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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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CB(1)279/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作 關 係 在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下 保 留 1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目 的 我 們 建 議 把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下 的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職 位 由 編 外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以 持 續 支 援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推 動 和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作 關 係, 以 及 深 化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有 關 建 議 徵 求 委 員 的 意 見 背 景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致 力 推 動 香 港 與 內 地 澳 門 以 及 台 灣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並 在 這 方 面 擔 當 統 籌 協 調 和 推 動 的 角 色 就 內 地 事 務 而 言,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當 局 的 主 要 聯 絡 點, 並 通 過 其 轄 下 的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與 中 央 和 省 市 政 府 的 聯 繫 和 溝 通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省 市 的 經 貿 關 係 和 多 方 面 的 交 流 合 作 支 援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企 業, 以 及 推 廣 香 港 等 保 留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需 要 3.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推 展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自 2013 年 以 來 更 推 出 一 系 列 措 施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合 作 關 係, 包 括 提 升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和 加 強 網 絡, 以 做 好 政 府 對 政 府 (G2G) 工 作, 為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企 提 供 更 好 的 支 援 服 務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三 個 五 年 規 劃 的 建 議 ( 中 央 十 三 五 規 劃 建 議 ) 於 今 年 11 月 公 布, 當 中 提 出 發 揮 港 澳 獨 特 優 勢, 提 升 港 澳 在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和 對 外 開 放 中 的 地 位 和 功 能, 支 持 香 港 鞏 固 國 際 金 融 航 運 貿 1
2 易 三 大 中 心 地 位, 參 與 國 家 雙 向 開 放 及 一 帶 一 路 1 建 設 4.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是 在 2013 年 6 月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開 設 的 編 外 職 位, 為 期 3 年, 主 要 負 責 開 拓 和 深 化 與 內 地 相 關 省 市 的 區 域 合 作 該 職 位 將 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 屆 滿 為 協 助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企 更 好 地 把 握 國 家 發 展 的 新 機 遇,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持 續 做 好 G2G 工 作, 強 化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服 務 和 網 絡 及 深 化 不 同 範 疇 的 區 域 合 作 我 們 審 慎 檢 討 了 上 述 職 位 所 擔 當 職 務 的 持 續 需 要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負 責 內 地 事 務 的 組 織 架 構 和 人 手 編 配, 以 及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能 和 分 工 我 們 建 議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將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職 位 由 編 外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該 職 位 的 建 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一, 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現 時 的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二 下 文 會 闡 述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具 體 工 作 提 升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5.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統 籌 落 實 有 關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職 能 的 政 策 措 施, 一 方 面 加 強 聯 繫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商,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深 化 G2G 工 作, 搭 建 有 效 的 政 府 溝 通 平 台, 為 港 人 港 商 在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協 助 具 體 來 說,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在 以 下 五 方 面 加 強 服 務 : 加 強 收 集 和 發 放 有 用 的 生 活 經 貿 和 就 業 資 訊 ; 擴 大 全 國 性 政 策 調 研 ; 積 極 通 過 政 府 平 台 協 助 在 內 地 港 商 ; 籌 辦 大 型 推 廣 和 宣 傳 活 動 ; 及 提 供 更 好 的 支 援 服 務 予 內 地 遇 事 港 人 這 些 工 作 的 進 展 載 於 附 件 三 1 中 央 政 府 在 今 年 3 月 發 布 了 推 動 共 建 絲 綢 之 路 經 濟 帶 和 21 世 紀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的 願 景 與 行 動 文 件 這 個 統 稱 為 一 帶 一 路 的 倡 議, 旨 在 加 強 沿 線 六 十 多 個 國 家 在 政 經 和 人 文 領 域 的 合 作, 強 調 和 平 及 共 同 發 展, 尋 求 各 國 在 政 策 基 礎 設 施 貿 易 資 金 和 民 心 五 個 方 面 的 互 聯 互 通, 為 區 內 以 至 全 球 的 經 濟 發 展 開 發 新 動 力 2
3 6. 隨 着 內 地 和 香 港 關 係 日 益 緊 密, 陸 續 有 更 多 港 人 前 往 內 地 和 在 內 地 居 留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未 來 會 統 籌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持 續 做 好 支 援 在 內 地 港 人 港 企 的 工 作 為 此,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擬 訂 具 體 落 實 計 劃 制 訂 工 作 指 標 和 指 引 監 督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各 項 工 作 的 進 展 和 成 效, 以 及 不 時 檢 討 和 優 化 有 關 工 作 加 強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網 絡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在 武 漢 設 立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則 宣 布 在 內 地 增 設 更 多 聯 絡 處, 達 致 每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下 各 輻 射 一 至 兩 個 聯 絡 處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落 實 這 些 政 策 措 施, 在 他 的 統 籌 和 推 動 下,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武 漢 辦 ) 於 2014 年 4 月 成 立, 使 特 區 政 府 在 內 地 的 辦 事 處 網 絡 有 較 全 面 的 佈 局, 分 別 有 東 部 的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滬 辦 ) 南 部 的 駐 廣 東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粵 辦 ) 西 部 的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成 都 辦 ) 北 部 的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此 外, 駐 京 辦 下 的 遼 寧 聯 絡 處 以 及 駐 滬 辦 下 的 山 東 聯 絡 處, 亦 分 別 於 2014 年 12 月 及 2015 年 4 月 成 立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在 駐 武 漢 辦 運 作 成 熟 後, 將 在 中 部 地 區 設 立 一 個 聯 絡 處 目 前,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正 推 展 相 關 工 作, 包 括 對 相 關 中 部 省 份 的 發 展 情 況 進 行 研 究, 並 前 往 主 要 城 市 進 行 實 地 考 察, 以 協 助 選 定 聯 絡 處 的 選 點 他 亦 會 與 中 央 政 府 和 相 關 省 市 政 府 聯 繫, 以 及 處 理 人 手 和 資 源 申 請, 並 監 督 有 關 物 色 和 設 立 聯 絡 處 辦 公 室 地 點 由 香 港 調 派 人 員 到 當 地 出 任 相 關 職 位 和 招 聘 當 地 員 工 的 工 作, 確 保 有 關 聯 絡 處 適 時 投 入 服 務 3
4 9. 國 家 正 積 極 推 進 三 個 支 撐 帶 ( 即 絲 綢 之 路 經 濟 帶 和 21 世 紀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 一 帶 一 路 ) 建 設 京 津 冀 協 同 發 展 2 和 長 江 經 濟 帶 3 ) 的 建 設, 將 改 變 目 前 內 地 經 濟 發 展 的 格 局, 呈 現 新 的 增 長 點 為 協 助 港 人 港 企 更 好 把 握 國 家 拓 展 區 域 發 展 的 機 遇,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協 助 全 面 檢 視 特 區 政 府 在 內 地 的 佈 點, 以 研 究 進 一 步 完 善 網 絡 在 過 程 中, 他 會 審 視 內 地 省 市 和 經 濟 區 的 發 展 形 勢 與 香 港 之 間 的 經 貿 關 係 及 優 勢 互 補 空 間 當 地 港 人 港 商 情 況 等 一 系 列 因 素 區 域 合 作 10.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加 強 香 港 與 內 地 不 同 省 市 ( 廣 東 省 及 福 建 省 除 外 4 ) 的 區 域 合 作, 主 要 包 括 與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上 海 市 以 及 北 京 市 的 合 作 具 體 而 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統 籌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擬 定 合 作 計 劃 監 督 各 領 域 的 合 作 進 展 與 有 關 省 市 官 員 不 時 進 行 工 作 會 議 探 索 下 階 段 合 作 方 向, 以 及 總 攬 特 區 高 層 官 員 參 與 各 項 區 域 合 作 活 動 的 安 排, 例 如 策 劃 和 執 行 高 層 會 議 和 互 訪 的 行 程 安 排 協 調 宣 傳 活 動, 以 及 撰 寫 會 議 文 件 等 11. 下 文 將 簡 介 香 港 特 區 與 主 要 省 市 的 合 作 進 展 和 未 來 合 作 方 向 2 京 津 冀 協 同 發 展 是 透 過 調 整 優 化 京 畿 地 區 ( 包 括 北 京 天 津 及 河 北 省 ) 的 經 濟 結 構 和 空 間 結 構, 推 進 產 業 升 級 轉 移, 打 造 現 代 化 新 型 首 都 圈, 至 2030 年 形 成 京 津 冀 優 勢 互 補 互 利 共 贏 的 協 同 發 展 新 格 局, 以 打 造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新 的 支 撐 帶 3 長 江 經 濟 帶 橫 跨 國 家 東 中 西 三 大 區 域, 覆 蓋 9 省 2 市, 人 口 和 生 產 總 值 均 超 過 全 國 四 成 國 家 透 過 推 動 長 江 經 濟 帶 發 展, 形 成 上 中 下 游 優 勢 互 補 協 作 互 動 格 局, 以 縮 小 東 中 西 部 地 區 發 展 差 距 4 加 強 香 港 與 廣 東 省 及 福 建 省 的 區 域 合 作, 分 別 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內 的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及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 的 其 中 一 項 職 責 4
5 與 泛 珠 省 區 的 合 作 12.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和 發 展 論 壇 ( 泛 珠 論 壇 ) 是 重 要 的 5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涵 蓋 內 地 9 個 省 區 以 及 香 港 和 澳 門 兩 特 區, 人 口 和 生 產 總 值 均 佔 內 地 近 三 分 之 一 泛 珠 9+2 的 合 作 包 括 基 建 商 貿 金 融 旅 遊 高 新 科 技 環 保 等 多 個 領 域 行 政 長 官 多 年 來 都 有 率 領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和 經 貿 代 表 團 參 與 泛 珠 論 壇, 為 香 港 各 行 各 業 開 拓 商 機 年, 香 港 聯 同 廣 東 省 和 澳 門 特 區 共 同 承 辦 第 十 屆 泛 珠 論 壇 香 港 為 是 次 論 壇 增 設 商 貿 配 對 交 流 午 宴 和 經 貿 論 壇, 促 進 港 商 與 泛 珠 企 業 直 接 交 流 這 兩 項 活 動 分 別 有 超 過 400 人 出 席, 有 助 發 揮 香 港 作 為 泛 珠 區 域 超 級 連 繫 人 的 角 色 另 外, 香 港 亦 舉 辦 城 鎮 化 發 展 專 題 磋 商 會, 讓 約 150 名 香 港 企 業 和 專 業 人 士 與 泛 珠 省 區 代 表, 就 城 市 規 劃 管 理 和 建 設 等 事 宜 分 享 經 驗 14. 上 月 公 布 的 中 央 十 三 五 規 劃 建 議 強 調 要 深 化 內 地 和 港 澳 的 合 作 發 展, 加 大 對 港 澳 的 開 放 力 度, 並 首 次 提 及 深 化 泛 珠 三 角 等 區 域 合 作 泛 珠 9+2 省 區 發 展 情 況 各 異, 既 有 站 在 改 革 開 放 前 沿 的 東 部 沿 海 省 區, 亦 有 資 源 豐 富 和 具 成 本 優 勢 的 中 西 部 省 區, 是 極 具 潛 力 的 腹 地 和 市 場 善 用 這 些 省 區 的 特 點 加 強 合 作, 可 為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帶 來 新 機 遇 15. 為 配 合 泛 珠 區 域 在 新 時 期 深 化 合 作, 由 2015 年 開 始, 泛 珠 論 壇 的 主 要 活 動 ( 包 括 經 貿 洽 談 會 高 層 論 壇 及 行 政 首 長 聯 席 會 議 ), 會 由 以 往 一 年 一 次 改 為 兩 年 內 舉 行 三 次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將 統 籌 和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推 展 與 泛 珠 省 區 的 合 作, 利 用 一 國 和 兩 制 的 獨 特 優 勢 以 及 香 港 與 國 際 廣 泛 而 緊 密 的 聯 繫, 促 進 區 域 發 展 ( 例 如 在 現 代 服 務 業 和 企 業 走 出 去 方 面 ), 為 香 港 業 界 開 拓 商 機 5 包 括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廣 東 廣 西 海 南 四 川 貴 州 和 雲 南 5
6 與 上 海 市 和 北 京 市 的 合 作 16. 由 行 政 長 官 與 上 海 市 市 長 共 同 主 持 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第 三 次 會 議 於 今 年 4 月 召 開 兩 地 就 10 個 範 疇 共 27 項 合 作 措 施 達 成 共 識, 其 中 新 增 的 範 疇 包 括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區 合 作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及 城 市 管 理 等 兩 地 亦 在 會 上 簽 署 3 份 有 關 金 融 商 務 及 公 務 員 交 流 的 合 作 協 議 另 一 方 面, 行 政 長 官 和 北 京 市 代 市 長 在 2012 年 11 月 會 面, 並 見 證 3 份 合 作 協 議 的 簽 署, 包 括 文 化 食 品 安 全 和 醫 院 管 理 方 面, 其 後 雙 方 舉 行 多 次 會 面 以 推 動 兩 地 加 強 合 作 除 了 監 督 這 些 合 作 協 議 的 實 施 外,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協 助 統 籌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制 訂 滬 港 和 京 港 的 合 作 方 向 和 計 劃 與 其 他 省 市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17.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亦 負 責 統 籌 和 監 督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與 其 服 務 範 圍 內 一 些 重 點 省 市 在 個 別 具 潛 力 範 疇 的 合 作 舉 例 而 言, 駐 粵 辦 推 動 香 港 和 廣 西 在 旅 遊 加 工 貿 易 及 建 築 專 業 服 務 業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另 外, 駐 成 都 辦 於 今 年 9 月 在 陝 西 省 西 安 市 與 陝 西 省 商 務 廳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等 單 位 聯 合 舉 辦 西 安 香 港 節 2015, 促 進 兩 地 在 葡 萄 酒 貿 易 創 意 産 業 及 音 樂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隨 着 國 家 拓 展 區 域 發 展 培 養 經 濟 發 展 新 動 力,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聯 同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探 討 與 不 同 省 市 的 合 作 空 間, 並 共 同 制 訂 工 作 計 劃, 積 極 推 展 具 體 合 作 項 目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案 18. 我 們 已 仔 細 考 慮 可 否 重 新 調 配 現 有 人 手 以 提 供 所 需 支 援 不 過,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內 除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外, 現 有 8 名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常 額 人 員 ( 不 包 括 現 時 調 派 到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 本 身 的 工 作 均 已 十 分 繁 重, 要 在 不 影 響 他 們 執 行 現 有 職 務 的 情 況 下, 安 排 任 何 一 人 兼 顧 或 分 擔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工 作, 在 運 作 上 並 不 可 行 這 些 人 員 現 時 的 職 務 6
7 載 於 附 件 四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19. 為 支 援 上 述 首 長 級 職 位 的 建 議, 我 們 將 開 設 2 個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常 額 職 位, 包 括 1 個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和 1 個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對 財 政 影 響 20. 按 薪 級 中 點 計 算, 擬 設 的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每 年 所 需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1,973,400 元 ; 涉 及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及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2,780,000 元 為 支 援 上 述 首 長 級 職 位 而 開 設 的 2 個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職 位 所 涉 及 的 年 薪 開 支 總 額 和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分 別 為 634,380 元 及 921,000 元 21. 我 們 會 在 年 度 及 其 後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內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以 支 付 本 建 議 的 有 關 開 支 徵 詢 意 見 22. 請 委 員 就 本 文 第 4 段 關 於 在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增 設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的 建 議 提 供 意 見 視 乎 委 員 的 意 見, 我 們 計 劃 在 2016 年 2 月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提 交 本 建 議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2015 年 12 月 7
8 附 件 一 職 責 說 明 職 位 名 稱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職 級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主 要 職 責 : 1. 制 訂 策 略 和 計 劃, 落 實 關 於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職 能 的 政 策 措 施, 以 更 好 地 支 援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商, 包 括 制 訂 工 作 年 度 指 標 和 指 引 監 督 各 項 工 作 的 進 展 和 成 效, 以 及 不 時 檢 討 和 優 化 有 關 工 作 2. 制 訂 策 略 和 計 劃, 落 實 關 於 加 強 駐 內 地 聯 絡 處 網 絡 的 政 策 措 施, 包 括 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研 究 聯 絡 處 選 點 與 相 關 省 巿 政 府 聯 繫 處 理 相 關 的 行 政 工 作 ( 如 人 手 和 資 源 申 請 及 調 配 安 排 辦 公 室 地 點 等 ) 3. 制 訂 策 略 和 計 劃, 統 籌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以 促 進 特 區 與 內 地 中 央 及 省 市 政 府 的 區 域 合 作, 並 加 強 政 府 對 政 府 的 工 作, 推 動 多 方 面 合 作 4. 就 香 港 特 區 參 與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統 籌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跟 進 各 範 疇 的 合 作 項 目, 為 參 與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相 關 的 會 議 提 供 支 援 5. 就 香 港 與 上 海 市 和 北 京 市 分 別 在 滬 港 合 作 會 議 和 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下 的 區 域 合 作, 統 籌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跟 進 各 範 疇 的 合 作 項 目, 為 召 開 有 關 合 作 會 議 提 供 支 援 6. 支 援 香 港 與 內 地 其 他 省 市 的 區 域 合 作 活 動, 包 括 籌 辦 和 參 與 高 層 會 議 互 訪 研 討 會 及 論 壇 等 1
9 7. 統 籌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與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以 及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的 合 作 8. 處 理 在 內 地 港 人 求 助 個 案 的 跟 進 工 作 2
10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架 構 圖 (2015 年 12 月 ) 附 件 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首 長 級 甲 一 級 政 務 官 ) (D8)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D4)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D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D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治 助 理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4)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7)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圖 例 2013 年 7 月 開 設, 至 2016 年 6 月 底 屆 滿 的 有 時 限 編 外 職 位 本 文 件 建 議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D8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8 點 D6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6 點 D4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4 點 D3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D2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1 備 註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轄 下 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即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粵 辦 )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滬 辦 )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成 都 辦 ) 和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武 漢 辦 ) 並 沒 有 在 上 圖 顯 示 五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首 長 級 官 員 編 制 如 下 駐 京 辦 : 駐 京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甲 級 政 務 官 )(D6) 駐 京 辦 副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 (D4) 駐 京 辦 助 理 主 任 政 務 官 ) (D2) 駐 粵 辦 : 駐 粵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D3) 駐 滬 辦 : 駐 滬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D3) 駐 成 都 辦 : 駐 成 都 辦 主 任 政 務 官 ) (D2) 駐 武 漢 辦 : 駐 武 漢 辦 主 任 政 務 官 ) (D2) 此 外, 在 設 於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主 任 為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D3)
11 附 件 三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服 務 港 人 港 企 的 工 作 進 展 ( 一 ) 加 強 收 集 和 發 放 有 用 的 生 活 經 貿 和 就 業 資 訊 為 協 助 港 人 適 應 內 地 生 活,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均 收 集 在 當 地 生 活 的 實 用 資 訊, 如 醫 療 升 學 法 律 服 務 等, 並 編 製 香 港 人 內 地 生 活 小 百 科 ( 小 百 科 ) 發 放 相 關 資 訊 目 前,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已 出 版 了 北 京 天 津 瀋 陽 廣 東 上 海 成 都 重 慶 西 安 杭 州 貴 陽 和 武 漢 的 小 百 科, 並 已 把 小 百 科 上 載 至 辦 事 處 的 網 頁 駐 京 辦 亦 不 時 在 網 頁 發 放 內 地 生 活 資 訊, 例 如 交 通 政 策 室 內 禁 煙 措 施 私 人 車 輛 保 險 法 規 等 2. 此 外,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收 集 和 發 放 省 市 重 大 發 展 和 招 商 項 目 的 資 訊, 例 如 定 期 出 版 內 地 經 貿 政 策 及 法 規 通 訊 和 內 地 招 商 投 資 及 經 貿 活 動 通 訊 在 2014/15 年 度,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共 出 版 了 超 過 170 份 定 期 通 訊 3.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不 時 聯 同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 包 括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 貿 發 局 ) 和 當 地 香 港 商 會 等 ), 就 港 商 關 注 的 事 宜 舉 辦 座 談 會, 安 排 當 地 官 員 或 專 家 作 介 紹, 在 2014/15 年 度 舉 辦 的 座 談 會 超 過 20 場, 涵 蓋 法 律 仲 裁 稅 務 海 關 勞 務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自 貿 區 政 策 滬 港 通 等 範 疇 4. 很 多 在 內 地 求 學 的 香 港 青 少 年, 都 希 望 了 解 更 多 升 學 和 就 業 資 訊, 為 未 來 事 業 發 展 打 好 基 礎 為 此,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積 極 推 動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和 內 地 企 業 為 當 地 的 香 港 學 生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自 2014 年 至 今 已 向 在 北 京 廣 州 深 圳 福 建 廈 門 成 都 重 慶 及 西 安 的 香 港 學 生 發 放 超 過 300 個 實 習 機 會 的 資 訊, 涵 蓋 不 同 行 業, 包 括 金 融 地 產 及 物 業 管 理 廣 告 法 律 服 務 資 訊 科 技 餐 飲 服 裝 教 育 酒 店 服 務 及 能 源 業 等 等 1
12 5. 同 時,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應 當 地 學 生 的 關 注 舉 辦 專 題 活 動 舉 例 而 言, 駐 粵 辦 於 2014 年 5 月 舉 辦 在 深 香 港 學 生 創 業 就 業 交 流 會, 約 70 多 位 學 生 出 席 駐 滬 辦 於 2014 年 9 月 舉 辦 香 港 高 等 院 校 招 生 說 明 會, 超 過 100 名 在 滬 學 生 及 家 長 參 加 駐 滬 辦 亦 於 2015 年 3 月 為 在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及 江 蘇 省 就 讀 大 學 的 香 港 學 生 舉 辦 求 職 創 業 研 討 會, 安 排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家 和 港 商 與 學 生 分 享 面 試 技 巧 以 及 創 業 經 驗, 出 席 的 學 生 超 過 110 人 次 其 他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亦 不 時 為 當 地 學 生 舉 行 座 談 會, 交 流 學 習 和 就 業 資 訊 ( 二 ) 擴 大 全 國 性 政 策 調 研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要 分 析 全 國 性 政 策 為 港 人 港 商 帶 來 的 機 遇 和 影 響 為 此, 駐 京 辦 對 一 些 與 香 港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的 全 國 性 政 策 進 行 調 研 駐 京 辦 委 聘 了 專 家, 就 港 人 港 商 關 注 的 全 國 性 政 策 課 題, 如 稅 務 勞 務 知 識 產 權 和 人 力 資 源 等 提 供 研 究 服 務, 並 將 有 關 分 析 編 制 成 專 題 通 訊, 透 過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貿 發 局 向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港 商 商 會 發 放 在 2014/15 年 度,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共 發 放 超 過 20 份 專 題 通 訊 予 約 300 個 商 會 7.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亦 於 他 們 所 在 的 城 市 舉 辦 研 討 會, 安 排 負 責 調 研 的 專 家 講 解 其 分 析, 並 即 場 解 答 港 人 港 商 的 問 題 在 2014/15 年 度,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舉 辦 共 十 多 場 研 討 會 ( 三 ) 積 極 通 過 政 府 平 台 協 助 在 內 地 港 商 8.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不 時 約 見 當 地 港 商, 了 解 他 們 的 經 營 情 況, 有 需 要 時 更 為 港 商 爭 取 權 益, 直 接 向 當 地 政 府 單 位 反 映 他 們 的 意 見 和 訴 求 舉 例 來 說, 因 應 業 界 對 廣 東 省 企 業 集 體 合 同 條 例 ( 集 體 合 同 條 例 ) 的 修 訂 和 廣 東 省 工 會 經 費 收 繳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工 會 經 費 暫 行 辦 法 ) 的 關 注, 駐 粵 2
13 1 辦 多 次 安 排 香 港 主 要 商 會 6 與 廣 東 省 相 關 單 位 會 面 並 直 接 反 映 意 見, 同 時 轉 達 業 界 的 書 面 意 見 最 終 業 界 就 集 體 合 同 條 例 的 部 分 意 見 獲 得 接 納, 並 獲 反 映 在 2014 年 9 月 公 布 的 集 體 合 同 條 例 修 訂 草 案 9. 此 外, 駐 京 辦 應 瀋 陽 與 哈 爾 濱 等 地 港 商 的 建 議, 協 助 他 們 與 有 關 當 局 探 討 在 這 些 城 市 設 立 港 商 商 會 在 駐 京 辦 的 27 推 動 下, 中 國 香 港 ( 地 區 ) 商 會 成 功 於 2014 年 在 瀋 陽 和 黑 龍 江 設 立 分 會, 有 助 凝 聚 當 地 港 商 10. 同 時, 駐 粵 辦 牽 頭 與 貿 發 局 及 中 國 香 港 ( 地 區 ) 商 會 廣 東 合 作 匯 編 在 粵 香 港 服 務 企 業 名 冊 ( 名 冊 ), 以 助 建 立 和 推 廣 港 商 資 料 庫 該 名 冊 的 第 一 版 ( 涵 蓋 在 廣 州 和 深 圳 的 香 港 服 務 企 業 ) 於 2014 年 8 月 發 布, 吸 引 了 廣 東 政 府 機 構 業 界 和 媒 體 注 意, 前 海 管 理 局 亦 在 其 網 站 上 為 名 冊 加 入 連 結 名 冊 的 第 二 版 於 2015 年 9 月 出 版, 載 有 超 過 720 家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香 港 服 務 業 企 業 資 料 ( 四 ) 大 型 推 廣 和 宣 傳 11.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以 不 同 渠 道 在 內 地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亦 致 力 舉 辦 推 廣 活 動, 協 助 在 內 地 的 港 商 升 級 轉 型 開 拓 內 銷 例 如,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於 過 去 兩 年 與 貿 發 局 和 商 會 等 機 構 合 作, 分 別 在 廈 門 重 慶 及 哈 爾 濱 舉 辦 香 港 週 活 動, 以 推 廣 香 港 產 品 和 服 務, 協 助 港 商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駐 京 辦 及 駐 成 都 辦 亦 已 於 今 年 分 別 在 天 津 及 西 安 舉 辦 香 港 週 活 動 12. 另 外,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與 貿 發 局 和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1 2 相 關 商 會 包 括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香 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等 等 中 國 香 港 ( 地 區 ) 商 會 是 經 國 家 當 時 的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批 准 ( 現 為 商 務 部 ), 在 民 政 部 登 記 註 冊, 於 1993 年 4 月 21 日 在 北 京 正 式 成 立, 目 前 於 上 海 廣 東 天 津 青 島 武 漢 成 都 杭 州 瀋 陽 及 哈 爾 濱 設 有 分 會 3
14 局 ( 旅 發 局 ) 在 內 地 的 辦 事 處 的 合 作, 務 求 在 推 廣 香 港 優 勢 時 發 揮 協 同 效 應 在 2014/15 年 度,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與 貿 發 局 及 / 或 旅 發 局 合 辦 共 約 30 場 推 廣 活 動 13.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均 與 當 地 媒 體 合 作 製 作 節 目, 以 增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社 會 的 互 相 了 解 和 尊 重 舉 例 來 說, 在 2014/15 年 度, 駐 京 辦 與 人 民 網 製 作 十 二 集 內 地 香 港 同 根 同 心 專 頁, 介 紹 於 香 港 發 展 的 內 地 人 及 於 內 地 發 展 的 香 港 人 的 經 歷 駐 粵 辦 駐 滬 辦 駐 成 都 辦 和 駐 武 漢 辦 則 與 當 地 電 台 分 別 推 出 粵 港 同 心 香 港 說 不 完 的 故 事 精 彩 香 港 和 下 一 站, 香 港 電 台 節 目, 展 示 香 港 的 軟 實 力 ( 五 ) 加 強 支 援 遇 事 港 人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在 駐 京 辦 和 駐 粵 辦 以 外, 為 駐 成 都 辦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各 入 境 事 務 組 ( 包 括 於 2013 年 10 月 投 入 服 務 的 駐 成 都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港 人 提 供 了 適 時 的 援 助 4
15 附 件 四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內 現 時 屬 於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常 額 職 位 ( 不 包 括 現 時 調 派 到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1.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 負 責 透 過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和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統 籌 和 推 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與 台 灣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以 及 涉 及 港 台 關 係 的 事 宜, 並 與 台 灣 在 港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 就 香 港 特 區 開 展 對 外 事 務 並 與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聯 繫 事 宜 ; 以 及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與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 包 括 福 建 省 ) 的 合 作 事 宜 2.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2) 負 責 有 關 區 議 會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 就 有 關 選 舉 制 度 及 選 舉 呈 請 個 案 的 司 法 覆 核 作 政 策 上 的 回 應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 以 及 與 區 議 會 組 成 方 式 有 關 的 事 宜 3.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3) 負 責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民 登 記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並 統 籌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 以 及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4.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4) 負 責 處 理 保 障 私 隱 及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的 相 關 工 作 ; 監 督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內 務 管 理 支 援 ; 處 理 有 關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和 新 聞 自 由 的 事 宜 ; 及 促 進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平 等 機 會 的 工 作 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5) 負 責 統 籌 人 權 政 策 ;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普 遍 定 期 審 議 機 制 及 有 關 的 人 權 公 約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報 告 和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的 事 宜 ; 平 等 機 1
16 會 委 員 會 的 內 務 管 理 ; 有 關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及 推 廣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的 整 體 政 策, 包 括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行 政 指 引 的 實 施 ; 促 進 兒 童 權 利 ; 以 及 有 關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的 發 展 事 宜 6.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負 責 統 籌 關 於 粵 港 合 作 的 工 作, 包 括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實 施 和 南 沙 及 橫 琴 的 發 展 ; 統 籌 關 於 深 港 合 作 包 括 前 海 發 展 的 工 作 ; 安 排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舉 辦 及 組 織 各 相 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參 與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深 港 合 作 會 議 和 港 澳 合 作 高 層 會 議 ; 以 及 為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貿 合 作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7.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7) 負 責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關 係 的 聯 繫 政 策 和 實 務 事 宜 ;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配 合 國 家 五 年 規 劃 的 工 作 ; 統 籌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工 作 及 為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 為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主 持 的 與 內 地 合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定 期 會 議 提 供 政 策 協 調 和 秘 書 處 支 援 ; 監 督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在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工 作 ; 以 及 關 於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政 策 及 相 關 事 宜 8.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負 責 為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和 處 理 局 方 與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聯 繫 事 宜 2
畢業典禮第一次籌備會議程
104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開 始 時 間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10:00~12:00 會 議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俊 清 學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李 佳 靜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陳 孝 範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呂 昱 嬋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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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CB(2)2292/04-05(01) 號 文 件 (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撮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用 ) ( 香 港 律 師 會 用 箋 ) 民 政 事 務 局 許 鄔 芸 芸 女 士 : 閣 下 2005 年 7 月 5 日 來 函 收 悉 2005 年 收 入 ( 取 消 遺 產 稅 ) 條 例 草 案 律 師 會 遺 產 事 務 委 員 會 研 究 了 政 府 當 局
002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改 革 研 究 实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适 应 地 方 社 会 发 展 和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的 实 用 技 能 型 人 才, 并 为 此 做 了 大 量 的 改 革 与 实 践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特 别 值 得 一
序 001 序 云 南 开 办 近 现 代 师 范 教 育 已 逾 百 年 历 史, 尤 其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云 南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教 育 作 为 师 范 教 育 的 特 定 层 次, 开 展 了 卓 有 成 效 的 师 资 培 养 和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为 促 进 云 南 边 疆 基 础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提 高 边 疆 各 民 族 科 学 文 化
EC(2015-16)19 第 2 頁 理 由 3. 致 力 推 動 香 港 與 內 地 澳 門 以 及 台 灣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並 一 直 在 這 方 面 擔 當 統 籌 協 調 和 推 動 的 角 色 就 內 地 事 務 而 言,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EC(2015-16)19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6 年 2 月 29 日 及 3 月 2 日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或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 以 較 後 的 日 期 為 準 ), 在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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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956/13-14(01) 2014-2022 2014 2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1 20.5% 19.7% 4.1% 3.9% 41.7% 2012 9,278 3.1% 2.6% 1.3% 3.2% 5 1 : 2,868 (31.9%) 97 314 3,584 : 1,126 (12.5%) 3,994 6 1 0.6 0.5 10,000 0.4 8,000
閱 立 法 會 CB(2)1907/14-15(01) 號 文 件 ) 為 確 保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得 以 及 時 推 行, 醫 管 局 承 諾 在 三 個 月 內 制 定 一 份 行 動 計 劃, 以 期 在 三 年 內 推 行 各 項 建 議 5. 醫 管 局 成 立 了 專 責
立 法 會 CB(2)97/15-16(01) 號 文 件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為 推 行 醫 院 管 理 局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所 提 建 議 而 制 定 的 行 動 計 劃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告 知 委 員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就 推 行 醫 管 局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CB(2)2170/14-15(01) 號 文 件 關 愛 基 金 援 助 項 目 再 次 推 出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成 效 檢 討 報 告 背 景 關 愛 基 金 ( 基 金 ) 於 2015 年 1 月 2 日 起 再 次 推 出 非 公 屋 非 綜 援 的 低 收 入 住 戶 一 次 過 生 活 津 貼 項 目 ( 再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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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方 剂 的 概 念 及 方 剂 与 治 法 的 关 系 方 剂 的 概 念 方 剂 是 在 中 医 理 论 的 指 导 下, 在 辨 识 临 床 病 证 的 基 础 上, 依 据 相 应 治 法 和 组 方 原 则, 确 定 适 当 的 药 物 剂 量 用 法, 以 防 治 疾 病 的 一 种 用 药 形 式 ( 二 ) 方 剂 学 的 发 展 简 史 先 秦 两 汉 时 期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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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修 室 名 單 香 港 島 東 區 1* 香 港 遊 樂 場 協 會 賽 馬 會 北 角 青 少 年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北 角 丹 拿 道 53 號 港 運 城 2 樓 2572 3545 2 香 港 基 督 教 服 務 處 北 角 樂 Teen 會 北 角 和 富 道 51-53 號 地 下 2561 0251 3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小 西 灣 會 所 柴 灣 小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立 法 會 CB(4)1287/14-15(01) 2015 年 7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學 校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前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學 校 教 育 中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的 進 展 ( 包 括 基 本 法 教 育 及 推 廣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認 識 ), 匯 報 德 育 及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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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職 受 訪 者 的 收 入 方 面, 他 們 的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為 7,900 元 2 受 訪 者 的 每 月 收 入 遠 低 於 本 港 個 人 入 息 中 位 數 (2013 年 第 一 季 度 的 個 人 入 息 中 位 數 為 12,000 元 ) 殘 疾 類 別 中, 患
立 法 會 CB(2)1548/12-13(03) 號 文 件 LC Paper No. CB(2)1548/12-13(03) 香 港 復 康 會 研 究 及 倡 議 中 心 協 辦 : 關 注 傷 津 檢 討 聯 席 殘 疾 人 士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的 生 活 狀 況 和 領 取 傷 殘 津 貼 的 情 況 問 卷 調 查 撮 要 背 景 由 香 港 復 康 會 研 究 及 倡 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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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P ) / :,2006.2 ISBN 7-204 - 04505 - X..........I106 CIP (2006)015695 * (20 ) : 8501168 1/ 32 :400 : 4800 2006 2 2 2006 2 1 :3000 ISBN 7-204 - 04505 - X/ I810 (38 ) : 998.00 26, 26 38, 10 20,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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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二 : 国 家 表 ( 中 成 药 部 分 ) 金 额 单 位 : 元 序 1 1 九 味 羌 活 丸 蜜 丸 9g 丸 0.58 * 2 1 九 味 羌 活 丸 浓 缩 丸 3g 袋 0.27 3 1 九 味 羌 活 丸 浓 缩 丸 4.5g 袋 0.41 4 1 九 味 羌 活 丸 浓 缩 丸 9g 袋 0.81 5 1 九 味 羌 活 丸 水 丸 6g 袋 0.60 6 1 九 味 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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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试 题 解 析 汇 编 (2009 2014) 旧 题 新 解 服 务 要 目 : 民 诉 解 释 电 子 修 订 1 立 法 法 电 子 修 订 80 民 诉 解 释 电 子 修 订 民 事 诉 讼 法 与 仲 裁 制 度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居 民 甲 与 金 山 房 地 产 公 司 签 订 了 购 买 商 品 房 一 套 的 合 同, 后 因 甲 未 按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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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熊 莫 錦 文 姊 妹 主 席 : 聶 林 湘 玲 姊 妹 主 日 崇 拜 二 零 一 六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茶 果 嶺 堂 : 上 午 9 時 30 分 觀 塘 堂 : 上 午 9 時 45 分 1 領 詩 : 張 黎 麗 明 師 母 沈 智 新 弟 兄 安 靜 請 在 座 位 上 靜 默, 預 備 敬 拜 神 眾 宣 召 主 席 眾 賽 25:1 耶 和 華 啊, 祢 是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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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CB(1)171/13-14(01) 號 文 件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會 簡 介 於 2013 年 9 月 16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第 十 六 次 會 議 的 情 況 背 景 2.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和 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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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 任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代 表 副 代 表 候 补 代 表 和 代 理 代 表 2010 年 8 月 1 日 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 期 间 委 任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代 表 副 代 表 候 补 代 表 和 代 理 代 表 如 下 : * 奥 地 利 海 因 茨 菲 舍 尔 先 生 ( 奥 地 利 联 邦 总 统 ) 米 夏 埃 尔 施 平 德 埃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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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職 員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3 馮 秀 娟 小 姐 高 級 主 任 (2)1 馬 淑 霞 小 姐 經 辦 人 / 部 門 I. 就 2001 年 4 月 26 日 上 次 會 議 提 出 的 事 項 所 作 的 回 應 [ 立 法 會 CB(2)1529/00-01(01) 號 文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2/BC/11/00 立 法 會 CB(2)162/01-02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審 閱 ) 定 額 罰 款 (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罪 行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01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文 回 复 由 于 必 须 保 持 有 效 的 双 语 沟 通, 当 局 有 需 要 在 各 职 系 的 聘 用 条 件 中 订 明 适 当 的 中 英 文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关 措 施 订 定 语 文 能 力 要 求 5. 在 订 定 公 务 员 入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会 议 资 料 文 件 立 法 会 公 务 员 及 资 助 机 构 员 工 事 务 委 员 会 聘 用 少 数 族 裔 人 士 为 公 务 员 目 的 本 文 件 载 述 当 局 聘 用 少 数 族 裔 人 士 为 公 务 员 方 面 的 措 施, 包 括 正 计 划 / 已 实 施 的 新 措 施 的 最 新 情 况 概 览 2. 公 务 员 是 按 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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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 10(2) A-1 17(2) 7. A-2 18A B
立法會 CB(2)520/05-06(01) 號文件 2005 ( )( ) 20051031 2005 10 31 2005 ( )( ) ( ) 10(2) 2. 10(2) 10(2) 3 1969 ) 1985 4. 1953 1969 1969 5. 10(1) 10(2) 6. 1953 A-1 17(2) 7. A-2 18A B 2005 11-2 - A-1 1953 17(2)
2002 6,116 :1990..,8 20 :.,9.,. 21, ,50 ( ).,.,15..,3.,.,9 g g g..,10..,100..,4.. g g g,6 }..,3. 250
2000 2001 20..,404 20..,100..,73 :. gg g g g g g g } g g g } g,.,2001 (2) :..,18 :.. g g g,24 :..,4 :.. ( ) 249 2002 6,116 :1990..,8 20 :.,9.,. 21,9 1947 1999..,50 (1947 1999).,.,15..,3.,.,9 g g g..,10..,100..,4..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原列規格
防 火 管 理 人 新 版 題 庫 修 正 說 明 附 件 依 照 消 防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防 火 管 理 人 須 為 管 理 或 監 督 管 理 或 監 督 層 次 幹 部 外, 並 應 經 縣 ( 市 ) 消 防 機 關 或 中 央 消 防 機 關 認 可 之 專 業 訓 練 講 習 機 構 講 習 訓 練 合 格 領 有 證 書 始 得 充 任 上 述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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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 1. 2. 3. 4. 5. 6.Ins 7.Ins 44 B uddhist Sangha Healthy Care Foundation 1. 40 2. 1. 2. 45 3. 4. 5. 1. 2. 3. 20~30 10~15 20~30 46 B uddhist Sangha Healthy Care Foundation 8~104~6 10 20~30 25~35 15~2010~15
试题二
试 题 二 一 解 释 名 词 ( 每 题 2 分, 计 10 分 ) 1. 胎 膜 早 破 2. 产 后 出 血 3. 胎 方 位 4. 第 二 产 程 5. 前 置 胎 盘 二 填 空 题 ( 每 空 0.5 分, 计 10 分 ) 1. 人 工 流 产 术 常 见 的 并 发 症 有 2. 青 春 期 功 血 的 治 疗 原 则 是 3. 胎 心 的 正 常 值 是 次 /min 4. 子 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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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在 分 析 行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现 状 及 存 在 问 题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行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过 程 中, 要 通 过 内 涵 式 与 外 延 式 相 结 合 建 设 路 径, 充 分 利 用 内 外 部 资 源, 用 较 低 成 本 实 现 最 优 规 模
资 产 行 业 发 展 研 究 报 告 ( 第 4 期 ) 编 号 :1200922004-1 中 国 资 产 行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现 状 分 析 及 发 展 建 议 1 杨 志 明 施 超 中 和 资 产 有 限 公 司 引 言 : 我 国 资 产 行 业 经 过 二 十 多 年 的 发 展, 已 成 为 服 务 国 民 经 济 的 重 要 中 介 力 量 之 一 但 资 产 行 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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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卷 第 1 期 西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5 年 1 月 Vol.41 No.1 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 Jan.,2015 DOI:10.13718/j.cnki.xdsk.2015.01.018 身 体 视 角 与 抗 战 文 学 向 天 渊 ( 西 南 大 学 中 国 诗
15 16 阿 莫 西 林 / 克 拉 维 酸 钾 片 ( 薄 膜 衣 ) 阿 莫 西 林 / 克 拉 维 酸 钾 片 ( 薄 膜 衣 ) 薄 膜 衣 片 0.375g(0.25g/0.125g)*6 片 / 盒 华 北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华 北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24.66 薄
青 海 省 2009 年 度 基 本 药 物 ( 基 层 部 分 ) 集 中 采 购 中 标 结 果 序 号 品 名 剂 型 规 格 包 装 生 产 企 业 投 标 企 业 中 标 价 1 阿 苯 达 唑 片 素 片 0.2g*10 片 / 盒 湖 北 广 济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2 阿 苯 达 唑 片 素 片 0.2g*10 片 / 盒 赤 峰 蒙 欣 药 业 有 限 公 3 阿 苯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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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福 一 自 p1 高 雄 市 立 五 福 國 中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段 考 一 年 級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試 題 卷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2 分,35 題 共 70 分 ㄧ 年 班 號 姓 名 : ( )1. 下 列 關 於 有 性 生 殖 的 特 色, 哪 一 項 敘 述 是 正 確 的? (A) 高 等 植 物 利 用 營 養 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33/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