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務 核 准 顧 峻 魁 建 築 師 開 業 登 記 及 業 務 手 冊 城 鄉 內 政 部 核 定 變 更 鶯 歌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綠 地 用 地 為 綠 地 用 地 兼 供 鐵 路 使 用 )( 配 合 鶯 歌 至 桃 園 間 鐵 路 擴 建 三 軌 工 程 ) 案 自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工 務 核 准 顧 峻 魁 建 築 師 開 業 登 記 及 業 務 手 冊... 21 城 鄉 內 政 部 核 定 變 更 鶯 歌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綠 地 用 地 為 綠 地 用 地 兼 供 鐵 路 使 用 )( 配 合 鶯 歌 至 桃 園 間 鐵 路 擴 建 三 軌 工 程 ) 案 自"

Transcription

1 ISSN: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夏 字 第 9 期 目 次 專 載 法 規 政 令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279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訂 定 新 北 市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開 發 所 需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優 惠 辦 法... 8 修 正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組 織 規 程 教 育 廢 止 新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工 務 函 轉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頒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1 條 第 2 項 辦 理 不 發 還 或 追 繳 押 標 金 之 執 行 程 序 有 關 自 100 年 5 月 9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領 得 本 市 建 造 執 照 或 雜 項 執 照 之 建 築 案 且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仍 為 有 效 者 准 其 自 動 延 長 建 築 期 限 1 年 無 須 另 行 申 請 城 鄉 函 轉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桃 園 分 署 拍 賣 公 告 1 份 ( 義 務 人 林 丕 得 ) 社 政 修 正 新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腸 病 毒 及 停 托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生 效 公 告 民 政 經 濟 發 展 本 府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核 定 本 市 中 和 區 光 復 國 小 暨 板 橋 區 光 復 高 中 間 東 西 向 道 路 ( 範 圍 自 光 環 路 二 段 起, 迄 光 中 路 止 ) 命 名 為 長 壽 二 街 公 示 送 達 應 受 送 達 人 王 心 妤 君 等 15 人 商 業 之 通 知 申 復 函 本 公 報 每 星 期 三 發 行 ( 遇 假 日 順 延 1 天, 稿 件 多 時 得 酌 予 增 刊 ) 中 華 民 國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 輯 發 行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2 工 務 核 准 顧 峻 魁 建 築 師 開 業 登 記 及 業 務 手 冊 城 鄉 內 政 部 核 定 變 更 鶯 歌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綠 地 用 地 為 綠 地 用 地 兼 供 鐵 路 使 用 )( 配 合 鶯 歌 至 桃 園 間 鐵 路 擴 建 三 軌 工 程 ) 案 自 105 年 5 月 31 日 起 實 施 核 定 變 更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光 仁 段 1692 地 號 等 1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 第 二 次 變 更 ) 並 自 105 年 5 月 30 日 起 發 布 實 施 公 開 展 覽 變 更 三 芝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第 86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補 辦 公 開 展 覽 部 分 ) 案 暨 變 更 三 芝 細 部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配 合 主 細 計 拆 離 )( 新 北 市 都 委 會 第 6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補 辦 公 開 展 覽 部 分 ) 案 社 政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3 月 2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 應 受 送 達 人 : 羅 文 宗 先 生 )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3 月 23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 應 受 送 達 人 : 邱 皇 文 先 生 ).. 23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4 年 12 月 2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 應 受 送 達 人 : 王 秋 金 女 士 ).. 24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4 月 7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 應 受 送 達 人 : 邱 皇 文 先 生 )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3 月 29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 應 受 送 達 人 : 高 建 中 先 生 ).. 24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3 月 29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 應 受 送 達 人 : 高 飄 逸 先 生 ).. 25 交 通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4 月 7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 應 受 送 達 人 : 邱 育 惠 女 士 ) 深 坑 區 深 南 路 北 深 路 1 段 等 2 處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自 105 年 6 月 1 日 起 實 施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管 理 環 保 臺 灣 理 研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位 於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御 史 段 ( 部 分 ) 562( 部 分 ) 563( 部 分 ) 等 4 筆 地 號 之 土 地 為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並 劃 定 為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原 民 廢 止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原 住 民 購 置 自 有 住 宅 補 助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原 住 民 修 建 自 用 住 宅 補 助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自 本 (105) 年 5 月 9 日 起 生 效 水 利 福 美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移 轉 登 記 大 興 資 產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案 長 群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案 帝 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及 移 轉 登 記 源 創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香 港 商 立 德 國 際 商 品 試 驗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臨 時 用 水 重 新 登 記 臺 灣 北 基 農 田 水 利 會 申 請 地 面 水 水 權 展 限 及 變 更 登 記 ( 水 權 狀 號 : 第 F 號 ) 臺 灣 北 基 農 田 水 利 會 申 請 地 面 水 水 權 展 限 及 變 更 登 記 ( 水 權 狀 號 : 第 F 號 ) 同 欣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臨 時 用 水 重 新 登 記 黃 進 裕 申 請 地 下 水 臨 時 用 水 重 新 登 記... 39

3 專 載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279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 依 據 105 年 5 月 19 日 新 北 府 研 綜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時 間 :105 年 5 月 17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主 席 : 朱 市 長 立 倫 記 錄 : 代 理 組 長 張 碧 珊 出 席 : 如 簽 到 簿 股 長 鍾 曉 婷 壹 主 席 宣 布 開 會 貳 獻 頒 獎 一 榮 獲 第 八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 社 會 局 中 和 戶 政 事 務 所 ) 二 表 揚 本 府 104 年 度 服 務 品 質 獎 績 優 機 關 主 席 指 示 : 今 天 頒 發 的 獎 項 不 論 是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或 是 中 央 對 我 們 的 肯 定, 都 是 大 家 努 力 的 成 果 為 民 服 務 的 工 作, 是 市 政 工 作 的 基 礎, 也 是 每 一 天 市 民 最 直 接 的 感 受, 不 論 是 今 天 獲 獎 的 機 關,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的 機 關 團 體,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的 基 礎, 都 在 於 要 有 同 理 心, 用 民 眾 的 角 度 來 看 事 情 我 們 來 到 這 個 機 關, 是 否 感 受 賓 至 如 歸, 或 者 感 受 到 很 誠 懇 實 在 的 服 務, 如 果 機 關 可 以 長 期 保 有 這 樣 的 態 度, 一 定 可 以 讓 很 多 民 眾 非 常 地 滿 意, 希 望 大 家 繼 續 努 力 除 此 之 外, 就 是 要 不 斷 地 創 新 運 用 科 技 的 方 式, 讓 大 家 更 便 民 利 民 這 些 都 是 我 們 需 要 持 續 努 力, 希 望 大 家 繼 續 加 油 參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無 修 正 意 見, 會 議 紀 錄 備 查 肆 一 週 新 聞 輿 情 : 詳 會 議 資 料 一 新 聞 局 林 局 長 : 上 週 各 項 市 政 議 題 中, 在 各 類 媒 體 獲 得 最 多 報 導 的 是,11 日 市 長 與 行 政 院 張 院 長 一 同 視 察 德 翔 臺 北 輪 油 污 清 除 及 船 體 移 除 進 度 ; 民 政 局 2016 新 北 市 聯 合 婚 禮 福 隆 夏 日 海 洋 派 對 記 者 會 ; 市 長 13 日 參 觀 臉 部 平 權 特 展 等 市 長 視 察 世 大 運 選 手 村 餐 廳 造 成 林 口 國 中 師 生 反 彈, 市 長 盼 台 北 市 能 再 協 調 備 案 共 創 雙 贏 在 網 路 媒 體 方 面, 石 門 區 公 所 端 午 城 石 門 粽 大 放 送 嘉 年 華 ; 原 民 局 賽 夏 族 播 種 祭 活 動, 以 及 市 長 12 日 前 往 視 察 樹 林 汐 止 永 和 等 3 座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工 程 進 度 等 議 題, 獲 得 較 高 網 路 關 注 度 在 電 子 媒 體 方 面, 民 政 局 統 計 本 市 罕 見 姓 氏 ; 觀 光 局 環 保 局 文 化 局 及 台 電 會 勘 後 決 議 於 20 日 封 閉 瑞 芳 區 廢 煙 道, 獲 得 較 高 電 媒 曝 光 度 在 平 面 媒 體 方 面, 勞 工 局 執 行 超 商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 民 政 局 金 包 里 二 媽 回 娘 家 海 岸 行 腳 活 動 ; 市 長 14 日 出 席 2016 臺 灣 印 度 文 化 節 ; 捷 運 局 完 成 淡 海 輕 軌 第 一 期 候 車 站 命 名 等 議 題, 獲 得 較 多 篇 幅 報 導 上 週 社 群 媒 體 與 市 政 相 關 議 題 中, 討 論 度 較 高 的 為 世 大 運 選 手 餐 廳 及 三 鶯 線 資 格 標 審 查 結 果 等 2 項 議 題 在 世 大 運 選 手 餐 廳 部 分, 包 括 市 長 臉 書 以 及 教 育 局 新 聞 稿, 都 有 說 明 新 北 市 已 提 供 諸 多 場 館 及 設 施 協 助 台 北 市 辦 好 世 大 運, 目 前 選 手 餐 廳 已 有 另 外 兩 個 備 案, 希 望 雙 北 繼 續 來 協 調 而 針 對 捷 運 三 鶯 線 標 案, 捷 運 局 及 採 購 處 13 日 共 同 召 開 記 者 會 並 發 稿 澄 清, 三 鶯 線 資 格 標 審 查 公 平 公 正, 一 切 符 合 採 購 法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3

4 二 水 利 局 古 局 長 : 針 對 昨 天 下 豪 雨 的 部 份, 這 次 的 驟 雨 是 沿 著 北 部 沿 海 的 滯 留 鋒 面 帶 來 的, 發 生 的 時 間 是 在 早 上 的 5 點 到 7 點 之 間, 最 主 要 是 五 股 蘆 洲 鶯 歌 新 莊 等 地 區 的 雨 量 最 大, 五 股 地 區 尖 峰 時 間 雨 量 最 高 達 到 每 小 時 89 釐 米 這 場 豪 雨 造 成 市 區 及 二 重 疏 洪 道 淹 水 部 分, 是 淡 水 河 的 大 潮 跟 滿 潮 的 影 響, 再 加 上 市 區 大 量 的 抽 排 水 宣 洩 不 及, 疏 洪 一 路 積 淹 水 一 度 到 達 40 公 分, 交 通 完 全 中 斷, 等 到 水 退 以 後, 我 們 立 即 清 理 路 面, 到 昨 天 下 午 4 點 半 就 已 經 開 放 全 面 通 行 第 二 種 狀 況 就 是 驟 雨 一 下 下 來 的 時 候, 將 附 近 的 垃 圾 跟 落 葉 沖 出 來, 造 成 路 邊 溝 的 隔 閘 板 完 全 被 這 些 所 堵 住, 癱 瘓 了 我 們 的 排 水 系 統, 所 以 造 成 道 路 的 積 水, 包 括 五 股 新 五 路 高 速 公 路 消 防 涵 洞, 經 過 清 查 後, 都 是 這 個 狀 況 所 造 成 的 積 淹 水, 只 要 水 一 退, 這 些 落 葉 跟 垃 圾 排 除 後, 狀 況 就 回 復 了 另 外, 新 莊 的 環 漢 路, 有 其 他 的 工 務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原 來 的 排 水 功 能 降 低, 本 局 已 經 通 知 施 工 單 位, 應 該 維 持 我 們 原 有 排 水 系 統 的 功 能 此 外, 鶯 桃 路 積 淹 水 也 蠻 嚴 重 的, 經 過 調 查 的 結 果, 我 們 跟 桃 園 市 的 界 河 東 門 溪, 沒 有 完 全 整 治, 我 們 已 經 積 極 協 調, 把 它 納 入 我 們 相 關 的 治 理 計 畫 中 辦 理 整 治 ; 另 福 德 坑 溪 掏 空 的 狀 況, 已 經 連 夜 派 員 搶 修 灌 入 了 180 立 方 的 混 凝 土, 目 前 狀 況 已 經 穩 定 三 消 防 局 黃 局 長 : 昨 天 凌 晨 的 豪 大 雨 依 據 目 前 我 們 體 系 運 作 而 言, 從 過 去 的 強 化 三 級, 消 防 局 有 10 名 同 仁, 水 利 局 有 1 名 同 仁 會 進 駐 應 變 中 心 昨 天 的 標 準 比 較 高, 水 利 局 也 啟 動 了 二 級 開 設, 希 望 未 來 二 級 進 駐 的 單 位 務 必 通 知 相 關 人 員 在 對 等 的 時 間 內 進 駐 應 變 中 心 做 相 關 作 業 四 教 育 局 龔 局 長 : 針 對 上 周 末 兩 天 的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因 新 店 試 場 停 電, 造 成 1755 位 考 生 受 到 影 響 當 天 考 場 燈 光 及 溫 度 我 們 都 有 做 完 整 的 紀 錄, 在 後 續 的 處 理 程 序 上 面, 分 兩 階 段, 必 須 先 提 到 新 北 地 區 的 試 務 會 進 行 討 論, 昨 天 上 午 已 經 召 開 新 北 地 區 的 試 務 會 議 針 對 這 部 分 討 論, 會 議 決 議 部 分, 經 評 估 因 為 照 明 的 關 係, 對 於 考 生 的 作 答 是 會 造 成 影 響, 我 們 作 成 這 個 決 議 之 後, 全 國 的 試 務 會 會 在 今 天 下 午 就 此 進 行 討 論, 我 們 將 以 維 護 考 生 最 大 權 益 的 方 向 來 處 理, 不 過 後 續 是 否 有 補 救 的 方 式, 仍 待 今 天 下 午 會 議 決 議 之 後, 才 能 做 後 續 處 理 此 次 整 體 到 考 率 9 成 8, 其 他 考 區 一 切 都 非 常 順 利, 接 著 我 們 會 再 做 免 試 入 學 的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世 大 運 部 分, 林 口 國 中 操 場 原 預 定 要 做 為 選 手 村 餐 廳, 過 去 雙 北 確 實 有 相 關 討 論, 但 選 手 村 在 林 口 國 中 附 近 相 關 工 程 造 成 學 生 學 習 上 的 困 擾, 對 於 出 借 操 場, 家 長 老 師 學 生 希 望 能 夠 重 新 再 作 調 整 與 考 量, 市 府 會 站 在 維 護 孩 子 學 習 最 大 權 益 的 立 場, 也 提 供 兩 個 替 代 方 案 給 北 市 做 參 考 至 於 另 外 七 個 場 館, 後 續 要 進 行 整 修 作 業, 除 了 微 風 運 河 以 外, 我 們 7 個 場 館 預 訂 6 月 份 進 行 招 標 作 業, 希 望 7 月 份 就 能 開 始 場 館 的 整 修, 希 望 11 月 底 之 前, 就 能 順 利 提 供 台 北 市 進 行 賽 事 相 關 規 劃 五 捷 運 局 趙 局 長 : 有 關 上 週 三 鶯 線 的 統 包 工 程, 已 經 在 昨 天 下 午 完 成 決 標, 由 安 薩 爾 多 榮 工 工 程 公 司 株 式 會 社 日 立 製 作 所, 以 及 中 華 工 程 公 司 西 門 子 現 代 ROTEM 這 兩 組 合 格 的 投 標 團 隊 來 參 與 評 選, 經 過 評 選 結 果, 最 後 獲 得 最 有 利 標 的 廠 商 為 安 薩 爾 多 榮 工 工 程 公 司 株 式 會 社 日 立 製 作 所 的 這 個 組 合, 決 標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339 億 5061 萬 2000 元 工 程 預 計 下 半 年 開 工, 在 112 年 底 完 工 主 席 指 示 : 汛 期 已 經 來 臨, 現 在 的 汛 期 與 過 去 最 大 的 不 同, 過 去 是 颱 風 警 報, 而 颱 風 警 報 是 長 期 或 多 日 的 準 備, 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5 但 是 現 在 都 是 強 降 雨 驟 雨, 時 間 來 得 又 快 又 急, 因 此 現 在 整 體 的 應 變 措 施, 要 作 調 整 不 管 是 強 化 三 級 或 二 級, 即 便 變 一 級, 現 在 如 果 還 要 用 過 去 的 方 式, 等 到 大 家 都 到 防 災 中 心 來, 強 降 雨 可 能 已 經 結 束, 積 淹 水 也 已 經 退 了,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要 用 快 速 視 訊 相 關 連 結 方 式, 儘 快 作 出 決 策 第 二, 不 論 是 二 重 疏 洪 道 或 是 堤 外 便 道, 本 來 就 不 屬 於 一 般 的 道 路, 但 是 在 平 時 是 很 重 要 的 交 通 幹 道, 如 果 交 通 要 道 碰 到 此 情 況, 又 要 讓 民 眾 可 以 瞬 間 應 變, 而 不 要 造 成 民 眾 危 急 或 危 險 的 情 況, 應 變 措 施 務 必 要 作 調 整 有 民 眾 在 我 臉 書 上 反 應, 如 果 在 很 緊 急 的 強 降 雨 情 況 下 進 入 疏 洪 道, 是 可 能 產 生 危 害 的,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要 把 所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況, 作 預 想 操 作 緊 急 應 變 以 昨 天 為 例,5 點 多 開 始 下 雨 到 7 點 已 經 開 始 降 到 10 公 厘 以 下 了, 其 實 就 是 一 陣 強 降 雨, 而 我 們 的 應 變 措 施, 可 能 不 是 在 此 1 小 時 之 內 可 以 完 成 的 話, 那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或 者 是 積 淹 水, 就 很 難 去 排 除 第 三, 經 過 五 年 多 的 努 力, 我 們 的 易 淹 水 地 區 或 者 是 排 水 設 施 的 改 善 工 程, 基 本 上 都 完 成 了, 為 何 還 會 有 點 線 的 淹 水, 不 是 大 規 模 的, 而 點 線 的 淹 水 常 常 都 是 垃 圾 或 落 葉 造 成 而 垃 圾 落 葉 就 必 須 由 環 保 人 員 或 在 地 的 里 鄰 隨 時 注 意, 因 為 如 果 沒 有 做 好 清 潔 工 作, 一 場 大 雨 就 可 能 造 成 地 方 的 淹 水, 不 是 單 以 都 市 整 潔 為 目 標, 而 是 以 防 災 為 最 重 要 的 考 量, 作 好 預 防 教 育 局 所 提, 全 國 試 務 委 員 會 一 定 要 秉 持 確 保 應 考 生 權 益 為 最 重 要 的 目 標, 但 也 不 要 影 響 到 其 他 同 學 的 權 益 世 大 運 的 部 份, 我 們 一 直 認 為 是 台 灣 的 驕 傲 跟 共 同 的 責 任, 所 以 7 個 場 館 整 修 的 工 作, 我 們 要 持 續 進 行, 要 確 切 做 好, 這 是 我 們 共 同 努 力 的 目 標 伍 機 關 專 題 報 告 消 防 局 報 告 主 題 - 抗 震 減 災 保 家 平 安 新 北 地 震 防 救 策 略 ( 詳 會 議 資 料 ) 一 工 務 局 朱 局 長 工 務 局 從 今 年 的 2 月 16 日 開 始 接 受 老 屋 健 檢, 目 前 已 完 成 1105 件, 其 中 有 34 個 建 築 物 的 部 份, 持 續 要 進 一 步 地 補 強, 這 部 分 也 結 合 城 鄉 局 作 後 續 的 持 續 處 理 針 對 3 月 14 日 土 壤 液 化, 在 中 央 公 布 2 萬 5 千 分 之 1 的 精 度 比 例 之 後, 我 們 也 跟 中 央 爭 取 相 關 的 預 算, 希 望 針 對 新 北 市 地 區 土 壤 液 化 潛 勢 區 的 精 度, 能 提 升 到 2 千 5 百 分 之 1 二 教 育 局 龔 局 長 針 對 學 校 校 舍 安 全 問 題, 今 年 我 們 會 針 對 CDR 值 在 0.51 以 下, 總 共 有 163 棟, 會 由 中 央 及 市 府 的 預 算 全 面 協 助 學 校 進 行 補 強 的 工 作 三 衛 生 局 林 局 長 在 627 之 後, 我 們 也 跟 消 防 局 多 次 協 商, 如 果 產 生 超 大 型 的 大 量 傷 患, 我 們 有 相 關 的 應 變 機 制, 也 跟 我 們 大 台 北 地 區 的 醫 療 團 隊, 都 有 特 殊 的 聯 絡 網 以 應 不 時 之 需 主 席 指 示 : 不 管 是 各 項 的 災 害, 最 重 要 的 是 資 源 的 整 合, 資 源 整 合 不 會 只 有 消 防 人 員, 是 所 有 各 單 位 平 日 就 做 好 資 源 整 合, 災 害 來 臨 時, 就 如 同 作 戰, 所 有 的 資 源 能 夠 迅 速 地 到 位, 我 們 不 可 能 平 日 就 保 有 這 麼 多 的 人 力 跟 資 源, 如 何 做 好 統 合 工 作, 就 非 常 重 要 因 此, 第 一, 在 新 北 市 內 的 各 局 處 要 密 切 地 配 合, 第 二, 跟 周 邊 縣 市 或 其 他 各 縣 市 的 連 結, 也 非 常 重 要 台 灣 要 把 防 救 災 工 作, 視 為 大 家 一 起 快 速 整 合 的 部 隊, 例 如, 在 台 南 發 生 地 震, 也 是 全 國 救 災 人 員 大 家 共 同 的 責 任, 在 任 何 一 個 地 方, 都 要 秉 持 這 樣 的 心 情 跟 態 度, 就 可 以 提 升 整 體 的 戰 力 新 北 市 這 幾 年 已 經 作 到 這 部 分, 我 們 要 做 得 更 好, 甚 至 在 國 際 上, 要 把 我 們 台 灣 的 防 救 災 團 隊, 當 成 國 際 上 重 要 的 防 救 災 團 隊, 這 樣 又 可 以 把 全 世 界 的 資 源 整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5

6 在 一 起 惟 有 如 此, 才 能 面 對 所 有 災 害 的 挑 戰 第 二, 是 現 代 科 技 以 及 觀 念 的 精 進 我 們 已 經 用 了 很 多, 但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還 需 要 讓 很 多 同 仁 去 熟 悉 熟 練 科 技 器 材, 以 及 現 代 救 災 的 方 式 這 樣 才 能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平 常 的 演 訓 教 育 工 作 要 做 好 陸 市 政 會 議 提 案 討 論 一 捷 運 工 程 局 提 : 為 訂 定 新 北 市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開 發 所 需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優 惠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社 會 局 提 : 為 廢 止 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及 獎 勵 辦 法, 提 請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柒 上 週 市 政 會 議 主 席 裁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列 管 案 件 共 計 5 案, 解 除 列 管 5 案 捌 臨 時 動 議 財 政 局 呂 局 長 : 本 週 7 件 墊 付 案, 將 於 本 次 市 政 會 議 後, 送 請 議 會 審 議, 詳 如 清 冊 城 鄉 局 邱 局 長 : 一 有 關 本 局 修 訂 新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許 可 審 查 要 點 規 定, 係 因 應 0206 南 台 強 震 造 成 嚴 重 災 害 提 出 之 防 災 都 更 七 大 行 動 方 案 政 策, 另 為 避 免 容 積 移 轉 接 受 基 地 周 邊 產 生 之 開 發 衝 擊, 故 修 訂 容 積 移 轉 之 審 查 評 估 標 準, 以 確 保 環 境 品 質 二 惟 本 府 考 量 修 正 條 文 涉 及 相 關 申 請 人 權 益 ( 包 含 整 合 中 之 案 件 ), 故 建 議 將 分 為 三 階 段 實 施 : 1. 第 一 階 段 : 為 因 應 防 災 都 更 及 簡 易 都 更 之 推 動, 涉 及 之 相 關 條 文 於 今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 除 條 文 第 五 點 及 第 八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外 ) 2. 第 二 階 段 : 考 量 修 訂 容 積 移 轉 之 審 查 評 估 標 準 涉 及 程 序 中 案 件, 故 有 關 調 整 山 坡 地 容 移 上 限 及 容 移 評 定 原 則 於 106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 條 文 第 五 點 ) 3. 第 三 階 段 : 本 市 目 前 容 積 移 轉 送 出 基 地, 多 為 非 完 整 所 有 權 之 已 開 闢 道 路 用 地, 致 使 公 共 設 施 難 以 興 闢 服 務 水 準 尚 無 顯 著 提 升, 惟 為 考 量 本 府 目 前 尚 未 取 得 之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仍 以 道 路 用 地 為 主, 故 涉 及 未 開 闢 道 路 用 地 需 全 持 分 移 轉 訂 於 107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 條 文 第 八 點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 三 有 關 上 述 修 正 條 文 將 於 市 政 會 議 後, 循 程 序 辦 理 後 公 告 分 階 段 實 施 主 席 指 示 : 照 案 通 過 希 望 透 過 新 北 市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許 可 審 查 要 點 的 修 正,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是 達 到 防 災 型 與 簡 易 都 更 的 加 速 進 行, 這 是 民 眾 所 期 待 的, 也 能 夠 真 正 落 實 推 動 都 更 的 目 標, 至 於 其 他 的, 根 據 我 們 過 去 評 訂 要 點, 以 及 過 去 的 規 範 當 中 所 作 的 調 整, 也 利 用 明 年 或 後 年 實 施 之 前, 多 讓 相 關 的 單 位 團 體 或 個 人 了 解 到 規 定 的 改 變,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也 是 訂 定 明 確 的 標 準, 讓 整 個 都 市 的 未 來 發 展, 更 有 願 景 研 考 會 林 主 委 : 今 天 我 們 的 青 年 論 壇 登 場, 在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歡 迎 大 家 來 參 加, 今 年 的 議 題 延 續 去 年 世 代 老 人 的 議 題 之 後, 我 們 針 對 青 年 的 創 業 就 業 教 育 分 三 場 不 同 的 討 論 議 題, 過 程 中, 感 謝 勞 工 局 教 育 局 經 6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7 發 局 等 機 關 的 協 助, 今 天 主 要 針 對 青 年 創 業 的 部 份, 由 勞 工 局 謝 局 長 主 講, 歡 迎 大 家 蒞 臨 指 導 玖 散 會 上 午 9 時 15 分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279 次 市 政 會 議 本 府 出 席 人 員 : 副 市 長 侯 友 宜 副 市 長 陳 伸 賢 副 市 長 高 宗 正 秘 書 長 許 育 寧 副 秘 書 長 宋 自 強 副 秘 書 長 柳 宏 典 民 政 局 局 長 江 俊 霆 財 政 局 局 長 呂 衛 青 教 育 局 局 長 龔 雅 雯 經 發 局 局 長 施 威 全 工 務 局 局 長 朱 惕 之 水 利 局 局 長 古 沼 格 農 業 局 局 長 李 玟 城 鄉 局 局 長 邱 敬 斌 社 會 局 局 長 張 錦 麗 地 政 局 局 長 康 秋 桂 勞 工 局 局 長 謝 政 達 觀 光 局 局 長 陳 國 君 交 通 局 局 長 王 聲 威 捷 運 局 局 長 趙 紹 廉 法 制 局 局 長 黃 怡 騰 警 察 局 局 長 胡 木 源 衛 生 局 局 長 林 奇 宏 環 保 局 局 長 劉 和 然 消 防 局 局 長 黃 德 清 文 化 局 局 長 林 寬 裕 原 民 局 局 長 楊 馨 怡 新 聞 局 局 長 林 芥 佑 人 事 處 處 長 陳 昭 欽 主 計 處 處 長 鄭 瑞 成 政 風 處 處 長 李 黎 顯 研 考 會 主 委 林 純 秀 客 家 局 局 長 賴 金 河 秘 書 處 處 長 吳 清 炎 參 事 許 淑 真 顧 問 張 其 強 參 議 蔡 枚 芬 案 號 提 案 單 位 新 北 市 第 279 次 (105 年 5 月 17 日 ) 市 政 會 議 提 案 墊 付 經 費 清 冊 製 表 日 期 :104 年 5 月 13 日 單 位 : 元 審 查 會 摘 要 墊 付 金 額 經 費 來 源 核 定 日 期 / 簽 准 日 期 中 央 補 助 款 市 款 其 他 41 工 務 局 三 43 工 務 局 三 原 住 民 47 族 行 政 一 局 總 計 68,429,750 67,679, ,000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辦 理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 推 動 建 築 物 騎 樓 整 平 計 畫 為 辦 理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十 河 川 局 瑞 芳 區 介 壽 橋 ( 猴 硐 ) 改 建 工 程 為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補 助 辦 理 扶 植 都 市 原 住 民 拓 展 工 作 及 獎 助 儲 蓄 互 助 社 辦 理 原 住 民 專 案 貸 款 及 補 助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及 振 興 活 動 等 30,000,000 30,000, ,000,000 5,000, , , /03/29/ 105/05/06 105/04/27/ 105/05/11 105/04/12/ 105/05/05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7

8 48 經 濟 發 展 局 四 50 交 通 局 四 52 衛 生 局 六 53 客 家 事 務 局 五 為 台 電 公 司 輸 變 電 工 程 處 北 區 施 工 處 核 定 補 助 本 市 板 橋 區 公 所 104 年 度 輸 變 電 促 協 金 ( 施 工 中 )- 埔 墘 S/S #3 M.TR 增 設 工 程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辦 理 105 年 新 北 市 空 氣 污 染 改 善 執 行 計 畫 - 短 期 推 廣 公 共 自 行 車 租 賃 服 務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補 助 辦 理 105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衛 生 所 ( 室 ) 醫 療 相 關 設 備 更 新 案 為 客 家 委 員 會 補 助 辦 理 105 年 新 北 市 客 家 義 民 爺 文 化 節 活 動 一 案 750, ,000 24,872,000 24,872,000-2,874,750 2,874, ,500,000 4,500, 本 週 7 件 墊 付 案, 於 本 次 市 政 會 議 後 送 請 議 會 審 議 105/01/07/ 105/05/09 105/03/30/ 105/05/09 105/04/12/ 105/05/10 105/05/04/ 105/05/11 法 規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新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法 規 字 第 號 訂 定 新 北 市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開 發 所 需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優 惠 辦 法 附 新 北 市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開 發 所 需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優 惠 辦 法 8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9 新 北 市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開 發 所 需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優 惠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七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本 府 並 得 委 任 本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執 行 之 第 三 條 依 本 辦 法 協 議 價 購 之 土 地, 其 地 上 物 應 一 併 處 理 前 項 協 議 價 購 之 土 地, 以 協 議 當 期 之 市 價 計 算 協 議 價 購 土 地 款 ; 地 上 物, 依 新 北 市 興 辦 公 共 工 程 用 地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救 濟 自 治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補 償 救 濟 自 治 條 例 ) 辦 理 前 項 土 地 及 地 上 物, 本 局 得 委 託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或 具 公 信 力 之 專 業 機 構 辦 理 查 估, 並 由 權 責 機 關 審 核 認 定 本 府 應 給 付 之 協 議 價 購 土 地 款 及 應 發 給 之 地 上 物 各 項 金 額, 於 點 交 後 一 次 付 清, 點 交 前 之 地 價 稅 及 房 屋 稅 由 原 所 有 權 人 負 擔 第 四 條 同 意 協 議 價 購 之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其 土 地 上 無 建 築 改 良 物 及 違 章 建 築 ( 以 下 簡 稱 建 築 物 ) 者 ; 或 土 地 上 有 建 築 物, 其 所 有 權 人 於 本 府 通 知 期 限 內 拆 遷, 且 自 願 放 棄 補 償 救 濟 自 治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項 之 房 屋 補 助 費 及 其 他 本 府 安 置 或 替 代 安 置 之 補 償 救 濟 者, 得 申 請 下 列 優 惠 : 一 未 領 取 協 議 價 購 土 地 款 者, 以 該 基 地 開 發 完 成 後 之 市 有 不 動 產 抵 付 協 議 價 購 土 地 款 ( 以 下 簡 稱 抵 付 優 惠 ) 二 領 取 協 議 價 購 土 地 款 者, 得 優 先 承 購 承 租 該 基 地 開 發 完 成 後 之 市 有 不 動 產 ( 以 下 簡 稱 購 租 優 惠 ) 前 項 優 惠, 應 於 本 府 書 面 徵 求 意 願 之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府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權 利 開 發 完 成 後 之 市 有 不 動 產, 經 本 府 核 定 採 統 一 經 營 方 式 管 理 者,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應 配 合 辦 理,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第 五 條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依 本 辦 法 協 議 價 購 : 一 預 告 登 記 查 封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破 產 登 記 信 託 登 記 其 他 依 法 律 禁 止 處 分 之 登 記 或 足 以 嚴 重 影 響 土 地 開 發 順 利 進 行 之 註 記 二 設 定 典 權 地 上 權 耕 作 權 農 育 權 不 動 產 役 權 及 原 設 定 為 永 佃 權 或 地 役 權 者 三 抵 押 權 尚 未 塗 銷 或 消 滅 者 但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抵 付 優 惠, 且 各 順 位 抵 押 權 之 擔 保 債 權 總 金 額 未 超 過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款 百 分 之 八 十, 並 提 出 抵 押 權 人 同 意 本 府 申 請 拆 除 執 照 建 造 執 照 土 地 分 割 合 併 及 移 轉 等 相 關 文 件, 並 報 經 本 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與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人 未 達 成 拆 遷 協 議 五 訂 有 耕 地 三 七 五 租 約,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未 提 出 補 償 原 承 租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六 訂 有 租 賃 契 約 七 其 他 經 本 府 公 告 之 事 項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9

10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定 之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發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抵 付 優 惠 者, 依 其 原 有 土 地 之 協 議 價 購 土 地 款, 占 該 開 發 基 地 依 市 價 計 算 總 金 額 之 比 例, 乘 以 本 府 所 取 得 之 開 發 完 成 後 不 動 產 價 值, 作 為 其 抵 付 權 值, 並 依 本 府 所 議 定 開 發 完 成 後 不 動 產 各 樓 層 區 位 價 格 ( 以 下 簡 稱 議 定 價 格 ), 由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選 定 樓 層 及 區 位 議 定 價 格 應 經 新 北 市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開 發 權 益 分 配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定, 與 投 資 人 達 成 協 議 後, 報 請 本 府 核 定 之 土 地 上 有 建 築 物 者, 應 將 該 建 築 物 坐 落 土 地 之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抵 付 權 值 加 總 後, 依 原 建 築 物 於 協 議 價 購 當 期 之 各 樓 層 價 值 比 例, 重 新 分 算 各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抵 付 權 值 前 項 原 建 築 物 於 協 議 價 購 當 期 之 各 樓 層 價 值, 應 由 本 局 委 託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辦 理 查 估, 並 由 本 府 審 核 認 定 第 一 項 所 稱 本 府 所 取 得 之 開 發 完 成 後 不 動 產 價 值,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扣 除 本 府 以 主 管 機 關 身 分 所 取 得 獎 勵 樓 地 板 面 積 及 其 應 有 之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部 分 之 價 值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購 租 優 惠 者, 其 優 先 承 購 承 租 之 不 動 產, 不 得 超 過 依 前 條 計 算 所 取 得 權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抵 付 優 惠 或 購 租 優 惠 者, 其 抵 付 或 優 先 承 購 承 租 已 達 一 戶 或 一 建 物 單 位 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價 值 者, 得 申 請 增 加 承 購 或 承 租 補 足 至 一 戶 或 一 建 物 單 位 不 符 前 項 規 定 及 未 申 請 增 加 承 購 承 租 之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得 以 共 同 承 購 承 租 或 領 取 原 協 議 價 購 土 地 款 及 協 議 價 購 時 條 件 核 算 之 各 項 金 額 辦 理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抵 付 優 惠 者, 其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增 加 承 購 之 不 動 產 價 格, 依 議 定 價 格 計 算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購 租 優 惠 者, 其 優 先 承 購 及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增 加 承 購 之 不 動 產 價 格, 應 由 本 局 委 託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辦 理 查 估, 並 經 本 府 市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價 格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定 後, 報 請 本 府 核 定 之 價 格 計 算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購 租 優 惠 者, 其 優 先 承 租 及 依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增 加 承 租 之 年 租 金 底 價, 為 不 動 產 總 值 與 年 租 率 之 乘 積 前 項 不 動 產 總 值 與 年 租 率, 本 局 應 委 託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辦 理 查 估, 並 據 以 擬 訂 底 價 第 一 項 不 動 產 總 值 應 提 報 本 府 市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價 格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定 後, 報 請 本 府 核 開 發 完 成 後 之 市 有 不 動 產, 應 由 申 請 抵 付 優 惠 之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先 行 辦 理 分 配, 並 選 定 樓 層 及 區 位, 如 附 有 停 車 位 者, 得 選 定 其 位 置 ; 申 請 購 租 優 惠 或 依 其 他 法 規 規 定 得 優 先 承 購 承 租 者, 次 之, 並 應 配 合 本 府 租 售 作 業 時 程 辦 理 前 項 樓 層 區 位 及 停 車 位, 其 選 擇 相 同 時,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開 發 用 地 為 單 一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並 申 請 抵 付 優 惠 者, 本 府 得 准 許 其 優 先 申 請 投 資 開 前 項 申 請 之 核 准 條 件 徵 審 文 件 內 容 及 程 序, 由 本 府 另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0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1 新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法 規 字 第 號 修 正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組 織 規 程 附 修 正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組 織 規 程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本 規 程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愛 心 教 養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置 院 長, 承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局 長 之 命, 綜 理 院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第 三 條 本 院 設 下 列 各 組,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教 導 組 : 院 生 生 活 照 顧 與 輔 導 個 別 化 教 養 服 務 計 畫 評 估 擬 定 與 執 行 生 活 陶 冶 藝 能 訓 練 及 研 究 發 展 等 事 項 二 日 托 組 : 教 學 業 務 規 劃 教 學 計 畫 與 工 作 執 行 班 級 經 營 管 理 連 結 與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個 案 服 務 與 家 庭 服 務 等 事 項 三 保 健 組 : 疾 病 護 理 與 預 防 衛 生 教 育 藥 事 管 理 與 照 護 健 康 管 理 及 有 關 保 健 等 事 項 四 復 健 組 : 院 生 之 復 健 訓 練 與 計 畫 輔 具 服 務 員 工 之 復 健 知 能 訓 練 工 作 傷 害 之 預 防 與 治 療 等 事 項 五 社 會 工 作 組 : 院 生 收 容 與 轉 介 個 案 評 估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親 職 教 育 志 工 管 理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諮 詢 及 社 會 資 源 開 發 與 運 用 等 事 項 六 行 政 組 : 文 書 檔 案 管 理 公 文 管 理 事 務 出 納 採 購 財 產 管 理 法 制 研 考 計 畫 控 管 公 共 關 係 新 聞 發 布, 綜 合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組 之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院 置 秘 書 組 長 幹 事 輔 導 員 社 會 工 作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本 院 置 語 言 治 療 師 藥 師 護 理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營 養 師 護 士 第 五 條 本 院 置 會 計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院 置 人 事 管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或 級 別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院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局 轉 陳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1

12 院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秘 書 二 教 導 組 組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九 條 本 院 院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院 長 二 秘 書 三 組 長 四 會 計 員 五 人 事 管 理 員 院 務 會 議 由 院 長 召 開,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院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條 本 院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乙 表 及 丙 表 乙 表 由 本 院 擬 訂, 報 本 局 核 定 ; 丙 表 由 本 院 訂 定, 報 本 局 備 查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政 令 教 育 新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教 國 字 第 號 廢 止 新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工 務 12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3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工 採 字 第 號 主 旨 : 轉 行 工 程 會 函 頒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1 條 第 2 項 辦 理 不 發 還 或 追 繳 押 標 金 之 執 行 程 序, 其 電 子 檔 並 登 載 於 該 會 網 站 ( 進 入 首 頁 後, 點 選 / 法 令 規 章 /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 採 購 手 冊 及 範 例 ), 請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說 明 :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本 文 簡 稱 工 程 會 )105 年 5 月 11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正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 含 稅 捐 分 處 ) 及 新 北 市 烏 來 區 公 所 副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採 購 處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工 施 字 第 號 有 關 自 100 年 5 月 9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領 得 本 市 建 造 執 照 或 雜 項 執 照 之 建 築 案, 且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仍 為 有 效 者, 准 其 自 動 延 長 建 築 期 限 1 年, 無 須 另 行 申 請 局 長 朱 惕 之 城 鄉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函 受 文 者 : 如 正 副 本 行 文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城 開 字 第 號 主 旨 : 檢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桃 園 分 署 拍 賣 公 告 1 份 ( 義 務 人 林 丕 得 ), 敬 請 協 助 刊 登 公 報, 請 查 照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3

14 說 明 : 一 依 據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桃 園 分 署 105 年 5 月 12 日 ( 機 關 收 文 :105 年 5 月 19 日 ) 桃 執 辛 103 年 助 執 字 第 號 函 通 知 辦 理 二 公 報 查 詢 網 址 : 新 北 市 政 府 / 資 訊 公 告 / 市 府 公 報 ) 正 本 : 新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 刊 登 公 報 ) 副 本 :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桃 園 分 署 ( 辛 股 ) 新 北 市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局 長 邱 敬 斌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1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桃 園 分 署 公 告 ( 第 三 次 拍 賣 ) 機 關 地 址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中 正 路 1195 號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桃 執 辛 103 年 助 執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以 投 標 方 法 拍 賣 本 分 署 103 年 度 助 執 字 第 1551 號 等 都 市 計 畫 法 行 政 執 行 事 件, 義 務 人 林 丕 得 所 有 如 附 表 所 示 不 動 產 有 關 事 項 依 據 : 行 政 執 行 法 第 26 條 強 制 執 行 法 第 81 條 等 一 不 動 產 所 在 地 他 項 權 利 權 利 範 圍 拍 賣 最 低 價 額 : 如 附 表 二 保 證 金 : 新 臺 幣 ( 下 同 )2 萬 元 保 證 金 在 1 萬 元 以 下 者, 得 以 千 元 大 鈔, 超 過 1 萬 元 者, 得 以 臺 灣 各 地 銀 行 或 信 用 合 作 社 簽 發, 以 臺 灣 各 地 銀 行 為 付 款 人 之 即 期 票 據, 放 進 投 標 保 證 金 封 存 袋 內, 將 封 口 密 封 ( 投 標 書 及 保 證 金 封 存 袋, 向 本 分 署 免 費 索 取 ) 未 將 保 證 金 放 入 封 存 袋 內 者, 其 投 標 無 效, 得 標 者, 保 證 金 抵 充 價 款, 未 得 標 者, 由 投 標 人 當 場 開 啟 領 回 三 閱 覽 查 封 筆 錄 日 期 及 處 所 :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拍 賣 期 日 前 1 日 止 ( 每 日 辦 公 時 間 內 ) 在 本 分 署 辦 理 四 投 標 日 時 及 場 所 :105 年 6 月 8 日 下 午 3 時 起, 將 投 標 書 暨 保 證 金 封 存 袋, 投 入 本 分 署 拍 賣 室 標 櫃 內 五 開 標 日 時 及 場 所 :105 年 6 月 8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在 本 分 署 拍 賣 室 當 眾 開 標 六 得 標 規 定 : 以 投 標 價 額 達 到 拍 賣 最 低 價 額 且 標 價 最 高 者 為 得 標 人, 如 投 標 人 願 出 之 最 高 價 相 同 者, 以 當 場 增 加 之 金 額 最 高 者 為 得 標 人, 無 人 增 加 價 額 者, 以 抽 籤 決 定 得 標 人 七 交 付 價 金 之 期 限 : 除 有 優 先 承 買 權 人 須 待 優 先 承 買 權 確 定 後, 另 行 通 知 外, 拍 定 人 應 於 得 標 後 7 日 內 繳 足 全 部 價 金, 逾 期 不 繳, 得 將 不 動 產 再 拍 賣, 原 拍 定 人 不 得 承 買, 再 拍 賣 所 得 之 價

15 金, 如 果 少 於 原 拍 賣 價 金 及 因 再 拍 賣 所 生 費 用 時, 原 拍 定 人 應 負 擔 其 差 額 如 由 數 人 共 同 買 受, 其 中 1 人 逾 期 未 繳 足 價 金, 全 部 視 為 廢 標, 再 拍 賣 之 差 額, 由 原 拍 定 人 連 帶 負 擔 八 依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6 條 規 定 得 優 先 扣 繳 之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算 至 拍 定 ( 或 承 受 ) 日 拍 定 ( 或 承 受 ) 人 應 承 擔 拍 定 ( 或 承 受 ) 日 至 權 利 移 轉 證 書 核 發 前 之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九 其 他 ( 一 ) 如 有 工 程 受 益 費, 由 拍 定 金 額 扣 繳 尚 有 不 足 者, 由 買 受 人 負 擔 ( 二 ) 投 標 人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投 標, 委 任 人 及 代 理 人 應 於 投 標 書 委 任 狀 欄 內 簽 名 蓋 章 ( 三 ) 投 標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應 於 投 標 時 提 出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購 買 本 件 不 動 產 之 證 明 文 件 ( 四 ) 拍 定 後, 如 依 法 准 由 有 優 先 權 人 優 先 承 購 時, 拍 定 人 所 繳 保 證 金 無 息 退 還 ( 五 ) 投 標 人 應 注 意 依 土 地 稅 法 第 51 條 第 2 項 規 定, 如 拍 定 價 額 不 足 扣 繳 土 地 增 值 稅 時, 應 由 拍 定 人 代 為 繳 清 差 額, 始 得 發 給 權 利 移 轉 證 明 ( 六 ) 拍 賣 標 的 物 之 原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如 有 積 欠 水 電 瓦 斯 管 理 物 業 等 費 用, 應 由 拍 定 人 自 行 與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洽 詢 解 決, 本 分 署 不 代 為 處 理, 請 應 買 人 注 意 ( 七 ) 本 件 如 義 務 人 未 事 先 指 定 開 標 順 序 時, 則 依 各 標 順 序 依 序 開 標, 於 拍 賣 所 得 之 價 金 扣 除 土 地 增 值 稅 後 足 敷 清 償 本 件 債 權 總 額 及 執 行 費 用 時, 後 順 序 之 各 標 即 停 止 拍 賣, 縱 經 拍 定, 亦 得 撒 銷 ( 八 ) 依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第 24 條 規 定 : 區 分 所 有 權 之 繼 受 人, 應 於 繼 受 前 向 管 理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委 員 會 請 求 閱 覽 或 影 印 第 35 條 所 定 文 件, 並 應 於 繼 受 後 遵 守 原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依 本 條 例 或 規 約 所 定 之 一 切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投 標 人 應 注 意 ( 九 ) 依 土 地 稅 法 第 39 條 之 2 規 定, 作 農 業 使 用 之 農 業 用 地, 移 轉 與 自 然 人 或 作 農 業 使 用 之 耕 地 依 法 移 轉 與 農 民 團 體 農 業 企 業 機 構 及 農 業 試 驗 研 究 機 構 時, 得 申 請 不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前 項 不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之 土 地 承 受 人 於 其 具 有 土 地 所 有 權 之 期 間 內, 曾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獲 該 土 地 未 作 農 業 使 用 且 未 在 有 關 機 關 所 令 期 限 內 恢 復 作 農 業 使 用, 或 雖 在 有 關 機 關 所 令 期 限 內 已 恢 復 作 農 業 使 用 而 再 有 未 作 農 業 使 用 情 事 時, 於 再 移 轉 時 應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並 依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69 條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 十 ) 依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3 條 之 規 定, 私 法 人 不 得 承 受 耕 地, 但 符 合 第 34 條 規 定 之 農 民 團 體, 農 業 企 業 機 構 或 農 業 試 驗 所 機 構 投 標 時, 應 提 出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承 受 耕 地 之 證 明 文 件 ( 十 一 ) 拍 賣 之 建 物 如 為 政 府 直 接 興 建 之 國 民 住 宅, 依 國 民 住 宅 條 例 第 19 條 規 定, 其 承 購 人 居 住 滿 1 年 後, 始 得 將 該 住 宅 及 基 地 出 售 出 典 贈 與 或 交 換 但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滿 15 年 以 上 之 國 民 住 宅, 則 不 受 此 限 制 ( 十 二 ) 拍 賣 之 土 地 如 係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者, 主 管 機 關 將 依 照 土 壤 或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11 條 第 14 條 之 規 定 限 制 開 發 行 為, 如 係 土 壤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場 址, 除 得 依 前 揭 規 定 限 制 開 發 外, 另 將 依 同 法 第 15 條 禁 止 處 分, 相 關 場 址 資 訊 得 至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網 查 閱 ( ( 十 三 ) 刊 登 於 新 聞 紙 及 網 頁 之 拍 賣 公 告 內 容 如 與 本 分 署 公 告 欄 之 拍 賣 公 告 內 容 不 符 者, 以 本 分 署 公 告 欄 所 公 告 之 拍 賣 內 容 為 準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5

16 十 本 件 所 定 拍 賣 期 日,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天 然 災 變,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宣 布 各 機 關 停 止 上 班 者, 即 停 止 拍 賣 程 序, 並 改 期 拍 賣 十 一 承 辦 人 及 電 話 : 劉 佳 依 (03) 轉 610( 辛 股 ) 分 署 長 李 吉 祥 不 動 產 附 表 : 16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7 社 政 新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社 兒 托 字 第 號 修 正 新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腸 病 毒 及 停 托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新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腸 病 毒 及 停 托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新 北 市 托 嬰 中 心 腸 病 毒 通 報 及 停 托 作 業 要 點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使 新 北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托 嬰 中 心 有 效 防 範 及 控 制 腸 病 毒 疫 情 蔓 延,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於 本 市 各 公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托 嬰 中 心 ) 前 項 情 形, 如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及 本 府 衛 生 局 針 對 托 嬰 中 心 腸 病 毒 停 托 隔 離 措 施 訂 有 其 他 規 定,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三 托 嬰 中 心 發 現 嬰 幼 兒 有 疑 似 手 足 口 症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腸 病 毒 之 情 形 時, 應 依 下 列 措 施 辦 理 : ( 一 ) 應 立 即 通 知 當 事 嬰 幼 兒 家 長 送 醫 療 院 所 就 診,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為 手 足 口 症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腸 病 毒 者, 應 立 即 對 生 病 嬰 幼 兒 停 托 七 日 ( 二 ) 應 告 知 其 他 嬰 幼 兒 家 長 提 高 警 覺 ( 三 ) 應 於 知 悉 後 四 十 八 小 時 內 至 新 北 市 學 校 疑 似 傳 染 病 通 報 系 統 ( 進 行 通 報, 同 時 採 取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 如 遇 系 統 無 法 使 用, 則 以 電 話 或 傳 真 方 式 同 時 通 報 本 府 社 會 局 及 衛 生 局 ( 四 ) 進 行 班 級 或 全 中 心 消 毒 工 作, 並 加 強 工 作 人 員 衛 生 教 育 ( 五 ) 加 強 腸 病 毒 感 染 案 例 之 追 蹤 管 理 四 托 嬰 中 心 之 停 托 標 準 如 下 : 托 嬰 中 心 於 七 日 內 同 一 班 級 或 無 法 區 分 班 級 之 同 一 收 托 單 位 有 二 名 以 上 嬰 幼 兒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證 實 或 疑 似 為 手 足 口 症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腸 病 毒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實 施 停 托 措 施 : ( 一 )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 以 下 簡 稱 疾 管 署 ) 公 布 當 年 度 全 國 發 生 腸 病 毒 七 十 一 型 流 感 疫 情 者, 應 停 托 七 日 ( 二 ) 本 市 轄 內 行 政 區 被 列 為 當 年 度 腸 病 毒 高 風 險 區 者, 該 區 該 班 級 應 停 托 七 日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7

18 ( 三 ) 經 該 班 級 或 該 無 法 區 分 班 級 之 同 一 收 托 單 位 半 數 以 上 家 長 同 意 者, 得 予 實 施 停 托 措 施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之 腸 病 毒 高 風 險 區, 係 指 當 年 度 經 疾 管 署 判 定 曾 檢 出 腸 病 毒 七 十 一 型 或 曾 發 生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之 行 政 區 倘 發 現 嬰 幼 兒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證 實 或 疑 似 為 手 足 口 症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腸 病 毒 而 無 法 馬 上 採 行 停 托 措 施 者, 應 將 感 染 嬰 幼 兒 與 其 他 嬰 幼 兒 隔 離 五 停 托 決 定 之 權 責 如 下 : ( 一 ) 個 案 停 托 由 托 嬰 中 心 依 本 要 點 自 行 決 定 ( 二 ) 班 級 停 托 由 托 嬰 中 心 依 本 要 點 自 行 決 定, 並 報 本 府 社 會 局 備 查 ( 三 ) 本 市 如 遇 有 重 大 或 危 急 疫 情,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協 同 本 府 衛 生 局 另 行 決 定 停 托 範 園 六 停 托 類 型 及 停 托 起 算 日 : ( 一 ) 個 案 停 托 : 就 托 嬰 幼 兒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證 實 或 疑 似 為 手 足 口 症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或 腸 病 毒 而 停 托, 其 停 托 期 間 自 個 案 通 報 當 日 或 個 案 停 托 日 起 算 ( 二 ) 班 級 停 托 : 符 合 前 點 第 一 款 或 第 二 款 情 形, 停 托 期 間 自 實 際 停 托 日 起 算 ( 三 ) 其 他 情 形 : 遇 有 重 大 或 危 急 疫 情, 停 托 期 間 依 本 府 衛 生 局 疫 情 公 告, 自 本 府 社 會 局 宣 布 停 托 日 起 算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三 款 停 托 期 間 計 算 均 包 含 國 定 例 假 日 七 本 府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採 行 之 防 疫 措 施, 托 嬰 中 心 不 得 拒 絕 規 避 或 妨 礙 公 告 民 政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民 戶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府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核 定 本 市 中 和 區 光 復 國 小 暨 板 橋 區 光 復 高 中 間 東 西 向 道 路 ( 範 圍 自 光 環 路 二 段 起, 迄 光 中 路 止, 詳 如 附 件 ), 命 名 為 長 壽 二 街 依 據 : 新 北 市 道 路 命 名 及 門 牌 編 釘 辦 法 第 3 條 及 第 6 條 18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9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光 復 國 小 暨 板 橋 區 光 復 高 中 間 東 西 向 道 路 命 名 位 置 圖 經 濟 發 展 新 北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經 登 字 第 號 主 旨 : 應 受 送 達 人 王 心 妤 君 等 15 申 復 函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規 定 人 因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致 無 法 送 達, 特 此 公 示 送 達 附 件 表 列 商 業 之 通 知 一 旨 揭 商 業 因 有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29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登 記 後 滿 6 個 月 尚 未 開 始 營 業, 或 開 始 營 業 後 自 行 停 止 營 業 6 個 月 以 上 情 事, 經 本 局 通 知 負 責 人 限 期 申 復 在 案, 惟 因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以 致 函 文 無 法 送 達, 特 以 公 示 送 達 二 如 有 申 復 意 見, 請 檢 附 申 復 書 最 近 6 個 月 內 之 稅 捐 繳 納 憑 證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尚 在 營 業 之 文 件 資 料, 以 憑 查 核 三 旨 揭 商 業 之 通 知 申 復 函, 自 刊 登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之 日 起, 經 20 日 發 生 送 達 效 力, 請 應 受 送 達 人 於 前 揭 期 間 逕 向 本 局 工 商 登 記 科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3 樓 ) 領 取, 並 於 送 達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30 日 內 提 出 申 復, 逾 期 不 為 申 復 或 申 復 理 由 不 當 者, 將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第 29 條 規 定 廢 止 旨 揭 商 業 之 商 業 登 記 局 長 施 威 全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9

20 附 表 序 號 商 業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商 業 登 記 地 址 通 知 申 復 文 號 通 知 日 期 受 文 者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1 新 北 經 登 字 王 心 妤 ( 原 名 : 1 尚 紜 企 業 社 段 143 巷 12 號 3 樓 第 號 王 秋 華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裕 生 路 新 北 經 登 字 2 畯 樺 便 當 鋪 巷 5 號 第 號 施 存 潔 發 光 休 閒 美 容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樹 新 路 新 北 經 登 字 坊 195 號 第 號 蔡 宗 成 獵 戶 座 娛 樂 精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士 路 新 北 經 登 字 品 店 37 號 第 號 歐 鴻 呈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保 安 街 2 新 北 經 登 字 5 正 霖 企 業 社 段 184 號 4 樓 第 號 宋 新 同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保 安 街 2 新 北 經 登 字 6 國 羽 企 業 社 段 184 號 4 樓 第 號 宋 新 同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光 武 街 新 北 經 登 字 陳 緯 杰 ( 原 名 : 7 星 雲 企 業 社 巷 8 號 第 號 陳 輝 宏 )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光 興 街 新 北 經 登 字 8 上 安 水 電 行 巷 19 號 1 樓 第 號 鄭 興 發 王 順 法 自 營 計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保 安 街 2 新 北 經 登 字 程 車 行 段 245 號 1 樓 第 號 王 順 法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中 正 路 新 北 經 登 字 10 端 德 飯 盒 店 號 1 樓 第 號 劉 乙 榕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中 正 路 新 北 經 登 字 11 我 愛 錢 零 售 店 號 第 號 鍾 于 貞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正 路 新 北 經 登 字 12 慈 舫 企 業 社 號 1 樓 第 號 江 月 美 帝 一 夫 人 國 際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成 功 路 2 新 北 經 登 字 美 容 名 店 段 199 之 1 號 第 號 戴 健 湄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新 生 街 新 北 經 登 字 14 喬 豐 企 業 社 號 2 樓 第 號 張 國 強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八 德 街 新 北 經 登 字 15 錢 多 涮 涮 鍋 巷 18 弄 7 號 第 號 蔡 宗 成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文 化 一 路 新 北 經 登 字 16 甜 蜜 廚 房 段 135 巷 22 號 第 號 張 蕎 羽 20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21 工 務 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工 建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核 准 顧 峻 魁 建 築 師 開 業 登 記 及 業 務 手 冊 依 據 : 建 築 師 法 第 10 條 規 定 一 建 築 師 姓 名 : 顧 峻 魁 二 身 分 證 字 號 :A12133**** 三 建 築 師 證 字 號 : 建 證 字 第 4677 號 四 事 務 所 名 稱 : 顧 峻 魁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五 開 業 證 字 號 : 新 北 市 建 開 證 字 第 H 號 六 事 務 所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北 宜 路 2 段 253 號 2 樓 七 備 註 : 跨 區 變 更 住 址 局 長 朱 惕 之 城 鄉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城 都 字 第 號 主 旨 : 內 政 部 核 定 變 更 鶯 歌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綠 地 用 地 為 綠 地 用 地 兼 供 鐵 路 使 用 )( 配 合 鶯 歌 至 桃 園 間 鐵 路 擴 建 三 軌 工 程 ) 案, 自 105 年 5 月 31 日 起 實 施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條 變 更 計 畫 詳 見 計 畫 書 圖 ( 張 貼 本 府 及 本 市 鶯 歌 區 公 所 都 市 計 畫 公 告 欄 )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21

22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定 變 更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光 仁 段 1692 地 號 等 1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 第 二 次 變 更 ), 並 自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起 發 布 實 施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9 條 之 1 規 定 一 計 畫 名 稱 : 變 更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光 仁 段 1692 地 號 等 1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 第 二 次 變 更 ) 二 公 告 起 迄 日 期 : 自 105 年 5 月 30 日 至 105 年 6 月 28 日 止, 共 計 30 日 三 為 使 本 案 相 關 權 利 人 能 充 分 瞭 解 計 畫 內 容, 並 掌 握 進 度, 本 案 相 關 內 容 建 置 於 實 施 者 網 站, 網 址 如 下 : 四 計 畫 內 容 詳 見 本 案 變 更 ( 第 2 次 ) 事 業 計 畫 書, 其 餘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城 都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開 展 覽 變 更 三 芝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第 86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補 辦 公 開 展 覽 部 分 ) 案 暨 變 更 三 芝 細 部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配 合 主 細 計 拆 離 )( 新 北 市 都 委 會 第 6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補 辦 公 開 展 覽 部 分 ) 案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19 條 第 28 條 及 同 法 新 北 市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第 4 條 一 公 開 展 覽 日 期 及 說 明 會 : 自 105 年 5 月 30 日 起 公 開 展 覽 30 天, 並 訂 於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整 假 本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舉 辦 說 明 會 二 公 開 展 覽 地 點 : ( 一 ) 本 府 都 市 計 畫 公 告 欄 及 本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都 市 計 畫 公 告 欄 ( 二 )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網 站 : 點 選 各 項 公 告 之 都 市 計 畫 公 告 項 目, 點 選 本 計 畫 案 名 三 公 開 展 覽 內 容 : 詳 計 畫 書 圖 四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公 民 或 團 體 得 以 書 面 載 明 姓 名 ( 或 名 稱 ) 及 地 址 向 本 府 或 本 市 三 芝 區 公 所 提 出 陳 情 意 見, 以 提 供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參 考 審 議 22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23 社 政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主 旨 : 應 受 送 達 人 羅 文 宗 先 生 因 應 受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故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3 月 2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之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通 知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及 第 82 條 規 定 辦 理 一 旨 揭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通 知 書, 應 受 送 達 人 住 居 所 不 明, 致 無 法 送 達 二 旨 揭 應 受 送 達 之 通 知 書 現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保 管,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20 日 內, 至 本 府 社 會 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 領 取, 逾 期 該 應 受 送 達 之 通 知 書 視 同 送 達 生 效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主 旨 : 應 受 送 達 人 邱 皇 文 先 生 因 應 受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故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3 月 23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之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通 知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及 第 82 條 規 定 辦 理 一 旨 揭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通 知 書, 應 受 送 達 人 住 居 所 不 明, 致 無 法 送 達 二 旨 揭 應 受 送 達 之 通 知 書 現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保 管,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20 日 內, 至 本 府 社 會 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 領 取, 逾 期 該 應 受 送 達 之 通 知 書 視 同 送 達 生 效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23

2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主 旨 : 應 受 送 達 人 王 秋 金 女 士 因 應 受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故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4 年 12 月 2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之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及 第 82 條 規 定 辦 理 一 旨 揭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應 受 送 達 人 住 居 所 不 明, 致 無 法 送 達 二 旨 揭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現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保 管,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20 日 內, 至 本 府 社 會 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 領 取, 逾 期 該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視 同 送 達 生 效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主 旨 : 應 受 送 達 人 邱 皇 文 先 生 因 應 受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故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4 月 7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之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及 第 82 條 規 定 辦 理 一 旨 揭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應 受 送 達 人 住 居 所 不 明, 致 無 法 送 達 二 旨 揭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現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保 管,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20 日 內, 至 本 府 社 會 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 領 取, 逾 期 該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視 同 送 達 生 效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主 旨 : 應 受 送 達 人 高 建 中 先 生 因 應 受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故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3 月 29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之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及 第 82 條 規 定 辦 理 2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25 一 旨 揭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應 受 送 達 人 住 居 所 不 明, 致 無 法 送 達 二 旨 揭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現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保 管,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20 日 內, 至 本 府 社 會 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 領 取, 逾 期 該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視 同 送 達 生 效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主 旨 : 應 受 送 達 人 高 飄 逸 先 生 因 應 受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故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3 月 29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之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及 第 82 條 規 定 辦 理 一 旨 揭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應 受 送 達 人 住 居 所 不 明, 致 無 法 送 達 二 旨 揭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現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保 管,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20 日 內, 至 本 府 社 會 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 領 取, 逾 期 該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視 同 送 達 生 效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主 旨 : 應 受 送 達 人 邱 育 惠 女 士 因 應 受 送 達 處 所 不 明, 故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105 年 4 月 7 日 新 北 府 社 老 字 第 號 函 之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及 第 82 條 規 定 辦 理 一 旨 揭 違 反 老 人 福 利 法 處 分 書, 應 受 送 達 人 住 居 所 不 明, 致 無 法 送 達 二 旨 揭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現 由 本 府 社 會 局 保 管, 應 受 送 達 人 得 於 本 公 告 之 日 起 20 日 內, 至 本 府 社 會 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25 樓 ) 領 取, 逾 期 該 應 受 送 達 之 處 分 書 視 同 送 達 生 效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25

26 交 通 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交 營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深 坑 區 深 南 路 北 深 路 1 段 等 2 處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自 105 年 6 月 1 日 起 實 施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管 理 依 據 : 一 停 車 場 法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 及 第 31 條 二 新 北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3 條 一 深 坑 區 深 南 路 北 深 路 1 段 等 2 處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自 105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管 理, 並 以 公 告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為 宣 導 期 二 收 費 車 種 收 費 費 率 收 費 方 式 收 費 時 間 及 繳 費 期 限 : ( 一 ) 收 費 車 種 及 費 率 : 小 型 車 採 丁 種 費 率,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20 元 整 ( 二 ) 收 費 方 式 : 採 半 小 時 計 費, 每 半 小 時 10 元 整 ( 三 ) 收 費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7 時 至 20 時 ( 四 ) 繳 費 期 限 : 自 開 立 停 車 單 翌 日 起 15 日 內 局 長 王 聲 威 環 保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環 水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臺 灣 理 研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位 於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御 史 段 ( 部 分 ) 562( 部 分 ) 563( 部 分 ) 等 4 筆 地 號 之 土 地 為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並 劃 定 為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 如 附 圖 ) 依 據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 以 下 簡 稱 土 污 法 ) 第 12 條 第 2 項 第 16 條 暨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 條 26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27 一 污 染 行 為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 臺 灣 理 研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場 址 名 稱 : 臺 灣 理 研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場 址 位 置 : ( 一 ) 場 址 地 址 :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成 泰 路 3 段 41 號 ( 二 ) 場 址 地 號 :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御 史 段 ( 部 分 ) 562( 部 分 ) 563( 部 分 ) 等 4 筆 地 號 ( 三 ) 場 址 座 標 (TWD97 座 標 ):E:294528,N: 四 場 址 現 況 概 述 : 目 前 臺 灣 理 研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運 中 五 污 染 物 及 污 染 情 形 : ( 一 ) 污 染 情 形 : 旨 揭 土 地 係 經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104 年 10 月 21 日 及 22 日 執 行 運 作 中 高 污 染 潛 勢 工 廠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示 範 計 畫 (EPA-103-GA13-03-A323) 檢 測 出 土 壤 中 重 金 屬 最 高 濃 度 為 鉻 1,150 毫 克 / 公 斤, 已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4.6 倍 ( 土 壤 管 制 標 準 : 鉻 250 毫 克 / 公 斤 ) ( 二 )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範 圍 :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御 史 段 ( 部 分 ) 562( 部 分 ) 563( 部 分 ) 等 4 筆 地 號 之 土 地 範 圍 內, 場 址 面 積 共 計 1, 平 方 公 尺 ( 三 ) 污 染 管 制 區 範 圍 : 同 本 公 告 五 ( 二 ) 項 六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 ( 一 ) 依 土 污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規 定 本 公 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內 禁 止 下 列 行 為 : 1 置 放 污 染 物 於 土 壤 2 注 入 廢 ( 污 ) 水 於 地 下 水 體 3 排 放 廢 ( 污 ) 水 於 土 壤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管 制 行 為 5 禁 止 下 列 土 地 利 用 行 為, 並 得 限 制 人 員 進 入 但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1)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規 定 之 開 發 行 為 (2)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修 建 或 拆 除 非 因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污 染 整 治 計 畫 或 其 他 污 染 改 善 計 畫 需 要 之 建 築 物 或 設 施 (3)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影 響 居 民 健 康 及 生 活 環 境 之 土 地 利 用 行 為 ( 二 ) 違 反 本 公 告 六 ( 一 ) 項, 將 依 土 污 法 第 40 條 第 2 項 及 第 4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辦 理 七 依 土 污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4 項 規 定, 於 本 公 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內 從 事 土 壤 挖 除 回 填 暫 存 運 輸 或 地 下 水 抽 出 等 工 作 時 : ( 一 ) 應 檢 具 清 理 或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書, 報 本 局 核 定 後, 始 得 實 施, 得 併 於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中 提 出 ( 二 ) 違 反 本 公 告 七 ( 一 ) 項, 將 依 土 污 法 第 41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八 如 有 不 服, 請 依 訴 願 法 第 14 條 及 第 58 條 規 定, 自 本 件 行 政 處 分 書 到 達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並 檢 附 本 處 分, 向 本 局 遞 送 ( 以 實 際 收 受 訴 願 書 之 日 期 為 準, 而 非 投 郵 日 ), 經 由 本 局 向 新 北 市 政 府 提 起 訴 願 局 長 劉 和 然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27

28 2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夏字第 9 期

29 臺 灣 理 研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並 劃 定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地 號 項 次 縣 市 鄉 鎮 別 地 段 地 號 面 積 ( m 2 ) ( 部 分 ) 五 股 區 御 史 段 3 562( 部 分 ) ( 部 分 ) 總 計 土 壤 污 染 物 項 目 項 次 土 壤 污 染 物 項 目 管 制 標 準 (mg/kg) 污 染 物 最 高 濃 度 (mg/kg)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之 倍 數 1 鉻 250 1, 原 民 新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行 政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原 社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廢 止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原 住 民 購 置 自 有 住 宅 補 助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原 住 民 修 建 自 用 住 宅 補 助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自 本 (105) 年 5 月 9 日 起 生 效 依 據 : 新 北 市 政 府 105 年 5 月 9 日 新 北 府 原 社 字 第 號 令 局 長 楊 馨 怡 水 利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29

30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文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主 旨 公 告 福 美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移 轉 登 記 (F ) 依 據 : 水 利 法 第 34 條 一 公 告 水 權 登 記 內 容 詳 如 下 表 : 請 人 福 美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登 記 類 別 移 轉 登 記 核 准 水 權 年 限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至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用 水 標 的 其 他 用 途 ( 溫 泉 沐 浴 ) 引 用 水 源 地 下 水 用 水 範 圍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海 鷗 段 773 地 號 機 械 動 力 抽 汲 地 下 水, 設 鋼 管 水 井 1 座 管 徑 公 厘 濾 水 管 安 裝 井 面 使 用 方 法 下 公 尺 ; 送 水 管 徑 50.8 公 厘 總 揚 程 190 公 尺 25 匹 馬 力 安 裝 於 井 面 下 公 尺 沉 水 式 電 動 抽 水 機 1 台 引 水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海 鷗 段 773 地 號 退 水 地 點 無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1304 公 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30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 本 案 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向 本 府 申 請 ( 新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 由 水 美 開 發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廣 興 機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共 2 人 移 轉 溫 泉 水 權 登 記 予 福 美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申 請 人 或 代 理 ( 表 ) 人 對 於 本 申 請 書 暨 檢 具 之 附 件 所 填 載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所 害 善 意 第 三 人 時, 應 付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3. 如 未 繳 納 規 費 或 異 議 成 立 時, 將 依 本 案 之 溫 泉 水 權 公 告 事 項 二 撤 銷 本 溫 泉 水 權 狀 4. 本 案 期 限 屆 滿 後 如 需 繼 續 用 水, 應 於 屆 滿 前 3 個 月 起 60 日 內 ( 即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至 105 年 7 月 29 日 之 間 ), 檢 具 申 請 書 最 近 2 年 逐 月 用 水 紀 錄 表 ( 詳 載 每 月 水 表 度 數 ) 溫 泉 水 權 狀 用 水 範 圍 分 區 使 用 證 明 書 溫 泉 水 質 檢 驗 報 告 ( 含 鉛 鎘 汞 鉻 砷 ) 用 水 範 圍 分 區 使 用 證 明 引 水 地 點 土 地 登 記 簿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申 請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否 則 溫 泉 水 權 期 限 屆 滿 即 予 註 銷 5. 如 有 源 不 足 情 形, 本 府 將 視 情 況 暫 停 使 用 本 溫 泉 水 權 6. 溫 泉 井 水 質 變 異 性 較 高, 本 府 不 保 證 本 深 井 未 來 之 水 質 水 量 及 水 溫 之 恆 定 性, 如 有 循 環 使 用, 應 確 實 維 持 水 質 衛 生, 並 告 知 消 費 者, 未 來 如 有 消 費 及 用 水 糾 紛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解 決 7.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或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應 裝 置 計 量 設 備, 按 季 填 具 使 用 量 溫 度 利 用 狀 況 及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每 半 年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其 設 備 應 妥 為 維 護, 若 井 體 設 備 有 損 壞 需 更 新, 應 即 拍 照 記 錄 於 用 水 記 錄 表 並 報 府 於 更 換 時 重 新 鉛 封, 否 則 將 依 溫 泉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處 分 8. 溫 泉 取 用 費 每 度 9 元, 請 申 請 人 按 時 申 報 並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9.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應 加 強 防 噴 及 瓦 斯 偵 測 等 因 應 措 施 10. 若 無 法 依 上 述 加 註 項 辦 理, 本 府 得 依 水 利 法 及 溫 泉 法 註 銷 溫 泉 水 權 並 限 期 封 井 11. 本 溫 泉 井 係 屬 取 供 事 業 為 自 營 型 態, 應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及 維 護 管 理 責 任, 並 應 向 本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申 請 經 營 許 可 及 溫 泉 標 章 12. 本 案 已 於 104 年 1 月 7 日 ( 新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函 ) 取 得 開 發 完 成 證 明 13. 泉 質 符 合 項 目 : 泉 溫 :53.1 ;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4490mg/L 碳 酸 氫 根 離 子 457mg/L 氯 離 子 含 其 他 魯 族 離 子 2470 mg/l 符 合 經 濟 部 公 布 之 溫 泉 標 準 檢 測 項 目 訂 定 標 準 值 14. 本 移 轉 登 記 前 次 核 發 狀 號 碼 為 F 號, 核 准 使 用 年 限 為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止 二 上 列 公 告 事 項, 利 害 關 係 人 如 有 異 議 時, 應 自 本 府 公 告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附 具 理 由 及 證 據, 逕 向 本 府 提 出 異 議

31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大 興 資 產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案 ( 水 權 狀 號 第 F 號 ) 依 據 : 水 利 法 第 34 條 一 公 告 水 權 登 記 內 容 詳 如 下 表 : 申 請 人 大 興 資 產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登 記 類 別 展 限 登 記 核 准 臨 時 使 用 權 年 限 自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起 至 107 年 5 月 9 日 止 用 水 標 的 其 他 用 途 ( 溫 泉 沐 浴 ) 引 用 水 源 地 下 水 用 水 範 圍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備 內 段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備 內 街 1 巷 6 號 ) 使 用 方 法 設 鋼 管 井 徑 254 公 釐 使 用 40 匹 馬 力 口 徑 50.8 公 釐 電 動 抽 水 機 1 臺 引 水 地 點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備 內 段 1687 地 號 退 水 地 點 無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1503 公 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 請 人 或 代 理 人 對 於 本 申 請 書 暨 檢 具 之 附 件 所 填 載 內 容, 如 有 不 實 時,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2. 依 溫 泉 法 第 9 條, 溫 泉 停 止 使 用 1 年 以 上 者, 申 請 人 應 拆 除 溫 泉 有 關 設 施 並 恢 復 原 狀 3. 核 定 水 權 期 限 自 105 年 5 月 10 日 起 至 107 年 5 月 9 日 止, 期 滿 如 需 繼 續 用 水,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月 起 60 日 內 ( 即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起 至 107 年 4 月 9 日 ) 檢 具 申 請 書 最 近 2 年 逐 月 用 水 紀 錄 表 ( 詳 載 每 月 水 錶 度 數 ) 原 水 權 狀 水 質 檢 驗 報 告 ( 含 鉛 鎘 汞 鉻 砷 ) 水 錶 照 片 引 水 地 點 土 地 登 記 簿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申 請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否 則 水 權 期 限 屆 滿 即 予 註 銷 4. 本 水 井 係 屬 溫 泉 會 館, 為 自 營 型 態, 應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維 護 管 理 責 任, 如 有 用 水 糾 紛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5. 如 有 水 源 不 足 情 形, 本 府 水 利 局 將 視 情 況 限 制 或 停 用 本 使 用 權 ; 如 有 土 地 使 用 糾 紛,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協 調 解 決 6.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或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應 裝 置 計 量 設 備, 按 季 填 具 使 用 量 溫 度 利 用 狀 況 及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每 半 年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設 備 應 妥 為 維 護, 若 有 損 壞 需 更 新, 請 將 原 水 錶 度 數 照 片 及 截 至 當 時 用 水 紀 錄 申 報 備 查, 並 於 修 繕 後 報 請 派 員 重 新 鉛 封, 否 則 將 依 溫 泉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處 分 7. 取 用 費 每 度 9 元, 請 申 請 人 依 本 府 水 利 局 通 知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8. 溫 泉 水 井 水 質 變 異 性 較 高, 本 府 不 保 證 本 深 井 之 水 質 水 量 及 水 溫 之 恆 定 性, 如 有 循 環 使 用, 應 確 實 維 持 水 質 衛 生, 並 告 知 消 費 者, 未 來 如 有 消 費 及 用 水 糾 紛,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解 決 負 責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應 加 強 防 噴 及 瓦 斯 偵 測 等 因 應 措 施 9. 若 無 法 依 上 述 加 註 事 項 辦 理, 本 府 得 依 水 利 法 及 溫 泉 法 註 銷 溫 泉 水 權 並 限 期 封 井 10. 泉 質 符 合 項 目 : 泉 溫 :334.5 ; 總 溶 解 固 體 碳 酸 氫 根 離 子 符 合 經 濟 部 公 布 之 溫 泉 標 準 檢 測 項 目 訂 定 標 準 值 本 案 已 於 98 年 10 月 13 日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函 取 得 開 發 完 成 證 明 本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前 次 核 發 執 照 號 碼 為 F , 使 用 年 限 為 民 國 103 年 5 月 10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9 日 止 二 上 列 公 告 事 項, 利 害 關 係 人 如 有 異 議 時, 應 自 本 府 公 告 之 日 起 15 府 水 利 局 提 出 日 內 附 具 理 由 及 證 據, 逕 向 本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31

32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文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主 旨 公 告 長 群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案 ( 水 權 狀 號 第 F 號 ) 依 據 : 水 利 法 第 34 條 一 公 告 水 權 登 記 內 容 詳 如 下 表 : 請 人 長 群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登 記 類 別 展 限 登 記 核 准 臨 時 使 用 權 年 限 自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107 年 5 月 31 日 止 用 水 標 的 其 他 用 途 ( 溫 泉 沐 浴 ) 引 用 水 源 地 下 水 用 水 範 圍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中 山 段 1005 地 號 使 用 方 法 設 鋼 管 井 徑 公 釐 使 用 35 匹 馬 力 口 徑 73.5 公 釐 抽 水 機 1 臺 引 水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中 山 段 1005 地 號 退 水 地 點 無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1508 公 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32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 申 請 人 或 代 理 人 對 於 本 申 請 書 暨 檢 具 之 附 件 所 填 載 內 容, 如 有 不 實 時, 應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2. 依 溫 泉 法 第 9 條, 溫 泉 停 止 使 用 1 年 以 上 者, 申 請 人 應 拆 除 溫 泉 有 關 設 施 並 恢 復 原 狀 3. 核 定 水 權 期 限 自 105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107 年 5 月 31 日 止, 期 滿 如 需 繼 續 用 水,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月 起 60 日 內 ( 即 民 國 107 年 3 月 3 日 起 至 107 年 5 月 1 日 ) 檢 具 申 請 書 最 近 2 年 逐 月 用 水 紀 錄 表 ( 詳 載 每 月 水 錶 度 數 ) 原 水 權 狀 水 質 檢 驗 報 告 ( 含 鉛 鎘 汞 鉻 砷 ) 水 錶 照 片 引 水 地 點 土 地 登 記 簿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申 請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否 則 水 權 期 限 屆 滿 即 予 註 銷 4. 本 水 井 係 屬 溫 泉 住 宅, 為 自 營 型 態, 應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維 護 管 理 責 任, 如 有 用 水 糾 紛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5. 如 有 水 源 不 足 情 形, 本 府 水 利 局 將 視 情 況 限 制 或 停 用 本 使 用 權 ; 如 有 土 地 使 用 糾 紛,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協 調 解 決 6.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或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應 裝 置 計 量 設 備, 按 季 填 具 使 用 量 溫 度 利 用 狀 況 及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每 半 年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設 備 應 妥 為 維 護, 若 有 損 壞 需 更 新, 請 將 原 水 錶 度 數 照 片 及 截 至 當 時 用 水 紀 錄 申 報 備 查, 並 於 修 繕 後 報 請 派 員 重 新 鉛 封, 否 則 將 依 溫 泉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處 分 7. 取 用 費 每 度 9 元, 請 申 請 人 依 本 府 水 利 局 通 知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8. 溫 泉 水 井 水 質 變 異 性 較 高, 本 府 不 保 證 本 深 井 之 水 質 水 量 及 水 溫 之 恆 定 性, 如 有 循 環 使 用, 應 確 實 維 持 水 質 衛 生, 並 告 知 消 費 者, 未 來 如 有 消 費 及 用 水 糾 紛,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解 決 負 責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應 加 強 防 噴 及 瓦 斯 偵 測 等 因 應 措 施 9. 若 無 法 依 上 述 加 註 事 項 辦 理, 本 府 得 依 水 利 法 及 溫 泉 法 註 銷 溫 泉 水 權 並 限 期 封 井 10. 泉 質 符 合 項 目 : 泉 溫 :37.7 ; 總 溶 解 固 體 碳 酸 氫 根 離 子 符 合 經 濟 部 公 布 之 溫 泉 標 準 檢 測 項 目 訂 定 標 準 值 本 案 已 於 101 年 12 月 18 日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函 取 得 開 發 完 成 證 明 本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前 次 核 發 執 照 號 碼 為 F , 使 用 年 限 為 民 國 103 年 6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止 二 上 列 公 告 事 項, 利 害 關 係 人 如 有 異 議 時, 應 自 本 府 公 告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附 具 理 由 及 證 據, 逕 向 本 府 水 利 局 提 出

33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主 旨 : 帝 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及 移 轉 登 記 ( 水 權 狀 號 : 第 F 號 ) 依 據 : 水 利 法 第 34 條 一 公 告 水 權 展 限 及 移 轉 登 記 內 容 詳 如 下 表 : 申 請 人 帝 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登 記 類 別 展 限 及 移 轉 登 記 核 准 臨 時 使 用 權 年 限 自 民 國 105 年 4 月 4 日 起 至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止 用 水 標 的 其 他 用 途 ( 溫 泉 沐 浴 ) 引 用 水 源 地 下 水 用 水 範 圍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段 一 小 段 21 地 號 機 械 動 力 汲 地 下 水, 設 公 釐 鋼 管 水 井 1 座 及 63.5 公 釐 50 匹 馬 力 沉 使 用 方 法 水 式 電 動 抽 水 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段 一 小 段 21 地 號 退 水 地 點 無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1500 公 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 申 請 或 代 理 ( 表 ) 人 對 於 本 申 請 書 暨 檢 具 之 附 件 所 填 載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所 害 善 意 第 三 人 時, 應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2. 本 案 未 繳 納 規 費 將 依 本 案 之 溫 泉 水 權 公 告 事 項 二 撤 銷 本 溫 泉 水 權 狀 3. 期 滿 如 需 繼 續 用 水,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月 起 60 日 內, 即 自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至 107 年 3 月 3 日 之 間 檢 具 申 請 書 最 近 2 年 逐 月 用 水 紀 錄 表 ( 詳 載 每 月 水 表 度 數 ) 水 錶 照 片 溫 泉 水 權 狀 用 水 範 圍 分 區 使 用 證 明 書 主 井 及 觀 測 井 自 計 式 水 位 紀 錄 ( 含 曲 線 圖 及 電 子 檔 ) 水 質 檢 驗 報 告 ( 含 鉛 鎘 汞 鉻 砷 ) 引 水 地 點 土 地 登 記 簿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申 請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否 則 溫 泉 水 權 期 限 屆 滿 即 予 註 銷 4. 如 有 源 不 足 情 形, 本 府 將 視 情 況 暫 停 使 用 本 溫 泉 水 權 5. 溫 泉 水 井 水 質 變 異 性 較 高 本 府 不 保 證 本 深 井 未 來 之 水 質 水 量 及 水 溫 之 恆 定 性, 如 有 循 環 使 用, 應 確 實 維 持 水 質 衛 生, 並 告 知 消 費 者, 未 來 如 有 消 費 及 用 水 糾 紛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解 決 6. 未 來 本 案 如 納 入 本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供 水 範 圍 內, 本 水 井 應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封 井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7.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或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應 裝 置 計 量 設 備, 按 季 填 具 使 用 量 溫 度 利 用 狀 況 及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每 半 年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其 設 備 應 妥 為 維 護, 若 井 體 設 備 有 損 壞 需 更 新, 應 即 拍 照 記 錄 於 水 記 錄 表 並 報 府 於 更 換 時 重 新 鉛 封 否 則 將 依 溫 泉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處 分 8. 溫 泉 取 用 費 每 度 9 元, 本 府 將 依 溫 泉 取 用 量, 寄 送 繳 款 書 供 繳 款 使 用 9.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應 加 強 防 噴 及 瓦 斯 偵 測 等 因 應 措 施 10. 若 無 法 依 上 述 加 註 事 項 辦 理, 本 府 得 依 水 利 法 及 溫 泉 法 註 銷 溫 泉 水 權 並 限 期 封 井 11. 本 溫 泉 井 為 自 營 取 供, 應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維 護 管 理 責 任, 將 來 如 為 自 營 溫 泉 會 館, 應 向 本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申 請 經 營 許 可 及 溫 泉 標 章 12. 泉 質 符 合 項 目 : 泉 溫 33.7 ;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2710(mg/L) 碳 酸 氫 根 離 子 1130(mg/L) 符 合 經 濟 部 公 布 之 溫 泉 標 準 檢 測 項 目 訂 定 標 準 值 13. 本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及 移 轉 登 記 前 次 核 發 狀 號 碼 為 F 號, 核 准 使 用 年 限 為 民 國 103 年 4 月 4 日 起 至 民 國 105 年 4 月 3 日 止 14. 本 案 已 於 97 年 10 月 30 日 北 府 水 資 字 第 號 函 核 發 開 發 完 成 證 明 15. 原 水 權 人 三 景 飯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移 轉 予 帝 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上 列 公 告 事 項, 利 害 關 係 人 如 有 異 議 時, 應 自 本 府 水 利 局 公 告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附 具 理 由 及 證 據, 逕 向 本 府 水 利 局 提 出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33

3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文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發 文 字 號 : 新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主 旨 公 告 源 創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地 下 水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 水 權 狀 第 F 號 ) 依 據 : 水 利 法 第 34 條 一 公 告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內 容 詳 如 下 表 : 請 人 源 創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登 記 類 別 展 限 登 記 核 准 臨 時 使 用 權 年 限 自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起 至 民 國 107 年 5 月 12 日 止 用 水 標 的 其 他 用 途 ( 溫 泉 沐 浴 ) 引 用 水 源 地 下 水 用 水 範 圍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竹 圍 段 地 號 等 4 筆 土 地 機 械 動 力 抽 汲 地 下 水, 鋼 管 水 井 1 座 井 徑 254 公 厘 濾 水 管 安 裝 井 下 使 用 方 法 公 尺 ; 沉 水 式 抽 水 機 1 台 引 水 管 徑 公 厘 總 揚 程 150 公 尺 30 匹 馬 力 安 裝 井 面 下 150 公 尺 引 水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竹 圍 段 地 號 退 水 地 點 無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一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 每 月 用 水 日 數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 日 )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每 日 用 水 時 間 ( 小 時 水 井 深 度 ( 水 頭 高 度 ) 1506 公 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34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105 年 夏 字 第 9 期 1. 申 請 或 代 理 ( 表 ) 人 對 於 本 申 請 書 暨 檢 具 之 附 件 所 填 載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所 害 善 意 第 三 人 時, 應 付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2. 本 案 未 繳 納 規 費 將 依 本 案 之 溫 泉 水 權 公 告 事 項 二 撤 銷 本 溫 泉 水 權 狀 3. 期 滿 如 需 繼 續 用 水,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前 3 個 起 60 日 內, 即 自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至 107 年 4 月 12 日 之 間 檢 具 申 請 書 最 近 2 年 逐 月 用 水 紀 錄 表 ( 詳 載 每 月 水 表 度 數 ) 溫 泉 水 權 狀 用 水 範 圍 分 區 使 用 證 明 書 主 井 及 觀 測 井 自 計 式 水 位 紀 錄 ( 含 曲 線 圖 及 電 子 檔 ) 水 質 檢 驗 報 告 ( 含 鉛 鎘 汞 鉻 砷 ) 引 水 地 點 土 地 登 記 簿 及 地 籍 圖 謄 本 申 請 溫 泉 水 權 展 限 登 記, 否 則 溫 泉 水 權 期 限 屆 滿 即 予 註 銷 4. 如 有 源 不 足 情 形, 本 府 將 視 情 況 暫 停 使 用 本 溫 泉 水 權 5. 溫 泉 水 井 水 質 變 異 性 較 高 本 府 不 保 證 本 深 井 未 來 之 水 質 水 量 及 水 溫 之 恆 定 性, 如 有 循 環 使 用, 應 確 實 維 持 水 質 衛 生, 並 告 知 消 費 者, 未 來 如 有 消 費 及 用 水 糾 紛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解 決 6. 溫 泉 取 供 事 業 或 溫 泉 使 用 事 業 應 裝 置 計 量 設 備, 按 季 填 具 使 用 量 溫 度 利 用 狀 況 及 其 他 必 要 事 項, 每 半 年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其 設 備 應 妥 為 維 護, 若 井 體 設 備 有 損 壞 需 更 新, 應 即 拍 照 記 錄 於 水 記 錄 表 並 報 府 於 更 換 時 重 新 鉛 封 否 則 將 依 溫 泉 法 第 27 條 規 定 處 分 7. 溫 泉 取 用 費 每 度 9 元, 本 府 將 依 溫 泉 取 用 量, 寄 送 繳 款 書 供 繳 款 使 用 8.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應 加 強 防 噴 及 瓦 斯 偵 測 等 因 應 措 施 9. 若 無 法 依 上 述 加 註 事 項 辦 理, 本 府 得 依 水 利 法 及 溫 泉 法 註 銷 溫 泉 水 權 並 限 期 封 井 10. 本 水 井 係 屬 自 營 取 供 事 業, 為 溫 泉 住 宅 型 態, 應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維 護 管 理 責 任, 如 有 用 水 糾 紛 由 水 權 人 自 行 負 責 11. 本 案 已 於 98 年 9 月 14 日 ( 北 府 水 政 字 第 號 函 ) 取 得 開 發 完 成 證 明 12. 泉 質 符 合 項 目 : 泉 溫 :42.5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10800mg/L 氯 離 子 6560mg/L 碳 酸 氫 根 離 子 2180mg/L 以 上 符 合 經 濟 部 公 布 之 溫 泉 標 準 檢 測 項 目 訂 定 標 準 值 13. 本 展 限 登 記 前 次 核 發 狀 號 碼 為 F 號, 核 准 使 用 年 限 為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起 至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止 二 上 列 公 告 事 項, 利 害 關 係 人 如 有 異 議 時, 應 自 本 府 水 利 局 公 告 之 日 起 15 日 內 附 具 理 由 及 證 據, 逕 向 本 府 水 利 局 或 新 北 市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異 議

礼仪玉和葬玉

礼仪玉和葬玉 http://shop33322103.taobao.com 1 http://shop33322103.taobao.com 2 http://shop33322103.taobao.com 3 http://shop33322103.taobao.com 4 http://shop33322103.taobao.com 5 http://shop33322103.taobao.com 6 http://shop33322103.taobao.com

More information

壹、摘 要

壹、摘  要 彰 化 縣 102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作 品 徵 選 作 品 說 明 書 作 品 編 號 : 組 別 : 國 小 高 年 級 組 ( 四 五 六 年 級 ) 國 中 組 數 學 類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類 人 文 社 會 類 作 品 名 稱 : 山 水 之 間 ~ 福 佬 客 ( 山 ) 在 閩 南 族 群 ( 水 ) 的 尋 根 第 一 階 段 研 究 訓

More information

了 波 涛 和 号 声 袁 读 者 很 容 易 就 进 入 广 州 城 的 水 上 旅 途 袁 进 入 一 座 野 水 上 名 城 冶 的 传 说 中 去 遥 于 是 袁 一 座 名 城 往 事 充 满 了 漂 流 感 袁 旋 律 自 水 上 而 来 袁 我 们 就 这 样 来 到 了 往 事 的

了 波 涛 和 号 声 袁 读 者 很 容 易 就 进 入 广 州 城 的 水 上 旅 途 袁 进 入 一 座 野 水 上 名 城 冶 的 传 说 中 去 遥 于 是 袁 一 座 名 城 往 事 充 满 了 漂 流 感 袁 旋 律 自 水 上 而 来 袁 我 们 就 这 样 来 到 了 往 事 的 寻 访 名 城 前 诗 学 符 号 的 原 乡 要 要 叶 名 城 往 事 记 忆 之 旅 曳 总 序 海 男 呈 现 在 我 们 眼 前 的 这 套 叶 名 城 往 事 记 忆 之 旅 曳 丛 书 袁 从 一 开 始 就 打 开 了 时 间 地 图 和 历 史 相 遇 中 的 旅 行 线 路 遥 在 这 个 逐 渐 丧 失 记 忆 力 和 想 象 力 的 二 十 一 世 纪 袁 重 新 回 到 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秋字第4期.doc

Microsoft Word - 秋字第4期.doc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秋 字 第 4 期 目 錄 專 載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80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政 令 水 利 訂 定 新 北 市 暫 掛 纜 線 管 理 要 點 廢 止 臺 北 縣 雨 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B7B0ECCEDBB7C0BAAFA1B232303136A1B3333339BAC5B8BDBCFE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B7B0ECCEDBB7C0BAAFA1B232303136A1B3333339BAC5B8BDBCFE312E646F63> 附 件 序 1 海 2 海 3 海 4 海 5 海 6 海 7 海 8 海 9 海 10 海 11 海 12 海 13 海 流 域 区 水 体 坝 下 段 北 京 白 北 京 控 北 护 城 北 京 北 运 北 京 潮 白 通 州 区 潮 白 下 段 北 京 潮 北 京 控 大 石 北 京 泃 下 段 北 京 妫 水 下 段 北 京 怀 柔 水 库 北 京 拒 马 北 京 凉 水 上 段 北 京 东

More information

3.1 案 例 内 容 :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在 多 番 争 论 和 媒 体 深 挖 之 后, 有 媒 体 报 道, 山 东 部 分 地 方 养 鸡 户 在 养 殖 过 程 中, 超 剂 量 超 范 围 违 规 使 用 抗 生 素, 曝 光 了 肯 德 基 的 供 货 商 山 东

3.1 案 例 内 容 :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在 多 番 争 论 和 媒 体 深 挖 之 后, 有 媒 体 报 道, 山 东 部 分 地 方 养 鸡 户 在 养 殖 过 程 中, 超 剂 量 超 范 围 违 规 使 用 抗 生 素, 曝 光 了 肯 德 基 的 供 货 商 山 东 2012 年 肯 德 基 与 必 胜 客 药 鸡 门 事 件 1. 案 例 概 述 1.1 案 例 简 介 药 鸡 门 是 肯 德 基 等 餐 饮 企 业 于 2012 年 年 末 被 曝 光 的 食 品 安 全 质 量 事 件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媒 体 曝 光 了 肯 德 基 的 供 货 商 山 东 六 和 盈 泰 公 司 在 肉 用 鸡 饲 养 过 程 中 滥 用 抗 生 素

More information

1. 2. 3 4. 2012 2013 2014 3. 4. ( ) ( ) CN ISSN 2015 11 16 2015 12 18 1 A4 1 1 A4 2 1 A3 3 1 A4 4 1 A4 5 1 A4 6 1 A4 7 1 A4 8 1 A4 9 1 A4 10 4 4 11 1 A4 1 2 3 1 2 3 A4 A4 1 1 A4 2 1 A4 1 1 2 5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加 强 指 导, 创 新 机 制 在 统 筹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 用 各 方 面 教 育 资 源, 引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并 不 断 丰 富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创 新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整 合 继 续

( 三 ) 加 强 指 导, 创 新 机 制 在 统 筹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有 效 利 用 各 方 面 教 育 资 源, 引 导 社 会 办 学 单 位 参 与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并 不 断 丰 富 继 续 教 育 内 容, 创 新 继 续 教 育 方 式, 整 合 继 续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财 会 2013 18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带 格 式 的 : 要 点, 字 体 : ( 默 认 ) 仿 宋, ( 中 文 ) 仿 宋, 四 号 删 除 的 内 容 : 征 求 意 见 稿 带 格 式 的 : 字 体 : ( 默 认 ) 仿 宋, ( 中 文 ) 仿 宋, 四 号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推 进 会

More information

糙 米 0.05 12 苯 丁 锡 柑 橘 类 水 果 ( 除 柑 橘 柠 檬, 柚 橙 外 ) 5 芹 菜 3 辣 椒 1 13 苯 醚 甲 环 唑 菜 豆 0.5 杂 粮 类 0.02 韭 葱 0.3 葡 萄 3 稻 谷 0.01* 小 麦 0.01* 玉 米 0.01* 高 粱 0.01* 粟

糙 米 0.05 12 苯 丁 锡 柑 橘 类 水 果 ( 除 柑 橘 柠 檬, 柚 橙 外 ) 5 芹 菜 3 辣 椒 1 13 苯 醚 甲 环 唑 菜 豆 0.5 杂 粮 类 0.02 韭 葱 0.3 葡 萄 3 稻 谷 0.01* 小 麦 0.01* 玉 米 0.01* 高 粱 0.01* 粟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 标 准 序 号 农 药 名 称 食 品 名 称 MRL (mg/kg) 1 2,4- 滴 二 甲 胺 盐 小 麦 2 大 麦 0.2 燕 麦 0.2 2 2 甲 4 氯 ( 钠 ) 黑 麦 0.2 小 黑 麦 0.2 豌 豆 0.01 亚 麻 籽 0.01 3 2 甲 4 氯 二 甲 胺 盐 甘 蔗 0.05 4 2 甲 4 氯 异 辛 酯 稻 谷 0.05*

More information

6 8 12 16 18 42 74 100 128 164 220 241 242 7 10 14 16 18 42 74 100 128 164 220 241 242 22 23 1873 1908~1909 1904 1900 1915 1905 1908 1904-1905 1907 1898-1899 1910 1915~1926 1923 / 1924 1949

More information

專題報告02-本縣養豬戶廢污水排放影響環境衛生情形-環保局

專題報告02-本縣養豬戶廢污水排放影響環境衛生情形-環保局 宜 蘭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2 次 大 會 本 縣 養 豬 戶 廢 污 水 排 放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情 形 專 題 報 告 104 年 11 月 10 日 本 縣 養 豬 戶 廢 污 水 排 放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情 形 專 題 報 告 壹 前 言 在 傳 統 養 豬 場 的 作 業 過 程 中, 習 慣 以 大 量 清 水 來 沖 洗 豬 舍, 同 時 也 會 產 生 高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318 ISSN 0255-6162 GPN 2006900031 318 96 年 6 20 行 行 北 161-2 0226531318 http://www.nlfd.gov.tw 10 年 度 留 行 年 度 留 不 不 不 立 來 行 理 料 聯 路 留 量 行 不 臨 不 量 留 量 行 若 量 不 良 1 318 年 度 留 行 年 度 留 不 不 利 隆 利 隆 殺 蓮 隆 隆 不

More information

11 22 x/m Langmuir x/m C Freundlich 33 x m k k C = 1 2 1+ k C 1 C 1 C = + ( x / m) k k k 1 2 2 x = kc n m 1 44 (ppm) 55 100 (%) 80 60 40 20 0 0 50 100 150 200 (min.) 66 2000 x/m (mg/kg) 1500 1000 500 0

More information

35 007 373 9 092 44.472 1 175 248 731 773 1 907 021 10 162 706 19 1808 1847 3 1830 325 X (1) (2) (3) 406 453 8. Y X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河 北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 79 号 ) 要 求, 结 合

河 北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人 社 部 发 2015 79 号 ) 要 求, 结 合 河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河 北 省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冀 人 社 发 2016 12 号 各 市 ( 含 定 州 辛 集 市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教 育 局 省 直 有 关 部 门 : 为 做 好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More information

2016 52 2016 2016 2016 86 2016 2014 21 2016 1 61 1312 510623 38923587 38923586 2016 11 30 2016 12 11 10 2016 1. 2. 2 3. 3 1. 2. 3 3. 2013 2014 2015 1. 2. 3. 1. 2. 3. 4. 1. 1 1 2. 2 3. 1 2 2 4. 1 2 CN F

More information

農 業 新 知 J 桃 園 區 建 f:! 訊 [ 草 花 專 輯 ] 第 6 3 期 2 番 茄 夜 蛾 長 桶 圓 形, 體 長 約 1 4 公 塵, 肥 胖 而 不 太 移 番 茄 夜 蛾 會 危 害 番 茄 等 果 菜 類 及 花 動 年 發 生 8-9 世 代, 初 孵 化 之 幼 蟲 群

農 業 新 知 J 桃 園 區 建 f:! 訊 [ 草 花 專 輯 ] 第 6 3 期 2 番 茄 夜 蛾 長 桶 圓 形, 體 長 約 1 4 公 塵, 肥 胖 而 不 太 移 番 茄 夜 蛾 會 危 害 番 茄 等 果 菜 類 及 花 動 年 發 生 8-9 世 代, 初 孵 化 之 幼 蟲 群 學 等 學 會 晶 體 步 會 會 作 物 環 境 課 副 研 究 員 施 錫 彬 分 機 3 1 0 花 卉 可 以 賞 心 悅 目, 美 化 人 生, 隨 著 社 會 繁 榮 與 進 步,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日 益 提 高, 花 卉 已 成 為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物 品, 同 時 也 成 為 精 緻 化 重 要 商 品 然 台 灣 地 處 熱 帶 與 亞 熱 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727秋字第5期-OK.doc

Microsoft Word - 0727秋字第5期-OK.doc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 橋 郵 局 許 可 證 板 橋 字 第 1565 號 中 華 郵 政 板 橋 雜 字 第 161 號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類 交 寄 秋 字 第 5 期 目 錄 專 載 法 規 政 令 經 濟 發 展 社 政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81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3 訂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諮 詢 會

More information

1 DO 1986 1987 1991 1992 1993 1994 DO mg/l 7.43 11.01 10.11 9.00 8.67 2 DO COD DO mg L A B C D E COD mg/l 1991 4 7 10.89 12.40 11.20 12.75 12.00 4.78 11 1991 7 15 10.32 10.47 9.65 10.37 10.00 5.23 16 1

More information

29.6%21 DO 5mg/L 4.2mg/L 60% 92.2% %

29.6%21 DO 5mg/L 4.2mg/L 60% 92.2% % 2015 14 2014 2015 2013 60 2014 2015 2014 2014 213 148 69.5% 63 1 29.6%21 DO 5mg/L 4.2mg/L 60% 92.2% 2014 6 2013 60 1050 29 58%9 256 2014 2 8 732 3 2015 20132014 2015 2013 212014 2015 4 2015 20 025-86266080

More information

FIT Document(\\Y2\e\zc-2007\2015zc\11期\11Q-改版.FIT)

FIT Document(\\Y2\e\zc-2007\2015zc\11期\11Q-改版.FIT) 将 改 革 创 新 作 为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主 动 力 重 要 言 论 10 月 9 日, 我 省 召 开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第 七 次 会 议 会 议 进 一 步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和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精 神, 研 究 部 署 明 年

More information

FIT Document(\\Y2\e\zc-2007\2016zc\4Q\4Q-改版-D.FIT)

FIT Document(\\Y2\e\zc-2007\2016zc\4Q\4Q-改版-D.FIT) 重 要 言 论 贯 彻 落 实 两 会 精 神 开 创 湖 北 发 展 新 局 面 这 次 全 国 两 会 是 在 十 二 五 完 美 收 官 十 三 五 发 展 大 幕 开 启 之 际 召 开 的 一 次 十 分 重 要 的 会 议 我 们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两 会 精 神, 不 断 加 快 建 成 支 点 走 在 前 列 进 程, 奋 力 开 创 湖 北 弯 道 超 越 科 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A4BDADCFC2D3CEB0B2C7ECBAD3B6CEBABDB5C0D5FBD6CEB6FEC6DAB9A4B3CCB1A8B8E6CAE9D0DE5FC8ABB1BE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A4BDADCFC2D3CEB0B2C7ECBAD3B6CEBABDB5C0D5FBD6CEB6FEC6DAB9A4B3CCB1A8B8E6CAE9D0DE5FC8ABB1BE5F2E646F63> 证 书 编 号 : 国 环 评 证 甲 字 第 2603 号 长 江 下 游 安 庆 河 段 航 道 整 治 二 期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建 设 单 位 : 长 江 航 道 局 评 价 单 位 : 二 一 五 年 六 月 项 目 名 称 : 长 江 下 游 安 庆 河 段 航 道 整 治 二 期 工 程 评 价 单 位 : 项 目 负 责 人 : 前 言 前 言 长 江 下 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SDS-SCF 900L PLUS_C_.doc

Microsoft Word - MSDS-SCF 900L PLUS_C_.doc 共 7 頁 本 頁 第 1 頁 1. 產 品 和 公 司 資 料 產 品 名 稱 SCF 900L PLUS 應 用 適 用 於 鑽 孔 加 工 廠 商 英 國 牛 敦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00 44 (0) 161 766 2664 2. 主 要 成 份 成 份 組 成 硼 酸 酰 胺 三 乙 醇 胺 聚 醚 脂 肪 酸 型 防 鏽 劑 水 含 量 5-15% 1-10% 10-3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0C4EAC9FACCACB2B9B3A5D5FEB2DFD1D0BEBFD3EBCAD4B5E3CFEEC4BFBCF2B1A8A3A8B5DAD2BBBCA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0C4EAC9FACCACB2B9B3A5D5FEB2DFD1D0BEBFD3EBCAD4B5E3CFEEC4BFBCF2B1A8A3A8B5DAD2BBBCADA3A92E646F63> 国 家 生 态 补 偿 政 策 研 究 与 试 点 项 目 简 报 ( 第 一 辑 )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规 划 研 究 院 国 家 生 态 补 偿 政 策 研 究 与 试 点 项 目 技 术 组 2010 年 10 月 目 录 国 家 环 境 经 济 政 策 研 究 与 试 点 项 目 设 立 生 态 补 偿 政 策 设 计 与 试 点 专 题... 1 环 保 总 局 印 发 关 于

More information

EG-SDB

EG-SDB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页 1 共 7 第 1 部 分 化 学 品 及 企 业 标 识 产 品 鉴 别 人 有 关 的 确 定 了 的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用 途 和 建 议 不 适 合 的 用 途 物 质 / 制 剂 的 使 用 玻 璃 清 洁 剂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提 供 者 的 详 情 企 业 名 称 : 街 道 : 地 方 : Iglinger Strasse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关于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 申 报 呈 报 的 程 序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继 续 实 行 个 人 申 报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单 位 审 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的 办 法, 按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 一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公 布 申 报 评 议 方 案 ;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More information

2015 31 2015 2015 2015 128 2014 21 2015 1 61 1312 510623 38923587 38923586 2015 11 30 2015 12 11 10 2015 2015 1. 2. 2 3. 3 1. 2. 3 2007 120 1. 2.2015 8 31 50 3. 4. 2005 6 60% < > 2010 176 1. 2.2015 8 31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一 本 检 测 报 告 涂 改 增 删 无 效 ; 二 本 检 测 报 告 仅 对 当 次 检 测 有 效, 送 检 样 品 仅 对 来 样 负 责 三 未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复 制 本 检 测 报 告 经 同 意 复 制 的 复 制 件, 应 由 本 公

说 明 一 本 检 测 报 告 涂 改 增 删 无 效 ; 二 本 检 测 报 告 仅 对 当 次 检 测 有 效, 送 检 样 品 仅 对 来 样 负 责 三 未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复 制 本 检 测 报 告 经 同 意 复 制 的 复 制 件, 应 由 本 公 161012050340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表 泰 科 环 检 ( 验 ) 字 (2016) 第 (006) 号 项 目 名 称 : 委 托 单 位 : 固 体 制 剂 生 产 项 目 江 苏 中 天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泰 科 检 测 科 技 泰 州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说 明 一 本 检 测 报 告 涂 改 增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I 前 言... 1 1 总 论... 3 1.1 编 制 目 的... 3 1.2 编 制 依 据... 3 1.2.1 法 律 法 规... 3 1.2.2 部 门 规 章... 4 1.2.3 技 术 导 则 与 规 范... 5 1.2.4 有 关 规 划 及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I 前 言... 1 1 总 论... 3 1.1 编 制 目 的... 3 1.2 编 制 依 据... 3 1.2.1 法 律 法 规... 3 1.2.2 部 门 规 章... 4 1.2.3 技 术 导 则 与 规 范... 5 1.2.4 有 关 规 划 及 国 环 评 证 甲 字 第 1909 号 南 京 石 臼 湖 固 城 湖 堤 防 防 洪 能 力 提 升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建 设 单 位 : 南 京 水 利 局 编 制 单 位 : 河 海 大 学 二 〇 一 四 年 六 月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I 前 言... 1 1 总 论... 3 1.1 编 制 目 的... 3 1.2 编 制 依 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0306749.rtf

Microsoft Word - R0306749.rtf 1. 化 学 品 及 企 业 标 识 化 学 产 品 中 文 名 称 : 推 荐 用 途 / 使 用 限 制 : 冷 冻 机 油 产 品 代 码 : 001D8400 供 应 商 : 壳 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32 层 100004 邮 编 电 话 : +86(0)10 65058880 传 真 : +86(0)10 6505545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润众制药(报批公示版).doc

Microsoft Word - 润众制药(报批公示版).doc 连 云 港 润 众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生 物 工 程 药 物 研 发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连 云 港 润 众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七 月 连 云 港 润 众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生 物 工 程 药 物 研 发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江 苏 智 盛 环 境

More information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字 段 作 一 个 汉 字 ) 2. 建 设 地 点 指 项 目 所 在 地 详 细 地 址,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4 一 常 用 词 语 解 释... 4 二 专 业 词 语 解 释... 5 第 一 章 声 明... 7 第 二 章 特 别 风 险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8 第 三 章 推 荐 备 案 情 况... 11 一 推 荐 人 推 荐 情 况...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4 一 常 用 词 语 解 释... 4 二 专 业 词 语 解 释... 5 第 一 章 声 明... 7 第 二 章 特 别 风 险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8 第 三 章 推 荐 备 案 情 况... 11 一 推 荐 人 推 荐 情 况... 广 州 益 方 田 园 环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广 州 市 萝 岗 区 科 学 大 道 科 汇 发 展 中 心 科 汇 一 街 11 号 201 房 ) 财 务 顾 问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 邮 政 编 码 :510623 电 话 :021-60883460 传 真 :021-60883470)

More information

本 简 本 内 容 由 河 南 蓝 森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经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确 认 同 意 提 供 给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作 为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浦 口

本 简 本 内 容 由 河 南 蓝 森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经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确 认 同 意 提 供 给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作 为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浦 口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浦 口 区 星 甸 街 道 夏 桥 农 民 集 中 居 住 区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简 本 ) ( 本 简 本 仅 供 参 考 查 阅 ) 建 设 单 位 :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评 价 单 位 : 河 南 蓝 森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国 环

More information

智慧健康简报

智慧健康简报 智 慧 健 康 简 报 第 5 期 宁 波 市 卫 生 信 息 中 心 2012 年 4 月 15 日 目 录 政 府 决 策 浙 江 省 卫 生 信 息 化 建 设 十 二 五 规 划 出 台 中 心 任 务 2012 年 浙 江 省 卫 生 信 息 化 工 作 要 点 市 卫 生 局 选 定 今 年 数 字 化 医 院 建 设 重 点 运 行 广 角 智 慧 健 康 两 项 提 案 获 评 市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B1BEA9B1B1D1C7D2BDD4BACFEEC4BFBBB7BEB3D3B0CFECB1A8B8E6CAE9A3A8BCF2B1B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1B1BEA9B1B1D1C7D2BDD4BACFEEC4BFBBB7BEB3D3B0CFECB1A8B8E6CAE9A3A8BCF2B1BEA3A92E646F63> 北 京 北 亚 医 院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简 本 ) 建 设 单 位 : 北 京 北 亚 医 院 2016 年 5 月 一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一 ) 项 目 名 称 北 京 北 亚 医 院 ( 二 ) 建 设 单 位 北 京 北 亚 医 院 ( 三 ) 位 置 及 用 地 范 围 北 北 京 北 亚 医 院 位 于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定 门 外 安 苑 里

More information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郑 州 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5 号 线 市 政 配 套 工 程 郑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郭 拥 军 联 系 人 李 振 峰 通 讯 地 址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熊 耳 河 路 16 号 联 系 电 话 13803821718 传 真 邮 政 编 450006 建 设 地 点 郑 州 市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章 商 品 概 况... 3 一 菜 籽 油 简 介... 3 二 菜 籽 油 的 生 产 工 艺... 3 三 分 类 和 国 家 标 准... 3 四 用 途... 4 第 二 章 我 国 菜 籽 油 市 场 概 况... 5 一 菜 籽 油 生 产 及 分 布... 5 ( 一

目 录 第 一 章 商 品 概 况... 3 一 菜 籽 油 简 介... 3 二 菜 籽 油 的 生 产 工 艺... 3 三 分 类 和 国 家 标 准... 3 四 用 途... 4 第 二 章 我 国 菜 籽 油 市 场 概 况... 5 一 菜 籽 油 生 产 及 分 布... 5 ( 一 菜 籽 油 产 品 手 册 1 目 录 第 一 章 商 品 概 况... 3 一 菜 籽 油 简 介... 3 二 菜 籽 油 的 生 产 工 艺... 3 三 分 类 和 国 家 标 准... 3 四 用 途... 4 第 二 章 我 国 菜 籽 油 市 场 概 况... 5 一 菜 籽 油 生 产 及 分 布... 5 ( 一 ) 全 球 菜 籽 油 生 产 地 区 分 布... 5 ( 二 )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F0C6BDBABDD4CBCAE0C5A6CBAEB5E7D5BEC0A9BBFAB9A4B3CC2020B1A8B8E6D5FDCEC420B1A8C5FAB8E E352E323320D2BBB4CED0A3BACB5B30305D>

<4D F736F F D20B9F0C6BDBABDD4CBCAE0C5A6CBAEB5E7D5BEC0A9BBFAB9A4B3CC2020B1A8B8E6D5FDCEC420B1A8C5FAB8E E352E323320D2BBB4CED0A3BACB5B30305D> 附 图 : 附 图 1 工 程 地 理 位 置 流 域 水 系 图 附 图 2 工 程 总 布 置 图 附 图 3 施 工 总 布 置 图 附 图 4 环 境 敏 感 点 分 布 示 意 图 附 图 5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分 布 示 意 图 附 图 6 桂 平 市 总 体 规 划 图 附 图 7 工 程 区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附 图 8 水 土 流 失 现 状 图 附 图 9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大 红 袍 品 种 概 况... 1 1.1 品 种 简 介... 1 1.1.1 母 树 大 红 袍... 1 1.1.2 大 红 袍 地 理 标 志 商 标... 2 1.1.3 大 红 袍 品 种 及 分 类... 3 1.2 大 红 袍 品 种 特 征... 4 1.3 大 红

目 录 1. 大 红 袍 品 种 概 况... 1 1.1 品 种 简 介... 1 1.1.1 母 树 大 红 袍... 1 1.1.2 大 红 袍 地 理 标 志 商 标... 2 1.1.3 大 红 袍 品 种 及 分 类... 3 1.2 大 红 袍 品 种 特 征... 4 1.3 大 红 武 夷 岩 茶 大 红 袍 品 种 说 明 手 册 华 东 林 业 产 权 交 易 所 2015 年 6 月 目 录 1. 大 红 袍 品 种 概 况... 1 1.1 品 种 简 介... 1 1.1.1 母 树 大 红 袍... 1 1.1.2 大 红 袍 地 理 标 志 商 标... 2 1.1.3 大 红 袍 品 种 及 分 类... 3 1.2 大 红 袍 品 种 特 征... 4 1.3

More information

274 % 3 0 0 28 0 0 4 0 0 7 0 0 3 0 0 2 0 0 3 0 0 50 0 0 2 0 0 3 0 0 2 0 0 1 0 0 2 0 0 3 0 0 13 0 0 63 0 0 2

274 % 3 0 0 28 0 0 4 0 0 7 0 0 3 0 0 2 0 0 3 0 0 50 0 0 2 0 0 3 0 0 2 0 0 1 0 0 2 0 0 3 0 0 13 0 0 63 0 0 2 274 ISSN 0255-6162 GPN 2006900031 274 92 10 20 161-2 0226531318 http://www.nlfd.gov.tw 1 274 % 3 0 0 28 0 0 4 0 0 7 0 0 3 0 0 2 0 0 3 0 0 50 0 0 2 0 0 3 0 0 2 0 0 1 0 0 2 0 0 3 0 0 13 0 0 63 0 0 2 274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Contents 食 品 资 讯... 3 三 只 松 鼠 瓜 子 甜 蜜 素 含 量 超 标 代 工 模 式 现 隐 忧... 3 福 建 监 管 部 门 提 醒 购 买 炒 货 要 注 意 过 氧 化 值 超 标... 4 春 茶 上 市 警 惕 网 络 低 价 爆 款 留 意

目 录 目 录 Contents 食 品 资 讯... 3 三 只 松 鼠 瓜 子 甜 蜜 素 含 量 超 标 代 工 模 式 现 隐 忧... 3 福 建 监 管 部 门 提 醒 购 买 炒 货 要 注 意 过 氧 化 值 超 标... 4 春 茶 上 市 警 惕 网 络 低 价 爆 款 留 意 目 录 目 录 Contents 食 品 资 讯... 3 三 只 松 鼠 瓜 子 甜 蜜 素 含 量 超 标 代 工 模 式 现 隐 忧... 3 福 建 监 管 部 门 提 醒 购 买 炒 货 要 注 意 过 氧 化 值 超 标... 4 春 茶 上 市 警 惕 网 络 低 价 爆 款 留 意 茶 叶 农 药 残 留 报 告... 5 福 州 : 饿 了 么 强 制 商 家 打 折 增 人 气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D0C2D3C0B0B2C5E0D1B5D6AEB4F3B6B9D1B9D5A5205BCFE0C8DDC4A3CABD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D0C2D3C0B0B2C5E0D1B5D6AEB4F3B6B9D1B9D5A5205BCFE0C8DDC4A3CABD5D> 大 豆 压 榨 2009-12 主 要 内 容 : 中 国 大 豆 压 榨 业 及 其 特 点 大 豆 压 榨 工 艺 及 其 产 品 大 豆 压 榨 利 润 及 其 生 产 成 本 计 算 压 榨 企 业 规 模 与 经 营 策 略 全 球 大 豆 压 榨 能 力 的 区 域 分 布 国 内 大 豆 压 榨 企 业 的 区 域 分 布 发 展 趋 势 及 对 大 豆 市 场 的 影 响 1 大 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1323035B4BFAB6EAF51B0F5A6E6AD70B565B2C431A6B8ADD7A5BFA15DAED6A977A5BBA15E3130323132313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1323035B4BFAB6EAF51B0F5A6E6AD70B565B2C431A6B8ADD7A5BFA15DAED6A977A5BBA15E313032313231322E646F6378> 曾 文 南 化 烏 山 頭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南 部 地 區 供 水 計 畫 水 庫 集 水 區 保 育 治 理 執 行 計 畫 ( 第 1 次 修 正 ) ( 核 定 本 ) 中 央 執 行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執 行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目 錄 壹 修 正 緣 起...

More information

立创快讯 第124期 .doc

立创快讯 第124期  .doc 新 版 标 准 GB17625.1-2012 谐 波 电 波 及 有 关 要 求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布 了 GB17625.1-2012 电 磁 兼 容 限 值 谐 波 电 流 发 射 限 值 ( 设 备 每 相 输 入 电 流 16A) 国 家 标 准, 并 将 于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替 代 GB17625.1-2003

More information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光 大 水 务 ( 江 阴 ) 有 限 公 司 石 庄 污 水 处 理 厂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单 位 : 光 大 水 务 ( 江 阴 ) 有 限 公 司 石 庄 污 水 处 理 厂 编 制 日 期 :2012 年 10 月 目 录 一 总 则... 1 1.1 编 制 目 的... 1 1.2 编 制 依 据... 1 1.2.1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依 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GO Workshop Clinical Scenarios´+êF´+ë-Chinese

Microsoft Word - 4.GO Workshop Clinical Scenarios´+êF´+ë-Chinese 全 球 脉 搏 血 氧 饱 和 度 监 测 研 讨 会 临 床 情 景 分 析 以 真 实 或 模 拟 的 病 例 资 料 用 于 教 学 或 学 习 的 方 式 被 称 为 情 景 教 学 或 基 于 病 例 的 教 学 教 学 模 式 包 括 书 面 病 例 讨 论 及 使 用 模 拟 人 进 行 教 学 情 景 教 学 的 好 处 在 于 : 可 以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 它 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目 1. 前 言... 1 1.1. 项 目 由 来... 1 1.2. 项 目 特 点... 2 1.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工 作 过 程... 2 1.4. 评 价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3 1.5. 报 告 主 要 结 论... 4 2. 总 论... 6 2.1. 编 写 依 据... 6 2.1.1. 法 律 依 据... 6 2.1.2. 法 规 依 据...

More information

福 建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适 用 于 工 业 型 建 设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车 用 尿 素 溶 液 汽 车 防 冻 液 生 产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聚 蓝 ( 厦 门 )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盖 章 或 签 字 ) 陈 文 辉 联 系 人 陈 文 辉 联 系 电 话 18060960167 邮 政 编 码

More information

22122941 54544 04929302151993 1 10 ISSN 1810-0929 中 台 禪 寺 開 山 方 丈 上 惟 下 覺 大 和 尚 德 相 04 中 台 廣 傳 中 台 禪 寺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秋 季 僧 眾 精 進 禪 修 05 正 法 眼 藏 佛 說 四 十 二 章 經 十 五 第 三 章 割 愛 去 貪 48 普 台 教 育 與 普 台 有 約 15 16

More information

訴 訟 費 用 由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各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連 帶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 訴 狀 送 達 後, 原 告 不 得 將 原 訴 變 更 或 追 加 他 訴, 但 請 求 之 基 礎 事 實 同 一 者 擴 張 或 減

訴 訟 費 用 由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各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 被 告 丙 己 戊 丁 連 帶 負 擔 五 分 之 一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 訴 狀 送 達 後, 原 告 不 得 將 原 訴 變 更 或 追 加 他 訴, 但 請 求 之 基 礎 事 實 同 一 者 擴 張 或 減 案 例 十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98 年 度 訴 字 第 1012 號 原 告 財 團 法 人 汽 車 交 通 事 故 特 別 補 償 基 金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訴 訟 代 理 人 子 丑 乙 被 告 辛 壬 庚 癸 被 告 兼 丁 特 別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己 戊 丁 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林 樹 根 律 師 洪 茂 松 律 師 邱 麗 妃 律 師 上

More information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第 一 篇 天 马 微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综 合 应 急 预 案...5 第 一 章 总 则... 6 一 编 制 目 的...6 二 编 制 依 据...6 三 适 用 范 围...7 四 应 急 工 作 原 则... 9 五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9 第 二 章 单 位 概 况 和 环 境 保 护 状 况... 10 一 公 司 概 况...

More information

黑嘴子公示版本.doc

黑嘴子公示版本.doc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I-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改 造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II-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有 限 公 司 -IV- 西 岗 区 黑 嘴 子 码 头 及 周 边 地 块 改 造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More information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尚 未 合 并 的 计 生 类 机 构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二 ) 实 行 公 务 员 管 理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职 称 评 审 二 申 报 途 径 ( 一 ) 纳 入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卫 生 计

业 技 术 人 员 及 尚 未 合 并 的 计 生 类 机 构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 二 ) 实 行 公 务 员 管 理 或 参 照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职 称 评 审 二 申 报 途 径 ( 一 ) 纳 入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卫 生 计 鄂 卫 计 高 评 办 2014 7 号 关 于 报 送 2014 年 度 湖 北 省 卫 生 计 生 技 术 高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申 报 材 料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各 市 州 直 管 市 神 农 架 林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部 省 属 医 疗 卫 生 计 生 单 位, 省 直 有 关 单 位, 大 型 厂 矿 企 业 : 根 据 省 职 改 办 关 于 开 展

More information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字 段 作 一 个 汉 字 ) 2 建 设 地 点 指 项 目 所 在 地 详 细 地 址, 公 路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

2006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 抚 顺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抚 顺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抚 人 社 发 2014 25 号 转 发 省 人 社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度 辽 宁 省 高 级 会 计 师 考 评 结 合 有 关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财 政 局, 市 直 各 部 门, 各 有 关 单 位 : 现 将

More information

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宁 德 市 中 维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泰 禾 红 树 林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简 本 ) 建 设 单 位 : 宁 德 市 中 维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评 价 单 位 : 北 京 中 安 质 环 技 术 评 价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国 环 评 证 乙 字 第 1029 号 二 O 一 三 年 O 十 月 1.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1.1 项

More information

冬季养生(三).doc

冬季养生(三).doc ...1...3...7...9...12...15...16...17...19...22...24...32...33...34...36...39...41...42...43 I II...46...47...48...50...52...55...57...61...62...63...66...70...72...73 VC...75...76...77...78...80...82...83...84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BABDADB2CCB5E9BABAD1F4D5A2D6C1C4CFB0B6D7ECB6CEBABDB5C0D5FBD6CEB9A4B3CCBBB7C6C0B1A8B8E62DB9ABCAB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BABDADB2CCB5E9BABAD1F4D5A2D6C1C4CFB0B6D7ECB6CEBABDB5C0D5FBD6CEB9A4B3CCBBB7C6C0B1A8B8E62DB9ABCABEB8E52E646F63> 项 目 名 称 : 汉 江 蔡 甸 汉 阳 闸 至 南 岸 嘴 段 航 道 整 治 工 程 评 价 单 位 : 项 目 负 责 人 : 目 录 目 录 1 总 论 1 1.1 项 目 背 景 1 1.2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3 1.3 评 价 目 的 6 1.4 编 制 依 据 6 1.5 评 价 标 准 11 1.6 评 价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与 评 价 重 点 14 1.7 环

More information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6号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6号 i 目 录 前 言... - 1-1 总 则... - 4-1.1 项 目 由 来... - 4-1.2 编 制 依 据... - 5-1.3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及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 7-1.4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及 评 价 标 准... - 9-1.5 评 价 目 的... - 14-1.6 评 价 重 点 与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和 范 围... - 14-1.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D3C4CFBFC6B5CFC8E9D2B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5C4EA34D4C239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D3C4CFBFC6B5CFC8E9D2B5B9C9B7DDD3D0CFDEB9ABCBBECAD7B4CEB9ABBFAAB7A2D0D0B9C9C6B1D5D0B9C9CBB5C3F7CAE9A3A8C9EAB1A8B8E532303135C4EA34D4C239C8D5B1A8CBCDA3A92E646F63> 河 南 科 迪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ENAN KEDI DAIRY CO.,LTD. ( 住 所 : 河 南 省 虞 城 县 产 业 集 聚 区 工 业 大 道 18 号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住 所 :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商 务 外 环 路 10 号 中 原 广 发 金 融 大 厦 ) 本 次 发 行

More information

甘肃省水功能区划成果报告

甘肃省水功能区划成果报告 甘 肃 省 地 表 水 功 能 区 划 (2012-2030 年 ) 甘 肃 省 水 利 厅 甘 肃 省 环 保 厅 甘 肃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八 月 前 言 水 功 能 区 是 指 为 满 足 水 资 源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和 保 护 的 需 求, 根 据 水 资 源 的 自 然 条 件 和 开 发 利 用 现 状, 按 照 流 域 综 合 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議題三~1

Microsoft Word - 議題三~1 議 題 三 大 安 溪 長 期 放 流 管 對 地 下 水 質 和 沿 海 水 質 的 影 響 洪 正 義 ( 大 安 鄉 村 長 ): 首 先 我 在 這 裡 要 感 到 很 遺 憾 的, 大 安 鄉 長 期 來 除 了 說 承 受 上 游 的 污 染, 現 在 更 要 承 受 中 科 污 水 的 污 染 到 目 前 為 止, 大 安 鄉 關 於 中 科 的 環 保 資 料 可 說 少 得 說 相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6 一. 关 于 本 次 挂 牌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6 二. 甲 子 网 络 本 次 挂 牌 的 主 体 资 格... 7 三. 甲 子 网 络 本 次 挂 牌 的 实 质 条 件... 9 四. 甲 子 网 络 的 设 立... 13 五. 甲

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6 一. 关 于 本 次 挂 牌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6 二. 甲 子 网 络 本 次 挂 牌 的 主 体 资 格... 7 三. 甲 子 网 络 本 次 挂 牌 的 实 质 条 件... 9 四. 甲 子 网 络 的 设 立... 13 五. 甲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江 苏 甲 子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6 一. 关 于 本 次 挂 牌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6 二. 甲 子 网 络 本 次 挂 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1F8BAD3BAA3CEACCBB9CCD8CBAEB9FBC5E4D6C6BEC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1F8BAD3BAA3CEACCBB9CCD8CBAEB9FBC5E4D6C6BEC62E646F63> 备 案 号 :225906S-2016 有 效 期 至 :2019 年 01 月 12 日 Q/HWST 吉 林 海 维 斯 特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WST0004S-2016 水 果 配 制 酒 Q/HWST0004S-2016 225906S-2016 2016 01 13 2019 01 12 2015-12-08 发 布 2015-12-08 实 施 吉 林 海 维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四 版 3 5 5 7 9 11 11 14 15 17 20 20 23 26 26 29 31 32 34 36 38 40 41 43 44 45 46 50 50 54 56 60 60 62 64 64 67 68 69 73 74 75 77 78 79 80 95 飲 用 水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使 用 及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98 101 103 105 115

More information

A9R2DF6.tmp

A9R2DF6.tmp The Society of Publishers in Asia 2014 Awards for Editorial Excellence 2014 The Society of Publishers in Asia 2014 Awards for Editorial Excellence 提 名 文 章 康 健 177 期 亞 洲 出 版 業 協 會 2014 年 度 卓 越 新 聞 獎 子 女

More information

1 主 管 云 南 省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主 办 云 南 省 作 家 协 会 编 辑 出 版 边 疆 文 学 杂 志 社 社 长 郑 明 总 编 辑 潘 灵 副 总 编 辑 范 稳 杨 浩 编 辑 部 主 任 马 艳 琳 编 辑 哈 丁 许 秀 华 雷 杰 龙 马 溪 值 期 编 辑

1 主 管 云 南 省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主 办 云 南 省 作 家 协 会 编 辑 出 版 边 疆 文 学 杂 志 社 社 长 郑 明 总 编 辑 潘 灵 副 总 编 辑 范 稳 杨 浩 编 辑 部 主 任 马 艳 琳 编 辑 哈 丁 许 秀 华 雷 杰 龙 马 溪 值 期 编 辑 文 学 月 刊 2010/10 1 主 管 云 南 省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主 办 云 南 省 作 家 协 会 编 辑 出 版 边 疆 文 学 杂 志 社 社 长 郑 明 总 编 辑 潘 灵 副 总 编 辑 范 稳 杨 浩 编 辑 部 主 任 马 艳 琳 编 辑 哈 丁 许 秀 华 雷 杰 龙 马 溪 值 期 编 辑 刘 年 装 帧 设 计 国 内 刊 号 CN53-1081/I 国 际

More information

主 管 云 南 省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主 办 云 南 省 作 家 协 会 编 辑 出 版 边 疆 文 学 杂 志 社 社 长 郑 明 总 编 辑 潘 灵 副 总 编 辑 范 稳 杨 浩 编 辑 部 主 任 马 艳 琳 编 辑 哈 丁 雷 杰 龙 马 溪 刘 年 值 期 编 辑 范 稳

主 管 云 南 省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主 办 云 南 省 作 家 协 会 编 辑 出 版 边 疆 文 学 杂 志 社 社 长 郑 明 总 编 辑 潘 灵 副 总 编 辑 范 稳 杨 浩 编 辑 部 主 任 马 艳 琳 编 辑 哈 丁 雷 杰 龙 马 溪 刘 年 值 期 编 辑 范 稳 文 学 月 刊 2011/11 主 管 云 南 省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主 办 云 南 省 作 家 协 会 编 辑 出 版 边 疆 文 学 杂 志 社 社 长 郑 明 总 编 辑 潘 灵 副 总 编 辑 范 稳 杨 浩 编 辑 部 主 任 马 艳 琳 编 辑 哈 丁 雷 杰 龙 马 溪 刘 年 值 期 编 辑 范 稳 装 帧 设 计 国 内 刊 号 CN53-1081/I 国 际 刊 号

More information

高安屯污泥处置中心12.14.doc

高安屯污泥处置中心12.14.doc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委 托 单 位 : 北 京 城 市 排 水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单 位 :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编 号 :RLHPZZ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文 件 类 型 : 环 境 影 响 报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E3C2A1B9E3B3A1B6FEC6DAA3A8C8ABB1BEB9ABCAB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E3C2A1B9E3B3A1B6FEC6DAA3A8C8ABB1BEB9ABCABEA3A92E646F63> 无 锡 恒 隆 广 场 ( 二 期 )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全 本 公 示 ) 建 设 单 位 : 无 锡 恒 颖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评 价 单 位 : 江 苏 润 环 环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二 O 一 五 年 三 月 目 录 1 前 言... 1 1.1 项 目 概 述... 1 1.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1 1.3 项 目 特 点...

More information

4-4-4 8-4 6-3-3 4-6-3 5-4-3 5-3-3 6-3-4 6-5-2 5-3-5 5-3-4 5-3-2 6-3-2 4-6 2 6 7 1 3 2 4 1 2 1 1 1 1 4 5 6 7 8 9 10 11 12 1 12 37 8 32 33 35 6 4 1 8 9 1 5 6 1 3 15 3 8 6 6 12 10 11 1 1 1 11 4 5 8 11 2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41208瑞寻最终版20150511.doc

Microsoft Word - 20141208瑞寻最终版20150511.doc 国 环 评 证 甲 字 第 2603 号 济 南 至 广 州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江 西 瑞 金 至 寻 乌 段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调 查 报 告 委 托 单 位 : 江 西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瑞 金 至 寻 乌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建 设 办 公 室 编 制 单 位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BAFD1A7CAD4BCC1CEA3CFD5BBAFD1A7C6B7B7D6C0E0B4A2B4E6B0B2C8ABD2AAC7F32E707074>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BAFD1A7CAD4BCC1CEA3CFD5BBAFD1A7C6B7B7D6C0E0B4A2B4E6B0B2C8ABD2AAC7F32E707074> 化 学 试 剂 危 险 化 学 品 分 类 储 存 安 全 要 求 科 研 用 试 剂 资 源 共 享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公 益 培 训 : 刘 征 宙 2015-09-11 上 海 化 学 试 剂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1 化 学 试 剂 的 分 类 什 么 是 化 学 试 剂? 化 学 试 剂 有 哪 些 分 类? 1. 化 学 品 监 管 分 类 2. 储 存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申 请 核 查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1 1.1 核 查 范 围 内 企 业 概 况... 1 1.2 核 查 范 围 内 企 业 毗 邻 情 况... 18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三 同 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22 2.1 环 评 和 三 同 时 制 度

目 录 1 申 请 核 查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1 1.1 核 查 范 围 内 企 业 概 况... 1 1.2 核 查 范 围 内 企 业 毗 邻 情 况... 18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三 同 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22 2.1 环 评 和 三 同 时 制 度 海 南 海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环 境 保 护 核 查 申 请 报 告 海 南 省 分 报 告 海 南 海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中 环 佳 晟 环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四 年 九 月 目 录 1 申 请 核 查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1 1.1 核 查 范 围 内 企 业 概 况... 1 1.2 核 查 范 围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2006 年, 由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兴 建 的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在 东 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取 得 立 项 同 年 11 月,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广 东 省 环 境

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2006 年, 由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兴 建 的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在 东 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取 得 立 项 同 年 11 月,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广 东 省 环 境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建 设 单 位 :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油 库 有 限 公 司 评 价 单 位 : 深 圳 市 宗 兴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时 间 :2014 年 1 月 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2006 年, 由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兴 建 的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More information

1 任务由来和编制依据

1  任务由来和编制依据 阜 宁 世 通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20000 吨 氧 化 铁 黄 4000 吨 氧 化 铁 黑 无 机 颜 料 技 改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阜 宁 世 通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9 月 目 录 1 前 言... 1 1.1 项 目 由 来... 1 1.2 建 设 项 目 的 特 点... 2 1.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More information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草案條文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草案條文 國 泰 人 壽 娛 樂 漁 船 人 員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 身 故 殘 廢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群志光电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片液晶显示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上海群志光电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片液晶显示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上 海 群 志 光 电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1500 万 片 液 晶 显 示 器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制 人 员 名 单 表 编 制 主 持 人 姓 名 职 ( 执 )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登 记 ( 注 册 证 ) 编 号 专 业 类 别 杨 文 伟 00000330 A180600203 冶 金 机 电 本 人 签 名 序 号 姓 名 职 ( 执 ) 业 资 格

More information

201110封面.psd

201110封面.psd 推 动 新 时 期 水 利 事 业 跨 越 式 发 展 本 刊 评 论 员 一 段 时 间 来, 省 委 先 后 组 织 开 展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调 研, 召 开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研 究 部 署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我 省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任 务, 这 对 于 掀 起 新 一 轮 水 利 建 设 的 热

More information

養 河 育 川 清 淨 水 鄉 受 到 地 形 限 制 台 灣 地 區 河 川 一 般 規 模 都 很 小 又 由 於 地 表 坡 度 大 逕 流 集 中 迅 速 雨 天 溪 水 暴 漲 傾 瀉 入 海 其 它 時 間 則 流 量 很 小 鹽 水 溪 雖 被 劃 定 為 主 要 河 川 但 其 長

養 河 育 川 清 淨 水 鄉 受 到 地 形 限 制 台 灣 地 區 河 川 一 般 規 模 都 很 小 又 由 於 地 表 坡 度 大 逕 流 集 中 迅 速 雨 天 溪 水 暴 漲 傾 瀉 入 海 其 它 時 間 則 流 量 很 小 鹽 水 溪 雖 被 劃 定 為 主 要 河 川 但 其 長 五 冰 E法 T 7 日? 胃 鹽 水 溪 整 治 在 水 污 染 控 制 應 有 的 作 法 黃 家 勤 出 生 : 民 圓 四 十 五 年 一 月 學 歷 : 美 國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博 士 經 歷 : 經 濟 部 水 資 會 約 聘 技 工 維 吉 尼 亞 州 政 府 環 境 工 程 師 華 府 都 會 區 政 府 聯 合 會 環 燒 工 程 師 現 驗 : 高 繼 工

More information

产 煤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中 的 20 个, 见 图 1, 且 主 要 分 布 在 我 国 西 南 和 中 东 部 地 区 所 属 矿 井 全 部 为 突 出 矿 井 ; 乡 镇 煤 矿 中 6 郾 1% 的 矿 井 属 于 突 出 矿 井 图 3 摇 突 出 矿 井 企 业 属

产 煤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中 的 20 个, 见 图 1, 且 主 要 分 布 在 我 国 西 南 和 中 东 部 地 区 所 属 矿 井 全 部 为 突 出 矿 井 ; 乡 镇 煤 矿 中 6 郾 1% 的 矿 井 属 于 突 出 矿 井 图 3 摇 突 出 矿 井 企 业 属 特 约 专 栏 中 国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事 故 现 状 及 其 预 防 的 对 策 建 议 胡 千 庭, 赵 旭 生 ( 中 煤 科 工 集 团 重 庆 研 究 院, 重 庆 400039) 摘 要 : 十 一 五 冶 期 间, 全 国 煤 矿 瓦 斯 事 故 大 幅 下 降, 但 这 一 时 期 的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事 故 却 未 同 步 下 降, 在 瓦 斯 事 故 中 所 占

More information

201112封面.psd

201112封面.psd 建 设 更 加 优 美 更 加 和 谐 更 加 幸 福 的 福 建 本 刊 评 论 员 11 月 中 旬, 备 受 瞩 目 的 中 国 共 产 党 福 建 省 第 九 次 代 表 大 会 胜 利 召 开 这 是 福 建 发 展 和 海 西 建 设 进 入 关 键 时 期 召 开 的 一 次 十 分 重 要 的 大 会, 是 一 次 承 前 启 后 继 往 开 来, 民 主 和 谐 凝 心 聚 力,

More information

1.1 ( 1-1) 25.6 77 16 56 72 20 54 ( ) 1-1 2

1.1 ( 1-1) 25.6 77 16 56 72 20 54 ( ) 1-1 2 1. 2. 3. 4. 1 1.1 ( 1-1) 25.6 77 16 56 72 20 54 ( ) 1-1 2 1.2 3,360 536.4 293 876 39.8 706.3 1,011 300 1,350 224.2 3 105.3 415.8 1-2 107 1.3 1. ( () 2. 4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DO) DO mg/l

More information

威廉臣配料(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扩产及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威廉臣配料(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扩产及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证 书 编 号 : 国 环 评 证 乙 字 第 1809 号 企 业 扩 产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改 造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公 示 版 ) 建 设 单 位 : 威 廉 臣 配 料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单 位 : 上 海 环 境 节 能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二 月 企 业 扩 产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改 造

More information

1.2 编 制 依 据 1.2.1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5.1.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16.1.1);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6.1)

1.2 编 制 依 据 1.2.1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5.1.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16.1.1);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6.1) 第 一 章 总 论 1.1 项 目 由 来 河 南 佰 利 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中 站 区 西 部, 主 要 产 品 为 钛 白 粉 氯 氧 化 锆 氧 化 锆 和 硫 酸 铝 等, 生 产 能 力 为 钛 白 粉 14 万 t/a, 氯 氧 化 锆 2 万 t/a, 氧 化 锆 3000t/a, 硫 酸 60 万 t/a 氧 化 铁 黑 5 万 t/a, 在 钛 白 粉 生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812 1 1.1 1.1.1 1 1.1.2 97km 59km 51km 8km 2008-2030 2007 2008-20302011 3 [2011]6 2008-2030 2008-2030 100 1.2 1.2.1 1-1 - 2N76 1.2.2 1 2008~2030 2 12.5m 50 m 3 /s 11.3m 30 40 m 3 /s 20.0 m 3 /s 1.2.3

More information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四 川 一 汽 丰 田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长 春 丰 越 公 司 长 春 丰 越 扩 建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报 告 省 站 验 监 报 字 (2015) 第 002 号 项 目 名 称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质 保 中 心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CEDBCBAEB4A6C0EDB3A7B5C4C9E8BCC62E707074>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CEDBCBAEB4A6C0EDB3A7B5C4C9E8BCC62E707074> 水 处 理 工 程 课 程 设 计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工 艺 设 计 课 程 简 介 本 课 程 是 水 处 理 工 程 课 程 教 学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实 践 环 节, 要 求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的 相 关 知 识, 在 设 计 中 提 高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并 进 一 步 巩 固 对 所 学 理 论 知 识 的 理 解 根 据 已 知 资 料, 进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建設處ok.docx

Microsoft Word - 3.建設處ok.docx 澎 湖 縣 政 府 建 設 處 中 程 (104-107 年 度 ) 施 政 計 畫 目 錄 壹 使 命 及 願 景 3-1 一 使 命 3-1 二 願 景 3-1 貳 施 政 重 點 3-1 一 現 有 策 略 績 效 目 標 及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檢 討 3-1 二 未 來 環 境 趨 勢 分 析 3-10 三 未 來 四 年 施 政 重 點 3-11 參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More information

儿 童 文 学 评 论 研 究 专 号 001 [ 卷 首 语 ] 云 南 儿 童 文 学 再 出 发 : 一 起 呼 唤 和 努 力, 一 同 呵 护 和 守 望 / 潇 然 036 吴 然 经 典 美 文 谈 片 / 冉 隆 中 038 一 次 集 束 式 的 总 结 和 回 望 吴 然 经 典

儿 童 文 学 评 论 研 究 专 号 001 [ 卷 首 语 ] 云 南 儿 童 文 学 再 出 发 : 一 起 呼 唤 和 努 力, 一 同 呵 护 和 守 望 / 潇 然 036 吴 然 经 典 美 文 谈 片 / 冉 隆 中 038 一 次 集 束 式 的 总 结 和 回 望 吴 然 经 典 卷 首 语 云 南 儿 童 文 学 再 出 发 一 起 呼 唤 和 努 力, 一 同 呵 护 和 守 望 潇 然 春 三 月, 昆 明 呈 贡 万 溪 冲 梨 花 烂 漫 香 雪 似 海 的 时 节, 我 们 一 群 长 期 热 爱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理 论 的 同 道, 徜 徉 梨 园, 起 意 盘 点 和 小 结 本 土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寻 找 前 行 的 参 照 和 方 向,

More information

主 管 云 南 省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主 办 云 南 省 作 家 协 会 编 辑 出 版 边 疆 文 学 杂 志 社 社 长 郑 明 总 编 辑 潘 灵 副 总 编 辑 范 稳 杨 浩 编 辑 部 主 任 马 艳 琳 编 辑 哈 丁 雷 杰 龙 马 溪 刘 年 值 期 编 辑 杨 浩

主 管 云 南 省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主 办 云 南 省 作 家 协 会 编 辑 出 版 边 疆 文 学 杂 志 社 社 长 郑 明 总 编 辑 潘 灵 副 总 编 辑 范 稳 杨 浩 编 辑 部 主 任 马 艳 琳 编 辑 哈 丁 雷 杰 龙 马 溪 刘 年 值 期 编 辑 杨 浩 文 学 月 刊 2011/06 主 管 云 南 省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主 办 云 南 省 作 家 协 会 编 辑 出 版 边 疆 文 学 杂 志 社 社 长 郑 明 总 编 辑 潘 灵 副 总 编 辑 范 稳 杨 浩 编 辑 部 主 任 马 艳 琳 编 辑 哈 丁 雷 杰 龙 马 溪 刘 年 值 期 编 辑 杨 浩 装 帧 设 计 国 内 刊 号 CN53-1081/I 国 际 刊 号

More information

公 司 概 况 优 秀 的 技 术 团 队 骨 干 力 量 : 教 授 注 册 环 保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团 队 力 量 : 博 士 2 人 硕 士 8 人 本 科 18 人 专 业 覆 盖 : 工 艺 设 计 生 物 给 排 水 自 动 化 环 境 工 程 与 科 学 等 先 进 的

公 司 概 况 优 秀 的 技 术 团 队 骨 干 力 量 : 教 授 注 册 环 保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团 队 力 量 : 博 士 2 人 硕 士 8 人 本 科 18 人 专 业 覆 盖 : 工 艺 设 计 生 物 给 排 水 自 动 化 环 境 工 程 与 科 学 等 先 进 的 污 染 源 生 态 拦 截 技 术 浙 江 绿 凯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概 况 企 业 荣 誉 2010 年 浙 江 绿 凯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2012 年 被 认 定 为 雏 鹰 计 划 企 业 2013 年 被 评 为 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2014 年 公 司 顺 利 股 改, 更 名 为 浙 江 绿 凯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宝龙三期环评报告表..doc

宝龙三期环评报告表..doc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试 行 ) 项 目 名 称 : 天 津 宝 龙 欧 洲 公 园 4-1 地 块 住 宅 项 目 ( 三 期 )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天 津 宝 龙 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日 期 : 2014 年 8 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制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项 目 名 称 天 津 宝 龙 欧 洲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錄第十期.doc

目錄第十期.doc ( ) ISSN 1609-8765 APEC WTO WTO WTO 921 M1A2 WTO WTO APEC APEC 4 5 10 in * ? 90.11.0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mponent天河报批表2007.12.9.doc

Microsoft Word - Component天河报批表2007.12.9.doc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 报 批 稿 ) 项 目 名 称 : 利 用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蚌 埠 综 合 环 境 整 治 项 目 ---- 天 河 防 洪 排 涝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建 设 单 位 : 蚌 埠 市 水 利 局 编 制 日 期 :2007 年 12 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制 前 言 蚌 埠 市 位 于 安 徽 省 东 北 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0D6BDF031323030CDF2C3D7C6ABB9E2C6ACBEEDB2C4A3A8C8ABCEC4B9ABCABEA3A931302E3230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0D6BDF031323030CDF2C3D7C6ABB9E2C6ACBEEDB2C4A3A8C8ABCEC4B9ABCABEA3A931302E32302E646F63> 乐 金 化 学 ( 南 京 ) 信 息 电 子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1200 万 米 偏 光 板 卷 材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全 文 公 示 稿 ) 建 设 单 位 : 乐 金 化 学 ( 南 京 ) 信 息 电 子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评 价 单 位 : 江 苏 润 环 环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二 O 一 五 年 十 月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 乐

More information