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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海 外 僑 生 來 臺 就 讀 大 學 校 院 碩 博 士 班 簡 章 ( 西 元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壹 申 請 資 格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向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外 交 部 其 他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填 校 系 志 願, 將 申 請 表 件 分 轉 各 校 進 行 審 查, 並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審 查 符 合 僑 生 資 格 後, 按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僑 生 選 填 志 願 序 辦 理 統 一 分 發 ( 一 )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至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之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註 一 : 海 外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者, 以 西 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往 前 推 算 6 年 ( 西 元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註 二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至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僑 居 中 斷 爰 連 續 居 留 與 否 係 就 上 述 6 年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有 無 在 國 內 停 留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惟 於 該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訖 年 度, 則 就 分 屬 該 二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有 無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註 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就 讀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2. 就 讀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3.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5. 回 國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6. 因 戰 亂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7.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前 項 第 六 款 第 七 款 事 由 在 國 內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國 內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註 四 :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 二 ) 當 學 年 度 已 向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申 請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管 道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經 由 海 外 聯 招 管 道 分 發 ( 三 ) 申 請 就 讀 碩 士 班 者 需 具 備 學 士 學 位 (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 申 請 就 讀 博 士 班 者 需 具 備 碩 士 學 位 (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 學 歷 證 件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始 具 備 申 請 資 格 : 1.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海 外 碩 博 -1-

2 2.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3. 國 外 學 歷 須 經 學 歷 完 成 地 之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 大 陸 地 區 ( 含 設 校 或 分 校 於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國 學 校 )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經 行 政 院 在 港 澳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四 ) 前 經 獲 准 分 發 學 校 之 學 生, 因 事 未 能 來 臺, 又 未 向 原 分 發 學 校 辦 妥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如 擬 再 來 臺 升 學, 必 須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經 分 發 來 臺 就 讀 國 內 碩 博 士 班 並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惟 分 發 在 臺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違 反 規 定 者, 不 予 分 發 入 學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 一 )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貳 申 請 方 式 一. 申 請 時 間 : 自 西 元 2014 年 11 月 15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截 止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二. 申 請 地 點 : 請 就 近 向 僑 居 地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三. 繳 交 表 件 : 繳 交 表 件 項 目 及 份 數 依 備 註 說 明 辦 理, 所 繳 表 件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一 ) 申 請 表 兩 式 ( 含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系 所 申 請 表 )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聯 招 會 及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存 查 (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系 所 申 請 表 為 送 交 各 校 審 查 資 格 用 ( 格 式 如 附 件 二 ) ( 請 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選 填 志 願 後, 列 印 各 項 申 請 表, 再 於 每 份 申 請 表 正 面 貼 上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申 請 人 如 無 法 至 本 會 網 站 登 錄 資 料, 可 自 行 影 印 本 簡 章 附 件 一 二 格 式 ) ( 二 )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等 證 件 ) ( 三 ) 切 結 書 ( 限 計 算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者 繳 交 ; 如 附 件 三 ) ( 四 ) 學 歷 證 件 : 大 學 ( 研 究 所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可 先 檢 送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5 年 9 月 間 )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供 分 發 學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經 分 發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如 應 屆 當 學 期 成 績 尚 未 取 得, 免 附 該 學 期 成 績 單 ( 五 ) 碩 士 論 文 ( 限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繳 交 ;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尚 未 完 成 論 文 口 試 者, 須 附 指 導 教 授 簽 認 可 如 期 完 成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等 ) ( 六 ) 申 請 系 所 另 行 規 定 應 繳 交 資 料 各 系 所 招 生 規 定 及 應 繳 資 料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查 閱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以 上 ( 二 ) 及 ( 四 ) 項 證 件 以 影 印 本 代 之, 其 以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製 作 者, 應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其 影 印 及 翻 譯 證 件 須 持 同 正 本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非 在 學 歷 完 成 地 提 出 申 請 者, 其 學 歷 證 件 仍 須 經 由 學 歷 證 件 製 發 地 之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後, 始 予 受 理 備 註 : 1.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 (1)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一 式 3 份 (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聯 招 會 及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存 查, 格 式 如 附 件 一 ) 海 外 碩 博 -2-

3 (2)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1 份 (3) 學 歷 證 件 ( 大 學 ( 研 究 所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各 1 份 以 上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供 海 外 聯 招 會 審 查 資 格 用 ( 無 須 裝 入 各 志 願 系 所 申 請 資 料 袋 中 ) 2.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 (1) 系 所 申 請 表 ( 各 校 存 查, 格 式 如 附 件 二 ) (2) 大 學 ( 研 究 所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大 學 ( 研 究 所 ) 歷 年 成 績 單 (4) 碩 士 論 文 ( 限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繳 交 ;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尚 未 完 成 論 文 口 試 者, 須 附 指 導 教 授 簽 認 可 如 期 完 成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等 ) (5) 申 請 系 所 另 行 規 定 應 繳 交 資 料 以 上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套, 繳 交 表 件 套 數 依 申 請 志 願 數 而 定 ( 即 每 申 請 1 個 系 所 需 準 備 1 套 資 料, 最 多 可 繳 交 3 套 ) 每 套 系 所 申 請 資 料 請 分 別 裝 入 大 型 信 封 (B4 大 小 為 佳 ), 並 填 妥 各 系 所 申 請 資 料 袋 封 面 後 ( 格 式 如 附 件 四 ), 將 其 黏 貼 於 各 大 型 信 封 上, 俾 憑 分 送 各 志 願 學 校 系 所 審 核 3.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後 之 證 件 影 本, 倘 需 再 複 印 使 用, 則 須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證 或 核 驗 並 加 蓋 與 正 本 相 符 戳 章 後, 始 具 效 力 4. 上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系 所 申 請 資 料 袋 內 裝 資 料 須 與 擬 申 請 系 所 規 定 相 符, 彌 封 前 務 請 仔 細 檢 查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填 寫 不 詳 盡 影 印 本 不 清 晰 未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簽 章 或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規 定 者, 不 再 通 知 補 正, 並 以 申 請 資 格 不 符 不 予 分 發, 申 請 人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如 發 現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四. 填 寫 申 請 表 及 選 填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人 如 無 法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申 請 表, 可 自 行 影 印 本 簡 章 附 件 一 二 格 式, 所 列 各 項 細 目 均 須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填 寫 姓 名 籍 貫 及 出 生 日 期 時, 須 注 意 與 居 留 證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一 致, 英 文 地 址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須 用 印 刷 體 填 寫 ( 二 ) 國 內 各 大 學 研 究 所 受 理 僑 生 申 請 之 學 校 及 系 組 招 生 規 定 應 繳 資 料 與 招 生 名 額 等 資 訊, 須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 網 址 : 查 閱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申 請 人 所 填 校 系 志 願 與 代 碼 應 與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所 列 一 致, 如 有 不 符, 逕 依 所 填 校 系 名 稱 辦 理 ( 三 ) 申 請 人 應 依 欲 就 讀 校 系 意 願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填 寫 至 多 3 個 校 系 志 願, 填 寫 超 過 3 個 志 願 者, 逕 依 所 填 寫 前 3 序 位 志 願 作 為 申 請 志 願,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填 寫 之 志 願 非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所 列 系 所, 該 志 願 不 予 採 認,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 四 ) 填 寫 申 請 表 校 系 志 願 欄 位 前 請 務 必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查 詢 各 校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相 關 資 料, 備 齊 各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後, 並 依 本 簡 章 第 貳 條 第 三 項 備 齊 應 繳 交 表 件 ( 包 含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 俾 便 分 轉 各 校 審 查 五. 向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繳 交 郵 電 費 每 名 最 多 以 美 金 20 元 為 限, 折 合 僑 居 地 貨 幣 繳 付,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得 酌 予 減 免, 惟 如 增 加 收 費, 應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同 意 上 述 收 費 限 作 申 請 表 件 寄 送 郵 電 費 用 途,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如 有 剩 餘,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應 將 餘 款 逕 繳 國 庫 六.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受 理 申 請 並 查 核 簽 註 後, 應 將 申 請 表 件 隨 時 寄 交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核 轉 僑 務 委 員 會 ; 最 後 一 批 申 請 表 件 應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起 3 個 工 作 天 內 寄 交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於 受 理 審 查 後, 應 於 5 個 工 作 天 內 以 航 空 掛 號 或 快 遞 寄 交 中 華 民 國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3 樓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處 收, 凡 逾 時 寄 出 或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能 申 請 延 繳 海 外 碩 博 -3-

4 參 分 發 原 則 一. 海 外 聯 招 會 依 據 申 請 人 所 填 校 系 志 願, 將 申 請 表 件 分 轉 各 校 進 行 審 查, 按 教 育 部 核 定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審 查 結 果 及 僑 生 選 填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各 校 系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僑 生 資 格 不 符 及 未 通 過 志 願 學 校 審 核 者 不 予 分 發 二.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暨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04 學 年 度 常 務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肆 公 告 錄 取 一. 海 外 聯 招 會 約 於 3 月 底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分 發 結 果 以 本 會 榜 單 公 告 為 主 請 至 本 會 網 頁 ( 查 榜 經 獲 錄 取 者 將 由 本 會 寄 發 分 發 通 知 書, 未 獲 錄 取 者 另 函 通 知 二. 如 經 分 發 錄 取 學 生 於 6 月 底 前 未 接 獲 分 發 通 知 書 者, 請 逕 洽 詢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補 發 ( 地 址 : 臺 灣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 電 話 : ; 傳 真 : ) 三. 如 對 本 項 招 生 作 業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西 元 2015 年 9 月 15 日 前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送 達 本 會, 由 本 會 依 簡 章 及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 必 要 時 得 會 請 有 關 單 位 提 出 說 明, 或 提 請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依 決 議 辦 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本 會 得 不 予 處 理 伍 入 學 暨 來 臺 相 關 規 定 一. 開 學 日 期 : 大 學 校 院 約 於 9 月 間 開 學, 詳 見 各 校 入 學 通 知 所 訂 日 期 凡 獲 分 發 之 學 生, 務 須 於 開 學 前 抵 臺, 並 持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及 分 發 通 知 書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凡 未 經 申 請 或 申 請 未 錄 取 之 學 生, 來 臺 後 概 不 輔 導 入 學 二. 業 經 核 准 分 發, 因 事 未 能 如 期 來 臺 入 學 者, 必 須 將 原 分 發 通 知 書 寄 至 駐 外 館 處 轉 寄 僑 務 委 員 會 逕 行 註 銷 如 欲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應 依 所 分 發 學 校 規 定 之 日 期 條 件 逕 向 錄 取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不 必 函 請 僑 務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或 海 外 聯 招 會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各 校 地 址 詳 如 附 錄 ; 凡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於 各 校 規 定 日 期 前, 憑 學 校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通 知 書, 申 辦 簽 證 來 臺 三. 來 臺 升 學 學 生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緬 甸 籍 須 超 過 2 年 以 上 )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依 順 序 詳 實 填 妥 各 欄 位 資 料 後 下 載 列 印 並 簽 名 ) 分 發 通 知 書 入 學 許 可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 持 緬 甸 護 照 請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 持 泰 國 護 照 僑 生 因 獲 錄 取 分 發 而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簽 證 及 入 境 我 國 機 場 港 口 時, 均 應 繳 驗 具 有 泰 國 公 民 權 之 證 明 緬 甸 籍 僑 生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除 繳 交 上 述 文 件 外, 另 須 繳 交 以 下 文 件 : 1. 僑 生 本 人 或 其 直 系 旁 系 血 親 ( 限 兄 弟 姊 妹 )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緬 甸 境 內 限 MYAWAD YOMA CB KANBAWZA 等 4 家 銀 行 之 一 出 具 之 財 力 證 明 ; 或 由 我 國 境 內 銀 行 開 具 並 經 認 證 之 新 台 幣 48 萬 以 上 之 財 力 證 明 非 本 人 之 財 力 證 明, 須 另 檢 附 財 力 擁 有 者 與 僑 生 之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 如 財 力 擁 有 者 之 緬 甸 身 分 證 出 生 證 明 戶 口 名 簿 原 件 正 本 ( 以 上 3 項 文 件 需 完 成 緬 甸 官 方 及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驗 證 ) 有 效 之 緬 甸 護 照 及 在 臺 外 僑 居 留 證 影 本 ; 如 持 有 我 國 教 育 部 提 供 之 獎 勵 海 外 優 秀 華 裔 學 生 回 國 就 讀 大 學 院 校 獎 學 金 之 獲 獎 證 明, 亦 得 以 取 代 財 力 證 明 文 件 2. 經 我 國 法 院 或 所 屬 民 間 公 證 人 認 證, 再 送 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或 外 交 部 中 部 南 部 海 外 碩 博 -4-

5 東 部 或 雲 嘉 南 辦 事 處 複 驗 之 在 臺 保 證 人 同 意 書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在 職 證 明 各 2 份 ; 每 位 保 證 人 僅 限 保 證 1 名 僑 生 3. 業 經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驗 證 之 申 請 人 緬 甸 護 照 及 身 分 證 驗 證 原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4. 申 請 人 父 母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份 緬 甸 籍 僑 生 申 請 文 件 驗 證 之 申 請 流 程 及 需 備 文 件 如 下 : 申 請 流 程 : 擬 申 請 驗 證 的 緬 甸 文 件 請 先 完 成 緬 甸 外 交 部 及 緬 甸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驗 證 ( 以 下 簡 稱 : 緬 甸 官 方 驗 證 ), 再 持 向 我 國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文 件 驗 證 申 請 需 備 文 件 : 1. 申 請 人 緬 甸 護 照 成 人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原 件 正 本 併 英 譯 文, 必 須 先 完 成 緬 甸 官 方 驗 證 ; 2. 未 滿 20 歲 者 ( 以 出 生 日 期 作 計 算 足 歲 ), 須 另 繳 交 父 親 及 母 親 共 同 簽 署 之 同 意 書, 毋 須 經 過 緬 甸 官 方 驗 證 ; 註 : 父 母 簽 名 必 須 與 身 分 證 背 面 之 簽 名 樣 式 相 符, 內 容 須 載 明 : 同 意 子 女 ( 中 英 文 姓 名 ) 向 中 華 民 國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辦 驗 證 文 件 以 供 申 請 赴 臺 簽 證 之 用 同 意 書 可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撰 寫, 不 拘 格 式 3. 緬 甸 財 力 證 明 ( 限 MYAWAD YOMA CB KANBAWZA 等 4 家 銀 行 ), 必 須 先 完 成 緬 甸 官 方 驗 證 ; 4. 緬 甸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先 完 成 緬 甸 官 方 驗 證 ; 5. 保 證 人 之 緬 甸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必 須 先 完 成 緬 甸 官 方 驗 證 ; 以 上 1 及 2 項 證 件 為 必 備 文 件 ;3 至 5 項 為 配 合 申 請 人 需 要 才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驗 證 送 交 申 請 案 時, 請 先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櫃 臺 索 取 文 件 證 明 申 請 表 並 填 妥 親 簽, 須 將 所 有 文 件 準 備 各 一 份 完 整 影 本 ( 二 )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 繳 交 正 面 彩 色 脫 帽 照 片 1 張,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照 片 規 格 相 同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6) 分 發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 國 外 )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遷 入 如 欲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者, 應 提 憑 最 近 一 期 之 房 屋 稅 單 房 屋 所 有 權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欲 遷 入 他 戶, 應 提 憑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及 原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最 近 2 年 內 拍 攝 之 符 合 規 格 相 片 1 張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可 至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 查 詢 ] 印 章 ( 或 簽 名 ), 至 原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並 同 時 請 領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陸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一. 在 學 生 活 費 學 雜 費 書 籍 費 服 裝 費 來 往 旅 費 均 係 自 費, 不 得 申 請 免 繳,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二. 海 外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在 臺 連 續 居 留 滿 6 個 月 或 其 曾 出 境 1 次 未 逾 30 日, 其 實 際 居 住 期 間 扣 除 出 境 日 數 後, 併 計 達 6 個 月 之 日 起,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至 應 繳 健 保 費 額 度 則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得 於 赴 臺 前 取 得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僑 團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海 外 碩 博 -5-

6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另 抵 臺 後 在 未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前, 得 依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作 業 規 定 參 加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保 費 自 行 負 擔 二 分 之 一,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二 分 之 一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二. 寒 暑 假 返 回 居 留 地 省 親, 每 年 以 申 請 一 次 為 原 則 上 課 期 間, 非 有 特 殊 事 故, 不 得 申 請 三.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四. 學 生 經 分 發 入 學, 因 志 趣 關 係 自 願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者, 應 自 行 報 名 參 加 志 願 就 讀 學 校 之 研 究 所 考 試 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五. 部 分 大 學 校 院 未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者, 須 自 行 租 賃 住 宿 六. 抵 臺 後 如 未 註 冊 入 學, 或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或 已 畢 業 者, 必 須 返 回 僑 居 地, 不 得 在 臺 申 請 改 換 其 他 事 由 之 簽 證 七.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規 定, 自 西 元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外 籍 人 士 等 申 請 來 臺 居 留 或 定 居 時, 不 分 性 別 均 須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等 相 關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八. 分 發 有 案 之 僑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院 )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九. 僑 生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其 延 期 居 留 之 注 意 事 項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僑 生 入 國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時, 無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入 學 通 知 書, 居 留 效 期 一 律 自 入 國 日 核 發 至 當 年 9 月 30 日,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二 ) 延 期 居 留 時,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居 留 效 期 自 當 年 10 月 1 日 延 期 至 翌 年 9 月 30 日 止,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三 ) 僑 生 畢 業 即 返 回 僑 ( 原 ) 居 地, 無 需 延 期 居 留 至 畢 業 當 年 9 月 30 日 者, 其 最 後 一 次 辦 理 延 期 居 留 時, 得 自 其 入 國 之 日 起 算, 按 已 繳 納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規 費 補 足 居 留 效 期 僑 生 如 為 具 有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之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件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曾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應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入 出 境 ; 其 持 外 國 護 照 入 境, 依 法 仍 應 徵 兵 處 理 者, 應 限 制 其 出 境 至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時 止 在 國 內 大 學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僑 生, 請 另 行 參 閱 本 會 國 內 大 學 畢 業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碩 博 士 班 簡 章 僑 生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非 法 打 工 或 從 事 與 簽 證 目 的 不 符 活 動 *****************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資 訊 ***************** 地 址 : 臺 灣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電 話 :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overseas@ncnu.edu.tw 網 址 : 海 外 碩 博 -6-

7 附 錄 104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學 校 通 訊 錄 編 號 學 校 名 稱 地 址 ( 含 郵 遞 區 號 )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臺 南 市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臺 中 市 南 區 國 光 路 250 號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1 段 162 號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志 學 村 大 學 路 2 段 1 號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新 竹 市 大 學 路 1001 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2 段 64 號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新 竹 市 光 復 路 2 段 101 號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大 路 300 號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大 學 路 168 號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18 號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北 寧 路 2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高 雄 大 學 路 700 號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苗 栗 市 南 勢 里 聯 大 二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1 段 1 號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樹 林 街 2 段 33 號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1 號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立 農 街 2 段 155 號 國 防 醫 學 院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161 號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金 門 縣 金 寧 鄉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2 段 369 號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臺 中 市 西 區 民 生 路 140 號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1 號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臺 中 市 雙 十 路 1 段 16 號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50 號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1 段 59 號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1 號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臺 南 市 官 田 區 大 崎 里 66 號 淡 江 大 學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岡 路 55 號 逢 甲 大 學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銘 傳 大 學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五 段 250 號 中 原 大 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北 路 200 號 東 海 大 學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1727 號 義 守 大 學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學 城 路 1 段 1 號 輔 仁 大 學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東 吳 大 學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臨 溪 路 70 號 實 踐 大 學 台 北 市 大 直 街 70 號 亞 洲 大 學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柳 豐 路 500 號 大 葉 大 學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學 府 路 168 號 長 榮 大 學 臺 南 市 歸 仁 區 長 大 路 1 號 靜 宜 大 學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台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世 新 大 學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一 段 17 巷 1 號 真 理 大 學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海 外 碩 博 -7-

8 附 錄 104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學 校 通 訊 錄 編 號 學 校 名 稱 地 址 ( 含 郵 遞 區 號 )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52 元 智 大 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壢 遠 東 路 135 號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南 勢 里 168 號 中 華 大 學 新 竹 市 東 香 里 6 鄰 五 福 路 二 段 707 號 長 庚 大 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59 號 開 南 大 學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開 南 路 1 號 佛 光 大 學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明 道 大 學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華 梵 大 學 新 北 市 石 碇 區 華 梵 路 1 號 玄 奘 大 學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玄 奘 路 48 號 南 華 大 學 嘉 義 縣 大 林 鎮 南 華 路 一 段 55 號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學 府 路 二 段 51 號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台 江 大 道 3 段 600 號 康 寧 大 學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五 段 188 號 大 同 大 學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三 段 40 號 法 鼓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法 鼓 文 理 學 院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西 湖 里 法 鼓 路 620 號 馬 偕 醫 學 院 新 北 市 三 芝 區 中 正 路 三 段 46 號 基 督 教 臺 灣 浸 會 神 學 院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394 巷 1 號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臺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1 段 110 號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臺 中 市 北 區 學 士 路 91 號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一 路 100 號 慈 濟 大 學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1 號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50 號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老 埤 村 學 府 路 1 號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415 號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基 隆 路 四 段 43 號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 號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三 段 一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坪 林 里 中 山 路 二 段 57 號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臺 中 市 北 區 三 民 路 三 段 129 號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1 號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六 合 路 300 號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海 專 路 142 號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明 德 路 365 號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內 湖 路 二 段 177 號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尚 頂 里 南 台 街 1 號 嘉 藥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台 南 市 仁 德 區 二 仁 路 一 段 60 號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新 二 村 維 新 路 20 號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永 芳 里 進 學 路 151 號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台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環 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嘉 東 里 鎮 南 路 1221 號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臺 灣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北 深 路 三 段 152 號 中 華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研 究 院 路 三 段 245 號 台 南 家 專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中 正 路 529 號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復 興 路 336 號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市 路 竹 中 山 路 1821 號 萬 能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萬 能 路 1 號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健 行 路 229 號 海 外 碩 博 -8-

9 附 錄 104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學 校 通 訊 錄 編 號 學 校 名 稱 地 址 ( 含 郵 遞 區 號 ) 網 址 電 話 傳 真 103 城 市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學 園 路 2 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琉 球 里 至 學 路 288 號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廣 亞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市 台 灣 大 道 6 段 1018 號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三 段 56 號 醒 吾 科 技 大 學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粉 寮 路 一 段 101 號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淡 金 路 四 段 499 號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台 南 市 永 康 區 崑 大 路 195 號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安 忠 路 99 號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台 南 縣 仁 德 鄉 文 華 一 街 89 號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廍 子 路 666 號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40 號 光 宇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市 香 山 元 培 街 306 號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桃 園 創 新 科 技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414 號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介 壽 北 路 1 號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青 雲 路 380 巷 1 號 大 華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大 華 路 1 號 文 藻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華 夏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萬 壽 路 一 段 300 號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樹 人 街 1 號 中 州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山 腳 路 三 段 2 巷 6 號 南 榮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台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基 隆 市 義 七 路 40 號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豐 山 村 中 興 街 268 號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四 川 路 二 段 58 號 美 和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美 和 村 屏 光 路 23 號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黎 明 里 泰 林 路 3 段 22 號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濱 海 路 三 段 150 號 亞 太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學 院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珊 瑚 里 學 府 路 110 號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一 段 56 號 修 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工 業 路 11 號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嘉 義 市 東 區 彌 陀 路 253 號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880 號 東 方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高 雄 市 湖 內 區 東 方 路 110 號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84 號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海 外 碩 博 -9-

10 裝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3 份 ( 網 址 : 地 區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附 件 一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聯 招 會 及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存 查 ) 僑 生 編 號 : (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編 製, 申 請 人 勿 填 ) 訂 線 申 請 人 資 料 家 長 資 料 在 臺 監 護 人 或 親 友 最 高 學 歷 姓 名 國 籍 中 文 年 齡 性 別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僑 居 地 2015 年 6 月 底 前 通 訊 地 址 父 母 姓 名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國 別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日 期 祖 籍 : 省 縣 ( 市 ) 於 西 元 年 由 經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出 生 地 聯 絡 電 話 ( 括 弧 內 請 填 國 碼 區 域 碼 ) 西 元 西 元 年 月 日 ( 存 歿 ) 年 月 日 ( 存 歿 ) 姓 名 稱 謂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畢 業 學 校 在 校 期 間 自 西 元 年 月 日 至 西 元 年 月 日 主 修 系 組 輔 系 ( 雙 主 修 ) 手 機 :( ) 市 話 :( - ) 自 行 貼 妥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籍 貫 省 縣 ( 市 ) 籍 貫 省 縣 ( 市 )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或 需 特 殊 照 護 或 特 殊 教 育 者 : 否 是 ( 說 明 : ) 校 系 志 願 注 意 事 項 繳 交 表 件 受 理 單 位 審 查 意 見 分 發 決 議 志 願 序 校 系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名 稱 組 別 ( 無 者 免 填 ) 一 二 三 凡 報 名 本 項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將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受 委 託 報 名 單 位 分 發 學 校 及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 (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一 式 3 份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本 人 已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申 請 來 臺 深 造, 願 請 1 份 學 歷 證 件 ( 含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 或 在 學 證 明 ) 影 本 及 歷 意 遵 守 政 府 法 令 及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勾 年 成 績 單 ) 各 1 份, 並 依 序 裝 訂 申 請 人 : ( 簽 章 ) 選 送 各 志 願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共 計 繳 交 套 ( 即 申 請 校 系 志 ) 願 數 為 個 ) 2014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業 依 簡 章 規 定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請 勾 選 ): ( 一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 申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請 切 結 書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需 驗 印 ) 人 勿 歷 年 成 績 單 ( 需 驗 印 ) 填 二 送 各 志 願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 ) 申 請 人 實 際 繳 交 套, 與 所 填 校 系 志 願 數 相 符 三 以 上 申 請 人 所 填 資 料 經 查 證 屬 實 分 發 日 期 文 號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簽 章 欄 駐 外 館 處 簽 章 欄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海 外 碩 博 - 附 件 一

11 請 至 海 外 聯 招 會 網 站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 網 址 : 附 件 二 地 區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系 所 申 請 表 ( 西 元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各 校 存 查 ) 申 請 校 系 校 系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所 名 稱 組 別 名 稱 ( 無 者 免 填 ) 申 姓 名 中 文 年 齡 性 別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請 人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國 別 : 僑 居 地 自 行 貼 妥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資 其 他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出 生 地 料 2015 年 6 月 底 前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括 弧 內 請 填 國 碼 區 域 碼 ) 手 機 :( ) 市 話 :( - )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或 需 特 殊 照 護 或 特 殊 教 育 者 : 否 家 長 資 料 在 臺 監 護 人 或 親 友 父 母 姓 名 姓 名 姓 名 稱 謂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是 ( 說 明 :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主 修 系 組 在 校 期 間 自 西 元 年 月 日 至 西 元 年 月 日 輔 系 ( 雙 主 修 ) 以 上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均 正 確 無 誤 如 有 隱 瞞 不 實 或 不 符 規 定 者, 本 人 願 依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申 請 人 : ( 簽 章 ) 2014 年 月 日 海 外 碩 博 - 附 件 二

12 附 件 三 切 結 書 申 請 人 ( 姓 名 ) 為 ( 國 別 ) 之 僑 生 申 請 104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5 年 ) 來 臺 就 讀 大 學 研 究 所 事 宜,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5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會 撤 銷 原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此 致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住 址 : 電 話 : 西 元 2014 年 月 日 ( 本 人 已 確 實 瞭 解 切 結 書 所 提 及 之 內 容 ) 海 外 碩 博 - 附 件 三

13 附 件 四 系 所 申 請 資 料 袋 封 面 ( 西 元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 請 將 本 表 黏 貼 於 各 申 請 系 所 資 料 袋 外 ) 僑 生 編 號 : (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編 製, 申 請 人 勿 填 ) 申 請 人 請 填 寫 本 欄 資 料 申 請 人 姓 名 僑 居 地 校 系 代 碼 申 請 校 名 申 請 系 所 ( 組 別 ) 申 請 類 別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請 依 申 請 類 別 勾 選 ) 本 系 所 申 請 資 料 袋 內 檢 附 之 備 審 資 料 如 下 ( 請 勾 選 ): 勾 選 欄 資 料 順 序 1 系 所 申 請 表 系 所 審 查 資 料 名 稱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需 驗 印 ) 3 歷 年 成 績 單 ( 需 驗 印 ) 4 碩 士 論 文 ( 限 申 請 博 士 班 者 繳 交 ) 申 請 系 所 另 行 規 定 應 繳 交 資 料 ( 務 請 查 閱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就 讀 碩 博 士 班 校 系 分 則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備 齊 系 所 另 行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並 將 備 審 資 料 名 稱 填 入 以 下 空 格 ) 請 自 行 填 寫 應 繳 交 資 料 名 稱 請 自 行 填 寫 應 繳 交 資 料 名 稱 請 自 行 填 寫 應 繳 交 資 料 名 稱 請 自 行 填 寫 應 繳 交 資 料 名 稱 所 繳 資 料 請 詳 細 檢 查, 如 有 缺 漏, 其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海 外 碩 博 - 附 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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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立 法 會 CB(2)2292/04-05(01) 號 文 件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撮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 香 港 律 師 會 用 箋 ) 民 政 事 務 局 許 鄔 芸 芸 女 士 : 閣 下 2005 年 7 月 5 日 來 函 收 悉 2005 年 收 入 ( 取 消 遺 產 稅 ) 條 例 草 案 律 師 會 遺 產 事 務 委 員 會 研 究 了 政 府 當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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