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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 一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0)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9) ( 二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3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4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办 法 (60)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62)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考 核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规 定 (7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7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82)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 博 ( 本 - 硕 ) 连 读 创 新 班 管 理 办 法 (8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卓 越 人 才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试 点 班 管 理 办 法 (92)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艺 术 体 育 特 长 生 管 理 办 法 (9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学 习 交 流 管 理 办 法 (103)

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中 美 创 新 学 院 本 科 国 际 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0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个 人 海 外 访 学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112)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专 项 资 助 办 法 (11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境 内 交 换 培 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11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交 流 课 程 学 分 学 位 管 理 细 则 (12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126)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转 学 管 理 细 则 (13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 生 产 ) 实 习 的 若 干 规 定 (13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办 法 (14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153) ( 三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及 奖 励 办 法 (162)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实 施 办 法 (19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19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20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210)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21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爱 心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1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共 青 团 组 织 及 学 生 团 员 奖 惩 规 定 (221) ( 四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考 场 纪 律 ( 223)

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22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保 持 良 好 教 学 秩 序 的 若 干 规 定 (22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教 室 文 明 守 则 (22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23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证 校 章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3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图 书 馆 文 献 借 阅 规 定 (23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242)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办 法 (24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五 山 校 区 学 生 宿 舍 空 调 设 备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5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婚 育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 (25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学 生 医 疗 保 健 须 知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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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已 于 2005 年 2 月 4 日 经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教 育 部 部 长 周 济 二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1

8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2

9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3

10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4

11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5

12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第 四 节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年 限 ( 含 休 学 )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或 者 学 校 认 为 应 当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休 学 休 学 次 数 和 期 限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应 当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二 十 五 条 休 学 学 生 应 当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第 五 节 退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业 成 绩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 二 )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者 申 请 复 学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 三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6

13 ( 四 ) 未 请 假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 五 )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又 无 正 当 事 由 的 ; ( 六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退 学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退 学 的 研 究 生, 按 已 有 毕 业 学 历 和 就 业 政 策 可 以 就 业 的, 由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毕 业 生 就 业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在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内 没 有 聘 用 单 位 的,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六 十 四 条 办 理 第 六 节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后 是 否 可 以 补 考 重 修 或 者 补 作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答 辩, 以 及 是 否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由 学 校 规 定 对 合 格 后 颁 发 的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7

14 第 三 十 三 条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满 一 学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颁 发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和 学 习 形 式, 填 写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得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应 当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者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应 当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校 园 秩 序 与 课 外 活 动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正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 组 织 形 式,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自 觉 遵 8

15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创 造 和 维 护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环 境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第 四 十 三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学 校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当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必 要 帮 助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校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举 行 大 型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应 当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对 未 获 批 准 的,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劝 阻 或 者 制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生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和 学 9

16 校 关 于 网 络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关 于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五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者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五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可 以 采 取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者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奖 学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给 予 相 应 的 精 神 鼓 励 或 者 物 质 奖 励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校 应 当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第 五 十 三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10

17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应 当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应 当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本 人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当 包 括 处 分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11

18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六 十 四 条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十 五 条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学 校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和 本 人 档 案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接 受 成 人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港 澳 台 12

19 侨 学 生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参 照 本 规 定 实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制 定 或 修 改 学 校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报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中 央 部 委 属 校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规 定, 指 导 检 查 和 督 促 本 地 区 高 等 学 校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发 布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7 号 )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1995]4 号 ) 同 时 废 止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13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教 学 [2005]5 号 一 志 存 高 远,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面 向 世 界, 了 解 国 情,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努 力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新 人 二 热 爱 祖 国, 服 务 人 民 弘 扬 民 族 精 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民 族 团 结 不 参 与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影 响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活 动 培 养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深 厚 感 情,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甘 愿 为 祖 国 为 人 民 奉 献 三 勤 奋 学 习, 自 强 不 息 追 求 真 理, 崇 尚 科 学 ; 刻 苦 钻 研, 严 谨 求 实 ; 积 极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 珍 惜 时 间, 学 业 有 成 四 遵 纪 守 法, 弘 扬 正 气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敬 廉 崇 洁, 公 道 正 派 ; 敢 于 并 善 于 同 各 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五 诚 实 守 信, 严 于 律 己 履 约 践 诺, 知 行 统 一 ; 遵 从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不 作 弊, 不 剽 窃 ; 自 尊 自 爱, 自 省 自 律 ; 文 明 使 用 互 联 网 ; 自 觉 抵 制 黄 赌 毒 等 不 良 诱 惑 六 明 礼 修 身, 团 结 友 爱 弘 扬 传 统 美 德,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男 女 交 往 文 明 ; 关 心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热 心 公 益 ; 尊 敬 14

21 师 长, 友 爱 同 学, 团 结 合 作 ; 仪 表 整 洁, 待 人 礼 貌 ; 豁 达 宽 容, 积 极 向 上 七 勤 俭 节 约, 艰 苦 奋 斗 热 爱 劳 动, 珍 惜 他 人 和 社 会 劳 动 成 果 ; 生 活 俭 朴, 杜 绝 浪 费 ; 不 追 求 超 越 自 身 和 家 庭 实 际 的 物 质 享 受 八 强 健 体 魄, 热 爱 生 活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提 高 身 体 素 质, 保 持 心 理 健 康 ; 磨 砺 意 志, 不 怕 挫 折, 提 高 适 应 能 力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关 爱 自 然, 爱 护 环 境, 珍 惜 资 源 15

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1980 年 2 月 12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令 第 4 号 公 布 自 198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科 学 专 门 人 才 的 成 长, 促 进 各 门 学 科 学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教 育 科 学 事 业 的 发 展, 以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公 民, 都 可 以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位 分 学 士 硕 士 博 士 三 级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一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第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历 的 人 员, 通 过 硕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16

23 ( 二 )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生, 或 具 有 研 究 生 毕 业 同 等 学 力 的 人 员,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下 述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本 门 学 科 上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 ( 二 )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 ( 三 )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第 七 条 国 务 院 设 立 学 位 委 员 会, 负 责 领 导 全 国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学 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副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第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授 予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及 其 可 以 授 予 学 位 的 学 科 名 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公 布 第 九 条 学 位 授 子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并 组 织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外 单 位 的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其 组 成 人 员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遴 选 决 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淮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批 准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条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组 织 答 辩,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17

24 决 议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报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负 责 对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报 请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在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后. 发 给 学 位 获 得 者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由 原 单 位 推 荐, 可 以 就 近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的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者, 经 有 关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考 试, 直 接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对 于 通 过 论 文 答 辩 者,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国 内 外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著 名 的 社 会 活 动 家,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名,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可 以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学 位 对 于 具 有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者,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非 学 位 授 子 单 位 和 学 术 团 体 对 于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议 和 决 定 持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或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提 出 异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应 18

25 当 对 提 出 的 异 议 进 行 研 究 和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的 学 位, 如 发 现 有 舞 弊 作 伪 等 严 重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情 况, 经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可 以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国 务 院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授 予 学 位 的 单 位, 在 确 认 其 不 能 保 证 所 授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时, 可 以 停 止 或 撤 销 其 授 予 学 位 的 资 格 第 十 九 条 本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本 条 例 自 一 九 八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19

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实 施 )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制 定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位 按 下 列 学 科 的 门 类 授 予 : 哲 学 经 济 学 法 学 教 育 学 文 学 历 史 学 理 学 工 学 农 学 医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学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高 等 学 校 本 科 学 生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他 毕 业 实 践 环 节 ) 的 成 绩, 表 明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且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由 系 逐 个 审 核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材 料, 对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对 达 到 学 士 学 术 水 平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当 由 系 向 学 校 提 出 名 单,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校 就 近 向 本 系 统 本 地 区 的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推 荐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关 的 系, 对 非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20

27 等 学 校 推 荐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进 行 审 查 考 核, 认 为 符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可 向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提 名, 列 入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第 五 条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查 通 过, 由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第 六 条 硕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届 毕 业 的 研 究 生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本 单 位 关 于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的 推 荐 书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具 有 大 学 毕 业 学 历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大 学 课 程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七 条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一 般 为 三 至 四 门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的 专 门 知 识 21

28 3. 一 门 外 国 语 要 求 比 较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非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研 究 生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凡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认 为 其 在 原 单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内 容 和 成 绩 合 格 的,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的 硕 士 学 位 课 程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规 定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规 定 考 试 的 课 程 中, 如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可 在 半 年 内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不 及 格 的, 不 能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试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规 定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所 应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后, 方 可 参 加 论 文 答 辩 第 八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对 所 研 究 地 课 题 应 当 有 新 的 见 解,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独 立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能 力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一 至 二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辫 委 员 会 由 三 至 五 人 组 成 成 员 中 一 般 应 当 有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22

29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辫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一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九 条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多 数 成 员 如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已 相 当 于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除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外, 可 向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提 出 建 议, 由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博 士 学 位 部 分 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授 予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应 当 在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书 和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论 文 等 材 料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在 申 请 日 期 截 止 后 两 个 月 内 进 行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申 请, 并 将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学 力 人 员 申 请 时, 应 当 送 交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的 推 荐 书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对 未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的 申 请 人 员, 可 以 在 接 受 申 请 前,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考 核 其 某 些 硕 士 学 位 的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申 请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向 两 个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一 条 博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课 程 和 要 求 :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课 要 求 较 好 地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23

30 基 本 理 论 2.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要 求 掌 握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门 知 识 考 试 范 围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指 定 三 位 专 家 组 成 的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持, 考 试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3. 两 门 外 国 语 第 一 外 语 要 求 熟 练 地 阅 读 本 专 业 的 外 文 资 料,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写 作 能 力, 第 二 外 国 语 要 求 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初 步 能 力 个 别 学 科 专 业,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只 考 第 一 外 国 语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课 程 考 试. 可 按 上 述 的 课 程 要 求, 结 合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博 士 学 位 的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参 加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有 重 要 著 作 发 明 发 现 或 发 展 的, 应 当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提 交 有 关 的 出 版 著 作 发 明 的 鉴 定 或 证 明 书 等 材 料, 经 两 位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推 荐,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按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审 查 同 意, 可 以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第 十 三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应 当 表 明 作 者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并 在 科 学 或 专 门 技 术 上 做 出 创 造 性 的 成 果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在 答 辩 前 三 个 月 印 送 有 关 单 位, 并 经 同 行 评 议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应 当 聘 请 两 位 与 论 文 有 关 学 科 的 专 家 评 阅 论 文, 其 中 一 位 应 当 是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评 阅 人 应 当 对 论 文 写 24

31 出 详 细 的 学 术 评 语, 供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参 考 第 十 四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由 五 至 七 人 组 成 成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应 当 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成 员 中 必 须 包 括 二 至 三 位 外 单 位 的 专 家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般 应 当 由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担 任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根 据 答 辩 的 情 况, 就 是 否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作 出 决 议 决 议 采 取 不 记 名 投 栗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方 得 通 过 决 议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主 席 签 字 后,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答 辩 一 般 应 当 公 开 举 行 ;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或 摘 要 应 当 公 开 发 表 ( 保 密 专 业 除 外 )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不 合 格 的, 经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同 意, 可 在 两 年 内 修 改 论 文, 重 新 答 辩 一 次 第 十 五 条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认 为 申 请 人 的 论 文 虽 未 达 到 博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但 已 达 到 硕 士 学 位 的 学 术 水 平, 而 且 申 请 人 尚 未 获 得 过 该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的, 可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议, 报 送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十 六 条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授 予 第 十 七 条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须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授 予 25

32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授 予 学 位 的 权 限. 分 别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审 查 通 过 接 受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 二 ) 确 定 硕 士 学 位 的 考 试 科 目 门 数 和 博 士 学 位 基 础 理 论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考 试 范 围 ; 审 批 主 考 人 和 论 文 答 辩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三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名 单 ; ( 四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 五 ) 审 批 申 请 博 士 学 位 人 员 免 除 部 分 或 全 部 课 程 考 试 的 名 单 ; ( 六 ) 作 出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七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八 ) 作 出 撤 销 违 反 规 定 而 授 予 学 位 的 决 定 ; ( 九 ) 研 究 和 处 理 授 予 学 位 的 争 议 和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九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的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九 至 二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成 员 应 当 包 括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高 等 学 校,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人 员 应 当 从 本 校 讲 师 以 上 教 师 中 遴 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参 加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主 要 应 当 从 本 单 位 副 教 授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中 遴 选 授 予 博 士 学 位 的 单 位,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专 家 26

33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具 有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相 当 职 称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相 当 职 称 的 人 员 ) 担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以 按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设 置 若 干 分 委 员 会 各 由 七 至 十 五 人 组 成, 任 期 二 至 三 年 分 委 员 会 主 席 必 须 由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分 委 员 会 协 助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应 当 由 各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主 管 部 门 转 报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必 要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日 常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每 年 应 当 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数 授 予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分 别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其 他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及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在 我 国 学 习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和 从 事 研 究 或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国 学 者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上 学 位, 参 照 本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教 育 部 制 定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证 书 格 式, 由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制 定 学 位 获 得 者 的 学 位 证 书, 由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发 给 第 二 十 三 条 已 经 通 过 的 硕 士 学 位 和 博 士 学 位 的 论 文, 27

34 应 当 交 存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图 书 馆 一 份, 已 经 通 过 的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还 应 当 交 存 北 京 图 书 馆 和 有 关 的 专 业 图 书 馆 各 一 份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职 人 员 申 请 硕 士 学 位 或 博 士 学 位, 经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参 加 课 程 考 试 和 论 文 答 辩 后, 准 备 参 加 考 试 或 答 辩, 可 享 有 不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假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制 定 本 单 位 授 予 学 位 的 工 作 细 则 28

35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002 年 6 月 25 日 教 育 部 发 布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积 极 预 防 妥 善 处 理 在 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保 护 学 生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学 校 实 施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中, 以 及 在 学 校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生 活 设 施 内 发 生 的, 造 成 在 校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故 的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遵 循 依 法 客 观 公 正 合 理 适 当 的 原 则, 及 时 妥 善 地 处 理 第 四 条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和 生 活 设 施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学 校 安 全 工 作, 指 导 学 校 落 实 预 防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措 施, 指 导 协 助 学 校 妥 善 处 理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第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对 在 校 学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自 护 自 救 教 育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制 度, 采 取 相 应 的 管 理 措 施, 预 防 和 消 除 教 育 教 学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 当 发 生 伤 害 事 故 时,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29

36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和 保 护, 应 当 针 对 学 生 年 龄 认 知 能 力 和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的 不 同, 采 用 相 应 的 内 容 和 预 防 措 施 第 六 条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 在 不 同 的 受 教 育 阶 段,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的 年 龄 认 知 能 力 和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避 免 和 消 除 相 应 的 危 险 第 七 条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 以 下 称 为 监 护 人 )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配 合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管 理 和 保 护 工 作 学 校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不 承 担 监 护 职 责, 但 法 律 有 规 定 的 或 者 学 校 依 法 接 受 委 托 承 担 相 应 监 护 职 责 的 情 形 除 外 第 二 章 事 故 与 责 任 第 八 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责 任,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依 法 确 定 因 学 校 学 生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根 据 其 行 为 过 错 程 度 的 比 例 及 其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应 当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是 损 害 后 果 发 生 的 非 主 要 原 因,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九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一 ) 学 校 的 校 舍 场 地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以 及 学 校 提 供 给 学 生 使 用 的 学 具 教 育 教 学 和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或 者 有 明 显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 30

37 ( 二 ) 学 校 的 安 全 保 卫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有 明 显 疏 漏, 或 者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而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 ( 三 ) 学 校 向 学 生 提 供 的 药 品 食 品 饮 用 水 等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行 业 的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 ( 四 )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校 外 活 动, 未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并 未 在 可 预 见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 ( 五 ) 学 校 知 道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不 适 宜 担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疾 病, 但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的 ; ( 六 ) 学 校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或 者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从 事 不 宜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的 劳 动 体 育 运 动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的 ; ( 七 )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特 定 疾 病, 不 宜 参 加 某 种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学 校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但 未 予 以 必 要 的 注 意 的 ; ( 八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突 发 疾 病 或 者 受 到 伤 害, 学 校 发 现, 但 未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加 重 的 ; ( 九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或 者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违 反 工 作 要 求 操 作 规 程 职 业 道 德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 ( 十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在 负 有 组 织 管 理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职 责 期 间, 发 现 学 生 行 为 具 有 危 险 性, 但 未 进 行 必 要 的 管 理 告 诫 或 者 制 止 的 ; ( 十 一 )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擅 自 离 校 等 与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直 接 相 关 的 信 息, 学 校 发 现 或 者 知 道, 但 未 及 时 告 知 未 成 年 学 生 31

38 的 监 护 人, 导 致 未 成 年 学 生 因 脱 离 监 护 人 的 保 护 而 发 生 伤 害 的 ; ( 十 二 ) 学 校 有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第 十 条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监 护 人 由 于 过 错,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一 ) 学 生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行 为 准 则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纪 律, 实 施 按 其 年 龄 和 认 知 能 力 应 当 知 道 具 有 危 险 或 者 可 能 危 及 他 人 的 行 为 的 ; ( 二 ) 学 生 行 为 具 有 危 险 性, 学 校 教 师 已 经 告 诫 纠 正, 但 学 生 不 听 劝 阻 拒 不 改 正 的 ; ( 三 ) 学 生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知 道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患 有 特 定 疾 病, 但 未 告 知 学 校 的 ; ( 四 )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身 体 状 况 行 为 情 绪 等 有 异 常 情 况, 监 护 人 知 道 或 者 已 被 学 校 告 知, 但 未 履 行 相 应 监 护 职 责 的 ; ( 五 )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监 护 人 有 其 他 过 错 的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安 排 学 生 参 加 活 动, 因 提 供 场 地 设 备 交 通 工 具 食 品 及 其 他 消 费 与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或 者 学 校 以 外 的 活 动 组 织 者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有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已 履 行 了 相 应 职 责, 行 为 并 无 不 当 的, 无 法 律 责 任 : ( 一 ) 地 震 雷 击 台 风 洪 水 等 不 可 抗 的 自 然 因 素 造 成 的 ; ( 二 ) 来 自 学 校 外 部 的 突 发 性 偶 发 性 侵 害 造 成 的 ; ( 三 )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特 定 疾 病 或 者 异 常 心 理 状 态, 32

39 学 校 不 知 道 或 者 难 于 知 道 的 ; ( 四 ) 学 生 自 杀 自 伤 的 ; ( 五 ) 在 对 抗 性 或 者 具 有 风 险 性 的 体 育 竞 赛 活 动 中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的 ; ( 六 ) 其 他 意 外 因 素 造 成 的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下 发 生 的 造 成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故, 学 校 行 为 并 无 不 当 的, 不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 事 故 责 任 应 当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认 定 : ( 一 ) 在 学 生 自 行 上 学 放 学 返 校 离 校 途 中 发 生 的 ; ( 二 ) 在 学 生 自 行 外 出 或 者 擅 自 离 校 期 间 发 生 的 ; ( 三 ) 在 放 学 后 节 假 日 或 者 假 期 等 学 校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学 生 自 行 滞 留 学 校 或 者 自 行 到 校 发 生 的 ; ( 四 ) 其 他 在 学 校 管 理 职 责 范 围 外 发 生 的 第 十 四 条 因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与 其 职 务 无 关 的 个 人 行 为, 或 者 因 学 生 教 师 及 其 他 个 人 故 意 实 施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的, 由 致 害 人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三 章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并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采 取 紧 急 救 援 等 方 式 救 助 第 十 六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情 形 严 重 的,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向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属 于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33

40 和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学 校 要 求 或 者 认 为 必 要, 可 以 指 导 协 助 学 校 进 行 事 故 的 处 理 工 作, 尽 快 恢 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第 十 八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与 受 伤 害 学 生 或 者 学 生 家 长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 双 方 自 愿,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成 年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也 可 以 依 法 直 接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调 解 申 请, 认 为 必 要 的, 可 以 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调 解, 并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调 解 第 二 十 条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调 解, 双 方 就 事 故 处 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应 当 在 调 解 人 员 的 见 证 下 签 订 调 解 协 议, 结 束 调 解 ; 在 调 解 期 限 内, 双 方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或 者 调 解 过 程 中 一 方 提 起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受 理 的, 应 当 终 止 调 解 调 解 结 束 或 者 终 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经 调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反 悔 的, 双 方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二 条 事 故 处 理 结 束, 学 校 应 当 将 事 故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报 告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 处 理 结 果, 学 校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34

41 第 四 章 事 故 损 害 的 赔 偿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赔 偿 的 范 围 与 标 准, 按 照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或 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解 释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时, 认 为 学 校 有 责 任 的, 可 以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相 应 的 调 解 方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受 伤 害 学 生 的 伤 残 程 度 存 在 争 议 的, 可 以 委 托 当 地 具 有 相 应 鉴 定 资 格 的 医 院 或 者 有 关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人 体 伤 残 标 准 进 行 鉴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根 据 责 任 大 小, 适 当 予 以 经 济 赔 偿, 但 不 承 担 解 决 户 口 住 房 就 业 等 与 救 助 受 伤 害 学 生 赔 偿 相 应 经 济 损 失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其 他 事 项 学 校 无 责 任 的, 如 果 有 条 件,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本 着 自 愿 和 可 能 的 原 则, 对 受 伤 害 学 生 给 予 适 当 的 帮 助 第 二 十 七 条 因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职 务 中 的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予 以 赔 偿 后, 可 以 向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追 偿 第 二 十 八 条 未 成 年 学 生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由 其 监 护 人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学 生 的 行 为 侵 害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个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失 的, 成 年 学 生 或 者 未 成 年 学 35

42 生 的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第 二 十 九 条 根 据 双 方 达 成 的 协 议 经 调 解 形 成 的 协 议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的 生 效 判 决, 应 当 由 学 校 负 担 的 赔 偿 金, 学 校 应 当 负 责 筹 措 ; 学 校 无 力 完 全 筹 措 的, 由 学 校 的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举 办 者 协 助 筹 措 第 三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学 校 举 办 者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通 过 设 立 学 生 伤 害 赔 偿 准 备 金 等 多 种 形 式, 依 法 筹 措 伤 害 赔 偿 金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依 据 保 险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学 校 责 任 保 险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鼓 励 中 小 学 参 加 学 校 责 任 保 险 提 倡 学 生 自 愿 参 加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在 尊 重 学 生 意 愿 的 前 提 下, 学 校 可 以 为 学 生 参 加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但 不 得 从 中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第 五 章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发 生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学 校 负 有 责 任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学 校 的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为 触 犯 刑 律 的,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管 理 混 乱,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顿 ;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拒 不 改 正 的,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36

43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第 三 十 四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未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对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的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有 关 责 任 人 的 行 为 触 犯 刑 律 的, 应 当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对 造 成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 学 生,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 触 犯 刑 律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受 伤 害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亲 属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在 事 故 处 理 过 程 中 无 理 取 闹,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或 者 侵 犯 学 校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学 校 应 当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以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校, 是 指 国 家 或 者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的 中 小 学 ( 含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各 类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生 是 指 在 上 述 学 校 中 全 日 制 就 读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三 十 八 条 幼 儿 园 发 生 的 幼 儿 伤 害 事 故, 应 当 根 据 幼 儿 为 完 全 无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特 点, 参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发 生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参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在 学 校 注 册 的 其 他 受 教 育 者 在 学 校 管 理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伤 37

44 害 事 故, 参 照 本 办 法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02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原 国 家 教 委 教 育 部 颁 布 的 与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有 关 的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在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前 已 处 理 完 毕 的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不 再 重 新 处 理 38

4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2015 年 修 订 ) 为 深 化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教 师 教 学 积 极 性 和 学 生 学 习 自 主 性, 按 照 高 素 质 三 创 型 ( 创 新 创 业 创 造 ) 国 际 化 的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和 因 材 施 教 的 教 学 原 则,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学 分 与 学 分 制 1. 学 分 制 作 为 一 种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基 本 内 容 是 : 以 学 分 作 为 学 生 学 习 的 计 量 单 位, 以 取 得 必 要 的 最 低 学 分 作 为 毕 业 和 获 得 学 位 的 标 准 学 分 计 算 以 课 程 为 单 位, 把 每 门 课 程 的 各 种 教 学 形 式 所 需 的 课 内 外 时 间 合 并 计 算, 折 算 为 学 分 2. 学 校 实 行 学 期 标 准 周 制 每 学 期 理 论 教 学 周 数 为 16 周, 课 程 按 每 16 学 时 计 1 学 分, 少 于 16 学 时 但 达 8 学 时 以 上 计 0.5 学 分, 少 于 8 学 时 的 不 计 学 分 ; 体 育 课 实 验 课 每 32 学 时 计 1 学 分, 少 于 32 学 时 但 达 24 学 时 以 上 计 1 学 分, 少 于 24 学 时 但 达 12 学 时 以 上 计 0.5 学 分, 少 于 12 学 时 的 不 计 学 分 ; 实 践 性 课 程 环 节 累 计 每 周 计 1 学 分, 少 于 一 周 但 达 半 周 以 上 计 0.5 学 分, 少 于 半 周 的 不 计 学 分 3. 学 生 须 按 要 求 修 满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数 按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原 则 上 理 工 科 类 专 业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数 为 177 学 分, 39

46 经 管 文 法 体 艺 类 专 业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数 为 166 学 分, 医 学 类 专 业 最 低 毕 业 学 分 数 为 260 学 分 二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教 学 计 划 1.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是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的 总 体 设 计 和 实 施 计 划, 是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指 导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的 基 本 依 据, 学 生 必 须 根 据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完 成 学 分 要 求 学 生 完 成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的 基 本 学 制 为 4 年 ( 部 分 专 业 为 5 年 ),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为 所 在 专 业 基 本 学 制 加 2 年 提 前 修 完 规 定 学 分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未 如 期 完 成 规 定 学 分 的 学 生 可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但 延 长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培 养 目 标 规 格 和 要 求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并 获 得 必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数, 并 修 够 所 要 求 的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数,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最 低 学 分 数, 方 可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2) 课 程 设 置 明 确 课 程 属 性 课 程 名 称 学 时 数 学 分 数 及 各 教 学 环 节 的 分 配 (3) 教 学 进 度 表 (4) 必 要 的 说 明 2.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是 为 了 鼓 励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在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学 习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向 具 备 多 学 科 背 景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方 向 发 展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学 生 修 读 的 课 程 名 称 学 时 数 学 分 数, 要 求 达 到 的 总 学 分 数 及 教 学 安 排 辅 修 课 程 由 学 生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选 择 修 读 时 间, 四 年 制 专 业 辅 修 教 学 活 动 安 排 在 二 至 七 学 期, 五 年 制 专 40

47 业 安 排 在 二 至 九 学 期 3.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教 学 计 划 由 学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制 订, 教 务 处 审 核 一 经 批 准,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动 如 确 需 调 整 时, 由 学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教 务 处 审 核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教 学 计 划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向 学 生 公 布 三 课 程 设 置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中 理 论 教 学 课 程 设 置 包 括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专 业 领 域 课 程 和 集 中 实 践 课 程 其 中, 公 共 基 础 课 程 包 括 社 会 科 学 基 础 课 自 然 科 学 基 础 课 技 能 类 基 础 课 等 必 修 课 和 通 识 教 育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程 由 学 科 基 础 平 台 课 程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组 成, 专 业 领 域 课 程 设 置 模 块 化 系 列 课 程, 开 设 不 同 的 专 业 方 向 供 学 生 选 择 在 公 共 基 础 通 识 教 育 课 中, 各 专 业 根 据 所 属 学 科 类 别 分 别 修 读 不 同 学 分 要 求 的 人 文 科 学 领 域 课 程 社 会 科 学 领 域 课 程 和 科 学 技 术 领 域 课 程 学 生 应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严 格 按 照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完 成 学 习 计 划 并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四 课 程 开 设 及 学 生 选 课 1. 按 照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的 规 定, 学 院 负 责 安 排 开 出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工 作, 学 校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任 何 单 位 及 教 师 不 得 拒 绝 授 课 任 务 2. 课 程 重 考 重 修 是 学 校 规 定 各 开 课 学 院 必 须 要 完 成 的 教 学 任 务 由 学 校 和 学 院 按 规 定 支 付 任 课 教 师 酬 金 3.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对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教 学 计 划 的 课 程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免 听 和 缓 修 申 请 须 41

48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批 准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4.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中 要 求 的 必 修 课 程 考 核 不 合 格 必 须 参 加 重 考 或 重 修 五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1.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教 学 计 划 中 包 含 的 所 有 计 算 学 分 的 课 程 都 要 考 核 与 评 定 成 绩 课 程 经 考 核 及 格 或 通 过 才 能 获 得 课 程 学 分 考 核 分 考 试 与 考 查 两 种 学 生 应 按 规 定 参 加 考 核,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 不 通 过 ) 的 课 程, 必 须 按 规 定 参 加 重 考 重 修 或 重 选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不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者, 不 能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2. 考 试 采 用 百 分 制 计 分, 考 查 成 绩 采 用 五 级 制 或 两 级 制 计 分 上 述 三 者 用 于 学 生 成 绩 记 载, 学 生 学 习 的 质 量 水 平 采 用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作 为 评 价 指 标 GPA= (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数 ) 课 程 学 分 数 3.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由 期 中 考 核 期 末 考 核 平 时 成 绩 共 同 构 成, 三 者 具 体 比 例 由 学 院 或 任 课 教 师 确 定, 并 向 学 生 公 布 4. 学 生 缺 交 某 门 课 程 作 业 的 次 数 累 计 超 过 总 数 的 1/3, 或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学 时 数 1/3, 取 消 学 生 对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资 格 任 课 教 师 应 于 考 核 前 一 周 将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报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由 学 院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六 学 籍 与 教 务 管 理 1.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按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42

49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第 21 号 令 ) 以 及 学 校 制 定 的 学 籍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 学 生 课 程 安 排, 一 般 以 班 级 为 基 本 单 位 开 课 排 课 等 有 关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有 关 学 院 统 筹 安 排, 提 前 公 布 学 生 在 导 师 或 班 主 任 指 导 下 选 修 相 应 课 程 3. 任 课 教 师 应 对 上 课 学 生 进 行 考 勤, 考 勤 情 况 应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学 院 或 学 生 班 主 任 各 学 院 要 积 极 配 合 教 师 的 教 学, 对 教 学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应 按 相 应 规 定 及 时 做 出 处 理 4.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于 考 试 结 束 一 周 内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并 于 下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任 课 教 师 打 印 两 份 书 面 成 绩 报 告 单 ( 需 有 任 课 教 师 签 名 开 课 学 院 教 学 负 责 人 签 名, 日 期, 开 课 学 院 公 章 ) 及 一 份 考 试 分 析 表 一 份 书 面 成 绩 报 告 单 送 交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并 存 档, 另 一 份 书 面 成 绩 报 告 单 及 考 试 分 析 表 试 卷 原 件 交 开 课 学 院 整 理 归 档 并 保 存 学 院 每 学 期 应 向 学 生 公 布 成 绩 并 寄 送 给 学 生 家 长 七 其 它 1.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 原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分 制 教 学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华 南 工 教 字 号 ) 同 时 废 止 43

50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本 科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等 各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第 21 号 令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生 是 指 接 受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科 学 生, 包 括 来 自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本 科 学 生 来 华 留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章 入 学 注 册 与 费 用 第 三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及 个 人 身 份 证,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附 上 有 关 证 明 向 学 校 教 务 处 请 假, 请 假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未 经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资 格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学 校 将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不 论 何 时 发 现, 一 经 44

51 查 实, 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或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交 由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五 条 新 生 报 到 后 体 检 复 查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者,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或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校 医 院 复 核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并 应 自 通 知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离 开 学 校 回 家 治 疗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的 学 生,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或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不 具 有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周 的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为 在 校 生 报 到 注 册 时 间 学 生 应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按 时 到 所 在 学 院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缴 清 本 学 年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的 学 生 可 予 以 注 册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每 学 年 交 纳 学 费 的 标 准, 均 以 其 入 学 时 规 定 交 纳 的 数 额 为 准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清 学 费 住 宿 费 的 学 生, 不 予 注 册, 只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未 注 册 学 生 只 能 登 陆 教 务 系 统 查 看 缴 费 信 息, 不 予 选 课, 不 予 考 试, 不 予 记 录 成 绩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到 校 注 册 者, 须 请 假 并 办 理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准 逾 期 两 周 ( 含 ) 以 上 未 注 册 者, 视 为 放 弃 学 籍,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第 七 条 因 各 种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缴 费 的 学 生, 须 在 新 学 年 报 到 注 册 的 2 日 内 向 学 院 提 出 缓 缴 申 请, 缓 交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缓 交 申 请 经 学 院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党 委 副 书 记 审 批, 由 学 院 在 报 到 注 册 日 后 2 日 内 送 学 生 工 作 处 复 审, 报 财 务 处 45

52 及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学 生 方 可 登 陆 教 务 系 统 在 规 定 的 选 课 时 间 段 内 选 课 缓 交 期 间 缴 清 学 费 住 宿 费 的 学 生 予 以 注 册 第 八 条 缓 交 期 间, 确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不 能 筹 集 到 学 费 的 学 生, 应 主 动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获 得 批 准 且 缴 清 住 宿 费 等 费 用 者 方 可 进 行 有 效 注 册 缓 交 期 间, 如 申 请 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仍 未 能 交 清 其 余 费 用 的 特 困 学 生, 缓 缴 期 限 结 束 前 应 向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并 再 次 提 出 缓 交 申 请, 经 学 院 审 批, 学 生 工 作 处 复 审, 报 财 务 处 及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方 可 参 加 考 试 并 记 录 成 绩 第 九 条 凡 休 学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保 留 学 籍 或 其 它 原 因 离 校 的 学 生, 需 本 人 申 请 并 经 学 校 批 准,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复 学 注 册 第 十 条 辅 修 专 业 或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 以 下 统 称 辅 修 ) 课 程 的 修 读,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交 费 不 缴 费 者,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教 学 活 动 及 课 程 考 核, 不 予 记 录 成 绩 第 三 章 学 制 与 修 读 年 限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行 学 分 制, 基 本 学 制 为 四 年 ( 部 分 专 业 为 五 年 ), 每 学 年 分 为 两 个 学 期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在 校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 含 休 学 ) 为 所 在 专 业 基 本 学 制 加 两 年 学 生 一 般 应 在 基 本 学 制 的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也 可 在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内 实 行 弹 性 学 制,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第 十 三 条 提 前 完 成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所 有 课 程 和 教 学 环 节 即 修 满 学 分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但 在 校 修 读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三 年 不 能 在 规 定 的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内 完 成 学 业, 未 46

53 达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经 批 准 者 安 排 在 同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跟 班 学 习, 并 应 缴 纳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第 四 章 纪 律 与 考 勤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的 政 策 法 令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学 生 违 反 国 家 政 策 法 令, 交 由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学 校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一 切 教 学 活 动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的 学 生,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不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者, 视 为 旷 课, 旷 课 学 时 以 考 勤 记 录 为 准 ( 连 续 旷 课 以 天 计 算, 旷 课 一 天 按 5 学 时 计 算 ) 对 旷 课 学 生, 依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作 相 应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一 般 不 准 请 事 假, 特 殊 情 况 需 请 事 假 的 学 生, 请 假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两 周 ; 学 生 因 病 请 假 需 持 有 医 院 开 具 的 证 明, 请 假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一 个 月 学 生 请 假 时 间 在 一 天 以 内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班 长 同 意 并 由 任 课 教 师 批 准 ; 请 假 时 间 在 三 天 ( 含 三 天 ) 内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班 主 任 批 准 并 报 学 院 办 公 室 备 案 ; 请 假 时 间 在 三 天 以 上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 因 病 请 假 时 间 在 两 周 以 上 的, 需 在 教 务 处 备 案 请 假 期 满 要 按 时 销 假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或 超 假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47

54 第 五 章 课 程 修 读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的 课 程 设 置, 分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两 类 学 生 各 学 期 的 课 程 修 读, 应 按 各 专 业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的 规 定 进 行, 一 般 应 首 先 保 证 主 修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的 修 读, 然 后 选 修 其 余 课 程 第 十 八 条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在 班 主 任 或 导 师 指 导 下, 经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可 提 前 修 读 高 年 级 课 程 第 十 九 条 学 习 确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应 于 每 学 期 前 五 周 内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每 学 期 可 缓 修 一 些 主 修 专 业 的 课 程, 并 应 在 班 主 任 或 导 师 指 导 下 制 定 合 理 的 修 读 计 划 和 修 读 进 度 批 准 缓 修 的 学 生, 不 予 参 加 辅 修 第 二 十 条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由 开 课 学 院 在 每 学 期 末 将 下 一 学 期 的 可 供 选 修 的 课 程 信 息 上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在 校 园 网 统 一 公 布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的 开 课 信 息, 供 学 生 选 修 各 学 院 选 修 课 程 也 应 在 每 学 期 考 试 周 之 前, 公 布 下 一 学 期 的 课 程 安 排, 供 学 生 选 修 1. 学 生 应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选 课, 选 课 不 成 功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修 读 及 考 核 ; 2. 经 选 定 的 课 程,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需 退 选 的, 务 必 按 规 定 时 间 在 教 务 系 统 中 进 行 退 选,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 3. 选 修 人 数 不 足 30 人 的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及 选 修 人 数 不 足 15 人 的 各 学 院 专 业 选 修 课, 原 则 上 不 予 开 课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入 学 取 得 学 籍 后, 在 主 修 专 业 的 必 修 课 程 全 部 合 格 的 前 提 下, 可 申 请 修 读 辅 修 课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辅 修 课 程 修 读 要 求 和 辅 修 毕 业 审 查 按 照 学 48

55 校 辅 修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主 修 专 业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程, 学 生 经 自 学 或 已 修 读 过 的 课 程, 可 申 请 免 修 考 核 申 请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审 核 批 准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方 可 参 加 免 修 考 核 免 修 考 核 试 题 及 考 核 安 排 ( 有 实 践 环 节 的 课 程, 考 核 要 涵 盖 有 关 实 践 的 内 容, 比 例 应 与 课 程 大 纲 的 要 求 一 致 ), 应 由 课 程 所 属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报 考 试 中 心 备 案 免 修 考 核 成 绩 在 75 分 及 以 上 者, 即 取 得 课 程 学 分, 成 绩 予 以 记 载, 低 于 75 分 者 需 重 新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修 读 第 二 十 四 条 因 课 程 修 读 时 间 有 冲 突 的 学 生, 经 本 人 申 请,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开 课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可 以 免 听 课 程, 但 必 须 缴 交 作 业 参 加 课 程 的 全 部 实 践 环 节 和 课 程 考 核, 考 核 合 格, 即 取 得 课 程 学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港 澳 台 学 生 可 申 请 免 修 政 治 理 论 课 和 思 想 品 德 课 军 训 ( 含 军 事 理 论 课 ), 课 程 学 分 不 计 入 毕 业 要 求 的 最 低 学 分 数 第 六 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学 习 和 课 程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的 评 定 可 根 据 课 程 性 质 不 同, 采 用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 或 二 级 制 ( 通 过 不 通 过, 仅 用 于 公 益 劳 动 课 ), 由 任 课 教 师 决 定 并 公 布 49

56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应 按 规 定 参 加 各 种 考 核, 必 修 课 首 次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可 以 参 加 下 学 期 初 由 开 课 学 院 安 排 的 课 程 重 考, 重 考 仍 不 合 格 或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不 参 加 考 核 者, 只 能 参 加 重 修, 重 修 课 程 不 能 申 请 免 修 选 修 课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只 能 重 修 或 改 选 其 他 课 程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每 门 课 程 最 多 只 能 参 加 一 次 重 修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因 病 ( 附 医 院 证 明 ) 或 课 程 冲 突 不 能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时, 应 在 考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和 开 课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的 缓 考 申 请, 经 双 方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缓 考 的 学 生 可 参 加 下 学 期 初 的 课 程 重 考, 不 按 重 修 记 录 ; 也 可 参 加 课 程 的 重 修, 对 听 课 不 作 要 求, 但 应 参 加 考 核, 不 按 重 修 记 录 第 三 十 条 课 程 ( 含 必 修 选 修 重 修 和 重 考 课 程 ) 经 考 核 及 格 ( 通 过 ) 后, 按 学 生 实 际 取 得 的 成 绩 及 学 期 记 载 辅 修 课 程 经 考 核 在 取 得 该 成 绩 的 学 期 记 载 及 格 ( 通 过 ) 及 以 上 的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成 绩 不 理 想 者, 可 放 弃 后 重 选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体 育 课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经 校 医 院 证 明, 身 患 疾 病 或 因 其 他 生 理 原 因 不 能 正 常 修 读 体 育 课 者, 能 认 真 参 加 适 当 锻 炼 和 修 读 适 当 课 程 的, 其 体 育 课 成 绩 可 视 为 及 格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交 流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外 校 课 程, 在 外 校 所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以 及 获 得 的 学 分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以 校 外 课 程 性 质 记 入 成 绩 单, 可 根 据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认 定 本 校 学 分 校 外 课 程 成 绩 及 学 分 一 律 不 纳 入 各 类 绩 点 计 算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学 习 的, 应 申 请 缓 修, 未 经 批 准 的 学 生 缺 交 某 门 课 程 作 业 50

57 的 次 数 累 计 超 过 总 数 的 1/3 或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某 门 课 程 学 时 数 1/3, 取 消 该 课 程 考 核 资 格, 必 须 重 修 ; 一 学 期 三 门 课 程 被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者,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处 理 ; 各 学 期 累 计 四 门 ( 次 ) 及 以 上 课 程 被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者, 予 以 退 学 处 理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前 六 个 学 期 所 获 得 的 学 分 应 达 到 主 修 专 业 前 六 学 期 所 要 求 修 读 学 分 的 3/4, 方 可 参 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环 节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在 课 程 考 核 中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不 得 参 加 重 考, 只 能 重 修 并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为 了 反 映 学 生 学 习 的 质 量 水 平, 学 校 采 用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作 为 评 价 指 标, 分 以 下 两 类 : 1. 百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百 分 制 成 绩 课 程 学 分 数 ) 百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数 相 关 说 明 : (1) 百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主 要 用 于 校 内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和 转 专 业 等 ; (2) 百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的 课 程 为 主 修 专 业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的 必 修 课 程 ; (3) 所 有 课 程 均 按 学 生 首 次 考 核 取 得 的 课 程 成 绩 计 算 绩 点 ; (4) 不 及 格 不 通 过 重 修 通 过 重 考 通 过 的 课 程 百 分 制 成 绩 为 0; 51

58 (5) 五 级 计 分 制 按 如 下 当 量 折 算 : 优 秀 为 95 分 良 好 为 85 分 中 等 为 75 分 及 格 为 65 分 不 及 格 为 0 分 ; (6) 两 级 制 计 分 按 如 下 当 量 折 算 : 通 过 为 80 分 不 通 过 为 0 分 ; (7) 经 批 准 缓 修 或 缓 考 通 过 的 课 程 百 分 制 成 绩 可 以 计 算 在 修 读 学 期 的 百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内 2. 四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GPA) GPA= ( 课 程 绩 点 课 程 学 分 数 ) 课 程 学 分 数 GPA 根 据 课 程 班 成 绩 分 布 使 用 动 态 转 换 规 则, 转 换 规 则 如 下 : 我 校 成 绩 标 准 课 程 成 绩 等 级 课 程 绩 点 前 20% A % - 35% B % - 50% B %-60% B- 3.0 百 分 制 ( 成 绩 区 间 ) 60.1%-70% C %-80% C %-90% C- 2.0 后 10% D 1.7 不 通 过 F

59 优 秀 A 4.0 良 好 B 3.7 五 级 制 中 等 C 2.7 及 格 D 1.7 不 及 格 F 0.0 二 级 制 通 过 P 3.0 不 通 过 F 0.0 相 关 说 明 : (1) 四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GPA) 主 要 用 于 学 生 申 请 出 国 开 具 成 绩 证 明 等 ; (2) 四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的 课 程 为 主 修 专 业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的 课 程,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辅 修 课 不 纳 入 计 算 ; (3) 所 有 课 程 均 按 学 生 考 核 取 得 的 最 高 课 程 成 绩 计 算 绩 点 第 七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的 学 校 和 专 业 完 成 学 业,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可 申 请 转 专 业 转 学 : 1.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或 以 上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或 其 他 学 校 别 的 专 业 学 习 者 ; 2. 经 学 校 认 可, 学 生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或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转 专 业 或 不 转 学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 3. 学 生 对 学 校 其 他 某 一 专 业 有 特 长, 并 能 提 供 充 足 的 佐 53

60 证 材 料, 转 专 业 后 更 能 发 挥 其 特 长 者 ; 4. 休 学 创 业 或 退 役 后 复 学 学 生 申 请 转 入 与 创 业 或 服 役 相 关 专 业 学 习 者 ; 5. 根 据 学 校 其 他 规 定, 允 许 部 分 学 生 转 专 业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专 业 : 1. 在 校 期 间 已 进 行 了 一 次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 2. 第 六 学 期 及 以 后 的 学 生 ; 3.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 运 动 训 练 专 业 的 学 生 ; 4. 外 国 语 中 学 推 荐 就 读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类 专 业 的 保 送 生 ( 非 学 科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和 科 技 类 竞 赛 获 奖 者 ) 申 请 转 入 非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类 专 业, 以 及 按 照 艺 术 类 专 业 招 生 办 法 录 取 的 艺 术 类 学 生 申 请 转 入 非 艺 术 类 专 业 ; 5.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培 养 ( 含 国 防 生 ) 或 享 受 定 向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以 及 国 家 或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不 可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学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2. 高 考 分 数 低 于 拟 转 入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相 应 年 份 在 学 生 生 源 地 录 取 分 数 线 的 ; 3.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4. 通 过 定 向 就 业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等 特 殊 招 生 形 式 录 取 的 ; 5. 未 通 过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或 未 使 用 高 考 成 绩 录 取 入 学 的 ( 含 保 送 生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政 法 干 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专 升 本 五 年 一 贯 制 三 二 分 段 制 等 ); 54

61 6. 拟 转 入 学 校 与 转 出 学 校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 7. 跨 学 科 门 类 的 ; 8. 应 予 退 学 的 ; 9.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四 十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转 学 程 序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第 八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生 因 下 列 原 因 需 中 断 学 习, 所 需 时 间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应 作 休 学 处 理 1. 学 生 经 三 级 甲 等 或 以 上 医 院 确 认 疾 病 需 治 疗 或 休 养 ; 2. 学 生 自 主 创 业 ; 3.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或 一 些 特 长 学 生 ( 指 在 文 艺 体 育 及 创 新 上 有 特 殊 才 能 的 学 生 ), 需 要 中 断 学 习, 外 出 工 作 一 段 时 间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以 一 年 为 期, 可 申 请 连 续 休 学, 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两 年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生 休 学 办 理 流 程 : 1. 学 生 申 请 休 学 由 本 人 填 写 休 学 申 请 表 ( 附 证 明 材 料 ), 经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审 核 ( 因 病 申 请 休 学 需 校 医 院 复 核 ),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2. 休 学 学 生 应 在 递 交 休 学 申 请 表 之 日 起 两 周 内 办 完 离 校 手 续, 由 教 务 处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学 生 未 办 离 校 手 续 且 不 参 加 培 养 计 划 内 教 学 活 动 的, 以 旷 课 计 3.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学 籍 予 以 保 留,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生 待 遇 ; 不 可 参 与 学 校 一 切 教 学 活 动, 否 则, 所 修 得 的 学 分 一 律 无 效 ; 55

62 因 病 休 学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为 其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服 役 期 间 不 按 在 校 时 间 计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办 理 复 学 流 程 : 1. 应 于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持 休 学 证 明,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复 学 ; 2.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应 持 三 级 甲 等 或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身 体 合 格, 并 经 校 医 院 复 核 后, 方 可 申 请 复 学 ; 无 医 院 证 明 或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3. 休 学 期 间, 因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处 理 者, 取 消 复 学 资 格, 并 按 退 学 处 理 ; 4. 复 学 后,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跟 班 学 习 第 九 章 退 学 警 告 与 退 学 第 四 十 六 条 退 学 警 告 是 对 学 生 学 习 成 效 的 预 警 制 度 根 据 每 学 期 结 束 后 的 统 计, 学 期 内 取 得 的 课 程 总 学 分 数 ( 不 包 括 重 考 获 得 学 分 ) 不 足 14 学 分 的 学 生 ( 学 期 内 应 修 学 分 少 于 16 学 分 者 除 外 ) 将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 并 取 消 辅 修 资 格, 所 修 课 程 按 选 修 课 记 载 给 予 退 学 警 告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审 查, 报 教 务 处 核 准 后, 在 全 校 通 报, 由 学 院 传 达 到 学 生 本 人 并 发 给 退 学 警 告 通 知 书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1. 留 校 察 看 期 间, 受 退 学 警 告 ; 2.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连 续 三 次 或 累 计 四 次 被 退 学 警 告 ; 3. 因 病 连 续 休 学 两 年 期 满, 经 体 检 复 查 身 体 不 合 格 ; 56

63 4. 经 三 级 甲 等 或 以 上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精 神 病 癫 痫 麻 疯 病 及 其 他 严 重 传 染 病 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在 学 校 继 续 学 习 ; 5. 旷 课 累 计 达 50 学 时 ; 6.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 7. 超 过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 8. 出 国 留 学 ( 可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 9. 其 他 须 给 予 退 学 或 开 除 学 籍 的 情 形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退 学 处 理,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退 学 学 生 本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送 达 本 人 的, 学 校 在 校 内 发 布 通 告, 自 发 布 通 告 之 日 起 15 天 后, 即 视 为 送 达 退 学 决 定 同 时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生 退 学 办 理 流 程 : 1. 经 诊 断 为 精 神 病 等 不 符 合 体 检 标 准 之 疾 病 ( 包 括 意 外 伤 残 ) 者, 由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负 责 领 回 ; 2. 自 动 退 学 和 被 退 学 处 理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习 时 间 满 一 年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3.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只 发 学 习 证 明, 不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 4. 自 动 退 学 被 退 学 处 理 或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学 费 及 住 宿 费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5. 被 退 学 处 理 或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应 在 收 到 退 学 通 知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理 或 自 行 离 校 者,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五 十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在 本 人 接 到 退 学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57

64 提 出 申 诉 第 十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五 十 一 条 具 有 学 籍 的 学 生, 凡 修 读 年 限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本 学 制 以 及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者, 由 学 校 按 其 主 修 专 业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的 要 求 进 行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年 限 内, 修 完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学 校 将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毕 业 要 求 者, 学 校 将 颁 发 相 应 的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应 在 每 年 四 月 底 前 向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第 五 十 四 条 经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课 程 学 分 数 少 于 16 学 分 的 学 生, 准 予 结 业, 学 校 将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学 生 后 续 问 题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 未 达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的, 应 于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申 请 修 读 未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申 请 由 所 在 学 院 审 批, 报 教 务 处 核 准 批 准 修 读 的 学 生 应 按 有 关 标 准 缴 纳 费 用 所 修 课 程 经 考 核 合 格 并 取 得 毕 业 所 需 学 分 后, 予 以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换 发 证 书 日 期 填 写 2. 已 达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的 学 生, 不 可 申 请 修 读 课 程 或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五 十 五 条 经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课 程 学 分 数 超 过 16 学 分 ( 含 16 学 分 ) 的 学 生, 不 具 备 毕 ( 结 ) 业 资 格 如 未 达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可 于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一 周 内 申 请 延 长 学 籍, 58

65 获 得 批 准 的 学 生 可 降 级 至 下 一 年 级 继 续 学 习 ; 未 获 得 批 准 或 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请 者 按 退 学 处 理 如 已 达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未 达 到 毕 业 条 件 的 学 生, 取 消 辅 修 的 毕 业 资 格, 但 所 修 读 的 辅 修 课 程 可 按 选 修 课 程 予 以 记 载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按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八 条 毕 业 生 对 学 校 所 发 证 书 ( 毕 业 结 业 辅 修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 应 妥 善 保 存, 如 有 遗 失 或 损 毁 不 再 补 发 如 确 属 需 要, 应 由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证 明,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核 实 后,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所 出 具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及 学 位 证 书 信 息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册, 并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六 十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将 不 发 给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 已 发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注 销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2015 年 9 月 及 以 后 入 学 的 学 生 2015 年 9 月 前 入 学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按 学 校 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管 理, 也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酌 情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59

66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华 南 工 教 [2010]74 号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校 按 理 学 工 学 管 理 学 文 学 法 学 经 济 学 教 育 学 等 学 科 类 别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第 三 条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积 极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自 觉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与 法 制, 品 行 端 正, 并 具 有 学 士 学 位 所 要 求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学 术 水 平 者, 按 本 细 则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第 四 条 本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经 审 查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证 书, 成 绩 优 良, 达 到 如 下 条 件 者, 按 主 修 专 业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士 学 位 : 1.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2. 在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的 前 提 下, 按 现 行 的 四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方 法, 其 主 修 专 业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内 全 部 课 程 ( 附 修 课 跨 校 选 修 和 课 外 学 分 除 外 )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须 达 到 2.0 及 以 上 ; 60

67 第 五 条 结 业 生 返 校 修 读 课 程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者, 如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同 时 也 达 到 上 述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条 件 的, 发 给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授 予 学 位 的 日 期 为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之 日 第 六 条 修 读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经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方 可 授 予 双 学 士 学 位 第 七 条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凡 受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且 未 解 除 者 不 授 予 学 位 第 八 条 结 业 后 至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时 间 内, 因 触 犯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而 受 到 处 罚 者 不 授 予 学 位 第 九 条 各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对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情 况 进 行 审 定, 确 定 拟 授 予 学 位 名 单, 经 教 务 处 复 核 后 提 出 建 议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名 单, 报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者, 授 予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第 十 条 本 细 则 自 2010 级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开 始 执 行, 其 他 规 定 凡 与 本 细 则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细 则 为 准 第 十 一 条 本 细 则 解 释 权 归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61

6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建 立 和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生 活 秩 序, 优 化 育 人 环 境, 树 立 良 好 的 校 风,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高 素 质 的 人 才,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学 生 违 反 国 家 的 政 策 法 律 法 令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损 害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利 益, 侵 犯 他 人 权 利, 都 视 为 违 纪 行 为 对 违 纪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触 犯 刑 律 的, 送 交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纪 律 处 分 有 如 下 五 种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一 般 为 期 一 年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参 照 有 关 条 款,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 ( 一 ) 酗 酒 肇 事 者 ; ( 二 ) 不 听 从 执 勤 人 员 劝 阻 继 续 哄 闹 者 ; ( 三 ) 属 报 复 行 为 者 ; ( 四 ) 故 意 伤 害 证 人 者 ; 62

69 ( 五 ) 违 纪 后 认 错 态 度 差 者 ; ( 六 ) 结 伙 作 案 者 第 四 条 同 时 违 反 多 项 规 定 者, 分 别 裁 定, 按 裁 定 的 最 高 一 级 加 重 一 级 给 予 处 分 第 五 条 屡 次 违 纪 者 : ( 一 ) 受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两 次 或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三 次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二 ) 受 处 分 后 仍 有 违 纪 被 学 校 或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者, 每 次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 ( 三 ) 受 处 分 累 计 达 三 次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六 条 违 纪 者 如 能 及 时 主 动 如 实 地 向 组 织 检 讨 所 犯 错 误, 可 以 减 轻 或 免 除 其 处 分 第 七 条 违 纪 者 有 检 举 他 人 违 纪 行 为, 或 提 供 重 要 线 索 的, 可 以 减 轻 或 免 除 其 处 分 第 八 条 受 处 分 者, 附 加 给 予 下 列 处 理 : ( 一 ) 受 处 分 者, 取 消 其 当 年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和 其 他 活 动 的 评 优 资 格 ; ( 二 ) 受 处 分 者 是 先 进 个 人 的, 取 消 其 违 纪 当 年 的 先 进 个 人 称 号 第 九 条 破 坏 损 毁 污 损 公 私 财 物, 盗 窃 诈 骗 冒 领 公 私 财 物, 抢 劫 抢 夺 公 私 财 物, 非 法 占 有 埋 藏 物 遗 留 物, 或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者, 应 按 规 定 如 期 赔 偿 或 退 还, 如 不 按 期 赔 偿 或 退 还 者,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第 十 条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63

70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与 统 一 者 : ( 一 )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罢 课 等, 对 策 划 者 组 织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对 骨 干 分 子,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公 开 发 表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分 裂 祖 国 破 坏 祖 国 统 一 的 文 章 演 说 宣 言 声 明, 经 教 育 仍 坚 持 不 改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经 教 育 能 较 好 改 正 者, 可 酌 情 减 轻 处 分 ; ( 三 ) 制 作 印 刷 书 写 张 贴 散 发 有 损 安 定 团 结 的 标 语 传 单 大 小 字 报 图 片 等 信 息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制 造 或 散 布 谣 言 煽 动 群 众, 制 造 混 乱,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司 法 部 门 处 罚 者 : ( 一 ) 凡 是 已 经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者,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被 处 以 行 政 治 安 拘 留, 拘 留 期 在 七 天 以 下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拘 留 期 在 七 天 ( 含 七 天 ) 以 上 十 五 天 以 下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被 处 以 治 安 警 告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以 上 处 分 ; ( 四 ) 被 处 以 治 安 罚 款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泄 露 国 家 机 密 学 校 科 技 成 果 或 技 术 机 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组 织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和 活 动 : ( 一 ) 组 织 成 立 加 入 非 法 社 会 团 体, 从 事 非 法 活 动, 64

71 出 版 非 法 刊 物,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违 反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成 立 未 经 批 准 的 学 生 团 体 并 开 展 活 动, 出 版 刊 物, 或 以 合 法 学 生 团 体 的 名 义 开 展 非 法 活 动, 或 有 违 反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规 定 并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在 学 校 组 织 或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不 听 劝 阻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在 学 校 组 织 或 参 加 邪 教 迷 信 非 法 传 销 活 动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违 反 国 家 地 方 和 学 校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规 定 : ( 一 ) 未 经 允 许, 进 入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或 使 用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资 源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二 ) 对 计 算 机 系 统 功 能 或 存 储 处 理 传 输 的 数 据 和 应 用 程 序 进 行 删 除 修 改 添 加 干 扰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故 意 制 作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性 程 序, 影 响 计 算 机 系 统 正 常 运 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四 ) 滥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资 源, 影 响 计 算 机 系 统 正 常 运 作, 或 侵 犯 他 人 的 通 讯 自 由 通 讯 秘 密 或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连 接 计 算 机 网 络 集 线 器 交 换 机 双 头 网 络 线,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六 ) 在 计 算 机 网 络 上 散 布 谣 言, 煽 动 闹 事, 制 造 混 乱, 65

72 破 坏 正 常 的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或 传 播 淫 秽 资 料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七 ) 有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学 校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敲 诈 勒 索 公 私 财 物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盗 窃 诈 骗 冒 领 公 私 财 物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明 知 是 赃 款 赃 物 而 参 与 分 赃 或 予 以 窝 藏 转 移 购 买 销 售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走 私 贩 私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将 他 人 遗 忘 物 保 管 物 或 埋 藏 物 非 法 据 为 己 有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投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蓄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种 植 制 造 运 输 买 卖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或 引 诱 教 唆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破 坏 损 毁 公 共 交 通 标 志 交 通 设 施 电 力 燃 气 设 备 安 全 设 施 或 以 其 他 危 险 方 式 破 坏 66

73 工 厂 矿 场 油 田 水 源 森 林 农 场 公 共 建 筑 物 或 其 他 公 私 财 物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相 关 内 容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者 : ( 一 ) 在 学 生 宿 舍 课 室 内 及 周 围 或 公 共 场 所 哄 闹, 不 听 从 劝 阻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二 ) 破 坏 学 校 公 共 设 施,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在 学 生 宿 舍 内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四 )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等 危 险 物 品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或 在 学 生 宿 舍 使 用 煤 气 炉 违 章 电 器 以 及 生 火 点 蜡 烛 燃 烧 物 品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火 警 火 灾 或 中 毒 污 染 等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未 经 批 准, 在 学 生 宿 舍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火 警 火 灾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未 经 批 准, 在 学 生 宿 舍 进 行 推 销 等 商 业 活 动,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七 ) 违 反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从 事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学 习 和 休 息 的 活 动,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67

74 ( 八 ) 晚 归 不 听 劝 告 不 服 管 理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晚 归 爬 墙 爬 窗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 九 ) 未 经 允 许 擅 闯 学 生 宿 舍, 不 听 劝 阻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十 )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在 校 内 外 租 房 屋 住 宿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坚 持 不 改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十 一 ) 违 反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的, 视 情 节 后 果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赌 博 行 为, 违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内 打 麻 将 作 赌 博 论 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打 架 斗 殴 者 : ( 一 ) 肇 事 者 ( 不 守 纪 律 不 听 劝 阻 用 语 言 挑 逗 用 各 种 方 式 触 及 他 人 ): 1. 未 动 手 打 人, 但 造 成 打 架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动 手 打 人 未 致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3. 打 人 致 轻 微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打 人 致 重 伤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5. 对 证 人 报 复 威 胁 或 殴 打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6. 因 教 师 或 工 作 人 员 批 评 而 动 手 打 人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68

75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策 划 者 : 煽 动 策 划 他 人 打 架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打 架 斗 殴 者 : 1. 打 人 未 致 伤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打 人 致 轻 微 伤 或 轻 伤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3. 打 人 致 重 伤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聚 众 斗 殴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其 他 参 与 者 :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促 使 斗 殴 事 态 扩 大, 产 生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后 果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 为 他 人 提 供 凶 器 者 : 1.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2.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3. 造 成 后 果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持 械 打 人 者, 视 造 成 后 果 程 度,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故 意 为 他 人 作 伪 证, 或 帮 助 违 法 违 纪 者 毁 灭 证 据, 给 调 查 制 造 困 难,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后 果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以 暴 力 威 胁 贿 买 等 方 式 阻 止 证 人 作 证 69

76 或 指 使 他 人 作 伪 证,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记 过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条 明 知 是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或 人 员 而 知 情 不 报, 或 包 庇 提 供 隐 藏 场 所 财 物, 使 事 态 扩 大 或 给 调 查 制 造 困 难,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后 果 严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一 条 捏 造 事 实 诬 告 陷 害 诽 谤 侮 辱 他 人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三 条 违 反 实 验 实 习 操 作 规 程, 给 国 家 学 校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涂 改 撕 毁 正 在 发 生 效 力 的 文 告,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三 十 五 条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者 : ( 一 ) 观 看 黄 色 淫 秽 音 像 制 品 书 刊 网 页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二 ) 制 作 复 制 贩 卖 传 播 淫 秽 书 刊 影 片 音 像 图 片 或 其 他 淫 秽 物 品 禁 读 作 品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在 校 园 公 共 场 所, 行 为 不 得 体 不 文 明, 经 教 育 不 改, 或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者,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四 ) 骚 扰 调 戏 侮 辱 妇 女 或 其 他 流 氓 行 为 活 动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70

77 ( 五 ) 非 法 同 居 或 同 宿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六 ) 在 集 体 宿 舍 留 宿 异 性, 或 在 异 性 集 体 宿 舍 留 宿 者,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七 ) 介 绍 或 参 与 三 陪 活 动,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八 ) 嫖 娼 卖 淫 或 介 绍 收 容 嫖 娼 卖 淫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九 ) 破 坏 他 人 婚 姻 家 庭 或 以 恋 爱 为 名 玩 弄 异 性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无 故 旷 课 者 : ( 一 )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学 时 达 到 10-19( 含 19) 学 时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 二 )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学 时 达 到 20-29( 含 29) 学 时 者,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 三 )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学 时 达 到 30-39( 含 39) 学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 四 )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学 时 达 到 40-49( 含 49) 学 时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 五 )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学 时 达 到 50 学 时 及 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七 条 考 核 违 纪 作 弊 者, 按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考 核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规 定,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计 划 71

78 生 育 规 定, 政 策 外 生 育 ( 如 非 婚 生 育 超 生 ) 的 学 生, 按 广 东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规 定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三 十 九 条 毕 业 生 逾 期 不 离 校,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留 宿 学 生 宿 舍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在 离 校 前 有 其 他 违 纪 行 为 者, 参 照 有 关 条 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取 消 毕 业 生 资 格 按 退 学 处 理 第 四 十 条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后, 经 考 察 确 有 显 著 进 步 者, 可 提 前 或 按 期 解 除 其 处 分 第 四 十 一 条 处 分 的 权 限 和 处 理 的 程 序 : ( 一 ) 处 分 的 权 限 给 予 学 生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一 般 由 学 院 研 究 批 准, 报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 给 予 学 生 记 过 及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须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保 卫 处 等 部 门 及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共 同 讨 论 决 定, 并 报 校 一 级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报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 二 ) 处 理 的 程 序 1. 违 纪 调 查 取 证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或 学 院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发 现 学 生 有 违 纪 行 为, 应 及 时 调 查, 必 要 时 报 请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学 院 应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同 违 纪 学 生 进 行 谈 话, 做 好 违 纪 学 生 的 批 评 教 育 工 作 ; 2.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或 学 院 在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依 据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条 款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并 报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 3.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学 校 或 学 院 综 合 评 议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书,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报 送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72

79 决 定,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4. 公 布 处 分 决 定 学 校 处 分 文 件 视 情 况 及 时 在 全 校 学 院 或 班 级 范 围 内 公 布, 并 书 面 通 知 学 生 家 长, 对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国 家 机 密 等 情 况 的 处 分 决 定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决 定 是 否 公 布 ; 5. 送 达 处 分 决 定 书 学 校 处 分 文 件 公 布 后, 由 违 纪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签 收 文 件, 同 时 做 好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拒 绝 签 字 的,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送 达 的 工 作 人 员 记 录 在 案,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签 字 的,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记 录 在 案 ; 6. 处 分 材 料 归 档 备 案 处 分 材 料 归 入 学 校 学 院 文 书 档 案 和 受 处 分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同 时 要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申 诉 与 复 查 ( 一 ) 受 处 分 的 学 生 有 申 诉 的 权 利,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 二 )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分 决 定 的,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 ( 三 )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向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 73

80 ( 四 ) 从 处 分 决 定 或 者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没 有 列 举 的 违 纪 行 为, 而 确 需 要 给 予 处 分 的, 可 参 照 以 上 条 款, 给 予 处 分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委 托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二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原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专 科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同 时 停 止 执 行 74

8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考 核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的 情 况, 对 本 科 学 生 在 考 核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处 理 规 定 如 下 : 第 一 条 学 生 在 考 核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 ( 一 ) 未 带 规 定 的 有 效 证 件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安 排, 私 自 调 动 座 位 的 ; ( 三 ) 至 监 考 人 员 分 发 试 卷 时 尚 未 将 复 习 资 料 书 包 手 机 以 及 其 他 考 试 规 定 之 外 的 物 品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四 ) 座 位 周 围 有 带 字 的 纸 条 ( 与 该 门 课 程 无 关 ) 或 者 自 带 稿 纸 的 ; ( 五 ) 未 经 允 许 借 用 他 人 或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书 笔 记 资 料 计 算 器 等 物 品 的 ; ( 六 ) 开 考 前 在 考 场 大 声 喧 哗 而 不 听 劝 告, 或 交 卷 后 仍 在 考 场 逗 留 或 在 考 场 附 近 高 声 喧 哗 的 ; ( 七 ) 考 试 结 束 后 继 续 答 题 不 按 时 交 卷 的 属 于 ( 一 ) 条 者, 不 具 备 考 核 资 格 ; 属 第 ( 二 ) 至 ( 七 ) 条 者, 监 考 人 员 当 场 给 予 口 头 警 告 并 予 以 纠 正 ; 无 视 警 告 而 75

82 继 续 的, 卷 面 成 绩 扣 20 分, 予 以 警 告 处 分 第 二 条 学 生 在 考 核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严 重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行 为 : ( 一 ) 主 动 向 他 人 提 供 答 案 或 被 他 人 拿 自 己 的 试 卷 或 草 稿 纸 而 未 加 拒 绝 的 ; ( 二 )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或 者 默 许 他 人 偷 看 自 己 的 试 卷 的 ; ( 三 ) 互 相 串 通, 用 纸 条 口 头 或 手 势 等 信 号 询 问 或 回 答 对 方 与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行 为 双 方 ; ( 四 ) 考 试 时 间 内 将 试 卷 答 题 卡 私 自 带 出 考 场 外 的 以 上 严 重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者, 若 被 监 考 巡 考 人 员 及 时 发 现 而 制 止 ( 未 改 动 试 卷 ) 者, 该 门 课 程 卷 面 成 绩 扣 20 分,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改 动 试 卷 者,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第 三 条 学 生 在 考 核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 一 ) 在 桌 内 座 位 旁 边 或 试 卷 下 面 有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的 书 笔 记 复 习 资 料 等 物 品 的 ; ( 二 ) 在 桌 面 身 体 或 允 许 使 用 的 工 具 书 等 处 写 有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的 内 容 的 ; ( 三 ) 未 经 允 许 使 用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辞 典 手 机 等 电 子 工 具 的 ; ( 四 ) 利 用 上 厕 所 机 会 在 考 场 外 看 与 考 试 课 程 相 关 的 资 料 或 与 他 人 交 谈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的 以 上 考 试 作 弊 者,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给 予 留 校 查 看 一 76

83 年 处 分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考 核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为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的 ; ( 二 )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的 ; ( 四 ) 组 织 作 弊 的 ; ( 五 )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第 五 条 若 有 超 出 上 述 所 列 情 节, 而 监 考 巡 考 人 员 确 认 是 违 纪 或 作 弊 行 为 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酌 情 处 理 第 六 条 因 考 核 作 弊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记 过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重 犯 者,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七 条 因 违 纪 作 弊 受 到 处 分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重 考 第 八 条 本 规 定 于 2011 年 7 月 修 订,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适 用 于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的 考 试 管 理, 其 它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77

8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辅 修 专 业 及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对 跨 学 科 专 业 人 才 的 需 求,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鼓 励 学 有 余 力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在 学 好 主 修 专 业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辅 修 另 一 专 业 的 主 要 课 程 跨 学 科 交 叉 学 习,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辅 修 学 习 须 在 学 生 的 本 科 学 习 阶 段 完 成, 分 辅 修 专 业 和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两 个 层 次, 学 生 辅 修 主 修 专 业 所 属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专 业 类 以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的 课 程, 达 到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者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 学 生 辅 修 主 修 专 业 所 属 本 科 专 业 目 录 学 科 门 类 以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的 课 程, 并 通 过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论 文 答 辩, 达 到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者 可 获 得 相 应 的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和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二 章 专 业 设 置 及 教 学 安 排 第 三 条 已 有 一 届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的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可 以 申 请 设 置 辅 修 专 业 和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第 四 条 四 年 制 专 业 辅 修 教 学 活 动 安 排 在 第 二 至 八 学 期, 五 年 制 专 业 安 排 在 第 二 至 十 学 期 第 五 条 如 主 修 专 业 的 教 学 活 动 与 辅 修 教 学 活 动 冲 突, 78

85 学 生 应 服 从 主 修 专 业 安 排 第 三 章 修 读 要 求 及 程 序 第 六 条 学 生 可 在 入 学 后 第 二 学 期 开 始 申 请 辅 修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申 请 一 个 辅 修 专 业 或 一 个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第 七 条 学 生 申 请 辅 修 的 条 件 : 主 修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全 部 及 格 以 上 ( 含 及 格 ); 在 校 期 间 未 受 退 学 警 告 及 违 纪 处 分 第 八 条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末 公 布 辅 修 的 招 生 信 息, 并 负 责 审 查 申 请 辅 修 学 生 的 资 格 第 九 条 学 生 申 请 获 批 后, 按 有 关 规 定 到 辅 修 所 属 学 院 办 理 选 课 及 缴 费 手 续 辅 修 课 程 按 学 分 收 费, 收 费 标 准 为 文 史 财 经 管 理 类 专 业 110 元 / 学 分, 理 工 外 语 体 育 类 专 业 115 元 / 学 分, 软 件 工 程 艺 术 类 专 业 240 元 / 学 分 第 四 章 成 绩 及 学 籍 管 理 第 十 条 辅 修 课 程 的 教 学 计 划 和 成 绩 由 辅 修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管 理, 辅 修 学 生 的 辅 修 毕 业 资 格 由 辅 修 专 业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辅 修 的 过 程 中, 主 修 专 业 与 辅 修 专 业 或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存 在 学 分 相 同 内 容 相 近 课 程,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学 分 后, 可 以 免 修 相 应 的 辅 修 课 程 免 修 课 程 的 总 学 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辅 修 专 业 或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总 学 分 的 20% 第 十 二 条 辅 修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重 考, 必 须 重 修 79

86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在 辅 修 的 过 程 中, 主 修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暂 停 其 辅 修 资 格, 待 主 修 专 业 不 及 格 课 程 考 核 通 过 后 再 申 请 继 续 修 读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辅 修 的 过 程 中, 因 违 纪 受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者, 终 止 其 辅 修 资 格, 已 修 读 课 程 按 选 修 课 处 理 ; 自 动 退 学 或 受 退 学 处 理 者, 按 主 修 专 业 开 具 退 学 证 明 和 肄 业 证 书 ;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理 者, 按 主 修 专 业 开 具 学 习 证 明 第 五 章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及 毕 业 第 十 五 条 辅 修 专 业 毕 业 要 求 学 分 不 低 于 25 学 分 ;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要 求 学 分 不 低 于 60 学 分, 其 中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8 学 分 ( 含 毕 业 实 习 ) 第 十 六 条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前 六 学 期 ( 五 年 制 前 八 学 期 ) 主 修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 首 次 考 核 成 绩 )75 分 以 上 ( 含 75 分 ), 且 所 修 读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学 分 超 过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总 学 分 的 80%,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于 第 七 学 期 ( 五 年 制 第 九 学 期 ) 进 入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修 读 阶 段 学 生 进 入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修 读 阶 段 后,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将 取 消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资 格, 按 辅 修 专 业 处 理 : 1.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未 能 通 过 ; 2. 第 八 学 期 ( 五 年 制 第 十 学 期 ) 结 束 前 未 完 成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的 全 部 课 程 并 取 得 学 分 ; 3. 主 修 专 业 只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未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学 生 未 达 到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按 辅 修 专 业 处 80

87 理,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后, 如 达 到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可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 如 未 达 到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已 修 读 课 程 按 选 修 课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取 得 主 修 专 业 毕 业 资 格 后, 修 完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并 取 得 学 分, 可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 修 完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并 取 得 学 分, 可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如 获 得 主 修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后, 同 时 符 合 学 校 授 予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可 授 予 辅 修 学 士 学 位 第 十 八 条 主 修 专 业 结 业 肄 业 或 延 长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者, 所 辅 修 课 程 按 选 修 课 记 载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此 前 辅 修 的 学 生 按 原 有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81

8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修 订 )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研 究 生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 工 作, 是 研 究 生 多 元 招 生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加 强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选 拔 提 高 研 究 生 生 源 质 量 的 重 要 举 措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我 校 推 免 工 作, 根 据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原 则 有 利 于 激 励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形 成 良 好 学 习 氛 围, 有 利 于 深 化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和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坚 持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二 组 织 与 领 导 1. 学 校 在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学 校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的 副 校 长 担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校 团 委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教 育 部 推 免 工 作 政 策 和 计 划, 制 定 学 校 推 免 工 作 方 案 2. 各 学 院 成 立 推 免 工 作 小 组, 由 本 学 院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担 任 组 长, 学 院 副 书 记 担 任 副 组 长, 成 员 主 要 由 学 院 相 关 负 责 人 班 主 任 教 务 员 辅 导 员 等 组 成, 负 责 本 学 院 推 免 工 作 的 动 员 审 核 材 料 报 送 等 事 宜 82

89 三 基 本 推 荐 条 件 1.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2. 具 有 高 尚 的 爱 国 主 义 情 操 和 集 体 主 义 精 神, 政 治 思 想 品 德 好, 遵 纪 守 法, 有 献 身 科 学 的 精 神 和 为 国 家 作 贡 献 的 责 任 感 3.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前 三 学 年 或 四 学 年 ( 五 年 制 ) 本 科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百 分 制 ) 在 本 专 业 排 名 前 40%, 预 科 生 内 地 西 藏 班 学 生 内 地 新 疆 班 学 生 艺 术 及 体 育 特 长 生 的 成 绩 以 原 始 成 绩 为 准 4.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原 则 上 达 到 500 分 及 以 上 或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六 级 成 绩 达 到 426 分 及 以 上, 或 托 福 网 考 成 绩 达 到 90 分 及 以 上, 或 雅 思 成 绩 达 到 6.0 及 以 上 5. 身 心 健 康, 有 足 够 的 精 力 完 成 研 究 生 学 业 6. 品 行 优 良, 诚 实 守 信, 学 风 端 正,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受 处 分 记 录 四 优 先 推 荐 条 件 必 备 条 件 : 前 三 学 年 或 前 四 学 年 ( 五 年 制 ) 主 修 专 业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的 必 修 课 程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前 40%;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6 分 及 以 上, 或 托 福 网 考 成 绩 达 到 80 分 及 以 上, 或 雅 思 成 绩 达 到 5.5 及 以 上 选 择 条 件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优 先 推 荐 1. 参 加 国 际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和 科 技 竞 赛 ( 竞 赛 名 单 详 见 附 件 ) 获 得 特 等 奖 或 金 奖 或 一 等 奖 的 个 人 或 团 体 的 主 力 队 员 前 两 名 ( 以 获 奖 证 书 排 名 为 准 ), 其 中 参 加 全 国 83

90 挑 战 杯 竞 赛 获 奖 的 主 力 队 员 参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参 加 挑 战 杯 系 列 竞 赛 的 有 关 规 定 ( 华 南 工 学 号 ) 执 行 2. 获 正 式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者 ( 第 一 作 者 ) 3. 参 加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结 题 优 秀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4. 在 国 内 外 SCI/EI( 核 心 )/CSSCI/SSCI/A&HCI 检 索 源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 含 被 录 用 者 ) 或 者 在 国 内 外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并 被 SCI/EI/CSSCI//SSCI/A&HCI( 光 盘 版 ) 收 录 的 学 术 论 文 第 一 作 者 5.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生 运 动 会 或 文 艺 竞 赛 获 第 一 二 名,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运 动 会 获 第 一 名 的 个 人 或 团 体 的 主 力 队 员,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生 单 项 锦 标 赛 第 一 名 的 队 员 6. 在 其 他 重 大 学 术 活 动 中 表 现 优 秀 有 特 殊 学 术 专 长 且 具 有 突 出 培 养 潜 质 者, 须 经 3 名 以 上 ( 含 3 名 ) 本 校 本 专 业 教 授 联 名 推 荐, 且 学 生 有 关 说 明 材 料 和 教 授 推 荐 信 需 在 学 院 公 示 优 先 推 荐 的 学 生 需 由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面 试 学 校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可 获 推 免 资 格, 不 占 学 院 推 免 名 额 五 推 荐 名 额 及 推 荐 流 程 学 院 推 荐 名 额 分 配 综 合 考 虑 各 学 院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数 学 科 发 展 本 科 教 学 研 究 与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管 理 规 范 上 学 年 推 免 工 作 情 况 等 因 素, 由 学 校 推 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推 免 工 作 一 般 在 每 年 的 9 月 至 10 月 进 行, 基 本 流 程 如 下 : 1. 学 生 提 交 推 免 申 请, 并 将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交 学 院 推 84

91 免 工 作 小 组 2. 学 院 推 免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学 生 相 关 材 料, 确 定 推 荐 名 单 并 在 学 院 内 公 示 3. 学 院 将 公 示 通 过 的 推 荐 名 单 及 相 关 材 料 汇 总 报 送 教 务 处 4. 学 校 推 免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材 料, 并 在 全 校 范 围 内 公 示 最 终 推 荐 名 单 5. 获 得 推 免 资 格 的 学 生 登 陆 全 国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研 究 生 信 息 公 开 暨 管 理 服 务 系 统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面 试 体 检 等 工 作 六 其 他 事 项 1. 对 于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的 中 共 党 员 担 任 过 学 生 干 部 有 志 在 就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之 前 从 事 两 年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与 管 理 工 作 者,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华 南 工 号 ) 精 神, 推 荐 为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两 年 的 推 免 2. 对 于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和 参 加 中 国 青 年 志 愿 者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的 学 生, 按 照 教 育 部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校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队 伍 建 设 的 意 见 ( 华 南 工 号 ) 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实 施 2006 年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的 通 知 ( 华 南 工 学 号 ) 精 神, 推 荐 为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的 推 免 3. 艺 术 专 业 学 生 的 推 免 工 作 由 艺 术 学 院 自 主 制 订 推 免 的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4. 获 得 推 免 资 格 的 学 生, 不 得 中 途 退 出 且 一 律 不 纳 入 85

92 当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计 划 5. 学 生 获 得 推 免 资 格 后, 若 受 到 党 ( 团 ) 行 政 处 分 课 程 修 读 或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不 及 格 等 导 致 不 能 应 届 毕 业 者, 取 消 推 免 资 格 6. 获 得 推 免 资 格 的 学 生, 毕 业 当 年 必 须 入 学 (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推 免 生 除 外 )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学 校 其 他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86

93 附 件 : 国 际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和 科 技 竞 赛 名 单 列 表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研 究 生 用 ) 序 号 竞 赛 名 称 1 全 国 挑 战 杯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2 全 国 挑 战 杯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3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 含 嵌 入 式 系 统 专 题 赛 ) 4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5 美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6 全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大 赛 7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8 全 国 周 培 源 大 学 生 力 学 竞 赛 9 全 国 大 学 生 智 能 车 竞 赛 10 全 国 大 学 生 结 构 设 计 大 赛 11 全 国 大 学 生 节 能 减 排 与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竞 赛 12 全 国 大 学 生 软 件 创 新 大 赛 13 全 国 大 学 生 工 程 训 练 综 合 能 力 竞 赛 14 全 国 大 学 生 交 通 科 技 大 赛 15 全 国 大 学 生 控 制 仿 真 挑 战 赛 16 全 国 大 学 生 化 学 实 验 竞 赛 17 全 国 大 学 生 物 理 实 验 竞 赛 18 全 国 大 学 生 信 息 安 全 竞 赛 19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视 机 器 人 大 赛 20 全 国 大 学 生 广 告 艺 术 大 赛 21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商 务 创 新 创 意 及 创 业 挑 战 赛 22 Jessup 国 际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23 全 国 高 校 学 生 DV 作 品 大 赛 24 ACM 国 际 大 学 生 程 序 设 计 竞 赛 25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说 明 : 科 技 竞 赛 获 奖 级 别 中, 限 特 等 奖 或 金 奖 或 一 等 奖 87

9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 博 ( 本 - 硕 ) 连 读 创 新 班 管 理 办 法 华 南 工 教 号 第 一 条 开 设 本 - 博 ( 本 - 硕 ) 连 读 创 新 班 ( 以 下 简 称 创 新 班 ) 是 学 校 深 入 推 进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重 要 举 措 为 规 范 学 校 创 新 班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创 新 班 以 加 强 基 础 突 出 创 新 精 英 教 育 为 办 学 理 念, 以 校 内 外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为 依 托, 积 极 探 索 与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和 办 学 特 色 相 适 应 的 学 术 研 究 型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第 三 条 创 新 班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 培 养 具 有 厚 实 专 业 基 础 较 强 创 新 能 力 宽 广 国 际 视 野 的 拔 尖 创 新 学 术 人 才 第 四 条 创 新 班 实 行 3+1+X ( X 硕 士 2, 博 士 4) 培 养 模 式, 即 学 生 前 三 年 完 成 除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以 外 的 本 科 课 程 ; 第 四 年 可 提 前 进 行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学 习, 并 完 成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四 年 期 满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 从 第 五 年 起 取 得 研 究 生 学 籍, 攻 读 硕 士 或 博 士 学 位 第 五 条 创 新 班 应 制 订 本 研 贯 通 的 培 养 方 案 在 课 程 设 置 和 教 学 改 革 方 面 先 行 先 试 : 本 科 一 年 级 至 少 开 设 2 门 新 生 研 讨 课 1 门 学 科 导 论 课 及 若 干 门 专 业 课 程, 要 让 学 生 尽 早 接 触 专 业 知 识 ; 思 想 政 治 课 安 排 在 2 3 年 级 开 设, 促 88

95 使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与 专 业 教 育 更 好 融 合 本 科 二 年 级 开 设 专 题 研 讨 课, 同 时 引 导 学 生 开 始 参 与 大 学 生 创 新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本 科 三 年 级 要 对 专 业 课 程 内 容 进 行 整 合 与 优 化, 尤 其 是 与 研 究 生 阶 段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课 程 要 进 行 本 研 贯 通 式 整 合 ; 引 导 学 生 以 大 学 生 创 新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作 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本 科 四 年 级 可 提 前 开 始 研 究 生 课 程 学 习, 完 成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创 新 班 学 生 在 本 科 期 间 要 有 至 少 一 次 出 国 ( 境 ) 学 习 经 历 至 少 参 加 一 项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第 六 条 学 院 应 鼓 励 创 新 班 开 展 教 学 方 法 和 考 核 方 式 改 革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要 实 行 研 究 性 教 学, 引 导 学 生 掌 握 自 主 学 习 的 能 力, 如 基 于 问 题 的 学 习 基 于 项 目 的 学 习 基 于 案 例 的 学 习 等 ; 可 以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和 课 程 性 质, 采 取 课 程 论 文 单 元 测 验 大 作 业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课 程 学 业 考 核 方 式,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实 施 第 七 条 创 新 班 实 行 全 程 导 师 ( 组 ) 制 导 师 ( 组 ) 承 担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 在 本 科 一 年 级 阶 段, 侧 重 强 化 学 生 专 业 思 想 和 提 供 必 要 的 学 业 指 导 以 及 初 步 的 学 术 职 业 规 划 ; 在 本 科 二 年 级 阶 段, 侧 重 指 导 学 生 参 与 课 外 科 研 创 新 活 动 ; 在 本 科 三 年 级 阶 段, 结 合 预 推 免 工 作, 确 定 学 生 的 研 究 生 导 师 ; 由 该 导 师 指 导 学 生 的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制 定 研 究 生 阶 段 培 养 计 划 并 指 导 学 生 课 程 修 读 ; 在 本 科 四 年 级 阶 段, 做 好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工 作 和 学 生 管 理 学 院 应 根 据 创 新 班 专 业 特 点 制 订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同 时 对 导 师 ( 组 ) 的 工 作 职 责 绩 效 评 价 激 励 与 约 束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第 八 条 学 院 应 积 极 拓 展 各 类 国 际 化 合 作 与 交 流 项 目, 89

96 包 括 学 位 教 育 联 合 培 养 联 合 设 计 交 换 学 习 海 外 实 习 合 作 研 究 和 短 期 交 流 等, 拓 展 学 生 的 国 际 视 野, 提 升 学 生 跨 文 化 交 流 能 力 合 作 能 力 和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第 九 条 创 新 班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单 独 开 展, 具 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创 新 班 学 生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学 院 在 第 三 学 期 初 对 创 新 班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排 名 后 15% 的 学 生 需 参 与 答 辩 答 辩 成 绩 排 在 后 50%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须 转 到 普 通 班 ; 也 可 继 续 留 在 创 新 班 跟 读, 但 不 具 备 在 本 班 参 加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的 资 格 以 及 评 优 评 奖 资 格 综 合 评 价 与 答 辩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由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制 订,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实 施 保 留 在 创 新 班 继 续 攻 读 资 格 的 学 生 在 第 三 学 期 初 可 申 请 转 专 业 ( 时 间 与 全 校 转 专 业 同 步 ),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 华 南 工 教 号 ) 执 行 学 院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遴 选 增 补 优 秀 学 生, 增 补 优 秀 学 生 的 时 间 只 限 于 第 三 学 期 初 遴 选 增 补 工 作 方 案 由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制 订,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后 实 施 补 充 名 额 不 得 超 过 转 出 的 创 新 班 学 生 总 数 遴 选 增 补 的 学 生 需 经 全 校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办 理 相 关 学 籍 异 动 手 续 进 入 创 新 班 学 习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在 第 六 学 期 末, 从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 含 英 语 六 级 成 绩 需 达 到 426 分 及 以 上 ) 和 科 研 学 术 能 力 等 两 方 面 对 创 新 班 学 生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其 中 学 业 成 绩 占 80%, 科 研 学 术 能 力 占 20%) 综 合 评 价 排 名 前 80% 的 学 生 可 参 加 推 荐 免 试 ( 以 下 简 称 推 免 ) 研 究 生, 后 20% 的 学 生 继 续 留 在 创 新 班 并 完 成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综 合 评 价 工 作 方 90

97 案 由 学 院 根 据 本 专 业 特 点 制 订,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实 施 凡 考 试 作 弊 或 受 校 纪 校 规 处 分 者 直 接 退 出 创 新 班 第 十 二 条 创 新 班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能 推 荐 免 试 到 外 校 攻 读 研 究 生, 可 参 加 校 内 跨 学 科 推 免 研 究 生, 也 可 参 与 学 校 或 学 院 的 国 际 交 换 生 项 目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在 第 六 学 期 末 完 成 创 新 班 综 合 评 价 工 作 后 组 织 预 推 免 学 院 组 织 面 试, 通 过 双 向 选 择 确 定 研 究 生 导 师 和 研 究 生 专 业, 本 - 博 连 读 创 新 班 学 生 需 确 定 是 直 硕 或 直 博, 直 博 人 数 所 占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创 新 班 在 读 人 数 的 60% 如 无 特 殊 情 况, 研 究 生 导 师 专 业 推 免 类 型 一 经 确 定 后 不 得 更 改 第 七 学 期 开 学 初, 学 校 启 动 推 免 工 作, 创 新 班 学 生 按 照 推 免 流 程 完 成 相 关 手 续 创 新 班 推 免 名 额 由 学 校 单 列 第 十 四 条 创 新 班 学 生 在 第 四 学 年 若 有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不 分 课 程 性 质 和 层 次 ), 取 消 推 免 资 格 第 十 五 条 除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外, 创 新 班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其 他 管 理 按 学 生 手 册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级 学 生 开 始 实 施,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解 释 91

9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卓 越 人 才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试 点 班 管 理 办 法 华 南 工 教 号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推 进 我 校 卓 越 工 程 师 卓 越 法 律 人 才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的 实 施, 规 范 卓 越 人 才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试 点 班 ( 简 称 卓 越 班 )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卓 越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卓 越 班 以 强 化 基 础 加 强 实 践 为 办 学 理 念, 以 社 会 需 求 为 导 向, 以 校 内 外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为 依 托, 努 力 形 成 与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和 办 学 特 色 相 适 应 的 卓 越 人 才 教 育 培 养 模 式 第 三 条 卓 越 班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 工 程 类 专 业 培 养 能 站 在 国 际 技 术 发 展 前 沿 了 解 我 国 国 情, 掌 握 关 键 技 术 并 能 结 合 企 业 实 际 提 出 和 解 决 问 题, 国 际 认 可 的 研 究 型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领 域 领 军 人 才 ; 法 律 类 专 业 培 养 具 有 复 合 型 应 用 型 知 识 结 构 与 国 际 视 野 的 精 英 法 律 人 才 第 四 条 卓 越 班 培 养 模 式 以 和 为 基 本 框 架, 其 中,3 年 为 本 科 阶 段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专 业 知 识 学 习,1 年 为 本 科 阶 段 的 实 践 能 力 训 练,1 年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的 知 识 学 习,1 年 为 硕 士 研 究 生 阶 段 的 工 程 研 发 能 力 ( 法 律 实 务 能 力 ) 培 养 卓 越 班 学 生 在 第 七 学 期 开 学 初 进 行 筛 选 92

99 分 流, 一 部 分 学 生 以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研 究 生 形 式 进 入 研 究 生 阶 段 学 习, 其 余 学 生 完 成 本 科 学 业 后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第 五 条 学 院 应 依 据 卓 越 计 划 通 用 标 准 和 行 业 专 业 标 准, 制 订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标 准 ( 简 称 学 校 标 准 ) 学 校 标 准 应 高 于 通 用 标 准 和 行 业 专 业 标 准, 体 现 专 业 办 学 定 位 优 势 与 特 色, 体 现 行 业 背 景 和 服 务 面 向 学 校 标 准 应 细 化 到 可 实 施 可 检 查 的 程 度, 并 落 实 到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内 容 第 六 条 学 院 应 制 定 科 学 先 进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企 业 学 习 阶 段 培 养 方 案, 要 体 现 三 个 并 重 : 通 识 教 育 与 专 业 教 育 并 重 理 论 学 习 与 实 践 训 练 并 重 强 化 基 础 与 注 重 个 性 并 重 卓 越 班 学 生 在 本 科 期 间 实 现 三 个 一, 即 至 少 一 次 出 国 ( 境 ) 学 习 经 历 参 加 一 项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一 年 ( 不 少 于 32 周 ) 企 业 (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 学 习 经 历 第 七 条 学 院 应 加 强 课 程 建 设, 以 强 化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为 核 心, 重 构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内 容 着 力 引 导 学 生 进 行 研 究 性 学 习, 包 括 基 于 问 题 的 学 习 基 于 项 目 的 学 习 基 于 案 例 的 学 习 等 学 生 修 读 产 学 合 作 共 同 开 发 工 程 实 践 类 ( 法 律 实 务 类 ) 课 程 学 分 总 数 应 不 少 于 总 学 分 的 1/3 卓 越 班 本 科 阶 段 课 程 中 至 少 要 有 6 门 专 业 课 是 由 具 备 一 定 年 限 企 业 (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 工 作 经 历 的 教 师 主 讲 ( 原 则 上 每 个 教 师 承 担 的 主 讲 课 程 不 超 过 两 门 ) 第 八 条 学 院 应 强 化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保 证 生 均 实 践 实 习 经 费 投 入, 将 课 内 实 践 课 外 创 新 活 动 企 业 (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 学 习 等 相 关 环 节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工 程 类 卓 越 班 :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学 分 不 少 于 总 学 分 ( 学 时 ) 的 30%,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的 毕 业 93

100 设 计 达 到 100%, 鼓 励 实 行 校 企 联 合 毕 业 设 计 法 律 类 卓 越 班 : 加 强 校 内 实 践 环 节, 开 发 法 律 方 法 课 程, 搞 好 案 例 教 学, 办 好 模 拟 法 庭 法 律 诊 所 等 ;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学 分 不 少 于 总 学 分 ( 学 时 ) 的 20% 第 九 条 学 院 应 加 强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与 管 理 每 个 班 应 有 不 少 于 5 个 相 对 稳 定 有 效 合 作 的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工 程 类 卓 越 班 : 遴 选 一 批 优 质 的 企 业, 共 建 工 程 实 践 教 育 中 心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联 合 实 验 室 和 教 学 实 训 基 地 等 积 极 开 展 覆 盖 面 广 参 与 性 高 实 效 性 强 的 工 程 实 践 训 练 或 企 业 学 习 法 律 类 卓 越 班 : 充 分 利 用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的 资 源 条 件, 共 建 一 批 校 外 法 学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覆 盖 面 广 参 与 性 高 实 效 性 强 的 专 业 实 习 或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学 习 第 十 条 学 院 应 加 强 工 程 实 践 教 育 中 心 ( 校 外 法 学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 建 设, 切 实 做 好 企 业 (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 学 习 阶 段 的 教 学 安 排 与 学 生 管 理 学 院 和 企 业 (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 应 依 托 工 程 实 践 教 育 中 心 ( 校 外 法 学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 共 同 制 订 企 业 (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 学 习 阶 段 的 培 养 目 标, 共 同 建 设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内 容, 共 同 实 施 培 养 过 程, 共 同 评 价 培 养 质 量, 共 同 安 排 好 学 生 在 企 业 (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 学 习 期 间 的 生 活, 共 同 承 担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学 院 应 指 定 专 人 作 为 企 业 (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 学 习 的 带 队 老 师, 负 责 与 企 业 (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 的 联 系 和 沟 通, 包 括 落 实 学 生 在 企 业 学 习 期 间 的 各 项 教 学 安 排, 为 学 生 配 备 经 验 丰 富 的 工 程 师 ( 法 律 专 家 ), 开 设 专 业 课 程, 提 供 实 训 实 习 的 场 所 与 设 备, 提 供 充 分 的 安 全 保 护 与 劳 动 保 护 设 备 并 对 学 生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保 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94

101 教 育, 安 排 学 生 实 际 动 手 操 作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应 加 大 力 度 建 设 一 支 专 兼 结 合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教 师 队 伍 工 程 类 卓 越 班 : 遴 选 在 科 学 研 究 工 程 实 践 领 域 具 有 一 定 造 诣 的 校 内 专 任 教 师, 并 有 计 划 地 选 送 骨 干 教 师 到 企 业 工 程 岗 位 工 作 1-2 年 面 向 企 业 聘 请 具 有 丰 富 工 程 实 践 经 验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兼 职 教 师,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法 律 类 卓 越 班 : 遴 选 在 科 学 研 究 法 律 实 务 领 域 具 有 一 定 造 诣 的 校 内 专 任 教 师, 并 有 计 划 地 选 送 骨 干 教 师 到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挂 职 1-2 年 面 向 法 律 实 务 部 门 聘 请 具 有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专 家 担 任 兼 职 教 师,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第 十 二 条 卓 越 班 采 用 双 导 师 制, 即 校 内 导 师 + 校 外 导 师 校 内 导 师 主 要 负 责 对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习 专 业 选 择 学 习 进 程 规 划 研 究 内 容 研 究 方 法 等 进 行 指 导 ; 校 外 导 师 主 要 负 责 安 排 和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每 个 导 师 指 导 的 学 生 不 超 过 3 名 校 外 导 师 聘 期 为 2 年, 优 秀 校 外 导 师 自 动 续 聘 学 院 应 制 订 双 导 师 制 实 施 细 则, 对 校 内 外 导 师 的 工 作 职 责 绩 效 评 价 激 励 与 约 束 做 出 相 应 的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应 积 极 拓 展 卓 越 班 各 类 国 际 化 合 作 与 交 流 项 目, 包 括 学 位 教 育 联 合 培 养 联 合 设 计 交 换 学 习 海 外 实 习 合 作 研 究 和 短 期 交 流 等, 拓 展 学 生 的 国 际 视 野, 提 升 学 生 跨 文 化 交 流 合 作 能 力 和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第 十 四 条 卓 越 班 原 则 上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即 按 一 定 比 例 筛 选 不 适 应 卓 越 班 学 习 的 学 生, 同 时 通 过 遴 选 增 补 优 秀 学 生, 保 持 学 生 规 模 和 学 生 质 量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由 学 院 根 据 本 专 业 特 点 自 行 制 订,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 95

102 第 十 五 条 卓 越 班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单 独 开 展 学 校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班 学 生 人 数 的 36%, 其 中 获 得 一 等 奖 学 金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班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2%( 条 件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全 班 前 20%, 学 年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30%), 获 得 二 等 奖 学 金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班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10%( 条 件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全 班 前 32%, 学 年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50%), 获 得 三 等 奖 学 金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班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24%( 条 件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全 班 前 60%, 学 年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70%) 学 习 进 步 奖 不 设 人 数 比 例 ( 条 件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和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均 居 本 班 前 55%;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在 本 班 排 名 比 上 一 学 年 提 前 10 名 或 提 前 幅 度 在 35% 以 上 ) 第 十 六 条 卓 越 班 学 生 同 时 满 足 如 下 条 件 者, 具 有 推 荐 免 试 攻 读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资 格 :(1) 综 合 评 价 ( 其 中 学 业 成 绩 占 80%, 工 程 实 践 能 力 占 20%) 排 名 在 班 级 前 80%;(2) 全 国 英 语 四 级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60 分 及 以 上 或 六 级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426 分 及 以 上, 或 托 福 成 绩 达 到 550 分 及 以 上, 或 托 福 网 考 成 绩 达 到 80 分 及 以 上, 或 雅 思 成 绩 达 到 5.5 及 以 上 ;(3) 没 有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或 受 过 校 纪 校 规 处 分 ;(4) 符 合 学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其 中 综 合 评 价 排 名 在 班 级 前 10% 且 达 到 免 试 攻 读 学 术 型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推 荐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选 择 免 试 攻 读 学 术 型 学 位 硕 士 卓 越 班 总 的 推 免 人 数 占 在 读 学 生 数 的 50% 左 右 卓 越 班 学 生 推 免 名 额 由 学 校 单 列,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能 推 荐 免 试 到 外 校 攻 读 研 究 生 第 七 学 期 开 学 初 进 行 推 免 工 作, 学 院 组 织 面 试, 通 过 双 向 选 择 确 定 研 究 生 导 96

103 师 和 研 究 生 专 业, 完 成 相 关 手 续 第 十 七 条 除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外, 卓 越 班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其 他 管 理 按 学 生 手 册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4 月 17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97

10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艺 术 体 育 特 长 生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7 月 修 订 ) 总 则 第 一 条 艺 术 特 长 生 是 指 具 有 艺 术 特 长, 由 我 校 按 照 艺 术 特 长 生 标 准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高 考 录 取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体 育 特 长 生 是 具 有 体 育 运 动 特 长, 由 我 校 作 为 高 水 平 运 动 员 招 收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体 育 特 长 生 分 为 在 校 体 育 特 长 生 和 体 育 外 挂 生 两 类 特 长 生 资 格 由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供 的 新 生 录 取 名 册 认 定 第 二 条 艺 术 特 长 生 及 在 校 体 育 特 长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学 籍 管 理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训 练 及 比 赛 由 主 管 部 门 ( 体 育 学 院 或 艺 术 教 育 中 心 ) 负 责 体 育 外 挂 生 须 为 获 得 国 家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格 证 书 的 运 动 员, 且 在 入 校 时 仍 为 国 家 或 省 级 运 动 队 现 役 运 动 员 体 育 外 挂 生 资 格 必 须 由 所 属 运 动 队 及 体 育 学 院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注 册 时 向 教 务 处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认 定 其 学 籍 管 理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训 练 及 比 赛 由 体 育 学 院 及 所 属 运 动 队 负 责 第 三 条 特 长 生 除 应 参 加 主 修 专 业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修 读 外, 还 应 按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参 加 训 练 及 比 赛,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训 练 及 比 赛 的 管 理 细 则 98

105 第 四 条 特 长 生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按 如 下 计 算 : ( 一 ) 特 长 生 主 修 专 业 课 程 ( 不 含 重 修 重 考 和 附 修 课 程 ) 成 绩 评 定 按 下 式 计 算 : 课 程 成 绩 = 训 练 成 绩 (30%) + 课 程 总 评 成 绩 (70%) 如 计 入 训 练 成 绩 后 的 课 程 成 绩 低 于 课 程 总 评 成 绩, 以 课 程 总 评 成 绩 记 录 课 程 成 绩 ( 二 ) 体 育 外 挂 生 的 成 绩 评 定 按 下 式 进 行 : 课 程 成 绩 = 训 练 成 绩 (50%) + 课 程 平 时 成 绩 (50%) ( 三 ) 体 育 特 长 生 经 选 拔 参 加 大 运 会 集 训 比 赛 期 间 的 课 程 ( 不 含 重 修 重 考 和 附 修 课 程 ) 成 绩 评 定 参 照 下 式 : 课 程 成 绩 = 训 练 成 绩 (50%)+ 课 程 平 时 成 绩 (50%) 按 上 式 评 定 的 成 绩, 不 能 作 为 特 长 生 参 加 校 内 评 优 和 选 优 的 依 据, 只 能 作 为 毕 业 的 课 程 成 绩 第 五 条 单 独 编 班 的 特 长 生, 实 行 双 班 主 任 制, 由 主 管 部 门 和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各 派 一 名 教 师 ( 教 练 ) 担 任 班 主 任, 共 同 负 责 学 生 的 训 练 比 赛 和 课 程 学 习 等 有 关 管 理 注 册 第 六 条 所 有 特 长 生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均 要 按 照 学 校 的 要 求 进 行 报 到 注 册, 未 经 请 假 同 意 不 按 时 报 到 注 册 的 学 生 将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作 相 应 处 理 第 七 条 体 育 外 挂 生 因 训 练 和 比 赛 未 能 按 时 返 校 注 册, 可 以 通 过 主 管 部 门 与 学 生 所 在 的 学 院 协 商 安 排 注 册 时 间 和 方 式 99

106 训 练 及 比 赛 第 八 条 特 长 生 在 参 加 各 项 目 训 练 和 比 赛 时, 由 主 管 部 门 ( 体 育 学 院 或 艺 术 教 育 中 心 ) 管 理 各 项 目 每 学 期 的 教 练 员 及 训 练 和 比 赛 计 划 由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经 教 务 处 核 准 后,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九 条 特 长 生 的 训 练 考 勤 情 况 由 主 管 部 门 按 月 汇 总, 在 每 月 第 一 周 的 周 五 将 上 月 的 训 练 考 勤 情 况 报 送 教 务 处 教 学 管 理 办 公 室 第 十 条 训 练 成 绩 由 各 负 责 项 目 的 教 练 员 根 据 学 生 参 加 训 练 的 态 度 效 果 及 出 勤 率 评 定, 经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核 准 签 字 后, 于 每 学 期 结 束 前 报 送 教 务 处 教 学 管 理 办 公 室 第 十 一 条 特 长 生 应 按 规 定 参 加 训 练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参 加 训 练 者,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班 的 班 主 任 和 教 练 员 核 实 同 意 后, 报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批 准 擅 自 不 参 加 训 练 者, 每 学 期 累 计 达 到 10 次 而 不 足 20 次, 训 练 成 绩 记 零 分 并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达 到 20 次 而 不 足 30 次, 训 练 成 绩 记 零 分 并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达 到 30 次 而 不 足 40 次, 训 练 成 绩 记 零 分 并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达 到 或 超 过 40 次,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除 因 训 练 比 赛 所 致 伤 病 而 确 实 无 法 参 加 训 练 者 外,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缺 席 训 练 的 时 间 超 过 总 训 练 时 间 1/3 者, 训 练 成 绩 记 零 分 第 十 三 条 因 训 练 比 赛 伤 病 无 法 参 加 训 练 者, 应 由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情 况 适 当 安 排 一 些 辅 助 性 工 作, 其 训 练 成 绩 由 教 练 员 按 同 项 目 其 他 学 生 训 练 成 绩 的 平 均 值 给 出,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20 分, 外 挂 特 长 生 最 高 不 超 过 30 分 100

107 第 十 四 条 特 长 生 应 按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参 加 各 种 比 赛, 确 实 无 法 参 加 时, 应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教 练 员 核 准,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不 参 加 比 赛 者, 给 予 退 学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特 长 生 参 加 比 赛 所 获 各 种 奖 项, 由 学 校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学 生 在 比 赛 中 的 各 种 违 纪 现 象, 除 比 赛 组 织 部 门 做 出 的 处 理 外, 还 应 由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予 以 处 理 课 程 修 读 第 十 七 条 特 长 生 的 课 程 修 读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其 中 体 育 外 挂 生 的 课 程 修 读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按 照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进 行, 必 要 时 可 根 据 学 生 的 训 练 和 比 赛 作 适 当 的 调 整, 课 程 的 平 时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评 定, 并 送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办 公 室 第 十 八 条 体 育 外 挂 生 在 学 习 中 途 退 役 转 入 学 校 学 习, 采 用 分 段 培 养 计 划, 即 退 役 前 按 体 育 外 挂 生 处 理, 退 役 后 转 入 学 校 学 习 按 在 校 体 育 特 长 生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特 长 生 的 课 程 平 时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平 时 学 习 的 态 度 效 果 及 出 勤 率 给 出, 并 与 课 程 考 核 的 卷 面 成 绩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后 得 出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由 任 课 教 师 负 责 录 入 教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第 二 十 条 特 长 生 各 学 期 课 程 的 成 绩, 由 学 院 教 务 员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的 训 练 成 绩 及 任 课 教 师 报 送 的 课 程 学 习 成 绩 ( 含 平 时 成 绩 和 卷 面 成 绩 ) 按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公 式 加 和 后, 给 出 总 的 课 程 成 绩 并 予 以 记 载 101

108 其 它 第 二 十 一 条 除 本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外, 特 长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其 它 管 理 按 学 生 手 册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02

10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学 习 交 流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本 科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学 习 交 流 是 促 进 学 校 本 科 教 育 国 际 化 拓 展 学 生 知 识 视 野 培 养 国 际 通 用 型 人 才 的 重 要 途 径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本 科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学 习 交 流, 规 范 本 科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学 习 交 流 项 目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培 养 模 式 本 科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学 习 交 流 是 指 学 校 在 校 注 册 本 科 生 按 校 ( 院 ) 际 合 作 交 流 协 议 要 求, 选 派 赴 国 ( 境 ) 外 合 作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等 学 习 ( 研 究 实 习 参 加 特 定 项 目 活 动 ) 一 段 时 间 分 为 以 下 三 种 培 养 模 式 : 1. 交 换 生 学 校 与 国 ( 境 ) 外 合 作 高 校 互 派 学 生 至 对 方 学 校 相 应 专 业 学 习, 一 般 为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双 方 互 相 承 认 交 换 生 于 对 方 高 校 所 修 读 的 课 程 及 学 分 2. 联 合 培 养 学 生 分 别 在 学 校 和 国 ( 境 ) 外 合 作 高 校 学 习, 达 到 双 方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获 得 相 应 学 位 3. 短 期 交 流 学 生 赴 国 ( 境 ) 外 合 作 高 校 进 行 一 学 年 以 内 的 短 期 交 流 学 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修 读 课 程 学 分 参 加 竞 赛 实 习 联 合 工 作 坊 等, 不 获 得 学 位 二 参 加 条 件 103

110 1. 派 出 学 生 从 学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优 秀 学 生 中 选 拔, 申 请 者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祖 国, 品 德 优 良, 具 有 较 强 的 进 取 心 和 责 任 感 ; (2) 无 违 纪 受 处 分 记 录 ; (3)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符 合 国 ( 境 ) 外 合 作 高 校 提 出 的 绩 点 要 求 及 语 言 要 求 ; (4) 身 心 健 康, 能 圆 满 完 成 出 国 学 习 任 务 ; (5) 具 有 在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和 生 活 的 经 济 能 力, 已 缴 清 学 校 各 项 费 用 ; (6) 符 合 项 目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2. 学 生 从 提 交 申 请 至 交 流 完 成 期 间, 若 违 反 我 国 及 交 流 国 ( 地 区 )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违 反 学 校 及 交 流 高 校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或 不 符 合 项 目 规 定 的 相 关 要 求, 学 校 有 权 取 消 学 生 的 交 流 资 格 三 选 拔 程 序 1. 报 名 根 据 教 务 处 及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联 合 发 布 的 项 目 通 知, 学 院 组 织 学 生 报 名, 学 生 按 通 知 要 求 填 写 相 关 申 请 表 格, 提 交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2. 预 审 学 院 依 据 信 息 公 开 机 会 均 等 自 愿 报 名 择 优 推 荐 的 选 拔 原 则, 根 据 项 目 要 求 对 报 名 学 生 进 行 初 选, 将 初 选 结 果 在 学 院 内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3. 审 定 教 务 处 及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共 同 对 各 学 院 报 送 的 名 单 进 行 复 审, 确 定 拟 推 荐 学 生 名 单 并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由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向 国 ( 境 ) 外 合 作 高 校 推 荐 四 学 籍 管 理 104

111 1. 学 生 派 出 前 与 学 校 签 订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个 人 赴 国 ( 境 ) 外 交 流 访 学 协 议 书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赴 国 ( 境 ) 外 交 流 访 学 学 生 须 知 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赴 国 ( 境 ) 外 交 流 访 学 家 长 同 意 函, 并 办 理 相 关 的 离 校 手 续 2. 对 于 计 划 获 得 学 校 学 士 学 位 的 派 出 学 生, 学 校 保 留 其 在 规 定 的 出 国 ( 境 )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籍, 但 在 国 ( 境 ) 外 修 读 时 间 计 入 修 业 年 限, 即 必 须 在 最 长 在 校 年 限 ( 四 年 制 专 业 连 续 不 超 过 六 年, 五 年 制 专 业 连 续 不 超 过 七 年 ) 内 完 成 综 合 培 养 计 划 的 要 求 ; 对 于 不 计 划 获 得 学 校 学 士 学 位 的 派 出 学 生, 学 生 应 在 派 出 前 办 理 自 动 退 学 手 续, 可 申 请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3. 派 出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期 满, 须 按 时 返 校, 并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返 校 的, 需 至 少 提 前 三 个 月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将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所 在 学 院 审 批 后, 交 教 务 处 核 准, 并 送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备 案 逾 期 不 返 校 办 理 复 学 注 册 手 续 者,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4. 返 校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包 括 按 协 议 正 常 返 校 注 册 及 提 前 中 途 或 获 准 推 迟 返 校 注 册 ) 的 学 生 须 按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缴 费 5. 课 程 修 读 及 学 分 学 位 认 定 参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交 流 课 程 学 分 学 位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五 学 生 国 ( 境 ) 外 管 理 1.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派 出 学 生 的 联 系 工 作, 并 指 定 联 系 教 师 负 责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高 校 的 学 习 指 导 工 作 2. 派 出 学 生 到 达 国 ( 境 ) 外 高 校 驻 地 后, 应 于 一 周 内 105

112 将 国 ( 境 ) 外 住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指 定 的 联 系 教 师 3. 派 出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期 间, 应 定 期 向 联 系 教 师 汇 报 学 习 和 生 活 情 况 ; 应 遵 守 派 往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派 往 国 ( 地 区 ) 的 法 律, 尊 重 当 地 的 风 俗 习 惯 和 宗 教 信 仰 ; 应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不 做 任 何 有 损 国 家 尊 严 和 利 益 的 事 情 ; 遇 到 重 大 事 情 应 及 时 向 我 国 驻 当 地 使 ( 领 ) 馆 和 学 校 报 告 4. 派 出 学 生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流 项 目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容 ( 含 修 读 项 目 类 型 修 读 专 业 等 ) 在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研 究,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需 要 对 交 流 项 目 的 时 间 内 容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须 由 本 人 提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后 提 交 教 务 处 审 定, 方 可 变 更, 并 报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备 案 六 管 理 部 门 及 职 责 分 工 1.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负 责 项 目 开 拓 国 ( 境 ) 外 合 作 单 位 的 资 质 认 定 与 合 作 单 位 的 联 络, 以 及 指 导 和 协 助 学 生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等 工 作 2. 教 务 处 主 要 负 责 派 出 本 科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培 养 计 划 及 学 分 认 定 的 最 终 审 定 等 工 作 3. 学 生 工 作 处 主 要 负 责 派 出 本 科 生 的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4. 财 务 处 主 要 负 责 项 目 相 关 的 经 费 管 理 工 作 5. 各 学 院 主 要 负 责 派 出 学 生 的 推 荐 选 拔 培 养 计 划 的 制 订 课 程 选 修 及 学 分 认 定 的 审 核 派 出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期 间 的 具 体 联 系 和 相 关 的 专 业 教 学 工 作 七 其 他 106

113 1.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交 流 期 间, 对 方 学 校 所 指 定 必 须 交 纳 的 费 用 一 律 由 学 生 自 理 派 出 学 生 自 行 购 买 机 票 办 理 护 照 和 签 证 手 续, 相 关 申 办 费 用 以 及 购 买 相 关 保 险 等 费 用 均 由 派 出 学 生 自 理 2.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学 习 一 般 需 承 担 较 高 费 用, 且 有 可 能 因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而 延 期 毕 业 申 请 者 应 根 据 个 人 实 际 情 况 和 发 展 规 划 认 真 考 虑, 慎 重 选 择 3. 对 于 录 取 后 无 客 观 原 因 放 弃 名 额 者, 一 年 内 不 能 参 加 学 校 其 他 任 何 公 派 出 国 ( 境 ) 学 习 交 流 项 目 八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国 际 联 合 培 养 学 生 ( 国 际 交 换 生 ) 管 理 办 法 ( 华 南 工 教 号 ) 同 时 废 止 107

11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中 美 创 新 学 院 本 科 国 际 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开 办 本 科 国 际 班 是 学 校 积 极 推 进 本 科 生 国 际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重 要 举 措 为 规 范 本 科 国 际 班 管 理, 提 高 国 际 化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培 养 模 式 1. 本 科 国 际 班 实 行 2+2 培 养 模 式 学 生 按 照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前 两 年 在 我 校 完 成 课 程, 第 三 四 年 赴 美 国 合 作 高 校 继 续 学 习, 修 读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课 程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我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 符 合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颁 发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 符 合 美 国 合 作 高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由 美 国 合 作 高 校 颁 发 该 校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2. 学 生 赴 美 国 合 作 高 校 完 成 第 三 四 学 年 学 习 后, 被 美 国 合 作 高 校 认 定 未 能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则 可 由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转 回 我 校 相 应 专 业 普 通 班 学 习, 第 三 第 四 年 已 修 学 分 由 我 校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学 分 互 认, 如 未 能 达 到 我 校 毕 业 要 求, 须 在 我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内 补 修 所 缺 学 分 达 到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颁 发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和 毕 业 证 书 3.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办 公 室 ( 中 美 创 新 学 院 ) 教 务 处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共 同 参 与 综 合 培 养 方 案 的 对 接 协 商, 并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拟 定 综 合 培 养 方 案,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如 果 同 一 国 际 108

115 班 有 两 所 或 以 上 的 接 收 高 校, 且 各 有 特 殊 的 课 程 要 求, 则 须 分 别 设 置 相 应 的 专 业 方 向 或 模 块 课 程, 按 学 生 学 业 水 平 及 志 愿, 进 行 分 方 向 培 养 二 学 籍 管 理 1. 本 科 国 际 班 纳 入 学 校 招 生 计 划, 由 学 校 统 一 招 生 录 取 2. 学 生 学 籍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具 体 如 下 : (1) 新 生 入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国 际 班 学 生 须 参 加 英 语 加 试 ( 含 笔 试 和 面 试 ),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退 出 国 际 班, 转 入 本 年 级 相 同 专 业 普 通 班 ; 本 年 级 相 同 专 业 普 通 班 学 生 可 申 请 参 加 英 语 加 试, 考 核 合 格 者 可 转 入 本 年 级 同 专 业 国 际 班 国 际 班 学 生 可 在 入 学 一 个 月 内 申 请 转 入 相 同 专 业 普 通 班 (2)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时, 学 生 如 累 计 有 两 门 以 上 ( 含 两 门 ) 必 修 课 不 及 格 须 退 出 国 际 班, 转 入 相 同 专 业 普 通 班 (3) 第 二 学 年 结 束 时, 国 际 班 学 生 如 未 按 期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或 未 达 到 美 国 合 作 高 校 的 选 拔 要 求, 应 转 入 本 年 级 相 同 专 业 普 通 班 转 班 后, 学 生 所 修 读 的 课 程 可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学 分 互 认 学 生 学 籍 变 动 报 送 教 务 处 3. 学 生 第 三 四 学 年 赴 美 国 高 校 学 习 期 间, 若 转 到 非 两 校 协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或 转 学 到 合 作 高 校 以 外 的 高 校, 则 视 作 放 弃 我 校 学 籍 学 生 须 及 时 告 知 我 校 并 办 理 我 校 自 动 退 学 手 续 三 教 学 方 式 1. 本 科 国 际 班 的 部 分 核 心 专 业 课 程 与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原 则 上 采 用 全 英 文 教 学, 教 材 以 原 版 为 主 2. 课 堂 教 学 结 合 启 发 互 动 和 讨 论 等 多 种 方 式, 考 核 109

116 方 式 结 合 课 内 考 核 与 课 外 考 核, 将 学 生 的 学 习 态 度 独 立 思 考 能 力 科 研 能 力 纳 入 考 核 体 系, 给 学 生 提 供 更 多 自 主 学 习 和 实 践 的 机 会 3. 鼓 励 学 生 与 国 外 交 换 生 共 同 生 活 学 习, 培 养 学 生 的 交 流 能 力 ; 由 中 美 创 新 学 院 或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牵 头 组 织, 定 期 开 展 专 家 名 师 来 学 院 讲 座 等 活 动 四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1.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办 公 室 ( 中 美 创 新 学 院 ) 负 责 本 科 国 际 班 的 项 目 申 报 拓 展 与 管 理, 与 国 外 高 校 的 联 络 协 调, 全 英 语 课 程 海 外 教 师 的 招 聘 与 管 理, 参 与 培 养 计 划 的 制 定, 组 织 学 生 出 国 申 请 面 试 及 手 续 办 理, 学 生 国 外 学 习 期 间 的 管 理 工 作 2. 教 务 处 负 责 统 筹 本 科 国 际 班 的 学 籍 和 成 绩 管 理 培 养 计 划 的 协 调 和 审 定 学 分 认 定 的 最 终 审 定 等 工 作 3.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本 科 国 际 班 的 招 生 计 划 制 定 招 生 宣 传 和 招 生 录 取 等 相 关 工 作 4. 各 相 关 学 院 具 体 负 责 培 养 计 划 的 协 商 与 制 定 专 业 课 程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成 绩 管 理 学 籍 管 理 学 分 转 换 的 初 步 审 定 指 导 学 生 课 程 修 读 出 国 申 请 以 及 日 常 学 生 管 理 等 工 作 5.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本 科 国 际 班 的 学 生 事 务 管 理 6. 财 务 处 负 责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工 作 五 其 他 1. 本 科 国 际 班 学 生 在 我 校 修 读 期 间 按 照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缴 费 ; 赴 美 学 习 期 间 按 照 美 国 接 收 高 校 国 际 110

117 学 生 的 收 费 标 准 缴 费, 免 缴 我 校 学 费 2. 新 生 入 学 第 一 个 月 内 由 国 际 班 转 入 普 通 班 的 学 生, 已 缴 的 国 际 班 学 费 予 以 退 还, 按 普 通 班 学 费 要 求 交 纳 学 费 新 生 入 学 第 一 个 月 内 由 普 通 班 转 入 国 际 班 的 学 生, 已 缴 的 普 通 班 学 费 予 以 退 还, 按 国 际 班 学 费 要 求 交 纳 学 费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后 由 国 际 班 转 入 普 通 班 的 学 生, 按 普 通 班 学 费 要 求 交 纳 学 费, 但 已 缴 的 第 一 年 国 际 班 学 费 不 予 退 还 3. 学 生 在 美 国 高 校 学 习 期 间, 按 照 美 国 高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4.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未 尽 事 宜 由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办 公 室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1

11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个 人 海 外 访 学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推 动 学 校 教 育 国 际 化 发 展, 丰 富 学 校 学 生 国 ( 境 ) 外 交 流 项 目, 提 高 学 生 出 国 交 流 的 积 极 性, 学 校 在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交 流 项 目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本 科 生 个 人 海 外 访 学 制 度 为 规 范 管 理 本 科 生 个 人 海 外 访 学,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访 学 期 限 申 请 项 目 为 不 获 得 对 方 高 校 学 位 12 个 月 以 内 的 短 期 交 流 学 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寒 暑 假 项 目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个 人 访 学 项 目 二 访 学 院 校 学 生 允 许 申 请 世 界 综 合 排 名 前 200 名 的 海 外 知 名 高 校, 参 考 QS 世 界 大 学 排 名 泰 晤 士 高 等 教 育 世 界 大 学 排 名 US News( 美 国 新 闻 和 世 界 报 导 ) 世 界 大 学 排 行 榜 近 两 年 内 的 排 名 三 学 籍 管 理 个 人 海 外 访 学 期 间 仍 是 学 校 在 籍 学 生 如 访 学 时 间 为 学 校 正 常 教 学 活 动 时 间, 则 学 生 须 在 派 出 前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访 学 结 束 后 应 按 时 返 校, 并 尽 快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逾 期 不 返 校,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四 相 关 费 用 个 人 海 外 访 学 期 间 学 生 个 人 需 按 访 学 院 校 的 规 定 向 其 缴 112

119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旅 费 生 活 费 保 险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由 个 人 承 担 五 访 学 流 程 1. 学 生 通 过 个 人 申 请, 获 得 海 外 高 校 所 设 个 人 访 学 项 目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到 学 院 教 务 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备 案 ; 2. 学 生 如 需 将 个 人 访 学 期 间 修 读 的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为 学 校 学 分, 应 在 申 请 前 妥 善 制 订 学 习 计 划,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校 外 课 程 修 读 申 请 表, 经 学 院 批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 3. 办 理 保 留 学 籍 手 续 ; 4. 签 署 并 向 教 务 处 提 交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赴 国 ( 境 ) 外 交 流 访 学 学 生 须 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赴 国 ( 境 ) 外 交 流 访 学 家 长 同 意 函 ; 5. 出 国 访 学 ; 6. 按 时 返 校 办 理 复 学 ; 7. 学 生 访 学 期 间 按 修 读 计 划 修 读 课 程, 交 流 结 束 后, 按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交 流 课 程 学 分 学 位 管 理 细 则 规 定, 访 学 期 间 修 读 的 课 程 学 分 可 认 定 为 学 校 课 程 学 分 六 其 他 1.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负 责 海 外 访 学 学 生 联 系 工 作 及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高 校 的 学 习 指 导 工 作 2. 学 生 到 达 国 ( 境 ) 外 高 校 驻 地 后, 应 于 一 周 内 将 国 ( 境 ) 外 住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告 知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和 所 在 学 院 113

120 3.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高 校 学 习 期 间, 应 定 期 向 学 院 联 系 教 师 汇 报 学 习 和 生 活 情 况 ; 应 遵 守 派 往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及 派 往 国 ( 地 区 ) 的 法 律, 尊 重 当 地 的 风 俗 习 惯 和 宗 教 信 仰 ; 应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不 做 任 何 有 损 国 家 尊 严 和 利 益 的 事 情 ; 遇 到 重 大 事 情 应 及 时 向 我 国 驻 当 地 使 ( 领 ) 馆 和 学 校 报 告 4. 学 生 在 国 ( 境 ) 外 务 必 注 意 人 身 安 全, 并 在 出 国 ( 境 ) 之 前 向 正 规 保 险 公 司 购 买 人 身 意 外 医 疗 保 障 等 保 险 七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4

12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专 项 资 助 办 法 为 大 力 推 进 学 校 本 科 生 国 际 化 培 养, 促 进 本 科 教 育 国 际 化 发 展, 学 校 决 定 设 立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专 项 经 费, 资 助 本 科 生 进 行 国 际 交 流 与 学 习 为 规 范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经 费 来 源 建 立 多 元 经 费 投 入 机 制, 争 取 各 级 财 政 校 友 和 企 业 对 学 校 本 科 教 育 国 际 化 工 作 的 经 费 支 持, 逐 步 加 大 学 校 经 费 投 入 力 度 学 校 每 年 投 入 200 万 元 经 费, 同 时 吸 引 校 友 企 业 捐 助, 设 立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专 项 经 费 二 资 助 对 象 面 向 参 加 学 校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交 流 项 目 的 学 生, 本 科 生 在 读 期 间 只 能 申 请 一 次 资 助 三 资 助 类 别 与 资 助 额 度 1. 专 项 资 助 (1) 本 硕 本 博 创 新 班 及 卓 越 工 程 师 班 等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 (2) 学 校 组 织 本 科 生 出 国 ( 境 ) 参 加 学 科 竞 赛 学 术 交 流 等 活 动 ; (3)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优 秀 本 科 生 项 目 以 上 几 类 项 目, 根 据 参 与 学 生 经 费 预 算 进 行 评 审 后 确 定 资 助 比 例, 总 金 额 约 150 万, 其 中 前 两 类 由 学 校 学 院 115

122 个 人 各 承 担 总 费 用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三 类 根 据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要 求 予 以 学 费 配 套 资 助 2. 个 人 资 助 : 面 向 个 人 参 加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的 资 助, 包 括 参 加 国 际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短 期 访 学 以 及 各 类 国 际 seminar workshop 等 短 期 交 流 活 动 的 学 生, 其 中 贫 困 学 生 优 先 资 助 资 助 学 生 个 人 签 证 费 及 往 返 旅 费, 总 金 额 约 50 万 四 申 请 流 程 1. 专 项 资 助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组 织 申 报,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专 项 资 助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参 与 学 生 名 单 项 目 总 经 费 预 算 等 材 料, 报 送 至 教 务 处 2. 个 人 资 助 由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际 交 流 个 人 资 助 申 请 表, 并 提 供 国 ( 境 ) 外 高 校 接 收 证 明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证 明 出 国 费 用 预 算 等 相 关 材 料,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后 报 送 至 教 务 处 3. 经 教 务 处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后, 会 同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办 公 室 审 核 申 请 材 料 并 确 定 资 助 额 度, 上 报 学 校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校 领 导 审 核 批 复 4. 申 请 者 获 得 资 助 后, 按 规 定 流 程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5. 项 目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申 请 者 需 将 项 目 总 结 电 子 版 提 交 至 教 务 处, 并 持 相 关 证 明 及 票 据 按 批 复 资 助 额 度 办 理 报 销 事 宜 五 其 他 1. 教 务 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专 项 资 助 项 目 的 申 报 评 审 资 助 及 总 结 等 工 作 2. 各 学 院 负 责 组 织 本 单 位 专 项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项 目 总 116

123 结 等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并 协 助 组 织 学 生 申 请 个 人 资 助 3. 教 务 处 于 每 年 3 月 和 9 月 分 两 次 受 理 学 生 个 人 资 助 申 请, 以 面 试 评 审 方 式 确 定 资 助 学 生 名 单 及 资 助 额 度, 并 予 以 公 示 4. 所 有 批 准 项 目 的 经 费 管 理 按 项 目 独 立 核 算,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六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17

12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境 内 交 换 培 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华 南 工 教 号 本 科 生 境 内 交 换 培 养 是 指 我 校 基 于 强 强 联 合 的 原 则, 与 境 内 著 名 高 校 互 派 本 科 生 进 行 阶 段 性 交 换 学 习 本 科 生 境 内 交 换 培 养 项 目 有 利 于 拓 展 学 生 视 野, 提 高 本 科 生 的 培 养 质 量, 有 利 于 我 校 与 境 内 其 他 著 名 高 校 的 学 术 交 流 和 学 科 发 展 为 规 范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境 内 交 换 培 养 项 目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参 加 境 内 交 换 培 养 项 目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 国 防 生 定 向 委 培 生 特 长 生 民 族 生 少 数 民 族 预 科 生 除 外 ) 二 申 请 条 件 思 想 品 德 优 良, 无 违 纪 受 处 分 记 录 ;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必 修 课 程 无 不 及 格 现 象 ; 身 心 健 康, 能 圆 满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 主 修 专 业 符 合 对 方 学 校 接 收 专 业 的 要 求 ; 承 诺 如 期 返 校 ; 能 承 担 学 习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三 选 拔 程 序 1. 报 名 : 学 生 依 据 当 年 的 交 换 培 养 项 目 的 通 知,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境 内 交 换 项 目 申 请 表, 并 将 相 关 材 料 交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118

125 2. 预 审 : 学 院 依 据 项 目 要 求, 对 本 学 院 报 名 学 生 进 行 初 选, 并 将 初 选 结 果 报 教 务 处 3. 审 定 : 学 校 依 据 各 学 院 报 送 材 料 复 审, 研 究 确 定 派 出 学 生 名 单 并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满, 学 校 发 文 公 布 派 出 交 换 生 名 单 四 学 籍 管 理 1. 交 换 生 派 出 前, 由 所 在 学 院 教 务 员 在 学 生 的 学 籍 卡 和 学 生 证 备 注 栏 注 明 学 生 交 换 培 养 的 学 校 和 时 间 2. 交 换 生 在 交 换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籍 户 口 档 案 等 不 迁 移, 仍 在 原 学 校 ; 完 成 交 换 学 习 后 仍 回 原 学 校 继 续 学 习 ; 交 换 生 在 交 换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能 申 请 出 国 ( 境 ), 特 殊 情 况 下, 必 须 经 学 生 原 学 校 办 理 手 续 3. 交 换 学 习 结 束 后, 交 换 生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按 时 返 校, 在 开 学 初 到 所 在 学 院 报 到 注 册 ; 逾 期 不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将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五 课 程 及 学 分 认 定 1. 学 院 依 据 对 方 学 校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指 导 派 出 学 生 选 课, 并 规 定 交 换 期 间 的 学 习 任 务 原 则 上, 交 换 生 在 对 方 学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应 与 其 所 在 专 业 的 必 修 课 程 内 容 相 符, 学 时 及 学 分 总 量 应 与 学 生 本 专 业 的 培 养 计 划 要 求 相 符 2. 交 换 生 在 对 方 学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及 学 分 必 须 经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联 合 认 定 方 为 有 效 3. 交 换 学 习 结 束 后, 交 换 生 依 据 对 方 学 校 提 供 的 原 始 成 绩 单,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境 内 联 合 培 养 课 程 学 分 互 认 表 学 院 根 据 派 出 前 审 核 的 学 习 计 划, 核 准 其 修 读 的 课 119

126 程 及 学 分 交 换 生 所 修 读 的 课 程 及 其 成 绩 由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审 批, 报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4. 交 换 生 在 交 换 学 习 期 间, 若 未 能 取 得 应 修 的 课 程 学 分, 须 在 返 校 后 补 修 所 缺 的 相 应 课 程 学 分 5. 交 换 生 在 对 方 学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以 原 始 的 学 分 成 绩 记 入 学 籍 档 案 ; 所 修 课 程 的 类 别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认 定 六 费 用 1. 交 换 生 在 交 换 期 间 学 费 及 住 宿 费 缴 纳 按 项 目 协 议 规 定 执 行 对 互 免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的 交 换 项 目, 交 换 生 在 交 换 期 间 仍 在 本 校 缴 纳 学 费 住 宿 费, 不 需 缴 纳 对 方 学 校 的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2. 交 换 生 在 交 换 期 间 的 旅 费 生 活 费 等 由 学 生 本 人 自 理 3. 学 生 在 交 换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险 在 原 学 校 办 理 ; 门 诊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自 理, 需 住 院 治 疗 者 回 原 学 校 享 受 相 关 医 疗 待 遇 七 其 它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20

12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交 流 课 程 学 分 学 位 管 理 细 则 为 鼓 励 学 校 本 科 生 积 极 参 加 国 ( 境 ) 内 外 交 流 学 习,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本 科 生 交 流 课 程 及 学 分 学 位 的 认 定 工 作, 完 善 课 程 学 分 管 理 体 系,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认 定 类 型 根 据 学 校 本 科 生 境 内 外 交 流 学 习 项 目 分 为 两 种 认 定 类 型 : 学 分 认 定 : 学 生 凭 交 流 高 校 所 修 读 的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为 学 校 课 程 学 分 学 位 认 定 : 学 生 凭 交 流 高 校 获 得 的 学 士 学 位 认 定 为 学 校 相 应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目 前 学 校 只 针 对 国 ( 境 )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项 目 实 行 学 士 学 位 认 定 二 学 分 认 定 1. 学 分 认 定 范 围 (1) 学 校 本 科 生 参 加 学 校 公 派 的 境 内 外 交 流 学 习 项 目 所 修 读 课 程 学 分 ; (2) 根 据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个 人 海 外 访 学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学 生 个 人 海 外 访 学 修 读 课 程 学 分 2. 学 分 认 定 原 则 (1) 学 生 所 修 课 程 内 容 与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相 同 或 相 121

128 近 的, 按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 学 校 无 相 应 课 程 的, 按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2) 若 交 流 高 校 的 课 程 学 分 ( 学 时 ) 等 于 或 高 于 学 校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分 ( 学 时 ), 则 可 认 定 为 学 校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分 ( 学 时 ), 但 高 出 部 分 不 能 抵 消 学 生 应 修 的 其 他 课 程 的 学 分 ( 学 时 ) (3) 若 交 流 高 校 的 课 程 学 分 ( 学 时 ) 低 于 学 校 相 应 的 课 程 学 分 ( 学 时 ), 学 生 应 参 加 学 校 相 关 课 程 的 补 修, 考 试 及 格 者 即 可 取 得 学 校 相 应 课 程 的 学 分 (4) 毕 业 论 文 或 毕 业 设 计 须 提 交 学 校 审 核, 并 经 学 籍 所 在 学 院 认 可 达 到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后 方 可 取 得 学 校 相 应 学 分 3. 学 分 认 定 流 程 (1) 学 院 应 依 据 交 流 高 校 的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及 课 程 说 明, 对 照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指 导 学 生 选 课 并 制 定 修 读 计 划 学 生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校 外 课 程 修 读 申 请 表, 经 所 在 学 院 审 批, 在 提 交 项 目 报 名 申 请 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2) 学 生 若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在 出 发 前 无 法 确 定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或 抵 达 交 流 院 校 后 需 对 原 修 读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经 学 院 批 准 后, 可 在 我 校 专 业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制 订 或 调 整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并 及 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以 确 保 其 于 校 外 修 读 课 程 学 分 能 顺 利 认 定 (3) 学 生 在 交 流 院 校 学 习 所 取 得 的 课 程 成 绩, 应 在 完 成 学 业 后 由 交 流 院 校 密 封 寄 至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 境 外 成 绩 单 ) 或 教 务 处 ( 境 内 成 绩 单 ), 随 后 转 送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122

129 (4) 学 院 收 到 成 绩 单 后, 由 派 出 学 生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校 外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申 请 表, 与 交 流 院 校 各 门 课 程 的 课 程 说 明 一 并 提 交 学 院 学 院 根 据 其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及 学 分 认 定 原 则, 办 理 学 分 认 定 手 续, 并 报 教 务 处 复 审 学 生 须 在 获 得 合 作 高 校 成 绩 单 后 两 周 内 申 请 学 分 认 定, 逾 期 不 予 办 理 (5) 学 生 原 始 成 绩 单 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校 外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申 请 表 由 学 院 记 入 档 案 材 料, 复 印 件 由 教 务 处 及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备 案 三 学 位 认 定 1. 学 位 认 定 范 围 与 学 校 签 署 本 科 双 学 位 联 合 培 养 协 议 的 境 外 高 校, 其 学 科 ( 专 业 ) 水 平 及 学 术 地 位 应 具 有 较 高 国 际 排 名 2. 学 位 认 定 原 则 交 流 院 校 及 专 业 的 本 科 生 培 养 计 划 符 合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对 本 科 生 培 养 的 要 求 3. 学 位 认 定 流 程 (1) 学 生 提 交 项 目 报 名 申 请 前,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 境 ) 外 本 科 双 学 位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认 定 预 审 表, 附 交 流 高 校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和 课 程 设 置 等 说 明 材 料, 提 交 学 院 学 院 对 照 两 校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审 核 所 申 请 交 流 高 校 专 业 与 国 内 所 在 专 业 对 口 性, 并 报 教 务 处 复 审 (2) 学 生 应 尽 可 能 申 请 对 方 高 校 的 对 口 专 业 ; 如 因 国 内 外 专 业 设 置 差 异, 交 流 高 校 专 业 与 国 内 高 校 专 业 在 同 一 学 科 大 类, 但 具 体 专 业 不 符, 可 申 请 转 专 业 123

130 (3) 因 参 加 本 科 双 学 位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而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毕 业 时 按 照 派 出 前 原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修 读 要 求 进 行 审 核, 无 需 进 行 校 内 转 专 业 学 分 认 定 (4) 学 生 如 期 取 得 交 流 高 校 学 士 学 位 后, 于 第 八 学 期 ( 或 五 年 制 的 第 十 学 期 ) 结 束 前 向 教 务 处 递 交 交 流 高 校 学 位 证 原 件 复 印 件, 成 绩 单 原 件 等 相 关 材 料,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根 据 学 位 认 定 原 则 上 报 学 生 毕 业 资 格, 颁 发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5) 学 生 交 流 高 校 学 位 证 复 印 件 原 始 成 绩 单 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国 ( 境 ) 外 本 科 双 学 位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认 定 申 请 表 由 学 院 记 入 档 案 材 料, 复 印 件 由 教 务 处 及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处 备 案 4. 延 长 修 读 期 限 若 参 加 联 合 培 养 本 科 双 学 位 项 目 的 学 生 无 法 如 期 取 得 交 流 高 校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按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作 以 下 处 理 : (1) 经 交 流 高 校 批 准, 学 生 可 在 交 流 高 校 延 长 修 读 期 限, 在 学 校 最 长 修 读 年 限 内 取 得 交 流 高 校 学 位 证 后, 凭 交 流 学 位 证 书 于 当 学 年 7 月 回 校 进 行 学 位 认 定 申 请 延 长 学 生 须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批 准, 同 时 办 理 相 关 延 长 学 籍 手 续 (2) 学 生 可 返 校 进 行 学 分 认 定 并 补 修 所 缺 学 分, 如 在 学 校 修 读 年 限 内 完 成 专 业 培 养 计 划, 可 获 发 学 校 相 应 专 业 的 毕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四 成 绩 管 理 及 课 程 补 修 1. 学 生 在 交 流 高 校 所 修 读 的 课 程 以 对 方 课 程 的 原 始 名 称 学 分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档 案 ; 该 成 绩 不 纳 入 学 生 出 国 ( 境 ) 124

131 用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GPA) 和 校 内 推 荐 免 试 研 究 生 或 转 专 业 用 的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2. 交 流 期 间 所 获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为 学 校 学 分 后, 与 在 校 期 间 所 修 得 课 程 学 分 同 为 学 生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3. 对 于 学 院 认 定 必 须 补 修 的 课 程, 可 采 用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1) 回 校 跟 班 补 修 ; (2) 在 无 法 全 程 跟 班 补 修 的 情 况 下, 可 于 课 程 开 课 后 5 周 内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免 听 申 请, 经 任 课 教 师 及 学 院 批 准 后, 直 接 参 加 考 试 五 本 细 则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境 内 交 换 培 养 项 目 课 程 成 绩 及 学 分 管 理 细 则 ( 华 南 工 教 号 ) 同 时 废 止 125

132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满 足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进 一 步 调 动 学 生 的 学 习 积 极 性 与 主 动 性, 规 范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转 专 业 管 理,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及 学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与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每 个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转 一 次 专 业 第 三 条 新 生 入 学 阶 段, 有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之 一 的 可 办 理 转 专 业 ( 以 下 简 称 新 生 转 专 业 ): 1. 按 照 当 年 学 校 招 生 章 程 规 定, 入 学 后 需 根 据 加 试 成 绩 确 定 专 业 的 学 生, 如 加 试 不 通 过, 可 参 照 当 年 各 专 业 在 学 生 生 源 地 录 取 分 数 线 及 学 生 高 考 志 愿, 按 照 高 分 转 低 分 的 原 则, 转 入 新 专 业 2. 参 加 学 校 各 类 联 合 班 创 新 班 卓 越 班 全 英 班 及 实 验 班 等 教 学 改 革 班 选 拔 的 学 生, 通 过 择 优 录 取, 转 入 新 专 业 第 四 条 学 生 完 成 第 一 学 年 学 习 后, 成 绩 优 秀 者 可 获 得 一 次 转 专 业 机 会 ( 以 下 简 称 优 选 转 专 业 ) 根 据 各 专 业 拟 定 的 学 生 转 专 业 计 划,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转 专 业 : 126

133 1. 第 一 学 年 必 修 课 程 百 分 制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年 级 前 35% 且 必 修 课 程 首 次 考 核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 2.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受 处 分 记 录 各 学 院 拟 接 收 转 入 学 生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专 业 当 届 学 生 人 数 的 15%, 转 出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本 专 业 当 届 学 生 人 数 的 20%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确 有 困 难 者, 可 申 请 帮 扶 转 专 业 有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生 可 申 请 帮 扶 转 专 业 : 1.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或 相 关 专 科 医 院 检 查 证 明, 并 经 学 校 医 院 复 核,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2. 学 生 对 所 学 专 业 不 感 兴 趣 且 学 习 成 绩 较 差, 继 续 原 专 业 学 习 确 有 困 难 申 请 帮 扶 转 专 业 学 生 高 考 分 数 须 高 于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当 年 当 地 高 考 录 取 分 数 线 ; 高 考 科 类 为 文 科 的 学 生 不 能 转 入 理 工 类 专 业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读 期 间,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按 转 专 业 处 理 ( 以 下 简 称 其 他 转 专 业 ): 1. 按 大 类 招 生 分 流 至 相 关 专 业 学 习 的 学 生 ; 2. 参 加 学 校 与 国 ( 境 ) 外 高 水 平 大 学 联 合 培 养 学 位 项 目, 但 因 国 内 外 专 业 设 置 差 异, 原 就 读 专 业 与 国 ( 境 ) 外 大 学 专 业 在 同 一 学 科 大 类 而 具 体 专 业 不 符 的 学 生 ; 3. 参 加 学 校 各 类 教 学 改 革 班 补 充 遴 选 的 学 生 ; 4. 根 据 学 校 其 他 规 定 允 许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第 七 条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进 行 专 业 调 整, 经 学 生 本 人 同 意, 可 办 理 转 专 业 127

134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专 业 : 1. 在 校 期 间 已 进 行 了 一 次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 因 大 类 招 生 分 流 不 计 入 转 专 业 次 数 ); 2. 第 六 学 期 及 以 后 的 学 生 ; 3. 行 政 管 理 专 业 (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 运 动 训 练 专 业 的 学 生 ; 4. 外 国 语 中 学 推 荐 就 读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类 专 业 的 保 送 生 ( 非 学 科 奥 林 匹 克 竞 赛 和 科 技 类 竞 赛 获 奖 者 ) 申 请 转 入 非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类 专 业, 以 及 按 照 艺 术 类 专 业 招 生 办 法 录 取 的 艺 术 类 学 生 申 请 转 入 非 艺 术 类 专 业 ; 5.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培 养 ( 含 国 防 生 ) 或 享 受 定 向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以 及 国 家 或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不 可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第 九 条 新 生 转 专 业 程 序 1. 未 能 通 过 加 试 的 学 生, 本 人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 新 生 ), 由 转 出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送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会 同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以 及 转 入 学 院 办 理 后 续 手 续 2. 选 拔 进 入 教 学 改 革 班 的 学 生, 按 照 当 年 选 拔 通 知 要 求 的 程 序,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由 转 入 学 院 报 教 务 处 统 一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第 十 条 优 选 转 专 业 程 序 1. 每 年 6 月, 各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学 院 接 收 转 专 业 学 生 工 作 方 案 ( 包 括 拟 接 收 人 数 转 入 条 件 考 核 方 式 与 程 序 等 ),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向 全 校 公 布 各 学 院 128

135 应 成 立 转 专 业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并 指 定 具 体 负 责 教 师 或 工 作 人 员 为 学 生 提 供 相 关 咨 询 2.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于 二 年 级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提 交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 优 选 )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至 转 出 学 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转 出 学 院 对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提 交 的 申 请 表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名 单 及 相 关 材 料 汇 总 后 报 送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复 核 通 过 后, 通 知 转 入 学 院 安 排 考 核 4.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第 二 周, 转 入 学 院 依 据 学 院 接 收 转 专 业 学 生 工 作 方 案 对 申 请 转 入 的 学 生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并 将 拟 接 收 转 入 学 生 名 单 及 材 料 汇 总 后 报 送 教 务 处 5. 教 务 处 对 各 学 院 报 送 的 拟 接 收 转 入 学 生 的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确 定 拟 同 意 转 专 业 学 生 名 单 并 公 示 一 周,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帮 扶 转 专 业 程 序 1.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学 生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 帮 扶 ), 并 根 据 申 请 理 由 准 备 好 相 关 支 撑 材 料, 分 别 送 转 出 学 院 和 转 入 学 院 审 核 2. 转 出 学 院 需 认 真 审 核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并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党 委 副 书 记 与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共 同 在 申 请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 转 入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面 试 考 核, 并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党 委 副 书 记 与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共 同 在 申 请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由 转 出 学 院 报 送 教 务 处 3. 教 务 处 复 核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后 报 学 校 审 批 并 送 学 校 纪 检 部 门 备 案 129

136 第 十 二 条 其 他 转 专 业 由 学 院 按 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统 一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获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放 弃 转 专 业, 已 办 理 转 专 业 者, 不 允 许 再 次 申 请 转 专 业 第 十 四 条 成 功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根 据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报 到 指 南 办 理 学 籍 调 整 注 册 等 事 宜 ; 并 根 据 其 中 的 学 分 认 定 方 案 申 请 将 在 原 专 业 已 取 得 的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为 转 入 专 业 的 对 应 课 程 学 分, 转 入 学 院 须 制 订 详 细 的 学 分 认 定 方 案, 并 指 导 转 入 学 生 做 好 学 分 认 定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成 功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当 学 年 开 始 按 照 转 入 专 业 年 级 的 学 费 标 准 进 行 缴 费 第 十 六 条 对 在 转 专 业 过 程 中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个 人, 由 学 校 纪 检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触 犯 法 律 法 规 的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对 有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取 消 其 转 专 业 资 格,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原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修 订 ) ( 华 南 工 教 号 ) 同 时 废 止 学 校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130

13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转 学 管 理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根 据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转 学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号 ) 精 神, 进 一 步 规 范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转 学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生 转 学 工 作 坚 持 条 件 明 确 手 续 完 备 程 序 正 当 权 责 明 晰 的 原 则, 在 符 合 高 校 招 生 录 取 政 策 的 前 提 下, 确 保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第 三 条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申 请 转 学 其 中 患 病 学 生 需 提 供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或 相 关 专 科 医 院 的 检 查 证 明, 特 殊 困 难 一 般 指 因 家 庭 有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学 生 本 人 就 近 照 顾 的, 以 及 符 合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2. 高 考 分 数 低 于 拟 转 入 学 校 相 关 专 业 相 应 年 份 在 学 生 生 源 地 录 取 分 数 线 的 ; 3.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4. 通 过 定 向 就 业 艺 术 类 体 育 类 高 水 平 艺 术 团 高 水 平 运 动 队 等 特 殊 招 生 形 式 录 取 的 ; 131

138 5. 未 通 过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或 未 使 用 高 考 成 绩 录 取 入 学 的 ( 含 保 送 生 单 独 考 试 招 生 政 法 干 警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专 升 本 五 年 一 贯 制 三 二 分 段 制 等 ); 6. 拟 转 入 学 校 与 转 出 学 校 在 同 一 城 市 的 ; 7. 跨 学 科 门 类 的 ; 8. 应 予 退 学 的 ; 9.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五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出 工 作 程 序 1.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备 好 转 学 理 由 证 明 材 料, 因 患 病 转 学 学 生 需 提 供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或 相 关 专 科 医 院 的 检 查 证 明, 并 经 校 医 院 复 核 签 署 意 见 ; 因 特 殊 困 难 转 学 学 生 提 供 特 殊 困 难 情 况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2. 学 生 到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开 具 当 年 录 取 名 册 ( 含 录 取 分 数 ) 以 及 录 取 类 别 科 类 的 证 明 3. 学 生 提 供 拟 转 入 学 校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署 的 接 收 函 4.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并 签 署 意 见 报 送 教 务 处 5. 教 务 处 复 核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并 进 行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学 生 姓 名, 转 出 拟 转 入 学 校 和 专 业 名 称, 入 学 年 份, 录 取 分 数, 转 学 理 由 等,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6.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学 生 填 写 广 东 省 普 通 高 校 转 学 备 案 表 ( 本 专 科 生 ) ( 以 下 简 称 备 案 表, 一 式 四 份 ), 教 务 处 将 备 案 表 送 主 管 教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7. 学 生 将 备 案 表 送 拟 转 入 学 校 签 署 意 见 8. 教 务 处 按 照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要 求 上 报 材 料 备 案 132

139 第 六 条 学 生 申 请 转 入 工 作 程 序 1.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备 好 转 学 理 由 证 明 材 料, 因 患 病 转 学 学 生 需 提 供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或 相 关 专 科 医 院 的 检 查 证 明, 并 经 校 医 院 复 核 签 署 意 见 ; 因 特 殊 困 难 转 学 学 生 提 供 特 殊 困 难 情 况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2. 学 生 向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提 供 转 出 学 校 开 具 的 录 取 名 册 ( 含 录 取 分 数 ) 以 及 录 取 类 别 科 类 的 证 明, 由 招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根 据 学 生 高 考 分 数 录 取 类 别 录 取 科 类 学 生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在 学 生 生 源 地 当 年 的 录 取 分 数 线 以 及 学 生 的 其 他 申 请 材 料 审 核 学 生 的 转 学 申 请, 如 同 意, 向 学 生 开 具 申 请 转 入 专 业 在 学 生 生 源 地 当 年 录 取 分 数 线 的 证 明 以 及 拟 同 意 学 生 转 入 的 证 明 3. 学 生 向 申 请 转 入 学 院 提 交 转 学 申 请 材 料, 学 院 组 织 专 家 考 核 学 生 的 综 合 能 力, 根 据 专 家 考 核 意 见 召 开 学 院 领 导 班 子 会 议 审 核 学 生 的 转 学 申 请, 如 同 意, 出 具 会 议 纪 要 ( 含 转 入 学 生 名 单 和 表 决 情 况 ), 并 将 所 有 材 料 报 教 务 处 4. 教 务 处 复 核 学 生 的 转 学 申 请 材 料, 并 组 织 教 学 管 理 相 关 领 导 会 议 讨 论 学 生 的 转 学 申 请, 如 同 意, 出 具 会 议 纪 要 ( 含 转 入 学 生 名 单 和 表 决 情 况 ), 并 进 行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学 生 姓 名, 转 出 拟 转 入 学 校 和 专 业 名 称, 入 学 年 份, 录 取 分 数, 转 学 理 由 等,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5.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教 务 处 将 学 生 的 转 学 申 请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并 开 具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署 的 接 收 函 6. 学 生 将 已 签 署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的 备 案 表 送 教 务 处 签 署 意 见 133

140 7. 教 务 处 按 照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要 求 上 报 材 料 备 案 第 七 条 学 校 及 学 生 在 办 理 转 学 过 程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学 生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一 经 查 实, 由 学 校 根 据 校 规 校 纪 进 行 处 理 学 校 经 办 人 员 在 办 理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由 学 校 监 察 机 关 按 规 定 处 理 因 违 规 行 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和 恶 劣 影 响 的, 除 追 究 违 规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员 责 任 外, 根 据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相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领 导 责 任 涉 嫌 违 纪 的, 按 管 理 权 限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处 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八 条 学 生 转 学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统 筹 负 责, 每 年 4 月 10 月 集 中 受 理 学 生 的 转 学 申 请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学 校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相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34

14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 生 产 ) 实 习 的 若 干 规 定 (1984 年 6 月 制 定,2013 年 7 月 修 订 ) 实 习 是 本 科 培 养 计 划 中 十 分 重 要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包 括 工 程 训 练 专 业 实 习 认 识 实 习 与 社 会 实 践 等 内 容 其 目 的 是 通 过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增 强 学 生 对 于 社 会 国 情 学 科 专 业 及 其 所 属 行 业 的 了 解, 增 强 感 性 认 识, 增 强 劳 动 观 念 和 责 任 感, 培 养 学 生 的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意 识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实 习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提 高 学 生 实 习 质 量, 特 修 定 本 规 定 一 实 习 文 件 建 设 实 习 前 要 进 行 实 习 文 件 建 设, 实 习 文 件 包 括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计 划 和 实 习 指 导 书 1.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大 纲 是 进 行 实 习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是 制 订 实 习 计 划 组 织 实 习 和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的 依 据, 必 须 按 教 学 计 划 及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来 制 订 大 纲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实 习 目 的 与 要 求 实 习 内 容 与 方 法 对 前 后 期 课 程 的 作 用 实 习 场 所 的 选 择 考 核 方 式 及 评 定 成 绩 的 标 准 2. 实 习 计 划 实 习 计 划 是 按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结 合 实 习 现 场 条 件 拟 订 的 实 习 执 行 程 序 实 习 计 划 包 括 : 实 习 地 点 实 习 内 容 实 135

142 习 时 间 及 人 员 安 排 实 习 程 序 安 排 考 核 等 3. 实 习 指 导 书 实 习 指 导 书 根 据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编 写, 应 能 较 全 面 地 反 映 该 实 习 环 节 的 教 学 要 求 和 教 学 内 容, 应 便 于 学 生 自 学, 有 利 于 启 发 学 生 的 思 维, 培 养 学 生 主 动 学 习 的 意 识, 实 习 指 导 书 中 还 应 包 括 实 习 应 了 解 和 掌 握 的 实 际 生 产 中 的 一 些 具 体 问 题, 以 及 思 考 题 作 业 参 考 资 料 等 内 容 二 实 习 场 所 的 选 择 1. 根 据 实 习 目 的 和 要 求, 在 基 本 能 满 足 实 习 大 纲 的 教 学 要 求, 保 证 实 习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可 选 择 就 近 安 排 实 习 场 所 2. 在 实 习 经 费 包 干 前 提 下, 可 选 择 设 备 技 术 较 先 进 规 模 较 大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生 产 正 常 实 习 条 件 较 好 的 单 位 进 行 3. 实 习 场 所 应 相 对 稳 定, 各 院 ( 系 ) 应 充 分 利 用 自 身 在 教 学 科 研 技 术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力 量 和 优 势 建 立 数 个 产 学 研 相 结 合 的 实 习 基 地, 长 期 互 利 合 作, 提 高 实 习 效 果 4. 凡 有 条 件 在 校 内 实 习 的 专 业, 可 安 排 在 校 内 实 习, 但 必 须 安 排 一 定 时 间 到 校 外 实 习 或 参 观, 以 便 学 生 更 好 地 了 解 社 会, 接 触 生 产 实 际 5. 实 习 过 程 因 教 学 需 要, 须 到 其 它 单 位 参 观 学 习 的, 应 在 实 习 地 点 附 近 进 行 如 确 需 顺 道 参 观, 应 先 填 报 计 划, 经 学 院 批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原 则 上 不 能 绕 道 参 观 三 学 院 职 责 1. 组 织 编 写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指 导 书, 制 定 实 习 计 划 2. 实 习 前 将 实 习 计 划 经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后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3. 选 派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对 生 产 熟 悉 思 想 作 风 好 工 作 136

143 责 任 心 强 的 教 师,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并 指 定 有 一 定 组 织 能 力 的 指 导 教 师 担 任 领 队 4. 做 好 实 习 前 的 动 员 工 作, 讲 明 实 习 目 的 要 求 并 宣 布 实 习 纪 律 5. 做 好 分 散 实 习 的 组 织 落 实, 派 出 指 导 教 师 有 选 择 地 巡 回 指 导 检 查 学 生 的 实 习 情 况 6. 检 查 实 习 质 量, 组 织 实 习 答 辩 笔 试 评 阅 实 习 报 告 等 考 核 工 作 四 实 习 队 领 队 和 指 导 教 师 的 任 务 1. 实 习 队 领 队 由 一 位 指 导 教 师 担 任, 代 表 学 校 对 实 习 的 全 过 程 负 责 2.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在 实 习 前 到 实 习 单 位, 深 入 了 解 有 关 车 间 的 生 产 设 备 管 理 等 具 体 情 况 根 据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会 同 该 单 位 的 领 导 和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拟 订 详 细 的 实 习 计 划 安 排 及 实 习 措 施 3. 深 入 实 习 现 场, 具 体 组 织 学 生 实 践 参 观 收 集 资 料, 组 织 现 场 教 学, 请 企 业 有 关 人 员 作 报 告 讲 座 解 答 学 生 提 出 的 问 题, 组 织 阶 段 小 结, 交 流 实 习 经 验 4. 对 学 生 进 行 纪 律 安 全 保 密 爱 护 公 共 财 产 等 教 育, 制 订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保 证 实 习 的 顺 利 进 行 5.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体 力 劳 动 锻 炼 文 娱 体 育 活 动 和 各 种 有 益 的 社 会 活 动 6. 在 实 习 基 地 开 展 社 会 调 查, 组 织 先 进 人 物 事 迹 报 告 会, 进 行 国 情 和 形 势 教 育, 激 发 学 生 的 爱 国 热 情 和 时 代 责 任 感 7. 负 责 与 企 业 联 系, 定 期 向 企 业 有 关 领 导 部 门 汇 报 实 习 情 况, 争 取 企 业 对 实 习 指 导, 在 处 理 实 习 的 各 种 问 题 时, 注 137

144 意 团 结 协 作, 尊 重 企 业 意 见, 努 力 搞 好 校 企 关 系 如 遇 有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与 学 校 联 系 8. 实 习 结 束 时, 对 学 生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综 合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9. 做 好 实 习 总 结, 如 实 填 写 实 习 情 况 汇 报 表 ( 一 式 两 份 ), 于 实 习 回 校 一 周 内 报 学 院 及 教 务 处 五 对 实 习 学 生 的 要 求 1. 严 格 按 照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计 划 实 习 指 导 书 的 要 求 参 加 实 习, 听 从 带 队 教 师 指 挥, 服 从 统 一 安 排, 圆 满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2. 虚 心 向 企 业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技 术 工 人 学 习, 认 真 思 索, 刻 苦 钻 研, 积 极 参 加 实 践 和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努 力 掌 握 生 产 实 际 知 识 3. 认 真 做 好 实 习 笔 记, 按 时 完 成 老 师 布 置 的 作 业 思 考 题 和 实 习 报 告 4. 要 爱 护 公 物, 勤 俭 节 约,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应 珍 惜 生 产 原 材 料, 爱 护 工 具 仪 器 设 备 和 图 纸 资 料 等 借 东 西 及 时 归 还, 损 坏 东 西 要 赔 偿 5.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安 全 保 密 操 作 规 程, 以 及 文 明 生 产 劳 动 纪 律 等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杜 绝 事 故, 自 觉 遵 守 宿 舍 食 堂 的 有 关 规 定 6. 积 极 参 加 体 力 劳 动 和 各 项 有 益 活 动, 主 动 做 好 事, 为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维 护 学 校 的 声 誉 贡 献 自 己 的 力 量 7.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外 出 活 动, 要 经 领 队 批 准, 利 用 节 假 日 外 出 的, 亦 要 执 行 请 销 假 制 度, 不 得 离 队 外 宿, 未 经 领 队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去 游 泳 或 到 离 住 地 较 远 的 郊 外 活 动, 以 免 发 生 意 外 138

145 8. 实 习 是 一 门 必 修 课, 凡 无 故 不 参 加 实 习 者, 作 旷 课 论 处 旷 课 三 天 以 上 或 缺 勤 天 数 累 计 超 过 实 习 总 天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 含 三 分 之 一 ), 其 成 绩 作 不 及 格 处 理 9.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坚 决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做 好 防 火 安 全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饮 食 卫 生 安 全 操 作 安 全 等 工 作 实 习 期 间, 因 违 反 安 全 规 则 和 实 习 纪 律, 造 成 自 身 伤 害 者, 由 本 人 负 责, 造 成 国 家 或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或 他 人 伤 害 等, 应 承 担 经 济 或 法 律 责 任 对 因 违 法 违 纪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者, 加 重 处 分 六 实 习 成 绩 的 考 核 1. 考 核 成 绩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个 等 级 2. 考 核 必 须 坚 持 标 准, 既 要 考 核 学 生 完 成 业 务 学 习 情 况, 又 要 考 核 其 在 实 习 中 的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学 习 态 度 和 组 织 纪 律 性 3. 实 习 成 绩 的 评 定, 可 采 取 评 阅 实 习 报 告 实 习 日 记 个 人 作 业, 车 间 或 科 室 单 位 评 语, 笔 试 或 口 试 ( 答 辩 ) 等 各 方 面 综 合 评 定 其 中 实 习 报 告 ( 含 实 习 日 记 个 人 作 业 ) 约 占 40%, 车 间 或 科 室 单 位 的 评 语 约 占 20%, 笔 试 或 口 试 ( 答 辩 ) 约 占 40% 具 体 办 法 由 各 院 ( 系 ) 制 定, 但 在 实 习 前 必 须 向 学 生 公 布,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4. 实 习 成 绩 优 秀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实 习 学 生 总 数 的 1/4 实 习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册 生 产 实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可 在 毕 业 前 利 用 寒 暑 假 自 行 负 责 补 课, 经 考 核 仍 不 及 格 者, 给 予 结 业 处 理 七 实 习 资 料 保 存 139

146 实 习 归 档 内 容 包 括 实 习 大 纲 实 习 指 导 书 实 习 计 划 分 散 实 习 申 请 表 实 习 工 作 总 结 学 生 实 习 报 告 ( 全 部 ) 学 生 成 绩 实 习 基 地 协 议 书 等 教 学 管 理 记 录 材 料, 由 院 ( 系 ) 保 存 八 实 习 经 费 管 理 1. 实 习 经 费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包 干 到 各 学 院 ( 包 括 带 队 教 师 所 需 经 费 ) 各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下 达 的 实 习 经 费, 合 理 安 排 使 用 ; 超 支 部 分 学 院 自 行 解 决, 节 余 部 份 归 各 院 ( 系 ) 掌 握 使 用, 但 不 得 挪 作 非 教 学 用 途 2. 学 院 必 须 使 用 实 习 经 费 为 外 出 实 习 的 学 生 统 一 购 买 保 险 3. 用 分 散 方 式 进 行 实 习 的 院 ( 系 ), 必 须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把 实 习 经 费 包 干 到 学 生 本 人, 超 支 部 分 由 学 生 本 人 负 责 4. 在 校 内 实 习 的 学 生, 实 习 经 费 只 能 作 为 购 买 实 习 用 的 元 器 件 零 部 件 等 一 些 消 耗 性 的 材 料, 不 能 作 为 加 班 费 或 挪 作 它 用, 违 者 追 究 经 济 责 任 5. 师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患 病, 可 在 实 习 单 位 医 务 所 或 附 近 公 立 医 院 就 诊, 凭 急 诊 诊 断 书 ( 要 加 盖 医 疗 单 位 公 章 ) 按 我 校 规 定 审 批 报 销 医 药 费 6. 实 习 结 束 返 校 后, 学 院 审 核 学 生 的 实 习 情 况, 填 写 实 习 经 费 报 领 表 ( 教 务 处 主 页 下 载 区 实 践 教 学 栏 下 载 ), 经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审 批, 和 实 习 情 况 汇 报 表 一 并 交 教 务 处,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方 可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140

14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办 法 (2015 年 修 订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教 学 目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教 学 目 的 是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应 用 所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发 现 分 析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作 为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意 识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一 次 较 为 系 统 的 训 练, 应 注 重 培 养 如 下 能 力 : 1. 中 外 文 献 和 信 息 收 集 及 综 述 的 能 力 ; 2. 制 定 和 实 施 调 研 方 案 设 计 方 案 或 试 验 方 案 的 能 力 ; 3. 设 计 计 算 及 制 图 的 能 力 ; 4. 实 验 研 究 及 数 据 处 理 的 能 力 ; 5. 分 析 综 合 提 炼 观 点 编 制 设 计 说 明 书 或 撰 写 论 文 调 研 报 告 的 能 力 ; 6. 外 文 阅 读 计 算 机 应 用 的 能 力 ; 7. 口 头 表 达 的 能 力 第 二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教 师 的 遴 选 及 职 责 1. 指 导 教 师 由 有 一 定 设 计 与 科 研 经 验, 对 该 课 题 内 容 熟 悉 的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担 任 助 教 研 究 生 不 得 单 独 承 担 指 导 工 作, 但 可 安 排 其 协 助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141

148 2. 指 导 教 师 由 专 业 负 责 人 组 织 安 排, 学 院 审 查 备 案 指 导 教 师 确 定 后, 不 能 随 意 更 换 在 承 担 指 导 任 务 期 间, 不 得 随 意 长 期 出 差 确 实 因 工 作 需 要, 须 经 专 业 负 责 人 同 意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并 委 派 相 当 水 平 的 教 师 代 理 指 导 3. 指 导 教 师 应 坚 持 以 学 生 为 本, 严 格 要 求, 应 注 重 启 发 学 生 思 想, 调 动 学 生 的 主 动 性 创 造 性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1) 提 出 选 题, 做 好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前 期 教 学 准 备 工 作 ( 如 调 研 文 献 资 料 图 书 工 具 书 实 验 设 备 器 材 等 ); 制 定 周 密 的 进 度 计 划 ; 编 制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指 导 书 任 务 书 (2) 负 责 指 导 学 生 了 解 课 题 的 任 务 目 的 要 求 及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指 导 学 生 做 好 开 题 报 告 ; 对 学 生 的 总 体 方 案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或 调 查 方 案 的 选 择 数 据 处 理 理 论 或 实 验 分 析 的 结 论 等 作 必 要 的 审 查, 并 给 予 认 真 指 导 (3) 对 学 生 每 周 至 少 进 行 1-2 次 的 指 导 和 答 疑, 同 时 检 查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进 度 及 质 量, 并 对 所 指 导 的 学 生 进 行 中 期 检 查, 指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4) 指 导 学 生 按 照 任 务 书 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规 范 正 确 撰 写 毕 业 设 计 说 明 书 或 论 文, 审 阅 每 份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全 部 资 料 ( 包 括 外 文 翻 译 ), 并 给 出 评 定 意 见 (5) 审 查 学 生 参 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的 资 格 第 三 条 学 生 参 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资 格 及 要 求 1. 学 生 修 完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 含 实 践 环 节 ),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数, 方 有 资 格 参 加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142

149 2. 学 生 在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期 间 应 自 觉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组 织 纪 律, 学 生 应 本 着 认 真 负 责 的 态 度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独 立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按 时 完 成 各 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要 求 3. 学 生 应 于 第 八 学 期 ( 五 年 制 第 十 学 期 ) 第 三 周 前 完 成 开 题 报 告 工 作, 包 括 查 阅 资 料 外 文 文 献 翻 译 文 献 综 述 开 题 报 告 拟 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总 体 方 案 及 进 度 计 划 等 学 生 须 结 合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课 题 阅 读 5 篇 以 上 的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完 成 5 千 字 ( 或 2 万 印 刷 符 号 ) 以 上 的 译 文 ; 特 殊 专 业 的 外 文 翻 译 可 适 当 降 低 要 求, 但 须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4.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要 求 观 点 鲜 明 立 论 有 据 分 析 科 学 结 果 可 信 逻 辑 清 晰 文 笔 流 畅 工 科 类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要 求 准 确 绘 制 设 计 图 纸, 认 真 拟 定 设 计 说 明 书, 做 到 图 面 正 确 清 晰, 设 计 合 理 经 济, 说 明 书 简 明 扼 要 文 字 通 顺, 书 写 工 整, 计 算 准 确 第 四 条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基 本 要 求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以 学 院 为 责 任 主 体, 负 责 人 为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副 院 长 各 专 业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2. 各 学 院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的 安 排, 提 前 对 毕 业 班 学 生 进 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确 定 学 生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3. 各 专 业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前 须 进 行 动 员, 组 织 指 导 教 师 学 生 和 有 关 人 员 学 习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手 册 以 及 学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教 学 要 求 及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143

150 4. 各 学 院 应 定 期 组 织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各 主 要 环 节 进 行 检 查 : (1) 开 题 阶 段 重 点 检 查 是 否 落 实 一 人 一 题 的 原 则, 课 题 安 排 任 务 书 填 写 开 题 报 告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进 展 情 况 (2) 中 期 检 查 阶 段 重 点 检 查 学 生 的 学 习 态 度 工 作 进 度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情 况 及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对 未 达 到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度 质 量 要 求 或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学 生 个 人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3)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阶 段 组 织 指 导 教 师 对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学 术 规 范 和 质 量 严 格 把 关, 提 出 审 阅 意 见, 按 规 定 评 定 审 阅 成 绩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阅 同 意 后, 学 生 才 能 获 得 参 加 答 辩 的 资 格 凡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过 程 中 请 假 时 间 累 计 达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必 须 补 做 由 指 导 教 师 下 发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任 务 书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方 能 参 加 答 辩 考 核 及 成 绩 评 定 答 辩 资 格 可 以 适 当 参 考 第 三 方 的 论 文 规 范 检 测 系 统 检 测 结 果, 由 学 院 确 定 检 测 范 围 教 务 处 将 借 助 第 三 方 的 论 文 规 范 检 测 系 统 对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进 行 检 测 各 学 院 可 以 将 检 测 结 果 作 为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学 术 规 范 性 的 重 要 参 考, 并 制 订 相 应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审 阅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经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面 向 全 体 学 生 公 布 并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4) 答 辩 阶 段 重 点 检 查 学 生 的 答 辩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答 辩 材 料 齐 全 规 范 情 况 答 辩 现 场 组 织 情 况 及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果 规 范 化 情 况 144

151 第 五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选 题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恰 当 与 否 直 接 关 系 到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和 对 学 生 创 新 意 识 与 创 新 能 力 的 培 养 指 导 教 师 在 选 择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时 一 般 应 遵 循 如 下 原 则 : 1. 选 题 应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体 现 本 科 层 次 教 学 所 要 求 的 基 本 训 练 内 容, 有 一 定 的 综 合 性 创 新 性 和 实 用 性 ; 2. 选 题 应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使 学 生 的 特 长 或 潜 能 得 以 更 好 的 发 挥, 并 鼓 励 学 生 有 所 创 新 ; 3. 选 题 难 度 和 份 量 适 当 选 题 要 使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经 过 努 力 能 按 时 完 成 4. 选 题 应 与 工 程 生 产 管 理 科 研 和 社 会 实 际 问 题 相 结 合, 可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有 所 侧 重 : (1) 工 科 专 业 ( 同 一 专 业 ) 结 合 工 程 实 践 的 选 题 应 不 少 于 80%, 工 科 设 计 ( 论 文 ) 必 须 有 一 定 份 量 ( 不 低 于 3 周 工 作 量 ) 的 设 计 内 容 ; (2) 理 科 专 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要 结 合 当 前 的 科 技 发 展, 鼓 励 学 生 走 向 学 科 前 沿, 论 文 要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 (3) 经 管 人 文 法 学 外 语 体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选 题 要 有 现 实 性 和 新 颖 性, 要 结 合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发 展 中 的 现 实 问 题, 论 文 要 有 一 定 的 创 新 性 ; (4) 建 筑 学 院 毕 业 设 计 选 题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3; (5) 设 计 类 专 业 选 题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4; (6) 艺 术 类 专 业 选 题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5 5. 为 保 证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质 量, 各 学 院 每 学 年 的 选 题 应 更 新 80% 以 上, 如 选 题 题 目 与 前 一 学 年 重 复, 其 145

152 内 容 要 有 所 创 新 ; 鼓 励 有 科 研 课 题 的 教 师 多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但 每 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的 学 生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6 人 6.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原 则 上 要 求 一 人 一 题 对 于 一 个 课 题 由 多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项 目, 应 有 明 确 分 工, 每 人 有 不 同 的 小 题 目, 内 容 各 有 侧 重, 使 每 个 学 生 都 能 达 到 教 学 基 本 要 求 7. 对 学 有 专 长 的 学 生, 允 许 其 自 选 题 目, 但 应 由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专 业 负 责 人 同 意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选 题 要 使 学 生 能 得 到 全 面 素 质 培 养, 要 避 免 单 纯 把 文 献 综 述 资 料 索 引 或 收 集 处 理 实 验 数 据 作 为 论 文 任 务 布 置 给 学 生 鼓 励 通 过 校 企 联 合 校 院 联 合 学 科 交 叉 等 方 式 确 定 选 题 8. 选 题 的 审 核 工 作 程 序 及 要 求 选 题 审 题 工 作 应 在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前 一 学 期 完 成 并 落 实 到 学 生, 以 便 学 生 尽 早 准 备 任 务 书 应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开 始 前 发 给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课 题 一 般 由 指 导 教 师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系 统 中 申 报, 专 业 负 责 人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师 生 双 向 选 择 或 经 协 商 分 配 课 题 审 定 后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变 更 的, 必 须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系 统 中 申 请, 经 专 业 负 责 人 审 定 任 务 书 填 写 后 须 经 专 业 负 责 人 审 定 任 务 书 一 经 审 定,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变 更 的, 必 须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系 统 中 申 请, 经 专 业 负 责 人 审 定 第 六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1. 答 辩 由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和 负 责 成 立 若 干 答 辩 小 组, 直 146

153 接 主 持 毕 业 答 辩, 每 个 答 辩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少 于 3 人, 其 职 称 须 为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在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答 辩 工 作 可 聘 请 校 外 同 行 专 家 参 加 2. 答 辩 一 律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环 节 的 最 后 一 周 内 进 行 各 学 院 应 将 学 生 答 辩 的 名 单 及 日 程 安 排 提 前 向 学 生 公 布, 并 于 答 辩 前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3. 学 生 应 于 答 辩 前 认 真 制 作 答 辩 报 告 PPT 学 生 的 答 辩 报 告 PPT 包 括 如 下 四 部 分 内 容 : (1) 课 题 的 任 务 目 的 与 意 义 ; (2) 所 采 用 的 原 始 资 料 或 指 导 文 献 ; (3) 设 计 或 论 文 的 基 本 内 容 及 主 要 方 法 ; (4) 成 果 结 论 和 对 自 己 完 成 任 务 情 况 的 评 价 报 告 时 间 不 超 过 15 分 钟 4. 论 文 答 辩 环 节 须 让 每 位 答 辩 学 生 制 作 答 辩 报 告 PPT 并 上 台 表 述 回 答 专 家 提 问 答 辩 时 间 一 般 为 30 分 钟, 其 中 提 问 不 少 于 15 分 钟 提 问 包 括 : 要 求 进 一 步 说 明 的 问 题, 有 关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方 法 和 原 理, 以 鉴 别 其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分 析 问 题 和 独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此 外, 可 以 安 排 本 专 业 低 年 级 学 生 参 加 答 辩 会 进 行 观 摩 学 习 5. 答 辩 完 成 后, 由 答 辩 小 组 在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总 评 分 及 评 语 表 的 评 语 栏 内 写 出 评 语, 评 定 学 生 答 辩 成 绩, 报 送 学 院 ; 经 学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统 一 向 学 生 公 布 有 关 教 师 不 得 事 先 将 评 分 情 况 告 知 学 生 第 七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评 定 1. 评 定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成 绩 时,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147

154 严 格 依 据 评 分 标 准 2.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 权 重 系 数 为 0.2) 审 阅 成 绩 ( 权 重 系 数 为 0.4) 答 辩 成 绩 ( 权 重 系 数 为 0.4) 三 部 分 组 成, 由 上 述 三 部 分 成 绩 分 别 乘 以 相 应 权 重 系 数 进 行 求 和 后 计 算 得 出 ; 各 部 分 均 按 百 分 制 评 分, 评 分 标 准 如 下 : (1) 平 时 成 绩 : 由 指 导 教 师 评 定 考 察 要 点 包 括 出 勤 学 习 工 作 态 度 查 阅 资 料 水 平 灵 活 运 用 各 种 知 识 能 力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完 成 任 务 情 况 调 研 或 实 验 操 作 技 能 分 析 研 究 或 工 程 设 计 技 能 数 据 处 理 能 力 等 (2) 审 阅 成 绩 : 由 指 导 教 师 评 定 考 察 要 点 包 括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量 计 算 正 确 性 方 案 先 进 性 推 理 严 密 性 数 据 准 确 可 靠 性 图 纸 质 量 是 否 具 有 一 定 的 特 色 独 立 见 解 与 创 新 文 字 表 达 等 (3) 答 辩 成 绩 : 由 答 辩 小 组 集 体 评 定 考 察 要 点 包 括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答 辩 报 告 的 完 满 程 度, 基 本 问 题 综 合 问 题 与 补 充 提 高 问 题 等 方 面 回 答 表 述 的 清 晰 正 确 程 度 等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终 评 结 果 的 及 格 标 准 为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成 绩 60 分, 且 答 辩 成 绩 60 分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终 评 结 果 最 后 折 算 为 五 级 计 分 制, 即 优 秀 (90 ~ 100 分 ) 良 好 (80 ~ 89 分 ) 中 等 (70 ~ 79 分 ) 及 格 (60 ~ 69 分 ) 不 及 格 (59 分 及 以 下 ) 3. 专 业 负 责 人 应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答 辩 全 部 结 束 后, 认 真 审 查 本 专 业 成 绩 评 定 情 况, 并 将 本 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汇 总 表 在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交 给 学 院 教 务 员 4. 若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明 显 有 失 客 观 公 正, 须 由 学 148

155 生 本 人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经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后, 由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终 评 结 果 第 八 条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标 准 及 遴 选 1.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须 同 时 满 足 如 下 标 准 : (1) 设 计 ( 论 文 ) 有 独 创 有 特 色 (2) 采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数 据 处 理 或 辅 助 设 计 达 到 一 定 份 量 (3) 用 外 文 写 出 合 格 的 摘 要 2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从 院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挑 选, 院 级 ( 含 校 级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优 秀 率 不 超 过 20% 各 学 院 要 严 把 质 量 关, 对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论 文 可 以 组 织 二 次 答 辩, 必 须 集 体 讨 论, 保 证 准 确 第 九 条 不 及 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标 准 及 处 理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有 如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应 作 为 不 及 格 处 理 : (1) 态 度 不 认 真, 平 时 纪 律 松 驰, 缺 勤 累 计 超 过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2)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过 程 中 有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如 请 人 代 绘 图, 代 写 论 文, 抄 袭 他 人 设 计 ( 论 文 ) 等 ) (3) 未 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撰 写 规 范 的 要 求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者 (4) 毕 业 设 计 说 明 书 或 论 文 质 量 差, 或 有 原 则 性 错 误 (5) 设 计 说 明 书 或 论 文 图 纸 数 据 处 理 达 不 到 任 务 书 的 基 本 要 求 149

156 (6) 答 辩 时 论 点 表 达 模 糊, 不 能 回 答 基 本 问 题, 缺 乏 必 要 的 理 论 基 础 技 术 知 识 (7) 答 辩 成 绩 < 60 分 2. 各 学 院 要 严 把 质 量 关, 对 确 实 达 不 到 及 格 标 准 的 学 生, 应 坚 持 原 则, 作 不 及 格 处 理 不 及 格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可 以 组 织 二 次 答 辩, 由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协 商 确 定 二 次 答 辩 成 绩 仍 不 及 格 者, 作 结 业 处 理 一 年 内 可 申 请 随 下 届 毕 业 生 补 做 一 次, 并 按 学 校 收 费 政 策 缴 交 相 关 费 用 学 生 补 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由 原 所 在 学 院 安 排, 一 般 应 在 校 内 进 行, 其 间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学 生 自 理 第 十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归 档 保 存 1.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结 束 后, 所 有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资 料, 包 括 图 纸 试 验 纪 录 原 始 数 据 设 计 方 案 上 机 程 序 等, 由 各 学 院 资 料 室 收 回, 学 生 不 得 自 行 带 走 ; 学 院 负 责 为 每 个 学 生 建 立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档 案 袋, 作 为 教 学 资 料 建 档 妥 善 保 存 2.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档 案 袋 由 各 学 院 归 档 保 存, 保 存 期 为 学 生 毕 业 后 五 年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电 子 稿 送 学 校 档 案 馆 永 久 存 档 第 十 一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经 费 及 其 使 用 1. 学 校 为 每 个 学 院 设 立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专 项 经 费 账 户, 实 行 定 额 拨 款, 结 余 收 回 的 管 理 方 式 2.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经 费 只 能 用 于 学 生 在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工 作 环 节 中 产 生 的 耗 材 费 测 试 费 计 算 机 上 机 费 资 料 费 调 研 费 论 文 打 印 费 及 教 师 参 加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150

157 文 ) 指 导 等 相 关 费 用 3. 凡 结 合 社 会 或 生 产 实 际 和 科 研 项 目 的 题 目, 应 从 该 项 目 经 费 中 拨 出 适 当 经 费 支 持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第 十 二 条 对 校 外 完 成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规 定 1.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专 业 负 责 人 分 管 本 科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后,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2. 校 外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即 学 院 指 定 一 名 具 备 资 格 的 校 内 教 师 担 任 其 主 要 指 导 教 师, 并 要 求 校 外 单 位 指 定 一 名 具 有 中 级 业 务 职 称 以 上 人 员 担 任 其 副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还 需 要 指 定 专 人 (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 定 期 跟 进 校 外 毕 业 设 计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3.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题 目 可 由 双 方 导 师 共 同 拟 定, 审 题 工 作 由 学 院 进 行 校 外 导 师 可 作 为 副 导 师 在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封 面 上 署 名 4. 在 校 外 企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的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可 由 对 方 单 位 负 责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我 校 教 师 共 同 组 成 的 答 辩 小 组 进 行 答 辩 答 辩 后 只 要 求 写 出 评 语, 提 出 评 分 参 考 意 见 ( 不 向 学 生 公 布 ), 成 绩 的 最 后 评 定 待 回 校 后 统 一 进 行, 评 分 标 准 成 绩 评 定 和 比 例 均 参 考 学 校 规 定 执 行 5. 学 生 到 外 单 位 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期 间 的 交 通 食 宿 指 导 经 费 等 方 面 问 题, 参 照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经 费 标 准, 由 学 院 与 对 方 单 位 协 商 解 决 6. 学 生 在 外 单 位 期 间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问 题 由 学 院 学 生 和 对 方 单 位 协 商, 并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151

158 第 十 三 条 其 它 1.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原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办 法 ( 华 南 工 教 号 ) 废 止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2. 各 专 业 可 依 据 本 管 理 办 法, 制 订 实 施 本 专 业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细 则 3.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52

15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培 养 高 素 质 三 创 型 ( 创 新 创 造 创 业 ) 人 才, 切 实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 下 简 称 为 项 目 ) 的 实 施 宗 旨 : 以 本 科 生 为 中 心, 关 注 学 生 学 习 体 验, 探 索 并 建 立 基 于 问 题 基 于 项 目 或 基 于 设 计 的 学 习 模 式, 使 本 科 生 尽 早 接 触 并 参 与 科 研 训 练 工 程 实 践 及 社 会 实 践,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切 实 提 高 其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和 研 究 创 新 能 力 第 三 条 项 目 严 格 遵 循 立 足 兴 趣 鼓 励 创 新 交 叉 联 合 突 出 重 点 注 重 过 程 的 原 则, 按 照 自 主 选 题 自 主 设 计 自 主 实 验 自 主 管 理 的 要 求, 通 过 自 由 申 请 公 开 立 项 择 优 资 助 规 范 管 理 的 程 序,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第 四 条 项 目 按 层 次 分 为 院 级 ( 各 学 院 结 合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设 立 的 项 目 ) 校 级 (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本 科 生 自 主 选 题 项 目 学 生 研 究 计 划 百 步 梯 攀 登 计 划 ) 省 级 (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 和 国 家 级 (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 按 类 别 分 为 创 新 训 练 项 目 创 业 训 练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153

160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五 条 学 校 成 立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由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校 长 任 组 长, 教 务 处 校 团 委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科 学 技 术 处 实 验 室 与 设 备 管 理 处 财 务 处 人 事 处 等 部 门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研 究 协 调 项 目 实 施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制 定 相 关 制 度, 审 定 年 度 经 费 分 配 方 案 资 助 计 划 经 费 使 用 方 法 等 第 六 条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工 作 小 组, 分 别 设 在 教 务 处 校 团 委 其 中 教 务 处 负 责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中 央 高 校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本 科 生 自 主 选 题 项 目 以 及 学 生 研 究 计 划 ; 校 团 委 负 责 百 步 梯 攀 登 计 划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评 审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监 管 工 作 总 结 与 成 果 汇 编 等 第 七 条 学 校 成 立 项 目 专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各 类 项 目 的 复 核 中 期 检 查 验 收 工 作, 并 为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提 供 咨 询 和 建 议 成 员 由 学 校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聘 任 校 内 学 科 影 响 力 大 学 术 造 诣 高 的 教 师 组 成 第 八 条 学 院 成 立 院 级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院 级 的 立 项 评 审 中 期 检 查 和 结 题 验 收, 遴 选 并 向 学 校 推 荐 优 秀 项 目 组 长 由 主 管 本 科 教 学 的 院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责 任 心 强 学 术 造 诣 高 具 有 一 定 学 生 项 目 指 导 经 验 的 老 师 组 成 第 三 章 项 目 申 报 与 评 审 第 九 条 项 目 申 报 与 评 审 按 自 愿 申 报 专 家 评 审 逐 级 推 荐 择 优 立 项 的 原 则, 即 院 级 项 目 面 向 全 院 学 生 自 由 申 报, 校 级 项 目 由 学 院 在 院 级 项 目 中 择 优 遴 选 推 荐 申 报, 省 154

161 级 项 目 由 学 校 在 校 级 项 目 中 择 优 遴 选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级 项 目 原 则 上 由 学 校 在 省 级 项 目 中 择 优 遴 选 推 荐 申 报 第 十 条 项 目 申 报 要 求 : 1. 项 目 申 报 每 年 受 理 一 次 2. 项 目 主 要 面 向 全 校 本 科 一 至 三 年 级 学 生 每 个 学 生 在 同 级 别 的 项 目 中 限 牵 头 申 报 一 个 项 目, 必 须 在 其 毕 业 前 完 成 项 目 每 个 学 生 同 时 参 加 的 项 目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3. 申 请 者 必 须 品 学 兼 优 学 有 余 力 善 于 独 立 思 考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强, 对 科 学 研 究 科 技 活 动 或 创 业 实 践 有 浓 厚 的 兴 趣, 具 有 一 定 的 创 新 意 识 和 研 究 探 索 精 神, 具 备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创 业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4. 项 目 选 题 要 求 : 思 想 新 颖 目 标 明 确 立 论 根 据 充 足 研 究 方 案 合 理 技 术 可 行 经 费 预 算 合 理 实 施 条 件 具 备 具 有 创 新 性 和 探 索 性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申 报 基 本 流 程 : 1. 申 报 : 学 生 填 写 相 应 的 项 目 申 报 书, 指 导 教 师 审 阅 并 签 署 意 见, 提 交 学 院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2. 评 审 : 学 院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对 本 学 院 学 生 申 请 的 项 目 以 现 场 答 辩 方 式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主 要 审 查 项 目 的 科 学 性 创 新 性 技 术 可 行 性 研 究 计 划 经 费 计 划 申 请 者 的 研 究 能 力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的 条 件 等 由 学 校 项 目 专 家 委 员 会 决 定 项 目 是 否 立 项 同 时, 对 通 过 评 审 的 项 目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和 改 进 建 议 3. 复 核 : 学 校 项 目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学 院 报 送 的 项 目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通 过 的 项 目 在 学 校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项 目 报 学 校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155

162 4. 项 目 立 项 : 经 学 校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分 别 与 所 在 学 院 校 级 项 目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签 订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任 务 书 不 按 时 签 订 合 同 者 按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第 四 章 项 目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 1. 项 目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学 生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自 主 进 行 研 究 性 学 习, 自 主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组 织 设 备 和 材 料 实 施 并 管 理 实 验 分 析 处 理 数 据 撰 写 总 结 报 告 填 写 项 目 工 作 周 记 等 工 作 指 导 教 师 应 发 挥 辅 助 作 用, 营 造 一 个 教 学 相 长 亲 密 融 合 的 学 术 氛 围 导 师 与 学 生 应 经 常 保 持 联 系 2. 全 校 各 类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重 点 实 验 室 研 发 中 心 等 均 要 向 执 行 项 目 的 学 生 免 费 开 放, 并 给 予 热 心 指 导 和 帮 助, 确 保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3. 指 导 教 师 应 及 时 指 导 和 跟 踪 项 目 研 究 活 动, 评 阅 项 目 工 作 周 记, 每 月 对 研 究 活 动 作 出 评 价, 并 给 出 书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4. 为 开 拓 学 生 视 野, 引 导 学 生 的 科 学 研 究 兴 趣, 展 示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成 果, 学 校 定 期 组 织 项 目 参 与 学 生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及 时 总 结 学 生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成 绩, 协 调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 参 加 学 术 团 体 组 织 的 学 术 会 议, 为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研 究 提 供 交 流 经 验 展 示 成 果 共 享 资 源 的 机 会 5. 学 校 定 期 组 织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之 间 的 交 流 156

163 第 十 三 条 中 期 检 查 : 项 目 研 究 时 间 过 半,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交 项 目 中 期 检 查 表,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项 目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项 目 研 究 进 展 情 况 和 取 得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应 对 措 施 项 目 未 来 工 作 安 排 和 展 望 项 目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及 分 析 等, 学 院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审 核 中 期 检 查 表, 并 提 出 相 关 意 见 对 不 按 时 递 交 中 期 检 查 表 者 或 项 目 无 明 显 进 展 者, 学 校 将 要 求 其 限 期 整 改 或 停 止 项 目 运 行 第 十 四 条 结 题 验 收 : 1. 项 目 完 成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填 写 项 目 结 题 验 收 书, 提 交 项 目 研 究 完 成 报 告 和 相 关 研 究 成 果 等 材 料, 包 括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和 有 关 支 撑 材 料 ( 如 调 查 报 告 开 发 的 软 件 或 系 统 发 表 的 研 究 论 文 专 利 获 奖 项 目 成 果 实 物 及 相 应 的 设 计 说 明 书 图 纸 等 ), 并 参 加 项 目 结 题 答 辩 2. 项 目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公 开 发 表 时 要 注 明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资 助 项 目 3. 指 导 教 师 根 据 学 生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平 时 的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量 和 工 作 表 现 等 填 写 评 语 4. 学 院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审 议 项 目 研 究 报 告 和 相 关 研 究 成 果 等 材 料, 并 组 织 答 辩 验 收, 答 辩 形 式 可 参 照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进 行 验 收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类 5. 被 验 收 项 目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通 过 : (1) 提 供 的 验 收 文 件 资 料 数 据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2) 无 故 未 完 成 预 期 成 果 (3) 擅 自 改 变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157

164 计 划 项 目 任 务 书 规 定 的 研 究 目 标 和 内 容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项 目, 学 校 将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项 目 组 成 员 自 实 际 结 题 起 两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指 导 教 师 2 年 内 不 能 指 导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变 更 : 项 目 内 容 研 究 计 划 及 其 参 与 学 生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如 确 需 变 更, 须 提 交 变 更 申 请 报 告, 说 明 变 更 内 容 原 因 及 对 项 目 研 究 的 影 响, 经 指 导 教 师 和 学 院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学 校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获 批 变 更 的 项 目 由 校 级 项 目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延 期 与 中 止 : 1.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按 计 划 结 题 的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提 交 项 目 延 期 申 请, 并 报 送 进 展 报 告, 说 明 延 期 原 因 及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经 指 导 教 师 和 学 院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学 校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获 批 延 期 或 中 止 的 项 目 在 校 级 项 目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2. 原 则 上 每 个 项 目 只 能 申 请 一 次 延 期, 延 期 时 间 最 长 一 年 3. 对 于 无 正 当 理 由 延 期 或 中 止 研 究 的 项 目, 学 校 将 停 止 该 项 目 的 经 费 使 用, 并 取 消 项 目 成 员 重 新 申 请 项 目 的 资 格 4.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要 科 学 严 谨, 实 事 求 是,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填 写 立 项 申 请 表 时 必 须 在 诚 信 承 诺 条 款 上 签 名 对 项 目 申 报 实 施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工 作 无 明 显 进 展 的 学 生 要 及 时 终 止 其 项 目 运 行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鼓 励 组 建 本 科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团 队 团 队 要 以 兴 趣 为 驱 动, 以 真 实 的 科 研 工 程 或 创 业 项 目 为 牵 引, 158

165 构 建 与 课 堂 学 习 相 辅 相 成 的 学 习 共 同 体 团 队 可 以 创 建 相 应 的 名 称 或 标 识, 建 立 工 作 网 站, 以 保 证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的 延 续 性 和 传 承 性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每 年 定 期 组 织 大 学 生 优 秀 创 新 创 业 成 果 展, 展 示 本 科 生 优 秀 创 新 创 业 作 品, 营 造 创 新 创 业 文 化 氛 围 第 五 章 经 费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经 费 使 用 要 求 : 1. 经 学 校 批 准 立 项 的 项 目, 其 资 助 经 费 额 度 按 各 级 项 目 文 件 标 准 分 配 2. 国 家 省 级 项 目 经 费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管 理 ; 校 级 院 级 项 目 研 究 经 费 划 拨 到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院, 由 学 院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统 一 管 理 3. 项 目 资 助 经 费 使 用 应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主 要 用 于 项 目 实 施 的 资 料 费 调 研 费 实 验 材 料 费 会 议 费 论 文 版 面 费 专 利 申 请 费 等, 创 业 类 项 目 的 经 费 还 可 用 于 创 业 启 动 费 基 本 设 备 费 等 必 要 开 支 资 助 经 费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合 理 使 用, 教 师 不 得 使 用 学 生 研 究 经 费, 但 报 销 前 需 经 指 导 教 师 的 审 核 批 准 各 级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提 取 管 理 费, 不 得 截 留 或 挪 用 4. 项 目 经 费 报 销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研 究 资 助 费 总 额 第 六 章 指 导 教 师 遴 选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学 院 应 遴 选 责 任 心 强 学 术 水 平 高 学 风 正 派 治 学 严 谨 且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博 士 学 位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159

166 担 任 指 导 教 师 第 二 十 一 条 指 导 教 师 应 加 强 对 学 生 项 目 的 过 程 指 导, 开 设 学 术 讲 座, 定 期 组 织 学 生 讨 论 和 交 流, 审 查 实 验 原 始 数 据 和 实 验 报 告, 监 督 指 导 项 目 进 度, 引 导 学 生 保 质 保 量 按 时 完 成 项 目 每 名 指 导 教 师 每 年 最 多 指 导 2 项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第 二 十 二 条 创 业 实 践 项 目 除 本 校 指 导 教 师 外, 还 必 须 配 置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由 学 校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聘 请, 项 目 组 学 生 与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双 向 选 择, 或 项 目 组 学 生 自 行 联 系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上 报 学 校 项 目 工 作 小 组 审 批 与 备 案 第 七 章 表 彰 与 奖 励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 1. 对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参 加 者, 学 校 颁 发 结 题 证 书 优 秀 研 究 成 果 编 入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优 秀 研 究 成 果 汇 编 2. 对 学 生 的 其 他 奖 励,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科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华 南 工 教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指 导 教 师 的 奖 励 : 1. 学 校 将 根 据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及 教 师 的 指 导 力 度, 对 指 导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进 行 认 定 并 给 予 工 作 量 补 贴, 具 体 工 作 量 计 算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科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华 南 工 教 号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优 秀 结 题 项 目 的 指 导 教 师 可 根 据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160

167 生 科 技 创 新 优 秀 指 导 教 师 奖 评 选 办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相 关 奖 励 学 校 将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并 颁 发 证 书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实 施 学 生 研 究 计 划 的 通 知 ( 华 南 工 教 号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国 家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 华 南 工 教 号 ) 同 时 废 止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学 院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61

16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及 奖 励 办 法 (2015 年 修 订 )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重 要 精 神, 以 更 好 地 推 进 大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培 养 合 格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为 宗 旨, 进 一 步 做 好 学 校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工 作, 表 彰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优 秀 学 生, 创 建 良 好 的 校 风 学 风,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组 织 与 实 施 机 构 ( 一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指 导 并 会 同 各 学 院 开 展 本 科 学 生 综 合 测 评 和 先 进 个 人 与 先 进 班 级 评 选 工 作 ( 二 ) 各 学 院 成 立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及 先 进 班 级 先 进 个 人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成 员 由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和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学 生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学 生 代 表 等 7 或 9 人 组 成, 具 体 负 责 指 导 和 实 施 本 学 院 的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和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先 进 班 级 评 比 工 作, 接 受 和 处 理 学 生 的 申 诉 和 异 议, 并 将 解 决 方 案 提 交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审 定 ( 三 ) 各 学 生 班 级 应 在 本 学 院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班 级 学 生 综 合 测 评 和 先 进 个 人 评 议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为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 由 班 主 任 主 持, 由 班 长 团 支 书 162

169 和 经 民 主 推 选 出 的 7 或 9 名 办 事 公 正 的 学 生 组 成, 具 体 负 责 对 本 班 级 参 评 人 员 的 评 议 二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 一 )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应 坚 持 学 生 自 我 总 结 评 价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评 议 和 班 主 任 ( 学 生 辅 导 员 ) 确 认 三 方 结 合 的 原 则, 对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进 行 测 评 ( 二 )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成 员 应 接 受 班 主 任 ( 学 生 辅 导 员 ) 的 具 体 工 作 指 导, 对 学 生 的 品 德 操 行 和 文 体 活 动 等 情 况 在 集 体 评 议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评 价,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 三 )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应 将 学 生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以 适 当 的 形 式 告 知 学 生 本 人 学 生 本 人 可 就 异 议 之 处 向 班 主 任 或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申 请 复 核, 对 复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评 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说 明 情 况 ( 四 )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总 积 分 由 德 育 成 绩 积 分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和 文 体 成 绩 积 分 三 个 方 面 组 成 具 体 测 评 内 容 和 积 分 统 计 办 法 见 附 件 1 ( 五 )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采 用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实 行 网 上 操 作 ( 六 ) 获 奖 学 生 建 议 名 单 须 经 班 级 公 示 学 院 公 示, 获 奖 班 集 体 建 议 名 单 须 经 学 院 公 示, 公 示 期 均 为 3 天 无 异 议 后 学 院 在 学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审 批 通 过 获 奖 学 生 及 班 集 体 建 议 名 单 三 奖 励 种 类 ( 一 ) 奖 励 金 1. 先 进 班 级 奖 励 金 163

170 (1) 校 园 十 佳 班 集 体 奖 励 金 :2000 元 ; (2) 先 进 班 集 体 奖 励 金 :1000 元 2. 先 进 个 人 奖 励 金 (1) 十 大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奖 学 金 :10000 元 / 人 ; (2) 国 家 奖 学 金 :8000 元 / 人 ( 如 有 变 动, 以 教 育 部 规 定 为 准 ); (3)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5000 元 / 人 ( 如 有 变 动, 以 教 育 部 规 定 为 准 ); (4) 学 校 奖 学 金 : 一 等 奖 :3000 元 / 人, 二 等 奖 :2000 元 / 人, 三 等 奖 :1000 元 / 人 ; (5) 社 会 捐 赠 奖 学 金 : 奖 励 金 额 根 据 学 校 与 捐 赠 单 位 的 协 议 确 定 ; (6) 学 习 进 步 奖 :800 元 / 人 ( 二 ) 荣 誉 称 号 1. 学 校 对 获 得 校 园 十 佳 班 集 体 的 班 级 授 予 校 园 十 佳 班 集 体 荣 誉 称 号, 对 获 得 先 进 班 集 体 的 班 级 授 予 先 进 班 集 体 荣 誉 称 号 2. 学 校 对 获 得 十 大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奖 学 金 的 同 学 授 予 十 大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荣 誉 称 号 ; 对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学 校 奖 学 金 捐 赠 奖 学 金, 且 体 质 测 试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的 同 学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荣 誉 称 号 ; 对 获 得 学 习 进 步 奖 的 同 学 授 予 学 习 进 步 奖 荣 誉 称 号 3. 符 合 三 好 学 生 申 请 条 件, 且 担 任 主 要 学 生 干 部 ( 任 学 院 团 委 及 学 院 学 生 会 副 部 长 或 以 上 职 务, 或 任 班 长 团 支 书 等 职 务 ), 在 任 职 岗 位 上 表 现 突 出 成 绩 显 著 者 可 申 请 优 164

171 秀 学 生 干 部 荣 誉 称 号, 其 比 例 不 超 过 当 年 学 院 三 好 学 生 人 数 的 20% 4. 根 据 学 校 学 生 体 质 测 试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体 质 测 试 五 项 平 均 分 75 分 及 以 上 者 ( 其 中 男 生 引 体 向 上 不 少 于 5 个, 或 肥 胖 男 生 游 泳 成 绩 不 低 于 60 分 ), 方 可 参 加 十 大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评 选 四 先 进 班 级 评 选 先 进 班 级 评 选 应 以 先 进 班 级 评 比 积 分 结 果 为 主 要 依 据, 按 照 班 级 申 请 学 院 评 审 推 荐 学 校 复 审 确 认 的 程 序 进 行, 做 到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 一 ) 先 进 班 级 的 评 比 积 分 统 计 办 法 见 附 件 2 ( 二 ) 校 园 十 佳 班 集 体 1. 条 件 (1) 本 学 年 度 被 评 为 先 进 班 集 体 ; (2) 班 级 在 班 风 学 风 建 设 党 团 组 织 建 设 科 技 文 化 创 新 社 会 实 践 等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在 全 校 具 有 一 定 示 范 作 用 2. 评 选 方 式 各 学 院 均 可 向 学 校 择 优 推 荐 一 个 班 级 参 评 校 园 十 佳 班 集 体, 学 校 通 过 组 织 评 审 或 答 辩 等 方 式 最 后 确 定 ( 三 ) 先 进 班 集 体 1. 条 件 (1) 必 修 课 成 绩 及 格 率 不 低 于 90%; (2) 体 育 达 标 率 不 低 于 95%; (3) 参 加 假 期 实 践 人 数 比 例 不 低 于 90%; 165

172 (4) 班 级 评 比 积 分 居 所 在 学 院 各 班 排 名 前 35%; (5) 班 级 成 员 在 本 学 年 度 至 表 彰 文 件 正 式 印 发 前 ( 以 下 简 称 本 评 选 期 内 ) 无 因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而 受 到 学 校 处 分 ; (6) 班 级 成 员 所 居 住 的 宿 舍 本 评 选 期 内 未 有 被 学 校 学 院 评 为 脏 乱 差 的 房 间 ; (7) 班 级 在 本 评 选 期 内 未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2. 评 选 比 例 各 学 院 评 比 出 的 先 进 班 集 体 占 所 在 学 院 参 评 班 级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20% 五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应 以 本 科 学 生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为 依 据, 采 取 学 生 本 人 自 愿 申 请 学 院 评 审 学 校 复 审 确 认 的 原 则 进 行, 充 分 鼓 励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的 优 秀 学 生, 做 到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 一 ) 评 选 资 格 1.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中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本 科 学 生 ; 2.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校 纪 校 规 ; 3. 本 评 选 期 内 无 因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而 受 到 学 校 处 分 ; 4. 德 育 成 绩 积 分 不 低 于 60 分 ; 5. 本 学 年 内 必 修 课 程 无 不 及 格 或 不 通 过 科 目, 以 首 次 考 试 成 绩 为 准 ; 6. 体 质 测 试 五 项 平 均 分 60 分 及 以 上 ( 其 中 男 生 引 体 向 上 不 少 于 4 个, 或 肥 胖 男 生 游 泳 成 绩 不 低 于 50 分 ) 者, 方 可 参 加 各 类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 7.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表 现 良 好 以 上 ( 二 )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166

173 1. 十 大 三 好 学 生 标 兵 奖 学 金 符 合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审 条 件, 体 质 测 试 成 绩 达 到 学 校 三 好 学 生 评 选 要 求,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提 出 申 请, 最 终 由 学 校 通 过 组 织 评 审 或 答 辩 等 方 式 确 定 (1) 本 学 年 度 荣 获 省 级 以 上 三 好 学 生 或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等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荣 誉 称 号 ; (2) 必 修 课 单 科 首 次 成 绩 90 分 以 上 ( 含 90 分 ); (3) 获 得 国 际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技 成 果 奖 ( 含 个 人 项 目 和 集 体 项 目 ) 前 二 名 ( 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 (4) 获 得 国 家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技 成 果 第 一 名 ( 或 一 等 奖 ) 的 个 人 项 目 或 集 体 项 目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5) 获 得 国 家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技 成 果 第 二 名 ( 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 的 个 人 项 目 或 集 体 项 目 排 名 第 一 的 负 责 人 ; (6) 获 得 省 级 科 技 竞 赛 或 科 技 成 果 第 一 名 ( 或 一 等 奖 ) 的 个 人 项 目 或 集 体 项 目 排 名 第 一 的 负 责 人 ; (7)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1 篇 以 上 ( 含 1 篇 )SCI 收 录 论 文 EI 光 盘 版 收 录 期 刊 论 文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要 期 刊 中 的 Ⅱ 类 期 刊 论 文 ;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2 篇 以 上 ( 含 2 篇 )EI 光 盘 版 收 录 的 其 它 论 文 ISSHP 收 录 的 论 文 中 文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要 期 刊 中 的 Ⅲ 类 期 刊 论 文 ; 以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3 篇 以 上 ( 含 3 篇 )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ISTP 收 录 的 论 文 ; (8) 有 实 用 价 值 的 个 人 专 利 ( 需 有 专 利 授 权 证 书 ) 2. 国 家 奖 学 金 (1)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10%; (2) 本 学 年 度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10%; 167

174 (3)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3.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1)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25%; (2) 本 学 年 度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35%; (3)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4. 学 校 奖 学 金 (1) 一 等 奖 学 金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10%, 本 学 年 度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15%; (2) 二 等 奖 学 金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16%, 本 学 年 度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25%; (3) 三 等 奖 学 金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30%, 本 学 年 度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35% 5. 捐 赠 奖 学 金 (1)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全 班 前 30%; (2) 本 学 年 度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35%; (3) 捐 赠 者 的 其 他 要 求 6. 学 习 进 步 奖 (1)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和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均 居 本 班 前 55%; (2) 本 学 年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在 本 班 排 名 比 上 一 学 年 提 前 10 名 或 提 前 幅 度 在 35% 以 上 ( 三 ) 评 选 人 数 及 比 例 1.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获 奖 学 生 人 数 由 学 校 根 据 教 育 部 确 定 的 名 额 下 达 至 各 学 院 ; 168

175 2.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获 奖 学 生 人 数 由 学 校 根 据 教 育 部 确 定 的 名 额 下 达 至 各 学 院 ; 3. 学 校 奖 学 金 的 获 奖 学 生 人 数 由 学 校 下 达 至 各 学 院, 获 奖 总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本 学 院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18%, 其 中 获 得 一 等 奖 学 金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学 院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1%, 获 得 二 等 奖 学 金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学 院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5%, 获 得 三 等 奖 学 金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学 院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12%; 4. 捐 赠 奖 学 金 的 获 奖 人 数 由 学 校 根 据 当 年 与 捐 赠 单 位 的 协 议 下 达 至 各 学 院 ; 5. 学 习 进 步 奖 不 设 人 数 比 例 六 先 进 班 级 和 先 进 个 人 评 选 需 说 明 的 几 个 问 题 ( 一 ) 本 硕 本 博 连 读 创 新 班, 卓 越 班, 联 合 班, 信 息 工 程 ( 冯 秉 铨 实 验 班 ), 基 因 组 科 学 创 新 班 单 独 评 选, 其 学 校 奖 学 金 获 奖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班 学 生 人 数 的 36%, 其 中 获 得 一 等 奖 学 金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班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2% ( 条 件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全 班 前 20%, 学 年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30%), 获 得 二 等 奖 学 金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班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10%( 条 件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全 班 前 32%, 学 年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50%), 获 得 三 等 奖 学 金 人 数 不 超 过 本 班 参 加 综 合 测 评 学 生 人 数 的 24%( 条 件 :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全 班 前 60%, 学 年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本 班 前 70%) 学 习 进 步 奖 不 设 人 数 比 例 ( 条 件 : 本 学 年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在 本 班 排 名 比 上 一 学 年 提 前 10 名 或 提 前 幅 度 在 35% 以 上 ) 169

176 ( 二 ) 转 专 业 学 生 原 则 上 在 原 就 读 学 院 和 班 级 参 加 评 选 ( 三 ) 本 学 年 度 被 评 为 校 园 十 佳 班 集 体 的 班 级, 下 一 学 年 度 该 班 获 各 等 级 学 校 奖 学 金 的 比 例 均 可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比 例 基 础 上 增 加 1 个 百 分 点 ; 本 学 年 度 被 评 为 先 进 班 集 体 的 班 级, 该 班 本 学 年 度 可 在 上 述 规 定 的 比 例 基 础 上 再 增 加 1 个 三 等 学 校 奖 学 金 名 额 ( 四 ) 以 上 各 类 奖 学 金 不 重 复 发 放 同 时 符 合 同 一 奖 学 金 的 评 选 条 件 时, 以 综 合 测 评 排 名 先 后 为 序 ( 五 ) 先 进 个 人 可 作 为 党 团 组 织 优 先 发 展 对 象 七 本 综 合 测 评 及 奖 励 办 法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积 分 统 计 办 法 2. 先 进 班 级 评 选 积 分 细 则 3. 系 列 学 生 课 外 科 技 竞 赛 及 科 研 成 果 的 级 别 认 定 170

177 附 件 1: 本 科 生 综 合 测 评 积 分 统 计 办 法 一 综 合 测 评 总 积 分 综 合 测 评 的 总 积 分 (S) 由 德 育 成 绩 积 分 (D)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Z) 和 文 体 成 绩 积 分 (T) 三 个 方 面 组 成, 其 中 : 德 育 成 绩 积 分 占 20%,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占 65%, 文 体 成 绩 积 分 占 15% 综 合 测 评 总 积 分 S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S=0.20D+0.65Z+0.15T 二 德 育 成 绩 积 分 学 年 德 育 成 绩 积 分 D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D=D1+D2-D3 其 中 :D1 学 年 品 德 操 行 基 本 评 定 积 分 D2 学 年 品 德 操 行 加 分 D3 学 年 品 德 操 行 扣 分 ( 一 ) 学 年 品 德 操 行 基 本 评 定 积 分 D1 学 年 品 德 操 行 基 本 评 定 积 分 满 分 为 65 分 由 学 生 个 人 自 我 测 评 班 级 评 议 小 组 测 评 班 主 任 ( 学 生 辅 导 员 ) 测 评 构 成, 分 别 占 10% 60% 30% 测 评 内 容 如 下 : 171

178 基 本 内 容 政 治 信 仰 和 学 习 诚 信 身 心 健 康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工 作 遵 纪 守 法 学 习 态 度 文 明 礼 貌 维 护 社 会 公 德 讲 究 卫 生 勤 俭 节 约 学 生 品 德 操 行 评 定 内 容 及 评 分 标 准 评 价 得 分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热 爱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贯 彻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上 进 心 强, 积 极 向 党 团 组 织 靠 拢 认 真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和 班 级 的 政 治 学 习 和 各 种 教 育 活 动 诚 实 守 信, 个 人 信 誉 度 高,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等 客 观 正 确 地 认 识 评 价 自 己, 正 直 乐 观, 意 志 坚 定, 持 之 以 恒 身 体 健 康,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深 入 社 会, 了 解 国 情 民 意,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和 公 益 劳 动 热 爱 集 体,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努 力 完 成 任 务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校 纪 校 规, 维 护 学 校 的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敢 于 同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有 正 确 的 科 学 价 值 观, 积 极 参 加 科 技 文 化 活 动 举 止 大 方, 衣 着 整 齐, 待 人 热 情, 说 话 文 明 尊 敬 师 长, 护 老 爱 幼, 团 结 同 学, 先 人 后 己, 助 人 为 乐, 爱 护 公 物, 遵 守 社 会 秩 序, 维 护 公 共 道 德 爱 护 环 境, 讲 究 卫 生, 有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 习 惯, 自 觉 保 持 维 护 公 共 卫 生, 履 行 卫 生 值 日 责 任 艰 苦 朴 素, 珍 惜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水 电 粮 食 好 较 好 一 般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以 下 172

179 ( 二 ) 学 年 品 德 操 行 加 分 D2 不 同 项 目 可 累 计 记 分, 但 限 最 高 满 分 为 35 分 所 有 加 分 情 况 须 提 供 证 书 或 者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特 殊 情 况 由 学 院 酌 情 处 理 ⒈ 荣 誉 加 分 ⑴ 个 人 荣 誉 项 荣 誉 级 别 加 分 国 家 级 ( 全 国 三 好 优 干 优 团 干 等 ) 15 省 级 ( 省 三 好 优 团 干 优 团 等 ) 12 学 校 级 ( 优 秀 党 员 团 干 等 ) 7 学 院 级 ( 学 院 优 干 优 秀 党 员 团 干 等 ) 4 省 级 各 类 积 极 分 子 4 学 校 各 类 积 极 分 子 3 学 院 各 类 积 极 分 子 2 ⑵ 集 体 荣 誉 项 加 分 荣 誉 级 别 主 要 负 责 人 其 他 负 责 人 一 般 成 员 全 国 先 进 党 团 支 部 班 集 体 全 省 先 进 党 团 支 部 班 集 体 学 校 先 进 党 团 支 部 班 集 体 学 院 先 进 党 团 支 部 班 集 体 学 校 文 明 宿 舍 4 3 学 院 文 明 宿 舍 3 2 注 : 1 同 一 项 获 不 同 级 别 荣 誉 的 只 计 最 高 分 项 ; 173

180 成 绩 评 价 2 党 支 部 书 记 团 支 部 书 记 班 长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其 余 支 委 或 班 委 为 其 他 负 责 人, 其 他 同 学 为 一 般 成 员 ( 具 体 加 分 均 可 根 据 个 人 所 做 贡 献 由 测 评 小 组 讨 论 决 定 ); 3 校 院 级 文 明 宿 舍 的 舍 长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其 他 成 员 均 按 一 般 成 员 加 分 ⒉ 社 会 工 作 加 分 担 任 校 学 院 学 校 学 院 学 生 校 学 校 学 生 职 务 生 会 正 副 会 正 副 部 长, 院 学 生 会 学 主 席, 学 生 学 院 团 委 正 会 委 员 生 团 体 团 体 联 合 会 副 部 长, 校 学 学 院 团 联 合 会 正 副 主 席, 生 团 体 联 合 会 委 委 员, 和 学 院 加 分 校 团 委 委 正 副 部 长, 班 委 分 团 员, 学 院 团 班 长, 团 支 书, 团 支 委, 委 学 委 副 书 记, 学 校 生 会 的 学 生 党 支 部 学 院 刊 干 事 副 书 记 物 编 委 学 生 党 支 部 委 员, 学 校 学 院 刊 物 正 副 主 编 优 秀 良 好 注 :1 直 接 管 理 部 门 可 对 以 上 各 类 学 生 干 部 的 工 作 表 现 提 出 加 分 建 议, 由 学 院 确 定 最 终 分 值 ; 2 学 生 干 部 兼 任 多 个 职 务 的, 只 计 最 高 分 一 项 ; 3 学 生 干 部 获 得 个 人 职 务 方 面 荣 誉 的, 不 重 复 累 计, 只 计 最 高 分 一 项 ; 4 其 他 学 生 干 部 社 会 工 作 加 分, 由 学 院 酌 情 处 理 ; 5 学 生 干 部 按 照 评 优 学 年 度 内 担 任 职 务 时 间 加 相 应 分 数 174

181 ⒊ 参 加 校 内 外 知 识 ( 非 科 技 类 ) 演 讲 辩 论 竞 赛 等 活 动 获 奖 者,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⑴ 集 体 项 目 获 奖 等 级 第 1 名 ( 等 ) 第 2 名 ( 等 ) 第 3 4 名 ( 等 ) 加 分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级 别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学 校 级 学 院 级 ⑵ 个 人 项 目 获 奖 等 级 加 分 第 1 名 ( 等 ) 第 2 名 ( 等 ) 第 3 4 名 ( 等 ) 级 别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学 校 级 学 院 级 ⒋ 学 生 活 动 加 分 ⑴ 报 名 参 加 义 务 献 血 并 参 加 体 检 ( 有 第 ⑵ 条 本 条 不 加 分 ), 加 0.5 分 / 次 ⑵ 义 务 献 血, 加 2.0 分 / 次 175

182 ⑶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班 组 织 的 集 体 活 动 ( 包 括 思 想 教 育 志 愿 服 务 文 化 科 技 文 艺 体 育 等 活 动 或 竞 赛 等 ), 加 1 10 分 ⑷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的 报 刊 媒 体 等 编 辑, 主 要 编 辑 人 员 加 分 / 期, 一 般 编 委 加 分 / 期 ( 学 生 干 部 兼 任 编 辑 的, 以 职 务 加 分 或 本 项 最 高 分 项 计, 不 重 复 ) 注 : 以 上 加 分 由 学 院 确 定 ( 三 ) 学 年 品 德 扣 分 D3( 扣 分 项 目 可 累 计 ) ⒈ 个 人 项 目 类 项 扣 分 无 故 旷 课 2 通 报 批 评 学 院 4 学 校 8 警 告 20 行 政 党 团 处 分 严 重 警 告 40 记 过 50 留 察 60 ⒉ 集 体 项 目 类 项 扣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一 般 成 员 学 校 脏 乱 差 房 间 10 8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8 6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 或 学 院 脏 乱 差 房 间 ) 5 3 注 :1 以 上 为 每 次 ( 旷 课 为 每 学 时 ) 的 扣 分 ; 176

183 2 同 一 项 只 扣 最 高 分 一 项 三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Z = 2Z 1 + Z 2 其 中 :Z 1 必 修 课 专 业 限 定 选 修 课 专 业 领 域 选 修 课 成 绩 折 算 积 分 ; Z 2 智 育 成 绩 加 分 ( 一 ) 必 修 课 ( 体 育 课 除 外 ) 专 业 限 定 选 修 课 专 业 领 域 选 修 课 成 绩 折 算 积 分 计 算 公 式 : ( 单 科 百 分 制 成 绩 课 程 学 分 数 ) Z 1 = 100 注 :1 五 级 计 分 制 按 如 下 当 量 折 算 : 优 良 95 分 良 好 85 分 中 75 分 及 格 65 分 不 及 格 0 分 ; 两 级 制 记 分 制 通 过 按 80 分 计 算, 不 通 过 为 0 分 ; 2 所 有 课 程 均 按 照 学 生 首 次 考 试 取 得 的 课 程 成 绩 计 算 绩 点 ; 3 不 及 格 不 通 过 以 及 重 考 重 修 通 过 的 课 程 绩 点 数 为 0; 4 经 批 准 缓 修 通 过 的 课 程 绩 点 可 以 计 算 在 修 读 学 期 的 总 绩 点 内 ; 5 体 育 课 成 绩 不 计 入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Z, 只 计 入 文 体 成 绩 积 分 T ( 二 ) 智 育 成 绩 加 分 (Z 2 ) 177

184 ⒈ 科 研 成 果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获 得 奖 项 ⑴ 个 人 项 目 获 奖 等 级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6 加 分 ( 等 ) ( 等 ) 名 ( 等 ) 级 别 国 际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研 成 果 国 家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研 成 果 省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研 成 果 校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研 成 果 学 院 级 学 术 科 技 竞 赛 ⑵ 集 体 合 作 项 目 单 位 级 别 获 奖 等 级 加 分 第 1 名 ( 等 ) 国 际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研 成 果 第 2 名 ( 等 ) 第 3 4 名 ( 等 ) 第 1 名 ( 等 ) 国 家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研 成 果 第 2 名 ( 等 ) 第 3 4 名 ( 等 ) 第 1 名 ( 等 ) 省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研 成 果 第 2 名 ( 等 ) 第 3 4 名 ( 等 )

185 校 级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科 研 成 果 学 院 级 学 术 科 技 竞 赛 第 1 名 ( 等 ) 第 2 名 ( 等 ) 第 3 4 名 ( 等 ) 第 1 名 ( 等 ) 第 名 ( 等 ) 0.5 注 :1 以 同 一 项 目 参 加 不 同 级 别 的 科 技 学 术 竞 赛 或 被 评 为 不 同 级 别 的 科 研 成 果 取 最 高 得 分 ; 2 系 列 学 生 课 外 科 技 竞 赛 及 科 研 成 果 的 级 别 认 定 见 附 件 3, 其 他 未 列 明 的 由 举 办 方 及 学 校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界 定 ⒉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论 著,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⑴ 学 术 论 文 论 著 ( 个 人 ) 级 别 加 分 JCR 检 索 源 期 刊 中 四 区 期 刊 收 录 的 论 文 SCI 收 录 的 其 他 论 文 EI 光 盘 版 收 录 的 期 刊 论 文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要 期 刊 中 的 Ⅱ 类 期 刊 论 文 EI 光 盘 版 收 录 的 其 它 论 文 ISSHP 收 录 的 论 文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要 期 刊 中 的 Ⅲ 类 期 刊 论 文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 北 京 大 学 图 书 馆 收 录 ) 中 国 科 技 论 文 统 计 源 期 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ISTP 收 录 的 论 文 具 有 正 式 期 刊 号 的 刊 物 我 校 华 南 高 等 工 程 教 育 研 究 无 正 式 刊 物 号 的 刊 物 一 般 会 议 交 流 论 文 集 等

186 ⑵ 集 体 或 合 作 作 品 ( 学 术 论 文 论 著 ) 级 别 第 一 作 者 加 分 第 二 作 者 其 他 作 者 JCR 检 索 源 期 刊 中 四 区 期 刊 收 录 的 论 文 SCI 收 录 的 论 文 EI 光 盘 版 收 录 的 期 刊 论 文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要 期 刊 中 的 Ⅱ 类 期 刊 论 文 EI 光 盘 版 收 录 的 其 它 论 文 ISSHP 收 录 的 论 文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要 期 刊 中 的 Ⅲ 类 期 刊 论 文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 北 京 大 学 图 书 馆 收 录 ) 中 国 科 技 论 文 统 计 源 期 刊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ISTP 收 录 的 论 文 具 有 正 式 期 刊 号 的 刊 物 我 校 华 南 高 等 工 程 教 育 研 究 无 正 式 刊 物 号 的 刊 物 一 般 会 议 交 流 论 文 集 等 注 :1 加 分 仅 限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领 域 内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论 著 ; 2 同 一 著 作 学 术 论 文 按 最 高 级 别 标 准 加 分 一 次 被 授 予 或 受 理 专 利 项 目,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类 别 发 明 专 利 个 人 项 目 集 体 项 目 排 名 第 一 人 其 他 人 员 被 授 予 被 受 理 被 授 予 被 受 理 被 授 予 被 受 理

187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注 : 获 得 专 利, 又 将 专 利 成 果 发 表 论 文, 不 累 加 四 文 体 成 绩 积 分 文 体 成 绩 积 分 T, 按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 体 尖 班 学 生 的 文 体 成 绩 积 分 统 计 方 法 见 后 ): T = T 1 + T 2 + T 3 其 中 :T 1 体 育 课 成 绩 积 分 ; T 2 体 育 锻 炼 文 娱 活 动 基 本 积 分 ; T 3 文 娱 体 育 活 动 加 分 ( 一 ) 体 育 课 成 绩 积 分 T1 上 下 学 期 体 育 课 成 绩 之 和 T1 = 注 : 没 有 体 育 课 的 T 1 记 为 0 ( 二 ) 体 育 锻 炼 文 娱 活 动 基 本 积 分 T 2 由 学 生 个 人 自 我 测 评 班 评 议 小 组 测 评 班 主 任 ( 学 生 辅 导 员 ) 测 评 构 成, 分 别 占 10% 50% 40% ⒈ 有 体 育 课 的 年 级, 体 育 锻 炼 积 分 最 高 分 为 12 分, 文 娱 活 动 积 分 最 高 分 为 18 分 ; ⒉ 没 有 体 育 课 的 年 级, 体 育 锻 炼 积 分 最 高 分 为 51 分, 文 娱 活 动 最 高 分 为 34 分 181

188 ( 三 ) 文 娱 体 育 活 动 加 分 T3 不 同 项 目 可 累 加, 但 限 最 高 满 分 为 15 分 所 有 加 分 情 况 须 提 供 证 书 或 者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特 殊 情 况 由 学 院 酌 情 处 理 ⒈ 体 育 竞 赛 破 记 录 ⑴ 个 人 项 目 破 记 录 级 别 加 分 国 际 级 10 国 家 级 9 省 级 7 学 校 级 5 学 院 级 4 ⑵ 集 体 项 目 破 纪 录 级 别 加 分 主 力 队 员 一 般 队 员 国 际 级 10 8 国 家 级 9 7 省 级 7 5 学 校 级 5 4 学 院 级

189 ⒉ 加 校 内 外 体 育 文 艺 美 术 竞 赛 等 文 体 活 动 获 奖 者,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级 别 ⑴ 集 体 项 目 获 奖 等 级 加 分 第 1 名 ( 等 ) 第 2 名 ( 等 ) 第 3 4 名 ( 等 )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学 校 级 学 院 级 ⑵ 个 人 项 目 获 奖 等 级 加 分 等 级 1 3 名 ( 或 一 等 ) 4 6 名 ( 或 二 等 ) 7 8 名 ( 或 三 等 )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学 校 级 学 院 级 ⒊ 表 文 学 美 术 音 乐 摄 影 等 作 品,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⑴ 个 人 作 品 级 别 加 分 国 际 级 5.0 国 家 级 2.5 省 级 2.0 学 校 级

190 ⑵ 集 体 或 合 作 作 品 级 别 第 一 作 者 ( 或 主 要 成 员 ) 加 分 其 他 作 者 ( 或 成 员 ) 国 际 级 国 家 级 省 级 学 校 级 注 :1 同 一 文 章 ( 或 作 品 ) 在 不 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只 按 最 高 级 别 标 准 加 分, 不 累 加 ; 2 同 一 内 容 ( 项 目 ) 参 加 不 同 级 别 的 竞 赛 只 按 最 高 标 准 加 分, 不 累 加 ; 3 体 育 特 招 生 在 体 育 方 面, 文 艺 特 招 生 在 文 艺 艺 术 方 面 的 奖 项 不 计 加 分 另 外, 体 尖 班 学 生 的 文 体 成 绩 积 分 统 计 方 法 为 : 积 分 T 不 设 基 本 分, 只 计 算 活 动 加 分 ; 加 分 可 累 计, 不 封 顶 具 体 加 分 标 准 如 下 ( 供 学 院 参 考, 由 学 院 酌 情 处 理 ): ⒈ 体 育 竞 赛 破 记 录 ⑴ 个 人 项 目 级 别 加 分 国 际 级 21 国 家 级 18 省 级 15 学 校 级 12 学 院 级 9 184

191 ⑵ 集 体 项 目 级 别 主 力 队 员 加 分 普 通 队 员 国 际 级 国 家 级 省 级 学 校 级 11 9 学 院 级 8 7 ⒉ 参 加 校 内 外 体 育 文 艺 美 术 竞 赛 等 文 体 活 动 获 奖 者, 按 如 下 标 准 加 分 : ⑴ 集 体 项 目 获 奖 等 级 第 1 名 ( 等 ) 第 2 名 ( 等 ) 第 3 4 名 ( 等 ) 加 分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主 要 成 员 普 通 成 员 等 级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学 校 级 学 院 级 ⑵ 个 人 项 目 获 奖 等 级 等 级 加 分 1 3 名 ( 或 一 等 ) 4 6 名 ( 或 二 等 ) 7 8 名 ( 或 三 等 ) 185

192 国 家 级 省 市 级 学 校 级 学 院 级 ⒊ 发 表 文 学 美 术 音 乐 摄 影 等 作 品 ⑴ 个 人 作 品 级 别 加 分 国 际 级 6 国 家 级 5 省 级 3 学 校 级 1 ⑵ 集 体 或 合 作 作 品 级 别 加 分 第 一 作 者 ( 或 主 要 成 员 ) 其 他 作 者 ( 或 成 员 ) 国 际 级 5 4 国 家 级 4 3 省 级 3 1 学 校 级 注 :1 同 一 文 章 ( 或 作 品 ) 在 不 同 的 刊 物 上 发 表, 只 按 最 高 级 别 标 准 加 分, 不 累 加 ; 2 同 一 内 容 ( 项 目 ) 参 加 不 同 级 别 的 竞 赛 只 按 最 高 标 准 加 分, 不 累 加 186

193 附 件 2: 先 进 班 级 评 选 积 分 细 则 一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1. 根 据 学 校 或 学 院 的 安 排,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学 习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学 习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以 及 党 团 知 识, 开 展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活 动, 每 组 织 一 次 计 2 分 ; 没 有 组 织 学 习 扣 10 分 2. 积 极 向 党 组 织 靠 拢 (1) 本 班 有 党 的 知 识 学 习 小 组, 且 活 动 开 展 正 常, 计 5 分 (2) 参 加 党 章 学 习 小 组 的 同 学 占 全 班 人 数 的 10%( 含 10%) 30%( 含 30%) 30%( 不 含 30%) 60%( 含 60%) 超 过 60% 的, 分 别 计 5 分 8 分 10 分 (3) 参 加 学 校 党 校 学 习 并 通 过 考 试 的 同 学 占 全 班 人 数 的 3%( 含 3%) 5%( 含 5%) 5%( 不 含 5%) 8%( 含 8%) 超 过 8% 的, 分 别 计 5 分 8 分 10 分 (4) 递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的 同 学 占 参 加 党 章 学 习 的 人 数 的 20%( 含 20%) 50%( 含 50%) 超 过 50% 的, 分 别 计 5 分,8 分 (5) 加 入 党 组 织 的 人 数 占 全 班 人 数 的 5%( 含 5%) 6%( 含 6%) 6%( 不 含 6%) 8%( 含 8%) 超 过 8% 的, 分 别 计 5 分 10 分 15 分 3. 班 委 团 支 部 工 作 (1) 党 员 干 部 带 头 作 用 好, 团 支 部 班 委 干 部 团 结 协 作, 形 成 坚 强 的 核 心, 计 8 10 分 (2) 班 委 团 支 部 机 构 健 全, 职 责 明 确, 计 10 分 187

194 (3) 集 体 意 识 强, 定 期 组 织 班 级 活 动, 正 常 组 织 活 动 的 计 10 分, 不 足 的 按 每 次 扣 3 分, 超 过 的 按 每 次 加 3 分 1 每 月 一 次 班 会 团 支 部 会 议 ; 2 每 学 年 五 次 班 级 活 动 ; 3 每 学 年 五 次 团 支 部 活 动 二 参 加 校 风 校 纪 建 设 1. 发 动 参 与 (1) 班 级 积 极 发 动, 全 班 同 学 积 极 参 与, 献 计 献 策, 效 果 良 好, 计 分 (2) 有 一 半 同 学 参 与, 效 果 良 好, 计 5 9 分 2. 完 成 学 校 学 院 交 给 的 任 务 (1) 主 动 承 担 工 作, 并 积 极 认 真 圆 满 完 成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每 次 计 6 分 (2) 推 卸 责 任, 不 能 认 真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扣 分 3. 文 明 宿 舍 建 设 (1)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文 明 宿 舍 建 设, 效 果 好, 计 分 (2) 参 加 文 明 宿 舍 建 设 活 动 效 果 较 好, 计 8 12 分 (3) 获 学 校 学 院 文 明 房 间 的, 每 间 分 别 给 所 在 班 计 15 分 10 分 (4) 被 学 校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或 评 为 脏 乱 差 房 间 的, 每 间 分 别 给 所 在 班 扣 20 分 15 分 (5) 违 反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住 宿 管 理 规 定, 视 情 节 每 人 次 给 所 在 的 班 扣 2 4 分 ( 达 到 第 七 的 按 第 七 实 施 ) 三 学 习 状 况 188

195 1. 学 风 端 正, 学 习 气 氛 浓 厚, 成 绩 良 好, 计 分 2. 违 反 课 堂 纪 律, 每 人 次 给 所 在 班 扣 2 分 3. 考 试 ( 查 ) 作 弊 者, 每 人 次 给 所 在 班 扣 30 分 4. 必 修 课 考 试 ( 查 ) 及 格 率 在 98%( 含 98%) 以 上 95%( 含 95%) 98%( 不 含 98%) 90%( 含 90%) 95%( 不 含 95%) 的, 分 别 计 50 分 35 分 25 分 每 人 及 格 科 目 数 ( 必 修 课 及 格 率 = ) 每 人 所 修 全 部 科 目 数 四 科 技 竞 赛 1. 班 集 体 组 织 或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学 术 报 告 会 科 技 展 览 等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每 次 计 5 分 2. 参 加 学 院 科 技 竞 赛 ( 或 科 研 成 果 科 技 作 品 ) 获 得 一 至 三 等 奖 者, 每 项 ( 篇 ) 分 别 计 5 分 4 分 3 分 ; 学 校 级 省 市 级 以 上 参 照 学 院 标 准 相 应 加 1 倍 1.5 倍 五 社 会 实 践 1. 组 织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参 加 人 数 占 全 班 人 数 的 80%( 含 80%) 90%( 含 90%) 90%( 不 含 90%) 以 上 的, 每 次 分 别 计 10 分 15 分 2. 组 织 参 加 志 愿 服 务 等 社 会 活 动, 参 加 人 数 达 50% 以 上 ( 含 50%) 20% 50% 的, 每 次 分 别 计 8 分 5 分 3. 荣 获 学 校 以 上 学 院 社 会 实 践 荣 誉 的, 每 人 ( 或 文 章 ) 次 ( 篇 ) 分 别 计 5 分 3 分 4. 参 加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的 人 数 占 全 班 总 人 数 的 70%( 含 70%) 50%( 含 50%) 50%( 不 含 50%) 以 下 的, 分 别 扣 10 分 189

196 15 分 六 文 体 活 动 1. 组 织 全 班 半 数 以 上 的 同 学 参 加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每 次 计 6 分 2. 代 表 学 院 参 加 校 运 会 同 学, 按 人 数 比 例 在 学 院 各 班 排 序 前 1-4 名 的, 分 别 计 20 分 15 分 10 分 5 分 3. 在 学 院 运 动 会 上 获 得 1-6 名 的, 每 人 次 ( 集 体 项 目 按 次 数 ) 分 别 计 4 分 3 分 2.5 分 2 分 1.5 分 1 分, 学 校 级 省 级 以 上 参 照 学 院 级 标 准 相 应 加 1 倍 1.5 倍 4. 参 加 学 院 其 他 各 类 文 体 竞 赛, 获 得 1-4 名 ( 等 奖 ), 每 人 次 ( 集 体 项 目 按 次 数 ) 分 别 计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学 校 级 省 级 以 上 参 照 学 院 级 标 准 相 应 加 1 倍 1.5 倍 5. 全 班 同 学 体 育 达 标 率 在 95%( 含 95%) 90%( 含 90%) 低 于 90%, 分 别 扣 5 分 10 分 注 :1 体 育 特 招 生 在 体 育 方 面, 文 艺 特 招 生 在 文 艺 艺 术 方 面 的 奖 项 不 计 加 分 2 第 3 至 第 5 条 只 可 选 其 一 七 受 学 校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或 党 团 行 政 处 分 的, 按 人 次 给 所 在 班 扣 分 如 下 :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4 分 记 过 45 分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8 分 留 校 察 看 55 分 警 告 15 分 开 除 学 籍 70 分 严 重 警 告 35 分 190

197 附 件 3: 系 列 学 生 课 外 科 技 竞 赛 及 科 研 成 果 的 级 别 认 定 竞 赛 名 称 级 别 ACM 国 际 大 学 生 程 序 设 计 竞 赛 (ACM-ICPC) 国 际 级 ACM 国 际 大 学 生 程 序 设 计 竞 赛 (ACM-ICPC) 亚 洲 区 域 赛 国 际 级 International Genetically Engineered Machine Competition,IGEM 国 际 级 美 国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暨 交 叉 学 科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MCM/ICM) 国 际 级 全 国 高 校 软 件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大 赛 国 家 级 挑 战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国 家 级 挑 战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国 家 级 IBM 大 型 主 机 技 术 全 国 应 用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化 工 设 计 创 业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视 机 器 人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商 务 创 新 创 意 创 业 挑 战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工 程 训 练 综 合 能 力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光 电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广 告 艺 术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过 程 装 备 实 践 与 创 新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化 学 实 验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混 凝 土 材 料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械 产 品 数 字 化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交 通 科 技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节 能 减 排 社 会 实 践 与 科 技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结 构 设 计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控 制 仿 真 挑 战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软 件 创 新 大 赛 国 家 级 191

198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物 理 实 验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先 进 成 图 技 术 与 产 品 信 息 建 模 创 新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信 息 安 全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智 能 汽 车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学 生 自 动 化 大 赛 暨 自 动 化 创 新 设 计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大 中 学 生 海 洋 知 识 竞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校 建 筑 设 计 教 案 和 教 学 成 果 评 选 活 动 国 家 级 全 国 高 校 环 保 科 技 创 意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高 校 土 木 工 程 专 业 本 科 生 优 秀 创 新 实 践 成 果 国 家 级 全 国 高 校 学 生 DV 作 品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水 利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土 木 工 程 专 业 大 学 生 论 坛 建 造 比 赛 国 家 级 全 国 周 培 源 大 学 生 力 学 竞 赛 国 家 级 中 国 大 学 生 方 程 式 汽 车 大 赛 国 家 级 中 国 大 学 生 物 理 学 术 竞 赛 国 家 级 中 国 大 学 生 物 联 网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国 家 级 中 国 机 器 人 大 赛 国 家 级 中 国 制 冷 空 调 行 业 大 学 生 科 技 竞 赛 ( 华 南 地 区 ) 国 家 级 挑 战 杯 广 东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省 级 挑 战 杯 广 东 大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省 级 大 学 生 机 械 创 新 设 计 大 赛 ( 广 东 省 ) 省 级 广 东 大 学 生 节 能 减 排 工 业 设 计 大 赛 省 级 广 东 大 学 生 英 语 综 合 技 能 大 赛 省 级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程 序 设 计 大 赛 省 级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电 子 设 计 大 赛 省 级 192

199 广 东 省 大 学 生 物 理 实 验 设 计 大 赛 广 东 省 大 中 学 生 英 语 口 语 大 赛 广 东 省 软 件 作 品 设 计 竞 赛 华 南 地 区 大 学 生 材 料 创 新 大 赛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建 模 竞 赛 ( 广 东 赛 区 ) 全 国 大 学 生 数 学 竞 赛 ( 广 东 赛 区 ) 全 国 大 学 生 智 能 汽 车 竞 赛 ( 华 南 赛 区 ) 粤 港 澳 大 学 生 计 算 机 软 件 应 用 大 赛 中 国 大 学 生 物 联 网 创 新 创 业 大 赛 广 东 赛 区 中 南 地 区 大 学 生 结 构 设 计 大 赛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挑 战 杯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挑 战 杯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省 级 省 级 省 级 省 级 省 级 省 级 省 级 省 级 省 级 省 级 校 级 校 级 193

200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激 励 学 生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由 中 央 政 府 出 资 设 立, 用 于 奖 励 高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中 特 别 优 秀 的 学 生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用 于 奖 励 资 助 高 校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中 品 学 兼 优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第 三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和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均 居 班 级 前 10%; 5. 高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中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学 生 第 四 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基 本 申 请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194

201 2. 自 觉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3.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4.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总 积 分 居 班 级 前 25%, 智 育 成 绩 积 分 居 班 级 前 35%; 5.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 6. 高 校 全 日 制 在 校 生 中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学 生 第 五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资 助 人 数 和 资 助 金 额 国 家 奖 学 金 额 度 为 每 人 每 年 8000 元,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额 度 为 每 人 每 年 5000 元 国 家 奖 学 金 及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人 数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第 六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和 评 审 1. 国 家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评 审 一 次,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评 定 工 作 采 取 学 生 个 人 申 请 与 组 织 推 荐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 2. 学 生 在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的 基 础 上, 由 本 人 按 照 评 选 的 基 本 条 件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填 写 提 交 国 家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或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 3. 学 院 将 根 据 评 选 条 件 和 分 配 名 额 对 申 请 者 的 材 料 和 资 格 进 行 初 步 审 核 并 组 织 评 议 后, 确 定 本 学 院 的 获 奖 学 生 建 议 名 单, 建 议 名 单 须 在 学 院 范 围 内 公 示 3 日, 无 异 议 后 学 院 将 材 料 统 一 报 送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 4.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确 定 国 家 奖 学 金 及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推 荐 名 单, 并 将 确 定 的 国 家 奖 学 金 及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推 荐 名 单 通 过 学 校 校 园 网 等 方 式 向 全 校 师 生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5 日, 如 195

202 对 推 荐 名 单 有 异 议 者, 可 在 公 示 期 间 内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反 映 ; 5. 学 校 根 据 反 馈 情 况 最 后 确 定 推 荐 名 单, 并 根 据 推 荐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上 报 教 育 部 审 核 批 准 ; 6. 对 在 国 家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评 审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学 生, 一 经 查 实, 除 追 回 所 得 外, 并 将 依 据 校 纪 校 规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 7. 同 一 学 年 内, 国 家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不 能 同 时 获 得 第 七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发 放 教 育 部 批 复 我 校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并 将 资 金 拨 付 学 校 后, 由 学 校 统 一 将 奖 学 金 划 至 获 奖 学 生 银 行 账 户, 颁 发 国 家 统 一 印 制 的 奖 励 证 书,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第 八 条 各 学 院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学 院 的 国 家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实 施 细 则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196

20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2014 年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推 动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号 )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银 监 会 关 于 大 力 开 展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 财 教 号 ) 关 于 做 好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贷 后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助 中 心 号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办 法 ( 财 教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生 教 育 投 入 机 制 的 意 见 ( 财 教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包 括 学 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办 理 的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其 中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是 指 由 经 办 银 行 向 学 校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发 放 的 助 学 贷 款 ;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是 指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向 学 校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发 放 的 在 学 生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或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的 助 学 贷 款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197

204 贷 款 的 当 地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以 下 统 一 合 称 为 贷 款 经 办 方 第 三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是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贷 款 学 生 不 需 要 办 理 贷 款 担 保 或 抵 押, 但 需 要 承 诺 按 期 还 款, 并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条 学 生 不 可 同 时 申 请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五 条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分 别 负 责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审 核 及 贷 后 管 理 等 工 作 ; 财 务 处 负 责 全 校 学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发 放 工 作 ;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提 供 贷 款 学 生 学 籍 变 动 情 况 ; 纪 监 办 公 室 负 责 监 督 贷 款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第 六 条 各 学 院 成 立 以 主 管 学 生 工 作 院 领 导 为 组 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由 辅 导 员 组 成 学 院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本 学 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申 请 审 核 及 贷 后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贷 款 申 请 对 象 及 条 件 第 七 条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为 学 校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第 八 条 申 请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年 满 16 周 岁 的 需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198

205 ( 二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未 成 年 人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须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 ( 三 ) 学 习 努 力, 能 够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第 九 条 申 请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 二 ) 学 生 本 人 入 学 前 户 籍 其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户 籍 均 在 本 县 ( 市 区 ); ( 三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付 在 校 期 间 完 成 学 业 所 需 的 基 本 费 用 第 四 章 贷 款 额 度 及 年 限 第 十 条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与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额 度 原 则 上 为 学 生 当 年 应 缴 学 费 金 额, 本 科 生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硕 士 生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博 士 生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元, 最 终 额 度 以 银 行 审 批 为 准 第 十 一 条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年 限 为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贷 款 期 限 原 则 上 按 学 制 加 6 年 确 定, 继 续 攻 读 高 一 级 学 位 或 支 援 西 部 建 设 (1+3) 计 划 学 生 的 贷 款 期 限 根 据 贷 款 学 生 与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的 展 期 还 贷 协 议 确 定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期 限 原 则 上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制 加 10 年 确 定, 最 长 不 超 过 14 年, 其 中, 在 校 生 按 剩 余 学 习 年 限 加 10 年 确 定 学 制 超 过 4 年 或 继 续 攻 读 高 一 级 学 位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的, 相 应 缩 短 学 生 毕 业 后 的 还 贷 期 限 199

206 第 五 章 贷 款 申 请 与 审 批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前, 向 当 地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或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由 当 地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或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和 审 批 ;9 月 份 开 学 后, 学 校 对 申 请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进 行 确 认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每 年 9 月 中 下 旬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并 如 实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书 ( 未 成 年 人 须 另 提 供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申 请 贷 款 的 声 明 ); ( 二 )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学 生 证 的 复 印 件 ; ( 三 ) 父 母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件 或 完 整 户 口 簿 的 复 印 件 ; ( 四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审 批 表 ; ( 五 )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及 家 庭 情 况 调 查 表 ; ( 六 ) 查 询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报 告 客 户 授 权 书 第 十 四 条 每 年 11 月 前, 学 校 和 经 办 银 行 对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最 终 由 经 办 银 行 确 定 批 准 贷 款 申 请 的 学 生 学 校 对 经 办 银 行 批 准 贷 款 申 请 的 学 生 名 单 在 校 内 进 行 公 示 第 六 章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第 十 五 条 成 功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须 与 贷 款 经 办 方 签 订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 一 ) 每 学 年 开 学 前, 成 功 申 请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与 当 地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或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经 办 方 签 订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200

207 ( 二 ) 每 年 12 月, 学 校 组 织 成 功 申 请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与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第 十 六 条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贷 款 学 生 务 必 详 细 了 解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信 息, 签 订 合 同 后 须 遵 守 合 同 所 有 条 款 第 十 七 条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为 约 束 借 贷 双 方 的 法 律 依 据 除 以 下 情 况 外,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借 贷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合 同 期 内 保 持 不 变 ( 一 ) 贷 款 学 生 自 愿 终 止 合 同 贷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可 自 愿 提 出 终 止 贷 款 发 放 有 终 止 贷 款 发 放 意 向 时, 贷 款 学 生 通 过 学 校 向 贷 款 经 办 方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二 ) 贷 款 学 生 休 学 贷 款 学 生 休 学 时, 贷 款 经 办 方 有 权 按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发 放 的 贷 款 提 前 收 回 贷 款 等 措 施 第 七 章 贷 款 发 放 第 十 八 条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行 一 次 申 请 一 次 授 信 分 期 发 放 的 方 式, 即 贷 款 学 生 与 银 行 一 次 性 签 订 在 校 期 间 贷 款 借 款 合 同, 经 办 银 行 按 年 度 发 放 相 应 学 生 贷 款 ;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按 年 度 申 请 审 批 和 发 放 第 十 九 条 每 学 年 贷 款 经 办 方 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拨 付 至 学 校 指 定 账 户,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发 放 第 八 章 贷 款 归 还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率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公 201

208 布 的 同 档 次 基 准 利 率 贷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息 全 额 由 国 家 财 政 补 贴, 毕 业 ( 结 业 肄 业 ) 后 贷 款 利 息 由 贷 款 学 生 本 人 自 付 或 学 生 和 家 长 共 同 担 负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 结 业 肄 业 ) 后 开 始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的 时 间 为 其 取 得 毕 业 ( 结 业 肄 业 ) 证 书 之 日 的 下 月 1 日 ( 含 1 日 ); 贷 款 学 生 学 籍 发 生 变 动 如 转 学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时, 自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之 日 的 下 月 1 日 起 偿 还 贷 款 本 息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如 存 在 转 学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等 学 籍 变 动 的, 学 生 须 与 贷 款 经 办 方 签 订 还 款 协 议, 办 理 还 款 手 续 ; 如 需 要 核 销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家 人 须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所 需 材 料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毕 业 生 每 年 5 月 31 日 前 与 贷 款 经 办 方 进 行 毕 业 确 认, 签 订 还 款 协 议, 办 理 还 款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于 无 法 正 常 毕 业 的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学 校 为 其 办 理 延 迟 还 款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继 续 攻 读 高 一 级 学 位 或 支 援 西 部 建 设 (1+3) 计 划 需 办 理 展 期 还 款 的, 应 及 时 向 学 校 和 贷 款 经 办 方 提 出 展 期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经 学 校 和 贷 款 经 办 方 审 批 后, 学 生 贷 款 期 限 相 应 延 长, 其 在 读 期 间 贷 款 利 息 继 续 由 国 家 财 政 全 额 补 贴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违 约 后 果 : ( 一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借 款 学 生 如 未 按 照 与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的 还 款 协 议 约 定 的 期 限 数 额 偿 还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将 对 其 违 约 还 款 金 额 计 收 罚 息 ; ( 二 ) 经 办 银 行 将 违 约 情 况 录 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个 人 信 202

209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供 全 国 各 金 融 机 构 依 法 查 询 对 恶 意 拖 欠 贷 款 的 违 约 借 款 人 采 取 限 制 措 施, 不 予 提 供 住 房 贷 款 汽 车 贷 款 等 金 融 服 务 ; ( 三 ) 对 于 连 续 拖 欠 还 款 行 为 严 重 的 借 款 人,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银 行 将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等 信 息 渠 道 公 布 其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毕 业 学 校 及 具 体 违 约 行 为 等 信 息 ; ( 四 ) 严 重 违 约 的 贷 款 人 还 将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章 贷 后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组 织 做 好 每 年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毕 业 生 还 款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做 好 诚 信 教 育 政 策 法 规 征 信 知 识 等 宣 传 工 作, 增 强 贷 款 毕 业 生 还 款 意 识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学 院 应 加 强 与 贷 款 毕 业 生 的 联 系, 及 时 掌 握 贷 款 毕 业 生 的 最 新 信 息, 对 存 在 就 业 困 难 生 活 困 难 及 还 款 困 难 的 贷 款 毕 业 生 进 行 重 点 跟 踪, 做 好 贷 款 毕 业 生 还 款 风 险 预 测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行 防 范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将 根 据 贷 款 经 办 方 提 供 的 贷 款 毕 业 生 还 款 情 况, 对 逾 期 贷 款 毕 业 生 在 校 内 进 行 通 报, 了 解 逾 期 原 因 并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有 效 手 段 提 醒 和 催 促 学 生 及 时 偿 还 逾 期 贷 款 第 十 章 贷 款 代 偿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并 签 订 服 务 年 限 在 3 年 ( 含 3 年 ) 以 上 的, 其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由 国 家 财 政 203

210 代 偿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对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每 学 年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的 资 助 标 准, 按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贷 款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学 年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低 于 国 家 资 助 标 准 的, 按 照 实 际 贷 款 本 息 金 额 进 行 代 偿 ; 高 于 国 家 资 助 标 准 的, 按 照 国 家 资 助 标 准 金 额 进 行 代 偿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所 需 资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安 排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的 意 见 ( 华 南 工 学 号 ) 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实 施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暂 行 办 法 ( 修 订 ) ( 华 南 工 学 号 ) 同 时 废 止 204

21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条 为 引 导 和 鼓 励 我 校 毕 业 生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教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我 校 毕 业 生 是 指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应 届 毕 业 生, 定 向 委 培 以 及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已 享 受 免 除 学 费 政 策 的 学 生 除 外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西 部 地 区 是 指 西 藏 内 蒙 古 广 西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12 个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中 部 地 区 是 指 河 北 山 西 吉 林 黑 龙 江 安 徽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海 南 等 10 个 省 ;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是 指 除 上 述 地 区 外,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基 层 单 位 是 指 : ( 一 )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包 括 县 城 中 学 县 城 医 院 等, 乡 ( 镇 ) 政 府 机 关 农 村 中 小 学 国 有 农 ( 牧 林 ) 场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 畜 牧 兽 医 站 乡 镇 卫 生 院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乡 镇 文 化 站 等 ; ( 二 )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政 府 所 在 地 及 县 以 下 的 气 象 地 震 地 质 水 电 施 工 煤 炭 石 油 航 海 核 工 业 等 中 央 单 位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 工 作 现 205

212 场 地 处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县 以 下 的 化 工 电 力 航 天 邮 政 交 通 机 械 制 造 冶 炼 加 工 土 建 施 工 高 新 科 技 等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 ( 三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市 辖 区 以 外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工 作 现 场 地 处 艰 苦 行 业 生 产 第 一 线 第 五 条 我 校 毕 业 生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的, 其 学 费 由 国 家 补 偿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含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下 同 ) 的, 毕 业 后 其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金 及 全 部 偿 还 前 3 年 产 生 的 利 息 由 国 家 财 政 代 偿 第 六 条 凡 符 合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的 毕 业 生, 可 申 请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祖 国,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 二 ) 在 校 期 间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 ( 三 ) 毕 业 时 自 愿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服 务 期 在 3 年 以 上 ( 含 3 年 ) 第 七 条 每 名 毕 业 生 每 学 年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毕 业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或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低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实 际 缴 纳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金 额 实 行 补 偿 或 代 偿 ; 毕 业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每 年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高 于 6000 元 的, 按 照 每 年 6000 元 的 金 额 实 行 补 偿 或 代 偿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206

213 年 限,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制 计 算 第 八 条 国 家 对 到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就 业 的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采 取 分 年 度 补 偿 或 代 偿 的 办 法, 学 生 毕 业 后 第 一 年 和 第 二 年 分 别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 的 33%, 第 三 年 补 偿 学 费 或 代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总 额 的 34%,3 年 补 偿 或 代 偿 完 毕 第 九 条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办 理 程 序 : ( 一 ) 每 年 5 月 15 日 或 12 月 15 日 前, 申 请 学 生 向 学 院 递 交 中 西 部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服 务 3 年 以 上 的 就 业 协 议 书 或 劳 动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录 用 函 就 业 定 岗 证 明 原 件 等 材 料 学 院 对 学 生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在 中 西 部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签 署 意 见 ; ( 二 ) 每 年 5 月 20 日 或 12 月 20 日 前, 财 务 处 对 申 请 学 生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在 中 西 部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填 写 学 生 学 费 缴 纳 情 况 ; ( 三 ) 每 年 5 月 25 日 或 12 月 25 日 前,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对 申 请 学 生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在 中 西 部 基 层 就 业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签 署 意 见, 并 将 审 核 通 过 学 生 材 料 报 送 到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第 十 条 学 院 须 在 每 年 5 月 30 日 前 将 本 学 院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当 年 在 职 在 岗 情 况 调 查 表 收 齐 并 交 到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在 每 年 6 月 10 日 前 将 符 合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毕 业 生 在 职 在 岗 情 况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207

214 学 校 建 立 与 就 业 单 位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定 期 联 系 制 度, 为 审 查 合 格 的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毕 业 生 建 立 完 整 准 确 的 档 案, 并 将 毕 业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获 得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情 况 通 知 毕 业 生 本 人 就 业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及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第 十 一 条 除 因 正 常 调 动 提 拔 工 作 需 要 换 岗 而 离 开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外, 未 满 3 年 服 务 年 限, 提 前 离 开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基 层 单 位 的 毕 业 生, 应 主 动 联 系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申 请 取 消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对 于 取 消 学 费 补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将 其 信 息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对 于 取 消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应 通 知 学 生 主 动 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重 新 签 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还 款 计 划 书, 改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偿 还 余 下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本 息, 并 将 其 信 息 报 送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提 前 离 岗 的 毕 业 生 如 不 及 时 向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提 出 取 消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申 请, 不 与 银 行 重 新 签 订 还 款 计 划 书, 一 律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由 此 引 起 的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将 被 录 入 国 家 金 融 业 统 一 征 信 平 台 相 关 数 据 库 第 十 二 条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格 经 全 国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定 后,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将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将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项 目 经 费 编 入 部 门 预 算 学 校 在 收 到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金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会 同 财 务 处 208

215 办 理 学 生 补 偿 学 费 手 续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财 经 法 规 和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学 费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补 偿 代 偿 资 金 实 行 分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不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同 时 接 受 财 政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主 管 机 关 等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毕 业 生, 一 经 查 实, 除 收 回 国 家 补 偿 代 偿 资 金 外,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10 月 12 日 起 施 行 209

216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2014 年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鼓 励 我 校 学 生 积 极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提 高 兵 员 征 集 质 量, 推 动 国 防 和 军 队 现 代 化 建 设,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总 参 谋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办 法 ( 财 教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中 我 校 学 生 是 指 我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应 ( 往 ) 届 毕 业 生 在 校 生 和 新 生 在 校 期 间 已 免 除 全 部 学 费 的 学 生, 定 向 生 委 培 生 和 国 防 生,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于 服 义 务 兵 役 到 部 队 参 军 的 学 生 不 包 括 在 内 第 三 条 国 家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的 高 校 学 生, 在 入 伍 时 对 其 在 校 期 间 缴 纳 的 学 费 实 行 一 次 性 补 偿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包 括 校 园 地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下 同 ) 实 行 代 偿 ;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前 正 在 高 等 学 校 就 读 的 学 生 ( 含 新 生 ), 服 役 期 间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留 学 籍 或 入 学 资 格, 退 役 后 自 愿 复 学 或 入 学 的, 国 家 实 行 学 费 减 免 第 二 章 标 准 及 年 限 第 四 条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学 费 减 免 标 准, 210

217 本 科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硕 士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8000 元, 博 士 研 究 生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元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金 额, 按 学 生 实 际 缴 纳 的 学 费 或 获 得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 包 括 本 金 及 其 全 部 偿 还 之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下 同 ) 两 者 金 额 较 高 者 执 行, 据 实 补 偿 或 者 代 偿 ; 退 役 复 学 或 入 学 后 学 费 减 免 金 额, 按 学 校 实 际 收 取 学 费 金 额 执 行 超 出 标 准 部 分 不 予 补 偿 代 偿 或 减 免 第 五 条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在 校 生 应 征 入 伍 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停 止 发 放 第 六 条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和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按 照 国 家 对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规 定 的 相 应 修 业 年 限 据 实 计 算 以 入 伍 时 间 为 准, 入 伍 前 已 达 到 的 修 业 规 定 年 限, 即 为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 退 役 复 学 或 入 学 后 应 完 成 国 家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的 期 限, 即 为 学 费 减 免 的 年 限 ; 复 学 后 攻 读 更 高 层 次 学 历 不 在 减 免 学 费 范 围 之 内 本 硕 连 读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的 年 限, 按 照 完 成 硕 士 阶 段 学 习 任 务 规 定 的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本 硕 连 读 学 制 在 校 生, 在 本 科 学 习 阶 段 应 征 入 伍 的, 以 实 际 学 习 时 间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 在 硕 士 学 习 阶 段 应 征 入 伍 的, 以 硕 士 已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实 行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其 以 前 本 科 学 习 时 间 不 计 入 学 费 补 偿 或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第 三 章 申 请 与 审 核 第 七 条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申 请 程 序 : 211

218 ( 一 ) 应 征 报 名 的 学 生 每 年 6 月 登 录 大 学 生 预 征 报 名 系 统, 按 要 求 在 线 填 写 打 印 高 校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表 ), 提 交 至 学 生 工 作 部 ( 人 民 武 装 部 ) 或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 二 ) 学 生 工 作 部 ( 人 民 武 装 部 ) 或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对 申 请 学 生 的 资 助 资 格 标 准 等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财 务 处 对 申 请 学 生 学 费 缴 纳 金 额 进 行 审 核 学 校 审 核 后, 将 申 请 表 返 还 学 生 ( 三 ) 学 生 在 征 兵 报 名 时 将 申 请 表 交 至 入 伍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县 级 征 兵 办 ) ( 四 ) 学 生 将 县 级 征 兵 办 返 还 的 申 请 表 原 件 和 入 伍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按 照 要 求 于 当 年 9 月 30 日 前 寄 送 至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 人 民 武 装 部 ) 或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第 八 条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退 役 后 自 愿 复 学 和 入 学 的 在 校 生 向 学 生 工 作 部 ( 人 民 武 装 部 ) 或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提 出 学 费 减 免 申 请, 填 写 并 提 交 高 校 学 生 退 役 复 学 学 费 减 免 申 请 表 或 高 等 学 校 退 役 士 兵 学 费 资 助 申 请 表 退 出 现 役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学 校 会 同 天 河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对 学 生 申 请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认 定 第 九 条 每 年 10 月 31 日 前, 学 校 采 取 当 年 先 行 垫 付 次 年 据 实 结 算 的 方 式 对 符 合 资 助 资 格 的 学 生 发 放 国 家 资 助 资 金 或 办 理 学 费 减 免 第 四 章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十 条 因 学 生 本 人 思 想 原 因 故 意 隐 瞒 病 史 或 弄 虚 作 假 违 法 犯 罪 等 行 为 造 成 退 兵 的 学 生, 取 消 其 受 助 资 格, 并 212

219 不 得 申 请 学 费 减 免 被 部 队 退 回 并 被 取 消 资 助 资 格 的 学 生, 如 学 生 返 回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其 已 补 偿 的 学 费 或 代 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资 金 由 学 生 户 籍 所 在 地 县 ( 市 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收 回 ; 如 学 生 返 回 我 校 的, 其 已 补 偿 的 学 费 或 代 偿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由 学 校 会 同 天 河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收 回 第 十 一 条 因 部 队 编 制 员 额 缩 减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因 战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因 病 不 适 宜 在 部 队 继 续 服 役 家 庭 发 生 重 大 变 故 需 要 退 出 现 役 等 原 因, 经 组 织 批 准 提 前 退 役 的 学 生, 仍 具 备 资 助 资 格 其 他 原 因 非 正 常 退 役 学 生 的 资 助 资 格 认 定, 由 学 校 会 同 天 河 区 人 民 政 府 征 兵 办 公 室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对 应 征 入 伍 学 生 的 入 伍 资 格 资 助 资 格 等 进 行 认 真 审 核 学 校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对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资 金 实 行 分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人 民 武 装 部 ) 党 委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 月 20 日 起 实 施,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学 生 学 费 补 偿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及 退 役 复 学 后 学 费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 华 南 工 学 号 ) 同 时 废 止 213

220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本 科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管 理 学 校 本 科 生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促 进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健 康 有 序 开 展,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培 养 学 生 自 立 自 强 精 神, 增 强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帮 助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勤 工 助 学 是 指 学 生 在 学 校 的 组 织 下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通 过 劳 动 取 得 合 法 报 酬, 用 于 改 善 学 习 和 生 活 条 件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第 三 条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坚 持 济 困 助 学 培 养 能 力 立 足 学 校 服 务 社 会 的 宗 旨, 遵 循 学 有 余 力 自 愿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扶 困 优 先 竞 争 上 岗 遵 纪 守 法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学 校 设 立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本 科 生 勤 工 助 学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确 定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 ( 二 ) 开 发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资 源 ; ( 三 ) 接 受 并 处 理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申 请 ; ( 四 )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岗 前 培 训 和 安 全 教 育 ; ( 五 ) 对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和 检 查, 建 立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档 案 ; 214

221 ( 六 ) 配 合 学 校 财 务 处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勤 工 助 学 专 项 资 金, 制 订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的 报 酬 标 准, 并 负 责 酬 金 的 发 放 和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第 五 条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原 则 上 既 要 满 足 校 内 各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时 需 求, 又 要 保 证 学 生 不 因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而 影 响 学 习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时 间 原 则 上 每 周 不 少 于 6 小 时 不 超 过 10 小 时, 且 每 月 累 计 不 超 过 40 小 时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无 故 延 长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的 工 作 时 间 第 六 条 岗 位 类 型 :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分 固 定 岗 位 和 临 时 岗 位 ( 一 ) 固 定 岗 位 是 指 持 续 1 个 学 期 以 上 的 长 期 性 岗 位 ; ( 二 ) 临 时 岗 位 是 指 不 具 有 长 期 性, 通 过 1 次 或 几 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即 完 成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 ( 三 ) 岗 位 设 置 以 校 内 学 生 工 作 助 理 行 政 管 理 助 理 及 后 勤 服 务 等 为 主 第 七 条 学 校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单 位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按 照 因 需 设 岗 合 理 使 用 规 范 管 理 培 养 锻 炼 学 生 能 力 的 原 则, 于 每 学 年 的 第 一 周 向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申 报 固 定 岗 位 设 岗 计 划, 由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审 核 确 定 固 定 岗 位 数 ; 如 因 临 时 性 工 作 需 要, 也 可 向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申 请 勤 工 助 学 临 时 岗 位 第 三 章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的 管 理 第 八 条 凡 具 有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具 215

222 备 以 下 条 件 均 可 申 请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 ( 一 ) 身 体 健 康, 学 有 余 力, 本 学 期 无 重 修 课 程, 具 有 保 证 工 时 量 的 课 余 时 间 ; ( 二 )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修 养 第 九 条 学 生 参 加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须 由 本 人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申 请 表, 由 所 在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后 交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审 批 第 十 条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的 要 求,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合 适 上 岗 人 选, 经 用 人 单 位 面 试 后 确 定 上 岗 学 生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上 岗 前,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须 对 上 岗 学 生 进 行 办 公 礼 仪 基 本 技 能 安 全 和 心 理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 校 内 各 用 人 单 位 须 对 上 岗 学 生 进 行 相 关 工 作 的 专 业 培 训 第 十 二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做 好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的 考 勤 登 记, 填 写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勤 工 助 学 工 资 考 勤 报 表, 每 月 2 日 前 报 送 至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用 人 单 位 从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实 绩 等 方 面 对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进 行 考 核, 学 生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或 能 力 不 能 胜 任, 未 通 过 工 作 考 核 者,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或 用 人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其 上 岗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原 则 上 每 位 学 生 每 学 期 只 能 参 加 校 内 一 个 勤 工 助 学 固 定 岗 位 ( 临 时 岗 位 不 限 ) 如 学 生 因 个 人 原 因 申 请 退 出 原 岗 位, 可 参 与 其 他 固 定 岗 位 的 公 开 招 聘 学 生 如 欲 退 出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须 提 前 一 周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和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并 在 退 出 岗 位 前 做 好 工 作 交 接 第 四 章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的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校 外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我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须 向 216

223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供 法 人 资 格 证 书 副 本 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经 审 核 同 意,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推 荐 适 合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要 求 的 学 生 参 加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第 十 五 条 经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推 荐 到 校 外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的 学 生, 须 与 学 校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三 方 协 议 书 签 订 协 议 书 并 办 理 相 关 聘 用 手 续 后, 学 生 方 可 开 展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第 十 六 条 在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若 出 现 协 议 纠 纷 或 学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协 议 各 方 应 按 照 签 订 的 协 议 协 商 解 决 ; 如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办 理 第 五 章 勤 工 助 学 酬 金 标 准 及 支 付 第 十 七 条 校 内 固 定 岗 位 按 月 计 酬, 原 则 上 以 每 月 40 个 工 时 的 酬 金 为 计 酬 基 准 ; 校 内 临 时 岗 位 按 小 时 计 酬, 每 小 时 酬 金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8 元 人 民 币, 可 适 当 上 下 浮 动 ;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酬 金 标 准 应 不 低 于 广 州 市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由 用 人 单 位 学 校 与 学 生 协 商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参 与 校 内 非 经 营 性 单 位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其 劳 动 报 酬 由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从 勤 工 助 学 专 项 资 金 中 支 付 ; 学 生 参 与 校 内 经 营 性 单 位 或 有 专 门 经 费 项 目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其 劳 动 报 酬 原 则 上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或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开 支 学 生 参 加 校 外 勤 工 助 学, 其 劳 动 报 酬 由 校 外 用 人 单 位 按 协 议 支 付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细 则 自 2012 年 10 月 12 日 起 施 行 217

22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爱 心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爱 心 基 金 是 一 项 公 共 基 金, 旨 在 确 保 我 校 学 生 在 读 期 间 身 患 危 病 重 病 时,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的 救 助 和 医 治 第 二 条 爱 心 基 金 用 于 救 助 和 医 治 我 校 患 重 病 危 病 的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均 无 权 挪 作 他 用 第 三 条 为 规 范 管 理 和 使 用 该 基 金, 本 着 依 法 管 理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基 金 的 种 类 第 四 条 爱 心 基 金 的 主 要 种 类 为 : ( 一 ) 学 生 危 重 疾 病 捐 款, 具 体 指 我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身 患 危 重 疾 病 时,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或 学 生 团 体 通 过 组 织 发 动 学 校 师 生 和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捐 款 以 及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自 发 捐 款 所 得 的 款 项 ; ( 二 )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会 同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学 院 每 年 以 爱 心 基 金 为 名 通 过 义 演 义 卖 等 形 式 开 展 活 动 筹 集 得 来 的 款 项 ; ( 三 ) 其 他 款 项 第 三 章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五 条 成 立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爱 心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 简 称 基 218

225 金 管 理 小 组 ), 负 责 对 爱 心 基 金 进 行 管 理 该 小 组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研 究 生 工 作 部 校 医 院 等 单 位 的 相 关 负 责 同 志 组 成, 隶 属 于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在 学 校 纪 检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全 部 基 金 集 中 到 校 医 院 财 务 部 门 设 立 的 专 门 科 目 ( 预 收 医 疗 款 爱 心 基 金 ) 第 六 条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每 年 公 布 爱 心 基 金 的 收 支 情 况 和 各 种 收 支 票 据, 自 觉 接 受 学 校 纪 检 部 门 和 全 体 师 生 的 监 督 第 七 条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学 院 每 年 以 义 演 义 卖 等 形 式 组 织 开 展 爱 心 基 金 筹 集 活 动, 学 校 各 机 关 部 处 各 学 院 及 各 相 关 单 位 应 给 予 支 持 和 配 合 第 八 条 对 于 学 生 危 重 疾 病 捐 款 的 使 用, 按 照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根 据 以 下 细 则 进 行 管 理 : ( 一 ) 受 助 学 生 支 出 捐 款 时, 须 由 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向 校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提 交 用 款 书 面 申 请 和 治 疗 医 院 的 发 票 或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经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审 批 后 予 以 拨 付 其 他 任 何 人 均 无 权 支 取 和 使 用 此 款 项 ; ( 二 ) 受 助 学 生 使 用 捐 款 只 限 于 完 成 学 生 本 人 首 次 治 疗 的 医 疗 费 用 ( 不 包 括 营 养 费 和 交 通 费 ); ( 三 ) 如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受 助 学 生 可 向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提 出 申 请, 并 出 具 治 疗 医 院 的 发 票, 经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同 意 后, 报 销 首 次 治 疗 完 成 后 三 个 月 内 的 医 药 费 ; ( 四 ) 如 当 次 捐 款 不 足 以 支 付 学 生 本 人 的 首 次 治 疗 费 用, 学 生 本 人 可 以 继 续 申 请 爱 心 基 金 ; 如 当 次 捐 款 有 剩 余, 则 所 剩 捐 款 自 动 转 为 学 校 爱 心 基 金 的 其 他 款 项, 为 其 他 同 学 所 用 第 九 条 符 合 本 管 理 办 法 申 请 条 件 的 其 他 学 生 可 由 本 人 219

226 或 其 代 理 人 向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治 疗 医 院 的 发 票 或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由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审 批 后 给 予 相 应 的 资 助 第 十 条 如 多 名 同 学 申 请 使 用 该 基 金, 则 按 照 先 交 书 面 申 请 者 先 得 的 原 则 进 行 处 理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一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经 2007 年 第 2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十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负 责 解 释 220

22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共 青 团 组 织 及 学 生 团 员 奖 惩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了 建 立 和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科 研 生 活 秩 序, 优 化 育 人 环 境, 树 立 良 好 的 校 风,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培 养 高 素 质 人 才,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和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每 年 对 基 层 团 组 织 进 行 考 核, 对 于 表 现 优 秀 具 有 良 好 工 作 成 绩 的 基 层 团 组 织 给 予 表 彰, 分 别 授 予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先 进 团 委 表 扬 团 委 和 五 四 红 旗 团 支 部 先 进 团 支 部 等 称 号 第 三 条 每 年 对 学 生 团 员 进 行 团 内 评 优, 对 于 模 范 履 行 团 员 义 务 在 学 习 和 工 作 中 表 现 优 秀 的 团 员 给 予 表 彰, 分 别 授 予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十 大 团 员 标 兵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等 称 号 第 四 条 奖 励 办 法 1. 先 进 单 位 将 在 校 报 校 宣 传 栏 团 内 刊 物 表 彰 文 件 公 布, 作 为 团 史 资 料 保 存, 并 奖 励 活 动 经 费 2. 先 进 个 人 将 在 校 报 校 宣 传 栏 团 内 刊 物 表 彰 文 件 公 布, 作 为 团 史 资 料 保 存, 并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3. 申 请 入 党 的 十 大 团 员 标 兵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由 各 团 委 向 所 在 党 组 织 推 荐 作 为 入 党 培 养 对 象 ; 十 大 团 员 标 兵 优 秀 共 青 团 干 部 优 秀 221

228 共 青 团 员 在 学 年 综 合 测 评 时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加 分 第 五 条 对 于 不 遵 守 国 家 法 令 地 方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的 团 员, 不 执 行 团 的 决 议 违 反 团 章 的 团 员, 团 的 组 织 应 当 本 着 惩 前 毖 后 治 病 救 人 的 精 神, 进 行 批 评 和 帮 助,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处 分 分 为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撤 销 团 内 职 务, 留 团 察 看, 开 除 团 籍 留 团 察 看 的 时 间 为 六 个 月 或 一 年 团 员 在 留 团 察 看 期 间 没 有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不 得 作 青 年 入 团 的 介 绍 人 留 团 察 看 期 满, 改 正 了 错 误 的, 应 当 及 时 恢 复 其 团 员 的 基 本 权 利 ; 坚 持 错 误 不 改 的, 应 当 开 除 团 籍 第 六 条 对 团 员 的 纪 律 处 分, 必 须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报 上 级 委 员 会 批 准 对 团 员 给 予 开 除 团 籍 的 处 分, 必 须 经 共 青 团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委 员 会 批 准 第 七 条 团 的 组 织 对 团 员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必 须 严 肃 慎 重, 实 事 求 是 支 部 大 会 在 讨 论 决 定 对 团 员 的 处 分 时,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应 当 吸 收 本 人 参 加, 认 真 听 取 本 人 意 见 决 定 后 如 果 本 人 不 服, 可 以 按 照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申 诉, 有 关 团 组 织 必 须 负 责 处 理 或 者 迅 速 转 递, 不 得 扣 压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没 有 列 举 的 行 为, 而 确 实 需 要 给 予 处 分 的, 可 参 照 以 上 条 款, 给 予 处 分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共 青 团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二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222

22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考 场 纪 律 一 学 生 须 携 带 有 效 证 件 ( 本 科 生 为 学 生 证 校 园 卡, 进 修 生 为 进 修 证 ) 提 前 十 分 钟 进 入 考 场, 不 带 有 效 证 件 者 一 律 不 准 参 加 考 试, 迟 到 三 十 分 钟 以 上 者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该 考 试 作 缺 考 处 理 二 按 监 考 教 师 排 定 的 座 位 入 座, 不 得 私 自 调 动 座 位, 学 生 入 座 后, 须 把 有 效 证 件 置 于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便 核 验 三 严 禁 携 带 手 机 电 子 词 典 等 电 子 存 储 工 具 进 入 考 场 学 生 要 清 理 座 位 内 的 杂 物, 非 考 试 物 品 集 中 放 在 讲 台 上, 考 试 用 具 不 得 擅 自 相 互 借 用 考 试 一 律 使 用 由 监 考 教 师 发 给 的 草 稿 纸, 不 得 使 用 自 带 的 草 稿 纸 或 草 稿 本 四 答 题 前 应 认 真 填 写 信 息 栏 内 的 姓 名 学 号 等 学 生 信 息, 在 规 定 的 地 方 作 答 如 试 题 字 迹 不 清, 可 举 手 询 问, 不 得 就 题 意 发 问, 凡 装 订 成 册 的 试 卷 不 得 拆 开 五 在 考 场 内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做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事 情 六 学 生 必 须 独 立 完 成 考 试, 考 试 时 不 得 交 头 接 耳 旁 窥 抄 袭 夹 带 传 递 纸 条 打 手 势 等 方 式 传 递 信 息, 不 得 协 助 他 人 作 弊 七 考 试 中 途 须 先 交 卷 方 可 离 开 考 场, 且 不 得 返 回 考 场 继 续 考 试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主 监 考 教 师 同 意 作 特 殊 处 理 八 开 考 四 十 五 分 钟 后 才 可 交 卷 离 场 提 前 交 卷 的 学 生, 须 将 试 卷 有 文 字 的 一 面 合 拢 叠 好 放 在 桌 上, 获 监 考 教 师 同 意 223

230 后 立 即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在 考 场 内 或 附 近 逗 留 喧 哗 九 考 试 宣 布 结 束 时, 学 生 要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试 卷 整 理 好 后 将 有 文 字 的 一 面 朝 下 放 置 桌 面 上, 起 立 并 立 即 迅 速 离 开 考 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拖 延 交 卷 时 间, 否 则, 监 考 教 师 可 以 对 情 况 作 记 录 和 处 理, 直 至 试 卷 作 废 十 学 生 在 考 场 内 应 服 从 监 考 教 师 的 管 理, 监 考 教 师 有 权 对 考 场 内 发 生 的 问 题, 按 规 定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和 作 弊 的 学 生, 须 作 书 面 检 查, 学 校 将 根 据 违 纪 作 弊 的 情 况 学 生 认 识 错 误 态 度 情 节 的 轻 重, 严 格 按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考 核 作 弊 违 规 的 处 理 规 定 处 理 224

23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实 验 守 则 (2011 年 7 月 修 订 ) 一 学 生 进 入 实 验 室 做 实 验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实 验 室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授 课 教 师 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安 排 二 进 入 实 验 室, 要 注 意 环 境 安 全 和 实 验 过 程 的 安 全, 慎 防 意 外 发 生 若 发 生 事 故, 应 及 时 向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报 告,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减 少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三 实 验 前 必 须 做 好 预 习, 明 确 实 验 的 目 的 内 容 和 步 骤, 了 解 仪 器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实 验 物 品 的 特 性 四 实 验 课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不 得 擅 自 缺 课 ; 因 病 或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上 课 者 应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中 途 因 故 离 场, 须 经 指 导 老 师 批 准 ; 衣 冠 不 整 不 得 进 入 实 验 室, 不 准 把 与 实 验 课 无 关 的 东 西 带 进 实 验 室 五 在 实 验 室 内 不 准 吸 烟 进 食 和 喧 哗 打 闹, 不 准 乱 扔 杂 物 六 实 验 过 程 中, 应 规 范 操 作, 认 真 观 察 并 如 实 记 录, 实 验 结 果 须 经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认 可 七 实 验 报 告 应 独 立 按 时 完 成, 不 得 抄 袭 臆 造 实 验 报 告 八 爱 护 仪 器 设 备,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和 实 验 材 料 未 经 许 可, 不 许 动 用 与 本 实 验 无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及 其 它 物 品, 不 准 私 自 将 公 物 拿 出 实 验 室 九 实 验 完 毕, 应 做 好 仪 器 设 备 的 复 位 工 作 以 及 关 闭 相 225

232 关 的 水 源 电 闸 和 气 源, 清 洁 实 验 台 面 和 仪 器 设 备, 打 扫 室 内 卫 生 并 得 到 实 验 指 导 人 员 允 许 后 方 可 离 开 实 验 室 十 对 违 反 实 验 室 规 章 制 度 和 实 验 操 作 规 程 造 成 事 故 和 损 失 的, 视 其 情 节 对 责 任 者 按 章 处 理 226

233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保 持 良 好 教 学 秩 序 的 若 干 规 定 (2008 年 7 月 修 订 ) 为 加 强 校 风 建 设, 保 持 良 好 的 教 学 秩 序, 营 造 良 好 的 学 习 环 境,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订 以 下 规 定 : 一 学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中 的 规 定, 遵 守 学 校 的 作 息 时 间 二 星 期 日 至 星 期 四 每 天 19:30 至 22:20 为 晚 上 学 习 ( 上 课 或 自 习 ) 时 间, 未 经 学 校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决 定 用 作 开 会 跳 舞 看 电 影 或 进 行 学 习 以 外 的 其 他 活 动 三 学 生 班 学 生 团 体 需 在 晚 上 学 习 时 间 举 办 与 学 习 有 关 的 讲 座 报 告 会 等 活 动, 必 须 提 前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经 学 校 团 委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学 生 活 动 应 避 开 正 常 的 上 课 时 间, 尽 量 安 排 在 周 四 下 午 或 周 末 进 行 四 上 课 及 晚 上 学 习 时 间, 图 书 馆 教 室 和 学 生 宿 舍 应 保 持 肃 静,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或 从 事 其 它 影 响 他 人 学 习 的 活 动 五 进 入 教 学 楼 必 须 讲 文 明 讲 礼 貌 衣 着 得 体, 举 止 文 明 不 得 带 食 物 进 入 教 室, 不 准 在 教 室 内 抽 烟 喝 酒 六 认 真 执 行 课 程 表 学 生 要 按 课 程 表 的 安 排 上 课,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得 擅 自 缺 课 因 病 或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上 课 者 应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免 修 和 免 听 的 课 程 不 得 擅 自 缺 课, 否 则 按 无 故 缺 课 处 理 227

234 七 未 经 批 准, 已 排 定 的 课 程 表, 不 得 更 改, 学 生 班 不 得 因 组 织 活 动 教 师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课 时, 外 出 学 习 兼 课 均 应 以 服 从 校 内 教 学 为 原 则 没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上 课 时 间 地 点 或 更 换 教 师 八 任 课 教 师 因 故 需 要, 必 须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课 申 请 表, 经 同 意 后, 由 教 师 安 排 好 补 课 时 间, 并 提 前 通 知 学 生 班 九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的 课, 由 学 校 通 知 各 教 学 单 位 十 本 规 定 自 二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其 它 有 关 保 持 良 好 教 学 秩 序 的 若 干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28

235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教 室 文 明 守 则 一 教 室 是 进 行 教 学 活 动 的 重 要 场 所, 必 须 保 持 严 肃 安 静 清 洁 整 齐 不 得 在 教 室 做 学 习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情, 以 免 影 响 他 人 学 习 二 进 入 教 室 必 须 讲 文 明 讲 礼 貌 不 得 穿 着 拖 鞋 背 心 短 裤 叉 进 入, 不 得 在 教 室 有 过 于 亲 昵 的 行 为 三 自 觉 维 护 教 室 内 外 的 清 洁 卫 生 不 得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不 得 在 教 室 内 吸 烟 吃 零 食, 不 得 在 门 窗 桌 椅 及 墙 壁 上 涂 写 刻 画 或 张 贴 四 爱 护 公 物 教 室 内 的 桌 椅 黑 板 门 窗 风 扇 日 光 灯 听 力 线 等 一 切 设 施, 不 得 移 动 五 教 室 内 外 必 须 保 持 安 静 上 课 和 自 修 时 间 不 得 在 教 室 内 外 打 闹 喧 哗 或 大 声 交 谈 六 上 课 前, 值 日 生 把 黑 板 檫 干 净, 教 师 进 入 教 室, 由 班 长 或 值 日 生 带 领 全 体 同 学 起 立 向 老 师 致 敬, 老 师 答 礼 后 方 可 坐 下 七 上 课 时, 学 生 要 端 坐 专 心 听 讲, 不 打 瞌 睡 讲 话 或 做 影 响 他 人 的 动 作 老 师 提 问 时, 学 生 要 起 立 回 答 学 生 发 问, 要 先 举 手, 经 老 师 同 意 后 再 起 立 发 问 八 维 护 良 好 的 课 堂 秩 序, 按 时 上 下 课 上 课 迟 到 者, 必 须 在 教 室 门 口 立 正 报 告, 老 师 答 允 后 方 可 进 入 前 一 节 课 未 下 课 时, 后 一 节 课 的 学 生 不 得 闯 入 教 室 抢 占 座 位 如 果 前 一 节 课 超 过 时 间 不 下 课, 在 该 教 室 上 后 一 节 课 的 学 生 可 在 超 229

236 过 下 课 时 间 五 分 钟 后, 由 一 名 班 干 部 从 教 室 前 门 进 入 提 醒 老 师 下 课 交 接 课 堂 时 进 出 要 互 相 礼 让, 先 出 后 进 九 上 课 时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教 室 旁 听 和 进 修 人 员 听 课, 须 持 旁 听 证 或 进 修 证 在 后 排 就 坐 十 学 生 在 教 室 自 习, 不 得 预 先 占 位, 先 到 者 先 就 坐 十 一 教 室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维 护 教 室 的 严 肃 安 静 清 洁 整 齐, 如 发 现 有 违 反 本 守 则 行 为, 应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十 二 学 校 全 体 师 生 员 工 必 须 共 同 遵 守 本 守 则, 如 有 违 反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230

23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2013 年 7 月 修 订 ) 一 教 室 是 学 校 进 行 教 学 活 动 的 重 要 场 所 除 寒 暑 假 外, 学 校 所 有 教 室 均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调 度 使 用 资 产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教 室 的 管 理 和 维 修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负 责 多 媒 体 教 室 设 备 的 保 养 和 维 护 寒 暑 假 期 间, 教 室 由 资 产 资 源 管 理 办 公 室 统 一 调 度 管 理 维 修 专 用 教 室 由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管 理 二 全 体 师 生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课 程 表 的 安 排 和 教 务 处 的 统 一 调 度 使 用 教 室,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占 用 教 室 学 生 可 在 未 有 教 学 安 排 的 教 室 自 习, 但 不 可 预 先 占 位, 先 到 者 先 就 坐 三 必 须 爱 护 教 学 楼 的 一 切 公 共 设 施 教 室 内 的 桌 椅 黑 板 门 窗 风 扇 日 光 灯 多 媒 体 等 设 备 ( 配 件 ), 不 得 擅 自 取 走, 不 得 任 意 搬 动 或 移 作 它 用, 若 有 损 坏, 必 须 赔 偿 四 自 觉 维 护 教 学 楼 的 清 洁 卫 生 教 学 楼 内 严 禁 吸 烟 吃 东 西 乱 丢 果 皮 纸 屑 等 垃 圾 严 禁 随 地 吐 痰 严 禁 在 桌 椅 墙 壁 上 随 意 刻 画 或 张 贴 五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进 入 教 学 楼 的 所 有 车 辆 必 须 按 指 定 地 点 停 放 尊 重 教 室 管 理 人 员, 听 从 教 室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排 和 管 理 六 教 师 休 息 室 仅 供 教 师 使 用,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占 用 七 因 教 学 需 要 临 时 借 用 教 室, 必 须 按 规 定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教 师 补 课 需 借 用 教 室, 由 教 师 或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231

238 教 务 员 向 教 务 处 办 理 教 室 借 用 手 续 ; 学 生 会 学 生 社 团 举 办 活 动 需 借 用 教 室, 必 须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报 告 ( 可 在 教 务 处 网 页 下 载 ), 说 明 活 动 的 内 容 主 办 单 位 时 间 参 加 人 数 教 室 类 别 等 情 况, 由 校 团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办 理 教 室 借 用 手 续 ; 校 内 各 单 位 确 因 需 要 需 借 用 教 室, 必 须 递 交 书 面 报 告, 经 学 校 领 导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方 可 办 理 教 室 借 用 手 续 九 凡 借 用 教 室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利 用 教 室 进 行 与 本 校 教 学 无 关 的 活 动, 更 不 得 利 用 教 室 进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营 利 性 活 动 十 教 室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维 护 教 学 楼 的 严 肃 安 静 清 洁 整 齐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和 要 求 开 放 教 室 供 学 生 学 习 自 习 节 假 日 按 教 务 处 要 求 开 放 部 分 教 室 教 室 设 备 设 施 的 损 坏 和 损 失 情 况 要 及 时 维 修 和 统 计 上 报 对 违 反 本 管 理 规 定 者 要 进 行 劝 阻, 对 情 节 恶 劣 者 要 及 时 报 告 学 校, 由 有 关 部 门 对 其 作 出 严 肃 处 理 十 一 学 校 全 体 师 生 员 工 必 须 共 同 遵 守 本 管 理 规 定, 如 有 违 反,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十 二 本 规 定 自 二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其 它 有 关 教 室 的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本 规 定 及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32

23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证 校 章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08 年 7 月 修 订 ) 一 学 生 证 校 章 是 在 校 学 生 身 份 的 证 件 和 标 志,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丢 失, 更 不 允 许 转 借 二 新 生 报 到 取 得 学 籍 后, 以 班 为 单 位 到 所 在 学 院 办 公 室 领 取 学 生 证 和 校 章 学 生 证 于 每 学 期 注 册 盖 章 后 方 能 生 效 三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学 生 寒 暑 假 购 票 可 享 受 火 车 票 半 价 优 惠 学 生 必 须 如 实 在 学 生 证 上 填 报 距 离 家 庭 住 址 最 近 的 一 个 火 车 站 名 称, 如 果 父 母 不 在 同 一 地 点, 则 只 能 选 择 一 方 乘 车 区 间 填 写 后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如 家 庭 住 址 变 动, 必 须 凭 所 在 单 位 或 户 籍 地 派 出 所 开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学 生 提 出 更 改 乘 车 区 间 的 书 面 申 请, 经 学 院 教 务 员 核 实 方 可 更 改 四 学 生 遗 失 学 生 证 或 损 坏 学 生 证, 必 须 及 时 向 学 院 办 公 室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交 学 院 教 务 员 核 实 教 务 员 于 每 学 期 第 十 三 周 到 教 务 处 集 中 办 理, 每 证 收 费 三 元, 限 补 领 一 次 五 校 章 在 新 生 入 学 后 以 班 为 单 位 到 各 学 院 领 取, 遗 失 不 补 六 学 生 毕 业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离 校,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由 学 院 办 公 室 将 学 生 证 收 回 注 销, 不 能 交 回 者 须 向 学 院 提 交 报 告, 说 明 原 因, 经 学 院 审 核 后 按 遗 失 学 生 证 处 理 七 学 生 证 校 章 只 限 学 生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涂 改 转 借 或 重 领 凡 涂 改 转 借 冒 用 或 持 有 两 个 以 上 ( 含 两 个 ) 学 生 证 或 校 章 者, 一 经 发 现, 视 情 节 轻 重 追 究 责 任, 并 给 予 纪 233

240 律 处 分 八 提 高 警 惕, 严 防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或 伪 造 我 校 学 生 证 校 章 冒 充 我 校 学 生 为 非 作 歹, 发 现 此 类 情 况 要 立 即 报 告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处 理 九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二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开 始 执 行, 其 它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未 尽 事 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34

24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图 书 馆 文 献 借 阅 规 定 (2015 年 6 月 修 订 ) 一 借 阅 证 管 理 规 定 ( 一 ) 借 阅 证 功 能 的 认 定 1. 新 生 入 学 时 取 得 的 学 生 卡 ( 一 卡 通 ) 将 作 为 大 学 期 间 在 图 书 馆 具 有 借 阅 功 能 的 有 效 证 件 每 位 读 者 只 能 有 一 个 身 份 的 学 生 卡 用 于 图 书 馆 借 还 书 及 进 入 图 书 馆 各 个 阅 览 区 域 新 生 包 括 : 全 日 制 在 校 本 科 生 硕 士 生 博 士 生 ;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 含 工 程 硕 士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风 景 园 林 硕 士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法 律 硕 士 软 件 工 程 硕 士 ) ( 我 校 教 职 工 在 职 攻 读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除 外 此 类 读 者 只 可 使 用 教 工 卡 借 阅 ) 2. 已 取 得 联 盟 馆 借 阅 证 的 校 外 读 者 在 职 攻 读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可 由 读 者 自 己 选 择 使 用 研 究 生 身 份 的 学 生 卡 或 联 盟 馆 借 阅 证 读 者 只 能 拥 有 我 馆 一 个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件, 不 得 重 复 办 理 或 使 用 双 重 身 份 的 证 卡 进 行 借 阅 3. 合 作 单 位 的 公 职 人 员 已 在 我 馆 取 得 借 阅 证, 再 读 我 校 研 究 生 的, 不 予 重 复 开 通 一 卡 通 借 阅 功 能 4. 本 硕 博 连 读 硕 博 连 读 提 前 攻 博 等 研 究 生, 需 换 证 先 退 旧 证, 再 领 新 证 5. 学 生 卡 要 求 照 片 清 楚, 无 破 损 无 遮 挡 信 息 部 位, 方 视 为 有 效 证 件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6. 学 生 卡 在 图 书 馆 只 限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互 相 转 借 235

242 ( 二 ) 一 卡 通 遗 失 补 办 读 者 遗 失 一 卡 通, 需 及 时 到 信 息 化 办 公 室 挂 失 及 补 办 报 失 前 被 他 人 利 用 借 出 的 书 刊, 由 原 持 证 人 负 责 赔 偿 ( 三 ) 离 校 手 续 1. 学 生 因 各 种 原 因 离 校 需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时, 必 须 还 清 所 借 书 刊 资 料, 方 可 在 离 校 通 知 单 上 盖 章 ; 2. 研 究 生 毕 业 前 需 向 图 书 馆 学 位 论 文 室 提 交 电 子 版 学 位 论 文 印 刷 版 学 位 论 文 (1 份 ) 后, 方 可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 3. 因 去 世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离 校 者, 其 学 生 卡 的 借 阅 功 能 停 止 使 用 应 由 其 亲 属 或 所 在 学 院 相 关 人 员 来 图 书 馆 办 理 清 还 图 刊 及 离 校 手 续 ( 四 ) 借 阅 功 能 失 效 下 列 读 者 的 学 生 卡 借 阅 功 能 自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即 告 失 效 : 1. 已 经 报 失 者 ; 2. 人 事 关 系 已 离 校 者 ; 3. 一 卡 通 的 信 息 如 姓 名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残 缺 不 全 以 及 涂 改 者 ; 4. 已 去 世 者 ( 五 ) 一 卡 通 在 图 书 馆 违 章 使 用 的 处 理 1. 一 卡 通 在 图 书 馆 只 限 本 人 使 用,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2. 凡 冒 用 他 人 一 卡 通 或 持 已 失 效 的 一 卡 通 借 阅 书 刊 者, 将 按 规 定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金 额 按 原 一 卡 通 中 未 还 书 刊 和 冒 借 人 准 备 借 走 书 刊 总 价 的 10 ~ 20 倍 处 罚, 并 通 知 其 所 在 学 院 作 进 一 步 处 理 236

243 3. 凡 将 一 卡 通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者, 发 现 后 除 责 成 转 借 者 和 借 用 者 检 讨 外, 图 书 馆 有 权 停 止 违 规 双 方 借 书 一 个 月 并 各 交 纳 违 约 金 元 转 借 者 还 须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二 书 刊 资 料 借 阅 规 定 1. 借 阅 凭 证 (1) 读 者 凭 有 效 的 一 卡 通 进 馆 借 阅 书 刊 资 料 (2) 一 卡 通 的 开 通 使 用 验 证 注 销 补 发 违 章 等 均 按 本 馆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2. 借 阅 范 围 根 据 需 要 及 文 献 性 质, 馆 藏 书 刊 资 料 区 分 为 可 供 外 借 和 仅 供 室 内 阅 览 两 类 (1) 可 供 外 借 的 文 献 资 料 1 中 外 文 书 库 的 图 书 ; 2 中 外 文 复 本 期 刊 合 订 本 及 科 普 类 文 学 艺 术 类 综 合 类 期 刊 合 订 本 ; 少 量 科 普 综 合 类 外 文 现 刊 (2) 仅 供 室 内 阅 览 的 文 献 资 料 1 现 期 期 刊 报 纸 画 报 报 纸 合 订 本 期 刊 合 订 本 ; 2 学 位 论 文 3. 借 阅 制 度 (1) 图 书 馆 实 行 开 架 借 阅 (2) 未 办 理 外 借 手 续 的 图 书 请 勿 带 离 图 书 馆 ; 未 办 理 外 借 手 续 携 书 出 馆 者, 按 违 反 规 定 处 理 (3) 读 者 在 检 索 机 自 行 查 阅 所 需 图 书, 状 态 为 可 外 借 或 者 归 还 状 态 的 图 书 方 可 外 借 (4) 各 类 读 者 外 借 书 刊 资 料 及 期 限 见 下 表 : 237

244 外 借 各 类 文 献 册 数 和 期 限 一 览 表 读 者 对 象 限 借 图 书 册 数 借 期 研 究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博 士 研 究 生 ) 天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天 4. 图 书 预 约 与 续 借 (1) 预 约 预 约 服 务 A 借 出 状 态 的 图 书 预 约 1 服 务 对 象 暂 时 只 限 教 师 研 究 生 ; 2 本 馆 址 处 于 借 出 状 态 的 图 书 预 约 ; 3 请 读 者 自 行 在 图 书 馆 检 索 终 端 或 其 它 联 网 机 上 进 行 预 约 ; 4 每 位 读 者 一 次 最 多 可 预 约 两 册 图 书, 但 不 可 预 约 本 人 所 借 图 书 ; 5 预 约 记 录 30 天 内 有 效 ; 6 当 读 者 归 还 被 预 约 的 图 书 时, 随 即 给 预 约 该 书 的 读 者 发 取 书 通 知 预 约 书 将 保 留 7 天, 过 期 图 书 将 会 上 架 预 约 服 务 B 异 地 在 馆 图 书 的 预 约 ( 即 南 北 校 区 通 借 通 还 预 约 ) 1 服 务 对 象 为 全 校 师 生 ; 2 可 在 网 上 预 约 本 馆 址 没 有 但 在 异 地 ( 南 校 区 或 北 校 区 ) 馆 址 在 馆 状 态 ( 归 还 状 态 ) 的 图 书 ; 3 异 地 最 多 预 约 借 书 册 数 : 四 册 ( 一 周 内 ); 4 预 约 图 书 到 本 馆 址 后 保 留 6 天, 过 期 不 取 将 运 送 至 原 馆 藏 地 ; 5 请 读 者 自 行 在 联 网 机 上 进 行 预 约, 并 选 择 取 书 地 点 238

245 (2) 续 借 1 图 书 在 归 还 日 期 之 前 每 本 书 允 许 续 借 两 次, 每 次 30 天 ; 2 图 书 超 期 或 该 书 已 被 他 人 预 约 则 不 允 许 续 借 ; 3 续 借 时 间 计 算 方 法 ; 从 续 借 即 日 起, 办 理 续 借 手 续 的 图 书 原 有 期 限 清 零, 续 借 的 图 书 期 限 变 为 30 天 ( 遇 寒 暑 假 到 期 日 期 将 顺 延, 以 系 统 实 际 显 示 日 期 为 准 ); 请 读 者 在 所 借 图 书 即 将 到 期 前 办 理 续 借 手 续 ; 4 读 者 续 借 可 到 还 书 处 向 工 作 人 员 申 请 办 理, 亦 可 在 图 书 馆 检 索 终 端 或 其 它 联 网 计 算 机 上 自 行 办 理 5. 借 阅 书 刊 资 料 逾 期 处 理 办 法 (1) 读 者 所 借 书 刊 应 按 时 归 还, 逾 期 未 还 者, 暂 停 其 外 借 资 格 直 至 归 还 并 办 理 罚 款 手 续 止 逾 期 罚 款 :0.1 元 / 册 天 (2) 逾 期 天 数 的 计 算 1 规 定 还 书 日 期 在 学 期 内 的, 一 律 从 规 定 还 书 日 期 的 第 2 天 计 算 ( 节 假 日 不 计 费 ); 2 规 定 还 书 日 期 在 寒 暑 假 内 的, 开 学 10 天 内 归 还,10 天 后 开 始 计 算 逾 期 时 间 三 保 护 书 刊 资 料 的 规 定 为 了 培 养 读 者 爱 护 图 书 馆 文 献 资 料 的 美 德,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免 受 损 失, 限 制 少 数 读 者 随 意 丢 失 或 损 坏 书 刊,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1. 遗 失 书 刊 的 处 理 办 法 (1) 若 以 同 版 本 或 新 版 本 赔 偿, 每 册 书 刊 交 纳 加 工 费 239

246 5 元, 期 刊 合 订 本 另 加 装 订 费 10 元 (2) 无 法 以 同 版 本 或 新 版 本 赔 偿 时,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1 图 书 按 原 价 5 ~ 10 倍 赔 偿 具 体 倍 数 视 其 复 本 量 出 版 年 代 而 定 :1989 年 前 10 倍 ( 含 1989 年 ),1994 年 前 ( 含 1994 年 )7 倍,1995 年 后 5 倍 ( 含 1995 年 ),2000 年 以 后 3 倍 ( 含 2000 年 ); 2 多 卷 集 图 书, 丢 失 其 中 一 册, 按 单 价 或 平 均 册 价 的 10 倍 赔 偿 ; 3 丢 失 中 外 文 期 刊 现 刊 : 按 现 刊 订 价 3 ~ 5 倍 赔 偿 ; 4 丢 失 中 外 文 期 刊 合 订 本 : 按 原 价 3 ~ 5 倍 赔 偿, 另 收 装 订 费 10 元 ; 5 丢 失 学 位 论 文 一 册, 复 制 原 件 或 赔 偿 50 元 2. 损 坏 书 刊 的 处 理 办 法 凡 损 坏 书 刊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作 如 下 处 理 : (1) 损 坏 书 刊 经 修 复 可 继 续 使 用 的, 由 损 坏 者 负 责 修 理 费 2 ~ 10 元 ; (2) 损 坏 书 刊 无 法 修 复 ( 含 窃 换 内 容 ) 的, 由 最 后 一 位 借 阅 读 者 负 责, 按 遗 失 书 刊 处 理 办 法 赔 偿 ; (3) 污 损 的 书 刊, 不 影 响 其 流 通 使 用 者, 按 1 元 / 页 处 罚 ; (4) 污 损 的 书 刊, 无 法 继 续 流 通 使 用 者, 按 遗 失 书 刊 处 理 ; (5) 丢 失 或 损 坏 书 刊 条 形 码, 须 支 付 2 元 / 条 加 工 费 ; (6) 本 馆 有 权 责 令 损 坏 书 刊 者 作 书 面 检 讨, 并 通 知 其 所 在 单 位 作 进 一 步 处 理 240

247 3. 违 反 规 定 的 处 理 办 法 (1) 除 追 回 携 带 出 图 书 馆 的 书 刊 外 首 犯 者, 在 图 书 馆 信 用 系 统 进 行 记 名 ; 再 犯 者, 作 惩 罚 性 劳 动 一 单 元 (4 小 时 ), 并 视 情 况 进 行 图 书 馆 违 章 教 育 学 习 (2) 本 馆 有 权 责 令 偷 窃 或 携 带 书 刊 出 图 书 馆 的 读 者 作 书 面 检 讨, 并 通 知 其 所 在 单 位 及 报 校 主 管 部 门 作 进 一 步 处 理 四 读 者 须 知 爱 护 书 刊 资 料, 请 勿 涂 划 撕 页 污 损 及 拍 照, 违 者 按 有 关 图 书 馆 损 坏 书 刊 的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保 持 室 内 安 静 整 洁 请 勿 在 桌 面 机 壳 上 涂 写 请 勿 在 阅 览 座 位 及 书 库 吃 东 西 及 乱 丢 杂 物 请 自 觉 将 通 信 工 具 调 成 震 动 状 态 爱 护 图 书 馆 的 公 共 设 施, 妥 善 保 管 个 人 财 物, 注 意 安 全 请 勿 随 意 触 及 电 源 及 照 明 风 扇 空 调 电 脑 检 索 机 的 开 关, 如 有 需 要 请 联 系 工 作 人 员 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进 馆 严 禁 吸 烟 燃 烧 蚊 香, 防 止 火 灾 图 书 馆 对 外 开 放 的 其 他 服 务 内 容, 请 参 阅 图 书 馆 相 关 规 定 或 图 书 馆 主 页 相 关 说 明 241

248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学 生 宿 舍 是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生 活 的 重 要 场 所 为 加 强 对 学 生 日 常 生 活 的 管 理 和 引 导, 把 优 质 服 务 和 严 格 管 理 结 合 起 来, 创 造 安 全 文 明 优 雅 的 育 人 环 境,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风 尚, 推 动 优 良 校 风 学 风 建 设,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安 全 管 理 第 一 条 本 校 师 生 员 工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应 主 动 出 示 工 作 证 学 生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以 便 值 班 员 检 查 否 则, 值 班 员 可 拒 绝 其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来 访 人 员 凭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后, 原 则 上 在 会 客 室 与 被 访 者 见 面, 不 得 进 入 异 性 学 生 宿 舍 若 因 公 务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经 值 班 员 同 意 并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后 方 可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内 探 访 探 访 完 毕, 值 班 员 应 在 登 记 本 上 注 明 离 开 时 间, 来 访 人 员 必 须 在 宿 舍 关 门 前 离 开 第 二 条 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等 威 胁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物 品 或 淫 秽 反 动 物 品 进 入 学 生 宿 舍 禁 止 在 学 生 宿 舍 内 生 火 点 蜡 烛 焚 烧 物 品, 禁 止 使 用 煤 气 炉 等 用 具 对 携 带 物 品 离 开 宿 舍 者, 必 须 配 合 值 班 员 做 好 检 查 和 登 记 工 作 第 三 条 学 生 应 增 强 宿 舍 安 全 意 识, 提 高 自 我 防 范 及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共 同 维 护 宿 舍 内 的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宿 舍 工 作 人 员 须 定 期 巡 查,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要 及 时 上 报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部 242

249 门 或 保 卫 部 门 人 为 造 成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损 坏 的,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并 按 消 防 管 理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第 四 条 学 生 宿 舍 出 入 口 走 道 楼 梯 天 台 门 等 公 共 区 域 必 须 保 持 畅 通 和 空 旷, 不 得 在 以 上 地 方 停 放 自 行 车 和 堆 放 物 品 第 五 条 严 禁 破 坏 宿 舍 供 电 设 施, 严 禁 盗 用 公 用 电 源, 违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学 生 宿 舍 内 禁 止 使 用 电 热 棒 电 热 水 杯 电 炉 等 不 安 全 的 电 热 用 具, 禁 止 使 用 超 过 500W 的 用 电 器 禁 止 在 学 生 宿 舍 安 装 空 调 及 在 宿 舍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网 线 因 超 功 率 用 电 而 烧 坏 供 电 设 施 者, 必 须 赔 偿 损 失 后 方 可 继 续 用 电 二 住 宿 管 理 第 六 条 凡 全 日 制 学 生 须 按 规 定 按 时 交 纳 住 宿 费 后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广 州 市 生 源 在 职 研 究 生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住 宿, 确 有 需 要 的 学 生 须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所 在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在 床 位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安 排 住 宿 第 七 条 学 生 不 得 私 自 在 校 外 租 房 住 宿, 确 因 特 殊 原 因 欲 住 校 外 的 学 生 必 须 办 理 如 下 手 续, 否 则 将 作 违 纪 处 理, 一 切 责 任 由 本 人 负 责 1. 由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写 明 退 宿 原 因 以 及 留 下 将 入 住 的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 2. 必 须 征 得 家 长 同 意 并 出 具 书 面 同 意 信 函 及 留 下 家 长 的 联 系 地 址 电 话 ; 3. 经 学 院 审 核 批 准, 与 学 院 签 订 校 外 住 宿 的 协 议 书 ; 4. 到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办 公 室 或 南 校 区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办 理 243

250 退 宿 手 续 在 每 学 年 的 第 一 学 期 注 册 前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的, 可 免 交 住 宿 费 ; 注 册 后 退 宿 的 住 宿 费 不 予 退 回 第 八 条 学 生 退 宿 申 请 一 经 批 准, 该 生 的 原 宿 舍 床 位 将 由 学 校 统 一 另 行 安 排 在 校 外 住 宿 的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与 学 院 签 订 协 议 的 有 关 内 容, 自 己 负 责 人 身 安 全 财 物 安 全 交 通 安 全 等 责 任 第 九 条 在 学 生 宿 舍 住 宿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指 定 的 宿 舍 楼 房 间 床 位 住 宿, 服 从 管 理 人 员 的 统 一 安 排 和 调 配, 不 得 私 自 调 换 床 位 和 占 用 床 位 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调 宿 者, 须 写 书 面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办 公 室 或 南 校 区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批 准 后 方 可 调 整 宿 舍 调 整 申 请 受 理 时 间 为 : 每 年 6 月 10 日 ~ 6 月 20 日,10 月 10 日 ~ 10 月 20 日 第 十 条 未 经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学 生 宿 舍 不 得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如 亲 友 来 访, 除 直 系 同 性 亲 属 可 经 批 准 留 宿 3 天 外, 其 余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留 宿 被 探 访 的 学 生 本 人 凭 直 系 亲 属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到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办 公 室 或 南 校 区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办 理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严 禁 在 学 生 宿 舍 留 宿 异 性, 否 则,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三 秩 序 与 卫 生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因 退 学 及 自 动 退 学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必 须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已 交 的 住 宿 费 一 律 不 予 退 还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期 间 要 爱 护 公 共 财 产, 做 到 文 明 离 校, 并 从 开 始 派 遣 之 日 起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搬 离 学 生 宿 舍, 以 免 影 响 宿 舍 维 修 如 未 经 申 请 同 意 而 继 续 滞 留 学 生 宿 舍 或 244

251 在 宿 舍 内 存 放 物 品 者, 因 宿 舍 清 扫 维 修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学 生 本 人 负 责 个 别 毕 业 生 因 考 试 时 间 延 后 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规 定 时 间 离 校 的, 需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院 审 批 同 意,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办 公 室 或 南 校 区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批 准 后 另 行 安 排 临 时 住 宿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作 息 制 度, 自 觉 按 时 熄 灯 就 寝 居 住 本 科 生 宿 舍 楼 晚 上 熄 灯 及 关 闭 大 门 时 间 为 : 周 日 ~ 周 四 23:00,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23:30 居 住 研 究 生 宿 舍 楼 晚 上 熄 灯 及 关 闭 大 门 时 间 为 :23:30 学 生 应 于 宿 舍 关 门 前 回 到 宿 舍,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及 时 回 宿 舍 者, 必 须 凭 有 效 证 件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登 记 后 方 能 进 入 因 本 人 纪 律 散 漫 而 不 按 时 回 宿 舍 者, 要 虚 心 听 取 管 理 人 员 的 批 评 教 育 对 无 故 晚 归 者,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办 公 室 或 南 校 区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将 其 名 单 向 学 院 通 报, 并 视 其 情 节 做 相 应 处 理 学 生 离 开 学 校 探 亲 访 友, 要 在 离 校 前 告 知 同 学 老 师 或 宿 舍 管 理 人 员, 并 按 时 返 回 学 校, 严 格 遵 守 学 生 宿 舍 作 息 时 间 第 十 五 条 为 了 促 进 学 生 良 好 生 活 习 惯 的 形 成, 合 理 使 用 网 络, 本 科 生 学 生 宿 舍 网 络 停 止 时 间 为 周 一 至 周 五 0: 00-6:00, 星 期 六 日 及 节 假 日 全 天 开 通 研 究 生 宿 舍 楼 网 络 全 天 开 通 第 十 六 条 严 禁 在 宿 舍 内 打 麻 将 赌 博 酗 酒 吸 毒 偷 窃 打 架 斗 殴, 违 者 参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宿 舍 须 保 持 安 静 ; 学 生 因 在 大 楼 内 大 声 喧 哗 哄 闹 的, 因 宿 舍 使 用 音 响 电 脑 等 干 扰 他 人 的, 以 及 因 未 按 245

252 时 熄 灯 作 息 而 干 扰 他 人 休 息 的, 经 教 育 不 改 者, 违 者 参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禁 止 在 学 生 宿 舍 内 进 行 推 销 传 销 及 其 他 商 业 活 动 第 十 九 条 爱 护 公 物 节 约 水 电 宿 舍 设 施 损 坏 可 在 值 班 室 登 记 报 修, 一 般 正 常 损 坏 由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办 公 室 或 物 业 公 司 ( 南 校 区 ) 安 排 维 修,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门 窗 家 具 照 明 及 卫 生 设 施 等 公 用 设 施 损 坏 者, 必 须 赔 偿 全 部 损 失 对 于 故 意 损 坏 宿 舍 设 施 者, 当 事 人 必 须 赔 偿 全 部 损 失, 同 时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禁 止 在 学 生 宿 舍 内 及 周 围 踢 足 球 滑 旱 冰 打 排 球 打 网 球 等, 违 者 将 没 收 运 动 器 具 禁 止 在 宿 舍 内 饲 养 狗 猫 鸟 等 宠 物 第 二 十 一 条 共 同 维 护 学 生 宿 舍 公 共 环 境 卫 生, 主 动 参 加 学 生 宿 舍 公 益 劳 动 保 持 冲 凉 房 厕 所 设 施 的 完 好 和 下 水 道 畅 通 ; 禁 止 乱 贴 乱 写 乱 倒 乱 丢 乱 吐 屡 教 不 改 者 按 照 广 州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要 搞 好 学 生 宿 舍 内 务 卫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各 宿 舍 应 设 立 室 长 并 建 立 健 全 卫 生 值 日 制 度 垃 圾 清 扫 后 倒 入 垃 圾 桶 内, 保 持 室 内 及 门 前 走 廊 的 整 洁 卫 生 认 真 配 合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卫 生 检 查 评 比 活 动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校 在 校 研 究 生 本 科 生 凡 在 校 学 生 违 反 本 规 定 者, 将 参 照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如 造 成 公 共 财 物 或 他 人 人 身 财 产 损 失 者, 还 须 赔 偿 全 部 损 失 246

253 第 二 十 四 条 全 校 师 生 有 责 任 共 同 搞 好 学 生 宿 舍 文 明 建 设, 对 本 规 定 中 未 涉 及 的 影 响 宿 舍 文 明 建 设 和 正 常 安 全 秩 序 的 其 它 现 象, 将 参 照 相 近 条 文 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学 生 在 宿 舍 区 的 表 现 与 学 生 的 综 合 测 评 先 进 班 级 评 比 文 明 宿 舍 评 比 相 挂 钩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和 监 督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自 二 八 年 九 月 起 执 行 247

25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计 算 机 网 络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更 好 地 规 范 学 生 使 用 学 校 宿 舍 计 算 机 网 络 行 为,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网 络 管 理 工 作,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生 宿 舍 的 网 络 服 务 和 应 用 水 平, 确 保 高 等 学 校 校 园 网 持 续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满 足 高 校 培 养 高 素 质 合 格 人 才 和 维 护 高 校 与 社 会 稳 定 的 需 要, 维 护 广 大 学 生 正 常 的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高 等 学 校 校 园 网 络 信 息 建 设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国 教 育 和 科 研 计 算 机 网 CERNET 网 络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住 在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的 研 究 生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继 续 教 育 学 生 等 各 类 学 生 第 三 条 学 生 在 宿 舍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第 四 条 不 得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制 作 复 制 查 阅 和 传 播 以 下 信 息 : ( 一 )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煽 动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推 翻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 二 ) 煽 动 分 裂 国 家 破 坏 祖 国 统 一 ; ( 三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 四 )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民 族 歧 视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 248

255 ( 五 ) 捏 造 或 歪 曲 事 实, 散 布 谣 言,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和 校 园 秩 序 ; ( 六 ) 宣 扬 封 建 迷 信 淫 秽 色 情 暴 力 恐 怖 赌 博 以 及 教 唆 犯 罪 等 ; ( 七 )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或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 ( 八 ) 其 他 违 反 宪 法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网 络 行 为 第 五 条 不 得 利 用 任 何 计 算 机 网 络 从 事 下 列 危 害 任 何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的 运 行 和 安 全 影 响 或 危 害 网 络 的 正 常 运 行 和 其 他 用 户 的 使 用 : ( 一 ) 经 允 许, 非 法 进 入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或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资 源 ; ( 二 ) 使 用 传 播 破 坏 网 络 或 联 网 计 算 机 的 方 法 ; ( 三 ) 制 造 和 故 意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或 发 布 传 播 依 附 有 计 算 机 病 毒 的 信 息 ; ( 四 ) 故 意 制 造 或 使 用 攻 击 系 统 的 办 法 致 使 他 人 网 络 系 统 或 联 网 计 算 机 发 生 阻 塞 溢 出 瘫 痪 资 源 异 常 消 耗 等 ; ( 五 ) 切 断 他 人 的 网 络 连 接, 非 法 获 取 IP 地 址, 盗 用 他 人 IP 地 址 ; ( 六 ) 非 法 进 行 网 络 端 口 扫 描, 做 黑 客 攻 击, 扰 乱 网 络 正 常 秩 序 第 六 条 不 允 许 非 法 干 扰 其 他 用 户 正 常 使 用 校 园 网 破 坏 校 园 网 系 统 运 作 和 正 常 服 务 破 坏 校 园 网 网 络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活 动 : ( 一 ) 联 网 宿 舍 大 楼 内 每 个 网 络 端 口 只 允 许 一 个 授 权 用 户 使 用, 没 有 办 理 端 口 使 用 手 续 者,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网 络 端 口 ; 249

256 ( 二 ) 在 各 联 网 宿 舍 大 楼 内,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连 接 集 线 器 交 换 机 双 头 网 络 线 具 或 无 线 网 络 等 网 络 设 备, 对 私 自 使 用 集 线 器 及 交 换 机 者 将 从 重 处 理 ; ( 三 ) 不 遵 守 协 定 而 乱 设 IP 地 址, 扰 乱 网 络 资 源 的 正 常 分 配 和 使 用 ; ( 四 ) 未 经 申 报 批 准, 擅 自 利 用 学 校 网 络 资 源 作 为 商 业 目 的 用 途 的 活 动 ; ( 五 ) 私 自 设 置 代 理 服 务 器 提 供 代 理 服 务 者, 将 追 究 责 任 并 予 以 处 罚 第 七 条 网 络 信 息 和 资 源 属 于 这 些 信 息 和 资 源 的 所 有 者 用 户 只 有 取 得 了 这 些 信 息 和 资 源 的 所 有 者 的 允 许 后, 才 能 使 用 这 些 信 息 和 资 源 网 上 软 件 的 下 载 和 使 用 应 遵 守 知 识 产 权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严 禁 非 法 下 载 和 传 播 软 件 和 影 视 作 品 第 八 条 严 格 执 行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提 供 信 息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法 规,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负 责, 不 得 利 用 任 何 网 络 系 统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一 ) 冒 用 他 人 名 义 上 网 ; ( 二 ) 窃 取 和 泄 露 国 家 他 人 秘 密, 侵 犯 个 人 隐 私 信 息 和 知 识 产 权 ; ( 三 ) 利 用 网 络 以 各 种 形 式 发 布 张 贴 转 载 传 播 有 关 谣 言 迷 信 色 情 暴 力, 以 及 其 他 违 反 国 家 和 学 校 法 规 或 社 会 基 本 道 德 的 有 害 信 息 ; ( 四 ) 利 用 群 发 邮 件 或 BBS 等 软 件 散 布 商 业 性 垃 圾 邮 件 和 其 他 有 害 信 息 第 九 条 校 园 网 仅 用 于 教 学 科 研 和 日 常 事 务 活 动, 学 250

257 生 在 宿 舍 开 通 校 园 网 服 务 必 须 经 过 申 请 审 批 和 备 案 后 方 能 使 用 : ( 一 ) 必 须 对 其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对 违 反 规 定 者,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 二 ) 必 须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及 作 息 制 度 用 电 管 理 等 有 关 规 定, 尊 重 他 人 的 正 常 生 活 习 惯, 不 得 影 响 他 人 的 正 常 学 习 工 作 和 休 息 ; ( 三 ) 为 保 证 学 生 正 常 生 活 作 息 秩 序, 学 校 对 本 科 生 等 学 生 宿 舍 实 施 夜 间 停 网, 周 一 至 周 五 0:00 6:00( 节 假 日 除 外 ) 暂 停 一 切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的 行 为 ; ( 四 ) 学 生 宿 舍 开 通 或 重 开 网 络 端 口 必 须 按 规 定 填 表 申 请, 经 过 所 在 学 院 批 准 并 确 定 网 络 使 用 范 围 ; ( 五 )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依 据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网 络 及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关 闭 取 消 或 删 除 违 反 了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地 址 端 口, 网 页 目 录 或 服 务 器 ; ( 六 ) 如 有 盗 用 网 络 资 源 非 法 使 用 等 情 况, 一 经 查 实, 将 追 究 责 任, 予 以 罚 款 并 交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十 条 在 学 生 宿 舍 使 用 计 算 机 和 网 络 者 必 须 接 受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上 级 网 络 管 理 部 门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以 及 学 校 网 络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 ( 一 ) 学 生 宿 舍 网 络 用 户 有 义 务 及 时 向 宿 舍 网 络 管 理 员 报 告 任 何 违 反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学 校 有 关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和 网 络 管 理 法 规 的 行 为 ; ( 二 ) 对 于 违 反 国 家 和 学 校 相 关 网 络 管 理 法 规 的 用 户, 251

258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将 对 其 进 行 警 告 并 有 权 要 求 停 止 其 在 学 生 宿 舍 使 用 计 算 机 上 网, 必 要 时 将 诉 诸 法 律 ; ( 三 ) 对 所 发 现 或 发 生 的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的 人 和 事, 应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并 向 相 关 部 门 反 映 举 报, 并 主 动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对 上 述 人 和 事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和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252

259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五 山 校 区 学 生 宿 舍 空 调 设 备 使 用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五 山 校 区 学 生 宿 舍 空 调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本 着 安 全 健 康 节 能 的 原 则,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空 调 设 备, 包 括 学 生 宿 舍 分 体 空 调 机 ( 室 内 机 室 外 机 ) 遥 控 器 及 其 他 附 属 设 施 等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范 围 为 五 山 校 区 所 有 配 备 空 调 设 备 的 学 生 宿 舍 楼 第 四 条 宿 舍 空 调 设 备 实 行 自 愿 消 费 和 协 商 使 用 原 则, 同 一 房 间 有 成 员 不 同 意 开 通 使 用 的, 应 于 报 到 注 册 后 一 周 内 由 个 人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交 调 整 宿 舍 的 申 请 第 五 条 日 常 使 用 ( 一 ) 学 生 入 住 已 安 装 空 调 设 备 的 宿 舍 楼, 同 一 房 间 成 员 对 空 调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应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并 推 选 一 名 同 学 作 为 空 调 管 理 员, 由 空 调 管 理 员 到 本 学 生 宿 舍 楼 值 班 室 履 行 开 通 手 续, 领 取 空 调 遥 控 器 ( 电 池 自 备 ); ( 二 ) 同 宿 舍 房 间 成 员 应 共 同 爱 护 空 调 设 备, 由 空 调 管 理 员 负 责 宿 舍 空 调 的 使 用 管 理 工 作 ; ( 三 ) 空 调 设 备 使 用 时 学 生 应 根 据 空 调 使 用 说 明 书 进 行 操 作, 说 明 书 可 在 宿 舍 楼 值 班 员 处 或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网 站 253

260 查 阅 ; ( 四 ) 空 调 设 备 属 于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由 学 校 统 一 招 标 购 买 安 装 调 整 保 养 维 修, 非 学 校 委 托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拆 卸 或 打 开 室 内 外 机, 不 得 撕 除 涂 抹 空 调 机 上 仪 器 设 备 资 产 条 形 码 ; ( 五 ) 提 倡 节 约 用 电, 空 调 开 启 时 应 关 好 门 窗, 制 冷 温 度 应 控 制 在 26 或 以 上 第 六 条 维 修 与 维 护 ( 一 ) 空 调 设 备 使 用 过 程 中 出 现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须 立 即 切 断 电 源, 并 及 时 向 宿 舍 楼 值 班 员 报 修 ; ( 二 ) 空 调 设 备 日 常 维 修 保 养 由 学 校 委 托 专 业 公 司 负 责, 包 括 对 空 调 设 备 的 清 洗 添 加 制 冷 剂 和 维 修 等 第 七 条 空 调 使 用 产 生 的 电 费, 由 宿 舍 房 间 成 员 协 商 分 摊 解 决 如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电 费 分 摊 争 议 等 问 题, 由 空 调 管 理 员 进 行 协 商 解 决 第 八 条 纪 律 要 求 ( 一 ) 空 调 电 路 为 专 用 电 路, 严 禁 私 自 改 接 电 路 或 在 插 座 上 使 用 其 他 电 器 ; ( 二 ) 凡 因 违 规 操 作 或 其 他 人 为 原 因 造 成 空 调 设 备 ( 含 附 属 设 施 ) 损 坏 及 由 此 造 成 其 他 损 失 的,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文 明 宿 舍 评 选 资 格, 并 在 年 度 综 合 测 评 中 扣 分, 同 时 将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赔 偿 责 任,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 起 实 施, 解 释 权 归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254

26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婚 育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在 校 全 日 制 学 生 婚 育 管 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集 中 精 力 学 习 和 身 心 健 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及 广 东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校 全 日 制 学 生 在 读 委 培 定 向 及 非 全 日 制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及 非 全 日 制 网 络 教 育 学 生 等, 由 在 读 学 院 配 合 所 在 单 位 和 户 口 所 在 地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做 好 管 理 第 三 条 计 划 生 育 是 我 国 一 项 基 本 国 策 学 校 引 导 学 生 以 学 业 为 重, 提 倡 在 校 学 生 晚 婚 晚 育 在 校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婚 姻 与 计 划 生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自 觉 实 行 计 划 生 育 第 四 条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 简 称 计 生 办 ) 是 对 全 日 制 学 生 实 施 婚 育 管 理 的 主 要 职 能 部 门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院 教 务 处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及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开 展 在 校 学 生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宣 传 教 育 和 管 理 各 学 院 负 责 做 好 本 学 院 学 生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宣 传 教 育 婚 育 档 案 的 建 立 及 日 常 管 理, 由 负 责 做 学 生 工 作 的 专 人 负 责 具 体 工 作 将 学 生 的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纳 入 单 位 群 体 考 核 第 五 条 符 合 婚 姻 条 件 的 在 校 学 生 按 国 家 婚 姻 登 记 条 例 在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后,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持 结 255

262 婚 证 到 所 在 学 院 登 记 备 案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婚 育 状 况 发 生 变 更 ( 结 婚 离 婚 再 婚 生 育 ) 时, 须 一 个 月 内 持 相 关 证 件 ( 结 婚 证 离 婚 证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 到 所 在 学 院 登 记 变 更 备 案 不 按 规 定 到 所 在 学 院 登 记 变 更 备 案 的, 不 予 出 具 任 何 婚 育 证 明 隐 瞒 不 报 者 一 切 后 果 由 个 人 承 担 第 六 条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要 求 生 育 的 在 校 女 学 生, 在 怀 孕 6 个 月 内 建 议 按 学 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然 后 持 休 学 证 明 到 学 校 计 生 办 和 户 口 所 在 的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生 育 手 续, 休 学 时 间 一 般 为 一 年 生 育 子 女 后 当 月 报 学 院 登 记 备 案 第 七 条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要 求 生 育 的 在 校 男 学 生, 办 理 有 关 生 育 手 续, 应 先 由 其 配 偶 所 在 的 单 位 或 街 道 计 生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经 学 院 和 校 计 生 办 审 核 签 署 意 见 后, 到 配 偶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办 理 手 续 第 八 条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新 生, 入 学 时 已 怀 孕, 建 议 办 理 暂 缓 入 学 手 续 由 本 人 申 请 并 获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第 九 条 在 校 学 生 怀 孕 生 育 等 医 疗 费 用 按 照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规 定 执 行, 由 学 生 本 人 支 付 小 孩 入 户 按 公 安 部 门 户 籍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已 婚 已 育 的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时, 须 凭 结 婚 证 或 有 关 证 明 到 学 院 登 记 备 案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时 须 凭 原 单 位 或 户 口 所 在 地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出 具 的 婚 育 状 况 证 明 ( 包 括 计 生 档 案 移 交 函 ), 到 所 在 学 院 报 到 并 登 记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已 办 理 高 校 毕 业 生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书 的 学 生, 256

263 其 婚 育 管 理 按 暂 缓 就 业 协 议 合 同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在 校 学 生 和 应 届 毕 业 生 需 办 理 婚 育 证 明 的, 须 持 户 口 本 原 件 到 学 院 填 写 本 人 婚 姻 状 况 申 明, 由 学 院 主 管 学 生 的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再 到 学 校 计 生 办 出 具 证 明 非 全 日 制 的 学 生 办 理 婚 育 证 明 回 所 在 单 位 和 户 口 所 在 地 计 划 生 育 部 门 办 理 第 十 三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政 策 外 生 育 ( 如 非 婚 生 育 超 生 ) 的 学 生, 按 广 东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规 定 和 学 生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1 月 10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57

264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全 日 制 学 生 医 疗 保 健 须 知 每 位 学 生 须 办 理 一 张 广 州 市 居 民 医 保 卡 和 一 本 学 生 门 诊 病 历 根 据 国 务 院 及 广 东 省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我 校 在 校 全 日 制 大 学 生 ( 含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 均 要 参 加 广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在 校 大 学 生 参 加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的 保 险 年 度 : 每 年 9 月 1 日 至 次 年 8 月 31 日 为 一 个 保 险 年 度 医 疗 保 险 费 按 年 度 一 次 性 足 额 征 收 缴 费 标 准 以 广 州 市 政 府 最 新 通 知 为 准 由 学 校 统 一 代 收 学 生 医 疗 保 险 费 并 组 织 办 理 参 保 登 记 及 缴 费 手 续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普 通 门 诊 须 在 学 校 各 门 诊 部 首 诊 ; 本 校 参 保 人 在 学 校 各 门 诊 就 诊 时, 按 广 州 物 价 标 准 收 取 挂 号 费 和 诊 查 费, 普 通 门 ( 急 ) 诊 所 发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由 普 通 门 诊 专 项 资 金 和 学 生 共 同 分 担, 门 诊 专 项 资 金 每 月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300 元 / 人 经 学 校 医 院 各 门 诊 同 意 并 开 具 转 诊 单 ( 一 次 有 效 ) 转 诊 到 广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所 发 生 的 门 ( 急 ) 诊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经 审 核 后, 对 基 本 医 疗 范 围 内 的 合 理 部 分, 由 专 项 资 金 按 学 校 规 定 比 例 报 销 法 定 假 期 寒 暑 假 期 间 在 户 籍 所 在 县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或 实 习 期 在 实 习 地 所 在 县 级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所 发 生 的 急 诊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先 由 参 保 人 自 费 结 算, 后 凭 就 诊 门 诊 病 历 学 校 门 诊 病 历 正 式 的 医 疗 收 费 票 据 医 保 卡 及 门 诊 清 单, 在 就 诊 日 期 后 本 医 保 年 内, 向 学 生 所 在 校 区 门 诊 部 申 请 零 星 报 销 经 审 核 后, 对 基 本 医 疗 范 围 内 的 合 理 部 分, 由 专 258

265 项 资 金 按 学 校 规 定 比 例 报 销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指 定 慢 性 病 项 目 住 院 凭 医 保 卡 和 身 份 证 按 居 民 医 保 管 理 规 定 到 校 医 院 或 广 州 市 其 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住 院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次 发 生 的 有 关 医 疗 费 用, 资 金 不 予 支 付 : 1. 自 杀 自 残 的 ( 精 神 病 除 外 ); 2. 斗 殴 酗 酒 吸 毒 及 其 他 因 犯 罪 或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所 致 伤 病 的 ; 3. 明 确 已 由 他 方 承 担 医 疗 费 赔 偿 责 任 的 交 通 事 故 意 外 事 故 医 疗 事 故 或 明 确 由 工 伤 保 险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 ; 4. 在 国 外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以 及 台 湾 地 区 就 医 的 ; 5. 国 家 省 市 规 定 的 不 予 支 付 的 其 他 情 形 新 生 入 学 报 到 注 册 后, 医 保 卡 的 办 理 按 学 生 工 作 处 或 研 究 生 院 的 指 引 操 作 ; 办 理 学 生 门 诊 病 历 本 的 学 生, 在 领 取 学 生 证 后, 以 班 级 或 专 业 为 单 位 ( 具 体 经 办 人 持 身 份 证 ), 携 带 班 级 或 专 业 人 数 名 单, 收 齐 学 生 证 及 每 人 近 期 小 一 寸 彩 照 一 张,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校 医 院 挂 号 收 费 处 6 号 窗 ( 南 校 区 学 生 在 南 校 区 医 疗 保 健 中 心 办 理 ) 统 一 办 理 凭 学 生 门 诊 病 历 本 到 校 医 院 看 病 就 医 ( 外 诊 时 必 须 出 示 医 保 卡 和 身 份 证 挂 号 就 医 ) 新 生 入 学 完 成 注 册, 在 已 办 理 参 保 登 记 及 缴 费 手 续 但 尚 未 领 到 医 保 卡 期 间, 可 凭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身 份 证, 到 校 医 院 各 门 诊 就 诊, 享 受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逾 期 不 参 保 者 按 自 费 处 理, 中 途 个 人 要 求 参 保 者 学 校 不 再 代 办 参 保 手 续 259

266 参 保 学 生 就 医 参 保 学 生 就 医 流 程 直 接 结 算 校 内 门 急 诊 普 通 门 急 诊 就 医 转 诊 至 校 外 医 院 校 外 急 诊 自 行 垫 付, 回 校 医 院 接 规 定 报 销 住 院 门 慢 门 特 就 医 医 保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出 示 医 保 卡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行 垫 付, 回 校 医 院 按 规 定 报 销 直 接 医 保 结 算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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