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
|
- 栖混 乐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年 秋 季 入 學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2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項 目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通 訊 報 名 寄 繳 申 請 資 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止 2016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5 時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書 2016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開 始 上 課 2016 年 9 月 中 旬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學 士 班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共 70 名 院 別 系 別 名 額 餐 旅 觀 光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5 休 閒 保 健 學 系 5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5 行 銷 與 物 流 學 系 5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5 數 位 設 計 學 系 5 設 計 學 院 時 尚 造 形 學 系 5 景 觀 與 環 境 設 計 學 系 5 人 文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5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5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5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5 應 用 科 學 院 材 料 與 能 源 工 程 學 系 5 精 緻 農 業 學 系 5 2
3 目 錄 壹 招 生 名 額... 4 貳 申 請 資 格... 4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6 肆 修 業 年 限... 8 伍 申 請 費 用 規 定... 8 陸 放 榜... 8 柒 註 冊 入 學... 8 捌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9 玖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附 錄 及 附 表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2 明 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聲 明 3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4 入 學 申 請 表 5 切 結 書 6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3
4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名 額 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計 有 人 文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應 用 科 學 院 餐 旅 觀 光 學 院 等 五 大 學 院, 共 14 個 學 系 學 士 班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二 招 生 名 額 : 學 士 班 70 名 貳 申 請 資 格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入 學 : ( 一 )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未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者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 不 含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緬 甸 泰 北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居 留 中 斷 註 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4. 懷 胎 七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二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4
5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迄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予 以 認 定 符 合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七 款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註 四 :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註 五 :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教 育 部 為 之 註 六 :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回 國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註 七 :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入 學,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二 )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重 新 申 請 來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 三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 含 國 際 學 校 )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且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一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註 二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讀 本 校, 應 加 修 16 個 畢 業 學 分 ( 四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5
6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回 國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曾 在 臺 肄 ( 畢 ) 業 之 高 中 學 生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 三 ) 分 發 錄 取 後 身 分 不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者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自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三 ) 截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郵 寄 報 名 填 妥 報 名 表 後, 列 印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於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前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三 繳 交 表 件 : 僑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 三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 四 ) 審 查 資 料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三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讀 書 計 畫 推 薦 書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6
7 港 澳 學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 三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四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審 查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三 )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讀 書 計 畫 推 薦 書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四 前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五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六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本 校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郵 件 上 ) 七 申 請 資 料 寄 ( 送 ) 達 本 校 後, 經 審 查 後 發 現 申 請 資 格 不 符, 其 所 繳 表 件 概 不 退 還,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明 道 大 學 國 際 處 事 務 處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7
8 肆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4 至 6 年 伍 申 請 費 用 規 定 申 請 費 : 免 收 陸 放 榜 一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受 理 報 名,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將 送 各 院 系 進 行 初 審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再 提 送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複 審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二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5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三 入 學 通 知 單 將 於 2016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以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郵 件 寄 發, 並 先 以 通 知 申 請 人 柒 註 冊 入 學 一 經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二 錄 取 生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 網 址 將 載 明 於 入 學 通 知 單 上 ) 三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之 新 生, 仍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者 毋 需 註 冊 );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延 期 或 延 期 期 滿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四 錄 取 新 生 須 繳 驗 下 列 正 式 文 件,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 僑 生 1. 護 照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正 本 3.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4.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港 澳 學 生 1. 護 照 2.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3.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五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育 嬰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依 規 定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者, 8
9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毋 需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徵 召 入 營 服 役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役 期 滿 外, 均 以 一 年 為 限 捌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一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經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三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四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五 來 臺 升 學 學 生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僑 生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含 HIV 等 檢 測,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出 入 境 健 康 管 理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持 泰 國 護 照 僑 生 因 獲 錄 取 而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簽 證 及 入 境 我 國 機 場 港 口 時, 均 應 繳 驗 具 有 泰 國 公 民 權 之 證 明 註 : 簽 證 申 請 表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 二 )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9
10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 國 外 )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遷 入 如 欲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者, 應 提 憑 最 近 一 期 之 房 屋 稅 單 房 屋 所 有 權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欲 遷 入 他 戶, 應 提 憑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及 原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最 近 2 年 內 拍 攝 之 符 合 規 格 相 片 1 張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可 至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 查 詢 ] 印 章 ( 或 簽 名 ), 至 原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並 同 時 請 領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港 澳 生 檢 具 入 境 申 請 表 1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1 件, 向 香 港 或 澳 門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申 請 入 境 證 錄 取 考 生 持 入 境 證 入 境 並 到 校 註 冊 後, 檢 具 居 留 申 請 書 1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相 同 ) 入 學 通 知 書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1 件 香 港 或 澳 門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1 件 (20 歲 以 下 免 附 )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1 件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件 規 費 及 由 本 校 國 際 處 所 出 具 學 校 公 文, 至 移 民 署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玖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申 請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學 系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非 參 加 本 項 申 請 入 學 之 考 生 ( 二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三 )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 四 ) 逾 申 訴 期 限 ( 五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書 面 審 查 或 口 試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10
11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二 海 外 學 生 家 長 應 指 定 在 臺 親 友 一 人 為 監 護 人 三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四 本 校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不 得 自 行 招 收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五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六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自 2009 年 1 月 起, 凡 申 請 來 台 居 留 簽 證, 不 分 性 別 均 須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七 僑 生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其 延 期 居 留 之 注 意 事 項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僑 生 入 國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時, 無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入 學 通 知 書, 居 留 效 期 一 律 自 入 國 日 核 發 至 當 年 9 月 30 日,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二 ) 延 期 居 留 時,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居 留 效 期 自 當 年 10 月 1 日 延 期 至 翌 年 9 月 30 日 止,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三 ) 僑 生 畢 業 即 返 回 僑 ( 原 ) 居 地, 無 需 延 期 居 留 至 畢 業 當 年 9 月 30 日 者, 其 最 後 一 次 辦 理 延 期 居 留 時, 得 自 其 入 國 之 日 起 算, 按 已 繳 納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規 費 補 居 留 效 期 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有 關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之 明 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之 聲 明 九 本 申 請 入 學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辦 理 十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11
1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函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12
13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 略 ) 第 四 條 ( 略 )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 略 )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13
14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15 明 道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聲 明 一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項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試 務, 提 供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 考 試 成 績 審 查 資 料 分 發 及 報 到 等 招 生 資 訊 服 務, 並 作 為 招 生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新 生 學 籍 管 理 作 業 及 發 放 獎 助 學 金 使 用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方 式 : 經 由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或 書 面 資 料 蒐 集,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將 相 關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三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類 別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公 民 身 份 證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 國 籍 出 生 地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學 歷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緊 急 聯 絡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情 形 工 作 資 料 婚 姻 狀 況 財 力 證 明 健 康 狀 況 等 四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本 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電 子 檔 保 存 期 間, 為 自 本 招 生 之 學 年 度 起 算 4 個 學 年 度, 並 於 期 限 屆 滿 後 主 動 銷 毀 ; 個 人 書 面 資 料 則 於 1 年 後 主 動 銷 毀 五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及 對 象 : 本 校 所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的 利 用 地 區 為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本 校 各 級 人 員 依 權 責 及 業 務 的 不 同, 設 定 必 要 的 系 統 存 取 權 限, 只 有 經 過 授 權 的 人 員, 才 能 接 觸 考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六 考 生 如 提 供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可 能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審 查 相 關 試 務 及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的 權 益 七 考 生 確 認 填 寫 的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如 需 更 改, 除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不 得 更 改 的 欄 位 外, 其 餘 欄 位 可 於 報 名 截 日 前 修 改 八 考 生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15
16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依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於 裝 訂 線 中 ) 申 請 學 系 : 秋 季 班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連 絡 電 話 : * 應 繳 交 表 件 ( 申 請 人 請 自 行 勾 選 所 繳 各 項 文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1 三 僑 生 1.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份 加 簽 影 本 港 澳 生 1 1.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2.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擇 一 繳 交 ) 四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五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1 三 ) 成 績 單 正 本 六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1 七 其 他 申 請 人 之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申 請 表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96 號 明 道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處 收 ( 申 請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詢 問 : 轉 2002) 16
17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表 2016 年 秋 季 班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學 系 : 編 號 : ( 由 明 道 大 學 填 寫 ) 申 請 人 資 料 家 長 資 料 學 歷 姓 名 國 籍 中 文 性 別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祖 籍 : 省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縣 ( 市 ) 於 西 元 護 照 號 碼 : 民 國 年 由 經 居 留 證 號 碼 :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僑 居 地 僑 居 地 地 址 在 台 通 訊 地 址 父 親 姓 名 母 親 姓 名 國 別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出 生 地 籍 貫 籍 貫 僑 居 地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在 台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省 縣 ( 市 ) 省 縣 ( 市 ) 校 名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或 中 六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中 三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入 學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備 註 畢 業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1. 入 學 申 請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2.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3. 本 校 為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聯 絡 方 式 :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電 話 : , 分 機 2002, [email protected] 申 請 人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17
18 切 結 書 持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學 歷 ( 力 ) 證 件 申 請 轉 學 用 本 人 欲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 請 勾 選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明 道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 年 月 日 明 道 大 學 為 辦 理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電 話 : , 分 機 2002, [email protected] 18
19 FROM: (Full name in Chinese) (Full name in English)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Address TO: 明 道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處 收 台 灣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MingDao University No. 369 Wenhua Rd., Pitow, Changhua, TAIWAN(R.O.C.)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Please attach this application cover sheet to the outside of the envelope 本 區 請 勿 填 寫 containing your application package, and send by registered mail or courier. Please do not write in this space (DCS DHL or FedEx service is recommended for application packages mailed from overseas.) 申 請 編 號 : 收 件 日 期 : 申 請 學 系 : 寄 送 日 期 /Date application submitted: 19 審 查 人 員 : 審 查 日 期 :
靜 宜 大 學 八十九學年度 轉學生 招生簡章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線 上 申 請 *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簡 章 * 網 址 : http://www.oia.pu.edu.tw/chtml/c04.php 2015 年 11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起 申 請 截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69AAFEA5F332A16A32303136B9B4A5CDB4E4BF44A5CDBF57A9DBC2B2B3B92DB2C4A440A6B8A9DBA5CD28AED6A977AAA929>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地 址 :41349 臺 灣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簡章內容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 台 中 市 40724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網 址 :http://www.fcu.edu.tw 聯 絡 電 話 :+886-4-24517250 轉 2181-2187 傳 真 電 話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05 709 188 () www.ukn.edu.tw 06-2559000 1 0 5 2016 5 2 2016 8 15 2016 8 22 2016 8 23 2016 9 1 0 5...2...3...5...5...5...5...6...6...6...8...9...12...15...17...18...19 105...20 ( 3 )...21 1 1 0 5 104 2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高 中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收 件 截 止 日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2016 年 9 月 入 學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高 中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泰 國 越 南 印 尼 香 港 澳 門 )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地 電 址 :10617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No. 1, Sec. 4, Roosevelt Rd., Taipei 10617, Taiwan (R.O.C.)
104學年度自行招收僑生招生簡章(核定版)
2015 年 1 月 7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 2015 年 9 月 入 學 校 址 : 82445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橫 山 路 59 號 電 話 :+886-7-6158000
73.06% 14A 0.1% 5% 73.06% % 100% 51% 100% 100% 51% 73.06% 100% 100% 51% - 2 -
01088 100% 100% 51% 100% 100% 51% 2015 10 23 52,205.89 399,698.53 86,705.95 100% 100% 51% 538,610.37 2007 A - 1 - 73.06% 14A 0.1% 5% 73.06% 2015 6 100% 100% 51% 100% 100% 51% 73.06% 100% 100% 51% - 2 -
MDP2016_hk_class2_preview
2016 ManuLeader Development Program 2016 (Hong Kong) Class 2 2016 7 8 19 223-231 www.manuleader.com.hk 2016 6 302016 2012 ManuLeader Development ProgramMDP 500 MDP MDP 7 8 105 30 FR M PRMCFA 7 9 95 30
ch_code_infoaccess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2014 年 5 月 目 錄 引 言 第 1 部 段 數 適 用 範 圍 1.1-1.2 監 管 局 部 門 1.1 紀 律 研 訊 1.2 提 供 資 料 1.3-1.6 按 慣 例 公 布 或 供 查 閱 的 資 料 1.3-1.4 應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1.5 法 定 義 務 及 限 制 1.6 程 序 1.7-1.19 公 開 資
Microsoft Word - 100碩士口試流程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口 流 程 檢 核 表 學 位 考 口 相 關 流 程 ( 共 2 頁 ):( 申 請 時, 請 攜 本 表 依 序 進 行 )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期 限 或 時 間 說 明 與 參 考 附 件 學 位 考 資 格 申 請 口 申 請 口 前 一 天 口 當 天 修 業 規 章 第 一 學 期 : 繳 交 : 自 完 成 註 冊
Microsoft Word - 13_104海外碩博簡章.doc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海 外 僑 生 來 臺 就 讀 大 學 校 院 碩 博 士 班 簡 章 ( 西 元 2015 年 秋 季 入 學 適 用 ) 壹 申 請 資 格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向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外 交 部 其 他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僑 務 委 員 會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EC7A67EABD7B9B4A5CDB3E6BF57A9DBA5CDC2B2B3B931303530333031B0EABBDA202832292E646F63>
06 年 度 僑 生 學 士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招 生 招 生 招 生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學 系 代 碼 名 額 代 碼 名 額 F400 電 子 工 程 系 F40 企 業 管 理 系 3 F40 電 子 工 程 系 航 空 電 子 組 F43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F400 電 機 工 程 系 F44 應 用 外 語 系 英 文 組 F4030 機 械 與 自
中國文化大學104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1111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山 華 岡 路 55 號 http://www.pccu.edu.tw 電 話 :(02)2861-0511 傳 真 (02)2861-8701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untitled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第 一 屆 香 港 嬰 幼 兒 產 業 及 嬰 幼 兒 教 育 及 護 理 分 享 會 目 標 : 增 加 各 專 業 及 商 家 對 嬰 幼 兒 早 教 及 護 理 的 認 識 及 交 流, 發 掘 嬰 幼 兒 早 教 產 業 機 會 增 進 嬰 幼 兒 產 業 的 發 展 簡 介 : 香 港 的
嬰 幼 兒 早 教 及 護 理 專 家 分 享 會 正 式 邀 請 函 敬 啟 者 : 由 國 際 嬰 兒 按 摩 協 會 主 辦,CHILDFOCUS 協 辦, 美 聯 金 融 集 團 贊 助 的 第 一 屆 嬰 幼 兒 早 教 及 護 理 分 會 將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在 旺 角 彌 敦 道 570-572 號 基 利
强迫症毁灭天才
封 面 强 迫 症 改 变 人 生 孟 刚 这 是 一 个 闻 所 未 闻 的 故 事 这 是 一 个 天 才 少 年 的 心 灵 成 长 史 这 是 一 部 性 格 与 命 运 的 启 示 录 这 是 一 把 开 启 心 锁 的 钥 匙 这 是 作 者 死 过 一 次 后 悟 出 的 自 我 心 理 疗 法 封 二 此 书 献 给 : 一 切 渴 望 解 除 心 理 痛 苦 者 一 切 渴 望 心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540A468BAC2BFEFB3F8A657B6B7AABE2E646F63>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醫 院 護 理 科 護 士 甄 選 報 名 須 知 壹 目 的 : 一 提 昇 臨 床 護 理 專 業 品 質 二 招 募 優 秀 人 才, 提 高 工 作 士 氣 貳 依 據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參 甄 選 資 格 : 一 具 大 學 護 理 系 長 照 學 程 護 理 管 理
2010
1 2016 学 年 度 前 期 外 国 留 学 生 本 科 招 生 简 章 春 川 校 区 江 原 道 春 川 市 江 源 大 学 路 1 江 原 大 学 国 际 交 流 本 部 ( 太 白 馆 4 楼 ), 邮 编 200-701 电 话 : 82-33-250-6985 / 7192 E-Mail: [email protected] 入 学 交 流 QQ 群 : 301294041 三
致遠管理學院法規提案單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會 議 資 料 請 先 行 參 閱 為 方 便 討 論, 請 於 開 會 當 日 攜 帶 與 會,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若 不 克 與 會, 請 於 事 前 告 知 承 辦 人 ( 分 機 215 詹 琬 渝 ) 會 議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下
Microsoft Word - 2-...G...doc
第 二 章 幼 兒 教 育 現 任 教 育 部 部 長 杜 正 勝,93 年 5 月 26 日 在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五 屆 第 五 會 期 報 告 我 國 教 育 政 策 之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中, 提 出 與 幼 兒 教 育 有 關 的 教 育 施 政 重 點 及 發 展 方 向, 有 下 列 三 項 :(1) 推 動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國 教
97學年度(2008年)海外華文初中畢業生申請來臺升讀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105 學 年 度 (2016 年 ) 海 外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中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限 泰 國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緬 甸 菲 律 賓 國 家 適 用 ) 壹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5 年 3 月 4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50022605 號 函
教務會議議程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時 正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九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余 教 務 長 政 杰 記 錄 : 李 玉 如 列 席 指 導 : 恭 請 姚 校 長 林 副 校 長 蒞 臨 指 導 出 席 人 員 : 黎 文 龍 研 發 長 ( 請 假
2012年全国大学生“西门子杯”工业自动化挑战赛
2013 年 全 国 大 学 生 西 门 子 杯 工 业 自 动 化 挑 战 赛 实 施 方 案 2013 版 2013-03 目 录 一 竞 赛 总 则... 1 ( 一 ) 竞 赛 宗 旨... 1 ( 二 ) 竞 赛 组 织... 1 ( 三 ) 竞 赛 模 式... 1 ( 四 ) 竞 赛 内 容... 2 ( 五 ) 参 赛 对 象... 2 ( 六 ) 竞 赛 环 境... 2 ( 七
Microsoft Word - 105碩博甄簡章.doc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9 月 16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1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Supply Chain SCM IBM DRP
10384 9915114 UDC 2001 9 Supply Chain SCM IBM 21 1996 DRP Keywords Xiamen Overseas Chinese Electronic Co., Ltd Chinese Color TV Enterprise Transaction Cost the 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Marketing and Inventory
모집요강(중문)[2013후기외국인]04.26.hwp
2013 弘 益 大 学 后 期 外 国 人 特 别 招 生 简 章 弘 益 大 学 http://ibsi.hongik.ac.kr 目 次 I 招 生 日 程 3 II 招 生 单 位 4 III 报 名 资 格 及 提 交 材 料 5 IV 录 取 方 法 8 V 报 名 程 序 9 VI 注 册 指 南 11 VII 其 它 12 附 录 提 交 材 料 表 格 外 国 人 入 学 申 请
Microsoft Word - 103-2輻防簡章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委 託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103 年 第 2 次 輻 射 防 護 專 業 測 驗 簡 章 一 依 據 : 依 據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第 7 條 及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報 考 資 格 : 依 據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 ( 一 ) 報 考 輻 射 防 護 師 級
壹、招生班別、招生系所、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特別規定事項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58277 號 函 核 定 經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2016 年 01 月 07 日 第 1 次 境 外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與 馬 來 西 亞 南 方 大 學 學 院 2016 年 度 馬 來 西 亞 境 外 碩 士 在 職
您 LIKE 咗 未? Facebook: www.ln.edu.hk/oiaaa/alumni/fb 嶺 南 大 學 大 學 發 展 及 校 友 事 務 處 2 205/13 (852) 2616 8957 (852) 2466 3730 www.ln.edu.hk/oiaaa/alumni al
您 LIKE 咗 未? Facebook: www.ln.edu.hk/oiaaa/alumni/fb 嶺 南 大 學 大 學 發 展 及 校 友 事 務 處 2 205/13 (852) 2616 8957 (852) 2466 3730 www.ln.edu.hk/oiaaa/alumni [email protected] 嶺 大 校 友 第 23 期 2015 年 12 月 號 目 錄 校 友
CENTRO 花 甲 老 人 的 for 交 the over 60s 通 travel 证 passes for the over 60s travel passes for the over 60s travel 谢 谢 发 给 我 这 个 交 通 证, travel passes for the over 60s 我 travel 今 passes 年 for 66 the over 岁 60s
Microsoft Word - 12 hhg - 1-1.doc
今 天, 在 面 對 著 她 的 遺 像 時, 我 們 幾 乎 沒 有 人 敢 自 稱 是 思 想 家 革 命 家 文 學 家 或 民 主 鬥 士 林 昭, 一 個 年 輕 女 子, 她 那 徹 底 的 反 抗 思 想, 不 屈 的 反 抗 勇 氣 ; 她 對 捲 土 重 來 的 殘 暴 專 制 統 治 敢 於 毫 不 妥 協, 直 至 敢 於 以 生 命 去 決 戰 的 大 無 畏 精 神 ; 無
Microsoft Word - HHG 10 Page 001.doc
歷 史 文 化 季 刊 2004 年 第 3 期 HUANG HUA GANG ( 總 第 10 期 ) 從 英 法 俄 德 護 國 護 法 的 歷 史 看 大 中 華 民 國 護 國 護 法 的 歷 程 和 前 途 黃 花 崗 千 古 王 炳 章 萬 難 首 屆 黃 花 崗 精 神 獎 頒 獎 始 末 記 為 中 國 文 化 敬 告 世 界 人 士 宣 言 ( 緒 ) 從 香 港 的 反 間 諜
黃 花 崗 讀 者 子 日 先 生 在 大 陸 遙 祝 雜 誌 同 仁 中 秋 好! 參 加 過 八 年 抗 戰 的 國 民 革 命 軍 前 中 將 羅 澄 先 生 告 訴 黃 花 崗 雜 誌 主 編 說 : 你 們 做 的 就 是 在 歷 史 和 文 化 上 正 本 清 源 繼 往 開 來 的 大
黃 花 崗 讀 者 子 日 先 生 在 大 陸 遙 祝 雜 誌 同 仁 中 秋 好! 參 加 過 八 年 抗 戰 的 國 民 革 命 軍 前 中 將 羅 澄 先 生 告 訴 黃 花 崗 雜 誌 主 編 說 : 你 們 做 的 就 是 在 歷 史 和 文 化 上 正 本 清 源 繼 往 開 來 的 大 事 業, 你 們 做 得 很 好! 本 刊 新 聘 編 委 前 中 共 新 華 社 越 共 越 南
<4D F736F F D20B2C4A447A6B8BFD4B8DFA965ADFB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生 涯 規 劃 學 科 中 心 99 年 度 第 二 次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9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10 10:00 00~12 12:00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第 二 會 議 室 出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如 簽 到 簿 主 席 : 涂 校 長 順 安 紀 錄 : 童 丹 茹 壹 主
untitled
VOL 18 NO 4 (Supplement 1) Oct - Dec 2011 ISSN 1727-2874 The 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Hong Kong The Practising Pharmacist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The Society of Hospital Pharmacists of Hong Kong HK$80.00
入學考試網上報名指南
入 學 考 試 網 上 報 名 指 南 On-line Application Guide for Admission Examination 16/01/2015 University of Macau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1 A. 新 申 請 網 上 登 記 帳 戶 /Register for New Account... 2 B. 填
Degree papers are in the Xiamen University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Database. Full texts are available in the following ways: 1. If your library is a CALIS member libraries, please log on http://etd.calis.edu.cn/
1 2.1 2.2 3.2 3.3 2 3 2.1 2.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Degree papers are in the Xiamen University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Database. Full texts are available in the following ways: 1.
수시 2
2016 弘 益 大 学 后 期 外 国 人 特 别 招 生 简 章 弘 益 大 学 http://ibsi.hongik.ac.kr 目 次 I 招 生 日 程 3 II 招 生 单 位 4 III 报 名 资 格 及 提 交 材 料 5 IV 录 取 方 法 8 V 报 名 程 序 9 VI 注 册 指 南 11 VII 其 它 12 附 录 提 交 材 料 表 格 入 学 申 请 书 14 申
50 2
Frost & Sullivan 2006 65% 1 50 2 IDCITUMII1990 1999 10%, 49.2% 1-1 1-1 3 4 2005 GSM 3 2006 3G 2008 GSM GPRSCDMA 5 6 7 8 Frost & Sullivan 2006 65% 9 Email Ovum 2005 19.7% 164 10 11 12 13 14 Jupiter Media
新宁杂志2011年第四期-1112.FIT)
出 版 院 中 国 广 东 省 台 山 市 新 宁 杂 志 社 地 址 院 台 山 市 台 城 环 城 南 后 街 38 号 4 楼 电 话 院 86-750-5525361 传 真 院 86-750-5522567 E-mail 院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印 制 院 台 山 市 金 利 达 印 刷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国 内 统 一 刊 号 院 CN-4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B4BFCBA5D3BFECBBA1A9FA312E646F63>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赴 臺 探 親 申 請 旅 行 證 說 明 表 駐 波 士 頓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事 由 條 件 必 備 文 件 申 請 程 序 備 註 探 親 父 母 或 子 女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依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規 定 不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探 親 探 病 或
2007 2007 1 2007 2007 2007 2007 2 2007...2...4...5...8...8...12...17...76 3 2007 Shenzhen Overseas Chinese Town Holding Company 0755 26909069 26936078 26936076 0755 26600517 E-MAIL: [email protected]
新北考區105年國中教育會考簡章
新 北 考 區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簡 章 簡 章 核 定 文 號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12 月 22 日 新 北 教 中 字 第 1042404516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新 北 考 區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會 編 印 主 辦 學 校 : 新 北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24217
2
10384 -------- 9601008 UDC---------------------- 1999 1999 1999 ------------------------ ------------------------ 1 2 .4...4 7 14.14..18..22..22..24 3 4.27.32.3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5 12 6 1 2 3 4
Microsoft Word - HHG 14 Page 001.doc
大 中 華 民 國 的 衛 國 戰 爭 勝 利 萬 歲 辛 灝 年 在 休 士 頓 達 拉 斯 講 演 我 們 偉 大 的 衛 國 戰 爭 勝 利 萬 歲 掌 聲 經 久 難 息 高 喊 凡 是 假 改 革 必 來 真 革 命 徐 錫 麟 : 刺 殺 安 徽 巡 撫 恩 銘 歷 史 文 化 季 刊 2005 年 第 3 期 總 第 14 期 主 辦 者 中 國 現 代 史 研 究 中 心 Huang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名 1. 集 體 報 名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至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每 日 8:00~12:00 13:30~17:00 2. 個 別 報 名 : 於 上 網 填
屏 東 考 區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簡 章 核 定 文 號 : 屏 東 縣 政 府 104 年 12 月 30 日 屏 府 教 學 字 第 10480599200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屏 東 考 區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會 編 印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屏 東 縣 鹽 埔 鄉 彭 厝
國立桃園高中96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新生手冊目錄
澎 湖 考 區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簡 章 核 定 文 號 : 澎 湖 縣 政 府 104 年 12 月 15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1040072602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澎 湖 考 區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會 編 印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馬 公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中 華 路 369
〇〇考區105年國中教育會考簡章
高 雄 考 區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簡 章 核 定 文 號 :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12 月 28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字 第 10438650500 號 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高 雄 考 區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試 務 會 編 印 主 辦 學 校 :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82041 高 雄
Microsoft Word - Page 004-016.doc
黃 花 崗 歷 史 文 化 季 刊 HUANG HUA GANG 2003 年 第 3 期 總 第 6 期 中 華 民 族 民 族 精 神 喪 失 的 四 個 表 現 大 陸 青 年 學 者 著 三 民 主 義 政 治 五 原 則 中 國 境 內 的 民 族 問 題 從 儒 家 的 當 前 使 命 說 中 國 文 化 的 現 代 意 義 南 京 保 衛 戰 大 陸 學 者 對 國 民 黨 抗 戰 功
Microsoft Word - 2060120-Curriculum Vitae1.doc
Update: January 20, 2016 Curriculum Vitae Assistant Professor of Jane, Pei-Chen Chang 助 理 教 授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張 珮 珍 個 人 資 料 Email: [email protected] Tel : 886-4-887 6660 ext. 7819 Fax : 886-4-887 9035 Address:
Microsoft Word - template.doc
HGC efax Service User Guide I. Getting Started Page 1 II. Fax Forward Page 2 4 III. Web Viewing Page 5 7 IV. General Management Page 8 12 V. Help Desk Page 13 VI. Logout Page 13 Page 0 I. Getting Started
附 件 一 2016 2017 年 度 中 美 富 布 赖 特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项 目 申 请 说 明 一 项 目 的 目 标 1 富 布 赖 特 联 合 培 养 博 士 生 项 目 为 在 中 国 大 学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的 在 读 博 士 生 提 供 在 美 国 大 学 从 事 美 国 相 关 研 究 领 域 ( 广 义 上 的 ) 的 博 士 论 文 研 究 方 面 的 研
南 沙 群 岛 争 端 问 题 东 南 亚 的 非 传 统 安 全 问 题 区 域 外 大 国 与 东 南 亚 区 域 安 全 问 题 4 关 于 宗 教 文 化 问 题 宗 教 文 化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的 民 族 特 性 问 题 东 盟 文 化 产 业 及 其 对 外 合 作 问 题 5
我 关 注 的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何 火 萍 南 海 问 题 本 身 是 近 几 年 来 的 一 个 地 区 热 点 问 题, 国 内 学 者 对 南 海 问 题 的 研 究 也 一 直 热 情 很 高 但 是,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是 东 南 亚 研 究 的 一 个 领 域, 或 者 一 个 专 题 所 以, 我 打 算 在 讲 南 海 问 题 研 究 之 前, 简 单 介 绍 一 下
( ) 1 2 3 4 1 1 2 1 3 4 5 6 2 1 2 3 4 5 6 2 HIV ( ) ( ) 1 (1) (2) (3) 3 (4) 2 3 ( ) 1 A4 2 4 3 4 ( ) HIV 1 2 3 4 ( ) 5 2 2 2 24 24 2 2 24 6 1 2 7 3 4 5 ( ) 3 8 9 1 2 * * * * * * * (1) (2) * * * * * * 10
内页.FIT)
中 共 泸 西 县 委 常 委 尧 宣 传 部 部 长 李 涛 文 化, 是 一 个 地 方 的 魂, 是 一 个 民 族 的 根 一 个 没 有 文 化 根 基 的 民 族 是 没 有 希 望 的 民 族, 一 个 没 有 文 化 气 蕴 的 地 区 是 缺 乏 生 机 的 枯 城 所 以, 在 财 富 遍 地 的 时 代,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依 然 不 断 挖 掘 着 文 化 的 黄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辦 理 育 部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 方 案 8 專 案 行 政 助 理 甄 選 公 告 ㄧ 職 務 :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 方 案 8: 專 案 行 政 助 理 二 名 額 :10 名 三 依 據 : 育 部 培 育 優 質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 方
Microsoft Word - 101簡章含信封封面.doc
淡 江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1 貳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1 參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7 肆 報 名 7 伍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9 陸 評 分 方 式 9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10 捌 報 到 10 玖 成 績 複 查 10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11 拾
2012 2012 DHL 1-6 8 6 6 6 6 6 3.% 8% 1.6% 454.8 449.1 19% 22.4% 14668 113.6% 6 2.5 50.9% 10.5 63%.2 6 3.1% 6 31.3% 30.9% 6 6500 6 12180 6 3.6% 18 26 4.20% 88.1% 1.9 1995 2009 2009 2009 6 E-mail:[email protected]
Collection of 2012 Examination Certificates
本 局 檔 號 領 取 香 港 年 考 度 試 及 評 通 核 告 局 請 各 與 考 學 校 委 派 職 員 中 學 文 憑 年 考 試 月 / 高 級 日 第 程 四 度 號 會 月 考 證 書 附 外 ), 夾 的 於 領 辦 取 公 單 時 到 間 本 ( 局 星 辦 期 事 一 處 ( 至 地 五 址 :: 上 香 港 )/ 灣 時 香 仔 港 軒 高 分 尼 級 至 詩 程 下 道 度
2012 年 4 月 至 6 月 活 動 一 覽 月 份 計 劃 / 項 目 活 動 4 月 竹 園 中 心 活 動 竹 園 中 心 開 放 日 暨 沒 有 巴 掌 日 嘉 年 華 :4 月 28 日 v 迎 新 會 :4 月 21 日 童 歡 部 落 v 義 工 服 務 :5 月 27 日 v 小
八 月 通 訊 在 多 名 熱 心 青 年 的 參 與 及 香 港 救 助 兒 童 會 贊 助 下, 本 會 推 出 兒 童 專 網, 透 過 互 動 遊 戲 及 討 論 區, 讓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認 識 更 多 保 護 兒 童 的 知 識, 包 括 虐 待 兒 童 的 種 類 家 居 安 全 及 自 我 保 護 在 過 去 數 個 月, 兒 童 專 網 的 點 擊 次 數 已 累 積 至
2001 年 1 月 8 日 乌 克 兰 常 驻 联 合 国 代 表 团 临 时 代 办 给 秘 书 长 的 信 的 附 件 2000 年 12 月 15 日 乌 克 兰 总 统 列 奥 尼 德 库 奇 马 先 生 阁 下 在 关 闭 切 尔 诺 贝 利 核 电 厂 时 的 讲 话 我 要 就 一
联 合 国 A/55/744 大 会 Distr.: General 24 January 200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第 五 十 五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20 b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道 主 义 和 救 灾 援 助 包 括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的 协 调 向 个 别 国 家 或 区 域 提 供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2001 年 1 月 8 日
119,,,,,, (, ), : (1),,,,,, (2),,,, (3),,,,,20,,,,,,,,
118 :,,, :,,,,,,,,,,,,,,, ( ), 119,,,,,, (, ), : (1),,,,,, (2),,,, (3),,,,,20,,,,,,,, 120 2003 3,19,,,,,,,,,,,,,,,,,,,,,,,,,, 1945 10 15,, 121, 1950,, 1951 7 10, 1952 7 11,,, 60,, 1947 3,,,, 1950 6,7,,,,,,,,
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高级别会议:为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举办的预防问题圆桌会议编写的讨论文件
24 March 200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第 五 十 九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43 第 二 十 六 届 特 别 会 议 成 果 的 后 续 行 动 :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承 诺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高 级 别 会 议 为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关 于 我 们 皇 太 后 大 学 成 立 于 1998 年, 是 一 所 公 立 自 治 大 学, 座 落 于 通 往 大 湄 公 河 次 区 域 的 门 户 东 盟 地 区 的 心 脏 地 带 泰 国 清 莱 府 该 大 学 的 创 立 是 为 了 满 足 泰 北 地 区 及 周 边 邻 国 人
皇太后大学 Mae Fah Luang University AT A GLANCE 概览 关 于 我 们 皇 太 后 大 学 成 立 于 1998 年, 是 一 所 公 立 自 治 大 学, 座 落 于 通 往 大 湄 公 河 次 区 域 的 门 户 东 盟 地 区 的 心 脏 地 带 泰 国 清 莱 府 该 大 学 的 创 立 是 为 了 满 足 泰 北 地 区 及 周 边 邻 国 人 民 的
10384 1 X9915063 UDC The Brand Marketing of Real Estate MBA 2002 8 2002 9 2002 2002 8 1 1 2...1...4...4...4...4...5...6...6...6...6...7...9...9...9...10...10...11...11...12...12...14...14 1 3...16...16...17...18...18...18...19...20...20...22...23...23...24...25...26...27...28...28...30...32...32...32...33...34...34
保 障 内 容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为 年 满 一 周 岁 ( 见 第 1 条 释 义 ) 至
˛ˇu7YsY'N T
關於我們 因響應 全球華人媒體宣教 的異象 我們在美國成立 GOOD TV USA Ministries 為使GOOD TV 優質影音產品更能被發揮及 應用於教會的事工中 我們研發輔助性資訊教材 以期成為眾教會傳揚福音及牧養的利器 男女大不同小組討論手冊 是我們繼 牽手情 與 婚前導航 之後所推出的第三套教材 懇請不吝指教 使此教材成為眾人的祝福 歡迎索取手冊 憑愛心自由奉獻 奉獻抬頭請寫 GOOD
談 鼻 病 治 療 之 微 創 手 術 談 鼻 病 治 療 之 微 創 手 術 平 躺 身 軀, 鼻, 有 如 一 座 小 山, 鼻 孔 恰 似 兩 條 幽 靜 隧 道 的 入 口, 精 緻 微 創 的 醫 療 科 技 立 體 定 位 內 視 鏡 手 術, 透 過 鼻 孔 隧 道, 經 過 蜿 蜒
封 面 故 事 12 談 鼻 病 治 療 之 微 創 手 術 談 鼻 病 治 療 之 微 創 手 術 平 躺 身 軀, 鼻, 有 如 一 座 小 山, 鼻 孔 恰 似 兩 條 幽 靜 隧 道 的 入 口, 精 緻 微 創 的 醫 療 科 技 立 體 定 位 內 視 鏡 手 術, 透 過 鼻 孔 隧 道, 經 過 蜿 蜒 曲 折 的 悠 悠 小 徑, 深 觸 頭 部 顱 腔, 不 僅 能 治 癒 鼻
2
40 2 3 4 5 ^ ^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PLEASE AFFIX STAMP HERE Diabetes Hongkong Unit 1802, 18/F., Tung Hip Commercial Bldg., 244-252 Des Voeux Rd C, HK. Diabetes Hongkong membersh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