ( 由 系 辦 行 政 人 員 提 供 ) ( 四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佔 50%, 筆 試 成 績 佔 2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5%, 甄 選 結 果 遇 同 分 之 情 形, 依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筆 試 資 料 審 查 順 序 之 單 項 得 分 數 排 定 名 次 順 序, 如 仍 有 同 分 情 形, 則 由 本 委 員 會 另 針 對 同 分 各 組 召 開 個 案 評 審 會 議 議 定 ( 五 ) 按 申 請 人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為 本 系 師 資 培 育 生, 至 核 定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其 餘 依 序 列 為 備 取 當 年 度 師 培 生 遞 補 原 則, 以 員 額 釋 出 所 屬 年 級 甄 選 年 度 列 為 備 取 者, 依 當 時 備 取 之 排 序 依 序 遞 補 當 年 度 備 取 生 遞 補 時 限 至 甄 選 次 學 年 度 結 束 前 為 止 ( 六 )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及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尚 有 入 學 年 度 保 留 缺 額 者 比 照 此 方 式 辦 理 五 申 請 及 甄 選 程 序 : ( 一 ) 填 妥 書 面 申 請 表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含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計 劃 等 資 料 ) ( 二 ) 於 申 請 期 間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B207 辦 公 室 ) 繳 交 申 請 資 料,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 三 ) 由 本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師 資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共 三 位 委 員, 係 由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互 選 組 成 ( 四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2

23 六 已 核 可 修 習 者 於 畢 業 前 任 一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績 須 達 GPA3.0(75 分 ) 或 班 級 成 績 前 75%, 否 則 取 消 修 習 資 格 ; 發 生 重 大 違 反 校 規 或 法 律 事 件 者 得 經 由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取 消 修 習 資 格 ; 經 取 消 修 習 資 格 者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取 消 資 格 之 缺 額 得 由 同 學 年 度 入 學 備 取 者 遞 補 或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及 遞 補 年 限 以 入 學 次 一 年 度 為 限 七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 以 下 空 白 -- 23

24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申 請 表 姓 名 學 號 系 級 聯 絡 電 話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班 排 名 百 分 比 本 欄 位 由 系 所 行 政 人 員 填 寫 申 請 人 謹 依 本 系 師 資 培 育 生 修 習 暨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及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生 相 關 規 定, 參 加 本 系 師 資 培 育 生 甄 選 申 請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導 師 學 務 處 ( 生 活 輔 導 組 ) 系 所 主 管 公 告 送 件 截 止 日 ( 含 ) 前 未 受 記 過 ( 含 ) 以 上 的 處 分 備 註 : 一 申 請 日 期 : 每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三 週 內 ( 正 式 日 期 依 每 學 年 行 事 曆 另 行 公 告 ) 申 請 資 格 : ( 一 ) 入 學 當 年 度 以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方 式 入 學 者 優 先 具 有 師 資 生 資 格, 放 棄 資 格 者 於 第 一 學 期 結 束 前 繳 交 師 資 培 育 學 生 放 棄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書 ( 二 ) 入 學 當 年 度 以 考 試 入 學 者 ( 三 )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尚 有 該 生 入 學 年 度 剩 餘 名 額 者 ( 四 ) 歷 年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在 甲 等 (80 分 ) 以 上, 且 在 申 請 截 止 前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者 ( 五 ) 外 加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及 考 試 入 學 原 住 民 生 與 僑 生 得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以 專 案 方 式 辦 理, 該 專 案 名 額 之 申 請 方 式 及 審 查 程 序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管 轄 二 預 定 招 收 名 額 : 依 教 育 部 最 後 核 定 學 年 度 名 額 為 主 三 於 申 請 期 間 送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B207 辦 公 室 ) 繳 交 申 請 資 料, 逾 期 不 受 理 四 名 單 公 告 : 將 於 本 系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後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首 頁 24

25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師 資 生 程 甄 選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計 劃 系 級 : 學 號 : 姓 名 : 備 註 : 1. 字 體 大 小 為 12 號 字, 以 電 腦 繕 打 2.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計 劃 ( 含 學 習 動 機 與 目 的 生 涯 規 劃 列 舉 過 去 曾 參 與 之 課 輔 志 工 社 服 經 驗 及 社 會 公 益 之 經 歷 及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3. 本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申 請 時 繳 交 25

26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學 生 放 棄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申 請 書 系 所 : 系 年 級 學 號 : 電 子 郵 件 : 連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學 生 茲 因, 自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擬 請 准 予 放 棄 於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之 國 小 學 程 資 格, 謹 請 核 示 家 長 簽 章 : 申 請 人 簽 章 : 本 系 導 師 本 系 主 任 師 培 中 心 學 程 組 師 培 中 心 主 任 ( 本 申 請 書 經 各 單 位 審 核 通 過 後, 請 將 申 請 表 正 本 送 至 師 培 中 心 留 存 ) 26

27 附 件 六 [ 重 要 公 告 ] 課 程 系 學 士 班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師 資 生 甄 選 符 合 對 象 : 本 系 學 士 班 103 學 年 度 考 試 入 學 學 生 甄 選 名 額 :11 名 報 名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3 月 6 日 ( 星 期 五 )16:30 止 報 名 地 點 :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辦 公 室 (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B207 室 ) 評 審 標 準 及 資 料 繳 交 : ( 一 ) 填 寫 申 請 表 一 份 ( 二 ) 繳 交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計 畫 ( 含 個 人 自 傳 與 專 業 發 展 規 劃 書 ), 以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三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及 班 級 排 名 ( 由 系 辦 行 政 人 員 提 供 ) ( 四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佔 50%, 筆 試 成 績 佔 2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25%, 甄 選 結 果 遇 同 分 之 情 形, 依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筆 試 資 料 審 查 順 序 之 單 項 得 分 數 排 定 名 次 順 序, 如 仍 有 同 分 情 形, 則 由 本 委 員 會 另 針 對 同 分 各 組 召 開 個 案 評 審 會 議 議 定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系 師 資 生 甄 選 辦 法, 申 請 表 格 請 點 我 下 載 [ 重 要 公 告 ] 課 程 系 學 士 班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師 資 生 甄 選 筆 試 公 告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點 10 分 到 10 點 整 考 試 地 點 : 花 師 教 育 學 院 B309 教 室 考 試 科 目 : 教 育 議 題 評 析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1) 不 另 發 准 考 證, 請 攜 帶 學 生 證, 以 供 查 驗 (2) 請 勿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3) 考 試 當 天 若 有 課, 可 請 公 假, 請 自 行 填 妥 本 校 請 假 單, 並 至 課 程 系 系 辦 公 室 核 章, 以 資 證 明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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