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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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 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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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稅 則 分 類 與 通 關 便 捷 化 研 究 報 告 目 錄 壹. 前 言... 2 貳. 研 究 目 的... 2 一. 因 應 世 界 採 用 HS 制 度 -- 國 際 貿 易 的 語 言 的 趨 勢.. 2 二. 認 識 美 國 海 關 在 稅 則 分 類 與 通 關 便 捷 化 的 情 形... 3 三. 探 討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對 稅 則 分 類 的 推 動 與 整 合 情 形... 3 參. 研 究 過 程 及 心 得... 5 一. 申 請 公 務 出 國 專 題 研 究 二. 赴 美 國 阿 拉 巴 馬 州 奧 本 大 學 研 習 阿 拉 巴 馬 州 奧 本 大 學 簡 介 選 修 課 程 隨 機 訪 談... 6 三. 美 國 稅 則 分 類 制 度... 7 四. 我 國 稅 則 分 類 制 度 五. 美 國 與 我 國 稅 則 制 度 的 比 較 六. 通 關 實 務 上 比 較 七. 觀 摩 參 訪 肆. 建 議
2 稅 則 分 類 與 通 關 便 捷 化 研 究 報 告 壹. 前 言 稅 則 分 類 係 海 關 通 關 過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環 節 之 一 我 國 自 民 國 六 十 年 採 行 布 魯 塞 爾 稅 則 分 類 (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簡 稱 BTN), 自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採 納 世 界 關 務 組 織 (WCO) 所 訂 定 的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HS---Harmonized System), 並 於. 八 十 六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HS1996 年 版 之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WCO 為 配 合 科 技 進 步 及 貿 易 型 態 改 變, 並 反 映 環 境 保 護 及 社 會 關 切 問 題, 已 實 施 HS2002 年 修 訂 版, 我 國 由 財 政 部 修 正 我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以 及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修 訂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之 分 類 項 目, 自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中 旬 起 實 施 HS2002 年 修 訂 版, 正 是 我 國 與 世 界 各 國 關 務 組 織 接 軌 的 最 佳 例 證 尤 其 自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起, 我 國 正 式 成 為 WTO 會 員, 多 次 參 加 WCO 關 稅 估 價 技 術 委 員 會 及 原 產 地 規 則 技 術 委 員 會 等 相 關 會 議 與 活 動, 嗣 修 正 版 京 都 公 約 ( 全 名 為 關 務 程 序 簡 化 與 調 和 國 際 公 約 ) 生 效 後 ( 截 至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四 月 底 止, 已 有 三 十 八 個 國 家 簽 署 ), 並 得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參 加 京 都 公 約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由 於 政 治 因 素, 我 國 無 法 加 入 WCO, 但 我 國 對 關 務 程 序 與 法 規 的 簡 化 不 遺 餘 力, 並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的 關 務 程 序 次 級 委 員 會 議 (SCCP) 推 銷 我 關 務 改 革 成 效, 屢 有 傑 出 表 現, 受 各 國 關 務 組 織 讚 揚 如 何 繼 續 在 往 後 各 有 關 會 議 中 繼 續 贏 得 肯 定 與 尊 敬, 則 有 賴 我 貫 徹 關 務 程 序 與 法 規 簡 化 與 調 和, 利 用 風 險 管 理 查 驗 技 巧, 達 到 有 效 管 制 與 通 關 便 捷 並 行 不 悖, 使 貨 物 在 全 球 貿 易 供 給 鏈 過 程 中 能 安 全 暢 行 無 阻, 邁 向 海 關 無 紙 化 通 關 的 最 高 目 標 貳. 研 究 目 的 一. 因 應 世 界 採 用 HS 制 度 --- 國 際 貿 易 的 語 言 --- 的 趨 勢 : 1. WCO 成 立 於 1952 年, 當 時 稱 為 關 稅 合 作 理 事 會 (CCC---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總 部 設 在 比 利 時 的 布 魯 塞 爾,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政 府 間 的 組 織, 目 前 有 165 個 會 員 國, 而 有 190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及 關 稅 與 經 濟 聯 盟 採 用 HS 制 度 ( 包 括 119 個 HS 公 約 的 締 約 國 ), 亦 即 有 99% 的 貿 易 使 用 HS 制 度, 是 世 界 貿 易 最 重 要 的 工 具 根 據 WCO,HS 可 作 為 以 下 的 基 礎 : (1). 關 稅 課 徵 (2). 國 際 貿 易 統 計 資 料 的 彙 整 2
3 (3). 內 地 稅 的 徵 收 原 產 地 規 則 (4). 貿 易 磋 商 ( 例 如 :WT 的 關 稅 減 讓 進 度 表 ) (5). 運 輸 方 面 關 稅 及 統 計 (6). 管 制 物 品 的 監 督 ( 例 如 : 廢 料 化 學 武 器 瀕 臨 絕 種 動 植 物 麻 醉 品 及 臭 氧 層 的 耗 用 物 品 ) (7). 關 稅 管 制 地 區 及 程 序 ( 包 括 風 險 評 估 資 訊 科 技 及 服 從 ) 二. 認 識 美 國 海 關 在 稅 則 分 類 與 通 關 便 捷 化 的 情 形 : 美 國 邊 境 南 與 墨 西 哥 相 鄰 約 二 千 英 哩, 北 與 加 拿 大 相 鄰 四 千 多 英 哩 外, 其 餘 環 海, 與 我 國 四 面 環 海 地 形 有 些 神 似 以 其 美 國 國 土 之 大, 海 關 如 何 在 全 國 317 個 入 境 口 岸 把 關, 防 堵 非 法 槍 枝 毒 品 等 流 入 其 國 內, 並 以 其 已 達 95% 的 無 紙 化 通 關 情 況, 如 何 確 保 國 課 並 達 此 高 效 率 的 通 關 程 序, 值 得 我 國 海 關 探 討 與 學 習 因 此, 此 行 研 究 目 的, 即 做 通 盤 充 分 了 解 美 國 海 關 稅 則 分 類 及 估 價 的 作 法, 並 對 其 如 何 利 用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對 高 危 險 群 進 行 查 驗, 充 分 利 用 現 有 人 力, 有 效 遏 止 不 法 三. 探 討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對 稅 則 分 類 的 推 動 與 整 合 情 形 : 1. 在 1970s 及 1980s 年 代,WCO 針 對 倡 議 貿 易 便 捷 化, 以 減 少 不 同 國 家 因 不 同 稅 則 分 類 而 造 成 公 民 營 部 門 費 用 的 沈 重 負 擔 HS 以 稅 則 解 釋 準 則 及 各 國 意 見 的 彙 總 而 成, 以 確 保 統 一 與 合 理 應 用 本 稅 則 制 度, 消 除 貿 易 業 者 與 海 關 間 意 見 的 隔 閡, 並 因 此 建 立 工 作 夥 伴 關 係 各 國 採 用 此 制 度, 亦 可 增 進 各 國 海 關 資 訊 交 流, 進 而 消 除 海 關 對 進 出 口 業 界 不 必 要 的 要 求, 有 助 於 無 障 礙 整 合 的 國 際 交 易 2. 在 WCO 的 165 個 會 員 國 中,80% 以 上 的 國 家 係 以 市 場 濟 為 導 向, 關 稅 在 其 國 家 的 稅 收, 佔 有 重 要 的 比 例 美 國 每 年 關 稅 收 入 約 在 USD 一 百 八 十 億, 而 歐 盟 (EC) 約 佔 總 稅 收 的 15% 3. 由 WCO 所 主 導 或 創 造 的 公 約 : (1) 調 和 制 度 公 約 (HSC---Harmonized System Convention) (2)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GATT) 中 關 稅 估 價 協 定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3
4 (3) Nairobi and Johannesburg 公 約 (Conventions) 處 理 有 關 資 訊 分 享 (4) 1973 年 京 都 公 約 處 理 海 關 通 關 程 序 (5) 1999 年 修 正 版 京 都 公 約 也 是 大 家 所 熟 悉 的 調 和 與 簡 化 海 關 程 序 的 國 際 公 約 此 公 約 在 於 提 倡 使 用 自 動 化 系 統 以 分 析 貨 物 或 人 員 抵 達 國 境 前 的 資 料 並 使 用 風 險 管 理 程 序 其 主 要 信 條 有 : 海 關 施 行 一 標 準 的 簡 化 的 程 序 (a) 改 善 海 關 的 管 制 技 巧 (b) 充 分 的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c) 海 關 與 業 界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4. WCO 對 HS 制 度 的 推 動 與 管 理 (1) WCO 的 策 略 計 畫 小 組 (Strategy Plan) 對 HS 的 三 個 目 標 : (a) 確 保 HS 統 一 解 釋 與 應 用 (b) 更 新 並 改 善 HS 制 度, 以 反 應 科 技 及 貿 易 模 式 的 改 變 (c) 提 昇 HS 的 使 用 率 (2) 調 和 制 度 委 員 會 (HSC) 是 唯 一 能 對 稅 則 分 類 提 供 意 見 的 國 際 機 構 由 於 世 界 絕 大 部 分 的 國 家 對 某 些 特 定 貨 品 採 取 保 護 關 稅, 以 致 發 生 國 與 國 間 稅 則 的 爭 議 HSC 乃 兩 年 一 次 對 貨 品 在 HS 制 度 中 貨 品 的 稅 則 分 類, 充 當 國 際 仲 裁 的 角 色 (3) 審 查 次 級 委 員 會 (RSC) 協 助 HSC 定 期 追 蹤 檢 討, 以 使 HS 符 合 科 技 發 展 與 貿 易 實 務 (4) 科 學 次 級 委 員 會 (SSC) 協 助 HSC 與 RSC 解 決 最 科 技 方 面 的 問 題 ( 特 別 是 化 學 品 的 分 類 ) (5) 秘 書 處 及 稅 則 分 類 次 級 專 門 委 員 會 (Nomenclature Sub-Directorate) 是 關 稅 與 貿 易 事 務 專 門 委 員 會 (Tariff and Trade Affairs Directorate) 下 設 的 4
5 一 個 單 位 (a) 對 委 員 會 次 級 委 員 會 及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b) 進 行 技 術 協 助 任 務 ( 包 括 區 域 性 論 壇 訓 練 課 程 提 昇 HS 的 專 家 任 務 研 究 稅 則 分 則 的 基 本 架 構 的 專 家 任 務 協 助 建 立 或 改 善 海 關 實 驗 室 HS 多 重 目 的 的 訓 練 課 程 ) (c) 對 會 員 國 的 特 殊 稅 則 分 類 問 題 提 供 技 術 協 助 (d) 更 新 HS 刊 物 ( 例 如 : 解 釋 準 則 稅 則 分 類 意 見 的 彙 整 按 英 文 字 母 順 序 編 列 索 引 HS 貨 品 資 料 庫 (CD-ROM) 以 及 e-learning 模 組 ) 參. 研 究 過 程 及 心 得 一. 申 請 公 務 出 國 專 題 研 究 筆 者 參 加 經 濟 部 九 十 三 年 度 聯 合 技 術 協 助 訓 練 進 修 實 施 計 畫 出 國 研 習, 題 目 為 稅 則 分 類 與 通 關 便 捷 化, 經 高 雄 關 稅 局 核 轉 關 稅 總 局 核 准 後 薦 送 經 濟 部, 嗣 經 語 言 考 試 達 錄 取 標 準, 終 於 通 過 經 濟 部 甄 選, 獲 准 赴 美 研 習 半 年 其 後 展 開 選 校 就 讀 的 申 請 作 業 二. 赴 美 國 阿 拉 巴 馬 州 奧 本 大 學 研 習 1. 阿 拉 巴 馬 州 奧 本 大 學 簡 介 奧 本 大 學 (Auburn University), 校 地 一 七 00 多 英 畝 ( 約 七 平 方 公 里 ), 係 於 西 元 一 八 五 六 年 五 月 六 日 以 美 派 教 會 的 執 導 下 由 阿 拉 巴 馬 州 議 會 同 意 設 立, 當 時 名 稱 為 東 阿 拉 巴 馬 男 性 學 院, 但 學 校 成 立 起 則 以 奧 本 (Auburn) 自 稱 最 初 學 生 八 十 人, 教 職 員 十 人 其 成 立 與 美 國 內 戰 及 重 建 南 方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在 內 戰 期 間, 大 部 分 學 生 從 軍, 學 校 關 閉 成 為 軍 事 訓 練 場 內 戰 結 束 後, 於 一 八 六 六 年 學 校 復 校 至 今, 學 校 名 稱 亦 經 多 次 更 名 ; 包 括 於 一 八 七 二 年 更 名 為 阿 拉 巴 馬 州 農 業 及 機 械 學 院, 一 八 九 九 年 更 名 為 阿 拉 巴 馬 科 技 學 院, 於 一 九 六 0 年 更 名 為 奧 本 大 學 目 前 有 大 學 部 學 生 約 兩 萬 人, 研 究 生 ( 含 碩 博 士 ) 三 千 多 人, 教 職 員 一 千 二 百 人 奧 本 大 學 球 隊 稱 為 老 虎 (Tigers), 運 動 風 氣 鼎 盛, 游 泳 隊 九 十 三 年 男 女 雙 料 冠 軍, 九 十 四 年 男 子 組 冠 軍, 女 子 組 亞 軍 ; 橄 覽 球 亦 聞 名 全 國, 去 年 ( 二 00 四 ) 得 到 全 美 大 學 橄 欖 球 賽 亞 軍 游 泳 池 是 二 000 年 世 界 奧 運 比 賽 供 美 國 游 泳 代 表 隊 練 習 場 地 體 育 場 是 全 國 校 園 第 八 大, 可 容 納 5
6 將 近 九 萬 名 觀 眾 每 年 九 月 份 起, 橄 欖 球 季 開 始, 從 全 美 各 地 湧 進 數 萬 名 球 迷, 原 本 只 有 五 萬 名 人 口 ( 含 居 民 與 學 生 ) 的 稀 疏 人 口, 一 下 子 增 加 一 倍 以 上, 學 校 及 附 近 商 店, 到 處 可 見 戰 鷹 (War Eagle) 的 標 誌 較 流 傳 的 典 故 則 是, 在 一 八 九 二 年, 奧 本 大 學 與 喬 治 亞 大 學 橄 欖 球 賽 時, 有 位 參 加 過 內 戰 的 軍 人, 在 戰 場 撿 到 一 隻 受 傷 的 老 鷹, 將 它 拾 回 成 為 寵 物, 在 球 賽 時, 老 鷹 飛 到 球 場 上 空, 奧 本 大 學 隊 就 達 陣 得 分, 觀 眾 開 始 呼 叫 戰 鷹 戰 鷹, 終 場 奧 本 大 學 隊 贏 球, 學 校 橄 欖 球 隊 因 此 以 此 稱 號 至 今 另 一 項 傳 統 則 是, 每 當 奧 本 球 隊 贏 球 時, 球 迷 們 就 會 在 學 校 外 的 向 各 棵 大 樹 投 擲 捲 筒 的 衛 生 紙 以 示 慶 祝, 衛 生 紙 掛 滿 樹 幹, 算 是 一 項 蠻 特 別 的 傳 統 學 校 的 圖 書 館 (The Ralph Brown Draughon Library), 佔 地 20,700 平 方 英 尺, 是 棟 三 層 樓 建 築, 藏 書 二 百 七 十 萬 冊, 二 百 六 十 萬 份 政 府 文 件, 二 百 五 十 萬 份 微 縮 軟 片, 十 四 萬 八 千 份 以 上 的 地 圖, 三 千 五 百 份 的 期 刊, 大 部 分 也 可 從 學 校 網 路 線 上 取 得, 是 讀 書 教 學 與 研 究 的 好 去 處, 奧 本 大 學 的 排 名 亦 在 全 國 百 大 之 內 2. 選 修 課 程 : 奧 本 大 學 所 開 辦 的 研 究 所 課 程 相 當 廣 泛, 舉 凡 財 經 工 程 農 ( 林 ) 業 營 養 護 理 藝 術 法 政 哲 學 等 等 類 別 都 有 因 本 次 研 究 主 題 及 筆 者 所 任 單 位 皆 較 偏 重 財 政 與 貿 易 方 面, 因 此 亦 儘 量 申 請 此 方 面 課 程, 包 括 國 際 貿 易 學 (International Trade) 及 國 際 財 政 學 (International Finance), 亦 選 修 美 國 政 治 (American Politics) 與 政 治 經 濟 (Political Economics) 課 程 雖 然 只 有 短 短 半 年 期 間, 對 個 人 知 識 的 增 長 已 有 很 大 助 益 3. 隨 機 訪 談 (1) 學 校 含 教 職 員 與 大 學 部 學 生 及 研 究 生 共 有 共 有 二 萬 五 千 人 左 右, 絕 大 多 數 是 來 自 各 州 的 美 國 人, 外 來 學 生 主 要 來 自 大 陸 印 度 中 南 美 洲 韓 國 和 台 灣 目 前 大 陸 留 學 生 在 此 有 三 百 多 人, 而 台 灣 目 前 只 有 留 學 生 十 多 人, 與 二 十 年 前 相 較, 情 況 是 完 全 相 反 大 陸 留 學 生 希 望 畢 業 後 能 留 在 美 國 就 業 或 定 居, 擔 心 回 國 省 親 後 無 法 再 獲 得 簽 證 許 可, 因 此 就 學 期 間 幾 乎 不 曾 回 國, 居 所 常 常 幾 人 共 租, 或 有 睡 客 廳 沙 發 度 日 者 ; 台 灣 留 學 生 則 顯 得 優 渥, 幾 乎 每 人 每 年 或 甚 至 每 半 年 回 台 度 寒 暑 假, 人 手 一 車 代 步 ; 從 當 初 來 美 苦 讀, 現 在 在 此 十 三 戶 的 教 職 員 的 反 應 可 理 解, 目 前 大 陸 留 學 生 的 情 況, 與 二 十 年 前 來 美 的 台 灣 留 學 生 很 相 似 6
7 (2) 此 地 因 為 是 個 大 學 城, 商 家 不 多, 不 過 麻 雀 雖 小, 五 臟 俱 全 商 場 購 物 中 心 中 式 日 式 韓 式 餐 館 都 有, 從 商 家 所 販 賣 的 衣 物 布 料 飾 品 小 家 電 用 品 及 大 多 數 的 電 子 產 品, 查 閱 其 原 產 地, 大 多 數 是 Made in China 當 地 人 流 行 一 句 話, 如 果 你 買 賣 時, 要 求 的 價 格 是 Chinese Price, 也 就 是 意 味 著 --- 最 便 宜 價 格 (3) 阿 拉 巴 馬 州 教 會 的 力 量 相 當 大, 光 人 口 二 萬 多 人 的 Auburn 此 地, 大 大 小 小 教 會 有 上 百 間, 人 們 相 當 虔 誠, 對 外 地 人 相 當 友 善, 迎 面 總 是 以 微 笑 並 問 好 表 示, 居 民 相 當 守 法, 交 通 方 面, 行 人 在 此 享 受 最 高 優 先 權, 連 你 闖 紅 燈, 車 輛 還 是 讓 你 先 通 過 到 過 台 灣 旅 遊 的 人 不 多, 在 去 過 的 人 的 印 象 中, 台 灣 很 熱 鬧, 人 很 多, 但 有 點 亂 筆 者 連 忙 解 釋, 最 近 台 灣 在 各 方 面 已 有 很 大 改 善, 比 以 前 更 步, 希 望 他 們 有 機 會 到 台 灣 觀 光 旅 遊 三. 美 國 CBP 的 稅 則 制 度 1. 美 國 海 關 現 行 的 稅 則 制 度, 係 於 1989 年 1 月 1 日 依 WCO 調 和 制 度 公 約 所 訂 HS 為 基 準 所 成 立 的, 稱 為 HTSUS(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以 取 代 原 先 在 1963 年 8 月 31 日 生 效 的 TSUS(Tariff of the United States) 2. HTSUS 的 架 構 主 要 包 括 : (1) 一 般 註 解 (General Notes) (2) 解 釋 準 則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GRIs) (3) 一 般 統 計 註 解 (4) 適 用 美 國 之 解 釋 準 則 增 註 (Additional U.S.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5) 貨 品 共 分 22 類,99 章, 每 一 貨 品 以 10 位 號 碼 表 示 (6) 化 學 品, 藥 品 及 供 染 料 用 的 中 間 化 學 品 的 附 錄 3. 一 般 註 解 規 定 包 括 : (1) 進 口 貨 品 及 船 舶 設 備 零 件 及 修 理 的 關 稅 待 遇 (2) 美 國 關 稅 領 域 (3) 稅 率 (4) 在 一 般 優 惠 制 度 下 (GSP) 受 惠 的 開 發 中 7
8 國 家 或 領 域 (5) 適 合 特 殊 關 稅 待 遇 之 車 輛 產 品 及 電 動 車 輛 (6) 適 用 民 用 航 空 貿 易 協 定 免 稅 的 貨 品 (7) 加 勒 比 海 經 濟 復 甦 條 例 (CBERA) 所 規 定 國 家 進 口 的 產 品 免 稅 (8) 1985 年 美 國 與 以 色 列 所 簽 訂 的 自 由 貿 易 區 施 行 條 例 (9)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10) 簽 訂 自 由 協 會 條 例 國 家 所 進 口 貨 品 免 稅 (11) Andean 貿 易 優 惠 條 例 (ATPA) 下 的 國 家 (12)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NAFTA) (13) 藥 品 (14) 供 染 料 用 的 中 間 化 學 品 (15) 配 額 的 除 外 規 定 (16) 非 洲 發 展 與 機 會 條 例 (AGOA) 受 惠 國 (17) 2000 年 美 國 與 加 勒 比 海 盆 地 貿 易 夥 伴 條 例 的 受 惠 國 (18) 美 國 與 約 旦 自 由 貿 易 區 施 行 條 例 (19-24) 濃 縮 到 (3) 的 規 定 中 (25) 美 國 與 新 加 坡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26) 美 國 與 智 利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27) 保 留 供 美 國 與 摩 洛 哥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28) 美 國 與 澳 大 利 亞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施 行 條 例 4. 解 釋 準 則 : (1) 與 WCO 所 訂 的 HS 的 內 容 相 同, 是 貨 品 稅 則 歸 列 的 六 大 基 本 原 則 (2) 相 關 的 解 釋 HS 工 具 : (a) 解 釋 註 解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Explanatory Notes 簡 稱 Explanatory Notes):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由 各 國 自 行 決 定, 但 是 一 般 公 認 為 解 釋 HS 時 應 參 考 或 最 有 說 服 力 的 指 南, 以 英 文 與 法 文 兩 種 語 方 式 呈 現, 目 前 最 新 版 為 第 三 版 (b) HS 稅 則 分 類 意 見 彙 總 摘 要 (the Harmonized System Compendium of Classification Opinions): 係 HSC 對 各 關 稅 機 關 間 有 爭 議 或 提 出 的 問 題 所 作 成 的 稅 則 分 類 意 見 彙 集 成 冊, 定 期 由 WCO 發 布 修 正 增 列, 亦 以 英 文 與 法 文 發 布 5. 一 般 統 計 用 註 解 : (1) 進 口 貨 品 的 統 計 規 定 8
9 (2) 統 計 註 釋 (3) 統 計 代 碼 (4) 縮 寫 文 字 意 義 (5) 出 口 貨 品 的 統 計 規 定 6. 適 用 美 國 之 解 釋 準 則 增 註 : 美 國 的 貨 品 稅 則 分 類 係 依 據 解 釋 準 則 以 及 ;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 適 用 美 國 之 解 釋 準 則 增 註 為 依 據 適 用 美 國 之 解 釋 準 則 增 註 係 指 : (1) 以 用 途 (use) 決 定 稅 則 歸 列 原 則 時, 係 指 該 貨 品 於 立 即 進 口 前 或 進 口 時 的 主 要 用 途 而 言 (2) 以 真 正 用 途 (actual use) 為 稅 則 歸 列 原 則 時, 係 指 該 貨 品 於 進 口 時 即 欲 作 此 用 途, 且 在 進 口 後 三 年 內 也 實 際 作 此 用 途 (3) 貨 品 的 零 件 係 指 唯 一 或 主 要 用 於 該 貨 品 零 件 ; 而 零 件 及 附 件 係 指 不 得 超 過 其 零 件 及 附 件 特 有 的 規 定 (4) 第 十 一 類 有 關 含 有 兩 種 或 兩 種 以 上 的 材 料 的 紡 織 物 或 紡 織 產 品 適 用 以 紡 織 材 料 為 名 稱 的 稅 則 號 列 分 類 之 7. HTSUS 貨 品 分 類 : (1) 依 WCO HS 制 度, 共 分 22 類,99 章 每 類 有 類 註 增 註 統 計 註 解 每 章 有 章 註 目 註 增 註 統 計 註 解 類 註 與 WCO HS 相 同, 說 明 貨 品 ( 二 位 碼 ) 的 適 用 ; 增 註 係 補 充 說 明 貨 品 稅 則 號 別 適 用 ; 統 計 註 解 進 一 步 貨 品 名 稱 補 充 說 明 章 註 與 WCO HS 相 同, 說 明 貨 品 ( 四 位 碼 ) 稅 則 號 別 的 適 用, 目 註 係 說 明 貨 品 稅 則 號 別 ( 六 位 碼 ) 適 用, 增 註 係 美 國 係 為 補 充 解 釋 貨 品 稅 則 分 類 及 稅 率 的 適 用 ( 八 位 碼 ), 統 計 註 解 係 對 貨 品 名 稱 ( 十 位 碼 ) 或 單 位 欄 作 進 一 步 說 明 貨 品 稅 率 以 八 位 碼 方 式 配 置 (2) 第 二 十 二 類 包 括 第 98 與 99 章 98 章 係 貨 品 特 殊 分 列 規 定, 允 許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免 適 用 原 1 至 97 章 所 應 歸 列 稅 號 所 訂 的 稅 率, 而 給 予 免 稅 的 待 遇 99 章 係 包 括 從 1 至 98 章 原 先 規 定 有 暫 時 修 正 必 要, 對 進 口 貨 品 課 以 額 外 關 稅 或 其 他 進 口 限 制 (3) HTSUS 共 分 七 個 欄 位, 第 一 欄 含 稅 則 號 列 的 4 位 碼,6 位 碼 與 八 位 碼, 前 四 位 碼 稱 Heading, 六 位 與 八 位 碼 稱 為 Subheading 第 二 欄 即 第 9 及 10 碼, 為 統 計 代 碼 (statistical-reporting number) 第 三 欄 為 貨 名 欄, 第 四 欄 為 數 量 單 位 欄, 第 五 六 七 欄 為 稅 率 欄, 第 五 欄 適 用 最 惠 國 待 遇 國 家 或 正 常 貿 易 關 係 國 家 (NTR), 第 六 欄 適 用 某 些 開 發 中 國 家 ( 如 加 勒 比 海 盆 地 倡 9
10 議 ); 或 為 提 昇 某 些 特 定 行 業 貿 易 ( 如 美 加 汽 車 協 定 ); 或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如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第 七 欄 目 前 只 有 古 巴 北 韓 與 寮 國 適 用 此 欄 8. 化 學 品, 藥 品 及 供 染 料 用 的 中 間 化 學 品 的 附 錄 四. 我 國 稅 則 分 類 制 度 : 1. 我 國 的 稅 則 制 度 沿 革 : 我 國 稅 則 分 類 的 架 構 自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起, 採 用 世 界 關 務 組 織 制 定 之 HS 制 度, 分 為 21 類 97 章 ( 其 中 第 77 章 列 為 空 章 與 WCO HS 相 同, 保 留 供 將 來 使 用 ) 進 口 稅 率 依 八 位 碼 配 置 貨 品 名 稱 以 十 一 位 碼 稅 則 號 別 表 示, 第 九 十 兩 碼 為 貿 易 管 理 及 統 計, 第 十 一 位 碼 為 檢 查 號 碼 另 自 我 加 入 WTO 後, 為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制 度, 自 九 十 一 年 起, 於 HS 六 位 碼 分 類 架 構 外, 另 增 訂 第 98 章 關 稅 配 額 之 貨 品 2. 我 國 稅 則 制 度 的 主 要 架 構 : (1)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總 則 (General rules of the Customs Import Tariff) (2)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解 釋 準 則 (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ustoms Import Tariff) (3)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註 解 ( 中 英 文 版 ) (4) 貨 品 共 分 22 類,98 章, 每 一 貨 品 以 11 位 號 碼 表 示 (5) 附 錄 :94 至 98 年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稅 率 表 3.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總 則 : (1) 闡 明 稅 則 號 別 的 劃 分, 除 依 據 各 類 章 及 其 註, 各 號 別 之 規 定 外, 並 得 參 據 關 務 合 作 理 事 會 (CCC) 編 纂 之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HS) 註 解 及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辦 理 (2) 關 稅 由 海 關 從 價 或 從 量 徵 收 稅 率 分 為 三 欄 第 一 欄 之 稅 率 適 用 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會 員, 或 與 我 國 有 互 惠 待 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進 口 貨 物 第 二 欄 之 稅 率 適 用 於 特 定 低 度 開 發 開 發 中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特 定 進 口 貨 物, 或 與 我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特 定 進 口 貨 物 不 適 用 第 一 二 欄 稅 率 之 進 口 貨 物, 應 適 用 第 三 欄 10
11 (3) 有 條 件 課 稅 減 稅 豁 免 稅 之 品 目, 其 條 件 在 各 章 內 另 加 增 註 規 定 (4)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之 貨 品, 其 數 量 及 配 額 內 稅 率, 依 第 九 十 八 章 規 定 辦 理 (5) 旅 客 攜 帶 自 用 行 李 以 外 之 應 稅 零 星 物 品, 郵 包 之 零 星 物 品, 除 實 施 關 稅 配 額 之 物 品 外, 按 一 0% 稅 率 徵 稅 (6) 與 我 國 依 法 完 成 協 約 及 協 定 所 訂 適 用 情 形 及 稅 率 不 同 者, 採 最 低 者 為 準 (7) 稅 額 計 算, 以 新 台 幣 為 準 4.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解 釋 準 則 : 完 全 參 照 WCO HS 對 貨 品 稅 則 分 類 所 規 定 的 原 則 辦 理 5.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註 解 ( 中 英 文 版 ) 6. 貨 品 共 分 22 類,98 章, 每 一 貨 品 以 11 位 號 碼 表 示 五. 美 國 與 我 國 稅 則 分 類 制 度 的 比 較 : 1. 稅 則 制 度 的 編 撰 : (1) 美 國 稅 則 分 類 的 編 撰 是 由 CBP 主 導, 有 關 貨 品 分 類 及 相 關 適 用 稅 率 的 規 定, 統 一 彙 總 於 HTSUS 中 (2) 我 國 則 係 由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與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共 同 編 撰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及 中 華 民 國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之 合 訂 本 貨 品 號 列 及 品 目 之 劃 分, 及 稅 則 號 別 之 認 定, 依 據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總 則 及 解 釋 準 則 所 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其 他 相 關 減 免 稅 或 特 殊 規 定 則 是 編 列 於 海 關 關 稅 法 規 彙 編, 亦 有 散 見 於 各 政 函 及 書 函 等 行 政 命 令 中 2. 類 註 所 涵 蓋 範 圍 : (1) 美 國 稅 則 共 分 二 十 二 類, 類 有 類 註 適 用 美 國 增 註 及 統 計 用 註 解 ; 適 用 美 國 增 註 對 貨 品 分 類 的 定 義 作 更 進 一 步 的 闡 明 統 計 用 註 解 係 為 統 計 需 要, 對 特 定 貨 品 作 明 確 定 義 與 說 明 11
12 (2) 我 國 稅 則 共 分 二 十 一 類, 各 類 含 有 類 註, 每 類 開 頭 即 先 點 出 : 本 類 不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再 就 類 中 專 有 名 詞 作 進 一 步 釋 示 3. 章 註 的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 (1) 美 國 稅 則 分 類 共 分 九 十 九 章, 章 有 章 註 目 註 適 用 美 國 增 註 及 統 計 用 註 解 章 註 係 針 對 貨 品 稅 則 四 位 碼 作 說 明, 目 註 係 針 對 貨 品 稅 則 六 位 碼 作 說 明 ; 適 用 美 國 增 註 對 貨 品 八 位 碼, 統 計 用 註 解 對 貨 品 稅 則 十 位 碼 作 進 一 步 補 充 說 明 (2) 我 國 每 章 章 註 開 頭 同 類 註, 亦 先 點 出 : 本 章 不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再 就 每 章 中 專 有 名 詞 作 進 一 步 釋 示 每 章 並 有 目 註 與 增 註 目 註 針 對 稅 則 號 別 六 位 碼 特 定 名 詞 作 進 一 步 闡 釋 增 註 則 對 特 定 貨 品 經 主 管 機 關 證 明 符 合 某 特 定 用 途 規 定 者, 適 用 免 稅 4. HS 第 98 及 99 章 的 規 定 : 美 國 稅 則 : (1) 美 國 HTSUS 第 二 十 二 類 包 括 第 98 與 99 章 (2) 98 章 係 貨 品 特 殊 分 列 規 定, 允 許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免 適 用 原 1 至 97 章 所 應 歸 列 稅 號 所 訂 的 稅 率, 而 給 予 免 稅 的 待 遇 (a) 本 章 有 適 用 美 國 註 解 及 統 計 用 註 解 說 明 (b) 98 章 再 細 分 二 十 二 分 章, 每 分 章 亦 含 有 用 美 國 註 解 及 統 計 用 註 解, 對 貨 品 稅 則 號 別 適 用 及 統 計 用 代 碼 作 說 明 (c) 各 分 章 如 下 : (i) 出 口 貨 品 原 貨 復 運 進 口 ; 動 物 出 口 復 進 口 (ii) 出 口 貨 品 在 國 外 經 進 一 步 修 理 改 裝 加 工 或 處 理 後 復 運 進 口 ( 依 修 理 費 或 加 工 費 課 稅 ) (iii) 貨 櫃 及 容 器 ; 及 其 修 理 元 件 附 件 及 設 備 (iv) 美 國 居 民 及 非 居 民 的 個 人 免 稅 物 品 規 定 (v) 外 的 美 國 人 回 國 免 稅 物 品 規 定 (vi) 國 外 政 府 或 國 際 組 織 的 人 員 或 知 名 訪 問 人 士 的 物 品 免 稅 規 定 (vii) 其 他 個 人 免 稅 規 定 ( 如 徽 章 勳 章 及 獎 章 等 ) (viii) 美 國 政 府 機 關 進 口 物 品 免 稅 (ix) 國 外 政 府 或 國 際 組 織 進 口 物 品 免 稅 (x) 宗 教 教 育 或 科 學 等 機 構 進 口 物 品 免 稅 12
13 (xi) 樣 品 免 稅 規 定 (xii) 展 覽 物 品 免 稅 規 定 (xiii) 暫 時 性 進 口, 將 再 復 出 口 免 稅 物 品 ( 包 括 : 進 口 供 修 理 改 裝 或 加 工 物 品 或 設 備 ; 製 造 商 進 口 供 製 作 女 性 服 飾 的 模 型 進 口 供 測 試 試 驗 用 物 品 進 口 供 比 賽 用 的 車 輛 軌 道 設 備 進 口 供 消 除 障 礙 修 理 或 消 防 用 供 壓 縮 氣 體 用 的 可 重 複 使 用 之 容 器 汽 車 完 成 或 非 完 成 品 進 口 供 展 示 用 等 等 ) (xiv) 茶 茶 渣 或 其 掃 腳 品 進 口 供 提 煉 咖 啡 因 或 其 他 化 學 品 用 免 稅 (xv) 漁 船 捕 獲 漁 獲 產 品 免 稅 (xvi) 個 人 家 用 或 禮 品 其 價 值 未 逾 US$1,000 者 免 稅 (xvii) 其 他 特 殊 免 稅 規 定 ( 包 括 : 魚 網 或 其 用 具 攝 製 電 影 電 視 用 器 具 農 業 或 園 藝 用 機 械 及 器 具 進 口 專 供 稅 則 號 別 及 8436 所 用 的 零 件 進 口 後 放 生 供 儲 存 用 動 物 或 獵 物 進 口 供 重 爐 用 的 金 屬 廢 料 或 非 經 塑 性 加 工 之 物 品 專 供 殘 障 者 使 用 的 物 品 電 影 或 戲 劇 等 使 用 的 服 飾 或 道 具 依 加 勒 比 海 盆 地 復 甦 條 例 規 定 所 進 口 稅 則 號 列 為 或 的 酒 精 飲 料 部 份 稅 則 號 列 為 29 章 的 貨 品 從 外 海 煉 製 的 天 然 氣 手 工 針 織 的 物 品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競 賽 選 手 的 隨 身 行 李 參 加 滑 冰 競 賽 所 攜 帶 列 屬 稅 則 號 別 地 61 與 62 章 的 服 裝 專 為 疾 病 受 傷 或 手 術 患 者 所 用 的 鞋 具 及 專 供 發 展 測 試 產 品 評 估 及 品 質 管 制 用 之 原 型 等 ) (xviii) 船 舶 設 備 與 零 件 及 修 理 零 件 與 材 料 (xix) 適 用 非 洲 成 長 及 機 會 條 例 進 口 之 紡 織 品 及 服 飾 (xx) 適 用 美 國 及 加 勒 比 海 盆 地 貿 易 夥 伴 條 例 進 口 的 物 品 (xxi) 適 用 Andean 貿 易 提 昇 及 消 除 毒 品 條 例 的 國 家 (xxii) 依 據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進 口 之 物 品 (3) 99 章 係 包 括 從 1 至 98 章 原 先 規 定 有 暫 時 修 正 必 要, 對 進 口 貨 品 課 以 額 外 關 稅 或 其 他 進 口 限 制 ( 如 配 額 ) 共 細 分 十 三 分 章 : (a) 進 口 貨 品 其 稅 則 號 別 原 歸 列 在 2207 及 2909 者, 而 用 途 受 限 定 者 (b) 對 部 份 化 學 品 施 以 一 定 期 間 進 口 免 稅 (c) 對 部 份 國 家 進 口 豬 肉 品 的 稅 率 規 定 ( 包 括 : 澳 大 利 亞 比 13
14 利 時 丹 麥 芬 蘭 法 國 德 國 希 臘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盧 森 堡 荷 蘭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及 瑞 典 ) (d) 依 農 業 協 定 對 農 產 品 進 口 之 稅 率 規 定 ( 包 括 : 牛 肉 羊 肉 奶 品 乳 酪 花 生 糖 巧 克 力 可 可 粉 棉 花 等 ) (e) 刪 除 (f) 依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部 份 由 墨 西 哥 進 口 之 貨 品 按 配 額 方 式 辦 理 (g) 刪 除 (h) 美 國 與 以 色 列 在 農 產 品 貿 易 配 額 內 的 稅 率 (i) 美 國 與 約 旦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配 額 內 稅 率 (j) 美 國 與 新 加 坡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配 額 內 稅 率 (K) 美 國 與 智 利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配 額 內 稅 率 (l) 保 留 (m) 美 國 與 澳 大 利 亞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配 額 內 稅 率 (4) 特 殊 的 貨 品 代 碼 : (a) 稅 則 號 別 適 用 打 撈 的 沈 船 品 (b) 部 份 紡 織 品 及 服 飾 由 加 拿 大 及 墨 西 哥 進 口 者, 以 稅 則 號 別 規 範 (c) 依 美 國 與 新 加 坡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部 份 貨 品 進 口 須 以 稅 則 號 別 申 報 我 國 稅 則 : 我 國 對 98 章 係 針 對 進 口 配 額 作 專 章 的 規 定, 對 特 定 之 進 口 貨 物 訂 定 數 量, 在 此 數 量 內 適 用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第 98 章 所 訂 較 低 關 稅 稅 率, 超 過 數 量 部 份 則 適 用 一 般 關 稅 稅 率 凡 符 合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解 釋 準 則 附 則 四 規 定 之 旅 客 行 李 或 零 星 郵 包 之 進 出 口 貨 物, 於 報 單 或 小 額 郵 包 進 口 稅 款 繳 納 證 之 稅 則 號 別 欄, 可 填 註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解 釋 準 則 附 則 四, 有 關 進 出 口 通 關 電 腦 作 業 之 登 錄 則 以 之 代 號 輸 入 5. 有 關 附 錄 的 增 加 規 定 : 美 國 對 化 學 品, 藥 品 及 供 染 料 用 的 中 間 化 學 品 的 附 錄 (a) 經 向 美 國 化 學 品 協 會 的 CAS(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註 冊 的 號 碼 或 列 舉 的 化 學 品 名 稱 (b) 由 CAS 所 核 發 註 冊 號 碼 的 藥 品, 彙 總 以 附 錄 列 於 稅 則 簿 (C) 由 CAS 核 發 供 製 造 染 料 之 中 間 化 學 品 的 註 冊 號 碼, 憑 以 免 稅 進 口 14
15 6. 貿 易 統 計 用 : (1) 美 國 在 貿 易 統 計 方 面 規 定 : (a) Schedule C: 為 進 出 口 貿 易 統 計 用 國 家 或 地 方 名 稱 以 代 碼 表 示, 例 如 台 灣 為 或 Taiwan (b) ISO Code---International Standard Country Code): 為 申 報 進 口 貨 品 的 原 產 地 用 : 國 家 或 地 方 名 稱 以 國 際 標 準 代 碼 表 示, 例 如 台 灣 為 TW (c) Schedule D: 為 統 計 各 關 稅 區 域 與 港 口 與 國 外 貿 易 用 : 對 美 國 各 地 關 稅 區 域 及 港 口 以 數 字 代 碼 表 示 (2) 我 國 統 計 及 貿 易 管 理 採 用 稅 則 號 別 十 位 碼 對 申 報 進 口 貨 品 的 原 產 地 及 國 家 或 地 方 名 稱 以 國 際 標 準 代 碼 (ISO Code) 表 示, 例 如 美 國 為 US 7. 貨 品 稅 則 號 列 分 類 查 閱 : (1) 美 國 將 貨 品 名 稱 依 英 文 字 母 順 序, 編 成 一 系 列 索 引, 列 於 其 HTSUS 中, 便 利 進 出 口 人 參 考 查 閱 (2) 我 國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並 無 此 建 構 8. 稅 則 分 類 規 定 的 修 改 : (1) 美 國 歷 年 來 有 關 稅 則 分 類 規 定 經 增 刪 過 的 內 容, 皆 做 成 記 錄 並 彙 總 列 表, 並 採 活 頁 式 抽 換 (2) 我 國 稅 則 增 刪 規 定, 散 見 於 各 次 公 告 函 件 中, 並 未 予 以 彙 總 並 列 表 於 中 華 民 國 海 關 進 口 稅 則 輸 出 入 貨 品 分 類 表 合 訂 本 中, 且 修 正 後 採 整 本 稅 則 簿 更 換 六. 通 關 實 務 上 比 較 : 1. 稅 則 號 別 及 交 易 價 格 的 申 報 : 美 國 : 進 口 人 須 依 合 理 注 意 誠 實 申 報 稅 則 號 別 及 交 易 價 格, 海 關 作 最 後 認 定, 若 基 於 誠 實 申 報 而 有 錯 誤 得 免 罰, 但 對 相 同 貨 物 卻 申 報 不 同 稅 則 時, 則 有 罰 則 之 適 用 我 國 : 海 關 負 責 歸 列 正 確 稅 則 號 別, 進 口 人 有 申 報 錯 誤 稅 則 號 別 時, 不 予 處 罰 2. 進 口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 15
16 美 國 : 依 Mod Act 規 定, 進 口 資 料 的 保 存 責 任 在 進 口 人 而 非 海 關, 與 進 口 有 關 的 申 報 資 料 係 由 進 口 人 負 責 保 管, 期 限 為 五 年 我 國 : 自 貨 物 通 關 自 動 化 實 施 後, 海 關 負 責 保 管 報 單 二 年 ( 行 政 救 濟 及 稅 則 增 註 案 件 則 保 管 五 年 ), 而 關 稅 納 稅 義 務 人 或 貨 物 輸 出 人 及 其 關 係 人 對 於 與 進 出 口 貨 物 有 關 之 紀 錄 文 件 會 計 帳 簿 及 相 關 電 腦 檔 案 或 資 料 庫 等 資 料, 應 自 進 出 口 貨 物 放 行 之 翌 日 起, 保 存 五 年 3. 貨 物 放 行 後 的 後 續 處 理 原 則 : 美 國 : 貨 物 進 口 放 行 後 三 十 天 內, 海 關 得 要 求 進 口 人 將 貨 物 運 回 海 關 指 定 處 所 再 行 查 驗 或 必 要 處 理 我 國 : 除 標 準 檢 驗 局 對 先 行 放 行 的 貨 物 經 檢 驗 發 現 不 合 格, 發 文 要 求 退 回 原 發 貨 地 外, 海 關 並 無 要 求 廠 商 再 將 貨 物 運 回 指 定 處 所 之 規 定 4. 補 稅 事 宜 : 美 國 : CBP 查 核 進 口 資 料, 發 現 有 錯 誤 應 予 補 稅 的 期 限 為 四 年 我 國 : 貨 物 進 口 放 行 後, 除 非 海 關 稽 核 單 位 發 文 通 知 廠 商 進 行 事 後 稽 核 案 件 外, 若 在 進 口 放 行 後 半 年 內 無 發 文 通 知 補 稅 或 更 正 有 關 資 料 外, 進 口 人 所 申 報 的 稅 則 號 別 及 價 格 視 為 正 確 並 已 接 受 其 申 報 5. 事 後 稽 核 : 美 國 : 貨 物 放 行 後 五 年 內,CBP 得 依 查 得 的 資 料, 要 求 進 口 人 補 稅 或 相 關 議 處 事 宜 我 國 : 除 非 在 貨 物 放 行 後 六 個 月 內, 有 發 現 應 再 查 核 必 要 而 發 文 通 知 進 口 人 須 進 行 事 後 稽 核 者, 期 限 為 二 年 6. 查 驗 : 美 國 : (1) 海 關 查 驗 時, 不 得 有 閒 雜 人 在 場, 包 括 報 關 行 從 業 人 員, 海 關 自 行 作 搬 運 貨 物 及 查 驗 (2) 查 驗 人 員 不 限, 視 情 況 而 定, 每 次 1 至 4 人, 男 女 關 員 皆 得 擔 任 查 驗 貨 物 16
17 (3) 查 驗 關 員 自 行 決 定 應 查 驗 之 貨 物, 自 主 性 高 我 國 : (a) 查 驗 時, 須 有 報 關 行 從 業 人 員 或 貨 主 陪 同 查 驗, 海 關 人 員 指 定 搬 運 工 人 搬 運 貨 物 後 進 行 查 驗 (b) 查 驗 人 員, 一 次 二 人 一 組, 只 有 男 性 關 員 負 責 查 驗 (c) 查 驗 前, 先 由 驗 貨 課 長 或 其 代 理 人 先 行 批 示 查 驗 箱 號 及 相 關 指 示 後, 驗 貨 關 員 依 批 示 查 驗 貨 物 6. 組 織 隸 屬 與 職 權 : 美 國 CBP: 隸 屬 於 國 土 安 全 部, 由 海 關 (Customs) 移 民 局 (Immigration) 農 業 查 緝 員 (Agriculture Inspectors) 及 邊 境 巡 邏 (Border Patrol) 所 構 成 職 掌 有 關 稅 課 徵, 港 區 及 邊 境 的 查 緝, 具 有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的 身 分 我 國 關 稅 局 : 隸 屬 行 政 院 財 政 部, 職 司 關 稅 課 徵 與 港 區 查 緝, 不 具 司 法 警 察 人 員 身 分 七. 觀 摩 參 訪 : 我 國 已 與 美 國 海 關 簽 訂 關 務 互 助 協 定, 以 及 美 國 海 關 人 員 於 93 年 9 月 1 日 評 鑑 高 雄 港 後 與 高 雄 關 稅 局 簽 署 貨 櫃 安 全 檢 查 計 畫 (CSI) 原 則 性 宣 言 (DOP) 並 於 今 年 ( 九 十 四 年 ) 三 月 份 簽 訂 CSI 合 作 計 畫, 有 助 於 彼 此 關 務 合 作 的 推 動, 因 此 此 次 研 究 及 參 訪 對 象 乃 針 對 美 國 CBP 在 稅 則 分 類 與 通 關 便 捷 化 情 形, 比 較 分 析 我 國 與 美 國 現 行 分 類 估 價 及 通 關 查 驗 等 程 序, 發 掘 我 國 海 關 可 以 參 考 借 鏡 的 地 方, 加 強 我 國 海 關 關 務 現 代 化, 透 明 化 與 合 理 化, 提 昇 國 際 關 務 地 位, 為 加 入 WCO 做 準 備 惟 參 訪 行 程 的 安 排 過 程 一 波 三 折, 不 知 CBP 基 於 什 麼 理 由, 亦 或 行 政 效 率 使 然, 總 是 在 所 安 排 之 參 訪 行 程 啟 程 前 一 兩 天 前 才 能 敲 定 對 口 洽 談 的 對 象 感 謝 關 稅 總 局 駐 洛 杉 磯 海 關 代 表 陳 宗 賢 科 長 主 動 協 助 安 排 參 訪 行 程, 及 駐 亞 特 蘭 大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處 長 吳 榮 泉, 商 務 組 陳 永 章 組 長,Trade Specialist Miss Elaine Ho; 駐 邁 阿 密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處 長 朱 文 祥, 秘 書 謝 錫 欽 ; 駐 美 國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梁 國 新 組 長 及 孫 良 輔 秘 書 ; 駐 紐 約 投 資 貿 易 服 務 處 經 濟 組 楊 鴻 志 組 長 及 曾 耀 民 秘 書 等 人 的 鼎 力 協 助, 筆 者 才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參 訪 CBP 的 行 程, 除 一 併 予 以 致 謝 外, 謹 將 參 訪 的 心 得 彙 整 如 后 1. 美 國 : 執 世 界 貿 易 及 權 力 牛 耳 的 超 級 強 權 美 國 共 有 317 個 入 境 口 岸 (Ports of Entry), 與 鄰 國 相 連 邊 境 超 過 6,000 英 里, 南 部 與 墨 西 哥 相 連 邊 境 幾 乎 達 2,000 英 里, 北 部 與 加 拿 大 相 連 自
18 後, 美 國 強 化 其 邊 境 管 制, 根 據 美 國 海 關 暨 邊 境 保 護 署 (CBP---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統 計, 超 過 四 億 二 千 八 百 萬 人 次 經 由 海 空 陸 港 進 入 美 國 其 中 超 過 二 億 六 千 二 百 萬 人 次 是 外 國 人, 都 必 須 經 過 生 身 調 查, 包 括 指 紋 及 相 片 等 此 項 措 失 已 有 成 效, 超 過 六 十 萬 非 美 國 公 民 不 准 許 入 境, 且 發 現 超 過 一 萬 九 千 個 外 國 人 有 犯 罪 記 錄 而 拒 絕 其 入 境 在 入 境 口 岸 間, 於 各 重 要 邊 境 據 點, 裝 設 有 地 面 感 應 器 遙 控 攝 影 機 無 人 駕 駛 空 中 預 警 機 (UAVs) 以 及 二 十 四 小 時 巡 邏 飛 機 根 據 CBP 統 計, 光 是 九 十 三 年, 在 邊 境 逮 捕 非 法 偷 渡 客 一 百 一 十 萬 人, 查 獲 八 千 五 百 件 毒 品 案 件, 逮 捕 一 百 三 十 萬 毒 品 走 私 客 在 入 境 口 岸, 扣 押 四 萬 七 千 件 走 私 案 件, 毒 品 數 量 超 過 八 十 萬 磅 總 共 緝 獲 二 百 一 十 萬 磅 的 毒 品 使 其 免 於 流 入 市 面 其 成 效 除 歸 功 於 CBP 所 有 人 員 辛 勤 工 作 卓 越 技 巧 及 努 力 奉 獻 外, 更 有 賴 與 其 他 國 家 及 貿 易 業 者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而 提 昇 全 球 安 全 對 抗 恐 怖 主 義 2. 由 於 美 國 無 紙 化 通 關 已 達 95%, 海 關 辦 公 處 所 少 有 報 關 人 員 進 出, 顯 得 冷 清 貨 物 查 驗 也 都 由 海 關 人 員 親 自 執 行, 不 須 報 關 人 在 場, 每 次 查 驗 人 員 由 主 管 依 貨 物 性 質 危 險 性 及 難 易 度 分 派 一 至 四 人, 男 女 不 分, 關 員 須 自 行 操 作 推 高 機, 將 前 排 貨 物 搬 出, 留 出 一 條 查 驗 通 道 後, 將 貨 物 送 至 Pallet VACIS (Vehicle & Cargo Inspection System) 經 由 gamma 射 線 對 Pallet 及 貨 物 作 初 步 檢 查 是 否 藏 有 違 禁 品 或 管 制 物 品, 經 由 電 腦 圖 示 顯 像 分 析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作 更 進 一 步 查 驗 貨 物 查 驗 方 式 及 件 數 的 選 擇, 一 般 由 驗 貨 關 員 自 行 決 定, 關 員 自 主 性 高 3. 自 911 恐 怖 攻 擊 後, 美 國 CBP 實 施 24 小 時 前 遞 送 艙 單 (24 Hour Rule) 制 度, 美 國 並 與 已 與 二 十 三 個 國 家 簽 訂 CSI, 對 高 危 險 群 貨 物, 已 事 先 在 國 外 經 其 駐 外 海 關 人 員 過 濾, 有 的 也 經 過 當 地 海 關 關 員 查 驗, 除 另 有 必 要, 原 則 上 在 抵 美 國 國 境 後, 不 再 查 驗 總 括 其 多 層 防 護 措 失 有 : (1) 海 關 與 貿 易 業 者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以 對 抗 恐 怖 主 義 (C-TPAT---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a) 2001 年 11 月 提 出, 於 2002 年 一 月 開 始 實 施 (b) 以 保 護 整 個 供 給 鏈 以 對 抗 潛 在 的 恐 怖 份 子 或 恐 怖 份 子 武 器 攻 擊 18
19 (2) 貨 櫃 安 全 計 畫 (CSI---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 (a) 於 2002 年 一 月 提 出, 確 保 平 均 每 天 25,000 只 貨 櫃 ; 全 年 將 近 九 百 萬 只 貨 櫃, 輸 往 美 國 的 海 運 貨 櫃 免 於 恐 怖 份 子 的 威 脅, 使 美 國 邊 境 成 為 最 後 一 道, 而 非 第 一 道 防 線 (b) 與 其 他 政 府 訂 定 雙 邊 夥 伴 關 係 方 式, 針 對 輸 往 美 國 出 口 或 轉 口 貨 櫃, 在 裝 上 船 舶 前 做 事 先 掃 描, 找 出 高 危 險 貨 櫃, 進 行 查 驗 (C) 截 至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七 月, 美 國 已 與 二 十 三 個 國 家 的 關 稅 主 管 機 關 完 成 不 同 階 段 的 CSI 建 構 關 係, 而 有 三 十 八 個 港 口 已 施 行 CSI 機 制, 數 量 大 約 輸 往 美 國 總 貨 櫃 數 的 三 分 之 二, 範 圍 涵 蓋 歐 亞 非 中 東 及 北 美 洲, 包 括 如 下 : Le Havre and Marseille, 法 國 ; Bremerhaven and Hamburg, 德 國 ; Antwerp and Zeebrugge, 比 利 時 ; 新 加 坡 ; Yokohama, Tokyo, Nagoya, and Kobe, 日 本 ; 香 港 ; Göteborg, 瑞 典 ; Felixstowe, Liverpool, Southampton, Thamesport, and Tilbury, 英 國 ; Genoa, La Spezia, Naples, Gioia Tauro and Livorno, 義 大 利 ; Busan, 南 韓 ; Durban, 杜 拜 ; Port Klang and Tanjung Pelepas, 馬 來 西 亞 ; Piraeus, 希 臘 ; Algeciras, 西 班 牙 ; Laem Chabang, 泰 國 ; Dubai,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 and Shanghai, Shenzhen 中 國 大 陸 及 Kaohsiung, 臺 灣 (d) 由 主 事 國 海 關 進 行 查 驗, 美 國 駐 外 CBP 海 關 不 予 直 接 進 行 查 驗 (e) CSI 有 主 要 四 個 核 心 要 素 : (i) 使 用 情 報 及 自 動 化 傳 輸 資 訊 以 辨 識 並 鎖 定 具 有 危 險 性 的 貨 櫃 (ii) 在 離 開 裝 貨 港 輸 往 美 國 前, 對 具 有 危 險 性 貨 櫃 先 進 行 掃 描 (iii) 使 用 偵 測 技 術, 迅 速 掃 描 具 有 危 險 性 貨 櫃 (iv) 使 用 精 明 的, 防 偽 的 貨 櫃 (f) 基 於 互 惠 關 係, 訂 約 國 可 派 遣 海 關 關 員 駐 在 美 國 主 要 港 口, 並 可 分 享 其 情 資, 目 前 有 加 拿 大 及 日 本 派 駐 CSI 海 關 人 員 (g) 高 雄 關 稅 局 於 本 (94) 年 7 月 25 日 起 與 美 國 CBP 試 辦 CSI 之 運 作, 雙 方 配 合 情 況 良 好 由 美 方 無 償 藉 予 二 部 大 型 X 光 機 供 我 使 用, 一 部 置 於 舊 海 關 前 鎮 分 局, 另 一 19
20 部 將 置 於 122 碼 頭 (3) 情 資 中 心 (NTC---National Targeting Center): 針 對 貨 物 與 旅 客 各 設 立 情 資 中 心, 整 合 國 內 20 多 個 機 構 的 情 資 以 及 與 國 外 政 府 合 作 所 獲 取 的 資 料 所 建 構 的 機 制 (4) 24 小 時 前 遞 送 艙 單 (24 Hour Rule) (a) 此 制 度 於 二 00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起 生 效, 對 國 外 輸 往 美 國 的 海 運 貨 櫃 貨 物, 於 裝 載 於 船 舶 前 24 小 時, 須 先 遞 交 正 確 完 整 的 艙 單 資 料 (b) 有 14 種 基 本 資 料 必 須 先 完 成 並 送 達 CBP (i) SCAC (Standard Carrier Alpha Code) (ii) Vessel Name (iii) Voyage # (iv) Manifest Sequence # (v) IMO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vi) Port of Unlading (vii) Date (viii)bill of Lading # (ix) Disposition Code (x) Quantity (xi) Entry Type (xii) Entry # (xiii)action Date and Time (xiv) Container # (5) 事 先 鎖 定 目 標 單 位 (Advance Targeting Unit): (a) ATU 是 屬 於 反 恐 怖 主 義 違 禁 品 執 行 小 組 (Anti-Terrorism Contraband Enforcement Team) 的 一 部 份 (b) 主 要 責 任 是 針 對 高 危 險 貨 櫃 進 行 查 驗 (c) 使 用 CBP 及 商 業 自 動 化 系 統 的 配 合 (i) CBP 的 系 統 包 括 : (A) ATS (Automated Targeting system 自 動 鎖 定 系 統 ) (B) Legacy I&NS (Immigration & Naturalization Service) Systems (ii) 商 業 系 統 20
21 (A) Internet (B) Baply (iii) OCEN 4 Targeting (=Rules System for Scores) (6) 反 恐 怖 主 義 違 禁 品 執 行 小 組 (A-TCET---Anti-Terrorism Contraband Enforcement Team) (a) 流 動 性 車 輛 及 貨 物 查 驗 系 統 (Mobile VACIS---Vehicle & Cargo Inspection System): (i) 在 進 行 A-TCET 之 前 先 進 行 的 查 驗 : (A) 個 人 雷 射 偵 測 器 (Personal Radiation Detector---PRD): 係 掛 於 皮 帶 上 的 小 型 gamma 射 線 雷 射 偵 測 器 (B) 雷 射 同 位 素 辨 識 系 統 (RIID---Radiation Isotope Identification Device): 能 從 雷 射 的 同 位 素 中 偵 測 並 辨 識 出 gamma 及 中 子 輻 射 線 (ii) 當 貨 櫃 車 載 運 貨 櫃 通 過 VACIS 後, 若 螢 幕 上 顯 示 有 不 正 常 影 像 時, 則 要 求 將 貨 櫃 拖 至 集 中 查 驗 區 進 行 進 一 步 實 際 查 驗 貨 物 (iii) ZBV 技 術 掃 描 :(ZBV Backscatter) (A) 是 一 項 新 技 術, 在 邁 阿 密 海 關 最 新 啟 動 的 雛 型 (B) 由 裝 有 X 射 線 掃 描 的 車 輛, 直 接 駛 近 貨 櫃 車 拖 進 貨 櫃 場 即 將 卸 入 貨 櫃 場 的 貨 櫃 進 行 掃 描 (iv) 雷 射 港 口 偵 測 器 (RPMs---Radiation Portal Monitors): (A) 即 將 於 2005 年 底 啟 用 (B) 提 供 一 被 動 的, 非 侵 入 性 (Non-intrusive) 的 方 法 掃 描 所 有 離 開 貨 櫃 場 的 貨 櫃 (v) 針 對 特 定 目 標 進 行 查 緝 (A) 並 非 對 進 口 所 有 貨 櫃 進 行 偵 測 (B) 對 在 港 口 內 的 碼 頭 工 人 及 貨 櫃 場 的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管 制, 以 防 不 法 (vi) 在 海 上 的 運 作 方 面 : 21
22 (A) 獨 特 的 OFO (Office of Field Operation) (B) 處 理 小 型 船 隻 可 能 造 成 的 威 脅 (C) 與 聯 邦 與 各 州 政 府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vii) 在 出 口 的 運 作 方 面 : (A) 防 止 恐 怖 份 子 走 私 武 器, 彈 藥, 貨 幣 及 大 量 毀 滅 性 武 器 (WME---Weapons of Mass Effect) (B) 防 止 盜 竊 車 輛 出 口 及 商 業 詐 欺 (viii) 在 農 業 運 作 方 面 : (A) 防 止 病 蟲 害 危 害 其 國 內 農 業 (B) 防 止 生 化 農 業 恐 怖 主 義 的 威 脅 (C) 瓷 磚 及 大 理 石 載 運 適 用 危 機 管 理 範 疇 (ix) 緝 毒 犬 的 查 緝 計 畫 (K-9 Enforcement Program): (A) 自 1970 年 4 月 起, 即 已 使 用 在 海 空 及 陸 地, 以 防 止 麻 醉 品 的 走 私 (B) 訓 練 特 殊 緝 毒 犬 以 攔 截 大 量 的 非 法 麻 醉 品, 農 產 品, 未 經 申 報 的 貨 幣 進 入 美 國 境 內 (C) 在 其 邊 界 及 國 際 機 場, 訓 練 針 對 恐 怖 份 子 攻 擊 的 緝 毒 犬 查 緝 計 畫 (7) 其 他 特 殊 的 查 緝 計 畫 : (a) 與 國 土 安 全 部 (DHS---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及 警 方 ( 例 如 MDPD---Miami-Dade police Department) 建 立 聯 合 行 動 夥 伴 關 係 (b) 成 立 區 域 壁 壘 (BLOC) 針 對 海 運 貨 櫃, 使 用 gamma 射 線 產 生 X 射 線 般 的 影 像, 分 析 後 決 定 是 否 查 驗, 以 防 堵 違 禁 品, 例 如 : 毒 品 武 器 及 貨 幣 肆 建 議 一. 仿 效 美 國 Mod act, 海 關 的 角 色 由 負 責 歸 列 稅 則 號 別 調 查 貨 品 價 格 轉 變 為 監 督 仲 裁 的 角 色 海 關 基 於 告 知 義 務 (Informed Compliance), 應 充 分 利 用 刊 物 網 22
23 站 或 利 用 媒 體 方 式, 廣 向 大 眾 及 進 出 口 相 關 業 者 說 明 HS 分 類 原 則, 告 知 應 提 供 翔 實 的 估 價 資 料 與 相 關 應 遵 行 之 規 定 進 出 口 相 關 業 者, 基 於 合 理 的 注 意 (reasonable care), 充 分 提 供 正 確 文 件, 誠 實 申 報 進 出 口 依 據 美 國 CBP 現 行 海 關 現 代 化 條 例 (Mod Act) 規 定, 報 關 行 或 進 出 口 人 申 報 錯 誤 稅 則, 若 基 於 合 理 注 意 是 免 罰 的 否 則, 除 應 依 法 補 稅 ( 補 稅 期 限 為 五 年 ) 外, 可 能 受 到 罰 鍰 或 其 他 法 律 的 制 裁 同 樣 貨 品 只 有 一 種 稅 則 號 別, 依 Mod Act 規 定, 報 關 人 宜 主 動 申 報 正 確 稅 號, 在 不 同 關 區 申 報 不 同 稅 號, 顯 已 觸 法 海 關 內 部 方 面, 若 有 稅 則 分 類 意 見 前 後 不 一 致 時, 宜 先 內 部 取 得 共 識 ( 例 如 由 總 局 稅 則 處 統 一 釋 示 ) 後, 發 文 通 知 報 關 行 或 進 出 口 人, 規 定 於 一 定 期 限 後, 應 依 正 確 稅 則 號 別 申 報, 若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則 有 罰 則 適 用 二. 利 用 各 種 可 能 宣 導, 簡 要 的 方 式 說 明 稅 則 分 類 的 規 定, 公 佈 稅 則 處 疑 義 解 釋, 評 定 書 訴 願 書 及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書 等 於 網 路 上 供 下 載 或 閱 讀, 讓 商 民 對 稅 則 分 類 的 規 定 更 清 楚, 容 易 查 考, 以 減 少 申 報 錯 誤, 加 速 貨 物 通 關 利 用 FQA 及 Q&A 及 業 者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簡 易 方 式 公 告 週 知 稅 則 歸 列 的 有 關 規 定 或 提 供 網 路 上 查 詢 稅 則 處 對 商 民 或 關 區 有 關 稅 則 疑 義 解 釋 的 答 覆 函 稅 則 預 先 歸 列 的 答 覆 函 等 資 訊 的 獲 取, 舉 辦 研 討 會, 說 明 會 等, 讓 商 民 更 了 解 通 關 規 定, 使 通 關 過 程 更 透 明 化 商 民 對 稅 則 分 類 愈 了 解, 愈 能 減 少 稅 則 歸 列 錯 誤 的 發 生 相 對 地, 也 加 快 貨 物 通 關 的 速 度 三. 簡 化 與 主 管 機 關 簽 審 資 料 傳 輸 方 式, 縮 短 通 關 時 間 由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海 關 查 核 的 文 件, 如 標 準 檢 驗 局 衛 生 署 警 政 署 電 信 總 局 漁 業 署 ( 局 ) 等, 進 口 人 須 於 進 口 前 向 主 管 機 關 取 具 核 准 證 明 文 件 或 代 碼 供 海 關 審 核, 海 關 於 通 關 時 取 具 樣 品 或 型 錄, 於 通 關 放 行 後, 由 進 口 人 送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或 核 准, 以 達 到 通 關 便 捷 化 貿 易 便 捷 化 四. 對 特 殊 貨 品 的 歸 列 原 則 加 列 規 定 說 明 23
24 於 每 章 的 增 註 中 加 註 特 殊 貨 品 的 適 用 規 定 與 歸 列 原 則 或 於 稅 則 號 列 中 增 列 特 殊 貨 品 的 稅 號, 俾 利 進 出 口 業 者 與 海 關 遵 循 五. 利 用 與 美 簽 訂 CSI 協 定, 選 派 關 員 進 駐 美 國, 善 用 美 國 情 資 系 統, 強 化 我 海 關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美 國 自 911 後, 結 合 其 國 內 20 多 個 機 構 的 資 料 連 線, 充 分 掌 握 所 有 美 國 及 非 美 國 公 民 之 所 有 進 出 美 國 資 料, 包 括 其 在 原 屬 國 內 的 所 有 犯 罪 資 料 皆 可 一 覽 無 疑 我 與 美 方 簽 訂 CSI 協 定, 因 係 針 對 防 止 武 器 私 運 進 入 美 國 國 境, 我 海 關 亦 可 分 享 自 美 國 出 口 至 我 國 的 貨 櫃 情 報 資 訊, 對 我 邊 境 防 禦 亦 有 助 益 同 業 地, 亦 將 我 邊 境 防 禦 線 往 外 延 伸 六. 修 法 明 定 報 關 人 或 進 口 人 與 海 關 分 享 責 任 與 義 務, 以 應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人 事 精 簡 的 未 來 修 法 定 位 報 關 人 應 合 理 注 意 及 誠 實 申 報 稅 則 號 別 與 交 易 價 格, 違 反 者, 除 補 稅 外 並 得 以 論 罰 以 與 八 十 年 三 月 八 日 大 法 官 解 釋 第 二 七 五 號 規 定 : 應 受 行 政 罰 之 行 為, 僅 須 違 反 禁 止 規 定 或 作 為 義 務, 而 不 以 發 生 損 害 或 危 險 為 其 要 件 者, 推 定 為 有 過 失, 於 行 為 人 不 能 舉 證 證 明 自 己 無 過 時 即 應 受 處 罰 相 輝 映 七. 提 昇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並 輔 以 高 科 技 儀 器 為 配 合 無 紙 化 通 關, 貿 易 便 捷 化 的 世 界 關 務 組 織 的 共 同 目 標, 在 查 驗 比 例 無 法 提 高 的 前 提 下, 要 有 效 執 行 邊 境 管 制 的 責 任, 光 靠 有 限 人 力 是 無 法 達 成 的, 須 有 足 夠 的 情 資 來 源 再 輔 以 高 科 技 的 儀 器 才 能 竟 其 功 美 國 目 前 CBP 的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是 結 合 其 國 內 20 多 個 機 構 的 情 資 所 構 成 的, 因 此 其 情 資 的 獲 取 相 當 充 分 翔 實, 加 上 又 在 各 主 要 港 口 不 斷 加 設 偵 測 設 施 加 強 查 緝 以 補 強 查 驗 人 力 的 不 足, 已 大 大 提 昇 邊 境 防 禦 能 力 我 國 如 果 也 能 在 主 要 港 口 增 設 設 施 及 增 購 檢 驗 儀 器 以 輔 助 偵 測 貨 物 或 行 李, 必 可 提 昇 查 緝 及 反 恐 等 工 作 能 力, 有 效 遏 止 武 器 違 禁 品 及 盜 版 等 管 制 物 品 流 入 國 內 八. 依 字 母 順 序 編 列 貨 品 及 稅 則 號 列 對 照 表 供 查 閱 24
25 進 出 口 貨 名 係 以 英 文 貨 名 申 報, 若 能 編 列 貨 名 與 稅 則 號 別 對 照 表, 既 方 便 商 民 參 閱 申 報, 可 加 速 海 關 稅 則 審 核, 減 少 錯 誤 申 報 的 機 率, 達 到 通 關 便 捷 化 九. 採 用 WCO 所 倡 議 的 標 準 架 構 (Framework of Standards), 消 除 雙 重 或 多 重 文 件 的 要 求, 加 速 通 關, 確 保 安 全 並 使 全 球 貿 易 更 便 捷 化 採 用 WCO 中 修 正 版 京 都 公 約 (RKC---Revised Kyoto Convention) 的 倡 議 --- 整 合 的 供 給 鏈 管 理 (ISCM---Integrate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指 導 原 則 (Guidelines), 透 過 與 各 國 海 關 間 的 合 作, 承 認 彼 此 間 的 查 驗 或 管 制, 適 時 交 換 正 確 資 訊, 使 風 險 管 理 更 有 效 力, 不 僅 可 以 偵 測 出 高 危 險 貨 物, 更 可 改 善 海 關 在 整 個 貿 易 供 給 鏈 上 的 管 制, 並 且 有 效 分 配 與 利 用 海 關 人 力 並 與 國 內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合 作, 共 同 確 保 政 府 對 邊 境 的 管 理 與 管 制 ; 與 民 間 企 業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增 加 供 給 鏈 的 安 全 性 及 便 利 國 際 貿 易 的 流 通 採 用 此 整 合 性 的 供 給 鏈 管 理, 以 消 除 雙 重 或 多 重 文 件 的 要 求, 使 貨 物 流 通 能 安 全 暢 行 無 阻 十. 積 極 爭 取 加 入 世 界 關 務 組 織 我 國 已 於 二 00 二 年 一 月 成 為 WTO 會 員, 已 多 次 參 加 WCO 關 稅 估 價 技 術 委 員 會 及 原 產 地 規 則 技 術 委 員 會 相 關 會 議 與 活 動, 待 修 正 版 京 都 公 約 (Revised Kyoto Convention) 生 效 後, 並 能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參 加 其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但 由 於 我 非 WCO 一 員, 無 法 直 接 利 用 WCO 的 情 報 資 訊 聯 絡 系 統 (RILO) 系 統 擷 取 情 資, 須 借 助 與 有 我 訂 定 關 務 互 助 協 定 國 家 間 接 取 得 資 訊, 在 風 險 管 理 的 時 效 上 打 了 折 扣 而 我 國 的 關 務 現 代 化 已 躋 身 先 進 國 家 之 林, 在 APEC 及 WTO 中 有 關 關 務 議 題 上 的 表 現, 深 受 各 國 讚 許 與 肯 定 如 果 我 國 能 運 用 WTO 機 制 擴 大 國 際 關 務 交 流, 積 極 推 銷 我 關 務 自 動 化 透 明 化 與 標 準 化 經 驗, 將 有 助 於 國 際 情 誼 建 立, 間 接 有 助 於 我 國 加 入 WCO 十 一. 鼓 勵 學 生 及 公 務 人 員 出 國 研 習 訪 問 由 於 國 內 大 學 研 究 所 廣 開 學 習 之 門, 學 生 多 半 不 願 辛 苦 到 國 外 求 學, 久 而 久 之, 國 內 學 術 將 可 能 無 法 與 國 際 學 術 銜 接 除 了 積 極 將 25
26 國 內 學 術 引 導 成 為 國 際 學 術 研 習 中 心 以 吸 引 國 外 學 人 之 外, 政 府 應 以 優 惠 方 式 鼓 勵 學 生 出 國 深 造 終 生 學 習 是 政 府 不 遺 餘 力 推 動 的 目 標, 若 能 多 提 供 經 費, 讓 優 秀 公 務 員 有 機 會 多 到 國 外 學 術 機 構 研 究 受 訓, 對 提 昇 政 府 施 政 品 質 與 效 率, 將 有 莫 大 幫 助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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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I 目 錄 項 目 貨 品 描 述 頁 數 (I) 活 動 物 ; 動 物 1 (II) 植 物 2 (III) 動 物 或 植 物 脂 肪 及 油 及 其 分 化 後 剩 餘 的 ; 經 處 理 可 食 的 脂 肪 ; 動 物 或 植 物 蠟 2 (IV) 經 配 製 的 食 品 ; 飲 料 酒 及 醋 ; 煙 草 及 製 成 的 煙 草 代 替 品 2 (V) 礦 產 5 (VI)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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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LD SMW 86-1/2(C)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 第 608 章 )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2015 年 最 低 工 資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3) 公 告 2015 年 僱 傭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9) 公 告 引 言 A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六 日 的 會 議 上,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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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b) (c) 22 85155 (i) (ii) 2200 5 35% 20% 500 3,000 3015 50% 30 (i) (ii) (iii) (iii) 30% QFII 15% H (20)(5) (iv) (i)(ii) (iii) (iv) (v) 10 30 (vi) 5% (vii) (1) (1) 25%(1) (viii) (ix) 10% 20 4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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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0 75,000,000 75,000,000 24 (i) (ii) (iii) (iv) # * 1,800,000 1,800,000 15% 3,400,000 3,400,000 15% 4,200,000 4,200,000 10% 8,600,000 8,600,000 10% 12,600,000 12,600,000 88% 10% 16,000,000 1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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